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建設方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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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建設方案

土地建設方案范文1

一、活動要求

(一)進度要求:

5月15日前,全面完成項目工程建設任務;5月31日前,完成工程結算審計和縣級單項工程合同驗收;6月底前,完成項目審計和市級驗收工作。

(二)建設要求:

一是土方建設全面到位。項目區灌排暢通,疏竣或新開挖的溝、渠基本做到平、光、直。項目區基本平整,無廢溝、廢塘等。二是渠系建設物配套到位。建筑物布局科學、結構合理,無斷頭橋、斷頭路、短斤少兩等現象。三是建筑物施工達到設計標準。建筑物美觀大方實用,表面無蜂窩麻面現象。路和防滲渠達到兩邊平行、邊線順直,砼標號和厚度符合設計標準,表面平整,無明顯裂痕。四是項目區形象好。嚴格按要求設置“三標”,項目區內無拋荒、雜物;林網建設好,按計劃栽植苗木,樹苗規格達標、成活率高;按計劃產業結構調整到位。五是科技推廣項目規范實施。資料齊全合理,報賬手續完備。

二、主要措施

(一)千方百計加快項目建設進度。各縣區局要督促施工單位按照計劃要求和施工合同規定,增強責任意識,全力加快施工進度,確保如期完成建設任務。對于那些消極應對,施工進度太慢,不能按照規定時間完成建設任務的施工單位,要提出警告,重申違約責任,甚至納入“黑名單”,作出限制進入本地農業開發招投標市場的處理。

(二)認真實施科技推廣和農田林網建設。按照政策規定,認真選擇科技推廣項目實施單位,并督促他們將推廣方案的各項措施落實到位。加強對科技推廣項目的全程監督,指導他們建立完善好相關的檔案資料和報賬手續,尤其要在農民培訓和農資發放簽字手續等方面做實做好,確??萍纪茝V項目經得起各級驗收和審計。在農田林網建設上,要加強規劃設計工作,注重項目實施方式和品種搭配,努力提高林木成活率和后期管理水平。

(三)切實保證農業開發項目建設質量。高度重視項目工程建設質量,要建立完善業主、監理、鄉鎮和農民相結合的監督體系,進一步提高項目建設質量。加強對施工和監理單位的考核管理,嚴格落實獎懲措施,切實把工作責任和壓力傳遞下去,確?!鞍偃展浴被顒尤〉脤嵭?。認真落實農民監督員制度,規范項目施工公示,充分發揮群眾監督的重要作用。縣區局要經常深入項目區了解施工進度,檢查工程質量,協調解決項目建設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督促項目鄉鎮、施工單位按照政策要求和合同約定,切實做足做好土方工程。按照市局統一要求,規范“三標”設置,進一步提升項目區形象。

(四)加強工程檢測、項目審計和驗收工作。推行工程檢測是確保工程質量的重要抓手,各縣區要確保檢測工作做細做實。加強土地治理項目審計工作,進一步提高審計監督水平。各縣區要抓緊擇優選定項目結算審計的中介機構,完善項目年度審計工作,建立縣級審計部門審計、市級抽審的工作機制。加強縣級單項工程合同驗收、市級項目工程全面驗收工作,嚴格落實“誰驗收、誰簽字、誰負責”的驗收工作責任制,進一步提高項目驗收質量。

三、組織領導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各縣區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將組織開展“百日攻堅”活動作為當前農業開發工作的重中之重,制定實施方案,明確工作責任,落實獎懲措施。形成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專人負責抓落實的工作機制。要根據活動要求,結合自身實際,倒排工期,責任到人,措施扎實,確?!鞍偃展浴被顒尤〉脤嵭?。

土地建設方案范文2

建設區域內涉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征求意見稿)

 

因實施諸暨市2021年“三改”專項行動工程項目建設需要,擬對諸暨市暨南街道城新村(局部)城中村改造、暨陽街道孫陳村袁家村(局部)城中村改造、暨陽街道“暨陽印記”項目涉及人民中路、朱公湖新村等局部區域、浣東街道諸中村新東自然村和城東村東山吳自然村城中村改造、浣東街道盛名路以東工業園區、浙江恒久機械集團有限公司(陶朱街道迎賓路8號)、白門至大路楊公路建設工程、紹大線改建工程、G60科創走廊諸暨創新港項目、店口鎮集鎮改造及大唐街道集鎮改造等工程項目建設區域涉及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實施征收,按照國務院 590 號令《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諸暨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及房屋征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一、房屋征收目的

為加快實施城市更新、新型集鎮建設、及交通工程項目建設需要,對相關地塊實施綜合改造,并對改造區域內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實施征收并補償安置。

二、房屋征收范圍

諸暨市暨南街道城新村(局部)城中村改造、暨陽街道孫陳村袁家村(局部)城中村改造、暨陽街道“暨陽印記”項目涉及人民中路、朱公湖新村等局部區域、浣東街道諸中村新東自然村和城東村東山吳自然村城中村改造、浣東街道盛名路以東工業園區、浙江恒久機械集團有限公司(陶朱街道迎賓路8號)、白門至大路楊公路建設工程、紹大線改建工程、G60科創走廊諸暨創新港項目、店口鎮集鎮改造及大唐街道集鎮改造等工程項目建設區域涉及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具體范圍以房屋征收紅線圖為準)

三、補償資金情況

項目所需房屋征收補償資金由各相關出資單位籌措解決,并已全部到位。

四、征收補償方式

1.住宅房屋的補償

實施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公寓房安置(包括市場化安置)兩種安置方式。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評估價再給予15%的貨幣補助。產權調換公寓房安置實行拆一還一”補差價,被征收人也可選擇市場化安置,通過向被征收戶開具《商品房安置購房證明》的形式發放安置房補助,鼓勵被征收戶向房產市場購置商品房用于安置,房產企業憑《商品房安置購房證明》向征收部門結算安置房款的安置方式,并按政策相關規定進行具體結算。

2.非住宅房屋的補償

原則上實行貨幣補償安置。其中用地性質為工業及參照工業類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按照成本法對土地及房屋進行評估,并按評估價值進行補償,再給予15%貨幣補助。用地性質為商業或辦公用房的,按照市場評估價格進行補償,再給予15%貨幣補助。

五、相關政策補助標準

1.住宅房屋

(1)搬家費:按照2000元/戶計發兩次,其中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超過80㎡部分按標準再給予10元/㎡計發兩次搬家費。

(2)臨時安置補助費:選擇產權調換市場化安置或貨 幣補償并自行解決安置用房的,過渡期限為20個月,市區范圍內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每月20元/㎡發放(鎮鄉按照當地住宅房屋市場租賃情況確定),計發 20 個月;每戶每月不低于500元。

(3)裝潢補償:按照評估的價格補償,放棄評估的按 照 500 元/㎡補償。

2.非住宅房屋

(1)搬遷費:工業及參照工業類的按被征收合法土地面積200元/㎡計發;用地性質為商業或辦公用房的按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積200元/㎡計發。

(2)臨時安置補助費:工業及參照工業類的按被征收合法土地面積200 元/㎡計發;用地性質為商業或辦公用房的按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積200元/㎡計發。

(3)職工歇業損失:憑從業人員勞動合同、參保依據 及征收公告前三個月的工資清冊,補助一年期的生活費6000元/人。

(4)停業停產損失補助;依據被征收單位有效的營業 執照、稅務登記證及納稅證明,按被征收房地產的評估價值的 6%給予補助。

(5)機械設備的補償:按照評估的價格進行補償,可以拆裝的補償拆裝搬遷調試費用。

(6)裝潢補償:按照評估的價格補償。

六、簽約及搬遷期限

房屋征收工作計劃在2021年4月下旬開始實施至2021年9月下旬結束,為期半年,其中在公告規定的簽約搬遷截止日前簽約并搬遷完畢的發給按時簽約搬遷獎,按合法房屋征收建筑面積550元/㎡計發(其中工業及參照工業類用地的除外)。逾期簽約或搬遷的,不再計發按時簽約搬遷獎。

土地建設方案范文3

第一條 為加強土地管理,規范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依法應當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建設用地的申請、審查、報批和實施,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用地的申請受理、審查、報批工作。

第四條 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項目批準機關的同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預申請。

受理預申請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國家土地供應政策,對建設項目的有關事項進行預審,出具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第五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單獨選址的建設項目使用土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

建設單位提出用地申請時,應當填寫《建設用地申請表》,并附具下列材料:

(一)建設單位有關資質證明;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或者其他有關批準文件;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四)初步設計或者其他有關批準文件;

(五)建設項目總平面布置圖;

(六)占用耕地的,必須提出補充耕地方案;

(七)建設項目位于地質災害易發區的,應當提供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

第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材料齊全、符合條件的建設用地申請,應當受理,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編制建設項目用地呈報說明書,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上一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第七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占用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編制建設項目用地呈報說明書,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上一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占用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編制建設項目用地呈報說明書,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上一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第八條 建設只占用國有農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只需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建設只占用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只需擬訂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建設只占用國有未利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應由國務院批準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只需擬訂供地方案;其他建設項目使用國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辦理。

第九條 建設項目用地呈報說明書應當包括項目用地安排情況、擬使用土地情況等,并應附具下列材料:

(一)經批準的市、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和分幅土地利用現狀圖,占用基本農田的,還應當提供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

(二)由建設單位提交的、有資格的單位出具的勘測定界圖及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

(三)地籍資料或者其他土地權屬證明材料;

(四)以有償方式供地的,還應當提供草簽的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及說明和有關文件;

(五)為實施城市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占用土地的,還應當提供城市規劃圖和村莊、集鎮規劃圖。

第十條 農用地轉用方案,應當包括占用農用地的種類、位置、面積、質量等。

補充耕地方案,應當包括補充耕地或者補劃基本農田的位置、面積、質量,補充的期限,資金落實情況等,并附具相應的圖件。

征收土地方案,應當包括征收土地的范圍、種類、面積、權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需要安置人員的安置途徑等。

供地方案,應當包括供地方式、面積、用途,土地有償使用費的標準、數額等。

第十一條 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收到上報的建設項目呈報說明書和有關方案后,對材料齊全、符合條件的,應當在5日內報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并將審查所需的材料及時送該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對依法應由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呈報說明書和有關方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必須提出明確的審查意見,并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農用地轉用、國務院批準征收土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后,應當將批準文件和下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上報的材料一并上報。

第十二條 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上報的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并按規定征求有關方面意見后30日內審查完畢。

建設用地審查應當實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內部會審制度。

第十三條 農用地轉用方案和補充耕地方案符合下列條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方可報人民政府批準:

(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二)確屬必需占用農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確定的控制指標;

(三)占用耕地的,補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開發專項規劃且面積、質量符合規定要求;

(四)單獨辦理農用地轉用的,必須符合單獨選址條件。

第十四條 征收土地方案符合下列條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方可報人民政府批準:

(一)被征收土地界址、地類、面積清楚,權屬無爭議的;

(二)被征收土地的補償標準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

(三)被征收土地上需要安置人員的安置途徑切實可行。

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依法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并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不得辦理土地征收。

第十五條 供地方案符合下列條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方可報人民政府批準:

(一)符合國家的土地供應政策;

(二)申請用地面積符合建設用地標準和集約用地的要求;

(三)劃撥方式供地的,符合法定的劃撥用地條件;

(四)以有償使用方式供地的,供地的方式、年限、有償使用費的標準、數額符合規定;

(五)只占用國有未利用地的,必須符合規劃、界址清楚、面積準確。

第十六條 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同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批件后5日內將批復發出。

未按規定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不予批準建設用地。

第十七條 經批準的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由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補充耕地方案經批準下達后,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單獨選址的建設項目,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落實;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占用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落實。

第十九條 征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批準文件之日起10日內,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范圍內,公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內容。

公告期滿,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登記情況,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范圍內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內容,應當符合《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向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支付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并落實需要安置農業人口的安置途徑。

第二十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占用土地的,經依法批準后,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布規劃要求,設定使用條件,確定使用方式,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 以有償使用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并向建設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土地使用者繳納土地有償使用費后,依照規定辦理土地登記。

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建設單位頒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和《建設用地批準書》,依照規定辦理土地登記?!秶型恋貏潛軟Q定書》應當包括劃撥土地面積、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條件等內容。

建設項目施工期間,建設單位應當將《建設用地批準書》公示于施工現場。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提供國有土地的情況定期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條 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項目用地進行跟蹤檢查。

土地建設方案范文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二條 下列土地屬于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一)城市市區的土地;

(二)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征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

(三)國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屬于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涂及其他土地;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于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屬于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三條 國家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記內容和土地權屬證書式樣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土地登記資料可以公開查詢。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涂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市轄區內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統一登記。

第五條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登記發證,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登記發證辦法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制定。

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負責保護管理。

第六條 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變更,自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

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持批準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變更登記。

第七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的,由原土地登記機關注銷土地登記。

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由原土地登記機關注銷土地登記。

第三章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八條 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萬以上的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各該市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批準。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有關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其中,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編制,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

第九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2019年。

第十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將土地劃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縣級和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根據需要,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土地開墾區、建設用地區和禁止開墾區等;其中,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還應當根據土地使用條件,確定每一塊土地的用途。

土地分類和劃定土地利用區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依法批準后,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予以公告。

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規劃目標;

(二)規劃期限;

(三)規劃范圍;

(四)地塊用途;

(五)批準機關和批準日期。

第十二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由原編制機關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修改。修改后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后,涉及修改下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通知下一級人民政府作出相應修改,并報原批準機關備案。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一經批準下達,必須嚴格執行。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

(二)耕地保有量計劃指標;

(三)土地開發整理計劃指標。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進行土地調查。

土地調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土地權屬;

(二)土地利用現狀;

(三)土地條件。

地方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全國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結果,報國務院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土地調查規程,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 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土地等級評定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土地等級評定標準,對土地等級進行評定。地方土地等級評定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土地等級每6年調整1次。

第四章 耕地保護

第十六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占用耕地,以及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分別由市、縣人民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建設單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負責開墾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

第十七條 禁止單位和個人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從事土地開發活動。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開墾區內,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一次性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600公頃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開發600公頃以上的,報國務院批準。

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或者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0年。

第十八條 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組織實施。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推進土地整理。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積的百分之六十可以用作折抵建設占用耕地的補償指標。

土地整理所需費用,按照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擔。

第五章 建設用地

第十九條 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確定的農用地轉用指標;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用的,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不符合規定的,不得批準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

第二十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補充耕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并批準。

(三)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按具體建設項目分別供地。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村莊、集鎮規劃占用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一條 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建設項目的總體設計一次申請,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分期建設的項目,可以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的方案分期申請建設用地,分期辦理建設用地有關審批手續。

第二十二條 具體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二)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訂供地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需要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政府批準。

(三)供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向建設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四)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通過招標、拍賣方式提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并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第二十三條 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涉及農用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二)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國有農用地的,不擬訂征用土地方案),經市、縣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補充耕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并批準;供地方案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準征用土地方案時一并批準(涉及國有農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并批準)。

(三)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向建設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四)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涉及農民集體所有的未利用地的,只報批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第二十四條 具體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國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辦理;但是,國家重點建設項目、軍事設施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用地,應當報國務院批準。

第二十五條 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用土地方案的實施。

征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 搶險救災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屬于臨時用地的,災后應當恢復原狀并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屬于永久性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災情結束后6個月內申請補辦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第二十八條 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1年內恢復種植條件。

第二十九條 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方式包括: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國有土地租賃;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

第三十條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是指國家在新增建設用地中應取得的平均土地純收益。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經過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土地管理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十二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除采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措施外,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違法案件的當事人、嫌疑人和證人;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現場進行拍照、攝像;

(三)責令當事人停止正在進行的土地違法行為;

(四)對涉嫌土地違法的單位或者個人,停止辦理有關土地審批、登記手續;

(五)責令違法嫌疑人在調查期間不得變賣、轉移與案件有關的財物。

第三十三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的,由責令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直接給予行政處罰決定的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作出。對于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決定,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直接作出;對于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決定,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人事管理權限和處理程序的規定,向有關機關提出行政處分建議,由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進行開墾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五條 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六條 對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構筑物重建、擴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 阻礙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第三十九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第四十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耕地開墾費的2倍以下。

第四十一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土地復墾費的2倍以下。

第四十二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第四十三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逾期不恢復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耕地復墾費2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土地建設方案范文5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任務目標

(一)指導思想。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以保護耕地紅線為主題,以推進節約集約用地為目標,以提高閑置空閑低效土地利用效率為手段,依據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和節約集約用地制度,促進土地及時、合理利用,推動全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二)基本原則。

1.依法依規處置原則。嚴格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清理活動,做到處置工作程序合法、手續完備、依法行政,確保處置到位徹底,不留后遺癥。

2.與國家土地例行督察、衛片執法檢查驗收同步推進原則。對國家土地例行督察、衛片執法檢查中暴露的問題,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切實遏制違法違規用地行為,確保全市“零問責”。相關鎮(街道)按照主體責任和屬地管理原則,扎實做好轄區內清理處置工作。市閑置空閑低效用地清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整體組織協調、督導檢查。

3.實事求是、妥善處理原則。對清理出來的閑置空閑低效用地要進行充分的調查摸底,建立健全宗地明細臺賬,研究制定處置方案,明確一名責任人,切實分清原因,明確各方責任,在充分尊重當事人權益的前提下依法、妥善處理,確保社會和諧穩定。

4.邊清查、邊處理和以用為先原則。按照閑置空閑低效用地的不同情形,分別采取依法補償或調整區位、無償收回、收取閑置費、限期開發、異地置換、政府收購儲備等方式擬訂處置方案。

(三)任務目標。通過清查摸清全市閑置空閑低效用地總數;對清理出來的閑置空閑低效用地逐宗分析、編制方案、妥善處置;力爭年底之前的批而未供土地供地率達到85%以上;單位GDP耗地有所下降,節約集約用地水平明顯提升。

二、清理范圍

城區、開發區和鎮(街道)駐地范圍內,造成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盡、閑置空閑低效等現象的國有、集體建設用地。

本方案所稱批而未征土地,是指已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依法應實施農用地轉用和征收,但未落實征收補償方案、未實施征收行為的建設用地。

本方案所稱征而未供土地,是指已落實征收補償方案、實施征收行為,但因城鄉規劃調整等原因未達到供地條件,未向土地使用者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建設用地。

本方案所稱閑置空閑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未經市政府批準,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建設用地以及因生產、建設、挖損、塌陷、壓占、污染、自然災害損毀等原因而造成的不能利用或因單位撤銷、遷移和破產等原因停止使用處于空閑狀態的建設用地,包括無主地、廢棄地。

本方案所稱低效用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后,雖已進行了開發建設,但項目建成后因產品落后、經營管理不善等原因,連續一年以上處于停產、半停產狀態,造成利用率低下的建設用地,或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期限內建設狀況達不到閑置土地認定標準但未達到出讓合同約定建筑容積率、投資強度50%的建設用地。

三、方法步驟

(一)動員部署階段。全市各級要對開展閑置空閑低效用地清理工作進行動員部署,市、鎮(街道)分別成立閑置空閑低效用地清理工作領導小組,制定具體工作方案和措施。

(二)排查摸底階段。各鎮(街道)閑置空閑低效用地清理工作組通過對本轄區內的建設用地項目進行拉網式清查,逐宗核實,全面掌握閑置土地的基本情況,建立閑置土地臺賬,繪制閑置土地分布現狀圖。

(三)建檔清理階段。通過內業檔案檢查、外業實地核查,統一登記造冊,建立閑置空閑低效用地清查臺賬和欠繳土地出讓價款的單位、個人明細賬目。完善土地利用統計各類臺賬,對轄區內建設用地開發利用情況建立“批、供、用、補、查”整套臺賬,做到臺賬與批件、批件與圖紙相吻合。堅持邊清查、邊處理,逐一制定處置方案,閑置空閑低效用地上依法設立抵押權的,通知抵押權人參與處置方案擬訂工作。依法報市政府批準實施,做到成熟一個、處置一個,確保閑置空閑低效用地處理到位,欠繳土地出讓價款追收到位。

(四)檢查驗收階段。市政府成立閑置空閑低效用地清理工作檢查驗收組,對各鎮(街道)所有閑置空閑低效用地項目進行全覆蓋核查,對瞞報漏報、壓案不查、整改不力的依法依紀實施責任追究。建立遏制閑置空閑低效用地的長效機制。

四、處置方式

(一)對于批而未征、征而未供的國有建設用地,按照《國土資源部嚴格建設用地管理促進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盤活批而未用土地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依法補償或按照調整區位的方式開發利用。

(二)對于因土地使用者自身原因造成的閑置國有建設用地,按照下列方式處置:

1.依法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對于因土地使用者自身原因閑置土地滿二年的,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其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給予適當補償。

2.依法征收土地閑置費。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動工建設起始日期滿半年不滿一年的,依照合同約定,按土地出讓合同價款的10%收取土地閑置費;閑置一年以上二年以內的閑置土地,按土地出讓合同價款的20%收取土地閑置費。

(三)對于因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原因造成的閑置國有建設用地,按照下列方式處置:

1.限期開發。對已繳清土地出讓合同價款及相關費用,落實項目資金,并擬動工建設的閑置國有建設用地,由國土資源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重新約定動工、竣工時間。對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約定動工期限仍未動工建設的,依照本方案處置方式第二條規定處置。

2.異地置換。對已繳清土地出讓合同價款,落實項目資金,并能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期限動工建設,但因城鄉規劃調整等原因造成項目未能按照合同約定期限動工建設的閑置國有建設用地,按照等價置換原則,在異地置換同等價值土地。

3.政府收購儲備。由土地儲備機構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購協議,納入土地儲備。

(四)對于因法院查封或因經濟法律關系較為復雜難以處置的閑置國有建設用地,由各鎮(街道)與法院協商,待法院查封解除或經濟法律關系妥善處理后予以處置。

(五)對于因單位撤銷、遷移和破產等原因造成的空閑國有建設用地(包括無主地、廢棄地),依法納入土地儲備后重新開發利用。

(六)對于被國土資源部門認定屬于低效國有建設用地,按照下列方式處置:

1.對面積較大、適于重新安置項目的低效用地,可采取全部或分割轉讓等方式調整使用。

2.對位于邊角位置的低效用地,可結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通過歸并、整合等方式處置。

3.對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度、投資強度等指標未達到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標準的低效用地,責令土地使用者追加投資,同時按照合同約定向土地使用者收取違約金。

4.對項目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個指標低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最低標準的低效用地,責令土地使用權者嚴格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標準開發建設,同時按照合同約定向土地使用者收取違約金。

(七)對于閑置空閑低效集體建設用地,采取依法征收重新開發利用或依法流轉用于其他項目建設的方式處置。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各鎮(街道)對本轄區內閑置空閑低效用地清理工作負總責,主要領導是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是直接責任人。市政府成立閑置空閑低效用地清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閑置空閑低效用地清理工作的組織實施、督導檢查和情況綜合,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國土資源局。各鎮(街道)也要成立相應組織領導機構,根據市政府的統一部署,具體組織實施本轄區的閑置空閑低效用地清理工作,確保閑置空閑低效用地清理工作各項任務落實到位。

(二)強化部門配合。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實行聯動、形成合力。對清理核查發現的閑置空閑低效用地和欠繳土地出讓價款的單位、個人在未經依法處置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不予辦理施工許可、不予辦理房產登記,規劃部門不予辦理規劃手續,國土資源部門不予辦理抵押登記,環保部門不予辦理環境評價許可手續。其他相關部門按照《關于加強土地執法監管建立共同責任機制的意見》(濟發〔〕22號),共同完成清理工作。對清理出來的閑置空閑低效用地需要重新開發利用的,有關部門、單位要切實履行職責,建立綠色通道,提高工作效率,盡快辦結相關手續。

土地建設方案范文6

關鍵詞:土地綜合整治;規劃;不確定性;農村

中圖分類號:F32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30-0016-03

土地綜合整治涉及土地整理、城鄉建設、產業布局,其根本目的是統籌城鄉,解決城鎮化發展過程中對土地的需求。南京為加快推進 “全域統籌、一體發展”進程,以鎮街為單位建設一批統籌城鄉發展先導區,通過先行先試、實踐探索,創新發展體制機制。試點工作必須堅持“規劃引領、整體推進”,制定試點鎮街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土地綜合整理規劃[1]。

農村土地綜合整治規劃是在經濟發展計劃的指導下,對農用地整治、土地開發、農民居民點和工礦用地復墾等進行統籌合理的安排。然而農村土地綜合整治規劃中具有較多的不確定性,其來源對區域社會經濟環境的作用不是單一的,而是多種效應共同發生、相互迭加和交織在一起,對社會、經濟、生態環境所有組分均產生影響[2]。同時,農村土地綜合整治規劃方案以及社會、經濟、環境信息在客觀上存在著不確定因素,必然會影響農村土地綜合整治規劃的預測結果和評價結論,因此很有必要對農村土地綜合整治規劃中存在的不確定因素進行分析并提出相應的措施。

一、農村土地綜合整治規劃定位

農村土地綜合整治規劃以促進農業現代化和城鄉一體化發展為導向,以加快城鄉統籌發展,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為首要目標,以大規模建設旱澇保收高標準基本農田為重點,以切實維護農民權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在土地整治潛力分析的基礎上,對全鎮土地綜合整治活動進行統籌安排,為合理利用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政策和萬頃良田建設、農村建設用地整治平臺,推進新農村建設和城鄉一體化發展提供依據,為聯系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鎮規劃、農業規劃及其他相關規劃搭建橋梁,為推進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奠定基礎;積極探索新形勢下鎮(街)級土地綜合整治規劃的編制思路、技術方法和實施機制。農村土地綜合整治規劃將土地綜合整治、農民集中區建設、農業工程、農田水利道路建設、村莊環境整治等項目“五位一體”綜合推進。

二、農村土地綜合整治規劃中不確定性的來源

農村土地綜合整治規劃中的不確定性主要包括農村土地綜合整治規劃方案的不確定、社會經濟環境信息的不確定、社會經濟環境影響程度的不確定。

(一)農村土地綜合整治規劃要素的不確定

農村土地綜合整治規劃方案的不確定首先是指土地利用結構不確定。農村土地綜合整治規劃方案中的土地利用類型是根據區域城鎮、農村社會經濟發展定位進行調整的,而城鎮、農村發展定位受區域社會經濟發展規劃和政策等因素不確定的因素的制約。如果在規劃期內,規劃區域的產業結構發生重大調整,或者國家政策發生變化,規劃中確定的用地類型就有可能隨之發生變化,這時就要根據實際情況調整用地結構??梢?,農村土地綜合整治規劃是一連續過程,其規劃目標和規劃方案應據規劃的實施信息反饋和社會經濟環境的變化不斷地調整和修改。

其次,農村土地綜合整治規劃方案的不確定還包括農村土地綜合整治規劃中用地規模、整治規模的不確定。用地規模和整治規模的各個環境經濟因素通常都存在不確定性,例如,單位面積的土地,其經濟投入與產出等都不是確定的值,而是存在一定的變化范圍;由于當前土地整治的資金大都來源于土地出讓,而土地出讓收益的多寡以及時序不確定性影響到整治規模的確定。農村土地綜合整治規劃方案確定時往往通過種種方式將各種不確定因素確定化,例如,對各個參數針對其變化范圍取平均值或中值,然后建立相應的具有確定形式的模型,通過模型求解得出的解對于決策者來說僅僅是一個決策點,這種模型的解僅對系統的某種特殊的確定情況是有效的,而事實上系統處于這種確定狀態的機率是極其微小的。這樣,即使使用先進的隨機優化模型、模糊優化模型、區間數優化模型和熵技術等不確定性分析模型也無法完全克服這類困難。

再次,農村土地綜合整治規劃中的空間布局方案也存在不確定性。如規劃中農村居民點的復墾、建新安置區的地點等選擇,一般只有意向性的判斷,而實際操作需要根據建設項目所在地區的社會經濟發展、資源開發的需要,選擇對當地社會經濟發展影響最佳布局方案。因此,農村土地綜合整治規劃這一階段無法準確確定農用地整理、居民點工礦復墾等、建設安置區和留用區的具置,各類用地空間布局具有不確定性。

此外,農村土地綜合整治規劃方案的不確定還包括重點建設項目及其建設方案的不確定。這里所說的建設方案是指建設項目新建、改建或是擴建,主要體現在改擴建方式中利用廢棄地還是新占農用地的不確定。

(二)社會經濟環境信息的不確定

1.選取的數據沒有代表性

由于其涉及的地理范圍較大,農村土地綜合整治規劃很難將所有的社會、經濟、生態環境現狀面面俱到地介紹清楚,這就需要選擇不論是在時間上還是在地理空間分布上都具有代表性的信息,這樣才能將評價區域的典型社會、經濟、環境特征及在地理空間上分布的差異介紹清楚,能將主要的問題分析透徹。

2.社會經濟環境信息的動態變化

農村土地綜合整治規劃過程中收集到的社會、經濟、環境背景資料,大多數都是對目前或過去社會、經濟、環境狀況的介紹和分析,而分析評價一般也是以此為依據來進行預測、評價土地利用變化對社會、經濟、環境產生的影響的,但是作為預測依據的社會、經濟、環境背景是隨著時間的推移在不斷變化著的,勢必會增加預測結果的不確定性。

3.潛在的環境敏感區的不確定性

潛在的環境敏感區是指在將來的規劃中有可能被確定為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源地等環境敏感區的地方。按照可持續發展的觀點,農村土地綜合整治規劃不僅要評價土地利用建設對現存環境敏感區的影響,同時也要考慮其對潛在環境敏感區的影響。潛在的環境敏感區的不確定性更大,不僅其確切位置、面積大小、功能分區情況尚不清楚,甚至于是否能夠被確定為環境敏感區還有待商榷。

4.空間信息的不確定性

農村土地綜合整治規劃對空間信息的分析一般是利用大尺度空間分析軟件如ArcGIS 來完成的。在進行分析之前首先要完成空間、地理、環境信息的采集與錄入。使用空間數據描述空間實體,要對復雜的空間實體進行取舍、抽象和離散;在定位、采集、錄入、儲存、處理、分析和管理表達空間實體的空間數據時,常常不宜明確地將空間實體分類,不得不從中抽取重要的特性來表達確定或不確定的現實實體,用確定的模型或規則描述空間實體,但是純幾何意義上的點、線和面在現實世界中并不存在,所以數據采樣只是一種近似描述,所獲信息不可能窮盡現實世界的全部,其準確性也同時會受到傳感器和數學模型等設備技術因素的影響。而且,獲取的信息在被導入計算機系統并用于空間分析決策的過程中,又被部分舍棄或刪除。同時,獲取大量空間數據的真值并不容易,甚至有些空間數據的嚴格或絕對意義上的真假往往并不存在。所以,空間信息系統中實體的位置和屬性信息與現實實體存在差異,即空間數據常常具有不確定性。

(三)社會經濟環境影響程度的不確定

農村土地綜合整治規劃方案的不確定,導致土地整治對社會經濟環境產生的影響程度的不確定。首先是土地利用結構變化引起的社會經濟環境影響程度的不確定性。由于農村土地綜合整治規劃的范圍很大,社會經濟環境信息很難在圖上表達清楚,特別是一些重要的環境敏感區域,如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文物古跡等,這些環境敏感區域在圖紙上表示也許只是一個點,不能準確地表示出其實際范圍,更無法判斷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緩沖區、試驗區的劃分范圍,也不能確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然而這些因素卻往往直接決定著土地利用結構變化對環境的影響程度。

其次,用地類型的調整、建設方式的變更也會改變土地利用對社會經濟環境影響的程度。從生態角度看,不同的地類對生態服務功能和價值差異較大,如林地遠大于耕地,農用地遠大于建設用地;不同的建設方式因其占地面積的多少和施工方式的不同,對環境產生的影響程度也大相徑庭,如交通道路建設時,規劃中將平原地區的六車道高速公路調整成三級公路,則每公里要減少占地5 hm2左右,這自然就會減少對地表植被的破壞,降低水土的流失量。同樣,安排工礦用地時利用廢棄地與占用耕地等新建工業園區,對土地資源、生態環境等產生的影響程度也相差很大。

三、不確定性的特點及其對決策的影響

(一)不確定性的特點

基于以上分析,農村土地綜合整治規劃的不確定性存在著客觀性、傳遞性、累積性和可降低性等特點。任何一個農村土地綜合整治規劃都在客觀上存在著上述不確定性的因素,因此具有客觀性;規劃方案的不確定性會導致影響程度的不確定性,因此不確定性具有傳遞性;各個環節均存在不確定性,必然會導致最終的減緩措施、結論的不確定,因此具有累積性;不確定性雖然是客觀存在的,但是可以通過一系列的方法來降低不確定性對評價結果的影響,故其還具有可降低性。

(二)不確定性對決策的影響

不確定信息可以分為來源于錯誤信息和來源于低精度信息兩種,這兩種信息導致規劃方案的不確定,尤其是方案結論的不確定,給決策者帶來了很大的干擾,但兩者帶來的干擾也存在差異。錯誤信息會導致不正確的評價結果,低精度信息會給出模糊的結論。錯誤的社會經濟環境背景、預測影響能夠導致錯誤的結論,如方案A 被錯誤的預測為比方案B 具有較小的負面影響,因此方案A 被選作推薦方案,這樣決策者可能會選取錯誤的方案。而模糊的結論則會降低結論的明確性,如方案A 和B 均被預測為具有輕度負面影響,但是“方案A 對生態環境產生的負面影響是方案B 的1/2”的說法對于決策者更明確,更易于選擇。

四、降低不確定性的方法

(一)使用基于情景分析的預測方法

情景分析法通過設定一系列情景,進而對比分析各情景下的人類行為和相應的環境狀況,來評價不同情景下的社會經濟環境影響,分析區域內不同時段、不同組合的人類行為對環境影響的貢獻。情景分析法可用于農村土地綜合整治規劃,該方法將規劃方案實施前后、不同時間和條件下的社會經濟環境狀況,按時間序列進行描繪,然而該方法只是建立一套進行農村土地綜合整治規劃的框架,分析每一情景下的社會經濟環境影響還須依賴于其他一些更為具體的評價方法,需要與其他評價方法結合使用,如環境預測方法、數學模型法、矩陣法或GIS 等。

(二)以多方協作的方式開展工作

農村土地綜合整治規劃不僅涉及到土地利用問題,還要包括城市規劃、社會、經濟、農林、交通、水利等多方面的問題,因此僅依靠國土資源部門單方面的力量很難將農村土地綜合整治規劃工作做得十分完美。需要評價單位能夠積極挖掘社會力量,特別是規劃區域有關環保、生態、農林、文物、旅游、測繪、交通、水利等方面的科研機構以及相關政府部門,以多方協作的方式聯合多個部門共同開展評價工作,才能發揮各部門的優勢,避免由單方完成評價工作帶來的片面性。

(三)廣泛開展公眾參與

通過開展公眾參與,可以使規劃區域的相關部門及個人了解到土地整治實施過程中對周圍社會經濟環境及人群可能產生的有利和不利影響,促進他們關注土地整治,結合實際情況提出建議和補充。在對象上,公眾參與不僅要包括專家學者,還要包括環境保護、林農林、交通、水利等相關部門,更要包括科研機構及非政府組織以及農民個人等。在時間上,公眾參與應貫穿整個規劃方案編制與實施的全過程。在方式上,既可以采用信函調查,也可召開聽證會、論證會,還可以通過網站、報紙等媒體形式相關信息,這樣才能隨時發現問題,保證提出的環境保護減緩措施及建議更加合理。

五、結語

農村土地綜合整治規劃中的不確定性主要來自農村土地綜合整治要素的不確定和社會環境環境信息的不確定,具有客觀性、傳遞性、累積性和可降低性,對決策者存在著較大的干擾,但是可以通過使用基于情景分析的預測方法、多方協作的方式以及廣泛開展公眾參與等方法來降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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