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行政處罰細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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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行政處罰細則范文1

    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九龍海關。

    法定代表人:劉文杰,九龍海關關長。

    委托人:周偉航、李國,均為九龍海關干部。

    原告區成不服中華人民共和國九龍海關復議處罰決定一案,向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該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進行了審理,查明:

    原告區成于1987年12月4日經羅湖海關入境時,未帶任何玉石器用品。12月6日,原告攜帶玉石器317件,放在行李中,未向海關申報,經羅湖口岸“綠色通道”(即無申報物品通道)出境,通過行李機時被查獲。經廣東省文物管理部門簽定,原告所帶玉石器中,有玉龍帶鉤1件,屬清初文物,禁止出境;玉帶鉤、白玉猴各1件,屬清末文物范疇;其余314件,屬現代各式特種玉石工藝品,這些玉石器,估價總值人民幣9580元。

    1988年2月27日,羅湖海關作出處罰決定,認定區成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關于“進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并接受海關查驗”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第三條第(二)項的規定,區成經過設立海關的地點,以藏匿、偽裝、瞞報的手法,逃避海關監管,攜帶國家禁止出境的物品,走“綠色通道”出境,而且攜帶物品的數量和價值,大大超過國家關于《來往港澳的旅客免稅和征稅物品限量表》規定的限量,屬走私行為。依照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第五條第(二)項的規定,決定給區成以沒收所攜帶玉石器的處罰。

    原告不服羅湖海關的處罰決定,于1988年3月3日向九龍海關申請復議。九龍海關復議認為,羅湖海關對區成的處罰決定是適當的,其申請復議的理由不能成立,決定維持原處罰決定。原告不服九龍海關的復議決定,以他所攜帶的玉石器都是工藝品,不是出土文物,也不是翡翠玉石,而是用山石刻制的工藝品,應當準予出境,羅湖海關沒收這些物品不當為由,于1988年7月1日,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維護他的合法權益,退還被沒收的原物。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區成出境去香港時,攜帶的是國家禁止出境的文物和國家有數量限制出境的特種玉石工藝品,不是用山石刻制的工藝品,且混放于行李中,未向海關申報,在選走“綠色通道”時被查獲,其行為違反了海關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和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屬走私行為。被告九龍海關依照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第三條第(二)項和第五條第(二)項的規定,作出沒收原告攜帶的玉石器的復議決定,是正確的。綜上,該院于1988年11月15日判決:

海關行政處罰細則范文2

一、制定行政處罰法的意義

近年來,隨著改革開放和經濟文化事業的迅速發展,行政機關的監督管理職能急劇增加,為了有效履行廣泛的監督管理職責,越來越多的行政機關開始運用行政處罰手段。據調查,1991年,僅北京市

行政機關實施的處罰行為就達800多萬次,其中罰沒款物處罰700多萬次,折合金額9000多萬元,警告拘留違法人59.9萬人次,吊銷許可證、責令停業756起,拆除違章建筑2000多起。行政機關廣泛行使處罰

權,對于制止和糾正違法行為,維護社會秩序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必須承認,目前的行政處罰也存在一些問題:一是現有處罰手段跟不上,難以制止和糾正日益增多的違法行為;二是行政機關亂設處罰、濫施處罰現象日益嚴重,侵犯了公民法人合法權益,也損害了法律尊嚴,影響了政府和人民群眾的魚水關系。為此,必須盡快制定一部行政處罰法,統一解決目前實踐中存在的各種問題。具體而言,制定處罰法的作用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制定處罰法有利于監督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有效完成行政管理任務。

由于缺少一部統一的行政處罰法,行政機關在行使職權遇到很多困難。(1)違法現象日益增多,行政機關現有處罰手段制止不力。如制造假藥違法案件1986年2000多起,1990年時達1.3萬起,衛生檢疫違法案1990年177起,1991年上升為277起。對于酒后開車、超載運輸、道路遺撒等現象僅采用小額罰款已遠達不到制裁效果。(2)執行處罰缺乏有力手段,非法干預和妨礙執法現象十分嚴重,據反映,北京市每年查處900萬起違法案件,除現場處罰外,有近500萬起處罰決定存在執行問題,完全推到法院是不可想象的。全國工商行政管理系統1990年發生妨礙公務案件1.7萬起,造成13名執法人員死亡,754人重傷,35人致殘。(3)處罰制度不健全,引發的行政訴訟案件逐年增多。法院受理的行政訴訟案件中,絕大多數都是對處罰不服引起的,但由于立法對行政處罰的依據、證據要求、程序、原則及幅度等內容的規定不統一、不明確,給行政機關造成較大被動,使法院也難以審查裁決。(4)由于財政體制和立法不配套,致使行政機關處理罰沒款項做法不一,為違法截流、坐支、引誘相對人違法獲取財源大開方便之門。為了解決上述問題,制定一部行政處罰法已非常必要。

(二)制定處罰法有利于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

由于缺少法律限制,行政機關亂設處罰、濫施處罰,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權益的現象十分嚴重,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1)行政機關隨意設定處罰權,超出法定幅度規定人身罰、財產罰,致使設卡罰款泛濫成災、勞役罰花樣翻新。許多縣、鄉、區自行設定各類處罰,嚴重破壞法制統一和法律尊嚴,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權益。(2)某些行政機關鉆法律空子,在法律缺乏對罰款幅度規定或規定的幅度過寬、罰款上繳程序不嚴的情況下,顯失公正處罰相對人。坐支截流、非法獲利。有的地方甚至出現了"以罰款養執法",以罰款解決獎金、福利,亂開財源的混亂現象,嚴重影響了政府形象。(3)行政機關處罰管轄權不明確,出現多個機關爭奪一項處罰權,"互相打架"。如海關與公安、工商對走私的處罰、食品衛生與質量監督對食品的管理、藥品與工商對藥品的管理、土地和城建對非法建筑的管理等經常發生的摩擦糾紛。據統計,目前已有16對機關在處罰管轄權方面出現爭執和矛盾。由于多機關處罰和重復處罰,給公民法人帶來不公正的處罰后果。(4)行政處罰缺乏嚴格的程序限制和證據規則,出現大量罰款不開收據、扣押財產不列清單、吊銷許可證不說明理由、處罰不告知訴權等隨意處罰現象,侵犯權公民法人合法權益。因此,制定行政處罰法對于限制監督行政權力,保護公民法人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三)制定處罰法對于健全法制,配合行政訴訟法實施具有重要意義。

行政訴訟法的頒布實施,在事后監督行政行為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并沒有完全解決行政機關隨意設定處罰權、不公正行使處罰權的問題。實踐中迫切需要對處罰行為加以事前事中監督,避免違法處罰實施造成的損害。為此,制定一部處罰法,對行政機關享有什么處罰權、如何行使處罰權作出嚴格限制規定,有利于配合行政訴訟法實施,完善對行政行為的事先監督機制,也有利于維護和加強法制統一。

(四)制定處罰法對于轉變政府職能、糾正"為罰而罰"的傳統觀念,加快改革開放均有重要意義。

傳統上政府管理注重計劃與命令、強調制裁與禁止,助長了行政處罰中"為罰而罰"的不良觀念,忽視了說服與指導、服務與保障的作用。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這種傳統的管理經驗與觀念已經很難適應現代商品經濟管理模式?,F代經濟要求政府多服務,少計劃,多指導,少命令,多監督,少制裁。為此,必須改變目前這種多機關職能交叉、爭搶處罰權,為了罰款而罰款,忽視指導與服務的現狀。而重新劃分處罰權,轉變單一處罰職能、增強服務與指導觀念必須通過統一的立法才能完成。

有同志認為,制定行政處罰法的條件尚不成熟。目前行政處罰條款多出自各部門的法律法規,因而完全可以通過修改部門法的方式解決行政處罰種類不齊、力度不夠、程序不全、執行不力等問題,不必另起爐灶制定一部統一的行政處罰法。加之行政處罰中存在的一事再罰、多機關爭奪處罰權、罰款流向不明等問題并不是缺少一部處罰法造成的,而是立法缺乏協調、行政組織權限不明、財政體制局限性、執法人員素質低等多種因素相互作用造成的,要解決這些問題,也不是制定一部處罰法就得以根除的。

我們認為;這些同志的看法雖有一定道理,但過于消極悲觀了。因為任何法律都不能是一部包羅萬象、醫治百病的靈丹妙藥,其作用也是有限的,但不能因為它作用有限而完全舍棄它。行政處罰法至少可以從兩個方面解決現存的問題。一是通過規定處罰設定權的歸屬來限制各級政府濫設處罰的權力,從而結束所有機關均可創設處罰的混亂現狀。二是通過規定處罰程序規則切實有效地保障受處罰人的合法權益,消除行政處罰的任意性和不公正現象,同時也可以保證合法的行政處罰決定得以順利執行。

二、行政處罰立法中的幾個問題

(一)關于行政處罰的種類問題

行政機關普遍反映,現有處罰手段不夠,難以有效制裁違法相對人。例如,市容管理部門僅憑罰款手段難以及時糾正建筑運輸單位的道路遺撒問題;漁政管理部門對外國船只進入我國漁域捕魚行為也往往束手無策;交通管理部門對酒后駕車行為也缺乏有效處罰手段。為此,我們主張在處罰法中增加幾種新的處罰手段,同時對現有一些處罰手段加以修改和調整。例如,申誡類處罰應建立警告登記和累積轉罰制度,對多次受過申誡罰的違法人應轉換適用更重一類的處罰。規定申誡罰的必要公開制度,使之發揮有效的威懾力。財產罰應解決罰款幅度過大、隨意性強、流向不明的問題。建議將罰款的決定機關與執行機關分離開來,避免處罰者獲益不處罰者失職的現象。將沒收非法所得、扣押

、變賣、銷毀等措施納入處罰手段范圍。行為罰部分則需解決"責令賠償""責令履行某種義務"等決定的性質問題,特別要解決"責令性決定的"的執行問題。增加勞役罰內容,通過恢復原狀等勞役措施教育違法人。除此而外,應當明確行政機關適用人身罰具備的條件和范圍,規定除公安機關外,其他任何機關均不得適用人身罰手段。

至于如何在處罰法中規定處罰種類,我們認為應當采用歸類與列舉并用的方式。即規定行政機關可以采用申誡罰、財產罰、行為罰、人身罰的同時,還應規定幾種主要處罰形式的適用方式,如警告登記累積制度,罰款決定與收繳分離制度、拘留處罰的傳喚、訊問、取證制等。

(二)行政處罰種類的設定問題

行政處罰事關重大,只有特定層級的國家機關才有權規定處罰種類。對哪些機關有權設定哪類處罰,理論和實踐界有較大爭議。一種意見認為,只有法律、法規有權規定處罰,人身罰只能由法律規定,其他任何機關及組織都無權規定并適用處罰。另一種意見認為,根據目前我國立法現狀,取消規章的處罰設定權是不合適的,因為規章是多數行政機關的執法依據,而且已經規定了不同形式的處罰,因此,應當允許規章設定一些非人身罰。還有同志認為,既然法津賦予地方政府諸多的管理職責,并允許市、縣、鄉制定在本地區內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那么就應當認可地方政府設定部分處罰的權力,體現"權責一致"原則。

我們認為,行政處罰涉及公民、法人基本人身財產權益,必須由特定的立法機關規定,這是保障人權,維護法制統一的基本前提。行政機關規定處罰必須有法律授權,而且授權的范圍和規定處罰的行政規范必須受一定的限制。從我國目前處罰設定狀況看,由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依據法律授權設定部分處罰是必要的,但只能就非人身權方面設定處罰。其他行政規范可依授權規定一些實施細則和標準,而不能創設處罰權。

除對設定處罰的機關作一定限制,還應該對設定處罰的文件加以限制,即任何機關都不得通過非正式的規范性文件,如政策、通知、技術標準、規程設定行政處罰權。

(三)行政管理權與處罰權的關系

關于管理權與處罰權的關系,理論和實務界有二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行政管理權與處罰權是兩種不同性質的權力,行使兩類權力的機關應當分離。至于分離到什么程序,有兩種方案,一是相對分離,在同一個機關內,行使管理權的機構與行使監督處罰權的機構分離開,使監督處罰機構專司處罰及執行,不進行一般管理活動。二是完全分離,行政管理機關與監督處罰機關完全分開。各機關原有的處罰權從管理部門分離出來,組成若干相對獨立的綜合監督處罰機構。如目前地方從城建、交通、衛生、公安、稅務、工商部門分離出來的綜合執法隊、市容監察組織等就屬這一類。

另一種意見認為,管理權和處罰權是不可分離的兩項權力,處罰權是行政管理權的一部分。例如,許可證管理中,吊銷許可證是處罰的一種形式,但是,很難將吊銷權從許可證管理權中分離出來。

解決好管理權與處罰權的關系,有利于減少行政處罰管轄沖突,也可以保證一事不再罰原則的貫徹實施。例如,由多機構組成的統一市容管理組織負責維護市容的各項工作,不僅減少多機并爭奪管轄權的現象,而且能夠避免就某一違法行為進行兩次以上的處罰。

(四)法規競合與一事不再罰原則

一個行為違反兩個以上法律規范的,行政機關應如何處罰,這是一個法規競合行為。例如,某人用毒藥制成的誘耳在漁塘捕魚的行為,可能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漁業法、環境保護法等多個法津。在目前行政管理權交叉重疊、法規不斷增多的情況下,如果允許各個行政機關依據各自的法律對某一行為分別作多次處罰,顯然有失公允。對此,有人提出"一事不再罰原則"。即對某一違法事件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的處罰。但對"一事"的理解不盡相同。較窄的理解是一個行為違反一個法律規范為"一事",較寬的理解是一個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也算"一事"。由于每一行為,每一事都可以進行不同層次的多次劃分,而且處罰機關也不止一個,所以,也有人提出"一事不再罰"原則難以成立。

我們認為,一事不再罰原則是保障公民法人合法權益,防止行政機關專橫武斷的重要原則,應當在行政處罰法中占有一席之地。至于"一事"的范圍如何界定,必須考慮目前處罰機關職權交叉重疊的現狀。為避免行政執法機關失職不處罰或越權濫處罰,應當將"一事"界定于"一個行為違反一個法律"的范圍之內。例如,某司機出車時被交通警察以尾燈不

亮為由處罰一次,在他駕車回單位期間,交通部門不得以同樣理由再次處罰該司機。

那么如何解決因一個行為受多次處罰的問題,目前有兩個方案:一是參照刑法中法規競合理論采用"重罰吸收輕罰"方式處理,即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由其中量罰最重的機關處罰。但這種方式

存在一個問題,即會出現各機關爭奪或推脫處罰權、互不通氣現象。第二個方案是重新整合行政執法機關,改變傳統上"一個機關執行一部法律"的習慣,將擁有相同或類似職權的行政機關合并,由綜合性執法機關對同一違法行為進行"重罰吸收輕罰"的選擇性處罰。我們認為這種方案是合理且可行的。

(五)行政處罰權的委托問題

行政處罰權涉及公民法人的人身財產權,應由法律規定的有權行政機關行使。但是,由于個別部門執法任務重、條件跟不上,遂將自己的處罰權委托給下級機關和所屬機構同級其他機關,非行政機關、個人去行使。隨著委托處罰權現象日益增多,交通、市容、物價、城建、計劃生育、公安等部門執法中也暴露出許多問題。第一,誰有權委托?并不是任何行政機關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將自己的處罰權委托出去。委托機關必須是依法享有處罰權的機關。本身沒有處罰權或其處罰權來自其他機關委托的組枳不得委托。例如,接受公安機關委托的鄉(鎮)政府不得再將其處罰權委托他人行使。第二,委托必須符合什么條件?委托必須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同時也必須符合其他定法條件。第三,委托應履行哪些手續?有些行政機關向個人組織委托處罰權時不辦理任何手續,致使委托隨意性增加,委托后責任不明確。為此,應通過立法明確委托處罰權的必經程序,如簽定委托書、劃分雙方責任,約定委托權限、范圍及期限。第四,委托處罰的責任歸屬如何?目前委托處罰的責任并不明確,具體做法也不一樣。例如委托權限內的處罰行為由誰負責?委托權限以外責任由誰承擔?有同志認為,無論處罰是否超出委托權限,都應由委托機關負責。第五,行政機關的派出機構是否無須委托行使行政機關的權力?有同志認為,目前大城市的街道辦事處、派出所等擔負大量行政職責,相當于一級行政機關,但又沒有明確的執法主體地位,引起訴訟被告資格的混亂。為此,應當明確其獨立執法的地位,不必履行一般委托手續。

(六)行政處罰程序問題

行政處罰程序不完備是比較嚴重的一個問題。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處罰程序種類不全、沒有關于溯及力和時效的統一規定、證據規則不明確、缺乏有效的執行措施和執行保障、協助執行不力等。

1.程序種類不齊全。行政處罰是針對不同程序、情節、條件的違法行為實施的制裁,可以分為幾種類型:普通處罰程序,即通過正常程序實施的處罰,原則上應履行通知、訊問、聽證、制作處罰裁決等程序;特別處罰程序,對緊急情況下或是非清楚的現場違法行為實施的處罰,如強行制止、糾正、現場處罰等。特別程序可以省略某些手續,如通知、聽證等,但有的事后應補正。

2.時效規定少。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必須有時間限制,即超過追究時效,不應再施處罰。治安處罰條例規定為6個月,是否該時效規定也適于其他種類的處罰?我們認為立法原則上可規定為6個月,其他法律法規另規定的除外。

3.處罰適用規范的溯及力不明確。行政機關適用的法律、法規前后規定不一致的,處罰應本著"從舊兼從輕"原則。對于法律實施以前的違法行為,不適用新法律處罰。對過去開始,持續到新法律實施后的違法行為,應適用較輕的法律予以處罰。

4.證據規則不明確。行政處罰往往涉及轉瞬即逝的違法行為,難以收集到明白無誤、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可的證據。加上行政證據涉及專業技術問題,行政機關根據現有條件,也無法象刑事偵查起訴一樣,收集到準確完整的證據。為此,應當確立

幾項特殊的行政證據規則。如處罰只需主要證據確鑿、對于某些現場處罰,如交通警察對違反交通規則的處罰、市容部門對無照經營者的小額處罰和糾正行為,訴訟中處罰機關不負舉證責任,只有在受罰人證明執法人員與其有私怨惡意的情況下,執法機關才舉證?,F場筆錄在受罰人不簽字的情況下,只需兩個以上執法人員簽字或證人簽字就有效。證人不作證或作偽證應當負法律責任。

5.處罰決定的執行不力?,F存問題是:(1)特定處罰,如警告、責令、吊銷證照執行難缺乏有效措施;(2)有關部門協助義務不明確,協助不力;(3)申請法院執行的決定種類、數量過多,如責令罰、吊銷證照罰、小額罰款等,法院難以執行;(4)個別執法部門力量薄弱,缺乏必要人身物質保障;(5)行政干預執行的情況增多。

對以上執行問題,建議立法采用新的執行方式和體制。如對特定處罰的執行,應確立處罰累進和轉換制以及保全措施;明確各機關協助義務、重新劃分法院與行政機關的執行范圍;小額罰款及責令、吊銷證照罰應由行政機關自己執行。充實個別執法機構;提供必要的物質保障,避免出現靠濫收費、亂罰款執行處罰或其他管理任務的混亂現象。

海關行政處罰細則范文3

一、制定行政處罰法的意義

近年來,隨著改革開放和經濟文化事業的迅速發展,行政機關的監督管理職能急劇增加,為了有效履行廣泛的監督管理職責,越來越多的行政機關開始運用行政處罰手段。據調查,1991年,僅北京市

行政機關實施的處罰行為就達800多萬次,其中罰沒款物處罰700多萬次,折合金額9000多萬元,警告拘留違法人59.9萬人次,吊銷許可證、責令停業756起,拆除違章建筑2000多起。行政機關廣泛行使處罰

權,對于制止和糾正違法行為,維護社會秩序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必須承認,目前的行政處罰也存在一些問題:一是現有處罰手段跟不上,難以制止和糾正日益增多的違法行為;二是行政機關亂設處罰、濫施處罰現象日益嚴重,侵犯了公民法人合法權益,也損害了法律尊嚴,影響了政府和人民群眾的魚水關系。為此,必須盡快制定一部行政處罰法,統一解決目前實踐中存在的各種問題。具體而言,制定處罰法的作用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制定處罰法有利于監督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有效完成行政管理任務。

由于缺少一部統一的行政處罰法,行政機關在行使職權遇到很多困難。(1)違法現象日益增多,行政機關現有處罰手段制止不力。如制造假藥違法案件1986年2000多起,1990年時達1.3萬起,衛生檢疫違法案1990年177起,1991年上升為277起。對于酒后開車、超載運輸、道路遺撒等現象僅采用小額罰款已遠達不到制裁效果。(2)執行處罰缺乏有力手段,非法干預和妨礙執法現象十分嚴重,據反映,北京市每年查處900萬起違法案件,除現場處罰外,有近500萬起處罰決定存在執行問題,完全推到法院是不可想象的。全國工商行政管理系統1990年發生妨礙公務案件1.7萬起,造成13名執法人員死亡,754人重傷,35人致殘。(3)處罰制度不健全,引發的行政訴訟案件逐年增多。法院受理的行政訴訟案件中,絕大多數都是對處罰不服引起的,但由于立法對行政處罰的依據、證據要求、程序、原則及幅度等內容的規定不統一、不明確,給行政機關造成較大被動,使法院也難以審查裁決。(4)由于財政體制和立法不配套,致使行政機關處理罰沒款項做法不一,為違法截流、坐支、引誘相對人違法獲取財源大開方便之門。為了解決上述問題,制定一部行政處罰法已非常必要。

(二)制定處罰法有利于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

由于缺少法律限制,行政機關亂設處罰、濫施處罰,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權益的現象十分嚴重,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1)行政機關隨意設定處罰權,超出法定幅度規定人身罰、財產罰,致使設卡罰款泛濫成災、勞役罰花樣翻新。許多縣、鄉、區自行設定各類處罰,嚴重破壞法制統一和法律尊嚴,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權益。(2)某些行政機關鉆法律空子,在法律缺乏對罰款幅度規定或規定的幅度過寬、罰款上繳程序不嚴的情況下,顯失公正處罰相對人。坐支截流、非法獲利。有的地方甚至出現了"以罰款養執法",以罰款解決獎金、福利,亂開財源的混亂現象,嚴重影響了政府形象。(3)行政機關處罰管轄權不明確,出現多個機關爭奪一項處罰權,"互相打架"。如海關與公安、工商對走私的處罰、食品衛生與質量監督對食品的管理、藥品與工商對藥品的管理、土地和城建對非法建筑的管理等經常發生的摩擦糾紛。據統計,目前已有16對機關在處罰管轄權方面出現爭執和矛盾。由于多機關處罰和重復處罰,給公民法人帶來不公正的處罰后果。(4)行政處罰缺乏嚴格的程序限制和證據規則,出現大量罰款不開收據、扣押財產不列清單、吊銷許可證不說明理由、處罰不告知訴權等隨意處罰現象,侵犯權公民法人合法權益。因此,制定行政處罰法對于限制監督行政權力,保護公民法人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三)制定處罰法對于健全法制,配合行政訴訟法實施具有重要意義。

行政訴訟法的頒布實施,在事后監督行政行為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并沒有完全解決行政機關隨意設定處罰權、不公正行使處罰權的問題。實踐中迫切需要對處罰行為加以事前事中監督,避免違法處罰實施造成的損害。為此,制定一部處罰法,對行政機關享有什么處罰權、如何行使處罰權作出嚴格限制規定,有利于配合行政訴訟法實施,完善對行政行為的事先監督機制,也有利于維護和加強法制統一。

(四)制定處罰法對于轉變政府職能、糾正"為罰而罰"的傳統觀念,加快改革開放均有重要意義。

傳統上政府管理注重計劃與命令、強調制裁與禁止,助長了行政處罰中"為罰而罰"的不良觀念,忽視了說服與指導、服務與保障的作用。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這種傳統的管理經驗與觀念已經很難適應現代商品經濟管理模式?,F代經濟要求政府多服務,少計劃,多指導,少命令,多監督,少制裁。為此,必須改變目前這種多機關職能交叉、爭搶處罰權,為了罰款而罰款,忽視指導與服務的現狀。而重新劃分處罰權,轉變單一處罰職能、增強服務與指導觀念必須通過統一的立法才能完成。

有同志認為,制定行政處罰法的條件尚不成熟。目前行政處罰條款多出自各部門的法律法規,因而完全可以通過修改部門法的方式解決行政處罰種類不齊、力度不夠、程序不全、執行不力等問題,不必另起爐灶制定一部統一的行政處罰法。加之行政處罰中存在的一事再罰、多機關爭奪處罰權、罰款流向不明等問題并不是缺少一部處罰法造成的,而是立法缺乏協調、行政組織權限不明、財政體制局限性、執法人員素質低等多種因素相互作用造成的,要解決這些問題,也不是制定一部處罰法就得以根除的。

我們認為;這些同志的看法雖有一定道理,但過于消極悲觀了。因為任何法律都不能是一部包羅萬象、醫治百病的靈丹妙藥,其作用也是有限的,但不能因為它作用有限而完全舍棄它。行政處罰法至少可以從兩個方面解決現存的問題。一是通過規定處罰設定權的歸屬來限制各級政府濫設處罰的權力,從而結束所有機關均可創設處罰的混亂現狀。二是通過規定處罰程序規則切實有效地保障受處罰人的合法權益,消除行政處罰的任意性和不公正現象,同時也可以保證合法的行政處罰決定得以順利執行。

二、行政處罰立法中的幾個問題

(一)關于行政處罰的種類問題

行政機關普遍反映,現有處罰手段不夠,難以有效制裁違法相對人。例如,市容管理部門僅憑罰款手段難以及時糾正建筑運輸單位的道路遺撒問題;漁政管理部門對外國船只進入我國漁域捕魚行為也往往束手無策;交通管理部門對酒后駕車行為也缺乏有效處罰手段。為此,我們主張在處罰法中增加幾種新的處罰手段,同時對現有一些處罰手段加以修改和調整。例如,申誡類處罰應建立警告登記和累積轉罰制度,對多次受過申誡罰的違法人應轉換適用更重一類的處罰。規定申誡罰的必要公開制度,使之發揮有效的威懾力。財產罰應解決罰款幅度過大、隨意性強、流向不明的問題。建議將罰款的決定機關與執行機關分離開來,避免處罰者獲益不處罰者失職的現象。將沒收非法所得、扣押

、變賣、銷毀等措施納入處罰手段范圍。行為罰部分則需解決"責令賠償""責令履行某種義務"等決定的性質問題,特別要解決"責令性決定的"的執行問題。增加勞役罰內容,通過恢復原狀等勞役措施教育違法人。除此而外,應當明確行政機關適用人身罰具備的條件和范圍,規定除公安機關外,其他任何機關均不得適用人身罰手段。

至于如何在處罰法中規定處罰種類,我們認為應當采用歸類與列舉并用的方式。即規定行政機關可以采用申誡罰、財產罰、行為罰、人身罰的同時,還應規定幾種主要處罰形式的適用方式,如警告登記累積制度,罰款決定與收繳分離制度、拘留處罰的傳喚、訊問、取證制等。

(二)行政處罰種類的設定問題

行政處罰事關重大,只有特定層級的國家機關才有權規定處罰種類。對哪些機關有權設定哪類處罰,理論和實踐界有較大爭議。一種意見認為,只有法律、法規有權規定處罰,人身罰只能由法律規定,其他任何機關及組織都無權規定并適用處罰。另一種意見認為,根據目前我國立法現狀,取消規章的處罰設定權是不合適的,因為規章是多數行政機關的執法依據,而且已經規定了不同形式的處罰,因此,應當允許規章設定一些非人身罰。還有同志認為,既然法津賦予地方政府諸多的管理職責,并允許市、縣、鄉制定在本地區內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那么就應當認可地方政府設定部分處罰的權力,體現"權責一致"原則。

我們認為,行政處罰涉及公民、法人基本人身財產權益,必須由特定的立法機關規定,這是保障人權,維護法制統一的基本前提。行政機關規定處罰必須有法律授權,而且授權的范圍和規定處罰的行政規范必須受一定的限制。從我國目前處罰設定狀況看,由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依據法律授權設定部分處罰是必要的,但只能就非人身權方面設定處罰。其他行政規范可依授權規定一些實施細則和標準,而不能創設處罰權。

除對設定處罰的機關作一定限制,還應該對設定處罰的文件加以限制,即任何機關都不得通過非正式的規范性文件,如政策、通知、技術標準、規程設定行政處罰權。

(三)行政管理權與處罰權的關系

關于管理權與處罰權的關系,理論和實務界有二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行政管理權與處罰權是兩種不同性質的權力,行使兩類權力的機關應當分離。至于分離到什么程序,有兩種方案,一是相對分離,在同一個機關內,行使管理權的機構與行使監督處罰權的機構分離開,使監督處罰機構專司處罰及執行,不進行一般管理活動。二是完全分離,行政管理機關與監督處罰機關完全分開。各機關原有的處罰權從管理部門分離出來,組成若干相對獨立的綜合監督處罰機構。如目前地方從城建、交通、衛生、公安、稅務、工商部門分離出來的綜合執法隊、市容監察組織等就屬這一類。

另一種意見認為,管理權和處罰權是不可分離的兩項權力,處罰權是行政管理權的一部分。例如,許可證管理中,吊銷許可證是處罰的一種形式,但是,很難將吊銷權從許可證管理權中分離出來。

解決好管理權與處罰權的關系,有利于減少行政處罰管轄沖突,也可以保證一事不再罰原則的貫徹實施。例如,由多機構組成的統一市容管理組織負責維護市容的各項工作,不僅減少多機并爭奪管轄權的現象,而且能夠避免就某一違法行為進行兩次以上的處罰。

(四)法規競合與一事不再罰原則

一個行為違反兩個以上法律規范的,行政機關應如何處罰,這是一個法規競合行為。例如,某人用毒藥制成的誘耳在漁塘捕魚的行為,可能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漁業法、環境保護法等多個法津。在目前行政管理權交叉重疊、法規不斷增多的情況下,如果允許各個行政機關依據各自的法律對某一行為分別作多次處罰,顯然有失公允。對此,有人提出"一事不再罰原則"。即對某一違法事件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的處罰。但對"一事"的理解不盡相同。較窄的理解是一個行為違反一個法律規范為"一事",較寬的理解是一個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也算"一事"。由于每一行為,每一事都可以進行不同層次的多次劃分,而且處罰機關也不止一個,所以,也有人提出"一事不再罰"原則難以成立。

我們認為,一事不再罰原則是保障公民法人合法權益,防止行政機關專橫武斷的重要原則,應當在行政處罰法中占有一席之地。至于"一事"的范圍如何界定,必須考慮目前處罰機關職權交叉重疊的現狀。為避免行政執法機關失職不處罰或越權濫處罰,應當將"一事"界定于"一個行為違反一個法律"的范圍之內。例如,某司機出車時被交通警察以尾燈不

亮為由處罰一次,在他駕車回單位期間,交通部門不得以同樣理由再次處罰該司機。

那么如何解決因一個行為受多次處罰的問題,目前有兩個方案:一是參照刑法中法規競合理論采用"重罰吸收輕罰"方式處理,即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由其中量罰最重的機關處罰。但這種方式

存在一個問題,即會出現各機關爭奪或推脫處罰權、互不通氣現象。第二個方案是重新整合行政執法機關,改變傳統上"一個機關執行一部法律"的習慣,將擁有相同或類似職權的行政機關合并,由綜合性執法機關對同一違法行為進行"重罰吸收輕罰"的選擇性處罰。我們認為這種方案是合理且可行的。

(五)行政處罰權的委托問題

行政處罰權涉及公民法人的人身財產權,應由法律規定的有權行政機關行使。但是,由于個別部門執法任務重、條件跟不上,遂將自己的處罰權委托給下級機關和所屬機構同級其他機關,非行政機關、個人去行使。隨著委托處罰權現象日益增多,交通、市容、物價、城建、計劃生育、公安等部門執法中也暴露出許多問題。第一,誰有權委托?并不是任何行政機關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將自己的處罰權委托出去。委托機關必須是依法享有處罰權的機關。本身沒有處罰權或其處罰權來自其他機關委托的組枳不得委托。例如,接受公安機關委托的鄉(鎮)政府不得再將其處罰權委托他人行使。第二,委托必須符合什么條件?委托必須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同時也必須符合其他定法條件。第三,委托應履行哪些手續?有些行政機關向個人組織委托處罰權時不辦理任何手續,致使委托隨意性增加,委托后責任不明確。為此,應通過立法明確委托處罰權的必經程序,如簽定委托書、劃分雙方責任,約定委托權限、范圍及期限。第四,委托處罰的責任歸屬如何?目前委托處罰的責任并不明確,具體做法也不一樣。例如委托權限內的處罰行為由誰負責?委托權限以外責任由誰承擔?有同志認為,無論處罰是否超出委托權限,都應由委托機關負責。第五,行政機關的派出機構是否無須委托行使行政機關的權力?有同志認為,目前大城市的街道辦事處、派出所等擔負大量行政職責,相當于一級行政機關,但又沒有明確的執法主體地位,引訟被告資格的混亂。為此,應當明確其獨立執法的地位,不必履行一般委托手續。

(六)行政處罰程序問題

行政處罰程序不完備是比較嚴重的一個問題。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處罰程序種類不全、沒有關于溯及力和時效的統一規定、證據規則不明確、缺乏有效的執行措施和執行保障、協助執行不力等。

1.程序種類不齊全。行政處罰是針對不同程序、情節、條件的違法行為實施的制裁,可以分為幾種類型:普通處罰程序,即通過正常程序實施的處罰,原則上應履行通知、訊問、聽證、制作處罰裁決等程序;特別處罰程序,對緊急情況下或是非清楚的現場違法行為實施的處罰,如強行制止、糾正、現場處罰等。特別程序可以省略某些手續,如通知、聽證等,但有的事后應補正。

2.時效規定少。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必須有時間限制,即超過追究時效,不應再施處罰。治安處罰條例規定為6個月,是否該時效規定也適于其他種類的處罰?我們認為立法原則上可規定為6個月,其他法律法規另規定的除外。

3.處罰適用規范的溯及力不明確。行政機關適用的法律、法規前后規定不一致的,處罰應本著"從舊兼從輕"原則。對于法律實施以前的違法行為,不適用新法律處罰。對過去開始,持續到新法律實施后的違法行為,應適用較輕的法律予以處罰。

4.證據規則不明確。行政處罰往往涉及轉瞬即逝的違法行為,難以收集到明白無誤、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可的證據。加上行政證據涉及專業技術問題,行政機關根據現有條件,也無法象刑事偵查一樣,收集到準確完整的證據。為此,應當確立

幾項特殊的行政證據規則。如處罰只需主要證據確鑿、對于某些現場處罰,如交通警察對違反交通規則的處罰、市容部門對無照經營者的小額處罰和糾正行為,訴訟中處罰機關不負舉證責任,只有在受罰人證明執法人員與其有私怨惡意的情況下,執法機關才舉證。現場筆錄在受罰人不簽字的情況下,只需兩個以上執法人員簽字或證人簽字就有效。證人不作證或作偽證應當負法律責任。

海關行政處罰細則范文4

1992年為了落實深化改革、擴大開放的既定方針,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修正案》,對《專利法》進行了第一次修改。相應地1992年12月12日,國務院對《專利法實施細則》也進行了第一次修改,以與修改后的專利法相配套。

2000年為了與世界貿易組織中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的規定協調一致,特別地為了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及國有企業的改革,對《專利法》進行了第二次修改。相應地,2001年6月15日,國務院對《專利法實施細則》也進行了第二次修改。

2008年,為了適應我國調整經濟結構、轉變發展模式,對專利法進行了第三次修改。相應地,2009年12月30日,國務院對《專利法實施細則》也進行了第三次修改。

我國的專利法律法規體系,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為基礎,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為核心,由與之相配套的專利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相關規定和與之相關的國際法等其他法律法規組成的。

1、專利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相關規定包括:《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國防專利條例》、《專利條例》、《專利審查指南》、《專利強制許可辦法》、《專利行政執法辦法》、《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復議規程》、《專利管理辦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針對專利權保護問題的司法解釋等。

《專利法》構建了專利制度的最基本規范,涉及立法宗旨、國民待遇、專利的種類、國家安全、權利歸屬、權利范圍、權利行使方式、權利的限制、專利、專利行政管理、授予專利權的條件、專利申請文件,專利申請的審查和批準,專利權的期限、終止和無效,專利的實施、強制許可,專利權的保護(司法救濟和行政保護并行不悖)、司法監督程序等?!秾@▽嵤┘殑t》對《專利法》的主要內容作出進一步可操作性規定或相關概念的解釋說明,是執行層面的具體規定?!秶缹@麠l例》針對國防專利的特殊性,對其申請、審查和授權、實施、國防專利管理和保護作出了專門規定。

2、與專利相關的法律法規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相應的司法解釋等。

《憲法》從國家職能和公民權利兩方面為制定《專利法》提供了立法依據。《民法通則》作為調整民事法律關系的基本法律,原則性地規定了保護專利權等知識產權,規定了必須是依據法律規定符合法定條件取得的專利權,才能受法律保護,就此指向了專門規定專利權的取得和保護等內容的專利法律法規?!睹穹ㄍ▌t》對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財產關系的基本原則也適用于專利領域。上述法律、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主要在專利權保護中的行政和司法措施,專利權實施中的技術成果轉化、專利權質押入股,專利標記標注規范,專利權維權和救濟程序等方面與專利法律法規相互銜接配套,構成完整的專利法律法規體系。司法救濟除適用一般民事訴訟程序法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對審判實踐中如何適用專利法律法規的幾個重要問題作出了相應的司法解釋?!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規定了法院專利糾紛的受案范圍、訴訟管轄、訴訟中止、訴訟保全、解決權利沖突原則、損害賠償和訴訟時效等。

3、與專利有關的國際公約:根據我國在知識產權領域適用國際公約的法律原則,對國際公約的規定,是通過對國內法作出適應性修改履行我國的國際義務。因此與專利有關的國際條約也是我國專利法律法規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包括:《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專利合作條約》、《國際承認用于專利程序的微生物保藏布達佩斯條約》、 《國際專利分類斯特拉斯堡協定》、《建立外觀設計國際分類洛迦諾協定》、《與貿易(包括假冒商品貿易在內)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專利法條約》、《實體專利法條約》。

4、與專利有關的法律法規還包括:《對外貿易法》、《刑法》、《合同法》、《擔保法》、《公司法》、《科學技術進步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若干規定》、《廣告法》、《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處罰法》。

海關行政處罰細則范文5

第一條為促進對外貿易健康發展,貫徹國家產業政策,維護市場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機電產品(含舊機電產品),是指機械設備、電氣設備、交通運輸工具、電子產品、電器產品、儀器儀表、金屬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機電產品的具體范圍見附件。

本辦法所稱舊機電產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電產品:(一)已經使用(不含使用前測試、調試的設備),仍具備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價值的;(二)未經使用,但超過質量保證期(非保修期)的;(三)未經使用,但存放時間過長,部件產生明顯有形損耗的;(四)新舊部件混裝的;(五)經過翻新的。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將機電產品進口到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的行為。

第四條進口機電產品應當符合我國有關安全、衛生和環境保護等法律、行政法規和技術標準等的規定。

第五條商務部負責全國機電產品進口管理工作。國家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設在商務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沿海開放城市、經濟特區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簡稱為地方、部門機電辦)受商務部委托,負責本地區、本部門機電產品進口管理工作。

第六條國家對機電產品進口實行分類管理,即分為禁止進口、限制進口和自由進口三類。

基于進口監測需要,對部分自由進口的機電產品實行進口自動許可。

第二章禁止進口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電產品,禁止進口:

(一)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禁止進口的;

(二)為保護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需要禁止進口的;

(三)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禁止進口的;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所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需要禁止進口的。

第八條商務部會同海關總署、質檢總局等相關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禁止進口機電產品目錄》。

國家根據舊機電產品對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安全、衛生、健康、環境保護可能產生危害的程度,將超過規定制造年限的舊機電產品,合并列入上述目錄。

第三章限制進口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電產品,限制進口:

(一)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進口的;

(二)為保護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需要限制進口的;

(三)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國內特定產業,需要限制進口的;

(四)為保障國家國際金融地位和國際收支平衡,需要限制進口的;

(五)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限制進口的;

(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所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需要限制進口的。

第十條商務部會同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制定、調整并公布《限制進口機電產品目錄》。限制進口的機電產品,實行配額、許可證管理。

第十一條國家限制進口的舊機電產品稱為重點舊機電產品。

商務部會同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制定、調整并公布《重點舊機電產品進口目錄》。

重點舊機電產品進口實行進口許可證管理。

第十二條《限制進口機電產品目錄》及《重點舊機電產品進口目錄》至遲應當在實施前21天公布。在緊急情況下,應當不遲于實施之日公布。

第十三條實行配額管理的限制進口機電產品,依據國務院頒布的有關進口貨物配額管理辦法的規定實施管理。

第十四條實行進口許可證管理的機電產品,地方、部門機電辦核實進口單位的申請材料后,向商務部提交。商務部審核申請材料,并在20日內決定是否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許可證》(以下簡稱《進口許可證》)。進口單位持《進口許可證》按海關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進口重點舊機電產品,進口單位持《進口許可證》和國家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入境貨物通關單》(在備注欄標注“舊機電產品進口備案”字樣)按海關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第十五條商務部會同海關總署制定并公布《機電產品進口許可管理實施辦法》,商務部會同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制定并公布《重點舊機電產品進口管理辦法》。

第四章進口自動許可

第十六條為了監測機電產品進口情況,國家對部分自由進口的機電產品實行進口自動許可。

第十七條商務部會同海關總署制定、調整并公布《進口自動許可機電產品目錄》。

《進口自動許可機電產品目錄》至遲應當在實施前21天公布。

第十八條進口實行進口自動許可的機電產品,進口單位應當在辦理海關報關手續前,向商務部或地方、部門機電辦申領《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自動許可證》(以下簡稱《進口自動許可證》),并持《進口自動許可證》按海關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進口列入進口自動許可機電產品目錄的舊機電產品(不含重點舊機電產品),進口單位持《進口自動許可證》和國家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入境貨物通關單》(在備注欄標注“舊機電產品進口備案”字樣)按海關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第十九條商務部會同海關總署制定并公布《機電產品進口自動許可實施辦法》。

第五章進口監控與監督

第二十條商務部負責對全國機電產品進口情況進行統計、分析與監測。

地方、部門機電辦應當依照國家統計制度的規定,及時向商務部報送本地區、本部門機電產品進口統計數據和資料。

第二十一條經監測,如機電產品進口出現異常情況,商務部應當及時通知有關部門,并依法進行調查。

第二十二條商務部及地方、部門機電辦可以對限制進口的機電產品的進口情況依法進行檢查。進口單位應當配合與協助檢查,檢查部門應當為進口單位保守商業秘密。

第二十三條進口單位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進口屬于禁止進口管理的機電產品,或者未經批準、許可進口屬于限制進口管理的機電產品;

(二)超出批準、許可的范圍進口屬于限制進口管理的機電產品;

(三)偽造、變造或者買賣機電產品進口證件(包括《進口許可證》、《進口自動許可證》,下同);

(四)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機電產品進口證件;

(五)非法轉讓機電產品進口證件;

(六)未按法定程序申請進口;

(七)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有關進口機電產品規定的行為。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進口單位有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行為之一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海關等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依法對相關當事人作出處理。

第二十五條進口單位對國家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決定或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六條進口管理工作人員、、的,根據情節輕重,由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下列情形,從以下規定:

(一)加工貿易項下進口的作價設備,適用本辦法。

(二)加工貿易項下進口外商提供的不作價設備,除舊加工設備需要辦理入境檢驗檢疫手續外,免于辦理機電產品進口證件。海關監管不作價設備,監管期限為5年。監管期滿后,設備留在原企業繼續使用的,經企業申請海關可解除監管,企業免于辦理機電產品進口證件和入境檢驗檢疫手續;監管期內,原設備使用單位申請提前解除監管,或監管期滿后設備不再由原企業使用的,適用本辦法。

加工貿易項下進口機電產品用于內銷、內銷產品或者留作自用的,適用本辦法。

(三)外商投資企業進口機電產品用于國內銷售或用于加工后國內銷售的和外商投資額外以自有資金進口新機電產品,以及進口舊機電產品的,適用本辦法。

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額內進口新機電產品,經過使用,未到海關監管年限,企業要求提前解除監管并在境內自用或轉內銷的,適用本辦法,并參照進口時的狀態辦理相關手續,海關憑相應的機電產品進口證件和檢驗檢疫證明辦理解除監管手續。

(四)從境外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海關保稅監管場所及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海關保稅監管場所之間進出的機電產品,免于辦理進口證件,但屬于舊機電產品的,必須辦理檢驗檢疫手續,由海關監管;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海關保稅監管場所進入(境內)區外的機電產品,適用本辦法。

從境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外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供區內企業使用和供區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所需的機器設備轉出區外的,如屬于舊機電產品,不適用本辦法。

(五)租賃貿易、補償貿易等貿易方式進口機電產品的,適用本辦法。

(六)無償援助、捐贈或者經濟往來贈送等方式進口機電產品的,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本辦法:

(一)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作為投資和自用進口新機電產品的;

(二)加工貿易項下為復出口而進口機電產品的;

(三)由海關監管,暫時進口后復出口或暫時出口后復進口的;

(四)進口機電產品貨樣、廣告物品、實驗品的,每批次價值不超過5000元人民幣的;

(五)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第二十九條依據我國法律、法規或者我國與有關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貸款國達成的協議的規定,經國際招標后中標的機電產品的進口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國家禁止以任何方式進口列入《禁止進口舊機電產品目錄》中的舊機電產品。禁止進口機電產品不得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海關保稅監管場所。列入《禁止進口機電產品目錄》,屬中國生產并出口的機電產品,如需進入出口加工區進行售后維修的,需報商務部審核,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我國駐外機構或者境外企業(中方控股,下同)在境外購置的機電產品需調回自用的,適用本辦法。對列入《禁止進口機電產品目錄》的舊機電產品,我國駐外機構或者境外企業在境外購置時為新品的,可調回自用。

海關行政處罰細則范文6

在淘寶網上,她很快發現一家韓國貨品代購店里有這款裙子,價格是1500元。店主很爽快地說,一天后就可以發貨。于曉晴當即付款拍下了連衣裙。

兩天過去了,貨也沒有到。于曉晴打電話詢問時,店主告訴她,他們正等待裙子從韓國發過來,一旦到國內就會立刻寄給她。隨后,兩個星期過去了,于曉晴也沒等來裙子。8月15日,她得到了不同的答復。店主說,裙子被海關扣下了,沒法發貨,只能退款。

本想圖個便宜,卻落個一場空。第二天,于曉晴和朋友提到這事。朋友告訴她,店主可能是沒繳稅,通過走私渠道代購的。于曉晴一驚,裙子是她買的,店主又知道她的地址電話,如果是走私,她會不會也成了“同伙”?這次網購經歷讓她擔驚受怕了好幾天。

如今,海外代購因價格優勢,越來越受到人們青睞。但在一些代購網站上,細心人會發現,賣家列出的費用表里,并沒有進口關稅這項內容。這樣的代購算不算走私?如果店主逃稅,買主是否要承擔連帶責任?就此問題,記者采訪了北京海關快件監管處的工作人員。

問:上文所提到的海外代購,是否構成走私?

答:物品從國外入境一般分為自用物品、貨物兩種類型。對于前者,我們驗放時采用的標準是“自用、可以接受的合理數量”。比如,一個人從國外買了一部手機,說是自己用,就比較合理。如果他一下買了五部,就肯定不能將其歸入自用物品,而要歸入貨物。自用物品的關稅有起征點,貨物則必須繳納關稅。海外代購的商品具有牟利性,屬于貨物,應主動辦理報關繳稅手續。如果不報關直接寄進國內,就涉嫌違反《海關法》,情節嚴重的構成走私。

問:海外代購時,如果店主逃避關稅走私,買主是否承擔連帶責任?

答:這要看具體情況。如果在代購過程中,貨物的收貨人寫的是店主,那么應由店主承擔責任。如果收貨人寫的是買主,買主就要承擔相關稅款。此外,如果買主明知代購店主走私,仍然從走私者手中購買商品,按照《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的規定,買主也構成走私。

問:代購貨物時,海關關稅應由買方繳納還是賣方繳納?

答:關稅應由收貨人繳納。也就是說,郵包上收貨人一欄寫誰的名字,就由誰承擔繳稅義務。而實際代購時,收貨人可能是店主,也可能是最終買主。所以,買主最好和店主協商好關稅由誰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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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代購成本將增加

2010年7月2日,海關總署公告,從2010年9月1日起,“個人郵寄進境物品,海關依法征收進口稅,但應征進口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關予以免征。”而在新規定實施之前,個人郵寄進境物品的免稅額一直是500元。該規定出臺后,海外代購的成本將增加。

關稅提高前后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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