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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方公債的初期嘗試
我國早在建國之初就嘗試發行地方政府債券,1950年首先由東北人民政府發行了“東北生產建設折實公債”。此后國家逐步實行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地方公債的發行被叫停。1958年4月,我國《關于發行地方公債的決定》,該決定提出在必要時允許發行地方建設公債,并規定了發債的條件。1985年在地方政府投資沖動強烈的情況下,為避免盲目擴大投資規模帶來的金融風險,中央再次叫停了地方債的發行。
(二)地方融資平臺的是與非
受《預算法》的限制,地方政府在很長時間里一直無法以直接發行債務的方式融資。然而在分稅制背景下,地方財政收支缺口不斷擴大,地方政府為了規避《預算法》的限制,另辟蹊徑,通過設立地方政府融資平臺進行融資。1992年7月22日,第一家地方融資平臺———上海市城市建設投資開發總公司在上海成立。此后,地方政府紛紛成立城投公司,地方融資平臺以城投債形式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務不斷增加。地方融資平臺在為地方政府融資的同時,也聚集了大量地方債務風險。2004年以后,城投債規模平均每年增加50%以上。特別是2009年應對金融危機和籌措中央刺激經濟計劃需要的配套資金,地方政府開始大規?;I建融資平臺,通過發行企業債、中期票據等手段,籌措了大量平臺貸款,地方政府債務規模不斷擴大,風險劇增。
(三)地方政府債券的正式發行
2009年,財政部地方政府發行了2000億地方政府債券。新疆維吾爾自治區2009年政府債券(一期)成為我國第一支正式上市交易的地方政府債券。從2011年起,上海、浙江、廣東和深圳、江蘇、山東成為自行發債的試點城市。2014年以來,我國地方政府債券正式進入自發自還階段。上海、浙江、廣東、深圳、江蘇、山東、北京、江西、寧夏、青島幾個地方試點自發自還地方政府債券,在國家批準的發債規模限額以內,自行組織本地區政府債券發行、支付利息以及債務本金償還事宜。
二、我國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管理現狀
在地方融資平臺大量發行城投債的時期,地方政府債務風險一度成為可能引發中國系統性金融風險的最粗引線。在此背景下,2009年中央出臺了《2009年地方政府債券預算管理辦法》《2009年地方政府債券資金項目安排管理辦法》和《財政部發行地方政府債券財政總預算會計核算辦法》等一系列辦法,規定由財政部地方政府發行債券,取代和置換地方融資平臺公司發行的城投債,以直接顯性債務取代地方政府的隱形債務。2014年,為了進一步管理和控制地方政府債務的風險,避免出現系統性金融風險,我國政府頒布了很多法律法規。其中最具標志意義的風險管理手段是出臺了新修訂的《預算法》。2014年新修訂的《預算法》規定,國務院批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預算中必需的建設投資的一部分資金,可以在國務院確定的限額以內,以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的方式籌措。這從法律層面上建立了以政府債券為主體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新修訂的《預算法》對于地方政府發債作了很多規定,限制了發債主體、用途、規模、方式。在控制風險方面,新《預算法》規定舉借債務應當有償還計劃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新修訂《預算法》后,2014年國發43號文《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為地方政府債務的風險管理作出了更為明確的規定。43號文賦予地方政府依法適度舉債融資的權限,提出了加快建立規范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并嚴格限定政府舉債程序和資金用途。43號文把地方政府債務分門別類地納入全口徑預算管理,實現“借、用、還”相統一的管理模式。在規避地方融資平臺聚集的風險方面,43號文剝離了融資平臺公司的政府融資職能,由此,融資平臺公司不得再新增政府債務。此舉為地方融資平臺退出地方政府債務歷史舞臺作出了明確規定,有效管理和控制了地方政府債務多年來通過地方融資平臺積聚的風險。此后,我國又通過一系列辦法循序漸進地剝離地方融資平臺的債務風險。首先,財預[2014]351號文《地方政府存量債務納入預算管理清理甄別方法》對地方融資平臺的債務剝離進行了具體區分,分為不納入的債務、一般債務和專項債務三種。2015年財政部《地方政府一般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關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債券發行工作的通知》《2015年地方政府專項債券預算管理辦法》《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關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工作的通知》,對地方政府一般債券和專項債券進行了進一步明確。近兩年來一系列法律法規的出臺為規范地方政府債務、完善財政體制、發揮地方政府債務在政府治理和促進經濟發展中的作用,進行了積極的政策準備和實踐。2014年上半年,我國審計署對地方政府債務的變化情況跟蹤審計顯示,抽審地區的政府性債務余額增長3.79%,比2013年同期平均增速下降了7%,地方政府債務增速有所放緩。這說明我國政府針對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的管理措施效果顯著。
三、我國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管理的建議
從總體而言,近幾年我國地方政府債務發展較為平穩,風險可控。但是,地方政府通過資本市場發行債券籌集資金,如果風險管理不到位,在發行、使用、償還等過程中都有可能出現問題,引起金融領域的波動。在地方政府債務規模較大的情況下,出現債務危機將導致金融體系甚至國家經濟出現風險。因此構建完善的信用風險管理體系意義重大。本文嘗試從三個角度提出對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管理方面的建議:
(一)完善地方政府債務的信用評級制度
按照國際上的通常做法,穆迪、惠譽、標普等評級機構的信用評級應對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利率形成很強的指導性。然而目前我國自發自還試點地方政府債的信用等級均為AAA級,對不同的地方政府的債務償還能力沒有任何區別作用,對其發行利率沒有任何指導作用。究其原因,在于我國資本市場的市場化程度還很低,投資者、評級機構及政府普遍認為,地方政府的風險就是中央政府的風險,地方政府債券基本是中央政府兜底的,沒有風險。但是,今天的情況已經不同往日?!蛾P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明確提出了地方政府對自己舉借的債務負有償還責任,中央政府實行不救助原則。這意味著中央政府的確有可能不會為地方政府債務買單,地方政府債務“剛兌”的打破是完全有可能發生的,地方政府債務存在一定風險。在此背景下,各地方政府借債的風險和利率必然不一樣,需要信用評級機構對其進行評判,為投資者的投資提供參考。完善現有的信用評級制度將是有效的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管理方法。
(二)建全地方政府債務的信息披露制度
以前,地方政府并未編制資產負債表,只是通過財政預決算提供信息。財政預決算表只在一定程度上表現了地方政府的現金流入和流出的情況,只能為投資者提供流量信息,不能提供存量信息。只有健全了地方政府資產負債表等信息的披露,投資者才能得到地方政府資產負債率等償債能力存量的指標,才能夠充分、準確地估計地方債券的風險,理性投資。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了建立權責發生制的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編制政府的資產負債表。新的《預算法》要求地方政府公布資產負債表,這比“要求編制資產負債表”又進了一大步。經過一段時間的完善,地方政府的經營活動現金凈流量與負債比、經營活動現金凈流量與到期債務比、經營活動現金流量比率、利息保障倍數、權益債務比率、負債結構比率、流動比率、速動比率、現金比率等信息真實而全面地進行披露,就能實質性地提升地方政府的財政透明度,約束地方政府過度舉債的沖動,并且讓投資者對地方政府債務的風險和利率作出正確判斷,從源頭上控制地方政府的債務風險。
(三)建立地方政府債券保險制度
地方政府進入資本市場融資,在投資者和政府之間形成了直接的借貸關系。建立地方政府債券保險制度可以轉移地方政府債務風險,保障地方政府債務的持續健康運轉。債券保險是債券發行人向第三方專業保險機構支付一筆保費,由保險公司出面,承諾當債券發行人無法償還合約中約定的債券時,保險公司代為償還本金和利息的一種風險管理辦法。從地方政府的角度出發,債券保險機構對地方政府債務的信用風險進行了分擔,有助于實現地方政府債務的信用增級,降低其融資成本;從監管方的角度出發,債券保險機構對地方政府債務的信息和財務狀況持續跟進調查和監督,有助于約束地方政府的資金運用情況;從投資者的角度出發,債券保險機構給地方政府發行的債券進行擔保,有助于降低其違約損失風險,確保投資安全。因此,建立地方政府債券保險制度,既契合了地方政府加強基礎設施建設等公共服務供給的融資需求,也滿足了監管者防范風險的監管需求,迎合了投資者資金安全的投資需求。
作者:朱寧迪 單位:對外經濟貿易大學金融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