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處罰實施條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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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處罰實施條例范文1

    根據《海關法》、《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等的規定,海關行政處罰有以下幾種:

    一、警告

    海關警告,是海關向海關行政違法的當事人提出譴責和告誡,使其認識到自身行為的違法性,以后不再重犯的處罰。警告屬于申誡罰,是國家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正式作出的一種否定性評價。警告的影響主要是給當事人形成一定的心里壓力,造成名譽的損失,面對不利的社會輿論環境。

    警告是所有行政處罰種類種最輕的一種,適用于那些違法行為較輕、危害程度不大的違法行為。在許多違法行為責任的階梯性設定中,警告是作為最低的一個處罰階梯。警告既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與其他行政處罰種類相配合適用。

    警告屬于一種無裁量幅度的處罰種類。

    二、罰款

    海關罰款是指海關強迫違法的當事人繳納一定的金額,通過使其在經濟上受到損失,警示其今后不再發生違法行為。

    罰款是海關行政處罰適用中比較普遍,適用頻率較高的處罰種類。這也是和海關行政違法行為多涉及經濟利益有關,例如,走私一般都是一種牟利行為,剝奪當事人一定的財產權利,正是擊中其要害的一種處罰手段,以警士其今后不犯。

    罰款屬于一種帶有自由裁量的處罰種類。法律、行政法規在設定或規定處罰的同時,一般作出了處罰幅度的規定。對處罰幅度的規定有兩種方式:(1)直接規定具體限額范圍,例如《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的,沒收走私貨物及違法所得,可以并出100萬元以下罰款?!贝颂?就直接設定了100萬元的最高處罰限額。(二)與違法行為的危害相關聯,例如《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偷逃應納稅款但未逃避許可證件管理,走私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的,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及違法所得,可以并處偷逃應納稅款3倍以下罰款?!边@里罰款的數額與走私分子偷逃的稅款相關聯,一般偷逃稅款越多處罰越重。這種處罰設定較好地體現了“過罰相當”原則。

    另外,從罰款處罰本身來講,它往往也是可以選擇的。從海關目前的罰款條款規定來看,一般是作“可以并處……罰款”的規定。所以,罰款經常和其他處罰種類配合使用,海關可以根據具體案情,作出處罰決定或者不處罰決定。

    三、沒收

    沒收處罰是海關依法將違法當事人的非法進出境的貨物、物品以及違法行為人的違法所得收歸公有的處罰。沒收包括兩部分:一是沒收走私貨物等非法財產;二是沒收違法所得。

    沒收屬于一種無自由裁量的處罰種類。凡是查證的非法財產和違法所得應當全部沒收。確實無法實現沒收的,也要追繳相當于沒收財產的等價價款。

    海關應予沒收的非法財產主要有:走私貨物、物品、運輸工具,進出境環節查獲的侵犯知識產權的貨物、物品;當事人非法持有的“紅油”、“三無船舶”、“無進口證明的汽車”等。

    “違法所得”是指違法行為人實施走私行為、違規行為,以及其他應由海關予以行政處罰的行為所獲得的違法收益。它屬于違法行為的不當得利。違法者不應當通過違法行為獲利,這既是人們的普遍價值觀念,也是法律的一種原則。所以,海關對任何違法行為只要有違法所得的,都應當沒收。

    沒收和罰款都屬于財產罰的種類,有時他們的客觀表現形式是相同的。例如,當海關沒收違法當事人的違法所得時,在執行中可能和罰款的執行并無區別,都是要求當事人交付一定的貨幣。但它們在法律上存在兩點本質的區別:(1)罰款處罰的對象事人:而沒收更針對非法貨物和非法財產本身。也就是說,罰款肯定是非法當事人的財產,而沒收就不一定。例如,沒收走私貨物,在很多案件中,走私分子走私他人的財產,這些財產便作為走私貨物被沒收,而不論此前是否為走私分子所有;再如,沒收多次走私的運輸工具,有的走私分子多次利用他人的船只進行走私,那么海關有人不論船只的所有人是否為走私分子而對船只予以沒收。(2)罰款一般需要由違法分子在其合法財產中進行支付,使剝奪當事人對合法財產的所有權;而沒收的財產帶有“非法”性質,所以,一般認為剝奪的是當事人對非法財產的占有。

    四、暫停給當事人某項權利

    暫停給當事人某項權利,是指企業或者自然人經海關允許從事有關業務后,由于實施了行政違法行為,而由海關作出在一定期限內剝奪其從業或者執業權利的處罰。根據《海關法》和《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海關可以暫停報關企業的報關業務,暫停報關人員的報告執業和暫停經海關準予從事海關監管貨物的運輸、存儲、加工、裝配、寄售、展示等業務的企業從事有關業務。暫停期限一般是6個月以下。

    暫時停止給當事人某項權利,是在保留當事人從業或執業資格前提下,暫時停止其一段時間的從業或執業,使其蒙受一定的經濟損失,促使其進行整改或者反省,以達到懲罰目的。這種處罰屬于行為罰的一種,處罰力度往往要大于罰款和沒收等財產罰,當事人所承受的經濟損失往往更為嚴重。因為罰款和沒收使違法當事人損失的財產價值是一定的,違法當事人可以通過以后的生產、經營來繼續積累;而行為法中的責令停產停業使違法當事人在一定時期喪失經營、從業的權利,其業務開展將受到極大的沖擊。

    五、終止當事人的某項權利

    該項處罰是指海關依法剝奪當事人從事某項經營活動的權利或者執業資格,也是行為罰的一種。海關一般是撤銷海關注冊,取消報關從業資格。針對主體也是報關企業,報關人員和經海關準予從事海關監管貨物的運輸、存儲、加工、裝配、寄售、展示等業務的企業。終止當事人的某項權利時海關行政處罰中最嚴厲的懲罰,甚至可能直接導致企業的破產,報關員失業。所以,只能針對比較嚴重的違法行為。根據《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海關主要對以下違法行為采取這種措施:

    (1)報關企業、報關人員和海關準予從事海關監管貨物的運輸、存儲、加工、裝配、寄售、展示等業務的企業,構成走私犯罪或者1年內有2次以上走私行為的,海關可以撤銷其注冊登記、取消其報關從業資格;

    (2)1年內3人次以上被海關暫停執業的;

    (3)被海關暫停從事有關業務或執業,恢復從事有關業務或者執業后1年內再次發生《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的;

    (4)報關企業、報關人員非法他人報關或者超出海關準予的從業范圍進行報關活動,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報關注冊登記,取消其報關從業資格;

    (5)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企業、報關人員向海關工作人員行賄的,撤銷其報關注冊登記、取消其報關從業資格,并處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不得重新注冊登記為報關企業或取得報關從業資格。

    六、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是指國家專門機關(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自然人實施短期剝奪其人身自由的處罰。

    根據《海關法》的規定,國家在海關總署設立偵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機構,在全國設立分支機構。在法律、行政法規等的授權范圍內,其既可以行使公安機關的部分職權,也可以實施海關的部分職權。

    2004年11月1日新實施的《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即賦予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的治安處罰權。

    《海關行政處罰實施處罰條例》第六條規定:“抗拒、阻礙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依法執行職務的,由設在直屬海關、隸屬海關的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咕?、阻礙其他海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應當報告地方公安機關依法處理?!?/p>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可以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國家授予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該項權利,主要是由于在現實執法中緝私警察遇到抗拒、阻礙執法的情事后,限于過去職權所限,不能對違法人員及時給予制裁,必須請求地方公安機關協助,可能造成執法被動和錯失良機。同時,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屬于公安機構的序列,所以,在執行治安處罰權上不存在執法主體資格的障礙,只是尚未有職權授予。

    緝私警察實施行政拘留和海關扣留走私犯罪嫌疑人,雖然都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但兩者有所不同。行政拘留是行政處罰的一種,是對確定的違法行為給予制裁的措施,目的是現實懲罰教育功能;海關扣留走私犯罪嫌疑人時行政強制措施的一種,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尚處于不確定狀態,目的是排除和防止海關調查可能出現的執法妨礙或者社會危害,例如嫌疑人潛逃、銷毀證據,甚至繼續實施違法行為,使保障調查順利進行的手段。

    七、收繳

    國家授權海關在特殊情況下可以行使收繳的權利。收繳類似于沒收,但不屬于行政處罰的種類。往往是在作出行政處罰存在障礙,但有關財務又必須收歸國有的情況下采取的。

    根據《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海關收繳適用以下情況:

    (1)不滿14周歲或者不予處罰的精神病人,攜帶、郵寄國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這些當事人由于生理的原因,國家法律規定不得對其進行行政處罰,但海關又不能允許違禁品過關,所以就適用收繳。

    (2)走私違法事實基本清楚,但無法查清當事人的,海關可以收繳走私貨物。此類案件多發生在水上偷運環節,有的走私分子為了逃避懲罰,在海關緝私艇上船檢查前就跳船逃跑,海關無法查清走私當事人,但走私事實基本清楚。因為當事人不清,所以難以作出行政處罰。但走私貨物必須及時處理,所以,國家授權海關予以收繳。

海關處罰實施條例范文2

2005年5月,河北某乳業公司免稅進口法國產檢測設備一套,報關價格:70萬歐元。2008年9月,三鹿奶粉事件爆發,公司產品雖然檢測合格,但經營仍受到巨大影響,無法正常生產。為避免設備閑置,2008年10月,該公司將包括免稅進口設備在內的絕大部分設備租賃給某大型乳業集團,租賃期限3年,年租金110萬元。11月,海關對該企業進行專項稽查,發現了租賃合同,海關緝私局隨即對此行政立案。公司法律顧問告訴公司總經理老張:企業涉嫌違規,海關根據相關條例可能對企業處以貨物價值5%以上30%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同時租賃合同必須終止。老張驚得一下子說不出話來:這樣一個躲避麻煩的應急措施怎么會引來這么大的麻煩?

屋漏偏遭連陰雨。與此同時,海關又發現該公司在2005年6月以此減免稅設備做抵押,向某農業銀行貸款人民幣220萬元,2006年9月,公司還清了銀行貸款,抵押貸款合同終止。公司法律顧問對此判斷:公司擅自抵押減免稅設備的行為同樣涉嫌違規,故亦需按照《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的罰則去處罰。也就是說:公司可能要再掏35―230萬元的罰款。老張聞言頓時萬念俱灰:看來這次公司在劫難逃了!這究竟是為什么?

“麻煩”源自哪里

在現實中類似這家乳業公司遭遇的有很多,同樣也有很多人有著與老張一樣的困惑:公司拿自己的設備出租和抵押貸款,簽訂了民事合同,合同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其內容也沒有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權益,為什么會招致海關如此重罰?

問題就出在合同的標的――減免稅進口貨物上。

減免稅進口貨物是指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進出口貨物在海關通關環節給予關稅減免優惠措施的貨物。根據《海關法》、《進出口關稅條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海關對外商投資企業進出口貨物監管和征免稅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減免稅貨物進口后不屬于結關放行,仍是海關監管貨物,貨物以后的使用必須符合辦理減免稅貨物審批時核準的特定企業、特定地區或特定用途的規定。不符合要求的,需補繳關稅;違反規定的,需依法處罰。對減免稅貨物根據其性質的不同海關規定了5年、6年、8年三種監管年限,在監管年限內正常使用的貨物,期限屆滿后可解除監管。

“麻煩”有多大

《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八條(一)項(“未經海關許可,擅自將海關監管貨物開拆、提取、交付、發運、調換、改裝、抵押、質押、留置、轉讓、更換標記、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的”)、(二)項(“未經海關許可,在海關監管區以外存放海關監管貨物的”)、(三)項(“經營海關監管貨物的運輸、儲存、加工、裝配、寄售、展示等業務,有關貨物滅失、數量短少或者記錄不真實,不能提供正當理由的”)分別闡述了減免稅貨物違規行為的種種情形,并規定了對上述違規行為的相應處罰。

結合實踐來看,企業最常見的違規行為主要有三種:

擅自轉讓

即企業進口減免稅貨物后有償或無償將貨物轉讓給其他單位,以關聯公司之間的轉讓最為常見。這種轉讓有的很好區分和發現,如A公司將設備售于B公司,雙方簽訂了買賣合同;有的則相當具有麻痹性,當事人常誤以為不是轉讓,如C公司成立子公司D公司,C公司將設備作為投資轉讓給D公司,或者E公司進行資產重組,與另外公司合作成立F公司,其減免稅設備帶入新的F公司。

需要說明的是:作為違規行為的擅自轉讓與作為走私犯罪的擅自銷售從外觀上看非常相似,其本質的區別在于當事人主觀上是否有逃避海關監管、偷逃關稅的犯罪故意。以逃稅為目的的銷售行為符合走私罪的犯罪構成,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無主觀故意,由于種種客觀原因導致的擅自轉讓行為則需給予行政處罰。

擅自抵押

現實中很多公司都和案例中的乳業公司一樣,以減免稅進口設備向銀行抵押貸款,他們以為設備是自己的,銀行又認可,抵押合同合法有效。但這種抵押是有問題的。

《擔保法》第37條規定了不得抵押的情形,其中第(六)項是“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蹲罡叻ㄔ宏P于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規定:“以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p>

企業減免稅進口貨物屬于海關監管貨物,在海關監管期限內,未經海關許可不得擅自進行轉讓、出租、移作他用等處置。因此,企業與銀行私下就尚在海關監管期限內的減免稅進口貨物簽訂的抵押貸款協議由于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是無效的。

移作他用

移作他用的表現很多,如某公司用減免稅設備生產農用塑料薄膜,后擅自用部分設備參與PVC管的生產;又如廣東發生的一個實際案件:某公司用自己的減免稅設備為其他公司加工生產產品,收取一定加工費用。

需要注意的是:雖然移作他用遠比擅自銷售或轉讓行為在違法程度上要輕得多,但法定的罰則是一樣的,并且在處罰時效上處于更不利的境地:擅自銷售或轉讓的行為是一種即時行為,行為實施之時就是行為終了之時;移作他用行為是一種持續行為,其行為以“移”為起點,以“用”的終了之時為終點。

如何避免“麻煩”

現實中有的企業一旦因減免稅貨物違規被海關處罰后,便視減免稅貨物為,干脆完全放棄享受國家減免稅優惠措施的機會,這種因噎廢食的做法是不可取的。雖然我國入關后關稅稅率逐年降低,但如今的綜合稅率(考慮到13%或17%的進口環節增值稅)在世界上仍處于比較高的行列,稅負仍然是廣大進出口企業比較大的開支。如果國家對此有優惠措施,能夠減免這部分成本,企業何樂而不為呢?

但要想這些優惠真正拿到手,企業必須自始至終依照法律的規定嚴謹操作,避免意外的“麻煩”。因此,企業需要從以下幾方面分別注意:

減免稅貨物的抵押

減免稅貨物雖然是海關監管貨物,但并非不可抵押,只是需履行一定程序。具體是:在與銀行簽訂抵押貸款合同時,一定要事先了解擬抵押標的的性質,如果系海關監管的減免稅進口貨物,在抵押貸款合同后要特別注明:本合同自海關批準之日起生效。同時要主動與海關聯系,提交申請函、保證函、進口設備清單、協議等資料,領取《海關特定減免稅進口貨物抵押貸款協議》的制式合同作為主合同生效條件的副合同,銀行、海關、企業三方簽字蓋章后再履行主合同(抵押貸款合同)。一般來講,需海關簽字的副合同對抵押貸款有兩個要求:一是銀行抵押貸款數額與減免稅進口貨物應繳稅款之和,應小于該貨物的實際價值。二是抵押貸款無法清償需以減免稅進口貨物變價抵償時,企業應優先補繳稅款。

減免稅貨物的轉讓、出租和移作他用

此情況下有兩種處理方式:

如果受讓或承租單位同樣享有減免稅資格,經海關審批同意后,轉入企業向所在地海關辦理減免稅貨物的審批手續,轉出企業向所在地海關辦理減免稅貨物的結轉手續。

如果受讓或承租單位不享受減免稅資格,由轉讓或出租企業向所在地海關補繳稅款,提前解除減免稅貨物的海關監管。

補征關稅稅額的計算公式是:

關稅稅額=原成交價格x(1-實際使用月份/管理年限x12)=關稅稅率

補征消費稅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關稅稅額=(完稅價格+補征關稅稅額)/(1-消費稅稅率)x消費稅稅率

補征增值稅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增值稅稅額=(關稅完稅價格+補征關稅稅額+消費稅稅額)x增值稅稅率

由此可見:減免稅貨物進口后在監管期限內轉讓的時間越晚,需補繳的稅額越少;反之,減免稅貨物進口后在監管期限內轉讓的時間越早,需補繳的稅額越多。

終結“麻煩”

對于文中開頭提到的案例,海關經過嚴格審理后認為:

關于擅自出租行為

該公司的出租合同違反了《海關法》、《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相關內容的規定,有違規嫌疑。但合同最后一個條款規定:此合同自承租人撥付租金50萬元到達出租人賬戶后生效。由于承租人最近資金緊張,要求合同先行履行,租金最晚11月底前到位,乳業公司正研究承租人此建議,尚未正式答復??梢?,此合同系一個附條件合同,因條件未成就,雙方也未就合同變更達成協議,故合同未生效。因此,乳業公司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尚處于謀劃階段,未形成現實的行為。根據《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對此行為不予處罰。

關于擅自抵押行為

海關處罰實施條例范文3

《海關總署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已于2008年1月14日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第168號對外公布,并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為確?!稕Q定》的順利實施,海關總署有關人士不久前對《決定》進行了解讀。

問:《決定》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13號,以下簡稱原《辦法》)自2004年4月1日正式實施以來,對于統一規范保稅加工業務管理、促進加工貿易健康有序發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加工貿易的迅猛發展,原《辦法》在某些方面已經不能適應新形勢的要求,因此在充分考量現行外發加工監管現狀和問題的情況下,結合保稅加工監管作業流程再造改革的進度,本著“有效監管、高效運作”的原則,海關總署對原《辦法》進行了修改并于2008年1月14日以海關總署令第168號了《決定》?!稕Q定》的出臺是以海關管理的轉型升級適應并促進加工貿易轉型升級的具體舉措,受到了基層海關和加工貿易企業的廣泛好評和普遍歡迎。

問:《決定》出臺的意義是什么?

答:一是從宏觀運行層面看,《決定》的出臺有利于充分發揮外發加工在國家相關產業的梯度轉移以及西部大開發、中部崛起等戰略實施中的優勢和重要作用,進一步加快外貿增長方式的轉變,促進加工貿易轉型升級。二是從微觀操作層面看,《決定》的出臺既有利于海關監管,有利于企業運營,也符合簡化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行政管理改革理念。

問:《決定》出臺對加工貿易企業的影響是什么?

答:《決定》對外發加工業務管理作出了更明確的規定,更加貼近海關監管和企業經營實際,有利于統一和規范海關執法標準;在簡化外發加工行政許可的同時,也更加方便企業操作,集中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對外發加工進行了重新定義,更明確、更規范;二是取消了主要工序不得外發加工的限制性規定,更合理,更具操作性;三是外發加工貨物經海關批準可以不運回本企業,更簡便、更切實??傮w而言,對加工貿易企業更為有利。

問:《決定》與原《辦法》的最大區別是什么?

答:《決定》與原《辦法》的最大區別在于進一步明確和規范了保稅加工貨物外發加工管理制度,包括:重新定義外發加工、實行對經營企業的單邊管理、取消主要工序不得外發的限制性條件、明確外發加工保稅貨物經海關批準可以不運回等。

問:《決定》為何要對外發加工業務管理進行重新明確?

答:主要是由于原有的外發加工管理模式既不利于海關監管和執法,也比較容易使企業運營處于被動。由于外發加工屬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在原有的管理模式下,企業若要開展外發加工,必須先向海關提出申請,由海關審批。而海關審批同意與否的主要標準之一就是外發加工的環節是否為主要工序。實踐證明,這一做法一方面會導致海關執法不明確,由于加工貿易行業面廣、產品復雜,難以界定什么是加工的“主要工序”,輕則影響執法效率,重則造成自由裁量權過大影響公正執法;另一方面,不僅影響了企業的辦事效率,而且由于主要工序的難以界定,難免造成企業的困擾。實際上,由于企業加工能力和特點的差異以及市場細分的趨勢,在不同企業間進行工序上的轉移,既是加工產業發展的客觀要求,也符合延長產業鏈、提高保稅加工增值水平的國家產業政策原則?;谝陨显颍稕Q定》重新明確了外發加工管理的相關規定,特別是取消了“主要工序不得外發”的限制性規定。

問:《決定》修改了原《辦法》的哪些內容?

答:《決定》涉及對原《辦法》五條七款內容的修改,具體如下:

一是修改了原《辦法》中關于外發加工的定義。原《辦法》第三條第十一項規定“外發加工,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因受自身生產工序限制,經海關批準并辦理有關手續,委托承攬企業對加工貿易貨物的某道工序進行加工,在規定期限內將加工后的產品運回本企業并最終復出口的行為?!毙隆掇k法》修改為:“外發加工,是指經營企業因受自身生產特點和條件限制,經海關批準并辦理有關手續,委托承攬企業對加工貿易貨物進行加工,在規定期限內將加工后的產品運回本企業并最終復出口的行為?!睂ν獍l加工定義的修改主要是考慮到除了生產工序限制外,現實中更多是因企業生產能力不能滿足國際市場旺季需求,或者因訂單數量多和單票訂單無法拆分而需要外發加工,對此海關如果不予批準外發加工,企業為維持市場和追逐利潤,往往采取擅自外發加工方式。為此,新《辦法》除生產工序限制外,對于企業出現緊急履約等情況的,經海關批準企業也可外發加工。

二是調整了外發加工的適用條件和管理方式。由于加工貿易行業繁多,產品加工工序復雜多樣,尤其在現代聯合生產的情況下,對于生產鏈條比較長的行業,工序的主次只是相對而言的,同時,在對“主要工序”標準的認定上,企業與海關存在較大差異,海關又沒有明確可執行的標準,導致現場海關難以統一規范執行?;谏鲜銮闆r,《決定》取消了原《辦法》第二十五條對“主要工序”的限制,以適應企業正常經營發展的需要,同時,在第二十三條增加了“按照外發加工的相關管理規定辦理”的表述,確保海關仍能有效監管。

三是明確了外發加工貨物經海關批準可以不運回的原則。對于外發加工環節產生的大量毫無價值的邊角料或有毒有害的邊角料及副產品,如果企業仍需將這些貨物運回,不但增加企業生產成本和社會環境成本,也增加了海關監管的難度,因此,為尊重企業生產實際,《決定》將原先“應當運回”的表述修改為:“外發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殘次品、副產品等加工貿易貨物,經經營企業所在地主管海關批準,可以不運回本企業?!?/p>

四是為與相關法規、規章相銜接,完善了核查、行政處罰等相關條款。其一,為與《保稅貨物核查管理辦法》相銜接,刪除了原《辦法》第三條第一款(十二)項有關核查的定義。其二,為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相銜接,修改了原《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表述。

問:為確?!稕Q定》的落實做了哪些配套工作?

答:為配合《決定》的實施,海關總署將同步制發執行通知和對外公告,明確外發加工業務管理的流程、收發貨管理、稅收保全以及經營企業的責任義務等內容,同時通過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統加強對外發加工的監管。目前,海關總署已完成H2000外發加工管理子系統的開發和測試工作,并在廣東省內部分海關進行試點。H2000外發加工管理子系統推廣使用后,外發加工業務統一使用該系統進行管理。H2000外發加工管理子系統的使用,將在簡化手續的基礎上,重點突出對外發加工貨物從申請到收發貨的全過程管理,并提供對外發加工貨物延伸核查的手段。

海關總署有關人士解讀復議和解

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規定,申請人、被申請人在行政復議過程中可以自愿達成和解,行政復議機關經審查準許后,對行政復議案件不再繼續審理。這是《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創設的一項新的行政復議制度,也是行政復議爭議解決機制的一項重大改革。

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復議辦法》(以下簡稱“《海關行政復議辦法》”)結合海關實際對海關行政復議和解作了更加具體、詳細的規定。根據上述行政法規和海關規章的規定,“海關行政復議和解”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海關行使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海關規章規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在海關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之前,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雙方在自愿、合法基礎上達成和解協議,海關行政復議機關經審查準許后,對行政復議案件不再繼續審理。

問:復議和解與傳統復議程序有何區別?

答:行政復議和解與傳統的行政復議程序有明顯的區別。

傳統的行政復議程序是: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進行復議審理――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維持、撤銷、變更被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其違法、責令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

行政復議和解程序是: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雙方在自愿、合法基礎上進行和解協商――經協商一致達成和解并簽訂和解協議――將和解協議提交行政復議機關審查批準――行政復議機關準許和解并終止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

也就是說,申請人向海關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并被受理后,不是只能等待行政復議機關進行審查并接受最后的復議決定結果,申請人可以主動向被申請人提出和解,也可以應海關的要求進行和解協商,并在和解協商中更加充分地表達自己的要求和理由,爭取一個爭議雙方都能夠接受的處理結果。

通過行政復議和解,可以促進行政相對人與海關的相互理解和信任,緩和矛盾,最大限度地減少行政爭議的負面效應,徹底化解矛盾,定紛止爭。同時,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可以直接根據和解協議確定的內容和履行期限履行各自的義務,無需再經過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重新履行執法程序(如調查、告知、聽證等)等一系列煩瑣的過程,既有利于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可以及時得到保護,也可以有效節約行政成本、提高執法效率。

問:復議和解中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答:適用范圍

并不是所有的對海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行政復議都可以用和解的方式予以解決,可以和解的范圍僅限于海關行使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海關規章規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依據海關是否具有自由裁量權,海關具體行政行為可以分為羈束性具體行政行為和裁量性具體行政行為。羈束性具體行政行為,因為法律有明確規定,需要恪守行政法定原則,合法與違法的界限分明,合法性問題不存在和解的空間。而裁量性海關具體行政行為,是指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海關規章賦予了海關在合法范圍內一定的酌情處置權,可以根據不同的情況做出相應的調整或者變更,以更多體現合理行政的原則。對于這一類行為,海關在裁量過程中擁有酌處權,在行政復議階段也可以在裁量范圍內重新綜合考量和審視,并予以調整和變更,從而與申請人達成和解。比如,《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規定了走私行為的構成要件,并規定走私貨物應當予以沒收,這都屬于羈束性具體行政行為,不能進行和解;而《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針對一些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規定的諸如“處貨物價值5%以上30%以下罰款”的處罰幅度,則屬于裁量性具體行政行為,如果存在處罰幅度與過錯情節不相當,罰款幅度的自由裁量不合理、不適當等情況的,可以進行復議和解。再如,海關適用合理方法估價時對于多種合理估價方法的選擇適用、涉及自由裁量的海關行政許可等,如果是屬于自由裁量行為,而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和海關規章的羈束性、禁止性和強制性規定的,就都可以適用行政復議和解。

原則

復議和解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合法的原則。在行政復議和解中,作為申請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和作為被申請人的海關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和解是建立在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基礎上,任何一方都不能采取強迫、威脅或者欺騙對方的方式來達到和解的目的。同時,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之間達成的和解協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海關規章的強制性規定,不得違背法律精神和原則:和解協議內容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只有符合上述要求的和解協議才能獲得海關行政復議機關的準許,也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和解應當簽訂書面和解協議

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雙方在自愿、合法基礎上進行和解協商并就和解的具體內容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將有關內容形成書面的和解協議書,并由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作為雙方依法達成的和解協議的書面憑證。和解協議書中一般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證件名稱和號碼、職業、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被申請人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被申請人與申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主要理由;

(五)被申請人與申請人達成和解的結果;

(六)履行和解協議的具體方式和期限;

(七)協議簽署日期。

和解協議應當在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達成

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期限是60日,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30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進行復議和解也應當在上述行政復議審理期限內達成和解協議,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交。如果海關行政復議機關已經就有關案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則不再有和解的余地。

海關處罰實施條例范文4

案件

2002年7月-2004年7月間,某亞麻企業向某海關申領了B29082301155等8本加工貿易手冊。在上述手冊項下的加工貿易生產過程中,實際產生了部分副產品,即601565.32公斤短麻。但是,通過向海關提供虛假手冊核銷申請呈批表和情況說明等手段,該企業將其中一部分副產品報成邊角料,其向海關申請補稅的短麻數量僅為458657.84公斤,瞞報數量為142907.48公斤,價值人民幣2091002.293元,偷逃稅款為404980.58元。案發后,海關將案件移交給該市檢察院。在刑事辦案過程中,檢察院認定此紡織公司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但鑒于犯罪情節輕微,決定追繳贓款,不予,并建議由海關的緝私分局對當事企業做出行政處罰。2006年4月,海關對當事企業做出追繳走私貨物等值價款1686021.71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決定。企業不服這一決定,于2006年8月2日向該海關的上一級海關提起行政復議申請。

行政復議

當事企業在《行政復議申請書》中稱:1.公司并沒有走私、偷逃稅款的故意,而是依照海關與全國亞麻行業間形成的定例進行工作,并且在文件的理解方面與海關存在差異,因而不應被認定為走私;2.本案在經司法機關做出司法判斷的情況下,又做出行政處罰,違背了《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所確立的“一事不再罰”的原則;3.基于上述理由,請求復議機關撤銷其下級海關的行政處罰決定,并退回相關稅款。

復議機關審理后認為,《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而在本案中,檢察機關認定該企業的行為屬于走私行為,但其刑事責任已依法免于追究,這就與下級海關依據《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所做出的行政處罰不相矛盾,下級海關并未構成對該企業的第二次行政處罰,也不違反“一事不再罰”原則。另外,該企業存在偷逃稅款的主觀故意,其在調查筆錄中對為少交國家稅款而瞞報短麻數量的事實供認不諱;而在客觀上,它又采用了向海關提供虛假手冊核銷申請呈批表和情況說明的手段,瞞報短麻的實際內銷價格;同時,下級海關依法據實核定單位耗料量的行為并不影響申請人如實履行申報加工貿易過程中實際產生副產品短麻數量的義務,因此,該企業提出的下級海關沒有按照單耗標準進行核定、公司沒有故意偷稅的理由不能成立。

此外復議機關還認為,作為被申請人的下級海關做出上述行政處罰決定時,證據充分、事實清楚,適用法律也正確無誤;而在處罰過程中,該海關還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將已由檢察機關追繳的贓款數額予以扣除,此做法也合理合法,應當予以支持。因此在2007年5月9日,復議機關對本案依法做出行政復議決定:不予支持該企業的行政復議申請,維持原海關的行政處罰決定。

法庭訴訟

行政復議決定做出后,當事企業仍不服原海關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和復議機關做出的行政復議決定,于2007年5月30日向該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07年7月12日,該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本案。法庭上,當事雙方著重圍繞如下問題展開了激烈辯論:原告以單耗標準而非實際情況進行報核,其主觀有無故意,從而是否構成走私行為。該企業辯稱,其向海關進行報核的短麻數量已經高于同行業標準,且幾乎所有的同類大型企業都是如此操作,因而該企業的行為不存在主觀故意,不能認定為走私。做出原行政處罰決定的下級海關則認為,原告違反了如實申報原則,自2002年起即通過提供虛假手冊核銷申請呈批表和情況說明的手段,盡量靠近單耗標準的上限,達到表面總量的平衡,實際上卻故意將部分短麻報成邊角料,以騙取海關核銷,從而使部分短麻脫離了海關監管。因此,原告主觀故意明顯,屬于連續走私行為。

2007年8月6日,該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宣判,認定如下:根據亞麻公司的工藝,短麻應是副產品,生產中產生的落麻、風道麻、紗頭、回絲等為邊角料,但原告將短麻混同落麻、風道麻等作為邊角料,利用國家亞麻紗單耗標準的最高上限向海關瞞報短麻數量,違反了如實申報原則,而其所說的行業標準也不具有法律上的對抗效力,且具有主觀故意,因此,其行為符合《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七條第四項規定,構成走私行為,故判決被告海關勝訴,維持其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此后,原告企業未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該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生效。

此案引起了國內諸多亞麻紗企業及其行業協會的關注。關注的焦點是:行業標準究竟是否具備法律效力,企業應當依據行業標準還是海關標準,亦或是依據實際生產情況進行申報,而海關應當如何確定單耗標準。

“標準”的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規定:“國家標準”指的是“在全國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而“行業標準”指的是“沒有國家標準而又需要在全國某個行業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企業標準”指的則是在“企業生產的產品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情況下制定的作為組織產品生產的依據的標準”??梢姡鶕嚓P法律,在有國家標準的情況下,行業標準和企業標準一概不具備法律效力,國家標準是唯一基準。

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又規定,鼓勵企業制定嚴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企業標準,在企業內部適用。因此,即使是在存在國家標準的情況下,企業標準似乎也有其獨立性和正當性。但即便如此,在上述案件中,當事企業所稱其申報數量已經高于同行業標準,也只能說明該企業制定的企業標準不同于其行業標準,其效力只適用于企業內部,對外不具備對抗效力,在國家實施了關于亞麻單耗標準的情況下,仍須以國家標準為依據。

申報的“標準”

關于企業向海關進行申報的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單耗管理辦法》第三條和第七條分別規定:“單耗”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在正常加工條件下加工單位成品所耗用的料件量”,“單耗標準”是指“供通用或者重復使用的加工貿易單位成品耗料量的準則”,“單耗標準設定最高上限值”。

海關處罰實施條例范文5

17.征收報復性關稅的貨物,適用國別、稅率、期限和征收辦法,由____決定并公布。

A、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B、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C、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

D、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18.擅自超出許可的范圍進口或者出口屬于限制進出口的技術,尚不構成刑事處罰的,區別不同情況,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____倍以下的罰款。

A、 5B、 4

C、 3D、 2

19.進口經營者憑進口配額管理部門發放的____,向海關辦理關稅配額內貨物的報關驗放手續。

A、《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許可證》

B、《關稅配額證明》

C、《配額證明》

D、《中華人民共和國自動進口許可證》

20.對外貿易經營者,是指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____。

A、 法人

B、 其他組織

C、 法人、其他組織

D、 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2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實施的時間為____。

A、 2003年8月27日

B、 2004年1月1日

C、 2004年3月1日

D、 2004年7月1日

22.從事貨物進出口或者技術進出口的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向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機構辦理____。

A、 備案申請手續

B、 備案登記手續

C、 備案審核手續

D、 備案審批手續

23.人民法院裁決沒收或者海關決定沒收的走私貨物、物品、違法所得、走私運輸工具、特制設備,由____ ,所得價款和海關決定處以的罰款,全部上繳中央國庫。

A、 人民法院依法統一處理

B、 查獲單位依法處理

C、 海關依法統一處理

D、 海關與法院共同處理

24.擅自開啟、損毀海關加施于物品的封志的,海關將對其處以人民幣____元以下的罰款。

A、 5000B、 2000

C、 1000D、 500

25.偽造、變造商檢證單,尚不構成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____的罰款。

A、 3倍以下B、 1倍以下

C、 等值D、 等值以下

二、多項選擇題(在下列各題的答案選項中,選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正確答案)

17.海關保護的知識產權,指受中國法律保護并與進出境貨物有關的____。

A、 商標專用權 B、 著作權

C、 專利權 D、 名譽權

18.海關稽查的特定企業、單位包括:____ 。

A、 專業報關企業

B、 轉關運輸貨物的運輸企業

C、 保稅倉庫經營企業

D、 使用減免稅進口物資的科研單位

19. 下列____進口貨物的費用應當計入完稅價格。

A、 由買方承付的經紀人費用

B、 由買方承付的貨物容器費

C、 由買方承付的包裝人工費

D、 單獨列明的技術服務費

20. 在確定進口貨物原產地時,允許貨物原產國家(地區)對貨物進行____處理或微小加工。

A、為進口國銷售方便,改變原貨物的包裝規格

B、 改變原貨物的外包裝,以提高儲存防潮能力

C、 為國際運輸方便,拆解原貨物

D、 將在該國收集的廢塑料進行粉碎

21. 下列對于貨物原產地正確規定的是____。

A、 生產進口貨物所使用的機器、設備的原產地,不影響對進口貨物原產地的確定

B、 按規定不與貨物合并歸類的附件、備件、工具等,應按規定對其單獨進行原產地確定

C、 按規定與貨物合并歸類的包裝容器,應按規定對其單獨進行原產地確定

D、 在該國收集的廢車屑

22.海關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____。

A、 海關責令當事人在規定時間內改正不正當行為

B、 暫停當事人的報關資格

C、 取消當事人的報關資格

D、 暫?;蛉∠斒氯藢ν赓Q易經營權

23.進口貨物放行后,海關發現少征或者漏征稅款的,應當自____1年內向納稅義務人補征。

A、 繳納稅款之日起

B、 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

C、 貨物放行之日起

D、 轉關運輸貨物到達指運地海關之日起

24.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海關可以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包括:____ 。

A、 書面通知納稅義務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納稅義務人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B、 暫時凍結納稅義務人在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

C、 扣留納稅義務人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D、 扣留納稅義務人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1倍的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25.對海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進行監督的部門包括:____。

A、 監察部門 B、 審計部門

C、 司法部門 D、 新聞部門

三、判斷題(對下列各題正確與否進行判斷,認為正確答“對”,認為錯誤答“錯”)

8. 海關稽查人員進入被稽查人的生產車間檢查時,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須到場。

9.按優惠政策進口的減免稅貨物,可以在暫定稅率基礎上再進行減免。

10.關境包括其領域內的領水、領陸和領空。

11.托他人攜帶入境的小禮品不屬于海關監管對象。

12.海關可以對走私行為進行處罰。

13.海關的隸屬關系以行政區域劃分。

14.地方公安、邊防、工商等部門查獲的不構成走私罪的案件,一律交海關作行政處理。

15.海關可以對進出境的貨物進行檢查。

16.海關緝私船可以按規定裝備和使用武器。

17.未依法取得報關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與報關業務相關的工作。

18.正在服刑和羈押人員不能舉報走私違法、違規行為。

19.在申報前查看貨物或者提取貨樣,是當事人的合法權利。

20.經收發貨人申請、直屬海關關長批準,其進口的貨物可以免驗。

21.在我國境內設立的保稅區,需經海關總署批準成立。

22.海關采取強制稅收執行措施時,對納稅義務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

23.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貨物的行為是違規行為。

24. 兩個以上海關都有管轄權的違規案件,由違規人的屬地海關管轄。

25.涉嫌侵犯專利權的發貨人,在向海關提供與貨物等值的擔保金后,請求海關放行其貨物的,海關應當放行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

習題答案及淺析(二十五)

一、 單項選擇題

1、【答案】 D

【淺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二條規定。

2、【答案】 B

【淺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五條規定。

3、【答案】 C

【淺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四條規定。

4、【答案】 C

【淺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五條規定。

5、【答案】 D

【淺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五十五條規定。

6、【答案】 D

【淺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十條規定。

7、【答案】 D

【淺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三十條規定。

8、【答案】 B

【淺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三十一條規定。

9、【答案】 D

【淺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七十五條規定。

10、【答案】 B

【淺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六十一條規定。

11、【答案】 C

【淺析】 見考試教材。

12、【答案】 C

【淺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13、【答案】 D

【淺析】《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十條規定。

14、【答案】 C

【淺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十四條規定。

15、【答案】 C

【淺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第六條規定。

16、【答案】 B

【淺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第三條規定。

二、多項選擇題

1、 【答案】 A、B、C、D

【淺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二條規定。

2、 【答案】 A、B、C、D

【淺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二條規定。

3、 【答案】 B、D

【淺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四條的規定:海關反走私犯罪公安機構的主要職責不包括對社會治安管理及地方公安查獲的非走私犯罪案件的管理。

4、 【答案】 A、B、C、D

【淺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

5、 【答案】 B、C、D

【淺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六條第(二)、(四)、(五)項規定。

6、 【答案】 A、B、D

【淺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條規定:報關單位應包括:報關企業和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

7、 【答案】 A、C、D

【淺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十二條規定:納稅爭議不屬于抗拒海關監管的行為。

8、 【答案】 B、C

【淺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十三條規定:海關對舉報人的獎勵為一定數額的獎金,被獎勵人屬住境外的,也可以發給其外幣。精神獎勵應以舉報人的安全為前提,海關對舉報人不采取實物獎勵。

9、 【答案】 A、B、C、D

【淺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十四條規定:進出境運輸工具應包括用以載運人員、貨物、物品進出我國關境、在國際間運營的各種境內、外船舶、車輛、航空器和馱畜。

10、【答案】 A、B、C、D

【淺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不可抗力”包括自然原因及社會原因,表現為暴雨、冰雹、地震、戰爭等。

11、【答案】 A、B、D

【淺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保稅貨物監管期限應為進境起至出境或轉為一般進口核銷結關止。

12、【答案】 A、B、D

【淺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貨物的特殊保管要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中無此規定。

13、【答案】 A、B、C、D

【淺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答案C、D所示情事,必須是在報關企業非主觀故意,或無低報價、故意錯誤歸類的前提下才能修改。

14、【答案】 A、B、C、D

【淺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三十條規定:“危險品”是指易燃、易爆、易腐蝕的貨物。

15、【答案】 A、D

【淺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六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擔保人可以以“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的保函”辦理擔保。因此,答案B是錯誤的。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屬于國家金融行政管理機關,因此不能為任何自然人、法人和組織提供擔保,所以答案C也是錯誤的。

16、【答案】 A、B、C、D

【淺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六十六條第一、二款明確規定了海關事務擔保所適用的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九條對答案C有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對答案D有明確規定。

三、判斷題

1、 【答案】 錯

【淺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統計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按照海關放行的日期統計。

2、 【答案】 錯

【淺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四十三條明確了海關的行政裁定制度。具體表現為申請人不得就同一項海關事務向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海關提交行政裁定申請。

3、 【答案】 錯

【淺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海關在查驗進出境貨物、物品時,損壞被查驗的貨物、物品的,應當賠償實際損失。

4、 【答案】 對

【淺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六十四條對納稅義務人與海關發生納稅爭議時應當采取的正確作法已進行了明確的規定。

5、 【答案】 錯

【淺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條例》第四條規定:列入海關統計。即實際進出境并引起國內同類貨物或物質震蕩的,應列入海關統計。

6、 【答案】 對

【淺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十六條對此已有明確規定。

海關處罰實施條例范文6

2006年12月,A公司與外交部相關部門簽訂《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由A公司承建中國駐某鄰國使館館舍新建工程,并負責該工程所需建筑材料的采購及出口運輸,合同中未列明有關建筑材料的分項價目表,雙方僅就工程款總額及付款辦法進行了約定。

2007年5月至2009年6月,A公司先后向B海關申報出口8票工程用建樹,申報價格為c地的FOB價,運輸方式包括鐵路運輸和汽車運輸B海關經審查認為,A公司申報的出口貨物FOB價格均是以其市場采購價直接除以當日美元匯率計算而得,未計入該貨物在從裝貨地c地到出境地D地的國內段運費、保費,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下簡稱“《海關法》”)第五十五條關于“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包括貨物的貨價、貨物運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出地點裝載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的規定 因此,B海關對A公司立案調查,認定A公司上述行為導致低報出口貨物單價,漏繳稅款人民幣16萬元,構成《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的申報不實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

2010年6月,B海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對A公司作出罰款6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該不該征?

2010年7月,A公司不服B海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向其上一級海關申請行政復議。

A公司認為:首先,申請人與外交部相關部門簽訂的合同屬于國家投資,以人民幣結算,無外匯收入,不適用任何的對外貿易合同形式,屬國內貿易合同,A公司承建我國駐鄰國使館工程具有特殊性,涉案貨物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對外貿易出口貨物;其次,B海關認定申請人漏稅依據不足,與對外貿易相關的法律、法規及所有對外貿易術語均不適用申請人出口貨物的合同;再次,B海關未與申請人進行價格磋商就確定了涉案出口貨物完稅價格,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的相關規定。申請人據此請求復議機關撤銷B海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復議機關經審查認為,本案申請人出口的建材屬于國家規定的應征出口關稅的貨物,且不享受關稅減免,因此申請人應當依法繳納出口關稅。根據《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的有關規定,計入出口貨物完稅價格的運輸費用、保險費是指出口貨物在輸出地裝載前產生的運輸費用和保險費。申請人出口的建材在c地裝車發運,經D地出境運至鄰國,其間未經換裝和卸載重裝。因此從C到D地這段的運費和保險費是出口貨物裝載后產生的,不是裝載前產生的,根據上述規定不應計人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被申請人以申請人向海關申報的出口貨物價格中未計入C到D地的運費和保費,認定其構成申報不實行為,屬于認定事實不清。

2010年9月,復議機關對本案作出撤銷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決定。

哪些貨物該繳?

本案案情并不復雜,但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卻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容易產生理解的偏差。

A公司認為其出口的建材不應作為對外貿易的出口貨物對待并征收出口關稅,在實踐中,相當一部分企業也會有同樣的想法。實際上,根據《海關法》第五十三條“準許進出口的貨物、進出境物品,由海關依法征收關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準許進出口的貨物、進出境物品,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海關依照本條例規定征收進出口關稅”的規定,關稅的課稅對象是國家準許進出口的貨物和進出境的物品。因此,貨物是否進出境是其是否征收關稅的基本標志,而不是貿易雙方是否有一方是國外企業或組織。

對于出口貨物而言,征收出口關稅還需符合網個條件。一是出口貨物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規定的應征出口關稅貨物;二是該出口貨物不存在應予免征出口關稅的情況。本案申請人出口建材到鄰國,所出口的貨物屬于稅則列明的應征出口關稅貨物,且申請人未向海關申請減免稅,根據海關的規定,B海關應當依法對申請人出n的建材征收出口關稅。

運輸費、保險費怎么算?

《海關法》第五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邊出口關稅條例》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第四|二條對于出口貨物完稅價格的構成均有規定: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應當包括該貨物的成交價格和該貨物運至我國境內輸出地點裝載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顯而易見,計人出口貨物完稅價格的運輸費用、保險費是出口貨物在輸出地裝載前產生的運輸貨用和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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