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證券市場存在的意義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證券市場存在的意義范文1
關鍵詞:證券市場;政府監管;自律監管
中圖分類號:D920.4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4)22-0164-02
一、相關概念之明晰
(一)監管與調控
監管自然屬于政府的干預,但干預絕不僅包括監管一類。調控也是一種干預,監管和調控都屬于干預的范疇。監管體現為一種連續的、常態化的過程,而調控一般是觸發某個臨界點時才會進行;監管更主要的是為了避免非系統性風險,而調控更多是為了避免系統性風險;監管能夠懲罰違法違規行為,發揮一定的威懾作用,這一點是調控難以望其項背的。
(二)規制與管制
在英文中,規制、管制同為“Regulation”,含有規范、管理、監督和制裁的意義,并且在大部分場合規制和管制往往是作為同義詞使用的。筆者認為規制和管制含義基本相同,但相對而言規制比管制要更規范化一些。相對而言,規制和管制都更偏向于事中存在,而監管更偏向于事后存在,就這一點來看,監管是與規制和管制都區別開的,因此從這個意義上來說規制和管制并無區分的必要。所以暫且不對規制和管制做詳細區分,而將重點放在區分規制(管制)與監管的不同。就政府規制而言,其概念也沒有達成統一,日本學者植草益在《微觀規制經濟學》中認為政府規制是“在以市場機制為基礎的經濟體制條件下,以矯正、改善市場機制內在的問題(廣義的‘市場失靈’)為目的,政府干預和干涉經濟主體(特別是企業)活動的行為?!盵1]余暉認為政府規制是指“由行政機構指定并執行的直接干預市場配置機制或間接改變企業和消費者供需決策的一般規則或特殊行為”[2]。成思危指出,“管制是政府運用控制權通過行政機構和行政法規對市場進行干預,以求達到糾正市場失靈、提高經濟效益的目的。”[3]通過以上各種意見,可以看出,雖然對“政府規制”的含義仍未形成一個被廣泛認可的通說,但學者們給出的各種定義中有幾點是較為明確、沒有爭議的,第一,政府規制是政府運用行政權的活動;第二,政府規制是政府對經濟,主要是微觀經濟,進行干預的活動。
(三)監管與管制
就監管和管制(規制)而言,規制作為一種國家行政管理,“主要是國家為了維護社會、治安和政治秩序,保障國家行政管理職能實現,而對于社會經濟活動以及對國家機關自身的經濟活動和經濟管理活動實施的日常性和一般性管理”[4]。具體來說,規制和監管在目的、方式、原則,以及側重的角度上都有所不同。
第一,規制的目的在于通過保障和制約國家行政機關權力的行使,對證券市場中各類主體及其活動進行直接管理,以實現對市場秩序的維護;而監管是通過國家對市場的指導調控,調節市場的結構和運行,以排除各種市場障礙,使市場規律能夠正常發揮。第二,規制作為一種行政管理,主要是通過直接命令的方式進行管理,而監管則需要建立在對整個市場宏觀形勢掌握的基礎上。第三,規制一般遵循行政管理特有的命令與服從的原則,而監管以保護市場總體公平與效率為原則,兼顧市場各方利益。最后,規制側重于實現政府的意志而對市場進行管理,在此基礎上兼顧市場各方利益,監管則側重于實現市場總體公平和效率,是以社會本位為視角。
證券市場中規制與監管的區別可以說是“國家行政管理活動”與“國家經濟調節活動”的區別,這實質就是行政法與經濟法調整對象之區別的一個縮影。證券市場監管關系應當由經濟法進行調整,這在經濟法學界已經得到廣泛認可。盡管法學界對經濟法本身的定義仍存在眾多主張,“但從發展總趨勢看,意見在日益接近和趨同。例如大家都把經濟法定義為國家對社會經濟的‘調節’、‘干預’、‘管理’、‘協調’等,都在突出經濟法作為國家公權力介入和影響社會經濟之法這一基本屬性。”證券監管被納入經濟法的調整對象,也是因為其具有了這些特點。其目的應當是排除市場障礙,保障市場自身的調節功能,因此當證券市場健康運行時,政府應當“無為而治”,正如一句名言所述,“政府應當手持短槍,站在門后,槍擦亮、彈上膛,時刻準備著開槍,卻希望永遠不要開槍?!?/p>
二、證券市場監管與證券市場政府監管
對于“證券市場監管”和“證券市場政府監管”這兩個概念的認識,證券市場的監管包括來自政府及其監管部門的監管和來自自律組織的監管,這一點沒有異議,而把來自自律組織的監管定義為“自律監管”應當也沒有異議,可見問題實際就在于,能否將“自律監管”歸入“政府監管”的概念中。這實質上就是由于對自律監管與政府監管之間的關系沒有形成統一意見而造成的混亂,目前國內大部分學者都認為自律監管屬于政府監管的一部分,他們認為自律組織本身已被納入政府監管的對象,其運作過程也要接受政府的監管,更何況在我國,“政府監管幾乎是作為證券市場監管的唯一形式存在的,自律監管作用微乎其微,而且,自律監管的作用發揮也有賴于政府的推動。從這個意義上講,將證券市場監管理解為政府監管也不是沒有道理的?!盵5]因而自律監管雖然相對獨立,但也是政府監管體系的一部分,證券監管基本等同于政府監管。對此筆者持反對意見,認為政府監管即為政府及其監管部門的監管,自律監管即為自律組織的監管,二者相互區別、相互配合、相互補充,是兩種不同的監管方式。
另外,除了對“政府監管”的含義存在的混亂以外,對監管本身所做出的定義也不盡相同,各有側重,例如有學者把監管限于信息披露的范圍內,認為所謂監管,就要抑制信息披露過程中不正當的欺詐行為,實現公平、公正、公開[6]。另有學者給出了類似的定義,“證券市場監管是指證券管理機關運用法律的、經濟的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對證券的募集、發行、交易等行為以及證券投資中介機構的行為進行監督與管理?!盵7]也有學者認為“指政府設立專門機構或由證券交易所及證券交易商協會等自律機構以行政、經濟或法律的手段對證券的發行、轉讓、買賣等市場行為行使的監督管理。”[8]筆者認為,僅就證券市場的監管來說,必然同時包括來自政府和自律組織的監管。另外,對于監管的定義,筆者認為應當加入監管目標的內容,監管目標從本源上決定著監管的方式、對象以及運用的手段,甚至決定著監管的有效運行和長期發展,尤其是在我國,由于股市自身特殊的歷史背景以及發展尚不充分,監管者對股市的監管理念和監管目標都存在很大的扭曲和偏離,已經“偏離了大方向”,監管者更多地停留在對市場指數、對市場運行軌跡的干預和控制,旨在為國有經濟服務,而相對忽視了對投資者的保護和對市場良好秩序的維護。在監管目標和理念上存在的問題已經成為限制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有效進行的痼疾,從本質上制約著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而且,我國《證券法》第一條開宗明義,把保護投資者作為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重要目標,這也應當在對監管的定義中有所體現。
三、明確政府監管的含義
通過對監管與規制、管制、調控及干預等相關概念的辨析,尤其是對監管與規制之間區別的探討,可以看出,證券市場中政府監管的行為應當屬于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其具有經濟法調整對象的一般特點,也具有自身獨有的特點。首先,監管應當屬于政府以國家公權力對證券市場進行干預的活動,這種干預多是間接的調整、指導、管理及監督,需要政府從宏觀上、整體上把握市場的運行現狀和發展趨勢,發現并排除市場中阻礙市場規律正常運行的各種障礙,以實現市場總體的公平與效率。其次,就監管自身特點而言,主要體現為一種連續性、規范性及間接性,相對規制而言,其偏向于事后存在,能夠發揮一定的威懾作用。
為了最終明確政府監管的應有含義,有一點十分重要,就是理順“政府”、“法律”、“市場”三者之間的關系。吳志攀先生提出過證券產業運行機制的“三元結構”,就是指政府、法律和市場三者組成的運行機制[9]。具體來說,首先,在證券市場中政府對市場的監管必須是一種“有限監管”,市場有自身的發展和運行規律,政府需要做的只是保障證券市場的正常發展和健康運行,而不能夠取而代之,以國家公權力推動或控制市場的發展和運行。讓市場的歸市場,讓政府的歸政府,這是監管的精髓所在。第二,我國傳統以來一直有“政法不分家”之說,但這必須予以摒棄,法律的地位至高無上,政府對市場的干預必須以法律為依據,而且需要受到法律的監督,絕不能把法律視為政府監管市場的“工具”,“因為‘工具’不可能比使用工具的‘主體’更重要,而法律比政府更重要”理順了這種“三元結構”中三方之間的關系,有助于明確政府監管的目的,也有助于明確法律在“政府監管”含義中舉足輕重的地位。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證券市場中“政府監管”的基本含義應當是:政府監管部門依據監管法律或其他規范,利用國家公權力對證券市場進行監督和管理,以消除市場障礙,促進證券市場整體公平和效率。
參考文獻:
[1][日]植草益.微觀規制經濟學[M].朱紹文,等,譯.北京:中國發展出版社,1992:19.
[2]張昕竹,等.中國規制與競爭:理論和政策[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25.
[3]成思危.政府如何管理企業[M].北京:民主與建設出版社,1998:15.
[4]漆多俊.經濟法學[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47.
[5]李志君.證券市場政府監管論[M].長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13.
[6]李迅.關于改進中國股市監管政策的探討[J].臺聲?新視角,2005(9).
[7]趙洪軍.中國證券市場監管理念與演變分析[J].經濟縱橫,2006(10).
證券市場存在的意義范文2
【關鍵詞】證券投資基金 存在的問題 對策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經濟總量取得了跨越式的增長,此時證券投資基金也在我國悄然興起,自證券投資基金在我國起步至今,在整體的經濟環境中得到了長足的發展和進步,已經成為我國證券市場中最大規模的機構型投資者之一,并且在國際金融市場中的作用和影響也在不斷的提升,體現出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和地位。但是,近年來,其在我國的發展受到證券整體環境中頻率和價格以及速度和幅度的影響,另外還有投資者個人的投資專業知識限制,使得不能在同國際環境有效接軌的同時,使得在基本的走勢和應用把握上不能很好地確定,進而出現了極大地投資風險,所以,越來越多的投資者開始保守性的選擇風險相對偏低的基金,這就需要在證券投資的發展運行中對其具體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和管理,進而有效改善整體的發展運行環境。
一、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發展存在的問題
(一)整體的證券市場環境制約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
在證券投資基金有效發展的大環境下,實現了投資范圍的擴張,但在逐漸的發展中也使得運行中存在的問題也顯現出來。我國的股票市場是為了有效解決國營企業的發展而興起的,所以發展至今,還是在整體環境中存在著上市公司整體質量偏低的問題,并且在我國并不完善的股市結構影響下,造成了股價市場的波動和投資行為的短期化,影響到股票市場的正常運作[2]。另外,我國證券市場大環境下的“政策市”特征影響到證券市場整體價格,進而制約投資者的決策,并使其成為中國式的獨特風景。這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從長遠來看,這對我國的經濟發展產生想當的消極影響。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不完善
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在一定的時間發展和積累下實現了管理的整體化,但是在具體的發展運行中還是存在著諸多的問題和弊端,比如企業內的人才流動過快,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業考核管理體制的不完善,缺乏合理的企業文化建設,并且沒有有效的激勵機制,所以在強流動性的影響下會使從業人員存在一定的道德風險,并不能有效的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進而反應出整體環境的內部監督體系的不夠完善,這種監督體系的不完善給基金公司的管理帶來了很大的弊端,容易致使一些違法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對基金公司的長遠發展不利,不利于基金公司的長遠發展。
(三)證券投資基金監管制度和法律法規規范不健全
有效的行業規范和制度管理是實現行業整體有效發展運行的前提基礎,但是我國的投資行業內的體系管理現在還不夠健全和完善,使得行業內的部門規章和相關條例繁多,卻沒有有效的實現同國家法律法規制度的緊密聯系,而且相關規范只停留在理論性的表述范圍之內,缺乏實際操作中的指導性,進而造成產品發展和運作過程中的難以確保安全性和獨立性的發展因素。另外,在具體的發展中,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在實際操作中缺乏作為合理法律主體的信托人,使得在具體的發展中難以實現有效的管理和監控。這就需要在具體的發展應用中,國家相關政府部門和機構在高度重視的基礎前提下,完善各項法律法規制度。
二、有效解決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發展問題的對策
(一)改善證券市場環境
就當前而言,我國的證券市場環境不甚完善和成熟,這就需要從整體而全面的環境出發進行行業實際環境的改善和發展。其中尤為重要的是提升上市公司的整體質量,以確保證券市場環境的內部合理性,這就需要上市公司改善內部治理結構,并通過有效的重組或合并實現企業整體資源的優化配置,強化對于證券市場的監管力度[3]。這樣才能改善證券市場的經濟環境,促進其快速健康的發展。
(二)加強基金管理公司的內部控制
在進行內部控制管理的強化時,需要在明確獨立崗位職責的基礎上,使整體的運行監督環境處于合理有效的水平,能夠有效的完成各自的工作,各司其職,進而建立起科學合理的信息隔離制度,保障客戶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建立良好的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環境,樹立科學完善的公司企業文化。這樣在加強管理的同時又能增強企業的凝聚力,增強員工對企業的認同感。
(三)健全基金監管體系
在明確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市場缺乏合理完整的法律支撐的基礎上,在具體的發展應用中,國家出臺了《證券投資基金法》等規范性的法律文件,但是在具體的執行中還是存在著具體實施中范圍界定的出入,所以,相關機構在加大制度規范管理力度,在從基本行業內的低成本和告失效以及專業性強等基本特點的支撐下促進行業內的良性發展和經濟,建立有效的市場監督管理體制。同時,在加強監管的同時要注重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指出違法的成本和代價,防止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
三、結束語
證券投資基金對于證券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有著極大地積極推動意義,所以,在我國當前的發展狀態下,我們應該正視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在明確基本缺點的基礎上有效的提出可行性的策略,以在各個環節完善我國的證券市場整體大環境,進而有效的推動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和運行,并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參考文獻:
[1]邢雷.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現狀及對策研究[J].四川經濟管理學院學報,2007,02.
證券市場存在的意義范文3
一、現代證券投資組合理論的發展
現代證券投資組合理論,由美國經濟學教授馬柯維茨在1952年提出。其意義在于建立一個最佳投資組合,也就是股票、債券等的最優選取和最佳集合,以獲得最大的收益,同時將承擔的風險降到最低。隨著證券市場的不斷發展,現代證券投資組合理論的意義逐漸顯現出來,也呈現出自身特有的發展方向。
(一)實用化
在實際應用中,最初的現代證券投資組合理論十分復雜,一般人難以掌握,短時間內也很難得出正確的結果。同時,證券市場上的數字是不斷變化的,只要發生變化,就要重新進行組合、計算。對數字計算不甚熟練的投資者來說,這是一個艱難的過程,而即便是比較專業的投資者,久而久之也會產生厭煩情緒。為了解決這一問題,相關人士提出了簡化證券組合分析的模式和方法,大大降低了現代證券投資組合理論的運用成本,使得現代證券投資組合理論朝著實用化的方向不斷發展。
(二)自由化
如今,證券市場上的證券、基金種類繁多,投資者擁有多種選擇性?,F代證券投資組合理論通過不斷完善、融合,開始變得簡明、便捷,使得投資者可以根據自身需要、喜好等因素,綜合衡量證券產品的風險和收益,進行自由組合。也就是說,現代證券投資組合理論給予投資者的自由性很強,不再將投資者固化為熱衷收集財富的形象,也不再對投資組合作出假定組合,比較來說,現代證券投資組合理論較之最初的理論模式在內容和實用性上都有了很大的進步。
二、現代證券投資組合理論的局限因素
自創立以來,我國證券市場有了長足的發展,但由于建立時間較短,在發展中也受到了一定因素的制約。
(一)證券市場本身的性質
1.風險性。我國證券市場還處于初步發展階段,其自身存在較大的風險性,使得現代證券投資組合理論通過投資組合來降低風險性的效果無法得到切實、有效的發揮。證券投資本身的風險,可分為系統風險和非系統風險。一般來說,系統風險包括政策風險、利率風險、購買力風險等。這些風險是無法通過企業自身力量規避的,因此,投資者不能依靠現代證券投資組合理論的有效應用將風險化解。非系統風險是由于企業運營、收益等因素而產生的、只對個別企業產生影響的一種不確定風險,具體包括經營風險、信用風險、財務風險等,能夠通過現代證券投資組合理論將風險分散。研究結果表明,目前,在我國證券市場的總風險中,系統風險的比例較大。也就是說,運用現代證券投資組合理論降低風險的可能性和效果都不理想。2.波動投機性。目前,我國證券市場具有新型市場的特點,受到各種不確定因素的影響,價格指數波動性大,處于高波動階段。并且我國股市的動態市盈率偏大,具有資產價格泡沫的典型特征,投機性很大,泡沫成分太多。由于自身的這種性質,導致運用現代證券投資組合理論的有效性降低。
(二)自身的缺陷
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還不夠成熟,目前存在的主要缺陷為:市場效用不明顯;投資者結構不合理、投資觀念不成熟。1.市場效用不明顯。現代證券組合理論是建立在有效運行的證券市場的基礎上的,因此,證券市場各項作用的發揮對現代證券投資組合理論的有效應用,具有重要意義。目前,我國證券市場尚處于初級階段,在市場體系、市場運營理念和運行模式上,還存在一定的不成熟因素,制約了現代證券組合理論效用的發揮。2.投資群體存在弊端。現代證券投資組合理論對投資者的要求很高,要求投資者具有基本能夠應用這一理論對證券進行分析和選擇的能力,因此,投資者必須同時具備執行力和知識性。然而,目前我國投資者群體還不成熟,存在一定的弊端。首先,我國投資者中的個人投資者占比比較大,機構類型的投資者較少,以個人投資者為主的證券市場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也不利于監管。其次,我國投資者的總體文化水平較低,對于專業性強、理論復雜的證券投資知識,大多數人無法消化和理解。個人投資者大多是通過口口相傳或書籍、網絡獲取投資信息,多數是一知半解,在做具體的投資決策時,要么跟風,要么盲目選擇。
三、創造有利條件,充分發揮現代證券投資組合理論的重要作用
理論指導實踐,實踐產生理論,二者相互作用的?,F代證券投資組合理論對證券市場局限性的克服,健康、穩定的發展具有重要指導意義。因此,要創造有利條件,促進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進而充分發揮現代證券投資組合理論的重要作用。
(一)發揮政府職能,減少干預
我國的證券市場是在計劃經濟時期建立的,發展時間較短,本身存在一定的弊端。而且,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管理方法不充分,這些掣肘之處無法運用證券市場本身的力量來消除。因此,政府要充分發揮宏觀調控作用,運用自身的職能,有效引導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同時,政府宏觀調控的方式和力度要控制在一定的范圍內,要善于發揮政府職能的指導作用,而減少直接干預,給予證券市場足夠的發展空間。
(二)完善法律法規,監管到位
目前,現有的證券法規專業性較強,實用性差;限制范圍小,標準不明確,使得證券市場上的不規范和違規行為屢屢發生。因此,必須加快制定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增強實用性和監督力度,保障證券市場的良好運作,維護投資者的利益。我國證券市場的管理部門眾多,常常出現交叉管理或推諉責任、不作為的現象,導致監管上漏洞重重。因此,相關部門應積極發揮自身的職能,形成獨立又相互聯系的監管模式,保證證券市場的良好運行。同時,要健全舉報監督制度,提高社會監督力度。
(三)提高信息效率
證券相關信息的順暢流通,是證券市場和投資者準確判斷風險和收益的一個重要途徑。針對我國證券市場信息效率低下的問題,相關部門要不斷加強信息的傳播效率,保證證券信息的公開性、及時性、有效性。首先,要保證證券信息被相關人員所了解,確保信息對稱。只有保證所有投資者都擁有對等的信息知曉權,才能使證券市場實現公平性原則。其次,保證所有的有效信息都能夠及時傳遞。及時、有效的信息獲取,能夠給予投資者足夠的時間去規避風險或調整投資組合。再次,確保信息以最快的速度傳遞出去,以保證其有效性。
證券市場存在的意義范文4
一、資本利得稅對比現行稅制的優越性分析
當我我國證券市場的交易成本主要由兩部分組成:一是固定的、雙向征收的3.5‰傭金成本;二是固定的、雙向征收的2‰的證券交易印花稅。于是,在此種體系下,一筆交易的完成所需費用為5.5‰;與國際上傭金制度和稅收政策的變革趨勢相比較,我國證券市場交易成本明顯偏高。分析現行稅制的特點,我們發現主要存在以下幾個問題:首先,過高的交易成本損害了投資者對我國證券市場的信心,而如我們所知,證券市場是虛擬資本市場,維護投資者的信心和利益對于這個市場的穩定發展至關重要。其次,高交易成本不利于競爭機制的培育;固定的高傭金制度實際上是對目前尚相當落后的證券行業的保護,不利于我國證券業的行業重組和業務創新,難以實現優勝劣汰。第三,高交易成本阻滯了社會資源的有效配置,加大了我國經濟結構調整的成本和難度;這不僅削弱了上市公司的競爭力,影響了現有企業的低成本重組,而且加速了我國資本的外逃。第四,現行稅制對交易活動本身征稅,而不論該筆交易的盈虧,這種“一刀切”的做法常常會起到拉大目前市場上已經十分懸殊的貧富差距的作用,有悖于稅收理論中的量能原則和公平原則。
與現行稅制相比較,資本利得稅的優越性是比較明顯的。
所謂資本利得稅,簡單而言就是對投資者證券買賣所獲取的價差收益(資本利得)征稅。在西方發達國家的證券市場中,一般不征收或征收極低的印花稅,代之以對資本利得征稅。在這樣的稅收體系下,一般能起到“多獲利者多交稅”的效果,對資本市場的貧富兩極分化能起到一定的自發抑制作用。不僅如此,當市場活躍時,由于獲利者的絕對數量和獲利程度都大大提高,稅收收入將隨之有一個較大的增幅,從而對正日漸升溫的市場起到持續自發“抽血”的作用,有利于市場理性的維持和千衡發展的實現;當市場低迷時,獲利者給予數量(通常會)下降,但由于做空機制的存在,市場上仍不乏投機獲利者,此時對資本利得進行征稅,在客觀上起到了抑制空方投機獲利空間、減輕(甚至免除)多方稅收負擔的作用,有利于市場走出低迷、重新振作。簡言之,資本利得稅體系及其內在的自發調節市場起落的機制有利于市場的穩健發展;當然,西方發達國家證券市場也是經常起伏動蕩著的,那是因為決定市場升降趨勢的因素為數甚多,而稅收對市場的自發調節作用也有其客觀上的局限性。另外,資本利得稅制度下“多獲利者多交稅”的具體實施效果比之印花稅也更好地體現了稅收征管的量能原則和公平原則。
在我國,以資本利得稅代替印花稅作為資本市場的主體稅種,還具有特別的意義。
如我們所知,我國股票一、二級市場在實際上是相互割裂的,二者存在相當大的價格差;并且一級市場資本利得收益具有明顯的短期性和單純性特點,因此單對一級市場的資本利得征稅,不但在現實上是完全可行的,而且對解決目前市場中存在的一系列重大問題將有十分重大的意義。如果按20%的比例稅率計算,只要新股上市后漲幅在50%以上,則征收資本利得稅所得就會超過按10%籌資額減持國有股的所得。因此,其現實意義是非常明顯的:通過對一級市場征收資本利得稅所獲取的新增收益補充社?;穑涂身槃萁档蛧泄蓽p持售價,從而為有關利益方在定價問題上達成共識創造關鍵性的條件。其合理性體現在如下兩個方面:其一,一、二級市場的割裂主要體現在二級市場價格水平遠高于一級市場,由此造成絕大多數新股上市都有相當可觀的漲幅,一些析股的漲幅甚至超過100%,一級市場普遍存在的這種超額收益與其所對應的風險是極不相稱的,也是非市場化取向的。從公平稅賦的角度看,應該對一級市場存在的這種低風險高收益征收資本利得稅,這有助于維護投資者財富增量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其二,在很大程度上是國有股暫不流通導致了兩個市場的割裂,那么對于由此在一級市場產生的超額收益,理應通過征收資本利得稅的形式來“彌補”國有股暫不流通的“損失”。在一級市場引入資本利得稅不僅是解開國有股流通難題的鑰匙,而且它將對整個資本市場的規范發展產生積極的影響。首先,它實際上降低了一級市場的收益水平,對于申購成本很低的普通投資者來說,征稅以后仍然能夠保證獲得較好的投資收益;但對于申購成本較高的融資申購來說,征稅將可能使其面臨虧損;因此,征稅將遏制融資申購行為,提高申購中簽率,從而保護一級市場投資者的利益。其次,根據所得稅制的超額累進原則,對于漲幅過大(往往是小盤股)的還可以在20%的基礎上實行加成征收,由此可以打擊“惡炒”小盤股的行為,加強價值型投資的市場主導地位。再次,它可以促進新股發行市場化的改革,為一、二級市場的接軌創造條件,最后,先行在一級市場試點資本利得稅可以為我國全面推行資本利得稅政策積累經驗;畢竟,如赫如玉先生指出的,一般來說新興證券市場征收印花稅,成熟的市場則以所得稅為資本市場主體稅種;免征印花稅、改征資本利得稅隨著各國證券市場的日漸成熟日益發展,將成為全球證券交易稅制演變的長期趨勢;從我國證券市場的長遠發展來看,以資本利得稅代替證券交易印花稅,也是大勢所趨。
二、我國二級市場推行資本利得稅的可行性分析
盡管單就理論分析,以資本利得稅替代印花稅作為我國證券市場(二級市場)的主體稅種具有必然性,但就目前客觀情況看,筆者認為立即推行這一稅收體系的替代時機尚未成熟。過去數年中,證券市場對開征資本利得稅時有議論,但最后都未能實施,2001年11月間,為扭轉股市連續數月的低迷態勢,財政部還調低了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而資本利得稅的推行則仍被排除在政府的決策選擇之外,足見政府對開征此稅的謹慎。就客觀情況看,目前在二級市場推行這一稅種存在如下困難;
1.技術方面的困難,也即“利潤確定”的困難性。是按當筆交易課征或是按當月累計交易所得課征?如果出現當期虧損是否可以抵扣?又如何進行抵扣?如此等等,都需要有具體的規定。同時,開征此稅需要有先進的稅務電子化系統和科學的稽查技術,才能對利潤進行及時準確的確定,而目前我國顯然還不完全具備這樣的科學技術條件。
2.就監管方面要求看,顯然對利得征稅有其合理性,但因為利得稅遠較交易印花稅復雜,核算利得困難而且操作可行性差,因此推行開來會對證券市場產生不利影響;從世界范圍來看,凡是征收交易所得稅的國家,均對交易的損失補償作了相應的規定,使得交易所得稅是在凈所得的基礎上進行征收,而這一環節的完善不但需要技術上的配套,同時還需要監管體系的更加完善,以防止投資者通過資產的轉移以規避交易所得稅。從目前的情況來看,我國的監管機構要想做到這一步,短期內是有一定難度的。
3.開征資本利得稅必須充分估計到其對證券市場的沖擊力。我國曾于1994年底盛傳將開征證券交易稅和股票轉讓所得稅,引起軒然大波,股指巨幅震蕩。而同期臺灣證券市場也因擬開征資本利得稅而造成股指大幅滑落,以至于臺灣證券管理當局不得不宣布無限期擱置對資本利得稅的課征。因此在國內設立資本利得稅應持相當謹慎的態度,特別是在目前印花稅率本已較高的情況下,設立該稅種可能會使投資者產生增稅的印象,從而引發市場大幅振蕩。
證券市場存在的意義范文5
關鍵詞:證券市場證券監管衍生監管體系
證券監管是指證券市場管理機構運用行政、經濟和法律手段,對證券的發行、交易以及證券經營機構等市場主體及其行為的規范性的監督管理活動。多年來,證券市場發展的經驗教訓表明,市場與市場主體的成熟與否與證券監管的成熟與否是相輔相成的。系統完善的證券監管體系是證券市場基本功能得以充分發揮的保障,是證券市場基本功能正常運轉的外在條件。伴隨金融對外開放,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必將面臨新的機遇與挑戰,而有效的市場監管就顯得尤為重要。如何建立適應我國的證券監管體制,己成為一項十分急迫的任務。
一、我國目前證券監管體系存在的主要問題
盡管我國證券市場有明確的監管原則和目標,但在實際運行過程中,由于我國特殊的經濟環境和發展階段,使證券監管并不能充分而有效的運行,還存在很多不足,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缺乏統一的監管體系。
我國目前采用的是集中統一型監管模型,也稱政府主導型模型,其特點:一是強調立法管理,具有完備的證券法律、法規體系;二是設立統一的全國性的證券管理機構承擔監管職務,與自律性監管模型相比,這種監管模式更具有權威性,更加嚴格、公平、有效地履行監管職能。根據我國的具體國情和市場發育程度,目前選擇集中統一型監管模式無疑是明智的,但僅僅依靠監管會及其派出機構,顯然是無法搞好證券監管的,需要建立一個功能完善的,包括自律組織在內的監管體系。同時證券交易所一線監管的失靈,又使監管環節中斷,無法預警和防范市場風險,整個監管體系出現機構殘缺、功能缺損的現象。
(二)證券市場自律功能尚未充分發揮作用
首先是自律組織不健全,據統計在目前近千家證券商、中介機構中,加人中國證券業協會的團體僅為121個;其次是自律組織管理混亂,現階段的自律組織,形式上由兩個證券交易所及其證券公司、中國證券業協會和地方證券業協會組成,但實際運行中,各方彼此獨立,地方證券業協會隸屬關系各異,難以協調工作,中國證券業協會和地方證券業協會大多屬于官辦機構,機構負責人多是由政府機構負責人兼任,與《證券法》規定的自律組織是通過對自身會員的自身約束、相互監督起到對政府監管的補充作用的精神相矛盾。另外,作為證券市場的組織者,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由于管理機制不同,對證券監管力度也存在差異,致使各證券交易所在執行仲裁和行使懲戒職能時會出現不一致,所以,證券交易所的一線監管作用不強。
(三)現行證券法律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增加了監管的難度
我國現有的法律框架還不完善。其一,缺乏相應配套的實施細則和相關法律,如《證券交易法》、《證券交易所法》、《投資公司法》等有關法律尚未出臺,這不僅使國內現有的交易行為缺乏必要的管理依據,而且證券法規體系不完善,不可避免的帶來可操作性差等問題。其二,在具體的交易規則等方面,影響公平、公正交易的因素尚未得到有效禁止,如《公司法》缺乏有效保護少數股東權益的條款,這也不符合國際慣例;其三,在法律體系的協調方面存在不足,最突出的是地方法規和全國性法規的矛盾;其四,對證券市場證券商的規范化管理和監督執法存在局限性,尤其表現在對一些特殊主體監管不力,如對少數證券公司在從事證券及非證券自營業務時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管和處理缺乏力度。
(四)政府監管職能錯位
與成熟市場經濟國家對資本市場的監管相比,我國政府的監管存在明顯的職能錯位,這也是我國目前證券市場中存在的最大的問題,并由此造成了政府管理效率下降和行業自律作用削弱。目前證券監管部門疲于應付證券市場中不斷出現的經常性問題,缺乏中長期的證券市場戰略規劃研究;同時在監管手段上,仍注重計劃與審批手續,將指令性管理手段照搬于證券市場,這種違反證券市場操作的強制性管理方法成為證券市場秩序混亂的誘因,也是幾年來證交所自律作用微弱,證券協會形同虛設,發揮不了應有的自律功能的主要原因。
(五)監管人員素質不高。
證券監管是一項政策性、技術性、操作性都很強的專業工作,要求從事此項工作的監管人員具有較高的政治素養、專業水平和道德水平。而且,在國際化的條件下,新的金融衍生工具、市場操作手段也會應運而生,這就需要市場從業人員的素質與之相適應。但從目前來看,我國各級監管人員在數量、知識結構、業務素質等方面難以適應監管工作的客觀需要,因而監督管理人員素質的提高是提高監管水平的關鍵。
二、改善證券監管的幾點措施
(一)順應混業經營的發展趨勢,組建一體化的衍生監管體系
由于混業經營將是我國人世后金融業發展的必然趨勢,因此在我國目前的保護性過渡期內應該改變以往的分業監管體系和方法,逐步建立起與混業經營相適應的監管體系,加強整個金融監管的協調和合作,定期不定期的就監管中的一些重大問題進行協調、交流監管信息,解決好分業監管中的一些重大問題,研究對策,有目的、有計劃地聯合建立金融監管方面的公共制度,如通報制度、質詢制度,提高監管質量和效率,為全面混業監管做好準備;另外,還要提高素質,明確職責,改進手段,強化聯合監管力度,不斷提高綜合監管的水平和效率,有效防范金融風險。
(二)加強自律管理,完善市場機制
證券市場的復雜性,法律的滯后性兼之證券管理機構超脫于證券市場之外,使得證券管理機構不能及時明察證券市場的發展變化,很難實現既要保持市場穩定有序,又要促進市場高效運作的管理目標,所以,我國在對證券市場實行全面監管的同時,應借鑒英國式的自律性監管體制的做法,加強自律組織的建設,以法律形式確認自律機構的法律地位,賦予其制定運作規范、規劃,監管市場,執行市場規則的權利;應明確規定自律組織承擔日常業務管理,有權制定、執行日常業務管理規則,并行使懲戒職能;建立我國證券業自律組織體系,這種體系由證券業協會和交易所組成的證券交易所協會組成,但自律組織并不是完全脫離證券組織機構,而應接受其指導、監督和管理,具體可以通過自律組織資格授予工作考核以及自律自治管理規則審批、授權、仲裁等方式進行,政府監管機構應采取措施,促使各證券交易所和證券公司建立市場監察部,加強內部管理,政府應扶持證券業協會的發展,使其在對從業人員的資格認定,市場交易活動的監視,市場參與者的管理、信息披露及專業技能培訓等方面發揮作用;應改變目前證券業協會大多屬于官辦機構和機構負責人多是由政府機關負責人兼任的做法;同時應明確各地方證券業協會的隸屬關系,建立統一的自律組織體系,統一證券交易所的管理體制,以便更好的發揮各自的職能作用。
(三)加強證券市場的法制建設,健全和完善法律體系
我國證券市場立法滯后,法規不完備,沒有形成完善的證券法規體系,在證券市場發展的過程中,國家沒有及時制定相應的法規和政策,相當長時間沒有出臺證券基本法,其間雖然制定法規法章250項,但大多屬于臨時應急性質,缺乏穩定性。1998年《證券法》雖然出臺了,但與之相配套的實施細則和相關法律,如《基金法》、《投資信托法》等遲遲未出臺,這在法律手段上,表現為可操作性差,執法力度弱,因此應盡快出臺《證券法》的實施細則,以便細化法律條款,增強可操作性,盡快制定《基金法》、《期貨法》,處理好《證券法》與相關法律的銜接,避免出現不一致問題。證券監管機構應根據市場出現的新問題,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對市場變化保持靈敏反應。
(四)建立完善的信息公開披露制度
包括為批準一項許可申請所必要的初步信息,為進行持續監管所要求的定期信息,在視察或危急情況下的非常信息,為實行有效監管,需要獲取整個市場組織的質量信息、市場交易信息、市場數據信息、公司運行信息,相應建立合理的信息披露制度,如向主要上市公司派駐監管員制度,定期報送風險報告和監管報告,隨時報告重大風險事項,實行市場監管督辦制度,限期整改、分級上報;實行監管質詢制度,要求被監管方對資料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做出解釋;實行監管公告制度,隨時向公眾公布監管結果,公布舉報電話,建立投資者、中介機構、新聞媒體參與、證券會實行的“四位一體”社會化監管。
(五)積極參與國際證券監管立法,努力推進證券監管的國際合作與協調
證券市場存在的意義范文6
金融證券市場是國家歷史和國情不斷發展變化的產物,其監管的有效性和規范性也是不斷發展變化的。想要保持金融證券市場的平和穩定,市場監管就是其中的重要基礎。在龐大的監管體系中,證券監管機構擔當著大腦中樞的重要主導作用,為確立有效的監管體制何提高金融證券市場監管的效率性發揮了重要的意義。之所以要做好我國金融證券市場的監管工作是為了避免證券市場過分波動,帶來不必要的經濟損失。然而,通過近幾年的調查和研究不難發現,雖然中國的金融證券市場告訴發展,但是仍然不可避免的在發展過程中出現了許多問題,使金融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備受困擾。因此,本文通過對我國金融證券市場的監管問題進行研究和分析,試圖進一步完善我國金融證券市場的監管制度,加強對金融證券市場的監管和維護。
一、我國當前金融證券市場監管存在的基本問題
1.監管主體缺乏監管的獨立性。我們在這里強調我國的金融證券市場的監管缺乏獨立性,主要從監管機構的角度出發的。監管機構在實行監管職能的時候,不可避免的要考慮到證券市場的高風險性、突發性、廣泛性等特點,這將導致分管的權限分散開來。這樣監管的結果就是被監管人(通常也就是自由經濟人)與監管機構之間容易出現責任的相互推諉,導致監管機構監管效率低下或抵御風險的能力降低。由于金融證券市場的監管機構其性質還是全力機關,這就不可避免的希望加大自己的權力而減少自己的責任。證券市場監管機構的組成人員在薪金、工作條件、權力使用等方面一旦出現分化,就為者留下可乘之機,不少特殊的利益集團也就此掌握監管機構,使之喪失監管的獨立性而成為利益集團的工具。
2.金融證券市場中介機構監管存在漏洞。隨著我國金融證券市場的不斷發展,我國證券市場中的中介機構隊伍也隨之壯大,不少中介機構在涉及到股權結構、治理機制等方面,表現出比較嚴重的問題。由于中介機構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成長起來的,因此在我國證券市場發展尚不成熟、法制尚待健全的階段中,就為這些日常管理、規章制度、行為規范都存在缺陷的中介機構提供了發展的溫床。這些中介機構中,有的為了牟取私利,不惜違背職業道德為企業做假賬或提供虛假證明,直接或間接誤導了投資者,造成了經濟損失,并且擾亂金融證券市場的交易規則和交易秩序,對我國證券市場監督管理造成了不小的沖擊。
3.金融證券市場監管手段陳舊單一。總體而言,我國現在用于起到監管作用的法律法規過于單一和抽象,在具體的操作實施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難度,常常導致這些法律法規在監管實施的過程當中無法做到“有章可循”。我國目前已有的證券相關法律有《證券法》、《公司法》,雖然證券金融市場的法律體系也在日漸完善,但是從總體上看仍存在不少的漏洞和不足。我國目前還缺少一些有效的金融證券市場的法律法規,例如《證券交易法》、《證券信托法》、《證券信譽平價法》等,這就為證券市場的監管埋下了隱患。除此之外,在我國的經濟發展歷史過程中,計劃經濟是一種特殊的經濟體制,這或多或少的加深了政府對經濟的干預。作為市場的監管主體,金融證券市場的監管者有不少法律意識還淡薄,市場自我調節的能力弱化。當前我國的證券監管的經濟手段,還停留在重懲罰而輕獎勵的低級層面。
二、如何做好金融證券市場的監管工作
1.進一步完善監管的法律體系。前文已經說到,我國的金融證券市場監管體系并不完善,監管手段還十分陳舊和單一。為了改善這樣的情況,首先要晚上監管的法律體系,除了基本的《證券法》、《公司法》,還要填補《證券交易法》、《證券信托法》、《證券信譽評價法》等法律法規的空白,使投資者能夠得到進一步的法律保障。在行政手段方面,要盡可能減少政府的過多干預,以更為市場化的方式來進行監管。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代替政府指令的力度要加強,使政府即使參與到金融證券市場的監管中來也要嚴格遵循有關的法律法規,徹底轉變監管中的“官本位”思想。
2.充分發揮金融證券市場的自律功能。首先要健全自律組織,增加證券商、中介機構加入中國證券業協會團體的人數。其次是要加強自律組織的管理,因為我國的自律組織是由兩個深交所和上交所、中國證券業協會和地方證券業協會組成的,他們在實際的運作中是彼此獨立的,只有做好自律組織之間的協調工作,才能對監管者起到自身約束、相互監督的作用,對政府監管不足起到彌補的作用。深交所和上交所雖然在管理機制上各不相同,監管的力度也存在差異,但是通過執行仲裁和行使懲戒職能同樣可以達到良好的自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