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文學藝術的概念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文學藝術的概念范文1
關鍵詞:民間文學藝術表達模式化權利界定
深厚的文化底蘊,各民族迥異的生活環境、民族信仰、風俗習慣、審美情趣為我國民間文學藝術表達之蘊育、流傳灌溉了肥沃的土壤。民間文學藝術表達是我國傳統文化中的奇葩,承載著道德教育、審美觀念傳播、民族信仰傳遞等功能。對之予以法律保護,是認同和尊重群體民族風格及民族文化的體現,既能增強群體之優秀文化主體意識,保持文化多樣性;又能滿足群體之精神需求,增強其文化自豪感和民族凝聚力,奠定構建和諧社會之基石。
一、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的概念
國內外學者對“民間文學藝術”之內涵界定的多樣性和術語使用的多樣化,使得對這一領域之研究,尚未達成實質性共識。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將此類事物表述為“民間文學藝術表達”和“傳統文化表達”,此表述已為各國所認可。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1982年《保護民間文學藝術表達,防止非法利用及其他損害的國內立法示范法條》給出的定義為:“民間文學藝術表達”,是由具有傳統藝術遺產特征的要素構成,并由某一國的居民團體(或反映該團體的傳統藝術取向的個人)創制并維系的產品。
UNESC01989年《保護傳統的民間文化建議案》給出的定義為:“傳統的民間文化是指來自某一文化社區的全部創作,這些創作以傳統為依據、由某一群體或一些個人所表達并被認為是符合社區期望的作為其文化和社會特性的表達形式;它的準則和價值通過模仿或其他方式口頭相傳。它的形式包括:語言、文學、音樂、舞蹈、游戲、神化、禮儀、習慣、手工藝、建筑術及其他藝術?!?/p>
筆者借鑒上述定義將其內涵界定為: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系指由某一民族或區域群體(或反映該群體傳統藝術取向的個人)所創作并維系,構成傳統文化遺產之組成部分,反映該民族或區域群體歷史淵源、風俗習慣、、民族風格、文化傳統等文化和社會特性的藝術性表達形式。包括:一是言語表達形式,諸如民間故事、詩歌、神話及謎語;二是音樂表達形式,諸如民歌、民間說唱音樂及器樂;三是活動表達形式,諸如民間舞蹈、戲曲、宗教儀式及雜技藝術;四是有形表達形式,即固定在物質載體上的民間文學藝術表達形式,諸如民間剪紙、繪畫、雕刻、蠟染、刺繡等。有的學者認為保護對象不包括有形表達。筆者認為有形表達依附有形載體的特性不妨礙其成為受保護對象。有形表達保護的剪紙等“體裁”和前三類保護民間故事等“體裁”沒有本質上的區別,只是有物質化的形式要求。民間文學藝術表達是尚未固定在任何有形載體上,但可就相同主題,以人的動作、言語或藝術品為載體,傳達的模式化信息。
民間文學藝術表達不同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和民間文藝衍生作品。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民間世代相傳的,長期演變,沒有特定作者,通過民間流傳而逐漸形成的帶有鮮明地域色彩,反映某一社會群體文學藝術特性的作品。
民間文藝衍生作品具有明確具體的作者,是在借鑒素材、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或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的基礎上創作的,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能夠以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勞動成果。包括:一是受民間文學藝術素材的啟發創作的具有原創性的作品;二是吸收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特質,進行藝術再創作形成的改編作品。這類作品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特質進行創造性加工,又沒有失去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之藝術精髓。如在赫哲族民歌《想情郎》、《狩獵的哥哥回來了》原主題曲調的基礎上,運用現代音樂創作手法,進行旋律改編形成的作品《烏蘇里船歌》。三是以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的模式為內核創作的作品。此類作品在借用民間文學藝術主題、傳統表達風格或者民間文學藝術體裁(如剪紙、刺繡等)的基礎上,融入作者的豐富閱歷、審美情趣創作完成。如白秀娥利用剪紙體裁,根據“蛇”這一母題的基本造型和圖文樣式,創作的蛇年生肖郵票。
二、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的特征
民間文學藝術表達是沿襲共同傳統文化的群體在日常生活中的自然表達,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創作主體的群體性。群體是生活在一起,具有共同、風俗習慣、價值追求,沿襲共同傳統文化的人群集合體。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無論是群體無意識的創作,還是個人創作、反映群體價值取向、為群體認同吸收并發展的創作,都是群體的智慧結晶,其創作、流傳和保存,都鮮明地打上了群體智慧的烙印。
二是創作活動的傳承性。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的創作具有永動性,促之發展的是群體固有的特質。創作是群體生產生活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各群體獨特的文化傳統、風俗習慣、民族信仰傳遞的天然工具。因此創作活動延續不斷。群體的特質促使民間文學藝術表達在流傳過程中保持“內核”的穩定性?!皟群恕钡姆€定性保障創作的傳承性。
三是流傳地域的相對性。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的創作、流傳深受流傳地域自然環境、人文環境的影響。對于疆域遼闊的多民族國家而言,民族文化的差異可能會導致某一群體的傳統文化不被其它群體認同,民間文學藝術表達從而帶有地域性色彩。然而,地域性不是絕對的,群體文化被其它群體認同后,就會產生跨地域的流傳,甚至在國家之間產生共鳴。比如,梁祝傳說從區域性傳說演化成全國性的文化遺產,如今流傳到國外。
四是保護期限的無限性。民間文學藝術表達伴隨著群體的日常生產生活,是群體傳統文化、精神信仰的外現,由此決定群體根據自然環境、政治制度、精神需求的變化,相應地改造加工民間文學藝術表達。這意味著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的創作,是一個只有“始”,而沒有“終”的流動過程,因此應無期限地保護。
五是保護內容的模式性。民間文學藝術表達是特定信息的模式化表達,核心是具有傳統藝術特色的、特定的模式化信息,由眾多群體特質匯集在一起作為模式體現。模式是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的靈魂,體現為相似母題的組合或相似的表達形式,是群體價值取向、審美情趣的反映。言語表達體現為“口頭程式理論”,即個體依據程式化的主題、程式化的典型場景和程式化的句法來結構作品。個體以模式為輪廓,據其生活閱歷、豐富的想象力、語言表達能力及創作場景構建生動形象的作品。民間舞蹈大多有基本的表演模式,如長沙民間舞蹈《獅舞》的“拜五方”,《地花鼓》的“扯四角”,《龍舞》的“跑圓場”等。此外,有形表達依附的造型藝術品也傳遞著模式化信息。如楊柳青胖娃娃年畫主題中,手持蓮花、懷抱鯉魚、圓頭圓腦,體態豐腴的人物造型和白底粉面、花青的頭頂及水紋、紅色的鯉魚及蓮花,翠綠的荷葉等模式化的著色手法。
三、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的權利內容
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的來源群體重視的是精神權利、文化認同感的滿足。盡管群體也關注經濟利益,但更注重文化能否受到尊重和認可,并得到持續發展。王鶴云女士稱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為“文化特性權”,包括文化歸屬權、公布權、文化尊嚴權、使用權、傳授權、傳播權、獲得報酬權七類。筆者認為權利內容包括標示來源權、公開權、文化尊嚴權、專有使用權、許可使用權和傳授權。
標示來源權是民間文學藝術表達傳播時的必然要求,是向外界表明創作群體身份和民間文學藝術表達來源地的權利。其中須注意:標示方式的恰當性(即不能破壞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的完整性和原始風貌)和來源地、來源群體的真實性。
公開權即有權決定是否將民間文學藝術表達向群體之外的公眾公開的權利。民間文學藝術表達創作的延續性決定其不屬于公有領域。發達國家主張歸入公有領域是其無償竊取、進行商業化利用的托詞。傳統背景和習慣范圍內的使用,使之更多是在群體范圍內流傳。公開權針對僅僅在群體范圍內流傳和雖超出群體范圍、但尚未超出我國領域,尤其是具有神圣和神秘色彩的民間文學藝術表達。
文化尊嚴權即保護民間文學藝術表達形式和內涵完整,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維護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的原生態。民間文學藝術表達通常是在傳統背景和習慣范圍內使用,有時脫離背景的使用都會侵害群體的文化尊嚴權,毋寧說歪曲、濫用。非原生境使用產生侮辱民族信仰的情形,是群體抵制他人使用的主要原因。文化尊嚴權通過保障公眾領悟民間文學藝術表達之特質、民間傳統文化之博大精深,促使公眾認同、積極弘揚民間文學藝術表達。
專有使用權是群體在傳統背景和習慣范圍內享有的固有權利。群體作為創作者、傳播者和保持者,作為私權主體,固然享有專有使用、拒絕他人未經許可使用的權利。此處規定專有使用權,是為了與群體成員以營利為目的,在傳統背景和習慣范圍之外使用民間文學藝術表達,須支付合理費用的情形相區分。
許可使用權,即允許群體之外的個人或組織以營利為目的的使用,并獲取報酬的權利。許可使用的方式包括復制、展覽、表演、攝制、改編和翻譯。以藝術創作為目的的使用,只要不侵害權利主體的其它權利,都是允許自由使用的。
傳授權,即權利主體有權決定將其掌握的技藝向誰傳授、通過什么方式傳授的權利,但該權利的行使不能與國家有關的強制性法規、群體習慣相沖突。傳授權針對的是民間文學藝術表達所涉及的技藝。
民間文學藝術表達是民族風格的體現,是國家傳統文化的優秀組成部分,因此應對權利主體設定禁止權的權利限制,即不享有轉讓權和放棄權。此外,還需借鑒《著作權法》的權利限制制度,構建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制度。
四、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的權利歸屬
文學藝術的概念范文2
論文關鍵詞 民間文學藝術 作品 非物質文化遺產 保護模式
一、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民間文學藝術和民間文學藝術表達
盡管國際社會對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的討論由來已久,但因各國對文化、法律的理解上的分歧,各國對概念和術語的使用一直未能形成統一。1997年《成立非洲知識產權組織班吉協定》稱相應的概念為“民間文學藝術”,我國《著作權法》使用“民間文學藝術作品”,WIPO和UNESCO于1982年制定的《保護民間文學藝術表達形式、防止不正當利用及其他損害性行為國內示范法》則稱其為“民間文學藝術表達”。有學者提出雖然在理論層面這幾個概念的內涵和外延有所不同,但在規范性文件以及各國的立法實踐中,三者并沒有做嚴格的區分。筆者認為,三個概念可以通用,但使用民間文學藝術或民間文學藝術表達更為合適。畢竟,所謂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和一般意義上的作品還是有很大區別的。二者從涵蓋的范圍、所保護的利益主體、所涉權利的屬性,保護期限都不盡相同。
二、我國對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的立法現狀
我國現階段對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的法律依據,除在《著作權法》中可找到過于簡單粗放的條款外,就是《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中的相關規定。無論是早已頒布實施的著作權法,還是剛通過不久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其在法律規定中和相互協調中都存在一定缺陷,無法給與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以充分有力的保護。
(一)《著作權法》中的的保護性條款及缺陷我國1990年制定的《著作權法》第6條明確規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多年來,國家版權局一直致力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條例》的制定與出臺。早在1996年,曾起草《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條例》第一稿,2002年在第一稿的基礎上又起草了第二稿。但是,該條例因種種原因一直未能獲得通過。然而,推進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的立法工作并未停滯。2007年,國家版權局召開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立法工作會議,討論《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條例》修改稿。國家版權局副局長閻曉宏出席會議時指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立法工作已進入國務院立法計劃?!?009年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實施推進計劃》再次提出要推進民間文學藝術著作權保護辦法的制定和實施。種種跡象表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條例》似乎呼之欲出??墒菐啄赀^去了,世人未能見到《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條例》,卻迎來了另一部與之相關的法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
用著作權法來保護民間文學藝術,可以防止他人未經許可或未支付費用為商業目的使用民間文學藝術。但是,著作權法的私法屬性和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立法宗旨似乎是一對不可調和的矛盾,由此不難想象用著作權法來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難度之大。這大概也是起草醞釀多年的《民間文學藝術著作權保護條例》一直未能通過的主要原因。
1.著作權法的私法屬性與民間文學藝術所體現的公共利益相矛盾著作權法為私法,而民間文學藝術所體現的利益不僅有私人壟斷性的權利,還關乎公共利益和民族利益。民間文學藝術通常是由某個群體或民族創制并維系,反映該群體的歷史、風俗、文化等傳統的產物,它是人類文化多樣性的源頭。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目的固然是要防止他人未經授權而加以商業性利用,但其立法的最終目的主要是保存和弘揚民間傳統文化。
2.民間文學藝術不同于著作權的對象——作品民間文學藝術與著作權法中所稱的作品并不相同。第一,民間文學藝術的創作主體是特定的民族或群體,主體具有多樣性和不確定性。而作品的創作主體是某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主體是確定的;第二,民間文學藝術的創作是一個漫長而逐漸演進的過程,其往往是通過幾代人甚至是幾十代人的口傳身授,不斷完善和推進的,而作品的創作則有固定的起止時間,,創作時間不可能太長;第三,民間文學藝術有很大一部分采用的是口頭語言的表達形式,不具有固定性。而著作權法將可固定性作為作品的必要特征。尤其在英美法系國家,作品不僅要具有固定的可能性,還要求必須以某種有形形式固定下來才能受著作權法保護;第四,為保存、發展民間傳統文化,對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不受時間限制,即給予其永久性保護。而作品的著作權保護則是有期限的;第五,民間文學藝術的表現形式豐富多樣?!妒痉斗l款》規定:民間文學藝術表達包括民間詩歌、民間故事、民歌、器樂、民間舞蹈、民間游戲、民間宗教儀式、雕塑、雕刻、木制品、珠寶飾物、金屬器皿、刺繡、紡織品、服裝式樣、樂器、建筑藝術。在我國,作品的表現形式僅為文字、口述、音樂、戲劇、雜技、曲藝、美術、舞蹈等作品,游戲規則、生活習慣、傳統禮儀、宗教信仰不屬于作品的范圍。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中的相關規定及問題2011年6月1日,《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正式實施。按照此法第2條的規定,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并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的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1)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2)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3)傳統技藝、醫藥和歷法;(4)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5)傳統體育和游藝;(6)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
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和民間文學藝術的關系,學界一直頗有爭議,二者涵蓋的范圍是否一致值得商榷。民間文學藝術僅限于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藝術特征的傳統表達形式。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傳統體育和游戲規則不是民間文學藝術。而傳統技藝,包括冶金技術、蠟染技術、編制技術等也不屬于民間文學藝術,只有通過上述技藝制作出的具有藝術性的表現形式才能成為民間文學藝術。所以,筆者認為,二者具有一定的交叉重疊關系。并且,隨著社會的進步,其涵蓋的范圍會處于不斷的發展變動之中。
與《著作權法》的私法保護不同,《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1條就明確了立法宗旨: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并且明確了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責任。其中最大的亮點是建立了對所有非物質文化遺產采取調查、認定、記錄、建檔制度,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數據庫,對于有重大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采取傳播、傳承的措施。
《非物質文化遺產法》雖從公法角度給予了非物質文化遺產及部分民間文學藝術以保護,但其與其他法律法規,尤其是著作權法,卻沒有做到有效的銜接。該法第44條: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涉及知識產權的,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但現有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中,難以找到可直接適用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規定。僅有《著作權法》第6條: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然而此規定卻因種種原因無法出臺。
三、民間文學藝術保護模式的選擇
如前文所述,鑒于我國現有《著作權法》以及《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對民間文學藝術保護存在的漏洞,是否有必要制定一部新的民間文學藝術保護法來給與民間文學藝術以特殊保護是我們進一步要討論的問題。幾年前曾有學者撰文探討要制定一部兼具公私法性質的“民間文學藝術保護法”來規范和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以克服當時著作權法私法保護的不足。如今,雖然沒有“民間文學藝術保護法”,但《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已經實施,且在該法中也明確了行政機關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的地位和職責以及保存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具體措施,這似乎已達到了給予民間文學藝術公法保護的目的。所以筆者認為,既然現有的法律能夠給予民間文學藝術以公法和私法保護,就無須再制定一部特別法出來。
加強《著作權法》及《非物質文化遺產法》間的協調與配合,是當下亟待解決的問題。如前文所述,對于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涉及知識產權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將保護的責任推給了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而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只有《著作權法》第6條一條形同虛設的規定。即民間文學藝術的著作權保護幾乎是空白的。筆者在前文已探討過單純以著作權法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弊端與難度,所以我國現行法律選擇從公法角度加以保護,但公法又給民間文學藝術在知識產權領域留有一席無用之地,這反映了立法者高瞻遠矚的智慧,又折射出其中的無奈。筆者認為國務院應當起草和出臺《民間文學藝術著作權保護條例》,但該條例所保護的客體應為利用民間文學藝術創作的作品,而非民間文學藝術本身,這樣既可以給予民間文學藝術公法保護,又可以兼顧其私人壟斷性的權利。
文學藝術的概念范文3
一、開放
教育家杜威說:教育即生活。
教育家陶行知說:為了生活。
現代教育的標志之一是教育終身化,美術課堂教學應貼近學生活,開放學生美術活動的空間,拓寬學生的思維領域。讓學生真正領會美源于生活,并學會在生活中發現美、創造美。
1、 開放命題形式。
命題創作首先必須限定一個題目,然后圍繞題進行美術創作。難度太大或脫離生活的命題往往會使學生感到茫然而不知所措。適當改變傳統的由教材、教師命題的方法,把命題的主動權交還給學生,會產生意想不到的效果。
在教學時,可以根據教材內容教師出“母題”,再由學生出“子題”:如蘇教版第3冊“夏日印象”一課,教師可以以“我與暑假生活”為主題展開討論,啟發學生回憶假日趣事后自由擬題,于是作業時“神奇之旅”、“我和魚兒一起游”、“我買的大西瓜”等等,一大批各具情趣的命題拓展了學生的思維,很好的激發了他們創新的欲望。
又如“夢中的另一個我”一課教學時,學生在自由出題時更是如魚得水,“10年后的電腦專家”、“名模—我的夢想”“2008的超級拉拉隊”等別有情趣的命題躍然眼前;紙版畫、剪貼畫、泥塑等作品形式多樣、獨具創意。
2、開放題材形式
新課程標準中指出美術教育在小學階段主要是引導學生參與各種美術活動,嘗試各種工具和制作過程,豐富視覺、觸覺和審美經驗,體驗美術活動的樂趣。在教學時,不再一味拘泥于教材規定的題材作為教學內容,題材的形式界限可模糊些,形式的表現留給學生自由的空間。在題材、形式表現上營造較為寬松的氛圍,能促進學生樂于參與美術活動。。
例如在部分設計制作課單元,可以激發學生從自己身邊感興趣的做起,如“給自己最喜歡看的一部電影畫一張宣傳畫”、“找一找自己最喜歡的玩具或日用品,然后把不滿意的地方改變以下,重新設計并畫出來”。這些形式比起美術課本里的紋樣設計、二方連續設計等有趣的多。在制作新年賀卡時可以讓學生運用刮色、涂蠟、撒鹽、吹色、壓印等技法,是學生在變化莫測的游戲中,達到興奮點。
3、開放教學內容。
教師要開放課堂活動空間,引導學生走向自然、走向社會,投身于五彩繽紛、五
光十色的校外生活,把公園、田野、村莊等作為學習美術的大課堂,在大自然中學美術,感受生活中的紅、黃、藍。如寫生課不妨帶學生裝去熱鬧的街心公園、農貿市場去觀察生活中千姿百態的人物特征;手工制作課不妨帶領學生去放飛風箏,去迎風玩一玩小風車,用制作的彩練、掛飾。窗花美化周圍的環境;結合欣賞課,可組織學生參觀一個畫展,引導學生理論聯系實際,用美術課上所學的美術知識指導欣賞活動。
4、開放教學程序
大膽突破從低—中—高年級的年級界限,采用有序、無序的教與學有機結合,互補共存。例如在低年級可以大膽引導學生觀察透視和空間現象,培養他們的空間知覺感;可以靈活結合教學引導學生感受光與色彩的關系、色彩的情感與冷暖等;引導學生嘗試大膽用水粉顏料表現變化的筆觸和變化的色彩。學生同樣感到新奇而快樂,作業效果也會令人吃驚:太陽火紅的驕艷、彩虹的七色眩目……。
5、開放評價標準
李吉林老師認為“老師肯定——學生滿足,樹立自信心、自尊感——需要學習——再肯定、再滿足——渴望學習更新的有難度的東西?!泵佬g教學評價是美術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科學全面的美術教學評價不僅幫助教師掌握學生心智及創造力的成長情況,及時給予學生啟發和幫助;而且使教師明確學生表現自我時的需要并給與激勵和支持。
在教學評價時改變傳統用“一個標準”去套學生畫的內容、形式,作品評價不作硬性統一,因人而異,實行學生自評、互評,體現主體地位。教師點評時語言要幽默、精彩、風趣,讓學生把你的點評聽進心里去。在優秀作業上寫 “心靈手巧”、“魔幻色彩”、“獨具匠心”等給學生成功的喜悅;在表現一般的作業上寫上“別泄氣”、“慢慢來”、 “相信下一張會很精彩”等激勵性語言,相信學生的內在潛能,從而最大限度地發揮開放的導向、激勵、反饋、調節作用。
二、溝通
1.學科間的滲透和融合,是現代課和改革的趨勢,美術課也要打破與其它學科之間的壁壘,突破學科界限,統整學生的知識,把美術與相關的學科如音樂、語文、自然、歷史等學科結合起來,充分體現學習過程的多元化,培養學生的綜合思維方式和綜合解決問題的能力,使學生得到全面的發展。
例如對歷史知識的了解可以讓學生更深刻地欣賞美術名作;借助語言文字的描述可以激發學生豐富的想象能力;對音樂、舞蹈的欣賞可以使畫面充滿韻律感。在教學中可以巧妙利用美術與語文學科聯系:進行故事插畫、日記畫、詩配畫……;與音樂學科聯系:制作會跳舞的小紙人、線的交響樂……;與自然學科聯系:表現有趣的昆蟲、我和動物朋友……,這一堂堂與其他學科溝通、聯系的教學內容,是學科間知識相互滲透、轉換的一種有機結合,更是美術教學內容更新的一種好方法。
2.溝通課堂與課外,校內和校外的聯系。
蘇霍姆林斯基曾說過:“不要讓學校的大門把兒童的意識跟周圍世界隔絕開來,這一點多么重要,我竭盡努力,使在童年時期的所有年份里,都讓周圍世界、自然界不斷地以鮮明的形象、畫面、知覺和表像來滋養學生的意識?!?/p>
如在第十一冊創作畫《家園》一課學習時,課前讓學生收集、閱讀我們的家鄉——溧陽的歷史變化、風土人情,并運用作文的方法描寫自已的家園。課上再結合欣賞有關表現家園的作品、詩歌、音樂,最后讓學生帶著一份美好的情感來表現自已的家園,他們的收獲不僅僅是表現在畫了一張好的繪畫作品中。
此外還要盡量為學生多提供表現的機會,如在學校定期舉行手抄小報、校園美術節等活動;讓學生積極參與“熱點話題”:如“我們周圍的環?!?、“我與e網”、“新世紀暢想”等,促進學生學會觀察、學會發現、學會思考,主動參與,讓學生有內容可畫,有感而發。
三、合作
孔子云:“獨學而無友,則孤陋而寡聞”。合作的教學過程是教與學統一的相互影響、相互依靠、共同激勵、競爭提高的過程。教學組織形式采用“同桌合作”、“前后四人合作”,以及“男女生合作”的形式,加強學生與學生之間、學生與教師之間交叉活動的自由空間,允許竊竊私語,允許尋求教師、同學幫助。
因為我們常會發現這樣一些情況:有的同學想象力很豐富,但動手能力較差;有的同學制作精細,但思路狹窄,如果讓這兩者有機結合,取長補短,則是最佳的組合了。即使兩者水平相當,在合作中也能得到啟發,所謂“三人行,必有我師”。
同時有些活動題材、內容,需要搜集大量的材料,可組織以小組為單位完成。如“插花”、“版面設計”、“畫臉”等創作,可以以小組為單位合作收集材料:你準備花泥我準備鮮花,我們一起來完成一束藝術插花;嘗試四個人合作設計一塊別致的版面;相互給對方裝飾一個有趣的臉面等。在愉快的合作氛圍中,在友情濃郁的氛圍中,消除表現的顧慮,快樂主動參與學習的過程,給學生帶來愉悅的審美情趣,使每個學生都體會到集體的智慧勝過于個人,從而培養學生團結互助、合作的好品德。這樣一來,作業的時間相對縮短,作業的質量卻提高了,何樂而不為?
沒有教師心靈的參與,課堂就會像沒有雨水的春日,燥寒而缺少滋潤;沒有教育實踐的參與,教育研究就會像行將干涸的一潭秋水,沉悶而無活力。把美術教育的藝術與生命藝術合二為一,將是我們21世紀每個美術教師的畢生追求!
文學藝術的概念范文4
[關鍵詞]民間;民間文學藝術;法律保護
民間文學藝術是人類珍貴的文化遺產,是各民族、種族、種群等群體集體智慧的結晶。目前,民間文學藝術被任意使用、破壞的情況時有發生,有些瀕臨失傳,因此,民間文學藝術形式亟待法律保護。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由國務院另行規定,由于“民間文學藝術”的諸多問題尚處于理論探討階段,至今仍未出臺行政法規進行規制,使相關人的利益無從保護。所以有必要對民間文學藝術的涵義、特征、主客體、權利內容等進行探討,為其法律保護奠定理論基礎。
一、民間文學藝術的涵義
群眾集體1:3頭創作、口頭流傳,并不斷地集體修改、加工的文學,是民間文學[1]。民間藝術則是勞動人民直接創造的或廣泛流傳于民間的藝術。包括民間音樂、民間舞蹈、民間工藝、民間美術等[2]。創作者的集體性或群眾性、藝術形式的繼承性和漸進性是兩者的鮮明特征。所以,民間文學藝術是指由社會群體集體創作,或群體中具有傳統技藝、反映該群體傳統特征的個人創作并被群體認可,由該群體世代相傳并不斷發展的體現該群體生活歷史、風俗習慣、環境地貌、心理特征的文學和藝術形式。
二、民間文學藝術的特征
(一)主體的群體性
民間文學藝術的主體往往表現為一個或幾個民族、種群,是一個或幾個地域所共有的文化現象,它是該民族、種群、地域的某個個體或是群體集體創作并在歷史發展過程中,世代相傳,每一歷史單元的人們在上一單元流傳下來的民間藝術的基礎上不斷加工、修改,融入本代人的智慧、創作構思。就某一歷史單元而言,它對上一單元流傳下來的藝術形式的修改、加工,用現代版權法的觀點來看,即是一種演繹、整理的過程。正是經過這種不斷的整理、演繹,而形成本歷史單元對前文化現象的繼承,即整個前文化現象的沉積。由于民間文學藝術具有明顯的地域特色,反映了該地域、民族、群體特有的精神風貌,它是該群體對外的象征,所以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主體毫無疑問地當屬產生這一藝術的群體。
(二)時間上的延續性
民間文學藝術是經世代相傳而逐步形成的,每一歷史單元的人們在對其繼承的基礎上,融入本代人的獨立意識,使其具有本歷史單元特有的文化風格,這是一種再創造的過程,而相對于后歷史單元而言,它便成為徹頭徹尾的前文化現象。所以在民間文學藝術發展的過程當中,其延續性表現的十分突出,這一藝術形式,是永遠難以終結的,除非將其拋棄。
(三)藝術成型的漸進性
民間文學藝術并非一朝一夕形成的,它須經過數代人在生產、生活實踐中,大量積累、總結,同時又與某一時代特有的制度、環境、氣候等密切相關,所以它的成型是漸進的、漫長的,從而藝術價值也是無與倫比的。
(四)法律保護的交叉性
由于民間文學藝術的特殊性,使其法律保護具有了多樣性,畢業論文僅僅依靠某一形式的法律保護,根本無法滿足其需要。
(五)藝術形式的多樣性
民間文學藝術具有多種藝術形式,它不同于版權法所保護的僅以一種藝術形式體現的口述、音樂、舞蹈、美術等作品,它包含了這些藝術表現形式?!?/p>
(六)具有濃厚的地域特色
民間文學藝術扎根于勞動人民之中,根源于勞動人民的生存空間、生活環境,當地的一草一木、一山一水,都可能滲透于民間藝術之中,脫離了這種地域環境,也就無所謂民間文學藝術,特有的地域風格培育了當地人相同或相似的審美情趣、心理特征、生活方式,當他們把這種文化底蘊宣泄于藝術創造之中,也就有了民間文學藝術的地域性。
(七)創作的隨意性
民間文學藝術的創作,不局限于一定的形式,創作群體往往在生產、生活中即興發揮,創作者的主旨并不是完成藝術,而是表達內心的感受,這就使得其藝術形式不拘一格。
(八)繼承之外的創新性
民間文學藝術“在人類社會發展的歷史長河中,經長期的傳述??不斷創新和進步??而且這種創新和進步并非刻意所追求”[3]。
三、民間文學藝術的主體、客體、權利內容
(一)民間文學藝術的主體:目前學術界主要有國家、民族等群體、國家民族雙層主體等幾種觀點。
1.國家: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版權主體應為特定的個體,民間文學藝術的主體具有不特定性,不便于以類同于現代版權作者的身份去認定,因而不得以向國家“求救”。
此外,將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主體分為事實主體、法律主體。碩士論文“群體或民族??是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事實上的權利主體。”[4]“國家應當作為民間文學藝術原生作品法律上的所有權和著作權主體?!盵5]此種觀點實質上是確定國家作為權利主體。在法制社會中,對權利進行保護時,不會去考慮誰是法律上的主體、誰是事實上的主體。法律所要保護的就是法律明文規定的權利主體。所以這種事實與法律主體之分僅是理論上的劃分,在實踐中對于所謂的“事實主體”而言,并無多大利益。
2.群體(民族、種群、種族等):持此種觀點的學者,是從藝術原創性的角度出發,認為民間文學藝術是群體成員個體或集體創作、繼承、發展的產物,它蘊含著本群體的集體智慧和獨創性,是本群體生活和生產的反映,與國家或其他群體并無密切關系,因而它的權利主體無疑應為群體。
3.國家和群體兩個層面的權利主體:“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的原始主體也可相應地在獨立國家和民族地區兩個層面上進行區分?!盵6]持此觀點的學者,基于四點考慮:①民間文學藝術作為一種集大成的文化現象,它的藝術價值、經濟價值非常之大,這使得它具有了易受侵害性和破壞性,這也就是近年來如此多的外國人前來觀摩、欣賞、采風的原因所在。國際文化交流的頻繁,國家站出來與群體同作為主體,可能會更有利于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②群體作為民間文學藝術的單一權利主體,可能存在兩種傾向:一是保護意識淡薄:因為民間文學藝術在當地流傳多年,人人得自由使用,在人們的觀念中根本沒有形成這是一種權利客體的概念,所以也未形成一種保護意識。二是民間文學藝術的文化利用和開發的程度不夠:國家作為另一主體。可能會促進其經濟、文化價值的發揮,以防形成壟斷。③“考慮到劃分公有領域的標準。也即民間文化在何種層面上應該受到保護,在何種層面上應當自由利用的問題?!盵7]民間文學藝術作為弱勢文化與主流文化、中華文化與西方文化的交流地位是否平等?這是作者從文化交流的地位問題上所作的分析,這里更多地涉及到什么是公有領域的問題,將在下文著重論述。④國際上對民間文學藝術進行保護的國家僅為少數,而我國文化歷史悠久,有著璀璨的民間文學藝術寶庫,少數民族等群體面對來自國外的文化“掠奪”,自然顯得勢單力薄,這里似乎也凸現了國家作為主體的有益性。
4.國家作為民間文學藝術主體的弊端
(1)若國家作為權利主體,欲使用人向國家授權機關(學者多建議為文化部)申請使用,是行政許可,還是民事法律關系?如侵害人對民間文學藝術進行侵害,文化部代表權利人——國家向司法部門起訴侵害人,由于文化部(權利行使主體)屬于行政機關,那么這時的訴訟是什么性質?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
(2)如權利主體是國家,即所有權歸屬國家,就像土地、森林、河流等自然資源一樣,由國家壟斷所有。自然資源是自然界的恩賜,它具有有限性,國家出于整體利益出發,將其劃歸國有,以利于共享及合理開發使用。但民間文學藝術可以說與國家這一抽象主體并無關系,它是特定人群的智力成果。在經過若干年的流傳、加工、發展、升華而形成的代表區域特色、文化、心理、習慣、風俗、宗教信仰的藝術成就,所以它的所有權絕不能從群體上升到國家。如果僅以“保護”、“發揚”為旗號,將其收歸國有,這便是一種文化霸權、財富掠奪。民間文學藝術雖受生存環境、自然環境的影響,但它更多的融入人類特有的思想內容,它的創造性,絕非自然的原生力量能與其媲美。
(3)如果權利主體是國家,那么對于民間文學藝術的原生境人則是一種難以接受的突變,成為一種對原權利人(群體)權利的限制而派生的使用權。而且此時既然權利主體是國家,權利屬性是公權,那么作為權利人的相對方使用人應是一視同仁的,都須經過批準,都須付費,否則法律將有失公平,然而這對于民間文學藝術的故土簡直不可思議。
基于以上原因,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主體應當僅為群體,問題是這個“群體”該如何認定?是一個民族地方、一個村、一個地區等?這里我們首先要研究民間文學藝術的生長環境,民間文學藝術具有濃郁的地方特色,有學者認為民間文學藝術在民間跨區域流傳,也許不同民族、不同區域具有同一民間藝術表現形式,如果是這樣可源引“最密切聯系原則”,將具有相同或相似文化特征的區域群體視為該民間文化的權利主體。學術界同意群體作為權利主體的學者,多認為該群體中的每一成員均可成為權利行使主體,但由于群體中的個體成員眾多,受自身觀念、意識等條件限制,難以較為妥當的行使權利。所以鑒于群體行使權利的不便性,可成立“民間文學藝術保護委員會”,推選出德高望重的民間藝人組成非官方組織,由該組織作為行使主體行使權利。
(二)民間文學藝術的客體:民間文學藝術不外乎包含以下幾種藝術形式
1.口頭藝術形式:包括神話、傳說、民間故事、諺語、謎語等。由于這類藝術形式以口頭方式表達。與現代版權法保護的口述作品同屬語言形式,它的獨創性也體現在這種言語表達之中,所以完全可以以類似于口述作品的方式,對其給予版權法的保護。
2.聲音藝術形式:如民樂、民歌等民間文學藝術,這種藝術形式與版權法中的音樂作品并無多大差別,醫學論文都是聲音彼此之間的協調、劃分、結合以及對立矛盾的解決,聲音量的不同、時間的長短和節奏是該形式的內在根據[8]。所以可以借助于音樂作品的保護方式予以保護。
3.動作藝術形式:對于這種藝術形式,也有學者稱為形體表達或行為表達,如民間舞蹈、民間戲劇、民間曲藝等,均是通過連續的動作、表情、節奏等形體動作的組合來表達其藝術魅力,與現代版權法所規范的舞蹈作品、戲劇作品、以及曲藝作品極為相似,所以可以給予版權保護。
至于民間體育活動、民間游戲,如賽龍舟、朝鮮族的蕩秋千等,起初表現為勞動人民在生產之余的一種娛樂活動,但隨著不斷發展、總結,對其技術要求和精度越來越高,現代雜技中多有高難度的蕩秋千等藝術形式,所以我國著作權法給予保護的雜技作品有很多地方與民間體育活動相似,國內也有學者對雜技作品是否屬于民間文學藝術有所討論,因而從這點看出,民間體育活動可以以類似于雜技作品的方式予以保護。
4.造型藝術形式:如民間工藝、民間美術、民間雕塑、民間建筑以及民居、民間服飾、民間裝飾等,這類民間文學藝術在外表甚至措詞上均與版權法中的美術、雕塑、建筑等藝術作品極其相似?,F代版權法對這類作品僅僅保護其藝術造型、藝術圖案,即結構、形式,而其具體的制作工藝、技術手段等在所不問。所以民間文學藝術的造型藝術形式可以與其類同保護。但這種藝術形式,畢竟有著不同于版權法所保護的建筑等藝術作品。它往往從內至外都透露著極高的價值。它所表現的作為實物部分的物以及制作手段、技術構思、工藝手法往往才是最具吸引、最具魅力的地方,然而僅僅保護造型圖案的版權法自然無能為力,所以必須通過其他法律給予綜合保護。如民居、壁畫(如敦煌壁畫)等,除版權法保護其造型外,實物部分交由其他法律如文物法的保護。已有所規定:民間工藝如竹編、蠟染、木雕、民間服飾、民間裝飾等,對于其精湛的藝術構思和高超的工藝技巧(現代版權法將此歸入屬于思想內容),可以予以專利、技術秘密的保護。
對于少數民族地區特有的一些民間樂器如苗族的六管蘆笙,其更類似于實用工藝品。雖然我國著作權法未將實用工藝品列入法條,但第二條、第七條將其納入保護范圍,世界已有國家承認實用藝術品既可享受工業設計和模型權的保護,也可享受著作權的保護,即雙重保護。所以民間樂器等民間藝術以類似兩者之間實用工藝品的方式加以保護會更為有利。
5.綜合藝術形式:如祭禮(如民間祭祀活動)、宗教儀式、節日慶典活動(如火把節、潑水節)、民間游藝活動等,這種藝術形式往往集言語、聲音、動作、藝術造型于一體,人們在這些活動中載歌載舞,這類富有民俗涵義的藝術形式,往往成為一個或幾個民族、種群的代表、標志、象征。如果僅將其理解為習慣風俗不加以保護,實為對傳統文化遺產的一種輕視。鑒于目前尚無相關法律給予保護的情況,應就其各個部分分別予以類似口述作品、音樂作品、舞蹈作品、曲藝戲劇作品、美術作品等的法律保護。
通過以上幾種藝術形式的列舉,我們可以得出民間文學藝術大體包括三大類:即“傳統工藝”、“文學藝術”、“民風民俗”[9]。
此處存在一個問題即公有領域的問題,哪些藝術形式進入公有領域,可以自由使用?我認為諸如白蛇傳、花木蘭、牛郎織女等在我國廣為流傳,可謂家喻戶曉、人人皆知的民間文學藝術形式可以視為進入公有領域,自由使用,但這類藝術形式相對于境外,則尚未進入公有領域,如被侵害,由國家作為主體進行保護,須強調的是:國家在這里充當主體,并非本文所指的權利主體,因為進入公有領域的一切作品,其所有權歸屬國家,所以國家在此向境外侵權者主張權利,并無不妥。
(三)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內容
1.精神權利
署名權,此項權利對于權利主體至關重要,它有利于對創作者聲譽的提高,(民間文學表達形式保護條約)(草案):一切使用者在使用有關民間文學表達形式時,必須指出它們的來源(不僅要指出作為居民團體的來源,如部落,還須指出作為地理位置的來源,如某國、某省);文化尊嚴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由于民間文學藝術對外往往代表著該民族等群體,對這種藝術形式的肆意濫用、破壞常會傷害民族自尊心,所以有必要賦予權利主體此項權利,以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不受歪曲;修改權,作為民間文學藝術創作者的群體應當享有修改或授權他人修改的權利,以利于民間文學藝術的進步和發揚光大。
2.經濟權利:按現有多數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國家的作法,保護到授予權利主體(只能是群體,不可能是個人)以“復制權”及“翻譯權”兩項,職稱論文以及與之相應的“傳播權”與“付酬權”,是沒有多大爭論的,爭論集中在是否授予“改編權”[10]由此可見,群體至少享有四項經濟權利,至于改編權,筆者認為有必要授予權利人。針對目前民間文學藝術被任意改編,改編者利用改編作品獲得暴利,而原創人(群體)卻分文不得,實為不公平。
3.權利的行使:如前所述,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行使主體為類似于“民間文學藝術保護委員會.,的民間團體,但對于精神權利的行使,一般由群體自己行使,無須代行,唯一存在問題的是當該類權利受到侵害時,則須由行使主體向司法機關請示救濟;對于經濟權利,自始至終由行使主體行使,所得收益用于保護、開發、推廣、發揚本區域的傳統文化。
四、民間文學藝術的法律保護體系
探討民間文學藝術的法律保護問題,英語論文必然考慮民間文學藝術的主體群體性和客體藝術形式的多樣性。民間文學藝術到底保護什么?進而民間文學藝術應由哪些法律予以保護?
民間文學藝術需要保護的不僅是具有版權特征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也需對尚未形成作品的其他民間文學藝術形式通過專利、技術秘密等加以全面保護。這就是為什么使用“表現形式”的措詞,而不用“作品”的原因所在,以免將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僅限制在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版權保護上。
所以對于民間文學藝術的法律保護,應當根據其特殊性,給予綜合考慮,形成以版權法為主體,多種法律法規如專利法、文物法等全面予以救濟的法律保護體系。
參考文獻
[1]夏征農.辭海[z].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1990.2033.
[2]唐志超.實用現代漢語規范詞典[Z].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770.
[3]趙蓉,劉曉霞.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法律保護[J].法學,2003,(10):52.
[4][5]張革新.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權屬問題探析[J].知識產權,2003。(2):48—49.
[6][7]龍文.從原著民族權利看版權法保護民間文學藝術表達之可能及其限制[J/0L].http://www.xslx.com.2002
[8]劉春田.知識產權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48.
文學藝術的概念范文5
一、遞進結構,即各個節點由易到難,層層遞進,逐漸攀升
高中數學中對單調性定義的全面理解是個逐層深入的過程。教學時,可設計逐層遞進的追問如下:(1)對于“定義域A,區間I?哿A”表明給定區間與定義域是何種關系?(2)定義中為什么要用“區間”而不用“集合”一詞?(3)對“任意”你是怎么理解的?能否將“任意”換成“給定”“存在”等詞?(4)定義中“對于區間I內的任意兩個值x1,x2,當x1
二、并列結構,即各個節點彼此并列,可為類比、對比關系,以對學生原有認知進行補充,從而實現學生對概念或方法更為全面的理解
如,在集合的表示方法教學時,部分學生僅僅滿足于知道列舉法和描述法形式上的不同就自以為了解了這兩種表示法,這樣就必然為解題埋下隱患。因此,可設計并列結構追問如下:(1)從定義看,如果某類集合更適合用列舉法表示,那么這類集合中的元素個數有何特征?(2){x2-1=0}是描述法表示的集合嗎?(3)數集{0,1,x+2}中的x不能取哪些值?(4){x?y=x2},{y?y=x2}和{(x,y)?y=x2}分別表示什么集合?
三、總分結構,即各個節點是由一個“總問題”引出的若干并列的小問題
追問小問題可為學生透徹理解總問題進行補充。如研究圓錐曲線概念間關系時可設計總分結構的追問如下:(1)既然圓錐曲線都來自于某平面截圓錐面所得曲線,那么作為統一體系內的橢圓、雙曲線、拋物線有哪些聯系和區別?研究方法有何異同?(2)它們的圖像分別體現了哪些幾何特征?(3)怎樣根據定義分別建立橢圓、雙曲線、拋物線的方程?(4)反映了哪些幾何性質?(5)教材上出現了哪些同類型例題和習題?(6)又出現了哪些僅體現各自特性的特征題型?
以上三種結構是高中數學核心概念的常見結構,教學時還應注意學生對概念的理解應該是一個螺旋上升的過程。教師應遵循核心概念生成規律,關注后續教學,不可急于求成。
文學藝術的概念范文6
論文關鍵詞 民間文學 藝術作品 非物質文化遺產 著作權
一、烏蘇里船歌案案情簡介
1999年,歌唱家郭頌在中央電視臺舉辦的晚會上演唱了《烏蘇里船歌》,央視主持人在該晚會上強調該歌曲由郭頌原創而非赫哲族民歌。之后,北京北辰購物中心發售了標明郭頌為該歌曲原創作者的出版物。黑龍江省饒河縣四排赫哲族鄉人民政府由此以郭頌、中央電視臺及北京北辰購物中心為被告提起訴訟,稱《烏蘇里船歌》侵犯了赫哲族民歌的著作權,對三被告提出相應的訴訟請求。法院一審判決《烏蘇里船歌》系根據赫哲族民歌而來的改編作品,要求三被告承擔相應責任;三被告不服,提出上訴,并指出鄉政府的原告資格存在爭議。二審法院肯定了鄉政府的原告資格,維持一審判決。至此,鄉政府在本案中勝訴。
二、烏蘇里船歌案引發的法律問題
(一)以鄉政府作為原告所存在的爭議
本案中,鄉政府是否擁有原告資格十分值得探討。一審法院將鄉政府視為有資格的原告。二審法院則就被告的上訴理由具體闡述,認為依據我國憲法和法律的規定,鄉政府可以作為赫哲族群體公共利益的代表,而民歌作為一種精神文化財富屬于赫哲族群體利益的一部分。故鄉政府擁有原告資格可以就侵權行為提起訴訟。
本案中,鄉政府確實是為了赫哲族整個民族的利益而提起了訴訟。但鄉政府在法律上是否能作為原告,法院沒有提供具體的條文依據。根據案件當時的情況,相關法律大致如下,但在適用上大多都存在不妥之處:
1.《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代表人訴訟制度
《民事訴訟法》對代表人訴訟規定了兩種形式,區分依據是訴訟當事人的人數是否確定。無論是哪一種集體訴訟,都以推選代表人作為訴訟進行的基礎。根據1992年的司法解釋,對代表人的人數進行了規定,因此推斷此處的代表人一般認為是自然人,而非法人或其他組織。由此,《民事訴訟法》的代表人訴訟制度無法作為鄉政府原告資格的依據。
2.《民法通則》就侵害知識產權的民事責任作出的相關規定
暫且不論赫哲族民歌是否屬于著作權法上的作品,即使該“作品”可以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由于當時《侵權責任法》尚未出臺,對于知識產權的侵害只能適用《民法通則》中關于侵權責任的相關規定。法院僅以鄉政府代表了赫哲族的利益而疏于對鄉政府原告資格的確認,從法律程序上而言不夠謹慎。只有當法律有明文規定時,鄉政府才可以成為該案的訴訟主體。
(二)以著作權作為保護手段所存在的困境
一審法院認為,赫哲族民歌應作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受法律保護。二審法院在這一點上與一審法院一致。但是,兩個法院都沒有就這個問題提到其受哪個或哪些法律保護。從判決書最后所列的適用法律來看,引用的依據應該是《著作權法》第六條,即“另行規定”。我國法律沒有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作出明確定義,僅在白秀娥訴國家郵政局等侵犯著作權糾紛案中,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判決中指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應為民間世代相傳的、長期演變、沒有特定作者,通過民間流傳而逐漸形成的帶有鮮明地域色彩、反映某一社會群體文學藝術特性的作品,如民歌、民謠、蠟染等。本案中法院明顯是引用了《著作權法》中關于作品及改編權的規定而判斷被告侵權。在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辦法遲遲未出臺的狀態下,其是否受《著作權法》的保護,是法院一直回避的一個問題。對于當事人以此為理由所作出的陳述,法院通常不會正面評判,而是改為判斷爭議內容是否屬于《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僅在張正等與馬卉欣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中,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曾指出,“雖然著作權法規定: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由國務院另行制定保護辦法,國務院對此尚未明確規定,但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仍屬著作權法保護的范圍?!钡蠖彿ㄔ簺]有就這個問題進行任何的解釋,也沒有再提及第六條,而認為所涉“作品”屬于《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 。至此,可以認為司法實踐中對這個問題始終存有保留態度。
此外,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與《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仍存在一定的差異。首先,就本案而言,著作權保護的只能是那些具有確定創作主體和特定表達形式的民歌作品?!吨鳈喾ā匪Q的作品,其權利人為作者或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本案中權利人是赫哲族整個民族,無法將其歸屬于任何一類權利人之中。即使允許鄉政府作為整個民族的代表,在民族分布不那么集中的情況下,確定代表也會變得尤為復雜。而且,對于既得利益的分享,也難以形成公正有效的制度。其次,在保護期限的問題上也存在沖突。無論是著作權、商標還是專利,都規定了固定的保護期限,這也是知識產權保護的一大特點。但民間文學藝術的延續性使得其無法適應知識產權保護的時間性要求。此外,著作權法也不能體現民間文學藝術所體現出的公共利益?;谝陨显?,也不難理解為何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需要另行規定。
三、關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的法律思考
(一)加快《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條例》的出臺
正如之前所述,隨著越來越多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糾紛,如果相應辦法沒有出臺,將使得類似作品的權利處于不穩定的保護狀態。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辦法得不到落實,法院就無法在判決中直視當事人以此提出的抗辯。2014年9月2日,國家版權局就《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向公眾公開征集意見,目前意見征集已經結束,正等待有關方面進行最后的修改及審議。此次的征求意見稿中不乏許多亮點,例如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進行了開放式定義、允許保護外國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確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歸屬于群體、明確了權利內容及保護期、使用授權機制、專門機構與著作權人對使用報酬的共同管理等制度。在意見征求階段,許多專家學者紛紛建言獻策,就權利歸屬應歸于傳承人還是群體以及使用報酬的管理提出了諸多意見。筆者認為無論采取哪種模式各有利弊,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由于其集體性、地域性、繼承性等特點,其本身便存在一定的立法難度。采取何種模式并非關鍵,重要的是與其他法律的銜接,以及相應的配套管理措施能夠保證權利的實現。希望國家版權局能在征求意見的基礎上推動該條例早日得到落實,以填補法律空白,一些補充或改進可以在試行之后得到修正。
(二)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與相關法律的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