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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員工處罰條例范文1
一、會計人員誠信體系建設的重要性及意義
目前,我國企事業單位的快速發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會計部門信息技術的支持,而會計部門工作的有效完成卻離不開會計人員誠信體系的建設。加強會計人員的誠信體系建設在社會主義市場快速發展的今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有助于完善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
誠信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基礎,在我國經濟發展中的地位越來越顯著。它使社會經濟的各項活動緊密聯系起來,為整個市場經濟的發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然而,由于目前我國會計人員的誠信體系尚未完善,會計人員缺乏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導致近些年會計部門的數據信息出現各種問題,市場經濟的發展出現混亂。因此,有效建設會計人員的誠信體系,可以完善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發展,規范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秩序。
(二)有助于推進我國經濟全球化發展的進程
改革開放以來,世界經濟呈現一體化發展的格局,使得各國之間的誠信越來越重要。良好的誠信制度,一方面可以極大地提高我國企業在國際市場中的地位,增加我國企業的國際競爭力;另一方面也可以吸進更多的外資企業的投資和發展,從而為我國企業經濟的內部發展提供更廣闊的市場。因此,會計人員的誠信體系建設可以極大地提高我國企業的國際競爭力,為我國企業提供更多的應用市場。
二、會計人員誠信體系建設的阻礙因素
會計人員誠信體系建設的阻礙因素很多,但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社會市場不規范,誠信意識較低
市場環境對各企業的發展起著重要的引導作用,良好的社會市場環境有助于規范和提高其它各企業經濟活動的發展,相反,不良的社會市場環境則會給企業的發展帶來嚴重的后果。因此,市場的健康發展是企業內部健康發展的重要前提條件。然而,目前我國企事業單位的市場經濟發展還不充分,社會誠信化制度普遍不高,使得市場交易的誠信得不到有效保障,從而嚴重阻礙了我國會計人員的誠信體系建設。
(二)企事業單位內部缺乏健全的誠信管理機制
企事業單位自身的誠信管理制度對會計人員的誠信體系建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目前我國企業誠信管理工作仍然相當薄弱,一方面,企業內部組織缺乏對誠信管理工作的重視,導致一些企業不能按照合約的有效期限按質按量地完成任務,給客戶造成了很大的損失;另一方面,由于我國市場不規范,使得一些企業內部缺乏完整的誠信管理體系,這必然導致企業會計內部人員在經濟利益的趨勢下,以喪失誠信道德為代價獲取自身的利益,從而給企業的經濟發展造成了不必要的損失??梢姡髽I內部缺乏健全的誠信管理機制,必然給會計人員誠信機制的建立帶來了不利因素。
(三)會計部門誠信管理機制不健全
會計人員誠信體系建設與會計部門自身的誠信管理密切相關。目前,雖然我國法律法規對會計部門有嚴格的規定以及相應的處罰條例,這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對我國會計人員的誠信工作起到管理和約束的作用。但地方保護主義政策使得企業在追求當地經濟利益的同時,使得企業內部會計人員出現不規范操作的現象,給企業及社會的安全發展帶來了極大的隱患。此外,我國政府對企業內部的監督管理還比較薄弱,使得企業內部會計管理部門普遍缺乏社會的有效監督。而會計部門由于其工作職責的特殊性,往往受到經濟利益的誘惑較大,在這種缺乏健全的會計誠信管理部門的體制下出現各種不道德的行為。因此,會計部門自身的誠信管理機制不健全給會計人員的誠信體系建設造成了很大的困難。
三、完善我國會計人員誠信體系建設的對策
會計人員的誠信體系建設對我國企事業單位的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因此完善會計人員誠信體系建設,是當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重要任務。針對以上會計人員誠信體系建設的阻礙因素,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解決,從而有助于我國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一)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健全會計部門法律體系的管理
良好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是實現會計人員誠信體系建設的重要前提,而會計部門自身的法律體系管理是會計人員誠信體系建設的重要保障,兩者缺一不可。因此,企業可以根據會計部門的職責范圍,制定出有效的法律管理條例。例如,對會計人員工作誠信行為制度、誠信缺失的懲罰制度等管理條例,這些都可以對會計人員自身的誠信管理起到良好的規范作用。此外,針對會計內部出現違反誠信條例的行為應嚴格處罰,從而使會計部門法律體系的管理得到切實有效的落實。
(二)建立會計部門誠信激勵機制,加強會計部門的誠信監督
激勵機制是一種通過正面激勵和引導的辦法,從而提高企業內部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因此它在我國企事業單位內部的管理工作中得到廣泛應用。會計部門的誠信管理工作同樣需要有效運用激勵機制,它不僅可以通過獎賞制度對企業會計內部人員的誠信行為給予一定的獎項,而且還可以通過處罰制度對會計人員的不道德行為做出嚴厲的懲罰,從而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整個會計工作的信息真實有效。而對會計部門誠信的有效監督,有利于使會計部門工作的透明化,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了一些會計人員不道德行為的發生。
(三)建立會計誠信評價機制,加強會計人員誠信道德教育培訓工作
目前,我國很多企業由于尚未建立誠信評價體系,因此使得一些工作人員因缺乏監督而出現各種缺失誠信的違法行為。誠信評價機制在會計管理中尤為重要,它可以使更多的人參與到誠信管理中,從而使誠信管理工作更加客觀公正。
此外,加強會計人員誠信道德教育培訓工作對完善會計人員的誠信體系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這是因為會計人 員的職業道德直接影響著企業內部的健康發展。因此,只有加強會計人員的誠信道德培訓工作,才能使他們不斷提高自己的誠信意識,嚴格遵循會計部門的管理工作,依法公正辦事。
四、結束語
會計人員的誠信作為整個社會誠信的重要組成部分,它不僅對企事業單位的健康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而且還對我國的市場經濟體系的發展及廣大人民群眾的誠信產生一定的作用。然而,目前我國會計誠信問題仍然大量存在,給我國社會主義經濟體系建設造成了很大的困擾。因此,不斷加強和完善會計人員的誠信體系建設,改善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環境,促進各企業的健康發展以及誠信社會的建立將是我國未來發展的一項重要任務。
參考文獻:
事業單位員工處罰條例范文2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適應風景旅游城市發展的需要,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杭州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各項綠化活動和各類綠地及其設施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城市綠化應當合理配置植物類型,注重綠化工程的功能以及生態效應和景觀要求。
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力量加強樹木、花草的科學技術研究,培育優良品種,適應城市綠化的要求。
第四條本條例所稱城市綠化是指植樹、種草、栽花、育苗及管護等綠化活動。
本條例所稱城市綠地包括:各種公園、綠化廣場等公共綠地;居住區配套綠地;各單位附屬綠地;花圃、苗圃等生產綠地;用于城市衛生、安全隔離等目的的防護綠地市管行道;風景林地。
本條例所稱的現有綠地,是指已建成的綠地以及已列入年度建設計劃的待建綠地。規劃綠地是指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確定的城市綠化規劃用地。
第五條綠化城市,人人有責。各級人民政府應積極組織開展全民義務植樹活動。凡是條件具備的地方,年滿十一歲的公民,除老弱病殘者外,都應因地制宜,每人每年義務植樹三至五棵,或者完成相應勞動員的育苗、管護和其他綠化任務。
城市各單位應負責本單位的環境綠化,并要完成當地政府分配的綠化任務。
城市居民應負責搞好自己住所的環境綠化。
第六條對城市綠化和綠地管理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對檢舉揭發破壞城市綠化、保護樹木、綠地有功的單位和個人,可由各級人民政府或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給予獎勵。
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全市城市園林綠化工作,負責指導、協調和檢查各城區的綠化工作,并直接負責西湖風景名勝區及市管行道樹的綠化及管護工作。
各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的綠化管理工作,并負責所屬街道及轄區的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的綠化工作進行督促、檢查和指導。
各街道辦事處協助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督促、檢查管轄范圍內的單位、住宅小區、居民區宅院的綠化和管護工作。
第二章規劃管理
第八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高于國家規定的城市綠化總體目標,并組織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納入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并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九條建設工程項目的配套綠地指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新區開發建設的住宅區和零星建設的住宅綠地率不得低于30%,其中居住區級公共綠地人均面積不得低于1.5平方米,小區級不得低于人均1平方米,組團級不得低于人均0.5平方米;
(二)舊城改造建設的住宅區和零星建設的住宅綠地率不得低于25%,其中居住區級公共綠地人均面積不得低于0.75平方米,小區級不得低于人均0.5平方米,組團織不得低于人均0.25平方米;
(三)舊城區干道兩側新建影劇院、飯店、商業樓、大會堂等大型單位公共建筑,綠地率不得低于15%;
(四)一般工廠、倉儲設施、港口、碼頭、集裝箱集敬地、車站、停車場、大型煤場、專業性市場的綠地率不得低于20%;
(五)化工、印染、造紙、制革等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工廠綠地率不得低于30%,其中廠區生或區之間應設置一定寬度的綠化隔離帶;
(六)學校、療療養、醫院、部隊營區、機關團體、公共化設施、賓館、飯店、招待所等建筑物的綠地率不得低于35%,商業樓不得低于30%,商住綜合樓不得低于20%;
(七)城市主干道綠地率不得低于20%,次干道不得低于15%;
(八)其他建設工程項目的綠地率不得低于25%。
前款規定的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地率指標,建設工程項目在西湖風景名勝區范圍內建設的,應提高15個百分點,在西湖風景名勝區保護區建設的,應提高5個百分點:前款第四項至第八項規定的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地率指標,建設工程是舊城改造建設,且在西湖風景名勝區及其外網保護區外的,可降低5個百分點。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要求制定不得低于本條第一、二款規定的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地指標。
第十條除城市道路和住宅建設工程項目外,新建建設工程項目確因建設工程用地緊張等特殊原因綠地率低于第九條規定5個百分點(含5個百分點)以內的,經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設單位應當就近易地建設與配套綠地不足部分同等面積的綠地;無法就近易地建設的,應當向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繳納城市綠化補償費。
城市綠化補償費應當包括應建綠地不足部分的土地費用以及綠化工程建設費用和5年綠化養護費用。
第十一條建筑物和構筑物應當與樹木保持合理的間距,確保樹木生長不受影響。
建設工程項目定點時,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第九條的規定提供建設工程項目的規劃設計條件;建設用地范圍內有樹木的,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事先征求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第十二條建設工程項目的配套綠化工程應當按第九條規定和有關技術規定進行綠化工程設計。在建設工程項目設計方案審查時,應當有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審查。
第十三條配套綠化工程施工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并在主體工程竣工后的第二個綠化季節內交付使用。
第三章保護和管理
第十四條樹木所有權和收益歸屬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靠專業隊伍和發動群眾在公共綠地上種植的樹木,歸國家所有;
(二)西湖風景名勝區的山林,按山林定權發證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在用地范圍內自行投資種植并管護的樹木,歸單位所有;
(四)城市住宅小區列入配套項目種植的樹木,歸業主所有;
(五)城市私人庭園內自費種植、管護的樹木,歸個人所有。庭園土地被國家劃撥、出讓給他人使用時,其樹木技有關規定作價處理,或由樹木所有人移植。
第十五條無論公有或私有樹木的砍伐、遷移,都要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未經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砍伐或遷移樹木。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申請砍伐、遷移非本單位所有的樹木,應按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承擔砍伐或遷移的人工費、運輸費及補償綠化費。凡砍伐后不能進行綠化的,須賠償樹木損失費。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綠地和修剪樹木。當管線建設需要修剪或挖掘樹木時,應在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進行。
第十八條百年以上的樹木或稀有、珍貴樹種以及具有歷史價值和紀念意義的樹木,均為古樹名木,要嚴加保護,嚴禁砍伐。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古樹名木要統一建立檔案和標志,加強養護管理。在各單位內和私人庭院內的古樹名木,由各單位和居民管護,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定期檢查和技術指導。
第十九條在有古樹名木生長的區域內進行建設,建設單位在規劃、設計、征用土地和施工過程中,應嚴格注意保護古樹名木,并與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研究制定避讓或保護措施,不得任意修技,傷根及遷移。
第二十條現何單位和有城市綠地和規劃綠地,任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改變用地性質或者破壞其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
確因建設工程無法避讓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占用現有綠地的,除城市道路工程建設需要外,應就近易地建設同等面積的綠地;不能就近易地建設同等面積綠地的,經批準后,向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繳納城市綠化補償費。
占用現有綠地的,需經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經規劃、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審批。
確因建設工程需要借用現有綠地的,應當先征得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向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繳納城市綠化補償費?,F有綠地的借用期限不得超過2年。借用單位應當在借用期滿后的3個月內負責恢復原狀,逾期不能恢復原狀的,可按擅自占用現有綠地論處。
第二十一條臨時綠地的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或個人在城市綠地內不得毀損花木、排放污物、堆放貨物、挖沙取石、傾倒廢棄物、割草取土、放牧捕獵、開墾種菜,不得擅自設置飲食、照相、小賣等服務攤點。
第二十三條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園林綠地的管理制度,保證樹木花草茂盛、園容整潔美觀、設施完好;要做好對風災、雪災、水災、旱災、火災、病蟲害等自然災害的防御、救護工作,做好樹木花草特別是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第四章費用管理
第二十四條出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直接建設和管理的公共綠地、防護綠地、風景名勝區的綠化和養護費,除在城市維護費中列支外,還應多渠道籌集資金。
第二十五條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的綠化養護費用,在物業管理經費中列支,具體標被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各單位范圍內及門前包干區的綠化養護費用,由各單位自理。
鼓勵單位、個人認養綠地。
第二十六條在杭各單位凡未按規定完成當地政府下達的當年義務植樹任務的,應向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繳納綠化費,具體標難由市人民政府規定。收繳的綠化費,應專款用于城市綠化。
第二十七條建設單位應按設計完成本單位內的綠地建設。凡有條件綠化而未達到綠化標準的單位,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規定其完成期限。超過期限仍末完成的,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收取綠化費及綠化延誤費,并負責代為綠化。
凡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在拆遷完畢后6個月內不能開工建設的,應當對所取得的地塊實施臨時綠化。
第二十八條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本條例收取的有關綠化費用,應當實行財政專戶儲存,專項用于綠化建設。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并可按以下規定處罰:
(一)損壞草坪、花壇和綠籬的,栓釘刻劃樹木,攀折花木的,可處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剝刮樹皮等嚴重影響樹木生長的,可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在綠地內擅自制草、采沙、取土取石的,排放污物傾倒廢棄物、堆放貨物有損綠地的,在綠地內放牧、捕獵、開種植的,可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三)擅自圍圈樹木妨礙樹木生長的,擅自在綠地內設的,可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擅自占用現有綠地,擅自遷移、砍伐、毀壞樹木或毀壞綠化設施的,由市、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地;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處以綠地造價、樹木價和綠化設施價2至10倍的罰款,并對直接責任人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罰款的具體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毀壞古樹名木的,責令其賠償經濟損失,并處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者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砍伐或者毀壞古樹名木致死的,除責令其賠償經濟損失外,并可處以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罰:
(一)建設工程項目的主體工程竣工后的第二個綠化季節內未按時綠化的,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單位代為完成,綠化建設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拒不繳納綠化建設費用的,應處以綠化建設費用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罰款;
(二)建設工程項目的主體工程竣工后的第二個綠化季節內建設工程的配套綠地指標不符合規定,又不按規定補建綠地或繳納城市綠化補償費的,應處以應繳城市綠化補償費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罰款;
(三)綠化工程未達到綠化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單位代為完成,綠化建設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十二條對破壞樹木和綠地的,對拒絕或阻礙城市綠化管理人員依法執行管護任務的,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任何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除處罰直接責任人員外,同時處罰負有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
事業單位員工處罰條例范文3
第一條 為了保障城鎮在職人員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根據《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養老保險,是指經法定程序確立,由政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和管理,單位和在職人員共同承擔養老保險費繳納義務,退休人員按養老保險費繳納狀況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社會保障制度。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范圍內城鎮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及其在職人員、退休人員。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籍人員以及國家另有規定的單位和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養老保險實行國家、單位與個人共同承擔費用,個人儲存與統籌互濟相結合,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需要與激勵在職人員積極性相結合的原則。
單位有為在職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義務;在職人員有為自身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義務。
在職人員由所在單位為其繳納養老保險費和退休后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五條 本市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是逐步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除本辦法規定的養老保險外,在有條件的單位,逐步推行單位補充養老保險;鼓勵有條件的職工參加個人儲蓄養老保險。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本市設立市社會保險委員會,負責審議養老保險的發展規劃,研究和決定養老保險的重大政策,籌劃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七條 市社會保險管理局具體負責本市養老保險的管理工作。其職責是:
(一)負責養老保險制度的組織實施;
(二)編制養老保險的發展規劃;
(三)擬訂養老保險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
(四)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會計、統計和內部審計制度;
(五)監督養老保險費的繳納、養老金的支付和養老保險基金的增值運營;
(六)領導市和區、縣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的工作;
(七)執行市社會保險委員會決定的事項。
第八條 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是具體承辦養老保險事務的機構。其職責是:
(一)負責養老保險費的收繳和養老金的支付;
(二)管理個人養老保險帳戶;
(三)接受單位和在職人員、退休人員對養老保險情況的查詢;
(四)辦理市社會保險管理局委托或者授權辦理的其他事務。
第三章 養老保險費的繳納
第九條 凡屬于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范圍的單位,均應向市社會保險管理局指定的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辦理單位和在職人員的養老保險登記手續;新設立的單位應在設立之日起一個月內辦理養老保險登記手續。
單位發生分立、合并、破產或者被撤銷以及錄用或者辭退在職人員(包括辭職、自動離職和開除、除名等情況)時,應在一個月內向原受理登記的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辦理養老保險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手續。
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辦理養老保險登記手續時,應為單位設立養老保險編碼,為在職人員設立個人養老保險帳戶,并核發《養老保險手冊》。
第十條 在職人員的個人養老保險帳戶終生不變?!娥B老保險手冊》記錄在職人員在本辦法實施前的連續工齡和本辦法實施后記入個人養老保險帳戶中的儲存額,作為退休時計發養老金的依據。
在職人員變動工作單位時,《養老保險手冊》隨同本人轉移。
第十一條 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在職人員每月按規定期限繳納,不得逾期繳納或者漏繳、少繳。
第十二條 單位應按本單位上一月全部在職人員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點五的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
在職人員應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為繳費基數,按百分之三的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在職人員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為上一年度全市在職人員月平均工資收入百分之二百以上的,百分之二百以上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在職人員月平均工資收入百分之六十的,以上一年度全市在職人員月平均工資收入的百分之六十為繳費基數。
單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基數的計算口徑,應與在職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基數的計算口徑相一致。
單位和在職人員養老保險費繳納比例的調整,由市社會保險管理局提出,報市社會保險委員會決定。
第十三條 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按下列渠道列支:
(一)企業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在稅前列支;
(二)機關和全額預算、差額預算的事業單位從行政費或者事業費中列支。
第十四條 養老保險費按以下辦法繳納:
(一)在職人員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在其每月工資中代扣。在職人員工資收入中繳納養老保險費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單位每月應按規定時間到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核定本單位和在職人員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并按核定數額如數繳納。
第十五條 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對個人養老保險帳戶的儲存額應每年結算一次,并向在職人員出具養老保險費繳納清單。
第十六條 個人養老保險帳戶中應記入的養老保險費包括:
(一)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二)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帳戶的部分:
(1)按在職人員個人繳費基數(不超過上一年度按全市在職人員月平均工資收入百分之一百五十的部分)的一定比例(企業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為百分之八,機關、全額預算事業單位為百分之十,差額預算事業單位為百分之九)記入的數額;
(2)按上一年度全市在職人員月平均工資收入的百分之五記入的數額。
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帳戶的部分,應隨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相應調整。
第十七條 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除記入個人養老保險帳戶的部分外,均為社會統籌部分。
第十八條 記入個人養老保險帳戶的儲存額,按不低于同期居民一年期銀行定期儲蓄存款利率的利率計息,具體利率每年由市社會保險管理局公布。
第十九條 養老保險基金的銀行帳戶設在上海浦東發展銀行。
第四章 養老保險待遇的享受
第二十條 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達到國家、本市規定的退休年齡;
(二)單位和本人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
(三)本辦法實施前參加工作、連續工齡(包括繳費年限)滿十年,或者本辦法實施后參加工作、繳費滿十五年。
凡符合前款條件的退休人員,可向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辦理領取養老金的手續;經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核定后,按月領取養老金。
第二十一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失業人員,可向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辦理手續,按月領取養老金。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實施前參加工作、到達退休年齡時連續工齡(包括繳費年限)滿五年不滿十年的人員,應該退職;連續工齡滿五年、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的在職人員,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退職。
退職人員按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待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實施前參加工作、連續工齡(包括繳費年限)不滿五年或者本辦法實施后參加工作、繳費不滿十五年,到達退休年齡的人員,可向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提出申請,將其個人養老保險帳戶中的全部儲存額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第二十四條 凡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人員,其養老金可終生領取。個人養老保險帳戶中的儲存額已領完的,其養老金從養老保險基金的社會統籌部分中支付。
第二十五條 在職人員、退休人員死亡后,其個人養老保險帳戶儲存額中屬于個人繳納部分的余額,可一次性發給其經法定程序認定的繼承人。
第二十六條 市社會保險管理局可要求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按規定時間到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辦理復核手續;對不辦理復核手續的,可停止支付養老金。
退休人員出國、出境或者因其他原因,本人不能辦理復核手續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出具證明其生存的證書。
退休人員出國、出境或者因其他原因,本人不能領取養老金,需委托他人代為領取的,應出具經公證的委托書。
第二十七條 凡本辦法實施后參加工作的人員,其退休后的養老金計算公式為:
月養老金=個人養老保險帳戶儲存額÷120第二十八條 凡本辦法實施前參加工作、一九九五年底前退休和退職的人員,先按原辦法計算月養老金,再按個人累計繳費額的一定比例增發月養老金。增發比例按以下規定確定:
(一)企業退休人員的繳費年限加上本辦法實施前的連續工齡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增發百分之十一;在此基礎上每增加五年相應增加一個百分點,但增發比例最高不超過百分之十六。
(二)機關和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繳費年限加上本辦法實施前的連續工齡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增發百分之二;在此基礎上每增加五年相應增加一個百分點,但增發比例最高不超過百分之七。
(三)企業退職人員增發百分之十;機關和事業單位退職人員增發百分之一。
前款所述人員不論在哪個月份到達退休年齡,退休當年按十二個月繳費,并按前款規定增發養老金。
離休干部、勞動模范、高級專家以及按國家規定可享受提前退休待遇的人員等所享受的優惠待遇,仍按原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實施前參加工作、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以后退休的人員,按其個人養老保險帳戶儲存額,乘上規定系數,推算為全部工作年限的儲存額。其養老金的計算公式為:
月養老金=個人養老保險帳戶儲存額×系數÷120按前款規定計發的養老金,如果低于按本辦法第二十八條所規定辦法計算的養老金標準的,可改按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辦法計發。
第三十條 個人養老保險帳戶中的儲存額,只能用于按月支付退休人員養老金,不能移作他用。
向退休人員支付養老金時,應按個人養老保險帳戶中個人繳費額與單位繳費額的比例相應扣減儲存額。
第三十一條 退休人員養老金的最低標準由市社會保險委員會規定。按規定領取的養老金低于最低標準的,可按最低標準發給。
養老金的最低標準,隨經濟發展和本市居民消費價格指數上升的情況作調整。
第三十二條 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每年根據本市上一年度居民消費價格指數上升幅度進行調整,于當年四月一日起開始執行。當年退休的人員的養老金自下一年度起調整。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比上一年度下降時不作調整。
第三十三條 本市將根據國民經濟的發展和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參照在職人員實際工資的增長情況,不定期給予退休人員生活補貼;對有特殊困難的退休人員增加特殊生活補貼。
第三十四條 退休人員死亡后的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救濟金等,按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支付。
第五章 養老保險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五條 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包括:
(一)單位和在職人員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二)養老保險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養老保險基金的增值運營收入;
(四)依照本辦法規定所收取的滯納金。
第三十六條 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用于退休人員養老金的支付;在養老保險基金不敷支付時,由地方財政給予補貼。
養老保險基金由市社會保險管理局集中管理,??顚S?,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
第三十七條 養老保險基金的支付范圍是:
(一)退休人員的養老金;
(二)退休人員死亡后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支付的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的撫恤金、救濟金等;
(三)在職人員、退休人員死亡后應發給其法定繼承人的個人養老保險帳戶中屬于個人繳納部分的余額;
(四)按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發放的生活補貼。
經市社會保險委員會核準,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可按養老保險費實際征集額的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費。
按前款規定提取的管理費免征稅、費。
第三十八條 養老保險基金中用于發放養老金的周轉部分,按不低于同期居民活期儲蓄存款利率的利率計息,所得利息并入養老保險基金。
第三十九條 養老保險基金必須在保證正常支付和安全的前提下增值運營,不得進行回收期長、風險大或者投機性的投資。運營后歸入養老保險基金的增值部分免征稅、費。
第四十條 養老保險基金增值運營的收益率,由市社會保險委員會根據同期銀行儲蓄存款利率與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等的實際狀況確定。增值運營的最低收益率應比同期銀行一年期居民定期儲蓄存款利率高兩個百分點;當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增幅較高時,收益率應力求接近居民消費價格指數。
第四十一條 養老保險基金的增值運營委托上海浦東發展銀行進行。
上海浦東發展銀行應會同市社會保險管理局制訂養老保險基金的運營計劃,并將執行情況及時報送市社會保險管理局。
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對養老保險基金的征集、支付、增值運營的帳目,應與其他商業經營帳目分開設立,獨立核算。
第四十二條 市社會保險管理局應定期或者根據市社會保險委員會的要求,及時對養老保險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匯總、核實,向市社會保險委員會匯報。
第四十三條 對養老保險基金的征集、支付和增值運營,應每年編制預算和決算。
第四十四條 養老保險基金的征集、支付和增值運營,應同時接受財政、審計部門和金融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四十五條 本市設立由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代表參加的養老保險基金監督組織,監督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和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爭議處理與處罰
第四十六條 在職人員與單位之間因繳納養老保險費發生爭議的,以及在職人員、退休人員或者單位與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因養老保險問題發生爭議的,可向市社會保險管理局申請裁決。
第四十七條 在職人員、退休人員或者單位可向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要求核查個人或者單位養老保險費的繳納情況和養老金的支付情況。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應無償提供服務。
第四十八條 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可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對養老保險費的繳納情況進行檢查。對不繳、漏繳或者少繳養老保險費的單位,由市社會保險管理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市社會保險管理局可以通過銀行扣繳,并可處以未繳納金額一至二倍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對逾期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單位,按日增收應繳納金額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滯納金收入歸入養老保險基金。
第五十條 退休人員在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期間死亡的,其直系親屬或者有關單位應及時到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辦理注銷手續。
違反前款規定,以偽造有關證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領、冒領養老金的,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應追回其多領、冒領的金額;情節嚴重的,市社會保險管理局可處以多領、冒領金額一至五倍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市社會保險管理局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社會保險委員會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二條 對擾亂養老保險機構正常工作秩序的人員,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過渡辦法、私營企業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養老保險辦法,按本辦法的原則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條 本市單位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養老保險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社會保險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事業單位員工處罰條例范文4
關鍵詞:勞動合同法;勞動用工制度;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法》的頒布和實施,對于更好的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構建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表明我國勞動合同制度的不斷深入和完善,《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除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外,機關事業單位正式編制外的所有勞動者都要執行勞動法,并按要求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執行有關規定。為貫徹執行《勞動合同法》,凡是用人單位都必須通過各種渠道來學習了解《勞動合同法》的內容,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一、 貫徹落實《勞動合同法》,共同維護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我國的勞動合同制度的發展經歷了二十多年的歷程。從試點到推行,從頒布到完善,為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起了很大的推動作用,特別是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改革發展,一批外商投資企業在我國沿海和內地出現,私營企業和個體經濟快速發展,非國有制企業的出現,不僅給人們帶來了觀念上的變化,同時也帶來了用工制度的變化,為了解決在勞動關系中出現的各種矛盾、糾紛,從而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部制定勞動用工制度改革的總體思路,并開展了改革固定工制度,在企業內部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試點。1994年通過《勞動法》,進一步確立了我國現行的勞動合同制度,把勞動用工制度作為法定的用工制度,規定適用不同的所有制的用人單位,勞動者也從新招用的職工擴大到所有的勞動者,不分固定工和臨時工,不分管理人員和普通工人?!秳趧臃ā穼嵤┦嗄陙恚瑢Ω淖兤髽I的用工制度,實現勞動力資源的市場配置,促進人員的合理流動,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勞動用工情況日益多樣化,勞動關系發生了巨大變化,新型的勞動用工形式出現,引發了在實行勞動合同改制過程中出現的一些問題,為保持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針對現實存在的問題,有必要對勞動合同制度做進一步的修改完善。自2006年3 月起,《勞動合同法》(草案)開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經過反復修改,《勞動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部《勞動合同法》是在全面總結我國勞動合同制度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針對勞動關系中的突出問題,對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解除、終止等各個環節進行了全面系統地規范,對勞動者和企業普遍關心的一系列重要問題都做出了明確的規定,這是一部調整勞動關系的重要法律,通過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將勞動合同制度化、法律化,有利于建立穩定的勞動關系,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因此,《勞動合同法》從構建和諧社會的大局出發,確立了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勞動關系的最終目標,具有劃時代的意義。
勞動合同簽訂面臨的問題還應隨著我國勞動合同制度的不斷完善逐步加以解決,一是在有些企業還存在著勞動合同簽訂率不高的現象,尤其是以餐飲業和商業服務業為主的私營企業,由于私營企業人員流動快,作為企業認識不到位,法律意識淡薄,不愿意承擔過多的負擔,又便于逃避社會保險,不愿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作為員工,本身對勞動政策不理解,把簽訂勞動合同看作是對自己的束縛,不能用法律保護自己。二是簽訂的勞動合同不規范,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短期化,合同到期后,不能及時續簽,導致勞動合同中斷,一旦出現雙方矛盾糾紛,造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由于勞動關系不和諧導致的突發事件和投訴舉報案件增多。因此,落實勞動合同制度是一項長期細致的工作,必須引起企業和勞動者本身的高度重視,加強政策的學習宣傳和日常監察尤為重要。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經濟體制的改革,非公有制經濟已經占有市場很重要的地位,為了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第一、必須通過一系列的政策學習、培訓,從法制和制度相結合入手,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勞動者自身的維權意識,保證勞動合同的簽訂及履行,今年全面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就是從根本上全面規范勞動關系的一部重要法律。第二、必須增強勞動者自身的法律保護意識,從實際工作中我們看到,勞動者的思想水平、文化知識參差不齊,有的員工和重視用法律保護自己,非常重視簽訂勞動合同,有的員工則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意識,也不清楚如何簽訂,一旦勞動雙方出現糾紛,切身利益將受到損失。所以,應該對這些員工加強培訓。第三、建立健全勞動合同管理體系,全面規范勞動合同管理,我們必須抓住新的《勞動合同法》實施契機,強化管理,加大依法規范勞動關系工作的李渡,切實抓好勞動合同管理的簽訂工作,建立健全勞動合同管理臺賬,進一步規范勞動關系管理中的各項業務工作。第四、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大執法力度,要求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對于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或訂立的勞動合同不規范,不按勞動合同書履行的用人單位,勞動保障部門要責令限期整改,并制定相應的處罰條例。
二、 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在新形勢下調整勞動關系,為構建和諧穩定社會做出貢獻。
貫徹落實《勞動合同法》,依法確立勞動關系,保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簽訂勞動合同,是勞動者進入用人單位從事勞動的必經程序,不能忽視。只有簽訂了勞動合同,明確了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才能得到更好的保障,企業才能正常發展,一旦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才能有理有據的為自己討說法,只有盡快將《勞動合同法》貫徹落實,規范勞動合同的簽訂程序,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嚴格按勞動合同簽訂的條款,認真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才能從根本上維護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
事業單位員工處罰條例范文5
第一條為了鼓勵社會力量辦學,維護舉辦者、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師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力量辦學事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面向社會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以下稱教育機構)的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社會力量辦學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社會力量辦學工作的領導,將社會力量辦學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四條國家對社會力量辦學實行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加強管理的方針。
第五條社會力量應當以舉辦實施職業教育、成人教育、高級中等教育和學前教育的教育機構為重點。國家鼓勵社會力量舉辦實施義務教育的教育機構作為國家實施義務教育的補充。國家嚴格控制社會力量舉辦高等教育機構。
社會力量不得舉辦宗教學校和變相宗教學校。
第六條社會力量舉辦教育機構,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第七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社會力量辦學為名向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攤派教育費
用。
第八條國家保障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機構的合法權益。
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機構依法享有辦學自。
第九條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機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堅持社會主義的辦學方向,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第十條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機構及其教師和學生依法享有與國家舉辦的教育機構及其教師和學生平等的法律地位。
第十一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社會力量辦學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宏觀管理。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力量辦學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有關的社會力量辦學工作。
第十二條對在社會力量辦學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教育機構的設立
第十三條申請舉辦教育機構的單位,應當具有法人資格;申請舉辦教育機構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實施國家教育考試、職業資格考試和技術等級考試等的考試機構,不得舉辦與其考試業務相關的教育機構。
第十四條設立教育機構,應當具備教育法、職業教育法規定的基本條件。
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學校的設置標準,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制定;其他教育機構的設置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分類制定。
第十五條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和文化補習、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的教育機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審批權限審批;舉辦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技術等級培訓的教育機構,舉辦實施勞動就業職業技能培訓的教育機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審批權限審批,并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舉辦其他教育機構,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審批權限審核同意后,由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第十六條申請舉辦教育機構的,舉辦者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辦報告;
(二)舉辦者的資格證明文件;
(三)擬任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以及擬聘教師的資格證明文件;
(四)擬辦教育機構的資產及經費來源的證明文件;
(五)擬辦教育機構的章程和發展規劃;
(六)審批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聯合舉辦教育機構的,還應當提交聯合辦學協議書。
第十七條審批教育機構應當以教育機構的設立條件、設置標準為依據,并符合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合理的教育結構和布局的要求。
申請舉辦實施學歷教育的教育機構的,審批機關于每年第三季度前受理,于第二年4月底前以書面形式答復;申請舉辦其他教育機構的,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以書面形式答復。
第十八條審批機關對批準設立的教育機構發給辦學許可證。辦學許可證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制定式樣,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組織印制。
教育機構取得辦學許可證后,應當依照有關社會力量舉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的行政法規登記,方可開展教育、教學活動。
第十九條教育機構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第二十條教育機構的名稱應當確切表示其類別、層次和所在行政區域;未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勞動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予以批準,不得冠以“中華”、“中國”、“國際”等字樣。
第三章教育機構的教學和行政管理
第二十一條教育機構可以設立校董會。校董會提出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的人選,決定教育機構發展、經費籌措、經費預算決算等重大事項。
校董會由舉辦者或者其代表、教育機構工作人員的代表和熱心教育事業、品行端正的社會人士組成,其中1/3以上董事應當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
首批董事由舉辦者推選,以后的董事按照校董會規程推選。董事經審批機關核準后聘任。
國家現職工作人員不得兼任教育機構的董事;但是,因特殊需要,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部門委派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教育機構的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負責教學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教育機構的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的任職條件,參照國家舉辦的同級同類教育機構的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的任職條件執行,但是年齡可以適當放寬。
教育機構的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的人選,設立校董會的,由校董會提出;不設立校董會的,由舉辦者提出,經審批機關核準后聘任。
第二十三條擔任教育機構的董事、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和擔任總務、會計、人事職務的人員之間,實行親屬回避制度。
第二十四條教育機構的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有權依照工會法建立工會組織,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二十五條教育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聘任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教育機構聘任的教師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教師資格和任職條件。教育機構應當對其聘任的教師加強政治思想教育和業務培訓。
教育機構聘任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應當與其簽定聘任合同。
教育機構聘任外籍教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教育機構按照國家有關招生的規定,自主招生。
教育機構的招生簡章和廣告,須經審批機關審查后,方可。
教育機構招收境外學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教育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決定專業設置。
第二十八條教育機構的教學內容應當符合憲法、法律和法規的規定。
社會力量舉辦的中小學,應當按照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課程計劃和教學大綱的要求實施教育、教學,選用的教材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定。
第二十九條教育機構應當充分利用社會公共教育設施、設備和資料,并充分借助廣播電視大學和廣播電視學校的作用,開展教育教學活動,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第三十條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并執行學籍和教學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條經批準實施學歷教育的學校的學生,完成學業,考試合格的,由所在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頒發學歷證書。
其他教育機構的學生完成學業,由所在教育機構發給培訓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注明所學課程和考試成績,并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職業資格考試或者技術等級考試,考試合格的,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或者技術等級證書。
第三十二條教育機構刻制印章,應當持辦學許可證和審批機關出具的證明,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審批手續。
教育機構應當將其印章式樣報審批機關和公安機關備案。
第三十三條教育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力量辦學工作的監督管理??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教育機構的辦學水平、教育質量的督導評估。
任何行政部門對教育機構實施監督管理,不得收取費用。
第四章教育機構的財產、財務管理
第三十四條教育機構應當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財產管理制度,并按照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規定設置會計賬簿。
第三十五條教育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教育機構的收費項目和標準,由該教育機構提出,經審批機關審核提出意見,由財政部門、價格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根據該教育機構的教育、教學成本和接受資助的實際情況核定。
第三十六條教育機構在存續期間,可以依法管理和使用其財產,但是不得轉讓或者用于擔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教育機構的財產。
第三十七條教育機構應當確定各類人員的工資福利開支占經常辦學費用的比例,報審批機關備案。
教育機構的積累只能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辦學條件,不得用于分配,不得用于校外投資。
第三十八條教育機構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根據審批機關的要求委托社會審計機構對其財務會計狀況進行審計,報審批機關審查。
第五章教育機構的變更與解散
第三十九條教育機構改變名稱、性質、層次,應當報審批機關批準;變更其他事項,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四十條教育機構合并,應當進行財產清查和財務結算,并由合并后的教育機構妥善安置原在校學生。
第四十一條教育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教育機構的校董會或者舉辦者根據教育機構的章程規定,要求解散的;
(二)因故無法開展正常的教育、教學活動的。
教育機構解散,由審批機關核準。
第四十二條教育機構解散時,應當妥善安置在校學生,審批機關可以予以協助。實施義務教育的教育機構解散時,審批機關應當安排在校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繼續就學。
第四十三條教育機構解散,應當依法進行財產清算。
教育機構清算時,應當首先支付所欠教職員工的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教育機構清算后的剩余財產,返還或者折價返還舉辦者的投入后,其余部分由審批機關統籌安排,用于發展社會力量辦學事業。
第四十四條審批機關對核準解散的教育機構應當予以公告,并通知其交回辦學許可證和印章,予以封存。
第六章保障與扶持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社會力量辦學給予扶持。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機構在業務指導、教研活動、教師管理、表彰獎勵等方面,應當與對國家舉辦的教育機構同等對待。
第四十七條教育機構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納入規劃,按照公益事業用地辦理,并可以優先安排。
第四十八條教育機構的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資、社會保險和福利,由教育機構依法予以保障。
專任教師在教育機構工作期間,應當連續計算教齡。
第四十九條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機構的學生在升學、參加考試和社會活動等方面,依法享有與國家舉辦的教育機構的學生平等的權利。
教育機構的學生就業,實行面向社會、平等競爭、擇優錄用的原則,用人單位不得歧視。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在社會力量辦學活動中,違反教育法規定的,依照教育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五十一條舉辦者虛假出資或者在教育機構成立后抽逃出資的,由審批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應出資金額或者抽逃資金額2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審批機關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第五十二條偽造、變造和買賣辦學許可證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教育機構超過經核定的項目和標準濫收費用的,由審批機關責令限期退還多收的費用,并由財政部門、價格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五十四條教育機構不確定各類人員的工資福利開支占經常辦學費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確定的比例執行的,或者將積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資的,由審批機關責令改正,并可以給予警告;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審批機關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或者予以接管。
第五十五條教育機構管理混亂、教育教學質量低下,造成惡劣影響的,由審批機關限期整頓,并可以給予警告;情節嚴重或者經整頓仍達不到要求的,由審批機關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或者予以接管。
事業單位員工處罰條例范文6
20xx法制宣傳月活動方案范文1一、主題思想
按照六五普法規劃的總體要求,積極推進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增強青少年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提高他們明辨是非的能力、依法自我保護的能力和抵御社會不良影響、預防違法犯罪的能力,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四有新人,不斷推動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工作全面深入地開展。
此次集中開展校園法制宣傳月教育活動的主題是:增強法制觀念,預防違法犯罪,構建和諧校園。
二、時間安排
專項教育活動于今年9月份在大、中專院校和中學開學之際集中進行。
(一)6月至8月,為宣傳發動和準備階段。重點做好活動的輿論宣傳,動員廣大師生員工積極投身到活動中來,并做好法制講座的師資組織;舉辦學校校長、書記和兼職法制副校長培訓班;組織法制文藝匯演彩排,圖片資料、青少年法律知識資料冊收集編印等籌備工作。
(二)9月,為實施階段。主要開展圖片巡回展覽、法制講座、社會法制實踐、法制文藝匯演和法律知識測試等系列活動,開展校園及周邊環境綜合治理。
三、活動內容
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為主要內容,以??谑袨橹攸c,在全省各大、中專院校和中學在校學生中,著重普及憲法、民法、刑法、婚姻家庭法、義務教育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海南省禁毒條例等與青少年學習、生活、成長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結合不同年齡段青少年學生的學習生活以及生理、心理、興趣等特點,針對當前校園內存在的突出問題,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教育活動。
(一)普遍開展有針對性的法制講座。一是全省所有大、中專院校和中學在專項教育活動期間,要結合學校
教學的具體情況和學生的知識層次特點,就近期我省校園內在校學生違法犯罪情況,如暴力、惡性等重大案件的狀況,以集中授課為主要形式,普遍開展一次有針對性的法制講座,講座不少于3個課時;二是在學校開學之際的家長會上,集中給學生家長上一次與青少年學生密切相關的法制教育課,發放法制宣傳資料。師資由省普法講師團或各校兼職法制副校長擔任。省屬大、中專院校和省屬中學由省教育廳負責課時安排,省司法廳負責師資。市縣中學由各市縣教育局、司法局負責。
(二)舉辦中學校長法制教育培訓班。省教育廳、省司法廳在暑假期間負責舉辦兩期中學校長法制教育培訓班,對我省734所中學校長進行培訓,培訓率達80%以上。為9月份開展校園法制宣傳月活動做好準備。
(三)圖片巡回展覽。由??谑兴痉ň重撠熓占谱髋c青少年法制宣傳教育密切相關的資料圖片,以??凇⑷齺喌仁锌h為重點,進行巡回展覽。
(四)印發青少年法制宣傳資料。省普法辦負責組織收集有關青少年法制宣傳教育內容和針對在校學生違法犯罪典型案例資料,編印發放各中學開展宣傳教育。
20xx法制宣傳月活動方案范文2今年是六五普法的XX一年,也是124全國法制宣傳日活動確立六周年,為了宣傳和展示六五普法成就,全面落實六五普法規劃確定的各項任務,推進全區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更好地服務科學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我區將于20XX年11月20日至20XX年12月20日開展124法制宣傳月宣傳活動?,F就做好20XX年124法制宣傳月活動作如下安排:
一、活動主題
今年全國的124法制宣傳月活動的主題是:弘揚法治精神,促進社會和諧。
二、時間安排
從20XX年11月20日開始到12月20日結束。
三、宣傳重點
要大力宣傳憲法,宣傳國家基本法律,宣傳與經濟社會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服務和保障民生相關的法律法規,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不斷提高全體公民的法律素質和全社會法治化管理水平。
要圍繞深入推進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管理創新、公正廉潔執法三項重點工作,加強法制宣傳教育。要深入開展加強法制宣傳教育,促進社會矛盾化解主題宣傳活動,針對群眾關注的社會熱點難點問題,開展有針對性的專項法制宣傳教育,促進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引導公民依法表達利益訴求,維護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矛盾化解。要加強對各級領導干部、公務員和執法人員的廉政法律法規宣傳教育,促進公正廉潔執法。
要大力宣傳六五普法以來所取得的成就。宣傳六五普法在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服務民生等方面取得的成效;宣傳六五普法在服務司法體制改革,促進民主法制建設方面取得的成就;宣傳我區開展法律九進活動的好經驗好做法;宣傳開展民主法治示范村、民主法治社區、法治城區創建等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成績;宣傳在五五普法中涌現出來的先進典型和先進人物。
四、活動內容
20XX年124法制宣傳月活動期間,重點開展以下活動:
1、通過區辦公樓廣告宣傳屏滾動播放12.4的法制宣傳及相關宣傳口號,提高法制宣傳教育的影響力和覆蓋面。
2、區直各部門、各人民團體、街道辦事處要結合本部門實際,以張貼宣傳日活動標語、法律咨詢、法律講座、法制成果展示等形式,廣泛開展法制宣傳活動;通過開辟專欄、制作專題節目等集中開展法制宣傳報道活動;出動宣傳車到全區主要街頭及部分社區開展法制宣傳。
3、各街道辦事處要及時更換在主要街道、重點社區設置的法制宣傳欄內容。
4、區科技、文體、衛生、農委、計生、五一路辦事處等相關部門,要結合三下鄉活動,開展送法下鄉,向農村贈送法律圖書、光盤、法制宣傳掛圖、法制春聯等宣傳資料。
5、教育系統要組織全區青少年圍繞活動主題,廣泛開展法律進學?;顒?。
6、區法宣辦在124活動期間將開展五個一活動,即:
(1)建立一個法制宣傳博客。利用網絡資源在新浪網開通xxxx區法制宣傳博客,設文件精神、普法活動、志愿者活動、法律知識等欄目,并利用留言板功能和評論功能進行互動交流。
(2)開展一次大型法制講座。區法宣辦將于12月中旬邀請知名專家、教授為全區干部職工進行法律知識講座。
(3)組織一次法律知識考試。區委組織部、區委宣傳部、區司法局聯合對全區各級干部進行年度法律知識考試。
(4)組織一次人民調解法知識競賽。為深入開展學習宣傳《人民調解法》,進一步推動人民調解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擬組織五個街道司法所人員舉辦xx區人民調解法有獎知識競賽。
(5)開展一次法律援助志愿活動。12月2日,特邀河北北方學院教授在勝利北路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義務為居民進行法律咨詢、代書、訴訟評估等服務。
五、20XX年124法制宣傳月活動口號
弘揚法治精神,促進社會和諧
廣泛深入開展124全國法制宣傳月活動
加強法制宣傳教育 服務經濟社會發展
增強法制觀念 建設法治xx
弘揚法治文化 傳播法治文明
增強公民憲法意識 提高公民法律素養
發揚社會主義民主 健全社會主義法制
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 積極推進依法治理
學法律 講權利 講義務 講責任
六、工作要求
要積極創新法制宣傳形式。區直各部門、各單位要緊密結合各自的特點和廣大人民群眾的需要,整合各類宣傳資源,不斷豐富宣傳教育活動形式,增強宣傳效果。既要運用好座談會、黨委中心組學習、法制講座、模擬法庭、法律咨詢、法制展覽、法制宣傳欄等傳統宣傳方式,又要探索新途徑,拓展法制宣傳公益廣告、移動電視法制宣傳、手機信息法制宣傳等宣傳手段和渠道,把法制教育與群眾性文化活動緊密結合起來。宣傳活動期間,各部門、團體、企事業單位要懸掛、張貼法制宣傳標語、口號,轄區內的社區和鄉村要及時更換法制宣傳專欄。
要切實發揮大眾傳媒的作用。區直各部門、各單位要充分發揮報刊、廣播、影視、網絡等大眾傳媒的優勢,開辟法制宣傳專欄、專版、專題,制作播出高質量的法制宣傳新聞、法制節目。要加強對124全國法制宣傳日宣傳活動的新聞宣傳,使其更加深入人心。
要切實加強組織指導。區直各部門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周密部署,認真組織實施,使124全國法制宣傳月活動成為法制宣傳的重要舞臺和推進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有效手段。區直各部門要制定宣傳活動方案,組織專門力量,認真抓好落實。要注重實際效果,切實加強指導、檢查和督促,防止形式主義,不做表面文章。要積極動員全社會力量支持和參與124全國法制宣傳月活動,充分運用各種社會資源,形成宣傳合力,營造濃厚社會氛圍。
各部門、各單位要認真開展好今年的124全國法制宣傳月系列宣傳活動,精心籌劃,集中力量,組織開展一系列規模大、范圍廣、內容全面、形式新穎的宣傳活動,并將開展情況于12月20日前報區法宣辦。
20xx法制宣傳月活動方案范文3一、活動主題:響應今年全國法制宣傳月的主題 弘揚法治精神,服務科學發展。
二、活動目的:
1、加強教職員工特別是教師的法制宣傳教育。結合師德師風建設和育人實踐,組織教職工學習基本的法律原則、法律規范以及教育專業法律知識,著力提高指導學生學習法律、培養學生法制觀念的意識與水平,促進廣大教職工愛崗敬業、教書育人。
2、加強學生的法制宣傳教育。通過法制教育宣傳月的系列活動,引導學生形成自覺學習、履行誠信道德和遵紀守法等良好品質,增強自我保護和維權意識,提高分辨是非的能力,養成良好的行為習慣,使廣大學生在學校做個好學生,在家庭做個好成員,在社會做個好公民,成為良好社會風尚的積極實施者和有力促進者。
三、活動安排:
1、法制教育宣傳月啟動儀式。由學校黨支部書記在升旗儀式國旗下講話中向全校師生發出增強法制意識,共建和諧校園為主旋律的倡議,以促進學校安全發展、和諧發展、科學發展。
2、營造校園濃郁的法制教育氛圍。利用國旗下講話、櫥窗、法制宣傳圖片、標語、廣播室、多媒體法制教育專欄等,大力宣傳法律法規知識和遵紀守法的先進事跡。
3、組織教職員工認真學法。利用周四政治學習時間,學習《教師法》、《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和《中小學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文件。
4、抓好法制教育的日常化。每位老師在學科教學中要有機滲透法制教育,尤其是思想品德課,要充分發揮學科教育優勢,結合法律案例,對學生進行潛移默化的教育。
5、組織學生學習一次法律法規知識和競賽活動。各班主任利用晨會、班會課組織學生重溫《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中學生守則》、《亮兵中學學生一日常規》、《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小學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辦法》以及禁毒、環境保護、互聯網上網等相關知識,加強學生的安全教育,抓好行為習慣教育。
6、各班要認真開展好五個一評比活動,要重視活動過程和質量,幫助廣大學生了解法律、法規賦予青少年的權利、義務與責任,從而樹立自尊、自律、自強、自護意識,增強辨別是非和自我防范的能力。五個一評比活動是:
(1)、出好一期以法在我心中為主題的專題黑板報。
(2)、充分利用好《法制教育》課程資源,認真舉行一次學法用法的主題班會。
(3)、開展一次與法同行征文。各班學生都要參與,征文送教導處。
(4)、開展一期我是遵紀守法的小公民手抄報比賽。(7.8年部)(要求:8K紙,單面,主題突出,排版合理,色彩美觀。選送2張優秀手抄報參與學校統一組織的評比)
(5)、開展一次批評和自我批評不良行為大排查活動,并建立檔案。歡迎廣大同學勇于舉報,杜絕不良行為在校園內的蔓延。
7、學校方面將安排相關的宣傳教育活動,主要有:
(1)、法制副校長將為廣大師生開設法制教育課,開展送法進校園活動。
(2)、組織全校師生進行普法知識競賽。
(3)、多媒體教室播放《與法同行》、《今日說法》、《為了明天》等法制教育影視片,提高學生約束自己行為和自我保護能力。
(4)、學校文明監督崗活動,將繼續加大校紀校規的檢查和管理,以促進廣大學生提高守法守紀意識,形成自覺維護法律法規的良好氛圍。
(5)、開展小手拉大手、共同學法活動。構筑社會、家庭、學校法制網絡,形成教育、管理、防范的運行機制。學校將讓學生帶法回家、家長會等形式與家庭多聯系,教師也要與家長多溝通,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形成全方位教育、管理、防范的運行機制。
(6)積極聯系綜合治理部門,加強校園及校園周邊地區的治安綜合治理,保證學生有一個良好的成長環境。
(7)、家長學校對學生家長進行一次普法教育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