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傳播的方式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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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傳播的方式

網絡傳播的方式范文1

一、網絡藝術傳播的起源

網絡藝術傳播的起源和發展的最早淵源可以追溯到“文學機器”體系的概念。這是被稱為“超文本之父”的納爾遜在20世紀60年代初所提出的一個重要概念。納爾遜所指的“文學機器”是一個擁有人類已有的所有藝術信息資源的海量信息資源存儲系統,相當于我們現在的互聯網的概念。納爾遜提出的“超文本”和“超媒體”概念是網絡領域的重要理論支撐,納爾遜在他的著作中使用術語“超文本”是這樣描述超文本的:創建一個全球化的大文檔,文檔的各個部分分布在不同的服務器中。通過激活稱為鏈接的超文本項目,例如研究論文里的參考書目,就可以跳轉到引用的論文??梢姀睦碚撘罁闪⒅?,納爾遜給網絡的定義就是是具備交互性特征的互動型傳播媒介。相比較之下,傳統藝術傳播更多的體現在“公共性”方面,在傳統藝術傳播中藝術是為別人或者是大多數人創作的,藝術創作完成之后要進入公共場所或公共媒介供別人欣賞,而網絡中的藝術由于更為強烈的自由性,開闊性,反而更具有“個體性”,個人的心得體會、靈感的火花、對于某件藝術作品的看法都可以上傳到網上,被人瀏覽,他人給予反饋或者再創作。在互聯網上,可以能看到許多人在“據說已經完成”的各種藝術作品上,進行各種數字化技術操作,將作品注入自己的元素,隨自己所想所創作而生化出自己的藝術作品。

二、網絡藝術傳播的特性

展示價值是本雅明在《機械復制時代的藝術》中提出的一個重要的概念,它的提出肯定了機械復制時代下的種種藝術作品的藝術價值即本文所論述的網絡傳播的藝術價值。并且在肯定網絡藝術傳播中藝術的展示價值之后,分析得出通過網絡傳播的藝術主要有以下三點特性:1易接近性;2.消遣性;3.交互性。

(一)易接近性

由于傳統藝術作品是獨一無二,所以它被藝術家創作出來后傳播就受到了地理空間的限制,人類進入機械復制時代后,這個問題就得到了解決。藝術不再像之前時代身居廟堂之中了,在欣賞者無法去博物館、教堂欣賞繪畫原作的情況下。藝術家或者藝術傳播者可以通過科技把任何藝術的機械復制品通過網絡傳入千家萬戶。人們足不出戶就能像欣賞到藝術珍品的替代物。在藝術的網絡傳播欣賞的活動中,雖然欣賞者沒有跟藝術作品進行面對面的交流互動。但是畢竟接近可以說通過網絡直接看見了藝術作品,破除了藝術作品在地理地域方面的限制,很大程度上縮小或者是消滅了藝術作品與大眾的距離。

(二)消遣性

如果從藝術接受的角度分析,大眾由原來的聚精會神與藝術作品進行面對面藝術交流的過程發展到如今欣賞藝術作品時變成心神渙散的消遣享受。德國媒介理論家史特姆在研究收看電視的人進行的藝術欣賞活動中產生的反應時提出:收看電視的人他是被逼著從一幅圖像換到另一幅圖像。因為電視播放的每一幀速度是非常快的,受眾根本還沒來得及消化就跳到下一個畫面,所受眾不斷地需要新的、意外的適應可察覺到的刺激。結果看電視的人不再能夠保持良好的狀態,不可能做到在畫廊欣賞畫一樣專心致志。但當這種情況出現時,我們發現人是用更興奮的、被喚起的生理狀態來行動并作出反應的,但是這反過來又會導致理解力的下降。所以說,看電視的人成為一種機械復制時代藝術獨特特性的犧牲品,成為快速的試聽節目編排的受害者。當然,受眾欣賞電視時時如此,在欣賞網絡藝術的時候更是如此,面對形形的網絡信息,受眾也是很難專心致志地像品味原作似的品味網絡傳播地藝術,這樣說來,受眾對于網絡傳播的消遣性接受固然可以在心里層面尋找原因,但是正是由于電子藝術傳播本身固有的本質特性,才促使了受眾產生這種消遣的接受方式,這也是我們無可否認的事實;而在這一性質上,展示價值也付出了它必須付出的代價。

(三)交互性

相比網絡藝術的消遣性,交互性為網絡時代藝術傳播注入了新的活力與表現力,網絡的實時交互也是網絡傳播區別于其他傳播媒介最鮮明的特征。它在改變大眾對藝術作品認識與感受方式的同時,也改變了大眾在藝術生產中的地位,使大眾從消極被動的藝術追隨者向更為積極的藝術傳播者、引導者的方向轉變。網絡時代的到來使得藝術傳播由傳統單向的發表傳播接受的傳播模式轉向實時互動直接反饋和感知的傳輸接受的雙向、可逆、互動的模式,突破了過去由藝術傳播者單向傳送訊息的格局,徹底改變了“藝術家創作什么,就只能接受什么”的被動機械的接受過程,網絡傳播使觀眾接受訊息的方式和在傳播過程中的角色產生了本質的改變,為藝術創作者或傳播者與接受者搭起互動的橋梁,傳播者與接受者的區別日益模糊,主體和客體的界限不再涇渭分明,人人都是藝術接受者,人人也可以是藝術的創作者。

網絡傳播的方式范文2

關鍵詞:網絡媒體;信息傳播;視覺表達;技巧

21世紀以來,互聯網在全球范圍內廣泛普及,這對傳統社會生活產生了十分重要的影響。網絡形成了新的媒體形式,與傳統媒體相比,具有鮮明的特點。網絡媒體傳播下的視覺表達技巧也成為行業內的熱點話題,尤其是作為互聯網運營企業,對于網絡媒體傳播方式下的視覺表達技巧的研究越來越深入,這能有效幫助其開展效果更好的營銷活動。互聯網技術逐漸成熟,網絡媒體形式不斷增加,不同網絡媒體形式的視覺表達技巧和效果也不相同,這就需要對每種網絡媒體的特點進行分析,以更好地運用視覺表達技巧。

1網絡媒體的視覺表達特征

網絡媒體具有信息量大、操作簡單、智能化、自動化、搜索快捷、圖文并茂等多方面的特點,網絡媒體相比于傳統媒體,不僅形式多樣,而且存儲空間大,一定意義上是無限量的,同時沒有實體介質,節省了流通環節,對于媒體行業來說,大大節省了生產和流通成本。對于媒體從業人員來說,網絡媒體只有人工成本和營銷成本,這一點相對于傳統媒體來說,具有絕對的優勢。因此,互聯網興起之后,許多傳統媒體轉向了網絡媒體領域。網絡媒體的視覺表達特征與網絡媒體的特點有很大的關系,正是因為網絡媒體與傳統媒體的區別,才使得網絡媒體的視覺表達呈現出不同的特點。

2網絡媒體的信息傳播特點

2.1傳播速度快

網絡媒體是通過數字網絡來實現信息的傳播,信息傳播具有即時性的特點,信息傳播過程不受時間和空間的限制,可以自由進行傳播。而傳統的報紙和雜志則會因為出版發行的工序產生時間差。電視和廣播等媒體形式也只是周期性的來進行信息傳播。網路媒體的信息傳播即時性使得用戶可以隨時隨地地接受信息,不再局限于時間和空間,信息的時效性大大增強,也改變了用戶獲取信息的方式和習慣。

2.2信息內容多樣性

網絡媒體的信息以數字形式來傳播,內容豐富、形式多樣。隨著網絡傳輸技術和硬件設備的不斷優化,網絡媒體信息不僅可以以圖文的形式進行傳播,甚至在短時間內也能傳播數據加大的視頻和其他文件。網絡媒體信息傳播的多樣性,對網絡媒體的發展產生了根本的改變,網絡媒體從最初的單純的資訊信息功能,逐漸增加了娛樂性和藝術性,也為視覺表達提供了更多的形式。

2.3傳播范圍廣

互聯網的發展實現了全球同步性、開放性的狀態,互聯網不受地域的限制,也使得互聯網的信息傳播比較廣泛。用戶使用互聯網可以搜索和獲取世界任何地區的公開信息,任何人都可以通過互聯網來進行全球的同步直播。信息傳播的廣泛性為網絡媒體的商業營銷提供了便利,網絡媒體也借助網絡營銷模式開展了多種商業化的技術和功能,而視覺表達技巧也是網絡媒體營銷中需要注意的內容。

3網絡媒體視覺認知分析

視覺與認知是每個人每天在接觸到新的對象與現象之間得到的,視覺是一種對構造的描述,從真實的圖像中獲取外部環節的結構、地點。認知是對視覺信息的處理結果,但是并不僅僅是視覺的信息,而是對知覺、感覺、觸覺、聽覺、記憶、思維、表現和概念等有機結合的信息處理過程。網絡媒體信息是以視覺畫面的形式呈現在用戶的顯示屏上,用戶通過顯示屏上的視覺信息來了解信息,此外,用戶通過這些視覺信息來理解并且產生一定的心理上的微妙變化。研究表明,人類視覺僅有10%屬于物理層面,而90%屬于精神層面,雖然在獲取視覺的認知過程中,感覺是以物體中的光反射進入人眼球而傳遞到中樞神經系統而形成有意義的圖像,但是在此過程中,人的個人經驗、知識儲備和對周圍環境等將對圖像信息進行詮釋。簡單來說,人通過眼睛來看到圖像并通過大腦來認識圖像。從看到到認識是一個具有推理性質及決策意義的過程。網絡媒體中的信息存在多種形式,文字、圖片或視頻,這些信息本身及展現過程中的排版形式,都會使視覺認知產生不同的效果。除此之外,信息展現的載體也會對人的視覺產生一定影響。網絡媒體信息大多是以電子屏幕的形式來呈現,而能夠實現信息展現的電子屏幕硬件也有很多,按照尺寸來說,有戶外大型電子屏幕、室內大型顯示屏、中等型號的有家庭電視機、電子計算機。小型的顯示屏有平板電腦和智能手機。除此之外,還有一些特殊功能性設備,也具有顯示功能。如戶外專門設立的廣告展示屏、銀行自動存取款機、火車或地鐵中的宣傳屏幕等。不同形式的電子顯示屏所展現的信息形式不同,視覺表達的效果也不同,網絡媒體運營者應根據不同的載體形式來進行視覺表達技巧的創意。

4網絡媒體傳播方式下的視覺表達技巧

按照信息載體來說,不同的載體在視覺表達上有很大不同。比如:用戶在使用計算機顯示屏觀看信息時,用戶離屏幕的距離較近,能觀察到元素也較多,因此,在進行信息的展示時,要盡可能詳細和具體。在一些商品的營銷上,可以采用圖文的形式,圖片可以盡可能地展示商品的細節,文字可以對商品的詳情進行標注。用戶通過標準的計算機顯示屏來詳細了解,并對信息進行進一步的選擇和處理。若是戶外的電子顯示屏,受眾群體是在戶外進行活動的城鎮居民,受眾距離屏幕較遠,電子屏幕很大,但是用戶所獲取的信息內容十分有限。所以在這樣的顯示屏中進行信息展示時,最好選用單一的色彩和形式,內容元素也盡量較少,所表達的信息也不能太復雜,盡量使用一種信息展示形式。按照信息形式來說,圖片的視覺效果更優于文字。文字需要大腦的一個認知過程,對于主體商品,還需要通過圖片的形式來實現。在圖片的視覺表達中,圖形和元素之間的層次感,可以在干擾視覺的同時,突出主題,這種表現方式往往是比較直接、有效的。這種視覺干擾是在分散欣賞者多余視線的同時,更能注意到設計主題,為這種干擾方式所產生的圖形是這個主題的輔助圖形。除了輔助圖形的干擾之外,色彩、明暗、構圖等形式,都是實現突出主體商品的重要手段。按照信息內容來說,網絡媒體的視覺表達有很大不同。比如,商品的網絡營銷信息,信息的表達主要以吸引用戶產生購買欲望為主,如果是提供服務的信息,則要將服務內容表達清楚。另外,對于活動、藝術宣傳類的媒體信息,要注意藝術形式的表達,以提升受眾群體的感性認識。如電影、電視、圖書宣傳海報,在對這些元素進行視覺表達時,可以根據活動的主題來適當進行藝術加工,使受眾能夠在平面海報中感受活動所要表現的內容。尤其是電影海報在創作中,完全可以將電影的內容化成簡單的元素融合進海報中,以實現有效的視覺表達及后期的商業效益。

網絡傳播的方式范文3

【關鍵詞】非交互式傳播;網絡著作權保護;信息網絡傳播權

一、非交互式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外延界定

非交互式信息網絡傳播權由兩部分構成要件組成:一是網絡服務商與用戶的信息傳遞以非交互的形式進行;二是構成我國《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信息網絡傳播行為。

獲取網絡作品的時間、地點和內容是否受限是區分交互式與非交互傳播的本質區別。只能在網絡傳播者事先安排的時間獲取特定的作品內容為非交互式傳播行為??蓪⑵浞譃閮深悾阂环N是網絡定時播放行為,即網絡內容服務商預先制訂節目表,使節目在特定的時間通過網絡播放;另一種是網絡同步直播行為,即網絡內容服務商在網絡上,同時播放傳統媒體實時播出的節目。同時,《著作權法》中規定的網絡傳播行為在《信息網絡傳播保護條例》中得到闡釋:即通過網絡讓公眾獲得個人或他人作品的行為。傳播行為完全滿足著作權中復制行為的構成要件:首先,形成的復制件能夠通過計算機等裝置被感知,但復制件本身不能為用戶獲得,具備非直接接觸性的特征;其次,在特定用戶實施檢索命令時,能夠通過網絡進行傳播,從而具備了獨立的經濟價值。最后,該行為沒有促使新的智力成果產生,因而不具備獨創性。不同之處在于,復制權是一次性權利。由此可見,傳播行為是以《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復制權為基礎,具有明顯持續性的行為。

二、非交互式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特殊性質

權利主體享有的權益只有通過傳播才能實現,如果傳播的途徑受限,權利亦無處彰顯,印證了一句話:無傳播輒無權利。然而,“過度保護”與“保護不足”同樣使雙方的利益得不到合理的保護,利益平衡是知識產權法內在價值取向的根本要求。

2001年《著作權法》修訂時,(交互式)信息網絡傳播權以純粹的財產權利屬性,作為一項新增的權利寫入法律。非交互式信息網絡傳播權作為同一屬概念下的分概念,理應具有一致的財產權屬性?;诖耍Y合互聯網終端遍布全球的特點以及資源共享的即時性,著作權人的非交互信息傳播權是否受知識產權法上“權利用盡原則”的限制必須得到法律意義上的明確。權利窮竭原則是指知識產權所有人或許可使用人一旦將知識產品投入流通領域以后,無權在他人再次使用、銷售該產品時主張權利。筆者認為,“權利一次用盡原則”只適用于作品依附于有形載體的傳統傳播方式。網絡作品的不同之處在于,其主要采取許可方式銷售作品,將載體化為無形。這種許可銷售本質上屬于一種服務。無形的服務得以被無限次地重復,權利用盡的原則若適用于此種網絡信息傳播,著作權人的正當權益將堂而皇之地受到侵害。

三、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立法缺失

我國《著作權法》只對交互式信息網絡傳播權加以規定,對于向公眾傳播網絡作品的方式調整范圍過小。信息網絡傳播權在《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中被定義為“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或者錄音錄像制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表演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權利?!逼鋫戎攸c在于公眾能在不同的時空獲得信息資源,即公眾可隨意獲取作品的時間和地點。由此可見,非交互式信息網絡傳播權并不涵蓋于現行法律規定的信息網絡傳播權。雖同為法律意義上的網絡傳播行為,非交互式網絡傳播卻不受法律的明文規制。由于著作權同時具有人身和財產雙重屬性,著作權法定原則使得《著作權法》上的各項專有權利必須由法律明文規定,阻隔了民法意義上的類推適用。

信息網絡傳播權在涵義限定上違背了技術中立的立法原則。非交互式網絡傳播行為與交互式網絡傳播行為的區分只在于接收者的獲取方式不同。行為性質與行為后果并無本質差異的兩種行為在特定情況下,卻具有不同的法律定性。同樣是以網絡為載體傳播他人作品的行為,交互式網絡傳播若利用媒介侵犯權利人的可得利益,被侵權人得以訴諸法律。而“無權利則無救濟”,當他人以非交互式網絡傳播的方式,使得權利人的利益受損,權利人的主張難以得到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認同。由于《知識產權法》調整的對象具有典型的非物質性,在保護權利人利益時,更注重賦予著作權人要求停止侵權這一權利。立法的不周延讓此時的權利人顯得無所適從。

有學者主張擴大其他權利的外延,將非交互式信息網絡傳播權納入廣播權中。但此類方案的不妥當之處在于:第一,傳播媒介不同,前者的傳播媒介是互聯網,后者的傳播媒介主要是無線電臺;二是傳播的信息不同,前者傳播的是數字化息,后者傳播的是無線電波信息。第三,我國《著作權法》明確將直接以有線方式廣播或傳播作品的行為排除在廣播權調整范圍之外。第四,此種方案只能在公眾無法自由選擇時間獲取作品的情況下起作用,不能解決公眾不能在個人選定的地點獲取作品這種非交互式網絡傳播行為引發的爭議。后者表現為作品傳播者在特定區域內的局域網絡上傳播作品,而用戶只能在設定局域網的固定區域獲取作品的網絡傳播形式。因此,主流學界爭議的觀點并不適用于非交互式信息網絡傳播權。

四、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完善動議

1996 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主持締結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是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藍本。在文字上,幾乎是對《版權條約》第8條后半句的逐字翻譯。從客觀上看,非交互式網絡傳播行為超出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調整范圍之外,是由特定的社會發展背景造成的這一立法疏漏。

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立法本意是涵蓋當下社會所有網絡作品的傳播方式,但當時的網絡技術點對點的交互式傳播為主,法律自身固有的滯后性使得僅對交互式網絡傳播行為進行立法限定輒可達到立法目的。并且,時值2001年,我國并不是《版權條約》的締約成員國。近些年來,非交互式傳播方式在中國風行,各種新型的網絡傳播技術也處于日新月異的發展進程當中,自2007年6月 9 日起《版權條約》業已對我國生效。修正十三年前不完善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將非交互式信息網絡傳播權與交互式信息網絡傳播權作出立法上的區別是適應互聯網高速發展的需要,也是大勢所趨。作為成文法系國家,若根據民法上的類推法則,以信息網絡傳播權作為非交互式網絡傳播行為的請求權基礎,缺乏正當性。即便《著作權法》第10條第1款第17項規定了兜底條款:“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僅可作為社會快速發展進程中的權宜之計,不具有規范性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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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傳播的方式范文4

 

關鍵詞:信息網絡傳輸權 信息網絡傳播權 著作權

1“榕樹下”網站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案

    2004年在上海發生這么一起案件:上海榕樹下計算機有限公司因在“榕樹下全球中文原創作品網”上向公眾提供《我不是天使》專輯下載和試聽服務,被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5月10日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榕樹下公司除了要在他們經營的“榕樹下”網站上刊登致歉聲明,還要為自己的侵權行為向華納公司支付1.5萬元賠償款。早在2003年,華納公司就發現在“榕樹下”網站上可以試聽或者下載《我不是天使》專輯。該專輯收錄了那英演唱的《一笑而過》等10首歌曲。華納公司認為“榕樹下”網站沒有經過自己的允許,就推出試聽、下載服務,侵犯了他們錄音制作者權中的網絡傳播權。榕樹下公司解釋說他們所提供的專輯下載是為了介紹評論部分音樂節目以及他們網上的部分原創中文作品,所以他們對該錄音作品的使用應該屬于法律規定的“合理使用”的情況。但由于“榕樹下”網站提供的下載試聽服務,事實上已經影響了華納公司正常使用他們的錄音制品,導致了他們在信息網絡上傳播該錄音制品及發行該錄音制品時,所獲的合法收益可能減少,因此“榕樹下”網站提供的下載試聽服務不屬于“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

    根據法律規定,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的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系侵權行為。法院認定榕樹下公司在“榕樹下”網站上提供那英《我不是天使》專輯的下載試聽鏈接,向公眾傳播華納公司錄音制品的行為,侵犯了華納公司對該專輯的錄音制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這是一起關于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權案,其中關鍵問題在于如何認識信息網絡傳播權。

2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國際國內立法

2. 1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國際立法

    1996年12月20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日內瓦召開的會議上,通過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 WCT)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 WPPT )。在WCT中第8條規定,文學和藝術作品的作者享有專有權,以授權將其作品以有線或無線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包括將其作品向公眾提供,使公眾的成員在其個人選定的地點和時間可以獲得這些作品。WPPT第10條規定,表演者應當享有專有權,以授權通過有線或無線的方式向公眾提供其錄音制品,使該錄音制品可為公眾中的成員在其個人選定的地點和時間獲得。從上述兩個規定可以看出,比起伯爾尼公約,作者的權利已經有效地覆蓋到網絡空間。日本在1997年6月10日通過的著作權法修正案,規定著作權人就其作品應享有授權公開傳輸的專有權川。澳大利亞也提出了一個內容廣泛的“向公眾傳輸的權利”,既包括以任何通過接受裝置觀看或使用的方式向公眾傳播,也包括廣播權和有線傳播權。閣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兩個版權條約中的“傳輸”,只包括“向公眾”的傳輸,即向不特定對象的傳輸,對于諸如電子信箱的通信方式傳輸他人作品,不應屬于傳輸權控制范圍。至于通過Internet在某一企業或單位的專用網絡內,向特定對象進行的傳輸,至少有一部分也應被排除在向“公眾”傳輸之外。

    所以,作者的網絡傳輸權就是指作者所享有的將自己創作的作品上載到互聯網服務器,或許可他人實施上述行為,供社會公眾通過互聯網選擇和獲得這些作品的權利。任何人不經授權許可,不得擅自將他人作品在網上傳輸。

2. 2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國內立法

    我國早在1991年的著作權法中規定了著作權人的權利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但當時沒有明確提出“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概念。在新《著作權法》中“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概念基本可算是“舶來品”,是兩個“互聯網條約”的翻版。信息網絡傳播權創設之前,盡管一些意見認為原著作權法的現有規定可以直接適用互聯網上的侵權行為,或至少可以由現行法律中的“等”字來予以調整,但立法界并沒有接納這種意見。2001年《著作權法》最終選擇了歐盟和兩大“互聯網條約”新增權利的模式,第一次公開賦予了著作權人信息網絡傳播權。新《著作權法》將1990年《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的“作者財產權利”具體分解為17項權利,其中第12項增加并確立了“信息網絡傳播權”: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鬧。由此可以看出,信息網絡傳播權有三個要件:“公眾”,“自己選定的時間”,“自己選定的地點”。三要件缺一不可,否則就不符合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概念,而應屬于復制權或其他權利。對于“公眾”的概念,應當可以理解為信息網絡傳播權只適用于廣域網,不適用于局域網。因為局域網傳播限定了作品接受者的地域范圍,使其并不能在其個人選定的地點獲得作品??蒲性核⒋髮T盒?、企事業單位等在單位內部的網絡共享資料是否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這些問題尚待解決。

3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性質認定

網絡傳播的方式范文5

1.1同步傳播與異步傳播的結合為了可以讓思政網絡傳播進行的更為徹底,必須重視受眾群體,由于受眾群體的年齡以及職業都呈多樣性,很多受眾群體因工作家庭等原因在學習時間上各不相同,針對這種情況,思政教育網絡傳播就將傳播方式分為兩種,即同步傳播與異步傳播,所謂同步傳播即實時對受眾群體進行思政教育信息的傳播,而異步傳播則是根據受眾群體的需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調整出學習時間,而思政網絡傳播針對受眾群體自定的時間進行思政教育信息的傳播。為了加強思政教育網絡傳播效果,思政教育網絡傳播機構有必要對同步傳播與異步傳播進行整合,將這兩種傳播方式靈活運用。

1.2創新信息傳播形式互聯網為傳播提供了很多可利用的工具,而思政教育網絡傳播過程正是利用這些多樣性的工具使信息傳播形式更具多樣性,如影音傳播、圖像傳播、廣播傳播、文字傳播等,通過對網絡多樣化的工具進行有效利用,不僅可以讓受眾群體有了更多選擇,還能豐富思政網絡傳播趣味,讓受眾群體在接受信息之余對其產生好感,從而更有效的接受思政信息。

1.3信息全球性覆蓋網絡的存在使網絡傳播過程突破傳統傳播,實現傳播過程無區域限制與時間限制,傳播空間無限寬廣,將一切對傳播造成阻礙的因素最小化處理?;ヂ摼W從字面意思分析就可得知它是通過網絡作為信息傳遞的媒介,將不同的區域與國籍相連,真正意義上做到全球信息的疏通與資源的共享,通過對網絡的利用使得思政教育網絡傳播繼承了信息全球性覆蓋的特點,讓思政教育信息網絡傳播過程在不同國家與不同種族的受眾群體間傳播,進一步加快信息傳播效率與廣泛。

2強化思政教育網絡傳播過程與管理的途徑

2.1強化網絡教育傳播管理體系,重視機制建立首先應當對調控體系與機制的建立加以重視并進行強化,在強化過程中需要對目前欠缺的體系進行建立,對現有的體系進行完善,同時不忘貫徹黨政工團理念,對思政教育網絡傳播管理和協調實施優化。其次,在思政教育網絡傳播過程中建立保障體系、自律保障體系、法律保障體系、隊伍保障體系以及相應機制。

2.2制定健全的網絡傳播管理制度,有序開展管理工作對思政教育網絡傳播過程管理規程的建設工作進行加強,規程的建設要從始而終貫徹在管理規程建設當中,提升體系建設。要將管理部門的建立工作劃分到整體工作規劃之中,實現規劃的統一性與責任的有效分配,按照職位等級高低對其進行管理,同時根據思政教育傳播機構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從而完善機構保障體系。

2.3加強網絡技術管理利用互聯網進行思政教育網絡傳播其目的就是讓思政教育的傳播形式滿足時展,做到與時俱進的整改,在利用互聯網傳播的過程中必須要順應信息時代的發展,這就需要先進的網絡技術對其支撐,從而可以隨著信息時代的發展使傳播技術得到進一步提升。強化網絡技術管理的起始點可以先從對網絡技術的利用開始,以先進的科技手段對網絡進行運用,為受眾群體營造一種思政教育與科技并存的效果,并用該效果去吸引受眾群體。對宣傳途徑及宣傳方式進行創新,有效利用發達的網絡科技,將思政教育傳播與聲音、影像、光影等技術相結合,讓受眾群體在愉悅的氛圍中體驗思政教育網絡傳播過程。

3結束語

網絡傳播的方式范文6

國際社會曾嘗試利用傳統版權概念中的復制權、發行權及傳播權來解決此問題,但終因這幾種方式都存在弊端而放棄,因此將網絡傳播納入到版權專有權利范圍成為各國版權人關注的焦點。世界知識產權組織1996年通過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兩個互聯網條約,一個主要成果就是賦予作者、表演者和唱片錄制者以有線或無線的方式,包括以公眾中的成員個人選擇時間和地點的方式,授權向公眾提供其作品、表演和唱片的專有權。至此,網絡傳播權在國際層面以國際條約中“向公眾傳播權”的形式得以解決。但是,這兩個互聯網條約只對網絡傳播權做了學界所稱的“傘形解決方案”(即總括性解決方案)的原則性規定,各成員國可以根據本國的具體情況來做具體規定,無論是擴大現有權利來控制這種行為,還是創造出一種新的權利以將這種行為納入其中都是可以的。中國和美國的版權法律都對此做出了積極回應,但是具體規定存在明顯不同,本文就兩國對網絡傳播權的立法模式進行比較研究。

中國網絡傳播權的立法模式

與美國“隱含式”的立法模式不同,中國對于此問題采取了“新增式”的立法模式。作為數字環境下新型權利內容的網絡傳播權,在我國的確立不是一蹴而就的,其主要經歷的幾個階段充分反映了我國版權法律制度中版權內容擴張的發展過程。

在2001年《著作權法》修訂之前,司法實踐中法院即已在具體的案件中認定:網絡上對數字作品進行傳輸也屬于使用作品的行為,應當將其納入版權人的專有權利范圍。比較典型的案件是1999年王蒙等6作家訴世紀互聯公司侵犯著作權案。被告未經許可將原告創作的文學作品通過服務器在互聯網上傳播,法院認定其行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依據是1990年《著作權法》第10條第5項“等方式”的兜底條款。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進一步明確規定:“《著作權法》第十條對著作權各項權利的規定均適用于數字化的著作權。將作品通過網絡向公眾傳播,屬于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權人享有以該種方式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敝螅?001年《著作權法》修訂中將信息網絡傳播權正式寫入法律當中,首次以立法形式賦予了著作權人、表演者和錄音錄像制作者以信息網絡傳播權,并將其定義為“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2006年5月,我國又頒布了《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重要內容之一就是對信息網絡傳播權進行保護。

在網絡傳播權的立法模式上,中國走上了一條與美國全然不同的道路。美國是互聯網的發源地,因網絡傳播而產生的版權糾紛最早也最集中,對于網絡傳播權采取“隱含式”的立法模式與美國判例法所具有的極大彈性特點是相吻合的。①但是,我國對此問題采取“隱含式”的立法模式不甚可取。因為采用“隱含式”的前提是原有版權法律制度中的某項權利經過擴張性解釋可以包含新出現的權利內容,而從我國《著作權法》中規定的著作權人各項專有權來看,其中發行權、展覽權和廣播權與網絡傳播權的關系更為密切,也最有可能通過擴張性解釋將網絡傳播權納入其中,但從我國法律對這三項權利規定的內涵和外延來看,它們都不可能隱含網絡環境下的傳播。此外,我國成文法的立法傳統就決定了我國的法官不可能像其美國同行那樣擁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權和自主解釋權,因此實踐中也不允許他們對傳統版權法律制度中的相關權利進行擴大解釋以隱含網絡傳播權。于是,對于網絡傳播權我國最終采用了“新增式”的立法模式,從立法層面來說,這與我國一貫的法律傳統相契合;從司法層面來說,也有利于我國網絡版權保護司法實踐的順利進行。

其實從世界范圍看,對“網絡傳播”問題的解決目前除了“隱含式”和“新增式”的處理模式之外,還有一種是“重組式”,即對版權人的傳播權進行重組,把除了復制發行權之外的其他傳播方式(包括網絡傳播在內)統一為一種綜合的傳播權,澳大利亞即屬于這一類。但是我國之所以沒有采用“重組式”,也是有其深刻原因的。我國首次對“信息網絡傳播權”做出規定是在2001年修訂后的《著作權法》中,客觀來說,對原有法律的修訂一般情況下不會大幅改動權利設置,而只限于對原有權利設置進行小范圍的補充和完善,當然也更不可能創立一種嶄新的包含各種傳播方式的綜合傳播權。在這種情況下,既要維持原有版權法律中的傳播權設置,又要滿足數字環境下作品傳播現實的需要,增加一種新型的網絡傳播權利就成了最佳的選擇。

美國網絡傳播權的立法模式

美國對于“網絡傳播權”這一問題的處理是典型的“隱含式”立法模式,其對原有的“公開表演權和展覽權”進行了擴大解釋,將作品的網絡傳播納入表演權和展覽權。美國《版權法》規定:“公開地表演或展覽一部作品是指:1.在任何向觀眾開放的地點,或者在多于一般家庭成員或社交朋友的相當數量人群出現的地點,表演或展覽作品;2.將作品的表演或展覽,以任何設施或技術傳播傳達給第1款規定的地點或公眾,而不論能夠接受表演或展覽的公眾是在同一地點還是在不同地點,是在同一時間還是在不同的時間接收作品。”

美國公開表演權和展覽權的范圍非常廣,不僅包括直接的表演和展覽,還包括借助任何設施和技術實現的表演和展覽。不僅如此,從上面的規定中可以看到連廣播權也被包括在美國的“公開表演權和展覽權”之中,該權利在包括我國在內的許多國家都是獨立的??梢?,美國早期的版權立法就已具備了相當的包容性和預見性,將未來技術的發展趨勢充分考慮在內,“以任何設施或技術”,“不論……是在同一地點還是不同地點,是在同一時間還是不同時間接收作品”等表述具有很強的靈活性和適應性,因此美國人認為他們現有《版權法》中規定的公開表演權和展覽權能夠適用于網絡環境,無須再創設一個新的向公眾傳播權就能夠較好應對網絡傳播對版權法的挑戰。這一點在《知識產權與國家信息基礎設施》白皮書中也得到了印證,該白皮書得出一個結論:在網絡環境下,美國《版權法》不需要做大的修改,只需稍微做澄清和調整即可。盡管美國沒有針對網絡傳播創設新的權利,實踐中他們卻通過法院判例進一步解釋和澄清了權利人傳播的范圍。

值得注意的是,盡管美國公開表演權和展覽權的范圍非常廣,但是錄音制品權利人在美國享有極其有限的表演權。美國《版權法》中沒有“鄰接權”制度,錄音制品的表演者和錄制者1971年之前得不到任何保護。之后在他們的強烈要求下美國于1971年頒布了《錄音制品法》,對錄音制品的版權進行保護,遺憾的是由于力量強大的廣播工業的反對,錄音制品的表演權并未被包括在內。網絡環境下,由于沒有表演權,錄音制品的表演者和錄制者的利益遭受了巨大損失。白皮書建議,為了在新的傳播條件下保護錄音制品權利人的利益,應賦予他們公開表演權。之后美國于1995年頒布了《錄音制品數字化表演權法》,錄音制品錄制者和表演者對錄音制品享有了部分表演權,范圍僅包括數字化用戶傳輸,其它如向用戶收費的數字化傳輸、某些不面向用戶的交互性傳輸、現場表演和一般廣播都不在其范圍之內。由于“隱含式”立法模式下美國只是對原有“公開表演權和展覽權”做了擴大解釋以涵蓋網絡傳播,因此錄音制品權利人的網絡傳播權也是非常有限的。

結 語

美國法學家龐德曾說過:“一種法律制度的歷史在很大程度上乃是向他國法律制度借用材料以及將法律之外的材料加工以同化的歷史?!雹诳陀^來說,對于網絡傳播環境下新型版權權能的變化和發展,美國的版權法律體現出了一定的先進性,對其他各國相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都有一定的借鑒意義。但我們應當明確的是,法律是社會的產物,它的產生和發展需要有特定的社會環境和自然環境作為基礎。在不同的地域和法域之間,這些因素是不完全相同或是根本不同的,這就導致基于這些基礎的法律具有很強的地域性。因此,在網絡傳播權立法模式以及其他相關制度的選擇上,慎思之、明辨之是我們最好的選擇。

注釋:

①張曉秦:《論信息化時代著作權的演進與法律保護》[D],對外經濟貿易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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