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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合規培訓范文1
1.1換證不及時,引發合規性風險。一是部分營業網點存在《保險兼業業務許可證》已過期,營業合法性受到質疑。二是部分行保險兼業業務許可證未按網點辦理。不符合《保監會銀監會關于加強銀行壽險業務結構調整促進業務健康發展的通知》(保監發〔2010〕4號)中第三條“為加強銀行保險行為的管理,保護廣大客戶的合法利益,商業銀行保險業務的,每個營業網點在保險業務前必須取得《保險兼業業務許可證》”的要求。
1.2對外宣傳容易誤導客戶。有的銀行和保險公司故意模糊保險的概念和性質,打銀行的品牌,容易引起客戶的誤解,給銀行帶來不必要的糾紛和風險。
1.3保險業務培訓不到位。根據商業銀行與保險公司簽訂業務合作協議規定:“保險公司承擔保險業務合作中的主要培訓職能,每年的培訓時間不得少于60個小時”。但部分行存在:一是培訓時間不足;二是沒有建立規范、系統的保險業務培訓記錄。
1.4保險業務處理操作不規范。如與保險公司之間的業務交接手續簡單、要素不齊全,保險公司接交人員僅在保險業務臺帳上直接簽名,沒有其他相關記錄,無法識別接交人的身份,沒有填寫監交人簽字;辦理保險業務后留底備查憑證標準不一,部分行只留底自制憑證,未附“風險提示”和客戶身份證復印件,存在較大的風險隱患。
1.5技術手段落后。各銀行機構保險全是手工操作,銀行網點受理客戶業務后,給客戶出具臨時單據,在保險公司簽署保單后,再轉交客戶。保單流轉緩慢,最短也需要l天的時間。營業網點辦理完業務,有的機構登記保險臺賬,有的機構自己沒有任何記錄,缺少完善的操作程序和賬務系統,不利于保險業務的發展和風險防范。
2.規范合作關系,加強資格管理
2.1商業銀行各網點應按照有關監管規定申請取得保險兼業資格方可銷售保險產品,并應在網點內顯著位置懸掛《保險兼業業務許可證》。商業銀行應對合作的保險公司進行審慎的盡職調查和定期合規評估,加強對合作方及自身銷售人員的管理。
2.2保險公司與商業銀行應嚴格按照保監會、銀監會有關規定簽署協議或合同,應在協議內明確規定手續費率、支付方式、培訓方式及費用標準、投訴處理機制等。
2.3保險公司應按照財務制度據實列支向商業銀行支付的手續費。保險公司不得以其他費用貼補手續費,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形式向機構、網點或經辦人員支付合作協議規定的手續費之外的其他任何費用,包括業務推動費以及以業務競賽或激勵名義給予的其他利益。
2.4商業銀行保險業務應當進行單獨核算,代收保費要專戶管理,手續費、保費采用收支兩條線管理,不得以保費收入抵扣手續費。手續費收入要全額入賬,嚴禁賬外核算和經營。商業銀行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在合作協議規定的手續費之外索取或接受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給予的其他利益。
2.5商業銀行不得以招標方式盲目抬高手續費率,不得簽訂或變相簽訂手續費的保底條款。手續費按已實際發生的業務進行結算,不得要求保險公司預支手續費。
2.6保險公司、商業銀行應優化銀保渠道業務結構,加大期繳型、保障型保險產品的銷售力度,控制躉繳型、投資型保險產品的銷售種類和規模。保險公司、商業銀行在業務考核和績效評估中應將期繳型、保障型保險產品列入重點范疇,給予傾斜政策。
3.加強銷售人員的培訓及管理
3.1保險公司、商業銀行應加強對銷售人員的培訓,確保銷售人員熟悉所銷售產品的特性,全面客觀介紹產品的保險責任、投資風險、費用扣除、猶豫期等權利義務。銀行銷售人員應定期接受保險公司組織的產品培訓和銷售技術培訓。保險公司、商業銀行應制定標準合規的產品銷售話術,在銷售過程中主動告知投資型保險產品的投資風險,不得片面強調保險產品的投資收益。
3.2保險公司銀保專管員和銀行銷售人員應取得《保險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方可上崗工作。從事投資連結保險業務的銀保專管員和銀行銷售人員應參加保險行業協會組織的投資連結與萬能保險銷售資格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工作。同時,銀行從事投資連結保險銷售的人員應接受不少于40個小時的專項培訓,至少擁有1年壽險銷售經驗,并且無不良記錄。不具備合格銷售人員的商業銀行網點不得銷售保險產品。
4.加強保險產品宣傳資料管理
4.1保險產品應使用保險公司總公司統一印制或授權省級分公司印制的宣傳資料,任何銷售人員或銀行銷售網點不得私自印制或擅自變更。保險公司、商業銀行應建立對網點的定期巡查機制,對違規宣傳資料予以沒收、刪除,并對相關負責人予以嚴肅查處。宣傳資料包括銷售過程中向投保人出示的任何與保險產品內容相關的有形載體。
4.2各類保險單證的宣傳材料上不得出現銀行名稱的中英文字樣或銀行的形象標識,不得出現“存款”、“儲蓄”等字樣。宣傳資料不得將保險產品與銀行存款、證券基金等其他理財產品進行簡單比較,宣傳資料上必須在明顯位置以顯著字體對保險產品進行充分的風險提示,標示規范的保險產品全稱。
5.加強銷售行為合規管理
5.1銀保專管員和銀行銷售人員應將載有姓名、照片、資格證書編號、所屬公司等內容的工作名牌佩戴于胸前顯著位置,并應主動明確告知投保人其所購買的產品為保險產品。
5.2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應采取有效措施嚴格禁止銷售人員、銷售網點以書面或口頭任何形式私自承諾保險合同規定以外的收益。
5.3保險公司應根據投資連結保險、萬能保險的產品特征、市場現狀等方面因素,制定相應的客戶風險適合度評估。客戶風險適合度評估標準應體現對投保年齡、經濟狀況、風險偏好、件均最低保費要求等方面的限制。保險公司應建立投資連結保險的風險測評制度。銀行銷售人員需與客戶共同完成對客戶財務狀況、投資經驗、投保目的、對相關風險的認知和承受能力的分析,評估客戶是否適合購買所推介的投資連結保險產品,并將評估意見告知客戶,雙方簽字確認。如果客戶評估報告認為該客戶不適宜購買,但客戶仍然要求購買的,應以專門文件列明保險公司意見、客戶意愿和其他需要說明的必要事項,雙方簽字認可。銀行銷售人員應在充分培訓的基礎上,根據客戶風險適合度評估標準對客戶進行當面評估,并妥善保存客戶評估的相關資料。
5.4銀行銷售保險產品,應嚴格限制在銀行理財服務區或其他類似職能的獨立區域,不得通過銀行儲蓄柜臺銷售。
保險公司合規培訓范文2
部分中小型財產保險公司在業務拓展時,盲目的追求保費規模、機構數目等指標,反而忽視了保險公司經營最為核心的部分———業務結構管理。如非車險業務和車險業務的占比失衡、承保險別之間結構的不合理等。上述不合理的業務結構帶來的是中小保險公司風險損失率的不斷上升,承保利潤的不斷下降,理賠和客戶服務壓力的不斷增加。造成這種局面的主要原因,就是各公司高層決策者在決策中只注重眼前利益而忽視公司的長遠發展,以及保險專業知識的匱乏,這些都將直接影響到保險公司業務價值的實現和公司經營成果。
銷售能力不足,銷售渠道單一。作為保險公司的命脈,業務銷售能力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只有銷售能力提高,保險公司才能獲取足夠多的保費收入來進行企業的日常運營。大型財產保險公司由于設立早、資金和實力雄厚,因此擁有絕對性的銷售資源,包括:廣闊覆蓋的機構網點、長期合作的保險渠道,以及參與設立的新興銷售渠道———電銷、網銷。相較而言,中小型保險公司在這一方面則存在著絕對弱勢,無法與之匹敵。
固定成本率較高。大型財產保險公司由于保費規模保持在一定的水平,因此盡管其機構和人員眾多,但依然可以通過保費規模的分攤,將公司的整體固定成本率控制在較低水平,從而提高了公司的整體盈利能力。而對于中小型財產保險公司來說,有限的保費規模很難對其固定成本進行分攤,因而其固定成本率往往是大型財產保險公司的1.5~3倍。
專業化人才流失嚴重。由于中小保險公司具有業務規模小、人力資源管理制度不完善,以及無法提供具有吸引力的職業規劃等問題,很難留住專業人才。即使是公司自行培養的人才,雖然初始忠誠度較高,但技能和經驗成熟后,在大公司有競爭力的工作職位和優厚的福利待遇的吸引下,也很容易流失。
應對措施
1.細分目標市場,搶占市場空白。中小保險公司應結合自身實際制定恰當的公司發展戰略,并且要在不同的發展階段中找準自身的市場定位。雖然在與大型保險公相比,中小保險公司在市場競爭方面存在一定劣勢,但中小保險公司仍具有相當的局部資源優勢。因此,準確定位目標市場和標客戶,是中小財產保險公司在制定決策和發展戰略時首要確定的關鍵點。當前我國保險市場參與者眾多,但市場仍存在一定的“真空地帶”,中小保險公司可以充分發掘和利用這些空白點來增強自身競爭力,成為特定服務和特定客戶群的“首選”。
2.加強企業文化建設,注重內涵式發展。對于中小保險公司來說,加強企業文化建設,應主要從三個方面入手:一是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和地域特點,選擇恰當的文化發展方向;二是以四個“核心”———“維護股東權益、維護消費者權限、合規經營、效益發展”出發,創造自身的企業文化;三是既要注重企業內部的文化建設與發展,不斷完善內控制度,同時也要注重外部的輿論與監督,重視消費者和監管部門的聲音與意見。
3.提供有特色的保險產品,提升研發和創新能力,走專業化特色發展道路。中小保險公司應結合自身的發展情況、地域特點和股東關系的資源優勢,量身打造具有各自特點的產品和服務。不盲目的追求“大而全”的經營思路,專注部分目標領域或市場,走專業化的特色道路,從而最終實現從“模仿者”到“創新者”、“革新者”的轉變。
4.加強業務結構管理,不斷優化和改善業務結構。效益和利潤是企業維持生存和不斷發展的關鍵所在,因此作為競爭力較弱的中小保險公司更應該注重業務的“精耕細作”。一是重視業務經營數據,通過不斷學習先進理念和引進先進技術,不斷提升對業務數據的分析和觀察能力,為業務政策和業務方向提供準確的支持和判斷;二是重視風險管理,建立風險監控體系,定期或隨時業務質量監控情況;三是加強業務來源分析,準確了解業務來源的情況,包括各類、經紀,以及銷售團隊;四加強市場關注度,包括監管部門和同業公司的動態,對于影響業務發展的重要事件要及時了解、分析,并提出相應措施;
保險公司合規培訓范文3
第一條為了加強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維護被保險人利益,促進保險業健康、穩定、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的經營商業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和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
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償付能力是指保險公司償還債務的能力。
第三條保險公司應當具有與其風險和業務規模相適應的資本,確保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償付能力充足率即資本充足率,是指保險公司的實際資本與最低資本的比率。
第四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償付能力管理制度,強化資本約束,保證公司償付能力充足。
保險公司董事會和管理層對本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負責。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的管理層對本公司的償付能力管理負責。保險公司和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應當指定一名高級管理人員負責公司償付能力管理的具體事務。
第五條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建立以風險為基礎的動態償付能力監管標準和監管機制,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進行綜合評價和監督檢查,并依法采取監管措施。
第二章償付能力評估
第六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制定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定期進行償付能力評估,計算最低資本和實際資本,進行動態償付能力測試。
保險公司應當以風險為基礎評估償付能力。
第七條保險公司的最低資本,是指保險公司為應對資產風險、承保風險等風險對償付能力的不利影響,依據中國保監會的規定而應當具有的資本數額。
第八條保險公司的實際資本,是指認可資產與認可負債的差額。
認可資產是保險公司在評估償付能力時依據中國保監會的規定所確認的資產。認可資產適用列舉法。
認可負債是保險公司在評估償付能力時依據中國保監會的規定所確認的負債。
第九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的規定進行動態償付能力測試,對未來規定時間內不同情形下的償付能力趨勢進行預測和評價。
第十條在中國境內設有多家分公司的外國保險公司應當合并評估境內所有分支機構的整體償付能力。
第三章償付能力報告
第十一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制定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及有關規定編制和報送償付能力報告,確保報告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合規。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包括年度報告、季度報告和臨時報告。
第十二條保險公司董事會和管理層對償付能力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合規性負責。
第十三條保險公司應當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按照中國保監會的規定,報送董事會批準的經審計的年度償付能力報告。
第十四條保險公司年度償付能力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董事會和管理層聲明;
(二)外部機構獨立意見;
(三)基本信息;
(四)管理層的討論與分析;
(五)內部風險管理說明;
(六)最低資本;
(七)實際資本;
(八)動態償付能力測試。
第十五條保險公司應當于每季度結束后,按照中國保監會的規定報送季度償付能力報告。
第十六條保險公司在定期報告日之外的任何時點出現償付能力不足的,保險公司董事會和管理層應當在發現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公司的償付能力。
第十七條保險公司發生下列對償付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事項的,應當自該事項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一)重大投資損失;
(二)重大賠付、大規模退保或者遭遇重大訴訟;
(三)子公司和合營企業出現財務危機或者被金融監管機構接管;
(四)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的總公司由于償付能力問題受到行政處罰、被實施強制監管措施或者申請破產保護;
(五)母公司出現財務危機或者被金融監管機構接管;
(六)重大資產遭司法機關凍結或者受到其他行政機關的重大行政處罰;
(七)對償付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在中國境內有多家分公司的外國保險公司應當指定一家在華分公司作為主報告機構,負責履行本規定的報告責任。
第十九條保險公司投資設立的境外保險公司向當地保險監管機構報送按當地監管規則編制的償付能力報告的,應當同時將該報告報送中國保監會。
第二十條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監管需要,調整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的報送頻率。
第二十一條保險公司應當根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規定,公開披露償付能力狀況。
第四章償付能力管理
第二十二條保險公司的綜合風險管理,影響公司償付能力的因素都應當納入公司的內部償付能力管理體系。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體系包括:
(一)資產管理;
(二)負債管理;
(三)資產負債匹配管理;
(四)資本管理。
第二十三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有效的資產管理制度和機制,重點從以下方面識別、防范和化解集中度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等資產風險:
(一)加強對承保、再保、賠付、投資、融資等環節的資金流動的監控;
(二)建立有效的資金運用管理機制,根據自身投資業務性質和內部組織架構,建立決策、操作、托管、考核相互分離和相互牽制的投資管理體制;
(三)加強對子公司、合營企業及聯營企業的股權管理、風險管理和內部關聯交易管理,監測集團內部風險轉移和傳遞情況;
(四)加強對固定資產等實物資產的管理,建立有效的資產隔離和授權制度;
(五)建立信用風險管理制度和機制,加強對債權投資、應收分保準備金等信用風險較集中的資產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保險公司應當重點從以下方面識別、防范和化解承保風險、擔保風險、融資風險等各類負債風險:
(一)明確定價、銷售、核保、核賠、再保等關鍵控制環節的控制程序,降低承保風險;
(二)建立和完善準備金負債評估制度,確保準備金負債評估的準確性和充足性;
(三)建立融資管理制度和機制,明確融資環節的風險控制程序;
(四)嚴格保險業務以外的擔保程序,遵循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根據被擔保對象的資信及償債能力,采取謹慎的風險控制措施,及時跟蹤監督。
第二十五條保險公司應當加強資產負債管理,建立資產負債管理制度和機制,及時識別、防范和化解資產負債在期限、利率、幣種等方面的不匹配風險及其他風險。
第二十六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資本管理制度,持續完善公司治理,及時識別、防范和化解公司的治理風險和操作風險。
第二十七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資本約束機制,在制定發展戰略、經營規劃、設計產品、資金運用等時考慮對償付能力的影響。
第二十八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與其發展戰略和經營規劃相適應的資本補充機制,通過融資和提高盈利能力保持公司償付能力充足。
第二十九條償付能力充足率不高于150%的保險公司,應當以下述兩者的低者作為利潤分配的基礎:
(一)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確定的可分配利潤;
(二)根據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確定的剩余綜合收益。
第三十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董事會和管理層負責的償付能力管理機制,明確相關機構和人員在資產管理、負債管理、資產負債管理、資本管理中的職責、權限以及償付能力管理的程序和具體措施。
第三十一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償付能力管理培訓制度,對公司償付能力管理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定期進行償付能力管理及合規培訓。
第三十二條保險公司管理層應當定期對償付能力管理的有效性進行評估和改進,并向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報告。
第五章償付能力監督
第三十三條中國保監會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監督檢查采取現場監管與非現場監管相結合的方式。
第三十四條中國保監會對保險公司報送的償付能力報告進行審查。
中國保監會可以委托中介機構對保險公司報送的償付能力報告及相關信息實施審查。
第三十五條中國保監會在每季度結束后,根據保險公司報送的償付能力報告和其他資料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進行分析。
第三十六條中國保監會定期或者不定期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的下列內容實施現場檢查:
(一)償付能力管理的合規性和有效性;
(二)償付能力評估的合規性和真實性;
(三)對中國保監會監管措施的執行情況;
(四)中國保監會認為需要檢查的其他方面。
第三十七條中國保監會根據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狀況將保險公司分為下列三類,實施分類監管:
(一)不足類公司,指償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險公司;
(二)充足I類公司,指償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間的保險公司;
(三)充足II類公司,指償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的保險公司。
中國保監會不將保險公司的動態償付能力測試結果作為實施監管措施的依據。
第三十八條對于不足類公司,中國保監會應當區分不同情形,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監管措施:
(一)責令增加資本金或者限制向股東分紅;
(二)限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和在職消費水平;
(三)限制商業性廣告;
(四)限制增設分支機構、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開展新業務、責令轉讓保險業務或者責令辦理分出業務;
(五)責令拍賣資產或者限制固定資產購置;
(六)限制資金運用渠道;
(七)調整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
(八)接管;
(九)中國保監會認為必要的其他監管措施。
第三十九條中國保監會可以要求充足I類公司提交和實施預防償付能力不足的計劃。
第四十條充足I類公司和充足II類公司存在重大償付能力風險的,中國保監會可以要求其進行整改或者采取必要的監管措施。
第四十一條對于未按本規定建立和執行償付能力管理制度的保險公司,中國保監會可以要求其進行整改,情節嚴重的,可以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二條中國保監會對外國保險公司在境內分支機構的償付能力實施合并評估,償付能力監管措施適用境內所有分支機構。
第四十三條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根據保監會授權,在償付能力監管中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內部風險管理的合規性和有效性實施監督檢查;
(二)對保險公司分支機構財務信息等償付能力監管的基礎數據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實施監督檢查;
(三)防范和化解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市場行為風險,防止重大的市場行為風險轉化為償付能力風險;
(四)執行中國保監會對保險公司采取的監管措施,確保監管措施在分支機構層面得到嚴格執行;
(五)識別、監測、防范和化解轄區內的重大償付能力風險;
(六)中國保監會授予的其他償付能力監管職責。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保險集團的償付能力監管適用本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保險公司合規培訓范文4
電話直銷能買哪些產品
狄雪鋒介紹,電話銷售保險業務(簡稱電銷)分為兩種,一種是呼入式,先期投放廣告,投保人可以通過撥打提供的電話號碼進行咨詢和投保,如平安保險的電話車險-另一種是呼出式,即營銷人員根據現有的客戶資源,主動聯系獲知客戶的投保需求,向其推薦相應的保險產品。目前,大部分的壽險公司都采用呼出式的電話銷售方式。
與傳統的人渠道比起來,電話銷售的保險產品范圍要小一些。受這種銷售形式的制約,只有那些條款簡單、便于介紹和易于理解,審核流程簡單,不需要配合諸如體檢等輔助手段的產品,才適合用電話的方式進行銷售。狄雪鋒介紹,以光大永明的產品為例,電話銷售以重疾險、醫療險(不包括門診)和短期意外險為主。
電話銷售保險的流程比較簡單,如果客戶對銷售的保險產品感興趣,會形成線上成交,同時為了規范銷售,保險公司會對電話銷售過程進行全程錄音。作為投保確認的憑證,這份錄音會被有效保存。―般來說,在保險的保障期完成兩年后才能銷毀。線上成交后保險公司會向意向客戶遞送保險申請書,客戶簽字后交回保險公司核保。如通過核保,保險公司從客戶賬戶劃款,并出正式合同,快遞至客戶簽字確認后,保險合同正式生效。
電銷保險也有猶豫期
有一些人聽過電話介紹后,表示有投保的意向,但過后又由于種種原因反悔,擔心不能拿回保費。針對這種情況,狄雪鋒建議消費者,不必為此憂慮,按照保險監管機構的規定,當投保人收到保單之日起10日內,可以無條件地要求保險公司退還保費,保險公司除收取最多10元的成本費以外,不扣除其他任何費用??紤]到電話營銷是新興的銷售方式,部分保險公司將猶豫期延長至20天。
對于民眾擔心的電銷產品是否能及時理賠的問題,狄雪鋒解釋,保監會規定,保險公司只有在當地有營業資質才能開展電銷業務,凡是能夠在本地購買到電銷產品的,其理賠程序會和其他的保險產品一樣。有些公司的電銷產品的理賠程序還會更簡便一些,如光大永明推出的郵寄理賠業務,只要是―般理賠,而不是重大、惡性理賠案件,投保人只需把保單、病歷等資料,按合同上列明的地址郵寄到光大永明的運營部門,理賠就會順利進行,免去了投保人來回奔波之苦。
4大“關口”杜絕銷售誤導
狄雪鋒坦言,電話銷售是最容易引起消費糾紛的一種渠道。普通消費者很難看懂保險合同,很多條款在人面對面解釋下才能弄懂,保險責任和權益條款還有關鍵的理賠條款細節,電話銷售中未必能完全解釋清楚。為完成銷售任務,有些推銷員不擇手段,夸大效用,曲解條款。這些都成為電話銷售飽受詬病的緣由。
為解決銷售誤導的行為,狄雪鋒介紹,光大永明設定了4個“關口”來保證電銷業務的合規經營。首先是銷售專員。一方面,銷售專員上崗前必須接受為期2周的培訓,培訓內容包括保險產品知識、銷售規范話術、保險法規及合規政策、電話銷售品質管理條款等內容;另一方面,除要求銷售人員必須取得保險從業人員資格證外,公司還要求對接受培訓的銷售人員,進行嚴格的崗前認證考核,要求銷售人員必須話術過關、筆試過關之后,才被準予上崗,從而確保銷售人員無論在業務知識方面,還是在合規意識方面,都符合合規經營的要求。其次是核保環節。公司專設電銷業務核保組,負責發現、阻止在核保環節中可能出現的各類銷售誤導行為。發現一例,阻止一例,堅決防范因銷售誤導而可能導致的承保風險和客戶投訴事件。第三是專門的質檢部門。狄雪鋒稱之為“電銷業務的紀檢委”。當質監發現電話銷售過程中有誤導行為時,會將情況反饋給業務經理或主管,他會安排不同的銷售人員去做補充錄音,向客戶解釋清楚保險條款的相關內容。同時,質檢部門會整理總結所發現的誤導類問題,不定期開展專項自查自糾工作,并組織相關培訓。第四是保監會的監督以及對投訴的處理。光大永明與保監會有一個定期的溝通機制,通過溝通公司可隨時了解客戶的咨訴情況。不論案例大小,是否有銷售誤導,公司都首先從合規視角審視投訴,查實是否有銷售誤導現象存在,以保障客戶利益。
盡管光大永明在2007年才開始涉足電銷業務,但依仗嚴格的管理,其發展規模迅速擴大,僅2010年一季度就實現標準保費收入近1200萬元,行業排名第9,在業內屬中等偏上水平。
投保還需注重細節
狄雪峰認為,隨著個人壽險市場群體年齡結構日趨年輕化,以及年輕一代消費習慣日益簡單化,電話及網絡銷售保險的方式越來越被眾多年輕人所接受,其發展前景不可限量。
由于沒有人高額的傭金,也沒有銀保產品的手續費,電銷產品成本低,相對便宜,消費者選擇它還是比較合算的。在選擇投保時,狄雪峰給出了自己的建議。
首先在電話里投保人要把保障險種、險種特征、免責條款以及是否適合等事項了解清楚,如果還有不清楚的地方,最好到該公司的網站上詳細了解產品的具體條款。
盡管電銷產品一般不需要體檢,狄雪峰還是建議投保前一定要如實告知健康狀況,如是否患有高血壓、每天抽煙是否超過10支等,否則要么是核保無法通過,要么出險后可能會拒賠。
另外,還需要記住銷售人員的工號或電話號碼,萬一遇到問題可以打電話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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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合規培訓范文5
[關鍵詞]誠信 保險信用 信用體系
一、誠信是保險經營的基本原則
信用二字,古來有之。信用一詞最早出現在《左傳》的‘宣十二篇’,王曰:其君能下人,必能信用其民矣,意思是要取信于民。隨著當前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有學者從道德、法制、社會結構等三個角度來解釋信用。
保險活動中,英國1906 年的《海上保險法》最早以法律形式確立了最大誠信原則,我國2002年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也將誠實信用原則單獨列為第五條:“保險合同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p>
二、保險信用狀況現狀分析
根據新《保險法》,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而目前保險信用缺失的問題依然存在,主要體現于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關系人和中介人。
1. 保險人信用缺失。保險人的信用缺失主要表現在4個方面:一是信息披露不夠規范,缺乏信用記錄和報告機制。二是保險理賠效率低,不夠規范。三是市場競爭違規行為層出不窮。四是保險內部管理力度不夠,內控制度還不夠完善。
2. 投保人信用缺失。有些投保人在現實生活中喪失了最基本的誠信道德,千方百計造假,騙取保險資金:一是保前欺騙;二是保時瞞騙;三是保后蒙騙;四是索賠時詐騙,
3. 保3險中介人的信用缺失。保險中介人包括保險人、保險經紀人和保險公估人等。保險中介人的信用缺失主要表現為以下行為:一是展業活動中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二是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三是阻礙或誘導投保人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等。
三、保險信用缺失的深層原因剖析
1. 社會信用基礎薄弱。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處在剛剛起步階段,征信數據采集困難,數據開放沒有明確規定,信用資料數據庫建立滯后,信用法規缺乏,失信行為得不到有效懲治。我國目前的信用保證主要是基于人的倫理道德要求,對市場參與者的失信行徑進行譴責,與之相適應的信用管理制度體系建設不完善,信用意識淡漠,誠信責任不強。薄弱的社會信用基礎勢必影響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
2. 保險信用法規建設滯后。投保人的有限道德理性使其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驅動下,會出現利己主義動機,只關注其即期經濟價值和個體利益,加之商業行為不規范,導致不講信用的事件層出不窮。
3. 保險營銷機制不完善。我國保險業的保單銷售,尤其是壽險保單多數是靠保險營銷員的營銷完成的。一方面,保險公司對營銷員的培訓模式有偏差,注重營銷手段的培訓,保險理念、保險相關知識以及產品的培訓重視不夠。另一方面,保險公司對保險營銷員的考核機制也以業績為主,銷售的保單越多,營銷員的提成也就越多,這些問題客觀上誘發營銷員產生背信棄義、誤導欺瞞客戶行為。
4. 保險交易中存在的信息不對稱現象。首先,對于在保險交易中處于弱勢地位的投保人,由于信息不對稱,在投保時很難對保險公司做出正確的評價,同時保險合同是附和合同, 投保人只能被動地選擇接受或拒絕。加之絕大部分保單的條款在表述上專業詞匯過多,或晦澀難懂或模糊不清,致使投保人看不懂合同條款。其次對于保險公司,由于我國必要的信息采集制度缺失,每次投保人的投保資料對于保險公司來說都是新的,其真實準確與否無從評估。
四、建立健全我國的保險誠信體系
1. 加強保險業的法制建設。誠實守信是市場經濟有序運行的內在要求,但誠信意識和誠信行為并不會自發形成,它需要在一系列的保障制度、約束制度和懲罰制度的作用下逐漸形成。因此只有法律保障,才能真正奠定誠信的約束基礎:從法律、法規上規范保險活動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加大對保險各方合法權益的保護無疑是保險行業重要的立法原則。同時,建立與國際慣例相一致的保險法規體系,通過借鑒發達國家保險行業法律、法規的先進之處,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進一步完善保險的相關法規,通過立法,控制市場風險,細化保險操作規范,加強對保險人及其相關組織的約束,建立起一整套既具有中國特色,又能與國際慣例接軌的保險法律體系。
2. 加強保險公司自身的誠信意識。在企業內部管理中,堅持誠信至關重要。要注意把誠信原則引進公司的管理實踐中,在公司內部營造以誠相待、誠實守紀、開誠布公的人文環境。一是要營造公開公平公正的人事環境。二是要營造以誠相待的人際環境。就是要在公司從上到下建立起以誠相待、坦誠相見的人際關系。三是要營造建立在誠信基礎上的制度環境。
3. 保險公司加強對其營銷、中介人員的約束與管理。保險企業要把誠信的思想貫徹到職工的日常教育當中,從根本上解決誠信經營問題。
(1)要建立一套以誠信為內容的價值理念。“誠信”不僅是一種基本道德規范,也是企業生存的動力源泉。
(2)要建立一套誠信為優的激勵措施。對秉持誠信者給予精神和物質的獎勵,對忠于職守、誠信待人、誠信服務者給予表彰。
(3)要建立一套以誠信為目的的自律機制。保險公司要制定一套技術服務標準,完善業務管理程序、業務考核管理辦法。組織保險從業人員簽訂行業自律公約,約束不正當競爭行為。
4. 加強保險監管,建立保險市場退出保障機制。應當建立健全保險公司的市場退出保障機制。保險公司市場退出的保障機制就是對限于困境或破產的保險公司客戶后,保險公司實施救助的保障制度體系,其目的是減少保險公司應破產對被保險人造成的財產損失,維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救濟破產保險公司,減輕社會震蕩。
參考文獻:
[1]姜 華:論我國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保險研究,2009(3)
[2]趙尚梅 張文競:保險誠信與制度建設.保險研究,2009(7)
保險公司合規培訓范文6
一、我國銀行保險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一)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多對多”合作模式存在的弊端1.兼業網點分配相對集中。目前,《保險法》放寬了原來“1+1”的限制,允許一個銀行網點可以一家以上的壽險和財險公司的產品。因此,目前我國商業銀行與保險公司之間的合作普遍采用的是“多對多”的合作模式。在實際中,商業銀行網點是保險公司爭搶的稀缺資源,保險公司千方百計地對商業銀行領導進行公關,有些銀行也以網點為籌碼,與保險公司交換存款。多數銀行網點都簽給了資金比較充足的保險公司,那些資金規模小、產品更具競爭力的中小型保險公司被排擠在外。2.手續費的惡性競爭導致經營成本上升。2002年銀保發展出現了第二次,銀行保險的競爭進入白熱化,由商業銀行主導的銀保市場環境越來越明顯,同質化的銀保產品使得各家保險公司只能通過手續費來競爭稀缺的銀行網點資源,保險公司給商業銀行的手續費率的高低成了爭奪銀行網點的關鍵。商業銀行保險手續費節節攀升,保險公司之間也因為這種惡性競爭實際上已經滑入了“無利潤”的商業模式陷阱,商業銀行與保險公司之間甚至出現了零和博弈現象。3.合作短期化,隨意性強。“多對多”的合作模式還僅僅是局限在淺層次的協議階段,遠未形成長遠的、利益共享的戰略合作伙伴關系。保險公司不愿意在與商業銀行的合作經營中進行具有長遠意義的投入,而把主要人力、財力集中在爭奪商業銀行的網點資源上,商業銀行也沒有對其合作的保險公司的企業文化,經營狀況等進行深入的了解,雙方都把對方當作一個短期的合作對象,努力在短期內盡可能多地榨取對方的利用價值,爭取自己的利益。
(二)銀行保險產品銷售方式和產品類型單一目前,國內的銀行保險基本上是采取保險公司在銀行的柜臺上銷售保單的單一模式,通過客戶經理進行推銷的銷售方式未被充分利用。同時,由于網上銀行保險這一網絡營銷渠道沒有被有效地開發,客戶很難享受到在購買銀行保險產品過程中的簡便和快捷。我國商業銀行銷售的保險產品主要是意外傷害保險、家庭財產保險的低保障、側重儲蓄和投資的壽險產品。這些險種設計簡單、產品同質化程度較高,高同質化又導致風險與日俱增。銀行和保險公司在一定程度上,都只關心自己的產品的銷售情況,很少把精力放在銀行保險交叉產品的開發上。
(三)業務處理技術水平低目前,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之間電腦聯網程度低,電子化管理水平參差不齊,雙方無法全面聯網。銀行不能直接出單,只能接受投保,一切投保手續都要手工操作,如填單、繳費、簽字等,出現了投保周期長、保單流轉緩慢、承保質量低、管理有漏洞等問題,影響了客戶到商業銀行營業網點購買保險的積極性。保險公司內部系統內也不重視開發和建立適合商業銀行保險售后服務的網絡系統,導致售后服務跟不上,沒有體現出商業銀行高效和方便的優勢。
(四)監管環境不完善銀行保險業務會集結一些新的風險因素,而這些風險因素在目前的法律制度下,銀監會和保監會并沒有特別的監管措施。《保險法》中只有兼業方面的條款適用于銀行保險業務,但隨著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合作的進一步加深以及銀行保險業務的發展,雙方之間顯然已經不僅僅是簡單的兼業關系。國內目前還沒有關于商業銀行保險業務方面更為全面和系統的法規,這對于商業銀行保險業務的監管是一個重大的潛在風險。
二、發展我國銀行保險業務的對策探討
(一)完善“多對多”合作模式,建立更深層次的銀保合作關系1.雙方要從長遠利益出發來選擇合作伙伴。商業銀行必須對保險公司的企業文化、技術水平、產品創新能力、客戶服務能力、銀行保險業務的經驗等方面進行充分考察和篩選。否則,很難保證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合作的長期性和穩定性。同時,保險公司也要樹立全新的市場經營理念,積極開展銀行保險業務,謹慎地選擇合作伙伴,擺脫銀保合作中的被動局面,通過合作內容上的深化,建立與商業銀行之間長遠的戰略伙伴關系。2.合作時可以采取一家商業銀行重點與一家或兩家保險公司或一家保險公司重點與一家或兩家商業銀行合作的策略,作為金融服務的共同提供者,在產品、營銷渠道、投資理財等方面互相融合、互相滲透、為客戶提供多元化、多層次的綜合性金融服務,延伸雙方的服務領域,提升各自的核心競爭力。3.以市場機制為基礎,通過建立雙方的資本紐帶,進行銀保資源的整合,逐步實現由簡單的兼業向“長期合作戰略聯盟”過渡,成立專業的銀行保險公司將是我國銀行保險發展的明智之舉。
(二)進行營銷和產品創新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合作的核心是尋找共同的客戶市場,并為客戶提供多元化服務,保證客戶的長期滿意度。因此,要進行服務和產品創新,發揮整體聯動優勢。體現在銷售方面,要打破銀行柜臺的單一銷售模式,通過一套專業工具為客戶提供銀保業務個性化服務,向公眾普及銀行保險知識、開展銀行保險咨詢。此外,還可以實施分層營銷、聯動營銷、合作營銷、客戶營銷以及產品營銷等多種銷售戰略。通過新的銷售方式,將銀行保險帶出銀行柜臺,與客戶進行更多的雙向溝通,提供適合的風險保障計劃和個性化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