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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經濟的性質范文1
關鍵詞:個人金融;產品差異化;商業銀行;競爭力
中圖分類號:F830.33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674-2265(2009)02-0053-03
在西方發達國家,隨著金融管制的放松和金融自由化的不斷深入,大量非銀行金融機構進入了銀行傳統的業務領域,銀行迫于生存的壓力重新審視業務構架,把業務競爭的重點由企業轉移到個人,個人金融業務的銷售額和利潤迅速增長。而我國商業銀行的個人金融業務發展卻相對緩慢,如何提高國內商業銀行在個人金融業務領域的競爭力就成為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從當前的市場競爭來看,價格競爭已不是有效的競爭手段。因此按照產業經濟學的相關理論,在價格競爭手段失效的情況下,應該采取非價格競爭手段,實行產品差異化。本文在分析個人金融產品差異化與商業銀行競爭力作用機制的基礎上,針對目前國內商業銀行在個人金融產品差異化方面的不足,提出了相關的對策建議。
一、個人金融產品差異化的內涵及表現
(一)個人金融產品差異化的內涵
商業銀行的個人金融產品本質上是一種服務,而這種服務基本上可分為三個層次,即核心服務、便利、支持。核心服務是銀行提供給顧客的核心利益,也是銀行得以存在的原因,基本上是存、貸款等服務。便利是為了方便核心服務的使用,方便顧客很好地消費。銀行的便利基本上包括信用卡業務、ATM自動取款服務、銀行網點設置、轉賬業務、異地取款、網上銀行、住宅按揭、代交費用等一系列服務。支持是用來提高銀行服務價值或者與其他競爭對手服務區別開來的服務,基本上包括查賬、投資咨詢、財務管理、發行債券、嚴格保密、服務態度、服務效率及服務環境等。銀行的核心服務功能各大銀行都具備,并無差異化可言,但是便利和支持能夠進行不斷創新,形成服務特色,保持競爭優勢。
所以,所謂個人金融產品差異化,其本質就是服務的差異化,是指商業銀行在向個人客戶提供金融服務時,圍繞核心服務增加差異化的、能夠給個人客戶帶來新價值的附加服務(便利和支持),形成服務特色,以便個人客戶將之同其它提供同類服務的商業銀行相區別,以達到在市場競爭中占據有利地位的目的,保持競爭優勢。
(二)個人金融產品差異化的表現
個人金融產品的差異化其實就是服務的差異化,而每家商業銀行提供的核心服務基本相同,所以個人金融產品差異化就表現為:商業銀行提供的便利和支持的差異化。當然這種差異化必須是消費者能感知到的,為消費者所認同。其具體表現如下:
第一,便利的差異。關于便利的差異,具體表現有四個方面,即:銀行之間地理位置的差異所導致的消費者購買、使用個人金融產品的方便程度的差異;銀行之間的個人金融產品在使用形式、產品的新穎性程度上的差異;銀行之間在業務辦理手續繁簡、業務處理的準確性、等待時間長短等方面的差異;銀行之間在個人金融產品品牌的特色、內涵等方面的差異。
第二,支持的差異。關于支持的差異,具體表現有五個方面,即:銀行之間在服務環境舒適度、服務態度方面的差異;銀行之間在整體形象和實力方面的差異;銀行之間在跟蹤客戶滿意度調查、提升客戶忠誠度方面的差異;銀行之間在通過廣告宣傳向消費者傳遞金融產品信息方面的差異;銀行之間在人員推銷、營業推廣等金融產品促銷行為方面的差異。
二、 商業銀行競爭力的界定
孫偉、孫德勝、王興敏(1999)認為商業銀行競爭力是商業銀行和管理者在適應、協調和駕馭外部環境的過程中成功地從事經營活動的能力,也是其持續發展和增強后勁以及資產增值和提高效益的能力。焦瑾璞(2001)認為商業銀行競爭力是銀行綜合能力的體現,是在市場經濟環境中相對于其競爭對手所表現出來的生存能力和持續發展能力的總和。丁歡新(2003)認為商業銀行競爭力是商業銀行在市場機制下,以盈利性、安全性、流動性為指導原則,合理充分地使之在市場競爭中相對于其競爭對手所表現出長久發展的綜合能力。王紀全、劉全勝、張曉燕(2005)認為銀行業競爭力是銀行在兼顧社會責任和公眾服務的同時,以“盈利性、安全性、流動性”為經營準則,利用自身資源,提供適應市場經濟要求和銀行業發展規律的存貸款、支付結算、信息咨詢等產品和服務,使之在市場競爭中相對于競爭對手所表現出的生存能力和持續發展能力,是銀行綜合能力的體現。
綜上所述,本文認為:商業銀行競爭力就是商業銀行在市場競爭中,以“盈利性、安全性、流動性”為經營準則,在有效利用自身資源的基礎上,在金融產品的經營和服務等方面,比競爭對手更好、更快、更安全地滿足消費者需求,為商業銀行帶來更多的收益,進而促進商業銀行持續發展的能力。可見,對商業銀行來說,衡量其競爭能力高低的一個重要標準就是能否生產滿足不同層次消費者需求的金融產品。
三、個人金融產品差異化與商業銀行競爭力的作用機制
關于個人金融產品差異化與商業銀行競爭力的作用機制,如圖1所示:
圖1說明商業銀行通過在個人金融業務領域提供便利和支持的差異,來實現個人金融產品的差異化。商業銀行主動實施的這種服務的差異化,如果被消費者接受,將獲得差異價值;與競爭者相比,商業銀行將會獲得差異競爭優勢,從而提高其競爭力。
(一)個人金融產品差異化與消費者行為的作用機制
個人金融產品差異化是商業銀行主動實施的一種服務的差異化,這種服務的差異化只有被消費者認可和接受,才能夠轉變成為商業銀行的非價格競爭優勢,提高其競爭力。也就是說,消費者在商業銀行個人金融產品的生產中扮演著十分重要的角色。因此,商業銀行在實行個人金融產品的差異化之前,首先要考慮的一個問題就是如何才能滿足不同層次的消費者需求。基于此,商業銀行應根據個人客戶的性別、年齡、受教育程度、收入、地域、偏好等多個標準實施有效的市場定位,針對不同層次的客戶提供金融服務,來滿足各層次個人客戶增值、保值資產及安全、方便投資的需求,使銀行服務由統一化、大眾化向層次化、個性化轉變。
當然,商業銀行主動實施的個人金融產品差異化如果能夠為消費者認可和接受,即和消費者的需求相吻合,那么消費者就會從這種服務的差異化中獲取差異價值,獲得消費者剩余。因為不同商業銀行的同種個人金融產品向消費者提供的核心服務相同,即消費者獲得的核心利益相同,但是如果哪家商業銀行能夠提供適合消費者需求的差異化服務,那么消費者就會從這種服務的消費中獲得附加價值,得到消費者剩余。
(二)個人金融產品差異化與商業銀行作用機制
消費者如果認為哪家商業銀行的某種個人金融產品與其他銀行相比具有差異性,適合自己的需求,能夠在消費的過程中給自己帶來附加價值,他就會選擇這家商業銀行進行消費。如果消費者在消費這種個人金融產品后,確實覺得物有所值,消費者就會推薦朋友、家人到該行來辦理個人金融業務,使用該行的個人金融產品。這樣,該行與他行相比就會獲取差異競爭優勢,擴大個人金融產品的市場銷售份額,增加本行的利潤。
對商業銀行來說,衡量其競爭能力高低的一個重要標準就是能否生產滿足不同層次消費者需求的金融產品。與此相對應,商業銀行要想提高其在個人金融業務領域的競爭力,就必須生產滿足不同層次消費者需求的個人金融產品。商業銀行通過提供便利和支持的差異來滿足不同層次的消費者需求,從而獲取差異優勢。商業銀行在提供這種差異化服務的過程中,必然會得到生產者剩余。
四、相關的對策建議
當前,國內商業銀行已經意識到實行個人金融產品差異化對提高商業銀行競爭力的重要性,但是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國內商業銀行在個人金融產品差異化方面還做得明顯不夠。為此,本文提出以下幾點對策建議:
(一)改進現有產品服務,更好地滿足個人客戶需求
為提升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產品的市場競爭力,需要進一步豐富理財產品系列,可以考慮發行和資產證券化掛鉤的理財產品,或直接發行證券化工具,吸引更多客戶。進一步發揮保險產品不可替代的保障功能,加快銷售的保險產品轉型,即從“分紅型”保險產品向“保障型”產品轉型。研究推動個人委托貸款發展,豐富個人理財渠道,吸引一批具有個性化理財需求的客戶。
(二)注重金融產品開發和創新,生產適合消費者需求的個人金融產品
建設完善的個人金融產品研發體系。不斷進行個人金融產品創新才能在激烈的個人金融市場競爭中取得主動。應按照“技術框架成熟、運營安全穩定、應用平臺靈活、管理科學高效”的要求建設個人金融業務系統,真正實現個人金融產品統一銷售平臺,實現個人客戶信息的充分共享、整合,進一步提升商業銀行個人金融產品的市場競爭力。未來隨著國內經濟開放程度的進一步提高,國內資本市場的開放、利率市場化、人民幣可自由兌換、衍生金融市場的發展都將成為不可逆轉的趨勢,這給個人金融產品創新帶來了更廣闊的空間。
(三)以市場為導向,加強個人金融產品的市場營銷管理
1. 細分市場,確定目標市場,實施品牌定位營銷策略。商業銀行應通過市場細分,根據客戶的年齡、性別、地域、偏好、職業、受教育程度、收入和資產等多個標準實施有效的市場定位,在此基礎上,依據目標市場特點,確定其提供的產品類型、價格、服務內容和促銷方式,然后通過品牌定位,建立一個與目標市場有關的品牌形象。
2. 實施數據庫營銷,搞好客戶關系管理。商業銀行應積極利用數據庫管理技術,開展以數據庫為基礎的客戶關系管理,通過與客戶之間建立長期的友好關系以獲得長期利益。
3. 跟蹤客戶滿意度調查,提升客戶忠誠度。商業銀行應經常性地開展顧客滿意度調查,建立適合自身的客戶滿意度測量指標體系,及時發現自身產品和服務的不足并予以克服彌補,通過提升客戶忠誠度來減少市場拓展成本,提高獲利穩定持久性。
4. 注重個人金融產品品牌建設。商業銀行應注重個人金融產品品牌建設,把品牌營銷作為其個人金融業務整體營銷的重要手段。
5. 加快網絡建設,增強網絡營銷實力。加快銀行高效暢通的網絡建設,逐步增強網絡營銷力,通過網絡提供范圍更廣、速度更快、效率更高、成本更低的服務。
參考文獻:
[1]辛樹森、許會斌:《個人金融產品營銷》,中國金融出版社2007年版。
[2]童文俊:《論我國商業銀行個人金融業務的拓展》,《亞太經濟》2004年第1期。
[3]楊公樸:《產業經濟學》,復旦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4]盛文軍、廖曉燕:《產品差異化戰略:企業獲得競爭優勢的新途徑》,《當代經濟研究》2001第11期。
商品經濟的性質范文2
一
首先從自然經濟說起。
什么是自然經濟,并沒有統一的定義。人們對它有各種各樣的理解和表述。是從人與自然、人與人關系所反映的個別勞動與社會勞動的關系出發,從使用價值與交換價值的對立出發,來考察自然經濟的。凡生產是直接用于滿足生產者個人或經濟單位的需要,而不是用于交換的經濟,不論它在人類歷史上以何種形式存在,都可以認為它是自然經濟。物質生產的自給自足,就是這種經濟的本質特征。我國學術界通行的這種理解和表述,體現著自然經濟一般。
自然經濟是一個歷史范疇。由于它本身并不具有特定的社會性質,因而可以同不同性質的社會經濟相聯系,曾經在原始社會,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中存在。在這幾個不同的社會形態中,自然經濟具有一系列的部分質變。探討自然經濟在封建社會中的地位和作用。首先要探討這個經濟范疇在封建社會具體的歷史內涵。
在封建社會中,封建國家、封建地主、個體農民以至個體手工業者,都經營有自然經濟性質的生產。如在中國,封建國家經營有滿足自己需要的官手工業,封建地主經營有“閉門而為生之具以足”,“以贍衣食”的自給性生產等等。然而個體農民(包括自耕農和佃農)是社會的主要生產者,農民家庭是社會基本生產單位,小農經濟是社會經濟的主體。自然經濟在封建社會的發展變化,都集中通過小農經濟的發展變化而表現出來。
當時的社會經濟中,自然經濟已是與商品經濟相聯系而存在。從農民來看,由于勞動生產率的提高,農民足以把農業、手工業和其他副業結合于家庭內部。農民為了直接取得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特別是衣食等基本生活資料,就要進行自給性生產。他們既從事農業,又從事手工業,并形成通常所說的“男耕女織”的自然經濟結構。
隨著社會生產力和社會分工的發展,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日益多樣化。由家庭經營和個體勞動所局限,任何一個農民家庭都不可能滿足自己全部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的需要。小農的這種特點,就迫使他們卷入市場交換,從事商品性生產,與其他農民和手工業者交換產品,取得自己不能生產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以持續自己的生產,維持一家的溫飽。生產使用價值的自給性生產,與生產交換價值的商品性生產,就相輔相成地結合在同一個主體之上,也就是自然經濟與商品經濟結合在同一個主體之上。
當時,自然經濟又與封建剝削制度相聯系。農民不但要養活自己,還要通過繳納封建賦稅或封建地租,養活封建主階級。繳納封建租賦,是農民獲得小塊土地進行生產的先決條件,因此,他們必須把封建租賦同自己直接消費的產品一樣,擺在自給性生產范圍之內,當作使用價值生產出來。自然經濟成為農民既為自己消費需要,又為封建地主消費需要而生產的經濟,就體現著自然經濟與封建經濟的本質聯系。
盡管封建社會自然經濟的內涵和外延都不等同于個體農民的自給性生產,但是,由于個體農民的自給性生產具有極大的廣泛性,整個農民的自給性生產,具有封建國家、封建地主和手工業者所經營的自給性生產所不可比擬的巨大規模,自然經濟就以個體農民的自給性生產為主要內容存在于封建社會之中。
在自然經濟與商品經濟相結合而存在的條件下,自然經濟作為一種經濟形式,仍然會同其他任何經濟形式一樣,具有體現自己經濟關系的經濟實體。我曾經在《論清代前期農民商品生產的發展》[1]一文中提出,在封建社會中,由于自然條件和農民自身生產條件的差異,農民啟給性生產與商品性生產的結合程度,是會各不相同的。在整個小農經濟中會形成一個多層次的商品生產結構。這個結構從另一個角度來考察,也就是自給性生產的多層次結構,即農民自然經濟保持程度的多層次結構,其具體構成如下。
第一,自給型生產。這種農民總產品的絕大部分供自己消費和繳納封建租賦,只把自用有余的小部分產品投入交換,以換取其他生產和生活必需品。這里所說的總產品,是指農民所生產的包括農產品、手工業品和其他副業產品在內的全部產品。自用有余的產品,可能是屬于其中的這種或那種產品。
這種農民的生產,不但自給性生產占有顯然的優勢,而且其出售的產品,本來是為了自用而生產的,即不是以社會分工為基礎,以交換為目的而生產的。只是由于投入交換,才具有商品的性質。這是一種具有自然經濟痕跡的、在流通領域里形成的商品,還不是完全意義的商品。
這種農民少量產品的出售,只能補償少量的生產資料或生活資料,不可能更新生產過程的各種要素,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主要還是自己生產的,即經濟條件的“絕大部分,還是在本經濟單位中生產的,并直接從本經濟單位的總產品中得到補償和再生產”[2]。盡管已經有了商品交換,但生產循環仍然是一種自我完成的再生產。所以馬克思把這種農民直接消費其產品的絕大部分,只有少部分進入流通過程的生產,叫做“真正的自然經濟”[3]。
第二,半自給型生產。這種農民總產品的大部分供自己消費和繳納封建租賦,同時又根據社會需要生產一部分商品,用以交換其他生產和生活必需品。在封建社會中,特別是在封建社會前期,這部分商品還會包括一些是自然生產物的土特產品和奢侈品。盡管它們的再生產過程主要是在自然界實現的,但一經由“任土作貢”的方物,轉化為商人販運貿易的商品,農民的狩獵,采集、捕撈等活動,也就帶有商品生產的性質;這種農民出售的產品,都是以交換為目的而生產的。這是他們與上廣種農民的區別所在。
這種農民已經有了部分商品性生產,他們的生產也就開始納入整個社會生產分工的體系之中。但是,由于自給性生產比重大,商品性生產比重小,其生產要素通過市場實現價值補償和實物替換的部分,并沒有超過自己生產的部分。因此,從整體來看,這種農民的生產,還基本上不是以流通為媒介的再生產,而仍然基本上是自我完成的再生產。所以恩格斯說,這是商品生產“還只是在形成中”[4]。
第三,交換型生產。這又可分為兩類。一類是有些農民,其總產品除了繳納封建租賦之外,少部分供自己消費,大部分用于交換,以換取其他生產和生活用品。他們從事商品生產,是為了獲取使用價值,以維持一家的溫飽。這是一種在交換價值形式下的使用價值生產,還沒有脫離自給的內核,因此,其商品流通是“為買而賣”。由于商品性生產已居于主要地位,自給性生產已退居次要地位。這類農民已成為或基本上成為小商品生產者。
交換型生產的另一類是,農民商品性生產的比重更大,自給性生產比重更小,甚至已無足輕重。他們從事商品生產,已不僅是為了獲取使用價值,而主要是追求利潤,即交換價值增值,以發財致富。其商品流通是“為賣而買”。這種農民已屬于從小商品生產者向資本主義商品生產者的過渡形態。
上述這四種類型的生產,以具有部分質的差異相區別,存在于整個封建社會階段。按照辯證唯物主義原理,任何事物不僅有質的規定性,而且有量的規定性。事物又常常是包含著多種運動形態和多種矛盾的統一體,使它具有多方面的質。在這種情況下,事物的性質就是由其主要的質所規定的。當其次要的質的量變沒有達到一定的數量界限,它仍然會保持自己的原有性質,而不會轉化為另一事物。自給型農戶和半自給型農戶的自給性生產,超過或大大超過其商品性生產,自然經濟就仍然是其主要的質,商品經濟僅是其次要的質。因此,它們就應當屬于或基本屬于自然經濟范疇,成為封建社會中體現自然經濟關系,即自給自足經濟關系的經濟實體,是自然經濟單位在封建社會
中存在的具體形式。
自給自足是對自然經濟本質的一種通俗概括?,F象總是以豐富多變的形式表現本質,特別是在事物具有多種質的條件下,現象與本質之間更會出現差別和矛盾。所以完全意義的自給自足,只是存在于原始社會的初期,此后它只是相對地存在于社會經濟生活之中。在事物質變和量變錯綜復雜的運動過程中,如果不區分主要的質和次要的質,如果不把握住決定事物性質的數量界限,而是機械地把完全意義的自給自足作為衡量小農家庭是否是自然經濟的絕對尺度,必將導致對自然經濟過多過早的否定,這無疑是不適當的。
封建社會的農民,已是使用鐵制農具和牛馬畜力,并具有自有經濟和一定獨立性的生產者,他們比原始社會和奴隸社會的生產者,具有更高的生產積極性,具有更優越的生產條件,和更高的勞動生產率。封建社會與原始社會、奴隸社會相比較,生產者產品自給的品種、數量和質量,都是大不相同的。
綜上所述,以個體農民的自給性生產為主要內容,以自給型農戶和半自給型農戶為主要存在形式,以使用鐵制農具和牛馬畜力的小生產方式為生產條件,這就是自然經濟在封建社會具體的歷史內涵。它體現著自然經濟在封建社會的發展變化。
二
在封建社會中,自然經濟具有強大的地位。但隨著社會生產力和商品經濟的發展,自然經濟會逐漸削弱,并隨著封建主義向資本主義過渡,會最終為資本主義商品經濟所代替。在封建社會中,封建國家和封建主都經營有使用徭役勞動、奴婢勞動或雇傭勞動的商品生產,還有資本主義萌芽性質的商品生產,但是,最普遍大量的是農業和手工業中,以生產資料個體私有制和個體勞動為基礎的小商品生產。因此,封建社會的商品經濟,可以說主要是小商品經濟。列寧指出,“在資本主義的歷史發展中有兩個重要關鍵:(1)直接生產者的自然經濟轉化為商品經濟,(2)商品經濟轉化為資本主義經濟?!盵5]封建社會商品經濟的發展過程,主要是農民的自然經濟轉化為商品經濟的過程。這既是商品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關鍵,也是一個漫長的歷史過程。
在封建社會初期,生產力水平和勞動生產率低下,作為一切生產首要條件的糧食生產,還不能在農民滿足自己消費之后,有更多的剩余,從而為從事農業的人和從事手工業的人,為從事食物生產的農民和從事原料生產的農民,提供實行較大分工的可能,因而,自給型農戶這時就必然占有大多數,半自給型、交換型農戶還只是居于少數。
這時在市場上,特別是在農村市場上交換的產品,既有半自給型、交換型農戶和手工業者商品性生產的產品,又有自給型農戶自用有余的產品。這時自給型農戶自用有余的產品,已不是偶然的、間或存在的剩余品,而已是普遍的、不斷反復出現的剩余品。廣大自給型農戶把這種剩余品投入交換,就會使它在整個市場交易量中占有巨大的比重。前面已經說過,自給型農戶自用有余的產品,不是基于社會分工而生產的。生產的社會分工是商品經濟的基礎。因此,這時的商品經濟還不具有完備的社會分工的基礎。
歐洲的封建社會就有過這樣的階段,馬克思說過,“曾經有這樣一個時期,例如中世紀,當時交換的只是剩余品,即生產超過消費的過剩品”[6],(馬克思所說的中世紀,一般是指歐洲的9-14世紀)在中國,《孟子》所說的,農民“男有余粟,女有余布”、“紛紛然與百工交易”的階段,是否屬于這樣的時期,有待于經濟史學者的考證。
盡管剩余品的生產還不是交換價值的生產,但是,農民出售剩余品,就已“具有一種以流通、以設定交換價值為目的的趨勢”[7],經常有大量剩余品投入交換,就會促進農業和手工業的發展,并且促使它們朝著交換價值生產的方向發展,推動自給型農戶逐漸轉化為半自給型農戶和交換型農戶,從而使整個市場逐步從以使用價值生產為基礎,轉向以交換價值生產為基礎。這是封建社會經濟發展的一個長期趨勢。
半自給型農戶由于根據社會需要生產一部分商品,它們的生產就開始納入整個社會分工體系之中。在封建社會的某一個階段中,如果半自給型農戶在整個農戶中占有多數,它們投入交換的商品,在整個市場交易中占很大的比重,這時商品經濟的社會分工的基礎,也就是交換價值生產的基礎,就會進一步完備。
在封建社會中,各種生產力因素經過長期積累,會出現一系列發展變化。勞動人口和耕地面積的不斷增加,擴大了農業的生產規模;生產工具的改進和系列化,提高了農業勞動的效率;水利設施、陸路和水路交通的發展,改善了農業生產的勞動條件;自然資源的開發,豐富了農業生產的勞動對象;耕作技術和生產經驗的積累,提高了農業勞動者的素質。到封建社會后期的一定階段,農業生產、特別是糧食生產會加快自己的發展步伐,為商品生產的發展,提供比較充分的農業基礎。
在上述條件之下,商品生產就會得到較快的發展。通過自給型、半自給型農戶逐漸向交換型農戶轉化,會出現大量主要生產糧食和其他食物的農民,主要生產原料作物的農民,和“以種地為副業,而以工業勞動為主業”[8]的農民。通過農民家庭手工業以一定規模與農業分離,會使許多農民轉化為手工業者,并逐漸形成從事各種原料加工的獨立手工業部門。
這種交換型農戶和農村手工業者,與自給型、半自給型農戶不同,他們要出售自己的大部分以至全部產品,必須在市場上補償他們的大部分以至全部生產要素,甚至包括種子和口糧。他們的生產已經是完全或基本上建立在流通的基礎之上,成為“以流通為媒介的再生產,也就是,以產品的出售,以產品轉化為貨幣和再由貨幣轉化為產品的生產要素為媒介的再生產?!盵9]他們的這種商品經濟性質的生產循環,與自給型、半自給型農戶自然經濟性質的生產循環,就具有質的差異。
封建社會的農民和手工業者,都有可能在封建租賦之外,還能“生產出一個超過必要生活資料的余額”[10],也就是在封建租賦以外的剩余產品。這是一個變量,在封建租賦既定的條件下,就決定于農民和手工業者生產成果的大小。交換型農戶和獨立手工業者是最有能力生產這種剩余產品的個體生產者。這種剩余產品都是要投入交換的,因此,這種農民和手工業者又是具有最大市場量的個體生產者。
交換型農戶和農村手工業者如果不從事自給性生產,“生產專業化即社會分工的完成”[11],他們就已經成為典型的小商品生產者。列寧在討論農民的自然經濟轉化為商品經濟的時候,就是以這種小商品生產者為準繩的。他說,“單獨的個別的生產者專門從事一種生產部門的生產”,“是商品經濟的必備條件”[12]。這種典型的小商品生產者確實是存在的,如城市獨立手工業者。列寧在此加以強調,是理論徹底性的需要。但是,“概念和現象的統一是一個本質上無止境的過程”[13],在封建社會的實際經濟生活中,特別是在商品經濟剛在發展的時候,大量出現的不是典型的小商品生產者,而是不完全脫離自給性生產的交換型農戶和農村手工業者,即具有一定程度專業分工的小商品生產者。
出現這種情況,有各種各樣的具體原因。在封建社會中,最大量的是生產糧食的農民。他們的商品性生產不論如何發展,也不會脫離糧食的自給性生產,這是毫無疑義的。
農民的商品性生產從一開始出現,就“已經包含著社會生產無政府狀態的萌芽”[14]。在交換型農戶中,商品性生產已占主要地位,如果市場條件發生變動,它的產品的價值不能實現,其生產和生活就會出現危機。保留一定的自給性生產,特別是糧食的自給性生產,就可以緩解危機,就可以多一分生存保障。所以不論是生產原料的交換型農戶,還是生產其他食物的交換型農戶,都可能保持一部分糧食或其他食物的自給性生產。
特別值得提出的農村手工業者。
在封建社會后期,由于農業生產和農民商品生產的發展,廣大農民的需求增多,會引起農村手工業一定程度的發展。西方學者把西歐各國出現的這種發展叫做前工業化階段。這種農村手工業產品的銷售對象,主要不是封建剝削者,而主要是廣大勞動群眾,就必然要求成本低,價格廉,生產就必須接近原料產地。這種大眾化的產品,質量不必精細,生產技術容易掌握,因之這種手工業必然首先從農村中發展起來。農民從農業轉向手工業只能是逐步進行的,在這個轉軌過程中,必然有許多農民保持著一定的糧食和原料作物的生產。就是在經過一段時間的發展之后,基于上述應付市場變動的原因,農村手工業者也會自然地保有一定糧食或者原料的自給性生產。當然最根本的原因還是農業生產力的不夠發展,沒有充足的穩定的糧食供應,農民和農村手工業者也無法切斷自己的自然經濟臍帶。
這種保留有一定自給性生產的交換型農戶和農村手工業戶,同獨立的小商品生產者一樣,都已屬于商品經濟范疇,都同樣是封建社會中體現商品經濟關系的經濟實體,與屬于自然經濟范疇的自給型、半自給型農戶是不相同的。所以馬克思把“以種地為副業,而以工業勞動為主業”的農民,叫做“新的小農階級”[15]。根據這一原則,那些生產糧食、原料和其他食物的交換型農戶,也同樣可以視為新的小農階級。
自然經濟既是歷史范疇,又是地域范疇。在封建社會的一定歷史階段,自然經濟不會在全國各個地區以同一水平存在,商品經濟也不會在各地以相同水平同步發展。它們的發展變化,同任何社會經濟的發展變化一樣,總是在不平衡的運動中實現的。各個地區由于氣候、交通、土壤和資源等自然條件的差異,經過人們長期開發,又會出現社會分工發展程度的差異,即出現各種類型農戶的不同比例配置,從而自然地形成自然經濟強大、比較強大和比較薄弱的各類地區,也就是商品經濟不發達、比較發達和發達的各類地區。在商品經濟發達的地區中,還會形成具有不同專業分工的地區,有的是農業中的商品性生產超過自給性生產,成為糧食作物或原料作物的專業性生產地區;或者是手工業中的商品性生產超過農業中的商品性生產,成為手工業品專業生產地區。因此,在封建社會后期的一定階段,由于交換型農戶和農村手工業者的大量出現,由于各種專業分工地區的形成,商品經濟就會具有更為完備的社會分工的基礎。
總之,任何封建國家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內,都會通過各種類型農戶的不同比例配置,通過地區間經濟發展不平衡的形式,保持著不同的自然經濟水平,也就是具有不同的商品經濟水平。在任何一個封建國家中,我們都不可能獲得各種類型農戶比例配置的數據,也不可能獲得自給性生產產值和商品性生產產值的精確數據,但是,我們仍然可以推斷,在封建社會一定的歷史時期中,自給性生產具有強大的地位,商品經濟發達地區,商品性生產的產值則可能大于自給性生產的產值。但是,就是在封建社會后期,以至封建社會后期的商品經濟發達地區,交換型農戶和農村手工業者無論多么發展,也不會導致自然經濟的消失。這種歷史連續性甚至可以延至資本主義機器大工業已經興起的時代。在十九世紀后半期,德國的機器大工業已經興起。許多雇傭工人或者是自己擁有土地和菜園,或者是通過租佃擁有土地和菜園,以從事自給性生產。他們的這種“園藝業和耕作業相結合”的自然經濟,“曾經是保證工人階級物質狀況可以過得去而且有些地方是過得相當不錯的基礎”[16]。
為生產力發展水平所決定,終封建社會之世,自然經濟還會始終存在,商品經濟也不能得到充分地普遍化發展。這都有待于資本主義,特別是資本主義機器大工業的發展。只有資本主義,才能“把一切以生產者本人勞動為基礎或只把多余產品當作商品出售的商品生產形式盡行破壞。它首先使商品生產普遍化,然后使一切商品生產逐步轉化為資本主義的商品生產”[17]。因為“只有當雇傭勞動成為商品生產的基礎時,商品生產才強加于整個社會?!盵18]這是馬克思總結西歐歷史發展所得到的結論。人類社會從原始社會相對純粹的自然經濟,經過奴隸社會、封建社會自然經濟與商品經濟在對立統一中消長,然后轉變為資本主義社會相對純粹的商品經濟,這正是歷史辯證法的生動體現。
三
商品經濟同自然經濟一樣,它本身并不具有特定的社會性質,因而可以同不同性質的社會經濟相聯系。封建社會的商品經濟,資本主義社會的商品經濟,以至社會主義社會的商品經濟,其性質都是各不相同的。就是在封建社會,商品經濟在總的量變過程中,也會出現階斷性的部分質變。
在封建社會的各個歷史階段。隨著社會生產力的不斷發展,由各種類型農戶不同比例配置所形成的商品經濟,既會具有不同的社會分工發展水平,又會保留有不同程度的自然經濟痕跡,因而呈現出部分質的差異。試以封建社會前期的商品經濟與封建社會后期的商品經濟作點粗略比較。
首先,從農村市場看。在封建社會前期,由于農民生產的自給性水平還很高,農民和農民之間、農民和手工業者之間的商品交易量一般不是很大。那種生產者自用有余產品余缺調劑的交換,那種生產者必要產品同特殊需要發生關系時品種調劑的交換,會占有一定的以至很大的比重。這兩種交換都具有使用價值生產的自然經濟痕跡。因之,農村市場主要是農民與農民之間、農民與手工業者之間的直接交換,假手于商人的情況不是很多。加以有限的市場交易量要分散在廣大農村,市場因之是狹小的,一般不能擺脫小范圍的地域局限,只能在廣大農村形成以墟集貿易為主體,以市鎮貿易為補充的“地方小市場的網”。[19]這種農村市場一般只有保證供給與需求的經濟功能。對于農民來說,就是能滿足他們購買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銷售農副產品和家庭手工業品的需要。
通過商品交換,實現供給與需求的平衡,不但是個體農民再生產的必要條件,也是社會再生產的必要條件。一定地區,如一縣一州,必需有自己的產品,能與其他地區以其所有,易其所無,實現供給與需求的平衡,才能使社會再生產得以順利進行。這就會形成一定的地區間的販運貿易。因此,某些農村市鎮,特別是商品生產比較發達地區的農村市鎮,除了具有保證供給與需求的經濟功能之外,又會具有集散商品的經濟功能,使它成為農村外銷商品販運貿易的起點,農村輸入商品販運貿易的終點。在這種農村市場上,農民之間、農民和手工業者之間互通有無的直接交換就會縮小,而以商人為媒介的商品流通就會擴大。
到封建社會后期,在商品經濟不發達的地區,大體還會保持封建社會前期農村市場的那種狀況。但在其他地區,由于糧食作物、原料作物和手工業品的商品生產有了較大的發展,農村市場就會發生變化。如果說在封建社會前期,商業資本主要是以自己的運動,使農民的產品發展為商品;在封建社會后期商品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特別是在商品經濟發達地區,卻是農民和手工業者已經生產出來的商品以自己的運動形成商業。農民和手工業者已無法自己在當地銷售全部產品,也無法互相提供足夠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只能要求商業資本為他們的產品實現價值,并為他們的再生產實現各種生產要素的補償。因之,這里的農村市場已由主要是生產者之間的直接交換,轉變為主要以商人為媒介的交換。并且會突破地方小市場的格局,形成一系列商業市鎮和手工業市鎮,建立起長途運轉的商品流通渠道,形成跨越地區以至跨越國界的市場網絡。在商品經濟發達地區,還會在生活資料市場之外,形成各種生產要素市場。在生產分工發展的基礎上,形成雇工市場;在農民和手工業者生產借貸增多的基礎上,從傳統的高利貸資本中出現金融市
場,從而構成以商品市場為主體的農村市場體系[20]。這種具有多功能(包括保證供求和集散商品的經濟功能)的、以市鎮貿易為主體、以墟集貿易為補充的農村市場,就為農民擴大再生產、發展商品生產提供更有利的條件。
但是,生產者之間余缺調劑、品種調劑的交換仍然會存在,甚至會有一個較大的絕對值。只是在商品成交總量中,其比重已大大縮小了。
其次,從販運貿易看。在封建社會中,通常存在著從農村流向城市,供封建剝削階級和其他城市人口消費的,以農副土特產品和奢侈品為主要內容的販運貿易。同時,由于農民和手工業者需求的多樣性,他們也必需與外地區的農民和手工業者互通有無,也會形成一定規模的販運貿易。因此,販運貿易就成為當時的重要商業活動。
在封建社會前期,販運貿易的商品,除了手工業者的產品之外,主要是由自給型、半自給型農戶所提供的。它們每家每戶投入交換的商品固然有限,但千家萬戶的投入,也會成為龐大的商品堆積,可以形成繁榮的販運貿易。它們出售一些農產品或者家庭手工業品,雖然標志著農業和手工業結合的自然經濟結構開始分解,但它們還主要從事農業,它們的手工業和其他副業還從屬于農業,基本上沒有專業分工。沒有生產的專業分工,也就不能有充分的地區分工。自然條件的差異性和由它所帶來的自然產品的多樣性,是形成社會分工的自然基礎。這種地區的販運貿易,更多地是建立在這種具有自然分工性質的基礎之上,而不是建立在專業分工的基礎之上。比如糧食這種重要的販運貿易的商品,它所形成的主要是“以年之豐歉,或糴之使來,或糶之使去”的地區間豐歉調劑市場。這種地區間糴來糶出的市場,就不是由地區分工所引起的。自然經濟正是這樣的販運貿易中保留著自己的痕跡。
在封建社會后期,農產品和農村手工業品流向城市的販運貿易,在繼續發展的同時,地區間特別是糧食作物區、原料作物區與手工業品產區之間的販運貿易,會有明顯的發展。如果說,前者是地區間的一種縱向聯系,后者則是地區間的一種橫向聯系。前者主要是體現農民、手工業者和封建剝削階級之間的交換關系,販運貿易的商品主要是生活資料,后者則主要體現農民與農民之間、農民與手工業者之間的交換關系,販運貿易的商品既有生活資料,又有生產資料,說明它已大體是建立在一定的專業分工的基礎之上。糧食作物區、原料作物區和手工業品產區之間出現大規模、長距離的販運貿易,正是封建社會后期商品經濟的重要發展。
再次,從城市市場看,在封建社會中,城市市場主要是封建官吏、封建地主及其仆從、軍隊等以自己的收入,與農民和手工業者的產品相交換。他們的收入都是封建租賦的轉化形態,即農民和手工業者的剩余產品。數量巨大的剩余產品集中在數量有限的城市中投入交換,就會出現繁榮的城市市場。封建賦稅和封建地租主要是采取實物形式。它們是由農民和手工業者作為使用價值生產出來的,只是因為投入交換才成為商品。這種商品可以說只有商品的流通方式,而沒有商品的生產方式。這就使城市市場既建立在交換價值生產之上,又建立在使用價值生產之上。因之城市市場并不具備完全的商品生產的基礎,也就不是完全意義的商品經濟。盡管實物租賦會逐漸向貨幣租賦轉化,使城市市場的商品生產的基礎有所發展,但這種轉變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因此,商品生產基礎的不夠完全,是封建社會城市市場的共同特征。
在封建社會前期,由于城鄉商品生產不夠發展,城鄉生產者之間的商品交換就不夠發達。盡管城市中有比較發達的手工業,但其產品主要供城市人口消費,并不流向農村,與農民的產品相交換。因此,城市市場規模的大小,主要決定于投入市場的封建租賦價值量的大小。封建租賦在城市市場形成上具有決定性的作用,就使城市市場保有較多的自然經濟痕跡。
到封建社會后期,由于地區間販運貿易的發展,有些上述那種消費性城市可能發展為具有販運貿易的中轉市場,或者形成新的中轉貿易城市。由于有些手工業在發展中逐漸向城市轉移,有些上述那種消費性城市可能發展為手工業基地,或者形成新的手工業城市。有的城市甚至可以三者兼而有之。隨著城市經濟功能的發展,在這些城市市場的商品成交總量中,封建剝削者以封建租賦與農民和手工業者的產品相交換所形成的交易量,其比重必然會縮小。農民之間、農民和手工業者之間商品交換所形成交易量(包括體現在販運貿易中中轉的部分),其比重必然會擴大,后者甚至可以超過前者。封建租賦在城市市場形成上的作用,無疑已大大下降。當然,封建租賦投入這種城市市場還會有一定的數量,加以還會有許多消費性城市存在,就是在封建社會后期,封建租賦在城市市場形成上的作用仍然是不可忽視的??傊?,在城市市場,以至在整個國內市場上,封建租賦所形成的市場交易量,在封建社會前期和后期,是會各不相同的。它在整個市場交易中所占比重較大,市場促進生產和分解自然經濟的作用就越小,反之就越大。
在封建社會中,由于各個時期的各個地區、各個部門商品經濟發展水平不同,許多經濟現象總是交錯地存在,難以劃一。上述分析只是一種很粗略的概括。但大致可以看出,封建社會前期的商品經濟,與封建社會后期的商品經濟相比較,已具有不同的生產基礎,不同的流通方式(包括不同的市場結構),不同的流通規模(包括不同的商品結構),不同的社會作用。特別是商品經濟發達地區的形成,不但會為本地區經濟的進一步發展開辟道路,而且會通過與其他地區的經濟聯系,擴大和深化社會分工,推動其他地區商品經濟的發展,為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的發生發展提供歷史前提。封建社會的商品經濟正是通過這種不同層次的發展,即部分質的變化,逐步排除自然經濟的制約和痕跡,逐步趨向完善。
封建社會經濟發展的進程表明,封建經濟是自然經濟和商品經濟的結合。它們以怎樣的廣度和深度相結合,會反映出自然經濟歷史地位變化的階段性,會反映出商品經濟發展的階段性,也會反映出封建經濟的成熟和發展。生產對于任何社會經濟都具有基礎的作用。自然經濟與商品經濟的發展變化,都是基于其生產基礎的具體變動而來,考察封建社會的自然經濟及其歷史地位,考察封建社會的商品經濟及其發展水平,首先應當對它們生產基礎的發展變化,作出正確的估量。不論在什么生產基礎上生產出來的商品,一經在市場上出現,都不會改變它作為商品的性質,這無疑是正確的。但是,決不能因此而忽視對它們不同的生產基礎作具體的分析。否則,就容易夸大商品經濟的發展水平,把封建社會前期的商品經濟與封建社會后期的商品經濟同等起來,把發達地區的商品經濟與不發達地區的商品經濟等同起來,從而模糊對自然經濟歷史地位的認識。這就不能在自然經濟與商品經濟的研究中,更好地貫徹辯證唯物主義的方法論。
四
商品經濟所以能適應生產力的不同發展水平,在各種社會經濟形態中存在,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它產生的基礎是社會分工。一切分工都是社會生產力發展的結果,而分工的發展又會促進社會生產力的提高和生產的社會化、專業化。在封建社會中,社會生產力總是在不斷發展的。商品經濟既是封建經濟(包括領主制經濟和地主制經濟)存在和發展的前提條件,而封建經濟又可以容納小商品經濟有較高程度的發展,甚至可以容納以工場手工業為代表的商品經濟有一定程度的發展。因之,在封建社會中,商品經濟的一定發展是不可避免的。在封建地主制下比在封建領主制下,在統一的封建國家中比在分裂的封建國家中,還會得到更多的發展。
廣大農民商品性生產的發展,就把市場機制引入千家萬戶的生產領域,擴大價值規律發生作
用的范圍,推動他們改善工具,提高技術,較好地發揮人力、物力和土地資源的經濟效益,這對于發揮各個地區自然條件的優勢,擴大農業基礎,調整農業結構,增加社會積累,都會起良好的作用。
在商品經濟發展的條件下,不但農民商品經濟的個體比自然經濟的個體,具有較高的發展生產的活力和能量,也會使整個社會經濟含有市場機制,可以較靈活地較有效率地進行,從而有利于滿足消費,促進生產,加強地區間、民族間的經濟聯系,推動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對于封建大國說來,也會為封建國家處理集中的政治與分散的經濟的矛盾,為征收賦稅、加強國民經濟管理,提供有利的條件。在封建社會中,只要有商品經濟的發展,就會有社會經濟的發展,也會有社會生活水平的相對提高??傊饨ㄉa方式如果能允許商品經濟發展,就說明它還具有生命力,還沒有達到它的歷史終點。這是判斷封建生產方式價值的一個重要標志。
在封建社會中,對立統一的自然經濟與商品經濟是互相制約、互相排斥的。自然經濟天然地排斥社會分工,排斥商品經濟,從而限制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同時,不管自然經濟多么強大,商品經濟卻具有導向性,具有主導作用,它總是通過不斷分解自然經濟,引導社會經濟向前發展。這都是人所共知的道理,無庸贅述。但是,在一定的歷史條件下,在一定的生產力水平下,它們又是相輔相成,互相補充的。對立物相互補充的這種深刻的辯證關系,充分地體現在社會經濟過程之中。
在封建社會中,個體農民既與商品經濟相聯系,又與自然經濟相聯系。他們總是通過二者的相互補充,使自己的生產得以完全。在自給型農戶和半自給型農戶中,是商品交換對于自給性生產起補充作用;在交換型農戶中,是自給性生產對于商品性生產起補充作用。二者相互補充,就使小農家庭的再生產得以順利地運行,使小農家庭生產與消費的平衡得以順利地實現。
在封建社會中,個體農民和手工業者既都是互相分離、互相獨立的,各自通過自身的循環持續自己的生產。但是,他們又是互相聯系,互相依存的,因為他們需要別的農民和手工業者供給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又需要別的農民和手工業者購買他們的產品。地主家庭有的是生產單位,而更多的是消費單位。作為生產單位,它必須與農民和手工業者交換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就是作為消費單位,也必須以封建租賦與農民和手工業者交換消費品。因此,在封建社會中,就必須以商品交換為紐帶,把農民、手工業者和地主家庭聯系起來,才能形成整個社會再生產過程,使整個封建經濟成為一種一定程度的以流通為媒介的再生產。
要使這種復雜的社會再生產過程得以順利實現,社會生產兩大部類和各個生產部門之間就必須保持一定的比例關系。在封建社會,社會生產的技術構成低,不論是進行簡單再生產還是擴大再生產,主要是靠投入勞動力,而不是主要靠追加生產資料。而且農民不但要養活自己,還要不經過交換無償地養活封建剝削者,因此,第二部類生活資料的生產必然要大于第一部類生產資料的生產,而擴大再生產更需要生活資料特別是糧食的優先增長。生活資料特別是糧食的這種比例關系,主要是由農民的自然經濟來保證的。
封建社會的自然經濟,如前所述,是農民既要為自己的消費需要,又要為封建地主的消費需要而生產的經濟,因而農民在生產過程中,必然要把生活資料、特別是糧食與衣著等基本生活資料的生產,擺在優先的地位,以安排好農業、手工業和其他副業的關系;以至要在自己的小塊土地上,種植各種食物,以便在一些作物遭受自然災害時,好指靠另一些作物,即所謂“種谷必雜五種,以備災害”。在糧食總供給不足與總需求發生矛盾時,農民就會去開墾荒地,開發山區,以至圍湖圍海造田,以解決自己生活的需要。所以在封建社會中,糧食盡管是具有最大市場量的商品,卻又總是商品率最低的重要農作物。
農民的這種遵循自給自足目標運行的經濟活動,就會使全社會勞動力與土地這兩種最重要的資源的分配,首先保證了糧食與衣著等基本生活資料的生產,從而保證了封建經濟順利運行所必需的最基本的比例關系。如果說,封建經濟因為有了商品經濟,可以更靈活地運轉,更具有生命力;而又因為有了自然經濟,才能保證它順利進行,保證它可以穩定地發展。
自然經濟這種基于人類生存本能需要的經濟,在封建社會的發展,保證了廣大農民和手工業者的繁衍,保證了管理者與被管理者、腦力勞動者與體力勞動者的分工,從而促進了封建國家、法律和文化藝術的發展。盡管在封建社會后期,由于生產力的發展,農民和手工業者在封建租賦之外,還可以生產出另外的剩余產品,擴大了封建政治和封建文化藝術發展的物質基礎,但是,從整個封建社會來看,強大的封建國家和繁榮的文化藝術,始終主要是建立在作為使用價值生產的封建租賦基礎之上的。
但是,自然經濟的這種基本歷史作用,又必須依靠商品經濟才能得以充分實現。在封建社會中,封建皇室和封建地主在獲取大量實物封建租賦之后,除了直接消費一部分之外,他們的生活和享受也依賴于出售這種剩余產品。同時,他們又必須把大量的封建租賦,通過商業渠道轉化為商品,轉化為各級官吏,文人學士、仆役和軍隊的收入,并且進一步轉化為多種多樣的消費品和奢侈品,通過市場以實現社會總產品的最終分配,從而保證封建政治和文化藝術事業的發展。
總之,封建經濟是自然經濟與商品經濟的結合。它們既互相排斥,又互相補充。如果我們只強調其中的一面,把封建經濟簡單地看成是自然經濟,就是一種片面性;如果只強調其中的另一面,把封建經濟簡單地看成是商品經濟,就會是另一種片面性。這都是不可取的。
[1]《中國經濟史研究》1986年,第1期。
[2]《資本論》第3卷,第896頁。
[3]《資本論》第3卷,第886頁。
[4]《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第313頁。
[5]《列寧全集》第1卷,第77頁。
[6]《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79頁。
[7]《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第210頁。
[8]《資本論》第1卷,第816-817頁。
[9]《資本論》第2卷,第226頁。
[10]《資本論》第3卷,第893頁。
[11]《列寧全集》第1卷,第83、77頁。
[12]《列寧全集》第1卷,第83、77頁。
[13]《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517頁。
[14]《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第441頁。
[15]《資本論》第1卷,第816-817頁。
[16]《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第464頁。
[17]《資本論》第2卷,第43-44頁。
[18]《資本論》第1卷,第644頁。
商品經濟的性質范文3
關鍵詞:貨幣和商品經濟 互為因果 相互促進
貨幣的產生與發展同商品經濟的發展有著內在的、不可分割的聯系,它們是互為因果、相互促進、相輔相成的。
1 從貨幣的產生上看
貨幣是商品交換長期發展的產物。在原始社會后期,出現了人類最初的商品交換。但當時還沒有為交換而進行的生產,只是用滿足自己需要后余下的產品來交換,因而交換尚帶有很大的偶然性質。
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和第一次社會分工的出現,剩余產品增加,參加商品交換的種類越來越多,物物交換不斷擴大。這時,一種商品經常和多種商品交換,交換的次數越來越頻繁,物物交換的缺點也愈益明顯,交換經常發生困難。因為物物交換必須是在雙方都需要對方商品的情況下才能進行,而交換雙方不一定正巧需要對方的商品,所以為了使自己的商品能交換到需要的物品,往往要費很多周折。這種低效率的交換方式很顯然已跟不上經濟發展的需要。
解決困難的方法總是伴隨困難的產生而產生。人們在長期交換中,發現市場上有某種商品大家樂意接受,如果把自己的商品先換成這種商品,然后再用它換回自己需要的商品,這樣只要經過兩次交換,就能達到交換的目的,交換起來較以前要方便、快捷得多。那么這種商品就自然地從商品中分離出來,表現其他一切商品的價值并可以直接和其他各種商品相交換,這種商品就成為商品交換的媒介,即一般等價物。
一般等價物的出現,解決了交換中舊的困難,促進了商品交換的發展。很明顯,這里擔任一般等價物的商品,已開始起著貨幣的作用。不過,這時一般等價物還沒有固定在某一種商品上,往往是在一個時期、一個地區由這種商品來充當,而在另一時期、另一地區又可能由別的商品來充當。
隨著社會生產力的進一步發展,第二次社會大分工的出現,商品交換的范圍更加擴大,參加交換的商品種類日益增加,一般等價物的不固定、不統一使商品交換仍有許多不便,客觀上需要用一種商品固定地充當統一的一般等價物。由于金銀體積小、價值高、質地均勻、易于分割、不易磨損、便于保存和攜帶等特點,就逐漸地取代了其它商品而成為固定的統一的一般等價物,即貨幣。
可見,貨幣就是從商品中分離出來固定地充當一般等價物的商品。它的產生是交換實踐的發展、商品經濟發展的必然結果。而貨幣的出現又解決了商品直接交換的困難,貨幣作為一般等價物,簡化了交換程序,加快了流通速度,擴大了交換范圍,促進了商品交換的發展,對商品經濟的發展起到了極大的促進作用。
2 從貨幣形式的發展上看
貨幣產生后,它的形式并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是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不斷地發生變化。到目前為止,主要有紙幣和電子貨幣兩種形式。
2.1紙幣階段
貨幣在流通中,最初采用金屬條塊的形式。隨著商品經濟的進一步發展、交換行為的普及,人們感覺到金屬條塊作為直接貨幣也存在一些缺欠。由于金屬條塊形狀、大小不一,重量不等,成色不同,每次交易都要稱重量、驗成色,使用起來很不方便。為了方便流通,有些大商人便在金屬條塊上打上自己的印記,用自己的信譽來保證貨幣的成色和分量,這就是初期的鑄幣。以后,貨幣流通超越一個地區的范圍,某個商人的信譽已經不夠,于是就出現了由國家鑄造的具有一定成色、重量、形狀和面額的金屬鑄幣。
鑄幣在長期的交換流通中,會因逐漸磨損而減輕重量,由足值的貨幣變成不足值的貨幣,但它仍然可以同足值的貨幣一樣使用。這種情況表明,作為流通手段的貨幣,不一定是足值的貨幣,可以由價值符號代替。于是,一些國家開始鑄造不足值的貨幣,當作足值的鑄幣參與流通。后來國家就干脆發行完全沒有價值的紙幣,以代替金屬貨幣在市場上流通。紙幣是由國家發行并強制使用的貨幣符號,它代替金屬貨幣執行流通手段的職能,在商品交換中起媒介作用。最初的紙幣是以黃金做后盾的,僅僅以黃金的代表身份出現在經濟生活中。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紙幣逐漸與黃金脫鉤,成為經濟生活中普遍流通的貨幣形式。
與金屬貨幣相比,紙幣的優點在于便于攜帶,可以大大節約作為貨幣材料的金屬以及貨幣鑄造和運輸上的各種費用。人們可以利用生產費用低廉的紙制貨幣來代替生產成本高昂的金和銀。貨幣的供應量不在因金銀的產量而受到限制,可根據經濟發展的需要調節貨幣的供應量和發行不同票面的鈔票。這就為商品經濟的發展提供了更便利的條件,開辟了更廣泛的空間。
2.2電子貨幣階段
現代商品經濟高度發達,使整個世界成為統一的市場,交易在世界范圍內進行。此時人們的經濟活動又受到了新的困擾,那就是貨幣的遠距離攜帶、兌換、保管非常不便,盜竊、搶劫、假幣現象的存在嚴重損害人們的經濟利益,于是人們不得不開始新的探所和嘗試。
信用制度的發展和電子技術的廣泛應用,給貨幣形式的發展帶來了新的契機,電子貨幣的出現,幫助人們解決了這一難題。電子貨幣即貯存于電子計算機中的存款貨幣。它是一種純粹觀念性的貨幣、一種計算貨幣,它不需要任何物質性的貨幣材料,銀行只需要將錢存在電腦磁盤和電腦磁帶上,通過銀行電腦來貯存、轉帳、購買、支付,實現各種交易。電子貨幣的出現,使商品交易既迅速又簡便、安全而可靠,銀行也可以節省處理大量票據的費用??梢灶A見,隨著商品經濟的迅猛發展以及微電子技術、信息技術的迅猛發展,紙幣這種有形的價值符號會被電子貨幣這種無形的價值符號所取代,電子貨幣也將進一步極大地促進商品經濟的發展。
總之,貨幣與商品經濟有著密切的聯系。貨幣是商品經濟長期發展的產物,其形式也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不斷發生變化,而貨幣形式的每一次發展反過來又更大地促進了商品經濟的發展與繁榮。
參考文獻:
商品經濟的性質范文4
馬克思和恩格斯構想的計劃經濟是用代替商品生產和商品流通的一種社會經濟形式。這個經濟模式的基本特征是:直接的社會勞動、直接的社會產品、有計劃的產品生產、有計劃的產品分配。馬克思和恩格斯構想的計劃經濟,就其完整形式而言,在現實的社會主義社會里是不存在的。然而,不完整的、變了形的計劃經濟,卻存在著,它主要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從世界上第一個社會主義國家成立之時起就著手建立的一套集中統一的計劃管理體制,二是通過編制和執行各種形式的計劃來分配資源、安排比例,調節各部門的關系。這兩個方面結合在一起,就是我們在傳統體制下所看到的計劃經濟。很顯然,傳統的計劃經濟是排斥商品經濟的。社會主義有計劃商品經濟理論的確立,引發出了兩者關系的大討論,問題的關鍵在于兩者誰是本體,它不僅直接影響到我國計劃管理體制的現實操作,而且關系到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成敗。對于這一重大問題,作者不是僅從概念出發,而是立足于我國經濟改革和發展的實際,認為“建立我國商品經濟計劃新體制的目標模式,必須站在發展商品經濟的高度,以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為主體,逐步進行計劃經濟的商品貨幣取向的改革”。這一改革的歷史起點,“是非現代商品經濟型的實物經濟運動結構,這種運動結構是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行政力量控制的產品經濟和夾縫中生存的初級商品經濟三者組合而由成的經濟體系?!薄耙虼撕茱@然,我國經濟發展和經濟改革的主體目標選擇應是三重混合經濟形態共同向現代商品經濟的轉化,”,’b磚么在這一基本框架內所進行的計劃經濟體系的改革,就必然是商品經濟取向,即計劃經濟體系的商品貨幣取向,或者稱為計劃經濟改革的市場取向?!?見該書第14頁)商品型計劃管理體制的基本框架是:(1)計劃主體多元化。以社會、政府、企業為乒重計劃主體,進行計劃系統微觀基礎和宏觀管理再造,(2)計劃對象間接化。計劃管理的直接對象不是個量的企業活動,而是企業間的市場關系,不是實物性的使用價值流程,而是貨幣性的價值流程;(3)計劃管理系統中的市場運行競爭化。以此實現社會主義商品經濟基礎上計劃與市場調節的主體結合。
二、從社會主義商品經濟條件下資源有效配皿出發,探討計劃與市場結合的運行機制
如何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發展要求的計劃運行機制,作者在充分占有資料的基礎上作了一系列探索,一是在計劃決策權的配置上,建立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業三大層次的經濟主體中的分布結構狀態;二是重構宏觀計劃管理中的信息基礎。作者認為,實物計劃體制中的政府計劃者集中處理信息的能力與現代經濟信息膨脹及信息傳輸方式之間有極大的矛盾,解決計劃者能力不平衡矛盾的根本出路在于改變控制模式和重塑信息通道,這就是不斷改革價格體系,完善市場體系,建立橫向自動協調的信息通道,三是選擇商品經濟計劃管理形式要堅持多樣化原則。從現階段看,要根據不同性質和不同規模的企業、不同的社會生產環節和領域、不同的經濟層次、不同的產業與產品、不同的管理層次、不同的信息掌握程度、不同的時間空間等,采取不同的結合形式來實現,逐步由低層次向高層次發展。從發展趨勢看,計劃與市場調節相結合的實現形式,最終將采取可調節的競爭性市場、政策性計劃為主、極少量的直接計劃為輔的模式,四是根據我國生產力發展水平和計劃工作水平,建立合理的商品經濟計劃管理的組織結構和動力結構。作者認為,要實現計劃機制運行合理化,必須構建合理的體制基礎。這個體制基礎主要由宏觀調控、企業機制和市場體系三個方面組成。宏觀調控體制是實現計劃與市場相結合的關鍵環節,起著導向作用,企業機制是實現這種結合的客觀基礎,對經濟活動的細胞起著規范作用,市場體系則是實現這種結合所必須的客觀環境,起著中介和橋梁的作用。三者的有機結合才能使計劃與市場相結合成為現實。這就要求我們必須適應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這一客觀形勢的需要,加快對這三個方面的同步改革,解決目前存在的國家宏觀調控能力弱,企業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機制不健全,市場體系發育程度低等問題。
商品經濟的性質范文5
民法體現了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的一般條件商品生產與商品交換的一般條件為社會分工。身份獨立,交換自由。民法的契約自由制度是指交換不僅須有身份平等的主體,而且須有貫徹這種平等身份的形式或媒體,使人們能將自己的自由意志充分體現在交換的形式與內容中,從而使產品和社會財產的流轉能量大限度地符合人們的利益追求,使人們的經濟活動最大可能地接近價值規律的要求。民法這種既直接在這種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的基礎上產生的,又反過來最直接地促進了這種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由此可見,民法的確是體現了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的一般條件,是商品經濟和市場經濟的基本法。
民法本質上是反映商品經濟一般條件的法律形式,它調整著商品經濟中幾乎全部財產所有,財產流轉和人身關系在商品經濟社會,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的首要前提,是商品生產者彼此承認交換的對方是平等和獨立的所有者。同時價值規律的作用要求承認每一個商品生產者是獨立的私有者,允許他們按照等價交換的原則,自由地開展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活動。這種作用反映到人與人的關系上,就表現為他們在形式上完全平等。這種商品經濟和價值規律所要求的形式平等,在商品經濟廣泛發展,價值規律的作用得到充分顯露的社會里,國家為維護統治階段和整個社會賴以生存的物質生活條件,自然需要用法的形式予以保障,這種形式就是民法。從民法的權利主體制度,所有權制度,合同制度和民事責任制度來看,它們都是適應商品經濟的要求建立起來的。首先,參加交涉的商品必須為交換人所有,即交換者必須彼此承認對方是交換物的所有者,而且,交換者參加交換的目的是為了取得對方的商品歸自己所有,這就要求在法律上確立所有權制度。其次,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必須在不同的主體之間進行,由他們作為商品的監護人,相互平等地發生關系。因此,反映商品經濟要求的民法,首要的是確立商品生產,經營者或所有者的法律地位,建立權利主體制度。在民法上,能夠享受平等權利能力的主體范圍,與能夠在平等的基礎上從事商品交換的人的范圍是完全一致的,第三,商品生產須以不同的社會分為條件。只有不同的具體勞動所形成的不同使用價值,才能作為商品互相對立并進行交換,商品交換的這一特征,反映到民法上,形成合同制度。第四,民法上的責任制度,即保護權利的方法,又表現為用平等方法來保障商品生產者在形式上的平等地位。以上可見,民法的各項基本制度,無一不是反映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的要求,貫徹平等原則而建立起來的,民法在本質上是反映商品經濟一般條件的法律形式,它調整著商品經濟中幾乎全部財產所有,財產流轉和人身關系。
民法對商品關系以外的財產,人身關系的調整也是由商品經濟決定的(1)在奴隸制時代的羅馬,只有家長是完全的私法上的權利義務的主體,可以自由平等地參加商品流轉關系。但是,作為商品經濟活動的基本單位的,卻不是家長,而是家長以羅馬的父權支配著妻子,子女和一定數量的奴隸的家庭。因此,要維護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的正常進行,還必須規定家庭成員和奴隸的地位,規定他們相互之間及其與家長的關系,這就形成了羅馬私法上的婚姻家庭制度。其中的道理,正如資本主義民法為調整商品經濟關系,而規定了作為商品生產,經營單位的公司的內部關系一樣。羅馬法上最初的繼承制度,則是為了保障家長人格的繼承,以后才發展為財產的繼承,而與所有權相聯系。近代資產階級在繼承羅馬法上反映商品經濟一般要求的私法制度時,仿效羅馬法,從而將婚姻家庭法規范包括在了民法中。(2)民法作為上層建筑的一種形式,一旦形成,便有其相對的獨法上的所有權制度形成以后,就不僅限于保護作為商品交換的前提和結果的財產所有,而且還用于保護一般的財產所有權。在民法形成以前或民法不發達的社會,財產關系主要用刑法和道德規范調整的,而在民法發達的社會,這種關系則主要由民法調整。(3)民法是為著調整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關系而形成和發展起來的。它所體現在平等原則也正是商品關系所要求的。然而,在商品經濟社會,平等原則不僅首先滲透到整個經濟生活領域,它在一定條件下甚至還要表現為政治要求,或多或少地反映到社會生活的其他領域。在商品經濟較為發達的社會里,贈與,使用和無償消費借貸以及有關獨立主體人格的關系,必然是一種平等者之間的交往關系,而且往往具有價值因素。例如,贈與,使用和無償消費借貸合同的標的,有時需要折合為金錢價值,以便接受國家的監督和作為償還或賠償時的參考;侵犯人格權,往往也可準予以金錢賠償勞動人民日常生活中細小的使用和無償借貸關系,則無須訴諸于法律來調整。
由此可見,民法調整商品經濟關系以外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也是由社會的商品經濟條件決定的。只有產生了商品經濟關系,才會有民法,人們才會去研究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理論才會得到完善,立法機關才會制定出更完善的民事法律行為制度。民事法律行為理論與實踐的結合,商品經濟越發達,越復雜,對民事法律行為理論的研究就越發展,越完善,越重要,民事法律行為理論對商品經濟活動的立法推動意義是顯而易見的;隨著商品經濟活動的日益頻繁和復雜化,法律規定就會顯得明顯滯后,而立法活動需要有相應的理論依據作支持,商品經濟活動的這種發展趨勢必然帶動民事法律行為理論研究的空前活躍。總之,無論從各國立法的歷史沿革,還是從各國立法的現實狀況來看,民法在一個國家的法律體系中始終處于舉足輕重的位置,一個社會的商品經濟越是活躍,民法的作用越是突出,商品經濟關系本身必然包括的人與人之間的主體關系,人與物的財產享有所有權,使用權,承包權,經營權等權利關系,以及商品經濟行為中當事人彼此要各自承擔的權利,義務的合同關系都是民法的調整的范圍,一個社會的長治久安,興旺發達,不能沒有民法。商品經濟作為社會必須賴以存在的,民法對其調整直接影響著國計民生。所以說,民法是調整商品交換的最一般的行為規范。
商品經濟的性質范文6
關鍵詞:民商法;法制體系;法律制度;市場經濟
可以說民商法是目前我國市場經濟經濟發展的一個先驅條件,而民商法在我國市場經濟主體間流轉過程中勢必要起到規范性的作用,規范交易過程中的方式方法,是經濟市場發展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使法律條款逐步改善,不失過去條款中經典的部分,也要汲取國際上先進的思想,二者結合不斷創新,從而來完善我國民商法制度發展和研究,也是提高我國法律建設的重要手段。
1 民商法學基本概念
1.1 什么是民商法
民商法包括民法和商法。民法是基本法,商法是特別法。民法注重交易過程中存在保障性的安全,商法注重交易過程中的迭代效率。民法主要包括物權法、債權法、人身權法、侵權行為法、知識產權法、婚姻家庭法、、繼承法等;商法,包括商主體法和商行為法在內的,主要涵蓋公司法、企業法、保險法、票據法、破產法、海商法等范疇。
1.2 民法與商法的關系
民法與商法都屬于私法范疇,二者密切關聯,共同為調整商品經濟而存在。在應用商法的一切準則中也保持著與民法相輔相成的關系。民法與商法差異性的比較,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層面.
首先,在社會經濟下所服務的主體范疇不同,其中,在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發展過程中不斷積累經驗產生了商法規范,商法是必須和市場經濟的基礎為依附關系,隨著生產的社會化要求程度提高對商法的要求也在提高。民法是在商品經濟發展中演變出來的,關于與日常生活過程中社會個體間交易安全性,在生活過程中不斷提升的需求逐步產生出來,因此商品經濟的發展是民法產生的必然因素,在商品經濟的不斷完善發展而適應。隨著商業演變現代商法除了最初維護商人特殊利益的法律外,逐步形成一套完整的商I組織和商事活動法律規范,在未來經濟迅猛發展的趨勢下,為把市場主體和保障交易安全,民商法不斷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求中處于不可替代的地位。
其次,在商品經濟環境下的價值體現不同,也就是價值方向上的差異性。商法專注的價值目標更直接,在社會生產效率提升的幅度倍數增加為方向,追求最大化,顯著的功利性質,經濟學領域更突顯,商法更多的事服務于從事商業運營的商人主體,商人本身的特性決定了其以營利為導向的目的決心,商法保障的是安全性和執行效率,因此注定目標的專注。民法呢,側重與精神層面,服務主體自身獨立特性和受遵守程度更明顯,相比商法來說道德性是他的特性,倫理色彩濃厚,民法更專注交易過程中的公平行為,以及個體財產在交易已轉后的歸屬關系,強烈的人格獨立性和個體權益更受關注,是以嚴肅性為本的私法。
再者,服務個體對象的差異性。商法關注的是個體間的商業關系,民法則關心民事關系。商事關注與利益最大化,因而以營業活動為根本出發點,在營業活動過程中的社會化關系,這些主體都具備經營性單位這樣的抽象概念,呈現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等價有償行為基本要求。商事同時又是對社會關系定的具體存在的生產經營的概括,它的具體特性和深層次特性非常明顯,以經濟效益為目標的本質。民事關注個體間的平等關系,社會關系的總體,在從事各項民事活動中逐漸形成的范圍,除了具備同商事的有償社會關系之外,還包括了財產關系、人事關系、等價有償等經濟關系。不同國家的民法在社會關系中反應的法律基本屬性是相同的,其中對財產關系的關注更具有一定的抽象性,他與不同社會條件中體現出來的生產關系不會存在特有內容。
1.3 民商法的功能與作用
民商法的本質是作用于社會市場經濟的法律,它是以主體平等為本源的基礎上,民商法是在社會經濟發展中的產物,關注于服務主體在商品交換過程中的行為保護,應用法律工具對國家人民經濟利益進行安全性的保障,進而規范性這些經濟交易的過程,堅守以整體社會的經濟利益為重要核心,同時協助行政法和民事法,解決他們無法涉及到的社會經濟問題。是管理國家經濟的法律,為使國家經濟平穩運行、安全保障、主體公平的發展起到必不可少的作用。
2 民商法學的發展現狀
2.1 民商法學的發展歷程
在建國初期,在國民經濟迅猛增長的時期,勢必需要一種規范化來權衡和保障運行,經濟發展帶動社會發展,個體間的交易量增加,急需一種制度來保護交易個體和交易本身的安全,民商法的不健全已經成為瓶頸效應,只有不斷完善和適應社會發展才能直接或間接的保護利益本身,民事關系和商事關系行為準則。我國民商法學不斷發展人大法學院功不可沒,在人大法學院的帶領下不斷進步和完善,是發展市場經濟和穩定國民安居樂業至關重要的保障,只有在健全的民商法學的前提下才能穩步向前發展。先后創建了民法學專業,和商法學專業,為社會提供大量人才,為完善民商法這塊的空缺提供了最基礎的資源輸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