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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土地使用規劃范文1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的規劃管理,保證城市規劃實施,科學、合理利用城市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于城市經濟社會的發展,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規劃管理的指導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規劃管理的指導工作。
直轄市、市和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的規劃管理工作。
第四條 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投放量應當與城市土地資源、經濟社會發展和市場需求相適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應當與建設項目相結合。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要根據城市規劃實施的步驟和要求,編制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規劃和計劃,包括地塊數量、用地面積、地塊位置、出讓步驟等,保證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有規劃、有步驟、有計劃地進行。
第五條 出讓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應當制定控制性詳細規劃。
出讓的地塊,必須具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規劃設計條件及附圖。
第六條 規劃設計條件應當包括:地塊面積,土地使用性質,容積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車泊位,主要出入口,綠地比例,須配置的公共設施、工程設施,建筑界線,開發期限以及其他要求。
附圖應當包括:地塊區位和現狀,地塊坐標、標高,道路紅線坐標、標高,出入口位置,建筑界線以及地塊周圍地區環境與基礎設施條件。
第七條 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合同必須附具規劃設計條件及附圖。
規劃設計條件及附圖,出讓方和受讓方不得擅自變更。在出讓轉讓過程中確需變更的,必須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八條 城市用地分等定級應當根據城市各地段的現狀和規劃要求等因素確定。土地出讓金的測算應當把出讓地塊的規劃設計條件作為重要依據之一。在城市政府的統一組織下,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和有關部門進行城市用地分等定級和土地出讓金的測算。
第九條 已取得土地出讓合同的,受讓方應當持出讓合同依法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辦理土地使用權屬證明。
第十條 通過出讓獲得的土地使用權再轉讓時,受讓方應當遵守原出讓合同附具的規劃設計條件,并由受讓方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受讓方如需改變原規劃設計條件,應當先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一條 受讓方在符合規劃設計條件外為公眾提供公共使用空間或設施的,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可給予適當提高容積率的補償。
受讓方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變更規劃設計條件而獲得的收益,應當按規定比例上交城市政府。
第十二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過程是否符合城市規劃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凡持未附具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規劃設計條件及附圖的出讓、轉讓合同,或擅自變更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凡未取得或擅自變更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而辦理土地使用權屬證明的,土地權屬證明無效。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規劃管理情況逐項登記,定期匯總。
第十五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深化城市土地利用規劃,加強規劃管理工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必須提高辦事效率,對申領規劃設計條件及附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
第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報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城市土地使用規劃范文2
關鍵詞:城市規劃;土地利用;可持續發展;問題
中圖分類號:TU984 文獻標識碼:A
做好城市規劃管理是保證土地資源合理利用的關鍵所在,但是,就目前情況來看,我國在城市規劃與土地利用中存在著很多問題,不利于城市的可持續發展,因此本文中將對此進行研究,對存在的問題提出相對應解決措施,為城市土地的規劃與利用提供借鑒。
一、對城市土地進行總體規劃中存在的問題
1.1各個部門之間行政規劃的體系在管理上不順暢,職責不清楚
現階段我國城市土地管理主要是依靠總體利用和規劃這兩個部門來負責。國土資源的管理部門主要負責土地的編制和土地總體利用規劃的;城市建設和規劃部門主要負責本省市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盡管這兩個部門已經對他們的職責進行分工,明確了他們的責任。但是在城市土地利用工作的進行中,因為諸多方面的因素導致兩個部門的協調力度不足,各部門對自己的工作各行其是,在諸多地方是不容回避的,因為領導對兩個部門的任務分配的不同,在自身工作的過程中缺少支持和信任,在工作中缺乏支持和信任的最重要的一點就是在土地的集約和節約的問題方面。只要原則進行改變,那么在實際的運用上堅持自己的意見,在對土地的編制和規劃的方面也出現了兩張皮的現象,對實際工作的影響是非常大的。
1.2土地制度的變遷帶來的巨大影響
通過我國土地制度的發展可以看出,土地資源都屬于國家所有,同時還具有其商品性的一面。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化,我國的土地使用制度也發生了很大變化,尤其是城鎮的土地使用制度,變化更加顯著,由原來的無償、無流動、無期的使用,變成了有償、有流動、有期限。通過這一項重大的改變,各級的政府可以對土地的使用權進行轉讓和出讓,使財政的收入得到有效增加,使城市建設的資金有新的來源,城市的發展得到了進一步促進。但是,需要認識到的一點就是,在利益驅動下,很多地方的利益集團或者政府部門在有償雙軌、土地使用制度的劃撥、法律制度還不健全等現象都存在的情況下,逐漸發展成了開發區和炒地皮的熱潮,一些農村也對土地進行隨意、違法買賣,在土地規劃和建設執行的管理上出現了很大的問題。這種問題導致在土地利用的總體規劃以及城市建設的規劃上存在的一些內在缺陷也暴露出來。原來對土地無限期、無償的使用制度,使城市的總體規劃受到很大影響,對于城市的發展機制缺乏整體、動態的認識和考察,在對城市土地的建筑容積率和密度進行確定的時候,最多考慮的是建筑以及城市人口的密度,很少從節約用地以及我國的實際國情出發,對土地缺乏有效的控制。城市的規模不斷擴展,使我國城市的人均占地面積超過了很多發達國家。在改革開放以后,為了落實“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這項基本國策,對土地進行了總體的利用和規劃,它的作用和地位在相應的法律中做出了非常明確的規定。只是由于時間比較短,在控制性詳細規劃上是比較滯后的,現在的政策以及經濟體制的限制,使很多在城市務工的農民,占用了城市的土地,在農村占用的土地也不放棄,造成在城市占用的土地越來越多,在農村進行土地承包和建設的現象不減少,在城市的土地上進行的用地活動以及交易的行為很難通過規劃用地來進行有效控制和調節。
1.3整個體系在運作和規劃上不健全
在實際的操作中,各種規劃之間的關系相互交錯。在城市土地利用的總體規劃中,它們是聯系和交叉的類型不相同的規劃,使城市土地的總體利用和規劃之間的關系進一步復雜了,加強了相關部門管理工作的難度。對于城鄉結合區域的用地情況缺少一定的規劃。城鄉交接處的地方是一個矛盾比較多的區域,現實城市規劃的重點主要側重在經濟政治和文化比較集中的市區,對其進行發展方向、規模、性質方面的規劃和論證,對于近郊的地區起到的作用并不大。所以,如果在整體上不進行科學合理地規劃部署,就會影響城區或者縣城的發展,也不利于我國新農村建設。
二、城市規劃中的土地利用方面存在問題的解決措施
2.1建立靈活多樣的城市規劃管理政策體系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地區與地區之間、城市與城市之間對投資的爭取成為各地方政府的當務之急,而國際國內的資金總是流向回報率高的地方。投資環境成為政府與投資者普遍關注的問題,而作為政府行為的城市規劃管理對投資環境的形成與改善有著極大的影響,所以,在規劃管理過程中,必須運用靈活多樣的政策,以吸引城市建設資金,促進城市的經濟發展。
2.2進上步加強對土地的管理,減少后備資源開發
對于后備資源開發以及土地的管理應該進一步加強,對城鎮建設用地存在供需矛盾這一問題應該積極地尋求有效的途徑進行解決,在城市和各個縣市占地相互平衡的基礎上,不僅要對耕地進行保護,對土地進行合理利用,還要對土地進行整理和開發。比如基本縣有耕地 63611.83公頃,園地面積為9135.25公頃,林業面積為68830.27公頃。草地面積60838.93公頃,城鎮及工礦用地為12614.15公頃,交通運輸用地為12614.15公頃,水域及水利設施用地為3651.34公頃,其他土地395.39公頃。該縣土地利用類型多,首先,對于耕地可以作為采取集約化、產業化、商品化的農業基地,使城鎮土地的利用效率得到進一步提高;其次,要根據土地利用的總體規劃,對土地的整理要大力展開,使用地指標不足的現象得到彌補;第三,對農村的居民點應該加大整理的力度,對于農村用地的結構進行合理調整。
2.3繼續堅持可持續發展的戰略,為土地利用規劃的銜接提供良好的基礎
要進一步堅持可持續發展的戰略,對于生態環境的保護與資源合理利用和開發、社會經濟的穩定發展還有人口增長的關系上進行正確處理,為規劃的銜接提供一定的基礎,如果發生一些有重大分歧問題,要進一步加強協調和溝通,努力地探索出具有中國特色的,對土地進行集約利用的,區域規模和經濟發展的可持續道路。在土地利用規劃中,要統籌安排,均衡區域用地需求,對土地使用進行合理的優化與調整,結構與布局合理。在經濟發展的同時,要協調人與自然的關系,和諧相處,倡導環保理念,促進生態建設發展,實現社會效益、經濟效益與生態效益相統一,實現可持續發展之戰略目標。要加強對基本農田的保護,制定并執行最嚴格的農田保護政策,穩定糧食生產,確保農村經濟穩定發展。
2.4在法律機制的建立上應該進行相互協調
逐漸理順城市建設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之間的關系,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立法工作,使其在法律的地位上得到提升,制定相應的土地利用規劃辦法,建立健全相配套的規章制度,在規劃實施的時候要切實使規劃管理得到加強,使違規違法的行為得到有效糾正。
三、結束語
土地的利用規劃是城市的土地能否得到很好利用的關鍵,通過對城市的土地進行規劃,才能更好的對年度用地的計劃進行安排和制定,才能做好建設用地審批和規劃工作。對城市的用地進行規劃,完成對城市用地在類型上的劃分。分析城市的建設用地,按照一定的需求對它們進行結構的調整和優化,使城市土地的規劃和利用工作更好地進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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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朱小慶. 探討城市規劃的可持續發展[J]. 江西建材,2013,02:28-29.
城市土地使用規劃范文3
關鍵詞:土地;規劃;協調;研究
Abstract: China's large population, relative shortage of per capita resources, reserve resources are very scarce,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people and land prominent. Current and future a period, is the key to building a well-off society in China, and also an important period of the industrialization and urbanization accelerat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future urban development, the occupation of cultivated land is inevitable,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land supply and demand will become increasingly acute. Contradiction of city scale increase and cultivated land decrease, is a practical problem that at present our country urgently needs to solve.
Keywords: land planning; coordination; research;
中圖分類號:F301.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2104(2013)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的兩規協調是解決這一棘手問題的重要途徑之一。兩規在規劃目標、編制思路、技術方法與相關數據采用等方面存在一些分歧,導致了當前兩規在指導區域城鄉土地的開發利用上的諸多矛盾,帶給城鄉土地管理極大的不便。因此,盡快協調兩規的關系對于改善我國人地關系,構建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的發展模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兩規的相互關系
(一)兩規的區別
1、對象和范圍
土地是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共同規劃對象,但各自側重點不同,從范圍來看,城市總體規劃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組成部分。城市規劃是在城市土地使用組合基礎上進行城市空間形態布局,主要是對城市用地進行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則是全域覆蓋,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及其它土地,通過調節土地布局和各行業土地規模,合理規劃利用土地。由此可以將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關系理解為點與面、部分與整體的關系,互為依據、相互銜接。
2、目標及任務
城市規劃為了促進區域經濟社會的發展,其任務則是合理確定區域城市的性質、規模、功能和發展定位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則是開發利用、整治和保護全域的土地,通過分析土地利用結構現狀,根據國家經濟發展對土地的需求,結合區域的土地供給能力、人口承載力以及開發利用戰略,確定規劃目標年的土地控制指標。
3、規劃內容
城市總體規劃包括區域重大基礎設施的建設,根據區域定位、人口、經濟、社會等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區域的發展規模及方向、城市綠化和配套農產品基地建設等,對城市的各項建設活動作出規劃。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依據區域土地自然條件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在研究分析土地利用現狀的基礎上,結合土地利用結構調整,考慮各項經濟社會建設的用地,以保證整個轄區經濟社會的發展需求,是以土地利用為中心,優化土地利用結構為主要內容的規劃。
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規劃與建設,土地供給與土地需求的關系。
(二)兩規的一致性
1、根本原則一致性
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都是以實現可持續發展為根本原則。
城市總體規劃是區域性和綜合性的規劃,基本出發點和最終歸宿是為了合理利用土地,完善空間功能布局,統一部署安排各項經濟社會活動。
兩項規劃的側重點各有不同,但都以土地作為主要規劃對象,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相關各部門的發展規劃為參照進行規劃編制,核心內容都是圍繞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共同的目標都是為了實現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和城市的可持續發展。
2、要求一致性
兩規具有共同的編制要求,即實現土地利用的集約節約化,兩規應當在集約節約利用土地的過程中發揮至關重要的控制性作用。
3、任務一致性
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任務都是統籌安排各類用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作為全局性規劃,其規劃的是規劃行政區域內全覆蓋的各類用地;城市總體規劃的側重點是統籌安排規劃區,集中體現在規劃建成區內的各項建設用地。
在土地利用中,兩者互相聯系、互相作用、互相指導。城市規劃要依據土地利用規劃,依據土地供給趨勢進行城市規劃編制;土地利用規劃要充分結合城市、城鎮和大型設施的發展布局情況,做到與城市總體規劃及城鎮相關規劃體系相一致,否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也難于編制和實施。因此,兩項規劃在土地利用上應當彼此互相協調、有機銜接、彼此制約和互為補充。
4、法律地位的一致性
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都各自有與之配套的相關法律法規。
二、兩規不協調的根本原因
上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核心是實現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兩個基本點為切實保護耕地、嚴格控制非農業建設用地。規劃的基本指導思想是“以供給定需求”,采用自上而下,層層指標控制,指標下達的方法。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量不能突破上級規劃分解下達的控制指標,補充耕地量不得低于上級規劃分解下達的控制指標。
城市總體規劃的基本指導思想是“以人定地”、“以需定供”。城市建設用地是通過經濟社會現狀,然后預測規劃期間的人口及城市化水平,確定人均建設用地等標準;各類用地、功能分區是根據對土地的實際需要,經綜合平衡、論證后確定的,沒有嚴格的控制指標。
由于指導思想與方法的明顯不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城市總體規劃的結果自然會有不同。
三、兩規協調建議
1、制定合理的社會經濟發展目標。充分考慮區域社會經濟發展條件,以及自然環境承載力狀況,制定符合地區發展實際,社會、經濟與環境相協調的發展目標,形成對地區發展的統一指導。
2、協調統一建設用地規模、人均城市建設用地指標、人口規模預測值、用地分類指標和城市建設用地范圍等。城市規模的確定是兩規協調、銜接的重點,也是兩規爭議集中所在。
3、從宏微觀兩個層面協調兩規的用地布局,且在規劃實施上要一致有效。在兩規的協調過程中,城市總體規劃應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為指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用地布局上起到的宏觀調控作用,城市總體規劃則詳細的布置城市建設范圍內各類用地的布局。
城市土地使用規劃范文4
關鍵詞:城市規劃土地利用可持續發展
21世紀已經走過10年,目前我國正處在社會發展的高速時期,城市化進程也已經擠入了發展的快車道,與此同時,給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等也帶來了較大的影響和沖擊,進而引發了一系列的矛盾和問題,其中最重要最突出的就是土地問題。近幾十年來,我國城市用地規模的擴張遠遠超過城市化的進程,城市用地的供需矛盾日益尖銳;加上我國對已占有的城市建設用地控制較弱,導致城市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土地利用的集約程度遠遠低于國外發達城市水平。土地利用問題一直是城市規劃領域理論和實踐的核心問題,對土地使用的調配是城市規劃實施的保障,反之,城市規劃又是確保城市土地利用科學合理的唯一法律依據。這就要求我國要從建立可持續發展城市的理念出發,正確合理的處理好城市規劃與土地利用的關系,從系統的角度加強、完善城市規劃,從根本上轉變土地資源的利用方式,使之與城市的發展方向、發展速度相協調。
一、城市土地利用中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隨著我國城市化步伐的逐步加快,我國在城市土地利用方面存在的問題日益暴露出來,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舊城區大量存在,新舊城區相互交錯,土地利用率低下。由于各種原因,未實施統一的城市規劃,舊城區未進行改造,房屋破舊、道路交錯,有的建筑年久未用,長期閑置,導致城市土地利用率低下,有關資料顯示,目前我國城市土地約40%左右被低效利用,城市規劃整體容積率一般為0.4-0.45,而實際上我們的容積率不及規劃容積率的70%。而在而在空閑的區域,只要有需求,就會建筑起一些不適應的高樓大廈、廠礦企業,導致了新舊城區交錯雜亂。
2、土地糾紛時有發生。由于歷史的原因,土地的權屬問題出現沖突。另一方面,土地利益分配失衡,引發了失地農民和城市拆遷居民與政府間尖銳的土地利益沖突也時有發生。
3、土地利用結構失衡。一些地方在城市建設過程中,以產業園、軟件園、物流園、大學城等多種形式,大量圈占土地,占用了不少耕地,導致土地資源透支,難以在數量上滿足日益增長的城市用地需求。目前我國城市工業用地占城市用地比重一般在20%―30%之間,遠遠高于建設部關于工業用地占建設用地的比例控制在15%―25%之間的規定,而發達國家城市工業用地比例一般不超過15%。此外,全國城市人均道路廣場用地、綠地、市政公用設施與國外綜合性城市相比低5―10個百分點。城市的工業用地比重過大,影響了土地的價值收益率及城市商務中心功能的發揮,有礙城市經濟的協調發展。
4、住宅用地供應不合理,房地產空置率高。房地產行業極度膨脹,極大地刺激了政府。由于政府追求片面的土地收益,對房地產企業開發方向也不加以任何控制,導致關系普通群眾切身利益的安居房供應不足,大面積的高檔商品房因購買力不夠出現閑置。
二、城市土地規劃中存在的問題
城市土地規劃是合理調節、分配、控制城市土地利用的有利工具,但目前我國的城市土地利用規劃功能較弱,對用地的管理尚不到位,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城市土地利用信息管理不完善。城市土地利用數據反映了當前城市土地的利用情況,是對各類城市用地進行有效控制、提高土地利用集約度,開展城市土地利用規劃的基礎。目前我國大部分城市的土地與規劃部門對城市中各類土地的利用情況掌握不足,一些建設項目用地相關數據記錄上存在著數據缺失、不詳等現象;隨著時間的推移,相關統計數據不能做到及時更新與存儲;規劃部門對城市用地信息的掌握不足必然會導致對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布局不合理等問題管理不到位。
2、缺乏健全的城市土地產權制度。在城市快速發展的過程中,毋庸置疑,城市的土地產權制度是基礎。然而,隨著市場經濟的日益發展,簡單的土地兩權分離制度已經很難適應現實的需要,主要表現為:中央與地方之間、政府部門之間的土地產權界線不明晰,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邊界模糊等。
3、土地規劃與城市規劃不相協調,與經濟發展不銜接。目前我國城市土地利用規劃的內容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中均有相應的規定,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的編制和實施職能分屬土地管理部門和建設部門,兩個規劃的編制上所依據的文件、規程、技術標準不同;城市土地分類體系不同,城市土地的統計口徑不同,每一輪規劃編制的時間不同,規劃編制的出發點也不相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強調耕地保護,而城市規劃則強調城市規模。
從以上可以看出,我國的城市用地規劃還相當不完善,難以改變目前的土地利用狀況。要徹底解決城市土地利用中存在的問題,就需要從一個全新的、系統的角度去審視城市土地利用的規劃問題,從促進土地系統與社會經濟系統的契合,促進城市系統有序、健康發展的角度加強、完善規劃功能,對城市用地進行合理的控制。
二、充分做好城市規劃與土地利用的結合
如何處理好目前土地利用中存在的這些問題,筆者認為通過良好的城市規劃以城市規劃為前提可以對解決這些問題有一定的幫助。城市規劃就是研究城市的未來發展、城市的合理布局和綜合安排城市各項工程建設的綜合部署,是一定時期內城市發展的藍圖,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城市建設和管理的依據,也是城市規劃、城市建設、城市運行三個階段管理的龍頭。要正確處理城市規劃與土地利用的關系,就是要充分發揮規劃對土地利用的先導和統籌作用,加強土地出讓的計劃管理、加強用地指標管理。
1、堅持可持續發展戰略。從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可以推斷出,我國的城市化進程也處在一個快速發展期,城市用地需求量很大。在對城市土地的開發利用中,必須堅定不移地貫徹可持續發展戰略,并把它貫徹到城市規劃的編制、審批和實施 的每一個過程中。
2、城市總體規劃修編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要做到高度協調、統一組織和同步編制。在全國提高城市化率的大背景下,城市總體規劃所覆蓋的空間范圍要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所覆蓋的空間范圍完全重合,“兩大規劃”的高度銜接已成為一種必然。在未來城市的土地管理、城市發展過程中,高度銜接統一的“兩大規劃”應作為土地管理的綱領性文件,共同發揮著對土地利用、城市建設的先導、主導和統籌作用。
城市土地使用規劃范文5
關鍵詞:城市規劃;土地利用;管理;可持續發展;開發
中圖分類號: TU984 文獻標識碼: A
一、對城市土地進行總體規劃中存在的問題
1.1各個部門之間行政規劃的體系在管理上不順暢,職責不清楚
總體利用和規劃者兩個主要的部門是我國目前城市土地管理的主要部門。我國國土資源的管理部門主要負責土地的編制和土地總體利用規劃的;我國城市建設和規劃的部門主要負責本省市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盡管這兩個部門已經對他們的職責進行分工,明確了他們的責任。但是在城市土地利用工作的進行中,因為諸多方面的因素導致兩個部門的協調力度不足,各部門對自己的工作各行其是,在諸多地方是不容回避的,因為領導對兩個部門的任務分配的不同,在自身工作的過程中缺少支持和信任,在工作中缺乏支持和信任的最重要的一點就是在土地的集約和節約的問題方面。只要原則進行改變,那么在實際的運用上堅持自己的意見,在對土地的編制和規劃的方面也出現了兩張皮的現象,對實際工作的影響是非常大的。
1.2土地制度的變遷帶來的巨大影響
從我國土地制度的長期發展來看,在城市的建設中,土地都是屬于國有的,但還是具有商品性的特征,伴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在我國的土地使用制度中,尤其是城鎮的土地利用制度發生了非常大的變革,由原來的無償、無流動、無期的使用,變成了有償、有流動、有期限。通過這一項重大的改變,各級的政府可以對土地的使用權進行轉讓和出讓,使財政的收入得到有效增加,使城市建設的資金有新的來源,城市的發展得到了進一步促進。但是,需要認識到的一點就是,在利益驅動下,很多地方的利益集團或者政府部門在有償雙軌、土地使用制度的劃撥、法律制度還不健全等現象都存在的情況下,逐漸發展成了開發區和炒地皮的熱潮,一些農村也對土地進行隨意、違法買賣,在土地規劃和建設執行的管理上出現了很大的問題。這種問題導致在土地利用的總體規劃以及城市建設的規劃上存在的一些內在缺陷也暴露出來。原來對土地無限期、無償的使用制度,使城市的總體規劃受到很大影響,對于城市的發展機制缺乏整體、動態的認識和考察,在對城市土地的建筑容積率和密度進行確定的時候,最多考慮的是建筑以及城市人口的密度,很少從節約用地以及我國的實際國情出發,在城市土地利用方面的控制是比較弱的。城市的規模不斷擴展,使我國城市的人均占地面積超過了很多發達國家。在改革開放以后,為了落實“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這項基本國策,對土地進行了總體的利用和規劃,它的作用和地位在相應的法律中做出了非常明確的規定。只是由于時間比較短,在控制性規劃和詳細的規劃上是比較滯后的,現在的政策以及經濟體制的限制,使很多在城市務工的農民,占用了城市的土地,在農村占用的土地也不放棄,造成在城市占用的土地越來越多,在農村進行土地承包和建設的現象不減少,在城市的土地上進行的用地活動以及交易的行為很難通過土地規劃來進行有效控制和調節。
1.3整個體系在運作和規劃上不健全
在實際的操作中,各種規劃之間的關系相互交錯。在城市土地利用的總體規劃中,它們是聯系和交叉的類型不相同的規劃,使城市土地的總體利用和規劃之間的關系進一步復雜了,加強了相關部門管理工作的難度。對于城鄉結合區域的用地情況缺少一定的規劃。城鄉交接處的地方是一個矛盾比較多的區域,現實城市規劃的重點主要側重在經濟政治和文化比較集中的市區,對其進行發展方向、規模、性質方面的規劃和論證,對于近郊的地區起到的作用并不大。所以,如果在整體上不進行合理科學地部署,就會使城區或者縣城的發展受到阻礙,產生比較滯后的結果,對于推動農村地域的發展也是非常不利的。
二、城市規劃中的土地利用方面存在問題的解決措施
2.1建立靈活多樣的城市規劃管理政策體系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地區與地區之間、城市與城市之間對投資的爭取成為各地方政府的當務之急,而國際國內的資金總是流向回報率高的地方。投資環境成為政府與投資者普遍關注的問題,而作為政府行為的城市規劃管理對投資環境的形成與改善有著極大的影響,所以,在規劃管理過程中,必須運用靈活多樣的政策,以吸引城市建設資金,促進城市的經濟發展。
2.2土地的管理要進一步加強,減少后備資源開發
對于后備資源開發以及土地的管理應該進一步加強,對城鎮建設用地存在供需矛盾這一問題應該積極地尋求有效的途徑進行解決,在城市和各個縣市占地相互平衡的基礎上,不僅要對耕地進行保護,對土地進行合理利用,還要對土地進行整理和開發。首先,一定要對城市的規模進行合理限定,使城市的土地可以得到集中、節約使用,使城鎮土地的利用效率得到進一步提高;其次,要根據土地利用的總體規劃,對土地的整理要大力展開,使用地指標不足的現象得到彌補;第三,對農村的居民點應該加大整理的力度,對于農村用地的結構進行合理調整。
2.3繼續堅持可持續發展的戰略,為土地利用規劃的銜接提供良好的基礎
要進一步堅持可持續發展的戰略,對于生態環境的保護與資源合理利用和開發、社會經濟的穩定發展還有人口增長的關系上進行正確處理,為規劃的銜接提供一定的基礎,如果發生一些有重大分歧問題的話,要進一步加強協調和溝通,努力地探索出具有中國特色的,對土地進行集約利用的,區域規模和經濟發展的可持續道路。
2.4在法律機制的建立上應該進行相互協調
應該將城市建設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的關系逐漸理順,還要對立法的工作進一步加強,使其在法律的地位上得到加強,應該制定相應的土地利用的規劃辦法,還要建立相配套的制度以及規章,在規劃實施的時候要切實使規劃管理得到加強,使違規違法的行為得到有效糾正。
2.5加強管理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與專業培訓
一方面,隨著市場經濟、城市化的不斷發展以及新技術在城市規劃領域的廣泛應用。對規劃管理的要求將越來越高;另一方面,規劃管理者對規劃的意圖、構想以及城市規劃的新技術處理方式的理解,直接影響到規劃的實施,所以規劃管理者不但要具有良好的思想職業道德,還應具有很強的專業技術能力。因此,必須有計劃地進行職工的思想、職業道德教育和組織各類業務培訓,不斷提高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的服務意識,樹立密切聯系群眾、勤政務實、廉潔奉公的優良作風,不斷增強管理人員的素質,加快新技術的開發和應用,不斷提高規劃管理工作的水平。
三、結束語
土地的利用規劃是城市的土地能否得到很好利用的關鍵,通過對城市的土地進行規劃,才能更好的對年度用地的計劃進行安排和制定,還要進行建設用地審批和規劃的工作。對城市的用地進行規劃,可以完成對城市用地在類型上的劃分。分析城市的建設用地,按照一定的需求對它們進行結構的調整和優化,可以使城市土地的規劃和利用工作更好地進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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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土地使用規劃范文6
【關鍵詞】城市土地利用;城市交通;整合;公共政策;一體化;可持續發展
中圖分類號: P285.2+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正文】交通三大難題(交通阻塞、交通事故和交通環境污染)已成為世界各國城市發展所面對的共同課題之一。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與城市化機動化進程的進一步加快,大中等城市的交通問題尤為突出。在人均車輛擁有率較低的中國,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與交通需求的增長,需求與供給的矛盾將更加突出,交通問題亦將日趨嚴重。這是對我國城市普遍存在的交通問題的通用描述。
一、城市土地利用發展的方向
城市土地利用規劃是對城市的各項用地和建設的合理組織和協調的政府行為,其目的在于保障城市社會的整體和長遠的最大利益。
首先,城市土地利用應該貫穿可持續發展思路,可持續發展思想的深入,會對整個城市形態、結構以及經濟發展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其次,土地開發集約化、科學化發展。
第三,注重城市化與土地保護之間的關系。
第四,城市土地利用的引導和調控政策同時并舉,統盤考慮,從供地機制、用地方式、用地標準等方面入手,在城區土地利用和郊縣土地利用兩個層面共同推進。
第五,加強土地供給機制的改革、鎮區土地利用結構的調整、土地等價置換、城鄉土地配置、土地權屬的轉移,逐步推進城鎮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集約利用和實現耕地資源占補平衡。
二、城市交通系統對土地利用的影響
城市交通系統對土地利用的影響,包括城市交通系統對城市空間形態的影響;城市交通系統對土地利用布局的影響;城市交通系統對土地價格的影響等。
城市交通系統深刻地影響著城市空間形態。施蓋爾弗(Schaeffer,1975)和斯科勒(Sclar,1975)認為,城市空間形態的演變經歷了由 “步行城市”到“軌道城市”直至最終“汽車城市”的過程,指出了城市交通系統在城市空間形態演變中的影響作用。
城市交通系統影響土地利用的若干因素,進而影響到土地利用布局。影響土地利用的各種因素:土地可達性、土地連接成片難易程度和土地使用政策等,其中土地可達性(即交通條件)是影響土地使用的最重要因素之一。
三、城市土地利用對交通系統的影響
城市土地利用對交通系統的影響,包括各種城市土地利用因素對交通行為的影響;城市土地利用密度對交通系統的影響;土地利用對交通出行的影響等。
四、城市土地利用與交通系統相互影響的機理
土地是城市社會經濟活動的載體,各種性質土地利用在空間上的分離引發了交通流,各類用地之間的交通流構成了復雜的城市交通網絡?!霸础焙汀傲鳌敝g相互影響、相互作用。
五、城市土地利用與交通系統互動分析
城市交通系統與土地利用之間存在深刻的互動影響關系,兩者相互影響、相互作用。交通系統的發展將引起土地利用特征變化,帶來城市空間形態、土地利用開發、土地利用價格和用地布局特征的改變。
通過交通設施的改善,使交通容量擴大,該地區的交通可達性提高,造成地價上升,這樣又會吸引開發商進一步的開發,土地利用與城市交通互動機理進入新的循環。這是因為,城市交通設施發展到一定程度后是難以通過改建來增加其容量的。
六、高密度集中開發城市土地利用模式與私人交通過度發達的矛盾
目前不少城市私人交通十分發達,而公共交通則相形見絀。私人交通面向個人,適合于低密度分散開發城市;而與之相矛盾的是我國人口眾多,土地資源相對緊張,必然要求公共交通模式與之適應,私人交通的過度發達必然與高密度的集中開發土地利用要求不相吻合,帶來嚴重的城市交通與土地利用問題。
七、城市高密度土地利用與交通系統一體化布局規劃
從城市交通與土地利用的互動關系看,土地利用是交通活動的源頭,以滿足土地利用產生的交通需求,由此對土地利用產生反作用。城市交通在供給與需求兩個方面與土地利用之間構成互為反饋的動力循環關系,通過兩者的這種動力約束關系,驅使城市土地利用與交通系統不斷向穩定的狀態發展,最終達到均衡,以此思想建立一體化均衡優化模型。
案例分析:
深圳市現狀分析:
隨著區域的加速融合、城市化進程的快速推進以及機動化水平的迅速提高,深圳市的城市交通需求規模不斷擴大,城市交通的結構性矛盾日益突出,導致城市交通形勢急劇惡化,交通擁堵區域持續擴大。為突破深圳市城市發展所面臨的土地資源、能源及環境容量等制約,深圳市城市交通必須轉變發展模式,探尋資源緊約束條件下城市交通的可持續發展之路。
核心思路:
以“整合”為核心
從城市特點與深圳市類似的香港、新加坡等地的經驗來看,交通發展一般經歷三個階段:第一段為發展常規公交系統階段;第二階段為投資興建軌道交通階段;第三階段為多模式客運交通方式全面整合階段。規劃以“整合”為核心,從一體化的角度,不僅整合交通系統內部的各種交通方式,而且整合交通系統與外部城市、社會、經濟、環境的關系,引導城市交通向有序化、集約化、生態化方向發展。
以政府公共政策導向下社會公共資源再分配為主線
按照落實科學發展觀和建設和諧社會的要求,圍繞建設“和諧深圳”、“效益深圳”,規劃制定了以下交通發展的總體思路:⑴建立高水平的交通基礎設施體系;⑵在土地資源、能源及環境容量的緊約束條件下,大力發展集約化交通方式;⑶加強交通管理,使整個交通系統更加高效、安全和可靠。
戰略目標:
總體目標:深圳市必須實施一體化的交通發展戰略,全面提升城市競爭力,為此規劃確定了構筑以軌道交通為骨干、常規公交為主體、各種交通方式協調發展的一體化交通體系的城市交通發展總體目標。
發展策略:
促進土地利用與交通發展的進一步融合。
強化區域交通基礎設施。加快建設國家級鐵路樞紐、珠三角城際軌道;完善高速公路網絡;擴建、完善機場、港口和深港交通銜接設施,提升區域中心城市功能。
加快軌道交通建設。
整合道路體系。
構筑一體化的交通樞紐設施。建設國家鐵路深圳北站等各類城市對外客運交通樞紐。
平衡停車設施供應。引導停車場的市場化建設,改善停車執法手段,加大處罰力度,提高停車收費。
優先發展公共交通。
緩和小汽車交通增長。通過加強外地車管理,嚴格本地車的車牌管理,逐步控制小汽車總量的增長。
構筑以人為本的行人交通空間。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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