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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消費者處罰辦法范文1
論文摘要:2006年3月原告農戶趙某在被告錢某經營的生產資料商店購買價值人民幣5000元的化肥,同年6月份,原告趙某在使用化肥后經有關部門鑒定其購買的化肥全部為假肥,被告錢某對假肥的鑒定沒有異議,并在訴訟中承認自己所銷售化肥是從沒有經營化肥資格的孫某處進貨,在銷售中沒有告知原告,故同意為原告退還全部貨款。
基本案情:2006年3月原告農戶趙某在被告錢某經營的生產資料商店購買價值人民幣5000元的化肥,同年6月份,原告趙某在使用化肥后經有關部門鑒定其購買的化肥全部為假肥,被告錢某對假肥的鑒定沒有異議,并在訴訟中承認自己所銷售化肥是從沒有經營化肥資格的孫某處進貨,在銷售中沒有告知原告,故同意為原告退還全部貨款。而原告要求被告應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賠償,即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的價格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而被告辯稱,自己在進貨和銷售過程中主觀也并不明知該化肥是假化肥,因此不具有欺詐行為,故不同意雙倍賠償。本案在審理中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分歧意見:一種意見此案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理由是:被告向原告隱瞞了其非正常渠道進貨這一重要事實。化肥作為重要農業生產資料,國家對其經營主體、流通渠道、銷售價格等一直是嚴格監管的。國務院〔1998〕第39號通知規定:除各級農資公司、農技推廣站、植保站、及允許農墾、林業、煙草、軍隊在系統內銷售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化肥批發業務。被告作為化肥銷售方當然有不向沒有化肥批發業務資格的單位和個人進貨的義務。而本案被告在明知孫某沒有經營化肥資格的情況之下還從其處進貨,且在銷售中沒有告知原告,若在銷售中附隨告知原告,原告則有可能進行選擇其他商店購買,完全可以避免此損失的發生。因此被告在主觀上有明顯隱瞞和欺詐的故意。
第二種意見是此案不能適用消法第四十九條。其理由是:若適用消法第四十九條,被告必須有欺詐行為,銷售者的行為要符合國家工商總局的《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第三條規定,即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欺詐消費者行為,其中第一項規定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對于此條規定的理解應是以主觀認知為條件。特別是“以假充真”此句話的本意就是強調主觀上必須有故意為條件。而本案被告沒有主觀故意,因此不能認定被告有欺詐行為。故不能適用消法第四十九條。
欺詐消費者處罰辦法范文2
深圳福田工商部門日前查處一起郵購欺詐案件,涉案金額近四百萬元人民幣,除港澳臺地區外,中國三十一個省、市、自治區、共四萬多消費者落入其設下的陷阱。據悉,這是中國內地目前最大一宗郵購欺詐案。
據深圳市福田工商分局局長林穗平介紹,從去年六月開始,該分局先后收到六十余位消費者關于深圳市恒豐電器有限公司涉嫌郵購欺詐的投訴。經過九個多月的深入調查得知,恒豐公司從二00二年七月一日起從事郵購經營,通過在全國公開發行的數十家雜志上做虛假廣告。廣告中存在大量虛假、夸大的成分,誤導消費者購買其產品。包括手機、手提電腦、學習機、防衛器、磁帶機和《彩票必中寶典》等數十種商品,其中絕大部分屬無品名、廠名、廠址的“三無”產品或假冒廠名的產品及非法出版物。
據調查,深圳市恒豐電器有限公司擁有龐大的銷售網絡,上當受騙者覆蓋了中國三十一個省、市、自治區,包括工人、農民、教師、學生甚至國家干部。在一年零八個月的時間里,先后有四萬零八百五十八人通過郵政匯款將四百余萬元人民幣匯入該公司在深圳市郵政局設立的專用收款郵箱。
由于恒豐公司的詐騙行為觸犯了《反不正當競爭法》、《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等多項法律法規,深圳福田工商分局已依法扣留了恒豐公司全部財物、信件和涉及經營的電腦資料,取消了恒豐公司的收款郵箱。對絕大多數投訴,已作退款處理,并將此案移送公安部門處理。
欺詐消費者處罰辦法范文3
早在2010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布《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明確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近幾年,相關部門也陸續下發規定,強調商家“最終解釋權”的說法不合規。然而,本應成為“過街老鼠”的最終解釋權,卻依舊招搖過市,大行其道,引發的糾紛屢見報端,涉及餐飲、美容、百貨購物、旅游等多個領域。
從表面上看,“最終解釋權”屢打不死,在于商家的逐利思維使然。由于信息不對稱,一些經營者熱衷于在名目繁多的合同條款中預設陷阱,故意用種種模糊籠統的字眼。這樣做,既能吸引消費者的眼球,又為自己保留了充裕的博弈空間。于是,那些看起來很美的優惠促銷,到頭來卻是“口惠而實不至”。倘若消費者提出質疑,商家又能以事先聲明“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予以搪塞。
不過,追根溯源,商家之所以能夠“翻手為云、覆手為雨”,關鍵還是法律的缺位。一方面,消費者或因為法律意識欠缺,或是嫌投訴麻煩,往往甘愿吃啞巴虧,放棄維護權益。長沙市工商局12315指揮中心負責人坦言,盡管媒體屢屢曝光“最終解釋權”糾紛,網絡上也常有消費者“吐槽”,近年來接到的相關正式投訴卻并不多。
同時,違法成本低、風險小,助長了商家違規的底氣。根據《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對于最終解釋權等霸王條款,“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钡诂F實中,工商部門往往只是扮演“和事老”的角色,按照有利于消費者的方向進行調解,很少動用處罰的“尚方寶劍”,鮮有商家受到實質性處罰。
欺詐消費者處罰辦法范文4
關鍵詞:網絡購物;消費者;權利保護
由于我國電子商務起步較晚,現有的關于保護網絡消費者保護的法律主要體現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產品質量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14年的《網絡交易管理k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17年1月6日的《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等。但是由于這些規定比較零散,執行情況不佳,難以適應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緊迫需求。
一、網絡購物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現狀
目前,在我國,網絡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面臨的問題有主要包括:第一,網絡虛假廣告行為較多。這些虛假廣告大致分為兩類:其一是夸大產品性能功效等事實的廣告;其二是做出虛假服務承諾、謊報價格等內容是虛假的廣告。在網絡交易中消費者只能通過經營者對商品的描述以及廣告或宣傳來選擇商品,既沒有直接的感官認識,更沒有機會驗貨,這使得消費者很容易受到誤導甚至受到欺詐。同時因為網絡交易的匿名性、隱蔽性,導致國家對這類犯罪難以監控,使得網絡消費欺詐和網絡虛假廣告行為越來越猖獗,這些都使得消費者的知情權受到嚴重侵害。
第二,網絡購物退貨仍有困難。如商家架空7日無理由退貨相關規定,對不適用該規定的商品范圍進行擴大。又如退貨時,商品是否完后,商家與消費者理解不同等,這些困難損害了消費者自主退貨的權利。
第三,網絡消費者的損害賠償權難以實現。由于網絡交易的虛擬性,經營者可能使用虛假的資料注冊,并且在交易過程中消費者和經營者不直接接觸,導致消費者難以確定網絡經營者的信息、身份,因此,即使生命、財產安全受到損害也很難實現賠償。
造成上述問題的原因有很多,主要包括:第一,法律規定的不完善。目前,我國對網絡交易中消費者保護方面的立法仍然相對滯后,導致網絡交易僅靠行業標準和企業自行設定的交易規則來維持經濟秩序。第二,網絡市場的準入標準比較低。目前在我國在網上開店不需要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職能部門審批。加之網絡平臺提供者為獲取更多利益,降低網店的注冊標準,且不認真審核網絡經營者提交的注冊信息。一些不法經營者可能提交的是虛假的注冊信息,這對消費者日后維權、確定糾紛的司法管轄增加了難度。第三,對網絡經營者缺乏統一有效的監管。由于網絡交易的特殊性,網絡經營者的經營行為沒有受到統一有效的監管。加之,監管部門職能分工不明,使得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二、對網絡購物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建議
第一,相關法律的完善。由于網絡購物已成為普遍的消費行為,對網絡購物的原則性規定應納入《消法》內容。例如,《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中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的商品范圍的細化規定,對商品完好的認定標準等,都應納入法律層面,以更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二,明確網絡經營者的義務。網絡銷售者應當在網站中明確提示購物、退貨流程,若違反相關義務,應接受《消法》及《行政處罰法》的處罰,包括警告、責令改正甚至罰款等處罰。網絡平臺提供者應當積極履行平臺管理責任,對平臺上網絡商品經營者執行相關法律規定的情況進行監控檢查,發現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向工商部門報告,必要時可以停止對其提供平臺服務。另外,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應當承擔消費維權主體責任,建立有效的消費糾紛和解和消費維權自律制度。
第三,強化監管部門的職責內容,加強對網絡經營者的監督管理。工商部門應當加強對網絡銷售者和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經營行為的監督檢查,督促引導其建立健全經營者首問和賠償先付制度;應當及時受理和依法處理消費者相關消費行為的投訴、舉報;在對網絡商品交易的監督檢查中,發現經營者存在拒不履行相關義務,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的,應當依法查處,同時將處罰信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予以公示。另外,應加大對網絡廣告的審核力度。在廣告投放前應該對廣告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同時,對于已投放的廣告,應制定隨機抽查制度,一旦發現存在虛假內容立刻停播或警告,如果情節比較嚴重的,則應該取消其經營的資格。
欺詐消費者處罰辦法范文5
一、老年消費主體“權益易損”現象的主要特征
4月份以來,該局組織人員對349件老年消費主體投訴案件調查分析,發現當前老年消費主體“權益易損”現象主要呈現“四個特性”。
(一)投訴標的和對象具有“集中性”。一是投訴標的范圍集中。去年以來,老年人消費投訴案件中76.4%的投訴標的物品為保健品,11.2%為醫療器械,9.2%為藥品,三種投訴標的物品案件共占總體投訴案件數量的96.8%,其他標的物品投訴案件僅占總投訴數量的4.2%。二是投訴對象集中。涉老消費投訴案件的被投訴主體94.2%屬于流動式無照經營主體,常以“關懷老人”、“健康義診”等服務項目為名義,通過所謂的“免費講座”、“健康座談”等展銷活動來向老年消費者推銷質次價高商品。
(二)投訴案件普遍具有“團體性”。老年消費者絕大多數屬于退休人員或自行創業者,他們有充足的自由支配時間,相互之間交流溝通信息較多,因此,在消費過程中具有較強的“跟風性”。這種“跟風”消費方式,很容易促使老年人形成“團體消費”。去年10月份,390名退休人員集體以每瓶3200元高價團購某品牌保健品,后經相關部門鑒定該類保健品成本價僅為3元每瓶。同時,老年人由于自由支配時間較多,更容易接受違法經營者拉攏參與“健康講座”、“免費體驗”等活動,為違規經營者兜售劣質商品提供了可乘之機。
(三)侵權欺騙行為具有“同質性”。當前,違法經營者欺詐老年消費主體案件存在明顯的手段“同質性”,絕大多數老年人被不法分子通過“健康講座—‘免費體檢’—查出問題—買‘藥’(醫療器械)”的同一模式欺騙。該種欺騙手段存在以下特點:一是小利“設套”。違規經營者在廣場、公園、小區等老年人聚集場所散發講座傳單和小禮品,誘騙老年人參加所謂的“健康講座”;二是講座“洗腦”。經營者聘請所謂的專家授課,夸大老年人常見疾病的危害程度,再經虛假“義診”夸大危害結果,以蒙嚇、誘惑等方式迫使老年人購買劣質商品;三是情感“營銷”。以老年人為目標群體的經營者往往對老年人開展情感“營銷”,在營銷活動前期對老年人噓寒問暖,耐心陪老年人聊天、談心,組織老年人參加一些集體活動,甚至帶他們外出郊游等,充分迎合老年人內心空虛、急需情感填充的心理,從而贏得老年人相信;
(四)消費侵權事件具有“反復性”。違規經營者絕大多數屬于流動經營業戶,該類主體銷售劣質商品時間、地點具有不確定性,當被執法人員查處后往往會更換時間和地點,再次從事違法經營活動,在不同的轄區之間形成“摁下葫蘆起來瓢”的怪現象。同時,違規經營者推銷方式不斷更新,老年人自身識別能力提升較慢,無法適應快速翻新的詐騙手段,導致部分老年人多次受騙。
二、老年消費主體“權益易損”現象的成因
(一)自身存在“兩種需求”,成為“權益易損”主觀誘因。老年人由于自身情況和生活環境等因素,往往會形成“兩種需求”:一是對“健康”需求。由于自身生理年齡較大,身體健康逐漸呈現下降趨勢,中國老齡科學研究院調查數據顯示,我國60歲以上老年群體慢性病患病比例,城市為80.8%,農村為65.1%,而且越是經濟發達地區,老年群體病患率越高。該種多數老年人對健康的需求,成為被違法經營者利用的前提基礎。二是對“情感”需求。隨著人口老齡化的逐漸深化及人口流動的加劇,城市、農村均出現大量的空巢老人。市老齡部門2010年統計數據顯示,地區60歲以上老年群體,城市空巢比例超過40%,農村空巢率也達到了32%。即使孩子在身邊,可能受工作繁重等因素影響,平時陪父母的時間也相對較少。在這種情況下,老年人多存在情感失落、孤獨寂寞、抑郁無助感,渴望與人交談,渴望情感安慰,從而為違規經營者利用“感情牌”欺詐老年消費者創造了條件。
(二)普遍表現“三項不足”,為違法經營者提供了可乘之機。一是知識更新不足。老年消費主體與年青人相比,知識更新速度較慢,對社會中出現的新型詐騙手段認識不足,容易輕信推銷人員和所謂的“權威專家”,進而成為劣質商品推銷的重點對象。二是信息交流不足。老年人退休后,生活圈子明顯變小,子女多不在身邊,其生活環境相對封閉,限制了他們及時獲取最新消費信息和防騙知識等。三是維權意識不足。受傳統文化思想等因素的影響,多數老年人存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路認識,遇到消費侵權問題時往往選擇沉默,自身合法權益受損后不能及時各工商機關投訴。
(三)監管存在“三個不健全”,導致老年消費主體維權困難。一是老齡產業發展機制不健全。當前,老齡產業目前正處于起步階段,政策導向缺位,管理和運行機制尚未健全,使得部分失信經營者“售假”行為得逞。二是違法行為處罰依據不健全。目前,工商部門查處經營假劣保健品、醫療器械等行為時,缺少專門的法律依據,僅能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為依據,從不同的角度對違法經營者給予處罰,而且多數情況屬于1萬元以下處罰,較低的違法成本不足以威懾違法行為。三是長效防控機制不健全。針對老年人推銷劣質藥品行為是當前維權難點,保健品質量由衛生部門監管,廣告由工商部門監管,產品批號則有藥監部門監管,多頭管理、權責難厘,使得保健品監管存在明顯漏洞,給違法經營者留下了可乘之機。同時,2010年《商品展銷會管理辦法》廢止后,以“健康講座”為名義的商品展銷行為失去監管依據,一定程度上也影響了監管效果。
三、提升老年消費主體維權水平的建議
針對老年消費主體“權益易損”現象的主要特點和形成原因,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加大工作力度,全面做好老年消費主體維權工作。
(一)強化宣傳,引導老年人提升自防意識。一是加強老年人安全防范知識和基本消費知識宣傳。聯合老齡委等部門組織專門講座對老年人進行消費品真假鑒別的技巧培訓,更新老齡群體的知識結構,杜絕欺詐老年消費者行為的發生。二是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借助報紙、廣播、電視等大眾傳媒組織專題報道,幫助老年人明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法》等法律賦予老年人的權利與義務,增強老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與維權意識。
(二)強化監管,營造誠信的市場經營環境。一是嚴格展銷會市場監管。2010年,《商品展銷會管理辦法》廢止后,工商機關放松了對以“會議營銷”、“講座營銷”等為模式的展銷監管,為違法經營者欺詐老年消費者提供了可乘之機。建議在今年監管工作中進一步嚴把市場準入關,結合實際建立《展銷會營銷主體登記備案制度》,堅決杜絕無經營能力、無資質經營者入市經營。二是嚴查虛假宣傳。對商品、服務中出現的夸大宣傳、虛假承諾、強制服務、以次充好等不良經營行為依法予以嚴肅查處。三是開展針對性檢查行動。對主要的老年人消費市場如保健品、醫療機械等實施全方位、多角度動態監管,加強對老齡市場的走訪巡查力度,及時查處各類欺詐老年消費者的違法行為。
欺詐消費者處罰辦法范文6
(一)組織開展了教育、醫藥、房地產等行業價格收費檢查。針對群眾反響強烈的教育、醫藥收費亂問題,我們組織開展了教育收費、醫藥價格專項檢查。為加大查處力度,確保檢查效果,我委直接組織了跨省交叉檢查,公開曝光了8起教育亂收費典型案件和8起醫藥價格違法典型案件,在社會上引起了強烈反響,對價格違法行為形成了威懾效應,得到廣大群眾一致認可和高度評價。全國整頓規范房地產交易秩序電視電話會議后,我們立即部署開展房地產交易價格秩序專項治理工作。我們還在全國范圍內部署開展了人事、勞動系統收費專項檢查。
(二)組織開展了查處商業促銷和通信行業價格欺詐行為專項行動。為營造公平競爭的經營環境和保護消費者的價格權益,全國各級價格主管部門以制止價格欺詐為突破口,開展了查處商業促銷和通信行業價格欺詐行為專項行動,通過新聞媒體公布了商業促銷領域9類和通信行業6類價格欺詐行為,提高了消費者的自我保護意識,有力地規范了經營者的價格行為,強化了市場監管。
(三)組織開展了化肥等農資價格和涉農收費專項檢查。為保持化肥、農用柴油等農資價格穩定,制止涉農亂收費,確保農民負擔不反彈,保護廣大農民的價格權益,我們組織開展了相關專項檢查。全國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共查出化肥亂漲價、涉農亂收費案件7250件,實施經濟制裁9378萬元,退還農民6926萬元。
(四)組織開展了節假日市場價格檢查。各級價格主管部門特別注重加強元旦、春節、五一、十一等節日市場價格監管,密切關注糧、肉、禽、蛋等生活必需品以及煤炭、液化氣、成品油、藥品、交通運輸、旅游景點等與人民生活密切相關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動態,組織開展市場價格巡查,嚴厲打擊乘機哄抬價格的行為,維護了節日市場正常的價格秩序。20*年春運期間,我司還直接組織力量,對北京、上海等客流量較大的火車站的鐵路客票價格和收費進行了檢查,通過采取組織督導組、明查暗訪、倒查票源、召開票價政策提醒會等多種方式,維護了春運鐵路客票價格秩序。
(五)開展價格服務進萬家活動。20*年,全國各級價格部門大力開展以價格服務進農戶、進社區、進企業、進學校、進醫院、進商場、進景區等為主要內容的“價格服務進萬家”活動,向消費者提供保障價格知情權、參與權、投訴權的服務,向經營者提供價格信息和增強價格誠信意識等方面的服務。
二、20*年價格主管部門維護消費者價格權益的工作安排
價格監督檢查工作肩負著維護廣大人民群眾價格權益的重任,必須關注民生價格、服務人民群眾、促進社會和諧。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要繼續加強與工商等執法部門的合作,努力整頓和規范市場價格秩序,創造良好的市場價格環境,做好維護消費者價格權益工作。
今年,價格主管部門在維護消費者價格權益方面的工作重點是:
(一)組織開展涉及消費者切身利益的價格收費檢查。組織開展教育收費、醫藥價格、房地產價格、律師服務收費和法院收費等檢查,重點查處中小學以改制為名亂收費、高級中學違反規定收取擇校費、高等學校違反規定收取與招生掛鉤的費用,查處政府定價藥品、集中招標采購藥品、一次性醫用衛生材料、醫療服務方面的亂加價、亂收費行為,整治房地產開發和交易以及物業管理中的價格收費問題,查處不按《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法院訴訟費用繳納辦法》收費的行為,保持對民生價格違法行為的高壓態勢,緩解人民群眾“上學貴、看病貴、住房貴、打官司貴”等矛盾。
(二)組織開展涉農價費和涉企收費檢查。重點查處化肥、農業用水、農業用電、農用柴油等亂漲價、亂加價行為,查處農村建房、殯葬、教育、醫療、郵政、電信、有線電視等亂收費行為,查處一些涉企收費部門和單位違反規定向企業亂收費的行為,維護廣大農民和企業的合法權益,減輕農民和企業負擔。
(三)切實加強市場價格監管。圍繞群眾關注的價格欺詐問題,繼續深入查處價格欺詐行為,保護群眾價格權益;積極開展對價格串通等不正當價格行為的調查和處罰工作;抓住黃金旅游周及客運高峰期等重點時段,加強節假日期間的市場價格監管,制止商業促銷等方面的價格欺詐;做好價格應急工作,健全價格應急機制和預案,加強市場價格監測與預警,積極防范和妥善應對糧油、副食品、液化氣等價格市場價格異動,維護市場價格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