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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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范文1

信息披露是連接上市公司與投資者的橋梁,投資者做出投資決策的主要依據就是通過上市公司披露的各種定期報告和臨時公告。真實、及時、全面、準確地進行信息披露,在防范市場投機、減少市場操縱、幫助投資者和社會公眾準確投資等方面具有重大的意義。信息披露制度作為一種法律制度,其中最本源的理念也就是捍衛證券市場中參與者之間的公平,即證券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與證券投資者之間的平等利益關系、證券投資者之間的平等利益關系、不同的證券發行人或上市公司之間的平等利益關系。

信息在資本市場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是相關投資者用于進行投資分析并做出決策的基礎,來自各個方面的信息都最終會作用并影響證券的價格,并進而會在證券市場上最終影響投資者的決定。

西方的一些學者通過配置一些假定的條件來建立信息披露之收益的經濟模型,并提出了一系列相關的理論,例如“隨機漫步理論”、“有效市場理論”、“博弈論”、“信息不對稱理論”等。其中以“有效市場理論”和“信息不對稱理論”最具有影響力。

一、中國證券信息披露法律體系及其相關規定

由于我國是一元制的國家,各個機構所制定的文件由其制定主體的權力不同而呈現不同的效力等級,具體而言,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立法主要體現在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之中。此外,由于一些監管性的機構和證券的交易所因為獲得一定的授權或者依據行業的規范,也可以對于信息披露的內容和格式等相關方面加以規定。

1.法律層面的規定

我國法律層面上的信息披露制度集中體現在《公司法》和《證劵法》兩個法律文件之中。前者作為規范商事組織和商事行為的基本法,其對于信息披露的規定主要體現在對投資者的利益保護層面上。后者作為規范證券市場的基本法,其著眼點不僅在于保護投資者的利益,而且關注于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和證券市場的穩定秩序的建立。我國公司法中對于信息披露直接做出規定的主要在公司法的第146條,其要求上市公司必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公開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及所涉及的重大訴訟,而且在每個會計年度內半年公布一次財務報告。公司法還通過保護股東的利益來要求上市公司進行信息披露,主要表現在第4條,第21條,第149條之中。這些條文為了保護股東的利益,賦予股東參與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禁止控股股東,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利用優勢來進行關聯交易,并且禁止他們進行對公司不利的同業競爭,從一定程度上要求了上市公司將相關的信息披露。公司法中對投資者保護的規定,對信息披露公開的要求等對于建立穩定健康的證券市場具有積極的意義。

證券法作為規范證券市場的法律,其對信息披露的要求做出詳盡的規定,貫穿于證券法的始終,主要體現在第63條,第68條,第200條等諸多條文之中。第63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披露是證券市場生存和發展之本,因此將這些作為披露的基本原則首先規定在證券法中是有必要的。第65條、第66條、第67條分別是對于中期報告,年度報告,臨時報告的規定,通過這些規定,以便于投資者了解上市公司各個時間段的運營情況,更有利于正確的投資決策。第68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上市公司監事會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痹摋l借鑒美國《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有關精神,通過要求董事和高管人員對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的確認意見,增強其責任意識,促使其向公眾投資者提供一個真實的上市公司。第115條規定“證券交易所應當對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信息進行監督,督促其依法及時、準確地披露信息”。在該條中,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也被納入證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監管范圍,有利于保障投資者公平獲取信息的機會,提高信息披露質量。第69條、第200條主要是關于違反信息披露義務的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的規定。其中在民事責任的承擔上,明確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重大遺漏或者誤導性陳述,致使投資者遭受損失的,上市公司必須承擔無過錯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以及保薦人應當承擔過錯推定責任;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必須承擔過錯責任。在行政責任上,規定了違反信息披露將會受到罰款或者行政處分。通過民事和行政責任的規定,用不利的法律后果來進行事后的懲罰,從而進一步的保護了投資者合法權益。

2.行政法規和規章層面的規定

雖然中國已經建立了《公司法》和《證券法》等基本的調整證券市場的法律規范,但是這些法律大多是些原則性的規定,在實際的操作中,尚離不開國務院和證監會等制定的行政法規和規章,其中包括國務院制定的《股票條例》、《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證券管理委員會和證監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規則》、《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實施細則》、《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等部門規章?,F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為例介紹其對信息披露規定的基本框架。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是中國證監會以主席令形式頒布的部門規章,它在原有《公司法》和《證券法》的基礎上,對上市公司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所有信息披露行為做出了總體性的規范,涵蓋了公司在發行、上市后信息披露的各項要求。其第一部分主要是針對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做出了規定,要求信息披露必須符合及時性、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公平性等特征,并且對上市公司建立信息披露內部控制制度和分階段披露做出了相關規定。第二部分到第四部分主要是對招股說明書、募集說明書與上市公告書,定期報告和零時報告的具體內容和要求做出了細節性的規定。第五個部分主要是關于信息披露事務管理方面的規定,為上市公司準確地進行信息披露提供了可行性標準。第六個部分主要是規定了違反信息披露義務的歸責制度。總的來說,該行政規章是在《公司法》和《證券法》的基礎上為了執行前述基本法律而所做的具體規定,其符合基本法律的意旨,對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和建立穩固證券市場具有積極作用。

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范文2

一、有關會計誠信的法律層面問題

會計誠信要求會計信息真實客觀地反映經濟活動,并為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可靠的信息服務,這也是會計行業職業道德的基本要求。要維護會計誠信,一要靠人、二要靠法律保障,兩者缺一不可,相輔相成。當前,我國已經初步建立了以《會計法》為核心的會計法律體系,但我國的會計法律體系還不夠健全、完善,“有法不依、違法不究”的現象還比較嚴重。

1.立法方面

(1)《會計法》

《會計法》是會計人員嚴格執行的行業基本性法律。我國《會計法》已有30多年的歷史,分別于1993年12月和1999年10月修改,日臻完善,尤其是在1999年10月的修訂,進一步規范了行業準則、明確了會計主體責任。但從其具體內容上看,仍然沒有從根本上解決會計誠信問題,還存在如下3個方面不足:

①對相關責任人的責任界定不明確?!稌嫹ā房倓t第四條明確:“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但當單位提供虛假會計信息時,單位負責人具體要負怎樣的法律責任等情形沒有加以明確。

②舉證制度設計不科學。《會計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編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在實際工作中,由于會計人員地位較為弱勢,要求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對單位負責人的“授意、指使、強令”等行為進行舉證就變得較為困難和復雜;

③責任追究缺乏具體規定,可行性不強?!稌嫹ā穬H在第四十九條規定了“違反本法規定,同時違反其他法律規定的,由有關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進行處罰”,但對于提供虛假會計報告的民事責任并未作出明確規定,從而使得對提供虛假會計報告者提起民事責任的訴訟很難實施;

(2)《公司法》

①對會計信息的質量要求界定模糊,沒有明確規定會計信息披露的質量標準,只是言明需披露信息的概貌,導致在實際執法過程中無法有效合理的運用;

②《公司法》在第一百二十二條中僅作出了這樣的規定:“上市公司設獨立董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對獨立董事的人數、比例及職權等方面缺乏具體規定,使得獨立董事制度缺乏操作性和科學性;

③對公司自身以及與管理人員之間各自承擔的信息披露責任界定不夠明確。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

①對因共同侵權下的各賠償主體責任劃分不夠明確

②對財產損失賠償的時間界定沒有考慮到會計信息披露存在明顯的提前效應,從而使得被侵權人向虛假陳述行為人提起證券民事訴訟缺乏可操作性,嚴重影響了民事訴訟的及時性。

③設置前置程序,限制原告的起訴。該規定只允許有條件進行民事侵權的訴訟,而且必須在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公布了對虛假陳述行為人作出的處罰或在財政部、其他行政機關以及有權作出行政處罰的機構公布了對虛假陳述行為人作出的處罰決定或在虛假陳述行為人未受行政處罰,但己被人民法院認定有罪的,并已經作出刑事判決生效的情況下才能提起訴訟。這種前置程序的設置極大地限制了對違法批露信息的上市公司的民事起訴。

2.責任制度設計方面

(1)關于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是政府部門、主管機關或證券經營管理機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進行的裁決和處理的一種行政處罰。虛假陳述的行政責任一般針對范圍較小,損失較少、影響較輕、違法程度輕微的虛假陳述,對于這種虛假陳述,政府部門或主管機關一般只會給予批評教育、紀律檢查、罰款等。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對上市公司披露虛假會計信息的處罰主要以行政責任為主,而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則相對較少。

(2)關于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的設定對于嚴重的信息造假者威懾作用意義重大。如果沒有刑事責任作保障,懲罰嚴重違法者,那么良好的會計信譽體系就不可能建立。在我國,除少數嚴重案件適用刑法外,大多數案件以行政法律責任為主,而且對公司的處罰力度要比有關管理層的力度更大一些。相比較市場經濟較為發達的一些國家對虛假信息紕漏責任人的處罰力度,我國刑事責任規定偏輕。

(3)關于民事責任

虛設、編造、提供虛假信息的各種違法違規行為,其責任主體都應該對受害人進行一定的民事賠償。民事賠償也是解決證券市場虛假信息泛濫的一種有效方式,在美國,公民法律意識非常強,財務報告的責任主體最怕的就是民事賠償,因為民事賠償足夠讓他們傾家蕩產,永無翻身之地。而我國在這方面非常欠缺,民事責任極不完善,如在《證券法》中,僅就違反信息披露真實性和準確性的行為規定了民事賠償責任,而未將違反信息披露及時性標準的行為列入民事賠償責任條款之中。從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有效保護投資者利益的角度考慮,對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時性的民事責任沒有作出明確規定是我國信息披露立法的一個重大缺陷。我國現行的有關證券法規規定,違反信息披露規定的責任人要負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但對披露行為違規如何認定、怎樣追究民事責任、責任人之間的責任如何劃分等問題,幾乎沒有涉及,或規定得過于原則和抽象,給具體的司法實踐帶來很大的困難。

二、重塑會計誠信的法律對策

1.完善會計相關法律法規

(1)《會計法》

《會計法》是規范會計行為的基本法律,其他涉及會計行為的法律,如《證券法》《公司法》等應與《會計法》保持一致。根據當前的實際情況,《會計法》應進行如下方面的修改:首先,《會計法》在“法律責任”部分擴大單位負責人對會計信息失真承擔責任的范圍,使得“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的規定那個得以落實;其次,進一步完善《會計法》中關于民事責任的規定,尤其是單位負責人的民事責任。因此,加大對造假者民事責任的處罰應當成為今后立法修改的重點。

(2)《公司法》

新《公司法》已于2013年12月28日修訂通過,但是修訂后的《公司法》在信息批露以及職責權限、責任認定等方面就公司治理結構還應該有更進一步的宏觀布局和設置。第一,獨立董事制度應確定獨立董事的人數和比例,并明確獨立董事的職責和義務;第二設立獨立的審計委員會,負責對公司的經營和財務活動進行審計監督;第三,強化監事會的職權,完善監事會的功能,真正發揮監事會的作用;第四,明確公司和管理人員各自承擔的信息披露責任。

(3)健全會計信息虛假陳述的民事賠償機制

2003年1月9日,最高法院頒布的《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預示著我國證券民事賠償機制真正進入了司法實踐階段,它包括一般規定、受理與管轄、訴訟方式、虛假陳述的認定、歸責與免責事由、共同侵權責任、損失認定、附則,共三十七條。但是,由于相關理論研究與司法實踐的不足,使得該規定許多方面顯得簡略和模糊,缺乏司法實踐的可操作性,應在以下幾個方面做出改進:一是關于共同侵權條件下對各責任主體的賠償責任劃分,應對發起人或發行人和上市公司之外的虛假陳述人包括獨立董事、中介機構及其責任人設定一個最高賠償限額,在這個限額內虛假陳述人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發起人或發行人和上市公司對剩余的賠償額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二是由于會計信息存在的提前效應,應把虛假陳述實施日適當提前;三是取消對原告起訴的不合理限制。

2.提高會計人員業務素質、加強會計行業誠信建設

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范文3

關鍵詞:2015年股災;證券監管;監管體系

一、2015年股災介紹

從2015年6月15日到2015年8月末的股災行情暫告結束,上證指數從5178點跌到2850點,之后在救市的呼聲中有所回緩,直到2016年開年熔斷機制的實行,指數繼續連日下跌,1月底達到2638點新低。

(一)股災的起因

本文選取2015年6月15日至2015年8月底這段時間的股災進行研究,分析得出此次股災的發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1.人造牛市不長久。上證指數從2014年7月份2000點起動到2015年6月達到5178點,漲幅達159%,反觀此輪行情產生于宏觀經濟低迷的背景,股市企穩回升源于證監會2014年下半年推出的百家發行計劃,市場對IPO的擔憂被消除。同時管理層對市場借機炒作的行為并未打壓,連續漲停的情形激活了市場做多情緒。但股價上漲并未得到企業業績支撐,所以泡沫逃不掉破滅的結局。2.杠桿加劇了股市風險。如下圖杠桿交易金額與股市行情高度正相關。很多投資者借用傘型信托和融資融券以及場外配資的方式加杠桿,而在股市高位時監管層突然去杠桿,導致市場拋壓重,股價集中下跌,觸及配資警戒線,引起連續強制平倉。3.媒體言論助長瘋牛行情。當上證指數走上4000點時,有媒體稱牛市剛起步,5000點時,證監會有人稱改革牛成立,在當今信息傳播高效且影響范圍廣泛的情況下,如此言論最終促成了全民炒股的局面。4.股指期貨加大了股市暴跌的幅度。股指期貨合約連續的跌停倒逼股票市場的暴跌,形成短時間內投機者獲取暴利的手段。

(二)股災造成的后果

2015年的股災對于每個市場參與者來說都是一場噩夢,我們經歷了:A股累計11天出現“千股跌停”;上市公司先后進入停牌潮;市場交易總額迅速縮減;滬深兩市總市值蒸發近33萬億;投資者損失巨大,多數中產階級破產;新股被迫停發4個月,直接融資被中斷,影響了實體經濟的發展;增大了局部性的金融風險,甚至危及中國整體經濟及市場經濟。

二、股災中暴露出的監管問題分析

(一)股災中暴露出的主要監管問題

此次股災充分反映了證監會監管有漏洞、監管不適應、監管不得力等問題。根據牛市發展至股災爆發的路徑來看,主要體現了以下幾點監管問題:

1.監管者敏感度不高。從人造牛市的起點開始,監管機構未及時察覺股價走高與經濟基本面相背離的狀況,對當時違背股市規律的現狀未采取相應的調整措施。

2.監管力度松懈。很多個股在沒有業績支撐的情況下多種利好配合莊家作勢的行為未受到管制,造成A股遍地開紅花,因重大事項等利好復牌后慣性幾連板,助長了市場投機者的跟風行為。另外,監管機構在杠桿資金加入股市時并未對其有效干預,甚至場外配資達到1:10時也未及時加以限制,監管的松懈縱容了短期的炒作,加劇了投資風險。

3.監管者自律意識薄弱。當股指站上4000點時,證監會對于各種媒體輿論沒有進行正確的引導和管制,反而證監會的工作人員輕言輕行,不負責任的妄加議論“改革?!备潜O管者自律監督意識薄弱的體現。

4.監管方式缺乏專業度。監管部門在股市高位時突然對場外配資一刀切的舉措直接引發股災,直接體現了監管調控手段專業度不足,風險意識薄弱。另外,當做空者在股票現貨和股指期貨市場持續套利的情況下,監管部門并未及時作出有效的管制方案。

(二)我國證券市場監管問題存在的根本原因

我國證券市場監管問題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監管體系不完善。比如監管體系中證監會與銀監會的分家,場外配資、HOMES系統及信托屬于銀監會管轄范圍,而銀監會與證監會在監管上不能相互配合導致監管敞口風險加大。

三、對于我國證券市場監管體系的改進建議

我國現處于大國經濟地位的鞏固期,證券市場的穩定直接影響著我國國際地位的穩定和提升。所以完善證券市場的監管體系是當前資本市場發展的重要任務。針對此次股災暴露出的監管問題,特對我國證券市場監管體系的完善提出以下改進建議。

(一)嚴控監管人員的選拔

嚴加把控監管部門的人員選拔,提高監管從業人員基本素質,強化專業度與職業操守的要求。監管從業人員在選拔時要特別注意對其證券市場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的考核,既要有務實的作業之風,又要有敢于創新的精神。樹立證券市場的公平與公正基本觀,夯實監管部門的監管職責。

(二)加強監管的法制環境建設

我國證券市場法制體系尚不完備,需要進一步完善《證券法》等基本法律,以及制定、完善相關配套法規法則,明確實施要則,讓監管部門在執行時有典可據,有法可依。證券部門有責任輔助立法機參照《證券法》來修改《公司法》,同時制定和修改符合我國證券市場現狀的相關法律法規。便于監管和規范市場,加大市場擾亂者的懲治力度,提高違規成本。只有將市場擾亂行為配以犯罪層次的處罰力度,才能引起市場參與者的重視,減少擾亂市場的惡劣行為。

(三)合理分配監管權及改善監管結構

我國證券市場的復雜性和獨特性既要求獨立的監管主體,也要求統一的監管結構。如上述證監會和銀監會雖分管不同的領域,但由于資本的流動性不是單一的,需要各部門在分散專職監管的基礎上加強溝通和協調,統一于以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的目標上。

(四)凈化信息傳播渠道,強化自媒體信息責任歸屬意識

監管部門有責任凈化證券市場相關信息的傳播渠道,對不當報道造成的市場波動應追究其責任。我國證券市場投資者成熟度尚且不夠,自媒體的誤導性言論會導致中小散戶遭受損失,不利于證券市場的良性發展。因此強化自媒體的信息責任歸屬意識在現階段不成熟的市場顯得尤為重要。

作者:張東齡 單位:首都經濟貿易大學金融學院

參考文獻:

[1]謝衛.整治金融亂象重在加強金融監管[J].群言,2016,01:22-24.

[2]林采宜.制度之殤:2015年股災反思[J].金融客,2016,01:26-27.

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范文4

關鍵詞:證券投資基金 問題 對策

自1868年創始于英國以來,證券投資基金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的美國、日本等資本主義國家獲得迅速的發展。特別是在20世紀80年代以來,發達國家投資基金發展迅猛,勢頭強勁,基金業已經成為與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并駕齊驅的金融體系的四大支柱產業之一。在我國,自1998年首次推出基金開元與基金金泰以來,經過9年多的發展,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業已成功地實現了三大歷史性突破:從封閉式到開放式、從資本市場到貨幣市場、從內資基金管理公司到合資基金管理公司。本文對在我國處于新興發展階段的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歷程進行分析,對其現階段的發展狀況進行探討,指出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目前存在的一些問題,并提出一些對策以及建議,望能對推動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規范健康發展提供一些線索。

一、證券基金的概念及作用

1、證券基金的概念

證券投資基金是指通過發售基金單位集中投資者的資金形成獨立財產,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持有人按其所持份額享受收益和承擔風險的集合投資方式,是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投資計劃。

2、證券基金的特點

與其他投資方式相比,它有其自身特點:(1)集合投資。通過基金發售單位在短期內募集大量的資金用于投資,發揮資金集中的優勢,以利于降低投資成本,獲取投資的規模效益;(2)專業管理。通過專業化的基金管理公司來管理和運作,表現在投資理念系統化和投資手段現代化;(3)組合投資。根據基金契約中規定的投資目標、投資范圍、投資組合和投資限制,進行資產配置和投資組合,分散投資風險;(4)嚴格監管與透明性。為切實保護投資者對基金投資的信心,國際的相關監管部門都對基金業實行嚴格的監管,對各種有損投資者利益的行為進行嚴厲的打擊,并強制基金進行較為充分的信息披露。

3、證券基金的作用

證券投資基金一方面面向投資大眾募集資金;另一方面又將募集的資金通過專業理財、分散投資的方式投資于資本市場,從而發揮著一種重要的金融媒介作用。

(1)促進證券市場穩定和規范化發展

首先,證券投資基金作為目前證券市場上規模最大的機構投資者,它的投資理念、投資策略都對市場產生深遠影響,證券市場由以前的坐莊盈利逐漸發展為依靠研究挖掘價值低估的股票來獲利;其次,證券投資基金在上市公司經營管理的話語權得到制度保障,同時在二級市場上,基金投資與運作規范、資產質量好、盈利能力強、發展潛力好的上市公司,有利于督促上市公司規范化運作;第三,證券投資基金作為供投資者投資的品種,擴大了證券市場的交易規模,起到了豐富和活躍證券市場的作用;第四,不同類型、不同投資對象、不同風險與收益特征的證券投資基金在給投資者提供廣泛選擇的同時,也成為資本市場上不斷變革和金融產品不斷創新的來源。

(2)拓寬中小投資者的投資渠道

對中小投資者來說,投資渠道有存款、債券、保險、信托、股票和基金等,存款和債券風險較低,但收益率也相對低。股票投資要求投資者需要有一定的判斷能力和選擇能力,而中小投資者在時間和知識上都不能很好的保障,因此其風險相對較高。證券投資基金由專門的投資研究團隊來專業化投資,為中小投資者提供了風險收益相對較好的投資品種。對機構投資者來說,特別是對資產的風險控制要求較高,收益也相對較高的機構投資者來說,同樣是一種較好的投資渠道。在我國,保險公司、社保基金、大型企業等都是證券投資基金的機構投資者。

(3)促進產業發展和經濟增長

證券投資基金將中小投資者的閑散資金集中起來投資于證券市場,擴大了直接融資比例,為企業在證券市場籌集資金創造了良好的融資環境,實際上起到了將儲蓄轉化為生產資金的作用。這種儲蓄轉化為投資的機制為產業發展和經濟增長提供了重要的資金來源,有利于生產力的提高和國民經濟的發展。

二、我國證券基金的現狀及存在問題

根據統計,截止2007年12月31日,我國共有321只證券投資基金正式運作,資產凈值合計856416億元,份額規模合計6220135億份。其中53只封閉式基金資產凈值占全部基金資產凈值的19% ,份額規模占全部基金份額規模的13%。268只開放式基金資產凈值占全部基金資產凈值的81% ,份額規模占全部基金份額規模的87%。從1998年6月30日開始至2007年底,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占股票市場流通市值比例從1%提高到超過20% ,證券投資基金已經成為我國證券市場舉足輕重的重要力量。同時,它已經初步顯示出在有效配置金融資源、改善產業結構和經濟結構、抑制投機行為、改善證券市場的投資者結構以及促進投資金融制度創新和金融工具多元化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與國外相比, 我國基金行業雖然發展極為迅速, 但是由于起步相對較晚, 在發展中還存在很多不足, 從基金運作的大背景環境到基金具體操作都存有很多急需解決的問題。

1、證券市場不完善, 上市公司質量不高

目前,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在發展中出現的各種問題與我國資本市場不規范、金融市場不發達有密切關系。基金管理公司在搭建投資組合時很容易出現“巧婦難為無米之炊”情況,也難以進行有效的產品創新。華夏證券的盲目擴張,投資于各類實業,大規模地對外融資、增資擴股,導致財務成本越積越高,最后形成巨額虧損,加速了破產的步伐。這也從某個角度說明了我國證券基金投資品種的匱乏,使得多數的證券管理公司的投資無從下手,盲目的投資,注重短期效益而忽視了企業的更合理長期發展。我國的股票市場是在為國企解困籌集資金和國企股份制改制功能定位上發展起來的, 股票市場的非良性發展扭曲了市場正常機制和作用的發揮。市場缺陷增大了市場的系統風險, 降低了市場的有效性。市場的無效性使得指數的波動無法真實的反映市場的收益率和風險,基金的收益率失去了比較的基準, 更增加了基金跟蹤指數的難度,還有可能導致基金為了跟蹤指數而增加交易成本。

2、 法律法規不健全, 市場監管不力

目前,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法》己經出臺, 《信托法》等還在研究、制定中, 法規體系還有待進一步完善。法規不健全及市場監管不力使得我國的證券市場投機性很強, 違規資金在證券市場上興風作浪,一些機構操縱股票、大肆炒作。

3、 我國基金公司治理結構不合理, 內部監管機制不健全

目前, 我國設立的基金都是契約型基金,契約型基金缺乏股東大會的監管,容易出現類似于華夏證券管理層政企不一的局面,導致董事會、股東會和監事會被虛置,責權利嚴重分離。

證券基金公司雖然有托管人的監管, 但由于托管費用和托管人是由基金公司繳納和選擇的, 很難保證監管的質量, 如此一來, 基金持有人又必須面臨基金公司內部監管機制不健全帶來的風險。

4、 缺乏避險工具, 系統性風險高

我國基金的風險分散能力不高, 這與基金投資范圍受限有很大的關系。我國股市容量偏小特別是優秀的上市公司偏少, 可供基金管理公司進行分散化、規范化、特色化投資的股票很少。另外, 我國的金融市場產品比較單一, 債券市場、貨幣市場及金融衍生品市場不發達, 資本市場沒有做空機制, 投資基金無法通過做空機制回避系統性風險, 基金業績(特別是股票基金業績)與股票市場的波動呈非常明顯的正相關關系。這些都制約了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控制系統性風險的能力, 基金管理人不得不面對比國外同行更大的風險。中國證券市場的不穩定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來自政府政策的不連續性、不穩定性和所謂市場消息等系統因素干擾太多,沖擊太大。

5、市場存在明顯的羊群行為

羊群行為是指群體中的個體與大多數人一樣思考、感覺、行動,與大多數人在一起、保持一致,或一種行為模式在人群的傳播傳染。羊群行為具有的學習與模仿特征使眾多基金經理的行為具有一定的趨同性,削弱了市場基本面因素對未來價格走勢的作用。這是我國現階段存在的普遍問題。羊群行為的行為主要是由于基金經理的非理性行為、信息的不對稱性、,投資行為的趨同性等造成的。

6、 缺乏公眾認可的評價體系

隨著證券投資基金規模的不斷擴大, 我國基金評估市場己初步成形, 但尚處在初級階段的基金評估業也暴露出了不少問題。目前進行公開基金評級的一些機構, 大多與基金公司有著千絲萬縷的利益關系, 僅有為數不多的科研機構可視為獨立的第三方。沒有令人信服的獨立的評級機構, 投資者購買基金時缺乏依據, 基金經理在運作基金時沒有參考, 這些都將影響基金的良性運作。

三、推動我國證券基金規范發展的一些對策建議

為了使我國證券投資基金能夠更好、更快的發展,在資本市場中發揮更積極的作用,本人結合各種資料提出以下建議。

1、規范資本市場,為投資基金的發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環境

為加快我國投資基金的發展, 提高金融資源的配置效率,必須加快我國資本市場的規范化、市場化和法制化, 減少行政干預, 擴大股票、債券和貨幣市場規模, 建立多層次金融體系,給投資基金搭建一個能夠快速、健康發展和不斷創新的良好環境。同時, 還要改善證券市場最基本投資對象——上市公司的整體質量,這不僅是對基金的支持, 也是整個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基本保證。提高上市公司的質量主要在于建立科學的進入與退出機制: 一方面, 通過新股發行核準制把好新股發行關,將素質差的企業拒于股市大門之外, 為股市提供具有良好經營業績和發展前景的新鮮血液;另一方面, 建立股市的退出機制, 讓那些已經不符合上市公司標準而又挽救無望的企業退出股市。

2、進一步完善基金法規體系

隨著證券投資基金的不斷發展,許多問題由于法律法規的不健全而無法得以及時公正的處理,往往是由行政政策取而代之,而行政政策的透明度和持續性通常很難得到保證,法律法規的滯后性在某種程度上阻礙了證券市場的良性發展,其后果是市場參與者自行其是,從而導致普遍違規甚至普遍違法。2003 年, 《證券投資基金法》的出臺對促使基金管理者合規運作將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蹲C券投資基金法》的頒布和實施, 確立了基金業的法律地位, 為基金業的發展創造出廣闊的空間, 有利于加強對投資者權益的保護, 增強基金投資者信心。因此, 要進一步建立健全以《投資基金法》為核心的基金法律制度體系, 使基金持有人、托管人、信托人、管理人的地位和相互關系通過法律的形式得以確立, 明確市場運行規則, 逐步擺脫過去依賴行政指令的發展軌道, 從而實現我國基金業發展的規范化和法制化。

3、建立獨立的第三方基金評價體系

結合我國資本市場實際情況, 我國的基金評價體系應具備如下特征: ( 1) 由相對獨立的第三方來擔任評價機構;( 2) 評級方法應全面、客觀、科學, 適應中國基金業的特點;( 3) 具備成熟的盈利模式以保證其持續穩定發展。為此,需要在以下幾個方面做出努力。首先,建立基金信息披露的統一標準, 可以考慮逐步引進全球投資績效表現標準(GIPS);其次, 鼓勵更多的與基金無利益關聯的獨立第三方來建立基金評價體系, 引入競爭機制;同時, 也應當考慮把國際知名基金評級機構進入我國, 讓他們也參與競爭。

4、加強行業自律管理,積極發展公司型基金,完善基金行業的外部治理機制和內部組織形態

國外經驗和國內實踐均表明, 僅僅依靠國家證券監管機構的監管, 不足以管理和規范國內投資基金的發展。我國的基金業也應該組建多元化的監管體系, 加強行業自律管理, 組建基金行業協會。基金行業協會應以基金業基本法律法規為依據, 通過制止惡性競爭行為和違法違規行為, 保護基金市場的穩定, 促進基金市場的健康發展。要進一步規范基金的發展還應考慮:賦予基金托管人更大的監督權和責任, 托管人可以拒絕執行基金管理人違法違規的投資指示, 并有責任向監管機構報告; 明確基金管理公司在蓄意損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情況下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從基金的治理和監督而言, 公司型基金的投資者比契約型基金具有更大的權利。公司型基金的內部治理結構借鑒了現代公司治理的積極成果, 各利益相關者的權責更加明晰, 既有利于保護基金投資者的權益, 也有利于基金運作的效率和基金的持續發展。因此, 在進一步規范現有契約型基金的同時, 借鑒國外成熟經驗, 盡快發展公司型基金。

5、降低市場準入門檻, 加強基金業競爭

目前只有證券公司和信托投資公司才能作為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主要發起人的規定, 在制度上使得基金運作的獨立性很難保證, 其結果是人為地減弱了基金行業內部的競爭性, 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基金業規模的增加。沒有競爭或者競爭不充分, 就會造成效率損失或資源配置的不到位。要大力發展我國的投資基金, 必須有效降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資格認定標準, 允許更多的機構參與到基金的發展和運作當中。

6、努力做好證券基金的宣傳普及教育工作,加強國際合作與交流

提高普及性和深層技術性的投資者教育,這不僅要依靠政府提供公共產品、加大教育和培訓的力度,更要在全社會形成一種理性的投資理念,還要加強基金投資者的心理教育。針對基金投資者經常出現的各種非理性行為進行典型案例分析,讓更多的投資者對基金投資有一個全面深刻的了解,減少基金投資者非理性的投資行為。

目前我國基金市場上最稀缺的資源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經驗和投資水平。為此,我們應該更加重視中外合作,這既包括允許外資對國內證券投資基金投資、中外證券機構加強技術合作、設立合資基金管理公司等“引進來”的行為,也包括向國際資本市場進行投資和分散風險等“走出去”的措施,通過加強對外合作與交流,學習國外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對國內市場作科學的調查和細分。在經營理念和目標、內部治理結構和運營機制、基金產品等方面進行真正的創新,而不只是模仿引進,通過這些措施將最終使得國內基金管理公司的經營管理水平得到質的飛躍。

參考文獻:

[1]王守法.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績效的研究與評價[J].經濟研究,2005,7(3):12-15.

伍旭川、何 鵬.中國開放式基金羊群行為分析[J].金融研究,2005,5(5):60-69.

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范文5

[關鍵詞]風險投資;金融法環境;完善

風險投資需要在完善的法律環境下才能夠得以運行。由此,就產生了利用法律手段以及市場金融的手段來進行調節的方式。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制約著風險投資的走向。風險投資和金融的關系也是密不可分。所以,風險投資只有在充分分析金融發展的趨勢下進行,才能夠做到降低投資的風險。風險投資對于目前高科技企業的發展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但目前由于我國對于風險投資方面制度的建立還不夠健全,所以我們還需要建立更為健全完善的制度,并以此作為保障,用來保證風險投資過程中交易的順利進行。

一、風險投資的含義

風險投資(VentureCapital),也稱為創業投資。廣義風險投資的含義是指一切高風險,但是存在著潛在的高收益的投資項目。狹義的風險投資的含義是指以高新技術為基礎,生產和經營管理技術密集型產品的投入。根據美國全美風險投資協會的定義,風險投資是由職業金融家投入到新興的、迅速發展的、具有巨大競爭潛力的企業中的一種權益資本。綜上所述,風險投資是指由專業人員或者專業的機構對那些高新技術的單位或者企業進行評估然后對其做出風險判斷,再對其進行風險投資,以期獲得利潤效益的過程。這樣看來,風險投資應該屬于一種經濟學方面的專業行為,而不是法學專業的行為。但是從法學的角度來說,風險投資就是一種融資行為。只不過在其投資過程中,投資時機的不同會導致不同的法律效果。在公司成立前進行風險投資,那么就相當于引入了一名股東,風險投資投入的資本就是其注資。但是如果是在公司登記后進行的風險投資行為就涉及公司資本登記變更的問題。

二、目前我國風險投資的金融法環境分析

(一)風險投資的準入規則過嚴,投資主體數量有限

就風險投資準入制度的具體內容來看,其主要包含兩方面的內容:第一,需要分析風險投資主體的范圍;第二,分析風險投資機構的程序設立。就風險投資主體的范圍來看,由于受制于有關金融法律的約束,其中基金、保險公司、商業銀行和公民實施風險投資等內容還存在很多的制約,造成風險資金的來源十分有限,對我國整個風險投資行業的發展造成了很多不便。例如,外商如果想在中國設立風險投資機構的話,會受到我國人民銀行法和外資金融機構管理等方面的條例限制;與此同時,相關的法律法規對我國的養老金、保險金和商業銀行等機構邁入風投的過程也形成了很大阻礙,由于我國開展風險投資的時間還很短,很多機構對該方面的了解不夠深入,因此會出現投資主體單一的狀況。就程序的設立來看,風險投資機構的主要性質在于從事貨幣業務的投資,關注的是非金融機構,需要經過人民銀行的審批之后才能設立。但是相對于普通的金融機構風投在此方面的需求更具急迫性,此種嚴格的審批程序沒有存在的必要性。

(二)風險投資的運作風險控制缺少法律保證

風險投資本身具有高風險和高回報的特征,其投資的風險程度更高,該點主要取決于風險投資的對象,由此,根據一定的門檻和程序來設立具有必要性。與此同時,如何良好地控制風險投資的風險性問題是人們需要考慮的問題,尤其我國允許養老金、商業銀行、保險金和各種非銀行金融機構進入到風險投資的范圍之后,當風險投資真正關系到人們的經濟利益的時候,其中的法律問題需要明確,但是我國在該方面的金融法律制定上還處于相對空白的局面。

(三)風險投資的退出機制缺乏法律支持

我國風險投資的退出機制缺少相關法律的支撐主要展現在,我國的《公司法》《證券法》二者之間缺少連接,二板市場形成的難度增大,風險投資缺少必要的退出機制約束。就風險投資運行的整個過程來看,投資人之所以投資的主要目的在于期望其投資的企業能夠在發展成熟之后上市或者通過股權轉讓,或者通過企業并購、股權回購等形式退出其注資企業,由此完成資本的增值,獲取高利潤。西方多數的發達國家在風險投資方面已經形成了相對成熟的退出機制,主要可以將其劃分成四個主要的階段,第一,利用股票市場;第二,利用二板市場;第三,利用柜臺交易市場;例如,日本實行店頭交易的方式,第四,地區類型的證券市場。利用二板市場完成風險投資的形式退出機制是當前的主流方式,例如,美國出現的NASDAQ證券市場屬于該種退出機制的一種定性方式,其具有高科技企業的搖籃稱號,已經培養了很多當地的高科技人才,例如微軟企業、英特爾企業和蘋果企業。美國將電腦信息作為主要代表的高科技產業發展十分迅速,對其近年來經濟的飛速發展造成了很大的推動作用,基于NASDAQ證券市場的典型示范,世界各國的資本市場都開始在風投領域建立起自己的二板市場。就我國目前的發展狀況來看,實行該種機制的條件還不夠成熟,雖然我國的深交所已經率先推出了中小企業板,針對科技企業的上市表現出積極地態度,隨著我國《公司法》和《證券法》的頒布,更為我國的風險投資退出帶來更好的法律環境。但是我國的中小企業上市還面臨很多的阻礙因素,例如,《證券法》中的有關內容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內部的股份在公司成立之后一年之內是不允許轉讓的。公司在開發新型的股份之前已經發行的股份需要在企業股票在證券交易場所上市之后的一年之內不能進行轉讓。公司內部的董事、監事和該層管理者需要主動向公司申報其所有持有的公司股份,分析股份具體的變動狀況,在公司高層管理者和董事、監事任職的過程當中,其每年轉讓的股份不能超過其自己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百分之二十五,自公司的股票上市之后交易后的一年之內不能進行轉讓。在公司的高層領導者和管理人員離職之后,半年內不可以將其公司內部持有的股份進行轉讓。公司的主要章程主要是針對內部的董事、監事和高層管理者,轉讓其在公司內部的股份等作出一些限制型的約束。針對投資者來看,適當的時機就是公司在上市之后的任何一個時間,可以采取人為的方式對發起人的股份進行限制,在固定的年限之后才可以繼續流通,避免企業的投資者錯過良好的投資時間。

三、對我國風險投資的金融法環境的改進與完善措施

(一)制定風險投資核心法律

首先基于當前的法律法規進行修訂和完善,制定風險投資核心法律———《風險投資法》和《風險投資基金法》,一旦條件成熟之后,可以按照約定制定出風險投資的基本法律,即《風險投資法》?!讹L險投資法》的建立目的在于引導我國未來風險投資行業的發展,作為一項風險投資的基本法律,其在風投的整個法律體系中占據主導性的作用,對于我國風險投資行業的發展起到核心的開發作用。該項法律主要是為了調整投資者、基金公司、托管銀行和監管部門之間投資權益和投資關系,其內容需要針對風險投資的主體和投資對象、運行機制、退出機制和具體的法律責任等作出明確的規定。就整體的指導思想來看,其需要確保處于投資關系中的投資者利益,并不斷促進國家高新技術產業化的發展,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穩定性和高效性。風險投資基金實際上屬于一種投資工具,其主要通過對專業人員的管理來實現相對分散的一種組合投資,避免風險集中。由此可見,風險投資基金是風險投資速度快速發展的前提和核心內容,但是我國針對該層面的法律仍然不完善。因此我國需要針對風險投資的實際發展狀況并借鑒西方發達國家成功經驗來制定適應自身發展的《風險投資基金法》。在制定該法律的時候需要賦予其對于基金發起、基金募集和基金運作等過程的嚴格監督和管理的法律權利。因此我國的《風險投資基金法》需要針對風險投資的基金運作過程實施必要的監管,根據監管內容制定出操作性強的規定。其內容主要涵蓋以下幾點,第一,投資主體的明確;第二,基金組織形態的明確;第三,基金募集方式的明確;第四,基金交易方式的明確;第五,基金投資的監管內容等。風險投資機構和普通的金融機構服務對象之間的差異顯著,其將特定的高科技行業發展作為具體的經營對象,不會對社會發展造成嚴重的動蕩,同時也無需進行強制性的審核和檢查,可以通過授權立法的方式來轉變該種強制性條件下的使用范圍,或者利用地方政府來規定園區內部的風險投資機構的具體審查內容,或者使用備案制度和抽查制度取代。以上能夠保證機構申請材料的準確性,又不會因為嚴格的審查減少風險投資的具體數目。就投資主體的整個大范圍來看,需要及時修改限制外商銀行、基金和商業銀行等進入到風投領域的相關約束,針對外商在我國設立的風投機構過程需要簡化具體的審批程序和手續,確立具體的區域可以實行直接免除審批的規定。銀行的混業經營屬于未來發展的趨向,需要允許商業銀行適當進入到風險投資的范圍內,針對公民的投資渠道規劃需要將其引導到投資基金上,其他類型的個人風險借貸活動可以實施自愿的登記形式,由此方便保護投資者的權益,方便對于投資人的投資基金管理和引導。除此以外,還需要修訂我國的《保險法》和《商業銀行法》等,不斷拓展對于保險基金、養老基金和捐贈基金等進入到風投領域,還需要在多層面動員必要的閑散資金,不斷拓展風投的資金來源,提升風投機構投資主體的多元化。

(二)完善退出機制和證券法律制度,促進二板市場建立

從退出機制整體完善來看,其主要目的在于完善風險投資機構的退出渠道和法律風險環境,不斷修改和完善我國公司和證券的法律制度,促進國家二板市場的建立,并鼓勵上市。我國在完成以上改革的過程中可借鑒美國等國家和地區的經驗,針對不同的企業規定不同的上市標準,方便不同層次的企業融資。1.就資金限制方面來看,《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中規定了上市公司的股票在第一次上市的時候不能低于五千萬元,該條規定顯著高于了我國《證券法》中關于三千萬元上市的具體規定條件,可見該條為我國創業板的開設提供了空間。當前我國的中小企業板已經出現了兩年之久,其在發展期間已經累積了很多的經驗,顯著降低了國家的資金門檻,時機已經十分成熟,因此我國需要在中小企業板設立具體規定中將第一次上市的股本下降至人民幣三千萬元,由此方便風險投資的退出,有助于促進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的成功上市。2.就成立期限來看,由于我國當前的證券市場發展還不是很成熟,因此需要針對企業的成立期限明確限制,但是其中的相關規定可以適當減少。例如,在中小企業板上市的企業可以拓寬至兩年的時間,針對于發展前景較好、技術發展成熟且和我國發展戰略方向一致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以實施適用一年的時間。

四、結語

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范文6

 

一、互聯網金融介紹

 

互聯網金融是進入21世紀以來新發展出來的名詞,互聯網對目前的金融模式產生影響---向傳統金融業態滲透,秉持"開放、平等、協作、分享"的精神,這一金融業態統稱為互聯網金融?;ヂ摼W金融較傳統金融業務具備成本低、效率高、覆蓋廣、管理弱、風險大等特點,其主要通過互聯網等工具進行運作。

 

運營成本低?;ヂ摼W金融業務主要依靠互聯網的虛擬性,因為減少營業和管理成本費用,使其具有較低的成本優勢,同時雙方可以通過信息網絡平臺進行交易,信息比較等,更直觀全面地表現出各企業之間的差別,從而能夠有效的降低互聯網金融業務投資的風險。

 

處理效率高?;ヂ摼W金融模式相較于傳統金融模式而言,可以突破空間和時間的限制。主要是因為它利用先進的互聯網技術,將許多需要人工操作的流程由計算機網絡進行運轉,能夠更好的減少由人工操作帶來的錯誤率等。[1]計算機是互聯網金融業務的主要運作設備,計算機網絡有其自己的一套操作流程,相比較人工而言,因其完全標準化使得互聯網金融業務處理速度快,效率高,給客戶帶來更好的用戶體驗,從而進一步擴大其客戶圈。

 

范圍覆蓋廣。在互聯網金融模式下,客戶能夠更方便快捷地尋找到他們所需的資料,不受時間和空間的限制。在互聯網上尋找所需的金融資源,能夠直接獲得金融方面的服務,更方便于處理事務。傳統金融業務存在一定的盲區即小微企業,而互聯網金融則很好的填補了這一盲區,更利于促進實體經濟的發展。

 

監督管理弱。一是風控弱?;ヂ摼W金融不具備類似銀行的風控、合規和清收機制,也不存在信用信息共享機制,其還未接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容易發生各類風險問題。二是監管弱。由于互聯網金融是一個新興領域,在中國仍處于起步階段,缺少相應法律法規的監管,從而使得整個互聯網金融行業存在諸多法律風險。

 

投資風險大。利用互聯網等工具給互聯網金融帶來了優勢,同時也存在多重風險。一是信用風險大。在互聯網金融模式下,各方進行違約的成本較低,容易發生惡意騙貸等情況,然而中國缺乏相應的法律監管制度,使得P2P平臺為不法分子進行非法集資等活動提供了便利條件。二是網絡安全風險大。網絡金融犯罪案件頻出,客戶資料、資金安全等在互聯網服務器等遭受黑客攻擊的同時將不再受到保護,容易導致個人信息的泄露。同時互聯網金融還需要面對技術風險、法律風險等各類特殊風險。

 

在進行傳統眾籌模式與互聯網金融下眾籌模式的比較我們可以發現: 互聯網金融下的眾籌模式更多通過網絡進行實現,不再依靠各種金融機構,同時因其依靠計算機,信息處理速度更快,然而互聯網金融下的眾籌模式處于法律監管的空白,相比較傳統金融模式下眾籌而言,互聯網金融眾籌有廣闊前景,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彌補傳統眾籌融資的不足。

 

二、互聯網金融視角下眾籌的法律風險

 

(一)股權眾籌的法律監管制度

 

如今國家正在積極推動互聯網金融的發展,但同時也在加強對互聯網金融市場的規范,自去年底以來,國家出臺了較多的關于互聯網金融的法律法規,以及相關的監管措施。對于股權眾籌方面的監管法規,已經有了相關重要的法律法規的出現。中國證券業協會在2014年底了《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第一次出臺針對股權眾籌的法規。在2015年7月18日,央行牽頭出臺《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被業界稱之為“互聯網金融基本法“,《指導意見》明確了股權眾籌定義,對應監管部門以及對肯定其我國資本市場的意義。2015年8月3日,證監會了《關于對通過互聯網開展股權融資活動的機構進行專項檢查的通知》,證監會對當前股權眾籌行業進行摸底調查。2015年8月10日,中國證券業協會了關于調整《場外證券市場業務備案管理辦法》個別條款的通知,將“私募股權眾籌“修改為”互聯網非公開股權股權融資“,這個文件明確了官方對于股權眾籌業態的界定。以上諸多文件的出臺均肯定了互聯網股權投融資這種新型業務形態,并逐步完善監管體系,對股權眾籌進行風險防范、方向指引、行為規范,以此促進我國創新創業、豐富資本市場層級體系的基礎。

 

股權眾籌的法律依據已有了初步的發展,雖然對很多問題還不能明確的界定,但相比之下,在法律制度上依舊是一片空白的實物回報類眾籌,其出現的風險與實際實施上的具體問題則更需要我們去探求、分析與解決。因而下面將對實物回報類眾籌的法律風險進行具體的分析。

 

(二)實物回報類眾籌的法律風險

 

實物回報類眾籌主要的法律風險是涉嫌非法集資,即觸及到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針對該法條,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行了詳盡的說明,認為構成“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具備四個條件: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2、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3、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4、向社會公眾及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對于股權眾籌,2015年《眾籌機構專項檢查通知》中,證監會指出,“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展股權眾籌融資活動。”,股權眾籌或從備案制走向審批或許可制。而對于實物回報類眾籌至今沒有法律法規的關于審批許可的規定,而如今大多數平臺,例如點名時間、追夢籌等,均是獲得電信與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之類,然而這并不就明確表示其擁有可吸收公眾資金的資格。同時,實物回報類的眾籌平臺均是通過網絡媒體公開宣傳需要融資的各類項目,并承諾在一定時間內以實物的形式給投資的公眾給付回報,而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這些也均符合“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后三個要件。因而在如今法律尚未明文規定的情況下,這些實物回報類眾籌平臺的經營與運行實際上都存在著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嫌疑。依據國務院頒布實施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所稱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因此實物回報類眾籌基本符合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情形,涉嫌違反法規《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依照其罰則相應處罰。

 

與此同時,實物回報類眾籌是否會面臨刑事犯罪風險,我們認為需要分兩種情況分析。盡管平臺涉嫌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及人數都大大超出了司法解釋認定的起刑點,然而我們認為實物回報類眾籌并不一定均滿足《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所有要件。我們可以看出,有兩個明文規定的要件: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2、“擾亂金融秩序的”。依據刑法理論界通說,只有當行為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用于貨幣、資本的經營時(如發放貸款),才能認定為擾亂金融秩序;否則不成立本罪(例如將資金應用于生產活動)。因此,當眾籌平臺設立的融資項目內容是關于貨幣資本經營時,若達到該罪的起刑點,則眾籌平臺與項目發起人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若是項目內容是為了生產或其他排除資本經營的內容,那么無論其融資數額或人數是否超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起刑點,均不可能成立該罪,只是處于一般違法狀態,由其他法律法規進行規范與處罰。

 

對于實物回報類眾籌的其他法律風險還有很多,包括項目發起人在宣傳中知識產權的侵犯與被侵犯、眾籌平臺涉嫌設置資金池、基于平臺的項目融資流程可能導致項目發起人涉嫌集資詐騙等等一系列法律風險[2]。

 

眾籌模式是近年來互聯網金融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利用網絡而更加便利快捷、將信息普及大眾的創新之舉,受到社會公眾的廣泛關注。新生事物在帶來諸多彌補傳統模式的同時,不可避免會產生很多實踐中不可忽視的問題以及制度上的空白,這就需要時間去慢慢解決與填補。隨著股權眾籌制度的逐步建立,相信不遠的將來實物回報類眾籌模式也將出現在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等規范性文件中,對其進行規范與發展,平衡項目融資與投資者保護,從而為中小微企業創設一條便捷高效的融資渠道,進一步優化我國金融業格局,促進實體經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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