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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事件法律法規范文1
論文關鍵詞:應急管理 現狀問題 對策建議
論文摘要:近年來,由于我國自然災害,流行疾病等公共性突發事件頻頻發生,人民生命財產受到不同程度的威脅,也因此對我國政府的應急管理體制帶來了巨大的挑戰。當前我國應急管理體制的主要問題表現在:中央與地方以及各個部門的協調不順、職責不清問題;危機意識淡薄和預警機制薄弱,信息的準確性、公開性不夠;社會自我組織、自我救助能力弱;法律法規的不健全等等,這些問題在近幾年充分的暴露出來,因此,我國要進一步加強應急管理體制的建設。
從建國以來,我國的應急管理范圍逐漸擴大為從以自然災害為主逐漸擴大到包括自然災害、事故災害、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這四個方面。近年來,由于我國自然災害,流行疾病等公共性突發事件頻頻發生,人民生命財產受到不同程度的威脅,也因此對我國政府的應急管理體制帶來了巨大的挑戰。所謂的應急管理體制就是指政府及其他公共機構在突發事件的事前預防、事發應對、事中處置和善后管理過程中,通過建立必要的應對機制,采取一系列必要措施,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社會和諧健康發展的有關活動。因此在我國建立健全合理的應急管理體系顯得尤為的重要,雖然健全的應急管理體系雖不能杜絕突發性公共事件的發生,但可以起到預防作用,同時降低政府的損失和人民的傷亡,并且提高政府執政部門的威信度。
一、我國應急管理體制的現狀
隨著我國近年來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工業化和城市化的進程加快,同時由于我國粗放性經濟的發展帶來了諸多問題,比如生態環境日益脆弱,突發事件爆發頻繁, 自然和人為災害正在嚴重的威脅人們生活。經過2003年的“非典”、2005年的“禽流感”到2008年的“冰雪災害”和“汶川大地震”, 我國已相繼頒布了有關應急管理的法律35件,行政法規36件,部門規章55件,尤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頒布和實施,標志著我國應急管理法律體系趨于完備。在近年來發生了眾多緊急重大突發事件之后,國務院承擔了直接處置突發公共事件職責的部門,并均建有相應的應急指揮機構、信息通訊系統、防災設施裝備、應急救援隊伍,以及監測預報體系、組織指揮體系和救援救助體系。雖然我國政府在近年頻繁的突發事件的處理中的實踐中積累一些經驗,但是我國政府在建立應急管理體制上還存在著一些問題,因而進行應急管理體系的改革是十分有必要的。
二、我國應急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當前我國應急管理體制的主要問題表現在:中央與地方以及各個部門的協調不順、職責不清問題;危機意識淡薄和預警機制薄弱,信息的準確性、公開性不夠;社會自我組織、自我救助能力弱;法律法規的不健全等等,這些問題在近幾年充分的暴露出來,因此,進行應急管理體制改革勢在必行。
1、議事協調機構職權不清。議事協調機構同辦事機構職責重疊,關系不順的問題在處理危機的時候都會發生。首先是議事協調應急管理職權劃分不夠清晰、職責分擔不夠明確,造成在實際操作中常常出現協調困難、管理脫節等問題。在危機發生期間,議事協調機構的協調能力是不錯的,但是議事協調機構不是常設機構,它只是在危機發生的時候才被啟動,無法有效組織各部門開展危機前的一些基礎工作。二是同級協調的權威性不足。由一個部門出面協調同級別的其他部門還是有很大難度,尤其是同級部門協調政府的強勢部門還存在著一定的難度,并且現有的應急機構主要是針對某一領域的突發事件而設立的,機構與機構之間存在著溝通不足,難以在預警信息后形成統一應對能力。
2、公民危機意識淡薄。第一,社會公民的危機意識淡薄。由于我國整個社會公民的危機意識淡薄,在汶川地震前,即使勘測過地震云的出現,大眾也不知道災害來臨的時候應該怎樣去自救、逃生,因此導致并未于災前建立起應對機制,悲劇發生后才真正領悟到突發性公共事件應急體制中最重要的是在事發前的做好預防和控制,而不是在事發后才采取補救措施。因此政府應當建立起完善的預警機構,避免在突發性公共事件發生時造成巨大的損失,并且群眾也應樹立一定防御意識。第二,溝通與共享信息不足。我國目前客觀存在著缺乏信息資源共享的情況,并且信息之間也缺乏互通互聯的情況,這些都影響著應急信息報告的標準、程序、時限的準確性,有時還出現各信息系統之間相互分割的情況,這都是造成信息分析平臺建設薄弱的原因。 轉貼于
3、法律法規的不健全。盡管我國已經出臺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但從性質上看,這些法律法規都是單行法。我國應對突發事件的法制建設還不夠完善,《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的宣傳貫徹遠未到位,具體操作性配套法規標準也有待完善,因為它在制定時就不是一部針對極端性突發事件的法律。在汶川大地震中,應急組織是臨時構建的,這就造成了政策執行過程是一個行政命令式的執行過程,在危機狀態下,由于憲法上對政府的緊急管理權沒有明確的授權,勢必造成在執行政策上就具有的滯后性,同時對于突發性公共事件中出現的各種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等現象,都沒有明確的量刑裁定。因此,只有完善法律法規,突發性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體制才能真正發揮作用。
總之,面對突然爆發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突發事件的時候,不僅要協調好議事機構,樹立全民的危機意識,還要逐步健全法律法規,并且還要考慮到這些突發事件還帶有地域性特征,在處理的方式方法上也必然要與該事件的特點相結合,否則在處理時就必然出現消極的結果。
三、完善我國應急管理體制的對策意見
為了進一步提高我國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能力,并有效地改進和完善我國應急管理體制的建設,同時實現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最大限度地減小各類突發事件和危機事件帶來的沖擊和損失的目標,以及切實的維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和安全,特提出了以下完善應急管理體制的對策建議:
1、逐步完善和加強應急管理機構的建設。隨著我國政府轉變職能的深化,應急管理的重要性也日益增強,因此充分發揮各級應急指揮機構的作用,就顯得十分迫切了。具體如下:加強和鞏固議事協調機構在危機中的統一指揮能力,以解決議事協調機構在事前協調能力不足的問題,應急辦尤其應該致力于發揮自己在危機預防和善后處理中的權威性。同時政府應建立統一高效的信息平臺,利用現有信息資源,實現信息共享。
2、完善應急預案的宣傳和編制工作。其一,加快推進應急預案的編制工作,擴大應急預案的范圍,增強預案的實用性,落實各級各類預案的實際操作。其二,做好應急管理的宣傳工作。對公眾進行危機管理教育,強化應急知識的宣傳,進行應對突發事件的培訓實踐,持續開展危機意識的教育和普及工作,特別是預防、避險、自救、互救等一些避險常識。其三,廣泛宣傳相關法律法規,并在堅持在黨的領導,建立危機處理責任追究制度,完善社會動員體制,全面樹立政府威信和發揮政府與社會各方的聯動機制的積極作用。
3、加快法制機制建設。首先,我國政府應該積極完善的應急法案的出臺,統一應急法制框架體系。其次,加強應急管理保障體系建設,適當增加中央救災補助項目,進一步提高有關補助標準。建立健全應急資金的保障長效機制,本著綜合化,系統化、規范化的要求,加大防災抗災救災資金投入力度。
綜上所述,我國公共危機應急管理體系發展到今天,在實踐的考驗中得到了一次次的磨煉并在磨練中慢慢成熟。在此時,我國政府是否能有效的應對突發事件,是檢驗我黨執政能力的關鍵時期,這也是我國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因此,提高我國對各種突發事件的應對能力,在以后的很長時間我們還有很多工作要做,但在此時最關鍵的是進一步加強我國的應急管理水平,真正形成一套完善合理的應急管理法律法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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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事件法律法規范文2
金融突發事件應急機制,是指針對金融突發事件而建立的一套防范、預警和處置的金融 體系。它應由預警系統、防范系統和處置系統三部分構成。
王國剛、易憲容認為,所謂金融突發事件,是指具有影響某一局部地區,在中國可以“ 市”為界定單位,經濟社會秩序穩定或影響全國經濟社會秩序的突發性金融事件。因此,一 般的金融犯罪、金融市場波動和金融系統調整不屬于金融突發事件范疇。
他們指出,金融突發事件的可能類型包括:
1、銀行擠兌。即在1日或幾日內突然有大量存款人到商業銀行提款并引致影響到經濟生 活秩序的不穩。
2、股市爆跌。由此引致一些投資者采取極端行為,甚至打砸等暴力行為,影響了當地的 經濟社會秩序穩定。
3、技術故障。如金融機構中的計算機系統出故障引致相關人員的利益嚴重受損,一些 人對處理方案不滿意而采取極端行為。
4、金融機構倒閉。一些金融機構,尤其是商業銀行,因經營不善或其它原因而倒閉, 可能引發地區性金融突發事件,如海南發展銀行事件。
5、境外金融沖擊。例如,在準許境外短期資金進入中國金融市場的條件下,一旦這些 資金在短期內巨額外流或巨額進入都將對中國境內的金融市場形成強力沖擊,由此,將嚴重 影響境內投資者或存款人、借款人的利益,從而,影響到經濟社會秩序的穩定。
6、金融危機。在中國金融市場日益國際化的條件下,國際金融市場的危機可能直接影 響到中國金融市場的運行狀況,引發中國金融的波動或危機,另一方面,中國實體經濟部門 或金融部門的風險在不斷累積的條件下也可能引發金融危機。
7、其它突發性事件引致的金融突發事件,如美國的“9?11”事件、上市公司財務造假 事件等。
建立金融突發事件的應急機制,應從4方面著手:
一是在總結國內外有關經驗的基礎上,著力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并嚴格執法。其中包括, 建立金融應急的法律或法規,建立金融應急的執法組織,明確金融應急的具體措施等。
二是建立金融突發事件的防范機制,以預先防止突發事件的發生。其中包括,建立針對 金融突發事件的研究機制,建立各金融部門的信息溝通制度和技術系統,建立有關防范性金 融機構,如存款保險機構等,建立防范風險的市場機制,如上市公司的退市機制、金融機構的 救助機制等。
三是建立金融突發事件的預警機制。其中包括,金融突發事件的預警指標、監控組織、 報告程序、處置制度、具體措施和信息管理等。
四是建立金融突發事件的處置機制,以免小事件釀成大事件。其中包括,針對金融突發 事件的指揮中心、決策程序、組織系統、信息報告程序、保密制度和信息公開制度、資金調 動、技術控制、金融機構接管直至實行金融管制等。
處置金融突發事件,應該結合我國國情和金融業的特點,應實行“統一指揮、組織落實 、明確責任、信息共享、措施得力、執法嚴格”的原則。
建立金融突發事件的應急機制,目的主要有三:
一是防止金融突發事件的發生,或在金融突發事件發生后,防止該事件的蔓延擴大。
二是防止或最大限度地降低由金融突發事件給金融業及其它產業帶來的經濟損失。三是 防止或最大程度地降低由金融突發事件給人民群眾的正常生活帶來的負面影響。
要達到這些目的,金融應急機制的建立就應科學、具體、嚴格,不應漏掉一個環節一個 要點。
“9?11”事件發生后,為了使突發事件對經濟社會造成的負面影響降低到最小程度, 并在短期內迅速恢復美國人民的信心,避免恐怖襲擊事件釀成經濟社會的災難,美國政府采 取了一系列積極的金融政策和財政政策。其中包括,1、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在2001年9月14 日宣布將采取一系列緊急應對措施,以確保美國股市的穩定與發展;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 FED)立即做出反應,當天向金融市場注入了800億美元資金,并要求歐洲央行向金融市場注 入1300億歐元,以保證金融市場的流動性。2、美國股市開市前兩個小時,突然宣布降息0. 5個百分點,使聯邦基金利率降到近40年來的最低水平。
建立金融應急機制是一項復雜而艱巨的系統工程,不僅應深化改革、大膽創新,而且應 與時俱進地不斷完善。從我國具體情況來看,以下幾項基礎性工作的展開是十分緊迫的:
1、深化金融體制改革,變中央集權式金融體制為符合金融市場發展要求的多元化多層 次金融體系。目前,我國金融機構主要由中央政府部門直接掌管,工、農、中、建四大國有 商業銀行占有全國金融資產的70%以上。這種格局繼續發展下去,一旦發生突發事件就容易 形成全國性大事件,因此,應予以高度重視。解決方案是,通過大力發展地方金融機構和金 融市場,降低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在金融系統中的地位,使單家金融機構引致的風險不至于釀 成全國性事件。
2、完善金融技術系統,提高信息共享的程度。各個金融機構和金融監管部門之間信息 溝通不順暢,是引致金融突發事件的重要成因。要改變這種狀況,消除金融突發事件的隱患 ,就必須加速金融體系中的信息化建設,提高各金融機構和金融監管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程 度。
3、完善金融監管體系。不僅要完善監管部門對相關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的監管,尤其 是要對資金調動、財務活動、經營狀況、資產結構、投資項目等方面加強監管,而且應加強 各家金融機構的內部監管,在金融機構國際化的條件下,尤其要加強對分支機構的內部監管 ,防止李森事件的發生。
4、建立全國統一的應對金融突發事件貸款機制和財政機制,一旦突發事件出現,立即 啟動運作。這些機制中包括:運用市場方法并購有關金融機構的機制,強制性停止有關金融 機構營業的機制,接管有關金融機構的機制,中央銀行的緊急貸款機制,對存款人的風險補 償機制,財政性救助機制等。
突發事件法律法規范文3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進入關鍵時期,突發公共事件的發生越來越頻繁。如何科學、及時、有效地應對和處置突發公共事件,成為各級黨委政府面對的一個重大課題。因此,黨委中心組要把提高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能力作為學習的重要內容,通過學習不斷增強新形勢下應對突發事件的本領,提高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
一要深刻認識科學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重要意義。有專家估計,在未來一段時間內,我國都將面臨突發公共事件頻繁發生的嚴峻局面。一是因為我國是世界上受自然災害影響最為嚴重的國家之一,災害種類多,發生頻度高,損失嚴重,社會影響大,每年因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一般都要超過上千億元。二是我國現代化建設正進入新的階段,工業化、城市化、市場化、國際化加速發展,新情況、新問題層出不窮,重大災難事故、重大公共衛生事件、重大社會治安事件和重大生態環境事件時有發生。三是國際政治經濟格局正在發生深刻變化,我們面對著很不安寧的世界。境外敵對勢力進行各種破壞和干擾,來自國際上的不穩定的因素始終存在。因此,我們一定要按照黨的十七大的要求,居安思危,清醒認識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政治影響和破壞性社會后果,始終把提高應對能力作為重要任務,作為中心組學習的重要課題,通過學習,不斷豐富應對各種危機的知識,不斷增強抗御風險的能力,更好地維護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
二要了解和把握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一般要求。一是必須建立健全社會預警體系和應急機制,加強法律法規建設,把應急管理工作納入經常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軌道。二是必須建立相應的組織機構,明確責任,加強主管部門的協調能力,協調相關部門共同處理有關事宜。三是必須加強應急信息系統建設,進一步明確和細化信息報告的責任、標準、程序、時限、渠道、協作等具體要求,以保障能夠提供準確、及時、全面的應急管理信息。四是加強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演練和培訓,加強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提高社會應對突發事件引起波動的抗衡能力和緩沖作用,未雨綢繆做好各方面的準備工作。五是要加強對公眾的危機教育,提高市民自救意識、救護意識和能力,增強社會防災抗災的警覺性。
三要認真學習和掌握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法律法規。應對突發公共事件必須納入法制化軌道。目前,我國已經頒布了一系列與處理突發公共事件有關的法律法規,各地方根據這些法律法規,又頒布了適用于本行政區域的地方立法。2003年非典疫情發生后,我國政府根據應對各種突發公共事件的需要,加快了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編制工作。目前已完成的國家總體應急預案、25件專項應急預案、80件部門應急預案,基本覆蓋了我國經常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的主要方面。我國省級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編制工作也已完成,許多市、區(縣)也制定了應急預案。一些地方開始了社區、農村、重點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的編制工作。應急預案將突發公共事件分為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四類。按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分為特別重大(Ⅰ)、重大(Ⅱ)、較大(Ⅲ)和一般(Ⅳ)四級。應急預案對突發公共事件的預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響應、應急處置、恢復重建及調查評估等機制都作了明確規定,形成了包含事前、事發、事中、事后等各個環節的一整套工作運行機制,構建了我國的應急管理體系。黨委中心組成員作為各單位的領導者,要通過學習進一步掌握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基本要求和辦法,熟悉和掌握有關法律法規和應急預案,學會運用社會預警體系,形成反應靈敏、及時有效的應對能力。
四要切實把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各項措施落到實處。要進一步落實領導責任制,增強責任感、使命感和憂患意識,把預防和處置突發公共事件作為重要職責,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把工作落到實處。要抓好社區、農村、企業、學校、醫院等基層和重點部位的貫徹落實,抓住一些突發公共事件的新苗頭和薄弱環節,因地制宜、突出重點,做好人力、財力、物力的保障工作。要積極探索新路子,創造新經驗,把預防和處置突發公共事件工作提高到一個新的水平。
突發事件法律法規范文4
【關鍵詞】突發事件;行政征用;公共利益
行政征用在突發性事件應對過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為了防止行政權的濫用以及實現對民眾財產權的有效保障,有必要通過立法對突發事件中行政征用的條件進行嚴格限制,以更好地應對突發緊急狀況。
一、征用的前提
概括地說,行政緊急征用行為的前提應該界定為突發事件,《突發事件應對法》將其定義為,“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睆母拍罱缍ㄖ形覀兛梢钥闯鐾话l事件的以下特征,也就是說只有同時具備了以下全部特征的突發事件才可以適用緊急征用措施。
首先,突發事件具有明顯的社會性與公共性的特征。這種特征體現為事件引起了社會公眾的廣泛關注,公眾關注度不夠的事件就自然不具備社會性與公共性,就不應認定為公共危機。危機必須是涉及公共利益與安全的社會事件,不論發生時間的早晚與區域范圍的大小,都會因迅速傳播并引起廣泛關注,而成為社會焦點。
其次,突發事件應具有突發性的特征,即必須是突然爆發的、意想不到的、毫無準備的公共事件。整個事件都往往不在人們預料之中,對其發生的時間、地點、影響范圍都始料未及。突發性這一特征在一定程度上也體現為緊急性的特點,即由于事態嚴重且情況緊急,如不緊急征用私人財產、勞務等,必將造成更大范圍的惡劣影響和嚴重后果。
再次,突發事件應具有嚴重危害性的特征。不僅僅在于其嚴重威脅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還會給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方面的秩序造成巨大的破壞。概括的講,就是使社會的公共利益遭受極大的威脅與侵害。
最后,突發事件應具有需要公權力介入的特征。這一特征將適用征用的突發事件與一般的社會事件劃清了界限。如果一個公共事件發生后,只需要人民群眾內部的力量就能順利解決,而無需公權力的涉入,那么這樣的事件則不具有公權力介入的特征,也不應界定為突發事件。
二、征用的目的
我國憲法修正案第10條和第13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此外,我國《土地管理法》、《突發事件應對法》、《法》、《外資企業法》等法律法規中也都對國家為了公共利益對公民財產和土地等進行征用作出了規定。不難看出,作為征用目的的“公共利益”是行政機關可以實施征用的前提條件,是征用行為合法與否的判斷標準。
縱觀我國現有立法,對公共利益的界定都較為籠統抽象,沒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規對其做過明確具體的解釋,而只是以一種抽象原則的形式出現在我國的憲法和法律文本中。慣用的立法模式即為“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對公民的財產等進行征用并補償”,但對于何為“公共利益”卻沒有進一步的規定。這種立法模式從理論角度分析不乏合理性。憲法、法律所調整得社會生活關系具有廣泛性和普遍性的特點,因而不得不使用一些具有一定彈性的概括性詞語,而這種概括性詞語的不確定性又賦予了行政主體和司法主體過大的法律解釋權與自由裁量權,使得在行政征用中行政機關打著公共利益的幌子肆意侵犯公民財產權[1]成為一種必然,“公共利益”的目的限制也形同虛設。這違背了原本意在緩和立法的剛性條款,防止以過分機械僵硬的形式公正損害了實體公正的立法動機。因此,不能再將“公共利益”作為一句簡單的道德標準和空洞的政策口號來對待,有必要通過立法將其明確化。
筆者建議,可以從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立法規定中吸取經驗,對于此類范圍寬泛而抽象的概念,我們可以采取包含性和排他性列舉的立法形式[2]。包含性列舉即列舉出公共利益涵蓋的所有對象。排他性列舉即列舉出不屬于公共利益涵蓋范圍之內,但在實踐中又極易被混用的利益對象。因此,可對公共利益的包含性內容列舉以下幾個方面:⑴國防軍事設施;⑵公共事業,如災害的預防與治理等;⑶交通事業,如機場、道路、碼頭、橋梁等;⑷公共衛生事業;⑸水利事業;⑹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建筑物的建設;⑺科教文衛體事業;⑻扶貧扶弱的慈善事業;⑼其他以公共利益為目的的行政行為。列舉式的規定可以有效地防止政府肆意擴大權力,保障相對人不受行政主體的侵犯。概括性條款可彌補列舉式立法遺漏之虞[3],但為了防止權力濫用,還是應當盡可能少用。除上述包含性的列舉以外,還應該將經常被濫用的利益形式進行排除性地列舉,如禁止商業目的的征用,禁止政府非職務性征用以及禁止過分征用等等。
此外,我國現階段對公共利益認定程序方面的立法尚處于一片空白。作為一種剝奪公民財產權的行政行為,行政征用只有在滿足公共利益需要時才能采取,因此有必要實現通過立法為公共利益確定一個實現的認定程序和認定標準,這應成為我國今后行政程序立法的一個重點問題,特別是突發事件中的行政征用更應對公共利益進行嚴格把關。
三、征用的主體
行政征用的主體是指有權決定并實施行政征用的行政主體或者公民。征用是國家權力的具體表現,而行政征用權作為一種公權力,也只能由代表公權力的行政主體來行使。具體的行政征用主體包括兩方面:行政征用的決策主體與行政征用的實施主體。決策主體無一例外都應該是法定擁有行政決策權的行政主體,而實施主體則并不以代表國家的行政主體為限,所有公法上的社團、財團以及受行政主體委托的組織或個人都可以成為行政征用的實施主體。明確行政征用的決策與實施主體是保障被征用相對人合法權益的需要,更是規范行政主體行政行為的要求。特別是在突發事件中,鑒于行政主體可以緊急強行征用,對突發事件中的征用主體的立法規制更是勢在必行。
我國許多法律法規將在突發事件中宣布緊急狀態、決定和實施行政征用的權力賦予了不同的地方政府及機構?!锻话l事件應對法》第7條規定:“縣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負責;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共同負責”;而第12條中又將應急征用的實施機關規定為“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這種規定就賦予了在突發事件中的行政主體太大的法律解釋權和自由裁量權,難以從根本上起到限制行政權、保護相對人的立法目的。
而《傳染病防治法》將征用的決策主體規定為當地政府的上一級機關,而將征用的實施主體規定為當地政府。但從2003年的“SARS”事件來看,在具體實施中征用并未嚴格按照《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進行,征用主體呈現出了多元化局面,其中政府、公安機關、衛生行政機關、部分教育機關和醫院等也都作出過征用決定。雖然這種與《傳染病防治法》立法規定不一致的做法事出有因,即“SARS”事件屬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是典型的行政緊急狀態,但是《傳染病防治法》第25條有關征用主題的規定僅適用于常態下的行政征用。問題的關鍵在于,這種緊急征用權的授予需要法律的明確規定,在目前尚無相關立法的情況下,越權征用就屬于典型的行政違法行為了。
筆者認為,首先,可以按中央與地方的標準進行適度的分權,賦予中央行使嚴重性突發事件的確認權,同時將普通突發事件的確認權和嚴重突發事件的請求權賦予地方政府。因為突發事件的原因和影響力都具有一定的區域性,倘若事發后要求地方政府嚴格逐級進行上報,待上級指示后再實施緊急措施,必定會貽誤解決的最佳時機。因此,有必要對征用主體進行適當分權。賦予地方政府部分必要的緊急事態確認權是快速應對突發事件的必然選擇。
其次,對突發事件中行政征用決策主體的規定,應確定為縣級以上的人民政府,以及其被依法授權的政府職能部門。在確有必要時,縣以下人民政府可以在突發事件發生后先行作出行政征用決定,并對行政征用的實施主體進行明確,以保障征用措施的盡快開展。但事后必須經縣級以上擁有法定行政征用決定權的人民政府進行補充性授權,以保障行政相對人權利可以得到有效救濟,維護法律的權威性與公權力行為的正當性。需要特別注意,在突發事件中的緊急征用即使情況緊急,可以進行強制征用,也必須出具書面化的征用憑證,為事后相對人進行救濟及對行政主體進行責任認定提供方便。
最后,對突發事件中行政征用實施主體的規定,法律應做寬泛性規定,這既是考慮實際情況多變性的需要,也是立法科學合理性的要求。針對不同的突發事件,以方便征用措施開展為原則,除了地方政府可以實施征用以外,往往需要借助于私人以及社會團體組織的力量進行。而這些組織和個人的征用行為在不同的事件狀況中很難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只能根據具體情況的需要由行政征用的決策主體進行授權和分配,并配合以適當的監督。這樣使確認、決策、實施主體互相牽制和配合,并輔之以必要的法律程序來保障征用行為的順利開展。
四、征用的對象
行政征用屬于一種侵害財產權的行為,理論上講,行政征用的對象應該擴展到一切財產性的有體物和權利。但傳統意義上的征用僅僅將征用對象限定為有體物,如土地或動產,在我國也毫不例外。
一般來講,征收征用的財產多屬于不動產,土地以及附著在土地上的房屋、農作物等都應包括在內。如鐵路、機場、港口、公路等重大公共設施的建造,都需要占用較多的土地。而這些工程項目所必經地段的土地具有明顯的不可替代性,可想而知,如果沒有法律的明文固定,沒有強制征用權,土地所有權人很可能會以此而拒絕交易或者漫天要價,政府將很難順利完成對工程的建設。
對動產來說,常態下政府可以通過公平交易的方式取得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無須進行強制性征用。但突發事件中,為了戰爭勝利、抗震救災或者穩定社會秩序的需要,動產也應成為征用的對象。在我國的具體法律法規當中,也將土地之外的生產資料列入了征收征用的行列,如《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第36條規定了“征用非用于核事故應急響應的設備、器材和其他物資”,《防震減災法》第32條規定了“臨時征用房屋、運輸工具和通信設備等”,《國防法》第48條規定了“征用組織和個人的設備設施、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傳染病防治法》第25條規定了“臨時征用房屋、交通工具”,《法》第17條規定了“臨時征用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以及公民個人的房屋、場所、設施、運輸工具、工程機械等”等。在2003年的非典抗擊過程中,部分地方政府不僅對土地、寫字樓、賓館等不動產實施了征用,還征用了大量的動產,如私人車輛和醫療設備等等。但從上述法律中我們也不難看出,立法尚未將勞務列入行政征用的范圍內,也未將對商業特許權、知識產權、專利權、商業信譽等特殊性的財產性權利列入征用范圍內,可見我國的征用對象范圍有待進一步明確和擴展。
基于以上分析,筆者認為,行政征用的對象應當既包括財產性權利(物質財產和智力成果)又包括勞務。具體而言應當包括:不動產,如土地、房屋、附著于土地上的農林作物等;動產,包括交通工具、設備、物資、通訊設施等物質性財產;智力性成果,如專利權、著作權等;具有經濟價值的法律利益,如商業信譽等等;勞務。[4]在我們看來,對智力性成果、具有經濟價值的法律利益及勞務的征用應設定更為嚴格的審查標準和征用程序,以保障公民的特殊財產權免受不必要的侵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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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事件法律法規范文5
二是抓緊時間。爆發突然、起因復雜、蔓延迅速、危害嚴重和影響廣泛,是突發事件的主要特點,而且互相交織,產生連鎖反應。稍微延誤幾分鐘甚至幾秒鐘,就可能造成更大的損失。因此,一旦發生突發事件,首先要樹立時間至上的觀念。各級干部尤其是領導者,反應迅速,行動快捷,在第一時間趕到現場,必須決策果斷,判斷準確,及時發出指令,實施預案,安撫民眾,維持秩序,在最短時間及時控制事態發展,組織公安、武警、、民兵、醫護等力量迅速投入救援和處置。
三是信息。在處理突發事件中,人民政府處于核心地位,具有信息的權威性。及時準確信息,是憲法和組織法賦予人民政府的一項重要權力。主要二個方面內容:應對突發事件的決策及其實施過程;制定或者決定的命令文件、資料、情報等。這種信息具有知曉性與強制性,在特定條件下對社會公眾具有約束力和指向作用,可以避免破壞分子利用此時機造謠惑眾,讓人民群眾理解和配合執法機關執法,從而提高應對突發事件效率。
四是把握順序。一般來說,處置突發事件,要按照評估標準,遵循一定的順序,卡住關節點,分清主次,先易后難,先簡單后復雜,先主要后次要,先直接后間接。當然,不一而足,視情而定,不必死搬硬套。如果有法律依據的,要遵照法律執行。但無論如何,要有條不紊,步步為營,采取各種手段,把人的生命放在第一位,控制事態發展,最終得到圓滿處置。比如,對于群體性暴力事件,一是立即組織力量搶救生命;二是火速封鎖現場,或者驅散圍觀群眾;三是在盡可能靠近事發地設立指揮中心;四是迅速決策并安排落實處置預案;五是向上級報告;六是針對薄弱環節尋求援助;七是迅速建立新的通訊聯絡;八是對下一步事態發展評估,調整改變方案。
五是靈活變通。突發事件具有復雜性,不是簡單地按照時間順序線性發展;具有不確定性,不是像演習那樣,按照事先既定目標方向伸縮;具有不同性,不同的突發事件處置方法大不相同。在制定預案中,要體現突發事件特點,保證執行方式的靈活性,應當是指導性計劃,提些原則性要求,及最終達到具體目標。在實施過程中,領導者應當善于捕捉契機,適應具體實際,因地取材,因事制宜,發揮優勢,注重特色,靈活運用方法,充分挖掘并發現不同層次人才,大膽改革創新,分別發揮各自作用,將預案中原則性要求,與其特長融會貫通,兼顧各種力量協同配合。
六是協同作戰。由于各部門工作性質不同,職責不同,職能各異,各自的利益取向也有差別,介入的方式和程度也不相同,如果沒有協同作戰的意識,就會各行其事,分散力量,不利于發揮整體優勢,甚至出現混亂局面。因此,各級各部門要在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合理分工,分級管理,各負其責,各司其職,注意加強協同配合。值得注意的是,要分工不分家,互相援助,沒有必要明顯分清你與我,而打“小算盤”,除了完成份內任務外,也要力所能及地幫助別的部門。
七是科學處理。首先要科學確定突發事件的性質,是人民內部矛盾,還是敵我矛盾;是民族宗教問題,還是干群之間的矛盾引發的沖突;是自然災害,還是人為責任因素,等等。其次要科學決策處置,采用現代科技手段,運用科學方法,把握科學思維,注重發揮專家學者等智囊團作用,避免盲目決策,導致處置失誤。
八是依法應對。據統計,目前我國涉及突發事件應對的法律30多部、行政法規30多件、部門規章50多件,包括防洪、森林防火、環境保護、大氣污染防治、防汛、消防、道路交通安全、礦山安全、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傳染病防治、食品衛生、食物中毒事故處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民兵戰備工作等,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是我國第一部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綜合性基本法律,也是應急管理的總法。巧妙運用各類法律法規,可以在最短時間內動員一切力量,把突發事件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九是適度應對。適度,即恰如其分,方法得當。適度應對,就是不管社會性突發事件,還是自然災害引起的危機,在處置上均要把握好這個度,既不過“左”,也不過“右”,慎重行使權力,恰當兼顧各方利益,把社會負面影響減少,把生命財產損失降低。尊重客觀規律,注意分析突發事件起因及特點,使主觀與客觀相統一??茖W認識突發事件性質,適時把握控制力度,見機調整處突措施,既要防止過緊,又要防止過松。
突發事件法律法規范文6
[關鍵詞] 醫務人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法律知識;知曉情況
[中圖分類號] R197.1 [文獻標識碼] B [文章編號] 1673-9701(2014)08-0098-03
2003年SARS的爆發給我國廣大人民群眾與部隊官兵的生命安全帶來了嚴重威脅,同年5月國務院頒布實施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為應對SARS和目前我國依然頻發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提供了法律保證[1]。基層部隊屬于集中式單位,一旦爆發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后果不堪設想;衛勤機構醫務人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能力是基層部隊妥善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重要保障[2],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法律知識認知水平是應對能力的重要體現之一。隨著相關法律逐步完善,醫務人員的法制意識依然比較薄弱[3]。本文通過對河南省基層部隊衛勤機構醫務人員進行相關法律知識認知現況調查并探討影響因素,為提高法律認知水平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能力提供科學依據。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基層部隊衛生醫療保障體系是由體系醫院和基層衛生機構二元化結構組成。本研究以河南省某駐軍部隊各級衛勤機構醫、護、技和基層衛生員等醫務人員為調查對象。按多階段分層整群抽樣調查方法,隨機抽取6家體系醫院、25所基層衛生機構,采用現場發放自行設計問卷調查方式進行調查。
1.2 研究方法
采用分層整群抽樣方法在河南省抽取31所衛勤機構,通過現場發放問卷,匿名自填式進行調查,有效調查衛生專業人員606人。調查內容包括一般人口學特征、相關法律法規和培訓等內容;相關法律法規題目每題設為5分,選對得5分,選錯不得分。以法律知識總得分中位數為臨界值,分為低分組和高分組。
1.3 統計學方法
采用Epidata3.1建立數據庫,用SPSS 17.0進行統計學處理,率的比較用χ2檢驗,用非條件Logistic回歸進行單因素和多因素分析,以P < 0.05為差異有統計學意義。
2 結果
2.1 基本情況
共發放問卷636份,回收有效問卷606份,有效率為95.3%。在調查人員中,基層衛生機構192人(31.7%),體系醫院414人(68.3%);男321人(53.0%);調查人員年齡范圍18~65歲,平均年齡(30.55±8.84)歲;已婚者316人(52.1%);大專學歷246人(40.6%),本科學歷253人(41.7%);臨床醫師270人(44.6%),護理人員249(41.0%)?;鶎有l生機構醫務人員男性較多,年齡構成較年輕化,中專以下學歷人員比例較高,醫技人員比例較低,醫護人員比例高,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 < 0.05),詳見表1。
2.2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法律認知情況
知曉《條例》有479人(79.0%),知曉突發事件上報時限439人(72.4%),知曉傳染病分類510人(84.2%),知曉新規傳染病病種230人(38.0%)。兩級衛勤機構醫務人員在《條例》知曉率、傳染病分類情況知曉率構成上差異均無統計學意義(P>0.05)?;鶎有l勤機構醫務人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上報時限知曉率、新規傳染病病種知曉率均高于體系醫院醫務人員(P < 0.05),見表2。
2.3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法律法規認知單因素分析
將可能影響醫務人員相關法律法規認知水平的相關因素包括年齡、性別、婚姻狀況、單位級別、學歷等進行單因素分析,其中性別、學歷、婚姻狀況、職業、培訓具有統計學意義(P < 0.05),見表3。
2.4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法律法規認知多因素分析
為進一步分析各因素之間的相互作用,根據單因素分析得出有統計學意義的因素進行多因素Logistic回歸,結果顯示職業中護理人員和臨床醫師、性別、文化程度和培訓是影響認知情況的因素(P < 0.05),見表4。
3 討論
3.1 基層部隊二元化醫療保障體系人員配置
本次調查結果顯示基層衛生機構醫務人員年齡構成相對體系醫院年輕化,男性工作人員居多,未婚比例較高,主要是由于基層衛生機構主要包括各級衛生隊、所、室等最基層單位,直接服務對象為士兵,而部隊男性官兵居多,且可能需要隨部隊作戰訓練,隨時隨地提供醫療服務,故年輕男性工作人員居多?;鶎有l生機構醫技人員較少(P
3.2 衛勤機構醫務人員《條例》認知現況
《條例》的頒布標志著我國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理進一步納入了法制化的軌道[5],而科學的法律制度是有效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重要保證[6]。本研究發現河南省基層部隊衛勤機構醫務人員總體認知水平有待提高,《條例》知曉率相對于朱容等[7]市鎮級醫務人員知曉率較高,但仍有提升空間。體系醫院工作人員《條例》相關內容知曉情況相對基層衛生機構醫務人員并無優勢,這可能是由于各基層人員面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威脅大,危機意識強,而體系醫院醫務人員更側重于醫療救治。
3.3 突發事件相關法律法規認知影響因素分析
經非條件Logistic回歸分析發現文化程度、職業是相關法律法規認知情況的影響因素,這與邱靜[8]研究結果一致。本研究發現性別、參加培訓也是其影響因素。男性認知能力相對女性較強;護理人員與臨床醫師在知曉率方面優于醫技人員;參加培訓和高學歷是認知水平的保護因素,學歷較高,認知水平也較高;現階段基層單位實戰機會較少,培訓依然是提高醫務人員法律知識認知水平和增強基層部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能力的主要措施和手段[9]。
綜上所述,經過對河南省基層部隊衛勤機構相關法律知識知曉情況調查,醫務人員相關法律總體認知水平不高,女性醫務人員、醫技人員和學歷較低的醫務工作者更為突出,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有效應對具有不利影響;基層衛生機構人員配置存在不合理現象??傊鶎硬筷犪t療保障機構管理者需要合理配置人力資源,強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法律法規宣傳和培訓,提高法律意識,切實增強基層部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能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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