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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范文1
關鍵詞:城市規劃設計;歷史文化名城
引言
城市是人類發展到文明時代的一個重要標志,城市也是人類從穴居時代走出來的一個重要標志,城市是隨著人口聚集和生產力的發展而形成的,城市是人類財富和智慧的結晶,城市建設反映了時代的經濟特征和文化特征,城市的出現本身就是一種文化現象,是人類知識水平發展到一定程度才出現的,城市的文化價值是它延續和發展的決定性因素,我們看古今中外著名的歷史文化名城,這些名城為什么能夠成為世人關注和向往的圣地呢?這里的奧秘就在于其這些城市保持了本民族和特定歷史時期的積淀,我們要把最具價值的文化遺存完整保留下來,并且把這些文化寶庫留傳給我們的后代。這里所說的歷史文化名城是指保存著豐富的特定歷史時期的特征,并且具有重大的歷史價值或者革命價值的城市。文物古跡是一種不可再生的資源,歷史文化名城是中國古代文化和民族文化沉淀積累的承載體,也是歷史和文化發展的見證。
1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內容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內容可以概括為點,第一,繼承和發揚優秀歷史文化傳統。這里,對古城格局和傳統風貌提了保護和延續兩層意思,對現狀完好的應予保護,新的建設則要求延續,延續格局和風貌特色應成為古城地區的建筑創作設計的一項原則。新建筑的形象要考慮與傳統建筑的對話與聯系,作到既有時代感,又與歷史相呼應。歷史文化名城中格局的構成是綜合的,就其字面的意義講是平面的布局、道路的走向等,但格局和風貌是不可分的,現在一些古城拓寬了歷史上的道路,兩邊蓋起了高樓,格局似乎還存在,風貌卻全然失去了,這種作法是不合適的;第二,保護文物古跡和歷史地段;第三,保護和延續古城的格局和風貌特色。
2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設計策略
名城保護規劃應體現出對物質要素的保護,也應運用景觀設計的方法,即將城市設計的概念引入名城保護規劃之中,規劃將城市風貌景觀和特征景觀,物質景觀和人文景觀加以歸納,劃分為兩大類,即眺望型景觀和游覽性景觀,并以此為基礎,考慮景觀的價值和開發條件進行分級,這樣就明確了保護重點和開發利用的方向,作為下一階段的詳細規劃整治規劃和城市設計的依據,景觀設計在名城保護規劃中的運用,強調的是對一切景質要素的控制規劃,這樣就體現了名城保護規劃的控制性,城市景觀分布的空間性,要求名城保護規劃具有與之相適應的空間結構,即不同的城市風貌區和景觀區之間的過渡和銜接,規劃從滿足觀賞和游覽的要求出發。對不同景觀風貌區內的人文景觀和建筑景觀集密地區確定為切點,再以街道軸線作為連接和過渡空間。以空間性的點、線、面結構。把城市風貌區,節點有序的組合在一起,構成相互協調、有機聯系。新舊組合的城市景觀序列,增加了歷史文化名城的內涵。方便游覽。有利于促進名城保護工作、新區建設和旅游業的發展,景觀設計的運用。應避免以往名城保護規劃僅就文物點和歷史風貌區的保護范圍作出規劃安排。這樣將規劃控制范圍擴大到全部城市區域及其周圍地區。對名城歷史風貌保護和塑造新的城市形象適應現代建設和經濟發展的要求以及環境保護都是有益的。對于歷史文化名城的優秀歷史文化遺存的規劃保護應由點及面,名城保護規劃中不但要明確對文物主體的本身進行有效保護。保存其作為歷史文化的載體,同時更重要的是以點帶面。即以文物點保護帶動以地方文化和歷史文化內涵為內容的歷史文化環境的保護,讓優秀的歷史文化遣存在它本來產生和發展的文化氛圍中。繼續存在和發展下去。使生活在現在的人們能感覺到歷史性的生活氣息,對歷史文化遺存的保護是為了更好地加以利用。一方面可以為旅游業發展提供資源條件,不同類型的歷史文化和自然資源。一方面可以為人們提供學術研究提供實物價值??梢蕴峁┴S富的游覽和觀光體驗,應注重歷史信息保留的原真性,在為旅游開發需要對各類文物保護點和歷史文化遺存徊以修復和恢復時。應做到整舊如舊。局部更新的保護方法,不要把現代人工修飾和現代建筑手法的痕跡。破壞了歷史遺存的原有格局和意境。從而達到恢復和保護的目的。使歷史文化遺存的歷史環境和主體得以完善停留,對文物古跡和歷史遺存的開發利用。即各類景點和游覽點的開辟應從長遠保護和發展的角度出發加以考慮。以文物保護的可持續發展和長遠保護的目的出發。
3 城市空間的發展與保護
城市空間的發展與保護應相互補充、相互促進。要解決城市空間的發展與保護應遵循以下三種發展模式:
1)城市的集聚發展模式。這種方式適用于發展不快的古城。
2)郊區化,表現在城市區域內母城、子城的發展相互關聯以及空間結構、建設郊區的空間與古城空間相協調,這種方式一般適用于發展比較快的古城。
3)分散化城市發展。表現在城市的城鄉關系、城市與區域發展的相互協調的網絡關系用于發展快的古城。
4)傳統建筑面貌的繼承與發展。城市的風貌總是受到政治經濟因素、歷史文化風俗習慣、地理氣候等的影響,而不能單純地理解為建筑物的風格。城市風貌也包含城市結構、布局、標志、天際輪廓線、街道廣場等。因此各個城市具有其獨特的個性。我們在繼承文化遺產的同時又要吸收現代科學技術,創造時代的新氣息,還要處理好新老建筑的關系,使它們在高度、尺度、線條、色彩等方面與鄰近老建筑相協調。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范文2
關鍵詞:歷史文化名城;名城保護規劃;保護規劃體系
Abstract:Conservation planning of historic city has been the core of historic city protection system. In practice it has been established conservation planning theory and technical standards on protection levels and objects, principles and methods. Thirty years of urban conservation experience proves that urban conservation planning is a whole level work, conservation planning is not only to protect the urban heritage on "crossed" planning, more importantly to protect the urban heritage through the "off-line" urban planning control, which requires a whole conservation planning system at all levels to support.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make protection concept through to all aspects of urban development and construction, this is where the essence of conservation planning.
Key words:historic city ; urban conservation ; conservation planning system
中圖分類號:C9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4144(2016)-08-13(5)
1 把握名城保護規劃的真正內涵
對于保護規劃的必要性早在名城保護制度創立開始就格外強調。1982年國務院公布第一批名城時就明確指出:“各有關省、市、自治區的城建部門和文物、文化部門應即組織力量,對所在地區的歷史文化名城進行調查研究,提出保護規劃”。對于什么是名城保護規劃,1983年《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關于加強歷史文化名城規劃工作的幾點意見》中指出:“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就是以保護城市地區文物古跡、風景名勝及其環境為重點的專項規劃,是城市總體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痹?993年全國名城保護工作襄樊會議上名城保護的內容被總結為“保護文物古跡及歷史地段,保護和延續古城風貌特色,繼承和發揚優秀傳統文化”。2005年《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規范》對名城保護規劃的定義是:“以保護歷史文化名城、協調保護與建設發展為目的,以確定保護的原則、內容和重點,劃定保護范圍,提出保護措施為主要內容的規劃,是城市總體規劃中的專項規劃?!?008年國務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的內容主要也是針對保護規劃與實施做出具體規定,可見保護規劃在名城保護中具有重要的主導作用。
然而,名城作為一個整體,與其他不可移動物質文化遺產的最大區別就在于其動態性。城市是一個不斷發展、更新的有機體,始終處于新陳代謝過程中,一成不變是絕不可能的。對于名城而言,保護不會也不可能是全部,除了保護,如何保留、改造、更新以適應新的城市發展需要,是名城保護必須面臨的問題。遺產保護的必要性與城市發展的必然性,使名城保護的內容與方法不僅要包含對遺產自身保存與維護問題,同時還包括對遺產所處城鄉環境的變化與發展的控制與引導問題,兩者同樣重要[1]。名城保護規劃不僅是一種針對歷史遺存的技術措施和方法,而且是通過各種方法使一定規模的城市環境保持整體的和諧關系,是涉及城市發展的整體性、全局性問題?!皻v史文化遺產保護作為城市發展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已成為規劃建設中必不可少的內容。城市歷史保護不僅意味著文物古跡或歷史地段的保護,而且還包括城市經濟、社會和文化結構中各種積極因素的保護與利用”[2]。因此,名城保護要從城市全局和整體發展來做好保護和規劃工作,名城保護的理念要貫穿到城市發展戰略和城市規劃的各個層面,這才是保護規劃的要義所在。
同時,名城保護規劃也不是指純粹的規劃編制過程,完整而有效的保護規劃應該包括從規劃研究、編制,到規劃實施、管理的每個過程。正如周干峙院士所指出,“名城保護工作不僅僅是保幾個區、幾條街、幾幢房的問題。它實質上是對名城整體工作的一個全面的認識問題和工作的綜合反映,它涉及對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的方方面面?!盵3]
2 三十年名城保護規劃的體系演進
名城保護規劃編制工作本身就是名城保護的重要實踐,名城保護規劃的發展歷程反映了名城保護理念與方法的演進,從1980年代開始大致在各個年代呈現出不同的主要特征:
2.1 1980年代的探索期
1982年,國務院公布第一批國家名城名單的同時就下文要求編制名城保護規劃。針對名城保護規劃編制工作剛剛起步,1983年,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下發《關于加強歷史文化名城規劃工作的幾點意見》,對名城保護規劃的概念、規劃編制與審批等做出規定。1986年,《國務院批轉建設部、文化部關于請公布第二批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名單的報告的通知》中明確保護規劃要納入城市總體規劃,按《城市規劃條例》(1984)規定的程序上報審批,名城保護規劃的內容是“要保護文物古跡及具有歷史傳統特色的街區,保護城市的傳統格局和風貌,保護傳統的文化、藝術、民族風情的精華和著名的傳統產品”。這三個規范性文件的內容對1980年代名城保護規劃編制起到了重要的規范作用,盡管尚未形成明確的體系,但是就保護對象而言,涵蓋了文物古跡、古建筑或建筑群連片地段和街區、城市傳統格局和風貌、遺址、山川水系、傳統文化等較為全面的內容,尤其是強調對城市歷史的研究與現狀的調查,根據名城自身的特點去探索保護規劃的重點。
1980年代名城保護規劃在體系上雖然沒有建立統一的編制標準,但是大部分的名城保護規劃都能圍繞名城特色,抓住保護的重點,為以后的名城保護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礎。如西安保護規劃提出保護舊城完整格局,顯示唐城宏大規模,保護周、秦、漢唐城市遺址;蘇州提出“全面保護古城風貌”以及在古城西側開辟新區的總體建設布局;昆明保護規劃既有市域范圍內對滇池的保護,也有城區范圍內點線面的保護;延安保護規劃對革命紀念地實行分級保護;平遙保護規劃提出對古城實行全面整體的保護,全城劃定三個級別的保護范圍。這些早期名城保護規劃的內容與方法,在此后保護規劃的修編制定中都得以延續。
1980年代名城保護規劃的重點是解決保護對象的問題。保護規劃基礎研究扎實,對城市特色與歷史文化價值定位準確,規劃重點突出。但是在保護層次方面,文物古跡是保護的重點,歷史街區還沒有作為一個明確的保護層次出現。在規劃實施方面,由于受社會經濟發展條件所限,全面實施保護規劃的現實條件并不成熟,這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實踐對規劃編制的反饋和檢驗,使保護規劃往往帶有一定程度的理想化和局限性。在規劃體系方面,整個城市規劃體系尚處在不成熟階段,保護規劃也不例外,上與城市總體規劃,下與詳細建設規劃都缺乏有效的銜接。
2.2 1990年代的成形期
1993年全國名城保護工作襄樊會議明確了名城保護的內容,即“保護文物古跡及歷史地段,保護和延續古城風貌特色,繼承和發揚優秀傳統文化”。1994年在國務院頒布第三批歷史文化名城之后,建設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編制要求》,規范名城保護規劃編制與審定。在歷史城區普遍遭受建設性破壞的背景下,歷史街區保護的重要性開始被認識。1997年,建設部轉發《黃山市屯溪老街歷史文化保護區保護管理暫行辦法》,明確指出歷史文化保護區是我國歷史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保護區、歷史文化名城”這一完整體系中不可缺少的一個層次,也是我國名城保護工作的重點之一。因此,名城保護規劃的內容開始形成三個層次的框架,名城保護規劃編制逐步規范化。
這一時期,北京名城保護規劃明確提出三個層次的保護體系,并對北京舊城整體格局與風貌保護提出十大方面措施;武漢名城保護規劃是嚴格按照建設部要求進行編制的范例,規劃內容覆蓋面全,分為城市整體、城區、市域三個層面,每個層面明確各自的保護對象與措施;洛陽名城保護規劃針對地上地下文物豐富的特點,提出建立展示體系來揭示名城歷史文化內涵,為遺產保護展示利用提供了新的思路;上海針對近代遺產豐富的現狀,主要抓住優秀歷史建筑和歷史文化風貌保護區這兩個重點。
1990年代名城保護規劃的重點是解決保護方法的問題。在明確了名城保護的三個層次之后,其所對應的保護方法也是不同的。對于文物保護單位,要遵循“不改變原狀”的原則,保存歷史的原貌和真跡。對于歷史文化保護區,要采取保護與整治的方式,保護真實的歷史遺存,整體的歷史風貌,維持和提升原有功能。對于歷史文化名城,不僅要保護城市中的文物古跡和歷史地段,更要保護和延續古城的格局和歷史風貌,以及繼承和發揚優秀的城市傳統文化。
隨著城市規劃編制體系的不斷完善,詳細規劃開始在名城保護中承擔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歷史城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歷史街區保護與整治修建性詳細規劃等新規劃類型的出現,完善了名城保護規劃體系,彌補了名城保護規劃停留在城市總體規劃層面的不足。但是,這些詳細規劃在編制中尚未形成統一的規范,控規中與保護相關的指標體系,保護整治規劃中建筑的分類與措施等核心問題在各地的規劃實踐中不盡相同。此外,計算機制圖尚未完全普及,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規劃編制的準確性和操作性。
2.3 2000年以后深化期
2000年之后,名城保護規劃編制與執行進一步制度化。2003年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將歷史文化街區(村鎮)的保護納入法律范疇。2005年《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規范》出臺,對名城保護規劃的體系,保護范圍與措施,保護內容與重點等方面進行了詳細規范,成為全國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村鎮保護規劃的唯一技術標準。
針對國務院關于加強城鄉規劃管理的要求,建設部相繼出臺了《城市規劃強制性內容暫行規定》(2002)、《城市紫線管理辦法》(2003)、《關于加強對城市優秀近現代建筑規劃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2004)、《中國歷史文化名鎮名村評價指標體系》(2004)、《城市規劃編制辦法》(2005)、《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評估標準》(2010)、《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保護規劃編制審批辦法》(2014)等部門規章和文件,將名城保護作為重要的城市規劃強制性內容之一。
2007年新的《城鄉規劃法》修訂頒布,其中明文規定“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保護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內容應當作為城市(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舊城區的改建應當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和傳統風貌”。
2008年,國務院頒布《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由于其主要內容都是圍繞保護規劃的編制、審定、實施等,保護條例本身就是名城保護規劃編制的重要依據與標準。按照保護條例的要求,2012年12月,住建部與國家文物局聯合下發了《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規劃編制要求(試行)》,成為保護規劃編制最為權威的規范要求。
2000年以后,名城保護規劃的顯著特點是保護體系的不斷深化完善,并呈現出全面、分層、分級的特征。隨著城鄉規劃范圍的不斷擴大以及城市遺產保護對象的不斷拓展,名城保護規劃已經從城市總體規劃層面以歷史城區為主的專項規劃演變為各類保護對象、各個規劃層面、各項保管層級的保護規劃體系。如南京名城保護規劃在市域、主城、老城三個層面,分別構建了從物質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內容框架,以及劃分了法定保護、登錄保護、規劃控制這三個等級的分級控制體系。蘇州名城保護規劃在市域、市區、中心城區、歷史城區等若干層面確定不同的名城保護對象。上海將名城保護規劃具體落實到優秀歷史建筑保護和歷史文化風貌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層面。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確立了與行政區劃等級一致的名城名鎮名村的城鄉保護管理體系。在規劃類型上,保護規劃有名城名鎮名村的總體層面的保護規劃,歷史城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街區古鎮古村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文物古跡的保護規劃等。在保護內容上,包括文物古跡、歷史街區、歷史村鎮等物質文化遺產,優秀傳統文化等非物質文化遺產,以及風景名勝、歷史景觀、山川形勝等自然遺產。在保護級別上,在國家、省、市縣的法定保護層級中也不斷出現規劃控制的非法定級別。
30多年來,名城保護規劃總的發展趨勢是從簡單到系統,從沒有體例到逐步規范,隨著規劃編制的不斷發展,保護對象的不斷拓展,保護體制的不斷完善,名城保護規劃在各個層面形成相互支撐的保護規劃體系。但是,當名城保護規劃朝著“全面系統、分層分級”的方向發展,如何在復雜的保護規劃體系中突出名城特色和保護重點依然是值得反思的問題。同時,名城保護規劃最終要放在保護實踐中加以檢驗才具有真正意義。
3 厘清名城保護三個層次及反思
名城保護的層次問題非常重要,當下普遍的問題就是錯位的保護與建設,比如把本該對待新區的建設方式,用到歷史城區導致大拆大建;把本該對待歷史城區的有機更新方式,用到了歷史街區導致拆舊建新;把本該對待歷史街區的保護整治模式,用到了文物古跡導致毀真造假。
名城保護體系有三個重要的保護層次,即文物古跡、歷史地段、歷史城區,它們所對應的法定概念就是“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街區(村鎮)、歷史文化名城”,這樣的劃分是因為不同的保護層次對應不同的保護方法,這是中國名城保護工作30年的經驗總結,是解決保護與城市發展矛盾的有效途徑。[4]
3.1 第一個層次是文物古跡
文物古跡主要包括古建筑、古墓葬、古文化遺址、石窟寺、石刻、壁畫、近現代重要史跡和代表性建筑等具有價值的不可移動實物遺存,由縣級以上政府公布重點保護的文物古跡就是各級文物保護單位。關于文物古跡的修繕,遵守“不改變原狀”的原則,核心在于真實全面的保護文物有價值的“歷史信息”。申報國家名城的條件之一就是要求城市建成區內保存有較為豐富、完好的文物保護單位、登記不可移動文物與歷史建筑。
國家名城保護制度的產生與文物保護有著天然的聯系,1980年代初全國政協通過廣泛調查研究向國務院提出把歷史城市作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整體保護的意見,就是為使文物古跡保護與城市規劃建設密切配合,相得益彰。然而文物古跡“?!币住翱亍彪y,名城中對文物本體保護尚能基本保障,但是文物保護范圍之外的建設控制地帶卻常常處于建設“失控”狀態,造成文物古跡周邊視覺的污染、尺度的失調、安全的隱患等等破壞行為,而現行《文物保護法》規定的50萬元最高限額的行政處罰根本制止不了破壞性開發建設的利益沖動。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正是文物保護管理的尷尬所在。
歷史建筑是根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新增的保護對象,在類型與方法上可以歸為文物古跡一類。歷史建筑在法定概念上是由地方政府公布保護的非文物類建筑,因此,歷史建筑的保護應該有別于“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要求,強調“保用結合,永續利用”,由此帶來歷史建筑的保護方法也應該更加多樣。歷史建筑是“文物保護單位”的有益補充,對建筑遺產的廣泛保護、多樣保護具有積極的意義。
3.2 第二個層次是歷史地段
歷史地段主要指能較完整的體現傳統風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地區,包括城市歷史街區、歷史村鎮、建筑群等。歷史街區和歷史村鎮之所以屬于這個保護層次,就是因為它們的特點和保護方法接近。
長期以來名城保護工作的重心落在了歷史街區保護上,使歷史街區成為名城保護實踐的主戰場。歷史街區保護必須堅持正確的理念,這也是歷史街區保護的基本經驗。一是要保護真實的歷史遺存,延續真實的城市記憶,這是作為城市遺產的基本要求。街區內反映典型歷史風貌的建筑和環境要有豐富的歷史信息,這是不可復制的。二是要保護完整的歷史風貌,強調街區內建筑與環境的整體融合性,并非強調建筑單體的獨特性,而作為城市歷史發展的見證,歷史街區整體上又具有明顯區別與其他區域的歷史場所感和社區歸屬感,這是歷史街區的特色與價值所在,是不可替代的。三是要保持永續的街區活力,城市遺產的主要特征在于其動態性,歷史街區不僅記載著過去,也承載著未來,保護街區、復興街區,使其成為當代城市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歷史街區永續發展的動力所在。
對歷史街區而言,實施積極的保護永遠是第一位的。現實中歷史街區物質環境的破敗正是長期以來被過度忽視的結果,不能因為歷史街區保護的復雜性而放棄對其應有的維護,歷史街區既然作為名城保護的重要層次,就要體現出重點保護的地位,對動態的城市遺產而言,消極的留存就是破壞。
歷史街區的保護更不能操之過急,急于求成。歷史街區的特色是在城市發展過程中逐步形成的,保護歷史就要對一磚一瓦、一草一木予以敬畏,要一朝一夕恢復上百年的歷史風貌必然是做表面文章,焚琴煮鶴。實踐證明,急功近利的做法都是曇花一現、不可持續,成功的街區保護本身需要經歷時間的磨練。因此,歷史街區的保護注定是一個長期的過程,需要積極踐行,審慎漸進。
3.3 第三個層次是歷史城區
歷史城區是體現名城歷史文化價值的核心區域,是感知城市文化特色與氛圍最直接的、最重要、最全面的部分。同時,它也是有生命的有機體,有數以萬計的人在這里生活和工作。所以歷史城區的發展變化是不可避免的,歷史城區重在整體保護,有機更新,其內涵就是包括了保護與更新、控制與引導。
30多年來歷史城區一直是名城保護的最大盲點,歷史城區在1980年代節節失守,在1990年代處處失控,到2000年以后多數已經面目全非,名存實亡。2008年出臺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關于“保護措施”的第一條赫然就是“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應當整體保護”,但是歷史城區整體保護不只是一句時髦的口號,要深刻認識整體保護的內涵不易,要全面付諸實踐行動更難。
歷史城區的“失守”不僅有認識上的問題,也有規劃方法上的問題。從表面上看,保護文物古跡、歷史街區,以及歷史城區整體格局與風貌是個點線面結合的保護體系,但是最后主要落在文物古跡與歷史街區的保護范圍上,所謂歷史城區整體格局與風貌,也主要體現在諸如道路格局、城河城墻、河道水系、城市軸線、城市地標、建筑風貌等“點線”控制要素上。這樣的規劃方法由于從一開始就忽略了“整面”的保護與控制,抓“點”放“面”,其結果是文物古跡與歷史街區的保護線劃到哪兒,線外的拆除改造就跟到哪。2007年全國政協委員馮驥才先生在全國“兩會”上提及北京的“規劃性破壞”質疑的就是這樣一種規劃情況,“在古城內劃出若干片歷史文化保護區,隨后便在保護區之外大拆大建,文保區基本都成了孤島?!盵5]所謂歷史城區面積的大小根本不是放棄整體保護的借口,諸多世界遺產城市的歷史城區范圍都在幾十平方公里,整體保護貴在保全,“面”不全則“城”不善。
4 建立名城保護的規劃控制體系
實踐證明,僅有名城保護規劃是不夠的,要建立一整套保護規劃體系,將名城保護的要求貫徹到城市規劃的各個層面,即在整體層面予以統籌協調,在局部層面予以空間落實。名城保護的規劃體系涵蓋了從總體規劃層面的名城保護規劃、名城保護發展戰略規劃,到詳細規劃層面的歷史城區控制性詳細規劃、歷史地段保護與整治規劃,以及文物專項保護規劃等(圖1)。
一是總體規劃層面的名城保護規劃。除了劃定各個層面的城市遺產的保護范圍外,更為重要的是要從城市遺產保護的角度影響和反饋總體規劃,即依靠總體規劃的統籌協調作用,從整體層面來解決名城保護的問題,包括城市功能定位、發展方向、用地布局、產業調整、交通組織、基礎設施等方面的措施。
二是歷史城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歷史城區的整體保護就是要將保護與控制要求具體落實到每一個街坊地塊,如蘇州、泉州、常熟等古城的建筑風貌與高度的有效控制,就是得益于較早運用控制性詳細規劃作為規劃管理的長效手段。
三是修建性詳細規劃層面的歷史地段保護規劃。對歷史街區、歷史村鎮的保護就要將保護與整治要求落實到每一個建筑,整體保護建筑及其空間環境,堅持漸進改善的保護方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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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范文3
關鍵詞:歷史文物;保護體系;保護規劃
中圖分類號:G632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2-7661(2016)15-363-02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已經成為我國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要組成部分,日益受到我國政府和社會各界的關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工作在我國開展的時間還不是很長,相關的理論研究還有待進一步加強,本文就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發展過程中存在的一些實踐問題提出相應的建設性意見,進而探討一些關于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體系的規劃問題。
一、關于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必要性和緊迫性
中華民族歷史文化遺產是世界歷史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保護好歷史文化遺產,對于傳承與發展中華文明,增強中華民族的凝聚力,實現中華民族文化的偉大復興,將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作為中華民族歷史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的保護對于傳承中華民族歷史文化遺產具有重要意義。全面系統地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體系進行規劃研究對于系統完善地認識和保護中華民族的歷史文化遺產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關于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的保護現狀
近年來,我國已基本形成了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的保護體系,先后出臺了《關于加強文化遺產保護意見》、《城鄉規劃法》和《文物保護法》以及《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使我國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的保護全面進入法制化軌道。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在我國還是一個比較新的課題,由于許多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對這項工作還不是很熟悉,當地居民對保護工作也缺乏必要的認識,因此常會導致在實際保護工作中出現一些片面的理解和錯誤的做法,而且這些錯誤往往會導致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帶來不可彌補的損失。一是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工作認識不到位,保護意識薄弱。一些歷史文化名城的領導對保護工作的重要性和意義缺乏認識,把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與城市發展對立起來,在工作中重建設,輕保護,沒能妥善處理好保護與發展的關系。二是忽視自然環境的保護。每一個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都是根植在特定的自然環境下,在與自然環境相互融合發展中體現價值特色的。但目前不少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在保護利用之中,卻忽視了對其周圍自然環境的保護。三是過分強調旅游經濟效益,忽視對生活真實性的保護。“旅游開發性破壞”使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的部分歷史建筑逐漸喪失其歷史原真性,建造了一批毫無歷史文化價值的假古董。這些做法,實際是將十分脆弱的文化遺產作為普通的旅游資源開發,為了眼前的經濟利益而毀壞了真實的歷史遺存,造成了“開發性破壞”。四是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滯后。一些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由于經費所限,沒有及時編制保護規劃,在保護整治和建設發展中缺少必要的依據。在保護中往往只注重“點”的保護,而忽視歷史環境的整體保護,導致整體風貌被破壞。五是歷史文化資源信息檔案亟待建立。不少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對自身擁有的歷史文化資源底數不清,對資源的種類、數量、年代、工藝、材料等基本信息沒有建立檔案,導致在保護管理中缺乏科學的安排,影響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
三、關于保護體系規劃的探討與實踐
從近年來的保護發展來看,我國城鎮和鄉村文化遺產保護體系已形成文物保護單位和歷史建筑、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三個比較全面且健全的層次,保護體系的變化調整是對我國多年城鎮和鄉村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總結,是實踐探索的結果。
1、完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體系規劃的編制。編制全面覆蓋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且高質量高水平的保護體系規劃對于科學有效地保護好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具有重大的戰略性意義。
2、完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法律法規。即使現在公布了《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明確立法宗旨包含促進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與發展,但是畢竟法規效力低于法律,并且缺乏具體實體內容的規定,所以對于如何以動態觀規范文化遺產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并舉雙贏,仍然是普遍存在的一大難題。多年來,各地的實踐都表明,單純 依據《文物保護法》、《城鄉規劃法》,無法解決面臨的許多現實問題,需要針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專門制定一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法。
3、健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名街保護監管體系。健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監管體系,需要建立常態化監察和專項整治內部監督制度,實行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責任規劃師管理制辦法和推進名城名鎮名村保護不力及過失行政問責制。巡察督辦是采取直接深入基層和現場的方式來規范執法行為和市場行為。我國在加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管理機構建設的同時,完全可以結合國情借鑒國外遺產保護監管機制的成功經驗,推行遺產保護責任規劃師管理制,這是對保護監管體系的一項必要補充。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不力或因過失導致嚴重破壞推行行政問責,目的在于確保政府及其官員的一切權力運作和一切行為決策都能夠恪盡職守,有效地保護中華民族的優秀歷史文化。
4、需要從不同學科角度來研究和保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的保護涉及到的因素很多,所以在保護過程中需要建筑學、歷史學、文化地理學、規劃學、生態學等多個學科的共同參與,只有這樣才能更為科學有效地保護好這些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
5、建立政府與公眾參與的保護體系。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是人類重要的文化遺產,政府、社會和公眾都有責任對其進行保護,需要得到全社會的支持和參與,因此應該變政府“主導保護”為全社會“共同保護”。公眾參與是保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的重要方法,應當充分重視,積極鼓勵和保障。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對當地社會經濟發展的推動作用有了明顯提高,公眾參與能夠進一步提高保護工作抉擇的科學性和民主性,能夠進一步實現保護工作的意義和價值,我們應當予以高度重視。我們要以更加積極的心態歡迎當地居民參與保護工作,要以更加寬厚的胸懷對待保護工作中來自社會的批評意見。
四、總結與展望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將推動我國文化遺產保護事業健康持續發展,在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中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我們必須從對國家和歷史負責的高度,從維護國家文化安全的高度,充分認識保護歷史文化名城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歷史文化遺產的可持續發展,在保護的不斷實踐中探討出一套全面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的保護體系規劃,逐步構建和完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的保護體系。
參考文獻
[1] 毛靜宜.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研究[J].城市規劃匯刊,2003(12)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范文4
關鍵詞:城市更新 歷史文化名城改造
如何處理城市更新與歷史文化保護之間的關系,很多專家學者進行了分析探討,說法不一。這里我們根據自己所了解到的城市規劃和商業地產策劃的經驗,從實際操作層面出發,站在經營城市的角度來分析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和開發。
在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和開發問題上,樹立正確的保護和開發觀念一直存在兩種極端觀點;一是認為對歷史文化的保護會阻礙城市的建設和發展,把那些“老古董”視為城市的“腸梗阻”,必欲除之而后快:二是認為對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必須是全方位的保護,不能動其一草一木、一磚一瓦,否則就是破壞。這兩種觀點的一個共同錯誤,就是將歷史文化保護與城市更新開發截然對立起來。如果用其中任何一種觀點來指導實踐,歷史文化的保護和城市的更新發展都將無從談起。那么,如何處理歷史文化保護與城市更新開發之間的關系呢?我們認為應該明確以下兩點。
第一,歷史文化街區及其歷史遺存是城市的寶貴財富,必須加以保護。歷史文化名城中的歷史文化遺存及其歷史文化環境不僅是城市景觀的重要組成部分,更是彰顯城市個性的載體。在人們對提高文化生活水平具有較高需求的今天,歷史文化名城及其承載的歷史文化已經成為十分寶貴的城市資源,對其進行有效的保護和充分的挖掘,有利于塑造城市的形象和品牌,提高城市知名度和美譽度,促進旅游業及相關產業的發展,不僅會帶來巨大的社會價值.還會帶來可觀的經濟效益,最終有助于推進城市的現代化建設。巴黎、倫敦、巴塞羅那等世界歷史名城以及國內的大理、麗江、蘇州、杭州等地的實踐經驗就是最好的證明。所以說,從短期看,歷史文化保護和城市的更新、開發之間確實存在一些矛盾,但從長期發展看,二者完全是可以統一和諧調發展的。
第二,對歷史文化名城及其與之相關的歷史文化環境、歷史文化遺存僅僅施以保護是不夠的,還必須在保護的基礎上進行適當的開發。當然,這里的開發不是簡單的房地產開發,而是對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遺存等文化資源進行深入的發掘和利用,根據時代需要對其功能進行適當的更新和改變,以充分發揮這些寶貴資源的文化價值、社會價值和經濟價值。就鄭州而言,像城隍廟和商城遺址這樣的歷史文化保護區,其基礎設施非常落后,建筑物的功能已經不能滿足現代生活的需要,加之住居的人口數量巨大,成為臟、亂、差的典型,必須對其進行適當的整治和改造,使其能夠符合現代生活的需要。此外,歷史文化名城承載著深厚的歷史文化,是悠久歷史和燦爛文明的體現,作為一項文化資源,如果讓它始終處于沉睡狀態,不進行開發利用,它最終只能是在歷史的長河中靜靜地消失。因此對歷史文化名城的適度開發和利用也是歷史文化進行保護、延續和發揚的必要手段之一,也就是說,對歷史文化名城應該在利用中保護,在保護中利用。
歷史文化名城(街區)的保護和開發應實行綜合規劃城市是由各個子系統構成的一個巨大的復合生態系統。判斷一個城市是否良性運行,關鍵是要看這個城市的各個子系統之間是否持續協調發展。從這個角度看,歷史文化名城的改造開發一定要綜合考慮城市的歷史、環境、資源、交通市政、產業發展和居民生活質量等各種因素,協調好長期與短期、整體與局部、社會與個體之間的關系。因此,歷史文化名城的改造開發需要各方面專家的參與.需要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需要進行合規劃和周密策劃,需要將宏觀發展戰略和微觀的經營策略結合起來。但是,目前國內歷史文化名城或歷史文化街區的改造開發一般是由政府或開發商主導.很少注重和遵守規劃.或大多側重市政規劃和建筑規劃.往往忽略歷史文化保護規劃、產業發展規劃和詳細的商業規劃。其結果往往導致城市發展與產業發展、城市空間體形態與商業經營內容、經濟與文化之間不相協調,甚至是相互沖突:城市缺乏精神和個性。這顯然不利于總體目標的實現。所以我們強調,在對歷史文化名城進行保護和開發時,一定要站在城市經營的高度對歷史文化名城進行戰略定位和功能定位,然后以此為基礎進行歷史文化名城的綜合規劃,比如蘇州,古城的歷史文化遺產,把古城當做純粹的旅游區,而新區則著重發展工商業,這樣既保護了文化遺產,又發展了經濟。只有如此,才能使綜合規劃具有戰略指導性和可操作性,從而有利于歷史文化名城或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和持續發展。
成片的歷史文化街區應該實行統一規期.統一開發,分步實囊在歷史文化名城或歷史文化街區的改造開發過程中,對于成片的、有內在聯系的歷史文化街區應當進行統一規劃和開發,只有這樣才能既保證該區域內歷史文化風貌的完整性和統一性,又能發揮文化資源的規模效應,形成相互補充、相互促進、共同發展的局面。
對成片的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改造和開發最好交由一家投資開發公司承擔.這樣容易保證開發公司能夠始終從該地區戰略定位和功能定位的角度出發.對整個地區進行統籌安排,營造歷史文化環境、提升區域文化形象、經營區域品牌.既有利于歷史文化遺跡的保護,又有利于獲得長遠的經濟利益。相反.如果將成片的歷史文化保護區交由不同的公司開發,由于每個公司的實力、思路、各不相同,在加上經濟利益的競爭關系,很可能將一個歷史文化街區搞得面目全非,支離破碎。當然.選擇一家公司開發時.對于面積較大的歷史文化街區.在開發中可以實行分批分片開發.循序漸進.穩步實施。
正確處理政府與企業的角色關系歷史文化名城或歷史文化街區的改造和開發往往是一項綜合工程。它既可能是歷史風貌保護工程,又是危舊房改造工程、商業區改造工程或旅游資源開發工程:既要實現一定的經濟目標,又要實現一定的政治目標、社會目標和文化目標;既要對歷史文化進行有效保護,又要進行持續經營。如此高標準的要求,需要采用一種最有效的開發模式。實踐來看,在歷史文化名城的開發和經營上,有政府主導和企業主導兩種傾向。但是無論是采取完全政府主導的開發模式還是完全企業主導的開發模式,都不利于歷史文化的保護和利用。
在政府主導的情況下,由于政府自身職能和自身資源所限,既無法在短期內組織足夠財力、人力和物力,又不具備經營和管理能力:而如果由企業主導,出于自身經濟利益的考慮,則容易偏離城市的戰略定位和規劃,偏離保護歷史文化、提高居民生活質量的社會目標。所以說,只有將政府的行政力量和企業的市場力量有機的結合起來,才會最大限度的有利于預期目標的實現。
在政府和企業的角色定位上,政府主要負責歷史文化名城的規劃,負責制定城市及街區的戰略定位和功能定位,為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和開發搭建發展平臺,在城市及街區的改造開發過程中發揮監督和指導作用,企業則應在政府的監督指導之下,對歷史文化街區進行整治和改造.對歷史文化資源進行深度開發.對歷史文化名城進行品牌經營。只有政府和企業各盡所長,分工合作,才會使歷史文化名城得到最有效的保護和開發。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范文5
歷史文化名城特色內涵概括地講,應包括名城的歷史沿革、各種歷史文化遺存的現狀、地方風物風俗、名人典故、古樹名目、民間傳說、地方戲劇、特色小吃等。這是展示一個名城悠久歷史和燦爛文化的重要章節,內容一定要翔實全面,也是衡量一個地區歷史文化保護工作的試金石?;A工作夯實的地方,各種數據、材料、文獻、音像就比較豐富,因而名城內涵就突出和全面,這樣才能達到名城保護規劃的要求。
二、保護規劃的理念定位應科學合理
保護規劃的理念主要是指規劃的依據、規劃的原則、保護的體系、規劃的時序以及實現的目標等,這是名城保護規劃的框架。框架設計的合理與否,直接關系到下一步具體方案的實施,所以定位一定要準確可行。比如,名城保護的原則,就應該突出名城歷史文脈的延續、城市個性特色的彰顯以及和諧的人居環境的整治和保護等,這些要素應該充分體現在名城保護的原則當中。
三、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范圍、層次應明確
歷史文化名城涵蓋的范圍十分廣泛,如果不能確定一個相對內涵豐富而富有特色的區域,而把整個名城的行政區域全部納入保護之中,顯然是不科學的,也是做不到的。在名城保護范圍明確以后,往往要分不同層次和區域加以保護。保護的層次一般為四層,一是舊城區整體風貌格局,二是特色歷史文化街區(包括地下文物相對集中的文物埋藏區),三是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四是文物控制單位和未確定的歷史文化遺存。對于歷史文化街區和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還要劃定必要的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和風貌協調區。特別要指出的,有不少地方在做名城規劃時,常常只對文物保護單位劃定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而對歷史文化街區和文物控制單位卻沒有劃出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以及風貌協調區。這種只注重個體,忽視整體完整性的做法,十分欠妥,應在規劃中引起足夠的重視。
四、非物質遺產保護應加大比重
以往,編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主要針對有形文化遺產,往往忽視了無形文化遺產的保護。近年來,隨著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呼聲日益高漲,名城保護規劃中已經或多或少地涉及了無形文化遺產的保護問題,這是一個很好的苗頭。但無形文化遺產保護的力度、廣度和深度還很不夠,可操作性也不強,有不少規劃還只是停留在原則性的保護層面,這種認識和做法是很片面的。有形文化遺產和無形文化遺產是名城保護規劃中不可分割的兩個部分,是同等重要的,切不可厚此薄彼。近來,即將出臺的《南京老城控制性詳細規劃》,把曾經發生在南京的歷史典故列入老城保護的內容,并匯編整理出《南京老城歷史典故的發生地保護名錄》。特別在秦淮民俗文化保護方面,著重收錄了24個節令習俗、4個婚喪嫁娶的民間習俗、9個百姓日常禮俗、6個風情習慣等。此舉在保護歷史文化名城中非物質文化遺產上開了個好頭。所以,在編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時,應先期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普查工作,對其進行必要的分類和界定,確定保護范圍、保護項目、保護對象和保護體系。在充分摸清家底的基礎上,制定保護的措施和方案,也可以考慮把無形文化遺產進行有形再現,諸如,設置歷史典故標識牌、雕塑民間傳說、建立名人碑亭、命名老街老巷、開辟民俗民間文化長廊、恢復傳統習俗等。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范文6
摘要:經濟建設發展與歷史性建筑保護之間的緊張關系到處存在。為此重申“中國原則”,即以“實現人類文明延續和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為準則,即可以很好的將古建筑保護下來,又能使其滿足現代社會的功能需求,適應現代的生態環境。文章中以歷史文化名城長沙為例,簡單介紹了長沙市對其是如何保護與開發利用。
關鍵詞:歷史性建筑 保護 開發利用 長沙
1、歷史性建筑保護與開發的矛盾
歷史性建筑作為一種國際性的文化遺產,我們應對其加強保護,但也并不排斥合理開發。1986年,以經濟學界為主倡導的“歷史文化名城經濟與社會發展研究學術討論會”的召開是我國文物建筑保護的第三次重大發展。從此,我們開始從經濟發展與社會發展的角度綜合研究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問題,這是對歷史文化名城(包括文物古建筑)保護、規劃、建設等的一次重大意義的突破。
歷史文化名城是仍在使用并將持續發展著的城市,它的經濟和社會也必然是要生存著、發展著的。社會在前進,歷史文化名城內的居民們的生活也要不斷改善。從這個意義上說,沒有經濟的發展歷史文化名城是不可能存在和發展的。而我們的文物保護和城市規劃工作者,往往更多地從形體環境方面研究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與發展,僅有這部分內容是不夠的。處理好保護與利用,同樣可以得到可觀的回報。
2、長沙市對歷史性建筑的保護與開發利用
近幾十年來,城市建設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絕大多數城市都由于規模擴展而把歷史遺留的舊城區變成“都市中的村莊”。舊城區改造勢在必行、無可厚非,但問題出在對舊城區不加區別的“格殺毋論”上。如果能夠尊重城市的歷史,讓城市文明發展軌跡得以延續,那么就再也不會一律把舊城區視為建筑“潰瘍”必須徹底清除而后快。
目前長沙乃至全國的歷史文化名城正處在一個危機與契機并存的時代。伴隨城市的建設發展,文化遺產、歷史環境、城市特色受到相當程度的破壞、沖擊。隨著經濟水平的提高,社會文化事業的發展,城市建設也正在從注重單純的物質性建設向關注城市環境、文化建設方面轉變。長沙市是我國首批公布的24個歷史文化名城之一,保護好這座歷史古城具有重大的意義。
保護歷史文化名城不僅僅是出于包裝名城形態的需要,更重要的在于包含著的重要歷史文化價值。保護歷史文化名城的根本意義在于保護人類的歷史文化信息及其載體,使之傳于后世。一處歷史街區就是一處文化遺址,它較為濃縮而又形象真實地承載著一定歷史時期城市政治、經濟、文化、建筑藝術、城市風貌、居民生活條件和生活方式等多方面的信息,是歷史信息的載體和城市傳統風貌的“標本”,是寶貴的歷史文化遺產。
例如開福區的潮宗街,它是近代長沙米市興盛時所形成的一條繁華街道,至今保留古樸的麻石路面,舊時是米鋪、旅店集中之地,它一邊是長沙縣衙署,周圍分布著多座近代教堂。其建筑形式和建筑材料,無不體現特定時期和特定歷史條件下的建筑特征。它反映著歷史的真實,極具建筑藝術價值,是近代長沙城市面貌的典型代表和物證。
保護歷史名城的經濟效益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旅游開發,歷史文化名城有特色的歷史街區就是一個城市的個性所在,將成為頗具魅力的旅游熱點,北京的老胡同、上海的城隍廟、南京的夫子廟等已為這些城市帶來了巨大的經濟利益。長沙的火宮殿在民國初期曾與上海城隍廟、南京夫子廟齊名,只是后來落伍了。二是市場載體,長沙自古商貿發達,許多歷史街區同時又是繁華的商業區,聚街為市、同行業匯集一處的現象十分突出,這既能招徠顧客,方便商品聚散,也有利于同行業的合作與競爭。時至今日,長沙的晏家塘塑料制品一條街、大小古巷道的箱包一條街等仍充滿活力。
對長沙這座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必須遵從“修舊如舊”、原真性、穩定社會結構和優化城市功能相結合、保護原狀與“有機更新”相結合、長期系統整治的五大原則。必須在總體規劃思想和原則的指導下確定名城的整體保護思路,突出歷史文化名城長沙特色,城市現代化的建設過程中必須保護并發揮地方優良傳統文化――湖湘文化特點和城市風貌并重,使長沙發展成為經濟繁榮、文化發達、園中有城、城中有園、現代化設施完備、湖湘文化特色明顯的青山綠水之城。
“山水洲城融于一體”是一直是長沙新城建設的宗旨,也是長沙古城“城脈”的精髓所在。近年來長沙市先后建成了五一綠化廣場、芙蓉綠化廣場、湘江綠化風光帶等一大批綠化休閑設施,精心打造山水洲城融于一體的生態園林城市,并成為首批進入“全國生態建設試點示范市”的城市。因此長沙實施生態旅游開發在布局結構上要以岳麓山風景名勝區為依托,水陸洲為核心,湘江風光帶為主軸,年嘉湖(烈士公園)、咸家湖等為綠地版塊,形成一個以城市園林綠地、江河光帶、森林公園和城市生態公益林為一體的都市生態綠地系統。
文化是旅游業的靈魂,沒有文化就沒有旅游業。同樣湖湘文化是歷史文化名城長沙的靈魂和個性所在,其“心憂天下,敢為人先”的精神是長沙之根本。歷史文化名城長沙的文物古跡、風景名勝、民情風俗等旅游資源是名城長沙在長期的歷史發展過程中所形成的,是湖湘文化的一種外在表現,是長沙之所以成為歷史文化名城的根本所在,它是歷史文化名城長沙的歷史文脈,代表了城市發展的方向,在旅游開發中應處于核心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