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行政處罰條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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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行政處罰條例

環境污染行政處罰條例范文1

關鍵詞:基層環保;執法困境;出路

一、問題的提出

漢川市位于湖北省中部偏東,漢水下游,漢川市區位優勢明顯,地處江漢平原腹地,緊鄰武漢,境內資源豐富、土地肥沃,素有“江漢明珠”和江漢平原“魚米之鄉”之美譽。隨著我國中部地區的崛起以及武漢城市圈的建立,漢川市的經濟近年來處于高速的發展階段,政府不斷的招商引資,吸引了很多大企業來到當地建廠。不過近年來,漢川市政府改變了以往粗放式發展策略,有選擇性的引進一些對環境污染較小的輕工業,例如食品加工業、紡織業、印染業等產業,漢川市產業園呈現產業多元化趨勢。對于歷史遺留下來的一些重污染企業,特別是二十多家造紙廠,近幾年來,已全部被限令關停。

此外,作為江漢平原重要的農業基地,漢川市的養殖業發展也特別迅猛,由工業化和農業化帶來的人口劇增和環境污染情況問題浮現。環境的破壞給當地居民的生活以及附近農民的生產帶來了巨大的威脅。

搞好基層環境保護工作,不僅是新時代中國的社會建設要求,同時也是貫徹科學發展觀,可持續發展的重要舉措。特別是當史上最嚴的“新環保法”實施一周年后,基層環保執法部門的執法效力是否得到了有效提升?“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現象是否還在基層存在?為此筆者及其調研小組通過深入漢川實地,深度訪談基層環保執法部門及其當地普通百姓,收集到大量一手材料,并對基層環保執法存在的問題及應采取的對策進行了探討。

二、漢川市環保執法困境

(一)總體上企業環保意識和行為較過去明顯增強,但是力度不夠

1、企業的環保意識較以前已經明顯的提高,部分企業已經主動承擔起環保的職責,對企業生產的污染物進行治理。部分企業已經主動承擔起環保的職責,對企業生產的污染物進行治理。目前漢川市有三個污水處理廠,分別是馬口污水處理廠、川東環能公司、以及城鎮居民生活污水處理廠。大部分企業已經加入污水處理官網,由污水處理廠統一處理工廠排放的污水,并實行在線監控。部分大型企業,例如達利園、銀鷺等企業自身安置了污水處理設備,自行處理工廠排放的污水。特別是號稱“史上最嚴”的新《環保法》開始實施后,“按日處罰”、“查封扣押”、“區域限批”、“黑名單制度”甚至“行政拘留”對部分企業是有一定威懾力的,過去環境執法軟弱的狀態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如在現場執法過程中,基層環保執法人員態度可以更為強硬,說話也更有力度

2、部分企業仍存在僥幸心理。雖然新環保法被稱為“長著牙齒的法律”,尤其是其對環保部門的充分授權和嚴苛的失職問責制度對某些違反企業有著一定的威懾力和震撼力,但是只要企業的環保的“守法成本”高于“違法成本”,就會導致部分只顧生產利益的企業缺乏對污染物的治理,導致污染物的直接排放。

3、即使引進了污水處理工廠,但企業生產污水處理后產生的污泥同樣會導致二次污染?;鶎迎h保部門對此顯得舉手無措。需要政府、企業和社會各方的努力,引進更先進有效的污染治理技術,從政策的層面解決區域環境污染問題。

4、小作坊式的企業環保意識偏低,污染相對于大中型企業而言更為隱蔽。使得環保監察和執法工作的難度更為增加。環保部門常常接群眾舉報,現場執法時卻出現“人去樓空”的現象。

(二)基層環保執法工作效率低下

1、執法力量呈“倒金字塔”型,基層環保執法缺乏相應手段

我國環保執法力量從中央到省一級執法力量雄厚,擁有高新技術、現代化裝備和充裕的資金,環保執法人員的專業化程度也相當高,但是基層環保執法能力有限、條件欠缺,執法力量呈現“倒金字塔型”。具體體現在:

(1)基層執法人員專業化程度低。類似漢川這類的市縣級環保部門的領導班子成員中,干的非專業干部占據相當程度的比例,容易出現非專業官員官僚化的不良現象。環保執法部門對工作人員專業化程度的需求相當高,但是市縣,尤其是鄉鎮一級的執法力量特別薄弱。很多人不具有專業素質,絕大多數也都是過來的,沒有受過正規的訓練,自身對環保執法的意識不夠強烈,也缺乏一定的專業技能。此外,基層環保執法人員的數量配備也無法完全滿足實際需要。例如漢川市級環境監測大隊有編制的執法人員只有4-5人,卻要負責全市上千家企業。這些基層環保執法人員每天都要出勤,奔波于各企業之間。一旦有緊急需要處理的突發事件,出去監督執法的人員都是疲于奔命。尤其是實施突擊檢查時更顯人手不足。

(2)基層環保執法資金短缺、執法人員工資較低。調查中,某位基層環保執法工作者強調由于缺乏公共財政的投入,目前污染治理的投入非常缺乏、環保工作經費普遍沒有保障。特別是作為基層環保工作人員,收入水平相對于政府其他行政事業單位而言總體是比較偏低的。由于取消了過去由環保部門征收的“排污費”,統一由政府財政撥款支付執法人員工資。是否有可能出現涉污企業行賄執法人員以躲避處罰就不得而知了。

(3)裝備配備落后、檢測取證困難。由于我國公布的第一批執法部門中沒有環保監察部門,尤其是環保部門現在被國家有關部委列為非行政執法部門,這些都會給環保部門在執法用車、裝備配備方面造成諸多困難。例如整個漢川市環保局總共就十幾臺環境監察車,這些車要負責全市包括鄉鎮的全部環境監察和執法工作,完全是捉襟見肘。此外,基層環保執法還面臨著檢測技術不夠先進、取證難的問題,不能及時對污染物進行實地檢測,需要借助實驗化驗的手段,使得執法工作的現場開展也面臨一定困難。

2、執法人員缺乏現場執法權。對于各類環境違法行為,法律規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只有行政處罰權,而無現場強制執行權,屬于委托執法。面對違法行為,執法人員除下達整改通知書責令改正外,再無其他措施保證違法行為不再繼續發生。而且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做出行政處罰決定3個月后才能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這一系列瑣碎的程序下來,需要很多時間和精力,無疑造成了執法效率低。而且環境違法企業多數屬中小型企業,在做出行政罰3個月后早已人去樓空,致使很多違法者逃過了法律的懲處。

3、環境權責不明確、執法呈現“多龍治水”局面。新環保法雖然對政府環境責任進行了規定,將環境責任主體規定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環保主管部門和其他環保監管部門,但是在實際中,由于缺乏統一的環境綜合協調或監管機構,政府各部門的協調合作也有待加強,這些都會導致環境責任的落實面臨障礙,產生踢皮球的現象。比如交通運輸車產生了噪音,這個到底是由環保部門來負責還是交通運輸部門來負責呢?職責不清的時候,由于違法交叉的情況很難處理,一般會導致舉報居民也不清楚到底應該交給誰來處理。這樣也會造成執法效率低的情況。

4、執法尺度以難拿捏、執法落實難。首先環境保護立法一般是框架性的,相對比較抽象,缺乏操作層面的相關指導和相應的處罰規定。例如新環保法賦予環保部門按日計罰的監管手段。但是多位基層環保工作人員表示,目前新環保法沒有細化處罰條例,自由裁量權較大。例如新環保法規定最高罰100萬元,但從0到100萬元范圍很大,到底罰多少缺乏細則。如何處罰才能既讓執法對象心服口服,又能起到有效的震懾作用是目前基層環保執法面臨的又一難題。此外,目前環境保護的一些法規與其他法律和規章有一定的沖突。例如土地法要求臨時用地不允許有臨時圍墻,但是環保要求必須修建圍墻,控制污染區域。這些都會讓基層環保執法工作處于兩難的境地。

(四)基層百姓對環保執法工作評價偏低

1、由于環保執法的宣傳不夠到位,環保執法人員雖然在近些年做了許多努力,污水處理的情況有所好轉。但是老百姓對政府的刻板印象和以及河流污染并未徹底改變的現狀,百姓們對環保執法仍然存在很多不滿。他們認為政府沒有什么作為,只會一味的貪污,以犧牲老百姓的生存環境作為代價。

2、基層百姓對環境污染的認識不足。調查中,幾乎所有當地居民都不了解在我國農村面源污染已經超過了企業造成的點源污染。面源污染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化肥、農藥和地膜污染;二是畜禽排泄物污染;三是農村生活垃圾污染。面源污染由于形式上具有分散性、不確定性、污染源多樣性等特點,其治理本身也是一個難題。例如現階段漢川市的生活廢水污染遠超工業廢水的污染,居民的生活污水和畜牧業污水其實對環境也產生了很大的傷害,但基層百姓并沒有覺察到。由于基層環保部門對農村面源污染的執法情況基本處于失靈的狀態。加之基層百姓缺乏相應的環保意識和環保知識。于是就會將環境污染之過完全推卸到企業和政府環保執法部門身上。

三、相應對策

(一)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加大執法行政強制權

進一步完善相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提高環境違法處罰標準,提高法律成本。賦予基層環保部門一定的強制執行權,如查封、凍結、扣押、沒收、責令停產等必要的環境執法強制措施。制定法律來解決有法不依、違法不究、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問題,特別應加強對環保部門查處違法排污行為時,拒不改正和執行的,繼續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此類無視法律法規的行為的企業或個人處罰方面的立法。如賦予基層執法人員可現場查封設備、責令立即停產等必要的環境執法強制措施,阻止環境與群眾身心健康繼續受到侵害。

同時加強地方立法。市、地區人大應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制訂出切實可行、操作性強的地方性法律、法規和細則。行政處罰不僅要懲處違法者的第一次,還要預防第二次,杜絕第三次,為徹底消滅違法行為的繼續提供法律支持。

(二)加強部門聯動機制和環保執法部門內部建設

環境保護事業單靠環保一個部門的力量是遠遠不夠的,必須進一步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人大監督、環保統一監管、有關部門分工協作,污染者治理,群眾參與”的環境保護工作機制。在各級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在各級人大的監督支持下,發揮環保統一監管的職能加強與監察、司法等部門聯合行動,推動各行各業按照環保法的要求,齊抓共管,才能使“踢皮球”的現象慢慢消失,使環境保護的各項政策和工作措施落到實處。

同時,當地政府和上級環保部門,應當對其下屬的環保部門的環境執法工作情況進行有效監督。此外,國家財政部門還應該加大環保執法的財政預算,加大對環保執法人員的資金投入,設立獎勵機制,提高執法人員的素質和工作積極性。

(三)加大宣傳力度,發揮媒體的作用,提高社會公眾的環保意識和參與程度

環境污染行政處罰條例范文2

20xx年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全文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清潔、優美的城市環境,保障居民身體健康,促進城市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市的城區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的城區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

第三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區負責、專業管理和群眾管理相結合、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建設、規劃、市政、房地產、工商、衛生、廣播電視、園林、環境保護、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完善市容環境衛生設施,保障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發展必要的經費,加強綜合治理,促進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的發展。

第六條 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鼓勵、支持市容和環境衛生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推廣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先進技術,實行垃圾的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實現資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環使用,推行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社會化、市場化、產業化,提高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水平。

第七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法律、法規宣傳,提高公民的環境衛生意識,教育公民養成良好的文明衛生習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其依法履行職責。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良好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權利,同時負有維護市容整潔、保持環境衛生的義務,對破壞市容和環境衛生與損壞環境衛生設施的行為有權制止或者舉報。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九條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具體情況,制定嚴于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

第十條 城市中的照明、供電、給排水、供氣、供熱、道路交通、通訊、園林綠化、城市雕塑、防洪、防震等市政公用設施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其管理者應當加強維護和管理,保持設施的整潔、完好。

第十一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在主要街道、重要地段、標志性建筑物和景觀區域內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上科學設置景觀燈光設施。

景觀燈光設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應當保持景觀燈光設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二條 城市街道兩側的建筑物,應當保持外型完好、整潔、美觀。

鼓勵在主要街道臨街建筑物的陽臺和平臺上種花、種草或者進行裝飾美化。禁止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閉露臺、陽臺、外走廊等,應當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并保證行人安全。

第十三條 在城市建筑物上安裝空調室外機、排氣扇(管)、防盜窗(網)、遮陽篷、太陽能熱水器等,應當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空調室外機的冷卻水應當引入室內或者下水道,不得隨意排放。

第十四條 在城市中設置戶外廣告牌、標語牌、畫廊、櫥窗、招牌、指示牌等,應當內容文明健康、語言文字規范、外型整潔美觀、設置安全適度,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凡陳舊毀損、色彩剝蝕,影響市容市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或公共安全的,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應及時整修、加固或拆除。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應當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省人民政府有關戶外廣告監督管理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畫。

在城市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上懸掛、張貼宣傳品等,應當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零星張貼宣傳品,應當張貼在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設置或者指定的公共張貼欄中。

第十六條 城市主要街道兩側的建筑物前,由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選用透景、半透景的柵欄或者綠籬、花壇(池)、草坪等作為分界。對現有封閉式圍墻,應逐步予以改造,對不宜綠化的裸露地面應鋪設行道磚。

臨街樹木、綠籬、花壇(池)、草坪等,應當保持整潔、美觀。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業留下的渣土、枝葉等,管理者或者作業者應當及時清除。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圍內和公共場地開辦集貿市場、擺攤設點、出店經營、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確需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或者臨時擺攤設點、堆放物料,必須征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再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在不影響城市交通和環境衛生的情形下,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特定路段(人行道、廣場等)、時間段,允許擺設攤點。

第十八條 城市的工程施工現場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批準的占地范圍內封閉作業;

(二)渣土及時清運,保持整潔;

(三)駛離工地的車輛保持清潔;

(四)施工用水按照規定排放,不得外泄污染路面;

(五)臨街工地周圍設置安全護欄和圍蔽設施;

(六)停工場地及時整理并作必要的覆蓋;

(七)工程竣工后,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

(八)工地的廚房、廁所符合衛生要求。

第十九條 在城市市區行駛的交通運輸工具,應當保持外型完好、整潔,運輸的液體、散裝貨物及垃圾,應當密封、包扎、覆蓋,不得泄漏、遺撒。

第三章 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條 城市環境衛生,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環境衛生標準。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具體情況,制定嚴于國家規定的城市環境衛生標準。

第二十一條 城市環境衛生的清掃保潔,按照下列規定分工負責:

(一)城市街道、廣場、橋梁和公共水域,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負責;

(二)居住區,實施物業管理的,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未實施物業管理的,由街道辦事處或者原產權單位負責;

(三)機場、車站、碼頭、停車場、公園、旅游景點、文化體育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和所屬公共綠地,由管理者或者經營者負責;

(四)集貿市場和各類專業市場,由產權單位或者經營者負責;

(五)各類攤點、售貨亭、電話亭等,由經營者負責;

(六)建筑工地由施工單位負責;

(七)城市港口客貨碼頭作業范圍內的水面,由港口客貨碼頭經營者責成作業者負責;

(八)穿越城市的鐵路、公路及其沿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產權單位或者經營者負責;

(九)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的內部區域以及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劃分的衛生責任區由責任單位負責。

環境衛生責任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有關場所進行定期消毒,保證有關場所室內空氣衛生質量。

第二十二條 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與責任單位簽訂責任書,明確管理內容和范圍,并監督實施。責任單位應當按照責任書的規定,做好規定范圍內的環境衛生工作。

第二十三條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確定專人或者委托有關單位和個人負責公共廁所的保潔和管理,有關單位和個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廁所的保潔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保持公共環境衛生,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公共場所不得隨地吐痰、便溺,不得亂扔果皮、煙頭、紙屑等廢棄物,不得焚燒垃圾和冥紙;

(二)不得違反規定傾倒污水、垃圾、糞便;

(三)不得沿街道鳴放鞭炮、拋撒冥紙;

(四)不得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經營機動車輛修理、清洗業務,影響環境衛生;

(五)不得在街巷和居住區從事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類、水產品等影響公共環境衛生的經營活動。

第二十五條 城市環境衛生的清掃時間、保潔標準和城市生活廢棄物的傾倒地點、方式,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因工程施工等原因產生的渣土、棄土、棄料等建筑垃圾,需要運輸、處理的,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線路和要求清運、處理。

第二十六條 城市生活廢棄物實行袋裝,并放置在指定地點。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推廣使用可降解垃圾袋。

城市生活廢棄物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清運到指定的場所,做到日產日清,并逐步做到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

城市生活廢棄物應當逐步做到分類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理。

第二十七條 科研單位、醫院、療養院、屠宰場、肉類加工廠、生物制品廠等產生的帶有病毒、病菌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廢棄物以及含放射性物質的廢棄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不得將其混入城市生活廢棄物或者任意堆放、傾倒、焚燒。

第二十八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有計劃地發展煤氣、液化氣、天然氣和其他清潔能源,改變燃料結構;鼓勵和扶持凈菜生產加工企業,組織凈菜進城,減少城市生活廢棄物。

第二十九條 市區內禁止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鴿。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家禽家畜的,應當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城市市區內限制飼養寵物。飼養寵物,不得散放,不得影響環境衛生。寵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場所產生的糞便,其飼養人應當即時清除。

第三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和個人興辦市容環境衛生服務企業:

(一)有固定的、符合工作條件的場所;

(2有相應的從事城市生活廢棄物清掃、運輸和無害化處理以及防治環境污染等工作的設備、設施;

(三)有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四)有相應資格的專業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五)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條件。

依法從事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應當遵循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規范,做到文明、清潔、衛生、及時。

第四章 環境衛生設施規劃與建設

第三十一條 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國家規定的城市環境衛生標準,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城市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單位、個人投資建設和經營城市環境衛生設施。

第三十二條 環境衛生專業規劃中確定的環境衛生設施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或改變其使用性質。因特殊需要占用環境衛生設施用地或者改變其使用性質的,應當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三十三條 人民政府在進行城市新區開發、舊城改造、道路新建拓建、小區建設以及建設大型公用建筑時,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城市環境衛生專業規劃,配套建設環境衛生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所需經費納入建設工程概算。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與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設計方案的審查和環境衛生設施的竣工驗收。對不符合城市環境衛生標準的,不得開工;已經投入使用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改造。

第三十四條 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時間完成城市生活廢棄物處理場(廠)的建設。

城市生活廢棄物處理場(廠)應當按照國家的規定對城市生活廢棄物進行處理。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市環境衛生專業規劃,組織新建、改建或者督促有關單位新建、改建公共廁所。

城市應當發展水沖式公共廁所。城市集貿市場、旅游景點、車站、港口等公共場所,應當配套建設全天對外開放使用的水沖式公共廁所。

第三十六條 街道兩側、居住區以及城市商店(場)、集貿市場、飯店、旅游景點、車站、港口等公共場所,應當設置封閉式垃圾容器、廢物箱等設施及其指示牌。

第三十七條 衛生設施的產權單位或者管理者,應當加強對環境衛生設施的管理,定期清洗、消毒,保持其整潔、完好和有效使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侵占、損壞或者擅自拆除、遷移環境衛生設施。因建設需要必須拆除、遷移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提出拆遷方案,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按照先建設后拆除的原則負責重建,或者按照環境衛生設施造價給予補償,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安排重建。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或者修改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標準及各項規定,應當及時公布。

第三十九條 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提高執法效率和水平。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當著裝整齊,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遵守行政執法程序,做到公正、文明執法。

第四十條 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本條例規定的批準、同意事項,應當公開程序,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不予批準、同意的,應當書面答復申請人。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先予批準、同意的事項而未經批準、同意的,城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不得辦理批準手續。

第四十一條 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市容環境衛生行政執法監督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破壞市容和環境衛生與損壞環境衛生設施以及市容環境衛生行政執法人員違法執法的行為,可以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舉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舉報事項應及時進行調查,并于5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情況告知舉報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列行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除責令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給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在主要街道臨街建筑物的陽臺和平臺上長期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的,處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第十三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在主要臨街城市建筑物上安裝空調室外機、排氣扇(管)、防盜窗(網)、遮陽篷、太陽能熱水器,拒不改正的,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處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在城市建筑物、構筑物、其他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畫或者未經批準懸掛、張貼宣傳品的,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經批準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擺攤設點、出店經營的,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未經批準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處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罰款;

(六)違反第十八條規定,城市施工現場不符合規定,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七)違反第十九條規定,運輸液體、散裝貨物不作密封、包扎、覆蓋,造成泄漏、遺撒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八)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未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或者未按照規定清運、處理垃圾、糞便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第九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強制拆除,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第二十四條規定,破壞公共環境衛生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除責令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給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隨地吐痰、亂扔果皮、紙屑和煙頭的,處以5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罰款;隨地便溺、亂扔其他廢棄物、焚燒垃圾和冥紙的,處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按照規定的地點、方式傾倒污水、垃圾、糞便的,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經營機動車輛修理、清洗業務,影響環境衛生的,由市容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線路和要求清運建筑垃圾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給予警告,并可處以每車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未經批準在市區內飼養家畜家禽,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處理或者予以沒收,并可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在公共場所遺留寵物糞便,不即時清除,影響環境衛生的,對其飼養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除責令恢復原狀外,可并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擅自拆除、遷移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未按批準的拆遷方案進行拆遷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盜竊、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規定,違法行為人拒不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代為履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四十九條 、毆打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或者阻撓其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環境衛生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違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不依法進行調查處理的;

(二)違法批準或者同意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事項的;

(三)違法實施行政處罰,或者以行政處罰代替糾正違法行為的;

(四)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中違反規定收取費用或者侵占、私分財物的;

(五)違反行政執法的有關規定,造成惡劣影響的;

(六)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二條 人民政府所在地之外的建制鎮的城區、未設鎮建制的城市型居民區的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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