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保護海洋環境的意義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保護海洋環境的意義范文1
關鍵詞:海洋環境;監測技術;發展
中圖分類號:X83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2064(2017)03-0015-01
近些年來,過渡捕撈、近海養殖、船舶游艇、海洋石油鉆探以及陸地污染物的海洋排放等等行為的發生,使得海洋的污染日益嚴重。海洋污染造成的赤潮,海岸侵蝕等問題日益多發,及時對海洋環境進行監測,能對發生的污染問題盡快采取有效措施進行制止污染和修復損害,另一方面,對海洋環境進行檢測,對于厄爾尼諾現象、海平面上升、海嘯等氣候災害也能起到提前發現、及時規避的作用,因此海洋環境監測技術具有重要意義。
1 海洋環境監測分類
(1)常規監測。作為一種例行監測,它是最基本的海洋環境監測工作之一。(2)調查性監測。這種監測工作是由國家,也可以是地方的組織根據需要進行專項或者綜合調查,以達到對海洋環境污染或者海洋環境質量的情況進行監測的目的。(3)有的時候榱瞬槊魑廴疚锏奈廴痙段?、强度航y潭鵲榷院Q蠡肪車撓跋斕奈侍猓需要開展一系列的研究性監測工作。(4)應急監測。應急監測是指海洋環境在遭遇漏油、海洋生物集體中毒、赤潮等環境突發事件時,采取的監測內容,主要是為了收集海洋污染資料,為以后環境污染的治理提供依據[1]。
2 海洋環境監測技術發展概況
2.1 國外發展概況
國外在上世紀60年代相繼展開對海洋環境監測技術研究開發。美國的CMAN技術(海岸海洋自動觀測網)就出現在上世紀80年代初期,而到了80年代末,SEAWATCH系統和MERMAID系統也被挪威和德國開發出來并推向市場。在之后的時間里,海洋水質監測浮標被法國研制出來,在此技術基礎上,美國、挪威和俄羅斯又將傳感器用于浮標上,開發出EB52、TOBIS、ACK-3000等型號的海洋水質監測浮標[2]。
2.2 國內發展概況
近幾十年來,在我國相關人員的努力下,海洋環境監測技術與發達國家的差距逐漸變小,取得了相當不錯的發展。尤其近幾年來,海洋監測技術被納入國家863計劃,更是取得了迅猛的發展。
3 海洋環境監測技術分析
3.1 水下GPS定位技術
作為水聲通訊設備重要技術的水聲高速率數據傳輸技術,具有信息傳遞的重要功能,是實現指揮船與水下載體、或者水下載體之間的信息傳遞關鍵手段。而與數據高速傳輸技術相配合發展的是水下GPS定位技術,它通過聯合衛星定位、水聲定位、浮標技術和水聲通訊等技術,能夠實現對水下載體和設備的更為精確的定位。水下GPS定位技術相比于水聲定位精確度更高,它的應用能夠實現對水面船只的定位,而且對于水中的目標,還能得到它的大地坐標系數據,另一方面,GPS的使用更為方便、靈活。
3.2 遙感監測技術
近幾年來,伴隨著計算機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和傳感器技術的逐漸開發,現代化的遙感監測技術也逐漸被開發和應用,這是一種新型的,以航空器、無人機、衛星等設備做為主要載體的綜合性監測技術。由于遙感技術采用的是高空監測,因此監測的范圍極大擴展,能夠實現監測信息的全面收集,獲取的內容和數據也空前豐富。這項技術的應用可以實現宏觀的分析和研究海洋質量狀況。當前,可以用海洋遙感監測的項目有:海洋表面溫度和鹽度、海洋葉綠素和懸浮物濃度。作為實行衛星遙感監測的海洋遙感監測,不僅能夠實現大范圍的遙感監測,同時還能夠長時間、不間斷的同步近實時監測。
3.3 船載快速監測技術
與傳統技術相同的一點是:船載快速監測技術取樣也是采用船舶,但與傳統技術不同的是,船載快速監測技術進行現場取樣后樣品檢測和數據分析直接進行,然后通過衛星通信網絡將得到的數據實時發送給數據中心。然后數據中心根據相應程序,綜合分析處理收集得到的數據,從中找出影響當地海洋環境較大的因素,通過分析這些因素的變化情況,最終得到環境質量現狀情況。船載快速檢測技術的優點有:獲取的數據準確、反映的情況全面、具有非常高的可用性。
4 海洋環境監測技術發展
對于我國而言,未來海洋環境監測技術的發展要緊跟世界各國研發前沿,加強對基礎技術發展,逐步將監測設備的生產向產業化轉化。在海洋監測人員方面,加強人才培養,壯大從事海洋監測和研發的人才隊伍。近些年來,我國科研事業穩步向前發展,對科研人員的需求越來越多,要求也越來越高,所以建立一支能與世界接軌的優秀科研隊伍,使我國的海洋監測技術在世界范圍內處于較先進的水平,對于我國海洋監測技術的發展和綜合國力的提高尤為重要。另一方面,重視海洋環境監測的作用,加強海洋監測應用,增加海洋監測的內容和項目,對于獲取的海洋監測數據提高分析能力,逐步提升我國的海洋監測技術在世界上的影響力。
5 結語
海洋環境監測技術對于我國發展海洋經濟、保護海洋環境具有重要意義,海洋環境監測技術的發展對于海洋經濟效益的提高和海洋環境的持續發展貢獻重大,因此,我們要采取多種手段,發展海洋環境監測技術,以期更為合理的開發利用海洋資源,保護海洋生態環境。
參考文獻
保護海洋環境的意義范文2
海洋污染是指人類改變了海洋原來的狀態,使海洋生態系統遭到破壞。造成海洋污染的主要原因是:陸地污染源流入海中、石油污染、人類無節制的捕撈活動等。
海洋污染的特點是:污染源廣,污染物質種類多,影響范圍大,危害深遠,控制復雜,治理難度大。
1.1 陸源污染
陸源污染是指陸地上產生的污染物進入海洋后對海洋環境造成的污染及其他危害。人類長期以來不可持續的生產、消費與生活方式使海洋環境遭受嚴重污染,其中,陸源污染成為全球海洋環境持續惡化的罪魁禍首。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在為蒙特利爾環境部長會議預備的一份報告中指出,80%的海洋污染源于陸源污染。
《防止陸源物質污染海洋公約》中對陸源污染的界定:陸源污染是:1)通過水道;2)源于海岸,包括通過地下水或其他管道的引入;3)源于公約所適用區域內一締約方管轄內所鋪設的人造設施對海洋區域所造成的污染[1]。
隨著工業經濟的發展,工業污水大量排入近海水域,成為陸源污染的主因;而農業經濟的發展,也將農業生產中使用的化肥和農藥,通過地表徑流或者河流流入沿海水域;人類生活水平的提高,產生的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也成為主要的污染物。隨著大量的陸源污染物流入海洋,致使海水中重金屬含量升高,直接導致海產品重金屬超標。
1.2 石油污染
隨著我國石油進口量和海上運輸量的逐年增長,我國近海石油污染日益嚴重,對海洋環境造成了嚴重的危害。據統計,全球每年生產的32×108t石油中,約有320×104t進入海洋環境[2]。
石油流入海洋的途徑包括:
1)海底油井開采開采過程中溢漏和井噴;
2)油船運輸中泄漏或發生事故;
3)煉油廠含油的廢水直接流入海洋。
石油污染海洋環境,危害海洋資源,破壞生態平衡。通常1t石油可在海上形成覆蓋12km2范圍的油膜,油膜會使透入海水的太陽輻射減弱,從而影響光合作用;油膜影響海水復氧,石油的分解,會消耗海水中的溶解氧,使海水缺氧,據研究,1kg石油形成的浮在水面的油膜完全氧化需要消耗40×104L海水中的溶解氧[3],造成海洋中藻類和微生物死亡,破壞海洋生態系統的食物鏈,導致海洋生態系統失衡;石油流入海洋后,會產生光化學反應,生產綑、酮、酚、酸、硫的氧化物等,危害海洋生物[4]。
1.3 過度捕撈
過度捕撈是指捕撈超過系統能夠承擔的數量的魚,使整個系統退化。捕撈了太多的某種魚類,讓它們的數量不足以繁殖和補充種群數量。
據《中國區域海洋學——海洋環境生態學》書中指出:近海的過度捕撈正造成一個惡性循環:生態系統中價值高、個體大的種類被過度捕撈后,人們的捕撈目標必然轉向其他一些價值較低的物種,而當這些價值較低的物種生物量枯竭后,捕撈目標隨之又轉向價值更低的種類,這樣依次將使生態系統的所有物種都被過度利用,造成漁業資源的系列性枯竭和物種品種的退化[5]。
隨著人們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海鮮成為了我國百姓餐桌上常見的美味,為了滿足人們餐桌上的需求,人類大肆從海洋中捕獲漁業資源,現代漁業捕獲的海洋生物已經超過生態系統能夠平衡彌補的數量,導致整個海洋生態系統遭到嚴重破壞。
2海洋環境保護
治理海洋環境污染的關鍵前提是要求我們增強對海洋環境的保護意識。海洋環境的污染,制約了人類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海洋環境污染范圍的擴大,已經成為經濟發展的嚴重障礙,如何保護海洋環境,成為當前經濟發展的重中之重。
2.1加強法制建設,完善法制體系,保護海洋環境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207條規定:各國應制定法律和規章,以防止、減少和控制陸源污染,包括河流、河口灣、管道和排水口結構對海洋環境的污染,同時考慮到國際上議定的規則、標準和建議的辦法及程序[6]。
在海洋環境保護法制建設中,我國先后頒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通過法律的形式,堅持把陸源污染防治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進行重點規劃。嚴格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嚴厲打擊破壞海洋環境的違法行為。
2.2 多管齊下防治沿海城市工業、農業和生活污染
隨著沿海城市經濟的迅速發展,對沿岸海域環境壓力加劇,我們采取一系列措施防治海洋污染:
1)調整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發展循環經濟;
2)制定排污指標,嚴格控制污染源排放總量,實行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
3)加強截污和污水處理廠建設,加強對重點污染源的治理;
4)加強沿海城市防護林建設,保護濱海濕地;
5)強化污染物的資源化再利用,治理工業廢棄物,減少海洋環境的污染。
2.3 突出科技手段,加強海洋石油污染的防治
目前對海洋石油污染的處理主要包括:
1)物理方法。包括圍油欄、吸油物質(如麥稈、泥炭、聚苯乙烯等)、沉降和磁性分離等;
2)化學方法。包括投放化學處理劑(如乳化分散劑、凝油劑、集油劑等)、燃燒處理等;
3)生物方法。通過投放噬油微生物,進行人工石油烴類生物降解。
其中,生物降解是當前研究的重點,具有迅速、無殘毒、低成本的優點。據研究,海洋中存在大量能夠降解石油的微生物,目前能夠降解海洋石油污染物的微生物有200多種。
2.4 保護海洋漁業資源,防止過度捕撈
海洋漁業資源是可再生資源,但是要科學利用,如果過度捕撈會導致資源匱乏,最終無魚可捕撈。防止過度捕撈,保護漁業資源,促使漁業資源可持續發展。
1)漁業法規需要被重視起來,要加大宣傳這方面 教育的工作力度,增強漁民依法興漁的法律意識,提高廣大漁民的自覺性;另外還需要治理水產品的銷售市場,要擴大宣傳面,讓社會廣大群眾都能認知到保護漁業資源的重要意義,并參與保護市場,共同抵制違法水產品的銷售;
2)制定休漁期。我國每年的6至9月,相關部門會對從事海洋捕撈作業的漁民實行2到3個月不同的休漁期,以此來保證海洋水產資源正常繁殖、生產與發育;
3)規定漁網最小網目尺寸、可捕標準、幼魚比例,限制對幼魚的捕撈是漁業資源養護與管理的最基本措施[7]。
3 結論
保護海洋環境的意義范文3
一、《條例》出臺實施的意義
《條例》出臺一是激活了《海洋環境保護法》,極大促進了海洋環境管理事業?!逗Q蟓h境保護法》是一部涉及海洋污染控制和海洋生態系統保護等諸多內容的綜合性的環境法律。由于這部法律對海洋環境問題作了較為全面的規定,涉及海洋環境管理的諸多內容,諸如對陸源河口及排污口、海洋石油平臺、海洋傾廢、海洋工程、海岸工程、船舶及港口等六大主要污染源的控制,對海洋養殖業的合理規范,對珊瑚礁、紅樹林和海洋自然保護區等海洋生態系統的保護等等。但多是原則規定,可操作性不是很強,需要較多配套的行政法規對其中涉及的各方面內容予以明確具體的規范。而《條例》是自《海洋環境保護法》修改后出臺的第一部配套的行政法規。這部法規的制定為具體、有效實施《海洋環境保護法》創造了良好的開端。二是更進一步實現以法規的強制力推廣和強化人們的海洋環境保護意識。一個時期以來,海洋工程存在著較為嚴重的無序、不科學建設的問題。最為突出的是亂圍填海、炸島、違法設置排污口等,尤其是用垃圾填海,導致了海洋生態系統破壞嚴重的隱患,隨著污染物在海洋中的不斷擴散和污染物化學反應的不斷加劇,將嚴重影響未來我國的海洋環境?!稐l例》的出臺,將有助于依法嚴格管理和控制不合理的海洋工程項目建設,有利于教育人們熱愛海洋,提高全民海洋環境保護意識。三是為建設海洋經濟強省和實施海洋可持續發展戰略奠定了良好而重要的基礎。實踐證明,不合理、不科學的海洋工程建設已經給我省的海洋生態環境系統造成了極為嚴重的損害和破壞,直接影響著我省海洋經濟強省的建設與海洋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條例》的出臺,有利于遏制違法的海洋工程建設,養護海洋漁業資源,保障海洋生態系統安全,促進海洋經濟與海洋環境相和諧。
二、《條例》的主要內容和實施中應當重視或解決的問題
《條例》共計八章59條,是在認真總結涉海工程環境污染防治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制定的,從海洋工程污染預防、海洋工程建設和運行中的污染控制到海洋工程的排污管理、海洋工程造成的污染事故的預警和控制,實行了全過程的監督管理,并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即:事前評價(報告書編制內容、單位的相關資質、評價中的部門協作機制、環評權限、重新評價等),事中監視監測,事后監督(后評估、排污費征收、總量控制、三同時制度、排污報告制度、廢棄拆除設施的報批制度),責任承擔。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完善了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加強了對海洋工程建設、海洋工程運行過程中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監管,加大了對海洋工程運行后排污行為的監管,細化了有關海洋工程污染事故的預防和處理措施。從總體上講,《條例》有幾個方面的突破:一是明確了海洋與海岸工程界定(第三條內容);二是落實了“一條龍”管理原則。實現海洋工程污染防治、環境保護的全過程;三是深化了監督檢查的權限與范圍。從操作層面上講,將海洋工程環保管理的原則、內容都具體化、程序化了,可操作性很強。第一,關于海洋工程建設前的海洋影響評價制度。在海洋工程建設之前進行海洋環境影響評價,從源頭上控制和減輕海洋環境污染?!稐l例》規定,一是要求海洋工程必須做環境影響評價,并明確規定了評價的原則和要求;二是明確了海洋工程建設環境影響報告書和核準的權限和期限;三是完善了海洋工程環境報告書重新核準的規定。第二,海洋工程在建設和運行過程中對它的污染損害的監管措施。加強對海洋工程建設運行過程中污染損害的監管,是防止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工作的中心環節,因此《條例》做了四項規定。一是明確海洋工程保護設施“三同時”制度,二是對海洋工程環境的影響實行后評價制度。三是補充了對不同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特別管制措施,比如圍填海工程的核準權限與聽證要求等。四是明確凡是使用期滿需要棄置、拆除或者改作他用的海洋工程要經過海洋行政管理部門的批準。第三,海洋工程運行后對它的排污行為要進行監管。這是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海洋環境中的一個關鍵,也是規范日常排污行為的需要。因此《條例》做了四方面的規定。一是明確要求海洋工程排污必須進行報告。二是海洋工程排污核定和排污費收支要實行嚴格的監管。三是對海洋油氣勘探開發中的廢物加強管理。四是對污染物的排放實行限排和禁排制度。第四,關于海洋工程污染事故的預防和處理。為了防止減少海洋重大污染事故的發生,及時處理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突發事件,提高應急反應能力,《條例》做了三方面的具體規定。一是明確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應急預案的編制要求。二是規定了污染事故的報告制度。三是對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理做了具體明確的規定。此外,《條例》還根據《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進一步深化了行政監督檢查權,明確了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強化了海洋主管部門的行政執法檢查手段。為了有效的防止企業污染損害海洋環境,《條例》進一步明確了民事責任,要求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建設單位必須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要賠償損失,以加大違法行為的成本。
但是回過來講,盡管《條例》對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污染防治問題做出了較為明確、具體的規定,但仍有一些不足與應注重之處。如①《條例》中沒有明確定義海岸線,而海岸線是劃分海洋工程和海岸工程的基礎,也是明確海洋工程主管部門和海岸工程主管部門職責劃分的依據之一。②排污口的設置管理。根據《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排污口應當深海設置、遠距離達標排放。這樣就涉及到離岸排放的管道,使得排污口的建設既涉及陸源污染控制也涉及海上污染控制,既涉及海岸工程管理的有關問題,也涉及海洋工程管理的有關問題,以及其他海洋環境監督管理部門諸如海事、軍隊等的有關管理職責。③圍填海、灘涂改造、海上堤壩等工程。這些工程建設一是可能造成對海島、海岸線的破壞,使海洋生物的棲息環境受到嚴重的惡化;二是造成海洋生態系統和海洋資源的嚴重損害,最突出的問題是破壞濱海濕地、紅樹林;三是可能造成對海洋環境或者海洋生態系統的污染。有些地方圍填海工程使用的填海物質是工業固體廢物或者城市垃圾,使得潛在的污染將會對海洋生態系統造成巨大的破壞。④挖沙、炸島采石、海上水產加工船等問題。⑤公眾參與、聽證(對象、程序、內容、意見采信)制度和征求有關部門意見(第十條第二款)。⑥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所使用的調查監測資料應符合國家海洋主管部門的要求(我省海洋環保條例已有明確,要通過海洋計量認證的業務機構所采集的數據)。⑦《條例》實施初期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核、核準的銜接。
三、《條例》實施過程中注意處理好的幾個關系
在貫徹實施好《條例》中,應堅持①求真務實、勇于創新②把握新情況、研究新問題③體現連續性、提倡開創性④集思廣益、群策群力等原則,處理好“三個關系”:
1、注意處理好《條例》和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的關系,深化理解,搞好銜接?!稐l例》是根據1999年新修訂的《海洋環境保護法》來制定的,對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專門做了一章,海洋工程這個概念在1999年《海洋環境保護法》修訂之后作為法律的概念提出來的。但是和老的海洋環境保護法的配套條例,比如1990年出臺的《海岸工程條例》正在修改尚未公布。因此,這就有可能出現新的海洋工程條例和海岸工程條例之間可能有些條文不一致。而《海洋環境保護法》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法》比較,有些地方表述也不盡相同,如海岸工程項目的審核,在《海環法》中要有海洋主管部門審核的意見,而在《環評法》中只說了海洋工程項目的環評按《海環法》規定執行,沒有提涉到海岸工程環評的程序,等等。因此,在貫徹實施《條例》過程中必須按照《立法法》的規定,專業法優于一般法、新法優于舊法,新的法規和舊的法規規定不一致時應該適用新的法規的要求來執行實施。
2、注意處理好行政管理部門之間的關系,協同合作,服務經濟。海洋工程污染防治工作涉及的面比較廣,影響因素也比較廣,涉海管理部門也比較廣,有環保、海事、漁業、軍隊等,這就更需要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陸海聯動,軍民共管,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確?!稐l例》的各項規定落到實處。
3、注意處理好與行政相對人的關系,即管理和服務的關系?!稐l例》對海洋工程項目環評的許可監督、執法部門賦予了很大的管理執法權,同時也對其的管理執法行為或者說行政行為做了很多規范,如核準內容、核準時間、環保設施驗收、污染事故的報告與處理、排污費征收等等,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這些都為進一步加強對海洋工程的監督管理,有效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生態環境,保障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提出了要求。一方面規定了很多行政審批,要加強管理,同時又要求行政實施人要嚴格按照《行政許可法》,為行政相對人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務。所以,我們各級海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遵循依法便民的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升服務水平,為保護好海洋生態環境,促進海洋經濟的健康、快速發展貢獻智慧和力量。
四、當前需要做的工作
1、加強學習培訓和宣傳貫徹。一是《條例》與相關法律法規,二是《海洋工程環評技術導則》與有關環評規程、監測規范等。
2、加強配套制度的修改完善與調研建設。如:《浙江省涉海工程環境影響評價管理規程》、《浙江省海洋工程環保設施驗收辦法》和《海洋環保聽證管理》、《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后評價》、《海洋工程設施棄置拆除管理》等。
3、加強海洋工程監控技術設備與人才建設。建設一個環評技術專家庫和一支“三同時”監測、驗收、監督的專家技術隊伍;加大海洋環境監測臺站調查監測儀器設備的改造、提升,加快業務技術人才的培養、引進。
五、加強“行政安全”。
保護海洋環境的意義范文4
關鍵詞:海洋環境污染;海洋污染罪;國際合作
中圖分類號:D91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854X(2016)05-0118-06
海洋作為人類生命的發源地,是人類生存和發展所必不可少的物質保障。但隨著社會生產的快速發展,污染海洋環境的行為日益頻發,海洋污染物的種類也變得日趨復雜。為了保護人類共同的“藍色寶庫”,應當采取嚴格的措施防控污染海洋環境的行為。在當前,不管是通過行政管理方式,還是通過民事損害賠償的方式讓造成海洋污染損害的人付出代價。都遠遠不能有效抑止污染海洋環境行為的發生,在這種背景之下,人們開始將維護海洋環境的重擔賦予環境刑事法律及刑事制裁,但是,從國外海洋環境污染犯罪的刑事立法與司法實踐看,依然存在著許多問題,亟需完善海洋環境保護立法與司法。
一、國外海洋污染刑事立法與司法的實踐
1.日本
日本的發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對海洋的開發和利用,但日本也經歷過對海洋環境嚴重污染和破壞的階段,震驚世界的水俁病終于喚醒了迷途中的日本。日本海洋環境保護方面最重要的法律當屬《海洋污染防治法》和《公害罪法》,這兩部法律以3個重要的刑事罰則構成了規制日本海洋環境污染犯罪的刑事法律基本制度:第一,處罰危險犯?!豆ψ锓ā返?、3條以及《海洋污染防治法》第55、56條均將污染海洋犯罪定位為危險犯。規定只要排放有害于人體健康的物質??赡芙o公眾的生命或健康造成危險時,即可進行處罰,而元需發生實害結果。第二,對法人犯罪實行雙罰制?!豆ψ锓ā返?條和《海洋污染防治法》第54至62條均規定,法人的代表人,或者法人或自然人的人、使用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如果實施了與其法人或自然人的業務有關的水污染犯罪行為或違法行為時。除處罰行為人外,還應對該法人或自然人處以罰金。第三,發生實害結果時加重處罰。根據《公害罪法》的規定,故意排放有害于人體健康的物質,對公眾的生命或身體造成危險的,應處3年以下徒刑或300萬日元以下罰金,若因此致人死傷則應處7年以下徒刑或500萬日元以下罰金:過失排放有害于人體健康的物質對公眾生命健康造成危險的。應處2年以下徒刑或監禁、或200萬日元以下罰金,但若因此致人死傷則應處5年以下徒刑或監禁、或300萬日元以下罰金。可見,日本環境刑事法律不僅處罰結果加重犯,而且將故意和過失兩種犯罪心態區別對待,處以不同的刑罰。
除了上述3項重要刑事罰則,日本環境刑事法特有的“因果關系推定原則”也是很有特色的。根據《公害罪法》第5條規定,“伴隨工廠或企業的業務活動而排放有害于人體健康的物質,致使公眾的生命或身體受到嚴重危害。并且認為在發生嚴重危害的地域內正在發生該種物質的排放所造成的對公眾的生命或身體的嚴重危害,此時便可推定此種危害純系該排放者所排放的那種有害物質所致。”此原則確立后在日本海洋環境污染案件中得到廣泛應用,有效解決了海洋環境污染因技術復雜、因果關系難以認定的難題,為保護海洋環境做出了巨大貢獻。但是,日本至今都沒有對海洋的特殊性給予足夠重視,沒有專門設置污染海洋罪,這不得不說是一種遺憾和不足。
2.美國
美國屬于典型的判例法國家。沒有統一的刑法典。但其對于海洋的綜合管理制度、海洋保護區制度和一系列環境行政法規仍顯示了其保護海洋環境的決心和實力。其中1977年《清潔水法》和1990年《油污法》明確規定了污染海洋環境的刑事責任?!肚鍧嵥ā芬幎?,進入與海岸線相連的通航水域或進入毗連區水域。違反規定排放油類或危險物質。達到可能對公共衛生、福利或環境有害的數量時。即應判處刑罰。該法對海洋環境污染犯罪行為的刑罰規定有以下幾個特點:其一,區別對待故意和過失,累犯加重處罰。故意犯應處每違法日5000美元以上5萬美元以下罰金?;?年以下監禁,或并處;過失犯罰金數額為故意犯的1/2,自由刑為故意犯的1/3;累犯則處每違法日10萬美元以下罰金或6年以下監禁或并處。其二,處罰結果加重犯。當故意排放危險物質的行為致人死亡或使人處于嚴重傷害的極度危險時,應單處或并處25萬美元以下罰金或15年以下監禁。其三,法人犯罪亦負刑責,當處100萬美元以下罰金。其四,處罰污染行為之關聯行為。故意在依法應當呈報或保存的申請、記錄、報告、計劃或其他文件中,對材料作虛假的陳述、描述或說明者?;蛘吖室獯鄹摹p或丟棄依法應當保存的任何不準確的檢測裝置或方法者。應單處或并處1萬美元以下罰金或2年以下監禁;再犯者應單處或并處每違法日2萬美元以下罰金或4年以下監禁。
美國對故意、過失實施海洋環境污染行為以致發生危險或實害結果區別對待,對再犯加重處罰,對污染行為之關聯行為施以刑罰的規定值得學習但美國至今沒有專門針對海洋環境的特殊性設立污染海洋罪的做法著實讓人費解,這不僅顯示了美國對海洋的重視仍有欠缺,同時也造成了美國在海洋環境保護中經常存在著要借助于一般的罪名來專門應對海洋類污染的問題。
3.英國
英國針對環境的刑事立法起步較早,對損害人類健康的環境污染行為也有相應的制定法規制,但其主要采取的是行政刑法的立法方式,所以有關海洋環境保護及相關刑責的規定也多散見于行政法規。英國《海洋傾倒法》規定,未持有傾倒許可證或未按許可證要求向英國及英國以外海域傾倒物質或物品,可被判處:(1)即刻定罪,400英鎊以下罰款,或6個月以下監禁,或并處;(2)定罪,5年以下監禁,或罰款,或并處?!端Y源法》也規定對污染水資源的行為需承擔刑事責任。任何人將有毒有害物質投入水體引起水污染的,將可能面臨2年以下監禁或罰金或并處的刑事處罰。
英國雖然在很多行政法規中設計了對污染海洋環境行為的刑事處罰。但沒有切實考慮海洋自身的特點而單獨設立海洋污染罪。對于海洋污染行為的規定也比較零散。難以真正起到海洋污染防治的立法初衷。此外,由于環境行政法制賦予了行政機關絕對的環境治理優勢。當海洋環境污染是由于行政機關的不作為或過失行為導致的時候,環境保護行政機關如果包庇懈怠不及時處理。其它機關則很難察覺和介入,這構成了英國海洋環境保護的短板:
4.俄羅斯
俄羅斯是目前世界上對海洋環境污染犯罪刑事立法最為先進的國家之一。其將生態環境自身的價值獨立于人類作為刑法明確保護的法益。在該國刑法典中專門設置了“生態犯罪”一章,并且將海洋與其它水資源分離開來,充分考慮到了海洋的特殊性,設立了獨立的污染海洋罪。俄羅斯刑法中的海洋污染罪將造成海洋污染作為刑事處罰的起點,更在這一罪名中涵蓋了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幾乎全部行為方式,而且還設置了先進有效的資格刑。
具體而言,俄羅斯刑法中的海洋污染罪被規定在《俄羅斯聯邦刑法典》第26章“生態犯罪”第252條之中:“一、從陸地上的污染源污染海洋環境或者由于違反填埋規定而污染海洋環境,或者從運輸工具或者海上構筑物向海洋傾倒、棄置危害人的健康和海洋動物資源或者妨礙合法利用海洋環境的物質和材料而污染海洋環境的,處數額為最低勞動報酬200倍至500倍或者被判刑人1個月至5個月的工資或者其他收入的罰金,或者處5年以下剝奪擔任一定職務或者從事某種活動的權利,或者處2年以下的勞動改造,或者處4個月以下的拘役。二、從事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對人的健康、動物或者植物、魚類資源、周圍環境、修養地帶或者受法律保護的其他利益造成損害的,處3年以下的剝奪自由,并處數額為最低勞動報酬50倍至100倍或者被判刑人1個月以下的工資或者其他收入的罰金。三、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的行為,過失致人死亡的,處2年以上5年以下的剝奪自由?!?/p>
5.德國
德國立法將環境污染作為一般情節。將造成人體損害作為從重處罰的情節。在德國,海洋與地表水、地下水同屬于《德國刑法典》第324條“水污染罪”所保護的對象。德國刑法典規定的水污染行為是指?!拔唇洔试S對水造成污染或者其他對水的性質造成不利的改變”的行為。該法條表明德國將“水”直接作為犯罪行為可以侵害的對象加以保護。足見德國已將水資源的獨立生態價值和利益作為刑法所保護的法益。而且該罪不以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為構罪要件,甚至不要求發生足以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危險,而只要造成水污染或其他不利改變即可,充分體現了其法益保護已大大提前。在立法技術比較高的德國刑法中,完全有條件嘗試將海洋同其他水體分離開來獨立規定犯罪構成和刑罰應對,但到目前還沒有實現。
在德國刑法中,水污染罪可以由直接污染行為或間接污染行為構成;可以是作為或不作為的形式,但負有保護水體的主體若僅違背了小心謹慎的義務,尚未導致水污染事故發生的,或尚不能充分證明水污染發生的,通常只需要根據德國水保持法承擔違反秩序的責任而不認為是犯罪。值得一提的是。水污染罪所要求的不作為行為僅限于防治污染進一步擴大的義務,若行為人僅僅是在污染造成后沒有清除污染則不會因此承擔額外的刑事責任。此外,德國的水污染罪只有在未經準許的情況下才能構成。而在有權機關許可的情況下和許可范圍內,對水造成污染的行為就不構成犯罪。當然也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除了以上國家,新加坡、澳大利亞、愛爾蘭等國也頒布了防止海洋污染的法律,并設置了造成海洋污染行為的刑事罰則。但縱觀各國關于海洋環境污染犯罪刑事立法,并不盡如人意,多數國家尚未設立污染海洋罪。
二、國際社會海洋環境污染防治公約探討
1.《倫敦油污公約》
1954年《倫敦油污公約》,全稱《國際防止海上油污公約》,是當代第一個以環境保護為目的的國際協定,也是關于海洋環境保護的第一個多邊公約。該公約對海上允許排放的油類物質的范圍、排放物含油量、傾廢標準以及禁止排放的特區等諸方面進行了較為全面具體的規定。為了限制油輪觸礁擱淺或碰撞引起石油污染,公約還第一次將油輪建造標準作為海洋污染控制的一種手段,該規定標志著人類在防止海洋環境污染方面邁出了飛躍性的一步。盡管如此,其不足之處也比較明顯:第一,公約僅規定了船舶排放油類一種污染源,難以適應紛繁復雜的污染情況;第二,公約規定只有船旗國對造成污染的船舶享有和執行權,并對污染行為規定的處罰僅限于罰款,因此,本公約尚未上升到刑事處罰層面。該公約被后來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污染公約》所取代。
2.《國際干預公海油污事故公約》
1969年《國際干預公海油污事故公約》明確規定采取有力措施保護海洋環境既是沿海國的權利也是其義務,各締約國“可以在公海上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減輕或消除由于海上事故或同此事故有關的行動所產生的海上油污或油污威脅對它們海岸線或有關利益的嚴重和緊迫的危險”,同時沿海國在污染或污染威脅危急的情況下還可以采取措施予以排除。由于該公約對因油污污染事故而遭受損害的沿海國和相關國家是否可以將造成海上油污損害的一方認定為海洋環境污染犯罪沒有進行明確規定,這造成了在具體執行時容易引發爭議的問題。
3.《防止船舶和飛機傾棄廢物污染海洋公約》
該公約對故意在世界海洋拋棄一切眾所周知的危險物質作出了詳細規定。公約規定“最危險的物質根本不得丟棄……其中有未加工的石油和石油燃料、柴油機的重油、高級放射性廢料、水銀及其化合物、穩定的塑料。以及為進行生物及化學戰而準備好的材料”。該公約也有對造成海洋污染宣布為犯罪行為的條款規定,這被認為是國際刑法的重要立法性條款。對于推動各國國內刑事立法具有重要意義。
4.《海洋傾倒廢棄物國際公約》
《海洋傾倒廢棄物國際公約》是第一個專門以控制海洋傾倒為目的的全球性公約,它將廢棄物分為三類:嚴格禁止向海洋傾倒的物質,屬于“黑名單”廢棄物;需采取特別有效的防范措施并經特別許可后才能傾倒的物質,屬于“灰名單”物質;其他無毒無害或毒害性很輕的物質,屬于“白名單”廢棄物,此類物質也需在特定區域內才能傾倒。此公約制定后各沿海國也以此為依據制定了一系列有關法律和制度。將海洋傾倒正式納入法制管理范圍之內。至此,海洋環境保護向前又邁進了一大步。
5.《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一改之前公約僅針對特定污染源的弊端,首次對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不同污染物質、污染行為方式進行了較為全面的規定,并增加了各締約國為保護海洋環境所應作出努力的規定。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明確規定了各國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的義務,除開發自然資源的權力。不論污染來源于陸上、大氣、傾倒污染,還是船舶污染、海底勘探開發污染或者其他,各國都負有在適當情形下個別或聯合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減少和控制任何來源的海洋環境污染的義務。公約首次提出了各國制定全球性和區域性規則、標準的建議,以防止、減少和控制來自陸地、國家管轄的海底活動、“區域”內活動、傾倒、船只、大氣層或通過大氣層的污染。該公約還提出了國內法律、規章和措施在防止、減少和控制污染方面的效力應不低于國際規則、標準和建議的辦法及程序,并為各國協調制定新的國際準則、辦法或協定,完善各國內法提供了立法指導和立法要求。
然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作為平衡各國利益和要求的妥協,它也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第一,雖然該公約規定對于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船只、飛機或其他海上設施,旗籍國、登記國、沿海同或港口國均擁有管轄權。但污染發生后由首先提起司法程序的國家行使裁判權的時候,應當適用什么樣的規則或法律它并未有明確的規定,這在實踐中容易引發爭議。第二,提起司法程序的國家對造成海洋污染的外國船只可處以罰款,除非該船只在領海內故意和嚴重地造成污染,這種處罰程度實在過輕,難以對行為人形成必要的威懾。第三,該公約不適用于任何軍艦、軍用輔助船、為國家所擁有或經營并在當時只供政府非商業之用的其他船只或飛機。這就人為排除了這些主體造成污染所應承擔的責任。
除了以上的公約,世界各國還制定了一系列區域性公約、協定以及其他的全球性公約,但至今尚沒有一部專門的、完整的、權威的保護海洋環境、打擊海洋環境污染犯罪的國際公約。而且現存各公約中的規定相對分散、零碎,對海洋環境污染的界定大多僅限于船只和飛行器,難以應對當前形勢下海洋環境污染犯罪的復雜性和多樣性。
三、完善海洋環境保護立法與司法的建議
從國際視角審視完善海洋環境保護的立法與司法問題,應當圍繞完善各國國內海洋環境犯罪刑事立法和司法與制定專門針對國際海洋環境污染犯罪的國際公約兩大核心工作展開,具體的立法和司法制度設計展開可按照:
第一,法益保護前置,實現“生態本位”的海洋環境刑事立法模式。所謂法益保護前置,是指改變現今仍有部分國家將“人類健康、生命或公私財產發生重大損失”作為海洋環境污染犯罪成立要件的刑事立法現狀,代之以“造成污染海洋環境,或有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危險”作為懲治海洋污染行為的標準。這是海洋環境污染現狀和海洋環境犯罪刑事司法的客觀要求。海洋環境污染行為,作為一種以大面積海洋及其內附資源、甚至不特定多數人的健康、生命和財產為危害對象的犯罪,其道德可責性和后果嚴重性實在讓人發指,避免海洋污染災害的發生才是保障人類健康和財產利益的核心。因此,將具有自身獨立價值的海洋環境直接作為刑法所保護的法益。是符合人類利益保護原則和可持續發展原則的明智之舉。
實現法益保護前置可以通過在刑法中規定環境危險犯的方法來加以實現,即不再以“造成人體健康、財產損失”為刑事處罰的起點,而是以“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或發生足以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危險”為依據。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條第4款規定,海洋環境污染是指“直接或間接把物質或能量引入海洋環境,以致造成或可能造成損害生物資源和海洋生物、危害人類健康、妨礙包括捕魚和海洋的其他正當用途在內的各種海洋活動、損壞海水質量和減損環境優美等有害影響”。在司法實踐中,對“足以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危險”的不同解讀,會導致立法和懲治程度的不同,如日本《公害罪法》、《防止海洋污染法》將海洋環境污染行為定位為具體危險犯。認為海洋污染行為需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具體危險方能認定為犯罪:而新加坡法律規定污染海洋環境是極其惡劣的行為。必須從根本上予以杜絕,因此其《防止海洋污染法令》第4條將船舶污染海洋的犯罪行為規定為抽象危險犯。只要實施了污染行為就可處以刑事制裁。我們認為,將污染海洋環境犯罪設定為具體危險犯更可取,因為只有這樣處理,才能使保障人權和維護環境更好地協調起來,獲得人們的支持和認可。
第二,應當在國內法增設污染海洋罪。鑒于現行環境刑事立法及行政、民事制裁已經難以適應保護海洋環境的迫切需求,在各國單獨設立污染海洋罪是十分必要的。與此同時,對于跨界海洋環境污染犯罪,也需各國在國內法上承認并遵守國際公約的相關規定。通力合作。各國間應盡量制定統一的犯罪認定標準,形成共同的環境刑事政策,這有助于消除各國因環境犯罪行為判斷標準不同、刑法規定不同所帶來的治理障礙,在具體司法中,對于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船舶、企業或個人,應視該污染發生的地點確定管轄國,由污染發生地所在國對該污染行為或污染事故相關責任人擁有調查、拘留或司法權、懲罰權;對于公海領域發生的海洋污染,若因該污染造成其他國家利益受損,由利益受損國享有管轄權;若沒有利益受損國,則可以考慮交由國際海洋法法庭進行懲處。
第三,對污染海洋罪主體不必做嚴格的限制。關于哪些主體可以實施污染海洋環境的行為并應處以刑事處罰,各國并沒有直接規定,但理論上對是否應當承認法人可以成為刑事犯罪的主體存在爭議。我們認為,沒有必要對實施污染海洋環境行為的主體加以限制。因為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行為方式有很多,實施這些行為的主體當然也很多。自然人可以通過向海洋排放大量生活垃圾或農業垃圾造成污染;企業可以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有意或無意地超量排放污水、廢料、有毒化學殘渣等污染海洋環境;船舶在海洋中行駛可以排放油污或石油泄漏引起海洋環境的污染;沿海工程、海上作業、海底勘探開發也可能造成海洋污染。原則上凡是造成海洋污染或可能造成海洋污染的人或單位均可以成為該罪的主體,任何國家均不應加以限制。
關于國家是否能成為海洋環境污染犯罪的主體,國際公約并沒有進行規定,學術界也沒有形成統一的意見,至今也沒有對國家追究刑事責任的先例。很多人認為,國家不能擔任該罪的主體,但事實上。國家并非沒有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可能。雖然目前對國家追究刑事責任仍值得探討,但人為強行將國家排除在犯罪主體之外實在不是高明之舉。國家作為國際社會中的單個主體,相當于自然人在國內的地位,那么國家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也是應當的,至于如何追究國家污染海洋環境的行為,那是另外一個問題。雖然不能由其他國家直接進行裁決,但可以考慮借助國際海洋法法庭進行審理,對于確有海洋污染行為和危害結果的國家,可以強制該國限期消除污染并強制繳納賠償金、保險金等。
第四,污染海洋罪的主觀方面應當明確。刑罰作為嚴重影響他人資格、財產、自由甚至剝奪生命的制裁手段。成立犯罪的要求當然要比其他違法行為更為嚴格。其中,犯罪主觀方面應當要求行為人至少對造成污染的行為或事實有認識甚至疏忽,所以,世界各國通行的以“故意和過失”或“故意、輕率、疏忽”作為主觀要件是可取的。例如。有部分國家只處罰故意的環境犯罪,如挪威的反污染立法規定,除非有犯罪的故意。否則不得適用刑罰。大部分國家如日本、瑞典、比利時、瑞士和奧地利等,都規定處罰過失的環境犯罪行為,而過失的環境犯罪的處罰要輕于故意的環境犯罪。
為避免難以舉證而放縱犯罪,許多國家在環境刑法中確立了嚴格責任,如英國的《水污染防治法》、新加坡的《海洋污染防治法》以及法國的《農業法》都規定,只要證明行為人實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為造成了海洋污染的事實。不需要證明罪過存在與否或系何種罪過。就可以認定犯罪成立。這種立法模式有很多支持者,因為在生態惡化積重難返,環境形勢不容樂觀的當前,嚴格責任的引入能夠敦促人們加強責任心,謹慎從事,防患于未然。但我們應當明確,并非有效的就是合理的。刑罰作為威懾、打擊和控制海洋環境污染犯罪的有效方式,依靠的是刑罰的嚴厲性,其對行為人的自由、財產或資格的剝奪應當與行為人的危害行為相稱,而該危害行為應當是在其罪過心態(至少有過失)指引下的行為,否則,要行為人對自己沒有過錯的行為負責實屬苛責。我們主張以“故意或過失”作為海洋環境污染犯罪主觀要求的立法思路。
第五,污染海洋環境犯罪客觀方面的設計應當科學嚴密。犯罪客觀方面包括危害行為、危害結果及危害行為與結果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因果關系。在危害結果方面,如前述應當以有足以造成海洋污染的具體危險。危害行為即污染海洋環境的行為,包括傾倒、廢物排放、石油泄漏等所有可能引起海洋水質發生不利改變的行為。國際公約和國內立法應當盡可能將現存的可能造成海洋污染的污染物種類和行為方式收納在內。并通過兜底條款的設置給未來有可能出現的新的污染物或污染行為方式留有適用余地;各國環境行政規章中也應當詳細規定禁止排放入海、特定許可才能排放人海以及可以排放入海的物質種類、排放含量、排放時間及地點,沿海企業排污裝置及海上作業、海底工程所使用的船只和其他裝置所要達到的標準,以及單位或個人向海洋排放物質所需履行的注意義務、程序等。
海洋環境污染行為與污染結果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因果關系具有不同于傳統犯罪的技術復雜性及鑒定困難性,嚴格依照傳統犯罪因果關系判定路徑實難解決該難題。所以對污染環境犯罪的證明理論、標準、內容及形式進行適度調校,就成了刑法與刑事司法在生態社會中發展的必然趨勢。當然。這種調校并非可以任意妄為,日本《公害罪法》所確定的疫學因果關系推定理論就是很好的選擇。對于利用現代醫學、藥理學等方法難以確切指明致病機理因而難以確定因果關系的海洋環境污染犯罪案件,采取疫學因果關系理論,基于大量的觀察數據及相關動物實驗尋找致使病變發生的有高度蓋然性的原因污染物,并在行為人無法反證該病變非由其行為引起時,確定因果關系存在,是目前解決因果關系難題,有效預防海洋環境污染犯罪比較科學有效的方法。
保護海洋環境的意義范文5
中圖分類號D60;X3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2-2104(2016)04-0022-08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6.04.004
近年來,隨著海洋開發進程的加快,大量的海洋污染以及生態破壞事件涌現。2013年的渤海康菲溢油事件,2010年的大連石油管道爆炸漏油污染海洋事件,2008年的青島滸苔事件,都一度成為全民關注的焦點。而且,隨著經濟的發展,我國節能減排的任務與日劇增,這將加快我國沿海核電站等大型節能工程的建設;海外貿易的增加,由于船舶減壓水等原因也使得海洋外來物種入侵概率增大。但是,相對于陸地而言,海洋對于大多數人而言,畢竟是陌生的,這就使得人們往往難以把握海洋環境風險的真正狀況,從而使得民眾的風險感知經常發生錯位:要么對某些海洋環境風險的危害性感知不夠(如大多數人對海洋洋流紊亂的危害性認知不足),要么對某些海洋環境風險過度反應,造成不必要的恐慌(如由于日本福島核電站泄漏而造成的大規模搶鹽事件)。而海洋環境風險感知的錯位,將給海洋環境保護以及風險防治帶來挑戰。誠如貝克所言:風險的感知和風險不是不同的東西,而就是相同的東西[1]。因此,深入探究民眾的海洋環境風險感知,分析其形成機理,將有利于我們科學有序的進行海洋環境風險防治,從而實現沿海區域的生態保護與社會穩定。
1文獻回顧與評述
伴隨著工業化引發的大量環境問題,“環境風險”逐漸成為風險研究的一個重點。與風險的研究相契合,環境風險的研究在初期,秉承“可接受的風險”理念,對不同的環境風險防治方案進行權衡比較[2-3]。這一研究思路主要從“客觀”的角度進行研究,即認為環境風險是客觀存在的,倡導對環境風險進行成本-收益的分析。在20世紀80年代,一些學者開始意識到“風險”不僅僅是客觀的,還具有主觀性。以道格拉斯(Douglas)和維達夫斯基(Wildavsky,)等人為代表的風險文化理論[4],以及斯洛維奇(Slovic)的風險心理測量理論等[5],開始從“主觀”角度研究風險,即更強調“風險的感知”。在此基礎上,卡斯帕森(Kasperson)等人構建了“風險的社會放大框架”,更為深入地揭示了環境風險、風險感知以及社會風險之間的關聯[6]。Wen Xue等人運用文化風險理論,細致分析不同群體和文化背景之下的環境風險意識差異[7]。這一對環境風險的研究視角,也為我國一些研究者所接納,開始從風險感知的角度去分析因由環境引發的社會風險問題。例如黃杰、朱正威等人提出我國一些大型環境事件的引發,是不同利益相關者風險感知的差異性以及由此導致的應對行為[8]。胡象明等人也認為從風險感知的視角構建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分析框架,更有助于揭示其風險產生的內在機理和演進邏輯[9]。
王剛:海洋環境風險的特性及形成機理:基于扎根理論分析中國人口?資源與環境2016年第4期在海洋領域,有部分生態學、海洋學等理工學科的學者以“海洋生態風險”為主題,研究不確定性的事故或災害對海洋生態系統可能產生的不利作用,包括海洋生態系統結構和功能的損害,但是未對其社會效應展開研究。在海洋社會科學領域,大部分研究者從“應急管理”的角度,對海洋環境突發事件的政府應對展開了研究。王琪針對海洋危機、海洋突發事件的政府協調不暢,提出完善對策[10]。崔鳳在研究海洋開發與環境風險時,概括了海洋環境風險的四個特點:隱蔽性、影響的廣泛性、治理難度大、后果難以評估[11]。也有一部分研究者關注海洋污染事件的環境抗爭的研究。陳濤從社會影響的角度去探究海洋污染事件,并探討了基層政府在面對環境抗爭中的一些行動策略[12]。并指出海洋環境風險與污染問題源自粗放型海洋開發模式。唐國建針對渤??捣埔缬褪录械臐O民環境抗爭展開了研究,從而對現實的政策、制度修正提出建議[13]。
文獻表明,在海洋社會科學領域,當前的研究重點集中在“應急管理”及“環境抗爭”的研究上,有關風險以及環境風險的研究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因而也沒有有效吸納有關風險以及環境風險的研究成果。這使得其研究側重海洋污染事件的后期處理上,而缺乏對前提風險的深入研究。
2研究方法與數據來源
2.1研究方法
由于專家難以有效地評估社會民眾的風險感知[5], 因此,采用自上而下的傳統研究方法將使得最終的結論與現實狀況大相徑庭。有的研究者也意識到采用傳統的數據搜集和文本分析的局限性,回避了調查問卷的數據搜集方式而采用網絡搜索引擎的方式[14],推進了有關風險感知的方法研究。但是其數據的分析還是傳統的,因為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本文將采用扎根理論(Grounded Theory)的方法進行研究,以彌補傳統數據搜集與分析的局限。
扎根理論是由Glaser & Strauss 于1967年創立,其目的是為了“填平理論研究與經驗研究之間的尷尬壕溝”[15],是質性研究中非常重要的一種方法。目前,扎根理論在教育學、心理學、社會學、管理學以及性別研究等各個社會科學領域中有著廣泛的使用。扎根理論是一種不需要先驗性的假設和結論的研究方法,并且將演繹與歸納、定性與定量有機結合。當然,不同的研究者在使用扎根理論時,對其有著不同側重。Glaser更強調理論或者歸納結論的涌現,Strauss側重系統的方法和有效的檢驗,Charmaz則強調研究者在理論建構中的角色和效果,從而被稱之為建構主義扎根理論(Constructivist Grounded Theory)。鑒于海洋環境風險屬于全新的概念范疇,目前理論界還缺乏相應的成熟研究,也沒有成熟的測量量表和理論假設,因而采用扎根理論進行研究最為適合。
扎根理論的基本研究邏輯是深入情境收集和研究數據,經由數據間的不斷比較,對數據抽象化、概念化的思考與分析,從數據資料中提煉出概念和范疇并在此基礎上構建理論。扎根理論的主要步驟主要包括開放式編碼(Open Coding)、持續比較(Constant Comparison)、選擇性編碼(Selective Coding)、理論備忘錄(Theoretical Memoing)、排序(Sorting)和理論編碼(Theoretical Coding)。具體流程圖如圖1所示:
Fig.1Flow chart of grounded theory research
開放式編碼亦稱之為實質性編碼(Substantive Coding),是數據分析的第一步,需要對資料進行逐行分析和概念理解,從而發現核心觀點。持續比較在開放式編碼的基礎上,進一步抽象化,從而能夠幫助發現范疇(Categories)。選擇性編碼的目的是形成理論,提煉核心范疇。理論備忘錄是對于新涌現概念的感覺、思想、觀點的記錄,其又可細分為程序備忘錄和概念備忘錄。排序是在經過理論飽和檢驗之后,幫助研究者進一步構建理論命題。理論編碼,亦稱之為理論建構(Theoretical Building)或實質代碼(substantive codes),是從范疇中挖掘核心范疇(主范疇),系統建立核心范疇與其他范疇之間、以及核心范疇之間的聯結關系,從而形成假設以解釋理論。理論編碼是扎根理論的最后提煉與升華,體現了扎根理論資料搜集與分析的最終指向。
2.2資料搜集與整理
扎根理論研究的成敗,其基礎在于是否收集了足夠全面、真實的資料和數據。鑒于問卷調查很難獲得直接全面的資料,而且在數據處理、定量分析方面所具有的不足[16],我們采用對面訪談的方式進行資料的搜集。訪談法操作靈活,優秀的訪談者改變了以自我為中心的研究局限[17],從而可以獲得更為真實和深入的資料。此次參與訪談的研究人員共22位,使用統一的標準訪談提綱(表1),針對44位對象進行深度訪談,形成了44份訪談記錄。通過比較和篩選,剔除了語焉不詳、簡單敷衍的14份訪談記錄,最終選擇了30份內容翔實、資料可信的訪談記錄。為了更好地洞悉海洋環境風險的特性,此次訪談,在訪談對象的選擇上特意選擇了一定比例的內陸區域人員參與訪談,獲得了內陸人員對海洋環境風險的認知,從而更好地獲知海洋環境風險的認知廣度和主觀性。
扎根理論的三個基本要素是概念(conceptions)、范疇(categories)和理論命題(propositions)[18]。其中,概念通過開放式編碼獲得,范疇通過選擇性編碼提煉,最終,由理論編碼收獲理論命題。鑒于三個基本要素,以及文章篇幅,文章集中展示開放式編碼、選擇性編碼以及理論編碼。而在此省略持續比較、理論備忘錄和排序。
3.1開放式編碼
在訪談結束后,課題組最終通過挑選,確立了30份訪談對象,形成了30份訪談記錄。我們隨機挑選了其中的25份訪談記錄,對其進行編碼。為了更好地提煉訪談記錄的內容,以及保證編碼的順序,課題組對訪談記錄進行個逐級詳盡的順序編碼,采用了“逐行編碼”的方式。其編碼的順序為“訪談記錄序號――回答問題序號――回答問容的句序號”。例如編碼為“25-2-1”,表示該樣本編號為第25份訪談記錄,第2個回答問題的第1句回答。經過編號,最終獲得了756個編碼序列。在對這756個編號序號整理的基礎上,概括了出了49個概念。49個概念出現的次數并不相同,其中出現頻率最高的幾個概念是“海上溢油”、“陸域污染”、“圍海造地”、“有害工程項目”等。
Concept11海洋生態破壞1海洋外來物種入侵5;海洋物種消亡6;海洋荒漠化4;海洋生態系統崩潰5;海洋過度捕撈7;21海洋環境污染1陸域排污11;海洋傾廢2;海事交通排污4;海上溢油10;滸苔泛濫7;海洋赤潮6;31海洋地質災害1洋流系統紊亂6;海嘯3;海底火山爆發1;41海洋資源損害1沿海灘涂侵蝕3;圍海造地10;濱海濕地退化4;海岸線侵蝕4;海洋資源破壞251海洋(環境)
屬性1海洋具有流動性6;海洋的變化性6;海洋生態的高度復雜性4;海洋的一體化8;海洋的跨區域性7;海洋的不可掌控性9;海洋的全球性8;海洋環境的潛伏性和積累性3;海洋環境的波及性461沿海人口與
經濟增長1沿海經濟發達5;沿海人口密集6;沿海企業眾多5;沿海港口與航道增長771海洋環境信息1海洋環境信息負面報道2;海洋環境信息不透明9;81海洋污名化
設施1非法核電站6;不當油儲站4;有害工程項目791海洋環境
社會意識1海洋環境保護意識淡薄4; 海洋社會組織缺少3; 海洋環境保護教育5101海洋環境管理1海洋環境管理職能交叉3;海洋環境保護責任不清4;海洋污染防治措施不力3;海洋環境執法5;海洋環境保護法規5;海洋環境保護資金4;海洋環境監管3111海洋環境
保護技能1海洋環境保護技術6;海洋環境保護能力4注:概念后面的數字,表示在編碼中出現的次數。
3.2選擇性編碼
在Strauss和Corbin那里,選擇性編碼亦被稱之為軸心編碼(axial coding)。開放式編碼使資料和數據分裂為不同等級和不同類型的代碼,而選擇性編碼則將之再次恢復為連貫整體,將分裂和分散的概念重新整合,構成分析的范疇。課題組根據Strauss和Corbin的三個分析維度(條件;行動/互動;結果)[19],以發現49個概念之間的因果聯系和邏輯推理。經過歸類,將開放式編碼的49個概念進行整合和梳理,將之歸納成為11個范疇(表2)。
3.3理論編碼
理論編碼是扎根理論從資料升華為理論的關鍵,是實現理論飛躍的“質變”步驟,體現了研究者的理論歸納能力和創造力。在理論編碼過程中,我們需要挖掘形成的范疇之間的邏輯脈絡,建立主范疇與范疇之間的聯系,從而構建扎根理論的理論框架。課題組將提煉的11個范疇進行進一步的提煉和總結,將之形成三個主范疇:自然因素、心理因素和社會因素(表3)。進一步的理論檢驗發現,自然因素、心理因素和社會因素呈現依次遞進、不斷放大的關系:自然因素是基礎,其發展增大了心理因素,而自然因素和心理因素又增大了社會因素。在社會環境、文化及制度等外部因素等影響下,三個因素共同作用,使得海洋環境風險形成(圖2)。
Number自然因素1海洋生態破壞111海洋環境污染121海洋地質災害131海洋資源損害141海洋(環境)屬性151沿海人口與經濟增長16心理因素1海洋環境信息171海洋污名化設施18社會因素1海洋環境社會意識191海洋環境管理1101海洋環境保護技能111
3.4理論飽和度檢驗
理論飽和度檢驗可以確定何時可以停止資料的采樣。我們將30份訪談記錄中剩余的5份訪談記錄進行編碼和概念的提煉,沒有涌現出新的概念,也沒有發現新的邏輯脈絡和關系,這說明上述編碼的25份訪談記錄已經完全容納了相關的概念和范疇。通過理論飽和度檢驗,確定本文所構建的理論是飽和的。
在通過理論飽和度檢驗時,課題組還還對本次訪談的穩定性進行了檢驗。在第一次訪談結束后,間隔一個月后,課題組對其中的5位訪談對象進行了二次訪談。比照第一次訪談內容,訪談對象對其海洋環境風險的認知沒有明顯的變化,從而可以獲知本次訪談對象對海洋環境風險的認知是穩定的。
4研究結論和主要認識
4.1海洋環境風險的主范疇關系,符合風險的社會放大分析框架,從而可以明細其形成機理風險的社會放大理論是卡斯帕森夫婦及斯洛維奇等人提出的一種重要的風險分析框架[6],其在后來的研究中不斷進行完善,形成了一個非常完善的分析模型[20]。這一分析框架很好地將自然因素與社會因素、環境/生態災害與社會風險連接在一起。實際上,當我們使用“風險”一詞時,就意味著加入了社會及心理認知范疇的因素。正如盧曼(Luhmann)所言:風險被歸因于作出的決定,而危險則被歸因于外部的因素[21]。簡而言之,單純涉及自然的外部災害,可以將之稱之為“危險”而非“風險”(盡管這種區分不是絕對的,也沒有獲得一致的認可)。風險的社會放大框架表明,在危險事件(風險事件)經過信息流的的傳播后,公眾認知及一些標識呈現出來,在危險達到“污名化”的狀態后,風險漣漪形成,從而達到風險的社會放大?;蛘哒f從自然意義上的危險過渡到了社會意義上的風險。因此,一個風險事件的實際風險(危險)與民眾對風險的感知這兩者之間并不一定存在顯著的一致性[22]。
海洋環境風險的形成機理,完全符合了這一風險分析過程。課題組在借鑒風險的社會放大分析框架后,發現自然因素、心理因素與社會因素共同作用,促成了海洋環境風險的形成:“自然因素”作為“海洋環境危險事件”,是海洋環境風險形成的源點,也是風險形成的基礎。研究也發現,在海洋環境風險中,海洋危險事件是一個種類繁多、性質多樣的集合體。例如在所提煉的49個概念中,有32個概念是自然因素。換言之,從概念的數量上而言,自然因素占據了概念數量的三分之二。而且,出現頻率最高的三個概念“海上溢油”、“陸域污染”、“圍海造地”也都無一例外的屬于自然因素。海洋危險事件的龐雜,無疑預示著海洋環境風險具有多觸發性和易發性的特性。
在自然因素等海洋環境危險事件形成后,會被相關的群體轉化成信息流,并通過有效途徑傳播出去。在這一過程中,“心理因素”作為風險信號,成為連接危險事件與社會風險之間的橋梁,從而完成了從自然意義的危險向社會意義的風險的轉化。風險信號遵循“信息流―信息溝通―意象形成”的信息傳播過程,這個過程如果沒有引起政府等相關管理部門的重視和注意的話,就會被單向地傳遞給相關的公眾和群體,從而形成海洋危險事件的“標簽化”和“污名化”。例如在扎根的訪談中,“非法核電站”、“有害工程項目” 等概念已經形成,它取代“核電站”(或“沿海核電站”)、“工程項目”(或“沿海工程項目”)的概念使用,直接包含著標簽和污名化的表達語詞:“非法”和“有害”。這預示著在風險信號形成過程中,“去污名化”對于海洋環境風險防治而言,是何等的重要。
當風險信號形成后,就會被“社會因素”接納后,從而形成風險的社會放大。誠然,這種社會風險并非是單向的放大,也可能被反向弱化。那何為風險的放大或弱化呢?斯洛維奇很早就發現,民眾與專家之間在對待風險上是存在差異的[5]。因此,當公眾眼中的風險遠遠超過專家所評估的程度時,我們稱之為風險的強化或者放大;當公眾的認知/行為顯示風險遠小于專家判斷提示的程度時,我們稱之為風險的弱化[23]。海洋環境風險信號的社會放大/弱化基于兩個方面的社會因素:一是公眾認知,即風險信號是否契合公眾所具有的海洋環境保護意識和其文化價值觀,一個具有很強的環保意識和文化的公眾很容易接納這一風險信號,反之亦然;二是社會管理,即政府管理部門是否獲得了公眾的信任。信任在風險的社會放大過程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約翰遜(Johnson)的研究發現,風險的信任是多維的[24]。信任包括 “誠實”維度和“稱職”維度雙重維度,前者指風險管控者在風險信息方面對事實的忠誠度,而后者則指風險管控者所具有的控制風險的能力程度。在海洋環境風險的形成中,前者體現為受訪者對海洋環境管理相關方面的關注,后者體現為對海洋環境保護技能方面的關注。
在海洋危險事件、風險信號、公眾認知&社會管理三個階段的風險形成后,風險漣漪形成。風險漣漪的核心是直接相關的當地居民。其他的組織,例如企業、社團、政府等都會裹挾其中,從而使得海洋環境風險形成。我們在借鑒卡斯帕森的風險的社會放大框架基礎上,形成了海洋環境風險的形成機理及放大過程圖(圖3)。這一形成機理很好地反映了海洋環境危險事件是如何經過社會放大,從而具有了社會風險特性的“海洋環境風險”。
圖3海洋環境風險的形成機理及放大過程
Fig.3Formation mechanism and amplification process of marine environmental risk
4.2人們對海洋環境風險內涵及特性的認知,是兩個方面的綜合:“有關海洋環境的風險”,以及“因由海洋環境引發的社會風險”大部分訪談對象在訪談中,明顯地表現出對海洋環境風險最終指向的多元化認知。他們并沒有很好地區分海洋環境風險的最終指向是什么,即風險的標的是“針對海洋環境及海洋生態系統的風險”,抑或是“因由海洋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而引發的社會風險”。質言之,前者的風險本質是一種自然風險,后者則是一種社會風險?;蛘甙凑丈衔乃龅谋R曼的觀點,前者是一種“危險”,而后者才是一種“風險”。大部分的訪談者的訪談內容,其提煉的概念都涉及自然因素、心理因素以及社會因素,盡管自然因素的概念占據絕大部分。這說明人們對海洋環境風險的認知是兩個方面的綜合:“有關海洋環境的風險”,以及“因由海洋環境引發的社會風險”。
普通民眾對海洋環境風險存在多元認知并不難理解,它也從側面說明了風險認知及其防治的艱難。誠然,這種對海洋環境風險的多元認知,很大程度上根源于我們對環境風險的認知就是多元的。概括而言,當前對于環境風險的認知就存在四個維度:經濟維度、安全維度、社會(心理)維度、生態維度。經濟維度是經濟學、管理學科的認知模式,更多地將環境風險拘于自然狀態,從客觀的角度去認知風險,秉承成本-收益的風險防治策略;安全維度則是法學的認知模式,秉承預防原則去防治風險;社會維度,或者稱之為心理維度,則是心理學、社會學的認知模式,它們從主觀角度去認知風險,將環境風險定位為因由環境事件引發的社會風險;而生態風險則是自然科學的認知模式,其“生態風險”(ecological risk)是更為常用的一個術語,它強調具有不確定性的事故或災害對生態系統可能產生的不利作用和損害[25-26]。在海洋環境風險認知及研究的前期,由于研究者大部分出身于環境科學、地質學等自然科學,因而更多地從生態維度去認識,“海洋生態風險”也是一個更為普遍地概念。而當更多地社會科學研究者開始介入海洋環境風險研究時,對其認知就發生了拓展和轉移。
我們在扎根理論的研究中,獲知了普通民眾對海洋環境風險的認知,與專家保持了一致。這種對海洋環境風險內涵以及特性的多元認知模式,使得海洋環境風險的防治者們需要保持一種更多寬廣的防治視野。
4.3對海洋環境風險的防治,需要有效區分民眾對沿海自然項目的風險感知與民眾對沿海自然項目管理狀況的風險感知鑒于人們對海洋環境風險的內涵及特性認知,有著雙重的認知模式,因此,要合理有效地防治海洋環境風險,需要做出有效地區分,例如需要有效區分民眾對沿海大型項目的風險感知與民眾對沿海大型項目管理狀況的風險感知。前者體現在民眾對項目本身的風險關注,而后者則體現在民眾對項目管理者及管理狀況的風險關注。我們在深度訪談中發現,很多民眾對沿海核電的反對,并非單純是針對核電,而是針對核電的管理狀況。當課題組針對一些明確表現出對沿海核電焦慮的民眾表示核電已經成為發達國家重要的能源構成時,很多民眾表示“發達國家的管理嚴密,可以消除風險,而咱們中國還不行”,表現出對管理狀況的風險認知。因此,合理區分這兩種風險認知,從而針對其不同的風險認知,進行有針對性的風險應對策略,將更為有效地防治海洋環境風險。
誠然,要有效降低民眾對沿海項目管理狀況的風險感知,最為核心地是建立民眾對政府的信任。甚至可以說,構建民眾對政府的信任,是有效防治海洋環境風險,并防止其向社會風險轉化的根本途徑。雷恩與萊文按復雜性與抽象度將信任分為五個層次:對信息的信任、對傳播者的信任、基于信源感知對機構的信任、基于機構表現對機構的信任、信任的社會政治氣候[27]。海洋環境管理的優化及海洋環境技能的提升可以降低人們對海洋環境風險的感知和恐懼。這是因為低層次信任的持續流失最終導致高層次的不信任,同樣高層次信任也對低層次信任的維護有調節作用。隨著復雜技術時代的到來,個人的風險控制被機構的風險管理所取代,公眾更加依賴機構可信度來判斷風險;信任能夠補償負面的風險感知,不信任則導致公眾抵制風險,以至于增加風險感知。
4.4海洋環境風險具有“鏡像”效應等其獨特性,因而有其自己的運作邏輯一般的環境風險,因其傳播媒介的固化以及數量可控,因而其影響范圍大致固定,其風險源屬地與風險的影響地基本是重合的(流域的環境風險另當別論)。但是海洋環境風險的風險源屬地與風險的影響地并一定是重合的,經常發生錯位,從而導致“鏡像”效應的出現。所謂“鏡像”效應,即是指風險源屬地與受影響地之間產生了錯位,甚至導致風險源屬地的社會風險減輕,受影響地的社會風險放大?!扮R像”效應的實質是造成跨區域的風險感知。由于海洋的一體化和流動性,使得海洋環境風險的風險感知經常是跨區域的,風險策源點與風險影響者之間存在一定的張力。訪談對象的職業、地域等并不影響其對海洋環境風險概念的認知和建構。實際上,不僅僅本課題組在扎根理論的運用中發現了這一運作邏輯,現實的案例事件對此有所印證。例如廈門的PX項目搬遷至漳浦縣古雷鎮,但是卻在一海之隔的東山縣銅陵鎮引發環境風險恐慌,造成跨區域的海洋環境風險[28]。海洋環境風險的“鏡像”效應使得其不同于一般的環境風險,在某些狀況下有著其獨特的運作邏輯。
自然因素、心理因素和社會因素在海洋環境風險“鏡像”效應的產生方面,都發揮著一定的功效。自然因素體現為所在區域的區位及危險事件的危害程度。研究發現,如果某區域位于風險源地的海洋洋流下方,更易發生“鏡像”效應;心理因素體現為受影響地對風險信號的心理認同程度。如果受影響地居民對核電持一種天然的排斥和恐懼心理,更易發生“鏡像”效應;社會因素則體現為所在區域社會生產、生活、管理狀況與海洋的關切程度。研究發現,沿海區域如果存在較多的海洋養殖,或者海鮮類食品在居民日常飲食中占據較大的比重時,更容易引發對其他沿海區域的環境風險感知,從而產生“鏡像”效應。
海洋環境風險具有的“鏡像”效應,使得海洋環境風險的“漣漪”效應更易發生,也更難以掌控其漣漪的范圍和深度。從這個角度而言,深入分析每一種可能引起“鏡像”效應的因素集合,形成全面、深入的風險范疇把握,是有效防治海洋環境風險的基礎。
5結語
本文采用扎根理論對海洋環境風險這一全新的概念進行了研究。提煉了對海洋環境風險的形成有關聯的49個概念,并凝練出11個范疇,概括成自然因素、心理因素和社會因素三個主范疇。在研究方法上,本文的研究開創了海洋環境風險研究的一個新的嘗試,試圖不帶預設和先見地去界定海洋環境風險的概念,并發現其形成機理及特性。這一研究對深入探討海洋環境風險以及海洋環境治理等都有著借鑒意義。
但是不可否認地是,本文的研究也存在一些不足和需要進一步討論的地方。扎根理論力圖不帶偏見地和價值觀地去發現理論,但是沒有哪個研究者是中立的,因為語言在被觀察現實的基礎上傳遞著形式和意義。語言的特殊使用反映了觀點和價值。Glaser和Strauss也直言不諱地指出,扎根理論的重點不在于證明理論,而在于建構理論。課題組在訪談中,由于訪談記錄人員數量較多,其訪談的自然語言可能對訪談對象有一定的引導和誘導,從而使得理論帶有一定“建構”的成分。在扎根理論的框架使用上,本課題組對海洋環境風險的形成機理分析,也沒有從Glaser的“理論代碼家族”(theoretical coding family)的理論框架角度去進行深層分析。Glaser提出了在理論代碼家族中最有代表性的成員是被稱之為“6C”的六個維度:原因(cause)、語境(context)、偶然性(contingencies)、結果(consequences)、協變性(covariances)和條件(conditions)[29]。局限于本文的研究主題和篇幅,本文沒有對這6個方面展開研究和探討。
當然,本文也研究也沒有對一些相關因素展開嚴謹地相關性和比照性研究。例如沒有對社會發展層次的不同群體進行比較,如通過扎根理論對經濟發達的上海、浙江等沿海省份,與經濟欠發達的海南、遼寧的省份進行比較,從而能更好地洞悉文化層次、社會因素對海洋環境風險形成的影響;沒有對形成的因素進行量化處理,沒有形成自然因素、心理因素、社會因素在海洋環境風險形成中發揮何種比重的作用;本課題對自然因素、心理因素、社會因素的劃分也可能存在絕對化,其中一些范疇可能同時涵蓋了自然因素、心理因素和社會因素的多重屬性;也沒有更細致地提煉其他特征在海洋環境風險形成中的地位和作用,即沒有對不同地域、不同學歷、不同職業等對海洋環境風險的感知差異進行系統分析。這些研究的不足期待其他研究者更為深入的研究和探討。
參考文獻(References)
[1]烏爾里希?貝克.風險社會[M].何博聞,譯,南京:譯林出版社,2004:64.[Beck U. Risk Society[M].Translated by He Bowen. Nanjing: Yilin Press, 2004:64.]
[2]Royal Society. Risk Analysis, Perception and Management [M]. London: The Royal Society, 1992:2.
[3]湯姆?泰坦伯格.環境與自然資源經濟學[M].嚴旭陽,譯.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3:49-51.[Tietenberg T. Environmental and Natural Resource Economics[M].Translated by Yan Xuyang. Beijing: Economic Science Press, 2003:49-51.]
[4]Douglas M, Wildavsky A B. Risk and Culture: An Essay on the Selection of Technical and Environmental Dangers[M].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2.
[5]Slovic P. Perception of Risk[J]. Science,1987,236: 280-285.
[6]Kasperson R E, Renn O, Slovic P, et al. The Social Amplification of Risk: A Conceptual Framework[J]. Risk Analysis, 1988, 8(2):178-187.
[7]Wen X, Donald W H. Cultural Worldviews and Environmental Risk Perceptions: A Metaanalysis[J].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Psychology, 2014,40:249-258.
[8]黃杰,朱正威,等. 風險感知與我國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的健全[J].西安交通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5,35(2):48-55.[Huang Jie, Zhu Zhongwei. Risk Perception and Improving Social Stability Risk Evaluation Mechnism in China[J].Journal of Xi’an Jiaotong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2015,35(2):48-55.]
[9]胡象明,王峰.一個新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分析框架:風險感知的視角[J]中國行政管理,2014,(4):102-108.[Hu Xiangming,Wang Feng. A New Social Stability Risk Assessment Analysis Framement: Risk Perception Perspective[J].Chinese Public Administration. 2014,(4):102-108.]
[10]王琪,王學智. 淺析我國海洋環境應急管理政府協調機制 [J]. 海洋環境科學,2011,30(2):268-271.[Wang Qi, Wang Xuezhi. Analysis on the Governmental Coordinate Mechanism of Marine Environmental Emergency Management in China[J]. Marine Environmental Science,2011,30(2): 268-271.]
[11]崔鳳.海洋開發與環境風險:美國墨西哥灣溢油事件評析[J].中國海洋大學學報,2011,(5):6-10.[Cui Feng. Marine Development and Its Environmental Risks: Analysis on the Oil Spill in the Gulf of Mexico [J]. Journal of Ocean University of China,2011,(5):6-10. ]
[12]陳濤.“維穩壓力”與“去污名化” [J].南京工業大學學報,2014,13(1):94-103.[Chen Tao. Dimensional Stability Pressure and Antistigma[J].Journal of Nanji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2014,13(1):94-103.]
[13]唐國建.蓬萊19-3溢油事件中漁民環境抗爭的路徑分析[J].南京工業大學學報,2014,13(1):104-114.[Tang Guojian. The Path Analysis of the Environment Resistance of the Fishermen in the 19-3 Oil Spill Event in Penglai[J].Journal of Nanji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2014,13(1): 104-114.]
[14]王煉,賈建民.突發性災害事件風險感知的動態特征[J].管理評論,2014,26(5):169-176.[Wang Lian, Jia Jianmin. Dynamic Characteristics of Risk Perception of Sudden Disaster Events[J]. Management review,2014,26(5):169-176.]
[15]Glaser B G, Strauss A L. The Discovery of Grounded Theory: Strategies for Qualitative[M]. New York: Aldine Publishing Company, 1967.
[16]王剛,婁成武.公共行政研究中的定量推崇批判[J]中國地質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2,12(3): 99-103.[Wang Gang, Lou Chengwu. Rethinking of the Quantitative Analysis in the Study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J].Journal of China University of Geosciences:Social Sciences Edition, 2012,12(3):99-103.]
[17]埃文?塞德曼.質性研究中的訪談 [M].重慶:重慶大學出版社,2009:9.[Sedman E. Interview in Qualitative Research[M]. Chongqing: Chongqing University Press, 2009:9.]
[18]Naresh R P. The Creation of Theory: A Recent Application of the Grounded Theory Method[J]. The Qualitative Report, 1996, 2(4):1-15.
[19]Strauss C. Basic of Qualitative Research: Grounded Theory Procedures and Technique[M](2nds.). CA:Thousand Oaks, 1998:128.
[20]Kasperson R E,Jhaveri S. Places Social Amplification of Risk: Toward a framemork of Analysis[C]//Flynn S. Risk, Medical and Stigma: Understanding Public Challenges to Moder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London: Earthscan, 2001: 9-27.
[21]Luhmann N. Risk: A Sociological Theory[M]. New York: Aldine De Gruyter, 1993:107.
[22]Covello V, Sandman P M. Risk Communication: Evolution and Revolution[C]//Wolbarst A. Solution to an Environment in Peril. Baltimore:John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2001:164-178.
[23]皮金,卡斯帕森,斯洛維奇.風險的社會放大[M].北京: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10:47.[Pidgeon N, Kasperson R E, Slovic P. Social Amplification of Risk[M]. Beijing: China Labor and Social Security Publishing House, 2010:47.]
[24]Johnson B B. Exploring Dimensionality in the Origins of Hazardrelated Trust[J]. Journal of Risk Research,1999,(2):325-373.
[25]Hunsaker C T. Assessing Ecological Risk on A Regional Scale[J].Environmental Management,1990,14:325-332.
[26]Lipton J A. Paradigm for Ecological Risk Assessment[J].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1993,17:1-5.
[27]Renn O, Levine D. Credibility and Trust in Risk Communication[C]//Kasperson R E, Stallen P J. Communicating Risk to the Public. Dordrecht: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 1991:174-218.
保護海洋環境的意義范文6
【關鍵詞】船舶污染;海洋環保;船舶管理;環保措施
中圖分類號:x5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5)05-110-01
一、船舶污染
(一)船舶污染防護意義
隨著經濟和科技的迅猛發展,人類活動的開發領域逐漸從陸地向海洋延伸,深刻影響著海洋環境。同其他人類活動一樣,船舶在通常的營運過程中,也不可避免地直接或間接把一些物質或能量引入海洋環境,以至于產生損害生物資源、危機人類健康、妨礙包括漁業在內的各種海洋活動、破壞海水的使用素質和舒適程度的有害影響,即造成海洋環境污染。
(二)造成船舶污染的原因
按照事故發生的原因,船舶海洋污染可分為操作性污染和事故性污染。操作性污染是指船舶營運過程中,航運人員有意或無意地違章排放引起的污染;事故性污染主要是指碰撞、擱淺、火災或者爆炸等海上交通事故所致的污染。前者發生的概率遠遠高于后者,但因事故性污染發生的地點集中、溢漏量較大,往往造成更大的損失。操作性污染因其對海洋環境的直接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遠沒有事故性污染大,往往得不到重視,但是其對海洋環境的潛在威脅是不可忽視的。另外,船舶防污染設備故障,如處理油污水的油水分離器,處理殘油、油泥、油抹布及其他可燃物的焚燒爐,處理生活污水的生活污水處理裝置等設備管理不善,出現故障或配件不足無法修理等原因,無法處理船上污染物而船舶污水艙、殘油柜、集污艙容量有限,又無法留存在船,只能排放入海,造成了對海洋環境的污染。
(三)船舶海洋污染分類
船舶海洋污染可以分為油類污染、有毒液體污染、包裝有害物質污染、生活污水污染、垃圾污染、大氣污染、噪聲污染、其他有害物質污染等,其中油類污染最為嚴重。油船的溢油及各類引擎油、機械油及油脂等,特別是油船洗艙的殘渣及油水混合物,混有油類的壓艙水、洗艙水等,都是船舶通常向海中排放的污染物。船舶油污染是海洋環境污染的重要根源之一,對海洋環境構成巨大的威脅。油類系指船舶裝載的貨油和船舶在運營中使用的油品,包括原油、燃料油、油、油泥、油渣和石油煉制品在內的任何形式的石油和油性混合物。船舶油類污染可以分成船舶油污水(壓艙水、洗艙水、艙底水、艙底殘油、)和船舶溢油兩類污染。
二、船舶防污染措施
(一)國際船舶規范新標準
水體污染、保護海洋環境是全球性的重要課題,備受國際社會關注。目前在我國,愈來愈多的新技術被應用于防治水體污染,標志著我國在應對聯合國框架下的國際公約時,采取了更加積極的態度。
(二)船舶防污染管理
我國應對中國籍船舶的相關防污染證書進行換發,并按照有關通函的要求,對外國籍船舶的相關防污染證書換況加強監督管理;盡快出版符合附則I和附則II的2004年修正案要求的新版文書模版,替代舊版證書,收集整理相關通函,盡快對相關內容進行編譯、出版;按照修正后的最新規定及時調整監督管理政策、方式。
(三)開發“綠色”船舶
所謂“綠色”船舶是指對環境無害、在正常營運期間不污染海域或空氣的船舶,萬一發生意外事故,尤其是發生擱淺或碰撞時,此船具有內在的防止有害物泄漏的能力。它必須符合所有使用標準,即不僅在船舶的整個營運期限內,而且在船舶建造和最終拆船時都要符合有關標準的要求。開發“綠色”船舶的目的是控制起源于船舶的大氣和海域污染。挪威從1993年3月開始著手研究“綠色”船舶開發程序,涉及許多領域,最重要的是控制海上污染、大氣污染和人為故障?!熬G色”船舶開發程序由挪威皇家科學和技術研究理事會與挪威海運業共同合作開發,有許多公司參加了這個程序的開發,包括船東、設備商、挪威船級社、國家污染控制機構、挪威船東協會等等。
(四)規范航運企業內部管理,加強船舶安全檢查
ISM規則指出,人為因素中約有80%可以通過有效的管理加以控制,即通過強化公司的內部管理和船舶的安全管理加以控制。目前存在的相當數量的小公司管理極不規范,漏洞很多,是導致船舶海洋污染的主要原因。整合小企業,規范航運企業內部管理,使其從傳統管理向現代管理、從經驗管理向科學管理、從靜態管理向動態管理轉變,最大限度地避免和減少人為因素的影響,是防治船舶海洋污染的有效途徑。加強船舶安全檢查,杜絕不適航船舶開航是重中之重,船舶不適航,乃至在航行中因觸礁、碰撞、擱淺、沉沒、失火等意外事故,使貨油艙、燃油艙柜破損,將會對海域造成重大污染事故。
(五)建設和完善海事溢油鑒定體系,威懾溢油肇事者,建立和完善油污損害賠償制度
溢油鑒定作為油污事故調查的重要手段之一,其鑒定結論是海事行政執法的合法證據。目前,油指紋鑒定廣泛應用于溢油污染事故調查處理中,是確定船舶溢油事故污染源的重要的科技手段之一,同時也為事故的進一步處理和索賠,提供了合法有力的證據支持。另一方而,海事局要加強港區、鋪地等海域的巡邏,嚴密監視港區和鋪地水域污染情況,發動碼頭工人及有關單位工作人員,積極舉報發生污染的船舶,讓更多的人來關心海洋環境保護,努力將突發性海域污染事故的損失降到最低限度。對于違章操作帶來嚴重污染或是屢教不改的船舶,應對其采取嚴厲處罰措施。
(六)建立和完善的船舶海洋污染防治法規體系
我國船舶防污染法規體系的建設可以上溯到20世紀70年代,現己基本上包括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我國加入的國際公約等五個層級,但缺少專項的船舶海洋污染防治基本法律,一般是根據污染種類在各相關法律中有關船舶污染的條款,內容上相互不協調,不統一。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