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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職業的基本特征范文1
關健詞:會計 職業道德 規范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社會經濟發展迅速加快,不少財會人員在物質財富中失去了方向,貪污、濫用職權等行為大行其道,客觀上要求建立與之相適應的會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使其成為各行各業會計人員必須自覺遵守的行為準則和自律標準,這是我國加人世貿組織后的必然要求,同時也是有效治理各種貪污、腐敗行為的有效措施之一。本人結合實際情況談談對會計職業道德規范的認識。
1.會計職業道德
會計職業道德是一個比較廣泛的概念,是一般社會公德在會計工作中的具體體現,是引導、制約會計行為,調整會計人員與社會、會計人員與不同利益集團以及會計人員之間關系的社會規范。具體地說,是指會計職業人員在從事會計工作、履行會計行為時所應遵守的道德標準。
2.會計職業道德規范的主要內容
會計職業道德的基本內容表現為會計職業道德規范。會計職業道德規范是指一定社會經濟條件下,對會計職業行為及職業活動的系統要求或明文規定。它是職業道德在會計職業行為和會計職業活動中的具體體現。
根據我國的會計工作、會計人員的實際情況,結合會計職業道德的一般要求,筆者認為,會計人員的職業道德規范應包含愛崗敬業、誠實守信、廉潔自律、客觀公正、堅持準則、提高技能、參與管理和強化服務等主要內容。
2.1會計人員愛崗敬業的表現之一是忠于職守,盡職盡責。這是財會人員職業道德規范的首要前提。它要求財會人員充分認識本職工作在整個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過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從而珍惜自己的工作崗位,熱愛本職工作,做到干一行愛一行,兢兢業業,一絲不茍。同時,還要求財會人員在工作中正確處理責、權、利三者關系;刻苦鉆研業務,不斷提高技能,勇于革新,爭做行家里手。
2.2誠實守信這是財會人員職業道德規范的基本要求。不僅要求會計人員言行一致,表里如一,做老實人,說老實話,辦老實事,不弄虛作假,不欺上瞞下,講信用,重信用;而且要求財會人員做到不為利益誘惑,保密守信;還要堅持做到執業謹慎,信譽至上。
2.3廉潔自律是會計職業道德的內在要求。它就是要求會計人員必須加強世界觀的改造,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不斷反省、剖析、提高自己,同時要公私分明,不貪不占,遵紀守法,盡職盡責。
2.4客觀公正。這是財會人員職業道德規范的靈魂。它首先要求會計人員的態度額觀公正,其前提是以良好的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為前提;其次要求會計人員在工作過程中必須遵守各種法律、法規、準則和制度,依照法律規定進行核算,并做出額觀的會計職業判斷;再次,還應實事求是,不偏不倚,如會計人員在辦理有關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業務時,應依法納稅,不能以損害國家利益為前提而少交稅款。
2.5堅持準則。這是財會人員職業道德規范的重中之重。它要求會計人員在處理業務過程中,嚴格按照會計法律制度辦事,不為主觀或他人意志左右。會計人員在進行核算和監督過程中,只有堅持準則,才能以準則作為自己的行動指南,在發生道德沖突時,應堅持準則,以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眾利益和正常的經濟秩序。為此,要求財會人員必須具備高度的政治責任感,牢固樹立財經法制意識,時刻保持清醒的頭腦。
2.6提高技能。這是財會人員職業道德規范的時代要求。會計是一門不斷發展變化、專業性很強的學科,它與經濟發展有密切的聯系。會計工作是一門專業性和技術性很強的工作,從業人員必須“具備一定的會計專業知識和技能”,才能勝任會計工作,才能夠勤勉、謹慎地運用其知識、技能經驗,善于根據客觀環境做出正確的職業判斷,如選擇恰當的會計政策、做出合理的會會計估計等。
2.7參與管理。簡單地講就是間接參加管理活動,為管理者當參謀,為管理活動服務。這就要求會計人員努力鉆研業務,熟悉財經法規和相關關制度,提高業務技能,熟悉服務對名勝的經營活動和業務流程,使參與管理的決策更具針對性和有效性,不能消極被動地記賬、算賬和報賬。
2.8強化服務。是要求會計人員具有文明的服務態度、強烈的服務意識和優良的服務質量。會計人員服務的態度直接關系到會計行業的聲譽和全行業運作的效率,會計人員服務態度好、嚴格執法、服務周到就能提高會計職業的信譽,增強會計職業的生命力,反之,就會影響會計職業的聲譽,甚至直接影響到全行業的生存和發展。
3.會計職業道德規范的基本特征
3.1原則性原則性是會計職業道德規范的典型特征。堅持原則能使財會工作者職業義務感和使命感得以加強,作為會計工作者,如果不具備高尚的職業道德,不堅持按原則辦事,不僅會危害自身,也會損害了國家和人民的利益。
3.2無私性財務工作要求會計人員具有大公無私、公而忘私的思想和行為,以國家、集體的利益重于一切為最高原則。無私性集中體現在財務工作者的道德習慣行為上,廉潔奉公,不貪不沽,一塵不染,保持和發揚艱苦奮斗,勤儉建國的傳統作風。
3.3服務性財務工作貫穿于我國四化建設的各行、各業、各個部門。財務工作既不能獨立于各行、各業、各部門而存在,又不能置于各行各業各部門之上。
3.4時代性不同歷史時期,有不同的道德標準,所以說,財會人員職業道德規范具有很強的時代性。
4.會計職業道德規范的重要作用
會計職業道德規范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法律職業的基本特征范文2
關鍵詞: 法律思維方式 具體模式形態 獨特性 現實意義
所謂法律思維,是指一種特殊的思維,它是職業法律群體根據法律的品性對人的思維進行抽象、概括所形成的一種思維定勢,是受法律意識和操作方法所影響的一種認識社會現象的方法。
法律思維一般來說可以分為兩種:一是根據法律的思維,二是關于法律的思維。前者是實踐思維,即根據法律的既有規定處理案件和法律問題的思維形式;后者則是理論思維,通常為學者們所獨享,主要思考法律文字背后的東西。法律人與其他人一起分享著自己民族的語言和思想方式,只有這樣,法律思維最終才能轉化為大眾思維,其結論才能為公眾所認可。在這個意義上,法律思維與大眾思維并沒有絕對嚴格的界限,它原本就是從人們關于法律的各種思考中發展起來的,所不同的可能僅僅是法律人對法律和法律語言有著更為深入、更為執著的思考。法律是通過法律人的語言向公眾語言的轉化,才成為被稱為“法治”的生活方式的規則。它必須使公眾感受到其內在的公共邏輯,尤其是在法律本身并沒有清晰明確的含義時。
對于從事公安法律職業的人而言,其獨特的思維方式是法律職業技能得以存在的前提。法律人的職業理性思維,表現為他們的意識、觀念或態度的自主性,即思想上的自由,這種理性思維特點是經過專業訓練才能獲得的,所以它不僅十分特別,而且是區別于其他職業的內在的質的規定性。有學者將法律家的思維概括為以下幾種:“通過程序進行思考”;“注重縝密的邏輯,謹慎的對待情感因素”;“只追求程序中的真,不同于科學中的求真”;“判斷結論總是確定的,不同于政治思維的‘權衡’特點”等。也有學者將法律家的思維概括成為“獨立型思維”、“保守型思維”和“崇法型思維”三個方面。
一、法律思維方式具體模式形態的分析
有關思維和思維科學的研究,早在上世紀80年代中期便在我國蓬勃展開。而對于思維問題的重視,則可追溯到古希臘亞里士多德以前的整個西方哲學傳統。以這樣的背景而論,中國法學界目前對“法律思維”問題的關注似乎顯得姍姍來遲。法律思維可從思維方式的視角來理解,它注重的是人們站在法律的立場,思考和認識社會的方式和慣性,更強調法律的固有特性。法律思維方式是按照法律的邏輯來觀察、分析和解決社會問題的思維方式,在現代法制國家中,法律思維方式的根本問題是用法律至上、權利平等、社會自治等核心觀念思考和評判一切涉及法的社會爭議問題。
法律思維方式的具體形態表述如下:
(一)以權利和義務為分析線索
法律思維方式應表示為追問權利和義務的合理性、理由及來源,從而定紛止爭。法學的研究對象是法和法律現象,法學思維始終以權利和義務的分析與探索為核心,這是區別法學研究與非法學研究的根本所在,也是學習和研究法學問題須臾不可離開的指南,是法學研究者與法律工作者同為法律人的共同標志。
(二)合法性優于客觀性
與日常生活的思維方式不同,法律思維方式強調合法性優于客觀性。這表示:
1.面對未查明的客觀事實,也必須作出一個明確的法律結論。
2.已查明的事實,也可以被法律證據規則排斥,而不會引起預期的法律后果。
3.在某些情況下,法律允許以虛擬事實做裁判根據,但不允許以客觀事實來對抗虛擬事實。
(三)普遍性優于特殊性
法律規則必須具有普遍性,因為法律從根本上說體現了普遍的規律性,是一門規范性的法律科學,它強調普遍性的優先地位。
(四)程序優于實體
法律對利益和行為的調整是在程序當中實現的,程序是法律制度的生命形式。因此,現代法治從根本上要求人們通過合法程序來處理具體法律條件。違反程序的行為和主張即使符合實體法規范,也將被否定,不能引起預期的法律后果??傊绦蛘x是制度正義的最關鍵部分,程序優于實體。
(五)形式合理性優于實質合理性
對于社會正義而言,普遍的規則正義或制度正義是最主要的、最根本的,離開了規則、制度正義,就不可能實現最大化社會正義。因此,現代法治理論普遍要求形式合理性優于實質合理性。
(六)理由優于結論
法律思維的任務不僅是獲得處理法律問題的結論,更重要的是提供一個能支持結論的理由。尤其是當一個法律問題有兩個以上理由和結論時,應優先選擇最好的理由得出最終的結論,同時,這種理由必須是公開的、有法律依據的和有法律上說服力的,它應當使法律游戲的參加者和觀眾理解:法律結論是來自于法律邏輯的結果。
(七)人文關懷優于物質工具主義
法律因人而生,為人類的進步文明的社會生活服務,必須堅持以人為中心的人文關懷的培育,而不僅僅是物質工具主義的實利科學,因此,所有的法律都必須符合人性。
總之,法律思維方式是不同于以利與弊為判斷中心的政治思維方式,以成本和效益為分析中心的經濟思維方式,以及以善與惡為評價中心的道德思維方式的。
二、關于法律思維方式獨特性的內在觀察
法律思維方式是法律職業共同體特有的思維樣式。它以內在構成要素的獨特性而區別于其他思維方式。其獨特性表現在法律思維要素、致思趨向、運思方法、思維視野、思維架構等方面。明確法律思維方式諸種構成要素的特征,對于我國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形成和法治社會的推進有著特殊的意義。
(一)法律思維要素的獨特性
法律思維由多種因素組成,其中法律思維主體和法律思維對象是最主要的兩個方面。法律思維方式的獨特性首先就在以下兩個方面反映出來。
1.法律思維主體的專門性、共同性。法律思維是法律職業者(法律家)和法學研究、傳播者(法學家)共有的智慧資源,是伴隨法律專門化而形成的維系共同體的內在精神力量。所謂法律專門化,即出現專門從事法律事務的人員和專門的法律機構,表現為相對獨立的法律機構的運作。由于社會分工的細化和法律職業的專門化,人們之間的專業屏障日益加大。社會已經從大多數人能夠對案件的理解和判斷發展到對職業外的世界茫然和無知,他們中斷了法律的理性認識活動,法律思維成了這個共同體共有的意義世界。
2.法律思維對象的規范性、實證性。法律是法律思維的對象之一,而規范性和實證性是當代法律的基本特征。規范性、實證性的法律發展史亦是法律思維形成的歷史。法律演進的歷程是由非規范性到規范性、由非理性到理性、由非實證性到實證性的過程。昂格爾曾把法律規范化和實證化的歷程概括為三個階段,即習慣法、官僚法或規則性法律、法律秩序或法律制度。他說:“在最廣泛的意義上講,法律僅僅是反復出現的、個人和群體之間相互作用的模式,同時,這些個人和群體或多或少地明確承認這種模式產生了應當得到滿足的相互的行為期待。我稱其為習慣法或相互作用的法律?!彼J為習慣法不具有公共性、實在性和準確性,因此這個階段的法律思維還缺乏確定性的對象因素。隨著國家與社會的分離和社會共同體的解體產生了官僚法,它“由一個具有政府特征的組織所確立和強制的公開規則組成”國家法的準確性與實證性,使得法律成為被思考的問題和以法律作為思考社會問題的尺度越來越具有可能性。法律發展到第三個階段即法律秩序或法律制度階段,它不僅具備公共性和實在性,而且具備普遍性和自治性。法律規范化和實證化的過程的完結,為法律思維提供了對象性的因素。法律思維對象的實證性和規范性,是法律思維方式區別于哲學、藝術等思維方式的標志之一。哲學思維對象是一種應然狀態的真理或本質。
(二)法律思維方法的多重性
思維方法是人們在思維活動中所運用的工具和手段,是思維主體與思維對象相互作用的聯系和中介。關于思維方法的層次有不同的看法,一種觀點是三層次說,即思維方法分為個別的具體科學思維方法、一般科學思維方法、哲學思維方法;另一種觀點是四層次說,即思維方法分為個別的具體科學思維方法、一般科學思維方法、邏輯思維方法和哲學思維方法。無論是三層次說還是四層次說,都是按照思維方法的適用范圍和抽象程度來區分的,亦即它們之間是一般、特殊和個別的關系。如果按照這一標準,法律思維方法就應當屬于具體科學思維方法。但思維方法作為人類精神生產工具,是一個由多層次方法相互作用和聯系所構成的系統,各層次的方法之間不是截然分離而是相互滲透和相互影響的。在法律思維領域不可能形成一種完全不同于其他思維方法,或與其他方法毫無聯系而只適合法律思維的方法。法律思維方法從體系上看,顯示出多重性的特征。演繹、歸納等邏輯的方法,經濟分析、社會心理分析方法等科學方法,辯證邏輯和因果關系等哲學方法在法律思維領域(法學研究領域和法律實踐領域)都被廣泛地應用。
(三)法律思維時間視野的回溯性和空間視野的有限性
法律思維視野包括時間視野和空間視野兩個方面。法律思維視野在時間上的特征表現為回溯性,“遵循向過去看的習慣”。決定法律思維在時間上回溯性的因素主要包括:第一,推動法律思維起動的法律問題的過去性。一個具體的思維活動的發生是由于出現了有待于解決的復雜的涉法問題,這些問題是在過去發生的,要解決它,就必須在法律上“再現”過去發生的問題。第二,思考涉法問題的依據,即法律規則的既定性。法律思維只能從既定的規則或從存在的先例中尋求法律理由,規則和先例都是在過去的時間里形成并適用未來問題的。第三,程序的既定力和自縛性。程序的既定力和自縛性表現為:一方面經過程序而作出的決定被賦予既定力,除非經過法定的高級審級程序才可被修改。尤其是“先例機制迫使決策機關在今后的活動中保持立場的一貫性,碰到同類問題必須按同樣方式解決,造成同樣結果”。另一方面,程序開始之際,事實已經發生,但決定勝負的結局是未定的。這給國家留下了政策考慮的余地,給個人留下了獲得新的過去的機會。隨著程序的展開,人們的操作越來越受到限制。具體的言行一旦成為程序上的過去,雖可以重新解釋,但不能撤回。一切程序參加者都受自己的陳述與判斷的約束。事后的抗辯和反悔一般都無濟于事。法律思維在視野空間上的特征表現為有限性。一方面,法律思維空間視野的有限性是由法律思維的空間維度造成的。一般來說,一個具體的法律思維活動如法律推理活動是在法律規則、法律事實和法律程序所構成的框架內展開的。(1)法律規則的適用是有空間范圍的,即它只能在特定的空間范圍內有效,國內法一般在國家所及的領域內生效,國際法律規則也只在締約國家適用。法律規則空間范圍的有限性必然使得法律思維主體養成在特定的地域空間和特定的理論空間思考的習慣。(2)法律事實是發生在具體時空條件下的客觀事實。要再現、查清這一事實必須以當時的時空為界限,這就限定了思維的空間范圍。(3)法律程序的框架是既定的,法律活動必須在程序所允許的空間維度內進行,例如訴訟法關于與受理的空間范圍的規定是不能違反的。另一方面,法律思維空間視野的有限性也是與法律和政治的密切關聯分不開的。作為一枚硬幣兩面的法律和政治既是不可分割的,又是相互滲透的。不同國家的意識形態、政權性質滲透于法律之中,造成法律的巨大差異性,同時也影響不同國家法學理論界將研究視角集中于本國領域。另外,語言是思維的外殼,每一民族都有自己獨特的語言傳統,法律思維主體往往以本民族的語言來表達思維成果。語言的空間范圍的局限性,即不同空間語言交流的障礙也是造成思維空間有限性的一個原因。
三、法律思維方式在法治背景下的現實意義
法律人是否確實忠于法律?是否能夠忠于法律?如果能夠忠于法律,又是如何通過話語形式,以及思維形式對語言氛圍的營造表達對法律的忠誠的呢?如果他們不能不折不扣地忠于法律,甚至法制本身就是一個神話,那么,他們又是運用什么方法和技術建立了這樣一個神秘的法律帝國的呢?這些就是我們希望解決的問題。我們相信,一個法制社會,一定是一個說理的社會;道理是在一定的語言環境中成為道理的。語境不僅包括不同文化背景的人思維方式的不同,還包括不同職業的人思維形式的差異。法言法語法庭環境,構成了法律人解決各種社會問題,包括把復雜的政治經濟問題轉化為法律問題的基礎。我們追求法治,就是希望建立一個根據法律解決社會問題的話語機制。因此,我們真誠地希望通過努力,為使我們的生活世界建立在一個講道理的話語系統之上作出一份貢獻。在我看來,法律人的思維方法和思維方式恰恰是現代文明社會的有機組成部分。
參考文獻:
[1]葛洪義.法律方法與法律思維(第一輯).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8951.
法律職業的基本特征范文3
職業道德既是指從事一定職業職業的人在職業生活中應當具有的有某種職業特征的道德要求和行為準則。也可以把它理解為個人基于特定職業要求、原則、規范基礎上所形成的對待自己職業的相對穩定的價值觀念和態度。職業道德教育是以職業道德為內容的培育過程,它既要注重對學生進行基本道德知識、社會公德、道德原則內容的傳授,更要注重在實踐的過程中讓學生形成一套正確的職業價值觀念和態度。在教育部《關于加強高職高專人才培養工作的意見》、《國務院關于大力推進職業教育改革和發展的決定》、《國務院關于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教育部《關于全面提高高等職業教育教學質量的若干意見》均強調要加強職業道德教育,可見職業道德教育是非常重要的職業院校學生發展的素質。
二、加強高職學生職業道德教育的緊迫性
由于高職院校職業性、技能型、應用性的特點,使得在高職院校加強職業道德教育尤為重要。加之當前巨大的就業壓力,與高職學生職業道德素質現狀嚴峻,已經為我們的素質教育敲響警鐘。
(一)高職學生職業道德素質明顯欠缺
職業道德素質是高職大學生道德素質的核心內容。在具體的教學過程中,我們發現,高職大學生基本都能認識到職業道德素質對將來他們職業生涯的發展有重要影響,都充分認可職業道德的價值,但于此同時由于自律性不強導致他們職業道德素質明顯欠缺。具體表現在職業道德認知水平較高,但職業道德行為能力較差。在《高職大學生道德素質及能力情況調查問卷》中顯示,89.6%的學生表示,職業道德對于他們今后的職業發展很重要;92%的學生反對執業過程當中的不誠信、不敬業。說明學生還是很欽佩和贊賞職業過程當中高尚的職業道德人格的。但目前的高職學生多為獨生子女,他們個性突出、棱角分明,通常以自我為中心,在具體的職業道德價值選擇上采取雙重標準,例如在《高職大學生素質及能力情況調查問卷》中顯示78.6%的學生面對同事的緊急情景,作為局外人不會施以援手;23%的高職學生與周圍的同事不合作;45%的高職學生只有在領導要求下才與同事進行合作,這導致他們缺乏團結、協作、奉獻的職業道德精神。作為90后的獨生子女,他們沒有遭受過挫折和困難,也因此缺乏吃苦耐勞的精神。在《高職大學生素質及能力情況調查問卷》中顯示35%的高職學生在工作需要時不愿意加班加點完成工作、21%的高職學生只是偶爾會把工作中涉及的方法和資料與同事分享。此外,當代高職大學生不喜束縛,大多向往無拘無束的做事節奏,因此缺乏做人的基本道德準則。在《用人單位對高職大學生的素質及能力要求情況調查問卷》中顯示89%的用人單位認為高職大學生的自控能力較弱這樣的個性特征往往不被用人單位接受和喜歡。
(二)用人單位對學生職業道德的要求明顯提高
目前,職業院校學生面臨激烈的就業競爭,解決好他們的就業不僅是社會問題,更是職業院校的責任。大量調查研究發現,職工的職業道德素質已成為企業文化發展的核心要素,越來越多的企業也把職工的職業道德素質作為衡量員工職業素質高低的核心要素。因此,現代企業把員工職業道德素質作為聘用和辭退員工的首要考核條件。在《用人單位對晉中職業技術學院畢業生素質要求調查問卷》中,就“高職院校學生亟待加強哪方面素質”問題,大約45%的企業選擇了“職業道德”。當前企業真正需要的人才是職業人才,其中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職業技術,二是職業道德。所以職業道德是高職學生從業的資本。但在我們對企業的了解和調查中,發現許多企業反映職業學校畢業生存在的主要問題就是職業道德。例如:職業紀律較差,如遲到早退、違反規程;缺乏責任意識,如工作馬虎、不負責任;勞動不誠實,如以次充好、偷工減料;不肯吃苦耐勞,如“干一行怨一行”而頻繁“跳槽”等,這些都是缺乏良好職業道德的表現。綜合以上兩方面,在人才素質要求不斷提高的形勢下,加強學生的職業道德教育對滿足社會需求和學生自身發展都有重要的意義。
三、從思政實踐教學入手對學生進行職業道德素質培養與實踐
思想政治理論課是對大學生進行思想政治教育的主陣地、主渠道,思政教育中的優良道德品質教育、正確價值觀教育、誠實守信教育等是形成良好職業道德的基礎?;谒颊n與職業道德教育之間的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相互配合的關系,所以教育工作者因努力發揮好思政教學主渠道的作用,在思政實踐教學中加強高職大學生的職業道德教育,改進教學方法,增強教學效果。
(一)在思政課實踐教學中進行道德教育的有效性
職業道德的養成不是簡單地說教,它需要在職業道德的訓練和職業道德實踐的過程中才能得以實現。思政實踐教學的形式使學生有機會在參與實踐的同時進一步感悟、體會了解職業道德的理論知識和它的重要性,只有這樣才能培養良好的職業道德習慣。在日常教學工作中我們發現實踐教學不僅能提高學生的學習的態度,還會使學生在參加實踐的過程中熟悉理論知識。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培養了學生的創新能力與實踐能力。有相當一部分學生表示開展實踐教學能提高他們對思政理論知識的認同感,并樂意參與其中。因此思政課實踐教學能提高思政課對學生職業道德培養的有效性。
(二)在思政實踐教學中對學生進行職業道德教育的方法
1、改革思政實踐教學課程方案,以職業道德教育為主線,以社會主義職業道德要求為平臺,搭建不同專業職業道德教育課程方案。由于職業道德是社會主義公民道德建設重要組成部分和現代企業招聘員工必備的素質,所以在思政實踐教學中應該設計以職業道德教育為主線的課程方案,把職業道德教育放在思政教育的極為重要的地位上。在思政教育中的優良道德品質教育、正確價值觀教育、誠實守信教育等內容是形成良好職業道德的基礎,所以在思政實踐教學中,要搭建以上訴內容核心的社會主義職業道德要求為平臺即愛崗敬業、誠實守信、辦事公道、服務群眾、奉獻社會。社會主義職業道德不僅繼承了傳統職業道德的優秀成分,還體現了社會主義職業的基本特征,因此它是所有高職院校學生因具備的基本職業道德素質。高職院校的主要特征就是職業性,因此要結合不同專業的實際要求,以大學生將來的職業崗位需求為依據搭建不同專業職業道德教育的課程方案。有針對性地引導,提高思政實踐教學的實效性。以晉中職業技術學院為例,會計專業要開展以“不做假賬”為核心的職業道德教育;旅游專業要開展以“服務大眾”為核心的職業道德教育;計算機專業要開展以“創新嚴謹”為核心的職業道德教育;制藥專業要開展以“及時、優質、高效”為核心的職業道德教育;汽車維修專業要開展以“專研業務”為為核心的職業道德教育。只有將不同專業職業道德教育和社會主義職業道德要求相結合才能真正做到“有的放矢”,才能真正培養出了解本職工作、熱愛本職工作、專研本職工作的高素質技能型人才,才能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培養合格的接班人。
2、整合思政實踐教學內容,以專業職業道德要求為實踐教學內容的依據,進行模塊化教學。例如,在《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實踐教學中,以職業道德為內核,把實踐教學內容劃分為若干模塊,對學生進行有針對性的職業道德教育。可以設計與《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內容相銜接的職業道德素質教育實踐模塊。(如下表)這樣不僅可以將實踐內容與課程內容有機融合,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實效性,還可以在思政實踐教學中強化職業道德教育,使學生整個學習過程中開展系統的職業道德教育。
3、以專業實踐為平臺,實現職業道德教育在思政課實踐教學的專業化。高職教育的一大特點就是將專業實踐納入人才培養方案,將專業理論和生產實際相結合,培養高素質技能型人才。專業實踐,是加強職業道德教育,提升大學生職業素養的最有效途徑。職業院校學生職業道德養成只有在職業道德規范理論學習下,在專業環境熏陶和道德實踐中才能得以形成,并最終發揮作用。所以在思政實踐教學中進行職業道德教育要充分利用專業實踐,在專業實踐的過程中讓學生了解職業道德、感悟職業道德、踐行職業道德、提升職業素養。讓學生在真實的職業體驗中,感受職業道德的重要性,體會從業精神的內涵。
4、多舉措并舉,以多種教學手段夯實職業道德教育思政實踐教學的土壤。在思政實踐教學中進行職業道德教育要發揮多種教育手段,運用多樣教學資源,把枯燥的知識趣味化,促使學生更自覺地融入職業角色,踐行職業道德。例如:可以開展職業道德主題教育實踐活動演講比賽;可以聘請在我國現代化建設中涌現的勞動模范或我院優秀畢業生進行以職業道德教育為主題的專題講座;可以組織學生設立以宣傳職業道德、提升職業素質為主要目標的大學生就業社團;可以精心設計學生互助和為校園、社會獻愛心的服務活動;還可以走出校門帶領學生去各行各業了解參觀,讓學生了解各行業不同的職業道德要求。通過這些豐富多彩的實踐活動,錘煉了學生愛崗敬業的思想品質和團結、向上、自強的奮斗精神。
法律職業的基本特征范文4
一、會計職業道德的基本特征
原則性是會計職業道德的典型特征。作為財會工作者,政策觀念一定要強,要勇于堅持原則。政策和事業道德雖然是兩個不同范疇,國家財政政策,財會規章制度反映了國家、集體和廣大生產者、消費者的根本利益。要使這些政策、法規制度得以順利貫徹和實施,必須堅持原則。堅持原則可以使財會工作者職業義務感和使命感得以加強,充分利用對生產、流通、分配、消費的管理權,對各種浪費行為和不正之風進行有效的抵制。作為財會工作者,如果不具備高尚的職業道德,不堅持按原則辦事,不僅害了自己,也損害了國家和人民的利益。財務工作貫穿于各行、各業、各個部門。財務工作既不能獨立于各行、各業、各部門而存在,又不能置于各行、各業、各部門之上。財務工作的性質決定了財會工作者必須樹立服務意識。因此,服務性是財會工作職業道德的顯著特點。特別是在當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環境下,財會人員面對經濟利益的重新分配,如何把握自己,抵制不正之風,樹立服務意識,是十分重要的。
二、會計人員職業道德存在的問題
(一)會計職業人員道德水平低下。
在建立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中,社會不良風氣給會計人員職業道德造成了重要的影響。人們在追求物質利益時,個人主義、利己主義、享樂主義等不良思想逐漸抬頭,私欲不斷膨脹,削弱了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部分會計人員不顧會計行業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道德規范。在個人利益的驅使下,故意偽造、變造、隱匿、毀損會計資料,他們利用職務之便監守自盜,大肆貪污、挪用公款,以身試法。
(二)職業操守不高。
有的會計人員墨守陳規,不求上進,缺乏鉆研業務、精益求精的精神,缺乏職業思想和敬業精神。他們業務知識貧乏或知識老化,專業技術水平低,無法按照新規定開展工作,同時,不學法、不懂法,對會計準則、會計制度知之甚少。既談不上遵紀守法,更不能依法辦事了。
(三)外部環境影響。
在實際工作,經營者對會計工作還不夠重視,沒有把財務工作擺在應有的位置,財務人員在發揮職能作用時還存在不少的實際困難。有的在任用財務人員時,還是以聽話、少管事、會做假賬為標準。為此會計工作無所作為,停留在被動應付、被動做賬報賬,更談不上發揮參謀助手、參與決策、加強管理的職能作用了。此外,會計規范體系的不完善也是導致會計從業人員道德水平下降的重要原因。我們國家對違反會計職業道德的處罰力度不大,使得違反會計法規的成本低廉且能給違法者帶來巨大的利益,一定程度上助長了造假的氣焰。由于會計人員常常受到行政的干預,不能很好的行使會計監督職能,會計監督弱化。
三、會計職業道德建設的基本途徑
(一)加強政治學習,提高對會計職業道德建設重要性的認識。
努力學習政治,提高思想覺悟,這是財務人員做好工作的前提。要教育廣大財會人員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同時還要做好思想品德教育。財會人員不能只埋頭于繁雜的日常事務中,要掌握時代的脈搏,把自己的工作自覺融入改革的大潮,不要迷失方向。作為財會人員,要視國家利益高于一切,嚴格遵守和執行國家制定的財會法規,一絲不茍地按財務制度辦事,認真進行核算和管理,忠實履行財務監督職能,在抵制和糾正當前不正之風中發揮積極作用。
(二)加強職業道德教育,增強財會人員的使命感。
會計人員要使職業生活更有意義、更有價值,首先必須樹立正確的職業道德觀,遵循會計職業道德規范,自覺提高專業品德修養,增強熱愛本職工作的意識,講求對事業的獻身精神,維護會計職業的尊嚴,保持良好的社會形象。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會計改革措施的陸續實施,使會計人員所面對的將不再是單純的數字,而是一個復雜多變的世界。會計人員承擔的工作任務越來越復雜繁重,責任更大,遇到的問題更復雜,需要投入的精力也更多。在新形勢下,會計人員應在工作中堅持遵守會計職業道德。認真貫徹執行《會計法》和國家有關的財經法規,依法辦事,依法理財。
(三)建立監督機制,以法管財。
會計監督。會計監督是會計人員的執法行為。它主要是會計通過審查、報賬、記賬、核算、分析等會計程序,對在經濟活動中發生的經濟業務,依照國家的財經政策和賬務管理規章制度,進行正確的核算和真實的反映。會計人員必須認真、客觀、公正地處理每一筆經濟業務,以高度的責任感對待每一件財務事項。
社會監督。一是由財政、稅務、審計、監察等部門對會計人員遵守職業道德的情況經濟進行檢查、督促。二是由會計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服務機構對會計行為進行查驗、評估。通過監督,即可以提高會計工作的水平和質量,又可以幫助會計人員正確理解和執行國家財經制度。
法律制裁。對于、違法亂紀、知情不舉甚至同流合污等現象,除按規定予以一定的行政處罰外,嚴重的還可追究會計人員和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使人們認識到若不注重職業道德,不用職業道德規范自己的行為,將會受到法律制裁。加強法制教育,培養以法理財的觀念和能力。市場是法制化的經濟,我們會計人員是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執行者,必須依據國家的法規政策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做到以法理財。
(四)建立健全選拔和激勵約束機制,提高會計人員業務素質。
法律職業的基本特征范文5
[關鍵詞]公共管理;職業活動;倫理;道德
工業革命使社會治理活動成為一種職業活動。歷史進入19世紀中期,由于英國政府采納了東印度公司的管理經驗,因而出現了文官制度,使得政府中的公務活動成為正式的職業活動。到了20世紀,政府中的行政管理作為職業活動被世界各國迅速地接受。目前,在全世界范圍內,人們普遍把行政管理當作專門的職業化的社會治理活動加以看待。然而,在社會治理活動職業化的過程中,馬克斯?韋伯的官僚制理論曾經影響行政管理活動主要從屬于科學化、技術化的原則,導致這一職業的倫理規定喪失了生長的空間,行政倫理學的研究也一直處于空白狀態。直到20世紀七八十年代,隨著美國出現“新公共行政運動”這一要求變革社會治理方式的思想運動,行政倫理的研究才引起人們的關注。由此可見,關于社會治理的倫理思考是與人類追尋后工業社會治理方式的進程一道啟動的?,F在,公共管理作為一種新型的社會治理模式已經成為人們普遍關注的對象。其中,值得思考的一個問題是,公共管理者的職業活動應當是怎樣的。在一定程度上,公共管理是建立在倫理關系基礎上的社會治理模式,公共管理者的職業活動比以往任何時候的治理活動都更加依賴倫理的引導和道德的規范。
一公共管理活動的職業體系
公共管理的職業體系是職位和崗位的結構體系。與以往的管理體系一樣,職位和崗位指明了公共管理者在公共管理體系中的具置,規定了公共管理的權力、職能及責任和義務。職位是就公共管理的縱向關系而言,崗位是就公共管理的橫向關系而言。無論是私人部門還是公共部門,都是由職位和崗位構成的職業體系,直接從屬于管理的原則。以往的社會治理體系在行政管理的名義下所形成的職業體系也從屬于管理的原則。但是,作為社會治理體系的公共管理卻發生了根本變化。它在管理的意義上告別了以往治理體系的權力定位或法律定位,不再是僅僅滿足于科學化、技術化原則的職業體系,而是在倫理原則的基礎上科學構造職位和崗位的職業活動體系。正是這一點,決定了同樣由職位、崗位構成的公共管理職業體系不同于以往的行政管理。對于公共管理的職業活動來說,“命令—服從”的行為模式為真正意義上的“分工—協作”的行為模式所取代。
職位和崗位都是職業體系的形式方面。公共管理與行政管理的不同不僅在形式方面,而且在內容方面。對于內容來說,公共管理的職業活動也存在著各種各樣的職業關系。雖然在一般的意義上,這些職業關系可以歸結為權力關系、法律關系和倫理關系三大類。在現實的社會治理過程中,這些關系總會以極其具體的形式存在于公共管理活動之中。公共管理的職業關系越是具體,就越是包含著道德的內容。比如,當職業關系表現為公共管理者與其職務、崗位之間的關系時,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忠于職守、忠實地履行職務以及崗位上的責任和義務;當職業關系表現為公共管理者之間的關系時,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團結協作、相互尊重、和睦共事、互相支持;當職業關系表現為公共管理者與其對象之間的關系時,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平等待人、公正處事、真誠服務,以求得廣泛的合作……這樣一來,公共管理在形式上是分工—協作的體系,在內容上則是道德行為的表現。盡管都是在管理,但傳統的行政管理是失去了實質性內容的管理,而公共管理則把形式與內容統一起來,擁有了倫理本質。
由于公共管理中依然存在著權力關系,所以,權力關系賴以生成的等級系列依然會存在。當然,管理型社會治理方式已經實現了對等級關系的根本性改造,把人與人之間的直接等級關系改造成以組織層級為前提的等級系列,從而使個人之間在人格、權利等實質性方面達致平等。盡管管理型社會治理模式中的以組織層級為前提的等級關系只是形式上的,卻反映了權力關系的本性。在一切存在著權力關系的地方,都會程度不同地存在著等級。只要公共管理還需要權力,它就不能消除這種“等級”。因此,作為個人的公共管理者在公共管理這一合作體系中也會遇到處理上下級關系的問題,并且會成為他進行日常公共管理活動的基本內容。比如,政府中的公共管理主體需要執行上級命令和維護政府利益;政府外的公共管理組織需要處理與政府的關系、服務于社會和維護社會利益。無論是政府中的公共管理主體,還是社會中的公共管理組織,對于公共利益的理解都會出現偏差,特別是如何把握長期利益與短期利益,必定是一個時時都會碰到的難題。公共管理中存在著無法完全解決的利益矛盾甚至沖突。盡管如此,公共管理者卻不能無所作為。事實上,在公共管理的服務定位中所派生出來的一切主動性、積極性,都會外化為公共管理者自主地處理這些矛盾和沖突的實際行動,進而使公共管理者不同于以往各種社會治理模式中的治理者。做到這一點,從根本上說,就是充分發揮公共管理者的角色意識。只要公共管理者能夠對自己的職業表現出充分的自覺,按照自己對其職業特殊性的正確理解去處理上述各種矛盾和沖突,他就會無愧于公共管理這一職業,并且總會達致最佳的從業效果。
在統治型社會治理模式中,對于官吏的要求長期存在著爭論?!肮俦疚弧蔽幕乃悸吩诮K極追求中是要無條件地“忠君事主”;“民本位”文化的思路則反復申述“民貴”“君輕”的主張。管理型社會治理方式以制度的形式消解了所謂“貴”與“輕”的爭論。但這種社會治理方式往往是通過間接的、迂回的途徑來認識和了解公共利益的,往往在公共利益的要求與實現之間存在著“時滯”。特別是那些已經實現了職業化的社會治理者,缺乏積極回應公共利益要求的熱情,往往表現出我們稱為“”的那種對于公共利益的冷漠。所以,在走向后工業社會的歷史轉型的過程中,在人們期求更為進步的社會治理模式的過程中,管理型的社會治理方式需要由更加靈活的、積極的和主動的公共管理取而代之。
對于公共管理來說,新型的社會治理體制和制度是其賴以展開活動的前提和基礎。但是,與管理型社會治理方式不同,治理者的職業并不只是簡單地充作體制和制度的構成因素和實現途徑,而是體制和制度的必要補充。由此看來,統治型社會治理倡導官吏忠“君”愛“民”。在君民之間出現矛盾和沖突的時候,要么要求盲目忠君,要么要求理性地貴“民”輕“君”。這兩種選擇都要求官吏在“君”與“民”之間作出選擇和取舍。在統治型社會治理模式得以發生的歷史背景中,“君”“民”的矛盾和沖突是無法調和的。所以,矛盾之中會出現上面兩種對立的主張,要求官吏在兩者之間擇其一。管理型社會治理模式中的官員和公務人員以體制和制度作為行為選擇的終極標準,被動地接受體制中的程序驅使,對人民、對公共利益表現出極度的冷漠。他們在公共部門中工作,與在工廠中工作一樣,都具有工業社會特有的色彩,屬于形式化了的職業活動。與此不同,公共管理者的職業活動發生在合作精神已經成為一種時尚文化的時代。在這種條件下,社會在整體上不存在不可調和的矛盾和沖突。因為,一切矛盾和沖突主要來源于不同的認識和理解。如果通過交談和討論能夠取得共識、消解矛盾和沖突,那么公共管理者的職業活動就是運用權力促進交談和討論。
二公共管理者的職業角色
人的道德生活來源于人的社會角色。只有了解和確定人在社會中扮演什么樣的角色,才能判定他的行為在何種程度上是道德的。比如,一個公務員做出的某件事可能會被人們認為是不道德的,但是,一個普通公民做出同件事卻不被人們認為是不道德的。對一個人進行道德評判,在很多情況下,是因為我們先行對他的社會角色作出了定位。我們說一個人是不道德的,可能是指他的某一行為與他的社會角色偶爾不一致,也可能是指他的某一行為與他的社會角色經常不一致。在一般情況下,偶爾不一致能夠得到理解和原宥,而經常不一致則會招致他人的批評和鄙視,甚至遭到他所在群體的排斥。
人在社會生活中可能會同時扮演著多重角色。有些角色是與生俱來的,如血親關系中的角色;有些角色是個人成長過程中必須接受的,如做學生等;而更多的角色是個人選擇的結果。職業作為人的最基本的社會角色形式,正是人的選擇的結果。就是說,普通的社會角色是在人的成長過程中自然生成的。一個人在長期的社會生活中,能夠理所當然地形成應有的角色意識,并且準確地扮演自己所承擔的社會角色。職業角色則不同。它需要人們通過自覺的選擇和主動的學習,才能夠獲得準確的定位。
人們選擇職業有著復雜的主觀原因和客觀原因。人們選擇某一職業,可能因為生活的需要,可能來自生存的壓力,可能出于興趣愛好,也可能屬于理想追求……當人們定位職業角色時,會在職業導師的引領下進入職業角色,也可能會在職業活動的實踐中逐漸找到職業感覺。但是,所有從事職業活動的人,都需要借助于自覺的職業選擇和積極的職業學習,才能夠使自己融合到職業中去,成為真正的職業活動者。這個過程,就是從業者在職業序列中準確地找到他所從事的職業位置的過程。職業活動的舞臺是職位和崗位。職位、崗位是人的社會角色的明確化、具體化和固定化,是職業化了的社會角色。同時,明確化、具體化和固定化的社會角色,在每一職位和崗位上都會有著明確的責任和義務。人類社會活動職業化程度的提高,更多地表現在越來越明確、越來越具體地規定職業活動中職位、崗位的責任和義務,即通過組織結構、制度規范和活動程序等等方式,為每一職位和崗位確立起明確的、具體的責任和義務。
在社會治理體系中,無論是公共領域還是私人領域,只要是職業活動和組織行為,都會通過職位和崗位來明確界定人的責任和義務,有效地配置權力。這也是近代社會“理主義”組織行為模式中最為典型的形式,但該行為模式沒有注意到人的職位和崗位直接地構成人的多元社會角色中的一種。就是說,任何一種職業,任何一類專業化社會活動,任何一個組織行為體系,都不僅以整體的形式構造組織化的人的社會角色中的一部分,而且在組織成員個體那里擔負著社會角色,甚至首先在個體那里成為社會角色中的一種。對于人來說,每一個職位、崗位都不僅是特定的組織行為體系中的責任和義務,而且直接地根源于整個社會的責任和義務。
職位和崗位具有二重性,與之相對應的責任和義務也是有同樣的二重性。一方面,責任和義務屬于特定的職業和組織行為體系;另一方面,責任和義務又屬于整個社會。對于每一職位和崗位上的從業者來說,他的職位、崗位及其責任和義務,在職業活動和組織行為體系內會以職務的形式出現,在面向其直接歸屬的行為體系之外時,則以職業的形式出現。特別需要指出的是,職務與職業在從業者這里只是社會角色的二重歸屬。在從業者與他人的聯系中,職務與職業都是直接的。因此,當管理主義組織行為模式成為職務—職業—社會之間的單線聯系模式的時候,責任和義務便被片面化、形式化和缺乏道德的內容。我們在近代以來的社會治理中,時時處處都可以看到社會治理者只對社會治理體系負責而不對社會治理活動的對象及后果負責的情況。比如,就政府而言,下級官員只對上級官員負責,政府所有的官員都只對政府負責。只有政府才對社會負責,政府官員喪失了直接對社會負責的責任和義務的向度。政府對社會負責,卻很少對它的官員負責。因為,政府的官員僅僅是政府的“雇員”,以至于政府的官員在政府中也時常會感到“不平”。公共管理的職業活動就是要改變這種狀況,把單線的責任、義務模式改造成雙線的甚至多線的責任、義務模式。還以政府為例,公共管理的職業活動要求政府官員一方面對政府負責,另一方面直接對社會負責;同樣,政府既對社會負責,也對其官員負責。在這種情況下,政府官員不僅僅是雇員。他們在直接對社會負責的過程中獲得了在政府體系中享有自主性的資格。如果說,管理型社會治理模式中的政府視其官員為雇員的結果就是使他們成為政府行政執行的工具,那么,公共管理條件下的政府則使政府官員成為擁有自主意識的人。這就是兩者的根本區別。若把這種區別變成革新現實社會治理模式的動力,不容置疑的起點則是在理論上把握職位、崗位及其責任和義務的雙重直接關系。
三公共管理者的職業行為
職業活動規定著人的行為。一個人從事的職業和開展的職業活動,決定了他會有某種定型化的、重復的和連續的行為。他的行為總和構成了他的職業活動的基本內容,進而證明著他的職業角色。從表面上看,人的行為與職業的關系是被決定或被規定的關系,即職業決定和規定著人的行為。但是,這種決定與被決定、規定與被規定的關系,僅僅具有行為形式方面的特征。從實質上看,它是反向決定和反向規定的關系,即人的行為決定職業。特別是在充分自由地選擇職業的情況下,人與職業之間的聯系就是人的行為選擇的結果??疾烊说穆殬I角色可以發現,有的人選擇了某一職業后能夠迅速地進入角色,而有的人雖然從事某種職業活動相當長時間,卻始終游離于這個職業角色之外,并不是合格的從業者。這種與職業角色的“和合”與否體現在人的行為中。所以,正是人的行為決定了他是否是合格的從業者。對此,筆者認為是“行為決定職業”。
在職業活動中,人的行為形式可以同一,但人的行為實質卻會各異。對于那些行為規范和評價標準無法量化的職業活動來說,在同樣的職業行為之間會存在著天壤之別。這種情況在社會治理的職業活動中表現得尤為典型。因此,當人們選擇了社會治理這種職業的時候,還只是獲得了形式上的職業規定,實質上的職業規定則涵育于他在社會治理活動中的行為表現。就是說,社會治理者的職業角色主要由他自己的職業行為所決定。人的行為對于人的存在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正是通過人自己的行為選擇了自己的存在形式和存在內容。人愿意做什么樣的人,不只是由自己的愿望決定。只有當自己的愿望轉化為行為,他才能成為自己愿望中的人。相對于做人來說,既然人能夠通過自己的行為選擇做什么樣的人,那么人就更能夠用自己的行為來證明自己能否成為某個職業的合格從業者。
自從有了職業活動,人的職業角色就開始由人的職業行為來決定。然而,在近代以來的整個工業社會中,職業活動的形式方面總是受到制度性的強化,使人的行為更多地表現出被決定的特征。同樣,在與工業社會相適應的管理型社會治理模式中,社會治理職業活動由于治理者自主性的喪失,也使治理者的行為主要顯示出受決定的一面。這種現象并不能否證人的行為對于人的存在、人的社會角色和人的職業角色的決定意義。相反,它證明了人的行為的受動性、被決定性和被規定性是由于歷史造成的,是工業社會的歷史條件限制了人的行為對于人的存在、人的社會角色和人的職業角色的決定性作用。隨著工業社會的結束和后工業社會的到來,人的職業活動在形式方面的規定開始弱化,在實質方面的規定受到強化。人在職業活動中的行為選擇日益顯示出決定性的作用。與后工業社會相適應的公共管理型社會治理模式,突出地反映社會治理職業活動的主體—公共管理者的行為選擇的意義。
公共管理職業的一切實質性的內容,都是由公共管理者的行為直接決定的。如果說選擇公共管理職業的行為決定了從事公共管理活動的形式的話,那么當一個人成為公共管理者的時候,怎樣扮演自己的職業角色,怎樣證明自己是合格的公共管理者,則取決于他的職業行為。公共管理者在職業活動中的某一行為或許多行為,都不能決定其職業角色。決定其職業角色的,只能是貫穿著服務精神和體現著服務原則的、穩定和持續的公共管理職業行為。公共管理者的職業行為是公共管理的服務本質得以實現的途徑。公共管理體系的結構和制度安排無論怎樣貫穿著服務精神和體現著服務原則,都不是服務的現實。只有通過公共管理者的具體行為,服務精神和服務原則才能夠轉化為現實。對于公共管理者來說,他的職業活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法律的規范,他的崗位服務和任職工作在很大程度上由權力結構決定。當然,一些特殊崗位和特定職務也會由法律作出規定,但對于公共管理體系而言,卻不是基本現象。職業和崗位、職務方面的法律規定與權力規定,在公共管理者的行為中將以綜合統一的形式出現。這一點也是公共管理行為區別于以往社會治理行為的基本特征。
在統治型社會治理模式中,社會治理行為主要體現著權力意志;在管理型社會治理模式中,理想的社會治理行為應當主要反映出法律精神。公共管理行為既不是權力意志的作用,也不是法律精神的顯現。公共管理者把他在職業和崗位、職務上的權力規定和法律規定統一起來,作為公共管理的服務精神和服務原則的支持力量灌注到自己的行為中去。所以,在公共管理的具體實踐中,權力和法律都是公共管理行為的前提和依據。權力和法律所支持的和試圖達到的是實現服務的精神和服務的原則。這樣一來,我們在公共管理者的行為中所看到的,就是以服務精神和服務原則為旨歸的、權力和法律的綜合統一。它在根本上結束了“權力歸結為法律”或“法律受權力統馭”的爭論。
盡管公共管理者在其職業行為中用服務精神和服務原則統一了權力和法律,但權力和法律在他的職業行為中畢竟是一種客觀力量。無論行使權力和執行法律或受權力支配和法律制約,這種客觀力量都會對他構成壓力,使他的行為選擇受到約束。公共管理者怎樣才能超越這種被動的、不自由、不自主的狀況呢?應當說,在一切存在著權力和法律的地方,社會治理者都會遇到這種被動的、不自由、不自主的狀況。對此,以往的社會治理者往往不得不加以接受。公共管理者采取的則是積極應對的態度。他們把公共管理這一新型的社會治理模式所擁有的、作為制度力量和體系力量的服務精神和服務原則轉化為個人的道德力量。這樣一來,公共管理行為便不再是傳統意義上的職業行為,而是發生在公共管理職業活動中的道德行為。就是說,當公共管理體系的服務精神和服務原則僅屬于制度和體系的時候,還只是相對于公共管理者的“客觀精神”,公共管理者在職業活動中必須秉承和尊奉。一旦這種服務精神轉化為公共管理者的道德信念和道德標準,公共管理者也就獲得了自由和自主。這時,公共管理者的行為不再是受著某種外部力量驅使的行為,而是由他自己的意愿主使的行為。在人的一切行為中,只有道德行為是最自由、最自主的行為,職業行為亦然。
法律職業的基本特征范文6
人的道德生活來源于人的社會角色。只有了解和確定人在社會中扮演什么樣的角色,才能判定他的行為在何種程度上是道德的。比如,一個公務員做出的某件事可能會被人們認為是不道德的,但是,一個普通公民做出同件事卻不被人們認為是不道德的。對一個人進行道德評判,在很多情況下,是因為我們先行對他的社會角色作出了定位。我們說一個人是不道德的,可能是指他的某一行為與他的社會角色偶爾不一致,也可能是指他的某一行為與他的社會角色經常不一致。在一般情況下,偶爾不一致能夠得到理解和原宥,而經常不一致則會招致他人的批評和鄙視,甚至遭到他所在群體的排斥。
人在社會生活中可能會同時扮演著多重角色。有些角色是與生俱來的,如血親關系中的角色;有些角色是個人成長過程中必須接受的,如做學生等;而更多的角色是個人選擇的結果。職業作為人的最基本的社會角色形式,正是人的選擇的結果。就是說,普通的社會角色是在人的成長過程中自然生成的。一個人在長期的社會生活中,能夠理所當然地形成應有的角色意識,并且準確地扮演自己所承擔的社會角色。職業角色則不同。它需要人們通過自覺的選擇和主動的學習,才能夠獲得準確的定位。
人們選擇職業有著復雜的主觀原因和客觀原因。人們選擇某一職業,可能因為生活的需要,可能來自生存的壓力,可能出于興趣愛好,也可能屬于理想追求……當人們定位職業角色時,會在職業導師的引領下進入職業角色,也可能會在職業活動的實踐中逐漸找到職業感覺。但是,所有從事職業活動的人,都需要借助于自覺的職業選擇和積極的職業學習,才能夠使自己融合到職業中去,成為真正的職業活動者。這個過程,就是從業者在職業序列中準確地找到他所從事的職業位置的過程。職業活動的舞臺是職位和崗位。職位、崗位是人的社會角色的明確化、具體化和固定化,是職業化了的社會角色。同時,明確化、具體化和固定化的社會角色,在每一職位和崗位上都會有著明確的責任和義務。人類社會活動職業化程度的提高,更多地表現在越來越明確、越來越具體地規定職業活動中職位、崗位的責任和義務,即通過組織結構、制度規范和活動程序等等方式,為每一職位和崗位確立起明確的、具體的責任和義務。
在社會治理體系中,無論是公共領域還是私人領域,只要是職業活動和組織行為,都會通過職位和崗位來明確界定人的責任和義務,有效地配置權力。這也是近代社會“理主義”組織行為模式中最為典型的形式,但該行為模式沒有注意到人的職位和崗位直接地構成人的多元社會角色中的一種。就是說,任何一種職業,任何一類專業化社會活動,任何一個組織行為體系,都不僅以整體的形式構造組織化的人的社會角色中的一部分,而且在組織成員個體那里擔負著社會角色,甚至首先在個體那里成為社會角色中的一種。對于人來說,每一個職位、崗位都不僅是特定的組織行為體系中的責任和義務,而且直接地根源于整個社會的責任和義務。
職位和崗位具有二重性,與之相對應的責任和義務也是有同樣的二重性。一方面,責任和義務屬于特定的職業和組織行為體系;另一方面,責任和義務又屬于整個社會。對于每一職位和崗位上的從業者來說,他的職位、崗位及其責任和義務,在職業活動和組織行為體系內會以職務的形式出現,在面向其直接歸屬的行為體系之外時,則以職業的形式出現。特別需要指出的是,職務與職業在從業者這里只是社會角色的二重歸屬。在從業者與他人的聯系中,職務與職業都是直接的。因此,當管理主義組織行為模式成為職務—職業—社會之間的單線聯系模式的時候,責任和義務便被片面化、形式化和缺乏道德的內容。我們在近代以來的社會治理中,時時處處都可以看到社會治理者只對社會治理體系負責而不對社會治理活動的對象及后果負責的情況。比如,就政府而言,下級官員只對上級官員負責,政府所有的官員都只對政府負責。只有政府才對社會負責,政府官員喪失了直接對社會負責的責任和義務的向度。政府對社會負責,卻很少對它的官員負責。因為,政府的官員僅僅是政府的“雇員”,以至于政府的官員在政府中也時常會感到“不平”。公共管理的職業活動就是要改變這種狀況,把單線的責任、義務模式改造成雙線的甚至多線的責任、義務模式。還以政府為例,公共管理的職業活動要求政府官員一方面對政府負責,另一方面直接對社會負責;同樣,政府既對社會負責,也對其官員負責。在這種情況下,政府官員不僅僅是雇員。他們在直接對社會負責的過程中獲得了在政府體系中享有自主性的資格。如果說,管理型社會治理模式中的政府視其官員為雇員的結果就是使他們成為政府行政執行的工具,那么,公共管理條件下的政府則使政府官員成為擁有自主意識的人。這就是兩者的根本區別。若把這種區別變成革新現實社會治理模式的動力,不容置疑的起點則是在理論上把握職位、崗位及其責任和義務的雙重直接關系。
二公共管理活動的職業體系
公共管理的職業體系是職位和崗位的結構體系。與以往的管理體系一樣,職位和崗位指明了公共管理者在公共管理體系中的具置,規定了公共管理的權力、職能及責任和義務。職位是就公共管理的縱向關系而言,崗位是就公共管理的橫向關系而言。無論是私人部門還是公共部門,都是由職位和崗位構成的職業體系,直接從屬于管理的原則。以往的社會治理體系在行政管理的名義下所形成的職業體系也從屬于管理的原則。但是,作為社會治理體系的公共管理卻發生了根本變化。它在管理的意義上告別了以往治理體系的權力定位或法律定位,不再是僅僅滿足于科學化、技術化原則的職業體系,而是在倫理原則的基礎上科學構造職位和崗位的職業活動體系。正是這一點,決定了同樣由職位、崗位構成的公共管理職業體系不同于以往的行政管理。對于公共管理的職業活動來說,“命令—服從”的行為模式為真正意義上的“分工—協作”的行為模式所取代。
職位和崗位都是職業體系的形式方面。公共管理與行政管理的不同不僅在形式方面,而且在內容方面。對于內容來說,公共管理的職業活動也存在著各種各樣的職業關系。雖然在一般的意義上,這些職業關系可以歸結為權力關系、法律關系和倫理關系三大類。在現實的社會治理過程中,這些關系總會以極其具體的形式存在于公共管理活動之中。公共管理的職業關系越是具體,就越是包含著道德的內容。比如,當職業關系表現為公共管理者與其職務、崗位之間的關系時,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忠于職守、忠實地履行職務以及崗位上的責任和義務;當職業關系表現為公共管理者之間的關系時,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團結協作、相互尊重、和睦共事、互相支持;當職業關系表現為公共管理者與其對象之間的關系時,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平等待人、公正處事、真誠服務,以求得廣泛的合作……這樣一來,公共管理在形式上是分工—協作的體系,在內容上則是道德行為的表現。盡管都是在管理,但傳統的行政管理是失去了實質性內容的管理,而公共管理則把形式與內容統一起來,擁有了倫理本質。
由于公共管理中依然存在著權力關系,所以,權力關系賴以生成的等級系列依然會存在。當然,管理型社會治理方式已經實現了對等級關系的根本性改造,把人與人之間的直接等級關系改造成以組織層級為前提的等級系列,從而使個人之間在人格、權利等實質性方面達致平等。盡管管理型社會治理模式中的以組織層級為前提的等級關系只是形式上的,卻反映了權力關系的本性。在一切存在著權力關系的地方,都會程度不同地存在著等級。只要公共管理還需要權力,它就不能消除這種“等級”。因此,作為個人的公共管理者在公共管理這一合作體系中也會遇到處理上下級關系的問題,并且會成為他進行日常公共管理活動的基本內容。比如,政府中的公共管理主體需要執行上級命令和維護政府利益;政府外的公共管理組織需要處理與政府的關系、服務于社會和維護社會利益。無論是政府中的公共管理主體,還是社會中的公共管理組織,對于公共利益的理解都會出現偏差,特別是如何把握長期利益與短期利益,必定是一個時時都會碰到的難題。公共管理中存在著無法完全解決的利益矛盾甚至沖突。盡管如此,公共管理者卻不能無所作為。事實上,在公共管理的服務定位中所派生出來的一切主動性、積極性,都會外化為公共管理者自主地處理這些矛盾和沖突的實際行動,進而使公共管理者不同于以往各種社會治理模式中的治理者。做到這一點,從根本上說,就是充分發揮公共管理者的角色意識。只要公共管理者能夠對自己的職業表現出充分的自覺,按照自己對其職業特殊性的正確理解去處理上述各種矛盾和沖突,他就會無愧于公共管理這一職業,并且總會達致最佳的從業效果。
在統治型社會治理模式中,對于官吏的要求長期存在著爭論?!肮俦疚弧蔽幕乃悸吩诮K極追求中是要無條件地“忠君事主”;“民本位”文化的思路則反復申述“民貴”“君輕”的主張。管理型社會治理方式以制度的形式消解了所謂“貴”與“輕”的爭論。但這種社會治理方式往往是通過間接的、迂回的途徑來認識和了解公共利益的,往往在公共利益的要求與實現之間存在著“時滯”。特別是那些已經實現了職業化的社會治理者,缺乏積極回應公共利益要求的熱情,往往表現出我們稱為“”的那種對于公共利益的冷漠。所以,在走向后工業社會的歷史轉型的過程中,在人們期求更為進步的社會治理模式的過程中,管理型的社會治理方式需要由更加靈活的、積極的和主動的公共管理取而代之。
對于公共管理來說,新型的社會治理體制和制度是其賴以展開活動的前提和基礎。但是,與管理型社會治理方式不同,治理者的職業并不只是簡單地充作體制和制度的構成因素和實現途徑,而是體制和制度的必要補充。由此看來,統治型社會治理倡導官吏忠“君”愛“民”。在君民之間出現矛盾和沖突的時候,要么要求盲目忠君,要么要求理性地貴“民”輕“君”。這兩種選擇都要求官吏在“君”與“民”之間作出選擇和取舍。在統治型社會治理模式得以發生的歷史背景中,“君”“民”的矛盾和沖突是無法調和的。所以,矛盾之中會出現上面兩種對立的主張,要求官吏在兩者之間擇其一。管理型社會治理模式中的官員和公務人員以體制和制度作為行為選擇的終極標準,被動地接受體制中的程序驅使,對人民、對公共利益表現出極度的冷漠。他們在公共部門中工作,與在工廠中工作一樣,都具有工業社會特有的色彩,屬于形式化了的職業活動。與此不同,公共管理者的職業活動發生在合作精神已經成為一種時尚文化的時代。在這種條件下,社會在整體上不存在不可調和的矛盾和沖突。因為,一切矛盾和沖突主要來源于不同的認識和理解。如果通過交談和討論能夠取得共識、消解矛盾和沖突,那么公共管理者的職業活動就是運用權力促進交談和討論。
三公共管理者的職業行為
職業活動規定著人的行為。一個人從事的職業和開展的職業活動,決定了他會有某種定型化的、重復的和連續的行為。他的行為總和構成了他的職業活動的基本內容,進而證明著他的職業角色。從表面上看,人的行為與職業的關系是被決定或被規定的關系,即職業決定和規定著人的行為。但是,這種決定與被決定、規定與被規定的關系,僅僅具有行為形式方面的特征。從實質上看,它是反向決定和反向規定的關系,即人的行為決定職業。特別是在充分自由地選擇職業的情況下,人與職業之間的聯系就是人的行為選擇的結果??疾烊说穆殬I角色可以發現,有的人選擇了某一職業后能夠迅速地進入角色,而有的人雖然從事某種職業活動相當長時間,卻始終游離于這個職業角色之外,并不是合格的從業者。這種與職業角色的“和合”與否體現在人的行為中。所以,正是人的行為決定了他是否是合格的從業者。對此,筆者認為是“行為決定職業”。
在職業活動中,人的行為形式可以同一,但人的行為實質卻會各異。對于那些行為規范和評價標準無法量化的職業活動來說,在同樣的職業行為之間會存在著天壤之別。這種情況在社會治理的職業活動中表現得尤為典型。因此,當人們選擇了社會治理這種職業的時候,還只是獲得了形式上的職業規定,實質上的職業規定則涵育于他在社會治理活動中的行為表現。就是說,社會治理者的職業角色主要由他自己的職業行為所決定。人的行為對于人的存在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正是通過人自己的行為選擇了自己的存在形式和存在內容。人愿意做什么樣的人,不只是由自己的愿望決定。只有當自己的愿望轉化為行為,他才能成為自己愿望中的人。相對于做人來說,既然人能夠通過自己的行為選擇做什么樣的人,那么人就更能夠用自己的行為來證明自己能否成為某個職業的合格從業者。
自從有了職業活動,人的職業角色就開始由人的職業行為來決定。然而,在近代以來的整個工業社會中,職業活動的形式方面總是受到制度性的強化,使人的行為更多地表現出被決定的特征。同樣,在與工業社會相適應的管理型社會治理模式中,社會治理職業活動由于治理者自主性的喪失,也使治理者的行為主要顯示出受決定的一面。這種現象并不能否證人的行為對于人的存在、人的社會角色和人的職業角色的決定意義。相反,它證明了人的行為的受動性、被決定性和被規定性是由于歷史造成的,是工業社會的歷史條件限制了人的行為對于人的存在、人的社會角色和人的職業角色的決定性作用。隨著工業社會的結束和后工業社會的到來,人的職業活動在形式方面的規定開始弱化,在實質方面的規定受到強化。人在職業活動中的行為選擇日益顯示出決定性的作用。與后工業社會相適應的公共管理型社會治理模式,突出地反映社會治理職業活動的主體—公共管理者的行為選擇的意義。
公共管理職業的一切實質性的內容,都是由公共管理者的行為直接決定的。如果說選擇公共管理職業的行為決定了從事公共管理活動的形式的話,那么當一個人成為公共管理者的時候,怎樣扮演自己的職業角色,怎樣證明自己是合格的公共管理者,則取決于他的職業行為。公共管理者在職業活動中的某一行為或許多行為,都不能決定其職業角色。決定其職業角色的,只能是貫穿著服務精神和體現著服務原則的、穩定和持續的公共管理職業行為。公共管理者的職業行為是公共管理的服務本質得以實現的途徑。公共管理體系的結構和制度安排無論怎樣貫穿著服務精神和體現著服務原則,都不是服務的現實。只有通過公共管理者的具體行為,服務精神和服務原則才能夠轉化為現實。對于公共管理者來說,他的職業活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法律的規范,他的崗位服務和任職工作在很大程度上由權力結構決定。當然,一些特殊崗位和特定職務也會由法律作出規定,但對于公共管理體系而言,卻不是基本現象。職業和崗位、職務方面的法律規定與權力規定,在公共管理者的行為中將以綜合統一的形式出現。這一點也是公共管理行為區別于以往社會治理行為的基本特征。
在統治型社會治理模式中,社會治理行為主要體現著權力意志;在管理型社會治理模式中,理想的社會治理行為應當主要反映出法律精神。公共管理行為既不是權力意志的作用,也不是法律精神的顯現。公共管理者把他在職業和崗位、職務上的權力規定和法律規定統一起來,作為公共管理的服務精神和服務原則的支持力量灌注到自己的行為中去。所以,在公共管理的具體實踐中,權力和法律都是公共管理行為的前提和依據。權力和法律所支持的和試圖達到的是實現服務的精神和服務的原則。這樣一來,我們在公共管理者的行為中所看到的,就是以服務精神和服務原則為旨歸的、權力和法律的綜合統一。它在根本上結束了“權力歸結為法律”或“法律受權力統馭”的爭論。
盡管公共管理者在其職業行為中用服務精神和服務原則統一了權力和法律,但權力和法律在他的職業行為中畢竟是一種客觀力量。無論行使權力和執行法律或受權力支配和法律制約,這種客觀力量都會對他構成壓力,使他的行為選擇受到約束。公共管理者怎樣才能超越這種被動的、不自由、不自主的狀況呢?應當說,在一切存在著權力和法律的地方,社會治理者都會遇到這種被動的、不自由、不自主的狀況。對此,以往的社會治理者往往不得不加以接受。公共管理者采取的則是積極應對的態度。他們把公共管理這一新型的社會治理模式所擁有的、作為制度力量和體系力量的服務精神和服務原則轉化為個人的道德力量。這樣一來,公共管理行為便不再是傳統意義上的職業行為,而是發生在公共管理職業活動中的道德行為。就是說,當公共管理體系的服務精神和服務原則僅屬于制度和體系的時候,還只是相對于公共管理者的“客觀精神”,公共管理者在職業活動中必須秉承和尊奉。一旦這種服務精神轉化為公共管理者的道德信念和道德標準,公共管理者也就獲得了自由和自主。這時,公共管理者的行為不再是受著某種外部力量驅使的行為,而是由他自己的意愿主使的行為。在人的一切行為中,只有道德行為是最自由、最自主的行為,職業行為亦然。
在人類發展史上,并不是任何一個歷史時期都會出現自由自主的行為,職業行為尤其如此。在以往世代的職業活動中,基本上不存在什么自由自主的行為。在社會生活領域,雖然人們有著強烈的追求自由自主行為的愿望和熱情,能夠真正實現的并不多見。所以,“圣人”才會受到神化,“馭風而行”的自由境界才會那樣令人神往??偟恼f來,人類社會的進步更多地表現在人的自由自主的行為上面。在社會生活領域,宗教活動和審美追求,有時甚至能夠使自由自主的行為變成現實。在工業社會充分發展的時代,在私人領域甚至管理活動中,都有對自由自主行為的追求。到了工業社會的后期階段,這種追求已經形成了文化氛圍,但還不是公共領域特別是社會治理活動可以追求的目標。所以,管理型社會治理者的行為完全是權力和法律驅使下的行為,既不自由,也不自主。然而,公共管理改變了這種狀況。由于服務精神和服務原則能夠轉化為公共管理者的道德信念和道德標準,因而公共管理活動能夠超越權力和法律,公共管理者能夠獲得自由和自主。
綜上所述,公共管理這種新型的社會治理活動是行政管理職業化的延續,并且是建立在倫理關系基礎上的社會治理活動。它既不同于農業社會那種完全依賴于權力作用的社會治理,也不同于近代社會那種權力與法律共同作用下的社會治理,而是用道德來統攝權力和法律、再運用權力和法律來實現它的倫理本質的社會治理。對于公共管理這種職業活動,我們需要從倫理的角度深刻認識和自覺建構。正如啟蒙思想家對“法的精神”的呼喚為整個近代社會提供了制度設計的基石,我們對“倫理精神”的思考將發現通向未來社會的陽光大道。
[摘要]公共管理是人類社會治理史中新近出現的一種社會治理模式。從事公共管理活動的公共管理者,是這一社會治理活動的職業承載者。如果說工業社會的社會治理活動更多地遵從科學化、技術化的原則,那么作為后工業社會治理活動的公共管理,則奉行倫理的規定。因此,有必要分析公共管理活動的職業體系、公共管理者的職業角色和公共管理者的職業行為,探討公共管理職業活動的倫理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