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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消費行為處罰辦法范文1
理由一:交易行為的社會化進一步促進消費和經營行為的融合
信息網絡技術的發展不僅促進社會文明的進步,同時也改變著商業運行的方式:它使交易成本大幅降低,使交易活動更為社會化、生活化,交易行為由一種經濟學行為逐漸發展為一種社會學行為,滲透到人們生活方方面面,與人們的日常生活盤根錯節地交織在一起。它使消費行為和經營行為互相融合、互相轉化,也使兩者之間動機更加模糊,帶有更大的隱蔽性。
最為典型的如網絡游戲中虛擬財產的買賣,玩游戲的過程同時也是在創造虛擬財富的過程,生活消費和生產消費合二為一,所支付費用既是為了精神享受的需要,也是為獲利收益的成本支出;其次是投資消費的大量出現。如房屋、藝術品、瓷器、珍貴植物、郵品等,購買動機既可能是因消費需要,也可能是因投資需要,或者兩者兼而有之;三是大量非正式交易的興起。如網絡“個體戶”的迅速增長,大量未取得工商、稅務登記的虛擬店的存在,由于經營活動未取得法律認可,進貨渠道、購銷動機也具有很大的隱蔽性;四是消費活動中的機會主義傾向。如各種個性化物品、創造性設計、時尚消費品等二手品轉讓中,投機獲利心理盛行。在網絡這樣一個交易成本幾乎為零的平臺上,人們的商業意識得到空前的發展,個人創造性勞動所產生的價值增長和市場價格波動所帶來獲利機會,促使人們消費動機、獲利動機帶有很大的變異性。
由于網絡速度提升和網絡技術普及,這種局面將進一步加深,再加上市場經濟的高速發展、人口的大量移動。商品供給的日益豐富,也有力地推動了經營行為向日常消費生活的滲透,交易行為的社會化將難以避免。據有關資料顯示,不包括社會個體在房屋、收藏等實體市場的買賣行為,僅2007年網絡電子商務全國交易額達21000億元,比2006年15000億增長40%,其中32%是個人之間的物品交易,占三分之一,并且這種增長趨勢2008年以來出現明顯加速的特征。
這種交易行為的社會化無疑使消費動機和經營動機的界定更加飄忽不定,也凸現出《消法》第2條涇渭分明的立法精神已明顯落后于時代的發展。尼古拉斯,費恩曾說:“市場經濟的歷史就是商品意識普及的歷史?!痹谛畔⒕W絡發達的今天。社會信息的極大豐富,社會溝通的日益便捷,使人的經濟動機呈現出多元性、易變性的特征,消費者的身份也逐步向“消費流轉者”轉變,而我們固守一成不變的“消費動機論”,必然成為阻礙人們經濟生活多樣化的制度障礙。
理由二:以“經驗法則”臆斷消費動機違反證據原則
一個人購買商品或服務是不是為了“生活消費需要”?這個看似簡單的問題在證據上同樣存在一個難題:消費是一種行為,按照動機決定行為的原理,只有最終消費行為才能證實“生活消費需要”的動機,而在購買商品或服務時還尚未發生實際消費,是否是為“生活消費需要”的動機只存在于購買者的內心,外人卻是無法預知。
但梁慧星教授卻認為,我們可以根據一般人的社會經驗,即“經驗法則”臆測當事人的主觀動機。并作為一種證據,根據“自由心證”的原則判斷當事人是否具有消費動機。
這種觀點值得商榷。它明顯混淆了一個概念,把“經驗法則”作為一種證據依據,而不是一種證據方法使用,直接把社會生活中的反?,F象等同于違法證據,想當然把主觀臆斷當成事實直接決定案件的性質。
盡管民法中采取的是證據優勢原則,允許法官根據高度蓋然性運用“自由心證”判斷案件的事實,但是所有的經驗判斷都必須建立在確實可信的證據基礎之上。而確實可信的證據第一個充分必要條件就是必須存在現實的違法性,或者說原告提供第一份證據就是必須已發生或即將發生的違法事實或行為的證據,只有現實的違法事實或違法行為發生,才能根據經驗法則對它進行判斷,也就是說,經驗法則的使用必須是現實的違法事實或違法行為證據存在為前提,經驗法則只適用于有證據的現實違法行為,不適用于合法行為,我們無權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通過對一個合法行為的臆斷來懲罰未曾發生過的違法事實或違法行為,也不能臆斷一個合法行為存在有違法動機。
因此,我們要否定一個購買者的“消費者”地位,必須要有證據證明根據《消法》購買者“不消費”或將“不消費”,如有證據證明購買者預先知道是假貨,或者有證據證明他就是為了索賠獲利,這時我們可以運用經驗法則,將過高數量的購買商品與“不消費”的目的聯系起來,推斷購買者的真實動機。如沒有任何違法證據,單純的“社會經驗”的推斷就是無本之木。就是對一個人合法權利的干預。
合法權利即是規則權利,合法購買行為即是意思自治行為,合法行為人無義務證明其行為具有合法動機,外人也無權臆斷其行為具有違法動機,更無權利根據臆斷的違法動機追究當事人責任。就好像一個人買刀子,無論他行為多么古怪,在沒有任何證據(言語、文字、圖表、準備違法工具等)證明其違法動機時,我們不能想當然地臆斷當事人買刀就是為了殺人,并以此證明其有罪。
因此,購買者無論購買數量多少。只要是合法行為。購買數量與購買動機之間就沒有任何關系,法律無權依據“經驗法則”推斷其行為動機,更無權以這種荒唐的推斷證明購買者“違法”了。恰恰相反,根據《消法》第7―15條九項權利的規定,法律其實預先設定消費前購買、占有商品或服務的狀態處于消費者地位,除非有明確可信的證據證明購買者具有“不消費”動機,否則不能否定這一身份認定。
還有另一種“經驗法則”應當擯棄:如果購買者曾經多次以消費欺詐為由主張過雙倍賠償,是否就可以證明購買者在本案中不是一個合格的消費者呢?答案是否定的,無論之前發生過多少相似的索賠,都不能證明購買者不是合格的消費者,因為案件之間是獨立的,證據之間不具有關聯性。
理由三:以消費權益制約所有權違反權能位階原則
購買是一種財產所有權轉移的法律行為。一方支付了對價,通過交付或登記,取得特定財物所有權,即取得了物品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它是一種絕對的、全面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對世權。在西方,所有權被
看做是人的自然權利,具有神圣不可侵犯性。法國《人權宣言》第17條宣稱:“所有權為不可侵犯的神圣權利,非經合法證明確為公共需要并履行正當補償,不得加以剝奪?!薄!兜聡穹ǖ洹返?03條規定:“在不違反法律和第三人利益的范圍內,物的所有權人可以任意處分其物,并排除他人的任何干涉?!蔽覈段餀喾ā返?條規定:“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作為最重要的民事權利,所有權被看成是構建現代文明的基石,它實現了社會生活三大功能:(1)所有權是社會秩序穩定的基礎,所有權的一個基本作用是確定財產歸屬、定紛止爭。正是在確定物明確歸屬的前提下,才可能有穩定的社會秩序。(2)所有權是現代經濟的基礎。商品交換需以明確所有權為基礎,以實現所有權移轉為目的。沒有所有權,商品交換及生產將不可能發生。(3)所有權是主體存在的基礎。任何獨立的民事主體均以有獨立意思、獨立利益能獨立承擔責任為存在和發展的基礎,有獨立所有權或有獨立所有權的需求,是主體存續的必然前提。沒有所有權,主體的存在將成為疑問,其人格的獨立性也必然受到妨礙。
而消費是一種什么權利呢?雖然我國頒布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并明確規定了消費者享有的九項權利,但從法理上來說。消費并不是獨立的民事權利,在法律所有法條、教科書上看不到一個獨立的“消費權”的概念,消費僅僅是法律保護的一種利益,它依附在人身權、財產權之上,作為人身、財產權權能體現的一種權利利益。換句話說,消費權益是人身權、財產權的子權利,它的權能位階明顯低于人身權、財產權。
作為人身權、財產權的子權利,消費權益服從、服務于母權利,即人身權和財產權。如人身不受侵犯、人格尊嚴得到尊重、自由選擇商品的權利等體現了人身性,而財產性體現在所有者取得財產所有權后,可以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由的使用、處分所有物,包括消費。這種絕對的權利具有恒久性、單一性、彈力性的特征。所有權人可以在這四種權能下自由的選擇權能的表現方式。
同時,所有權的絕對性也賦予所有人變更權能和自我證明的權利。所有權人是自己財產的主人。所有權最終體現也在于能按自己的意志處分自己的財產。當一個人取得所有權后,他一開始的想法也許并不是為了消費,但隨著情勢變化,他可以根據需要調整自己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能,如一開始他可以為了收益所需取得所有權,但后來為了生活的需要轉變為消費,也可以一開始為了消費所需而購入,而后因收益需要而賣出,這種權能調整是所有權恒久性、單一性的體現,是絕對意志性的體現,是所有權人當然的權利。而且,只要不涉及公權的范圍,基于所有權的絕對性,對所有權能的表現形式,所有權人的聲明也具有自我證明的當然效力。如梅迪庫斯《德國民法總論》中指出“所有權人自由,則是指所有權人有權在法律和第三人權利的框架內,任意處分其物,并排除第三人對物的干預,在通常情況下,行為毋需對任何人說明為何這樣做出決定的原因?!本褪钦f,在私法上,主體對于為相應行為與否、如何為之及以何者為行為對象的選擇悉聽自便,除當事人自身外,無需事先向任何人陳述其理由并征求其同意,借用肯德根的表述就是:“私法主體的動機是一種禁忌”。就是說,在私法的制度環境里,“在通常情形,法律不可能對這些決策是否具有合理的動機進行監控,只有在濫用權利之例外情形,才適用不同的原則?!?/p>
因此,用位階較低的消費權益抗辯所有權,在法理上違背了位階規則。它使所有權受到限制,違反了私法體系中意思自治和所有權人自由的原則。
它造成的后果是:采取溯及既往的方式確定購買者的身份,即以所有權人的私法行為(消費行為)推定之前合同行為(購買行為)的性質,它使所有權權利處于不穩定狀態。既違反了現代法律不得溯及既往原則,也阻礙了產權制度的運行,同時也造成事實上不公,即在所有權人自由的范圍內,所有權人因其他人的違法行為(經營者的欺詐行為),而使其陷法律上不利的狀態。
對策:采用商品推定規則有利于重建商業信用、規范市場秩序
為了適應社會發展、糾正證據缺失、完善產權結構,筆者認為,消費者定義應采用商品推定原則,即不以購買者的動機和目的來界定消費者的身份,而是以購買的商品或服務具有生活消費的屬性。以此反過來推定購買者具有消費者的法律地位。具體來說,就是凡是具有消費屬性的商品在零售市場以明示零售價格銷售的,即可認定為購買者具有消費者身份,并不考慮數量的大小。但不包括以單位名義購買的商品。
這樣定義的好處,使消費者的定義更加簡便、易行。消費者的身份既不會因購售關系模糊難以查證,也不會因事后追溯而使它處在不確定狀態,破壞產權結構的穩定(羅伯特.考特認為,經濟人的穩定偏好是市場經濟發展必備要素,而產權制度則是構建市場經濟的核心),更不會因“經驗法則”主觀臆斷侵犯公民的合法權利,它使消費者的法律地位在購買一瞬間就現實地確定下來,無論購買者將來轉賣、贈送或是個人消費都不影響所有權人取得消費者地位,并據此主張相應的消費者權益。
但理論界對這種界定方式并不認可。如張穎璐在《“消費者”概念之法律厘定》中所說,許多商品既可以作為生活消費又可以作為生產消費,如鋼材在個人建房時為“生活消費的需要”,而大多數情況下卻是為生產消費的支出口。
的確,以商品消費屬性來界定消費者身份,在個別情況下的確難在厘清消費性質,但對大多數商品來說。商品的生產、生活消費屬性在流通環節就已經出現分離,對于極少數既可用于生活消費也可用于生產消費的商品??梢哉鐒e價格的不同,采取有利于消費者的個案平衡原則處理,即如果以零售價格銷售,推定經營者獲得更大的利潤空間,也因此要承擔違法經營更大的責任,如果無法認定以何種價格銷售,采取消費行為的個別認定的方式,將欺詐經營可能擴大賠償的風險轉嫁給經營者,增大違法經營成本。
這種用商品屬性推定消費者身份的方式,對購買者的動機和目的在所不問。這樣就把過去認定為具有轉賣動機或知假買假意圖的購買者也歸類到消費者的行列,這就必然加重經營者的經營成本和經營風險。但這樣的加重對維護商業信用、促進市場秩序的規范是必要和及時的。
欺詐消費行為處罰辦法范文2
關鍵詞:信用卡風險,信用卡欺詐,立法完善
一、信用卡行為規范的必要性
信用卡不僅進入人們的消費生活,成為了主要的支付手段之一,并且也隨著經濟活動的開展功能不斷擴展,實現提現、貸款、資金運轉等功能。隨著信用卡業務的長足發展和信用卡業務的不斷增長,信用卡業務中的風險頻率也隨之增長,對發卡行、特約商戶、持卡人之間造成的損失也越來越大,風險中的問題也日漸嚴重。筆者在官方網上見到一個民意調查,對消費者用信用并如何看待當前中國的信用卡市場進調查,顯示市場混亂,無規矩占76.82%;比較有秩序,管理規范占14.98%:無所謂,幾乎不用占8.2%。這一顯示消息表明,信用卡市場在現在經濟市場中擁有廣闊的前景,但又存在著巨大的不足,中國信用卡市場的完善在中國經濟發展中是一個不能回避的話題。
二、信用卡欺詐的行為特點的法律性質分析
英國學者SalyoAoJoens認為,信用卡是一個信貸協議,它需要對購買進行支付,即使用者對發行者負有償還交易時用卡所支付的費用的義務?!毙庞檬乾F代市場經濟、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發達的銀行業務共同開發的金融產品,具有支付和信貸功能,是商業銀行向個人和單位發行的信用支付工具,是消費信貸的一種形式。”從法律角度看,信用是發卡機十勾持卡人就是用信用卡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存在的憑證。在信用卡的使用下,持卡人與發卡機構構建的是特殊的金融服務合同關系,這個特殊的金融服務合同的主體是持卡人和發卡機構,客體是發卡機構及相關組織提供給持卡人的相關服務,內容是發卡機構和持卡人的權利義務。這一特殊的金融服務合同的特殊性體現在雙方的債務債權關系不確定,因為信用是先消費后支付的支付手段,是對預期的權利義務進行規定,所以體現了一定的不確定性。另外,信用卡下發卡機構和持人的權利義務的實現還涉及到特約商戶,特約商戶作為信用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持人和發卡機構的權利義務,需要特約商戶履行其相關義務才能實現。
發卡機構與特約商戶之間的合同關系是‘種消費款項的結算關系。存信用卡關系中,特約商戶實際上是銀行的人,它代表銀行接受銀行認可的信用卡。在跨行交易的結算中,即使特約商戶是與收單行簽訂特約協議,但由于它是代表發卡機構接受信用卡,特約商戶這時是發卡行的人,而不是收單行的人。信用卡交易是以發卡行的信用介入特約商戶和持卡人之間因購物或消費而產生債務債權關系,以信用卡為支付工具和信用工具。在信用卡交易中,發卡機構承諾收到符合規定是用信用卡的簽單即付款與特約商戶,獨立于作為其基礎的持卡人與特約商戶的消費關系之外,也不受持卡人與發卡機構之間的資金關系的制約。從實務上來講,發機構除了為持卡人和特約商戶提供結算及其他相關服務外,還以其巨大的信用為特約商戶提供付款擔保,為持人提供資金融通。從法律關系這個角度來說,發卡機構為持卡人和特約商戶提供相關服務之外,還與特約商戶形成一種獨立擔保關系,在持卡人信用賬,無足夠余額支付所購商品時,持卡人可以使用發行所給予的信用額度透支消費完成購物行為,其實質是發行墊付資金完成對特約商戶的付款。所以,信用卡在發卡行與特約商戶之間形成的是持人住用信用支付下有發行提供付款擔保的一種獨立擔保關系。
持卡與特約商戶的關系是一般的商品買賣和服務的法律關系,雖然采取的是信用卡這一方式進行支付和結算并介入了發卡行水完成整個消費行為,但是實務上和技術上百異于其他支付方式,但買賣或提供服務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的法律關系卻不實務的同而變化。
轉貼于
信用卡欺詐是指不法持卡人通過欺騙手段領取或偽造信用卡,并使用信用卡進行詐騙的行為。詐騙按照角色的不同可以分為商家詐騙、持卡人詐騙和第三方詐騙。商家欺詐來源于合法商家的不法雇員與欺詐者勾結的法商家。在實務中,商家雇員有機會接觸到持卡人的卡信息,這就有可能為使不法雇員保留或復制信用信息,通過信息的保留而進行欺詐。持卡人欺詐主要是不道德的真實持卡人所進行的欺詐,通常是持卡人充分利用信用卡的責任條款,在收到貨物后提出異議或言沒收到貨物,欺詐商家和發卡機構。第三方欺詐主要是不法分子利用非法獲取的信息,偽造和騙取信用卡并進行交易。行為人通過偽造相關信息來欺詐發卡行發行信用卡,這種情況下,一旦發卡行發行后,引起的法律關系是真實存在的,雖然在法律效力上其歸于無效,但在欺詐行為沒有被發現之前,無疑是擾亂信用卡市場秩序,侵犯了發卡機構的利益。行為人利用他人的身份進行欺詐,騙取發卡行發行信用卡進行使用的情形相對于利用虛假身份進行欺詐的情形更為復雜。根據當事人是否知情,可將這類行為分為當事人完全不知情情況下的欺詐和當事人知情的欺詐行為。由于當事人是在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身份被行為人利用,其騙領信用卡的行為應與行為人虛構身份,偽造申請資料騙領信用卡的情形相同,對當事人不具法律效力,不需承擔法律責任:當事人知情情況下的信用卡欺詐行為,目前比較典型的是中介公司進行欺詐申領信用卡,即所謂的”套現”。中介公司一般打著”小額申請”、”快速融資”、”貸款綠色通道”的幌子來誘騙申請人。中介公司一般會告訴申請人,他們可向各家銀行同時申請信用卡,這樣申請信用卡的數量可達十幾張。每張信用卡可的信用額度可達2萬到5萬元,總額度就可答三四十萬元。然后,中介公司通過提供最全套的手續去”騙領”銀行的信用卡金卡。最后,中介公司通過POS機為申請人大量提現。當十幾張信用卡從銀行里辦理出來,中介公司都要向當事人索要10%到50%的手續費,如果當事人希望直接收到現金,中介公司也可以利用自己公司的POS機為當事人刷卡,使銀行資金轉入公司賬戶提出來。但我國目前還無專門針對這種犯罪形式的法律規定措施,所以只能依據相關的法律規定進行規制。
三、信用卡欺詐現有的法律規范
信用卡使用作為一種民事行為,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刑法》、《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等法律對信用進行了原則規定?!睹穹ㄍ▌t》的規定。我國《民法迪則》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之間、法人之間、自然人和法人之問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是平等的,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信用卡法律關系中最為摹砌的就是發卡行、持卡人和特約商戶三者的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發機構始終面臨著申領人偽造資料騙取發卡機構信任的問題,非法持有人的詐騙問題,合法持有人惡意透支的問題以及特約商戶未盡職責的問題;持人則面臨著信用卡和身份證被盜竊、遺失的問題。因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對使用偽造、作廢、冒用他人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及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依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金融法律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法》和《商業銀行法》是我國金融法律體系中的兩部重要法律。《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對信用卡業務中的主體,發卡機構、銀行、持卡人和特約商戶都具有約束力,而且在業務規定、業務管理、信用卡申領與銷戶、轉賬結算、存取現金、法律責任方面都作了明確的規定。其他包括《關于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關于辦理利用信忙許騙犯罪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各商業銀行關于信用的章程、特約商戶協議節、特約商戶操作程序、信用卡業務會計核算于續、信用卡保險單等都有針對信用卡使用有關的約定與規范。
我國目前關于信用卡的立法相對于實務的發展具有一定的滯后性,但其對各個部門法對信用卡的規制來看也有定的不足和弊端。目前我國調整信用的規范主要是法規規章及相關規范性文件,行政規章主要是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頒布的《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其他規定散見于其他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作的少量司法解釋。信用卡法律立法層次低,權威性不強,不能充分保護消費者。其他規范性文件主要是由各商業銀行自己制定的信用卡章程。這些章程在信用卡交易實踐中扮演著十分重要的角色,但是他們在性質上是一種格式合同,法律效力沒有足夠的法律條文來支持。其次,表現為缺少調整信用卡法律關系的專門性法律,我國目前在調整信用卡方面的法律最為權威且最具操作性的規章是《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但該《辦法》也并非針對信用卡專門而立,而是將各類銀行卡業務納入同一辦法進行了規范。其具體內容對己出現或可能出現的信用卡法律糾紛沒有做出比較完善的法律規定,信用的法律規制仍然存在嚴重缺失。另外,其對銀行制定信用卡章程的格式條款不加任何限制,亦不利于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四、完善信用卡欺詐防范的法律規制
首先,要加強和完善信用卡的立法,加強信用各方面和各環節的法律規制,從內容上基本包括六個方面:一是信用}產業的性質、產業的組織形式及管理制度和運作模式:二是發機構、特約商戶、持人的權利、義務、責任;三是信用卡網絡安全保密及監督制約程序;四是發卡行、使用的法定程序和市場行為準則:五是信用卡授權、交易、清算和支付等重要環節的規范;六是各種信用仁欺詐違法犯罪行為的懲處。從法伴內容上對信用卡的規制加以完善,制定專門的《信用卡法》,讓各個環節能明確的在法律的指導下運行,讓各主體的權利和義務能有明確的法件規定作支撐。
欺詐消費行為處罰辦法范文3
關鍵詞:懲罰性賠償金 消費者 消費 欺詐行為
中國的懲罰性賠償具體體現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第49條(以下稱《消法》),這一規定有助于遏制不法經營,鼓勵消費者依法維權,是對我國民法賠償制度的補充和完善①。它突破了傳統民法理論中“補償性賠償制度”的束縛,有力的打擊了消費市場中惡意制假造假等侵權行為,是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有力武器。但第49條的規定較籠統,面對我國消費市場日新月益的變化,其在具體適用中出現了一些伺題。比如說,在新的消費形勢下,該條中的法律名詞的含義是否也需隨之發生變化,新的含義該如何理解;另外,有一些學者對我國《消法》中的賠償制度持否定態度,那么就此制度在我國有無存在的必要呢?本文將針對這一系列的問題,通過分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來具體闡述我國《消法》中的懲罰性,同時借鑒英美和大陸兩大法系的相關規定,使我國的此項制度能夠吸取二者之精華,更加充實、完善。
一、分析《消法》中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內容及要件
我國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是對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具體規定見于《消法》第49條,即:“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接受服務費用的一倍”。它“首次在我國法律上確立了懲罰性賠償制度”。順應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有利于“懲罰不法行為人,鼓勵消費者同欺詐行為和假貨作斗爭?!?/p>
根據《消法》49條之規定,消費者權益保護中懲罰性賠償金的構成必須具備以下三個要件:
1、“消費領域中懲罰性賠償金的法律關系主體是經營者和消費者”。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是懲罰性賠償金的賠償義務主體,消費者接受商品或服務,是懲罰性賠償金請求權的權利主體。
2、“消費者和經營者之間的關系發生在消費領域”。以經濟學的觀點,消費是“人物消耗一定的生活資料和勞務以滿足生活需要的過程”。消費是針對消費者而言的,是將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產品由生產者轉移到消費者的過程,以及消費者在消耗這些產品的過程,在這樣的過程中,才能發生懲罰性賠償金的適用?!捌渲薪洜I者的行為是提供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消費者的行為是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以及在接受商品或者服務后的使用或者其它的消費的過程中所發生的關系。表明這種關系的標志是消費者和經營者之間的合同行為,沒有上述合同關系就不存在懲罰性賠償金的適用。
3、“經營者的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時候,有欺詐行為”
“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以虛假情況或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就是欺詐行為”。在消費合同領域,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假冒偽劣商品或提供偷工減料、以假充真等名不副實的服務均屬合同欺詐行為。這種合同欺詐行為構成懲罰性賠償金只要具備欺詐行為即可,此時不需具備損害事實的要件。
二、《消法》第49條具體適用中存在的問題
第一,對“消費者”一詞的理解和認定
我國《消法》沒有對“消費者”這一明確的定義,只在第二條中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據此,我國目前的做法是把消費者限定為“為滿足生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的個人或單位”。這一規定較為籠統,存在以下問題。
1、消費主體的理解與認定
根據上述規定消費主體為“個人與單位”,就個人而言,一個商人為他的辦公室購買一臺空調,該商人的購買行為是否受《消法》調整,就我國目前相關規定來看是很難加以確定的。因為上述行為可能同時產生這樣的效果:即既改善了工作條件,又方便了生活,對生產、生活都有利。若因該空調的質量產生了法律上的訴訟,該商人能否以消費者的身份起訴呢?另外,就單位而言,能否作為消費者?世界各主要國家和地區明確規定單位不能作為消費者,因為單位生活消費最終表現為個人消費,而我國對此未作明確。因此,建議在定義中規定“消費者購買商品的目的;不是直接和它的貿易、商業和生產有關”,從而明確消費主體的含義和范圍。
2、關于消費對象即“商品”或“服務”的適用范圍
我國現有《消法》制定于改革開放之初,針對的是當時普通商品市場存在的假冒缺斤的問題。最初,“商品”范圍很狹窄,現在,隨著經濟的發展,消費市場正在逐步擴大,汽車、住房等大宗物品正成為家庭消費的對象。因此,應該“在《消法》中擴大商品的內涵,把近年來走入廣大消費者生活的新商品也包括進去”。以擴大消費者的范圍。另外,筆者認為,對于近年來被廣為關注的醫患糾紛,也應把患者作為消費者,把醫患關系列入消費關系。因為醫患關系的實質具有消費服務的性質。首先,醫患關系中確有某些盈利性成份,特別是醫療美容,更是純屬這種行為。而且,患者看病不僅是消費,而且是為了人的生存而必不可少的生存消費。故十分有必要將患者也列入消費者的范圍之中,使其有權請求獲得懲罰性賠償金。
3、“王海”是否為消費者
自《消法》實施以來,以王海為代表的購假索賠之風在全國各地盛行,此種現象被稱為王?,F象,是否可將王海作為消費者而適用懲罰性賠償金一直存在廣泛的爭議。
有的學者認為:制定懲罰性賠償金制度的立法價值取向一方面在于其懲罰性,即制裁不法商人的違法行為,另一方面在于其鼓勵性,即鼓勵人們同制假賣假、提供欺詐的不法商人作斗爭,并且用相應的獎勵(懲罰性賠償金)來調動人們的積極性。因此,“在司法實踐中,無論知假也好,不知也好,一律作為消費者來對待,適用懲罰性賠償金制度”。
筆者不贊同以上觀點。根據《消法》第2條,成為消費者的要件之一必須是為了生活消費,依民法解釋學,無論采用何種解釋方法,其解釋結果都不得違背法律條文可能的文義。毫無疑問,“購假索賠”已超出了為生活的需要一語可能的文義范圍,若將王海們也視為消費者,只會給一些人的投機行為留有可乘之機,這種打假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交易的性質,其結果必然損害正常穩定的市場交易秩序。故購假索賠者不屬于消費者,不應對其適用懲罰性賠償金。
第二、關于“欺詐行為”的主觀構成要件”
從法律規范的性質來看,對欺詐行為加倍賠償的規定,是確定經營者懲罰性賠償責任的民事規范,但這種責任不是違約責任,而是一種無效合同的賠償責任②。其中,對欺詐行為認定的往往在于對其主觀構成要件的認定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及相關的學說解釋,在主觀方面,欺詐行為必須以故意為構成要件。據此,《消法》上第49條中所說的欺詐行為的行為人的主觀狀態只能是故意,而過失,即使重大過失也不構成欺詐行為。但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舉證原則,若要證明經營者故意的主觀心理狀態,無消費者責任的要求更為嚴格,更大。此時,在評斷經營者是否有欺詐行為時列舉或歸納出此種主觀心理狀態下的客觀行為表現形式是現實且有可操作性的。為此,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欺詐行為處罰辦法》第三條列舉了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時屬欺詐行為的十三種客觀表現。第四條還規定采用故意推定的辦法。這樣一來認定行為人主觀上的故意就變得客觀化,從而真正體現了保護弱者--------消費者的利益。
第三、對“增加賠償”的理解
“增加賠償”是我國《消法》確立的懲罰性民事賠償責任,這是民事立法的一大進步。但由于其立法用語較含糊,在適用時可能會出現一些問題。
1、賠償金的賠償范圍
《消法》第49條規定的賠償范圍,是在返還購買商品和接受服務的價款的基礎上再賠償這些費用的一倍,在這一條文中,關于對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這一術語具有不同的理解。一種理解認為增加賠償的損失仍然是指已經造成的實際損失。因此對于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中的欺詐行為造成實際損害的,才屬于增加賠償的范圍,沒有不能要求這種賠償。另一種理解認為,增加賠償的損失是消費者的精神損害,有精神損害就應當賠償,范圍就是原來所付費用的一倍。筆者認為,這里所指的損失,可以包括消費者的精神損害,也可以包括消費者受到的實際損失。
2、對大宗商品如何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
在司法像商品房這樣的大宗商品的涉案金額數目巨大,動輒十萬,上百萬,一律判“雙倍賠償”可能導致雙方利益顯失公平。比如說,一套價值三十萬的商品房僅因木地板材質不符合約定便判雙倍索賠六十萬在一般人的社會生活經驗看來很難說是合情合法的判決。因此,筆者認為,象商品房這樣大宗商品的索賠案中,不宜生搬硬套49條中的雙倍賠償,而是根據實際情況,依公平原則,將其列入合同法的,也可借鑒英美法系國家的作法,由法官根據經營者欺詐行為的性質,財產狀況,消費者的財產及精神的實際損害程序以及其他事項做綜合考慮,決定一般損害賠償和懲罰性損害賠償的數額。
3、如果增加賠償消費者所購買商品的價格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小于消費者所受實際損失,對此該如何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
筆者認為若消費者通過行政、司法索賠過程中實際花費的金額大于增加賠償的金額,則此時雙倍賠償也彌補不了消費者實際蒙受的損失,這對消費者是很不公平的。此時,若將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訂立的合同作為無效合同,并按照一般無效合同的處理方法,賠償全部損失,同時,為體現其懲罰性,還可將49條規定修改為其中返還財產為消費者購買商品價格與接受服務費用的一倍。這樣就可避免出現消費者勝訴而最終得不償失的情況。
4、如果經營者許諾的賠償責任超過了《消法》第49條規定的賠償限度,則此種許諾是否有效。
目前,不少商家為推銷商品,向社會作出了如計量“少一罰十”,質量“假一罰十”,價恪“暴一罰十”等承諾,其中許諾的賠償金顯然是高于49條中“一倍”數額之規定的,盡管如此,筆者認為這樣的承諾應該具有法律拘束力,因為作為促銷手段,上述承諾應屬懸賞廣告,其目的既為促銷,又鼓勵消費者監督、捉假。確認懸賞有法律拘束力已為民法理論及許多國家的民事立法所確認。再者《消法》49條關于增加賠償的規定并不屬于禁止性規定,因而就不排除出雙方約定的賠償主法。由于假一罰十等承諾是商場自愿作出的,所以一旦消費者購買了假貨,商場應兌現承諾.因此,對《消法》49條之規定應理解為該條適用于在雙方事先未約定賠償數額時,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消費者要求增加賠償時其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格或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若當事人對賠償數額有約定的就依約定。
三、法理上對懲罰性不同意見
有些學者認為我國懲罰性賠償制度缺乏充足的法理依據。因為民事責任是民事違法行為人對受害人所負的以恢復和補救為目的的法律責任。它指在對已經權利損害和財產損失給予填補和賠償,使其恢復到未受損害時的原來狀態。據此經營者的賠償范圍與欺詐行為利益損害程序相適應,但依據《消法》第49條消費者得到的賠償卻大大超過其受損害的程序,這與傳統民法理論相悖,而且證明消費者享有的此種屬何種性質。故應將《消法》第49條中增加賠償損失的規定修改為“賠償消費者因此而受到的損失”。
筆者是不贊同上述觀點的。根據中外消費者保護運動的經驗,在相關法律中設立懲罰性賠償制度是十分重要的,理由如下:
第一、在現代市場中,銷售假貨或者欺詐地提供服務的事件眾多而分散。因其頻率之高,不僅對個別消費者私人利益的侵犯,而且是對全體消費者共同利益的侵犯。因此消費者權利實質上是一種社會權利而非單純的私人權利。所以《消法》上的欺詐行為是一種特殊的侵權行為,法律往后應采取該行為加以治理。而因其發生之分散,在大量消費者基于種種原因放棄了他們的請求權這樣行為人因其不法行為而支付的成本便大大低于他們由此獲得的利益,實施該利行為便成為有利可圖的勾當,而懲罰性賠償金的規定可以提高行使請求權的案件數量和單個案件的賠償數額,使責任機率上升,使不法商人無利可圖,甚至反受其害,這樣就可減少這種行為的發生。
第二、鑒于受害的消費者若要通過司法程序獲償,則要付出高額的訴訟費用,更不要說為追索而耗費的時間精力以及蒙受的焦慮等。此時單純的損失補償往往彌補不了他們受到的實際損失。而懲罰性賠償制度則可望為請求人提供較充分的補償,從而也鼓勵消費者認真對待自己的權利,進一步增強維權意識。
所以,在《消法》第49條設立懲罰性賠償的規定是十分必要合理的。對消費者進行更充分的保護必須緊跟時代步伐,突破傳統民法理論的束縛,建立更具現實意義的懲罰性賠償制度。
四、兩大法系中對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相關規定
英美法系在保護消費者的法律中規定了明確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在該法系看來,當被告對原告的加害行為具有的暴力、壓倒惡意或者欺詐性質,或者屬于任意的、輕率的、惡劣的行為時,法院可以判決給原告超過實際財產損失的賠償金。在實際適用中,當被告符合上述侵權行為之規定時,可以由陪審員或陪審的法官根據侵權行為的性質,行為人的動機、財產狀況以及其它事項加以綜合考慮,行使裁量權,決定一般損害賠償和懲罰性賠償的數額。這種制度在由法院的判例而非制定法所確立的,并且隨著社會的發展,其理論也在不斷的發展和完善。
在大陸法系,保護消費者的相關法律法規中雖然沒有明文規定懲罰性賠償金制度,但該法系國家基本上都規定了精神損害賠償,并對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和要件作了詳盡規定,而“精神損害賠償的懲罰功能兼具補償和懲罰兩方面的性質是眾所周知”。
上述兩大法系中確立懲罰性損害賠償和強化精神損害賠償的懲罰性功能對于懲罰和防止侵權行為人的侵害,保護消費者的權益具有異曲同工之妙。我國現有相關制度還不夠完整明確,因此應兼收并蓄現代兩大法系中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精華,結合我國消費者保護工作的實際情況,使我國消法中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得到進一步充實和完善。
五、完善意見
1、就適用范圍而言,明確懲罰性賠償金僅適用于以“生活消費”為目的的消費行為,并且該行為與消費者的貿易、商業和生產沒有直接關系,將“購假索賠”排除其適用范圍。
2、就賠償范圍而言,在《消法》中對第49條“增加賠償其受到損失”的規定作具體解釋,明確懲罰性賠償金的賠償范圍既包括“由于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中的欺詐行為造成實際損失的”,也包括“沒有造成實際損失的”??蓪⒑笠环N情況中的懲罰性賠償金作為精神賠償,并增加其可操作性。
3、就賠償金的數額而言,則無需拘泥于固定標準,而應以雙倍賠償為原則,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對于不宜適用“雙倍賠償”的索賠案,可根據實際,依公平原則,列入合同法的調整范圍,將其作為合同違約或無效合同等情況做出處理。也可借鑒英美法系國家的做法,在《消去》中規定由法官根據經營者的欺詐行為的性質、財產狀況,及精神損害的實際程序以及其他事項做綜合考慮,決定一般損害賠償和懲罰性損害賠償的數額。
另外,應明確若經營者對賠償金額作出超過雙倍的承諾,或者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有此類約定的話,則應依承諾或約定的數額。
六、結語
總之,消費者在市場經營中具有主體地位,因此,要大力加強保護消費者的意識,將保護消費者的措施與消費者的具體權益相結合,與改革開放的具體結合,與國際通行慣例接軌,打破封閉的立法思想,充實《消法》第49條的內容,確立和完善既有中國特色又富有時代精神的懲罰性賠償制度。這對于拉動內需,增強我國消費市場的國際競爭力具有重要意義。
注釋:
①中國消費者協會編:《消費者保護理論與實務》,工商出版社,2000年版第69頁
②王眾孚主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理解與適用》,工商出版社,2000年版第186頁
參考文獻:
1、嚴學軍、王俊豪、宋華主編:《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規則研究》,中國商業出版社1995年版
2、李昌麒、許明月主編:《消費者保護法》,法律出版社1997版
3、張文顯主編:《法理學》,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欺詐消費行為處罰辦法范文4
關鍵詞:醫療保險;異地就醫;基金支付風險
異地就醫指的是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因異地工作、異地安置和異地轉診等原因在參保地之外的統籌地區的就醫行為。異地就醫及時結算制度解決了參保人,資金墊付壓力、報銷手續繁雜、報銷周期長等問題,極大地方便了人民群眾。當前,由于異地就醫人群規模增長較快,異地就醫醫療費用增長較大,基金面臨較大的支付壓力和支付風險。正確引導參保人有序就醫、提高異地就醫經辦管理水平、完善異地及時結算平臺功能、加大對異地騙取醫?;鸫驌袅Χ纫越档突鹬Ц秹毫徒档突鹬Ц讹L險。
一、基本醫療保險異地就醫制度概述
異地就醫最初實行參保人到參保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后,到就醫地現金墊付費用,就診結束后回參保地報銷的墊付為主的報銷管理辦法。2017年3月,國家異地就醫結算系統正式上線運行,異地就醫及時結算在全國得以推廣。異地就醫費用結算也改變了傳統的參保地手工報銷方式,結算方式主要以基本醫療異地聯網平臺及時結算為主和參保地手工報銷為輔兩種方式。異地就醫待遇執行“參保地待遇,就醫地目錄”和“就醫地管理”的管理方式。隨著異地就醫制度推進,待遇保障水平逐年提高,受益人群逐年增加,各地異地就醫醫療費用支出規模也快速上升。
二、異地就醫基金支付風險因素分析
1.異地就醫基金支付增長過快因素以云南省為例,2017年全省省內異地就醫直接結算420.62萬人次,結算金額36.49億,2018年全省省內異地就醫直接結算507.73萬人次,結算金額190.36億,異地就醫人群及基金支付規模增長較快,基金的支付壓力和支付風險加大。究其原因:其一,我國人口的老齡化和城市化進程加快人口流動規模增長;其二,隨著“基本醫療保險全國聯網和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和“放管服解決群眾堵點問題”兩大民心工程推進取得顯著成果。參保人享受到更高效、便捷的異地就醫服務,需求量得到釋放;其三,改革開放經濟快速增長,人民群眾醫療保障待遇水平顯著提高。人民對健康保障的需求也不斷增加,就醫需求增加,醫療費用增長過快。
2.引導參保人有序異地就醫管理難異地就醫過程中,參保人有序就醫可以對合理利用衛生資源、提高異地刷卡及時結算成功率,減少參保地經辦壓力起到了促進作用。在異地就醫過程中,阻礙有序就醫的管理的難點:其一,人們選擇異地就醫地主要影響因素為醫療技術、疾病嚴重程度和就醫成本,當參保人隨意選擇就醫地的情況較多,將導致了衛生資源較為緊張的一線城市出現就診量增加的情況;其二,異地就醫待遇執行就醫地支付范圍及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因各地基金統籌水平不同,支付標準不同,存在異地結算醫療待遇和參保地待遇結算差異情況,導致部分參保人就醫后不愿選擇刷卡聯網直接結算,而采取現金墊付方式回參保地手工報銷的情況,增加了參保地的報銷經辦壓力,同時現金墊付的異地醫療費用審核、稽核成為經辦管理的難點。
3.異地就醫費用審核、稽核困難異地就醫經辦管理并沒有統一標準的經辦管理規范,各地醫保經辦部門對異地就醫管理服務水平存在較大差異。在經辦過程中存在費用審核不全面、實地稽核不到位的情況較突出。主要原因與各地醫保管理機構經辦人員數量不足,異地醫療費用審核、稽核力量較薄弱有關。現階段社會醫療保險國家的醫保經辦管理人員與參保人員的平均比標準1:4000為較合理的范圍,以云南省為例2018年醫保經辦管理人員服務比例為1:1.23萬,經辦人員嚴重不足。其次異地就醫費用,尚未建立共享的經辦服務信息共享查詢平臺,參保地實地審核異地就醫費用成本高,難度大,且對異地就醫過程中形成的不合理醫療費用監管困難和存在處罰缺失情況。
4.異地就醫過程中道德風險難以防控異地就醫過程中產生的道德風險,是指就醫地醫療服務供給方和異地就醫患者,通過各自掌握的信息優勢所進行的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機會主義行為。首先,從醫療消費行為分析來看,人們就醫過程行為符合經濟人假設模式,比如參?;颊咭壮霈F夸大病情要求過度治療的行為,在此情形下就醫地醫療服務機構并非待遇支付主體,為了避免發生醫患矛盾糾紛和穩定自己客戶源,易出現盡量滿足參保患者的就診需求的行為;其次,異地就醫現金墊付的醫療費用就醫地監管缺失,參保地經辦管理實地審核困難和處罰難以落實原因,醫患雙方共謀使道德風險高發;最后,由于異地門診即時結算未開通,異地就醫門診費用成為不合理醫療費用產生的監管難點和費用上漲的新動力。
三、異地就醫管理改進策略
1.加大異地就醫政策宣傳,引導參保人有序就醫“放管服”政策落實后,各地醫保經辦機構簡化了異地就醫備案流程,備案渠道實現了窗口經辦、電話備案、網絡備案多渠道及時辦理,極大地方便了參保人。便捷的異地就醫服務前提是形成有序就醫次序,加大異地就醫管理制度的宣傳,引導參保人合理就醫,是形成有序就醫的關鍵。同時,還應加強分級診療制度的宣傳。我國居民對分級診療制度的知曉率還有待提高,參保人對分級診療的理解和支持是分級診療推行的關鍵。在參保人選擇異地就醫過程中,對分級診療的認識和態度直接影響其就醫行為。分級診療制度的推進,對醫療衛生資源合理利用具有促進作用。只有形成公平、有序的就醫次序才能起減輕基金支付壓力和減少醫?;鹬Ц讹L險的作用。
2.異地就醫及時結算平臺仍需進一步完善異地就醫及時結算平臺開通后,在參保地備案成功后到就醫地就診后未能完成及時結算的情況也較多。及時結算失敗反饋原因多與網絡運行環境故障,致使網絡中斷、及報備信息錯誤等導致結算失敗有關。暢通、高效的及時結算系統平臺是保障異地醫療發生費用得到及時結算的關鍵。進一步優化、提升異地及時結算系統平臺功能,保障信息數據穩定交換順暢和及時對異地系統數據進行維護以提高及時結算效率。高效的及時結算效率,減少現金墊付費用的產生,可以大大降低基金的支付風險。此外,利用結算信息系統平臺數據優勢,進一步搭建跨系統資源信息共享的異地就醫信息平臺,讓異地就醫信息變得透明和可控。
欺詐消費行為處罰辦法范文5
一、企業在信用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
通過對我市部分國有特大型企業;民營、涉外、股份制企業;商業企業、餐飲服務業;建筑安裝業、個體工商業戶的調查。認為企業、個體工商業戶所存在的信用方面的問題,集中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納稅信用方面存在的問題。
企業納稅方面存在的問題,即有個性問題,也有共性問題。而共性問題,又是納稅信用存在的主體問題。一是納稅人的納稅意識弱化。從每年組織的納稅檢查看,都查出不少偷逃稅案件,一些納稅人認為:查出來是你的,查不出來是我的,能瞞的過去的就瞞,瞞不過去再說。結果出現了能偷則偷,能騙則騙,能逃則逃,能漏則漏等問題。二是無賬可查或賬證不健全。企業的經營成果是通過賬務來記錄和反映的,賬簿和憑證是稅務機關征稅的根據,如果不健全或無賬可查,稅務機關就失去了計征稅款的依據,就無法掌握納稅人的經營情況,就無法如實計征,就會直接影響到征收管理的質量。目前,大多數個體工商業戶,部分私營企業賬薄不健全,只能是查到多少算多少,“雙定”定多少算多少,征管的質量明顯受到了影響。三是個別企業利用稅收政策,弄虛作假,偷逃稅款。比如:福利企業、校辦企業,按規定都享受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個別企業為了鉆政策空子,就搞了一些假校辦、假福利,來獲取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凡此種種,不一而足。四是不按規定要求填寫、開具發票,個別企業開具大頭小尾發票,串用、借用發票進行偷稅等。
(二)商業往來中信用存在的問題。
調查發現,商業企業信用問題普遍低下,欺詐和誤導消費行為時有發生。一是商業信用度不高。調查中,我們發現大部分商家,是為了多銷售,做一些表面的誠信工作,而銷售后消費者不滿意,找上門來,誠信已蕩然無存,因此屢屢發生消費者投訴案件。有的商家在經營過程中,為了追逐利潤或是避免損失,就會出現以誠信為幌子,濫用信用的行為,誘導消費者上當受騙。二是商業信用不規范。商業企業普遍存在講信用,沒有制度規范;講誠信,沒有懲戒措施保證;講服務,沒有硬性措施約束。這樣一來,商業信用僅僅停留在形式上,而沒有融入到消售的全過程。三是商業信用發展依賴老總的思想。調查發現,有的老總對商業信用比較重視,但沒變成員工的自覺行為;有的老總比較漠視,對商業信用問題一無所知。上述兩個方面,都沒有真正把商業信用問題,作為企業一件生存大事,常抓不懈。由此,出現一些商業信用問題,也就不足為怪了。
(三)在餐飲業中信用存在的問題。
餐飲企業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老百姓十分關注,關注的焦點是餐飲價格問題,而價格問題五花八門,說變就變,損害了消費者利益。一是兩套價格。在顧客點菜時提供價格低的標價簿,在結帳時按價格高的標價簿結算。二是模糊標價。例如某酒店在門口迎賓處以“特價烤鴨每只限38元”進行價格宣傳,實際卻按48元結算。當消費者質問何為“特價”時,該酒店謊稱每天前三位顧客才能享受“特價”。三是虛夸標價,誤導消費者購買。四是模糊贈售。如某餐飲公司在經營場所打出“肥牛午市買一送一,晚市買二送一”的條幅,但未標明贈送商品的品名和數量。在顧客消費一喋肥牛后,僅贈送價值較低的一碟牛肉。五是隱蔽價格附加條件。如某酒店采取“消費返A、B券”的手段促銷,其中A券可當現金使用,而沒有事先告知消費者B券只能消費等值人民幣后使用,誤導消費者在店內循環消費等。
(四)個體工商業戶信用存在的問題。
個體業戶信用問題具有普遍性,問題的表現具有多元性。一是信用意識淡薄。個體業戶普遍認為講信用是大商家的事,與個體業戶沒什么關系,個體業戶銷售商品都是“一錘子”買賣,沒有回頭客,所以,不講什么信用。二是納稅意識淡薄。多數業戶認為“皇糧國稅抗不了”,但涉及個人利益,能不交就不交,能少交就少交。個別業戶根本沒有納稅意識,以種種理由為借口,偷、逃、抗、騙國家稅收。三是個體業戶信用度比較低。個體業戶多是小本生意,資金少、費用高、利潤低。加之激烈的市場競爭,要想生存就必須不擇手段,采取欺、瞞等辦法來維持生計。因此,消費者購買的商品不能貨真價實。
二、企業信用低下問題的主要成因
企業信用存在的種種問題,并非是一朝一夕形成的,而是諸多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歸納起來,造成企業信用低下的成因,主要有三:
(一)體制轉換因素
在我國長達幾十年的計劃經濟體制下,社會各主體之間的信用關系實際上非常淡薄。工廠生產什么、商業銷售什么、往來資金如何結算、生產經營資金如何獲得,都要由各種計劃安排好。1992年,我國正式建立和實行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的轉換,使企業信用的各種問題,逐漸暴露出來。實質上,市場經濟就是信用經濟,而信用經濟需要社會整體信用的系統作用。市場交易和交易行為更多地表現為信用關系,不僅人與人之間信用關系日益廣泛,而且工商企業之間的商業信用規模也不斷擴大。與市場經濟信用關系發展緊密相連的“社會信用”的作用機制,也開始發揮重要作用,成為維系市場經濟中各主體之間經濟關系的重要紐帶。幾十年的計劃經濟體制慣性作用,使人們對信用問題則顯得十分陌生,再加上利益機制的驅動,企業追求利益最大化已成為唯一目標,這樣一來,生產產品質次價高,商業銷售弄虛做假,銷費者苦不堪言,社會信用每況逾下,甚至出現了信用危急。因此,體制轉換是造成企業信用低下的體制慣性因素。
(二)法律滯后因素
我國由于受經濟發展制約,信用法律體系并不完善,有關信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相對缺乏。比如:即無信用管理機構,又無信用管理母法;即無信用懲戒法規,又無信用管理標準,這種狀況,不僅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先天性不足,而且導致了信用問題日趨嚴重。在世界各國,普遍重視運用相關法律規范信用管理。比如,在斯里蘭卡,信用信息局是根據《斯里蘭卡信用信息局法案》建立的,該機構的發起股份51%由貨幣委員會持有,30%被商業銀行持有,其余的19%由其他的放款機構持有。該法案規定,除中央銀行外的所有放款機構,有法定義務向信用信息局提供信息局希望搜集的任何信用信息。未按照信用信息局的要求提供信息將受到法律處罰。尼泊爾的實踐則從另一個方面證明了法律體系建設的重要性。在尼泊爾,由于沒有法律條款約束銀行不提供信用信息的行為,這使得信用信息局的工作缺乏效率,這也是為什么信用中介服務機構在尼泊爾已經有10年的歷史,但卻始終處于初級階段的原因。實踐證明,沒有法律法規監督下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就不可能有一個充滿信用的社會環境。
(三)思想道德因素
信用作為道德范疇。在中國傳統道德中的信用,形成了某些自身特點。當前我國正在進行著由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的轉變,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立完善的過程別需要誠信道德的精神價值的支持。但是,由于人們的誠信觀念往往還停留在傳統的理解上,市場經濟體制還遠遠沒有完善,這些阻礙其健康運行的消極現象,反而會消解人們建立和完善新體制的努力。如人們在需要資金、原料、商品時往往首先去找熟人??親戚、老鄉、同學、朋友,而這些人則會因為他們是熟人而樂于慷慨相助,在對他們提供諸如資金、原料、商品時往往不去了解他們的資信情況,草率地簽合同,有的甚至根本沒有合同,僅憑口頭上的承諾。因此,社會上出現了一些親屬騙親屬,朋友騙朋友,老鄉騙老鄉,同學騙同學的現象。這既是造成社會信用問題的道德原因,也是造成人們上當受騙的客觀原因。所以,要實現傳統誠信觀念向現代誠信觀念的轉換。要將誠信從傳統的熟人關系轉向市場關系,從單純的道義轉向道義和功利的雙重推動,從情感依據轉到法理依據。
三、提高企業信用的思路和建議
作為經濟欠發達的長春市,信用體系的基礎還比較薄弱。建立和完善社會信用體系是一項艱巨的任務,還有很長的路要走。但是,隨著東北老工業基地的振興和經濟健康穩定的發展,迫切要求我們從現在開始,加快信用體系建設,強化長春市對社會信用活動的管理。為此,提出如下思路建議。
第一,深化信用教育,強化信用意識。
社會信用體系建立固然需要法律體系和必要的制度保證。但是,信用的基礎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社會主體之間的信任和誠信的理念來維系,靠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信用道德規范來維系。講信用應成為社會經濟生活中的一種基本公德。在市場經濟環境下,市場主體的行為準則首先應是講信用,無論是法人主體或公民個人,都應樹立守信的公眾形象,樹立“以講信用為榮,不講信用為恥”的社會意識。在全社會應形成“信用度高實際上是一種財富”這樣的共識和理念。這種意識和理念要通過各種宣傳、教育、典型示范來進行,通過加強全社會范圍內的信用教育和培訓來實現。從基礎教育到大學教育,對信用觀念、信用意識、信用道德的宣傳和教育應貫徹始終。
第二,建立法規體系,強化信用管理。
參照發達國家的先進經驗,建立社會信用體系必須立法先行,加以規范。當立法條件尚未成熟時,也必須出臺相關的法規或部門規章,對市場進行信用規范。當務之急,要制定信用管理法規。歐美等發達國家和部分發展中國家有些立法可以借鑒。制定法規的目的是創造一個信用開放和公平享有、使用信息的環境。法規包括多個方面,如銀行信用方面的法規、商業方面的法規、規范商業信用和消費者信用行為的法規、規范商業授信行為的法規、規范信用中介服務行業行為的法規等。尤其應強調的是,要盡快建立和完善失信懲罰機制,明確在市場經濟中,失信的法規邊界是什么,失信到什么程度,將給予何種程度和形式的制裁。通過這種失信懲罰機制的設立,做到“闖紅燈者受罰”,加大企業或個人失信的成本,迫使其行為趨向守信,讓守信成為守信者的通行證。
第三,把握正確原則,適時信息開發。
信用信息的市場化是信用服務行業發展的客觀基礎,是建設信用體系的必由之路。因此,對信用數據的開發是促進信用體系建設的當務之急。為了配合WTO對信用公開化的要求,以及建立信用管理體系對公共信息和誠信數據向全社會開放的要求,需以法規的形式規范信用信息、誠信數據的取得和使用程序。即使對于那些不宜在全社會公開的信用信息,政府也應有一套信用管理和獲得信息規范有效的渠道。對信用信息開發應把握兩個原則:一方面是要鼓勵信用中介機構注重自身信用數據庫建設,政府有關部門也要建立行業或部門的數據庫,待條件成熟時,可將自建數據庫中的部分內容,提供給信用中介機構或與信用中介機構共享,為我市信用行業的發展提供支持。并且要明確信用數據開發的內容、項目、范圍,使信用信息開發具有整體性、嚴肅性、規范性和系統性。另一方面,在涉及到企業和消費者個人信息的采集和共享方面,應有相關的法規約束。信用中介服務行業的發展,也必須在政府有效監督和管理之下,對其機構的準入、資質條件加以規范,使其真正成為體現公平、公開、公正原則的社會信用管理服務機構。
第四,明確政府職能,強化信用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