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經濟的特點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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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經濟的特點

商品經濟的特點范文1

關于自然經濟與商品經濟

馬列主義經典作家指出自然經濟是封建經濟的主要特征之一,這一理論原則一直為中國經濟史研究者所尊奉。人們對什么是自然經濟什么是商品經濟似乎也沒有深究。但中國戰國以后商業較發達,各類市場較活躍,是明顯的事實。這豈非與上述理論原則相左?新時期經濟史研究者對這一問題進行了較多的探討,提出各種各樣不同的看法,依其解決問題的不同思路大體可以分為三類。

第一種是試圖對原來的理論原則進行修正,認為封建經濟不一定都是自然經濟。代表人是經君健。他把自然經濟解釋為使用價值的自給自足,并根據馬克思對西歐中世紀莊園的論述,提出“自然經濟平衡律”,即一個單位內生產品和消費品品種和數量的一致,是為自然經濟的前提。中國地主制經濟下無論地主經濟或農民經濟,都存在使用價值形態收入的單一性和需求的多樣性的矛盾,不能滿足“自然經濟平衡律”的要求,而必須與外單位進行商品交換。他的結論是中國地主制經濟與商品經濟有本質的聯系,實際上是把地主制經濟納入商品經濟的范疇。[1]

這與上述趙岡關于中國戰國以后已有市場經濟的觀點有某種相似之處,但前者認為當時的商品經濟尚處于簡單商品經濟階段,是為地主制經濟服務的;后者否認戰國以后社會封建地主制的性質。在三十年代關于中國社會性質的論戰中,有人主張戰國以后是商業資本主義社會。七十年代末傅筑夫提出“變態封建制”說,認為戰國西漢商品貨幣經濟的突出發展已產生了資本主義經濟成分,把各地區聯結成一個整體,形成“國民經濟體系”。這樣看來,傅氏實際上把封建地主制經濟看作商品經濟或市場經濟,故有人認為從中可以看到商業資本主義說的影子。但傅氏自己撰文否定這種說法,認為中國封建地主制經濟仍屬自然經濟?!?/p>

第二種,是對自然經濟作比較寬泛的理解,承認地主制經濟仍屬自然經濟范疇,但可包容較多的商品經濟成分。其中又有各種不同的側重和表述。吳承明對“自然經濟”作了“引申”,把農民家庭的自給性生產、為剝削者直接消費的生產、在地方小市場上的余缺調劑性的交換,廣而言之,凡以使用價值為目的的生產和交換,都包括在自然經濟的范疇中。在此思路指導下,他算出前糧食商品率為10%上下,未脫離自然經濟范疇。他又指出,馬克思和西方經濟學都談到歷史上市場體制轉變的時期,只有這個轉變完成了,才能稱之為市場經濟。中國十六世紀已有市場轉變的端倪,但起伏跌宕,至民國尚未完成轉變,或不能把中國歷史上的商業繁榮等同于市場經濟。[2] 李根蟠指出自然經濟有不同的歷史類型,并非西歐莊園經濟的單一模式。中國地主制經濟是一種“不完全的自然經濟”,其中包含了商品生產的成分,流通已成為物質資料再生產和生產關系再生產的必要環節,但仍未控制整個流通過程,價值規律作用有限,商品生產仍以自給生產為基礎和依托,仍受制于自然經濟的原則和機制。這是自然經濟中的一種類型,而不是意味著自然經濟的解體[3] 。林甘泉認為自然經濟的本質特征是自給性生產,而不是“自給自足”。中國封建地主制經濟雖包含一些商品經濟成分但對各類經濟單位的分析表明,它在總體上仍屬自然經濟范疇。[4] 方行認為我國封建經濟是自然經濟與商品經濟的結合,從總體看自然經濟仍占主要地位[5] 。信從這種觀點的學者不乏其人。持這類主張的學者,都認為封建地主制的形成發展以商品經濟的一定發展為前提,都重視對封建社會商品經濟的研究。如李埏把地主階級和地主制的形成看作商品經濟沖毀了古老村社制的結果他認為封建地主制時代商品經濟經歷了戰國漢初和宋這兩個高峰而?i?i高漲,是推動社會進步的因素[6] 。

第三種,認為中國封建社會的商品經濟屬“偽商品經濟”,自然經濟其實很強固。這以秦暉為代表。在他看來,自然經濟與其說是“自給自足”經濟,勿寧說是不自由的“自然人”經濟,就運行機制而言,則是“命令經濟”。中國封建時代的“商品經濟”,實際上不受或很少受價值規律的支配和調節,而只受或主要受人身依附關系中權力意志的支配與調節,這就是“偽商品經濟”??偟恼f,我國封建社會決不是商品經濟發達早于或興盛于西歐,而是相反,自然經濟、包括“命令經濟”及披著商業外衣的變種比西歐中世紀典型時期頑固得多[7] 。

秦氏的觀點未必能為學界所普遍接受,但中國封建時代的商品經濟中,價值規律并未能充分發揮作用,政治權力嚴重地干預以至遏制商品經濟的發展,則是不容否認的事實。不少學者從不同角度對此有所分析。例如郭正忠通過對唐宋茶葉商品經濟的發展和專賣對茶商資本的遏制的分析指出,在我國傳統社會中,類似“市場經濟”的某些因素只是在自由通商政策下出現,但這是局部的、短期的、表象的、偶然的。而基于專制政體強大和民間私有權發展不充分的專賣政策的推行則是全局的、本質的、絕對的。它構成中國傳統社會經濟結構的主要特色,而使市場經濟體系不可能有真正的發展[8] 。

關于傳統市場

與對封建社會商品經濟、自然經濟的不同認識相聯系,人們對中國傳統市場性質、特點和發展程度也有不同的估計。

吳承明考察了中國封建社會各級市場的基礎和內涵,提出了自己的市場史理論。他指出,經典作家以分工為市場的前提,質之歷史,卻不盡然。如地方小市場,即?村集市,是小生產者之間的品種調劑和余缺調劑,屬自然經濟范疇的交換;城市市場是貴族地主以其剝削收入換取消費品,是農村農副產品流入城市的“單向貿易”;區域市場則可視為自然經濟的延伸,真正有意義的是跨地區的長途販運,但宋以前主要是土特產品和奢侈品的貿易,仍然不是基于社會分工之上的市場。他認為馬克思所說的作為市場基礎的分工,實際上是指“表現為交換價值的分工”。從這個意義上講,無論有多大市場,只要沒有專業戶,即沒有生產交換價值的分工,就不算本來意義上的商品經濟。他又指出,總的來說是生產決定經濟,但不能低估交換的作用,交換的積累也能引起分工和專業化,市場理論應建立在生產和交換這兩極上。根據這一理論,吳承明指出中國明中葉以后長途販運貿易才轉以民生日用品為主,即在一定程度上建立在地區生產分工基礎上。但直到前,我國國內市場仍然是一種以糧食為基礎以布和鹽為主要對象的小生產者之間交換的市場結構[9] 。關于中國國內統一市場何時形成,學術界有西漢說、唐宋說、明清說等不同認識,有的學者甚至認為這種市場直到近代尚未形成。論者多著重商品流通自身規模,而吳承明則從生產的社會分工和與此相聯系的長途販運的內容進行考察,提供了一個嶄新的思路。吳氏這一理論頗有影響,如包偉民即以這一理論分析宋代的糧食貿易和區域市場。方行在這基礎上以明清為例分析了中國傳統市場的基本特征,指出傳統市場是商品經濟與自然經濟相互制約、相互補充的市場;封建社會發達的商品市場是一種以民生日用品為主要對象的小生產者之間交換的市場模式;要素市場,包括土地市場、勞動力市場和資金市場,也有某種程度的發育;農業中的土地勞力等資源的配置并不取決于市場,但市場對資源的配置仍有一定作用,其作用大小視不同地區商品經濟發展程度而異[10] 。

有些學者對此持不同看法,如經君健不同意把地方小市場的交換歸入自然經濟范疇。他認為地方小市場是中國封建社會基本經濟細胞(地主經濟、佃農經濟、自耕農經濟)的生存需要(解決小生產產品單一性和需求多樣性矛盾)所產生的,個體小農在市場上以小商品生產者身份出現,生產關系性質、生產目的性以及購買者目的性均不能改變商品交換的性質。地方小市場及在其基礎上形成的區域市場、區域間經濟聯系及城鎮商業形成不可分割的體系,這是以自然經濟為基本經濟單位的西歐看不到的現象[11] 。

對中國傳統市場發展的一些具體問題,認識也有歧異。如農村集市,許多學者追溯到唐宋或南朝的“草市”,也有學者提出,戰國時代已存在農村集市[12] 。明清時期農村集市的發育程度,有的認為它雖有從地方小市場向初級市場轉化的趨勢,但基本上仍是在狹小范圍內彼此獨立的一種市場;另一些人則認為它已經轉化為初級市場,成為整個市場網絡的一部分。還有的學者把以市鎮貿易和墟集貿易為主體的農村市場劃分為保障供給市場、商品集散市場和多功能全面發展市場等不同層次(類型)[13] 。

對宋以后特別是明清興起的市鎮,學者多強調它在促進城鄉、工農業交流、鄉村城市化和培育資本主義萌芽的作用。趙岡則認為是人口快速增加、人地比例變化、人均占有糧食數和余糧率下降所導致的城市人口向農村靠攏的?果是城市化的非正常道路[14] 。

注釋

[1] 經君?。涸囌摰刂髦平洕c商品經濟的本質的聯系,中國經濟史研究1987年第2期。

[2] 吳承明:《中國資本主義與國內市場》,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5年;《市場·近代化·經濟史理論》,云南大學出版社1996年

[3] 李根蟠:《自然經濟、商品經濟與封建地主制》,中國經濟史研究1988年第3期。

[4] 林甘泉:《秦漢自然經濟與商品經濟》,中國經濟史研究1997年第1期。

[5] 方行:《封建社會的自然經濟與商品經濟》,中國經濟史研究1988年第1期。

[6] 李埏:《經濟史研究中的商品經濟問題》,經濟問題探索1988年第3期。

[7] 秦暉:《田園詩與狂想曲》,中央編譯出版社1996年。

[8] 郭正忠:《從飛錢預購到納榷請引》,中國經濟史研究1995年第2期。

[9] 吳承明:《中國資本主義與國內市場》,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5年;《市場·近代化·經濟史理論》,云南大學出版社1996年。

[10] 方行:《中國傳統市場的特點》,中國經濟史研究1995年第2期。

[11] 經君?。涸囌摰刂髦平洕c商品經濟的本質的聯系,中國經濟史研究1987年第2期。

[12] 李根蟠:從《管子》看小農經濟與傳統市場,中國經濟史研究1995年第三世界國家期。

商品經濟的特點范文2

[關鍵詞]商品經濟;文化;文化基礎

[中圖分類號]G0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2728(2006)05―0173―03

經濟與文化向來是相生相榮的,經濟發展是文化進步的源泉,而文化又是經濟發展與演變的動力和基礎。一種缺乏文化支撐的經濟,其發展必然是畸形和無力的。弗朗奈瓦?佩魯曾經說過:“經濟體系總是沉浸于文化環境的大海之中?!盵1](P19)漫長的人類歷史中,每一次經濟形態的演變都伴隨著社會文化的相應更新。廣義上的文化包括物質文化和精神文化兩部分,我們這里所講的商品經濟的文化是狹義上的文化范疇,它是指與商品經濟形態相適應的價值觀念、道德范疇、倫理習俗、行為規范等觀念文化。作為全球化的經濟形態,商品經濟必然也內蘊著一種深厚的文化因素,那么,是何種體系的文化基礎促成了自然經濟向商品經濟的過渡,而且后來又支撐了商品經濟如此高效、有序的發展呢?商品經濟究竟需要怎樣的文化為基礎?

一、“利利相生”的全贏利益觀

人性假設是與任一經濟體制相適應的觀念文化的核心,特定的人性假設是特定社會經濟形態得以形成和維系的邏輯前提。自亞當?斯密以來,經濟學家們就把人類行為動機的自利原則納入了經濟學理論的研究體系之中,即引出了“經濟人”的假設,長期以來,這一假設便成為經濟領域中實踐運作和理論分析的基點。然而,隨著人們的經濟實踐和經濟理論的發展,人們越來越發現,人類行為所表現出來的人的本性遠比“經濟人”假設要復雜的多。阿?瑪蒂亞?K?森在《論倫理學與經濟學》中明確指出:“對自身利益的追逐只是人類許許多多動機中最為重要的動機,其他的如人性、公正、慈愛和公共精神等品質也相當重要?!盵2](P41)現實社會中存在三種利益:自我利益、他人利益和社會集體利益。在商品經濟時代,要弘揚“利人利己”的全贏利益觀,即承認個人利益,以個人為主體,但追求個人利益要在不損害他人和公共利益的原則下進行,以盡可能實現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利益。

商品經濟的有利之處就在于:它使得人們在追求利益的驅動下,能最大限度地將自身潛力挖掘出來。的確,競爭是極其激烈和殘酷的,但依靠你死我活的搏殺并不是取勝的唯一辦法,并且,經濟主體會在其經濟性的指引下,越來越發現在商品交易過程中,只有“利人”才能更好地“利己”,摻雜使假、強買強賣、假冒偽劣、欺行霸市、過度開發自然資源、污染環境等損人利己的行為將導致惡性的市場競爭,兩敗俱傷自食苦果?,F代商品經濟中更注重“非零和博弈”,即達成共存共榮的合作互利關系,實現全贏的經濟增長。人們都遵守“各有所讓、各取所需、利己利他”的原則,形成大家都贏的利益“正和”關系,避免出現你虧我贏、你死我活的“零和”關系。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確保商品經濟的和諧和可持續發展。

二、契約思想與誠信原則

契約源于拉丁語conbtractus,基本意思為交易,而契約思想指的是商品經濟所派生的契約關系及其內在原則,是一種平等、尚法、守信的品格和思想。商品經濟需要契約思想。在西方商品經濟形態的萌芽、發展和完善過程中,契約思想傳統曾作為重要的精神文化條件發揮作用。但契約是不完善的,任何契約都不可能做到把所有情況都估計全面,這種不足就需要誠信的道德原則來加以彌補,這也是商品經濟文化本質的主要表現之一。商品經濟是以誠信為原則的經濟,誠信原則要求具有相對獨立的經濟利益的各行為主體之間在經濟交往過程中講究信用。信用意味著秩序,無論在處理人與人的關系還是在處理人與自然的關系時,誠信原則都是各主體和諧共處的道德準則。

人與人之間講不講信用,是決定商品經濟能否存在的基礎條件,因為真正意義上的商品交換,必須以交換者互相之間的身份認可和交換原則的共同認可為前提。一百多年前,我國歷史上第一家專營異地匯兌和存、放款業務的票號――山西平遙縣的“日升票”票號,在沒有公正、監督機關的情況下,它之所以能取得全國各地商賈百姓長久信任的最重要原則就在于講究商德、講究誠信。因此,契約思想輔之以誠信原則,是商品經濟賴以存在和發展的重要文化基礎條件。

三、法制觀念與正義精神

商品經濟是法制經濟,商品經濟離不開法律至上的法制觀念,沒有法制保障的商品經濟,根本不是真正的商品經濟,既不會有高效率的經濟發展,更不會有社會公正。因為在商品經濟大潮中,人們被各種各樣的利益包圍著,不時有誘惑襲來,抵御住外部誘惑、扼制人性中惡的沖動,僅僅依靠根植于心的道德信念支撐是遠遠不夠的,必須有強制性的法律規則來約束和規范人的行為,使法與德相互配合、相互補充,才能塑造穩定、有序的商品經濟秩序。一個公正公平的法制環境是商品經濟良性運行的有力保障,否則,市場就會嚴重變形,成為陰謀家的樂園、行善者的墓地。

現實社會中,人們的法制觀念淡薄,侵害他人利益時,抱著僥幸、投機、冒險的心理,行使一些違反規則的非法行為,嚴重地破壞了社會的穩定與和諧;在自身利益無端受到侵害時,不懂得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使違法行為一再得逞,甚至更加囂張。近年來,我國雖然加快了立法的步伐,但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仍大量存在,嚴重妨礙了經濟高效、有序的運轉,民眾法律意識的淡化和執法的疲軟,使法律懲惡揚善的作用沒有真正發揮出來。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能凌駕于法律之上,但是,權大于法的現象在我國某些地區和部門仍然非常嚴重。法制觀念源于一種正義的文化精神,弘揚社會正義,懲治邪惡犯罪。只有培養起整個民族的正義精神,才能更自覺地遵守法律,并主動以法律為武器,打擊違法行為。因此,我們必須致力于增強全民族的法制觀念和正義精神,在加快推進立法的同時,切實加強執法力度,真正實現依法治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從而為我國商品經濟的高效運轉提供基礎性的精神文化條件。

四、多元文化與開放意識

商品經濟打破了自然經濟的地域狹隘性和封閉性。世界市場出現,國際貿易交往日益頻繁,各民族的文化相互碰撞、融合,社會利益主體多元化,這些都使得世界范圍的商品經濟文化體系呈現多元性和開放性。西方國家作為商品經濟發達的地區,其文化模式必然在世界商品經濟文化體系中占據優勢和主導地位,發展商品經濟,要以開放的襟懷,在挖掘和發揮本民族文化精華的基礎上,吸收外國在發展商品經濟過程中積累的優秀經驗。

在這一點上,日本的經濟發展模式能給我們一定的啟示。日本在立足于本國特點和傳統的基礎上,消化和吸收東西方文化,尤其是東方的儒家思想,把東西方文化有機地融合和運用于國力增強和經濟發展之中,高速地實現了經濟的復蘇和繁榮。在我國民營經濟最發達的浙江地區,也正是強烈的開放意識使浙江人不斷超越自己,保持了經濟的強勁活力和發展后勁。浙江人在改革開放后,率先走向全國開拓市場,而如今,浙江人又不斷走出國門,利用國內國外兩種資源,開拓國內國外兩個市場。外向型開放發展道路的成功又反過來進一步激勵和強化了浙江人的開放意識。因此,我們也應該充分發掘民族傳統文化中的精華,創造性地吸收西方文化中符合我國商品經濟發展需要的有益因素,使傳統文化現代化,使西方文化中國化,真正發揮文化在我國商品經濟發展過程中的支撐作用。

總之,作為全球性經濟發展形態的商品經濟具有其復雜和深厚的文化基礎,現代商品經濟的發展需要與之相適應的特定文化體系的配合。全贏的利益觀、契約思想與誠信原則、法制觀念與正義精神、多元文化和開放意識,這些都是商品經濟賴以生存和持續發展的文化動力和支撐。我們必須解放舊的文化觀念,將上述文化基礎的建立與弘揚融人經濟發展的總體考慮中,從而以先進的文化基礎條件推動現代商品經濟更高效、更高質量地發展。

[參考文獻]

商品經濟的特點范文3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尤其是在這種體制尚未完全確立和不盡完善的情況下,經濟犯罪總是不可避免地存在著。本文著重從四個方面論述經濟犯罪與市場經濟的關系。

一、經濟犯罪及其特征。1、經濟犯罪并不是一個法律術語,而是經濟和犯罪這兩個概念的相加與組合。經濟犯罪指在經濟活動中產生并與經濟活動直接有關或者具有財產內容的,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讓利法規定為犯罪,并且應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2、特征:(1)在經濟活動中產生,并與經濟活動直接有關或者具有財產內容。(2)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3)被刑法規定為犯罪或者違反了刑法規定的行為。(4)應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二、市場經濟及其法制特征。特征:(1)是權利經濟。(2)市場經濟是自主經濟。(3)是契約經濟。(4)是競爭經濟。(5)是法制經濟。三、經濟犯罪對市場經濟的危害。1、侵犯經濟活動主體的合法權益。2、擾亂市場競爭的有序、正常運行。3、妨礙國家對市場經濟的宏觀調控措施的落實。4、破壞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外部環境。四、抑制經濟犯罪對市場經濟危害的途徑。1、嚴格執法是抑制經濟犯罪對市場經濟危害的根本保證。2、完善刑事立法是抑制經濟犯罪對市場經濟危害的基本前提。3、增強公民法律意識,養活經濟犯罪,是抑制經濟犯罪對市場經濟危害的有效途徑。

關鍵詞:經濟犯罪、市場經濟、法制、刑罰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高速發展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的建立健全,使整個社會經濟活動空前活躍。但與此同時,由于歷史的現實的各種原因,也由于商品經濟本身的各種負面效應,經濟領域的犯罪現象也不斷出現,這極大的阻礙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并直接或間接的引發了很多經濟犯罪,嚴重的妨礙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如何有效的預防和控制經濟犯罪也因此成為當前的突出問題。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尤其是在這種經濟體制尚未完全確立或不完善的情況下,經濟犯罪總是不可避免地存在著,思考探索經濟犯罪,市場經濟二者之間的關系,作為一名法學本科生,對于正確地理解和把握刑法的有關規定,有著積極的意義。

一、經濟犯罪及其特征和特點 

絕大多數的犯罪行為,歸根到底都與經濟有關,但是人們通常并不把這些犯罪都稱之為經濟犯罪。一般情況下,人們只是把某些與經濟活動有關聯和具有財產內容的犯罪行為稱之為經濟犯罪。從嚴格意義上講,經濟犯罪并不是一個法律術語,而是經濟和犯罪這兩個概念的相加與組合,是在犯罪這一整體范疇中從經濟這一角度或者層面對犯罪中部分范圍的界定。而犯罪一般被認為是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違反刑法規定,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經濟犯罪中的“經濟”一詞本身是一個多義詞,在這里應該理解為,經濟活動或者財產。因此經濟犯罪就應該定義為在經濟活動中產生并與經濟活動直接有關或者具有財產內容的、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被刑法規定為犯罪、并且應該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可見看出經濟犯罪的這一定義,3、具有以下四個層面的涵義:一是在經濟活動中產生并與經濟活動直接有關或者具有財產內容的行為。只有這樣的行為才可能是經濟犯罪,沒有這一特征的犯罪,只能是其它犯罪;二是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的行為。經濟犯罪直接危害著社會經濟秩序和其它秩序,并且這種危害性達到了一定程度,否則不是經濟犯罪;三是被刑法規定為犯罪或者違反了刑法規定的行為。這是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所決定了的,刑法沒有規定為犯罪的不為犯罪,只有被規定為犯罪的才可能是經濟犯罪;四是應該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任何違法行為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犯罪是嚴重的違法行為,當然要受到刑罰的處罰。這四層涵義密切相聯,共成一體,構成經濟犯罪的一般特征。經濟犯罪與其它犯罪的最大的區別是經濟犯罪的在經濟活動中產生并與經濟活動直接有關或者具有財產內容,這一區別也是經濟犯罪的獨有特征。另外,我們從經濟犯罪的這一特征入手,可以將經濟犯罪分為兩個類別,一是在經濟活動中產生并與經濟活動有關的經濟犯罪,它直接破壞著經濟秩序,可稱之為經濟活動犯罪;另一類是具有財產內容的犯罪,它破壞著經濟秩序,同時也破壞著其它秩序,比如我國刑法分則規定的侵犯財產罪、貪污賄賂罪,可稱之為財產犯罪。

經濟犯罪嚴重的擾亂了市場經濟的秩序,我國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換過程中,經濟犯罪浮動呈現上升趨勢,有其以下特點:1、經濟犯罪發案率居高不下,犯罪金額越來越大。近年來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大案要案不斷出現,犯罪金額在幾十萬元以上,甚至數百、上千萬元的大案時有發生。2、職務經濟犯罪以及非職務人員與經濟領域工作人員相勾結的共同犯罪呈上升趨勢。犯罪分子利用從事政府的公務或在經濟領域工作的職務之便實施經濟犯罪,其犯罪手段具有相當隱藏性,社會危害也較其他犯罪更為嚴重。3、單位犯罪已成為當前經濟犯罪的顯著特征。這類犯罪后果嚴重,查處十分困難,經濟犯法案范圍的加大,犯罪主體身份的復雜化,犯罪手段的智能化、隱藏性等特點,導致了司法機關對經濟犯罪的查處阻礙重重,十分艱難。

、市場經濟及其法制特征 

商品經濟的特點范文4

作者:薛景元

立法者和執法者的主觀思想狀態不無意義。恩格斯進一步指出:“經濟關系反映為法原則,也同樣必然使這種關系倒置過來。這種反映的發生過程,是活動者所意識不到的;法學家以為他是憑著先驗的原理來活動,然而這只不過是經濟的反映而已。這樣一來,一切都倒置過來了。而這種顛倒—它在被認清以前是構成我們稱之為思想觀點的東西的—又對經濟基礎發生反作用,并且能在某種限度內改變它,我以為這是不言而喻的。”最后,我們還是引用恩格斯所舉的、在民法中占有重要位置的繼承權為例來說明民法與經濟的關系。他說:“以家庭的同一發展階段為前提的繼承權的基礎就是經濟的。盡管如此,也很難證明:例如在英國立遺囑的絕對自由,在法國對這種自由的嚴格限制,在一切細節上都只是出于經濟的原因。但是二者都反過來對經濟起著很大的作用,因為二者都對財產的分配有影響?!?。由上述可以看出,馬克思、恩格斯對民法與經濟的關系,是由靜態關系到動態關系的認識。這一點很重要。某些機械地理解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的原理的認識,某些割裂民法與經濟的聯系,或者顛倒二者的關系,把法看成獨立的內在之物的看法,都是不正確的。因此,恩格斯指出歷史的發展是經濟和法律(尾法當然占重要地位)、法律和其他上層建筑之間的交互作用的結果。法律的發展除了與經濟和其他上層建筑的交互作用外,還必須保持自身體系內部的和諧一致。這個問題恩格斯在《致康•施米特的信》中已深入分析過,前已提及。所以,我們在弄清這些關系之后,也同時要看到民法的外部關系和作用,要研究民法自身運動的規律,兼及這些與外部的相互關系,才能對其本質與作用有較全面的認識。

一百年以前馬克思、恩格斯從法的一般理論到民法理論,作出如上述的精辟論斷,至今讀起來猶覺獲益非淺。究其原因,是他們并不僅就法律現象作出某種解釋,而是對其本質和作用進行深入而透徹的考察和研究,找到了物質生活關系這一深刻的根源,又進一步從它們之間的相互聯系與作用,由靜態分析到動態分析,從而能夠系統而全面地給出法科學和民法科學的基本原理。盡管隨著時間的推移,今天的國際社會已非百年前可比,各國的社會、政治、經濟和歷史狀況也大大變化,法科學包括民法科學也有所發展;但是,由于馬克思、恩格斯的有關論述揭示了民法的本質和作用;所以在當今時代用以考察和研究民法問題仍不失為有力的工具。在西方社會,長期以來形形的法學理論和學說都沒能完滿解釋法的本質和作用,當然也沒法對民法間題作出任何說明。諸如社會學法學派強調法在社會生活中的作用或效果以及各種社會因素對法的影響,然而并沒能從根本上說明法與社會生活的深刻聯系和相互影響,表面的、片斷的理解最終要導致不正確的結論。至于象新黑格爾主義法學派繼承黑格爾關于法是文明現象的觀點,提出法律準則是根據不同時間、地點的文明條件確定的;心理法學派將法的基礎最終歸結為心理因素,則是走得更遠了。古典自然法學派從人的理性、人性、人的權利去強調私有財產權和契約自由等等,則純粹是維護資產階級利益的說教,披上“學說”外衣而已。雖然,馬克思和恩格斯并沒有專門就民法理論寫過著作,上述基本原理大都散見于一些論文中,但是,并不失其理論的完整性。如果對之進行一番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分析研究,這些基本原理豁然可見。本文僅作些初步探討而已。馬克思、恩格斯對民法的本質和作用等的論述,至今仍有現實意義。長期以來,人們對傳統民法的認識停留在固定的觀念上,馬克思、恩格斯對羅馬法的評價著重在它促進簡單商品經濟的發展,而有的立法者在資本主義條件下由一般到特殊、從共性到個性對民法的把握成功地起到發展生產的作用,這絲毫不意味著主張墨守成規,這和人文主義法學派認為羅馬法的人類法律的基本淵源毫無共同之處。我國近十年民法理論研究較為活躍,注意到了民法與商品經濟的關系,但也受到某些機械觀念的影響。民法理論并不限于經典作家對民法的直接論述,而應包括他們對商品經濟的有關論述,只有把兩者結合起來,才能正確掌握民法的某些基本原理。馬克思曾經指出,極不相同的生產方式都具有商品生產和商品流通的現象,盡管它們在范圍和作用方面各不相同。因此,只知道這些生產方式所共有的抽象的商品流通的范疇,還是根本不能了解這些生產方式的不同特征,也不能對這些生產方式作出判斷。要使民法促進社會主義的商品經濟發展,就要知道民法共有的、抽象的范疇,也要知道特殊的、具體的范疇。所以,我們應開創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民法表現形式,要借鑒有用的經驗也不能囿于陳規。在民法與經濟法的劃分與關系上花太大力氣,甚至把兩者對立起來,只能妨礙各自的發展?,F在有了《民法通則》,但它不是民法的唯一表現形式,某些配套法規尚胭如,這使調整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造成一些困難。例如,對民事主體(經濟法律關系本質上也是民事法律關系)的法律規定,作為法人的公司就必須有公司法,但卻遲遲未出臺?!镀髽I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也制定得太晚,雖然在此之前有過一些工商企業和公司的管理規定,但都不過是解決登記程序而已。然而實體規定一什么是公司、應具備什么設立條件,其組織、營運、解散等等卻沒有,只有登記程序規定是不能遏止種種不合法公司的。當前的治理經濟環境、整頓經濟秩序要用行政命令,也要用法律形式,尤其不應忽視民法形式,當然也不排斥行政、經濟法律形式。近幾年國家關于清理整頓公司的決定、通知或指示已不只一次,為什么仍未收效?無法可依,尤其是民法形式的忽視,是原因之一。如果不加快公司立法,五花八門的所謂公司、行政性公司和劣質公司還會變相出現。會司立法使它能在經濟活動中以民事主體的資格出現,促進其積極作用而限制其消極作用,才能從根本上治理經濟環境、整頓經濟秩序。在關于民法的調整范圍和調整方法問題上,調整商品經濟關系似較易被理解,而同時調整某些非商品經濟關系,曾不被人理解。殊不知民法同時調整某些非商品經濟關系并非缺點,而是它的優點,結合調整方法,正是注意到兩種關系的有機聯系,從對財產關系的調整出發,可使和諧一致。因為經濟關系最終要落到財產關系包括財產所有和財產流轉這一民事法律關系上。

所以,恩格斯以繼承權為例,指出像遺囑的立法方式即使有絕對自由和嚴格限制的區別,卻都因其對財產分配有影響而反過來對經濟起到作用。眾所周知,封建土地所有制上產生的繼承制度對該所有制的作用是顯然的。拘泥于法的部門劃分或法的調整對象的絕對單一化而忘卻法的目的和作用,就可能貶低民法的作用,不能有效地開創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民法表現形式。民法對經濟關系的反作用也不容忽視。我國實行改革、開放以來,注意到經濟法對經濟關系的調整作用,而未充分認識民法對之的調整作用,尤其是對民法對經濟關系的調整方法(作用方式)。這指的是兩方面的意義:一是民法可以其特有的調整方法從另一個方面對經濟關系調整,以與經濟法協調;一是民法對非商品經濟關系的調整,由于其與商品經濟關系的有機聯系而在調整經濟關系上達到和諧一致”。前者必須完善民事基本法規,不能滿足于現有的《民法通則》,同時應重視配套法規。例如民法上擔保法律制度對商事活動或經濟法律關系的調整意義,隨著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已不能滿足現實要求。有關的基本規定僅見于《民法通則》的個別條文,巫應有專門法規以便為經濟法中的特別規定提供基礎。例如,國際慣例中擔保貸款采持續性擔保(ContinuingGuarantee),在不超過擔保額度和期限的條件下,主合同(原合問,變更不必一一經擔保人同意,這既為商業活動提供迅速方便又不失擔保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而我國《境內機構提供外匯擔保的暫行管理辦法》直到前年仍規定值權人與債務人“如未經擔保人同意修改原合同,擔保人的擔保義務將自行解除”,未能區分民事與商事的不同特點,原因之一在于民法特有的對經濟作用未能在立法上得到體現。后者必須來個觀念上的改變,即認為民事僅僅是涉及個人利益的問題。即以婚姻家庭的法律調整狀況來說,幾年來出現的“第三者插足”現象,其對社會的、經濟的、秩序的影響,雖說是潛在的、間接的卻是不可忽視的。在運用民法的反作用原理時要兼顧及這二個方面。公司作為商品經濟發展的產物,其出現使得近代商品經濟以前所未有的規模發展,法律給以承認而規范之,使它發揮積極作用而限制其消極作用。在西方國家是通過被視為民法特別法或商法的公司法來實現的。這是例證。關于反作用的方式,恩格斯已指出三種情況,第三種方式可能產生第一或第二兩種效果之一。這都不意味著反作用的作用方式的消極意義。我國因貶治以前的“管”、“卡”而走向放任,幾至失控。事實上,限制不等于不是積極作用,放任也未必都起積極作用。外國民商法中某些規定是放中有管,恰到好處,值得借鑒。而近年來在立法中未恰當掌握反作用原理,出現一些弊端,如企業承包、租賃經營問題則應引以為戒。作為思想理論體系對社會科學包括法學的指導意義,由上述關于民法學基本理論的介紹可見一斑。本文僅就其中一些問題作初步探究,旨在拋傳引玉。

商品經濟的特點范文5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尤其是在這種體制尚未完全確立和不盡完善的情況下,經濟犯罪總是不可避免地存在著。本文著重從四個方面論述經濟犯罪與市場經濟的關系。

一、經濟犯罪及其特征。1、經濟犯罪并不是一個法律術語,而是經濟和犯罪這兩個概念的相加與組合。經濟犯罪指在經濟活動中產生并與經濟活動直接有關或者具有財產內容的,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讓利法規定為犯罪,并且應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2、特征:(1)在經濟活動中產生,并與經濟活動直接有關或者具有財產內容。(2)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3)被刑法規定為犯罪或者違反了刑法規定的行為。(4)應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二、市場經濟及其法制特征。特征:(1)是權利經濟。(2)市場經濟是自主經濟。(3)是契約經濟。(4)是競爭經濟。(5)是法制經濟。三、經濟犯罪對市場經濟的危害。1、侵犯經濟活動主體的合法權益。2、擾亂市場競爭的有序、正常運行。3、妨礙國家對市場經濟的宏觀調控措施的落實。4、破壞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外部環境。四、抑制經濟犯罪對市場經濟危害的途徑。1、嚴格執法是抑制經濟犯罪對市場經濟危害的根本保證。2、完善刑事立法是抑制經濟犯罪對市場經濟危害的基本前提。3、增強公民法律意識,養活經濟犯罪,是抑制經濟犯罪對市場經濟危害的有效途徑。

關鍵詞:經濟犯罪、市場經濟、法制、刑罰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高速發展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的建立健全,使整個社會經濟活動空前活躍。但與此同時,由于歷史的現實的各種原因,也由于商品經濟本身的各種負面效應,經濟領域的犯罪現象也不斷出現,這極大的阻礙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并直接或間接的引發了很多經濟犯罪,嚴重的妨礙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如何有效的預防和控制經濟犯罪也因此成為當前的突出問題。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尤其是在這種經濟體制尚未完全確立或不完善的情況下,經濟犯罪總是不可避免地存在著,思考探索經濟犯罪,市場經濟二者之間的關系,作為一名法學本科生,對于正確地理解和把握刑法的有關規定,有著積極的意義。

一、經濟犯罪及其特征和特點 

絕大多數的犯罪行為,歸根到底都與經濟有關,但是人們通常并不把這些犯罪都稱之為經濟犯罪。一般情況下,人們只是把某些與經濟活動有關聯和具有財產內容的犯罪行為稱之為經濟犯罪。從嚴格意義上講,經濟犯罪并不是一個法律術語,而是經濟和犯罪這兩個概念的相加與組合,是在犯罪這一整體范疇中從經濟這一角度或者層面對犯罪中部分范圍的界定。而犯罪一般被認為是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違反刑法規定,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經濟犯罪中的“經濟”一詞本身是一個多義詞,在這里應該理解為,經濟活動或者財產。因此經濟犯罪就應該定義為在經濟活動中產生并與經濟活動直接有關或者具有財產內容的、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被刑法規定為犯罪、并且應該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梢娍闯鼋洕缸锏倪@一定義,3、具有以下四個層面的涵義:一是在經濟活動中產生并與經濟活動直接有關或者具有財產內容的行為。只有這樣的行為才可能是經濟犯罪,沒有這一特征的犯罪,只能是其它犯罪;二是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的行為。經濟犯罪直接危害著社會經濟秩序和其它秩序,并且這種危害性達到了一定程度,否則不是經濟犯罪;三是被刑法規定為犯罪或者違反了刑法規定的行為。這是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所決定了的,刑法沒有規定為犯罪的不為犯罪,只有被規定為犯罪的才可能是經濟犯罪;四是應該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任何違法行為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犯罪是嚴重的違法行為,當然要受到刑罰的處罰。這四層涵義密切相聯,共成一體,構成經濟犯罪的一般特征。經濟犯罪與其它犯罪的最大的區別是經濟犯罪的在經濟活動中產生并與經濟活動直接有關或者具有財產內容,這一區別也是經濟犯罪的獨有特征。另外,我們從經濟犯罪的這一特征入手,可以將經濟犯罪分為兩個類別,一是在經濟活動中產生并與經濟活動有關的經濟犯罪,它直接破壞著經濟秩序,可稱之為經濟活動犯罪;另一類是具有財產內容的犯罪,它破壞著經濟秩序,同時也破壞著其它秩序,比如我國刑法分則規定的侵犯財產罪、貪污賄賂罪,可稱之為財產犯罪。

經濟犯罪嚴重的擾亂了市場經濟的秩序,我國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換過程中,經濟犯罪浮動呈現上升趨勢,有其以下特點:1、經濟犯罪發案率居高不下,犯罪金額越來越大。近年來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大案要案不斷出現,犯罪金額在幾十萬元以上,甚至數百、上千萬元的大案時有發生。2、職務經濟犯罪以及非職務人員與經濟領域工作人員相勾結的共同犯罪呈上升趨勢。犯罪分子利用從事政府的公務或在經濟領域工作的職務之便實施經濟犯罪,其犯罪手段具有相當隱藏性,社會危害也較其他犯罪更為嚴重。3、單位犯罪已成為當前經濟犯罪的顯著特征。這類犯罪后果嚴重,查處十分困難,經濟犯法案范圍的加大,犯罪主體身份的復雜化,犯罪手段的智能化、隱藏性等特點,導致了司法機關對經濟犯罪的查處阻礙重重,十分艱難。

商品經濟的特點范文6

一、監仔管理與搞活的關系

“活”是指商品生產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和市場交易活動在政策、法規允許的范圍內正常進行,達到市場縈榮活躍,實現國民經濟的良性循環。“亂”是破壞了國家政策、法規,制造和販賣偽劣商品,投機倒把,欺行精市,走私販私,造成了生產經營運行的紊亂。有亂就要管,管就是治亂。搞活與治亂兩者雖然不同,但目標是一致的,是辯證的統一。只抓管理,不求搞活,與進一步改革開放和發展有計劃商品經濟方針相悖。沒有整個市場的繁榮和活躍,社會主義的商品經濟就發展不起來,最終會導致經濟活動的停滯不前,阻礙社會進步與人民生活的改善。如果只求搞活,不抓管理,就不能規范參與商品經濟活動的行動主體—商品生產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導致經濟活動的混亂無序。經濟越繁榮活躍,社會化大生產程度越高,越需要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越離不開監督管理,這是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發展規律的內在需求。工商行政管理作為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既有促進經濟搞活的任務,又有監督管理的責任,使經濟搞活與監督管理互相結合,相互促進,在搞活中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又通過維護秩序,搞活經濟。

長期以來,工商管理工作在“左”的思想影響下,“活”、“亂”界線分不清,在管理與搞活的關系上,考慮行政干預、監督管理多,研究疏導服務、促進搞活少,不適應商品經濟發展的新形勢。1984年以來,在黨的十二屆三中全會《關于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的指引下明確了必須把是否有利于發展社會生產力作為衡量各項工作好壞最主要的標準,把有利于改革、開放、搞活、管好作為工商行政各項管理工作的出發點,把宣傳、教育、疏導、服務融化在監督管理之中,從而使我們的工作服從和服務于黨的基本路線,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在企業登記方面,我們適應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放寬了政策,允許企業擴大經營范圍;允許在國家政策范圍內一業為主兼營他業;允許工業系統門市部兼營省內外同行業自銷產品;允許個別企業使用兩個牌子;縮小特種行業的管理范圍;簡化申請審批手續,一般登記不超過半個月.在市場管理方面,我們支持鼓勵販運,撤銷農副產品檢查關卡,對計劃產品在完成國家計劃和履行合同的前提下,允許邊出售、邊上市、邊販運。對計劃外產品,稱重價值規律,發揮市場調節作用,允許多渠道經營,搞活商品流通.在市場建設上按照“政府決策,統一規劃,多方興建,工商統一管理”的辦法,走多渠道籌集資金、多元化建設市場的路子,調動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加快城鄉市場建設。由于我們較好地處理監督管理與開放搞活的關系,使我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沿著既搞活又治亂的目標邁進。

二、監,管理與鼓勵競爭的關系

社會主義經濟是有計劃的商品經濟。有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必然就會有競爭.因此,在社會主義有計劃商品經濟運行中,必須創造有效競爭的環境,以便企業在市場上直接接受廣大消費者的評判和檢驗,實現優勝劣汰,促進企業不斷改進技術設備和經營管理水平,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成本,提高經濟效益,開拓進取,爭取打入國際市場,不僅在國內,而且要在國際竟爭中獲得勝利,為社會創造更多的財富,為國家創造更多的外匯。

社會主義條件下的競爭也會出現一些消極現象和違法行為。如套購國家計劃商品,倒賣重要生產資料,走私販私,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等等。為了維護正常的競爭,保證社會主義經濟的健康發展,必須反對不正常競爭,打擊違法行為,使所有的商品生產經營者都能奉公守法,通過誠實勞動開展社會主義競爭。在工作中,我們從福建的實際情況出發,重點打擊走私卷煙、家電,倒賣黃金和進口汽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等違法活動,認真處理商標侵權、虛假廣告案件。這些監督管理工作創造了有利于商品生產經營者開展有效競爭的外部環境,推動了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有序運行和健康發展。

三、監督管理與搞好服務的關系

工商行政管理屬于上層建筑的范疇,要為經濟基礎服務,為社會主義有計劃商品經濟發展服務。它不僅要監督管理,而且要通過搞好服務來正確引導和影響工商企業經營人員,促進有計劃商品經濟的發展。為此,必須堅持管理與服務相結合的原則,把加強管理與搞好服務結合起來?;谶@種認識,我們改變了以往管理就是行政干預的觀念,把管理工作看成包括宣傳教育、疏導服務、經濟監督、促進發展、增強活力這樣一個綜合的、完整的、系統的過程。實行“疏導—服務—搞活”的管理方式,糾正單純“管理—查扣—處罰”的管理方法,實現“活—管—活”的目標,通過工商行政管理,把各種經濟活動和經濟關系納入國家政策的軌道上健康發展。幾年來,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真做好為企業服務的工作。例如:協助工商企業經營人員搞好市場調查、預測和引導他們堅持社會主義經營方向,改善經營管理,以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又如:在幫助國營大中型企業發展的前提下,正確支持城鄉集體、個體工商業戶發展,鼓勵他們為發展生產和流通、溝通城鄉物資交流、活躍城鄉市場而開展正當經營。再如:增加市場服務設施,為商品交換提供方便等等。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工商行政管理要提供的服務范圍更廣,項目更多,服務職能必須進一步加強。當前,為搞好國營大中型企業,我們做了如下幾項服務工作:

首先,轉變作風,增強服務意識,深入到國營重點和地方骨干企業調查研究,現場辦公,為企業排憂解難。

其次,支持企業轉換經營機制,轉產適銷對路產品或拓寬經營渠道,增強企業活力.

第三,運用經濟合同管理職能為企業服務,為企業清理“三角債”。去年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機構共辦理以拖欠合同款為主的經濟案件12.5萬件,企業追回拖欠款1.32億元.第四,認真抓好本系統的治理“三亂”工作,在全系統范圍內清理了各項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糾正了6項未經批準或超標準的收費項目,撤銷了未經批準設立的檢查站卡15個。

四、監,管理與正確引導的關系

在社會主義社會中,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之間、整體利益與局部利益之間、人民群眾的長遠利益與眼前利益之間.,從根本上說是一致的,但也存在著矛盾。一方面,在社會主義經濟體制中,生產經營者所從事的商品經濟活動受著國家方針、政策、計劃、法規的制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必須對經濟主體所從事的商品經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使商品生產經營者服從國家計劃、方針、政策、法規,而不能把眼前的、局部的、集體的、個人的利益置于長遠的、整體的、國家的利益之上。另一方面,商品生產經營者是獨立的經濟實體,有自己獨立的經濟利益。為了追求自己的經濟利益,他們有時也不顧國家計劃、政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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