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放射性污染的措施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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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放射性污染的措施

防止放射性污染的措施范文1

第一條為了防治放射性污染,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核能、核技術的開發與和平利用,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在核設施選址、建造、運行、退役和核技術、鈾(釷)礦、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過程中發生的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活動。

第三條國家對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嚴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針。

第四條國家鼓勵、支持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利用,推廣先進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技術。

國家支持開展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宣傳教育,使公眾了解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有關情況和科學知識。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造成放射性污染的行為提出檢舉和控告。

第七條在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八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對有關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九條國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標準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環境安全要求、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標準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聯合。

第十條國家建立放射性污染監測制度。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組織環境監測網絡,對放射性污染實施監測管理。

第十一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對核設施、鈾(釷)礦開發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對本行政區域內核技術利用、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進行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被檢查的單位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為被檢查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對涉及國家秘密的單位和部位進行檢查時,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守國家秘密的規定,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核設施營運單位、核技術利用單位、鈾(釷)礦和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單位,負責本單位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接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并依法對其造成的放射性污染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核設施營運單位、核技術利用單位、鈾(釷)礦和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單位,必須采取安全與防護措施,預防發生可能導致放射性污染的各類事故,避免放射性污染危害。

核設施營運單位、核技術利用單位、鈾(釷)礦和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單位,應當對其工作人員進行放射性安全教育、培訓,采取有效的防護安全措施。

第十四條國家對從事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專業人員實行資格管理制度;對從事放射性污染監測工作的機構實行資質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運輸放射性物質和含放射源的射線裝置,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六條放射性物質和射線裝置應當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生產、銷售、使用、貯存、處置放射性物質和射線裝置的場所,以及運輸放射性物質和含放射源的射線裝置的工具,應當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標志。

第十七條含有放射性物質的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標準;不符合國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標準的,不得出廠和銷售。

使用伴生放射性礦渣和含有天然放射性物質的石材做建筑和裝修材料,應當符合國家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控制標準。

第三章核設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十八條核設施選址,應當進行科學論證,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在辦理核設施選址審批手續前,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未經批準,有關部門不得辦理核設施選址批準文件。

第十九條核設施營運單位在進行核設施建造、裝料、運行、退役等活動前,必須按照國務院有關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的規定,申請領取核設施建造、運行許可證和辦理裝料、退役等審批手續。

核設施營運單位領取有關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后,方可進行相應的建造、裝料、運行、退役等活動。

第二十條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在申請領取核設施建造、運行許可證和辦理退役審批手續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未經批準,有關部門不得頒發許可證和辦理批準文件。

第二十一條與核設施相配套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放射性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驗收;驗收合格的,主體工程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二十二條進口核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標準;沒有相應的國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標準的,采用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國外有關標準。

第二十三條核動力廠等重要核設施地區應當劃定規劃限制區。規劃限制區的劃定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四條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對核設施周圍環境中所含的放射性核素的種類、濃度以及核設施流出物中的放射性核素總量實施監測,并定期向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監測結果。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核動力廠等重要核設施實施監督性監測,并根據需要對其他核設施的流出物實施監測。監督性監測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維護費用由財政預算安排。

第二十五條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制度,加強安全保衛工作,并接受公安部門的監督指導。

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按照核設施的規模和性質制定核事故場內應急計劃,做好應急準備。

出現核事故應急狀態時,核設施營運單位必須立即采取有效的應急措施控制事故,并向核設施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公安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國家建立健全核事故應急制度。

核設施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公安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組織領導下,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做好核事故應急工作。

中國人民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按照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在核事故應急中實施有效的支援。

第二十七條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制定核設施退役計劃。

核設施的退役費用和放射性廢物處置費用應當預提,列入投資概算或者生產成本。核設施的退役費用和放射性廢物處置費用的提取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設施主管部門規定。

第四章核技術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的規定申請領取許可證,辦理登記手續。

轉讓、進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以及裝備有放射性同位素的儀表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九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發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在申請領取許可證前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未經批準,有關部門不得頒發許可證。

國家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備案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條新建、改建、擴建放射工作場所的放射防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放射防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驗收;驗收合格的,主體工程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三十一條放射性同位素應當單獨存放,不得與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其貯存場所應當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盜、防射線泄漏的安全防護措施,并指定專人負責保管。貯存、領取、使用、歸還放射性同位素時,應當進行登記、檢查,做到賬物相符。

第三十二條生產、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對其產生的放射性廢物進行收集、包裝、貯存。

生產放射源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回收和利用廢舊放射源;使用放射源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將廢舊放射源交回生產放射源的單位或者送交專門從事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處置的單位。

第三十三條生產、銷售、使用、貯存放射源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制度,指定專人負責,落實安全責任制,制定必要的事故應急措施。發生放射源丟失、被盜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時,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向公安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公安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放射源丟失、被盜和放射性污染事故報告后,應當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并按照各自的職責立即組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蔓延,減少事故損失。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告知公眾,并做好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五章鈾(釷)礦和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三十四條開發利用或者關閉鈾(釷)礦的單位,應當在申請領取采礦許可證或者辦理退役審批手續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開發利用伴生放射性礦的單位,應當在申請領取采礦許可證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第三十五條與鈾(釷)礦和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建設項目相配套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放射性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驗收;驗收合格的,主體工程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三十六條鈾(釷)礦開發利用單位應當對鈾(釷)礦的流出物和周圍的環境實施監測,并定期向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監測結果。

第三十七條對鈾(釷)礦和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過程中產生的尾礦,應當建造尾礦庫進行貯存、處置;建造的尾礦庫應當符合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

第三十八條鈾(釷)礦開發利用單位應當制定鈾(釷)礦退役計劃。鈾礦退役費用由國家財政預算安排。

第六章放射性廢物管理

第三十九條核設施營運單位、核技術利用單位、鈾(釷)礦和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單位,應當合理選擇和利用原材料,采用先進的生產工藝和設備,盡量減少放射性廢物的產生量。

第四十條向環境排放放射性廢氣、廢液,必須符合國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標準。

第四十一條產生放射性廢氣、廢液的單位向環境排放符合國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標準的放射性廢氣、廢液,應當向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放射性核素排放量,并定期報告排放計量結果。

第四十二條產生放射性廢液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標準的要求,對不得向環境排放的放射性廢液進行處理或者貯存。

產生放射性廢液的單位,向環境排放符合國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標準的放射性廢液,必須采用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排放方式。

禁止利用滲井、滲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國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廢液。

第四十三條低、中水平放射性固體廢物在符合國家規定的區域實行近地表處置。

高水平放射性固體廢物實行集中的深地質處置。

α放射性固體廢物依照前款規定處置。

禁止在內河水域和海洋上處置放射性固體廢物。

第四十四條國務院核設施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地質條件和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的需要,在環境影響評價的基礎上編制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場所選址規劃,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場所選址規劃,提供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場所的建設用地,并采取有效措施支持放射性固體廢物的處置。

第四十五條產生放射性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對其產生的放射性固體廢物進行處理后,送交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單位處置,并承擔處置費用。

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費用收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四十六條設立專門從事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處置的單位,必須經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取得許可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未經許可或者不按照許可的有關規定從事貯存和處置放射性固體廢物的活動。

禁止將放射性固體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貯存和處置。

第四十七條禁止將放射性廢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輸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或者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放射性污染防治監督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謀取其他利益,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單位頒發許可證和辦理批準文件的;

(二)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不按照規定報告有關環境監測結果的;

(二)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現場檢查,或者被檢查時不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必要資料的。

第五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進行建造、運行、生產和使用等活動的,由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手續或者恢復原狀,并處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設施、放射防護設施,或者防治防護設施未經驗收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或者批準,核設施營運單位擅自進行核設施的建造、裝料、運行、退役等活動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生產、銷售、使用、轉讓、進口、貯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以及裝備有放射性同位素的儀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或者吊銷許可證;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建造尾礦庫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礦庫,貯存、處置鈾(釷)礦和伴生放射性礦的尾礦的;

(二)向環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廢氣、廢液的;

(三)不按照規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廢液,利用滲井、滲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國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廢液的;

(四)不按照規定處理或者貯存不得向環境排放的放射性廢液的;

(五)將放射性固體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貯存和處置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四)項行為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設置放射性標識、標志、中文警示說明的;

(二)不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制度和制定事故應急計劃或者應急措施的;

(三)不按照規定報告放射源丟失、被盜情況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

第五十六條產生放射性固體廢物的單位,不按照本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對其產生的放射性固體廢物進行處置的,由審批該單位立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處置能力的單位代為處置,所需費用由產生放射性固體廢物的單位承擔,可以并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產停業或者吊銷許可證;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許可,擅自從事貯存和處置放射性固體廢物活動的;

(二)不按照許可的有關規定從事貯存和處置放射性固體廢物活動的。

第五十八條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放射性廢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或者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放射性廢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由海關責令退運該放射性廢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并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因放射性污染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條軍用設施、裝備的放射性污染防治,由國務院和軍隊的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本法規定的原則和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的職責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十一條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接觸放射性物質造成的職業病的防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二條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人類活動造成物料、人體、場所、環境介質表面或者內部出現超過國家標準的放射性物質或者射線。

(二)核設施,是指核動力廠(核電廠、核熱電廠、核供汽供熱廠等)和其他反應堆(研究堆、實驗堆、臨界裝置等);核燃料生產、加工、貯存和后處理設施;放射性廢物的處理和處置設施等。

(三)核技術利用,是指密封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源和射線裝置在醫療、工業、農業、地質調查、科學研究和教學等領域中的使用。

(四)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種發生放射性衰變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數但質量不同的核素。

(五)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動力堆核燃料循環范疇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嚴密包層并呈固態的放射性材料。

(六)射線裝置,是指X線機、加速器、中子發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裝置。

(七)伴生放射性礦,是指含有較高水平天然放射性核素濃度的非鈾礦(如稀土礦和磷酸鹽礦等)。

防止放射性污染的措施范文2

核電站內放射性污水的泄漏,使在日本大地震中發生核泄漏的東京電力公司福島第一核電站,在兩年后再次引發日本國內及國際輿論的關注。

核污水從何時開始泄漏?

事實上,在日本政府正式承認核污水流入大海之前,東京電力公司已于7月23日公開承認,污水已經通過地下滲進大海,那么核污水到底是從何時開始泄漏呢?日本核監管局負責人田中俊一接受采訪時表示:“核污水排放可能在2011年3月地震和海嘯引發核泄漏之時就已開始了?!?/p>

對此,專家認為,核電站之前的排放實際上是有意的,因為東京電力公司必須將低輻射污染的水排入太平洋中,才能在儲蓄池中為從損壞的核反應堆中抽出的高放射性污水騰出空間,從而使核反應堆受到控制。

然而,在危機緩解之后,科學家仍然持續探測到反應堆水域存在放射性污染。伍茲霍爾海洋研究所的一名高級科學家分析了從這一地區獲取的數千個魚類樣品,發現其中有高含量的銫-134(一種放射性同位素)迅速衰減。這表明核污水仍然在被釋放。

8月7日,日本政府原子能災害對策總部根據東京電力公司地下水位等數據估計:福島第一核電站1~4號機組周邊每天流動著約1000噸地下水,其中約400噸流入反應堆廠房地下等處,剩余600噸中約有300噸流入與廠房相連的坑道后,遭滯留在其中的高活度污水污染后流向大海。隨后,日本經濟產業大臣茂木敏充8月8日不得不公開承認,2011年日本大地震后發生核泄漏事故的福島第一核電站,長期存在核污水外泄的問題,每天流入海洋的核污水預計多達300噸。此后,日本東京電力公司8月11日發表進一步消息說,在福島第一核電站設置的空氣測量儀測量出高于一定數值的放射性物質。

核污水泄漏危害有多大?

核污水泄漏對人體的傷害有多大?大部分專家認為,這是一個很難回答的問題,因為暴露在放射性污染中所造成的健康問題可能在幾十年后才會表現出來。根據今年2月世界衛生組織的報告,基于對事故發生不久后的核輻射暴露評估認為,它可能會導致當地居民的癌癥發病率“略有上升”。但是,假如長期接觸進入海洋的放射性污水,會對人體產生怎樣的影響?這是一個更加復雜的問題。

京都大學輻射生物學研究中心主任高田稔表示,放射性污水不會對健康構成即時威脅,除非一個人去靠近受損反應堆。然而,長遠來看,他擔心泄漏可能導致日本癌癥發病率升高。更加令人擔心的是海里的魚類受到污染,通過食物鏈危害人類。有測試表明,福島地區魚類仍然表現出相當高的輻射水平,日本政府限制漁民對其進行捕撈和出售供人食用。這一限制每年會對日本漁民造成數10億美元的損失。

海洋學家Buesseler認為,風險大多存在于居住在存在放射性原料的海底本地魚類。他說,體型稍大的魚在海洋中長距離游動就能迅速釋放出它們所受到的任何銫污染。然而,泄漏的較高濃度鍶-90更為復雜,因為它是一種趨骨性同位素?!颁C就像鹽分,進入和排出你的身體都很快,”他解釋說,然而“鍶會進入你的骨頭”。鍶-90的半衰期長達29年,因為它和鈣有著近似的性質,容易進入人體的骨頭里,有可能引起骨髓癌、造血機能障礙等疾病,對人體健康危害很大。

誰應當對事件負責?

核污水泄漏事件一經曝光,運營方東京電力公司陷入了輿論譴責之中。東京電力和日本政府在核污水泄漏問題上拖拉隱瞞的態度,對造成核污水泄漏失控的局面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早在東京電力和政府公開承認核污水泄漏之前,不少學者和機構都指出了這一問題。

7月19日,東京電力公司就曾表示,公司從福島第一核電站2號機組渦輪機廠房靠海一側的觀測井地下水樣本中,檢測出了高濃度的放射性鍶-90和氚。其中放射性鍶濃度大約為每公升1000貝克勒爾,超過法定標準的30倍。不過之后,東京電力一直斷然否認有任何核污水泄漏到了海洋中。直到7月23日,東京電力公司才突然首次承認污水已經通過地下滲進大海,并表示他們正在采取措施阻止污水滲漏。

然而,隨后接受采訪的核監管局專案組負責人金城慎司表示,東京電力的措施只是治標不治本的對策。金城慎司認為,東京電力公司的“危機感較弱”,“所以不應該交給東京電力公司全權負責”。而日本政府方面則拖延到8月7日,才正式承認核污水流入大海。

茂木敏充8月8日公開指責說:“前政府時期幾乎沒有采取具體措施,對東電的監督也不夠充分?!辈贿^,《朝日新聞》同日表示,日本現政權對核污水問題同樣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為了逃脫責任、節約政府預算而將收拾福島核電站“爛攤子”的大部分負擔推給東電,“并未對核泄漏的后期災害后果予以足夠的重視”。

那么,日本排放核污水是否違反了有關國際法律?相關專家給出了解釋:在《防止傾倒廢物及其他物質污染海洋的公約》中,“傾倒”有如下含義:(1)任何從船舶、航空器、平臺或其他海上人工構筑物上有意地在海上傾棄廢物或其他物質的行為;(2)任何有意地在海上棄置船舶、航空器、平臺或其他海上人工構筑物的行為。據此,如果確屬意外泄漏而不是有意排放,則不能認定為“傾倒”。

然而就本次高濃度放射性污水泄漏而言,日本政府實際上并未完全履行國際義務,缺少防止放射性污水泄漏的工程措施,沒有及時通報高濃度放射性污水泄漏的相關信息,未按規定提交監測和環境評價報告,有違《聯合國海洋法》的規定,應當受到國際社會的指責與批評。

哪些措施能阻止核污水泄漏?

根據東京電力公司2012年10月的福島第一核電站清理最新報告,東電公司之前已經制訂了一系列措施設法控制放射性污水。它建立了地下水旁路系統,試圖利用虹吸和使地下水進入反應堆地下室之前改變路徑的方式,使其不受到污染。然而,這似乎并沒有解決問題。

核反應堆的工人們也曾試圖通過向土壤中注入化學物質,創建一個地下屏障,鞏固反應堆1號機組海岸線的地面。但東京電力公司官員8月初表示,污水仍通過這一屏障或其下方土壤泄漏進入大海。

8月26日,茂木敏充視察了福島第一核電站,對地上儲罐發生約300噸高放射性污水泄漏的現場進行了確認。視察結束后,茂木敏表示“未能妥善管理儲罐是一大問題”,并稱已指示東電開展強化巡邏等5項應對措施。

對于日本目前采取的措施,環境保護部核與輻射安全中心副總工程師陳曉秋分析道:“日本制定了避免核污水向地下水流入的一系列對策,主要依據以下3點原則:消除污染源;使水遠離污染源;不讓污染水外泄?!彼嘎?,在日本的核電站退役路線圖中,為防止地下水受到污染,已經制定了詳細的計劃和措施,除了管溝防水的施工較快外,其余均預計在今后的1~5年內完工。雖然隨著各種對策中系統的投運,可有效抑制地下水流入,減少新增的污水量,但大部分計劃尚未進入實施階段,實施效果仍然未知。

是否會對中國乃至世界構成影響?

陳曉秋表示,高濃度放射性污水一旦進入海域,可能會造成以下幾方面的危害:首先,污水中的放射性核素在海洋中得到稀釋和擴散,將對在這一海域從事海上活動和岸邊活動的人員造成外照射;其次,污水中的放射性核素將通過生物濃集(生物機體攝入環境中某元素或化合物后加以濃縮,使生物體內這一物質的濃度超過環境中的濃度的現象)轉移到海水水生動植物,這些水生動植物中的含量有可能超過食用標準,這些動植物產品如果不及時控制,將會進入人的食物鏈,對人形成內照射;第三,通過生物濃集轉移到水生動植物,對海洋動植物造成輻射照射。

關于日本福島核污水泄漏對其他國家造成的潛在影響,陳曉秋說:“日本福島高濃度放射性污水進入西太平洋后,主體隨海洋環流向東遷移擴散,經過美國、加拿大沿岸后向南擴散進入中國管轄海域。目前已在美國、加拿大、俄羅斯等國家檢測到日本福島放射性污染物,受影響范圍非常廣泛。核泄漏事件不僅對日本本國近岸生態系統造成嚴重影響,對西太平洋公海海洋生態安全也構成潛在威脅?!?/p>

最近一次在西太平洋的監測結果顯示,大部分海水樣品均含有日本福島特征核素銫-134,部分海洋生物樣品中銫-137和鍶-90等的含量比2011年有明顯提高。從海水檢測情況看,目前福島核事故放射性污染物已經從北緯37度擴散到北緯20度左右。放射性核素在生物體內可能繼續積累,這將會進一步對海洋生態環境產生影響。

針對中國民眾關心的核污水會不會對中國造成影響的問題,陳曉秋表示,中國國家海洋局第三海洋研究所檢測了全國39個海洋放射性監測站采集的海水樣本。結果顯示,目前中國的海洋放射性水平處于正常的本底范圍值以內,數據顯示目前日本福島核泄漏對中國管轄海域尚未產生明顯的影響。

同類事故在中國是否也有可能發生?

類似福島核事故有沒有可能在中國發生呢?陳曉秋表示,核電廠的抗震設計具有較大的安全裕度,截至目前,各核電國家尚未發生由于地震直接造成的核事故。

防止放射性污染的措施范文3

“2號反應堆外殼在爆炸中嚴重受損”,“4號反應堆起火,大量放射性物質泄漏”―城門失火,作為日本近鄰的中國能否幸免于難?

鹽價哄抬,瘋狂搶鹽―面對這場世界性的災難,如何理智應對、有效防護,而不盲目跟風呢?

福島核輻射對我們的影響有多大?

盡管核輻射對人體的傷害巨大,但其造成的損害卻取決于暴露于輻射中的時間及輻射強度。福島核事故中已有放射性物質釋放,但并未達到如此高的輻射水平,且輻射峰值也不會持久,迄今日本的最高輻射水平為3號堆于3月15日上午所記錄到的400mSv。3月30日,在我國上海、天津、重慶、河北、山西、內蒙古、吉林、黑龍江、江蘇、安徽、浙江、福建、河南、廣東、廣西、四川、陜西、寧夏部分地區空氣中監測到來自日本核事故釋放出的極微量人工放射性核素碘-131。但隨著與輻射中心的距離的增加,輻射強度也會逐漸衰減至不影響人體的程度。據環境保護部(國家核安全局)的數據,截止至3月30日15時,全國省會城市和部分地級市輻射水平均在天然本地水平的范圍內,我國環境輻射水平未受到日本核電事故的影響。根據國際原子能機構通報的最新信息分析,日本福島第一核電站事故情況趨于穩定,周圍環境放射性水平呈繼續下降趨勢。

如圖表所示,圖中橙色曲線代表監測值,藍色柱體代表天然本底水平,綠色曲線均在藍色柱體范圍內。監測結果表明日本核電事故未對我國環境及境內公眾健康產生影響。

“未雨綢繆”并非最好的選擇,聰明的做法應是密切關注國家輻射監測網絡的數據,一旦超標再采取相應措施。

遭遇核輻射時的正確防護

盡管目前核輻射的魔爪并未伸向中國,但為了能在突發核事故中沉著應對,了解一下如何應對核輻射,著實很有必要。

一、 早期防護措施:

早期是指核輻射事件發生后的1-2天內,此期可采用的防護措施有:

1.隱蔽:隱蔽指停留或進入室內,關閉門窗及通風系統。在突發事件的早期和中期,隱蔽是主要防護措施之一,鉛板、鋼板或墻壁都能有效擋住或降低照射強度,大多數建筑物可使建筑物內的人員吸入劑量降低一半,但值得注意的是,隱蔽時間一般不應超過2天,這是因為隱蔽一段時間至煙塵通過后,室內空氣中的放射性核素濃度會上升,此時通風顯得非常重要,可使室內空氣中放射性濃度降低至室外較清潔的水平。

2.呼吸道防護:進入空氣被放射性物質污染嚴重的地區時,要對五官嚴防死守。用濕毛巾、布塊等捂住口鼻,可使吸入放射性物質劑量減少約90%。

3.體表防護:可利用各種日常服裝,包括眼鏡、帽子、圍巾、雨衣、手套、靴子等,以減少體表放射性污染。

4.受到或可疑受到放射性污染后的補救措施:應立即清除污染,最好的方法是用溫水淋浴,并將受污染的衣服、鞋、帽等脫下,密封于塑料袋中,放在遠離生物的安全之處,直到以后有時間再進行監測或處理。

5.放射性散布事件的應對:出現含有放射性物質的空氣流時,切忌不能迎著風,也不能順著風跑,應盡量往風向的側面躲,并迅速進入建筑物內隱蔽。如果下雨,則應在第一個24小時內呆在室內,并關閉門窗。

6.服用穩定性碘(碘化鉀):事故發生前或在遭受核輻射后立即服用碘化鉀可使甲狀腺的碘含量達到飽和,以避免其對放射性碘的吸收。但是,碘片的服用需要在相關人員的指導下進行,隨意服用可能導致碘超標,造成甲狀腺腫大等疾病。而含碘量較低的藥物,對防輻射并無作用。涂碘酒防輻射的做法則是無稽之談,碘必須內服才能在甲狀腺中富集,否則毫無作用。中國疾控中心也對服碘發表了聲明:碘片的服用要根據政府的指示,只有政府在評估事故狀態以后才能決定是否需要服用碘片。不能僅憑個人主觀臆斷或因恐懼而擅自服用。

7.防止食入受污染的食物或水:環境中的放射性物質會沉積在食物表面,使其帶有放射性。但包裝嚴密(如罐裝、塑料袋封裝等)的食物則不會受到核污染。

8.撤離:若事故嚴重,需要居民撤離污染區,應聽從有關部門的命令,有組織、有秩序地撤離到安全地點。

二、中期防護措施:

中期是指事件得到控制后幾天到幾個月的時間,此期的主要特點是不可控制的大氣釋放已停止,但已有大量放射性物質沉積于地面。因此,主要的輻射來源于沉積于地面的放射性物質造成的外照射,以及食入污染食品后的內照射。此時,對個人而言除了可考慮中止呼吸道防護外,其他的早期防護措施可繼續采取,但在食物及飲水方面還應提高警惕,因為到核事故中后期,放射性物質沉積于土壤、水源(河流、海水等)中,并進入生長在其中的生物(植物、牲畜、水生生物)體內,因此,應控制進出口通路,對輻射超標地區的食物進行嚴格檢疫,當其放射性濃度超標時則應禁止或限制食用。

此外,由于重大災難易引起人們的恐懼心理,尤其是那些直接卷入災難或喪親、財產損失的幸存者,更易產生心理障礙,因此,應對他們進行及時的心理指導,為其安排心理治療。

三、晚期防護措施:

防止放射性污染的措施范文4

什么是輻射

核輻射是原子核從一種結構或一種能量狀態轉變為另一種結構或另一種能量狀態過程中所釋放出來的微觀粒子流。核輻射放出三種射線:阿爾法射線、貝塔射線和伽馬射線。核輻射可以使物質引起電離或激發,故又稱為電離輻射。

其實,輻射存在于整個宇宙空間,人類有史以來一直受著天然電離輻射源的照射,包括宇宙射線、地球放射性核素產生的輻射等。輻射無處不在,食物、房屋、天空大地、山水草木,乃至人們體內都存在著輻射照射。只是由于輻射劑量較小,一般沒有感覺。

雖然輻射無色無味,無聲無臭,看不見,摸不著,不過輻射卻可以用儀器來探測和量度。度量輻射劑量的單位是希沃特,簡稱希。希是一個非常大的單位,因此人們通常使用毫希為單位,1毫希等于千分之一希。

人們在對輻射產生健康危害的機理進行大量的理論和實驗研究基礎上,建立了有效的輻射防護體系,并不斷加以發展和完善。目前,國際上普遍采用的輻射防護的三個原則是:實踐的正當性,防護水平的最優化和個人劑量限值。國際基本安全標準規定公眾受照射的個人劑量限值為每年1毫希,而受職業照射的個人劑量限值為每年20毫希。

輻射如何危害人體

放射性物質在衰變時會釋放離子輻射,這種輻射可以對人體內部化學環境造成嚴重傷害,它會打斷人體組織的各種原子和分子間的化學鍵。人體會自動對此作出反應,嘗試對這種損害進行修復。但有時這種傷害將是非常廣泛而嚴重的,修復幾乎不可能,并且在自動修復過程中還存在發生錯誤的可能性。人體對輻射損傷最敏感的部位是腸胃部的細胞組織以及骨髓中的造血細胞組織。輻射對人體的損傷取決于你在輻射環境下的暴露時間以及所受到的輻射強度。

輻射對人體健康的長期影響最嚴重的方面是它會引發癌癥。一般而言,一個正常的細胞一旦到了其壽命,它會“自殺”,從而死亡,給新生的細胞讓路。而當細胞喪失了這種“自殺”功能時,癌癥便發生了。這種細胞變得“永生不老”,持續進行細胞分裂增殖,失去控制。不過人體擁有各種機制,阻止正常細胞癌變的發生,并且也有一套完善的新舊細胞替換機制。但輻射影響將徹底打破這種人體自身的控制體系,使癌癥的發生幾率大大上升。

不同輻射劑量對人的影響

日常生活中,人們常受到各種輻射,人們每年攝入的空氣、食物、水中的輻射照射劑量約為0.25毫希,戴夜光表每年有0.02毫希,乘飛機旅行2000公里約0.01毫希,每天抽20支煙,一年有0.5至1毫希,一次x光檢查0.1毫希。不同輻射劑量對人體的影響也是不同的。

當短時輻射物質攝取量低于100毫希時,對人體沒有危害。

100毫希―500毫希時,沒有疾病感覺,但在血樣中自細胞數在減少。

1000-2000毫希時,輻射會導致輕微的射線疾病,如疲勞、嘔吐、食欲減退、暫時性脫發、紅細胞減少等。

2000-4000毫希時,人的骨髓和骨密度遭到破壞,紅細胞和白細胞數量極度減少,有內出血、嘔吐等癥狀。

大于4000毫希時,人的造血、免疫、生殖系統以及消化道等臟器受影響,直致危及生命。

怎樣應對核輻射突發事件

一旦出現核輻射突發事件,公眾必須做的第一件事是盡可能獲取可信的關于突發事件的信息,了解政府部門的決定、通知。應通過各種手段保持與地方政府的信息溝通,切記不可輕信謠言或小道信息。

第二件事是,迅速采取必要的保護自己的防護措施。例如可以選用就近的建筑物進行隱蔽,應關閉門窗,關閉通風設備。根據地方政府的安排實施有組織、有序地撤離。當判斷有放射性散布事件發生時,切忌不能迎著風,也不能順著風跑,應盡量往風向的側面躲,并迅速進入建筑物內隱蔽。采取呼吸防護,包括用濕毛巾、布塊等捂住口鼻,過濾放射性粒子。若懷疑身體表面有放射性污染,采用洗澡和更換衣服來減少放射性污染。防止食入污染的食品或水。出現核與輻射恐怖事件,公眾要特別注意保持心態平穩,千萬不要惶恐不安。

采取哪些核輻射防護措施

事件發生1至2天內,對人員可以采用的防護措施有:隱蔽、呼吸道防護、服用穩定性碘、撤離、控制進出口通路等。其中呼吸道防護是用干或濕毛巾捂住鼻子的行動,可防止或減少吸入放射性核素。服用穩定性碘能防止或減少煙羽中放射性碘進入體內后在甲狀腺內沉積。

在事件中期階段,已有相當大量的放射性物質沉積于地面。此時,對個人而言除了可考慮中止呼吸道防護外,其他的早期防護措施可繼續采取。為避免長時間停留而受到過高的累積劑量,主管部門可采取有控制和有計劃地將人群由污染區向外搬遷。還應該考慮限制當地生產或貯存的食品和飲用水的銷售和消費。根據這個時期對人員照射途徑的特點,可采取的防護措施還有:在畜牧業中使用儲存飼料,對人員體表去污,對傷病員救治等。

防止放射性污染的措施范文5

【關鍵詞】方家山;輻射控制區;邊界管理

0 前言

輻射控制區邊界管理是核電站輻射安全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同時也是保障工作人員和廣大公眾安全的重要方面。方家山核電機組屬于百萬級壓水堆雙堆機組,輻射控制區包括反應堆廠房、核輔助廠房、燃料廠房、檢修熱車間及各類放射性廢物貯存廠房和實驗室等,存在各種人工放射性物質。輻射控制區邊界的確定,主要考慮預計的正常照射水平、潛在照射的可能性和大小,以及所需要的防護手段與安全措施的性質和范圍。

輻射控制區邊界管理的任務主要在于兩方面,一、避免放射性物質向外界轉移和擴散,確保工作人員、公眾和環境的安全;二、限制進入控制區的人員和物項,保障控制區內的作業安全,減少放射性廢物的產生。

1 輻射控制區邊界構成

輻射控制區邊界是指輻射控制區所有進出通道與保護區的分界區域。輻射控制區邊界不僅是指各類實體邊界門,還包括輻射控制區邊界開口到保護區從事放射性工作的區域。輻射控制區邊界一般由設備出入邊界、人員出入邊界和邊界過渡間三部分構成。

1.1 輻射控制區設備出入邊界

輻射控制區設備出入邊界主要是由實體隔離門控制,實體隔離門的種類有很多,包括R廠房20m圓形設備閘門、K廠房0m平拉門、N廠房0m設備移門,以及AC廠房西側含過渡間的內外設備閘門等,輻射控制區邊界的實體隔離門在管理上采用鑰匙控制。

1.2 輻射控制區人員出入邊界

輻射控制區人員出入邊界沒有實體隔離門控制,主要依靠KZC系統各類設備儀表進行檢查控制??紤]到輻射控制區出入邊界同時涉及到人員和物項的出入,必須保證工作人員離開輻射控制區前接受體表污染檢查,所攜帶物項接受放射性污染檢查,所以保證各類設備儀表在可用、可靠的狀態是首要因素。

1.3 輻射控制區邊界過渡間

控制區邊界過渡間是指控制區與非控制區之間指定的區域,作為控制區與非控制區之間的緩沖區域。運輸車輛或工具可以從控制區外直接進入過渡間,司機可以在不更衣及不下車的情況下進入過渡間,在控制區內工作的人員可以穿控制區工作服進入過渡間工作。為了防止放射性污染擴散,過渡間應始終保持無污染。輻射防護科應定期對過渡間地面進行污染檢查,以確保過渡間無松散污染。為了防止空氣污染外溢,過渡間對非控制區開放后,過渡間氣壓應不大于非控制區的氣壓,且過渡間與非控制區之間的大門和過渡間與控制區之間的大門應避免同時打開。

2 輻射控制區邊界管理方法

輻射控制區邊界管理就是運用行政管理制度(如進入控制區的工作許可制度)和實體屏障(包括門鎖和連鎖裝置)限制進出控制區。

輻射控制區邊界管理從內容上主要分為人員出入管理和物項出入管理兩部分,從電站機組狀況上主要分為正常運行期間和機組檢修期間。但是人員的出入和物項的出入無法嚴格區分,物項的出入必定涉及到人員出入的管理。

2.1 物項帶入

帶入輻射控制區的物項的類別一般可以分為防護用品和設備工具。對于進入控制區必須使用的一次性防護用品,嚴格執行使用多少,帶入多少的原則,避免浪費和增加放射性廢物,放射性廢物的處置費用相當昂貴,這也是節約增效的一個措施。

帶入輻射控制區的物品盡量去除外包裝物,以減少放射性廢物的產生。比如在役檢查、水池沖洗等工作使用的設備工具需要重復使用,存在固定污染,本身帶有放射性污染,這些物項必須經過便攜式儀表進行測量、登記后方可帶入控制區。

2.2 物項帶出

所有帶出控制區的物品必須經過污染檢查,如污染水平超過控制標準,則去污至合格;不能去除,有固定污染則需按要求嚴格包裝,保證包裝外污染水平低于控制標準,否則不得帶出輻射控制區。帶出物品表面污染(包裝外)控制值:α≤0.04Bq/cm2,β≤0.4Bq/cm2。帶出輻射控制區的物品經表面污染檢查合格后,必須由測量檢查人員填寫《輻射控制區物項帶出登記表》方可帶出輻射控制區。

3 方家山輻射控制區邊界管理實踐

從調試生產準備至今存在以下問題:

3.1 調試期間邊界管理難點

方家山屬于雙堆機組,1#和2#機組有多個公用系統,并且在廠房布置上存在公共部分:N廠房(核輔助廠房)和L廠房(電氣廠房),對于輻射控制區邊界管理的難點發生在1#機組臨界商運而2#機組依然處于調試的這段時間。這個時間段內,人員構成復雜,運行、維修、調試各工種交叉作業,輻射控制區邊界極易遭到破壞。

方家山機組在調試生產準備期間主要采取臨時隔離,實行強制管理、加強巡檢等措施,以保證輻射控制區邊界的動態完整性。

3.2 大修期間R廠房20m設備閘門管理

大修期間R廠房20m設備閘門何時開啟由主線計劃確定,R廠房設備閘門如果不按規定開啟,將破壞第三道屏障。

機組在RCS模式(換料停堆)下,在進行必要的設備運輸時,應嚴格限制設備閘門的開啟時間。只有機組到達RCD模式(反應堆完全卸料),才對閘門開啟沒有限制,而此時,往往是人員物項進出最頻繁,邊界管理工作任務最繁重的時期。物項進出包括各類設備、工器具和材料。

方家山機組目前采取的管理辦法是將設備閘門外作為臨時控制區管理,并安排專門的輻射防護人員進行監督和污染測量解控工作,并搭設污染隔離區,此舉雖然增加了部分廢物量的產生,但對于降低污染擴散風險有著顯著效果。

3.3 BOP廠房邊界管理

廠房輻射控制區衛生出入口是人員進出輻射控制區的唯一通道,但在轉運例如主泵、假蓋或者螺栓拉伸機等大型設備時,由于配合工種多、大型專用設備使用等因素,會有控制區外人員短時間通過設備閘門進入控制區情況的發生。特殊情況下人員必須從控制區設備邊界通道進入,事先必須征得輻射防護科同意,由輻射防護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4 管理經驗與改進

方家山機組的輻射控制區邊界管理方面有著先天的優勢,一方面有中核運行秦二廠的成熟管理制度可以借鑒;另一方面,從事管理的輻射防護人員已經在秦一廠30萬機組工作多年,有著豐富的經驗。但同時也有一些不足之處,如輻射防護人員要求工作人員帶入輻射控制區的所有物項必須盡量去除外包裝,但是在放射性廢物收集中,仍然發現有部分紙箱等包裝物帶入了控制區,增加了放射性廢物的同時也增加了核電站的運行成本。

要在龐大、繁雜的大修中做好輻射控制區邊界管理,首先在日常工作中就要嚴格執行管理規定,減少“特殊情況”的發生,不以時間緊、人員不足等為借口簡化程序,甚至違反制度。只有把制度轉變為習慣,才能真正的杜絕人因失誤,使輻射控制區邊界管理萬無一失。

此外,增加報警監測和視頻監控設備,可以提高邊界管理的可靠性和可追溯性。例如在主要的輻射控制區邊界外增設固定式輻射監測設備并納入KRT系統的報警管理,并在各輻射控制區邊界加裝攝像頭,實施全程記錄跟蹤。相信上述改進會對輻射控制區邊界管理工作有所幫助。

【參考文獻】

[1]GB 18871-2002.北京:中國國家質檢總局,2003.

[2]輻射防護大綱(RP-QS-1)Rev3[S].浙江:中核核電運行管理有限公司,2014.

防止放射性污染的措施范文6

1  核事故時對人員的分級救治

1.1  一級醫療救治(現場救護)

1.1.1  一級醫療救治由核動力廠的基層醫療衛生部門組織實施,必要時可請求場外支援。

1.1.2  現場救護應在組織自救互救的基礎上由經過專門訓練的衛生人員、放射防護人員、劑量人員及醫護人員進行。

1.1.3  現場救護應遵循快速有效、先重后輕、保護搶救者與被搶救者的原則。

1.1.4  現場救護的基本任務:

(1)首先將傷員撤離事故現場并進行相應的醫學處理,對危重傷員應優先進行急救處理;

(2)初步估計人員受照劑量,設立臨時分類站,進行初步分類診斷,必要時盡早使用穩定性碘和/或抗放藥物;

(3)對人員進行放射性污染檢查和初步去污處理,并注意防止污染擴散;

(4)初步判斷傷員有無放射性核素內污染,必要時及早采取阻吸收和促排措施;

(5)收集、留取可供估計受照劑量的物品和生物樣品;

(6)填寫傷員登記表,根據初步分類診斷,將各種急性放射病、放射復合傷和內污染者以及一級醫療單位不能處理的非放射損傷人員送至二級醫療救治單位;必要時將中度以上急性放射病、放射復合傷和嚴重內污染者直接送至三級醫療救治單位。傷情危重不宜后送者可繼續就地搶救,待傷情穩定后及時后送。對懷疑受到照射或內污染者也應及時后送。

1.1.5  參加現場救護的各類人員應穿戴防護衣具,視現場劑量率大小,必要時應采取輪換作業和使用抗放藥物。

1.2  二級醫療救治(當地救治)

1.2.1  二級醫療救治由當地應急醫療救治單位組織實施。

1.2.2  二級醫療救治的基本任務:

(1)收治輕、中度急性放射病、放射復合傷和有放射性核素內污染者以及各種非放射損傷人員;

(2)對體表殘留放射性核素污染的人員進行進一步去污處理,對污染傷口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

(3)對確定有放射性核素內污染的人員應根據核素的種類、污染水平以及全身和/或主要受照器官的受照劑量及時采取治療措施,污染嚴重或難以處理者可及時轉送到三級醫療救治單位;

(4)詳細記錄病史、全面系統檢查,進一步確定受照劑量和損傷程度,進行二次分類處理。將中度以上急性放射病和放射復合傷病人送到三級醫療機構治療。對暫時不宜后送者可就地觀察和治療。對傷情難以判定的可請有關專家會診或及時后送;

(5)必要時對一級醫療救治給以支援和指導。

1.3  三級醫療救治(專科醫治)

1.3.1  三級醫療救治由國家指定的設有放射損傷治療??频木C合性醫院實施。

1.3.2  三級醫療救治的基本任務是收治中度以上急性放射病、放射復合傷和嚴重放射性核素內污染人員。進一步明確診斷和給予良好的專科治療。必要時對一、二級醫療救治給以支援和指導。

1.4  各級醫學應急組織在診斷和治療放射損傷時應依照《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gb8280-87)、《放射性皮膚疾病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gb8282-87)和《內照射急性放射病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gb8284-87)等國家標準進行。

1.5  對核事故中發生的非放射損傷和普通疾病可按一般臨床常規進行診斷和治療。

2  對公眾的醫學應急保障

2.1  當核事故的影響超出廠區邊界的情況下,為確保公眾的安全與健康,有時需要采取隱蔽、服用穩定性碘、控制出入或撤離、避遷等應急防護措施。此時,地方醫學應急組織應做好對公眾的醫學應急保障。

2.2  公眾醫學應急保障的主要內容:

2.2.1  根據地方應急組織的通知,發放和監督指導服用穩定性碘;

2.2.2  協助解決核事故所造成的社會心理學問題,如解除精神緊張和恐懼心理,進行心理衛生咨詢等;

2.2.3  指導公眾采取正確的個人防護措施;

2.2.4  做好醫療衛生防疫工作;

2.2.5  做好食品、飲用水的輻射監測并提出相應的對策及措施;

2.2.6  對撤離到安置場所的人員進行必要的檢查及處理。主要包括:

(1)對疑有體表、服裝污染的人員進行污染檢查及去污處理;

(2)對疑有內污染的人員應留取必要的生物樣品,有條件時可進行甲狀腺部位或整體測量,盡快確定污染水平及核素種類以便進行相應處理;

(3)對可能受到過量外照射的人員進行必要的臨床和實驗室檢查,以確定是否有全身和/或局部放射損傷并給以相應處理;

(4)凡有局部放射損傷或體內污染量超過放射工作人員年攝入量限值的二倍以及全身受照劑量超過0.1gy者,均應逐個登記并進行醫學觀察;對所有參與應急救援工作的人員進行必要的醫學監督和處理。

3  醫學應急計劃和應急響應

3.1  醫學應急計劃是各級核事故應急機構應急計劃的一部分,各級應急機構的醫學應急組織應結合具體情況作好醫學應急計劃和準備。

3.2  醫學應急計劃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3.2.1  醫學應急組織及職責;

3.2.2  參與醫學應急行動的具體單位和可以作為后援單位的名稱、任務、人力、物力、負責人、聯絡方法和場內、外互相支援的計劃;

3.2.3  藥品、器材和裝備的儲存、發放和使用辦法;

3.2.4  值班、報告、檢查、通訊聯絡等具體辦法;

3.2.5  對公眾的醫學應急保障措施;

3.2.6  過量受照人員的醫學觀察;

3.2.7  宣傳、教育、培訓和演習計劃及實施方案。

3.3  醫學應急響應

核事故發生后,各級醫學應急組織應根據事故的影響范圍和后果做出相應的應急響應。應急響應可分為四級:

3.3.1  應急待命:已出現可能導致緊急情況的特殊條件時,核動力廠的醫學應急人員應做好現場救護準備;

3.3.2  廠房應急:當核事故的后果只限于工廠的部分區域時,核動力廠的醫學應急組織接通知后應立即實施現場救護,并及時通報場外應急組織;地方醫學應急組織應做好收治傷員、支援現場救護和為公眾提供醫學保障的準備;

3.3.3  廠區應急:當核事故影響只限于廠址邊界以內,所釋放的放射性物質可能超出廠址邊界,但尚無需采取場外防護行動時,核動力廠的醫學應急組織應實施現場救護,將廠區內非必需停留的人員撤出廠區,并及時通報場外應急組織;地方醫學應急組織酌情派人支援現場救護和做好收治傷員以及對公眾實施醫學應急保障的準備;國家醫學應急組織得到通知后及時做好支援地方和現場救護以及收治病人的準備;

3.3.4  場外應急:當核事故的影響已超過廠區邊界,除上述措施外,應在地方應急組織統一指揮下對場外公眾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地方醫學應急組織實施對公眾的醫學應急保障計劃,必要時,請求國家醫學應急組織支援。

4  宣傳教育、培訓和演習

4.1  宣傳教育:對象是核動力廠職工家屬及其周圍的公眾,宣傳教育的主要內容應按國家有關部門頒布的大綱進行,包括建立核動力廠的意義、核動力廠的安全措施和可能出現的問題以及輻射的特性、危害和防護措施等。目的是使公眾對核動力廠的安全性與潛在危險有正確的認識,消除疑慮和恐懼心理,并在場外應急時積極主動配合,采取正確的行動。

4.2  基礎教育:對象是核動力廠工作人員、可能參與應急的工作人員和一級醫療應急救治單位的醫護人員;內容除上述基本知識外,側重于輻射防護對策、自救互救技能和現場救護的技術與程序、放射性污染檢查和除污染的方法等,目的是使有關人員能有效地執行醫學應急救治任務。

4.3  專業培訓:對象是各級醫療應急救治單位的主要醫護人員和管理人員;培訓的主要內容應包括各類輻射損傷的預防、診數和治療,醫學應急計劃及其實施細則以及醫學觀察的主要內容和應遵循的原則等。

4.4  演習:為檢查醫學應急組織和應急計劃的有效性,各級醫學應急組織除參加同級應急組織進行的演習外,還應定期或不定期地組織不同規模和范圍的醫學應急演習。通過演習使醫學應急救援人員明確任務,熟悉和掌握核事故醫學應急救援的原則、程序和方法,并從中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以便使核事故的醫學應急救援工作的組織指揮、協同行動、技術和物資準備等更趨合理。

5  過量受照人員的醫學觀察

5.1  近期觀察是指受過量照射后短期(數周或數月)內的連續觀察。目的是了解過量照射對人員健康的近期影響,盡早準確判斷病情和給予妥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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