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處罰條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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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處罰條例范文1

第二條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治安保衛工作的主要任務是:進行治安保衛教育,預防和制止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和犯罪活動,防止災害事故的發生,保護國家、集體的財產和職工的生命、財產安全。

第三條單位的治安保衛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確保重點,依靠群眾,綜合治理的方針,貫徹領導負責、專門工作和群眾路線相結合的原則,為生產、工作、教學、科研服務。

單位應當參加治安聯防活動,配合社會治安保衛工作。

第四條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建立治安保衛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保衛工作人員。

保衛機構的設立、撤銷,應當書面告知公安機關。

保衛機構在單位負責人的領導和公安機關的業務指導下進行工作。

第五條保衛機構的職責是:

(一)對單位人員進行治安保衛教育;

(二)指導群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工作;

(三)組織實施治安保衛工作,確保要害部位的安全,維護正常秩序;

(四)協助公安機關調查本單位發生的案件,處理一般治安事故;

(五)協助和配合公安機關監督或者考察本單位被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假釋、監外執行的罪犯和所外執行的勞動教養人員,以及被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

(六)執行本單位和公安、司法機關交辦的其他治安保衛任務。

第六條保衛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不徇私情,依法辦事;保衛工作應當由政治、業務素質良好、品行端正、身體健康者擔任。

保衛工作人員因公致殘或者因公犧牲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撫恤、補助或者優待。

第七條單位應當建立群眾性治安保衛組織,在保衛機構的指導下,開展治安保衛工作。

第八條單位人員必須遵守本單位的治安秩序。發現治安隱患,應當及時反映;發生案件或者事故時,應當保護現場,及時報告。

第九條單位必須建立治安保衛責任制。

單位負責人是本單位治安保衛工作的責任人,對治安保衛工作負有全面責任。其職責是:

(一)領導、部署治安保衛工作;

(二)組織制定治安保衛教育計劃;

(三)組織制定治安保衛工作制度;

(四)檢查治安保衛工作任務的落實情況,解決治安保衛工作中的問題;

(五)負責保衛機構及群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建設。

第十條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單位實際情況,建立以下制度:

(一)門衛、值班、巡邏、守護制度;

(二)公共場所、生活設施管理制度;

(三)重要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四)要害部位安全保衛制度;

(五)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六)機動車輛安全管理制度;

(七)外來務工人員管理制度;

(八)涉外工作安全保衛制度;

(九)其他必要的治安保衛制度。

第十一條關系國計民生和對一個地區、一個系統有重大影響的是重點單位;對單位的生產、經營、教學、科研和生活起重要作用的是要害部位。

對于重點單位和要害部位,應當加強管理,確保安全;對于重點單位,公安機關應當加強檢查。

重點單位由公安機關確定;要害部位由本單位確定,報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

重點單位和要害部位應當配備必要的安全裝置;在重點單位和要害部位工作的人員,應當按照規定選配。

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聽取公安機關關于單位治安保衛工作情況的匯報。

第十三條主管部門應當督促下屬單位做好治安保衛工作,定期進行檢查;對下屬單位工作中的困難,應當幫助解決。

第十四條公安機關對單位治安保衛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監督單位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二)指導、監督單位做好治安保衛工作,落實治安保衛工作制度;

(三)指導單位保衛機構和群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范工作;

(四)定期檢查單位治安保衛工作,督促單位落實整改措施,消除治安隱患;

(五)組織和指導單位保衛工作人員的培訓工作。

第十五條公安機關接到單位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災害事故的報警后,應當按規定及時依法處置。

接到報警的公安機關未及時處置或者處置不當的,單位有權向其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訴。公安人員玩忽職守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執行本條例,有下列事跡之一的,本單位、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政府可以給予獎勵:

(一)檢舉、揭發、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單位治安秩序成績顯著的;

(二)重視開展治安保衛教育,嚴格執行治安保衛工作制度,取得顯著成績的;

(三)發現重大治安隱患,積極采取措施,避免重大損失,或者搶救國家、集體財產有功的;

(四)忠于職守,依法辦事,在治安保衛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

第十七條單位治安責任人和保衛工作人員違反治安保衛責任制的有關規定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建立或者不執行治安保衛責任制和有關制度,經公安機關指出仍不改正的,對治安責任人給予警告或者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單位存在重大治安隱患,接到公安機關《治安隱患整改通知書》后,超過規定期限未整改的,對治安責任人給以警告或者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發生刑事案件和治安災害事故后,隱匿不報、弄虛作假或者未落實整改措施的,對治安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以警告或者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應當追究行政責任的,由有關部門和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依照本條例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管理制度處罰條例范文2

時間:20xx年6月15日

地點:項目部辦公室

主持人:

參加人員:全體管理人員,各班組長和全體員工

1、良運華庭2#樓已施工至12層,樓層已高,因此要特別注意高空墜落和特體打擊,因此要求每位職工必須戴好安全帽,架子工在搭設腳手架時必須系好安全帶,安全帶要高掛低用。2#已開始施工主體,工程占地面積比較大,到處都有人施工,因此每個施工人員要特別注意安全,做到不要傷害別人,也不要被別人傷害搞好安全生產,是關系到每一位職工的生命和家庭幸福的大事,是關系到工程是否能順利進行和經濟收入的大事。項目部全體職工、管理人員必須對搞好安全生產有充分認識,在整個施工過程中,切勿疏忽“安全”與“文明”四字,每天上班都把安全放在首位。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管理,保護職工在生產中的安全,確保工程順利進展,根據有關規定,結合項目部實際情況,經項目部研究、特制訂有關安全管理處罰條例如下: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管理,保護職工在生產中的安全,確保工程順利進展,根據有關規定,結合項目部實際情況,經項目部研究、特制訂有關安全管理處罰條例如下:

一、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組建安全管理網絡,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項目經理為組長,工地負責人、安全員、施工員為副組長,瓦工班組長、木工班組長、鋼筋工班組長、材料員、機管員及其它管理人員為成員。

2、組長在生產例會定期對安全生產作安排,對全體管理人員及班組長進行教育,認真研究、落實施工方案,加強現場管理,定期對工地安全生產進行檢查。

3、安全員每日深入工地進行監督、檢查。強化制度的實施,檢查施工是否有違章行為,對各個班組的安全活動進行檢查,對工地違章行為對照處罰條例一一處罰。調查處理安全事故,總結經驗教訓,保證施工生產順利進行,組織學習安全規程,提高職工安全意識,正確安排好安全防護設施的搭設及拆除。

4、各施工班組長每日上班前對所在班組進行安全自檢,內容包括職工使用安全帽,班組工作環境自檢,高空作業是否使用安全帶,對每位職工落實安全生產操作交底,每日認真作好安全生產記錄,如安全生產所采取的教育,管理措施等,對項目經理、安全員的講的安全生產管理措施,必須認真、及時傳達到班組每一位職工,在施工生產中,必須嚴格按照安全技術交底進行作業。如有特殊情況,必須向施工員、安全員請示解決。認真協助安全員、施工員搞好安全生產,作好兼職安全員的角色,確保安全生產管理措施在施工生產中得以完整貫徹、執行。如不能完成,視情節輕重對照處罰條例執行。

5、施工現場嚴格按標化管理現場進行管理。

6、材料堆放和現場使用規定

建筑工地材料吞吐量大,且品種多,材料的堆放及使用管理極為重要,按項目部下達計劃分期分批地進行運輸,且對所進材料碼放整齊,具體由材料員負責。如不符合要求,現場材料堆放零亂,每次處罰50元/次,具體由項目經理根據實際情況決定處罰當事人和負責人?,F場材料使用做到工完料清,每一工種結束其材料必須做到堆放整齊、收拾干凈,如施工中亂堆、亂放,工作結束后,又不及時進行清理,視實際情況進行處罰。

7、凡不屬本工地施工人員一律不得入住工地。凡入住住宿區的職工或管理人員、班組長等任何人員,都必須認真執行項目部的有關衛生、文明制度(一切為了各位的利益)。如不能切實執行的人員,將由項目部強行按制度執行。

二、住宿區用電、衛生制度:

1、各房間內的個人衛生區請各班組長或其指定人員負責監督管理。各入住人員應以自身人性為根本,積極做好相互之間的衛生配合工作,給別人也是給自己提供一個最基本的生活環境。

2、凡屬故意對本區域或對其他部位制造任何污染的,一經發現被舉報的將接受項目部每次50元的處罰,同時獎勵有效舉報者。污染內容包括:污水、剩飯菜、大小便等其它垃圾。

3、所有照明用電,都必須經工地值班電工布置接通。凡目前不能獲得值班電工認可的一律重新給予整改,并不得使用電炊器具、明火器具、太陽燈照明取暖。如不能配合的將斷電收線,凡重復私拉亂接的,一律收繳電線等器具和禁止其住宿。如態度惡劣、鬧事的將視情節處以50—100元罰款,并由其直接管理者負責將其逐出本工地,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4、凡抽查出或被直接發現的盜竊公私財物者:輕者處以贓物5倍價的罰款,并逐出本工地;重者除退繳贓物外,送當地公安機關處治。

5、各個班組門前無垃圾、污水,做到清潔、無異味,材料工具、衣服擺放有序、地面無雜屑,班組長每日安排好工人做好宿舍衛生工作,如安全領導小組檢查發現不符合要求,處罰該施工班組長5—30元/次。

管理制度處罰條例范文3

[關鍵詞]腫瘤:護理:安全隱患

腫瘤護理是近年來隨著腫瘤學發展而逐漸走向??苹囊婚T護理學科,隨著科學的進步,人類對腫瘤的認知已從群體、人類、細胞直至分子水平上有了長足的進展,特別是近二十余年來,腫瘤醫學與臨床實踐的深入研究,促進腫瘤??谱o理特色逐步形成,受現代醫學模式的影響,腫瘤護理的范圍得到擴大和延伸,護理的重點已不僅僅限于實施各種技能操作,而是從軀體癥狀、心理反應、生活質量、健康宣教和社會支持等多方位關心腫瘤患者。

1護理安全的概念及意義

護理安全是指在實施護理的全過程中,患者不發生法律和法定規章制度允許范圍以外的心理、機體結構或功能上的損害、障礙、缺陷或死亡。護理安全是衡量醫院管理水平的重要標志。也是反映護理人員的工作態度、技術水平及管理水平。護理不安全因素將直接影響護理效果,影響患者康復及醫院在患者和公眾心目中的形象,造成醫療成本上升,物質消耗增加,患者經濟負擔加重。

2護理安全隱患

2.1患者方面的因素

①法制觀念意識:隨著《醫療事故處罰條例》的頒布實施,患者和家屬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不斷增強,因此,在護理過程中容易產生投訴行為。②腫瘤內科是個特殊的???,有的患者對病情了解不夠,易誤解醫務人員言語或操作,也易引發護患糾紛。③醫療費用問題:隨著醫療新設備、新技術的投入,醫療費用逐年增加,使得一些合理檢查被誤解:加重發生矛盾沖突的可能。

2.2護理人員方面的原因

①違反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個別護士責任心不強,不嚴格執行竺查七對”制度,如洗胃時一次灌入量過大致胃破裂,不加強巡視,導致液體外滲時未及時發現,未及時根據病情調整靜脈輸液滴速導致患者出現不適或病情變化,未嚴格執行無菌操作導致輸液反應發生等引起醫療糾紛等。②操作技術不熟練:在搶救過程中,一是觀察病情時因經驗不足,對出現的某些癥狀缺乏認識,以致延誤診斷和治療:二是在搶救中,因操作技能不精湛,導致搶救不及時、有效,造成家屬不滿:三是在搶救過程中對診療儀器、設備的性能不熟悉,出現緊急情況時應急能力差,也極易發生糾紛。③醫療設備問題:搶救物品準備不充分,設備維修、保養、保管使用及管理不到位,可影響搶救工作的正常運行,從而直接影響搶救的效率和質量。④護理記錄存在缺陷:在搶救急、危、重患者時,出現護理記錄不及時、不客觀、不完整,客觀數據有遺漏或錯記,以及護理記錄重點不突出或針對性不強等情況。⑤服務意識不強,服務流程不順暢,但是由于服務流程不順暢,護士對患者的詢問不耐心、態度冷淡、生硬或語言使用不當、對患者的誤解不詳細解釋,導致患者和家屬會認為護士缺乏同情心,從而引起爭端,引發糾紛。

3護理安全管理與防范對策

3.1加強風險意識及法律意識的培訓,增強服務意識和維權意識,提高全員防范風險的能力

認真學習《醫療事故處罰條例》、《護士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知識,做到依法、護法、守法。嚴格執行分級護理制度并及時履行各種告知義務,發生病情變化及時報告處理。涉及專業性強的問題應請主管醫師進行解釋,以免因解釋不當或醫護解釋不一致引起不必要的糾紛。組織學習差錯討論會,讓大家從中吸取教訓,提高風險識別能力是規避護理風險的保證。

3.2加強腫瘤??茦I務培訓

有計劃地組織學習專業技術,每月請科主任或院內專家進行技術講座和指導,也應加強急救業務的培訓,可到ICU,手術室進行短期進修或到上級醫院進修學習。每月組織一次理論和操作考試,使每個護理人員都能熟練地掌握各種儀器的性能,能夠在搶救患者時做到爭分奪秒、有條不紊,提高搶救成功率。

3.3加強護理記錄單的管理

護理記錄要及時、準確、完整,記錄要規范,醫學術語要準確。急診搶救時間緊,口頭醫囑多,要及時補全記錄,防止漏記、錯記。護理記錄記載了患者搶救治療及病情演變的全過程,是護患爭議事件舉證的重要依據。護理文書要妥善保管歸檔,嚴禁遺漏或丟失。規范護理文書管理缺席,使護理文書的質量控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3.4完善規章制度,加強護理管理

科學合理的規章制度是防止差錯事故的基礎,各級護理人員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是護理安全的保證。只有健全規章制度、搶救流程和預案,護士才有章可循,使組織內部井然有序。工作流程的完善可以方便護士、減少工作漏洞,保證護理安全質量,避免醫療糾紛的發生。

管理制度處罰條例范文4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社會急救醫療,是指對急、危、重傷病員的事發現場和轉送醫療途中的急救醫療。

第三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把社會急救醫療事業納入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規劃,保障社會急救醫療事業與社會經濟同步協調發展。

第五條市衛生行政部門是本市行政區域內社會急救醫療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和監督本條例的實施。

各區、縣級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管理本轄區內的社會急救醫療工作。

公安、消防、交通、民政、通訊、航運等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積極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做好社會急救醫療工作。

第六條*市社會急救醫療網絡由*市急救醫療指揮中心、中心急救站、急救站和基層急救站組成。

*市急救醫療指揮中心的職責是:

(一)在市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具體負責全市社會急救醫療的組織、指揮和調度,檢查、督促各級急救站執行本條例;

(二)設立“120”呼救專線電話,24小時接受呼救;收集、處理和貯存社會急救信息,“120”呼救專線電話錄音應保存3個月以上(含3個月);

(三)組織開展急診醫學的科研和急救知識、技能的宣傳培訓;

(四)建立、健全急救醫療指揮中心和各級急救站的管理制度,保證社會急救醫療網絡的正常運作;

定為三級醫院的部、省、市屬綜合性醫院、中醫院和部隊醫院、企業綜合性職工醫院的急診科為中心急救站;定為二級醫院的區、縣級市屬綜合性醫院、中醫院和企業綜合性職工醫院的急診室為急救站,其職責是:

(一)接受呼救,救治急診傷病員;

(二)服從*市急救醫療指揮中心的指揮、調度、承擔社會急救醫療任務;

(三)開展急診醫學的科研、教學和急救知識、技能的宣傳培訓。

城市街道和農村鄉鎮的衛生院為基層急救站,其職責是:

(一)救治急診傷病員,對需要上一級醫院救治的應及時聯系轉送;

(二)宣傳急救常識。

第七條各級急救站應按照市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配置社會急救醫療藥械、設備和醫務人員,并按規定做好社會急救醫療器械、設備的維修、保養。

第八條各級急救站應建立和執行急診醫師、護士上崗前培訓教育制度。獨立上崗值班的急診醫師、護士必須具有2年以上臨床經驗。

第九條各級急救站在社會急救醫療工作中,發現傷病員有危害社會治安行為或涉嫌違法犯罪時,應做好記錄并及時通知當地公安部門。對需要安全保護(監護)的傷病員,由公安部門負責保護(監護)。

第十條有救護車的急救站應建立救護車使用管理制度,實行專車專用,保證一線救護車小時正常運行。在接到呼救信息后,日間分鐘、夜間分鐘內派出救護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一線救護車執行非急救任務。

第十一條中心急救站和急救站應成立社會急救醫療隊,實行首診負責制和24小時應診制(含節假日)。

第十二條*市急救醫療指揮中心和各級急救站應做好急救醫療資料的登記、匯總、保管、備查工作。

第十三條醫療單位不得以任何籍口拒絕搶救和收治急、危、重傷病員。醫務人員在任何場所發現急、危、重傷病員均應主動救援。

第十四條任何人發現需要救援的傷病員,應向“120”呼救專線電話或附近急救站呼救。

第十五條社會各部門、單位和個人接到呼救信息時應給予援助,其運輸工具有承擔運送傷病員的責任。

行駛中的汽車、輪船等運輸工具的駕駛員和工作人員,不得拒載呼救的傷病員。

第十六條電信部門必須保證“120”呼救專線電話通暢,并及時向*市急救醫療指揮中心提出供所需的技術和資料。

第十七條救護車在執行急救任務時,有關部門和人員應給予方便。

第十八條各交通站場、游泳場館、游覽勝地和容易發生災害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建立專業性或群眾性的救護組織,并按照市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配置急救藥械。

第十九條報刊、影視、廣播等宣傳媒介,應向公眾宣傳救死扶傷的精神,普及災害事故的搶救、自救、互救知識,提高全民急救意識和技能。

第二十條設立市、區、縣級市社會急救醫療專項經費,用于購置和更新社會急救醫療的車輛、器械、通訊設備等。各級人民政府應把社會急救醫療專項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并根據社會急救醫療事業發展的需要逐年增長。

第二十一條接受急救醫療的傷病員或其所在單位,必須按規定繳交急救醫療費用。

無法證明其身份和屬于社會救濟對象的傷病員,其急救醫療費用按照有關規定解決。

鼓勵社會各界人士和華僑、港澳臺同胞捐助社會急救醫療事業。

第二十二條鼓勵衛生技術人員從事急救、急診工作。

對專職從事急救、急診工作滿15年以上的人員給予優惠待遇,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三條在社會急救醫療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或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對責任人員和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克扣、挪用、貪污社會急救醫療經費的;

(二)中心急救站、急救站不執行首診負責制和24小時應診制的;

(三)醫療單位及其醫務人員借故推諉急診傷病員的;

(四)擅自動用社會急救醫療的一線救護車、藥械和設備執行非急救任務的;

(五)不按規定維修、保養救護車及車上裝備的;

(六)不在規定時間內派出救護車的;

(七)社會急救醫療網絡的工作人員和有關部門的主管人員有其他行為的。

第二十五條接受急救醫療的傷病員或其所在單位借故不按規定繳交急救醫療費用,逾期3個月以上(含3個月)的,接診醫院可收取滯納金。

第二十六條侮辱毆打急救醫療工作人員,毀壞急救醫療設備或破壞事故現場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依照《行政復議條例》和《行政訴訟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管理制度處罰條例范文5

去年12月,我國民航CA981航班客機被劫機犯張振海劫持到日本,這一事件嚴重威脅了飛機和旅客的安全,給國家聲譽造成不良影響。同時,也暴露出社會團體和企事業單位公用印章管理中存在的漏洞。

現已查明,為劫機犯代購機票的張紹勤(男,51歲,原首都機場邊防局安全檢查站政委,1985年因病免職,現在押),于年受聘到"全國企事業住宅研究會"工作,負責購買飛機、車、船票事務。該會購票用的介紹信均由張紹勤自行填寫。張紹勤因親戚關系為張犯一家代購機票時,使用了去年9月為"房改研究班"學員購票后剩余的蓋有"全國企事業住宅研究會"印章的空白介紹信。而"全國企事業住宅研究會"系未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擅自成立的民間學術團體。1年該"研究會"曾要求公安機關為其刻制公章,因手續不全,被拒絕后,便違法以高價在個體攤點私刻了"全國企事業住宅研究會"和"全國研究所聯誼會"兩枚公章。

為嚴肅法紀,北京市公安機關于年12月31日查封了"全國企事業住宅研究會"的印章,依法傳喚了該會主要負責人,并建議他所在的單位(北京現代管理學院)給予行政處分。鑒于"全國企事業住宅研究會"的成立及其活動違反了國家有關規定,民政部已于年4月4日令其解散。為了吸取這一事件的教訓,切實加強社會團體和企事業單位公用印章的管理,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地民政、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嚴格按照國務院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加強對社會團體和企業的登記管理工作。對非法成立的社會團體和企業,應依法令其解散,并按有關規定收繳其印章。未經登記而擅自成立的社會團體和企業使用印章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其上級主管單位承擔相應責任。沒有主管單位的民間組織,由該組織負責人承擔責任。

二、社會團體和企事業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的規定》(國發[]234號文件),健全內部公章使用和管理制度。對于違反規定使用公用印章的,應建議主管業務部門予以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公安機關要依法追究當事人和單位領導的責任。

管理制度處罰條例范文6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經*大堤、*長江干堤、*港東壩。

第三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河道堤防工作,其所屬的河道堤防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對全市長江干堤堤頂混凝土路面的管理。

全市相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市河道堤防管理總段做好堤頂路面管理工作。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長江干堤堤頂混凝土路面的責任和義務。

第二章堤頂混凝土路面限行管理

第四條堤頂混凝土路面管理應當根據我市長江干堤堤頂混凝土路面現行管理實際情況,規劃好路卡設置,實行限行管理。

為保護市民在大堤上休閑的人身安全,武穴城區段(1號路至5號路)混凝土路面對機動車輛實行限時限速行駛。

第五條港口、碼頭等單位或個人跨堤運輸,應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避免損害堤頂混凝土路面,無法避免損害的,必須與河道管理機關簽訂堤頂混凝土路面維修養護協議,由損害者負責修復或承擔修復費用。

第六條凡需要在堤頂混凝土路面上行駛的車輛,必須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所屬的河道堤防管理機構批準,嚴格按批準規定的堤段行駛。

第七條嚴格限制五噸以上的載重車輛上堤行駛,確確需在堤頂公路臨時行駛的,必須向河道堤防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批準手續后,方可通行。

第八條堤頂防汛路面管理單位應建立健全堤頂防汛路面管理制度。管理人員必須持證、掛牌上崗,不得違規向行駛車輛征費。

第三章堤頂混凝土路面管理

第九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堤頂路面打場曬糧、搭棚、設攤、堆放、焚燒物料,以及從事其它損害路面安全的行為。

第十條堤頂路面上的攔車墩(卡)、里程牌、界碑、險工標牌、警示牌、防汛哨屋等設施,由河道堤防管理機關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壞。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堤頂防汛路面管理單位的正常工作。

第四章獎勵和處罰

第十二條在堤頂混凝土防汛路面管理工作中表現突出,成績顯著者,由河道專門管理機關給予獎勵。

第十三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河道專門管理機關除責令其糾正、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未經批準,在堤頂路面上行駛的5噸以上的載重車輛,不服從堤管人員管理的;

在堤頂路面上打場曬糧、搭棚、設攤、堆放和焚燒物料的;

其他損害堤頂管理設施、堤防安全的行為。

第十四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河道專門管理機關實施經濟罰款,按直接經濟損失的二至五倍的標準執行,但最高不超過一萬元人民幣。所有罰沒收入交同級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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