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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債務危機解除范文1
一、企業現狀
東北無線電廠、遼寧電子設備廠是國有企業,處于破產狀況。其中東北無線電廠始建于1960年,是原電子工業部直屬生產移動通訊設備的大二型軍工企業,1986年下放到地方管理,1996年破產。企業原有職工1836人,解除勞動關系1218人,離退休職工599人,并軌職工13人。資產總額4879.6萬元,其中房屋建筑折款2213.1萬元,機械設備271.5萬元,土地2395萬元。企業負債總額5603萬元,企業欠繳職工各類保險金131.4萬元,拖欠職工債務2809萬元,合計2940.4萬元。
遼寧電子設備廠,始建于1959年,是電子工業部直屬生產高中頻感應加熱設備的骨干企業,1996年企業破產,被遼寧電力電子集團整體接收,1999年遼寧電力電子集團解體,企業劃歸鐵嶺市管理。企業原有職工1652人,并軌人員939人,離退休457人,在冊職工83人。企業資產總額3298萬元,其中流動資產1145萬元,固定資產2153萬元。企業負債總額5075萬元,欠繳職工各類保險金542.8萬元,拖欠職工債務2637.3萬元,合計3129.9萬元。
二、債務的成因
1、經營管理性原因。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過程中,由于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的調整,企業不能適應市場形勢變化的需要,對市場需求往往缺乏應變能力,盲目生產,有限資金沒有得到合理的利用,在銷售和定價方面還沒有利用現代促銷手段和價格政策,企業對生產經營,缺乏嚴格的管理,資金、設備、人力的利用率低下,浪費嚴重,勞動、物耗無定額,質量無檢驗,獎懲不嚴明,分配不合理等,造成企業在競爭中失利,效益下降,債務增多。
2、制度性原因。我國的國有企業在實施撥款改為貸款后,因缺乏宏觀制度的科學規范、保障和監督,又缺乏自身的更新。從政府財政方面考慮,因政府向企業的層層讓利導致財力日益分散,而將對企業的撥款改為貸款,從主觀上講,是將無償投入,改為有償借貸,從而迫使企業走向市場,在客觀效果上,銀行貸款成為國有企業資金的唯一來源,因而也必然使企業走上負債的道路。
3、政策性原因。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按公開、公平、公正的競爭方式,理應在改革初始階段讓相當部分的國有企業逐步退出競爭隊伍,但在具有意識形態色彩的"以國有企業為主體"的政策性口號下,硬要讓相當部分不能適應市場方式的國有企業生存下來,唯一的辦法也只能是主管政府要求當地銀行向虧損的國有企業貸款,而有些貸款是根本無望歸還的,使得國有企業有債難還。
4、財會制度漏洞原因。部分企業的領導不是想如何把企業搞好,把企業搞活,而是為了樹立個人"政績",不顧企業長期發展需要,在任職期間,一方面虛擬各項收入,隱瞞各項成本費用,企業多頭開戶,私設"小金庫",以截留資金用于非正常開支;另一方面,把企業的收益過多地向職工傾斜,為職工發獎金、實物,搞福利,把大量應當用于生產經營的資產轉變為各種形式的消費資金,從而不良債務加劇。
究其上述原因,根本在于經濟管理體制轉軌過程中缺少過渡環節,構成企業發展過程中的"斷層"和"真空"。在計劃經濟體制下,企業的產、供、銷完全由國家各級政府和部門安排,企業的生產經營也納入國家計劃,物資積累也由國家全部調撥,企業不對經營的資產負責,因此就無需考慮企業生存和發展。在市場經濟情況下,企業要對其經營負責,要考慮今后的發展,因而在傳統體制下形成的諸多問題,沒有成功地解決辦法,只有摸著石頭過河,邊探索、邊實踐,企業出現的這樣或那樣的問題也就在所難免了。
三、思路和建議
一是推動企業改制,解決職工債務。通過企業進行產權制度改革,變職工債權為股權,解決職工債務。
二是搞好企業房改,利用政策償債。協調地方房產部門,給予寬松政策,盡快推動廠房房改后續工作和債務測算,解決職工債務。
三是進行資產保全,償還債務。東北無線電廠和遼寧電子設備廠通過出售資產、出售土地,獲得資金,用于償還債務。
四是分類指導,一廠一策。根據各企業債務總額、債務構成和困難程度的不同,本著一廠一策的原則,研究具體的辦法,為職工解決債務。
地方債務危機解除范文2
【關鍵詞】債務重組國有企業問題對策
一、國有企業的經營狀況
國有企業作為我國國民經濟的骨干和支柱,其發展趨勢對國民經濟的影響顯而易見。近幾年,國有經濟貢獻水平大概維持在國民經濟總值的30%左右。在很長一段時間以來,為實現國民經濟的持續穩定協調發展和完善社會主義制度,使公有制經濟發揮在宏觀經濟的穩定方面、經濟結構的調整方面、保障社會公平的保障方面、促進社會和諧等方面的作用,國有企業扮演著關鍵的角色。然而國有企業的經營狀況明顯還存在著很大的問題.一是在經營管理能力較弱。與股份制企業,三資企業相比國有企業的管理水平較低,許多國有企業的生產能力不夠理想,經濟規模未形成氣候,絕大多數未超過盈虧平衡點,規模效益較低。二是盈利能力不強。由于息稅前盈利率太低,在實際負擔的利息水平方面國有企業與股份制企業、三資企業差不多相當,所以在負債率相當高的情況下,國有企業陷入困境可想而知。
二、三九集團債務重組案例分析企業債務重組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三九集團債務重組的背景
三九集團從剛開始的小企業,歷經十多年的發展,到重新整合,再到上市,一直到2000年,在中醫藥行業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隨著業務的拓展,三九集團規模迅速擴張。在過去的幾年中,三九著手吞并了130多家地方企業,平均每一個月就可以達到2家的并購率。在這種看似有些瘋狂的并購中,同時在公司規模的迅速擴大中,也讓三九集團的財務風險不斷地呈上升趨勢,并最終陷入了必須進行債務重組的困境。在財務狀況嚴重惡化前,三九集團已經嚴重資產不抵足債務,已經沒有流動資金來清償對上市公司三九醫藥的債務。根據現代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及引進戰略投資者不失為解決企業債務危機的方法,這也有利于維護債權人的利益。通過這種改革,一定的基礎上可以保證企業的長遠發展。經過集團決策機構股東大會的最終決定,企業最終采用混合債務重組的方式。2004年11月,在國資委和銀監會聯合領導下,擁有債權的多家銀行都各自派代表組成三九債權人委員會,參與三九集團清產核算與重組談判。經過多方商議,《三九集團債務重組協議》確定三九總體償債比例60%,并放寬了政策,做出讓步,對上市公司三九醫藥36億元的債務適當地減輕,但是,規定最高減債比例不超過20%。同時,協議中解除了三九醫藥部分重組債務的擔保責任,解除所有與三九醫藥層面重組債務相關的抵押、質押及封查,同時對其銀行存款進行解凍。作為出資人的國資委方面也選擇了“內部解決”的方式,由華潤集團參與去重組三九。在華潤集團取得對三九集團的戰略重組權力后,成立了新三九控股來管理,這不僅緩解了三九的財務困難,也是其清償了所有的債務。至此,三九集團的債務重組最終得以完成。
(二)企業債務重組存在的主要問題
(1)財務困難的界定模糊問題。企業進行債務重組的前提要求是因為債務人發生了較為嚴重地財務困難,也就是債權人企業對債務人企業做出讓步的前提條件。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是由有哪些人或者是哪些單位來決定,是由債務人企業的上級領導單位,還是相關政府職能部門。發生財務困難的企業應該出示什么樣什么么類型的文件,是不是有標準規范的格式?因為會計準則中沒有規定規范化的標準,沒有一定的衡量尺度,沒有形成有效的監督,一定會造成企業在實際操作中出現的多樣性。三九集團在1998年負債率已達到80%,已出現較為嚴重的財務困難。但因對財務困難界定較為模糊,相關法律還不健全,使得華潤三九集團依然瘋狂并購,向銀行借款,最終導致企業陷入“資金短缺,銀行逼債”的困境。
(2)債務重組在國有企業財務上的問題。所有者權益雖然增加了,但盈利能力還沒有增加。因為債務重組企業可以采用把債權轉化為企業的資產方法進行重組,但在此過程中只是負債與所有者互相之間的轉換,并沒有實際增加了了企業的產權,但是企業新注入的資產正好是面臨財務困難的債務人所急切需要求求的。負債轉化成為所有者權益,必然將會導致企業實際收到資本過多,或者是企業資本公積增加,使得債務人原來的所有者權益結構會發生很大的變化,但這將會影響到企業未來利益是怎么分配的,以及它的分配關系。因為這些資本公積是有由于債權人做出的一定的退讓而使債務人取得了增加的那部分所有者權益,或者是由于債務人用不是現金的那部分資產來清償某項債務的。債務人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小于轉讓的非現金資產的賬面價值,它們的差額應該計入當期損益賬戶。但由于企業的債務重組并沒有從本質上改善債務人企業的產品質量、銷售渠道途徑、經營管理等方面影響到企業獲利能力的根本因素。華潤三九集團在債務重組中只是增加了其所有者權益,其實際并沒有改善華潤三九集團旗下的產品質量、營銷模式和管理能力等,致使其盈利能力并沒有得到根本的改善,只是只是增加了其所有者權益。
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水平比較高。正常的企業負債率應在50%左右,但我國現在國有企業的平均負債水平基本上都在在70%以上,高的達到100%。而且國有企業的平均負債率還在上升,這就使得國有企業隨時處在破產的高危狀態。這并不完全由于企業經營的不好,而是企業的平均負債水平過高。我國的國有企業為什么負債水平特別高,這主要是由于我國現在的直接融資市場還處于發展之中,并不太成熟。居民只能把錢存在銀行,銀行在貸給企業。這樣居民的存款增加一分,銀行利息也會隨之增加一分,企業的負債也就會增加一分。只要我國政府不同意開放直接融資市場,企業的負債就會一天比一天高。三九集團從98年以來負債率就在80%以上,一直居高不下。并且還在不斷地并購,向銀行不斷貸款,由于沒有完善的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和我國直接融資市場不發達。致使三九處在破產邊緣,不得不進行債務重組。
(3)債務重組中的納稅問題。債務重組通常發生在有一定財務困難的債務人身上。沒有按照原合同約定償還債務的情況,經雙方協商,債權人已同意推遲或減少債務本金或利息支付,或許可以證實的非現金資產的債務人,從而減少或減緩債務人的償債壓力。因此,債務重組通常意味著債權人給予一定的寬限或讓步于債務人,債務人是指黨獲得重組的經常性收入。雖然,我們目前的債務重組會計準則規定的債務重組收益計入資本公積,不應當列入利潤,但法律不與會計標準治療的依從性,但仍重整收益作為應稅收入。因此,增加企業的稅收負擔。
(4)國家制定的法律存在漏洞,容易使資產流失。目前,我國雖然已經出臺了不少相關的法律法規,但是還沒有一套完整的規范企業重組行為的法律體系,因而使很多企業借助債務重組的機會來逃避大量債務。在債務重組的過程中,存在雙方或第三方聯合起來,低估資產價值,轉移國有資產的情況,造成大量國有資產的流失。
三、國有企業債務重組的相關建議
(一)政策法規方面的改革
一是要積極完善各項制度和政策?;谖覈叻ㄒ帨蠛蛯嵤┝Χ炔粔?,以及許多對企業有利,能夠推進經濟發展的政策制定出來后貫徹不力的情況,國家有關部門要密切關注經濟的發展方向,前瞻性地制定各項法律,加強制度建設,并向西方學習債務重組的做法,不斷豐富和完善我國的政策法規內容,走出一條具有中國特色的債務重組之路。二是證券市場要加強法規的管理。在完善證券市場方面,除在加大現有的宏觀法律法規層面力度外,更應該注重細節的完善。例如可以采取相關措施加大資金的利用水平,豐富信托投資公司的業務,針對上市公司的同時,更要努力開拓非上市公司的債券和股權轉讓業務,提高資金的使用率。隨著經濟的發展,我國應最大限度對企業股份轉讓進行減少、限制股票上市等經濟業務,使社會中介機構充分參與資本市場的投資,對債務進行有效的重組。三是債務重組要同金融體制改革、社會保障制度相互結合,建立健全社會保障制度,解決社會負擔太重問題。因此,應該擴大國有企業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的覆蓋面;創造就業機會,積極開拓渠道,建立起人員的快速流動機制。相應地,銀行等金融機構也應建立成為“產權清晰,權責分開,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現代金融企業,充分行使自,提高資產的償債能力,增強抵御風險的能力。
(二)建立約束、監督機制
企業正常運作需要一定的制度作保障,國家也應制定相關政策。采取的管理措施應包括高層管理企業的方法不同的命令操作,程序和各種會計,審計,信息和分析報告,及企業的計劃,控制經濟活動,對各種規章制度的評價,同時,應發揮審計的作用,監督和內部部門。一是加強內部財務分析,提高金融監管和管理能力。財務人員應及時進行會計處理,按照約定,債權的跟蹤管理。應收賬款的賬齡分析,對超過信用期,超過銷售及其他部門及時通知客戶回收率標準的規定。同時,組織各部門對財務分析的回顧,加強執法的透明度。在日常的檢查和監督,企業也應使用內部專門機構和人員。二是強化外部監督,提高監督的手段來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國有企業進入市場經濟后,生產管理,財務管理,會有一些客觀的變化,企業內部的管理將舉辦一個重要的環節。應努力提高企業財務管理的透明度,財政,稅務,審計,發揮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和指導,幫助企業加強財務管理,提高財務管理水平。此外,還充分發揮社會中介機構的監管對國有企業的財務行為,這是實施外部監督的最有效的形式之一。
(三)強化負債意識
國有企業經濟效益水平不高,這將會直接導致國有企業資產負債率過高。目前,一是企業要加強資產負債意識,加強負債的可行性研究,根據企業的獲利前景和未來的償還能力,選擇合理的負債方式和負債規模,把新舊債務分開的同時加強對負債的綜合管理。二是企業要加強內部的成本核算,增加經濟效益,提高產品質量,全面加強企業的內部管理,大力遏制企業成本和費用上升的趨勢。三是企業要加大技術改造力度,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并加快企業技術進步速度,與此同時,還要加大企業產品開發和結構調整力度的調整。通過增資、減債、破產、分流等形式,提高企整體素質,推進企業技術更新,增強企業適應市場的競爭能力。
(四)債務重組涉稅處理
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在債務重組,債權人讓步債務人,債務人應當確認為債務重組所得,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債權人應當在確認債務重組損失,減少應稅收入。該稅務處理,也被稱為一般稅。企業債務重組,相關交易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是非貨幣資產的處理要還清債務,應分為非貨幣性資產負債業務轉移,兩個非貨幣性資產的公允價值,確認相關資產收益或損失。二是債權轉股權的,應分為債務和股權投資兩種操作,確認債務收入或損失。三是債務人應當按照支付的債務余額低于債務計稅基礎的,債權人應當確認債務重組;與金額根據收到的債務余額低于債務計稅基礎,確認債務重組損失。四是對債務人的稅務事宜保持不變。需要一個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這樣才不至于對企業職工、金融機構和社會保障機構產生消極的作用,影響社會穩定。
(五)建立和完善企業財務危機的制度與體系
(1)加大政府對債務危機的防范措施和治理力度。一是對所出資企業國資委代表可以進行債務重組,并給出變化危機企業領導的某些權力。在這種方式中,國資委將國有企業債務重組,能力,基本條件和協調,企業要發揮投資者的重要位置,確定國有資產有一定的價值。二是國有企業的債務風險的評價系統應該有所完善,對企業的監督及時進行管理。只有這樣,企業,銀行,相關政府才能對企業的債務困境察覺,以及原因,及時重組債務,減少和避免破產。
(2)完善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完成企業債務重組的任務需要一個發達的資本市場,同樣,需要一個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這樣才不至于對企業職工、金融機構和社會保障機構產生消極的作用,影響社會穩定。對無法進行債務重組又面臨破產的企業,其職工安置勢必成為政府考慮的首要問題,從而盡量減緩對社會穩定的沖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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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債務危機解除范文3
所謂可撤銷合同,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因意思表示不真實,因此經利害關系人的請求可撤銷該合同,使其已發生的法律關系歸于消滅。大陸法國家大多將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歸入可撤銷的合同范疇,而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59條的規定,在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的情況下,可以經利害關系當事人請求,撤銷該合同,使其已經發生的法律效力歸于消滅??梢?,我國民法僅將兩類意思表示不真實的行為規定為可撤銷的合同,而將其它的一些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如欺詐、脅迫等)均作為無效合同對待。這一規定是否合理,值得研究。在統一合同法的制定中,關于欺詐、脅迫合同是否應作為可撤銷合同,存在著如下兩種不同的觀點:
一是可撤銷的合同說。此種觀點認為,欺詐、脅迫合同應屬于可撤銷的合同。因為在欺詐、脅迫的情況下,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問題,或者說存在著瑕疵的意思表示。瑕疵的意思表示意味著表意人的意志是不自由的,為了充分維護表意人的意志自由,同時對實施欺詐、脅迫行為的一方施加不利的后果,法律應賦予受到欺詐、脅迫的一方以撤銷權,將瑕疵意思表示的效力的決定權交給被欺詐人、被脅迫人,使其能審時度勢,充分考慮到其利害得失以后,作出是否使合同撤銷的決定?!?1〕
二是無效合同說。此種觀點認為欺詐、脅迫合同屬于無效合同。我國《民法通則》第58條對此作出了規定,統一合同法乃應繼續采用《民法通則》的規定。其主要根據在于:一方面,由于許多欺詐、脅迫行為不僅造成了當事人利益的損害,而且也危害了社會經濟秩序。因此為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在欺詐、脅迫的情況下,不論被欺詐的一方是否要求使合同無效,有關國家機關和司法機關應當作出干預。另一方面,在欺詐、脅迫的情況下,僅僅使不法行為人承擔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的責任,雖然能使受害一方的損失得到補償,但并沒有對欺詐、脅迫的一方實行懲罰性的判裁,從而難以制止欺詐、脅迫行為。如果將其作為無效合同對待,則可以為不法行為人承擔除民事責任以外的行政責任提供依據。
比較上述兩種觀點,我們認為第一種觀點更為合理。其根據在于:第一,這一觀點充分尊重了受害人的自主自愿。在實踐中,欺詐、脅迫的合同是極為復雜的,并非任何欺詐、脅迫行為都會造成對受害人的重大損失,在某些情況下,受害人雖遭受了欺詐和脅迫,但因其所蒙受的損害是輕微的,對方作出的履行正是受害人所需要的,受害人可能愿意接受合同的約束。如果將欺詐、脅迫合同一概作為無效合同對待,無論受害人是否愿意,都要宣告合同無效,則不能充分地尊重受害人的意愿。第二,將欺詐、脅迫合同作為可撤銷合同對待,由受害人自己決定是否撤銷合同,并由法院或仲裁機構最終決定是否撤銷合同,這既體現了國家對合同關系的干預,也兼顧了受害人的利益。尤其應當看到,由于將欺詐、脅迫合同作為可撤銷合同對待,則在這種合同未被撤銷以前,仍然是有效的,當事人仍然應當受到合同關系的約束,這就可以防止一方借口受到欺詐或脅迫而拒不履行合同。第三,將欺詐或脅迫合同作為可撤銷合同對待,也有利于維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因為如果欺詐、脅迫合同屬于可撤銷合同,則這種合同的撤銷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如果一方在將其因欺詐、脅迫所取得的財產轉讓給第三人時,若第三人取得財產是出于善意的,則受欺詐、脅迫人不得以合同已經撤銷來對抗第三人。第四,可撤銷的合同常常是與合同的變更聯系在一起的。我國《民法通則》第59條將可撤銷的合同稱為“變更或者撤銷”的合同,允許當事人既可以主張變更,又可以主張撤銷。由于合同的變更是指在維護原合同效力的情況下,對原合同關系作某種修改或補充。合同的變更僅影響到合同的局部內容,而不導致合同的消滅,所以法律對可撤銷的合同允許當事人既可以撤銷又可以變更合同,這不僅使當事人享有了選擇是否維護合同關系的權利,而且在當事人選擇了變更合同而不是撤銷合同的情況下,對穩定合同關系、鼓勵交易是十分有利的。而對于無效合同來說,當事人不存在著選擇變更合同的可能性。從鼓勵交易并盡量減少因撤銷合同、返還財產所造成的財產損失和浪費出發,我們認為,如果撤銷權人僅提出變更合同而未提出撤銷合同的請求,則法院或仲裁機構不應撤銷合同。如果撤銷權人已提出撤銷合同,而變更合同已足以維護其利益且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我們認為,法院和仲裁機構可以不撤銷合同,而僅作出變更合同條款的決定。
總之,我們認為,欺詐、脅迫的合同仍然屬于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統一合同法應將其作為可撤銷的合同對待。
九、關于顯失公平的合同
所謂顯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緊迫或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而訂立的明顯對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我國《民法通則》第59條規定,民事行為顯失公平的,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多年來,由于顯失公平制度在適用中缺乏合理的構成要件,以至于使這一規定彈性極強。在實踐中許多本不應屬于顯失公平的合同都作為可撤銷合同對待,從而,顯得極不合理。據此許多學者認為,顯失公平的規定弊大利小,應予取消,其主要根據是:第一,顯失公平的標準非常抽象,不易于為審判人員掌握與操作,從而導致了執法上的不統一,甚至造成了被濫用的現象。第二,不利于維護交易安全和經濟秩序。許多當事人因交易不成功都以顯失公平為由要求撤銷合同,從而助長了輕率馬虎地訂立合同的行為,也不利于交易秩序的穩定。第三,要求任何交易結果對當事人都是公平的,是不可能做到的,法律只能規定公平的交易條件,而不能保證交易結果的公平?!?2〕在統一合同法制訂中,也有許多學者認為,不應采納顯失公平的概念。
我們認為,統一合同法規定顯失公平制度仍然是非常必要的。從實踐來看,顯失公平制度在適用中所出現的問題,諸如標準過于抽象,難以被掌握與操作,顯失公平的適用范圍過于寬泛等,都是因為在法律上未確定具體可行的顯失公平的認定標準所造成的,而并不是因為顯失公平的合同本身不應被撤銷。所以,認為民法通則第59條的規定應予取消的觀點是不妥當的。事實上,從法律上確認顯失公平的合同應予撤銷,對保證交易的公正性和保護消費者利益,防止一方利用其優勢或到用對方沒有經驗而損害對方的利益等都具有重要意義。當然,為了使顯失公平制度發揮其應有的作用,迫切需要在法律上完善顯失公平的構成條件。
關于顯失公平的構成要件,在學術界有不同的看法,目前大多數學者主張,顯失公平的構成要件是單一的,即客觀上當事人之間存在著利益不均衡。而認定顯失公平則僅應考慮此種客觀的不平衡。由于顯失公平僅考慮結果,從而免除了受害人就顯失公平的發生原因進行舉證的負擔,保證了民法公平、等價有償基本原則在實踐中的貫徹和運用?!?3〕我們認為,這一觀點是值得商榷的。首先,考察合同是否構成顯失公平而應當被撤銷,不僅要考察結果是否構成顯失公平,而且應當尋找造成顯失公平的原因。如果是因為欺詐、乘人之危等行為造成的,則仍然屬于欺詐、乘人之危等合同范疇。而顯失公平則是除欺詐、乘人之危等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如果不考察引起顯失公平的原因,則由于欺詐、乘人之危、重大誤解等都可能引起顯失公平的后果,而很難使顯失公平與其他的行為相區別。其次,如果僅僅考慮結果是否公平,是不符交易的性質和需求的。因為,在市場交易活動中,任何當事人從事某種交易活動,都應當承擔交易風險,交易的盈虧賠賺是正常的交易現象,法律絕不可能也不應當保證每個交易當事人都獲得利益,否則就不可能有交易。如果某人在實施一項不成功的交易以后,便以結果對其不利、顯失公平為由,要求撤銷已經訂立已經履行的合同,這不僅使交易的另一方為交易不成功的一方承擔了交易風險,而且必然會引起經濟秩序的紊亂。第三,如果僅考慮結果是否公平,必將導致大量的合同都按顯失公平處理,這不僅將使許多不應當被撤銷的合同被撤銷,而且也會根本違背顯失公平制度所設立的目的。
我們認為,顯失公平的構成要件應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客觀要件,即客觀上當事人之間的利益不平衡;二是主觀要件,即一方故意利用其優勢或另一方的輕率、無經驗等訂立了顯失公平的合同。只有將主、客觀要件結合起來,才能正確認定顯失公平問題。
關于顯失公平和情勢變更的關系,也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所謂情勢變更,就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非因當事人雙方的過錯而發生情勢變更,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即使履行會顯失公平,因此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可以請求變更或解除合同。從法律上看,情勢變更與顯失公平有著密切的聯系。因為情勢變更通常是在發生了一定的情勢變更以后,造成當事人之間的利益不平衡,如果仍按原合同履行將顯失公平,這就需要確認合同的變更和解除問題。目前,由于我國現行立法缺乏對情勢變更的規定,特別是缺乏對這一制度的限制性規定,有些地方的法院在適用這一原則時,將當事人本應承擔的一些合理的交易風險,如市場價格的輕微波動、銷售行情的變化等都作為情勢變更來處理,這就極不利于維持合同的效力。我們認為,統一合同法中對情勢變更原則作出規定是十分必要的。在統一合同法尚未對此作出規定以前,可以通過擴大顯失公平制度的適用范圍,解決目前實踐中因缺乏情勢變更的規定所產生的問題。
十、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所謂合同變更,從廣義上理解,是指合同的內容和主體發生變化;從狹義上理解,僅指合同內容的變更。由于我國立法和民法理論通常將主體的變更稱為合同的移轉,將合同的變更主要限于內容的變更。所以,合同的變更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以前,當事人就合同的內容達成修改和補充的協議。
一般認為,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在有效成立以后,當具備解除合同的條件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關系自始消滅或向將來消滅的一種行為。合同的變更和合同的解除常常是密切聯系在一起的,兩者存在著許多相似之處。表現在:第一,合同變更大多需經雙方協商,而雙方協商也正是合同解除的方法之一。第二,在發生不可抗力和一方嚴重違約的情況下,可以由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享有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權利。有一種觀點認為,在此情況下,不僅產生法定解除權問題,而且產生法定的變更權。所謂變更權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在出現法定變更的條件時,經將變更合同的意思表示送達給另一方當事人,即可產生變更合同的權利。在發生不可抗力阻礙合同履行的情況下,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有權變更合同。我們認為,此種看法有一定道理。但是對此應作具體分析。毫無疑問,不可抗力可以產生變更的權利,而在違約發生以后,只是使一方享有補救的權利,而不能產生變更權。所以不能籠籠地說經濟合同法第26條賦予當事人合同變更的權利。第三,合同變更和合同解除在程序上具有相同之處。合同變更和合同解除都要采取書面形式,而且對于協商解除必須要求雙方達成協議,在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正是由于存在上述相同之處,經濟合同法第26條將合同變更與合同解除規定在一起。此種規定從立法技術上講,較為精簡,但很容易給人造成一種誤解,似乎合同變更與合同解除是相同的,可以相互替代?;蛘哒J為合同解除是合同變更的一種形式,只不過是以一種完全結束未履行部分的義務來變更原合同而已。〔24〕我們認為合同變更與合同解除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應該從法理上對兩者進行區別,其主要區別表現在:
第一,合同的變更是對原合同的非實質性條款作出修改和補充,而并沒有根本改變合同的實質內容,更不需要消滅原合同關系,它只是在原合同基礎上使合同部分內容發生變化。當然,合同的變更將產生新的合同關系,但新的合同關系應當包括原合同的實質內容。如果新的合同關系產生以后沒有吸收原合同的實質內容,則不屬于合同的變更,而是合同消滅以后訂立一個新的合同。例如,合同標的應屬于合同的實質內容,標的變更,合同的基本權利義務也發生變化。因此,變更標的實際上已結束了原合同關系。對合同的解除來說則要消滅原合同關系,且并不建立新的合同關系。在合同解除以后,當事人想要履行合同也不可能,所以,解除在性質上意味著消滅某種交易。
第二,合同的變更主要因雙方的協商一致而發生。由于任何合同內容都是經過雙方協商達成的,因此,變更合同的內容須經過雙方協商同意,任何一方未經過對方同意,無正當理由擅自變更合同的內容,不僅不能對合同的另一方產生拘束力,而且將構成違約行為。而合同的解除可以因多種原因發生。協商只是其中的一種方式。即使就協議本身來講,變更和解除合同的內容也是不同的。所以《涉外經濟合同法》第28條規定:“經當事人協商同意后,合同可以變更。”這意味著合同變更必須協商,但合同的解除并不一定要協商。
第三,合同的解除是一種違約后的補救方式,它是在一方違約的情況下,另一方可以享有的解除的權利。但合同變更并非與補救聯系在一起,一方違約以后,非違約方也并不產生變更的權利,而往往需要采用合同解除等補救措施?!渡嫱饨洕贤ā返?9條將違約與合同解除聯系在一起,并非與合同變更聯系在一起,顯然正是基于上述理由所作出的規定。
第四,從法律后果上講,合同變更因沒有消滅原合同關系,也就不產生溯及既往的問題。變更的效力一般只涉及到合同未履行的部分,即當事人只按照合同變更后的內容履行,變更前已履行的部分則不再變動。而合同的解除將使合同關系消滅,因此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尤其應該看到,在一方違約的情況下,另一方不僅有權解除合同,而且有權要求賠償損失。而合同的變更因不與違約聯系在一起,一般不存在損害賠償問題。
從以上分析可見,合同的變更和合同的解除雖有共性,但又具有各自突出的特點,可以說個性多于共性。因此,我國統一合同法不能因為考慮到兩者的共性,而將其作為相同的問題規定在一起,而應當充分考慮其各自的特點,將它們作為兩種制度分別作出規定。這不僅有利于完善變更和解除制度的內容,保障合同當事人正確行使變更和解除的方式。尤其是從鼓勵交易的原則出發,區分這兩種方式是十分必要的。因為如果當事人通過變更可以解決他們之間的爭議,應該鼓勵當事人通過變更,而不必通過解除方式來解決他們之間的爭議。因為解除要導致合同關系的消滅,因此,它畢竟是一種比較極端的方式。過多地運用解除的方法,確實對增進交易不利,也會造成一些財產不必要的損失和浪費。
十一、關于合同權利轉讓須經義務人同意問題
合同權利轉讓,是指合同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債權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轉讓合同權利實際上是將合同債權作為交易的標的。合同債權轉讓既是市場交易發展的結果,也必將極大地推動投資的自由轉讓和流動化,促進市場交易的迅速發展。
一般來說,合同的轉讓要涉及到兩種關系,一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原合同關系,二是債權人和第三人(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的轉讓合同關系。盡管債權人轉讓債權乃是根據其意志和利益處分其權利的行為,但此種處分通常又涉及到債務人的利益,這就產生了一個法律上的權益沖突現象。即從保護和尊重權利人的權利、鼓勵交易出發,應當允許權利人在不違反法律和公共利益及合同的約定的前提下自由轉讓其權利;但是從維護債務人的利益、穩定合同關系出發,又應對權利轉讓作出適當限制,即要求轉讓應征得債務人同意。
統一合同法在合同權利轉讓制度中,究竟應當如何協調轉讓人、受讓人、債務人之間的利益,對此,我國學者存在三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合同權利的轉讓必須經過債務人的同意才能生效。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91條規定“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因此,統一合同法應繼續沿用《民法通則》的規定。第二種觀點認為,合同權利的轉讓純粹是債權人處分債權的行為,因此,轉讓合同權利不必征得債務人的同意,也不必通知債務人。第三種觀點認為,債權人轉讓債權,雖不必征得債務人的同意,但為了避免債務人因不了解債權轉讓的事實而遭受損害的現象,因此,債權人轉讓債權必須將轉讓通知債務人。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也有一些規則體現了這一觀點。如1991年8月13 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21條中指出:“被執行人無錢還債,要求以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抵償債務,申請執行人同意的,應予準許;要求以其他債權抵償債務的,須經申請執行人同意并通知被執行人的債務人,辦理相應的債權移轉手續。”
比較上述各種觀點,可以看出第二、三種觀點盡管存在著一定的區別,但都不主張債權的轉讓須經債務人的同意,而第一種觀點則主張權利轉讓必須經債務人的同意。統一合同法究竟應當采納哪一種觀點?我們認為,各種意見的分歧涉及到了合同法的價值沖突問題即效率與安全的矛盾問題。債權人轉讓債權不需經過債務人同意的觀點,確有利于鼓勵權利的讓與,考慮到權利的讓與乃是交易的一種形式,因此,鼓勵權利讓與對促進交易、發展市場經濟,提高經濟效率都不無意義。而債權人轉讓債權必須經過債務人同意的觀點雖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合同權利的自由轉讓,但有利于穩定合同關系,維護交易秩序,保護債務人利益。例如,甲乙之間訂立一份購買某種型號水泥的合同,如果買受人可以在不必征得出賣人同意的情況下將其合同權利轉讓給第三人,出賣人即使接到了此種轉讓的通知,其利益也無法得到保障,因為他根本無法了解第三人是否有足夠的支付能力和良好信譽。如果不具有支付能力和良好信譽,則出賣人在交付以后則難以得到對待履行。反過來說,如果出賣人可以在不必征得賣受人同意的前提下將其合同權利轉讓給第三人,則買受人即使接到權利轉讓的通知,則也可能因為第三人所生產或經營的貨物并不完全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或者第三人不具有良好的信譽,這樣買受人的利益仍然難以得到充分的保護。當然,法律可以通過同時履行抗辯等制度來保護債務人的利益,但仍然難以避免和減少一些不必要的糾紛。
在兩種法律價值發生矛盾和沖突的情況下,需要解決法律價值的確定和向哪種法律價值傾斜的問題。我們認為,效率盡管重要,但是在我國市場經濟發展初期,維護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更為重要。一方面,由于目前合同立法和執法尚不完善,許多合同當事人缺乏必要的合同觀念的約束,因此,合同尚未得到嚴守,債務危機嚴重存在,交易秩序并未真正形成。在此情況下,需要穩定交易關系,維護交易安全和秩序。另一方面,良好的交易安全和秩序是產生經濟效率的最基本的前提,缺乏秩序,即使交易對當事人是有效率的,對整個社會而言,則仍然是低效率的。正是基于上述原因,我們認為,對債權人轉讓債權作出適當限制,要求其經債務人同意才能轉讓是合理的、必要的。
要求債權人轉讓債權應取得債務人的同意,應當對同意的含義作合理的理解。我們認為,債務人的同意是指債權人在將債權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以后,如果債務人未表示同意,則此種轉讓對債務人不產生效力,但債權人通知債務人以后,債務人在合理期限內不作出明確的答復,則視為默認,合同權利的轉讓將對其發生效力。同時,債務人如對合同權利轉讓提出異議,則應當有正當理由,如無正當理由而提出異議,則債權人可請求法院確認合同轉讓的效力。
十二、關于債務承擔與第三人代為履行
債務承擔是合同移轉的一種方式,是指基于債權人、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協議,將債務移轉給第三人承擔。如債務人與債權人約定由第三人取代債務人的地位成為合同當事人,而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債務移轉可以是全部移轉,也可以是部分移轉,在債務全部移轉的情況下,債務人已經脫離了原來的合同關系,而由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承擔原合同債務。正是從這個意義上,學者通常將債務的全部移轉稱為免責的債務承擔。在債務部分移轉的情況下,原債務人并沒有脫離債的關系,而第三人加入債的關系,并與債務人共同向同一債權人承擔債務,此種方式也稱為并存的債務承擔。
所謂第三人代為履行,是指第三人在未與債權人或債務人達成轉讓債務的協議并成為合同當事人的情況下,自愿代替債務人履行債務。在大多數情況下合同的履行都是由債務人親自實施合同規定的行為來實現的。但是,根據合同自由原則,或從保護債權人利益出發,第三人替代債務人履行債務,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且未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增加費用,這種履行在法律上應該是有效的。因為這種替代履行從根本上說是符合債權人的意志和利益的。當然,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債務是由法律和合同性質決定不必由債務人親自履行的義務,第三人向債權人作出履行與債務人的履行在效果上是相同的。
從表面上看,債務承擔與第三人代為履行有相同之處,第三人代為履行似乎是代債務人承擔了債務。根據這一點,有人認為在統一合同法的制訂中,如果規定了合同的轉讓制度,就可以不必規定第三人代為履行制度。因為,在債務承擔中可以包括第三人代為履行。我們認為,這一觀點是不妥當的。因為,債務承擔和第三人代替債務人履行債務存在著明顯的區別。表現在:
第一,在債務承擔中,債務人和債權人將與第三人達成轉讓債務的協議。且無論債權人還是債務人與第三人達成移轉債務的協議都要取得對方的同意,否則債務移轉不生效力。但是在第三人代替債務人履行的情況下,第三人單方表示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或者與債務人達成代其清償債務的協議,而并沒有與債權人或債務人達成轉讓債務的協議。也就是說,代替履行債務的表示產生效力也不能對抗債權人,債權人也不得直接向第三人請求履行債務。從這個意義上講,可以將承擔清償稱為“對內的債務承擔”。〔25〕
第二,在債務承擔中,債務人已經成為合同關系的當事人,如果是債務的全部轉讓,則第三人將完全代替債務人的地位,債務人將退出該合同關系,原合同關系也將發生消滅。但是在第三人代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情況下,第三人只是履行主體而不是債的當事人。對于債權人來說,他只能將第三人作為債務履行的輔助人,而不能將其作為合同當事人對待。所謂履行輔助人,是指根據債務人的意見輔助債務人履行債務的人,其主要包括兩類:一是債務人的人;二是人以外的根據債務人的意思事實上從事債務履行的人。履行輔助人通常與債務人之間具有某種委托與勞務合同等關系,但他與債權人之間并無合同關系,因此債務人應就履行輔助人的行為向債權人負責。
第三,由于在債務承擔的情況下,第三人已經成為合同關系的當事人,因此,如果他未能依照合同約定履行債務,債權人可直接請求其履行義務和承擔違約責任。如果第三人已完全代替債務人的地位,那么債權人也不能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而在第三人代替履行時,對第三人的履行不適當的行為,債務人應當承擔債不履行的民事責任。債權人也只能向債務人而不能向第三人請求承擔責任。正如德國民法典第329 條所規定的:“當事人的一方在契約中未承擔他方的債權人的債務而承擔向他方債權人為清償的義務者,在發生疑問時,不得視為債權人已直接取得向該當事人請求清償的權利。”
正是因為債務承擔與第三人代替履行存在著明顯的區別,因此,我們認為這二是不可互相替代的。在法律上規定合同義務移轉的同時,還應對第三人代替履行一事明確作出規定。
與上述問題相關的是,合同的變更與轉讓的關系問題。許多學者認為,合同的變更和移轉是不可分割的,合同的變更既包括合同的主體變更(合同的轉讓),也包括合同內容的變更,因此統一合同法中對此不應作出區分。我們認為,兩者存在著實質性的區別。因為合同的轉讓一般要導致合同主體的變化,使第三人代替原合同債權人或債務人,或者加入到合同關系之中作為當事人一方存在。而合同主體的變化常常導致原合同關系消滅而產生一種新的合同關系。但是在合同變更的情況下,當事人只是對原合同內容進行修改補充,合同關系仍然保持效力,且變更僅發生在合同當事人之間,不涉及第三人。因此,我們認為,合同變更和轉讓應作為兩種制度在統一合同法中作出規定。
十三、關于代位權制度
代位權制度是合同保全制度的重要內容,合同保全的基本方式有兩種即債權人的代位權和撤銷權。所謂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權利,而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的權利。代位權作為法定的一種債權權能,無論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著約定,都應有債權人享有。
我國現行民事立法尚無代位權制度,統一合同法中是否應當對此作出規定,值得探討。我們認為,統一合同法中規定這一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其原因在于:一方面,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債務糾紛也迅速增加,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債務案件的審理難度也越來越大,這尤其表現在不少債務人為了隱匿財產、逃避債務,故意不主張自己的債權,甚至放棄自己的債權,這樣不僅使債務案件的判決難以得到執行,而且給社會經濟秩序和商業道德都構成了極大的危害。另一方面,如果沒有代位權制度,則在債務人為逃避債務故意不行使債權時,債權人的利益難以得到保障。如果債權人請求宣告債務人破產,則債務人可能尚不符合破產的條件,或破產的方式過于極端,不能盡快解決債權人所要解決的問題。所以盡快建立代位權制度,允許債權人代為債務人行使債權,十分必要。
關于代位權制度,有如下疑難問題需要探討。
1.關于代位權行使的范圍。一般認為,代位權行使的范圍應以保全債權的必要為標準,這就是說,一方面,只有在債權人的債權具有不能實現的危險時,才能行使代位權。如果債務人的財產足以清償其債務,那么債權人只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即可以實現其債權,則債權人無行使代位權的必要。另一方面,如果債權人行使債務人的一項權利,已經足以保全自己的債權,則不應就債務人的其他權利行使代位權。還要看到,債權人在行使代位權過程中,應以自己的名義而不能以債務人的名義行使權利。債權人行使權利并不包括對權利的處分(如轉讓權利、使權利消滅等)。債權人在行使代位權過程中必須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如果未盡到該注意義務,而給債務人造成損失,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只有在統一合同法中明確規定行使代位權以保全債權為限度,且規定該權利的行使方式,才能防止債權因行使代位權而給債務人及第三人造成損害。
2.關于代位權與合同相對性的關系。一般認為,代位權的行使體現了合同的對外效力,也就是說,在行使代位權的情況下,債權人的債權的效力不僅僅及于債務人,而且及于與債務人發生債的關系的第三人。我們認為,代位權的行使確實使合同產生了對第三人的效力,此種效力是由法律特別規定的,而非基于當事人的約定,債權對第三人的效力并未根本改變合同相對性規則。相反,在代位權行使中,債權人仍然必須遵循合同相對性規則。這就是說,債權人代替債務人行使權利所獲得的一切利益均歸屬于債務人,債權人也不得請求債務人的債務人直接向自己履行義務,因為債務人的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并無債的關系,他也不對債權人負給付義務,債權人也無受領清償的義務。如果由債權人直接受領給付,不僅破壞了合同的相對性規則,而且在債務人也對他人負有債務的情況下,將損害其他未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的利益。
值得探討的是,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以后,是否可以就通過行使代位權所得到的給付而優先受償,甚至在債務人的債務人自愿向債權人作出給付的情況下,債權人能否優先受償?我們認為,代位權行使的目的旨在保持債務人的財產,而債務人的財產則是所有債權人的債權的共同擔保,各個債權人不管是否行使代位權,都應依據債權平等原則,有權就債務人的財產平等受償,如果允許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優先受償,則既不符合債權的性質,也會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
3.關于代位權的行使是否必須通過訴訟方式,對此國外立法采取了兩種方式:即裁判方式和逕行行使的方式,債權人可通過這兩種方式而加以行使。在我國,也有些學者主張允許債權人采取逕行行使的方式?!?6〕我們認為,鑒于目前我國許多交易當事人尚缺乏濃厚的法律意識和合同觀念,嚴重存在的債務危機對交易秩序構成了極大的威脅,在此情況下,允許債權人逕行行使代位權,有可能出現爭搶財產,隨意處分債務人的財產以充抵自己的債權等問題。因此采取裁判的方式,既能有效地避免這些問題,也能夠有效地防止債權人與其他未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債務人以及債務人的債務人之間因代位權的行使而產生的各種不必要的糾紛,尤其是能夠保證代位權的行使以保全債權為必要限度,對超出保全債權的利益不宜予以保全。所以,債權人通過行使代位權所獲得的利益,應通過強制執行程序才能滿足其債權。
十四、關于履行不能制度
履行不能的概念,在德國合同法和受德國法影響的一些大陸法系國家的合同法中占據重要地位。這一概念通??煞譃樽允疾荒芘c嗣后不能,自始不能屬于債務成立的問題,嗣后不能屬于債務履行的問題。這兩個問題是合同中的兩大基本問題。正如臺灣學者王澤鑒指出:“給付不能是契約法上核心問題之一。”〔27〕然而,我國統一合同法中是否應當采納履行不能制度,在學者中存有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我們的基本觀點是,我國統一合同法不應該借鑒這一制度,下面,我們從履行不能制度的兩項內容進行分析:
1.自始履行不能與合同無效
自始履行不能的概念最早起源于羅馬法。羅馬法學家杰爾蘇(Cel-sus)曾提出過“給付不能的債無效(impossibilium nulla obligatioest)”的論斷。這一觀點對德國法產生了一定的影響。 德國學者麥蒙森(Mommsen) 于1853年在其有關著述中強調:若合同在訂立時就已形成履行不能,則該合同應被宣告無效。該觀點被《德國民法典》第306條完全采納。依據該條規定:“以不能的給付為標的的契約,無效”。我國臺灣民法第246 條仿效德國法規定:“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無效”。
合同因自始不能而無效,從表面上看是合乎邏輯的選擇,因為既然從訂約時合同已不能履行,則繼續維持合同的效力顯然無必要,因此應宣告合同無效。然而實際情況并非如此,《德國民法典》第306 條的規定忽略了兩個事實:第一,該規定未考慮導致合同無效的原因,一概將自始不能的情況宣告無效,將使無效的范圍過于廣泛,結果可能會使無過錯的合同當事人承擔合同無效的不利后果。因為無過錯的當事人并不知道對方自始不能履行,他在合同訂立后,可能因期待合同有效而為合同的履行支付了一定的代價,而合同無效不僅使其會遭受信賴利益損害,而且會造成期待利益的損害,這些損害未必都能得到補償。假如對某些合同不是簡單地宣告其無效,從而使無過錯的當事人基于有效的合同提出違約的請求,或許對當事人更為有利。第二,自始不能的情況極為復雜,有些合同的履行并非絕對不可能,如缺乏支付能力、經濟陷于困境等,均屬經濟上履行艱難。再如債務人因生病不能親自履行,可能并非絕對不能履行,而只是法律上不宜強迫其履行而已。若對自始不能均宣告無效,則某些合同關系的當事人極有可能利用無效的規定,以合同自始不能為借口,將本可以履行而且應該履行的合同變為無效合同。所以,對各種情況均簡單地宣告無效,既可能不利于交易安全,也未必符合合同當事人特別是債權人的利益。
從我國現行立法和司法實踐來看,已較好地解決了因各種原因所引起的自始履行不能問題。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59條、61條的規定: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應予以撤銷,因合同被撤銷,有過錯的一方當事人應承擔責任。如果雙方錯誤地認為標的物存在而事實上不存在,或者某種標的物存在而事實上不存在該種類型的標的物,可按重大誤解處理。但發生重大誤解以后,應由有撤銷權的當事人主張是否撤銷合同,從而使合同自始無效。這就可以解決一些因誤解引起的履行不能問題。如果一方(出賣人)明知自己無履行能力而故意簽約,此種情況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大多按欺詐處理?!?8〕如果一方因自己的過錯使標的物在訂約前滅失,又不屬于不可抗力的情況,則完全可按違約行為處理??傊?,既然我國現行立法和司法實踐已較好地解決合同自始履行不能問題,沒有必要引進德國法關于自始履行不能的概念,人為地造成法律規定的不合理性。
2.嗣后不能與違約形態
給付不能的另一項重要內容是嗣后不能,這一概念關涉債務履行及違約問題。根據德國法,債務人應對可歸責于自己的給付不能負責。德國法將給付不能與給付遲延作為兩類基本的違約形態,將各種復雜的違約現象概括其中,從而形成了德國法對違約形態的“二分法”制度。
我們認為,履行不能不能作為一種獨立的違約形態存在,而只不過是一種客觀的事實狀態。因為在任何一種違約形態中都可能發生履行不能問題,尤其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各方面的原因而常常發生履行不能的情況。如果將履行不能作為一種獨立的違約形態對待,則很難使履行不能與其他違約形態相區分。當然,履行不能的發生將會影響到補救方式的運用,即履行不能的發生使繼續履行受到阻礙甚至成為不可能,從而導致損害賠償取代實際履行而發揮作用。但這并不是履行不能作為獨立違約形態的根據。
履行不能只是一種事實狀態而不是違約形態的原因還在于,在履行不能的狀態發生以后,并不等于債務人已構成違約。因為引起履行不能發生的原因很多,即使是客觀上因發生履行不能使債務不能履行,也不能表明債務人具有過錯且已構成違約。
由于履行不能的概念只是一種事實狀態,不能用來概括其他違約現象,因此,我國合同法中不能接受該術語來概括違約形態,而應當從中國的實際出發,構建我國合同法的違約行為體系,并針對不同的違約,確定不同的構成要件和救濟方式,從而使合同責任制度在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當的交易秩序等方面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注釋:
〔1〕有關統一合同法的制定問題, 請參見張廣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起草》,載《法學研究》1995年第5期; 梁慧星:《中國合同法起草過程中的爭議點》,載《法學》1996年第2期。
〔2〕佟柔主編:《民法原理》第259頁,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
〔3〕〔4〕梁恝星:《民法學說判例與立法研究》第244頁,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
〔5〕合同在英文中稱為“Contract”,法文為“Contract ”或“pacte”,德文為“Vertrag”或“Kontrakt”,它們都來源于羅馬法中的契約“Contractus”一詞,而“Contractus”本意為“共相交換”。
〔6〕《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22頁至423頁。
〔7〕參見孫竟忠:《不動產物權取得研究》, 載《民商法論叢》第3卷第61頁。
〔8〕參見汪翰章主編:《法律大辭典》,上海大東書局,1934 年版。
〔9〕參見劉瑞復主編:《合同法通論》第38頁; 另見蘇惠祥主編:《中國當代合同法論》第34頁。
〔10〕王澤鑒:《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7冊,第23頁,臺北,1993年版。
〔11〕(美)約翰·羅爾斯著《正義論》第10頁,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8年中文版。
〔12〕參見陳安主編《涉外經濟合同法的理論和實務》第103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
〔13〕〔14〕參見徐炳:《買賣法》第105、106頁,經濟日報出版社,1991年版。
〔15〕參見王家福主編《民法債權》第301頁,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
〔16〕參見《美國統一商法典》第2207條。
〔17〕參見隋彭生《無效經濟合同的理論與實務》(前言),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
〔18〕參見《1993年中南、東北九?。▍^)經濟審判(洛陽)研討會紀要》,見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編《經濟審判資料選讀》第一輯,第2頁。
〔19〕王衛國《論合同無效制度》,載《法學研究》1995年第3 期第16頁。
〔20〕參見周林彬主編《比較合同法》第410頁, 蘭州大學出版社,1989年版。
〔21〕參見周林彬主編《比較合同法》第430頁。
〔22〕參見沈慶中《顯失公平民事行為的規定弊大利小》,載《法學》1993年第8期。
〔23〕參見周玉文:《經濟合同的顯失公平初探》,載《法學與實踐》1991年第5期。
〔24〕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經濟法學研究會《企業、證券、合同》第290頁,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版。
〔25〕參見周林彬主編:《比較合同法》第299頁。
〔26〕參見楊立新:《論債權人的代位權》, 載《法律科學》1990年第4期。
地方債務危機解除范文4
關鍵詞:地方債券;債券風險:風險防范
作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擴內需保增長的重要舉措,中國政府在今年的全國兩會上正式宣布,同意地方政府發行2000億元債券,由財政部發行,列入省級預算管理。這意味著學界多年關注的開放地方債券、解決地方政府債務問題的改革大思路,正在被官方所采納并逐漸浮出水面。
地方政府債券,又稱為地方公債、市政債券,是地方政府或其授權機構發行的有價證券,所籌集的資金主要用于市政基礎設施和公益性項目的建設。
中國現行的《預算法》禁止地方政府發債和預算赤字。然而地方政府負債已是客觀事實,是經濟改革和體制轉型期間出現的深層次矛盾和體制問題,因此僅僅禁止發行地方債券,并不能有效杜絕城市政府的負債行為,反而會使這些隱形負債游離于體制之外,不僅孳生大量違法行為,也成為引發地方財政風險和金融風險的重大隱患。古語云,堵不如疏,允許并規范城市政府的債券發行才是根本解決之道。
在“保增長”的關鍵時期,開放地方政府債券為地方政府提供了一條重要的融資渠道。然而,地方政府債券的發行也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在中國經濟轉軌的特定歷史背景下,允許地方政府發行債券也會面臨巨大風險,如果不能事先加以有效防范,將會給中國政府的財政安全帶來嚴重威脅。
一、中國開放地方政府債券的風險分析
在中國經濟轉軌的特定歷史背景下,允許地方政府發行債也會面臨諸種風險,即不僅有相對于發行者而言的市場風險,還有相對于政府而言的債務風險。而對于政府決策者而言,著重需要考慮的是地方政府因發行地方公債所引致的信用風險。中國雖然還沒有標準的地方政府債券,但是通過各地已往發行的準地方政府債券的實踐情況可以看出,中國地方政府信用缺失問題比較嚴重。例如,2003年審計署在對全國12個重點機場和38個支線機場進行審計和調查時發現,12個重點機場中有9個虧損,其中6個機場嚴重虧損。而38個支線機場中,有37個虧損,有的機場己資不抵債,有的甚至己經被迫停航。而上述機場所遇到的問題,基本上都是由于超前建設、盲目投資,而沒能對當地的實際需求進行必要的分析。倘若這些項目資金由地方政府發行債券來籌集,必然會由于項目經營不善、收益不足而造成巨大的信用風險。
在地方政府發行地方債券所面臨的信用風險中,既有市場經濟風險本身所帶來的,也有中國所現有的體制和制度缺陷所造成的,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市場經濟風險的客觀存在
地方債券投資的領域,主要是投資規模較大的基礎設施和公共事業建設,這些項目具有投資周期長、見效慢等特點,使得政府對地方公債投入的效益難以準確把握,風險較大。同時,地方公債未來的還本付息資金來源也受多種因素的影響,如宏觀經濟波動、投資項目的管理、利率的變動以及自然因素等,因此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一旦出現地方公債違約的情況,將增加地方政府的財政負擔,特別是目前由于受全球會融危機的影響,中國地方財政收入呈下降趨勢,這就進一步加大了地方政府償還債務的風險。
(二)經濟體制分析
由于歷史原因,地方政府職能錯位,在某種程度上易導致融資被挪用。中國正處于由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過渡的時期,政府與市場以及政府與企業的關系尚未調整到位,受計劃經濟體制下管理經濟的慣性影響,地方政府大多熱衷于“替代市場”而非“服務市場”,突出的表現就是將大量財政資金投資于可能會帶來較高收益的競爭性項目,一方面政府該退出的領域沒有及時退出,另一方面政府本應履行的公共職能如提供基礎設施、教育和社會保障等還必須盡可能地進入和予以保證。正是地方政府的這種“越位”的存在與“缺位”的彌補,導致地方政府的職能范圍過寬,表現在財政上,不僅原有的財政支出負擔無法減輕,而且又有了新的財政支出重點,在資金不足的情況下,很難保證發行債券所募集的資金能合理地使用到市政基礎設施建設上而不會被挪用。
為加強對地方公債的信用監管,1975年,美國頒布了《1975年證券法修正案》,將地方公債納入《1934證券交易法》監管之下。同時,美國組建了地方公債條例制定委員會(MSRB),負責全面監管地方公債市場并負責提出監管提案,提案的最終決定權在證券交易委員會,并最終由美國證券交易商協會及銀行的管理機構具體實施。另一個主要監管機構是美國證管會市場監督部設立的地方公債辦公室(OMS),其一是根據反欺詐條款進行事后監管,包括對地方債券發行者、承銷商、中介機構等所有參與人監管,主要手段有責令限期改正、罰款和提訟;二是制定或者委托制定約束地方公債發行參與人行為的規則,要求這些參與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從而實現對地方公債的監管。
除上述政府組織外,審計、律師、信用評級、保險公司(Ho1ly,2000)等眾多中介機構,在市政債券的信用風險監管中同樣起著重要的作用。美國市政債券的發行必須附有律師或律師事務所所出具的律師意見書,聲明債券已合法發行,是有約束力的債務。1981年,美國證交所(BEC)正式批準了首例地方公債披露法案后,美國的審計機構也開始了對地方公債的監管。為使信息披露充分安全,內容規范、真實,審計機構為此建立了一套具有權威性的會計標準。美國地方公債信用等級的評定通過商業評級公司進行?!霸u級賄買”行為在美國較為少見。評級結果基本上是公正的。目前,美國從事地方公債評級的主要機構有穆迪和標準普爾。
管理地方政府債券還需要建立科學的風險預警機制。預警體系的建立對道德風險有一定的威懾作用,有時甚至比市場規則的約束力更強。美國大部分州地方政府都有關于防范地方債務風險的機制,如俄亥俄州建立了名為“地方財政監控計劃”的監控預警體制,對地方政府實行財政監控和應急機制,監控地方政府債務規模。對赤字規模超過當期財政收入1/12的地區,提出預警。一旦一個地方政府被宣布為財政危機,該州就應該成立一個“財政計劃和監督委員會”的機構來監督和控制該地方政府的財政管理。在委員會舉行的第一次會議后的120天之內,地方政府的首席執行官必須向委員會提交一份詳細的財政改革計劃,以及時采取措施來應對和化解危機。
(二)日本地方公債的風險防范
日本為從根本上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的財政風險,一直致力于完善政府間財政關系,改革和完善中央與地方政府的收入與支出責任劃分的體制。此外,日本政府還采取了其他相關措施化解財政風險,主要包括拓寬投資者范圍、修改法律法規,推出一系列免稅政策,以增強地方政府的籌資能力。
1.財政在融資中的主體地位。財政在地方政府融資管理中居于主體地位,建立其與地方政府公債融資相對應的預、決算編報制度和有效的監督管理系統;中央對地方債發行實行嚴格的審批制度,進行總量控制,結構調整。
2.地方政府融資范圍。實行法制化管理,國家財政法規和地方自治法都賦予地方政府融資的相應權利,其融資來源、資金管理、投放范圍以及償還都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規定地方債主要用在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特別是市政設施建設方面。日本的《地方財政法》嚴格規定了地方債的使用范圍。
3.地方公債推行優惠。在保證中央政府國債優先的前提下,為促進地方公債的發行和推銷,從債券利率、稅收政策等方面給予支持,如規定地方債收益率可以略高于國債,或對購買地方債的收益減免所得稅等。
4.中央與地方的事權、財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權、財權界限明確,地方政府財政體制和稅收體制相對獨立,根據一級政府一級財政的原則,各級地方政府都可以成為地方債發行的主體。日本允許都、道、府、縣和市、町、村舉借地方債,但是不同地區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地方知名度、政府籌資能力和發債信譽度各有差別,在地方債發行方面也實行區別待遇,如在地方債申請方式和發行規模上區別對待,在債權種類和發行方式上也有所差別,信譽好的地方可以公募方式發行,并能夠在二級市場上流通,否則只能以私募方式發行,不能進入二級市場。
在中國單一財政體系下,地方政府不能進行破產清算,地方財政風險必然會影響到中央財政安全。同時,由于中國資本市場的不完善,相關法律和監管體制不健全,為保證整個財政體系的安全,中國在開放地方政府債券的初期,中央政府必然會對債券的發行主體、規模等進行嚴格的限制和規劃。因此,日本較為完善的充滿政府管理色彩的地方公債風險控制模式,應是我們初期借鑒的主要對象。
三、中國地方政府債券風險防范機制的構建
開放地方政府債券在中國是新生事物,應在認真總結中國證券業發展的經驗教訓的基礎上,借鑒國際上比較成熟的做法,結合中國的實際情況和未來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趨勢,建立地方政府債券的風險防范機制和相應的制度安排。
(一)構建地方政府債券相關法律監督體系
要想地方放債券有效地用于民生,關鍵在于構建相關法律監督體系。倘若在法律監督上跟不上,地方政府的債務融資很可能演變成財政危機。因此,有必要在合適的時機出臺《地方債券法》,對地方政府發行債券的資格認定、資金用途、投放范圍、債務償還、信息披露、處罰措施等作出詳盡的法律規定,使地方政府債券在發行、流通以及問責上,做到有法可依,以有效控制發債風險。
(二)界定發債主體資格
公債發行人決定了公債的品質。給予地方政府發行債券的權力,并不意味著所有的地方政府都可以發行地方債券。嚴格限定發債主體范圍,應成為防范地方債券風險的關鍵。根據中國實際情況,目前地方債的發債主體應以城市政府為主,因為其比省級政府更了解城市的情況,也能使發債資金安排得更合理。但省內連接不同地區的基礎設施項目的籌資,可以省級政府為發債主體。同時,建議通過一套指標來界定發行地方債券的資格,即“準入門檻”,這套指標應包括地方政府宏觀經濟、償債能力、財政透明度等方面內容,只有符合指標要求的城市政府才能允許發債。
(三)積極組織清欠,削減隱性債務
對歷史債務的統計和化解是建立地方公債制度的前提。因此,一方面,要開展地方政府債務登記調查,全面揭示政府的顯性債務、隱性債務,科學編制地方政府的資產負債表,建立政府財務報告制度,定期、規范地披露政府財務狀況;另一方面,要對地方政府的融資模式進行規范,如各種金融機構貸款,特別是以土地抵押、政府財政擔保以及各種隱性擔保貸款。
(四)從財政體制角度化解中國地方政府債券信用風險
1.明確政府間的事權劃分,分清償債責任。要合理界定各級政府間的事權與支出職責,必須按照決策責任與籌資責任一致性的原則,也就是說,決策主體至少應該在原則上對所制定和實施的公共政策的成本承擔責任。同時,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以及地方各級政府之間的事權劃分一旦確定就應當明確化、法制化。屬于哪一級政府的事權,與此相關的政策應由哪一級政府規定,盡量避免越權行為。屬于上級政府事權而委托下級政府執行的事務,上級政府應負責提供資金。
2.完善地方稅體系,培養地方穩定財源。要從收入根源上消除地方政府債務融資的壓力,就應保證地方政府能夠通過正常、規范的收入來源獲得實現其職能所必須的資金。目前在中國,省以下政府大宗收人是營業稅,而從前景來看,應該發展不動產稅,逐步選擇財產稅作為地方重要稅種。大多市政建設項目雖然不會直接產生足夠的收益,但可能通過增加城市的土地價值而間接產生正外部性,形成社會收益。從理論上講,政府作為投資主體,應該享有這部分收益,通過開征財產稅,政府就可以享受由于公共設施投資帶來的城市財產升值的好處,也為市政債券的償還提供對應的、可持續的稅收來源。
(五)建立地方債券的監控與管理機制
經濟轉軌國家的政府普遍存在預算軟約束的問題,為有效控制中國地方政府在擁有舉債權下的過度借債問題,首先,中央政府要對地方債券的發行進行嚴格的審查和綜合平衡,負責統籌安排全國范圍內公債的規模和發行進度;其次,強化地方政府的預算約束,要發揮地方人大對地方債券的發行規模、使用范圍、償還等方面的審查權和監督權,這是控制地方政府短期行為和不當決策的重要保證;再次,引入國際權威評估機構,建立地方債務的信用評估體系,發揮市場的監督作用;最后,逐步建立全國統一的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信息系統,定期在公開媒體披露地方債的財務信息,確保公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發行地方債券和建設市政項目要充分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必須經過有各方代表參加的聽證程序。另外,實行嚴格規范的債務投資決策責任制,以規范的形式明確項目負責人應承擔的管理和償債責任。這種責任在債券存續期間,不因主要官員的職位變動而解除,政府換屆或更換主要官員時必須經過嚴格的債務審計程序。因決策失誤而導致債務問題發生的,要追究政府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六)風險預警與財政重組
風險預警體系的引入,根本目的是通過預警避免地方政府陷入債務危機從而導致破產。由于中國地方政府債務形成機制復雜,政府債務狀況底數不清,沒有普遍認可的指標及判別依據,在這種情況下,要構建地方政府債務風險預警機制必須堅持實用性和可行性原則,要從總體上保證地方債務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相適應。
中國地方政府不允許破產,地方政府債務一旦突破規定的財政指標限額,可以要求地方政府在中央政府的嚴格監督下制定財政重組計劃,壓縮財政預算,減少經費開支。財政重組計劃須由外部審計人員每年進行審計,由地方人大批準并向中央政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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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債務危機解除范文5
8月4日,全球市場遭遇“黑色星期四”,這是2008年次貸危機以來各金融市場遭遇的最大浩劫。
當日,受美、歐債務危機影響以及全球經濟前景擔憂拖累,歐美股市上演大逃亡,其中,美國道瓊斯指數暴跌512點,跌幅4.31%;納斯達克綜合指數下跌136.68點,跌幅5.08%;歐洲三大股指(英國富時、德國DAX指數和法國CAC指數)跌幅均超過3%。大宗商品也難逃厄運,原油期貨、白銀等價格均跌幅5%以上。
8月4日,邁入“知天命”之年的美國總統奧巴馬度過了其50歲生日,兩天前,他剛剛簽署了“提高美國債務上限和削減赤字法案。奧巴馬的努力,讓美國避免出現前所未有的國家債務違約,但卻仍舊將全球經濟牢牢綁架在它崎嶇不平的道路上。
這一次,他可能也無法預計,“代價能有多大”。
美聯儲再開印鈔機
根據美國兩黨達成的議案,美國政府債務上限將獲上調2.1萬億美元,并在未來10年內按照國會預算委員會提供的列表削減2.1萬億美元預算赤字,這一減赤計劃將在今年11月底前出爐。
看似一場違約的劫難得以避免,但減赤帶來的更為緊縮的財政政策加大了美國經濟下滑的風險,更何況“寅吃卯糧”的借錢還錢的把戲誰都看得明白。
美國商務部數據顯示,美國今年一季度GDP年率增長速度被向下修正至0.4%,第二季度GDP年率增長速度的初值為1.3%,這與美聯儲在6月份對經濟增長作出的預測大相徑庭:當時美聯儲預測美國全年GDP增長速度為2.7%~2.9%。
此外,美國供應管理協會(ISM)7月份制造業指數由6月的55.3下跌至50.9,大幅弱于市場55.5的預期,為兩年以來的最低水平。同時,6月份消費者支出也下降了0.2%,是2009年9月以來的最大降幅。
美國經濟復蘇半途折戟的可能日漸增加,這對世界經濟而言卻是喜憂參半,糾結不清。
其一,經濟疲弱就需要更多刺激,美國為此很可能發滿2.1萬億美元的新增債務,但市場認購國債的需求卻未見得能足額覆蓋。如果機構投資者用腳投票,美聯儲難免開動印鈔機自買國債。
其二,實際上,這一變相QE3(第三輪量化寬松)的曲線救國辦法恐不能滿足美貨幣當局的胃口。有三位美聯儲前理事已提出,經濟重新陷入衰退周期的可能性為20%~40%,未來視通脹回落和經濟衰退的程度需要考慮推出QE3。
借新還舊的本質已足以降低美元自身購買力,如若未來推出QE3,美元繼續走貶,全球流動性泛濫的壓力將更為持久難耐。
目前,中國5年期和10年期國債收益率與可比美國國債的收益率之差都已觸及或接近歷史高點,由于中國貨幣市場資金持續偏緊,5年期國債收益率高于美債約250個基點,10年期超美債130多個基點。同時,人民幣對美元不斷創出新高,利差也有繼續擴大的可能,這些對過剩的美元來說,一切都那么富有吸引力。
但同時,美國經濟復蘇乏力也將引發市場需求走軟,其對外部經濟的負面影響則可能進一步拖累全球經濟,從而令大宗商品價格反有回落可能。
抉擇更趨艱難
中國人民大學國際貨幣研究所理事兼副所長向松祚對此表示:“全球性通脹、高利率、高赤字、高債務、低增長,基本已成定局。中國未來經濟增長的國際環境將非常艱難。”
是加大緊縮應對流動性挑戰,還是放松力度應對全球經濟減速?美國經濟的變數和未來政府削減開支方案的不確定性為中國已趨于形成一致預期的貨幣操作力度重又打上問號。
不可控的外部環境的沖擊是最棘手的,因為它挑戰的是一國貨幣政策的獨立性。
一方面,美元自身購買力的下降會促使大宗商品漲價,加劇本已嚴重的輸入性通脹壓力。美聯儲如繼續開動印鈔機,將更加刺激大宗商品價格上漲并向新興市場注入過剩流動性。這都迫使中國繼續加碼緊縮力度,以應對輸入性通脹。
但另一方面,美國經濟放緩的時間和程度都尚不明朗,其國內減赤方案究竟如何設計也還待觀察,美經濟減速帶來的需求降溫會抵消一部分美元貶值造成的大宗商品價格上漲的效應。因而對中國來說,究竟輸入性通脹壓力是變大還是減少尚存變數,其經濟放緩拖累中國增長的程度也不明朗。
這令本已在“保增長”和“抑通脹”天平上糾結不已的中國貨幣當局更趨艱難。
但有一點可以肯定的是,國際資本入境迫使中國央行被動對沖,從而加大基礎貨幣投放的風險無論如何都是需要提防的。
就在美國醞釀再次啟動印鈔機的同時,中國央行8月2日放出的消息稱,國內通脹預期依然較強,穩定物價的基礎還不牢固,要保持必要的政策力度。
興業銀行資深經濟學家魯政委在接受《投資者報》采訪時稱,這表明緊縮力度不會放松,但并不等于操作的頻度保持不變,預計下半年將加息1~2次,提準1~2次。
匯豐銀行大中華區首席經濟學家屈宏斌則認為,美債警報解除,全球股市不漲反跌,說明市場擔心美國經濟減速。最新美消費數據幾乎停滯,會影響中國出口,下半年經濟減速會更明顯,預計9月政策轉穩。
央行措辭之變
值得玩味的是,央行此番提出:“要綜合運用利率、匯率、公開市場操作、存款準備金率等工具組合”。而年初央行工作會議上的表述還是:“綜合運用利率、存款準備金率和公開市場操作等價格和數量工具?!?/p>
由此可見,上半年頻繁使用的存款準備金率已由第二位后移至第四位,還增加了匯率,而公開市場操作的排位被提前。
交通銀行首席經濟學家連平在接受本報專訪時曾稱(詳見168期A12版報道),準備金率已達到較高水平,銀行間市場資金緊張,會減少債券投資需求,十分不利于債市和金融機構的發展,因此“提準”應慎重。在此情況下,公開市場操作有望躍居首位,成為回收流動性的主要工具。他同時稱,由于中國現實狀況所限,中國不會長期維持較高的利率水平。
一方面,加息會加大監管層控制熱錢流入的壓力,同時,國內地方債務的還款壓力也是決策層忌憚提高利率的原因。但從央行的表述看,利率一直都是央行最為倚重的貨幣操作工具。魯政委也告訴記者,央行其實是很愿意加息的,雖然最終決策者對此顧慮重重。不過他表示,什么都有個時機問題,現在老百姓抱怨負利率,趁通脹還不低的時候加息正是時候。
對新加入的匯率工具,魯政委則稱,中國不太會倚重升值來減少被動的貨幣投放,預計下半年升值節奏仍保持當前步伐,至年底升至6.29,幅度有限。
“人民幣升值空間不大”,魯政委說,“外貿企業的就業對決策層而言始終是個問題?,F在的情況和以前比還更要復雜,以前外貿企業裁員倒閉,來城里務工的農民還可以回農村種地,但現在新一代的農民工多數不會種田,一旦失業,就是城市游民,是很忌諱的?!?/p>
2000年以來,中國央行貨幣政策的決斷獨立性大大降低。目前的貨幣政策委員會中,除三位獨立學者外,央行官員占比不到三分之一,其余如發改委、商務部、財政部、銀監會等各個財金部委人士出任剩余多數席位。這導致各部門利益都會在貨幣政策的執行力度和所用工具的選擇上有所爭執。而且最終決策并不依賴貨幣政策委員會意見,而是由國務院定奪拍板。因此可以解釋,為什么央行喜歡把“加息”放在頭等位置,而外界看到的最終結果,卻總是上調準備金,對加息則格外慎重。
股市看緊縮,房市無希望
從近期貨幣當局的操作力度來看,市場預期的“微調”或曰“緊縮轉向中性”已經在上演。
自6月29日以來,被視為基準利率風向標的1年期央票發行利率一直穩定保持在3.4982%的水平上,與當前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的3.5%相差無幾,指示貨幣市場對近期加息的預期不大。
從公開市場操作的力度看,央票一直處在地量發行狀態中,上周僅發行了10億元1年期央票并暫停了常規的正回購操作,且過去兩三周內,央行公開市場處于連續凈投放資金狀態。
接下來,中國貨幣當局的緊縮力度到底會不會延續這一風格,還是受美國影響,將轉而恢復從緊?
地方債務危機解除范文6
[關鍵詞]美國;金融危機;金融自由化;世界經濟
一、美國的各種國債債券是金融危機的發動機
近幾十年來,美國在全球大量地尋求國際借貸,引起了世界主要經濟區域之間國際資本運動分配的深刻變化,而且正是從這時開始,人們目睹了金融全球化過程的出現。在20世紀60~70年代,國際資本主要以南北為軸心流動,主要是美國、歐洲和日本為發展中國家的結構性赤字提供大部分資金。由于石油危機,資本的這種運動在1974—1982年進一步發展,主要是通過國際銀行體系回收石油輸出國組織各國積累的石油美元,為非產油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這一時期,發展中國家出現負債過度。1983年之后,因為利率上升與美元的泛濫使負債的發展中國家不堪重負,停止償還債務。債務幾乎壓垮了發展中國家的經濟。
為此,資本的國際流向從此按北一北的邏輯改變了方向,歐洲和日本的盈余為美國的龐大赤字提供資金。與此同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強行調整政策,以消除發展中國家的赤字數額。與之相應,全球化與國際資本流向的變化并行發展。20世紀80年代以前,國際資本的借貸主要是經過銀行的媒介,遵循某種國際銀行債務的邏輯,美國財政與貿易赤字的上升、債務危機和國際資本流向的北一北變化使國際金融體系向直接金融的邏輯發展。從此,國際投資,貸款往往是直接地進行,而不是經過銀行媒介,這種活動的新方式是適應作為金融活動的主體的借貸要求的。
新的金融邏輯的發展,機構投資者,主要指保險公司、養老基金、投資基金、國庫、銀行與跨國公司的財務部門都更喜歡在證券市場上借貸或投資,因為這種方式更加靈活,并且因為去掉了中間成本而變得便宜。這樣,投資或借款人尋求通過股票、幣種的變換與支付方式,從歐元債券到美元債券,從股票到期權合約,從期權合約到期貨交易,這些方式被投資者擇優選擇,以實現最大的收益。這些特殊市場的金融投資、外匯交易、期權合約和期貨交易,成為世界性的整體金融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國際金融市場成為一個巨大、統一的市場。
統一的全球金融市場,實現了金融自由化,由于有了現代的通訊網絡,各個市場都互相連接起來。無論全球任何地方,跨越了時空,把亞洲、歐洲和美洲的金融市場都緊密相連,全球24小時金融開放,交易不問斷。國際金融體系這一深刻的變化,是20世紀80年代后首先由發達國家實施金融自由化的結果。各國政府都逐漸取消對利率、貸款和資本流動的各種控制。這種控制的取消旨在發展金融市場。很明顯,放寬金融管制,全球化得到迅速推動,但同時也是危機產生的源泉。資本的國際循環加快了,投機者也找到了許多冒險的新契機。20世紀80年代日本在美國的強大壓力下,首先開放了金融體系,而后由于1990年資本統一市場的開辟,歐洲外匯市場控制體系被解除,又在美國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促進下,新型工業化國家也跟著開始進入自由化的進程,這樣便出現了新興的金融市場。
新興工業化國家同樣是為了能夠為其財政赤字提供資金而不得不實行金融自由化的。然而與人們的愿望相反,發達國家在推行金融自由化的過程中,便打開了一個潘多拉盒子,使金融投機發展起來。這種演變并非偶然,凱恩斯曾對此做出預見:“隨著有組織的投資市場的形成,出現了一個很重要的新因素,它有時為投資提供方便,但有時也在很大程度上增加經濟制度的不穩定性”。在過去,國際金融體系的職能是為世界貿易提供資金和保證其支付的平衡。事實上,在全球金融一體化的初期,很大程度上被解釋為實現世界范圍內的支付平衡方面的金融需要。1992年,全球的流動金融資產大約為32萬億美元,也就是經濟合作與開發組織會員國GDP的2倍,到2005年已經達到140萬億美元,流動金融資產比實際經濟增長速度快3倍。
20世紀90年代之后,國際金融的流動出現了爆炸性的增長和發展,而這種發展與世界經濟的需求并不相適應。90年代世界外貿赤字總額在每年3000億美元以下,同時主要地區的外匯市場卻大約有每日10000億美元的交易額,而且外匯市場上出自金融活動的外匯交易額與商品和服務方面的國際貿易相聯系的外匯交易相比,相差50倍之多。今天國際金融的發展是根據其自身的邏輯,而與世界經濟中的貿易和生產性實體投資不再有一種直接的聯系。其中投機易在交易過程中已經占居主導地位。
今天全球金融市場的投機活動,與N·卡爾多1939年給投機活動所下的定義極其相似:“購進、售出產品是為在以后某一天再售出或購入,并且這種活動的目的在于改變現行產品的價格,而不是通過產品的使用、改造或一個市場向另一個市場的轉移獲利益”??纯唇裉斓募~約證券交易市場,倫敦、法蘭克福、東京……,哪一個都與這樣的投機活動相聯系。這些活動的進行以實現預期的資本利潤為目的,而不是直接或間接的生產和貿易。一方面,大多交易主體在市場上都只作短期的考慮。證券市場快速的買進和賣出展現這種近視病越來越嚴重,并且有高度的一致性。另一方面,交易人在把握市場趨勢過程中,傾向于忽視分析其現實基礎而重視尋找有關“輿論”。市場的這種投機性偏差的出現,是因為市場變得更具有波動性,而投資者在進行預期時缺少各種參考指標。
更為具有時代特征的是,美國國債是當前全球市場投機最為活躍的領域。進入20世紀80年代以來,美國國債市場獲得了迅猛的發展,國債市場業務大大超過了其他金融市場的規模。在美國的主導下,其他工業化國家幾乎無一例外地靠持續性的公共財政赤字維持債券市場的繁榮。債券二級市場的增長則由于投機的影響而更加驚人,交易規模增長了10倍以上。美國當然是居全球之首,1980年美國國債交易是140億美元,到1993年已達到日均1200億美元的水平,到2009年初已達到5000億美元的水平。發達國家國債市場迅速擴張的原因很簡單,它是風險最小的可交換債權,國家不會破產,國債被人們認為是無風險的債券。為此大多數發達國家的財政部指定一些國債的專門運作者,這些機構享受交易方面的特殊待遇,負責保持市場的連續性。全球債券市場,尤其是金融衍生工具,已成為今天從事投機的主要手段。
二、美國的金融自由化是打造一個開放的金融體系還是對全球經濟的束縛
長期以來,一直作為世界最大債權國的美國,如今已經淪為世界上最大的債務國,并且日益陷入貿易和金融失衡的泥潭之中,難以自拔。在過去短短的幾十年間,美國在經濟基礎設施和經濟行為上發生了相當大的變化,由一個過去的積聚、生產并創造可觀財富的社會,一個曾經是世界上最大的出口國,如今卻放棄了儲蓄并從制造業讓出市場,轉向服務業。在債務方面,不管是從國家角度還是從個人角度來看,美國經濟都達到了前所未有的危機程度,他們負債累累,卻仍然沉浸在非生產性進口商品的過度消費的狂潮之中。美國現在的處境從表面上看似乎風光無限,但這種風光實際上是建立在其祖輩所積累的財富之上的;一旦這些財富被揮霍光,先前那種奢華生活方式也會隨之消失。
然而,問題就在于,大多數美國人,包括大多數經濟學家和投資顧問在內,都忽略炫耀性消費所帶來的危害。以消費為主的GDP增長并不是衡量一個國家創造了多少財富的標準,相反它是衡量一個國家破壞了多少財富的標準。美國現在每年有高達8000億美元的貿易赤字,3000~4000億美元的預算赤字,以及8.5萬億美元的國債,如果再加上無資金準備負債、社會保障金,那么美國的國債將超過50萬億美元。在過去20年間,如果美國經歷的是真正意義上的經濟繁榮,那么它現在還會繼續保持貿易順差,并仍然是世界上最大的債權國,而不是最大的債務國。令人預想不到的是美國正經歷一場空前的金融風暴。
我們看到,金融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的強勢發展,與美國近年來的貿易赤字和財政赤字不斷上升存在著某種必然的聯系。隨著美國債務負擔日益加重,美國政府的財政赤字再也不能只依靠本國的投資者,而必須求助于國際投資,特別是機構投資者購買美國的政府債券?,F在幾乎是全球各發達國家和新興工業化國家都有大把的美國國債。美國已經把全球經濟與美國利益捆綁在一起了,并且束縛了其他國家的經濟發展。在這樣的背景下,全球資本市場上出現了一種怪現象,金融資本大大優于生產資本的發展,美國企業不再被激勵去進行生產投資的拓展,而是在利益的趨動下以各種形式購買有價證券進行金融投資。美國企業從傳統的債務型經濟,即通過向銀行借貸進行生產投資的經濟,過渡到一種“依靠自有資金型的經濟”。在這種經濟中,企業千方百計通過減少負債和進行金融投資來實現盈利。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虛擬資本,也就是其價值依賴于市場,而與工業生產活動脫節,可轉讓的金融資產大大發展。因為這些資產在市場上是可以轉讓的,所以虛擬資本比借來的資本更易于流動。這樣的占有方式更加鼓勵投機行為,即如我們看到的那樣,其目的是通過運作實現超額價值,而不是向生產資本進行投資。在市場經濟的發展史上,投機并不是一種新的現象,但金融自由化卻使投機獲得了從未有過的大發展。金融衍生產品市場的運作機制最有力地證明了這一點。在這個市場上,75%的活動是投機性的。在這次金融危機中,這些投機活動起了頭等重要的作用。如果投機邏輯壓倒生產邏輯,我們這個時代經濟發展的基礎就不存在了。
凱恩斯在1936年曾經指出:“現資市場的奇怪局面使我傾向于這種主張:使購買證券成為永久性的事務。像婚姻一樣,除了死亡和其他嚴重原因外,不能解約。這也許是治理當代弊端的一個有效手段,因為它可以迫使投資者考慮長期的前景。然而,對這一解決辦法稍加思考又使我們看到一個難題,即:雖然要求投資具有流動性有時會有害于新投資的產生,但它卻往往也對新投資的產生有利。此中的原因在于,每個投資者會自以為他投入的資金具有流動性;這一事實可以給投資者壯膽,從而使他比較愿意承擔風險”。…在這里投機就被定義為一種對流動資本偏好和針對經濟動蕩的一種保護。當未來的不穩定比較嚴重時,企業投資就會退卻而出現有利于投機精神的條件。金融資本流動就因此變得比工業資本循環更活躍。
隨著國際上機構投資者力量的上升,投資基金構成大部分國際資本流動的基礎,它們可以扶植或搞垮某些貨幣,實際上它們把平均10%的投資資產用于購買外國證券,他們握有工業化國家國債的很大份額,一旦他們把這些投資從一種貨幣轉換為另一種貨幣,便會使有關貨幣發生動蕩。
過去,在傳統的經濟模式下,銀行控制著經濟的命脈,銀行發放生產性貸款以支持投資。此外,在衰退和不景氣的條件下,銀行還可以通過提供替代性信貸促進復蘇,來起緩沖作用。現在,銀行似乎再也沒有能力起這種作用了,因為它被金融動蕩搞得十分“脆弱”。然而可怕的是,美國的金融危機傳染性極強;美國一家的問題,卻讓全球都不得安寧。
金融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確有它的進步作用,但美國在主導這一模式時,不僅僅是利用它的進步作用,同時他們也在巧取豪奪,把一個很好的模式又破壞掉了。
三、重新調整全球金融整合的方向
進入21世紀,美國的自由主義經濟政策走入了死胡同,不僅美國自己,甚至使很多國家在金融危機面前都變得束手無策。由美國主導的金融規則,僅建立在對自己有利的框架上,因而導致判斷上的錯誤,甚至讓美國的一些大銀行也垮掉了。為此,必須重新調整世界金融整合的方向。
1重新規范金融市場。金融自由化使美國的市場“權力”過度膨脹,連華爾街自己的貨幣政策作用也大大降低。到目前為止,由于美國的單邊主義,各國貨幣政策的協調一直不很成功。因此,各國的央行要建立起有效的經濟政策協調機制,在主要政策措施上協調一致,形成貨幣政策國際合作的新環境。這樣,才能增強人們對貨幣政策的信心,才能使投機者無空子可鉆。
2拋棄貨幣主義的市場教條。近30年來,美國一直奉行貨幣主義的政策,優先考慮美國的貨幣穩定和貨幣政策。這一政策主張反映在機構建設方面,即強調各國中央銀行的獨立性。其實這是一個虛假的命題,所謂的獨立性,實質上是要求所有國家都放棄干預經濟的權力,但美國政府卻從來沒有放棄過干預經濟的權力,實際上這種所謂的獨立性是全球經濟不穩定的一大要素。在大多數發達國家,中央銀行的獨立性導致嚴厲的貨幣政策與膨脹的財政政策并存。如我們見到的,這種政策的混合大大地促進了前二十年利率的上升,而利率的上升也引起公共債務赤字的上升。要走出這個怪圈,就要改變這種混合政策,也就是說,要進行國際合作的全面整頓,實行一種寬松的貨幣政策,以便使利率下降。現行由美國主導的國際金融組織機構不利于經濟政策的調整,因為中央銀行的獨立很不利于其政策與政府權力機關的宏觀經濟調節手段的銜接。對于這次金融危機,人們曾普遍質疑貨幣主義政策,主張回歸凱恩斯主義的宏觀干預政策。
3制定經濟政策的新原則。這次金融危機動搖了人們的信心,人們開始對金融的穩定性以及市場對現行政策解決如失業和公共赤字問題的能力持懷疑態度。市場機制是很難做到完美的,市場本身不能解決所有的問題。也正是在市場的壓力下,其他國家的貨幣權力機構被美國主導的市場機制限制住了。要解決這一問題,必須實行寬松的貨幣政策,首要目標是降低利率,使其回到國民生產總值增長率水平上來。在20世紀90年代初,這種寬松的貨幣政策已經開始采用,但是至今還很不夠。這方面,中國的表現可謂獨樹一幟。這次金融危機剛一波及到中國,中國政府立即出臺了投資四萬億人民幣的經濟刺激計劃,并迅速降低利率,使中國經濟增長的基本面基本未受影響;而且還會大大促進中國經濟的產業升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