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海洋環境的具體措施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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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海洋環境的具體措施

保護海洋環境的具體措施范文1

關鍵詞:海洋污染;環境監測;治理

引言

海洋總面積約為33600萬km2,約占地球總面積的70.9%。海洋對于地球具有極其重要的價值,被稱為“生命的搖籃”。但是在海洋環境資源的開發與利用過程中,人類活動不可避免的對海洋環境帶來了污染與破壞[1]。隨著人們生態文明意識的提高,海洋污染問題越來越被人們所重視[2]。目前,海洋污染問題逐漸成為世界性問題。我國海洋污染問題也日益突出,海洋污染問題的不斷惡化也已成為影響我國生態文明建設的重大阻力,對我國生態環境可持續發展提出了嚴峻的挑戰。因此,當面臨環境問題時,如何通過合理有效的環境監測手段和治理方法解決這一危機,逐漸成為當前環境學者們研究的重大課題。有學者認為,預防主要分為兩方面:環境損害預防和環境風險預防[3,4]。目前,我國的環境保護一直采取的就是“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政策。這也是我國海洋污染治理的指導思想。

1 海洋污染環境監測的主要任務

對海洋污染環境監測首先應該著手于對污染現狀、污染分布和污染程度進行監測。人類的進步、社會的發展必會帶來污染。如果不及時對污染進行處理就會造成更加嚴重的環境問題。只有采取有效的措施掌握污染范圍、污染程度等資料情況,才能快速的采取有效的手段進行治理。其次海洋污染環境監測要對海洋中污染物的變化趨勢進行監測,通過對比變化數據,分析污染的變化趨勢,交于有關部門,以便及時采取措施。最后海洋污染環境監測要對突發污染情況進行監測,在人類活動中,不可避免的會造成突發污染,應該及早的監測出污染狀況,并把突發狀況匯報應急處理部門進行處理,減少突發污染造成嚴重的環境污染問題。

2 海洋污染環境監測中存在的一些問題

經過多年的努力,我國海洋污染環境監測工作取得了很大的進步,在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和抵御突然海洋污染災害方面取得的顯著成效[5]。但在實際工作中,在體制制度上、技術措施上還存在許多問題,限制了海洋污染環境監測工作質量的提高。具體存在以下問題有待解決。

2.1 海洋污染環境監測管理體制有待完善

海洋污染環境監測工作是一項綜合性學科。由于海洋污染監測涉獵因素較多,運用資源巨大,因此海洋污染環境監測工作的順利開展,離不開完善健全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6]。目前為止,我國海洋污染環境監測管理體制尚未完善,在污染監測工作過程中還存在很大的缺陷和不足。對有效開展海洋監測工作造成了一定的阻礙作用。所以建立完善健全的管理體制,是我國海洋污染監測工作目前要解決的首要問題,對于海洋污染監測工作的健康有效地的進行有著十分重要的影響意義。海洋污染監測管理體系的建立,需要有相關的制度作為其強有力的保障。目前,我國海洋污染環境監測在工作職能、監測體系建設、海洋突發災害及海洋污染事故損害評估等方面相關制度有待于完善和規范。

2.2 海洋污染環境監測技術手段有待加強

海洋污染環境監測屬于應用型學科,各種污染監視、探測工作都依賴于科學有效的技術方法和先進的監測設備才能得以順利進行。而且目前我國海洋污染監測機構工作經費與研發經費缺乏,對我國海洋監測技術的發展造成了嚴重的影響[7]。許多海洋污染環境監測技術尚不成熟,短時間內不能正視投入使用,難以發揮應有的效用。隨著我國海洋污染環境監測建設工作的深入推進海洋污染監測的需求日益增加,但污染監測網絡體系建設工作卻停滯不前,甚至出現海洋污染監測網絡的整體發展水平呈下降趨勢的現象。這嚴重影響了我國海洋污染環境監測事業的發展。

3 海洋污染環境監測工作的發展對策

充分發揮海洋環境監測管理部門的管理職能,建立完善的海洋環境監測工作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通過法律制度等手段為海洋環境監測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制度保障。各地區的海洋污染環境監測機構和管理部門要積極配合,協調運作,以提高各地海洋污染環境監測工作高效運行,避免造成資源浪費或監測缺位現象的出現,建設完善的海洋環境監測秩序。不斷對海洋污染環境監測工作中的細節進行完善,形成科學高效的海洋污染環境監測制度體系。

根據監測工作的具體需求,開展相關培訓工作。同時,引進高素質的專業技術人才,形成梯隊建設,推動我國海洋污染環境監測工作的技術水平。

4 海洋治理中需要明確的一些問題

發揮政府在海洋環境治理和消除污染工作中的重要責任,克服“誰污染誰治理”原則的局限性。實踐中,關于政府的這一責任,主要是指政府及時進行采取治理措施,以減少海洋污染的持續發生,對人們生活健康造成的影響。由政府承擔海洋污染治理責任是同政府作為社會資源管理者的職能相對應的。政府在海洋污染治理事件中的作用和地位要因時間的不同而發生適當的轉變。在污染范圍較小時,由相關政府部門監督污染責任方自行清污。如果污染范圍對海洋環境重大損害時,污染責任方自身力量無法解決的,政府的作用和地位就大不相同了,這時就需要政府各部門之間的相互協作才能完成。政府應該建立完善的治理程序體系,對海洋污染事故的發生,采取及時有效的處理措施,以防止污染的持續擴散,從最大程度上減少污染事故所造成的損失。

5 海洋治理中采取的一些具體措施

5.1 建立完善海洋污染治理立法體系

建立完善的海洋污染治理法律制度是海洋環境管理的基礎,隨著人類對海洋開發利用的加劇,立法工作變得更為重要。建設完善的海洋治污法律體系,首先,應該填補海洋污染治理立法的空白。目前,我國關于海洋污染治理領域的立法較少。建議在創制《海洋資源開發利用保護法》、《海岸帶管理法》等法規時,明確設立對海洋污染治理的相關法規。使海洋污染治理更加專業化,形成科學合理的海洋污染治理法律體系,有效保護海洋生態環境。

5.2 明確法律責任,保障海洋污染治理工作有效開展

明確法律責任需要從源頭解決海洋污染治理部門內部及其與治理主體之間關系,明確政府是海洋污染治理責任的主體,使污染治理執法堅強有力。首先,要建立環境行政的統一高效管理。每個部門責任者應親自抓治理工作,確立第一責任人,對不履行海洋環境保護、治理工作的責任人承擔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其次,把海洋污染治理的具體責任交于污染治理的具體責任者,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對不遵守污染治理法規者,嚴肅追究其法律責任,加大懲處力度,保障海洋污染治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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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海洋環境的具體措施范文2

基礎上提出了安全監管重點任務和保障措施,以期對威海轄區乃至全國船舶修造企業安全監管提供借鑒和指導,助推

船舶修造企業科學發展安全發展,實現水上交通安全形勢持續穩定目標。

關鍵詞:船舶修造業安全監管保障措施

近年來,威海轄區船舶修造業快速發展,企業生產能力大幅提升,僅2012年新造船舶65艘,給地方帶來了巨大經濟效益。但是轄區部分船舶修造企業海上安全意識淡薄,安全隱患依然存在。如何加強船舶修造企業安全監管,有效防范和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船舶修造船企業又好又快發展,是當前亟待研究解決的一項重要課題。

船舶修造企業安全監管特點及主要問題

一是試航船舶多。2012年威海轄區試航船舶93艘次,試航類航行警告量占山東海事局的75%,試航船載運總人數達4850余人次,平均每艘試航船載人52人,最多時達80余人。

二是安全風險度高。轄區成山頭水域是我國北方重要的海上交通要道,是船舶進出渤海及黃海北部各港口的必經之路,每年威海轄區過境船舶12萬余艘次,漁船50萬余艘次,海上客運船舶流量大,年運送旅客750余萬人次,對試航船舶安全影響很大。威海轄區水域通航環境復雜,氣象條件惡劣,冬季大風、春季大霧、夏季臺風對海上試航船舶航行安全影響巨大。

三是環境敏感度高。威海市在加快文化產業發展中大力推進雙島灣、文登南海、乳山銀灘等涉海旅游區建設,水上運動項目逐漸趨向多樣化、規模化,濱海旅游休閑度假基地發展方興未艾。海上體育賽事頻繁,濱海休閑旅游及體育運動游艇等新興產業發展迅猛。同時,威海市擁有豐富的海洋資源、生態資源,保護海洋環境和敏感資源不受船舶修造企業及試航船舶污染的任務十分艱巨。

近年來,威海轄區船舶修造企業及試航船舶違章行為和險情時有發生,究其原因,主要存在在以下9個問題:一是無許可證件、超許可范圍、違規從事船舶試航影響通航安全。二是試航船舶不按要求配備船員、船員證書不齊、船員不適任、或無證書上崗違章航行操作。三是試航船舶未按設計規定配置救生設備設施、纜繩等安全設施或救生設備和救生屬具不滿足適航要求。四是試航船舶載人超載、非法上下人員。五是船舶修造企業未編制試航船舶海上應急救援預案,未定期組織開展海上應急演練。六是試航人員航前安全教育機制不健全、培訓不到位,瞞報、謊報船載人數,船舶動態報告不及時,違章指揮,違反航行、安全作業規定、安全操作規程。七是違反防污染管理條例規定違章排放污油水,應急裝備、溢油器材不健全。八是是企業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責任不明確、措施不落實、隱患整改不到位。九是安全規章制度、安全生產規程、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

船舶修造企業安全監管重點任務

針對威海轄區船舶修造企業安全監管特點和存在的主要問題,海事部門要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深入貫徹《安全生產法》和《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突出重點,強化措施,嚴格落實修造船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海事部門安全監管職責,推動建立船舶修造企業安全監管長效機制。

強化船舶修造企業責任制落實。嚴格落實船舶修造企業安全主體責任,推動建立健全船舶修造企業海上安全生產管理體系。一是督促企業建立健全海上交通安全有關制度和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確保安全投入、管理、培訓等措施落實到位。將試航船舶納入安全生產管理體系進行管理,確保試航船舶安全技術狀況、配員、載人滿足要求。二是督促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對安全管理人員、試航人員等從業人員培訓和教育。三是督促企業嚴格落實“安全生產法”規定的法定責任,大力加強安全生產基層基礎建設,積極開展安全生產規范化建設,注重崗位和制度的日常落實,做到從業人員適任、生產作業安全。四是督促企業落實保護海洋環境的主體責任。按照國務院頒布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和《山東省海上溢油事件應急處置預案》要求,督促修造船企業應制定安全運營與防治污染管理制度,編制有關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預案,切實提高船舶污染應急處置能力。

強化安全規范化建設。一是加大推行修造船企業安全管理體系的力度,進一步提高修造船企業規范化安全管理水平。二是嚴格試航船舶各項審批工作程序和標準,嚴把安全準入關。三是嚴格執行試航項目的審批條件,對不符合生產條件的企業、航行安全得不到保障的船舶以及不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試航項目堅決不予審批。四是加強對行政審批的監督檢查,促進各項審批工作程序和標準落到實處。

強化事故預防。一是認真分析影響試航船舶安全的主要因素,特別是大風、大霧,通航環境、沿海公共航路、客運航線多、海洋資源多,養殖密布、漁汛季節漁船眾多等因素,提高安全監管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二是強化轄區內修造船企業參與試航人員的海上安全技能培訓,提高應急知識和應變能力。三是全面落實《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及配套規章、標準,積極構建轄區船舶修造企業船舶污染防治體系。四是強化船舶修造企業預警預防措施落實,健全試航船舶海上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海上應急演練的,落實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制。

強化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按照滾動式安全隱患排查機制的要求,結合影響試航船舶海上交通安全的主要因素,突出船舶、船員、修造企業和通航環境等重點環節,深入排查和整治事故隱患。一是加強修造企業和試航船舶隱患排查,加大對船舶機修造企業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力度,充分發揮行政處罰的教育和震懾作用,減少違法行為生存空間。二是加強通航水域安全隱患排查。積極開展海上巡航執法行動,嚴格排查責任海區的海產養殖、定置網具情況以及通航環境、通航秩序存在的問題和隱患,加大對各類違法行為的監督檢查力度,進一步推動轄區非法養殖清除工作。三是加強對試航船舶的動態預控和通航秩序管理,督促修造企業、碼頭經營人整改安全隱患,優化通航環境。

強化安全監管。海事部門要堅持關口前移,嚴格源頭管理,加強日常安全監管,把監管工作落實到安全生產的每一個關鍵環節。一是強化船舶動態報告制度,加強現場巡航力度,發揮“三巡”模式優勢,加強船舶修造企業無動力船舶、試航船舶等動態監控。二是嚴格落實試航制度規定,準確把握試航船舶的船況、船員、載人等監管重點,細化關鍵環節監管措施。三是加強試航船舶管理,規范船舶試航申請、辦證、審核;四是認真做好海事執法人員走訪修造船企業工作,現場為企業提供水上安全法律法規、安全管理、應急救援方面的咨詢服務,推動企業和船舶落實安全責任、治理安全隱患。五是嚴厲打擊在試航期間擅自上下人員行為。六是加大船舶防污工作力度,提高船舶油污應急處置能力。七是加強督促檢查和行政執法,強化修造船企業有效監管。督促企業對其試航船舶的安全技術狀況、救生屬具等試航關鍵環節進行把關,加強修造企業發生安全與防污染重大事項報告制管理,不斷提高修造企業安全效益意識。

強化事故處理及問責。按照“四不放過”和“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嚴肅查處每一起事故。加強事故調查工作,依法對水上交通事故進行調查,徹底調查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切實可行的安全管理建議。加大海事調查公開工作力度,完善安全管理建議落實機制。建立事故教訓推動工作機制,認真總結海上交通事故教訓,分析事故發生的特點規律,找出共性問題,并結合實際,制定出舉一反三的改進措施,汲取教訓,堵塞漏洞,消除隱患,防止類似事故發生。

船舶修造企業安全監管保障措施

為切實做好轄區船舶修造企業海上安全監管,既要堅持認真履職、有效監管、優質服務、安全發展的原則,又要落實安全監管保障措施,推動建立船舶修造船企業海上安全管理體系。

基層基礎保障。將修造船企業安全監管與基層海事處規范化建設和標準化建設結合起來,突出重點,統籌安排,大力提升基層綜合管理水平。一是海事部門要落實具體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確保監管責任和具體措施落到實處。二是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快推進企業安全標準化建設,不斷夯實安全生產基礎。

安全文化保障。一是切實加強公共安全教育、警示教育和應急避險教育,提升安全文化建設水平。二是宣傳海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宣傳采取的監管措施及典型經驗,增強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增強從業人員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的主動性和自覺性,大力營造社會關注安全、重視安全的良好氛圍。

安全科技保障。加大科學監管信息平臺建設力度,提高監管能力和監管效能。一是加強信息化建設,進一步強化海事執法力量、執法手段和執法裝備建設,加強信息資源整合,推進科學監管綜合信息平臺管理運行;二是加強動態監管與服務能力建設,完善網格監管與服務機制,加強對試航船舶實施跟蹤監控。強化網格管理,完善“三巡”機制,強化對重點區域和試航船舶的“三巡”力度,及時發現違法違章及其他異常情況,并依法進行調查處理;三是加強VTS“四型海事”品牌建設,以科技信息化帶動監管現代化,強化海上動態監管,提供助航和信息化服務。

應急救援保障。進一步強化企業安全生產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切實加強應急預案編制和。一是推進應急預案進船舶修造企業,宣貫《威海市海上搜救應急預案》、《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和《山東省海上溢油事件應急處置預案》,督促修造船企業編制有關搜救應急、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預案。加強應急預案的培訓和演練,在應急管理和處置的實踐中不斷完善預案。進一步整合現有應急裝備和隊伍資源,加強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提高應急救援能力。

保護海洋環境的具體措施范文3

關鍵詞:海洋工程結構;船舶;腐蝕防護

中圖分類號:TB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5)17022102

隨著我國經濟實力與科學技術水平的逐步提高,我國增強開發海洋的力度,海洋是資源儲藏和維護國家安全的寶地,其開發工作得到相關部門的重視。我國為提高開發海洋的進程,在“十二五”規劃時,就制定出詳細而明確的開發綱要。在我國出臺的發展規劃與發展戰略等文件中進行全面部署,促進海洋工程裝備的全方位發展。海洋發展是國家經濟發展的一部分,已將海洋科技列入到國家戰略規劃中。研究與探索海洋工程結構以及船舶防腐蝕的實際情況和完善戰略,對于提高海洋工程裝備的意義特別重大。

1我國海洋工程結構和船舶腐蝕目前的情況

海洋腐蝕現象給海洋工程與產業帶來無法估算的危害與損失。海洋占地球面積的70%以上,現在人類活動逐步延伸到海洋的各個角落,海洋產業與航海業成為推動世界經濟發展的支柱性產業。海洋運輸為90%以上的國際貿易提供動力,應該說海洋運輸是國際貿易得以持續發展的基礎。海上作業平臺是開展海洋石油、天然氣開發的關鍵環節,海上風電設備讓清結能源為人類提供服務。所以,海洋為人類帶來巨大的產出效益。

目前對開發海洋資源造成最大困擾的是船舶和工程結構的腐蝕問題,每年因此而導致的損失都會占我國GDP總數的5%。很多基礎設備與設施因腐蝕而報廢,是海洋設備損壞最重要的原因。我國現在腐蝕損失的程度要遠遠超過發達國家的損失,世界上通常認為海洋腐蝕導致的經濟損失要高于自然災害帶來的經濟損失。運用科學有效的方式,降低海洋腐蝕導致的經濟損失,具有特別巨大的潛力空間。

海洋具有特別惡劣的環境,盡管現在腐蝕損失的權威、詳細數據還比較缺乏,但因為海水中含有大量的氧氣、微生物、鹽分,這些因素為高腐蝕提供必須條件,造成特別嚴重的海洋腐蝕現象。按照我國劃分的環境腐蝕等級,最嚴重的一類是海洋腐蝕,因為海水飛沫中的鹽分含量特別大,以至于海岸線200米范圍內的腐蝕現象都比較嚴重。船舶和海洋工程結構處于海洋的深處,一定會面臨著大量腐蝕,影響到設備的使用效果和壽命,以至于船舶和海洋工程結構的可靠性與安全性遭受巨大的挑戰,特別需要增強船舶與海洋工程結構的技術水平,尋找到性能更好的防腐材料,讓海洋中設備的安全性及可靠性得到全面保障。

我國擁有廣闊的海洋面積、漫長的海岸線,我國在海洋石油天然氣開發平臺、船舶運輸、海底管線等行業中投入的設備量不斷增加,大部分材料由混凝土和金屬構成,如果預防海洋腐蝕的方法不到位,在很短的時間內就會產生較為嚴重的腐蝕現象和經濟損失,甚至造成設備報廢。所以,全面維護船舶和海洋工程設備、設施,提高防腐措施是特別關鍵的基礎性工作。

2防護海洋工程結構和船舶腐蝕的趨勢及策略

海洋工程結構通常分為混凝土或鋼結構的海岸工程,海洋儲運、采油、鉆井、平臺等近海平臺和深海平臺,水線以上、壓載艙、船體等船舶,簡稱船舶以及海洋工程結構。此結構腐蝕的主要形式有海生物污損、磨損腐蝕、應力腐蝕、均勻腐蝕等。和國外相比,我國海洋防腐技術還具有較大差距,應該通過不斷學習提高防腐技術。我國發展防腐技術和防腐材料要遵循易施工、高性能、高安全性、環保型、低成本等原則,妥善完成船舶與海洋工程結構的防腐工作,在以下方面完成對設備的防腐保護。

2.1研究防腐涂層

在船舶和海洋工程設施腐蝕控制方面,選擇防腐涂層實施腐蝕控制是重要方式,開展防腐涂層工作就是運用海洋防污涂料和防腐涂料兩種方式進行防腐。海洋防腐涂料主要包括應用于鋼結構和非鋼結構兩種材質上的防腐涂料。非鋼結構防腐涂料是對混凝土結構進行必須的防腐,根據混凝土的材質特點和結構特點開展的防護工作。

防腐涂料的類型主要包括有機硅樹脂涂料、環氧類涂料、聚氨酯類防腐涂料等,環氧類防腐涂料是目前應用范圍最廣的海洋工程結構防腐涂料。實際應用中,涂料可以分為面漆、中間漆、底漆。面漆包括乙烯樹脂、丙烯酸樹脂、聚氨酯等;中間漆包括環氧玻璃鱗片、環氧云鐵等;底漆包括熱噴涂鋁漆、富鋅底漆(無機類的硅酸依稀、有機類的環氧富鋅)等。今后海洋工程結構防腐涂料要向著功能化、高性能化、節約資源化、無重金屬化、水性化、弱溶化、高固化等方向發展。

2.2耐腐蝕材料

船舶和海洋工程結構以鋼材為主要建設材料,怎樣提高鋼材的耐腐蝕研究特別重要。現在的耐腐蝕材料涉及的鋼材類型比較廣泛,主要有高分子材料、耐海水腐蝕鋼、鈦合金、耐腐蝕鋼筋等,在船舶和海洋工程結構上,主要成份是金屬和混凝土。提高金屬耐腐蝕程度的方式是調整金屬的化學元素、改變金屬微觀結構和腐蝕產生膜的特性等,充分減少電化學腐蝕的面積與反應速度,全面完善金屬材質的防腐蝕功能。

2.3防污涂料

船舶和海洋工程結構建設在海洋管線、鋼樁、平臺等部分,一定會面臨著海洋污損生物的侵害與腐蝕,此生物污損而導致的后果特別嚴重,是廣泛存在的腐蝕類型。因為海洋微生物可以依附在工程設備的表面上,既影響設備外觀,也對船舶的正常行駛造成影響,出現提高燃油成本等問題。防污涂料可以比較全面的保護船舶和海洋工程結構,降低和避免海洋生物對其的污損和附著。在實際使用過程中,防污涂料對海洋生物而言是一種有毒制劑,此防污劑能夠有效的將海洋工程結構表面上的海洋生物清理掉。防污涂料包括無機類和有機類兩種。其中有機類包括有機錫化合物、有機氧化合物等;無機類包括氯化鋅、氧化亞銅、氧化汞等。

2.4浪花飛濺區域實施的包覆技術

海洋浪花中鹽成分的含量很高,造成浪花飛濺過程中提高對船舶和海洋工程結構的腐蝕程度,通過隔離材料與切斷腐蝕介質,進而達到控制浪花飛濺區金屬腐蝕的目的。日本在此方面的分析研究在全球都處于領先地位。日本制造出的耐腐蝕、包覆蒙乃爾合金體現出優秀的防控浪花飛濺區腐蝕的性能,經過一系列的升級和調整,逐步形成規范化、產業化發展。我國經過不懈的研究,在此方面也取得豐富的成果。在青島跨海大橋保護浪花飛濺區工程結構方面,侯保榮院士學習和借鑒外國成功經驗,并根據自身實際情況,獨立完成了對浪花飛濺區的腐蝕防護工作,全面推動我國在海洋浪花飛濺區完善包覆技術的全面發展。

另外,在船舶和海洋工程結構上開展材質改性和表面處理,實施全面的電化學保護,有效運用緩腐劑等防腐方式上進行全面創新,并獲得較突出的成果。不管選擇哪種腐蝕防護方式,都會向著安全可靠、容易施工、價格低廉、環保的方向不斷發展。

3結束語

船舶與海洋工程結構中大量使用金屬與混凝土,在海洋環境中容易受到嚴重的腐蝕,而避免船舶和海洋工程結構腐蝕是艱巨而長期的工作。要全面發展我國海洋產業,就是科學、合理的減少海洋產業投資,不斷提高海洋防腐涂層、耐腐蝕材料、防污涂料、浪花飛濺區域實施的包覆技術等防腐材料和技術的開發、研究力度,為海洋資源開發提供全面、持續的保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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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海洋環境的具體措施范文4

關鍵詞:海洋平臺;應急電站;調試技術;保護配置

中圖分類號:U665文獻標識碼: A

引言:

應急電站是海洋平臺必不可少的部分,它的任務是保證在各種緊急狀態下向安全處所必需設備供電,確保人員和平臺安全。主要供電設備包括:應急照明、信號和通訊設備、消防泵及消防報警系統、固定安裝的潛水設備、救生艇筏等,除了須對障礙信號設備供電4d外,對其它設備須供電18h。

一、調試準備階段

正式調試前,需要將工機具及消耗材料準備到位,由于海洋平臺調試階段的特殊性,在應急機調試時,應急機柴油日用罐和進、回油管路施工可能未完成,此時需要預置臨時柴油罐及臨時進、回油管線,確保應急機調試正常進行。

(1)工機具主要包括干電阻、振動儀、噪音儀、萬用表、鉗形電流表、兆歐表、壓力表、紅外線測溫儀、轉速儀、活動扳手等,測量儀表的量程,應使測試數據可能的最大變化范圍在測試儀表量程的20%-90%范圍內。

(2)消耗材料主要包括柴油、油、防凍液等。

二、陸地調試階段

陸地調試階段主要進行啟動測試、報警測試、空載測試、加載測試、突加/突減負載測試等,其中加載、突加/突減負載測試,用干電阻作有功負載。

(一)、報警測試

電池電壓過低報警;電池充電失敗報警;排氣溫度過高報警;油壓力過低報警;油溫度過高報警;電機轉速過高報警;冷卻水液位過低報警;冷卻水溫度過高報警。

(二)、啟動測試

機組在環境溫度不低于0℃及冷卻水、油不余熱的條件下,機組可以順利起動。連續起動六次,每次起動時間間隔不超過1min。試驗中均采用秒表記錄每次啟動的時間。

(三)、加載測試

通過干電阻投放,進行加載測試,依次加載到額定負載的25%、50%、75%、100%、110%,分別持續10min、20min、30min、60min、30min。每15min測量并記錄以下參數:電機轉速;電機軸承溫度;排放氣溫度;油溫度、壓力;冷卻水溫度、壓力;振動;噪音;電壓、電流;有效功率;無效功率;功率因數;燃油消耗率。

(四)、空載測試

確認機組狀態正常后,起動柴油機,經怠速后,提升轉速至額定轉速,不加任何負載的情況下運行15min,現察柴油機運行狀況。測試并記錄以下數據:噪音;振動;電機轉速;油溫度、壓力;冷卻水溫度、壓力;排放氣溫度;電機溫度;電流、電壓、頻率等。

三、海洋平臺應急電力系統配電自動化系統

(一)、海洋平臺應急電力系統配電自動化現狀

在某石油開發建設中,為確保供電穩定性,建立海洋平臺應急電力系統。在其應急電力系統中,于中心一號平臺中配置2臺3000kW燃氣輪發電機組,35kV變電所設置于中心二號平臺,變電所容量為2×10000kVA;電源經過陸地110kV變電站后,經過35kV雙回路海底電纜,完成對海洋平臺供電,35kV海底電纜長度約為20km;在中心一號平臺與中心二號平臺之間使用6kV海底電纜進行聯絡,并利用6kV海底電纜,完成各自衛星組平臺放射式供電,6kV海底電纜長度約為70km;在海洋平臺中,共存在40多座衛星平臺。

(二)、海洋平臺應急電力系統配電自動化網絡結構

按照海洋開發管理制度,將海洋平臺電力調度自動化系統管理模式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個層次為陸上生產電力調度中心,由海洋開發機關建設于陸上的生產電力調度中心;第二個層次為中心平臺,在某石油海洋平臺應急電力系統中,共存在中心一號與中心二號兩個中心調度站,其主要職能是負責各衛星平臺進線、電機等一次設備的調度與管理,并實現兩個中心站之間的信息共享;第三個層次為衛星平臺控保系統。三層網絡方式的管理模式,確保了應急電力系統配網自動化的可靠性。

(三)、海洋平臺應急電力系統配電自動化保護配置優化

海洋平臺應急電力系統裝置的可靠性容易受到海洋環境的影響,加上裝置抗振動及在沖擊能力較差,經常會出現設備故障或誤報警現象;加上海洋供電電纜長度不一,上下級配合保護難度較大,導致發生越級跳閘,造成大范圍停電,對生產活動造成較大影響。為此,提出海洋平臺應急電力系統配電自動化保護配置優化措施,確保供電穩定性。進行配電自動化保護配置優化,進行應急電力系統保護整定,其具體措施主要包括線路電流速斷保護、反時限過電流保護及雙回線自適應保護。在本文中,主要進行線路電流速斷保護及雙回線自適應保護配置優化措施的分析。

(四)、線路電流速斷保護

如下圖1,為第一條出線。

圖1

將平臺CB20A所在線路設為線路2,實際系統阻抗為j0.5,則有

Zsmin1.2=j0.305

實際等效阻抗Zs=j0.5,線路阻抗為ZL=0.41554+j0.1814。由IF=Idz,sd獲得應急電力系統最大運行保護方式下的保護范圍,其保護范圍an2=0.732>0,為此,線路二需要設置傳統電流速斷保護,并增加自適應元件。

(五)、電壓限制過流保護(51V)

在SR-489中,電壓限制過流保護(51V),中有“ENABLEVOLTAGERESTRAINT”設定欄,可以設置“No”或“Yes”,設置“No”則過流保護與電壓無關,當發電機電流大于設定電流時,相過流保護便動作;設置“Yes”,在“VOLTAGELOWERLIMIT”欄中輸入“60%”,啟動電流:2CT,在某些保護裝置及《電力系統繼電保護與安全自動裝置整定計算》中,發電機端口電壓低于60%額定電壓時,發電機電流高于2CT時,則保護動作。而在SR-489,則不同于此類理解,當按照上述設置時,當發電機端口電壓為60%額定電壓時,保護動作的啟動電流為0.6*2CT=1.2CT。

(六)、失磁保護中阻抗圓與電壓啟動的邏輯關系

在《應急電力系統繼電保護原理》一書中,發電機失磁保護中阻抗元件同勵磁電壓元件及機端電壓元件的邏輯圖如圖2所表示。

圖2發電機失磁場保護邏輯關系圖

(七)、出口繼電器設置

SR-489有六個輸出繼電器,其中五個常規繼電器在發電機故障時輸出信號,而外部無故障時不輸出信號;另外一個服務繼電器僅在SR-489綜保裝置自身故障(設置錯誤、硬件故障或控制電源失電)時輸出信號。五個常規輸出繼電器中,R1和R5在正常情況下默認為:R1輸出跳閘信號觸發斷路器動作,R5輸出報警信號;而R2、R3和R4為輔助繼電器,其功能由用戶自行定義。

四、海上調試階段

海上調試階段主要進行并機實驗和黑啟動測試。

(一)、并機測試

海洋平臺上,一般在負荷增加或需要替換發電機時需要并車,理想條件是相位相同、電壓相同、頻率相同、相序相同,一般只調節轉速滿足頻差和相位要求,電壓條件由自動調壓裝置完成。

(二)、黑啟動

需要將應急發電機本地盤打到遠程控制,遠程控制盤打到自動模式,主機停機使整個平臺失電,遠程控制盤得到失電指令后發出信號,應急發電機短時間內(一般為幾秒)啟動。

在進行應急發電機和柴油發電機的并機實驗時,啟動應急發電機,調速調壓正常后,合ACB7,使LE母排帶電,再啟動柴油發電機,合ACB3、ACBS,使ACB66口帶電,然后通過手動、自動轉換,檢測同步后,進行手動、自動并車;天然氣發電機和應急發電機的并機實驗時,需要在啟動天然氣發電機后,合ACB2、ACB5,實現手動、自動并車。

五、結束語

海洋平臺調試是工程項目的重要一環,調試工作的目的在于檢驗設備、系統的安裝情況,設備性能和操作性是否符合設計要求。在調試過程中,要解決和完善設計、建造等階段的遺留問題,只有調試工作完成,項目才具備向業主交接的條件。調試過程中需要括生產、設計、安全、檢驗、業主和廠家等人員的緊密配合,發現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將調試工作安全、高效完成。

參考文獻:

[1]GB50062-92電力裝置的繼電保護和自動裝置設計規范[S].

保護海洋環境的具體措施范文5

[關鍵詞]地球工程;國際管制;氣候變化

[中圖分類號]X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6848(2012)05-0005-06

[作者簡介]孫 凱(1976―),男,山東青島人,博士,中國海洋大學法政學院講師,中國海洋大學海洋發展研究院研究人員,主要從事國際環境治理研究;王剛(1979―),男,山東青島人,博士,中國海洋大學法政學院講師,主要從事海洋環境治理研究。(山東青島 266100)

[基金項目]“十二五”國家科技支撐計劃項目“氣候變化與國家安全戰略的關鍵技術研究”(2012BAC20B06)和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青年基金項目(11YJCGJW014)的階段性成果。

Title: Research on International Governance of Geoengineering

Authors: Sun Kai & Wang Gang

Abstract: With the urgency of responding to climate change and the difficulties of reaching agreements on emission reduction, deliberate intervention of climate change which is known as geoengineering attract some scientists’ attention. The research of geoengineering is at the initial phase, and because of the complexity and uncertainty of geoengineering technology, the global and uneven impact of geoengineering, plus the possible moral hazard by the implication of geoengineering strategies, it is imperative to strengthen the governance of geoengineering research. Under the present situation, a comprehensive and global regulation is not possible, but some norms governing geoengineering are badly needed. Emission reduction should be the first choice in responding to climate change, and geoengineering research should not be used as an excuse for delayed action on emission reduction.

Key words: Geoengineering; International Governance; Climate Change

在全球日益暖化的今天,如何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避免氣候變化產生的不良后果,成為國際社會關注的重點。在國際氣候治理層面,圍繞削減溫室氣體排放的國際協議難以達成甚至停滯,一些科學家甚至決策者開始考慮實施應對氣候變化的B計劃――地球工程(geoengineering),即通過周密的計劃和獨特的技術來對全球的氣候進行調節。目前對地球工程的研究在科學界還處于初始階段,在政策界還處于觀望階段,但鑒于地球工程潛在的巨大影響以及高度的不確定性等問題,有必要對地球工程的研究和可能實施的方案選擇進行“未雨綢繆”的規劃與治理。

一、地球工程的技術選擇

地球工程技術一般來說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二氧化碳清除技術(Carbon Dioxide Removal, CDR),即通過人工增加碳匯以吸收更多的二氧化碳。具體措施為:(1)利用已收割的生物質及隨后的碳存儲進行生物碳捕獲。將收獲之后的生物質用來生產氫氣或電能,將剩余的殘渣及存儲的二氧化碳在合適的地質構造中進行封存。(2)生物碳加工。植物在生長的過程中,通過光合作用可以從空氣中吸收大量的二氧化碳;當植物死亡和降解之后,所吸收的大部分二氧化碳都會重新返回大氣中,因此在生長期內將植物收割,可以將這些植物體制造成生物碳并在海底或地下進行封存。(3)加強風化作用。含有碳酸鹽和硅酸鹽的巖石在風化過程中也可以吸收二氧化碳。這些巖石在地表非常常見,因此以人為的方式加強含碳酸鹽和硅酸鹽巖石的風化過程,可以提高通過自然方式從大氣層中清除二氧化碳的能力。(4)海洋增肥。海洋中的浮游生物可以吸收大量的二氧化碳,因此通過海洋增肥,加強海水的營養化,可以刺激海上浮游植物生長以吸收大氣中的二氧化碳;隨著這些植物的死亡和沉入海底,其所吸收的二氧化碳也隨之沉入深海。(5)通過化學方式直接從大氣層中捕獲二氧化碳及隨后的存儲,即將大氣中的二氧化碳通過各種方式進行分離,以液態的方式將其存儲在地下或深海。(6)人工植樹。通過人為的植樹造林,可以增加碳匯,進而吸收更多的二氧化碳。

另一類是太陽輻射管理技術(Solar Radiation Management, SRM),即減少入射及隨后對短波太陽輻射的吸收,以將少量陽光反射回空間的方式應對全球變暖及氣候變化。①具體措施為:(1)發射軌道太空鏡。利用太空鏡反射太陽輻射或使太陽輻射改變方向,從而減少到達地面的太陽能輻射量。(2)在平流層注入氣溶膠。將硫酸鹽或其他類型的顆粒注入高空大氣層,以此提高陽光反射回太空的散射能力。(3)對流層增云。增加低層大氣云凝結核的濃度,特別是在海洋區域,使云層變白,從而提高云層的反射率。(4)提高地表反射率。改變土地或海洋的表面,將更多的太陽輻射反射回太空。

不同的地球工程技術的運作機理是不同的,由此帶來的技術、經濟、倫理、政治和社會問題也會有所不同。如何對不同的地球工程技術進行評估,在目前地球工程技術研究的初始階段,尚很難對這些問題進行量化。英國皇家協會2009年題為“氣候工程:科學、治理和不確定”的報告,基于環境有效性、速度、安全性、成本這四個指標,對地球工程的部分技術方案進行了初步的定性評估。其中環境有效性包括科學和技術基礎方面的信心、技術可行性、潛在影響的強度、空間規模等;速度指的是目前的準備狀態和預計影響顯現的速度;安全性指的是已知的風險和潛在的、無法預料的大規模危害;成本包括初期部署成本和投入使用之后的運作和維護成本。依據以上四個指標,對部分地球工程技術方案的初步評估如下:①

雖然二氧化碳清除技術和太陽輻射管理技術在減緩氣候變化影響方面的目標是一致的,但這兩類技術存在著很大的不同。澳大利亞地球工程專家John Virgoe認為:“二氧化碳清除技術與太陽輻射管理技術在本質特征和潛在影響方面具有明顯的不同。二氧化碳清除技術可以納入到應對氣候變化的減緩和適應行動中,而太陽輻射管理技術則可以作為應急性方案運用到極具破壞性的氣候變化情況下?!雹诳傮w而言,二氧化碳清除技術是“治本”,即減少大氣中二氧化碳的存量,進而減緩氣候變化;而太陽輻射管理技術是“治標”,直接對太陽輻射量進行干預。依據對兩類技術的初步評估判斷,在這兩類技術的選擇上,二氧化碳清除技術應當優于太陽輻射管理技術。

二、對地球工程研究進行國際管制的需求

地球工程是一項規模龐大、涉及領域廣泛的項目,目前學界對它的研究還處于初始階段,在地球工程對氣候變化的影響及其他不可預計的影響、成本評估等方面存在著很大的不確定性。英國皇家學會報告的目標是“對于地球工程的技術選擇提供權威和均衡的總體評估”,但同時又強調:“國際范圍內任何一種地球工程的技術方法在受到嚴肅考慮實施之前,需要更進一步的詳盡研究。”③另外,地球工程的實施和影響都是跨國性甚至是全球規模的,因此,為確保地球工程研究的安全性、公開性和責任性,必須對其進行強有力的有效治理。④

具體而言,地球工程的系列方案由于其本身的復雜性和不確定性,地球工程影響的全球性及非均衡性,以及地球工程可能引發的道德風險困境等原因,有必要對其進行有效的國際管制。

(一)地球工程影響的復雜性和不確定性

由于地球工程的復雜性、規模的龐大性和科學技術的不確定性,人們無法對地球工程的潛在影響進行精確的預測和量化。對地球工程的實驗在“實際應用”之前不可能在全球范圍內進行大規模的實驗,而只能依據計算機模型對其風險進行評估,而這種計算機模型也可能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因此,地球工程所可能引發的無法預見的后果就引起了人們的關注和擔憂。區域性的氣候變化可能受到地球工程的干擾最大。例如一些科學家研究發現,盡管1991年位于菲律賓的火山噴發,向大氣中注入了20兆噸二氧化硫,從而導致了隨后幾年的氣候“轉冷”;但是,此次火山噴發也給當地帶來了很大的“副作用”,使菲律賓以及世界其他地區連續多年出現降雨量減少、糧食減產、河流缺水等問題。①另外,地球工程還會導致海水酸化的加速、臭氧層損耗的加劇以及糧食的減產等一系列問題,在對這些問題進行縝密的研究并能夠精確預計其所可能產生的效果之前,這些方案是無法實施的。

(二)地球工程影響的全球性和非均衡性

由于地球工程對大氣的影響不可能僅僅限于某個區域,例如向大氣中注入氣溶膠,這對于地球氣候的影響將是全球性的,這使得一個國家甚至是一個公司就可以擁有對全球施加影響的手段,暫且不論其后果是好是壞。另外,地球工程在全球范圍內產生的影響不可能是均衡的,即使地球工程的一些方案能夠按照規劃順利實施,其對某些國家可能帶來有利的影響,而對另外一些國家則可能帶來不利的影響。②隨之產生的問題就是:某一個國家是否有權力采取措施影響全球的氣候?或者如何對此類問題在全球層面進行決策?需要全球所有的國家都參與嗎?這些問題的解決都需要有效的國際法律制度來對其進行行為規范和調整。

(三)地球工程可能引發的道德風險困境

對于環境主義者和大部分科學家來說,地球工程無疑是最后的選擇,也即B計劃。這是在減緩氣候變化的所有努力都失敗之后,并且在人類面臨災難性的氣候變化臨界點而亟需補救措施的情況下才可能實施的方案,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措施應當是首要選擇。而對于氣候變化懷疑論者以及一些經濟學家來說,由于減少溫室氣體的巨大成本和執行難度,“便捷的”地球工程則是優先選擇的A計劃。③正是基于這種道德風險的困境,一些科學家甚至不太愿意對地球工程及其技術選擇進行研究,他們擔心地球工程的研究可能會導致國際社會減少對削減二氧化碳排放的努力。

由于地球工程是近年來才興起并引起國際社會廣泛關注的新興事物,目前并沒有出臺專門針對地球工程研究及應用進行管制的國際法規。但正是由于地球工程潛在的巨大影響及其對國際協調的內在需求,人們都有必要對地球工程的研究及應用在國際層面進行有效的管制。目前的國際法體系中尚沒有專門的條約針對地球工程進行管制,一些應對氣候變化以及其他與環境保護相關的國際條約的制定,也都未能對地球工程進行認真的考慮和對待。④基于應對其他國際環境挑戰的經驗,對地球工程進行有效管制也需要國際社會達成有約束力的管制條約,采取開放性的方式對地球工程的相關科學進行正式評估,讓盡可能多的國家和利益相關方參與進來,從而增強地球工程管制機制的科學性與合法性。⑤

三、對地球工程研究進行管制的原則

在當前地球工程研究的初始階段,雖然地球工程的碳捕獲與封存技術在國際法領域受到關注已久,但限于國際立法的復雜性,其發展一直相對緩慢。⑥構思對地球工程研究進行有效的管制機制,首先要面對的問題就是對于地球工程研究基本原則和規范的確立。而管制機制需要解決的問題包括:誰應該決定地球工程研究的進展與可能進行的實驗與部署?國際社會如何對此類問題進行決策?應對可能擁有地球工程技術并可能對其濫用的“無賴國家”,需要什么樣的風險管制機制?①這些問題所帶來的挑戰并不是如何讓國家參與到地球工程的研究中來,而是解決該由誰來決定如何開展地球工程研究這一更為根本性的問題,這是一個對地球工程研究進行治理的問題。②

在現有的國際法體系中,雖然沒有專門對地球工程研究進行管制的國際法律制度,但是國際環境法中的一些一般性原則和規范也可以運用到地球工程研究的管制中來。近年來已有一些國際環境條約就地球工程的研究和應用作出了一些具體的規定。例如《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四條明確規定:“在它們有關社會、經濟和環境政策及行動中,在可能的范圍內將氣候變化考慮進去,并采用由本國擬定和確定的適當方法,例如進行影響評估,以期盡量減少它們為了減緩或適應氣候變化而進行的項目或采取的措施對經濟、公共健康和環境質量產生的不利影響?!雹郾M管這一條沒有明確提及地球工程技術,但卻確立了促進國際科技合作和應對氣候變化措施的一般性原則,這些原則也適用于地球工程研究。

近年來的《生物多樣性公約》締約方會議對地球工程關注最多。2010年10月在日本名古屋召開的第10屆生物多樣性締約方大會通過了涵蓋地球工程的決議,決議認為:“在地球工程活動還沒有科學依據的、全球性的、透明和有效管制和監管機制的情況下,依照預先防范原則和《生物多樣性公約》第14條的規定,在獲得足夠支持這種活動的充分科學依據和適當地考慮到對環境和生物多樣性以及相關的社會、經濟和文化影響之前,不得從事影響到生物多樣性與氣候的地球工程活動。”④這一規定為更審慎地進行地球工程研究及部署進行了規范和指導,但僅僅局限于對地球工程與生物多樣性相關聯的影響方面,而不是對地球工程進行總體規范。

在目前的情況下,由于地球工程及其研究的初始性和未來技術進展的不確定性,對地球工程的研究進行總體性的全面規劃似乎還不可能,但對地球工程研究確立一些基本的規范和原則確是有益的。成立于2010年的牛津大學地球工程項目組在這個領域中的研究較為突出。他們提出了地球工程研究的“牛津原則”(Oxford Principles),認為地球工程的研究目前還在初始階段,不能確保將來的成功,因此需要制定一系列的規則來對地球工程的研究以及未來可能的部署進行指導和規范。

具體而言,對地球工程進行管制需要遵循如下原則:(1)必須將地球工程作為公共物品來進行管制。盡管在地球工程領域中的研究有私人性質的企業和公司積極參與,但對于地球工程技術的管理必須以滿足公共利益為基礎。(2)確保公眾在地球工程決策過程中的參與。從事地球工程研究的人員應當在決策過程中獲取可能受到該種地球工程技術影響的公眾的認可,公眾的范圍依據不同地球工程技術的影響范圍而有所變化。(3)促進地球工程研究的信息披露和成果的公開出版。應當向公眾完全披露(包括負面成果及信息的披露)有關地球工程的研究計劃,并公開出版研究成果,從而促進公眾及時了解有關地球工程研究的進展及風險。(4)確保地球工程研究影響評估的獨立性。對地球工程研究影響進行評估的機構應當是獨立于從事地球工程研究的部門;對于可能產生跨境影響的地球工程研究的評估,應當由合適的地區性或國際性機構負責。評估的內容應該包括地球工程研究的環境、社會經濟等方面的影響。(5)地球工程方案部署前的有效管制。在進行任何關于地球工程方案進行部署的決策之前,必須確保已有強力治理機制的存在。①以上五條原則可以說為規范地球工程研究提供了一般性的指導和原則性的規范。

四、結語:對地球工程的冷思考

保護海洋環境的具體措施范文6

關鍵詞:生態環境;環境保護;環境管理;政策;制度

中圖分類號:D63-31;D922.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854X(2013)01-0028-05

自1973年第一次全國環境保護會議至今,我國逐步形成了一系列符合中國國情的環境管理制度。這些環境管理制度的建立與實施,使我國的環境保護工作向著科學化、制度化、法制化逐步邁進。

一、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在一項社會活動、經濟活動實施前,對其可能對環境造成的影響進行分析、評估和預測,并為減輕和防止這些影響提出措施和規定。

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將經濟建設和環境保護結合起來,它要求可能對環境造成影響的建設開發項目。必須在開始建設之前通過調查、預測和評價,就該項目可能對周圍環境產生的影響以及應采取的防范措施等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相關項目經過審查批準后,才能進行開發和建設。因此,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具有一定的強制性。

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當今世界工業發達國家普遍采用的一項環境管理制度。美國是世界上最早制定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國家。1969年美國頒布《國家環境政策法》,在世界范圍內率先確立了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自美國頒布該項法律以后,受其影響,歐洲各國以及加拿大、澳大利亞、日本等國也陸續制訂了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到1996年,全世界已有85個國家制定了有關環境影響評價的立法。

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在我國經歷了一個不斷發展的過程。我國早在1979年的《環境保護法(試行)》中,就對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作出了相關的規定。1981年國家計委、經委、建委和環保領導小組頒布了《基本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從此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在我國開始正式實施。此外,我國的其他環境法規中也對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作了相關規定。如在《海洋環境保護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法律中,分別就海洋環境影響評價、水資源環境影響評價、水環境影響評價、大氣環境影響評價、野生動物環境影響評價作出了相關的規定。2003年我國開始實施《環境影響評價法》,這標志著我國環境與資源立法進入了一個嶄新的階段。

我國的環境影響評價包括兩個部分:一是對規劃實施的項目可能對環境造成的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二是對項目開始建設后可能對環境造成的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而大多數國家的環境影響評價不僅適用于規劃和建設項目等微觀活動,還適用于國家政策制定和開發區建設等宏觀活動,其涉及內容非常廣泛。如美國的環境影響評價的對象就涉及到了國家立法的領域。而從中美兩國環境影響評價立法的角度上看,我國實施環境影響評價法是為了“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促進經濟發展”,美國實施環境影響評價法是為了“增進人類的健康與福利”。中美兩國在環境影響評價立法上的差異與兩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和環境保護意識有著密切的關系。在美國高度發達的經濟基礎上,國家對國民的環境保護意識要求相對較高。我國還屬于發展中國家,國民平均收入相對較低,國民經濟仍然處于發展階段,因此我國現階段在重視環境保護的同時,更強調經濟的發展。

今后,隨著我國國民收入的逐漸提高,環境保護意識的逐漸增強,環境影響評價的目標也應該向著增進人類健康發展。并且,借鑒外國經驗,我國的環境影響評價對象也應該從建設項目擴展到更加廣泛的領域。而在環境影響評價的實際操作中,為了使工程盡快上馬,地方環保部門往往會簡化環境影響評價的程序,甚至出現先立項建設、再補辦環境影響評價手續的現象,這使得環境影響評價未達標現象頻頻出現。為了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有必要把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放在建設項目之前,也就是在工程立項時就同時著手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為了提高環境影響評價質量,應該對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審批環節進行強化。此外,我們還建議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技術審查工作轉移給第三部門,逐步使環境管理人員從技術審查中脫離,進而去從事現場調研、審查和指導的工作,以此來提高環境管理工作的質量及效率。

二、“三同時”制度

“同時”制度是我國獨創的一項環境管理制度。所謂“三同時”,是指一切新建、改建、擴建的基本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自然開發項目、區域開發建設項目以及可能對環境造成損害的工程建設,在設置或安裝防污設施或其他環保設施時,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通過1973年全國第一次環境保護會議的研討,國務院了《關于保護和改善環境的若干規定》。此規定明確提出,一切的新建、擴建和改建的企業,其防污治理項目必須與其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1981年國務院頒布的《關于在國民經濟調整時期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決定》,進一步擴大了“三同時”的適用范圍,即除了新建、改建和擴建的項目以外,對于挖潛、革新和改造的項目,也要嚴格執行“三同時”制度。1984年國務院頒布的《關于環境保護工作的決定》,又把“三同時”制度的執行范圍擴大至可能對環境造成污染和破壞的所有工程建設和自然開發項目。1989年頒布的《環境保護法》又一次在法律上對“三同時”制度進行了確定。經過了20余年的實踐,到20世紀90年代末,“三同時”制度在我國已經逐步完善,并走向成熟。

“三同時”制度與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結合運用,將更加有利于實現“預防為主”的環境管理方針。如果說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主要是為了執行工程項目建設前期的環境管理,那么“三同時”制度就是為了加強工程項目建設后期的環境管理工作?!叭瑫r”制度對于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實起到了很好的促進作用?!叭瑫r”制度的目標在于將環境管理活動落實到工程設計、施工和投產等各個環節之中,以保證項目建成后排污量可以被控制在相應的范圍之內。實踐證明,“三同時”制度是適合我國國情的一項環境管理制度。我們認為,“三同時”制度的適用范圍還可以擴大到更廣泛的領域。比如,為了使自然資源得到更加合理、有效、節制的利用,對于自然資源的開發也可以采取“三同時”的管理辦法。

三、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所謂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就是把對環境質量維護的責任落實到各級地方政府和相關排污單位負責人的行政性管理制度。其通過責任書的簽訂,對環境行政機關和管理對象在環境保護中的責任、權力和利益關系加以確認,并且運用目標化、定量化、制度化的管理方式,對環境保護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并給予獎懲。

我國于1986年在甘肅省開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的部分試點丁作,1987年開始在甘肅全省范圍內推廣。到1988年,山東、浙江、山西、江蘇等四省以不同形式開始試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在1989年第三次全國環境保護工作會議上,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作為一項新的環境管理制度被肯定。在同一年頒布的《環境保護法》中,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最終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

我國的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其實是一種內部環境行政合同。環境行政合同最初創始于日本。1964年12月,日本橫濱市政府與電源開發株式會社就根岸灣填埋場問題簽訂了一份防止公害的協議。其中約定了企業必須采取必要的公害防治措施和對策。這就是著名的《橫濱方式之公害防止協定》。該協議是把環境行政合同引入環境管理領域的第一例?!肮Ψ乐箙f定”的形式有效地彌補了環境污染治理在法規上的不足。協定是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簽訂的,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協定內容可以更加靈活,協定雙方所要采取的具體措施也更具有自主選擇性。行政合同的履行對相對人來說是有利的,圍繞環境行政合同的要求,相對人為實現自身的權益,會發揮其積極性和主觀能動性。因而在約束企業履行環境保護義務上,協定可以起到有效的作用。在《橫濱方式之公害防止協定》成功施行后,日本各地紛紛效仿。當今,環境行政合同作為與法律、行政條例并存的第三種環境行政管理制度,逐漸被越來越多的國家所采納。在法國,環境行政合同已經成為環境管理的主要制度。法國的環境行政合同有三種主要類型:第一,環境行政機關與公營事業單位之間的環境行政合同;第二,環境行政機關與工業界的環境行政合同;第三,環境行政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的環境行政合同。而在美國,環境保護局與全國的一些較大的壟斷企業之間都簽訂了一系列的環境保護管理協議。

我國的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根據環境行政合同主體的不同,可以作如下分類:一是行政機關的上下級之間或者行政機關與其內部工作人員以及受到委托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或者個人之間簽訂的環境行政合同:二是行政機關之間簽訂的環境行政合同:三是環境行政主體與非行政機關之間簽訂的環境行政合同??梢姡覈沫h境保護目標責任制是一種內部的環境行政合同。今后,我國也應該逐步使這種內部環境行政合同擴展至“外部”,使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的適用范圍擴展到更廣泛的領域。另外,有必要從法律上對各種環境行政合同加以規范。

四、排污許可證制度

排污許可證制度是環境法中應用比較廣泛的環境管理制度。排污許可證制度是指,凡是需要向環境排放各種污染物的單位或個人,都必須事先向環保部門辦理申領排污許可證手續,經環保部門批準并獲得排污許可證后方能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制度。排污許可證制度在世界各國廣泛采用,其包括以下幾大類:一是保護環境的許可證,如建設規劃許可證等;二是防止環境破壞的許可證,如采礦許可證、取水許可證等;三是防止環境污染的許可證,如排污許可證、海洋傾廢許可證等。

早在1972年,美國的《聯邦水污染控制法修訂案》中就提出了國家消除污染物排放制度,該制度中就包括了排污許可證制度。國家消除污染物排放制度規定,由聯邦環保局或已獲得聯邦環保局批準的州給排污者頒發排污許可證,點源的任何排污都應該遵守排污許可證所規定的各種限制,否則將被認為是違法行為?!堵摪钏廴究刂品ㄐ抻啺浮吩?977年修訂后更名為《清潔水法》。借鑒《清潔水法》的相關經驗,1990年美國頒布的《清潔空氣法》中設立了關于空氣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制度的相關規定。現今,美國在水污染和空氣污染的治理問題上,已經建立了比較完備的排污許可證制度。

在我國,排污許可證制度已經實施多年。1988年,國家環??偩志皖C發了《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管理辦法》。1989年,國家環??偩钟至恕端廴痉乐畏▽嵤┘殑t》,該細則第9條規定:“企事業單位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必須向所在地環境保護部門提交排污申報登記表。環境保護部門收到排污申報登記表后,經調查核實,對不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及國家規定的企事業單位總量指標的,發給排污許可證?!彪S著以上兩部規范性文件的出臺,我國先后在多個省份進行了排污許可證制度試點。1996年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中規定:“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應當按國務院環保部門所規定的,向所在地環保部門申報登記擁有的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施和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關技術資料。”2000年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又對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許可證制度作了相應的規定。

從實施情況看,我國的排污許可證制度目前在處理水體污染問題中運用得較多。從2001年開始,我國在國內16個城市重點實施大氣污染物排污許可證制度。并在其中幾個城市進行了大氣排污交易試點工作。從我國排污許可證制度的相關法律法規看,僅對污染物的排放提出了申報登記要求,而沒有對具體執行作出明確細致的規定。整體來看,我國的排污許可證制度還處于初級階段,其相應的法律法規還不完善。今后在完善相應法規的同時。還應將排污許可證制度的適用范圍進一步擴大。

五、污染限期治理制度

污染限期治理制度是指國家對超過排污標準的排污企業,給予一定的治理期限進行整改,使其達到排放標準的環境管理制度。我國的污染限期治理制度最早在1973年全國第一次環境保護會議上被提出,在1979年《環境保護法(試行)》中作了進一步的確認。在此之后所頒布的環境保護法規中,都對此制度進行了重申。

最早的污染限期治理僅限于點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后來才發展為對行業和區域環境進行限期治理。污染限期治理是我國的一項重要的環境行政管理制度。從1978年起,伴隨著該項制度的實施,我國有367項國家限期治理項目及22萬項地方限期治理項目已經完成。但是我國的污染限期治理制度也存在著自身的局限性和不足之處。我國《環境保護法》第29條第2款規定:“中央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轄的企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市、縣或者市、縣以下的人民政府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市、縣人民政府決定?!边@種以企業的隸屬關系作為確定限期治理決定權依據的管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計劃經濟的體制特色。并且我們可以看出,我國污染限期治理的管理權在于政府。在實際操作中,政府往往定期(一年或更長時間)集中下達一批限期治理企業的名單,在制度上難以保證限期治理經常、及時地實施。此外,在實際工作中,政府在經濟效益與環境效益之間,往往選擇的是經濟效益,會因擔心經濟發展受到影響而遲遲不作污染限期治理的決定,從而導致污染情況加重,污染問題總是得不到徹底解決的狀況。而即使政府作出了污染限期治理的決定,也經常只流于形式,不能將污染限期治理工作真正落實。并且由于政府不是專職的環保部門,在各種因素的影響下,政府在污染限期治理問題上出現決策失誤的可能性較大。

因此,我國污染限期治理制度本身還存在著一些不足之處。而由環保部門行使污染限期治理的決定權比由政府直接行使此項權利顯得更為合理。由于環保部門在環境管理問題上的專職性、專業性,并且其擁有對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權,因而環保部門對于污染限期治理所作出的決定往往更為科學。

六、排污收費制度

排污收費制度是對向環境中排放污染物或者超過國家排放標準排放污染物的排污主體,按照一定的標準,征收一定數額的費用的環境管理制度。排污收費制度是我國借鑒外國經驗,并在長期的環保工作實踐中發展與完善起來的環境管理制度。

排污收費制度的經濟學理論源于英國福利經濟學家庇古所創立的“庇古稅”。20世紀30年代庇古提出,在商品生產及銷售的過程中所產生的社會成本與生產者和消費者共同產生的私人成本是不一致的,二者之間具有一定的差額,而在消除這一差額中市場是失靈的。在這種情況下,國家應該采取措施,以征稅的方式將污染成本加到產品價格中去,以此來實現相關活動中社會成本與私人成本的相等。在20世紀70年代初期,世界上許多發達國家為了制止嚴重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在其環境政策中逐步引入了此項經濟性環境管理手段,開始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費。

在環境保護工作初期,大多數國家往往都是將政策管制手段作為解決環境問題的基本方式,通過強制執行環境管理標準、頒發許可證等方式來控制企業排污。20世紀70年代初期,工業發達國家遇到了經濟增長率低以及政府財政預算壓力加大等諸多問題。這時政策管制手段顯得力不從心,而環境污染問題日益加劇。管制手段的不足和面臨的困境導致了環境政策的顯著轉變:把經濟手段作為直接管制的一種補充手段,在利用經濟手段為財政提供資金的同時,對企業提供更強的經濟刺激和技術革新方面的影響。

德國自1976年就在部分州開始征收排污費,并于1981年在全國范圍內開始廣泛實施排污收費制度。荷蘭于1983年開始進行水污染的排污費征收,收費標準根據污水處理和改善水環境所需資金來確定。法國在1964年頒布的《水法》中規定開始在全國六大流域進行水污染的排污費征收,而從1985年開始又逐步形成了大氣污染的排污收費制度。英國在1995年環境行動計劃中規定開始采取排污許可證收費制度。美國的《清潔空氣法》要求每個主要的固定污染源都要獲得運營許可證,并要支付相應的管理費用,污染源排放的每一種污染物,最低要按照每噸33美元收費。1991年,世界上第一部環境稅收調整法案在瑞典頒布。近幾年來,世界各國的環境稅收也日趨規范化、科學化和國際化。

我國借鑒外國的成功經驗,于1978年底首次提出實行排污收費制度。經過在國內的成功試點后,于1982年7月頒布了《征收排污費暫行辦法》,這標志著排污收費制度在我國正式建立。我國的《環境保護法》第28條規定:“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企事業單位,依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并負責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規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執行?!薄端廴痉乐畏ā返?5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排污費;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并且負責治理。”

由于我國企業的設備、生產工藝等方面較發達國家還相對落后,污染物排放量很大。想要從根本上控制工業企業污染物的排放,就應該促使企業加強自身的污染治理。而排污收費制度既可以使污染者承擔相應的污染防治費用,從而促進企業加強自身的環境保護意識,又可以有效地促進新污染治理手段和新生產工藝、新工業技術的開發與運用。排污收費制度是運用經濟手段來發揮環境管理作用的,這可以促使企業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減少耗能,降低排污。在我國,排污收費主要以征收綜合型污染稅的方式體現。目前我國的環保稅收政策還存在著一些問題,如:征稅范圍窄,稅率計算不夠科學,在實踐中起到的調節作用有限;涉及環保的稅收優惠政策較少,優惠方式較為單一,使得稅收政策的導向作用不能充分地發揮出來:針對環境保護問題的稅收政策太過分散,目標不夠明確。稅種缺乏協調性等等。

今后,我國的排污收費制度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改進:一是強化對生活排放源和鄉鎮企業污染物排放的排污收費;二是根據物價水平的浮動,適當調整排污費的征收標準;三是對排污收費的運行機制加以完善。如加強排污申報和污染評估等等;四是加強環保宣傳,提高普通公民的環保意識,在排污費征收標準問題上積極聽取民眾意見。

七、污染總量控制制度

自然環境是有著一定的自我凈化和生態自我平衡能力的,但如果對自然資源的開發以及向自然環境中排放污染物的數量超過了自然環境所能承受的范圍,自然環境將失去自我凈化能力以及生態自我平衡能力。對排污總量進行控制,使其被控制在生態環境可以自我平衡的范圍之內,是一條有效的環境問題解決辦法。

污染總量控制制度,是指對排放標準難于達到國家規定的地區,對其污染物排放總量作出最高允許限度的規定,以控制污染物排放的一項制度。污染總量控制制度通常是與排污許可證制度、污染限期治理制度配合使用的。

日本是較早運用此項制度的國家之一。早在1974年,日本修訂后的《大氣污染防治法》中就對污染總量控制作了相應的規定。1978年,日本在水體污染的控制方面也實施了污染總量控制制度。并且日本在標準控制制度、申報監控制度、限期改進制度、許可證制度中也運用了污染總量控制制度。

我國的污染總量控制制度最早在1996年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中提出。在2000年頒布的《大氣污染防治法》中也以法律的形式對大氣污染總量控制制度進行了規定。此后,污染總量控制制度又陸續在地方性環境法規中得到體現。在2003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排污費征收標準管理辦法》中對這一制度的實施力度進行了強化。雖然我國已經提出了關于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的一系列法律法規,但是從總體來看,我國的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仍然處于初級階段,并有待完善和創新。

在借鑒國外經驗的基礎上,我們對我國污染總量控制制度的改進提出如下建議:一是總量控制的具體標準應該由各級政府依據相關規定以及實際情況來確定:二是對污染總量控制標準應作出明確規定。并對其進行較為詳細的分類:三是應將刑事制裁等法律制度運用于總量控制制度當中。同時,還應明確相關環保部門的消減責任,結合總量控制標準及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等進行實施,使政府官員考核有依據、責任有歸屬,形成有效的總量消減責任追究機制,提高執法效率。

八、排污權交易制度

排污權交易制度是在污染總量控制制度的基礎上發展而來的。排污權交易制度最早創建于美國,也在美國運用得較為成功。當今,許多國家也開始逐步推行排污權交易。就各國排污權交易的領域來看,大多是針對于大氣污染和水污染的排污權交易。

排污權交易的全稱是污染物排放權交易,其主要思想是:在滿足環境要求的條件下,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權利。并允許這種權利像商品那樣被買入和賣出,以此來進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實踐證明,該項政策能夠在降低總的(區域或公司)污染控制成本的同時使區域環境狀況得到改善。

我國的排污權交易還處于試點階段。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我國先后在包頭、開封、柳州、太原、平頂山、貴陽等六個城市進行了大氣排污權交易試點工作。1999年,國家環保局與美國環保局簽署協認,在中國開展“運用市場機制減少二氧化硫排放研究”的合作項目,江蘇南通和遼寧本溪兩地成為最早的試點基地。2002年,南通天生港發電有限公司收到同市一家化工企業的第一筆二氧化硫排放權轉讓費。這成為我國首例排污權交易的成功案例。2004年,南通泰爾特公司與如皋亞點公司進行排污權交易,由泰爾特公司將其污水排放指標的余量出售給了亞點公司。這是我國第一例水排污權交易的成功案例。

雖然我國已經出現了排污權交易的成功案例。但排污權交易制度在我國還沒有建立全國性的統一標準和規則,仍存在著諸多制約其成為全國性制度的因素。首先,我國國內市場還不夠完善,市場運作不夠規范,地方保護主義成為了排污權自由交易的阻力。其次。在個體排污總量的確定上,還沒有形成科學合理的規章制度,排污權的分配是有待突破的難題。

雖然我國實施排污權交易制度有著許多的制約因素,但是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排污權交易制度也會不斷走向更加廣闊的空間。今后我國在建立健全排污權交易制度方面,可以考慮以下意見:一是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確保排污權交易的順利進行;二是科學設計初始排污權分配方案;三是積極培育排污權交易市場;四是強化對排污權交易市場的監督與管理。

綜論

綜上所述,我國的環境管理制度有著跨越式發展的特點。其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大量地借鑒了外國較為先進的環境管理經驗并進行立法,并且有些法律制度就中國當下的國情而言有著超前性;二是結合我國的國情,在借鑒外國經驗的同時又進行了發展,最終確立了具有中國特色的環境管理制度??梢哉f,我國已經比較成功地實現了環境管理制度的跨越式發展。

強制性生態環境治理制度,其主要目的是建立相應的行為準則,以制止或約束企業的污染行為。如國家通過立法形式對人們損害環境質量、破壞自然資源的活動加以影響。通過規定開發資源的限量標準和污染排放的限量標準。對生產者的行為實施法律強制管理。產權途徑及市場治理制度。是環境治理制度的改進階段。產權途徑及市場制度的根本目標,在于有效地降低治理制度的執行成本。它通過明晰產權并進而建立市場,使環境資源的使用者個體擁有一定的環境權利,并且能以多種產權形式在市場上自由地進行交易。這種制度形式已為很多國家所采用,大大促進了環境治理效率的提高。

當今,世界上許多國家環境治理制度的目的,已由追求建立相應的法規轉向如何提高制度的實施效率。而西方許多發達國家不僅在制度法規性的環境管理方式上有著較為完善的立法體系,并且在利用經濟手段治理環境的途徑上也已經發展得比較成熟。而中國在利用市場調節的方式來進行環境治理方面上還處于起步階段。因此加強經濟性環境管理手段在我國的應用,是我國環境管理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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