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防止水污染的措施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防止水污染的措施范文1
關鍵詞:水污;防治措施
近年來,我國水環境在不斷惡化。根據水利部門和環保部門的統計,全國廢水污水的排放量以每年18億噸的速度增加,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每天的排放量近1.64億噸,全國從南到北七大江河都已不同程度受到污染。90%以上城市水域污染嚴重。
黔東南州苗族侗族自治州州府所在地凱里市坐落在清水江畔,由于受到黔南布依族自治州都勻市的排污影響,加之凱里市內的工業生活廢水污水全部向清水江排放,會給下游河道帶來不同程度的污染。和全國一樣,水污染防治,污水資源化已迫在眉睫。
1形成水體污染的原因
水體因接受過多的雜質而導致其物理,化學及生物學特性的改變和水質的惡化,從而影響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體健康的想象,稱為水污染。形成水質污染的原因有兩種,一是自然地理因素造成的自然污染,二是人為因素造成的人為污染。人為污染是凱里市水污染的主要原因,形成水污染源的主要因素來自四個方面:其一,工礦廢水或排水污染;其二,生活污水污染;其三,農業回流水污染;其四,廢氣和固體廢物的污染。此外,地人有毒物質,致病微生物,耗氧廢棄物,植物營養物,放射性物質等十大類污染物給凱里市的環境帶來的影響正不斷加劇。
2水污染的危害
凱里市和所有的城市一樣,隨著工業的發展,人口高度密集,大量生活污水、工業廢水、廢物消耗處理直接排入下水道、河道,造成水質污染日益嚴重,極大地危害人體的健康。污染的水質對人體健康危害分為兩類:一是水中含有致病的微生物、病毒等;二是水中含有有毒物質引起人的中毒,主要來源于工業廢水和農藥污水。
2.1工業廢水的危害工業廢水是引起環境污染、破壞水資源的主要因素之一。工業廢水中的有害物質主要有化學毒物、有機需氧物、無機骨頭懸浮物、酸、堿重金屬、放射性物質、植物營養物、病原體等。工業廢水污染水源后,可使水混濁度升高,出現色、味與泡沫、油膜。如建設在清水江沿岸的造紙廠、玻璃廠、火力發電廠、鉛鋅礦廠等工業廢水未能處理直接排入清水江,使河水出現色、味與泡沫、油膜,河水變質,失去利用價值。
2.2生活廢水污染的危害凱里市目前主要飲用城郊的金泉湖(人工湖)蓄水,金泉湖的蓄水來自幾十里外大山深處的里禾水庫。但從里禾水庫引流到金泉湖的沿途溝渠多受農藥和沿途村寨居民的影響,洗刷糞桶,洗刷噴藥桶、放牛、釣魚等等,加之附近村民在湖的四周種菜大量使用化肥,造成磷、氮、化肥流失金泉湖,使蓄水富營養化,自來水經處理仍有腥臭。
2.3水污染對農作物造成危害水污染的濃度過高能直接危害農作物;有的污染物質能聚集在作物中,進而危害人類。浮游物質、酸性污水都會危害農機設備,降低其效率和使用壽命。
3水污染的防治措施
3.1控制污染,防止河水富營養化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嚴格控制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的超標排放,控制水源污物超標排放,特別要嚴格控制含水量有機物和富營養鹽污水的排放量。為此,必須在工業集中和人口密集區域以及排放污水量大的工礦企業,建立污水處理裝置,嚴格按污水排放標準向河流排放。目前,凱里市已建成龍頭河污水處理廠,但僅靠座小型的污水廠處理近百萬人口城市的污水,是遠遠不夠的。為此,必須在污水防治上做好水源保護,對地表水和地下水有嚴格的保護措施,堅持依法治水、切實保護水源。
3.2用行政、法律、經濟、教育等綜合手段,保護水體水質建立健全政府水資源保護執行機構,確定水源保護區重點治理方案,籌集資金對重點水域的水質污染進行防治,對嚴重危害水質的工業企業,限期治理或勒令停產、轉產或搬遷;通過法律、法令、法規等強制措施,對違法者給予警告、罰款或責令賠償損失;執行水污染獎懲制度,對違反規定造成嚴重污染的單位處以罰款,對超標排放單位征收排污費,對治污成績顯著單位給予免稅等優待;加大宣傳教育力度,發揮社會公眾監督作用,提高全民的環境意識。
3.3完善管理制度,確保防治污染措施落實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要求工廠等單位在排污時,必須將污水徹底凈化,達到零濃度數排放標準,只有這樣才能維護生態環境的良好循環,確保人民的生命安全。這些制度是:①水源保護制度,政府應對生活飲用水水源地、風景旅游區水體,里禾水庫、金泉湖、清水江、巴拉河等水體劃分保護區,對危害水源的排污口責令搬遷;②排污收費制度。向水體排污的企事業單位增收排污費,超標排污的除征收排污費外,還要進行罰款,責令治理。征收排污費用于防污治理;③排污治理登記制度。對所有直接或間接排放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都必須向環保部門申請登記,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資料。④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工程建設單位必須在可行性基礎上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待批準后才能建設。⑤三同時制度。必須嚴格執行基本項目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違者追究經濟和法律責任。⑥限期治理制度。造成水體嚴重污染的單位,政府必須責令限期治理,對無法治理的企業,堅決實行關、停、并、轉、遷。⑦現場檢查制度。環境保護和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必須依法按規,盡職盡責履行職權,對轄內的排污單位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現場檢查,對違規的根據情節進行恰當的處罰。
3.4廢水利用我國是一個水資源十分短缺的國家,實行廢水利用,廢水資源化,是緩解水資源短缺與治理水污染相結合的一項綜合戰略措施。黔東南州凱里市屬于山城,城市座南朝北,南高北低,人口密集,生活用水量和廢水排放量相對集中,污水處理后水質相對穩定,就近可用,易于收集,只要處理得當,就可以成為可靠的城市第二水源。再生水的利用對凱里市的現實和長遠發展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利用現代科技成果,應當集中人力物力進行再生水用于農業灌溉,再生水用于工業、用于市政、建設與地下水回灌等實踐的研究。
4結論
水污染對我國人民健康和經濟發展造成了極大的危害,水污染加劇了水資源的短缺,制約了國民經濟的持續發展,對工業、農業、漁業造成嚴重危害,對生態環境造成巨大損害。水污染環境的形成原因主要是人口增加和經濟增長的壓力;工業結構的布局不合理及粗放型的發展模式;環保意識淡薄,政策、法規、措施、科技落后;制度不完善。為了防治水污染,改善水質,改善水環境,保護水的應用價值,采取行政、法律、經濟、教育和科學技術手段對水環境進行強化管理,提高全民保護意識,依靠科技進步,利用廢水是非常重要的。
參考文獻
[1] 錢正英,張光斗著.中國可持續發展水資源戰略研究綜合報告及各專題報告[M].北京:中國水利水電出版社,2001.
[2] 程曉冰.水資源保護概況[J].水資源保護,2001(4)
防止水污染的措施范文2
【關鍵詞】地下水污染;水體污染;控制與治理;措施
一、地下水污染的危害
(一)地下水污染直接影響人體的身體健康
地下水受到污染后會直接影響到飲用水的水質,嚴重時還會危及人體的健康。地下水受到污染后會導致飲用水受到亞酸鹽的影響,逐漸引發人體受到癌癥的折磨,而嬰幼兒引用這類水就會導致出現高鐵血蛋白癥,危及嬰幼兒的生命健康。在地下水受到有機物的污染后就會引發人們出現腹瀉、腸道線蟲及惡性腫瘤等問題,飲用水受到重金屬污染后會導致人體慢性中毒,進而損壞人體的肝、腎的正常功能,不利于人們的身體健康。
(二)地下水污染會造成農業經濟損失
地下水污染會直接降低農作物的產量及質量,嚴重時就會直接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地下水作為農業主要的灌溉來源,其在農業灌溉中起著重要的作用,而使用受到污染的地下水進行農作物的灌溉就會直接改變土壤的結構,減少農作物耐寒、耐熱及抗病的能力,直接降低農作物的產量及質量,進而造成嚴重的農業經濟損失。
(三)地下水污染會破壞生態平衡
地下水污染會加速生態環境的退化,進而對生態平衡造成破壞,被污染的地下水會經過排給、徑流,最終進入河流湖泊,這不僅會對河流湖泊造成二次污染,同時還會威脅到各種生物的生長與繁殖,直接造成生態失去平衡。
二、地下水污染的來源
(一)工業方面
工業在生產過程中會排放大量的廢水、廢氣及廢渣,這些“三廢”里面大部分含有各種有毒有害的物質,在不經過合理處理的情況下就會直接或者間接的滲入地下水,進而對地下水造成污染,影響地下水的使用。
(二)農業方面
人們在進行農業生產過程中會采用農藥、化肥及畜禽糞便對農作物進行養護,這些不會全部被農作物吸收,一部分會殘留在土壤內,隨著地表徑流、降水等會將這些有害物質滲入地下,進而造成地下水的污染,同時,在對農作物進行灌溉時,如果使用的是受到污染的水,那這些水就會直接滲入地下,造成地下水的污染。
(三)生活方面
隨著城鎮化的發展,生活垃圾與生活污水也在不斷地遞增,其直接造成了地下水的污染。產生的生活垃圾大部分會采取填埋法,這樣就會導致垃圾中的一些污染物通過土壤直接滲入地下,生活污水會隨著徑流流入河流或是直接滲入地下,這都會對地下水產生嚴重的污染。
(四)采礦方面
采礦活動污染地下水主要是改變了埋藏條件,在地表水利工程的修建中,地表水流必然會發生改變,這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地下水的埋藏狀態和均衡。采礦之后產生的尾礦經過雨水淋濾也會對地下水造成污染,礦區中廢氣的鉆孔以及坑道則能夠作為污染物質進入通道,而采礦過程中的礦坑水因酸性較高而能夠溶解白云石、方解石等,所溶解得到的鈣鎂離子在融人水中后會導致地下水的硬度上升。
(五)其它方面
除了上述一些地下水污染源外,在進行一些工程建設時也會對地下水造成一定的污染,在進行工程建設時會對地下水的水位、流動方向等產生一定的的影響,造成地下水污染物的大量擴散分解,同時一些自然災害會引起地殼變化,會將一些污染物帶入地下,進而污染到地下水。
三、地下水污染防治在我水體污染控制與治理的措施
(一)增強地下水的保護意識
在對地下水污染防治中,首先應當增強地下水的保護意識,認清地下水資源的重要性,加大對地下水保護的宣傳力度,利用報刊、電視宣傳或是網絡宣傳的方式進行大力的宣傳,同時可以在一些居民區進行地下水教育與宣傳活動,不斷加強對地下水保護的宣傳力度,進而增強人們對地下水保護的意識,減少對地下水資源的污染。
(二)加強環境執法力度
完善地下水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構建完善的地下水環境保護制度,明確相關部門的責任,建立起地下水環境保護的綜合協調機制,使得地下水與水源的保護工作得到真正落實。加大加強監管力度,依法嚴格規范污水的排放,做好污廢水與糞坑的防滲工作,嚴禁使用未經處理過的污水進行灌溉,嚴格執行相關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
(三)加強地下水的水質監測
設立地下水觀測專用井,建立地下水動態監測與分析預測服務系統。對重點污染地區進行重點監測,系統掌握區域地表水、地下水水質的污染發展變化及動態特征,同時還要建立地下水污染預警與應急預案,實現對地下水污染信息的實時監控和對地下水污染嚴重地區的及時預報。
(四)加強地下水污染實用技術的研究
目前常用的地下水污染修復技術有水動力控制修復技術、有機粘土修復技術、電化學動力修復技術、生物修復技術、滲透性反應屏修復技術、抽出處理修復技術等,這些技術可行性較強,但多為理論研究,因此應加強對地下水污染實用技術的研究,并積極推廣應用。
(五)加強對地下水污染源的控制
加強對地下水污染源的控制,首先根據地下水污染源進行深入研究與分析,找出主要的污染源,然后再有針對性的進行控制,在對污染源進行控制時可劃定地下水污染的治理區、防控區及一般保護區,加大對地下水環境的監管,有效的切除相關的地下水污染源。嚴格控制工業“三廢”的排放,加大對農業養護的監管,合理進行施肥、灌溉,正確處理生活垃圾及生活污水,加大對各類建設的管理,只有加強各個方面的控制,才能真正的控制住地下水污染源。
(六)加大資金投入,切實提高污染防治能力
地下水污染與地表水污染不同,污染物一旦進入到地下含水層,其運移速度將會很緩慢,一經污染將很難消除。因此,各級部門與企業必須加大對地下水污染的預防,應當努力做好排污系統、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場、城市污水處理廠以及廢物銷納場防滲的建設。在農業生產中盡量使用科學的耕作方式和高效的灌溉技術,污水排放單位及機關應當加快改進生產工藝、采用先進技術等措施,在生產過程中徹底消滅“工業三廢”的污染。
四、結語
總之,隨著城鎮化及經濟的快速發展,地下水污染情況也越來越嚴重,其中地下水主要的污染源就是工業、農業及生活著三大方面,一旦地下水受到污染,不僅會影響到生態平衡,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嚴重的還會威脅人們的身體健康,因此必須加大對地下水污染的防治,加大地下水保護的宣傳力度,不斷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同時加大對地下水污染防治技術的研究,加大對污染源的控制等,從各個方面加強對地下水污染的防治,真正做到對地下水的保護。
參考文獻:
[1]陳立萍,車大鵬.淺析地下水污染及其防治措施[J].黑龍江環境通報,2014(04).
防止水污染的措施范文3
論文關鍵詞:湖泊型景區,水污染,研究
論文摘要;在分析了海鹽縣南北湖水污染現狀的基礎上,闡述了南北湖水環境保護的有關措施及取得的成果,提出了湖泊型景區水污染防治措施的實踐方向。
一 南北湖水資源狀況
南北湖風景區是中國唯一集山、海、湖為一體的風景名勝區,總面積30平方公里,位于杭州灣北岸的海鹽縣境內,是浙江省第一批省級風景名勝區。南北湖自然風光秀麗,山、海、湖融為一體,洞、園、池自成格局,環境獨特,景色宜人。著名園林專家陳從周教授稱贊南北湖:“山有層次,水有曲折,海有奇景,比瘦西湖逸秀,比西子湖玲瓏,能兼兩者之長。” [1]
南北湖湖區水質的優劣,直接影響著湖面景觀和風景名勝區旅游事業的發展。保護南北湖湖區水質,是保護風景旅游資源,保障周邊百姓和游客身心健康的重要舉措。
1.1 水文水資源狀況
南北湖湖面面積1800畝,中有一堤,俗稱中湖塘,把湖分為南北兩半,其中南湖800畝,北湖1000畝。水位高6.3米,水深平均1.5米,可蓄水168萬立方米,是錢塘江邊的一個瀉湖(年降雨量1200毫米)。南北湖三面環山,一面臨海,湖形曲折,山有層次,且有東暖夏涼的小氣候。南北湖之水,自成一上河水系。水來自鷹窠頂山、麂山、萬蒼山、飏山、荊山等環湖諸山的泉瀑溪澗。[2]
1.2 水環境質量
作為風景名勝區,南北湖風景區的水環境質量最低標準為Ⅲ類水,但由于湖面較小,湖床較高,水體自凈能力較弱,水環境質量不夠理想,雖然到2008年還沒完全達到三類水的標準,但是從下表1~表5數據看出,歷年來水質呈明顯好轉趨勢。經海鹽縣環境監站對湖區水質的取樣分析,2003、2004年南北湖水質屬于劣Ⅴ類水,主要超標污染物因子是總氮; 2005年南北湖水質屬于Ⅴ類水,主要超標污染物因子是總氮;2006年南北湖水質屬于Ⅳ類水,主要超標污染物因子是化學需氧量、總磷、總氮;2007年南北湖水質屬于Ⅳ類水,主要超標污染物因子是總磷。2003~2007年南北湖水質監測結果數據表見表1~表5。
表1 2003年南北湖水質監測結果數據表[3]
南北湖
年平均值
03.5.6
表2 2004年南北湖水質監測結果數據表[4]
南北湖
年平均值
04.5.8
表3 2005年南北湖水質監測結果數據表[5]
南北湖
年平均值
05.5.9
表4 2006年南北湖水質監測結果數據表[6]
南北湖
年平均值
06.5.8
表5 2007年南北湖水質監測結果數據表[7]
南北湖
年平均值
07.5.14
二 水污染因素
南北湖的水質為何在03、04、05年屬于劣Ⅴ類、Ⅴ類水呢?造成水質下降,湖面景觀水質不能滿足功能區要求的主要原因是湖邊有許多餐飲服務業設施排放污水所造成,其次是湖區周邊的居民生活污水排入湖中,加重了水質污染等因素。
2.1 餐飲服務業污染
1992年以后,隨著風景區的開發建設,湖邊建立了一些與旅游業配套的賓館、飯店等旅游服務設施,而這些設施建成后,有許多賓館、飯店沒有將其廢水有效地處理好,造成了對南北湖的水質污染。至2003年,湖邊小賓館、小飯店廢水未經處理任意排放的有11家,每年排入南北湖的廢水有1萬多噸。南北湖湖邊小賓館、小飯店等有關餐飲服務設施的污水排放情況見表2。
表2 湖周邊賓館、飯店污水排放情況表
1986年起景區開設了水上游樂活動,最多一年湖上有手劃船30只,電瓶船25只,摩托艇5條,容納湖上游客250人;尤其是摩托艇活動項目對水環境也造成嚴重污染,二00六年取消了摩托艇項目,更換成手搖小木船十多條,并增設了水上自行車和三人腳踏船十五條。
2.2 生活污染
生活污染主要是由湖邊居民和旅游人員自身所產生的廢棄物進入景區環境所造成。在南北湖的周邊還居住著南北湖村,這個村有數千人口,他們歷年來都在那里居住、生活和耕作。這些居民的生產、生活所產生的廢棄物對南北湖環境也有不小的污染危害。湖周邊居民的生產、生活及來景區旅游的游客每年向湖中排放的生活廢水約11萬噸左右,這些污水進入南北湖水環境對景觀水質造成危害。有關居民生活和旅游人員產生生活污染物情況見表3。
表3 湖邊居?。ǔW。┤藛T、旅游人員產生生活污染物情況表
廢水(萬噸)
垃圾(噸)
注:每年旺季為4.5.6.10.11月,淡季為7.8.2.3月。旺季旅游人數增加30%。
在每年的旅游旺季,污染物產生與排放量也將出現高峰。在旅游高峰時,每天湖周邊的小賓館、小飯店及游人等向湖邊及湖中排放廢水約400余噸,而每天向湖中排放的主要污染物(COD)量也有50㎏之多。在旅游高峰,這些污染物加重了景區湖水的污染,使水質惡化。旅游旺季污染物的產生與排放情況見表4。
表4、南北湖旅游旺季污染物產生與排放情況表
三 保護水環境措施
近年來,為了改善和保護景區的湖區水質,南北湖風景區管委會在研究了海鹽縣環境監測站監測數據的基礎上采取了各種有效措施,擬訂了整治水環境的工作方案,建立了各項環境管理制度,加強了對水環境的治理和保護。特別是提出了蓄水、養水、治水、防污的工作方略,有效地改善了南北湖水質,保護了南北湖的水環境。
3.1 綠化造林,涵養水源
南北湖風管會自成立以來,一直把治理環境作為最重要的工作,投入了大量資金,實施對環境的治理工程,如南北湖的疏浚工程、退塘還湖工程、污水治理工程等,其中最主要的、最根本的就是綠化造林、保護森林資源、涵養水源的工程。主要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3.1.1 大力發展生態公益林
南北湖森林大多是在五六十年代營造起來的,幾乎都是馬尾松林(少量黑松林),林分郁閉度低,樹種單調、結構簡單,種植密度過大,又曾被當地群眾視作薪炭林而被過度砍伐樹枝,造成樹桿纖細、彎曲,林分質量較差,森林的功能很低。因此,必須進行生態公益林的促成培育,按照規劃,逐步分批進行補植造林,對于一些郁閉度低、質量差的林分,重新造林。針對風景區內森林結構簡單、樹種單調的狀況,在造林時,調整森林結構,豐富樹種,特別是闊時樹種,如楓香、木荷、杜英等;大力營造針、闊混交林,結合風景區的特點,發展一批風景林。
3.1.2 綠化造林與發展經濟特產林相結合
風景區內有1000多戶農民,有460余公頃山林屬當地村民的責任山,因此在考慮發展森林,改善生態環境的同時,必須考慮到農民的利益,要與“農業增產,農民增收”的目標結合起來。通過引導、扶持和技術指導,幫助當地群眾發展名特優經濟林、竹林、果林和茶葉;對于規模大、標準高、效益好的林果特產基地,和旅游業結合起來,形成“觀光園區”。
3.1.3 切實加強對森林資源的保護
⑴大力宣傳以《森林法》為核心的法律和地方性法規,增強廣大群眾保護森林資源的自覺性。
⑵貫徹、執行《浙江省林地管理辦法》和《浙江省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不出賣和變相出賣林地,禁止占用林地開發賓館、度假村之類的項目,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理由占用林地派作他用;開發景點和基礎設施建設占用林地,按規定的程序報批,經批準后,方可使用。
⑶配合縣農經局加強對古樹名木的保護。目前,風景區內每株古樹名木都建立了檔案,并落實了專人負責管理、保護,對一些特殊地方的古樹設置了欄桿等保護設施。 ⑷在森林防火工作上,景區管委會堅持貫徹“預防為主,積極防范”的方針,采取了各種措施防止火災的發生,同時在景區內建立了防火網絡,一旦發生火災,能及時發現,并組織人員滅火。
⑸ 浙江省已經形成了以《森林法》為核心,地方性法規相配套的林業法律法規體系,為景區的林業管理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據,景區派出所、景區綜合執法大隊在縣公安局、農經局、土管局、工商局等行政執法部門的領導和配合下,及時制止、查處各種破壞森林資源的違法行為,打擊犯罪。依法治林,強化執法力度,對于保護森林資源發揮了積極作用。
3.2疏浚擴容,蓄水自凈
湖蕩的浚疏增加了湖的有效容積,加強了湖區的蓄水功能,提高了湖水的自凈能力。是保護水資源的有效措施之一。
1988年至1989年,由秦山核電公司出資190萬元,委托縣交通局疏浚南湖,挖除淤泥25萬立方米。同時簽訂核電公司取水協議,湖水供核電廠反應堆用,年調節水量40萬立方米,日最大取水量8000立方米,水位以6.3米為控制線。疏浚湖蕩以后,增加了湖區的蓄水量,提高了湖水的自凈功能,進一步改善了湖水水環境質量。
在2002年至2003年由秦山第三核電公司出資562萬元,風景區管委會主持疏浚了北湖,共疏浚湖床面積66萬平方米,平均挖深0.65米,總清淤泥量42.3萬立方米。使湖水水質得到進一步改善。
3.3 合理放養,平衡生態
合理放養水生物,以消解水中的氮、磷等有機物質,起到了養水的作用。2005年起,風景區管委會為充分利用湖水資源,采用深淺不同水域魚種套養方式,先后投放鳊魚、青魚、草魚、鯽魚、鰱魚、河蟹苗等多種魚種,同時適時調整湖內生態結構,確保水生生態平衡的基礎上,合理利用自然資源,發展漁業養殖。
3.4 集中治理,達標排放
南北湖周邊建有賓館、飯店等餐飲、旅游服務設施數十家,這些餐飲、旅游服務設施每天排出有機廢水上千噸,如這些廢水未經治理而進入湖中將造成湖區的嚴重污染。1998年,南北湖山莊、飏山樓、灣景賓館、碧波賓館等4家飯店聯合投資120萬余元,建成了日處理污水750噸的餐飲污水集中處理外排工程。另有三灣度假村、桃源山莊、金牛山度假村、榮昌賓館、天池大酒店等單位也先后建成了餐飲服務業污水處理設施,有效控制了向湖區排放污水的水質。南北湖湖邊賓館、飯店等有關餐飲服務設施的污水治理情況見表4。
表4 湖邊賓館、飯店污水治理情況表
南北湖山莊
灣景賓館
生化、厭氧
達標
碧波賓館
生化、厭氧
達標
三灣度假村
生化、厭氧
達標
桃源山莊
生化、厭氧
達標
金牛山度假村
生化、厭氧
達標
榮昌賓館
生化、厭氧
達標
天池大酒店
3.5 定時保潔,垃圾清運
隨著農村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農村產生的垃圾也日益增多。周邊居民地面清掃出來的垃圾常常是往湖邊丟棄。垃圾物的溶出物滲入地表水,然而進入湖內,污染南北湖水環境。南北湖周邊住有居民2700多人,且每天旅游人數也在數千人以上,如果按每人每天產生垃圾0.5公斤計算,每天產生垃圾約5噸左右,全年累計可達上千噸,這些垃圾如不及時清運出去,將有溶入地表水而進入湖中的可能。南北湖風景區管委會在2003年建立起了一支垃圾清運保潔隊伍,將湖周邊產生的垃圾及時清運出去,起到了防止污水被污染的作用。
3.6 建章立制,加強管理
3.6.1 加強宣傳,落實責任
大力宣傳環境保護的現實意義,利用廣播、會議等形式對水環境保護的要求進行宣傳,宣傳垃圾對環境、對人們身體健康造成的危害,教育廣大群眾自覺管理自身產生的垃圾和廢水,按湖區環境衛生管理要求處理好各類垃圾、污水和其他污染物。并建立相應的垃圾收集、清掃和環境衛生保潔組織(即專業環衛隊伍)。同時,建立與健全環境管理制度,建立各崗位責任制度及考核獎懲制度。
3.6.2 嚴格執法,保障到位海鹽縣環保局配合景區做好環境保護和監督職能,主要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1)嚴把環評關,對新開設的賓館、飯店,一律要求做好環境保護評價報告書。
(2)對照環評,海鹽縣環境監測站認真做好建設項目“三同時”驗收監測工作。
(3)海鹽環保局監察大隊澉浦監察中隊不定期做好南北湖各賓館、飯店環境污染的監督工作,對違反環保法律法規行為一律作出嚴肅處理。
四 結效、評估
經過連續幾年的水環境整治和環境保護工作,南北湖景區的水環境污染已得到有效治理,湖區水質下降的趨勢已經得到控制。經海鹽縣環境監測站監測分析,南北湖近五年的湖水水質已經基本穩定,有關監測數據見表5。
表5 近五年的水質監測數據表
從表5中可以看出,有的污染物指標出現了明顯下降的趨勢,如最近五年來,標志著水質嚴重超標的總磷、總氮這兩項污染因子已出現了回落的勢頭(總磷回落情況見圖1,總氮回落情況見圖2),水環境得到改善的勢頭已經出現。
\s
\s
\s 從上述圖1、圖2中可以看出:南北湖風景區管委會在湖區水污染治理方面的探索已取得成功經驗,采取以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方式治理水污染源的探索與實踐是卓有成效的,南北湖水污染惡化的趨勢已得到有效控制,總磷、總氮兩項污染物已出現下降趨勢,水質有所好轉。
五 結論、建議
通過對南北湖水污染治理現狀的分析和研究,多年來,南北湖風景區管委會堅持采取治理污染源、疏浚湖區、合理放養水生生物等有效措施,并以治理湖邊水污染源和疏浚湖區為重點,必要時讓湖水適當流動的辦法進行實踐與管理,湖庫的水質逐年好轉,但還沒有達到Ⅲ水的標準。建議南北湖風景區管委會在未來開發建設南北湖景區的規劃中,注重對湖邊居民生活污水的處理,建議對湖區居民日產生的生活污水采用人工濕地技術處理并達標后再排入湖中,南北湖的水質才有可能在近幾年內達到Ⅲ類水的標準。
參考文獻
[1]《南北湖志》編篡委員會.《南北湖志》.中華書局出版社.2005:1-2
防止水污染的措施范文4
[關鍵詞]:水污染;防治措施;特性分析
中圖分類號:X131文獻標識碼: A
建國以來特別是最近的幾十年內,我國的經濟建設有著一個蓬勃健康、穩定快速的發展環境,人民生活水平、社會現代化程度不斷提高。但與此同時,由于人口的不斷激增和經濟的持續性快速發展,在建設中不可避免地出現了粗放的、破壞性的開發,甚至是一種以犧牲當地生態系統的良性運轉來換取經濟利益的方式。城鎮化、現代農業、生活污水大量增加等,這些都進一步導致了我國的水污染擴大化、復雜化,并且日趨嚴重。在十上提出的相關的會議精神的指導下,水利部力促大力建設我國的水生態文明。有效的控制、預防水污染已經是現階段的一個熱點研究問題,結合筆者所閱讀的一些文獻資料和自己的一些思考,對于防止水污染的主要措施進行了一個探究。
一、現階段我國水污染的基本情況和特點
在經過近幾十年來的人口大量增長、經濟持續高速地增長之后,犧牲環境生態的粗放型建設的副作用也日漸明顯,在水資源的角度來說,不但水資源的總量出現了明顯的短缺,水質惡化的問題也不斷嚴重。結合《中國環境統計年鑒》近年來的反應水體污染的各項指標中,我們能夠看出水資源的現狀和發展的整體趨勢:
我國水資源總量并不少,在世界上位列第六位,但人均的水資源占有量只能排到109位,人均的水資源占有量只有2500立方米左右,大約只是世界人均水資源量的四分之一,是聯合國確認的世界上十三個主要貧水國家之一。特別是水資源存在的時間空間分布不均、供求需求矛盾突出的問題。人均占有量的稀少使得水資源的進一步開發變得越來越困難,而水污染也日漸突出,成為環境惡化的主要因素。要進一步保證我國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就不能繞過水資源的整體數量限制和局部質量下降這兩個重大制約因素。
目前我國約有超過百分之八十的人口依舊在飲用淺井水和江河水,在這些水源之中,由于水質受到污染導致水體中細菌含量超標的占到了四分之三,全國飲用水受到有機污染物影響的人口約達1.6億。自來水的使用也并不可靠,自來水都是江河湖泊的水或者淺井水經過簡單的沉淀、過濾、加氯消毒來生產的,凈化并不是十分的徹底,并且在自來水加氯消毒凈化的整個過程之中,會產生許多的有機有害物質,導致人體受損,感染疾病。城市水域的污染則更為嚴重而復雜,受污染的水體之中除了洗滌劑、農藥、化肥等有害殘留物之外,還混合有大型工業產生的重金屬等重污染源,這使得煮沸等凈化方法不能很好地發揮作用。一個悲觀的調查表明,我國各大主要城市中,只有不到四分之一的居民能夠獲得符合相關衛生標準的飲用水,這一比例在中小城市和農村之中則更低。
最近幾年來,我國的水資源質量不斷地下降,水環境惡化持續加重,污染所帶來的社會負面影響和經濟利益損失不斷變大,對于我國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產生了嚴重的威脅。根據《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深入分析中國地表的水資源的質量現狀,我們從中不難發現,按照中等嚴格程度的污染標準來衡量,全國大約有三分之二的水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污染,由此也可以看到,地表水污染的情況是何等的嚴重。同時,地下水資源的污染也令人擔憂,在中國北方五個省區(新疆自治區、甘肅省、寧夏省、青海省、)進行的地下水資源質量調查中,無論是農區、牧區還是城鎮地區,淺層地下水和深層地下水都遭到了一定程度的污染,而在主要城市周邊地區、排污河兩側地區及污水灌溉區,地下水的污染更為嚴重,且呈現出一個上升的趨勢。
綜合以上分析,我們可以概括出我國水污染的基本特點,即水資源質、量嚴重惡化,飲用水安全度較低,生態環境破壞嚴重,工業污水為主,農牧污水、生活污水為輔等。
二、有效防止水污染的主要措施
在對于水污染的基本面有了一個初步的把握后,我們應該進一步尋求防止水污染的有效措施。筆者經過研究發現,要有效解決當前十分嚴重的水污染問題,可以采取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幾點:
1.積極推進產業轉型,從源頭上控制水污染
從之前分析中我們可以看到,水資源污染不斷加速惡化的本質因素是近些年來的粗放式、竭澤而漁的開發。為了徹底地防止水污染的惡化,自治區政府應該將精力放在積極地促進產業結構不斷調整、優化和升級上,從源頭上遏制水污染的不斷擴大。對于部分高耗水量、能源消費高,環境污染大的建設項目,盡管能夠給地區帶來短期內的巨大利益,但考慮到環境因素,應該設置嚴格的準入制度,不能實現環境保護要求的,要敢于“一票否決”,特別是如造紙、印染、化工、電鍍、部分食品加工業等高耗水且高排污的建設項目,上馬立項一定要慎重,控制其發展的速度和規模。對于現有的此類項目,也要盡量實現限期整改,促使其早日達到排放標準,不能達標的,也要勇于制裁乃至取締。而對于技術含量較高、環境良好的相關企業,要給予相關的扶植政策,加快其生產設施的建設和工藝流程的更新改造,力爭減少和控制“三廢”的整體排放量。在地區內大力推行有關清潔生產的理念,實現工業用水總量和廢水排放總量的“零”增長和有毒有害物質的“零”排放,最后實現地區的整體協調可持續的發展。
2.積極建設污水處理廠,避免“裸排”
盡管現在污水處理的技術有了長足的發展和極大的普及,許多地區的污水特別是生活污水仍然是直接排入到了附近的江河湖泊之中,這對于水資源質量是一個沉重的打擊。為解決這一問題,應該盡快建設和擴建污水處理設施,可以采取大、中、小型凈化設施梯次配置,合理并舉的策略,對于個別不易納入整體處理管網的排放源,可以考慮就近建設,實現分布式處理。通過上述措施,減少和避免未經處理的污染水直接排入江河湖泊,減少污染。
3.實現污染的整體治理,避免“頭疼醫頭,腳疼醫腳”
對于水污染,很多人的反應是處理污水,這當然沒有錯,但固體廢棄物和大氣污染也對水污染有著一個明顯的影響,治理污染,一定是全局聯動的,水資源流域內,不僅是污水排放點要納入治理計劃,附近的垃圾堆放點(固體廢棄物),大氣污染源等也要納入污染治理的網絡之中。
4.加強宣傳教育和法制建設
在污水排放中,有相當的一部分來源于居民的生活污水以及個體企業的生產污水,通過加強宣傳教育,提倡合理有效、清潔循環地利用水資源,可以有效地減輕水資源的消費和污染增加,通過全社會的共同努力來防止污染。同時,制定相關的地區性法規,也能讓治污單位在執法時能夠有法所依,廉潔高效,進一步促進污染的減輕。
5.提高地區科研能力,因地制宜地治理污染
不同地區的污染源,污染方式均有著很大的差異,結合自治區的實際情況,將時下的研究成果合理轉化,為我所用,才能有效地實現治理。
防止水污染的措施范文5
第一條為了防治水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飲用水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以及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第三條水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嚴格控制工業污染、城鎮生活污染,防治農業面源污染,積極推進生態治理工程建設,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對策和措施,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
第五條國家實行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水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第六條國家鼓勵、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應用,加強水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
第七條國家通過財政轉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對位于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區域和江河、湖泊、水庫上游地區的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機制。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交通主管部門的海事管理機構對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農業、漁業等部門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資源保護機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九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水環境,并有權對污染損害水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對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的標準和規劃
第十一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制定地方標準,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體的使用功能以及有關地區的經濟、技術條件,確定該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體適用的水環境質量標準,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第十三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十四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國家或者地方的經濟、技術條件,適時修訂水環境質量標準和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十五條防治水污染應當按流域或者按區域進行統一規劃。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水行政等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報國務院批準。
前款規定外的其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和本地實際情況,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等部門和有關市、縣人民政府編制,經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核,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跨縣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和本地實際情況,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等部門編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
經批準的水污染防治規劃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據,規劃的修訂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依法批準的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水污染防治規劃。
第十六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開發、利用和調節、調度水資源時,應當統籌兼顧,維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庫以及地下水體的合理水位,維護水體的生態功能。
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新建、改建、擴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建設單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的,應當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涉及通航、漁業水域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應當征求交通、漁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經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驗收,驗收不合格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十八條國家對重點水污染物排放實施總量控制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削減和控制本行政區域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并將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市、縣人民政府。市、縣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將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排污單位。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水環境質量狀況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確定本行政區域實施總量削減和控制的重點水污染物。
對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有關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十九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未按照要求完成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予以公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未按照要求完成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市、縣予以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違反本法規定、嚴重污染水環境的企業予以公布。
第二十條國家實行排污許可制度。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企業事業單位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第二十一條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報登記擁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施和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關技術資料。
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登記;其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應當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應當事先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二條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設置排污口的,還應當遵守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
禁止私設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二十三條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排放工業廢水的企業,應當對其所排放的工業廢水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
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環境容量、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以及排污單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等因素,商同級有關部門確定。
第二十四條直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排污費征收標準繳納排污費。
排污費應當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條國家建立水環境質量監測和水污染物排放監測制度。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水環境監測規范,統一國家水環境狀況信息,會同國務院水行政等部門組織監測網絡。
第二十六條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水資源保護工作機構負責監測其所在流域的省界水體的水環境質量狀況,并將監測結果及時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有經國務院批準成立的流域水資源保護領導機構的,應當將監測結果及時報告流域水資源保護領導機構。
第二十七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機關有義務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在檢查中獲取的商業秘密。
第二十八條跨行政區域的水污染糾紛,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十九條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或者劇毒廢液。
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第三十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規定和標準。
第三十一條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采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準。
第三十二條含病原體的污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后,方可排放。
第三十三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采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第三十四條禁止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三十五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第三十六條禁止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第三十七條多層地下水的含水層水質差異大的,應當分層開采;對已受污染的潛水和承壓水,不得混合開采。
第三十八條興建地下工程設施或者進行地下勘探、采礦等活動,應當采取防護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三十九條人工回灌補給地下水,不得惡化地下水質。
第二節工業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工業布局,要求造成水污染的企業進行技術改造,采取綜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減少廢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第四十一條國家對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落后工藝和設備實行淘汰制度。
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工藝名錄和限期禁止生產、銷售、進口、使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設備名錄。
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或者使用者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規定的設備名錄中的設備。工藝的采用者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規定的工藝名錄中的工藝。
依照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被淘汰的設備,不得轉讓給他人使用。
第四十二條國家禁止新建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造紙、制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汞、煉油、電鍍、農藥、石棉、水泥、玻璃、鋼鐵、火電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
第四十三條企業應當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潔工藝,并加強管理,減少水污染物的產生。
第三節城鎮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四條城鎮污水應當集中處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財政預算和其他渠道籌集資金,統籌安排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提高本行政區域城鎮污水的收集率和處理率。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城鄉規劃和水污染防治規劃,組織編制全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建設、經濟綜合宏觀調控、環境保護、水行政等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組織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并加強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的監督管理。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處理的有償服務,收取污水處理費用,保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用的,不再繳納排污費。收取的污水處理費用應當用于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行,不得挪作他用。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污水處理收費、管理以及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五條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繳排污費。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負責。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建設生活垃圾填埋場,應當采取防滲漏等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節農業和農村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七條使用農藥,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農藥安全使用的規定和標準。
運輸、存貯農藥和處置過期失效農藥,應當加強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指導農業生產者科學、合理地施用化肥和農藥,控制化肥和農藥的過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十九條國家支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建設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保證其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正常運轉,保證污水達標排放,防止污染水環境。
第五十條從事水產養殖應當保護水域生態環境,科學確定養殖密度,合理投餌和使用藥物,防止污染水環境。
第五十一條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工業廢水和城鎮污水,應當保證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點的水質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利用工業廢水和城鎮污水進行灌溉,應當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農產品。
第五節船舶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二條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應當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從事海洋航運的船舶進入內河和港口的,應當遵守內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
船舶的殘油、廢油應當回收,禁止排入水體。
禁止向水體傾倒船舶垃圾。
船舶裝載運輸油類或者有毒貨物,應當采取防止溢流和滲漏的措施,防止貨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第五十三條船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相應的防污設備和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環境污染的證書與文書。
船舶進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業,應當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并在相應的記錄簿上如實記載。
第五十四條港口、碼頭、裝卸站和船舶修造廠應當備有足夠的船舶污染物、廢棄物的接收設施。從事船舶污染物、廢棄物接收作業,或者從事裝載油類、污染危害性貨物船艙清洗作業的單位,應當具備與其運營規模相適應的接收處理能力。
第五十五條船舶進行下列活動,應當編制作業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并報作業地海事管理機構批準:
(一)進行殘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貨物殘留物的接收作業,或者進行裝載油類、污染危害性貨物船艙的清洗作業;
(二)進行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的過駁作業;
(三)進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撈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業。
在漁港水域進行漁業船舶水上拆解活動,應當報作業地漁業主管部門批準。
第五章飲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體保護
第五十六條國家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以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準保護區。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提出劃定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跨市、縣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協商提出劃定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協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等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征求同級有關部門的意見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有關流域管理機構劃定;協商不成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等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后,報國務院批準。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保護飲用水水源的實際需要,調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范圍,確保飲用水安全。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志。
第五十七條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設置排污口。
第五十八條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游、游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第五十九條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游等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飲用水水體。
第六十條禁止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建設項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六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護飲用水水源的實際需要,在準保護區內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濕地、水源涵養林等生態保護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飲用水水體,確保飲用水安全。
第六十二條飲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脅供水安全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有關企業事業單位采取停止或者減少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
第六十三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水環境保護的需要,可以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滌劑、化肥、農藥以及限制種植養殖等措施。
第六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對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具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劃定保護區,并采取措施,保證保護區的水質符合規定用途的水環境質量標準。
第六十五條在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具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的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護區附近新建排污口,應當保證保護區水體不受污染。
第六章水污染事故處置
第六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做好突發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等工作。
第六十七條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制定有關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做好應急準備,并定期進行演練。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在處理安全生產事故過程中產生的可能嚴重污染水體的消防廢水、廢液直接排入水體。
第六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方案,采取應急措施,并向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抄送有關部門。
造成漁業污染事故或者漁業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應當向事故發生地的漁業主管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應當向事故發生地的海事管理機構報告,接受調查處理;給漁業造成損害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通知漁業主管部門參與調查處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九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條拒絕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直至驗收合格,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拒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水污染物排放申報登記事項的;
(二)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水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限期治理期間,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第七十五條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產整頓。
除前款規定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或者私設暗管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私設暗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停產整頓。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依照前款規定采取措施、給予處罰。
第七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一)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的;
(二)向水體排放劇毒廢液,或者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有毒污染物的車輛或者容器的;
(四)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或者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五)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的;
(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標準,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熱廢水或者含病原體的污水的;
(七)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
(八)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
有前款第三項、第六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一項、第四項、第八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五項、第七項行為之一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列入禁止生產、銷售、進口、使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設備名錄中的設備,或者采用列入禁止采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工藝名錄中的工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責令停業、關閉。
第七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建設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造紙、制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汞、煉油、電鍍、農藥、石棉、水泥、玻璃、鋼鐵、火電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的,由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令關閉。
第七十九條船舶未配置相應的防污染設備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環境污染的證書與文書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船舶臨時停航。
船舶進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業,未遵守操作規程或者未在相應的記錄簿上如實記載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造成水污染的,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船舶承擔:
(一)向水體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殘油、廢油的;
(二)未經作業地海事管理機構批準,船舶進行殘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貨物殘留物的接收作業,或者進行裝載油類、污染危害性貨物船艙的清洗作業,或者進行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的過駁作業的;
(三)未經作業地海事管理機構批準,進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撈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業的;
(四)未經作業地漁業主管部門批準,在漁港水域進行漁業船舶水上拆解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行為之一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一)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的;
(二)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的;
(三)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或者改建建設項目增加排污量的。
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或者組織進行旅游、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游泳、垂釣或者從事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二條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按照規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的;
(二)水污染事故發生后,未及時啟動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采取有關應急措施的。
第八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備治理能力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可以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對造成一般或者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二十計算罰款;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罰款。
造成漁業污染事故或者漁業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漁業主管部門進行處罰;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機構進行處罰。
第八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期滿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十五條因水污染受到損害的當事人,有權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損害的,排污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水污染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水污染損害是由受害人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減輕排污方的賠償責任。
水污染損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八十六條因水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八十七條因水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排污方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第八十八條因水污染受到損害的當事人人數眾多的,可以依法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共同訴訟。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社會團體可以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受到損害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訟。
國家鼓勵法律服務機構和律師為水污染損害訴訟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防止水污染的措施范文6
摘要 加強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與管理,對確保水源安全具有重要意義。飲用水水源地規范化建設,是落實《水污染防治法》等相關法規標準要求、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的重要手段。本文借鑒國外環境管理經驗,結合我國管理和建設需求,提出了水源地規范化建設應涵蓋環境保護目標、保護區建設、保護區整治、監測能力建設、風險與應急、管理機構與制度建設六項內容及要求,以期為我國水源地建設和環境監管提供參考依據。
關鍵詞 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范化建設;水污染:水源水質
規范化是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的重要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以下簡稱《水法》)等水源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分別對各級水源保護區的管理提出了要求和規定,各地在保護區劃定及整治、水源地環境管理等方面取得了一定進展,但仍然存在水源保護區尚未完全劃定、保護區標志設置不規范、保護區違法現象屢禁不止、監測監控能力不到位、風險管理和應急能力基礎薄弱等問題。
實踐經驗表明,水源水質整體改善與規范化建設和管理密切相關。近年來,各地開展了多項水源保護、污染源整治、生態修復及環境信息、環境監測和環境應急能力建設項目,但由于水源地規范化建設在目標、內容及具體要求等方面缺乏依據和指導,易造成建設目標不明確,導致資金和土地利用產生巨大浪費。
明確規范化飲用水水源地建設的內容與要求,對貫徹落實法律法規要求、有效指導各地開展水源地建設、提高管理效率具有重要意義。本文借鑒國外管理經驗和我國法律法規要求,提出了規范化飲用水水源地建設的實質內涵,旨在為飲用水水源地建設、監督和保護提供目標導向和技術支撐。
我國法律法規要求及國外管理經驗
我國水源地建設的法律法規要求
《水污染防治法》和《水法》規定“國家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水污染防治法》要求劃分飲用水水源一、二級保護區,有必要時劃分準保護區,同時對各級保護區禁止、限制行為,保護區整治及準保護區水源涵養林建設等提出要求; 《水法》要求劃分水源保護區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體污染;2010年5月,國家發改委、環境保護部、水利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衛生部五部委聯合印發《全國城市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2008-2020年)》,明確要求開展一級保護區隔離、保護區整治、生態修復、環境信息管理、環境監測和環境應急能力建設;此外,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也對保護區劃分、水質水量、各級保護區、準保護區的禁止和限制行為提出了要求。
國外規范化水源地建設管理的經驗及啟示
美國《安全飲用水法》和《清潔水法》為美國水環境和水資源管理建立了基本框架。《安全飲用水法》科學地制定了飲用水標準,建立了從水源保護、配水系統、水處理,到信息公開等多方面多屏障的水質保護體系。各州也采取建立保護區、開展環境評價和污染防治等多種方式保護水源:控制因生產或泄露而有可能污染地下水源的工廠位置,禁止如新建垃圾填埋場、中轉站或大型污水處理廠等企業在水源保護區選址;要求地下油罐設置防護區;各州環境政策法令要求進行環境評價;各州制定水源水質標準時,人類健康標準是基礎,并據此采取污染物控制措施。
目前,加拿大采用生態系統管理(Ecosystem Management)和流域管理(Watershed Management)兩種方式保護地表水源。前者重視水資源系統各組成要素之間及水資源系統與人類、社會、經濟、環境間的聯系;后者將水資源綜合利用、保護決策的制定和實施權交給地方政府,聯邦和地方政府分別頒布聯邦和地方系列的“水政策”(Water Policy)。地下水源保護由聯邦、省、地方三級政府及相關機構負責:聯邦政府負責解決跨界水源糾紛、省級政府負責水資源管理、地方政府負責制定土地利用規劃,保護機構負責流域和地下水管理。
德國《聯邦水法》要求所有飲用水取水口都要建立水源保護區。100多年來,德國已建立近20000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德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特點:一是水源保護區的面積大,占德國土地總面積的13%;二是水源保護區執行的水質標準較嚴,地表水源一般要求54項參評的水質指標滿足一級標準,只有個別可放寬為二級:三是保護區劃分時充分體現“公眾參與”的原則,劃分水源保護區的過程中,涉及的居民及團體參與審查和評議,水廠作為主要受益者,需補償居民及團體因建立水源保護區而遭受的損失。
日本采用“多龍治水,多龍管水”的綜合管理模式。部級層面涉水部門主要有環境省、國土交通省、厚生勞動省、農林水產省和經濟產業省等。各個部門各司其職,分別對水質、水資源規劃和開發利用、生活用水、工業用水、農業用水進行管理。為追求水質安全、確保水量,以及達到“雙安”的飲用水目標,日本采取了工程手段保供水、技術手段保水質、行政手段保協作、法律手段保安全和應急手段保供水“五種手段”。其中,飲用水安全管理法律體系的建設是日本保障水質和水量安全的有效措施和堅強后盾。
國外水源保護的經驗啟示我們,制定嚴格的水源保護法律法規、采用科學合理的水質評價方法、實施嚴格的管理手段、明確水源保護的具體要求和責任主體,是做好水源保護的重要措施。如美國用《安全飲用水法>和《清潔水法》奠定了水源保護的法律基礎,采用法規強制措施和非強制措施處理水源的潛在威脅;加拿大明確了聯邦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保護水源的責任;德國在水源保護區劃分、水質標準實施和公眾參與方面取得了較好的效果;日本采取了“五種手段”保障水源和供水安全等??傊?,各國的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和規范化建設均有明確的法律法規和管理政策要求,其先進經驗為我國水源地保護和規范化建設提供了重要借鑒。
飲用水水源地規范化建設的重點內容
與國外水源保護所強調的法律法規的重要性和管理制度嚴格程度相比, 《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雖然明確了“國家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的要求和各級保護區內的禁止、限制行為,但并未涉及水源保護區建設的具體內容和要求,也沒有形成嚴格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制度。因此,有必要借鑒國外經驗,提出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建設的具體要求,開展飲用水水源地規范化建設。
飲用水水源地規范化建設的目標是落實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相關的各項法律法規要求,在“國家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的框架下,達到“水質、水量”雙安全的目標和保障措施。因此,規范化建設應遵循“水質水量達標、污染綜合整治、風險預警防范、分級分區控制”原則,建設內容應依據我國飲用水水源地環境管理的需求及水源保護區建設的現狀進行統籌考慮和設計。本文認為,當前,飲用水水源地規范化建設內容至少應涵蓋建設目標、保護區建設、保護區整治、監控能力建設、風險與應急能力、管理機構與制度建設六個方面。
水源地建設目標
《水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國家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體污染,保證城鄉居民飲用水安全”?!讹嬘盟幢Wo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第四條和第七條要求,“飲用水水源各級保護區及準保護區均應規定明確的水質標準并限期達標”?!帮嬘盟乇硭幢Wo區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陸域,其范圍應按照不同水域特點進行水質定量預測并考慮當地具體條件加以確定,保證在規劃設計的水文條件和污染負荷下,供應規劃水量時,保護區的水質能滿足相應的標準”。
“水源地建設目標”也是水源地規范化建設的目標,即水量、水質安全。水量安全,要求水源地供水能力、供水現狀均滿足服務區域的需求。因此,水量目標既要考慮供水服務區域近期和遠期水量需求、也要考慮供水工程設計和實際供水能力間的關系,保證供水量滿足需求并禁止超采。水質安全,要求水源地水質滿足規定標準,并要體現不同類型水源、不同級別保護區的差異。因此,地表水源應依據《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2002),一、二級保護區分別滿足Ⅱ、Ⅲ類標準要求;地下水源應依據《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93)滿足Ⅲ類標準要求。
保護區建設
《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國家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以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外圍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準保護區”?!坝嘘P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志”。
“保護區建設”應以落實《水污染防治法》“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的基本要求為主,應包括保護區設置與劃分、保護區標志設置和一級保護區隔離防護三項內容。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是水源地建設和管理的基礎,也是保護區建設的關鍵。保護區劃分應依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范》(HJ/T 388-2007),報經省級政府批復并按照管理部門要求備案;設置保護區標志,對影響水源水質安全的生產生活活動有警示作用,可起到保護水源的作用,標志設置應依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標志技術要求》(HJ/T 433-2008):在水源取水口和一級保護區實施隔離防護,可避免人類活動直接污染取水口;考慮到突發環境事故亦有可能影響取水口安全,僅設置隔離防護設施不能完全阻斷污染物進入水體,因此地表水源還應在穿越一級保護區的道路、輸油、輸氣管道等高風險區域,設置應急池、事故導流槽及防泄漏設施,避免突發環境事件對取水口的影響。
保護區整治
《水污染防治法》要求“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設置排污口”,并明確規定了各級保護區的管理要求。“保護區整治”以落實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要求為主,包括一級、二級保護區和準保護區的整治,整治內容、要求及項目類型均應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的相關條款。
一級保護區?!端廴痉乐畏ā返谖迨藯l要求,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禁止在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游、游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按照上述要求,一級保護區不應存在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也禁止從事網箱養殖、旅游、游泳、垂釣或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與上述要求不符的,均應清拆或取締,但保護區劃定前已有的建設項目,應制定計劃,限期搬遷。
二級保護區?!端廴痉乐畏ā返谖迨艞l規定,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游等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飲用水水源。按照上述要求,二級保護區不應存在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從事網箱養殖、旅游等活動的,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水體污染。與上述要求不一致的建設項目或水體開發行為,均應進行整治。
準保護區。《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禁止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建設項目,不得增加排污量。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護飲用水水源的實際需要,在準保護區內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濕地、水源涵養林等生態保護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飲用水水體,確保飲用水水源安全。飲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脅供水安全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有關企業事業單位采取停止或者減少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實施準保護區污染物容量總量控制,并采取工程措施或建造濕地、水源涵養林等生態保護措施。按照上述要求,準保護區整治應以水源涵養和總量控制為主,具體內容應包括污染物總量控制、水污染物削減控制和水源涵養林、濕地等生態保護工程。
監控能力建設
開展水源地水質監測和監控,是為了正常情況下反映水源水質變化狀況,異常情況下及時提示水質異常,為應對突發事件提供信息。因此“監控能力建設”應考慮日常監測和預警監控兩個方面的要求。
日常監測內容,應包括點位設置、監測指標及頻次,具體要求應依據水源地日常管理的相關要求確定;河流型水源的預警監控斷面,應設置在取水口上游大于2個小時流程的位置,湖庫型水源應設置于支流入口處上游大于2個小時流程的位置,以保證一旦發生突發環境事件,下游取水口有一定的應急響應時間。預警監控指標,應依據國家、省級、市級環保部門的監測要求,結合水源供水規模、環境風險大小等因素確定,預警監控采用自動連續監測方式開展。
風險與應急能力建設
風險與應急能力建設,是為了提高水源風險防范和應急處置能力,降低突發環境事件影響水源安全的概率。因此“風險與應急能力建設”內容應主要考慮水源風險大小、事故應急等方面要求,包括風險識別與防范、應急水源建設、應急監測及應急物質和技術儲備等;建設要求應根據風險源的排放特征、影響范圍及可能造成后果分別確定。
建立污染源風險識別與防范體系,是從源頭降低風險的關鍵。點源和流動源是導致水源污染風險的主要因素,因此,存在點源和流動源污染風險的水源地,應建立風險源名錄并定期開展風險隱患排查和風險評估,以降低事故發生的概率。
構建嚴密的應急體系是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有效手段。其內容應包括:應急水源建設、應急預案制定和定期修改、應急技術專家庫、應急監測能力建設等方面。具體還應提出應急水源不低于7天供水量的水量、可在2個小時內啟動應急水源供水要求,以及制定應急預案、水源地常見污染物處置方案和技術專家庫、配備應急監測設備等要求,確保出現突發環境事件時,能及時控制污染擴散并保障正常供水。
管理機構與管理制度
管理機構與制度建設目標,是為了落實管理責任,提高管理水平。因此,“管理機構與制度建設”的主要內容應明確管理單位的責任及提高管理效率的措施,應加強檔案管理、日常巡查和定期評估等管理制度建設。
管理機構設置的具體要求應結合水源的重要性和供水規模提出,并應明確管理責任。國外經驗表明,發達國家十分重視管理制度的作用。我國水源地管理也應改變“重法律法規建設、輕制度落實”、“說起來重要、做起來次要”的現狀,通過建立“一源一檔”檔案制度,不斷完善日常巡查和定期評估制度等規范化管理的內容,推動水源地管理科學化、規范化水平的不斷提高。
展望
飲用水水源地規范化建設,是落實法律法規要求、提高環境管理水平的有效措施。2015年4月出臺的《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也將飲用水水源地規范化建設作為保障水源環境安全的重要任務,并提出了考核要求。因此,各級地方政府應針對水源地建設和管理現狀及問題,兼顧水源地環境管理特點及水質風險特征,按照水源地建設的內容和要求,盡快開展保護區劃分、整治、預警監控及風險應急管理等各項工作。國家層面也應盡快出臺飲用水水源地規范化建設與環境保護相關的技術要求,為我國水源地環境保護各項工作提供依據和參考。
主要
參考文獻
[1]環境保護部.全國城市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2008-2020) [R].2008.
[2]環境保護部.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技術指南(試行)[s].2008.
[3]環境保護部,分散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技術指南[s].2011.
[4]環境保護部.農村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技術指南[s].2013.
[5]環境保護部,農村環境連片整治技術指南[S].2013.
[6]環境保護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范[S].2007.
[7]環境保護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標志技術要求[S].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