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治安管理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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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治安管理法

交通治安管理法范文1

一、工作目標

深入貫徹落實執法為民的宗旨,堅持“緊密協作、依法嚴管、長效治理、確保安全”的總體要求,縣交運局、公安局、公路局和高速黃河大橋管理處建立聯合執法工作機制,嚴厲打擊超限、超載、非法改裝等違法行為,形成執法合力,加大工作力度,切實維護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為全縣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積極貢獻。

開展“百日專項整治行動”,通過在治理超限超載、打非治違、道路交通安全及通行秩序維護、運輸企業及從業人員管理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領域開展聯合執法,建立起多部門聯合執法長效機制,使道路交通違法現象得到有效遏制,道路交通運輸秩序明顯好轉。

二、整治重點

重點治理超限超載嚴重違法行為,查處車貨總重超過55噸、超高、超長等超限違法和車貨總重超過核定載質量超載違法等嚴重違法行為;重點治理非法改裝、拼裝貨運車輛及拖拉機,超長、超寬的商品車運輸車輛,或不符合國家標準、與車輛強制性認證一致性證書不一致的車輛違法上路行駛的違法行為;治理短途駁載、客車超員、超速等交通違法行為。

三、整治措施

(一)以縣交運局為主導,設置多部門聯合處理辦公室。對查扣車輛根據執法部門各自職責集中處理,實行“聯合執法檢查、一單分類處理、嚴格履行程序、確保消除違法”?!奥摵蠄谭z查”即由多部門聯合組建執法隊伍,對有違法嫌疑的車輛依據各自職責依法進行檢查;“一單分類處理”即對認定具有違法事實存在的車輛建立違法一式兩聯清單,包括車輛類型、車牌號、行駛證、駕駛證、違法行為、法律依據及處理責任部門和處理結果等內容,根據違法事實由責任部門進行處理后加蓋公章,最終一聯整理形成臺賬,便于上級領導機關隨時了解查處情況;“嚴格履行程序”即各部門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和程序履行職責,確保不出現違法違紀現象,確保執法公正嚴明;“確保消除違法”即違法車輛由聯合處理辦公室集中處理完畢后,二聯作為車輛放行憑據,確保其違法行為消除后,加蓋聯合執法各部門公章,由停車場放行車輛。

(二)由縣交運局組織縣公安局、公路局執法人員,在公路超限檢測站內組成聯合執法隊伍,依法對車輛超限超載運輸行為進行查處,高速黃河大橋管理處協助。

(三)建立聯合治理長效機制??h交運局、公安局、公路局和高速黃河大橋管理處要定期開展聯合集中治理行動,震懾違法運輸行為。同時,各執法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加大部門執法力度,對超限超載運輸比較集中的重要路段、重要節點進行突擊治理,真正形成政府主導、部門聯動,既有集中執法又有分工治理的長效治超機制,堅決遏制影響人民群眾安全出行的超限超載違法行為。

四、整治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h政府成立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聯合執法工作領導小組(名單附后),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交運局,具體負責組織協調聯合執法中信息共享、追蹤處理等工作。

(二)加強協調配合??h交運局、公安局、公路局、高速黃河大橋管理處等單位要加強協調,密切配合。聯合執法工作領導小組每季度召開一次協調會議,對聯合執法的新動態、新情況、新問題,及時進行分析、研究和解決。相關鎮(街道)和縣政府有關部門對轄區內道路運輸和物流企業、采石場、沙場、貨源場站等加強監管,確保車輛按國家規定裝載、配載,堅決禁止非法超限超載車輛上路行駛。

交通治安管理法范文2

《通知》要求,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相關部門參加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機制,統籌協調學生上下學安全管理工作。要明確參與校車安全管理工作機制相關部門的職責,充分發揮工作機制作用,全面掌握當地學生上下學乘車情況和校車運營情況,確定校車安全管理的工作目標和任務,研究制訂校車安全管理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各項制度,協調解決校車安全管理的有關問題,確保校車安全。各地要按照《條例》“保障學生就近入學、寄宿制學校入學、公共交通滿足入學、提供校車服務”依次優先的原則,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抓緊制訂《條例》的實施辦法,設定合理的過渡期限,細化完善《條例》的要求,對校車使用許可、校車駕駛人資格審批、校車通行安全和乘車安全以及法律責任作出詳細規定,把校車服務的重點放在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需要的農村地區。

《通知》指出,有必要提供校車服務的地方,要以縣為單位制訂校車服務方案??h級人民政府要在保障就近入學、建設寄宿制學校、充分發揮公共交通作用的基礎上,根據學校分布、需要校車服務的學生人數和道路交通狀況等,因地制宜制訂校車服務方案,確定校車運營模式,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并依據本省級人民政府設定的過渡期限確定服務方案實施的時間和步驟。要鼓勵大型公交、客運企業提供校車服務,提倡有條件的地方通過成立專業運營單位或政府購買運營公司服務等方式,逐步實現校車運營管理的專業化和集約化。校車服務方案要通過適當的方式充分聽取群眾意見,經地市級人民政府統籌,報省級政府審核同意后實施。各省(區、市)要加強對縣(市、區)級校車服務方案的指導協調,在縣級校車服務方案的基礎上形成省級校車服務方案。

《通知》強調,要保障過渡期期限內接送學生上下學的所有符合規定條件的載客汽車都取得校車標牌,過渡期結束后,所有接送小學生、幼兒上下學的校車為符合國家校車標準的專用校車??h級人民政府要針對過渡期大量不符合國家校車標準的載客汽車作為幼兒、小學生校車使用的實際情況,按照“既保證安全,又不讓學生無車可乘”的原則制訂過渡期交通安全方案,組織建立并嚴格落實校車使用許可制度和校車駕駛員資格審批制度,凡是用于接送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載客汽車及其駕駛人員都應取得校車使用許可和校車駕駛資格,堅決杜絕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要充實和加強監管力量,加強道路巡邏管控,強化對在過渡期內仍可以作為幼兒、小學生校車使用但不符合國家校車標準的載客汽車的管理,使學生接送車輛依法依規安全運行,確保學生上下學乘車安全。

交通治安管理法范文3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城建監察,是指城建監察大隊依法對違反城建管理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和處理的行政執法活動。

本條例所稱城建管理法規,是指有關城市規劃、市政工程設施、公用事業、市容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和房地產的法律、法規、規章的總稱。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按行政建制設立的市、鎮。

第四條  福建省建設委員會和各地、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城建監察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建監察管理工作。

城建監察大隊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成立,隸屬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領導,在業務上接受同級城市規劃、市政工程設施、公用事業、市容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指導。

第五條  根據工作需要,市、縣城建監察大隊內可設立城市規劃、市政工程設施、公用事業、市容環境衛生、園林綠化、房地產專業監察分隊。

市、縣城建監察大隊可在區、鎮設立綜合監察分隊。

第六條  城建監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建監察大隊管理制度,定期對城建監察人員進行法律知識和城建業務知識培訓和考核,提高城建監察水平。

第七條  城建監察人員具備下列條件方可持證上崗:

(一)熟悉城建業務,遵紀守法,文明禮貌,作風正派,具有一定政策水平;

(二)熱愛城建監察工作,認真履行職責;

(三)具有相當于中專(高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經過法律基礎知識和業務知識培訓并考核合格。

第八條  城建監察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當大力宣傳城建管理法規,遵守職業道德,樹立服務觀念,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貫徹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和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秉公執法,自覺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九條  城建監察大隊實施城市規劃、市政工程設施、公用事業、市容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和房地產方面的監察,應完成各城建專業主管部門交辦的監察任務,并可接受與城建相關密切部門的委托,承擔有關方面的監察,但不得接受與城建不相關事項的監察任務。

第十條  城建監察大隊有權依照城建管理法規對下列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一)未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城市規劃區內挖取沙、石、土的;

(二)損壞城市規劃區內公共交通、供氣、供熱、供水、排水等公用設施,或未經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挖掘城市道路或損壞其附屬設施的;

(三)侵占現有園林綠地,或未經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砍伐、移植、非正常修剪城市樹木的;

(四)未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設置影響市容的戶外廣告,或占用道路和公共場所擺攤設點、堆放物料的;

(五)不按指定地點卸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或交通工具在市內運行,造成泄漏、遺撒,或亂倒垃圾糞便、隨地吐痰便溺焚燒樹葉以及在建筑物、構筑物、其他設施和樹干上涂寫、刻畫、張帖的。

城建監察大隊必須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時起24小時內報相關的同級城建專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城建專業行政主管部門對處罰不當的決定,在接到報備案之日起三日內有權予以變更或撤銷,城建監察大隊必須執行。

第十一條  城建監察人員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情節輕微的違法行為,可以實施現場處罰。

第十二條  城建監察人員進行調查取證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城建監察人員應不少于二人;

(二)制作調查筆錄并經被調查人簽名或蓋章;

(三)現場勘驗檢查應通知行政執法相對人(以下簡稱相對人)到場,相對人不到場的,應邀請現場人員二人以上見證;

(四)勘驗檢查筆錄應載明時間、地點、對象、內容,并經相對人或見證人簽名或蓋章;

(五)涉及專門性問題,應由法定部門鑒定。

第十三條  城建監察人員執行公務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相對人出示并可復制與監察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

(二)通知相對人在規定時間、地點就監察事項接受詢問;

(三)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第十四條  城建監察人員在查清事實后,應當制作調查終結報告。調查終結報告應當包括案件概況、調查經過、處理意見及所依據的城市建設管理法規。

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調查終結報告由城建監察大隊審批并作出處理決定;本《條例》第十條規定以外的,調查終結報告應當報送同級城建專業行政主管部門,城建專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之日起三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五條  城建監察人員執行公務時,必須出示省人民政府制作的《行政執法檢查證》,并佩戴行政執法標志。

對不出示《行政執法檢查證》和不佩戴行政執法標志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接受檢查、調查、詢問和處罰。

第十六條  城建監察大隊應當使用省建設委員會統一制作的執法文書。

城建監察大隊罰款收入,上繳同級財政部門。

第十七條  城建監察人員辦理的案件與本人及其近親屬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應當自行回避。相對人也可向城建監察大隊或其主管部門要求他們回避。

第十八條  城建監察大隊應建立受理舉報制度。

公民對違反城市建設管理法規的行為,對城建監察人員執法違法的行為,有權向城建監察大隊或其主管部門舉報。城建監察大隊或其主管部門應當按有關規定查處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十九條  城建監察大隊因行政執法不當而侵犯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應予糾正;造成損失的,由城建監察大隊負責賠償,賠償損失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城建監察人員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

第二十條  城建監察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城建監察大隊或城建監察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拒絕、阻礙城建監察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相對人對城建監察大隊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城建監察大隊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交通治安管理法范文4

關鍵字:纈沙坦膠囊 胺碘酮 慢性心力衰竭 陣發性房顫

陣發性房顫的癥狀表現為發作開始比較突然,病人感心悸、氣短、心前區不適及憂慮不安。有冠心病的老年人,房顫發作開始時心室率很快,可出現眩暈,甚至暈厥,有時可出現心力衰竭及休克。因此給患者的生活帶來了巨大的不便甚至威脅到患者的生命[1]。因此盡快找到治療陣發性房顫的有效治療藥物和方法成為了亟待解決的問題。本文對我院收治的80例慢性心力衰竭合并陣發性房顫患者采用藥物治療,觀察其臨床療效,現報道如下:

1資料與方法

1.1一般資料

選取我院2011年6月-2012年9月收治的180例慢性心力衰竭合并陣發性房顫患者,其中男性98例,女性82例,年齡31-65歲,平均年齡為(45.6±0.4)歲,病程為0.8 -3年。將180例患者隨機分成治療組和對照組各90例,其中對照組男性52例,女性38例,年齡31-55歲,平均年齡(42.1±0.6)歲,病程為0.8 -2.5年,左房內徑為(44.3±5.6)mm;治療組男性48例,女性42例,年齡33-65歲,平均年齡(47.3±0.7)歲,病程為1 -3年,左房內徑為(43.5±6.1)mm。

1.2治療方法

對照組單用纈沙坦膠囊進行治療,每次80mg,每日一次,持續12個月。治療組患者在對照組基礎上加胺碘酮,胺碘酮初始給予量為600mg/d,持續一周后第二周為400mg/d,第三周為200mg/d,并維持此計量到第12個月[2]。

1.3觀察指標 對治療組和對照組患者進行12個月的治療后,對比兩組患者左房內徑變化和陣發性房顫的再發率的差別。

1.4統計學方法

采用SPSS18. 0軟件包進行分析統計,以P

2結果

2.1竇性心律維持率的比較:對照組和治療組患者在治療3個月竇性心律維持率分別為91.1%和87.8%,兩組比較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治療6個月竇性心律維持率分別為82.2%和71.1%,兩組比較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

表1 兩組患者的竇性心律維持率比較[n(%)]

2.2左心房內徑的比較:兩組患者的左心房內徑的比較差異無統計學(P>0.05);治療3個月后,兩組患者的左房內徑與治療前比較,差異無統計學意(P>0.05);治療6個月后和12個月后,兩組患者的左房內徑與治療前相比明顯縮小,差異具有統計學意義(P

表1 兩組患者的左心房內徑比較[n(%)]

3 結論

胺碘酮屬于Ⅲ類抗心律失常藥物,能夠延長心臟所有組織的動作電位時程和有效不應期,有利于消除折返作用,能夠降低竇房結和普肯也纖維的自律性;減慢房室結和普肯也纖維的傳導速度;另外,還可以擴張血管,降低心肌耗氧量和增加冠脈流量,改善心肌缺血[3]。纈沙坦膠囊的作用機制是調整控制血管緊張素Ⅱ相互影響的心房肌細胞中鈣超載的情況,控制患者的心房結構重構以及電重構的問題,并有所改善,控制房顫的嚴重化[4]。本研究中,對照組單用纈沙坦膠囊,治療組給予纈沙坦膠囊聯合胺碘酮進行治療。對照組和治療組患者在治療3個月竇性心律維持率不明顯,但是在治療12個月后,對照組的竇性心律維持率為67.7%,而治療組的竇性心律維持率達57.8%。同時,對照組和治療組在治療前后左房內徑明顯減小,而且治療組的左房內徑減小的程度優于對照組,有效抑制左心房的進一步擴大。因此本實驗說明纈沙坦膠囊聯合胺碘酮治療慢性心力衰竭合并陣發性房顫的臨床效果優于單用纈沙坦膠囊,在臨床推廣上具有重要的意義。

參考文獻:

[1]Madrid AH,Bueno MG,Rebollo.et al.Use of irbesartan to maintain sinus rhyhm in patients with long-lasting persistent atria fibrillation.Circulation,2002,106( 3) : 331-336.

[2]Vermes E,Tardif JC,Bourassa MG,et al.Enalapril decreases the incidences of ribrillation in patients with left ventricalar dysfunction: Insight from the studies of left ventricalar dysfunction(SOLVD) Trial[J].Circulation,2003,107(23):2926-2931.

交通治安管理法范文5

關鍵詞:高校 加強管理 創新

我國高校的安全問題作為一項校內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不僅要盡快適應新的形勢,還要從校園管理創新上做出切實的改變。要堅持“以人為本,服務為先”的理念,努力做好服務與管理的相互統一,為師生的生命與財產安全提供有力的保障,構建和諧校園,確保學校能夠安全穩定的向前發展。

一、校園安全管理理論上的創新

校園安全管理上的創新,其中以理念創新最為重要,既是整個思想的創新核心,又是技術與管理制度等創新的前提基礎。目前,在我國眾多高校內,其安全管理創新的的主要途徑包括:理論創新、技術創新與制度創新。這三者的不同之處就在于研究理論的任務,而對理論創新方面來講,高校安全管理范圍、管理對象、管理制度的規律與特點及構成特點才是管理重點。此外,還要重視高校師生的安全價值觀與安全需求及安全管理的具體實施政策與管理手段等。

1.加強管理制度

制度上的創新要將日常安全防范進行重點研究,對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應急制度與安全責任制度等工作均要加強管理并落實到位。

2.加強安全科技技術

安全科技技術的創新,重點是研究知識經濟對高校安全管理,要以科學技術的應用為基本保障。如:技防設備的建設途徑與建設標準等,均要符合日常安全管理規范標準,真正達到“科技佑安、科技強安”的目的。

二、校園管理者思想觀念上的創新

1.有利于教學教研的服務觀念

要想實現思想上的創新,就要做好觀念上的創新,只有實現高校安全管理者思想觀念上的創新意識,才能在關鍵時刻發揮他們“用得上、打得贏”真正作用,從而確保各項安全任務的順利完成。教學教研作為學校工作的中心,其校內的一切有關安全管理工作都必須服務與這個中心、服從于這個中心。

2.有利于師生員工的服務觀念

一切有利于高校師生與員工的合法權益要受到合理的保護,將廣大師生與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擺在第一位。將傳統的“重管理、輕服務”的觀念轉變為“服務管理一體化”的管理模式,用“教育服務”替代以往的“警察式”的管理,這種轉變也是高校在安全管理工作改革上的主要趨勢。

三、提高高校安全保衛工作的幾點建議

1.高校內交通秩序的管理

隨著“汽車社會”的不斷發展,校園內出現的人車搶道的現象,導致校園內時常發生治安糾紛。而車輛的隨意占道、亂停亂放、堵塞消防通道與校園草地等現象已屢見不鮮。這就為校園的安全管理上帶來一些負面影響,但因上述的這種情況,在交通管理法的規定方面存在空白,一旦發生校園安全事故,處理起來就相當困難。因此,在此提出幾點建議:

①改善校園停車環境,開發資源,盡可能的多設置合理停車位。

②充分利用校內的地下停車場,或在條件允許情況下建設校內立體停車場。

③裝現代高科技電子停車誘導系統,指引進校車輛正確的停車路線與停車地點。

④設立在校園里循環行駛的校車,既可減少社會車輛的進入,也方便了學校師生的出行。

⑤建議相關政府部門制定高校交通管理法規,對進入校內的社會車輛實施收費或限行等措施。

2.透明的校園治安信息管理

校園內的一些治安動蕩、突發事件等要及時告知學校師生,這樣既保證了學校師生與員工的知情權,也有利于大家在安全管理上的積極參與和對安全隱患的防范。公開、透明的信息,不僅帶給學校師生與員工的安全感,也給學生家長增加了安全感;同時還做到了與社會溝通,使社會人群加深了對校園內防范措施的了解,從而做到相互配合、共同維護校內的安全。

3.高校重大突發事件的正確處理

學校與社會之間有著內在的聯系,社會信息在校園內的傳播速度快,且敏感反應的影響極高。一旦社會有重大事件的信息流入高校內,會迅速傳播乃至發哮。此時,校內的安全保衛部門就要保持較強的敏感性與責任感,對那些極可能危及到學校的重大突發事件,要做到提前預防與及時有效的應對。

4.加強技防設備的作用與維護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和社會治安的需求,全國多所高校都加強了技防設備的投入。實施“人防、物防與技防”相結合的方針,對校園內進行視頻監控、安裝報警設施。對學生公寓、學校辦公樓與家屬區樓道等地均安裝了對講設備、消防無線報警器等,進一步加強了學校治安管理與秩序維護,有效預防了犯罪以及發揮了為公安機關提供破案線索的作用。而這些現代化的高科技技術裝備需要那些懂技術、懂管理的人員的正確維護,才能保障使用。因此,要將合理維護技防設備,使其充分發揮的作用進行重點研究并加以落實。

三、結束語

近幾年來,在高校安全管理的問題上雖然取得了一定的進展,但需要研究與解決的問題還很多。還有待全國高校內的保衛部門與保衛人員,在學習實踐的基礎上,落實科學發展中的管理創新,力爭取得更好的進步。

參考文獻:

[1]黃莉、陳蕓霖.當前高校學生干部培訓的創新[J].出國與就業(就業版).2010年22期

交通治安管理法范文6

關鍵詞:留置 繼續盤問 公安機關 保護人權 

 

留置盤問這一概念來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以下簡稱《警察法》)。該法第9條規定:“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準,對其繼續盤問。(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p>

依該法規定,留置是人民警察對形跡可疑人進行審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繼續盤問的行政性強制措施。由于公安機關具有治安管理和刑事偵查的雙重職能,故在留置盤問中發現形跡可疑人涉嫌犯罪的,應進行刑事立案偵查并可對其采取刑事強制措施;認為被盤問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對其進行治安處罰;在規定的盤問期限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則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2004年公安部的《公安機關適用繼續盤問規定》,公安部法制局負責人就有關問題答記者問時說,繼續盤問,是法律賦予公安機關審查有違法犯罪嫌疑人員的一項強制性措施,實踐中被稱為“留置”。

刑事強制措施的使用有著嚴格的程序、證據等要求。相比較而言,留置盤問是一種比刑事強制措施更具有靈活性的強制措施,因此在實踐中被大量使用。其作為公安機關行政執法的一種手段,不僅在辦理各類治安行政案件中發揮了作用,而且在查處各類刑事案件過程中廣泛使用。并且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這些做法與目前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相沖突,而且缺乏相應的法律理論基礎。違背了依法保護人權的時代要求。留置盤問在司法實踐中暴露出來的相關問題應當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其法律理論基礎值得法學界充分探討。筆者就此略述管見,以求教于各位同仁。

 

一、留置盤問的性質和作用之爭

 

按照法學界的一般觀點,留置被認為是行政強制措施;也有觀點認為帶有刑事強制措施的色彩,有人認為應當納入刑事強制措施的范疇;還有觀點認為,留置是一種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強制扣留是手段,繼續盤問調查是目的,留置盤問就是公安機關通過強行限制違法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方式,來保證對被留置盤問人進行繼續盤問,兼具行政性、司法性的雙重性質?!傲糁帽P問既可以針對治安案件中的違法嫌疑人適用,也可以針對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適用?!薄爱敱贿\用于治安案件時。留置盤問體現的是行政權性質;而當留置盤問被用作對犯罪嫌疑人的調查時,它則體現出司法權性質。因此,留置盤問應是一種兼具行政性和司法性雙重性質的權力?!惫P者認為,既然是由《警察法》規定的,留置應當屬于行政強制措施;如果要上升為刑事強制措施,應當由《刑事訴訟法》規定才妥當。

很多警界人士認為,留置繼續盤問只需完善,而且在實踐中,特別是在刑事偵查過程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對于有力打擊犯罪十分有利。試想想,僅從所謂的打擊犯罪的效果考慮,如果賦予警察更大的權力,容許警察可以隨意抓捕任何人,隨意處罰任何人,那樣,打擊犯罪的效果肯定會更好。但是,我們不能忽視的另一個方面是:這樣的話。警察利用國家權力侵犯公民權利的現象會更多更突出。我們應當知道,利用國家權力侵犯人權比一個普通犯罪人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或財產權形成的危害后果會大得多。

二、留置盤問存在的問題

 

(一)實踐中的弊端

1 隨意留置盤問現象嚴重根據《警察法》規定,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24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至48小時。因為留置盤問的時間比傳喚、拘傳的時間都長,公安機關在對違法犯罪嫌疑人員進行處置時,就會盡量選擇留置盤問,而不管違法犯罪嫌疑人的具體情況是應該適用傳喚還是拘傳。這就必然導致了留置盤問被廣泛運用并逐漸取代拘傳,實踐中,有的地方,留置幾乎成為了第六種刑事強制措施。

2 留置盤問的對象超范圍

根據《警察法》的規定,適用留置盤問有四種法定條件,因此留置盤問的對象只能是一小部分違法嫌疑人,然而實踐中,適用留置盤問的對象被擴展為大部分、甚至全部犯罪嫌疑人。很多警察把留置作為突破刑事案件的重要手段。多數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刑事拘留前都有過被留置盤問的經歷。許多派出所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對象采取留置措施,一些派出所甚至把留置作為收繳罰款和暫扣賠償款的輔助手段,更有甚者,四川萬源市大竹鎮派出所所長蔡大德為了完成所謂的“嚴打”任務指標,把已經和好了3個月的兄弟矛盾當事人抓到派出所留置并分別罰款2000元。

常見的錯誤留置對象有:違反交通、消防、戶政管理的人員;民間糾紛當事人;、賭博等情節輕微,可以當場處以罰款的對象;對被侵害人造成損害、需要賠償損失的對象以及其他明顯屬于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人員。

3 留置盤問程序執行不到位

按照法律規定,24小時留置盤問由派出所批準,48小時留置盤問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而實踐中常常發生先留置后審批,特別是48小時留置盤問后不辦審批手續的現象較為普遍。一些偏遠鄉鎮派出所,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到縣級公安機關辦理審批手續需要一定時間,客觀上造成了留置盤問審批不及時現象的發生。我國《警察法》第9條規定,對于批準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因此,留置盤問24小時就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所在單位。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少數民警或是法律意識不強,無視這一規定,或是對留置盤問對象身份地址不明了,或是接受被留置盤問人員的請求,甚至是48小時留置盤問也不通知其家屬或所在單位,以致于被留置人員的家屬或單位不知其去向而到處詢問找人,嚴重影響正常的社會生活秩序。

4 留置盤問管理制度不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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