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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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范文1

委托人:葉青、葉乃夫,廣東南粵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拱北海關。

法定代表人:楊俊聲,拱北海關關長。

委托人:徐作樸,拱北海關高級關務監督。

委托人:羅平隆,珠海市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蔡增雄因走私香煙受到拱北海關行政處罰一案,不服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1989)珠中法行審字第1號行政判決,于1989年10月16日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該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審理查明:

1989年3月3日凌晨,拱北海關緝私艇在位于我國內海東經114°35′45″,北緯22°10′50″,即珠海市擔桿島附近海域,查獲截停“光大二號”貨輪。該輪的載重量為3000噸,船上有船員31人,船艙內裝有廢鐵500噸,瓷土500噸,甲板上堆放有用塑料袋加封特別包裝的“555”、“健牌”等外國產香煙4760箱(23.8萬條)。隨船攜帶的載貨清單只列明船上所載廢鐵、瓷土的數量,對4760箱香煙沒有記載。1989年3月11日,拱北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的規定,認定蔡增雄沒有合法證明,運載大量外國香煙進入內海,其行為屬走私,故對其作出處罰決定:一、對在扣的走私香煙4760箱,予以沒收;二、對“光大二號”輪的全體船員、船只和所載瓷土、廢鐵予以放行。

蔡增雄對拱北海關的處罰決定不服,向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認為:原告駕駛的“光大二號”輪,在我國內海運載大量香煙,沒有合法證明,依照海關法的規定,應以走私論處。拱北海關所作的處罰決定,證據確鑿,處罰有據,程序合法,1989年8月17日判決維持拱北海關的行政處罰決定,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范文2

第二條 海關統計是海關依法對進出口貨物貿易的統計,是國民經濟統計的組成部分。

海關統計的任務是對進出口貨物貿易進行統計調查、統計分析和統計監督,進行進出口監測預警,編制、管理和公布海關統計資料,提供統計服務。

第三條 海關總署負責組織、管理全國海關統計工作。

海關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及本條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四條 實際進出境并引起境內物質存量增加或者減少的貨物,列入海關統計。

進出境物品超過自用、合理數量的,列入海關統計。

第五條 下列進出口貨物不列入海關統計:

(一)過境、轉運和通運貨物;

(二)暫時進出口貨物;

(三)貨幣及貨幣用黃金;

(四)租賃期1年以下的租賃進出口貨物;

(五)因殘損、短少、品質不良或者規格不符而免費補償或者更換的進出口貨物;

(六)海關總署規定的不列入海關統計的其他貨物。

第六條 進出口貨物的統計項目包括:

(一)品名及編碼;

(二)數量、價格;

(三)經營單位;

(四)貿易方式;

(五)運輸方式;

(六)進口貨物的原產國(地區)、啟運國(地區)、境內目的地;

(七)出口貨物的最終目的國(地區)、運抵國(地區)、境內貨源地;

(八)進出口日期;

(九)關別;

(十)海關總署規定的其他統計項目。

根據國民經濟發展和海關監管需要,海關總署可以對統計項目進行調整。

第七條 進出口貨物的品名及編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統計商品目錄》歸類統計。

進出口貨物的數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統計商品目錄》規定的計量單位統計。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統計商品目錄》由海關總署公布。

第八條 進口貨物的價格,按照貨價、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之和統計。

出口貨物的價格,按照貨價、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出地點裝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之和統計,其中包含的出口關稅稅額,應當予以扣除。

第九條 進口貨物,應當分別統計其原產國(地區)、啟運國(地區)和境內目的地。

出口貨物,應當分別統計其最終目的國(地區)、運抵國(地區)和境內貨源地。

第十條 進出口貨物的經營單位,按照在海關注冊登記、從事進出口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統計。

第十一條 進出口貨物的貿易方式,按照海關監管要求分類統計。

第十二條 進出口貨物的運輸方式,按照貨物進出境時的運輸方式統計,包括水路運輸、鐵路運輸、公路運輸、航空運輸及其他運輸方式。

第十三條 進口貨物的日期,按照海關放行的日期統計;出口貨物的日期,按照辦結海關手續的日期統計。

第十四條 進出口貨物由接受申報的海關負責統計。

第十五條 海關統計資料包括海關統計原始資料以及以原始資料為基礎采集、整理的相關統計信息。

前款所稱海關統計原始資料,是指經海關確認的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及其他有關單證。

第十六條 海關總署應當定期、無償地向國務院有關部門提供有關綜合統計資料。

直屬海關應當定期、無償地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有關綜合統計資料。

第十七條 海關應當建立統計資料定期公布制度,向社會公布海關統計信息。

海關可以根據社會公眾的需要,提供統計服務。

第十八條 海關統計人員對在統計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九條 當事人有權在保存期限內查詢自己申報的海關統計原始資料及相關信息,對查詢結果有疑問的,可以向海關申請核實,海關應當予以核實,并解答有關問題。

第二十條 海關對當事人依法應當申報的項目有疑問的,可以向當事人提出查詢,當事人應當及時作出答復。

第二十一條 依法應當申報的項目未申報或者申報不實影響海關統計準確性的,海關應當責令當事人予以更正,需要予以行政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新華社北京訊,1月24日《人民日報》)

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范文3

自由裁量權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法律、法規規定的原則和范圍內有選擇余地的處置權力。這些自由裁量權是從法學意義上說的,而不是從政治學意義上說的。它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執法活動中客觀存在的,由法律、法規授予的職權。

根據現行行政法律、法規的規定,可將自由裁量權歸納為以下幾種:

1、在行政處罰幅度內的自由裁量權:即行政機關在對行政管理相對人作出行政處罰時,可在法定的處罰幅度內自由選擇。它包括在同一處罰種類幅度的自由選擇和不同處罰種類的自由選擇。例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4第規定了違反本條規定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也就是說,既可以在拘留、罰款、警告這三種處罰中選擇一種,也可以就拘留或罰款選擇天數或數額。

2、選擇行為方式的自由裁量權:即行政機關在選擇具體行政行為的方式上,有自由裁量的權力,它包括作為與不作為。例如,《海關法》第21條第3款規定:“前兩款所列貨物不宜長期保存的,海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前處理?!币簿褪钦f,海關在處理方式上(如變價、冰凍等),有選擇的余地,“可以”的語義包涵了允許海關作為或不作為。

3、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限的自由裁量權:有相當數量的行政法律、法規均未規定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時限,這說明行政機關在何時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上有自由選擇的余地。

4、對事實性質認定的自由裁量權:即行政機關對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行為性質或者被管理事項的性質的認定有自由裁量的權力。例如,《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21條第(3)項規定:“在漁港內的航道、港池、錨地和停泊區從事有礙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撈、養殖等生產活動的”可給予警告式或罰款。這里的生產活動對海上交通安全是否“有礙”,缺乏客觀衡量標準,行政機關對“有礙”性質的認定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

5、對情節輕重認定的自由裁量權:我國的行政法律、法規不少都有“情節較輕的”、“情節較重的”“情節嚴重的”這樣語義模糊的詞,又沒有規定認定情節輕重的法定條件,這樣行政機關對情節輕重的認定就有自由裁量權。

6、決定是否執行的自由裁量權:即對具體執行力的行政決定,法律、法規大都規定由行政機關決定是否執行。例如,《行政訴訟法》

第66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边@里的“可以”就表明了行政機關可以自由裁量。

二、不正確行自由量權表現形式

從以上的分類可以自看出,行政機行使自由裁量權的范圍是很廣泛的,幾乎滲透到行政執法的全過程。但是,所謂“自由”是相對的,絕對的“自由”是不存在的。正如英國十六世紀某大法官所說:“自由裁量權意味著,根據合理和公正的原則做某事,而不是根據個人意見做某事……,根據法律做某事,而不是根據個人好惡做某事,自由裁量權不應是專制的,含糊不清的,捉摸不定的權力,而應是法定的、有一定之規的權力?!保ㄗ?)自由裁量權“是一種明辯真與假、對與錯的藝術和判斷力,……而不以他們的個人意愿和私人感情為轉移?!保ㄗ?)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不正確地行使自由裁量權的表現形式主要有:

1、。它是不正確地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最典型表現,其導致的法律后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無效。是一種目的違法,其特點是: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不符合法律授予這種權力的目的。它主要表現為行政執法人員假公濟私、公報私仇、,以實現種種不廉潔的動機。人民法院對的審查有兩方面:首先是確定所適用的法律、法規的目的(包括被適用文條的目的);其次是確實具體行政行的目的,然后將二者相對照,以便確定是否。由于是一種目的違法、人民法院在確定法律目的和具體行政行為目的方面,難度較大,特別是對行使職權的目的難以取證。

因此,筆者認為,應當從行政執法的全過程、與案件有關的各種情節、因素和行政執法的社會效果等方面來推定具體行政行為的目的是否違法,對此要充分尊重合議庭審判人員一致作出的認定意見。

2、行政處罰顯折合公正。凡法律、法規規定了法律責任的,其立法的一條重要原則便是合理和公正的原則。這里的合理和公正已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合理和公正,而是通過法律形式固定下來合理和公正,即注入了國家意志的、成為法定的合理和公正。如果行政處罰顯失公正,就是違背了國家意志,即不符合立法本意,這實質上是濫用自由裁量權的又一表現形式。人民法院對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可依據公正原則予以變更。

3、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由于有不少法律、法規未規定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的期限,因而何時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便可以自由裁量。行政管理的一個重要原則就是效率原則,如果違反這一原則,或者出于某種不廉潔動機,而拖延履行法定職責,也是不正確地行使了自由裁量權,人民法院便可依法判決行政機關限期履行法定職責。

三、關于衡量行政執法行為的標準

現在普遍存在這樣一種觀點: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的行為,不產生是否違法的問題,只有是否適當的問題。這實質上是關系到衡量行政執法行為的標準問題。

前已述及,自由裁量權是法律、法規授予行政機關的一種權力,因此,行使自由裁量權的行為必定是行政執法行為。我國法律體系是以成文法為本位,《憲法》第5條規定了法治原則,即強調依法辦事。

因此,衡量某項行政執法行為的標準,只能看其是否合法,不合法即違法,這是符合邏輯學中的二分法的。如果評價某項行政執法行為拋開是否合法不談,只講是否適當,必然增加了執法活動的主觀隨意性、獨斷專橫,甚至導致以適當為由堂而皇之地為目的違法而辯護,從而喪失執法的公正尺度,以致行政法律、法規的權威性受到動搖,更重要的是人民群眾對依法行政喪失信心??梢?,這種衡量標準的多元化是不可取的。只有在那些無法可依的情況下,作出的行政行為(非行政執法行為,與自由裁量權無關),才有是否適當的問題。

筆者認為,合法的行政執法行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1)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2)符合立法本意。那種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實施行政執法行為就是“合法”的觀點。是對“合法”的曲解。如果不符合立法本意,即不符合法律、法規授予這種權力的目的。即便在法律、法規范圍內,也是不合法的,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是應當撤銷或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缎姓V訟法》將和拖延履行法定職責都視為違法行為,正說明了這一點。但是,將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實質上是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又視為合法性的一種例外情況予以規定,又反映了立法時的矛盾。筆者對此問題的論述,意在對自由裁量權應加以限制,并非要否認自由裁量權存在的價值。

四、自由裁量權存在的客觀依據及利弊

論在任何一個國家,行政執法的自由裁量權都是存在的,區別在范圍不同和監督方式不同而已。從我國的國情出發,考察行政執法中自由裁量存在的客觀依據及其利弊是非常必要的,這對完善行政執法,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有著重要意義。

1、保證行政效率是自由裁量權存在的決定因素。依法行政管理的范圍非常廣泛,這就要求行政機關所擁有的行政權必須適應紛繁復雜,發展變化的各種具體情況。為了使行政機關能夠審時度勢、權衡輕重,不至于在復雜多變的問題面前束手無策,錯過時機,法律、法規必須賦予行政機關在規定的原則和范圍內行使自由裁量權,從而靈活果斷地解決問題,提高行政效率。在現代社會中,必然要加強行政管理,講效率,因而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也會越來越大,這對行政機關積極主動地開展工作,提高行政效率是有利的,但也容易產生弊端──。為了防止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假公濟私、武斷專橫,導致“人治”,就必須對自由裁量權予以一定的限制。

2、立法的普遍性與事件的個別性之矛盾是自由裁量權存在的又一決定因素。由于我國是一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的大國,各地區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發展很不平衡,社會習俗、生活方式也有很大差別,法律、法規所調整的各種社會關系在不同地區也有不同程度的區別,對各種情況也不可能概括完善、羅列窮盡。因此,從立法技術來看,立法機關無法作出細致的規定,往往只能規定一些原則,規定一些有彈性的條文,可供選擇的措施,可供上下活動的幅度,使得行政機關有靈活機動的余地,從而有利于行政機關因時因地因人卓有成效地進行行政管理。但是,法律條文的“彈性”與執法的“可操作性”卻容易產生矛盾。如果“彈性”到不便于“操作”,那么法律實施的效益就要大打折扣。(注3)這也是有些行政執法人員鉆法律的空子的重要根源。

值得一提的是,一些資產階級國家的行政法學者認為,昔日消極的“依法行政”,在今天應有新的解釋,即所謂“依法行政”并不是指行政機關的任何活動都需要有法律的規定,而是指在不違反法律的范圍內,允許行政機關有自由裁量權,即具有因時因事因地制宜的權力。也就是說,行政機關的活動并不限于現有法律明定范圍,只要不違反法律仍被視為符合法治,這不僅不予“法治”相矛盾,而且是對它的發展和補充。因為,原來講法治,主要從消極方面考慮問題,即主要是防患行政機關。其實,法治也有積極的方面,即保障行政機關有效地行使職權,以維護法律和秩序。這種理論在資產階級法學界正日益得勢。(注4)

五、人民法院對自由裁量權的司法審查

歷史學家阿克頓勛爵說:“權力有腐敗的趨勢,絕對的權力絕對地腐敗,”(注5)自由裁量權亦復如是。自由裁量權的授予,絕不是允許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把它作為獨斷專橫的庇護傘,相反應當實行有效的控制,正如詹姆士。密爾在《政府論文集》中所說的:

“凡主張授予政權的一切理由亦即主張設立保障以防止濫用政權的理由。”(注6)法律、法規賦予人民法院對一部分具體行政行為行使司法審查權,正是基于這樣的考慮。

《行政訴訟法》第5條規定了人民法院審查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原則,王漢斌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草案)的說明》中指出:“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是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至于行政機關在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適當,原則上應由行政復議處理,”也就是說,人民法院通過行政訴訟依法對被訴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行使司法審查權,審查的主要內容是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不是不適當性。

但是,這并不是說人民法院對自由裁量權就無法進行司法監督了。

如前所述,行政機關所擁有的自由裁量權滲透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各個階段,由于不正確地行使自由裁量權,其表現形式主要有、拖延履行法定職責、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等,所導致的法律后果是人民法院有權依法撤銷,限制履行或者變更具體行政行為。

然而,審查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原則,表明了人民法院的有限司法審查權。當前,我國正在大力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強調為政清廉,人民法院應當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在這方面要有所作為。一方面要嚴格依法辦案,既要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又要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克服畏難思想和無原則的遷就行政機關。另一方面要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議權,對那些確實者,或者其他違法違紀者,人民法院無法通過行政訴訟予以糾正的,應當以司法建議的形式向有關部門提出,以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

六、控制自由裁量權的對策

為了防止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把自由裁量權變成一種專斷的權力,筆者認為應當采取如下對策:

1、健全行政執法監督體系。監督主體不僅有黨、國家機關(包括立法機關、行政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還有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層群眾組織和公民。對已有的法定監督方式還應當根據形勢的需要,繼續補充、完善;對沒有法定監督方式的,要通過立法或制定規章,以保證卓有成效的監督。同時,要有對的人采取嚴厲的懲罰措施,還要有對監督有功人員的獎勵和保護。

2、在立法方面,要處理好法律條文的“彈性”和執法的“可操作性”的關系,盡量做到明確、具體,減少“彈性”,尤其是對涉及到公民合法權益的條款,更應如此。同時,要切實貫徹執行國務院1987年4月21日批準的《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暫行條例》第17條的規定:

“行政法規規定由主管部門制定實施細則的,實施細則應當在行政法規的同時或稍后即行,其施行日期應當與行政法規的施行日期相同?!币员WC行政法律、法規實施的效益。要抓緊制定與《行政訴訟法》相配套的有關法律、法規,如行政機關組織法、行政程序法、行政復議法等等。

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范文4

市場經濟是一種法制經濟,行政管理也是一種法制化的管理。但在不同的歷史時期,行政法制有不同的特點,并有相應的行政法制度。在資產階級啟蒙時期,理論上強調的是“斗爭哲學”。資本主義制度確立后,就以這一思想為指導,建立了權力分立和制衡的政治體制和法律制度;在行政法上既強調權力與服從的統治關系和行政行為的權力、強制、單方面意思表示等法律屬性,又強調“無法律即無行政”以防止行政走向君主專制。但在19世紀末以來,資產階級統治得到了鞏固,資本主義進入了壟斷統治階段,在理論上強調的是“合作哲學”,即變性惡為性善,變對立為合作,變消極為積極,變機械為機動。在法制上,變分權制衡為分工合作,變重法治的形式為重法治的目的;在行政法上,也就強調服務與合作關系和行政行為所要達到的目的。他們認為,行政行為不再是一種消極防范行為,而是政府對公眾的一種積極服務,但公眾對這種服務也必須予以積極地配合與合作。于是,資本主義國家借鑒民法上的契約原理,建立起行政合同制度;要求只要能實現行政目的,都應當以行政合同來代替單方面的、強制性的行政行為。這樣,本屬民法領域中用以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人債權得以實現的擔保制度,也被運用于行政管理,以保證相對人履行其行政法上的義務,從而成為一種重要的行政合同制度。

我們認為,行政是對公共利益的維護和分配。行政法是以一定層次的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關系為基礎和調整對象的法。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是一種對立統一的關系。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時,應服從公共利益,即以公共利益為本位。因此,行政行為具有意思先定力、公定力、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行政主體完全可以強制要求相對人履行行政法上的義務。但是,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又具有一致性,公共利益最終都要分配給相對人享受。在公有制社會里,它們之間的一致性更加明顯和突出。這就要求國家充分尊重公眾的個人利益,增強分配的公正性和行政的民主性,從而提高公眾對行政的信任度和滿意度。從行政法學上看,盡管行政主體可以通過行政強制措施迫使相對人履行義務或直接實現與相對人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但在維護行政法制嚴肅性的同時,應盡可能不損害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并增強行政行為的可接受性。因此,行政法治和行政民主要求我們必須建立既能優先保護公共利益又能充分尊重個人利益,既能維護行政法制嚴肅性又能增強行政行為可接受性的行政法制度。我們認為,行政擔保就是其中之一。

行政擔保突出體現了行政法的精神,既能維護行政法制的尊嚴,又能充分尊重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行政擔保是相對人對公共利益表示尊重,履行行政法上義務的一種承諾。代表公共利益的行政主體之所以信任并接受相對人的這種承諾,并非完全基于本身的主觀判斷和幻想,而是具有客觀基礎的。這個客觀基礎就是相對人所提供的保證人、保證金和抵押物等。相對人違背自己的承諾將會帶來更為不利的法律后果。由于行政擔保的存在,相對人一般不致違背自己的承諾,即使違背自己的承諾也不致損害公共利益。同時,行政擔保也是行政主體對個人利益的尊重,是行政行為具有可接受性的具體體現。它既能滿足相對人的合理要求,避免對相對人個人利益的不必要損害,又能使相對人主動履行其行政法上的義務和積極配合行政主體維護公共利益,實現行政目的。

總之,行政擔保是一種具有廣泛和重要應用價值的行政法制度,但它的建立和完善應體現以公共利益為本位的精神。

二、行政擔保的性質

行政擔保的性質,是指行政擔保本身所具有的法律屬性。我們認為,行政擔保實質上是行政主體為了實現行政目的而依法允許相對人以一定方式保證其履行義務的一種雙方或多方行政行為。與一般的民事擔保和行政行為相比,行政擔保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行政擔保是一種行政行為

行政擔保是行政主體的意思表示。盡管并不純粹是行政主體單方面的意思表示,但體現了行政主體的意志。并且,相對人所作的意思表示是否有效,最終將取決于行政主體的意志。也就是說,對相對人履行義務的承諾,是否值得信任,是否足以維護公共利益,取決于行政主體的判斷。行政主體作這種意思表示時的身份,并不是法人而是行政權主體,即公共利益的代表者;作這種意思表示的目的,并非為了謀求個人利益而是為了實現公共利益。這種意思表示一旦作出,就能產生行政法上的法律效果。并且,行政主體可根據客觀情況的發展變化,單方面變更或解除行政擔保關系。

(二)行政擔保是一種雙方或多方行政行為

行政擔保不僅體現了行政主體的意志,同時也體現了義務人的意志。行政擔保的有效成立,是行政主體與義務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沒有義務人的有效承諾,行政擔保無法成立。通過保證方式而成立的行政擔保,還體現了保證人的意志,是行政主體、義務人和保證人三方主體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因而,行政擔保是一種雙方或多方行政行為即行政合同。作為一種雙方或多方行政行為,它的變更和消滅仍應以行政主體與相對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為原則。但這一原則并不能絕對地約束行政主體。行政主體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仍有權以單方面的意思表示變更或消滅已有效成立的行政擔保行為。這是因為,之所以能以行政擔保這種雙方或多方行為來代替行政強制措施等單方行政行為,是因為個人利益符合或不致損害公共利益;在行政擔保中,利益關系中居于矛盾主要方面的公共利益,并未讓位于個人利益,也并未降至與個人利益相等的地位。因此,行政行為的可接受性也并不能超過行政法制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三)行政擔保是一種從屬性行政行為

行政擔保是權利主體即行政主體和義務主體即相對人就義務的履行而達成的合意即一致的意思表示。因此,行政擔保行為是以行政主體已經作出的設定相對人義務的,從而使行政主體成為權利主體、使相對人成為義務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先行存在為前提的,是以保障已設權利的實現和義務的履行為目的的。如果沒有先行設定相對人義務的行政行為的存在,也就不需要行政擔保行為。并且,行政擔保行為也將隨著設定相對人義務的先行行政行為的消滅而消滅。因此,行政擔保行為并不是一種獨立存在的行政行為,而只是一種從屬性行政行為。

三、行政擔保的適用

(一)行政擔保的適用范圍

行政擔??蛇m用于人身義務的履行保證。例如,治安管理中被裁決拘留的人在提供一定方式的擔保后,接受拘留的義務可暫緩履行。行政擔保也可適用于財產義務的履行保證。例如,《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第21條規定,“對于無法或者不便扣留的貨物、物品或者運輸工具,海關可以向當事人或者運輸工具負責人收取等值保證金或者抵押物?!毙姓?蛇m用于作為義務即行政法規范要求相對人以積極的方式作一定行為的義務的履行保證。例如,對海關監管中應交驗有關單證的義務,進出境當事人由于法定原因不能及時履行的,可向海關申請擔保放行。行政擔保也可適用于不作為義務即行政法規范要求相對人不作一定行為的義務的履行保證。例如,為了保證納稅人對不得轉移、隱匿應納稅財產或應納稅收入義務的履行,稅務機關有權要求其提供納稅擔保。行政擔保除了能適用于外部相對人義務的履行保證外,還能適用于內部相對人義務的履行保證。例如,在行政監察中,為了防止監察對象串供和毀滅證據,監察機關可責令其提供擔保。

行政擔保不同于民事擔保。行政擔保作為一種行政合同,只是行政主體借以實現行政目的的一種手段。它是在不損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個人利益的一種制度。因此,盡管可適用擔保的義務幾乎是不受限制的,但行政擔保的適用卻又不能不有例外。我們認為,在下列兩種情況下,不適用擔保:(1)保證履行的義務是應即時履行的義務。行政擔保的實行,使得相對人可以暫緩履行其負有的行政法義務,從而避免或減少利益上的損失。因此,適用擔保的義務必須是能暫緩履行的義務,即暫緩履行不致損害公共利益的義務。凡是應即時履行的義務,即只有立即履行才能維護公共利益的義務,如對即時處罰、即時強制措施等行為中所設定的義務和食品、藥品控制等行為中控制危害發生、擴大的義務,都不能適用行政擔保。(2)擔保所維護的利益是違法的個人利益。適用行政擔保的目的之一,是為了尊重相對人合法的個人利益。相對人非法的個人利益,不但不應得到尊重,相反應受剝奪。因此,在有可能使相對人牟取非法利益時,不能適用擔保。對此,有關立法已予肯定。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進出口貨物申請擔保的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下列情況海關不接受擔保:第一、進出口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未領到進出口貨物許可證件的;第二、進出口金銀、瀕危動植物、文物、中西藥品、食品、體育狩獵用槍支彈藥和民用爆破器材、無線電器、保密機受國家有關規定管理的進出口貨物,不能向海關交驗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文件和證明的。

(二)行政擔保的適用條件

行政擔保盡管是一種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行政行為,但雙方主體所要達到的目的卻是相反的。行政主體通過行政擔保,增強行政行為的可接受性是為了更好地維護公共利益。相對人通過行政擔保,承諾履行義務,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個人利益。這就決定了責令擔保和申請擔保在適用條件上的區別。

一般說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行政法規范應規定由行政主體責令相對人提供擔保:(1)沒有相應行政強制措施能足以維護公共利益的。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是為了維護公共利益,但不僅應基于需要,而且應具有法律依據和現實可能。如果行政主體無權或難以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時,則只能通過行政擔保來維護公共利益。例如,行政主體在查處內部行政違法失職行為時通常不能對公務員的人身和財產采取強制措施。但是為了防止有違法失職行為的公務員串供或毀滅證據和逃避、阻礙查處行為的發生,可以責令該公務員提供行政擔保。再如,在計劃生育管理領域,通常也是難以對不履行計劃生育義務的相對人采取人身和財物的強制措施的,但卻可以采取行政擔保,以切實保證相對人履行計劃生育義務。(2)行政強制措施的標的物難以保管的。在行政強制措施的標的物,作為證據保全作用已經完成,但是否應予沒收、銷毀、退還等有待查證、處理,行政主體保管該標的物需花費一定的人力、物力、財力并有可能滅失、損壞時,也可責令相對人領回并責令其提供等值的擔保。相對人不愿擔保的,行政主體有權變賣該標的物,留置抵押。

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范文5

【關 鍵 詞】行政許可 海關管理 挑戰 對策

【作者簡介】李志剛 物流監控科

今年7月1日施行的《行政許可法》,是世界上第一部單獨制定的行政許可法,是中國政府進行的一場“自我革命”,也是“三個文明”發展的必然成果,不但直接改變著行政管理者的理念,改變現有的管理模式,而且也改善著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關系。海關作為國家進出境監督管理行政機關,其管理行為會隨著經濟全球化進程的推進而更多地涉及到人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如何就海關行政許可創新管理體制,實現現代海關制度第二步戰略目標對海關管理法治化的要求,建立法治管理型海關,筆者提出了自己的見解與看法。

一、實施行政許可會給現代海關管理帶來諸多挑戰

從哲學角度講,行政許可和現代海關管理是一對“對立統一”的矛盾關系:行政許可制約海關管理權限,促進海關管理的法治化進程;海關管理需按照行政許可進行,是海關依法行政的依據與保障。正確地駕馭矛盾可以促進事物的發展?;诋斍昂jP管理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要馬上轉變管理理念,適應海關行政許可,無疑會遇到許多挑戰:

挑戰一:對海關管理構成要素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海關管理是一個存在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中的行政管理體系,包括海關管理主體和管理對象客體以及海關管理所處的管理環境三個構成要素。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等行政相對人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某種特定活動的行為。因此,《行政許可法》在海關系統的實施是一個系統工程,要合法實施行政許可、科學進行海關管理,其首要條件是要使海關管理的構成要素具備更高的素質和要求。

(1)海關管理的主體。在整個海關管理體系中,海關是管理的主體,但管理行為的決策者和執行者都是由人來完成的,也就是說,海關管理的真正主體應是擔當不同行政職務的海關關員。所以,行政許可主要是對管理執行人行為的約束和規范,只有實施管理行為的個體自身具備了相當的法律知識、業務知識和必要的管理知識,并在執法管理活動中樹立起“許可執法”的意識,才能真正貫徹海關行政許可權力,才能在海關內部形成一個整體的“人民海關為人民”的執法隊伍。

(2)海關管理的客體。行政許可不同于行政機關依職權主動賦予相對人權利和免除義務的行為,沒有相對人的申請,行政機關不能主動予以許可,是一種依申請的行政行為。因此,管理客體素質的高低對能否正確實施行政許可起著重要作用。海關管理的客體,是海關管理的對象或承受者,是具體的進出境行為以及發生行為的人(自然人、企業法人)、行為的有形載體(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和行為的無形載體(知識產權)。海關對這些客體所進行的監管、征稅、統計等管理職能也多是建立在管理相對人申報的基礎上的。所以,管理相對人自身掌握知識的多少、能否如實申報在很大程度上也影響著海關行政許可實施的質量。

(3)海關的管理環境。是指存在于海關管理系統之外,對海關管理的實施和發展產生影響的外界客觀情況和條件,主要是指社會環境。海關行政許可多是基于財政需求和國家安全等目的設置的,實施海關行政許可的過程就是優化海關管理環境的過程,它要求海關管理必須與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市場經濟的管理相適應,以民主和法制為導向,綜合運用多種合作方式提高信息交流,以滿足社會對海關管理低耗、高效的需求。

挑戰二:對海關管理理念的創新提出更嚴的標準。

《行政許可法》是中國社會深刻轉型的必然產物,體現了“合法、高效、便民、公正”的立法精神,創新了行政許可理念,推動了整個行政管理體制的革命性變革。其也必然會給創新現代海關管理理念提出更加嚴格的標準。

(1)有限性管理標準。海關管理的基礎和依據是現行的海關法律,但其受 “行政主導”和“防范為主”的立法思想的影響,大都過度強化海關對進出動的管理職能,而忽視對行政相對人權利的規定和保障。其在執法管理中的表現是:海關不能正確擺正和管理相對人的關系,往往會形成“海關處于主導地位、相對人只能按照海關的指令辦事”的錯誤認識,隨意對管理相對人發號施令、而不容許他人申辯、反駁;還有的甚至把管理相對人置于同海關相對立的地位,認為自己就代表海關、就代表法律,是管人的人,我說了算。這與《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十三條行政許可權設置的指導思想是相悖的。今后的海關管理要與市場經濟規則相結合,把那些能減的審批項目堅決地減下來,對凡通過市場競爭機制調節、行業組織和中介機構規范的自律性管理以及海關采用事后監督等方式能夠予以規范的,應逐步地交還給行業協會或報關協會等團體組織辦理,把海關從日常的事務管理中脫離出來,方能更科學地依法辦事,提高執法管理的綜合社會效能。

(2)服務性管理標準。行政許可法規定的“便民原則”,要求政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要做好服務。就海關行政審批的實施而言,無紙化報關、網上受理、網上審批就是體現“便民原則”的現代審批方式。當前,海關管理的方式已初步形成了以H2000、執法評估、風險管理、統計監督等強大網絡系統支持的現代海關管理模式,不足的是我們目前的受理方式和受理條件,還不能完全適應海關行政許可的要求。在條件成熟的條件下,需要按照“統一受理、分工作業”的原則盡快開通對外的審批專用電子郵箱,將各種通信地址和有關號碼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同時,在操作流程、設備要求和審批人員業務素質等方面制定應對方案,逐步配套,進而把私法中的平等、合議原則引入公法的管理中來,使每個關員在思想和行動上同“行政許可”接軌,真正樹立起“管理就是服務”的執法理念。

(3)公開、透明性管理標準。 “海關行政許可”是以保護從事進出口貿易行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經濟利益安全和社會秩序為許可內容的。公開海關行政許可的事項、條件、程序是現代海關管理的必然要求,但長期以來海關執法管理的依據多是政策性法規文件,其變化性較強,且公開程度不高。據統計,現行3000余件海關規范性文件大部分沒有公布,與行政許可法的要求相差甚遠,缺乏執行所必須的社會監督機制,使得執法中不可避免的存在海關關員執法不統一、不規范的情況。如:同一個進口貿易商分別從青島和連云港進口美國廢鋼,在青島一天就順利通關,而在連云港報關時,則被南京海關提出了價格質疑,經過三天多時間的價格磋商,最后以企業無奈答應調價才給予了放行通關。一樣的貨,一樣的價格,不一樣的通關結果,讓企業感覺到了不一樣的海關執法??梢姡稀缎姓S可法》要求的海關管理的法制建設仍然任重而道遠。

挑戰三:對海關管理程序設置的要求更加規范。

程序是許可制度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之一。程序對提高行政效率、保護公民的權利以至促進經濟發展至關重要,但行政許可法不可能詳細列出所有行政行為的程序,只能規定一些主要的必經程序。所以,海關作為一個國家獨立的行政執法主體,必須遵照行政許可法規定的程序,設置符合本系統實際的管理程序。

(1)要明確有權設置海關行政管理程序的主體資格。目前,海關行政管理程序的設置的隨意性太強,且較為混亂、繁瑣,上至總署下至基層海關內部各科室都或多或少地設置了某些業務管理程序,自成一套、各不相同。如有些業務名為“三級審批”,而事實上在某些海關要經過八九個報批環節,有甚者還常出現因程序過多而引起的科室間或科室內部互相推諉、扯皮情事,嚴重制約海關管理效能的提高,乃致使一些企業怨聲載道。對此,應按照行政許可法中“一項許可只能由一個機關審批”的設置原則,科學、合理地界定設置海關行政管理程序的主體資格條件,以統一設置來實現管理程序的一致性。

(2)引進民主和監督機制,科學設置海關管理程序。海關行政管理程序的制定是一項涉及面較廣、較細,可操作性要求又較強的工作。實踐證明:任何一項許可程序的制定或廢止都會牽扯到管理相對人的切身利益。因而,海關行政許可管理程序的制定應著重考慮兩個方面:

一要方便申請人通關。有權設置管理程序的海關,應在調研的基礎上,廣泛征詢管理相對人的意見,知其所需,方能為其所設。在“一個窗口對外”、“集中受理、分工協作”管理思路的指導下,充分尊重管理相對人參與管理程序制定的權利,盡可能簡化操作流程、降低企業通關成本。

二要便于海關及時、公正進行行政管理和服務。法律是依據,程序是保障?!靶刨嚤Wo”原則是行政許可法的重要原則,是防止政府行為“出爾反爾”法律約束。因而,海關在修改制定相關程序時,應充分考慮對程序的實踐需要性和實際可操作性,科學解決好法定固有程序和領導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問題,并以成文的外在形式加以公布,使海關管理能夠以法定的程序辦事、以公正的態度服務。借此,達到以固有的程序制度規范海關管理的目的。

挑戰四:對海關管理責任劃分的要求更加明確。

監督與責任制度是行政許可法中設立的重要制度之一,其目的以監督機制和責任制度來解決行政管理機關在執法實踐中存在的重許可、輕監管或者只許可、不監管等輕責任的問題。海關是一個高風險職業,執法實踐中同樣存在著注重程序合法或注重內容合法等傾向,引起的行政訴訟或賠償有逐步增加的趨勢。暴露出的是海關管理的法制基礎建設不到位,海關實施行政許可責任的劃分不明確。轉貼于

(一)海關違反行政許可進行海關管理的責任分為兩種:一是撤銷的責任,是指海關有義務撤銷違法的許可,恢復到許可以前的狀態。主要是針對海關在管理過程中實施的違法許可行為而言的,不管是程序違法還是實體違法,不管是管理相對人違法還是海關管理行為違法,海關都必須撤銷。例如:海關許可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保稅庫從事保稅貨物堆存經營,就可能會給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造成損害和威脅,如果不及時糾正,必定會違背許可的目的。二是補救的責任??梢院唵蔚乩斫鉃檠a償受害者責任。是對受益人基于信賴被撤銷行為的合法存在而產生的利益的實際損失的補償。

(二)海關違反行政許可進行管理的責任形態:

(1)無權限管理的責任

海關管理權與其他權力一樣都必須來自法律的授予,未經法律授權或由于認識上的問題而實施了法律并未授權的許可行為時,應視情況承擔兩種責任。首先,應當承擔糾正責任,即撤銷違法的許可行為或者確認該項許可為無權限的無效許可;其次,應當承擔善后責任,即補償無過錯的申請人由于獲得許可或者失去無效許可遭受的損失。

(2)越權管理的責任

海關實施許可行為進行管理時必須遵守職權法定原則和不得越權原則,對于不屬于自己職權范圍內的許可事項,不得實施任何管理行為。一旦超越權限實施了許可行為,則該行為屬于違法行為,應予撤銷或者宣告無效。此外,還應考慮相對人值得保護的信賴利益和撤銷帶來的公共利益熟輕熟重,當值得保護的信賴利益大于撤銷的公益時,許可不得撤銷;當信賴利益小于撤銷行政行為獲得的公益時,可以撤銷但應對收益人給予補償;如果受益人的信賴利益不值得保護時,行政機關可以撤銷許可,不必補償。

(3)違反程序實施管理的責任

實踐中,海關違反許可實施管理的行為有多種,除了以上涉及的無權限和越權許可之外,還存在一種違反許可程序的管理行為,也稱為“許可程序違法的管理行為”是指違反了行政許可法規定的程序要件,如違反法定時限、省略、顛倒行政步驟、形式要件不足、缺少程序要求等而實施的海關管理行為。對因此而造成的后果,海關必須承擔責任,但由于程序違法對海關管理行為的實體結果有不同程度的影響,所以,海關對此類因違反許可進行的海關管理行為承擔的責任也有所不同。如果程序違法對實體結果不產生實質性影響的,不發生海關糾正的責任,管理相對人獲得的許可也并不因此撤銷,故也不存在善后補償的責任;反之,程序嚴重違法足以導致實體違法的,必須權衡相對人的信賴利益與撤銷許可后的公共利益的輕重而依法決定是否撤銷和給予補償。

二、應對行政許可實施的幾點對策

目前,為了迎接《行政許可法》實施對海關管理的挑戰,總署已在按照許可法的要求,對海關行政管理所依據的法律法規進行著以“立”、“改”、”廢”為主線的清理檢查工作。但,要建立達到《行政許可法》要求的現代海關管理制度,僅做這些是不夠,還必須根據新形勢的需要在以下四個方面作出對相應的、必要的調整:

一、樹立人本管理意識,提高海關管理諸構成要素素質。

法治是現代政治文明的重要表現。各級海關管理主體有必要以前瞻性的戰略眼光來全面認識和掌握行政許可法的內容。一方面深入了解行政許可法出臺的背景與歷程,全面掌握行政許可權尤其是涉及海關的行政許可權的設置范圍和實施原則,不斷豐富自身的知識面;另一方面要結合當前管理情況,吸收教訓、總結經驗,改進外部管理環境,從而做到預估在先,心中有底,有備而戰。

同時,更要根據新形勢的要求,逐步建立人本管理機制,努力提高海關工作人員隊伍的整體素質和服務水平。具體做到:①真正貫徹公務員“逢進必考”制度。有目的地增加法律在公務員考試中的比例,對剛通過軍轉等途徑入關的同志應組織法律知識培訓,從源頭上把好人員的法律素質關;②建立健全學法、用法的日??己藱C制。目前單位或個人學法的意識業已形成,但其相應的機制不是很全,致使存在“學法一陣風、口號一喊就放松”現象。為此,應建立不定期的專項法律學習的考試考核制度、開展定期的法律知識競賽活動等等,為關員堅持長期學法提供制度上的保障;③提高法律知識在職務升遷考核中的比例。在觀念上打破“順次而進,依階而上”的用人機制,把掌握法律知識的多少作為用人時參考的重要標準來考慮,以此來激發關員學習法律知識的主動性和能動性。

二、創新海關管理理念,提升執法服務水平。

行政許可法是繼國家賠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之后又一部規范政府行為的重要法律。從前幾部法律的實施情況來看,規范政府行為的關鍵是要讓行政機關在管理中樹立起一個“法”的意識,不斷強化與更新管理理念:

(一)要強化法治和統一實施理念。行政許可法是現代政治文明發展的必然結果,“治國者先治于法”。法治理念的核心是樹立憲法與法律在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中至高無上的地位,而海關是法治國家建設的主體,其有維護憲法與法律絕對權威的義務。因而,海關應找準把關和服務的平衡點,樹立行政許可意識,打破部門限制、融入地方經濟建設中來,明確自身職能的邊界,明確法制統一實施的重要性,在有效地實施對本地的進出動管理的同時,盡可能地簡化行政手續、為企業通關服務。確保海關系統執法尺度的一體化

(二)要強化平等和服務理念。就是樹立平等行政、公正執法和服務社會的行政觀念。海關在實施行政管理行政過程中要充分尊重并保證管理相對人的平等權利,以平等的姿態行使管理主體的各項權利與義務,要有行政權力來自于人民,行政主體必須為人民服務,替人民負責的意識,平等地對待各行政管理相對方,平等、自覺接受來自各方面的監督。要從傳統的命令、服從觀向服務、公樸觀轉變,進一步增強海關主體的服務意識,這不僅是海關“十六方針”的要求,也是為了使海關管理更好的適應行政許可法的客觀要求。

(三)要強化科學理念。也就是各級海關主體及其公務人員培養科學的精神,以科學的態度、科學的方法,推動行政主體的科學決策及科學管理,把科學創新作為促進結構調整和經濟社會全面進步的強大動力,努力把海關管理的決策與執行過程建立在科學的基礎上,盡可能減少行政失誤,實現行政決策的科學化和行政管理手段的科學化,確保海關系統執法尺度的一體化。

(四)要強化效能理念。效能原則是行政許可法實施的重要原則之一。要求海關管理主體及其公務人員樹立起追求效率、追求效益的行政理念,完善對各種新情況保持靈敏高效的應對機制,使海關管理在充分發揮國際市場配置機制作用的過程中保證各種社會資源獲得最佳的經濟社會效益。

三、在管理運作上要講求執法統一、程序便捷、責任明確。

行政許可法要求海關在行政管理運作效率上有明確的標準,促使海關管理主體務必要增強整體意識和整體效能,建立起一套統一的、協調高效的行政管理運行機制。

首先結合現代海關業務改革的實際,重新科學界定各級海關以及各級海關內部處室的職權范圍,盡早形成決策層、監督層和執行層的有機管理體制,建立健全管理政務公開制度,減少部門間因扯皮推諉而造成的效率低下現象,確保管理行為按照行政許可權的要求統一實施。為此,必須做到:一是公開重大決策。公開重大的行政決策,特別是公開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抽象行政行為,使外貿企業和社會公眾熟知海關的行政決策行為,提高人們對海關決策行為的理解、認知程度,減少實施過程中的阻力;二是公開海關管理所依據的法規文件。讓管理相對人在了解了相關法規文件后,對自身行為有一個可參照性,指導他們的通關行為。三是公開行政程序。既可以減少辦事環節,提高工作效率,又可以加強對辦事過程的監督,避免“暗箱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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