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規劃原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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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規劃原則

土地利用規劃原則范文1

關鍵詞:土地利用規劃;環境影響;評價體系;若干問題;有效策略

中圖分類號:F301.2 文獻標識碼:A DOI:10.11974/nyyjs.20160632154

現階段,隨著人們生活質量和水平的不斷提高,對居住環境和工作環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種高樓大廈、建筑房屋的建設,使土地資源變得越來越稀有,因此做好土地利用規劃工作是十分重要的,只有這樣才能優化我國土地利用規劃環境影響評價體系,減少土地資源利用不當而誘發的環境問題發生。

1 我國土地利用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內涵和問題

所謂土地利用規劃環境影響評價主要是指在可持發展思想指導下,對土地資源利用規劃實施后可能誘發的一系列環境影響進行辨別和分析,從系統上進行評價和預測,將可能出現的環境問題發生率降到最低。由此可見,土地利用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能夠從一定程度上減輕不良環境的影響,起到保護自然環境的作用,但在實際評價的過程中仍然存在諸多問題,例如:過渡的耕地開發會引發水土流失、山地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土地資源利用不當會導致生態環境失衡;城市化土地資源的過度使用導致農耕地減少等若干問題突出 。

2 土地利用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操作流程

我國土地利用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屬于一項系統性、專業性較強的工作,但面對實際工作中出現的問題,還是應該制定一整套科學、合理的操作流程,只有這樣才能提高我國土地利用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質量和水平,其具體操作流程如下:

2.1 建立相應的指標

在我國土地利用規劃環境影響評價體系中建立相應的指標可以分為3個不同的層次:指標層。這主要是指在土地利用規劃環境影響中具體反映的生態環境指標;標準層。主要是指很據可持續發展戰略要求的各項標準開展工作;環境層。這主要是指土地利用規劃中可能涉及的一系列環境指標。由此可見要想做好土地利用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操作流程首先要建立健全相應的指標,通過建立科學的指標,指導土地利用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開展。

2.2 具體操作階段

熟悉土地利用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具體操作階段是開展整個工作必不可少的環節,前期準備階段。這主要是指搜集土地利用規劃的一些詳細資料以及當地環境發展的資料,對收集的資料進行系統的整理、分析,然后制定一整套科學合理的方案和指標。資料中一定要包括水土流失情況、土地荒漠化情況、耕地占地情況、濕地保護情況等多方面的內容。開展工作階段。這主要是對當前制定的方案進行逐步實施和考察,對于方案中不合理的情況及時進行調整,避免出現環境破壞的現象發生。書寫報告階段。這主要是指對實際土地利用規劃報告進行書寫和整理,使制定的方案更加規范。除此之外,土地利用規劃環境評價實際操作人員應該努力提高自身素質和專業化水平,熟練掌握每一個流程的具體操作方法,充分發揮自身積極性和主動性,更好的投入到工作當中。

2.3 堅持重要原則

在土地利用規劃環境影響評價過程中一定要堅持以下幾點原則:層次性原則,主要是指國家對于土地利用規劃環境影響評價體系分為地市級、縣區級2種,每一種層次都是不同的。要根據地域的差異性和地區發展的不平衡性進行評價;科學性原則。這主要是指在實際評價的過程中,要利用先進的科學技術進行綜合性的分析和整理,這也是進行評價的重要原則,同時還要利用互聯網技術等先進技術,將海量的信息進行分類處理,然后進行系統整合,為土地利用規劃環境影響評價體系提供強有力的數據支持;多樣性原則。主要是指利用多種評價體系進行統一的分析和整理,同時要借鑒各地先進的管理和評價手段綜合分析,真正做到取其精華去其糟粕,在實踐的基礎上創新,在創新的基礎上實踐,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實現優勢互補。

3 結束語

在我國土地資源銳減、環境問題突出的背景下,開展土地利用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是十分必要的,它不僅能夠提高我國土地資源的利用效率,同時還能起到保護環境的作用,優勢是顯而易見的,因此在實際操作的過程中,需要建立相應指標、熟練操作流程、堅持重要原則,只有做到以上幾點,才能解決我國土地利用規劃環境評價的若干問題,從而實現我國可持續發展戰略??傊瑯嫿ㄍ恋乩靡巹澀h境評價體系、解決土地利用規劃環境評價若干問題,是一項漫長而艱巨的任務,需要黨和政府、相關部門、以及工作人員三者的共同努力。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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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規劃原則范文2

關鍵詞:土地利用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理論;方法

中圖分類號:F301文獻標識碼: A

一、土地利用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理論基礎

(一)可持續發展理論

可持續發展的目標體系涵蓋人口、經濟、資源與環境,包括管理、法制、科技、教育等各方面的能力建設構成了可持續發展戰略的支撐體系,各項能力建設是實現可持續發展目標的重要保證。只有通過有效管理、嚴格立法、提高科技水平、增強可持續發展意識以及加大公眾參與力度等,可持續發展才能真正從理論走向實踐。因此規劃環評作為聯系政策與環境影響的重要紐帶,需要時刻貫徹可持續發展的思想,重視可持續發展理論對于規劃環評的基礎性指導作用,促進區域的可持續協調發展。

(二)系統科學理論

對于人類經濟行為的研究是土地利用規劃與環境影響的中介,因此環境影響評價涉及社會、經濟等諸多因素,這些因素相互聯系,相互影響,相互制約,且又能按照一定的結構進行組合,統一表現出一定的功能,從而成為一個大的系統。土地利用系統涵蓋耕地、園地、林地等多個子系統,這些子系統之間相互制約、相互作用。與此同時,土地利用系統又同環境系統、社會經濟系統相聯系。因此,進行土地利用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時,要運用系統方法著眼于系統與要素、要素與要素、系統與環境的相互關系,揭示其間的系統性質和運動規律。

(三)生態經濟協調理論

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環境問題日益凸顯,已成為影響發展質量的重要因素之一。在部分地區,土地生態環境的惡化已經嚴重影響到了社會經濟的發展。因此在土地開發利用中,要充分考慮生態系統的承載力,科學合理地確定土地利用目標,將改善土地生態環境放到重要位置,確保經濟活動不會對生態環境造成破壞性的影響,最終通過改善環境質量,實現可持續發展。生態經濟協調理論為土地利用規劃環評提供了可供參考的理論分析和方法支持,是規劃環評的重要理論之一。

(四)景觀生態學理論

景觀生態學研究生態系統相互作用下的景觀格局的時間和空間演變過程,關注景觀格局和生態過程的相互關系。土地利用規劃是一種動態規劃,土地利用行為的改變可以導致生態環境和景觀格局發生變化,因此景觀生態學將地理學和生態學相結合,是規劃環評的重要理論基礎之一。

(五)生態足跡與生態承載力理論

生態足跡理論是由 Rees 和 Wachernagel 提出并完善的一種可持續發展的生物物理評價方法(Wachernagel M,1996~2002),通過核算人類對于能源的需求以及自然所能夠提供的能源之間的差距,評價人類對于資源的利用狀況,從而判定某個區域的可持續發展程度。生態足跡方法主要由生態足跡模型和生態承載力模型組成,生態足跡模型針對人類需求而言,生態承載力模型針對人類供給而言,通過模型計算量化規劃對于環境的影響,是規劃環評的重要理論基礎和技術方法。

二、土地利用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原則

(一)可持續發展原則

1991年,國際生態學聯合會(IN-TECOL)和國際生物科學聯合會(IUBS)舉行的可持續發展研討會認為,可持續發展是保護和加強環境系統的生產和更新能力,是不超越環境系統再生能力的生產和更新能力的發展。在進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時,要遵循可持續發展原則,從土地資源對于維持社會穩定、促進科學發展的重要性上,考慮規劃可能對環境造成的影響,探索能夠將生態完整性的保持和人類愿望的實現相結合的土地利用模式。

(二)以人為本原則

規劃的實施對環境產生影響,而環境又可以反作用于人類活動,因此在進行土地利用規劃環評時,要遵循以人為本的原則,以大多數人的根本利益為標準,既不忽視群體間的差異性,又能著眼于人與人的和諧共處,確保規劃的社會效益得到最大程度的發揮。

(三)整體性原則

土地利用規劃環評所要解決的問題涉及多個部門、地區和建設單位的多種活動,若要確保環評的全面性和客觀性,就必須認識到多種問題之間的必然聯系性,探索內在規律,抓住源頭問題和關鍵問題,提出規劃實施過程中的環境重點整治和污染集中控制方案。

(四)廣泛參與原則

土地利用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涉及很多領域,多種活動,作為一個提供決策依據的科學活動,規劃環評強調通過鼓勵和加強公眾參與,廣泛提取各方意見,全面了解規劃區域的環境現狀,發現問題,提前預知規劃可能帶來的不利影響,提高規劃的科學化水平。

(五)跟蹤評價原則

通過開展環境影響的跟蹤評價,有助于及時發現規劃出現的問題,或不可預見的原因,檢查環評的分析、預測和評估是否符合實際情況,所提出的對策和措施是否得當、有效,促使有關部門和單位對不可預見的原因或原環評失誤所產生的環境問題,采取相應措施加以解決;也促使項目建設單位落實環評中提出的環保治理措施和對策,確保環保設施按期投入運行;督促環評單位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認真踏實地開展評價工作,不斷提高環境影響評價的質量,建立相應的環境影響評價責任制。

三、土地利用規劃環評工作內容與重點

土地利用規劃環境影響評價主要包括規范范圍及影響區域的環境質量現狀及生態環境現狀調查分析、規劃方案合法性分析、與各級環境保護規劃的相容性分析、土地利用現狀的環境影響評價、土地利用規劃方案的環境影響評價以及提出相應的減緩措施等。其中土地利用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的重點如下:①環境現狀調查與分析:根據評價要求必須對涉及區域的環境質量及生態環境現狀進行調查和分析,全面掌握評價區域存在的主要環境問題并列出可能對規劃方案形成制約的關鍵因素或條件。②規劃方案的相容性分析:分析規劃方案合法性及其與現行各級環境保護規劃、城市/區域發展規劃的相容性及其合法性,重點說明規劃范圍內嚴格控制區的范圍內,是否涉及飲用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或自然保護區等環境敏感區。③提出不良環境影響的減緩措施:在對規劃范圍進行環境質量及生態環境現狀調查的基礎上,分析規劃可能產生的環境和生態影響,特別是對周圍環境敏感點的影響,并提出相應的消除或減緩不利環境影響的措施,如通過調整土地利用結構來預防或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等;評判規劃方案的合理性,并提出相應的建議。評價以規劃方案的環境影響評價和對策為重點,兼顧區域生態環境影響分析,并對土地利用規劃對環境影響提出控制方向和相應對策。

四、土地利用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方法

土地利用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常用的技術方法有核查表法、圖形疊置法、網絡法等。

(一) 核查表法

核查表(Check list)法是指將受影響的環境因子和可能產生的影響列在一種表格里,鑒別出規劃可能會對哪一種環境因子產生影響,并表示出其影響的好壞及相對大小,實現對環境參數定性或半定量分析。

(二)疊圖法

疊圖法是運用 GIS 手法,將記載有各類環境信息的透明圖片疊置起來,表示環境的綜合特征以及不同空間位置的環境敏感度。土地利用規劃環評中,可將規劃區與大氣、土壤、水、地質等一系列環境要素相關的圖件相疊加,分析、預測和評價空間布局變化帶來的環境影響。

(三)網絡法

網絡是指使用網絡圖形來表示土地利用規劃方案所造成的環境影響以及各種環境影響之間的聯系。網絡法一般的形式有因果網絡法和影響網絡法。

結語

土地利用規劃環境影響評價不僅可以通過提出措施減小規劃實施后已產生的不良環境影響,而且可以在規劃的初期,對規劃可能產生的環境影響做出合理的估計和預測,最小化環境影響,使得規劃能夠在充分考慮環境的限制性的基礎上,貫徹“綠色”和“可持續”的理念,促進區域協調發展。

參考文獻

[1]余振國. 土地利用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及其經濟學分析[D].浙江大學,2005.

土地利用規劃原則范文3

關鍵詞 土地利用規劃;問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F301.2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A

土地與國民經濟息息相關,是一切生產和一切存在的源泉。土地利用規劃是對一定區域未來土地利用超前性的計劃和安排,依據區域社會經濟發展和土地的自然歷史特性在時空上進行土地資源合理分配和土地利用協調組織的綜合措施。

一、我國土地利用規劃現狀

從我國的土地資源利用狀況來看,國土面積絕對數量大,相對數量少,土地資源的地區分布不平衡,難以利用的土地面積大,后備土地資源不足;從我國目前的土地規劃來看,建設用地的需求猛增,現行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土地資源總量供需和時空布局問題。產業結構調整促使土地利用結構調整加快,但在實施過程中現行的土地利用規劃與土地利用現狀嚴重脫節。

二、土地利用規劃面臨的問題

我國土地利用規劃的問題是動態的,在土地利用過程中,暴露出諸多問題,嚴重阻礙土地的合理規劃,乃至對國民經濟產生一定影響。

(一)土地規劃信息庫不完善

規劃是一個時期過程,但從當前土地利用規劃的現實來看,土地規劃所依據的土地信息制度并不完善。土地利用信息是各類用地進行有效控制、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基礎。我國大部分土地與規劃部門對土地的利用情況掌握不夠,基礎數據不翔實,據此制訂出的規劃只能是空對空、假對假、相關統計數據不能及時更新;歸檔的資料缺失嚴重、缺乏系統規范的整理,很難將現代先進的管理信息系統與土地數據的管理相結合。因此造成土地規劃借以參考的信息具有很大的波動性,相應的土地規劃就處于一個變化、不穩定的狀態。

(二)土地利用規劃方法滯后

在規劃的專題研究中,先進的科學技術手段應用并不多見。土地利用規劃所采用的方法基本上是沿用傳統的方法,即定性研究的方法。定性研究方法是以經驗判斷為基礎,在對客觀事物觀察的基礎上進行綜合分析,制定出規劃指標,然后進行各種數據推算達到綜合的平衡。而規劃所以依據的土地信息本身就處于不確定的狀態,有的規劃實施不久,客觀情況就已發生重大變化,這種方法的最大缺陷是用靜態的方法處理動態的結果。這樣一來,土地利用規劃就不能很好的指導用地調整。預期的規劃難以發揮效用,缺乏科學性,造成規劃在某些方面的嚴重滯后。

(三)土地利用規劃僵硬

土地利用的動態性決定了土地規劃的靈活性,但靈活性并不意味著調整的隨意性。所謂動態性,是根據客觀實際情況和對未來用地的科學預測,而只是在原有基礎上表面文章,使得土地規劃在實質上成了“紙上畫畫、墻上掛掛的”附屬品,結果導致土地利用規劃工作滯后,喪失了統籌規劃和參考的意義。靈活性,不是說隨意的更改規劃,而是參照當地的歷史和現狀、自然與文化等更好付諸于實施,也就是發展的眼光看問題。目前很多地方把二者生硬的割裂開,造成了土地利用規劃喪失活力,起不到相應的作用,形同虛設。

(四)土地利用規劃的欠缺法律保障

土地利用規劃的法律保障條款的制訂存在一定的漏洞和空白,在權威與震懾的法律效果上達不到立法的目的,規劃的法律效用難以形成。我國土地利用規劃在實施過程中隨意性很大,實用性欠佳,缺少本身的獨立性和新穎性,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的需求。再加上其規劃本身的針對性和時效性,難免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各級規劃的職責分工不夠明確,規劃體系不夠靈活,規劃協調與銜接性差等。

(五)土地利用規劃執行困難

目前我國土地利用規劃主要集中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上面,土地利用詳細規劃缺少,使得相關部門在處理有關問題時濫用權利,從而損害了國家的公信力;規劃是保障公民土地權益的依據,也是公民履行相應義務的準則。但是由于土地利用規劃在現實生活中只流于形式,民主參與較少,民眾對于這些規范很模糊、很陌生,土地利用規劃真正實施起來矛盾阻力重重。

三、土地利用規劃的出路所在

土地利用規劃是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是促進城鄉建設合理有序進行的重要手段,也是發揮市場配置資源基礎性作用的前提條件。因此,為更好利用國家的土地資源,找到土地利用規劃的新出路,筆者提出以下建議。

(一)完善土地信息制度

土地利用規劃起調節、分配、控制土地資源的作用。我們應加快體制的技術創新,應用遙感技術、全球定位系統和地理信息系統等現代技術手段,提高土地利用規劃管理的科學技術含量,進一步核查基礎土地統計數據,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變定期編制土地利用規劃為隨時動態修編土地利用規劃的管理模式;其次,完善土地信息檔案項目,及時更新有關數據,盡可能詳實記錄土地規劃的情況;最后,加強工作人員的考核激勵制度,要求工作人員各司其職,獎懲分明,提高員工的積極性。

(二)開拓創新土地利用規劃方法

土地利用系統是一個龐大而復雜的社會經濟生態系統,規劃的編制和實施需要考慮各種因素。在德國科學分類方法常應用于規劃中,比如建造用地一般劃分居住用地、混合用地、工業用地、特別用地共四種類型。每一種類型又有次一級用區、片構成,如核心區、混合區、居住區等,而這些區片的有關具體規劃思想,具有較為明確的意向性和指導性。另外,近年來我國有的學者推崇的溝通式的規劃方法,它的操作使土地規劃編制更合理、可操作性更強,利于社會公平。這些方法給我們的理念帶來新的沖擊,我們可以集眾所長,找出適合自己的方法。

(三)增強土地利用規劃靈活性

土地利用規劃是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的有效手段,因此協調好規劃的靈活性和穩定性至關重要。土地,作為國民經濟的重要生產資料需要保持好穩定性,規劃的市場變化必定會損傷有關部門的公信力;但我們所依據的客觀事實卻是在時刻變化的,所以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真正做到在變化中發展,而不是教條的僅把規劃當作教科書來使用。

(四)加強土地利用規劃的法律保障

法律的保障將土地規劃提到一個政治高度。土地利用規劃實行公眾參與的公開性和民主性規劃體制,這就要求在規劃的編制和調整中,要建立規劃公眾參與制度、規劃公示制度和規劃實施監督制度等。這樣一方面可以調動公眾潛力和主動意識,賦予土地使用者知曉、參與、決策、監督規劃的權力,從使用者的角度來對規劃的編制提供意見,另一方面也可以促使政府部門編制的規劃更加切合實際,同時制約和避免各種違反規劃行為的發生。(五)提高土地利用規劃的執行力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作為一種公共產品,需要在公共管理思想范疇內,引入公眾參與理念,了解公眾對土地利用問題的認識、對重點項目和政策效應的意見等,從而有利于科學合理地制定土地利用規劃工作的目標和任務,使土地利用規劃方案更加科學合理,提高規劃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

(六)創新土地利用規劃的模式

土地利用是一個生態系統,是一種擺脫過去只考慮土地量化的新的規劃模式。這種模式遵循協調共生、多樣性、協調面積空間結構協調的原則。將土地規劃納入到綠色、可持續發展的道路。創新,是民族進步的靈魂,也是制度發展的核心。

結語

就現狀而言,土地利用規劃推進是遇到許多困難和自身的不足。土地規劃必須吸取先進理念,如控制城市向外擴張、保護農田、合理高效持續利用土地等。展望未來,創新理念,真正做好土地利用規劃工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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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規劃原則范文4

一、新的規劃理念和理論

在新的形勢下,面對參與國民經濟宏觀調控的新要求,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應當有新的規劃理念、規劃理論、規劃方法,才能完成歷史賦予的使命。

1、新的規劃理念:理性發展

上一輪土地利用規劃在規劃理念上過分強調對農用地,特別是耕地的保護,以“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問題”、“確保耕地總量不減少”為目標,對保障國民經濟發展必須的建設用地強調不夠,對生態環境變化的影響和需求研究不多,對社會的變化和需求考慮的不多,沒有將土地利用規劃作為促進國民經濟健康發展,保護生態環境,協調社會關系,貫徹土地可持續利用的基本手續。

我市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議充分運用“理性發展”理念,按照“五個統籌”的要求,在確定規劃指導思想、原則、規劃目標、建設用地指標分配時,妥善處理好“經濟、社會發展與資源保護”、“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等方面的關系,在規劃修編的操作過程中樹立全局觀念、彈性觀念和動態觀念。在確定規劃的目標時,緊緊圍繞人口、資源、環境和經濟發展協調發展這一中心議題,由經濟發展的單目標模式向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多目標模式轉變,保證土地資源永續利用,真正實現經濟發展目標、社會進步目標和生態環境改善目標的高度協調統一。

2、新的規劃理論:空間規劃、可持續發展

我國現行有關土地利用規劃編制和管理的理論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承襲原有的土地利用規劃理論,另一部分是借鑒市場經濟國家和地區的土地利用規劃理論,主要有:地域分異理論、區位理論、資源優化配置理論、生態經濟理論、系統科學理論等。但總的來看,尚未建立起符合我國國情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土地利用規劃理論體系,沒有從宏觀(哲學層次、科學層次)到微觀(技術層次)的系統理論,而是諸多理論混雜,讓人無所適從,規劃編制研究和學科建設嚴重落后于規劃實踐,已明顯制約了規劃工作的發展。

為適應新形勢和新的規劃指導思想的需要,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大膽運用國內外的和相鄰學科(如城市規劃、地理學、經濟學、社會學、環境科學、系統科學等)的相關理論。在我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中,我們準備運用的理論有兩個:空間規劃和可持續發展理論。

(1)空間規劃理論

土地利用規劃,是綜合協調資源供需矛盾,統籌土地利用結構、布局和區域協調發展中長期空間規劃??臻g規劃最基本的特征是地域性。上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采用的基本模式為“用地指標調控與規劃分區相結合”,其著重強調是規劃對用地數量的指標要求,而缺乏空間布局約束,在規劃的分區方案中,對分區內部土地利用的要求過于籠統,不能承擔起有效的控制分區內部用地的功能。

因此,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借鑒西方空間規劃的理論如:“田園城市”理論、“綠化帶”制度、中心地域理論、“開發軸系統”理論等,根據國家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戰略,按照資源稟賦和區位比較優勢,完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空間規劃和各專項規劃,并制定相應的土地利用和供應政策,進而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有效地整合資源,優化空間布局,促進區域經濟的分工協作和協調發展。規劃修編由上輪主要分配建設用地指標、建設用地規模向控制環境容量、開發時序、控制建設標準轉變。本輪的土地利用規劃應該是在協調和平衡經濟發展、公眾利益、環境以及規劃部門等各方利益的前提下的空間規劃,應當著重注意農用地,特別是基本農田,各類建設用地,生態環境保護用地的空間安排和布局,確定其開發利用時序,并通過較大比例尺的地圖(如市區用1∶1萬)確定城市合理發展邊界,引導地方政府提高城區建筑密度,實現現有城區土地利用效率的最大化,保護自然生態環境和基本農田,從而解決城市無序擴張、優質農地嚴重流失等問題。

(2)可持續發展理論

可持續發展是指一種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損害后代滿足其未來需求能力的發展。其中最本質的問題是不損害我們所依賴的資源與環境。而土地是人類賴以生存的寶貴資源,在正確的管理下,可以不斷更新和利用。反之,它會退化、耗竭。故對土地的開發利用,要限制在土地人口承載力的限度內,同時采用人工生態措施,確保土地持續利用。

目前,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與土地利用規劃有機結合研究的國際趨向表現為應用生態經濟學觀點研究土地利用規劃,使經濟生態化,生態經濟化,協調經濟發展、生態環境與土地利用之間的關系,保持良好的生態環境與土地利用之間的關系,在保持良好的生態環境條件下促進土地利用的合理化。

土地是一切社會、經濟活動的基礎和資源,同時也是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任何土地利用規劃的目標無非是建設發達的經濟、健康的環境和高質量的生活,因此強調人與環境“和諧相處”、“不可再生資源永續利用”的可持續發展也就應當成為當前土地利用規劃的主題。我市在制定土地利用規劃過程中將土地可持續利用的思想和理念貫徹進去,實現土地生產力的持續增長和穩定性,保證土地資源潛力和防止土地退化,并具有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即達到生態合理性、經濟有效性和社會可接受性。

二、新的規劃方法

我市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過程中,為便規劃更具科學性,除了要用新的規劃理念、規劃理論外,應當按照規劃修編的要求,嘗試采用一些新的規劃方法。

1、評價方法

規劃實施評價:按照

國土資源部的要求,在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前,各地必須對上輪規劃的實施效果進行評價,做出是否進行規劃修編的結論性的意見。從我市已完成的規劃實施評價的情況來看,保證重點項目建設用地,保障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發揮了顯著作用。但面臨新時期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戰略的新變化和新的目標任務,現行規劃已顯得不相適應:一是規劃定位已不適應經濟建設發展的方向和目標;二是規劃確定的用地指標已不能滿足城鄉建設快速發展對用地的實際需求;三是指標布局安排不盡合理,用地位置與規劃之間出現了一些矛盾;四是在規劃實施期間,鄉鎮體制改革,行政區劃變化,城鎮和村鎮用地急需調整;五是相關部門的規劃均已作了調整,對土地利用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通過土地利用規劃進行協調和總量控制;六是國土資源部規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原則上五年修編一次,而現行規劃已執行五年有余,需要在總結成功經驗、找出存在問題的基礎上,逐步加以修改完善。環境影響評價:按照我國20__年10月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要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也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__市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中,對重要的項目規模與布局都進行了環境影響評價,如城鎮新增建設用地區,土地開發整理復墾等,使之更趨合理性。

2、系統工程方法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著眼于調控宏觀經濟運行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高層次、綜合性的規劃。土地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基本物質載體,是國家最主要、可調控的資源,這一特點決定了土地利用規劃在更高層次、更寬領域發揮作用的必要性和有效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的過程是多目標的統籌協調過程。因此,在規劃過程中采用以數學模型為主要手段的系統優化方法就成為必然。運用不同的規劃方法來解決,如線性規劃、灰色線性規劃、模糊線性規劃、非線性規劃、動態規劃、參數規劃和多目標規劃等。按這樣的思路,規劃的適用性會大大提高,規劃對地方社會經濟的發展一定會有很好的保障作用和促進作用。該方法強調在規劃編制中,要全面考慮規劃所要解決的問題、達到的目標,并由此形成各種戰略方案,通過分析比較選出最佳方案。

3、應用地理信息(3S)技術

按照國土資源部《國土資源部關于開展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試點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__]189號)、《縣(市)級土地利用規劃數據庫標準(試行)》的要求,本輪規劃修編要在地籍數據庫的基礎上建立土地利用規劃數據庫,作為修訂規劃成果的主要載體,以提高規劃管理水平。這是本輪規劃修編最突出、最嚴格的技術要求,對提升整體規劃的技術水平具有重要意義。

4、公眾參與

規劃編制前要廣泛征求公眾的意見,完善規劃的公示制度。首先為公眾參與土地利用規劃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市政府在將規劃付諸實施之前舉行公眾意見聽證會,不僅要聽取普通民眾的意見,還要聽取有關利益團體的意見,并根據當地的生態效果予以考慮,然后在充分考慮公眾意見的基礎上對規劃進行修正并進行表決。這樣,規劃以法律形式獲得通過后,就具有廣泛的民眾基礎,在實施中也得到民眾的廣泛支持和監督。在規劃實施過程中,如果需對規劃進行較大的變更或修改,仍需舉行公眾意見聽證會,以確保規劃始終如一地得到民眾的支持。

我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辦公室在完成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初稿后,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討論磋商,并做好協調工作。協調的過程,實質上!是一個談判過程。即由參與決策的各個主體通過磋商或“討價還價”,最后在共識的基礎上達成一致的過程。在這個協調的過程中,成功的關鍵在于尋找全局利益與部門利益、地區利益之間的結合點,所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辦公室在依法堅持全局和整體利益的原則下,統籌兼顧被協調者的利益,被協調者也既要考慮本部門對土地的需求,又要顧全大局,在這樣的原則和立場上進行充分磋商,以形成共識。在這個過程中,任何一個部門都不應獨自斷然做出決策,以免重復過去那種部門分管、多頭決策、各自為政、矛盾百出,對土地資源造成嚴重浪費破壞的錯誤。如果在協調過程中還有重大工程項目或用地規模問題存在意見分歧而暫時無法統一,則提交同級人民政府進行研究和決策。

土地利用規劃原則范文5

1.1 理性發展

上一輪土地利用規劃在規劃理念上過分強調對農用地,特別是耕地的保護,沒有將土地利用規劃作為促進國民經濟健康發展,保護生態環境,協調社會關系,貫徹土地可持續利用的基本手段。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該充分借鑒國際上的“理性發展”理念,按照“五個統籌”的要求,在確定規劃指導思想、原則、規劃目標、建設用地指標分配時,妥善處理好“經濟、社會發展與資源保護”、“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等方面的關系,在規劃修編的操作過程中,立全局觀念、彈性觀念和動態觀念,真正實現經濟發展目標、社會進步目標和生態環境改善目標的高度協調統一。

1.2空間規劃、可持續發展

1.2.1空間規劃理論。土地利用規劃,是綜合協調資源供需矛盾,統籌土地利用結構、布局和區域協調發展的中長期空間規劃。空間規劃最基本的特征是地域性。我國上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采用的基本模式為“用地指標調控與規劃分區相結合”,其著重強調的是規劃對用地數量的指標要求,而缺乏空間布局約束,在規劃的分區方案中,對分區內部土地利用的要求過于籠統,不能承擔起有效地控制分區內部用地的功能。

1.2.2可持續發展理論??沙掷m發展是指一種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損害后代滿足其未來需求能力的發展。其中最本質的問題是不損及我們所依賴的資源與環境。而土地是人類賴以生存的寶貴資源,在正確的管理下,可以不斷更新和利用。反之,它會退化、耗竭。故對土地的開發利用,要限制在土地人口承載力的限度內,同時采用人工生態措施(包括鄰域或更大的區域),確保土地持續利用。土地是一切社會、經濟活動的基礎和資源,同時也是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任何土地利用規劃的目標無非是建設發達的經濟、健康的環境和高質量的生活.因此強調人與環境“和諧相處”、“不可再生資源永續利用”的可持續發展也就應當成為當前我國土地利用規劃的主題。在制定土地利用規劃過程中把土地可持續利用的思想和理念貫徹進去,實現土地生產力的持續增長和穩定性,保證土地資源潛力和防止土地退化,并具有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即達到生態合理性、經濟有效性和社會可接受性。

2 土地規劃創新方法

2.1評價方法

①規劃實施評價:按照國土資源部的要求,在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前,各地必須對上輪規劃的實施效果進行評價,做出是否進行規劃修編的結論性意見。②環境影響評價:按照我國2012年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要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也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但如何進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目前還缺乏具體的規程和辦法,各地也是各行其是,迫切需要進行統一和規范。

2.2 系統工程方法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著眼于調控宏觀經濟運行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高層次、綜合性的規劃。土地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基本物質載體,是國家最主要、可調控的資源,這一特點決定了土地利用規劃在更高層次、更寬領域發揮作用的必要性和有效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的過程是多目標的統籌協調過程。因此,在規劃過程中,采用以數學模型為主要手段的系統優化方法就成為必然??梢赃\用不同的規劃方法來解決,如線性規劃、灰色線性規劃、模糊線性規劃、非線性規劃、動態規劃、參數規劃和多目標規劃等。如按這樣的思路,規劃的適用性會大大提高,規劃對地方社會經濟的發展一定會有很好的保障和促進作用。

2.3 應用3S技術

按照國士資源部《國土資源部關于開展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試點工作的通知》( 土資發[20021189號)、《縣(市)級土地利用規劃管理信息系統建設措南(試行)》和《縣(市)級土地利用規劃數據庫標準(試行)》的要求,本輪規劃修編要在地籍數據庫的基礎上,建立土地利用規劃數據庫和土地利用規劃管理信息系統,作為修訂規劃成果的主要載體,使規劃修編與規劃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同步進行,提高規劃管理水平。這是本輪規劃修編最突出、最嚴格的技術要求,對提升整體規劃的技術水平具有重要意義。這兩個數據庫和規劃管理信息系統的建設應當以地理信息技術為基礎,重點普及遙感技術、GIS技術、GPS技術等現代化手段,使土地規劃從野外調查、資料搜集、信息處理、計算模擬、規劃成圖到監督實施全過程實現信息化。同時,基于土地規劃中需要解決的許多問題(如資源優化配置、地區經濟社會同人口、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等)具有半結構化的特點(即對所需解決的問題雖有一定的了解,但又難以精確把握其發展演化的規律),因此要特別重視將決策支持系統(DSS)技術引入土地規劃,通過人―機交互系統,為決策者對半結構化問題進行有效決策支持,提高決策的透明度與決策的科學性。

2.4 吸收公眾參與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作為國家的宏觀規劃,其編制應該是各級人民政府的事情,而不是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部門規劃,因此,規劃的編制應由政府主導,各有關部門、有關專家和相關社會群體共同參與,規劃的主體要由以政府各職能部門和規劃管理部門為主,向以政府規劃部門和社會重要研究機構為主轉變。公眾參與不僅是像上輪規劃一樣為了提供信息資料,而是要參與規劃目標、指標的分配和確定,規劃方案的擬定、協商和協調。

3 結語

未來的土地利用規劃將會以各種不同途徑沿著可預見的方向發展,規劃必須更加有效地協調人地關系,解決人地糾紛。規劃理念的創新勢必會引發規劃工作的全新發展,但同時,只有規劃中各環節的進一步完善,規劃理念的新成果才能得以體現。

(收稿:2013-11-12)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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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規劃原則范文6

關鍵詞 土地利用規劃;關系協調;國外

中圖分類號 F301.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2-2104(2007)05-0043-05

進入20世紀后半葉后,國際社會開始提倡可持續的人類發展戰略目標,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是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為此,以統籌安排各項用地、優化土地資源配置為研究內容的土地利用規劃,成為各國各級政府為實現當地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一個重要社會實踐[1]。雖然各國的國情不同,土地利用存在的問題和規劃目標不一樣,但如何協調社會經濟活動中各土地利用主體在土地資源利用中的利益關系,卻是每個國家土地利用規劃中的一個基本內涵,而社會經濟活動中的各利益集團或個體之間的協調,在土地利用規劃編制中又主要集中體現為三對矛盾的協調:一是市場調節與宏觀調控的關系;二是不同行政級別之間的關系;三是私有財產權(發展權)與公共利益的關系。本文分別以這幾個重要關系的協調為主線,對當前國際土地利用規劃中各方利益協調的研究現狀進行了綜述與總結,以期為我國即將開展的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提供借鑒。

1 市場調節與宏觀調控

土地資源配置的政府管制與市場調節的矛盾,一直是土地利用規劃中討論的熱點,不少經濟學主張充分運用市場的杠桿作用,推動土地與資金、勞動力等其它社會生產要素的優化組合,實現社會生產效益最大,而社會學者卻呼吁加強政府對土地這種特殊商品的宏觀調控,從全社會的福利最大化來配置土地資源。土地利用規劃的實質是通過制定各種土地利用規則,對人們利用土地行為作出相關的約束,從而在區域整體上實現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但是,土地利用規劃并不是意味著對市場機制的全盤否定,鑒于市場規律在土地資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不少專家強調要正確處理好市場調節與宏觀調控的關系,呼吁推行基于市場的土地利用規劃[2~3]。

從理論分析,二者關系的協調取決于規劃區域市場經濟的發育程度和政府的宏觀調控能力。一般認為,區域市場經濟越發育,其自我調節能力越強,在土地資源配置中的協調潛在能力也就越大,在土地利用規劃中要考慮市場機制的影響也就越大。一個區域的市場經濟發育程度,主要表現在對經濟活動的自我調節和自組織功能實現能力,而這種能力又取決于市場的組成和結構的完善程度,具體表現為各個市場參與主體市場行為的自由度,市場交易物品產權界定的清晰度,以及市場上的交易物品和參與主體組成上的完備度。一個完備的市場結構包括價格機制、競爭機制、供求機制、工資機制、利率機制、風險機制等一系列完整的內容,其中任何一種機制的不健全,都表明市場經濟不完備。因此,衡量區域市場經濟發育程度,可通過其各種機制的表現能力來體現。土地資源作為一種特別的商品,產權是否完整和能否自由流轉是衡量市場發育程度的主要因素。而政府對土地利用規劃的調控能力,主要取決于政府具有的制定規劃能力、長期決策能力和實現規劃的財政能力。Hans則進一步分解為政府決定城鎮的未來發展、政府對于特別地段的發展結構有很清楚的計劃、政府擁有強有力的法律能力(特別是土地征用權)、政府是占主導地位的土地所有者、政府擁有自己的不動產公司、政府能調控相關市場(如信用市場、土地供應市場)等方面,并指出在政府調控占主導的土地利用規劃中,私有不動產開發商,僅僅是作為規劃的執行者,他們要生存就必須按政府制定的規劃來做。雖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私有企業可以自己選擇不同的城市進行投資,但土地開發商、不動產投資商和基礎設施建造商,和制造商不一樣,他們和土地密不可分[4]。

Hans還對國際上土地利用規劃實踐進行了歸納總結,從政府對土地資源宏觀調控能力的大小,提出了五種宏觀調控與市場調節關系的土地利用規劃類型:新北歐型、Thatcher型、美國類型、Coasian型和全球化類型。新北歐型,人們通常也稱為項目導向性規劃。重點項目用地或基礎性項目可根據企業用地的要求,對規劃進行調整。地方政府財政越緊張,企業用地的主動性越強。Thatcher型,基本上完全由市場來配置,地方政府能力很弱,這種模型不可能長久,因為當每一批投資者按照他們的愿意進行建設后,他們就會影響當地政府,支持政府使政府的權力增大,從而阻撓新的投資者瓜分他們已形成的利益。不少專家認為這種規劃是政府對土地利用調控能力的喪失[5]。美國類型是指現在經濟利益集團主導著規劃方案的編制,旨在強化當前不動產的價值,與新北歐型比較,其最大的不同之處在于規劃的編制是由于企業界發動,而新北歐型是由地方政府發起,不動產商只能在個別項目選址上影響規劃,與Thatcher型比較,地方政府發揮著重要作用,例如:在高收入群體為主的社區,某開發商發現建造一個針對中、低收入人群的大型購物中心,能獲較大利潤。在Thatcher型下,這個項目很可能得到實施,而在美國類型中這是不可能的,因為大多數的現有的財產所有者認為這樣會損害他們已有的利益。Coasian 型,是假設財產權非常完善和明晰,且市場信息很透明,交易成本為零,則企業界可以不需要公共的土地利用規劃。土地所有者要改變土地用途,只要和相關的財產所有者進行公開透明的交易就可行了,基礎設施也由私有企業承建,然后向使用基礎設施者收費。在這理想的市場經濟環境中,似乎唯一要做的就是確定和保護財產權。顯然在實踐中不存在這種理想的市場經濟,所以就需要規劃來協調,來最大限度地降低實踐中各種交易成本,即利用規劃來提高資源的配置效率。為此,各個體或利益集團之間如何通過合同條文來相互規定就顯得非常重要,規劃就是強調土地利用各種規章制度的建立。與美國類型比較,最大的區別是追求的總價值最大化,而美國類型是面向現有財產的最大化(不是全部居民)。全球化類型,是指隨著經濟全球化的推進,土地利用不僅限制于本地的競爭,還受到外部的影響。因此,應引入區域間的合作機制,每個地區都想形成自己的特色,從而提高區域的發展競爭力。

價格是市場經濟的靈魂,市場調節離不開價格這個核心因素,因此,在規劃編制中充分考慮價格因素,是協調宏觀調控與市場調節關系的基本要求。但要利用價格因素把宏觀調控與市場調節結合在一起,有三個基本問題需要解決[6]:一是對現行各種用途的土地價格進行估算。分析確定目前不同地段、不同區位的土地不同利用方式之間的價格差距。二是確定規劃中不同土地用途之間轉變的價格合理門檻。這個門檻的確定,既要考慮整個區域甚至一個國家的相對平衡,具有可比性,又要考慮現狀的影響。土地利用方式的轉變,有二類成本要區分,一是與用地直接相關的基礎設施建設,如“七通一平”;二是與外部的連接成本,如主干道、學校、公共交通等配套建設成本。一般情況下,用地內部建設由開發商承擔,而配套建設是否需要社區承擔,值得討論。一方面,進行配套建設,需要開發商與地方政府談判,談判結果與雙方的談判技巧及集團利益密切相關,常常是現有的利益集團具有優勢,而且規模越大優勢越明顯,而對于新的、小規模的開發商不利。另一方面,配套設施建設成本在社區之間也存在區別,取決于現有的交通網絡、學校等基礎建設。因此,不同土地用途之間轉變的價格合理門檻要根據地區具體情況來定。三是明確規劃實施后的公共利益估算。由于規劃所追求的并不是單純的土地利用經濟效益,必須考慮土地利用的公共利益。由于公共利益難以量化,這成為規劃中價格信號運用的難點之一。

陳美球等:國外土地利用規劃中各方利益協調的研究綜述

2 不同行政級別之間關系的協調

在討論土地利用規劃編制模式時,其焦點往往會集中在是“自上而下”還是“自下而上”?其實質就是土地利用規劃在不同級別行政區劃的協調問題。這在行政能力越強大的國家,相互影響就越大。一般認為,“自上而下”的模式有利于強化宏觀調控,而“自下而上”有利于發揮各地的地域特點。

在大多數西方國家,由于實行高度自治的政治制度,聯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甚至各社區之間,并沒有很強的行政約束能力,在全國層面、全省層面進行土地利用調控,主要是通過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來約束,除了土地利用規劃,更主要的是諸如資源、環境部門的相關法制。

如在加拿大的Alberta省,根據社區政府條例,地方社區在土地利用規劃上擁有廣泛權力來管制私有土地的開發、保證經濟社會的有序發展,社區規劃的主要目的是追求有序的、經濟的和有效的發展、土地利用、居民生活,以及維持和改善人們生活的環境質量。社區土地利用規劃是由一系列的規劃組成,分為各社區必須編制的正式法律規劃和可自行選擇編制的非正式法律規劃二類,其中正式的法律規劃主要包括社區發展規劃、區域建設規劃和區域再開發規劃,非正式法律規劃涉及交通規劃、休閑規劃、社區規劃、商業開發規劃及相關的土地利用研究專題[7]。省級土地利用規劃主要從生態環境保護角色來對全省的土地利用進行約束,鼓勵各社區制定具體的環境敏感區、水源及流域保護區、重要魚類及野生動植物的保護,要求保護重要的農業用地,強調不能分割土地利用,要協調好農用地與其它用地的沖突、社區間的用地布局,但直接對土地利用進行規定的政策并不多,主要是通過對社區服務設施及基礎的建設投資來進行調控。除省級土地利用規劃外,社區的土地利用規劃還受相關法規的約束,很多可能損害環境或人類健康的土地利用行為,都在省有關部門的監管之下。Alberta省對濕地、湖泊、江河等自然資源作出統一的規定,特別是省環境部門制定一系列有關政策,對地方的土地利用在環境保護上作出規定,另外,Alberta省能源與利用委員會和自然資源保護委員會是獨立的部門,對社區土地利用規劃也具有約束力,關系著對石油、天然氣、煤和電能的開發利用,以及設定禁止狩獵和旅游區、造紙廠及采礦項目的審批。而聯邦政府對社區土地利用規劃主要是間接和宏觀的控制作用,主要側重于對魚類保護或通航的考慮,通過提供財政支持和稅收優惠來發揮作用。

在技術上,土地利用規劃的簡單分區(SPZ)的提出,較好地處理了一直存在的中央與地方、宏觀與微觀之間的關系,即上下規劃之間的沖突,使以往上級是下級規劃的“提供者”,變成了“戰略指導者”[8]。顧名思義,SPZ是指只是規定簡單的用途管制條例,較為宏觀,規定特別要強調的用途,為基層的土地利用規劃提供了較大的空間,是突出了上一層對下一層規劃的宏觀指導性,既保證了規劃質量,也節省了不少相互之間的談判成本。澳大利亞維多利亞的VPPs就是一個成功的運用例子。

維多利亞的規劃體系,源于英國的城鎮規劃實踐,并融入了美國經驗,其特色是既強化州的調控能力,又保證了地方政府的實施及管理能力[9]。1996年,通過了《規劃與環境條例 1996》,提出了《維多利亞規劃條款》(VPPs),確定了規劃的目標是促進全州的發展、自然資源的保護、生活水平的提高、造福于全維多利亞人的資源可持續利用。條例要求維多利亞所有區域要按規劃方案實施。規劃方案是在條例指導下由規劃大臣組織編制的關于土地利用與開發的法律規范,包括戰略目標和相關條文二部分,其中戰略目標包含土地利用的簡明陳述、評價和確定,開發與保護政策,以及政策的實施,所有的土地利用變化都要符合州和地方的發展戰略,在表述上,州土地利用政策更加廣泛、宏觀和長遠;而地方土地利用政策則具體、微觀,甚至與特定的地段相聯系[10]。明確要編制《社區戰略報告》(MSS)作為各地編制規劃的依據,從而形成了一個全新的規劃思路:全州統一規范、格式與要求,地方在統一要求下,可充分考慮各地的特色進行規劃編制。在VPPs中,明確了對全州適用的標準,這些標準條款包括州政策、32個用途分區、22個覆蓋層、60個特定條款、12個一般條款[11]。而MSS必須在《地方規劃政策框架》(LPPF)編制,LPPF則在《州規劃政策框架》(SPPF)的指導下完成。VPPs明確規定SPPF確定全州土地利用和開發的基本原則,敘述重要的州發展戰略,從居民點、環境、住房、經濟發展、基礎設施、特定用途與開發六個方面羅列了相關政策,這些政策對全州規劃方案編制提出統一要求。LPPF立足于自身的特色,制定社區發展戰略和地方規劃政策,明確了社區土地利用與開發的主導方向。MSS則包括社區發展戰略計劃、土地利用與開發目標、發展戰略與土地開發利用之間關系的簡要介紹、土地開發利用機會相關限制的總體說明、明確與SPPL及區域內其它社區的戰略發展關系等等。

用途分區比較靈活,更多的是允許使用,只規定少量的限制使用,采取二級分類:一類用途包括居住用地(進一步細分為五個二級類)、工業用地區(進一步分為三個二級類)、商業用地區(進一步分為五個二級類)、農村用地區(進一步分為三個二級類)、公共用地區(進一步分為十一種二級類)、特種用地區(進一步分為五個二級類)。用途分區控制著土地的利用與開發,每種用途分區包括本區的目的及利用中相關要求,并羅列了三種利用說明(不含開發,開發的要求另外規定):一是不需要批準的用途,二是要求得到批準才可使用的用途,三是禁止使用的用途。

VPPs只是為規劃提供了標準規范和模板,不是規劃方案,更不是對全州土地利用結構的具體要求,各地還是要制定規劃方案。VPPs對各地的規劃方案作出了嚴格的規定:各地編制具體的規劃方案時,只允許在VPPs中選擇適用的用途分區和覆蓋層,不允許自己設計或對現有的進行分割;規定了規劃方案的內容結構(包括目錄、使用指南、SPPF、LPPF、用途分區、覆蓋層、特定條款、一般條款、解釋、綜合文件、修改說明),并對每個部分的內容進行了明確,甚至對排版格式、文字使用、標點符號都作出了統一的規定,如規定不能使用古詞、法語單詞、不確定的同義詞,用“must”或“will”,而不用“shall”,用“show”而不用“demonstrate”。

3 土地發展權與公共利益關系的協調

早在19世紀中期英國因工業化帶動的城鎮化發展時期,考慮到公共的健康和利益,政府提出對私有土地使用的控制和監督,首次提出了土地利用規劃的思想,就出現了政府對土地公共利益調控與土地私有權力保護之間的沖突[12]。

為了更加地處理好土地利用公共利益與私有財產權保護的問題,公共參與應運而生,且成為了一條最基本的土地利用規劃原則,使規劃不只是公務員的事,平衡了公眾利益與私有財產權益的關系,且讓規劃在實施中有了良好的基礎[12]。

德國的技術合作公司(GTZ)把土地利用規劃直接就定義為是基于土地可持續利用的不同土地使用者的對話與談判,是一個相互充分交流與合作的過程[13]。把公眾參與視為土地利用規劃的核心,并通過多個規劃實踐,總結出規劃中公眾參與的經驗,如事先了解要解決的問題和參與者的興趣、適當考慮討論項目之外的因素和政府服務功能、具體參與方式要考慮當地的文化與傳統、盡量采用直觀可視的工具(如航片、地圖、三維立體圖)、根據規劃的工作步驟,一步一步地推進。由英國考古委員會組織編制基于保護歷史遺產的土地利用規劃時,同樣離不開公眾參與,除了吸收相關土地所有者參加外,還邀請多個國家非政府組織參與,相互討論形成統一意見[14]。

在美國的加利福尼亞,對一個規劃委員會的工作好壞評價,不只是規劃決策是否明智,還要看吸納民眾參與的多少。公眾參與積極性也高,他們以能為社區發展發表意見感到自豪。在參加具體討論之前,他們常常和鄰居、朋友溝通,了解大家的想法,甚至會開一個小型的討論會,就大家關心的問題形成一個共同建議,并確定向規劃委員會反映的具體方式[15]。在加利福尼亞政府法規布朗條例中[16],明確規定公眾有權參加各種公開的會議,特別是涉及多數人利益的會議,公眾有權旁聽和評價相關規劃事項,有權得到相應的會議材料,可以對會議進行錄音錄像,參會人員沒有登記的義務,即使要作登記,也是自愿性的。規劃委員會在重要會議召開之前,也必須在72小時之前把會議時間、地點和議題通告相關人員(特別重要的聽證會需要提前10天)。為了保證會議的有序進行,對公眾發言的時間規定了一定的限定,并不允許發表重復或與會議主題無關的意見。條例甚至還詳細說明如果會議爭議太大無法繼續進行時,要進行清場,但新聞界的人員和有關的部門工作人員可以留下,會議主席無權制止發言者發表自己的觀點和對規劃委員會的評價[17]。在加拿大的Saskatoon市,為了提高公眾參與的積極性,社區服務部開展四項工作[18]:一是在地方社區協會的指導下,在每個街區成立了地方公民委員會;二是對每個地方公民委員會的成員進行規劃方面知識的免費教育與培訓;三是對重要的街區制定地方區域規劃,分析街區社會經濟發展面臨的挑戰及反映在土地利用上的問題;四是對每個街區逐年的主要指標進行分析評估,如人口數量與結構變化及分析、家庭收入、就業水平、私有財產、犯罪記錄、社會救濟人口比例。讓人們對現狀有一定客觀的認識,并取得了明顯的效果,在各種規劃決策的討論會上,反對的聲音比以前少多了,而且由于公眾對規劃有了充分的了解,土地利用的申請者也能非常規范地辦理有關手續。

韓國的“限制發展區政策(RDZ)”,由20世紀70年代提出之初,受到土地所有者和開發商的普遍反對,到現在被公眾普遍接受的轉變,也充分說明了公眾參與的重要性[19]。在1971年,韓國官方引入了限制發展區政策來防止城市之間發展連成一體及城市的無序發展,由于這個政策影響了私有財產權,受到土地所有者和開發商的普遍反對。從20世紀90年代后期開始了由中央政府推行的RDZ政策的改革,提出了環境友好型土地利用規劃,認為公眾參與的土地利用規劃是解決私有利益與公共利益、國家利益與地方利益矛盾沖突的最好辦法。為了讓公眾了解規劃的重要性,政府加大了可持續發展的宣傳,并在分析可持續發展、財產權和公眾參與基本原理的基礎上,歸納了規劃中可持續發展的五個原則:自然環境的保護、經濟增長中不可再生資源的利用最小化及減少廢物產出量、地方經濟充滿活力和多樣化、滿足人類的需要和社會公正、社會公平(含代際公平)。強調私有財產權的使用,不能破壞環境,在追求最大經濟效益的同時,對社會的負面影響也應最小。從2000年9月開始,RDZ改革進入了國家與公民相互協商的新的階段,人們普遍對限制發展區政策持支持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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