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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傳播的介質范文1
摘要:
意識形態的表達、展現及傳播與網絡傳媒技術緊密關聯,在深刻透析網絡傳媒技術本身與意識形態的關系的學術難點基礎之上,結合網絡媒介意識形態傳播的后現代背景解讀,判斷出在網絡媒介時代,互聯網等新興網絡媒介作為一種意識形態的傳播工具本身,表現出強烈的后現代特征,消解乃至顛覆了傳統的意識形態傳播,而且媒介意識形態傳播的社會發展宏觀背景進入了后現代的符號生產和消費的社會。從而,網絡媒介意識形態傳播有了“日常生活化”轉向。這意味著“媒介化生存”已成為許多人“在世”的方式,網絡媒介意識形態傳播進入“生活化”的空間和“生活化”的符號消費。
關鍵詞:網絡媒介技術;意識形態;生活化
中圖分類號:D64;G2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8268(2017)03006605
伴隨云計算、大數據、傳感技術等網絡傳媒技術的迅猛發展,意識形態傳播內容及模式發生了極大變化,研究網絡傳媒技術下的意識形態傳播成為當下一個研究熱點。但目前學界基本聚焦于網絡媒介作為載體如何傳播意識形態的功能研究,更多地把網絡傳媒當作一種媒介工具,很少甚至忽略了對網絡傳媒技術本身的深刻特質進行探索,在學理上缺乏深入辨析意識形態的網絡傳媒技術與作為意識形態傳播工具的網絡傳媒的區別,只有在厘清這個難點以及對網絡媒介意識形態傳播的后現代背景進行解讀的基礎之上,我們才能更深入、客觀地理解其傳播轉向。
一、媒介技術:工具還是意識形態?
網絡傳媒技術作為社會生活當中人與自然、人與社會的重要實踐媒介,其提供信息生產與傳播效率的手段、技藝、知識不斷革新。如何運用網絡傳媒技術進行意識形態傳播,首先要弄清楚這個基本事實:網絡傳媒技術本身是不是意識形態?單純認定網絡傳媒技術是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的有機結合體,這沒有什么問題。自然屬性是作為純粹的工具性的特質而表現出來,與社會體制、社會文化相脫離,表現為技術的客觀存在,在資本主義社會和社會主義社會表現一致,體現出技術的中立性,意味著價值中立。
以傳播批判研究見長的法蘭克福學派對此卻有不同看法。馬爾庫塞認為,在現代社會,技術彌漫于社會各個角落,已經演變成一個無所不在的統治體系,即便認為技術僅僅是作為工具,但也不足以表明技術在政治上是中立的。因為只要使用技術,哪怕是當成基本的應用,在現實社會也已經構成人對人的統治方式的基礎。“技術對現存事物的順從主義使它們自身成為統治工具,成為意識形態?!盵1]按照這個邏輯,媒介技術要達成意識形態傳播或控制,有兩個走向:要么成為意識形態傳播的工具,要么最終本身成為意識形態(媒介即是意識形態)。霍克海默、阿多諾在《啟蒙辯證法》中甚至認為:“電影和廣播不再需要作為藝術……連它有意制造出來的廢品,甚至也被認為是意識形態。”[2]這顯然是對媒介作為一種意識形態對人與社會統治的夸張表達。在上述語境中,技術雖然顯得無所不在,但又是抽象的,而媒介卻是與生活息息相關,具體可觸摸的。由此,技術外化為媒介,或者說媒介取得了技術的代言權,為直觀起見,或以媒介技術指代。
媒介通過“工具理性”悄無聲息地消除了個體的反抗本能,實現了技術的意識形態奴役。“工具理性”以技術主義為圭臬,追求事物的最大功效,強調效率標準。個體溝通需求時,總是希望媒介工具的技術化程度越高越好、便捷高效,于是,在媒介行業,技術標準取得了合理化的地位、獲得理所當然的存在,最終實現了馬克斯?韋伯所稱的“手段目的合理化”。馬爾庫塞對韋伯的理論做出了進一步闡釋:“在韋伯所說的合理化中,要實現的不是合理性本身,而是以合理性的名義實現沒有得到承認的政治統治的既定形式?!盵3]在“文化工業”的現代社會,媒介技術由此取得了意識形態的合法性,成為一種新的意識形態。依照海德格爾的“技術不僅是手段,技術是一種解蔽方式”[4],我們可以清晰看到技術如何維持既定的存在。作為意識形態的媒介技術是非暴力的、溫和有效的,結果卻是技術統治的意識相比以往其他類型的意識形態更潛移默化、深入人心??梢姡懊浇榧匆庾R形態”在于媒介對人意識的控制和操縱,使人的思想和行為一致化和規范化。
法蘭克福學派認為,媒介具備實踐意識形態職能,可以成為直接的生產力,并日益成為社會意識形態,這樣一來,媒介“技術”與實踐的差別就得以消除。由于媒介技術的日益進步,韋伯所謂的“技術合理化”的媒介系統被社會制度所吸收,作為意識形態的技術政治框架得以進一步確認,意識形態的社會問題解決要么剔除實踐,要么把政治、經濟等實踐問題轉化為技術問題,一切由技術安排尋求合理、有效的行動路線。從而,這種技術統治模式在表面上取得了社會問題“非政治化”的效果,表面上的合理化掩蓋了意識形態的內在動機。法蘭克福學派對媒介即意識形態的論證非常具有思辨性,角度新穎,其理論推導抽象而又“理性化”,但它卻難以驗證,過于強調媒介的力量,把媒介塑造成意識形態,無所不能,無所不在,并把社會的弊病歸結為媒介或者技術本身。
顯然,技術不是解決當今媒介化社會一切問題的靈丹妙藥,亦非問題的“替罪羊”。盡管馬爾庫塞在《單向度的人》中追問:“人們真地能將作為信息和娛樂工具的大眾媒介同作為操縱和灌輸力量的大眾媒介區別開來嗎?”[5]那么,媒介技術就是意識形態嗎?媒介技術到底楹撾錚吭凇豆賾詵訊巴哈的提綱》中,馬克思提出:“全部社會生活在本質上是實踐的。凡是把理論引向神秘主義的神秘東西,都能在人的實踐中以及對這個實踐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決。”[6]因此,有必要立足于馬克思技術本質觀的實踐哲學來解讀該疑問。
法國哲學家庫斯塔?阿克斯勞斯在《卡爾?馬克思思想中的異化、實踐和技術》中不無深意地指出:馬克思思想關鍵點之一就在于其對技術的深入透徹的把握,我們只有在深刻理解馬克思對于技術詮釋的基礎上,才能對有更為清晰的哲學認識[7]。第一次工業革命不僅是技術發展史上的一次巨大革命,更是引起了深刻的社會變革。馬克思敏銳地捕捉到了“技術”這一影響社會巨變的核心要素。在馬克思的實踐哲學中,馬克思把人類社會一切領域中的實際活動都理解為實踐。俞吾金認為,馬克思的實踐概念是“生存論的本體論解釋框架內的實踐概念”[8]。生存是人類面臨的前提性問題,物質生產實踐非常重要。在馬克思那里,他對生產活動的優先性給予了充分肯定,“第一活動”就是生產活動,在生產活動中,技術及技術變化非常重要,技術革新甚至帶來整個生產關系的變化,并最終推動生產力跨越式發展。因此,從本質上講,技術是由人的生存和發展需要所引發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實踐活動,技術問題在生產活動過程中產生。技術是一種生產力,它不僅改變了人與自然的關系,還改變了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梢?,技術在馬克思實踐哲學中,在人類生存的現實生活層面,是與生產勞動實踐緊密聯系的。根據馬克思的技術實踐哲學我們可以認知,作為生產力的技術(包括媒介技術)與作為上層建筑的意識形態不能等同[9]。
法蘭克福學派看到了強大的媒介工業對社會控制的一面,但他們對媒介即意識形態的論述過于強調媒介技術的政治性,最終走向了技術決定論,與馬克思的實踐唯物主義相背離。
總之,從唯物主義的實踐角度考察媒介技術,可以認為媒介技術(包括網絡傳媒技術)是社會實踐活動的一種工具,本身帶有強烈的文化或意識形態傾向,即社會屬性。應用媒介技術背后蘊含著具體的社會制度以及意識形態。
二、網絡媒介的意識形態傳播后現代背景解讀
后現代主義是20世紀60年代左右濫觴于西方國家的一種泛文化思潮,表現為對西方近現代哲學體系的反思和分離。但無論是對于后現代的進化歷程或是從詞源學上來對其進行的考察都是模糊的,因而,關于后現代的解釋一直沒有定論。吉姆?柯林斯認為,后現代主義“沒有一種涵括一切的理論范式能夠提供適于解釋后現代主義的定義”[10]。但這并不影響后現代主義表現為一種極強的對現代文化消解、顛覆的文化形態。后現代與當今的網絡社會具有高度的一致性,特別是與自媒體時代的網絡傳媒緊密相連,都展現出去中心化、對統一性和同一性消解的特質。
在網絡媒介時代,互聯網等新興網絡媒介作為一種意識形態的傳播工具,表現出強烈的后現代特征,對傳統的意識形態傳播進行了消解乃至顛覆:自媒體等新興媒介的涌現對技術中心的瓦解,打破了意識形態傳播的技術中心壟斷,實現了技術分散化;網絡媒介對傳統的意識形態傳播組織、機構權力的消解,使“把關人”控制信息傳播的權威受到挑戰,去中心化的社交網絡傳播日益興盛;網絡媒介對傳統意識形態傳播語言及傳播文本的顛覆,迫使意識形態傳播進行話語轉換。
此外,網絡媒介意識形態傳播的社會發展宏觀背景進入了后現代的大眾傳媒社會。鮑爾德溫的大作《文化研究導論》中持有這種觀點:“后現代性可以指這樣的社會:它仍然包含著某些現代(不是傳統的)的面貌,但是已經為大眾傳媒或消費增添或開放了重要的作用?!盵11]大眾傳媒的社會和消費盛行的社會就是鮑氏所定義的后現代社會。湯普森在大眾傳媒社會的論斷上更為大膽,他認為現代文化以及現代社會的一個核心就是大眾傳播的發展,甚至可以將其提升到中心維度的地位。繼而,湯普森提出了“現代文化的傳媒化”理論。湯普森認為,文化是作為一種意義形式出現的,主要體現于各種語言或者行動等具體的象征形式之上,也就是通過象征形式表達意義特征。對文化的各種闡釋、分析,實質上就是對象征形式中蘊含的意義進行解讀。
大眾傳播日新月異,特別是新媒體的崛起改變了“象征形式”在四大核心流程“生產、分配、消費、交換”的流轉模式,使得意識形態第一次涌現為群眾現象,O大擴展了意識形態的運作空間。大眾傳媒已經成為生活的一部分,進入到普通人的日常生活,而作為普通人來說,這就是他們感知權力與國家意志等統治關系的社會背景。湯普森把關注目光從宏觀性的意識形態政治傳播投向了媒介社會中意識形態傳播的日常生活背景,通過對普通人在日常生活中對傳媒信息使用、傳播的考察,得出大眾媒介象征形式所隱含的意識形態,“突出傳媒信息所推動的意義服務于維持或瓦解、建立或破壞結構化社會背景的方式”[12]。確實如此,媒介化生存已經深入到當今時代的骨髓,網絡媒介浸入到生活的各個層面,成為我們時代的一個象征。實質上,如今網絡傳媒的網絡化、社交化、數字化進一步深化了大眾傳媒對于社會的影響,比湯氏所論述的走得還要遠。意識形態傳播已從政治領域向文化領域深化。
媒介意識形態傳播的社會發展宏觀背景進入了后現代的符號生產和消費的社會。“符號是人們共同約定用來指稱一定對象的標志物?!盵13]在后現代的時空背景下,不僅網絡社會是由符號組成的虛擬世界,就是現實社會也難免“穿越”、斷裂抽離,表現為由各種五花八門的圖像、媒介、音頻等構成的時空錯雜的感官世界,人們容易忘卻傳統,也缺乏富有創見的幻想,唯有在當下符號構成的世界刷滿整屏的存在感。正如鮑德里亞所言:“當代電子媒介社會完全是一個模擬的符號社會,它是一個類象的新時代?!盵14]技術進步和生產的發展不僅使當今社會從一個注重生產的社會慢慢過渡到消費社會,更是使其成為一個以把符號的生產和消費定格為核心的社會。比如從當今社會對電子媒介蘋果手機的消費中可以看出,蘋果手機真實的使用價值已經被其本身作為一種價值符號所掩蓋了,人們并不是首先關注其使用價值而是對其符號指向興趣盎然。符號意義的生成是其中運作邏輯的核心環節,意識形態控制通過符號消費得以完成,進而其中潛在的意象在悄無聲息中得以傳遞。
在網絡傳媒時代,人們依賴性地借助網絡媒介,以之為載體,用聲音和圖像編碼,通過具象符號將現實世界施之于符號化、景觀化的呈現,這種呈現實質上是對現實世界的反映,當然也有人為的文化創造成分。鮑德里亞認為:“消費是一個系統, 它維護著符號秩序和組織完整。因此它既是一種道德(一種理想價值體系),也是一種溝通體系、一種交換結構?!盵15]在媒介信息的超負荷傳播中,個體難以避免、或多或少地被裹挾在信息之中。信息時代給我們展現的是一幅由各種信息編碼的宏觀圖景,被動、無意識成為個體接受信息的一個愈發顯著的特質,同時也是這個宏觀圖景的一個標志性注解。個體的想象力和文化自覺逐步退化,造成消費者的集體無意識。大眾成了被信息所俘獲的奴隸,首先是喪失了自我的主體性,只有通過消費,才能獲得存在及符號的意義;其次是失去理性,陷入集體無意識。在“普遍喪失,不是個別喪失,是集體無意識,不是個別無意識”[16] 的場景中,編碼得以實現,意識形態的意義結構得到構建??傊诰W絡傳媒的后現代語義中,意識形態的展現有了更多的符號表征及意義,值得意識形態傳播研究者深究。
三、網絡媒介意識形態傳播“日常生活化”的轉向
法蘭克福學派“媒介即意識形態”的論斷以及網絡媒介的意識形態傳播的后現代背景解讀實質上是建立在工業社會后期,文化工業強大到滲透到社會生活的各個角落,個體和社會陷入到媒介化生存的境況之下,通過對社會學的批判和反思基礎之上建立的。法蘭克福學派把研究目光投向了社會實踐領域,認為通過消費、媒介技術、大眾文化的隱役,民眾在日常生活中不自覺地接受意識形態的輸入。在資本主義社會,社會和個體生產的消費品很多具有文化符號的意義,某些消費品的文化符號甚至與國家的價值基礎、信仰導向互為支撐。比如好萊塢的電影消費附加了太多美國的價值觀,而這種符號消費往往是與我們的日常生活、社會生活緊密關聯,從而構建了消費社會的整體性意識形態。
網絡媒介的興起與普及,使其逐漸構建起一種新的社會形態,“媒介化生存”已成為許多人“在世”的方式。新媒體重新定義了主體、受體、渠道、傳播效果等內涵,開啟了信息傳播者、使用者的創造性,媒介技術滲入到普通人的日常生活,從而使信息的傳播、創造、重組、變異變得更加日?;?,普通大以自身對信息理解、接受的方式建構了另一種虛擬的信息社會。網絡媒介的無孔不入,使得意識形態傳播從狹隘的政治領域進一步轉向更為隱秘和廣闊的日常生活空間。大眾在日常生活中無意識地就接受了政治意識和各種有利于維護統治階級穩定秩序的思想觀念。日常生活實踐作為人類一切活動的起點和共同基礎,通常被理解為人類活動領域的基礎性層次,具有無意識特征。它必然受到由“工具理性”和現代媒介技術所主導的文化工業和媒介組織的擠壓和影響,“文化工業的每一個運動都不可避免地把人們再現為整個社會所需要塑造出來的那個樣子”[13]。大眾傳播的媒體技術促使意識形態以各種有意義的象征形式在社會生活中廣泛存在、傳播,而且使意識形態的象征形式擴展第一次出現了群眾涌現現象,這意味著在日常生活層次的意識形態傳播進入到普通人的日常生活。所以有必要把意識形態傳播活動與日常生活實踐相結合進行考察,關注零散的、實踐的個體物質化的日常生活,意識形態傳播在網絡信息時代有了向日常生活的社會學轉向的傾向。
網絡媒介意識形態傳播進入“生活化”的空間,表現為媒介與意識形態傳播關系進入到一個包羅萬象的日常生活實踐空間,通過日常生活這個中介性的基礎層次邁向政治與意識形態的上層建筑,在此人類整體的全部關系在日常生活中得以形成,我們的各種需求和欲望、快樂和快樂的缺失等意識和情感都被卷入到技術化的媒介傳播機器當中,最終以豐富的社會日常生活形式被納入到意識形態傳播范疇。日常生活與政治、藝術、宗教等有了更多重疊,日常生活的個人私人領域與公共生活領域也有了更多交集,但意識形態文化的高度專業化和技術化與日常生活是有距離的,這導致私人參與公共事務實際上處于匱乏的狀態,普通人對于公共參與的鴻溝只是表面上得以克服,意識形態傳播在所謂的公共領域通過工具理性和程序規制得到合理性的認可,現代技術和政治制度在日常生活中完成了意識形態無意識的實現。
同時,網絡媒介意識形態傳播進入“生活化”的符號消費,表現為網絡媒介造就了光怪陸離的景觀社會,蘊含于消費中的日常生活被推到了理論的前沿,媒體在市場經濟中推波助瀾,與消費文化一起“制造出與現存的價值觀、體制、信仰和實踐相一致的思維和行為”[17]。符號消費意味著符號本身作為一個系統所具有的系統性力量,能夠對個體或社會產生影響和操控,而且在消費過程中對意識形態進行傳導,對意義進行導向性、目的性的重構。在社會生活中占據統治地位的強勢集團,通常利用媒介的外力影響或通過儀式感很強的方式內化符號的感召力。而商品由于在交易上是市場化、平等的形式,所以在外在形式上顯得隱蔽很多,主流階層(占統治地位的階層)通過媒介鼓吹、塑造商品符號(賦予其意義、象征、身份、品位、個性),最終使得商品不再是單純的、具體的物,而成為某種價值符號,以各種外在話語、圖像表征來體現種族、階級等意識形態,消費符號背后支撐的是嚴密的社會層級。符號消費作為一種意識形態,是一種文化消費,反映了消費者的文化觀念、意向、準則以及各自的生存樣式和自我認同觀念。這種認同和生存樣式在看似日復一日的機械和重復的日常生活中微妙轉換,并固定下來,“它體現著人的消費行為的個性化和多樣化,而這種個性化恰恰在文化系統中又被同質化了,成為一種意識形態”[18]。電子媒介造就了景觀社會,最終使自身也異化為消費符號,在消費中個體個性得到張揚,個體體驗到存在,個體在無意識中陷入一種深層的幻覺,這種幻覺不僅體現于人的心靈層面,也體現在意識形態傳播的文化層面。
總之,網絡媒介意識形態傳播有了“日常生活化”的轉向,需要我們充分認識網絡媒介技術,在工具和政治之間找到意識形態傳播“生活化”的平衡點,從理論上做好研究和解讀,提升我國意識形態傳播的理論研究和建設水平,促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有效傳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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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ween Tools and Politics: The Diversion to Sociology of the Ideological
Communication of Network Media
HU Qiming
(The Base for Marxist Theory Research and Construction, Guilin University of Electronic Technology, Guilin 541004, China)
Abstract:
The expression and propagation of ideology are closely related to network media technologies. Based on the discrimination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network media technology and the ideology, through the study and analysis of the postmodern background of the spread of network media ideology, the present paper draws a conclusion: the spread of the network media ideology has a sociological turn based on daily life. In the network media era, the Internet and other emerging Internet media as a means for spreading the ideology itself, show strong postmodern characteristics which even subvert the traditional model, and the background of the spread of the media ideology enters into a society with characteristics of postmodern symbolic production and consumption. This means that the “media survival” has become a way for many people to live in the world, the spread of network media ideology into the “living” space and the symbol consumption.
Keywords:
網絡傳播的介質范文2
[論文摘要]:網絡是一種新型的信息傳播媒介,它是相對于報紙、廣播、電視而言的一種新型信息傳播載體,網絡傳播信息更加自由,便捷,快速,成本也更為低廉,從當前網絡信息傳播的現狀展開分析,對網絡傳播的優勢與不足進行探討。
網絡是一種新型的信息傳播媒介,網絡信息傳播手段的誕生,打破了以往信息傳播媒介易受時間和空間制約的局限性,網絡信息傳播以一種超常的魅力受到社會各界的關注,在此背景下對網絡信息傳播現狀進行分析和探討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理論指導意義。
一、網絡傳播
了解網絡傳播之前,我們需要對傳播進行科學的定義。郭慶光教授在《傳播學教程》一書中對傳播的定義為:“所謂傳播,即社會信息的傳遞或社會信息系統的運行”。網絡傳播就是指以多媒體、網絡化、數字化技術為核心的國際互聯網絡為媒介進行的信息傳播,它是現代信息革命的產物(《國際新聞界》2000年第6期第49頁)。中國現代媒體委員會常務副主任詩蘭給網絡傳播下的定義是:以全球海量信息為背景、以海量參與者為對象,參與者同時又是信息接收與者并隨時可以對信息做出反饋,它的文本形成與閱讀是在各種文本之間隨意鏈接、并以文化程度不同而形成各種意義的超文本中完成的(《國際新聞界》2000年第6期第49頁)。根據筆者的研究和和總結,我們傾向于這樣定義網絡傳播:所謂網絡傳播其實就是指通過計算機網絡的人類信息(包括新聞、知識等信息)傳播活動。在網絡傳播中的信息,以數字形式存貯在光、磁等存貯介質上,通過計算機網絡高速傳播,并通過計算機或類似設備閱讀使用。網絡傳播以計算機通信網絡為基礎,進行信息傳遞、交流和利用,從而達到其社會文化傳播的目的。網絡傳播具有三個基本的特點:①全球性,網絡傳播的全球性是伴隨著網絡技術的不斷成熟和計算機技術的普及而不斷發展的。成熟的計算機技術、網絡技術和低廉的網絡運行成本為網絡傳播的全球性提供了軟硬件保障;網絡操作的簡便化和大量網民的存在又為網絡信息瀏覽提供了人才支持;②交互性,交互性是網絡傳播相對于其它媒介的最顯著的特征之一,相對于報紙、廣播、電視等媒介,網絡傳播的互動性更強,信息者和信息接受者之間可以進行良好的、實時的、暢通的交流。③超文本鏈接方式。這是網絡傳播的獨有特征,網絡上的信息傳播是以網絡地址的形式存在,進行信息傳播和接受就是反復切換不同的超文本鏈接。網絡信息傳播實現了信息傳播媒介的多元化,實現了傳播手段的創新。
二、網絡信息傳播現狀分析
網絡自誕生以來便被迅速地運用于信息傳播,網絡傳播媒介的誕生豐富了信息傳播的媒介,當前網絡傳播媒介體現出以下的一些特征:
(一)網絡傳播的優勢分析
網絡媒介相對于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等傳播媒介而言,其在信息傳播方面具有即時性(網上進行信息不需要煩瑣的制作程序,簡單、運行快速,從而保證了信息的即時性)、便捷性(在網絡上進行信息,不需要掌握高深的技術,不需要特定的空間和時間,只需要一臺運行正常的電腦和聯通的網線)、低成本性(網絡傳播的低成本性是由于其對設備、技術的要求簡單)、高參與性(網絡傳播的高參與性是與便捷性、低成本性緊密聯系在一起的)、高互動性(高互動性是網絡傳播的一大特征,網絡傳播轉變了信息接受主體的被動地位,使其由被動的信息接受者轉變為主動的信息獲取者,可以在網絡的信息庫里任意索取自己感興趣的信息)。網絡傳播媒介的這些優勢使得網絡媒介在很短的時間內成為社會主流媒介并得到了良好的應用。
(二)網絡傳播的不足分析
事物總是辨證的,網絡傳播也不例外。網絡傳播在體現出良好的應用前景的同時,也存在一些不足,需要我們在今后加以克服。1.加強信息管理,營造和諧良好的網絡信息環境
網絡傳播與報紙、廣播、電視等傳播媒介而言具有便捷性、即時性、低成本性、高參與性和高互動性的特征,這同時會導致網絡傳播監管的復雜性。事實上,一臺電腦、一根網線就能實現的網絡傳播目前日益表現出其監管的難度。當前網絡上存在著大量的虛假信息(如詐騙信息等等)、違法信息(如黃、賭、毒信息和其他法律、法規進行的信息等)這些信息的存在一方面破壞了和諧良好的網絡信息環境,給網絡用戶造成了不便,另一方面,對信息接受著傳遞不良信息,危害了和諧社會的建設。當前我國正在進行的嚴厲打擊網上黃賭毒信息就是網絡監管難的反映。因而必須加強對網絡傳播的監管力度,加快制訂網絡信息傳播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相關監管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嚴厲打擊不良網上信息傳播行為。
2.加強網絡技術安全保護研究,提高網絡信息傳播的安全性
安全性是進行信息傳播的重要要求。當前由于大量黑客、計算機病毒等的存在網絡信息傳遞的安全性不強。信息者的信息可能會在信息傳輸過程中丟失,甚至被篡改,從而難以實現信息的初始目的;源信息和保存下來的信息儲存在電腦中也可能會由于木馬、病毒、黑客的攻擊而造成損壞無法使用。因而必須加強電腦網絡安全技術的研究,提高防火墻、殺毒軟件等在網絡安全保障中的性能。
網絡媒體目前由于其良好的應用優勢而得到了廣泛的認可和應用,其存在的不足,我們相信將會隨著網絡技術的進一步發展以及相應的法律法規的完善而被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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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傳播的介質范文3
網絡斷了連不上網的原因有:1、MODEM(貓)過熱;2、電話線路質量不好;3、電信機房ADSL端口不達標;以上三種情況建議申報網絡故障,叫網絡公司的工作人員上門維修就可以了。
網絡傳播面影響面廣大,作為原創作者,應該在報道冷新聞的同時,也增加暖新聞,德行深厚,福報廣大。網絡越來越發達,有些人在網絡上傳播自己的作品,從而被廣大網民所認識,變得小有名氣,通常把他們稱為網絡紅人。路由器(Router)是連接因特網中各局域網、廣域網的設備,它會根據信道的情況自動選擇和設定路由,以最佳路徑,按前后順序發送信號。路由器已經廣泛應用于各行各業,各種不同檔次的產品已成為實現各種骨干網內部連接、骨干網間互聯和骨干網與互聯網互聯互通業務的主力軍。路由器分本地路由器和遠程路由器,本地路由器是用來連接網絡傳輸介質的,如光纖、同軸電纜、雙絞線;遠程路由器是用來連接遠程傳輸介質,并要求相應的設備,如電話線要配調制解調器,無線要通過無線接收機、發射機。
(來源:文章屋網 )
網絡傳播的介質范文4
關鍵詞:傳播 網絡傳播學 中華武術發展觀
中圖分類號:G8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5643(2014)01―0011―03
1 前言
中華武術是以中國傳統文化為理論基礎,以技擊方法為主要內容,以套路、格斗、功法為表現形式的民族傳統體育項目,是遠古先民經過長期的社會實踐與生產生活實踐的總結。在歷史的長河中,偉大的中華民族歷經時間的考驗,與自然搏斗為生存競爭,在一系列的進化演變過程中,結合中國傳統文化創造出了具有中華民族特色的瑰寶――武術。這是幾千年來歷史的積淀,這是歲月長河中華夏兒女智慧的結晶。時至今日,武術不僅僅只是一項體育運動,更是一種精神的象征,武術以其獨有的特色在中華民族前進的道路中經久不衰,成為自強不屈、百折不撓、堅強果敢、正義無畏的象征。然而,隨著科技的進步,時代的發展,以及法制的健全等因素,武術的技擊功能已逐漸淡化出人們的視野中,越來越多的傳統武術成為養生保健的運動操,失去了原有的武術滋味,中華武術的傳承與發展面臨著前所未有的危機。如何緊跟時代腳步,加快自身結構轉型,適應時展已成為當今中華武術傳播與發展的一大主題。互聯網是人類進入二十一世紀后的一項偉大的發明,它的出現拓寬了人們的溝通渠道,加快信息資源的傳遞速度,使得整個世界變成一個“地球村”,中華武術應借助這一現代科技平臺的優勢并結合自身特點,發揚中華武術的內在精髓和傳統文化的長處而后進行轉變,使中華武術從新煥發生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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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傳播概述
2.1 網絡的定義
今天,我們說到網絡時,通常是指Intemet,但從計算機技術角度來看,網絡的概念遠遠超出了互聯網。廣義上講,網絡原指用一個巨大的虛擬畫面,把所有東西連接起來,也可以作為動詞使用。從狹義上講,在計算機領域中網絡就是用物理鏈路將各個孤立的工作站或主機相連在一起,組成數據鏈路,從而達到資源共享和通信的目的。計算機網絡是信息傳輸、接收、共享的虛擬平臺,通過它把各個點、面、體的信息聯系到一起,從而實現這些資源的共享。它是人們信息交流使用的一個工具。作為工具,它一定會越來越好用的。功能會越來越多,內容也會越來越豐富。網絡會借助文字閱讀、圖片查看、影音播放、下載傳輸、游戲聊天等軟件工具從文字、圖片、聲音、視頻,等方面給人們帶來極其美好的使用和享受。這是整體上對網絡的概念進行總結。
2.2 網絡傳播的定義
網絡傳播是以計算機通信網絡為基礎,進行信息傳遞、交流和利用,從而達到其社會文化傳播的目的傳播形式。網絡傳播融合了大眾傳播和人際傳播的信息傳播特征,在總體上形成一種散布型網狀傳播結構,在這種傳播結構中,任何一個網結都能夠生產、信息,所有網結生產、的信息都能夠以非線性方式流入網絡之中。因此,給網絡傳播下的定義是:以全球海量信息為背景、以海量參與者為對象,參與者同時又是信息接收與者并隨時可以對信息作出反饋,它的文本形成與閱讀是在各種文本之間隨意鏈接、并以文化程度不同而形成各種意義的超文本。在網絡傳播中的信息,以數字形式存貯在光、磁等存貯介質上,通過計算機網絡高速傳播,并通過計算機或類似設備閱讀使用。網絡傳播以計算機通信網絡為基礎,進行信息傳遞、交流和利用,從而達到其社會文化傳播的目的。
網絡傳播所具有的這些優勢,都可以成為中華武術傳播與發展的一次契機,怎樣抓住這次機遇迎接挑戰,是我們當前所要面對的一個重大難題。
3 中華武術的生存與發展現狀
社會的進步、文化的沖突、生活方式的變遷,使得中華武術的生存空間也發生著巨大變化。尤其是在我國實施舉國體制和以競技體育為主體的大背景下,競技體育獨樹一幟,大量傳統武術的傳播與發展陷入了困境,加之社會物欲橫流,在這個一切以金錢為衡量價值標準的社會大環境下,中華武術本身就很難吸引年輕人的目光,雖有一批癡心的武學大家在苦苦支撐,但從整體上看,整個武術的傳播與發展可謂是舉步維艱。隨著全球步入信息化時代,人們的生活觀念和方式也發生著巨大的變化,包括衣食住行、勞動工作、休息娛樂、社會交往、待人接物等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價值觀、道德觀、審美觀。中華武術雖然也隨著社會生產方式的變化而做出一定的變化,但從根本仍然是按照自己的發展軌跡進行傳承,在這個過程中,有的傳統武術因為缺少合適的傳播機制而漸漸消亡,有的傳統武術則被改造成其他的形式而存在。
如今,中華武術的生存與發展現狀不容樂觀,許多保守的門派觀念仍然制約著武術的傳播與發展。面對當下嚴峻的形式,我們必須要改變自身的想法,打破思想的禁錮,才能使中華武術重現生機。與其坐以待斃的抱著先人的遺物等死,不如大膽創新結合實踐進行改變。武術從其發展之初到現在,一直都在不斷地發生變化。因此,要用發展的眼光去看待武術的轉型。武術和世界其他民族的武技都是技擊術,都源于原始的格斗技能。然而,這些格斗技能動作無論是形式還是內容都是簡單而直接的,是原始的、本能的和無序的。這種原始的格斗技能動作不能稱作為武術。只有在不斷注入民族文化后,才能最終形成我們所說的類似于武術的“物質”。當文化融入到武術中的時候,武術就不單單只是一種格斗技能了,而是民族文化的傳遞與精神的象征。本著這種思想原則,武術本身便不難發生改變。在我國歷史長河的發展過程中,武術的功能不斷豐富。武術傳播與發展到現代,其功能已由當初技擊功能向健身和養生、健體防身、觀賞等方面發展,武術通過傳播使其技藝中融入了中國傳統文化的全部內涵,并使自身成為了中國傳統文化濃縮體而存在。無論怎樣演變,武術的核心價值觀念仍舊是以中華傳統文化為基礎,我們所要求的傳播與發展方式的改變,就是要以中華傳統文化為根據地,以武術本身所具有的技擊技術為手段,以現代高科技手段為跳板,進行一次質的飛躍,從而實現中華武術的偉大復興。網絡傳媒的出現,恰恰是這次轉變的一個良好的平臺,為中華武術的傳播與發展提供了一次寶貴的機遇。
4 網絡傳播對中華武術傳播與發展的影響
網絡傳播過程中,其本身就具有如下優勢,第一,信息多元化;第二,表現形式立體化;第三,傳播互動化。隨著網絡傳播的高速發展以及其本身所具有的諸多有點,已被越來越多的專家學者所重視,許多的產品便依托網絡傳播為載體進行傳播發展,同樣,中華武術也不例外。
4.1 網絡傳播對武術技術傳承的影響
網絡傳播在對武術技術傳承方面,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幾年來,網絡的出現改變了人們的生活、工作和學習方式,尤其在學習方面效果明顯。多媒體的應用、網絡課堂的出現、以及遠程教育等都在慢慢的改變我們的學習生活。在武術的教學過程中便可以采用這種方式。例如,在學習傳統套路時,以往的教學模式都是老師對學生的言傳身教,在進行幾次教學后,便讓學生自己進行練習,這種教學方法的缺點是學生對自己不熟悉的套路動作演練困難時,唯有等老師的再次指點,這中間便存在著學習的斷層,不利于技術動作的掌握。如果把整套套路動作編成視頻的格式,并附注相應的解釋,把視頻上傳到網絡中,學生可利用課余時間去網上查找所要學習的套路的視頻,拷貝下進行研究學習,便會達到鞏固學習效果的目的,提高教學質量,從而有利于武術技藝的傳承。當然,網絡傳播對武術技藝的傳承不單單局限于這一方面,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國力的提高以及人們思想的轉變等因素,武術也一改往日血腥廝殺的頭臉,作為傳統體育項目重新正站在歷史的舞臺上,越來越多的武術比賽走進人們的生活中;雖然有些時候由于時間和地域上的限制,人們很難在第一時間內觀賞到精彩的賽程,可是網絡的出現改變了這一局面。我們可以通過網絡的現場轉播,從多方位多角度去觀看武術運動員的比賽,甚至可以通過慢鏡頭回放清晰地看到每一種招式的變化,對自己喜歡的技術動作可以把其下載起來日后進行專研,這在以往是不可想象的。
再比如,以太極拳為例,據有關資料統計,我國現今退休的老年人群中,學習太極拳、太極劍、太極扇等太極拳法的人數占整個老年健身娛樂人數比例的50%以上,如何把太極拳更好的向老年人進行傳播,以目前現有的武術教練的師資力量很難達到預想的效果。網絡傳播便是一個很好的基點,武術教練可以通過遠程網絡教學的模式在網上進行太極拳的遠程教學,并加以相應的視頻進行輔助,完全可以使老年健身人群達到學會太極拳的目的,不僅利于武術的傳播,更推動了技藝的傳承,由此帶動以一些武術網絡產業及產品的出現,又促進了武術的發展,是一舉多得的美事。網絡傳播的種種便利突破了時間、地域、門派和思想上的束縛,把武術技藝的精華部分帶到網絡的世界中,方便人們學習瀏覽,利于武術技藝的傳播,增加人們對武術的認識和喜愛程度,對傳統武術技藝的傳承功不可沒。
4.2 網絡傳播對武術文化內涵傳播的影響
隨著互聯網在國內外的不斷普及,網絡武術也在迅速的發展?,F在,國家武術的有關主管部門已經設立了官方網站,各門派之間也有自己的武術網站,用以宣傳武術的內在精髓以及各門派之間的淵源等,這些都為武術的傳播起著重要的推動作用。當今社會,隨著電腦家庭化的普及,網絡使用的范圍增大,上至年過花甲的老人,下至學齡前的幼童,或多或少的都在接觸著網絡,更不用說青年人們了,由此可見網絡對人們生活的影響已根深蒂固。如果利用好網絡傳播的優勢,把武術中的文化內涵以及處世價值觀念等一系列有利于武術文化傳播的內容融入到網絡中,借助網絡的平臺進行傳播,便會一改武術在此之前出現的傳播與發展的困境。通過網絡技術,利用視頻、圖像、文字、音效、甚至是3D、4D等技術手段,改良武術傳播過程中的傳統方式,使其以新的技術手段、新的精神面貌、新的宣傳方法展現在世人面眼前,這種傳播方法會令人感覺煥然一新,從而吸引更多的人去了解武術,接觸武術,對武術起到傳播的作用。當然,在武術與網絡傳播融合之間難免會有一些變化存在,但我們應以發展的眼光去看待問題,如若想使中華武術繼續流傳下去,就必須摒棄傳統武術中的陋習,取其精華,去其糟粕,把武術中最優秀的內容,在不改變主體思想的情況下去融合網絡,順應時代的發展,利用網絡傳播的優勢去宣傳武術的文化內涵,這將會是武術傳播與發展的一條最佳出路。
4.3 網絡傳播對武術傳播整體功能性的影響
網絡傳播是把雙刃劍,在武術融入網絡進行傳播過程中難免會有有一些不良因素存在,這是對任何一個改良都不可避免的。我們不應無限放大網絡傳播中的劣勢,而應積極發揮網絡傳播對武術傳播與發展所帶來的積極作用,趨利避害加快網絡傳播中武術傳播的轉型,推動整個武術的傳播與發展。從整體上看,網絡傳播對武術的傳播與發展利大于弊,無論是武術技藝的傳承還是武術文化內涵的推廣,都不能忽視網絡傳播所帶的便利,我們應以辯證的思維去看待這一問題問題,
5 發揮網絡傳播的優勢。打造良好的武術傳播與發展平臺
網絡傳播在給中華武術傳播與發展帶來新的契機的同時,給武術的形態和性質也不免會帶來某種程度的改變,甚至會帶來不可低估的負面影響。作為一個完整的虛擬世界,網絡傳播過程中對武術原有的技術動作或是某些內涵方面的舍棄,就不免降低了武術以肢體動作和身體語言為表現媒介,以其中所蘊含的儒家、道家、佛家等傳統文化內涵為靈魂的所特有的魅力,使得武術成為由“比特”(字節)構成、由電子傳輸和顯像虛幻的文字世界里。這里,“比特”代替了具體的物質材料來傳輸武術的各種信息,這種信息與武術的載體是各自獨立的,而不必是武術信息拘束于某一特定的載體。整體上講,它既可以是文字,又可以是圖片或是視頻。這樣,雖然避免了缺少現實材料而不能習武或是觀賞武術的困惑,但同時也失去了武術在現實感性材料中表現與創造的可能性。因此,在網絡傳播的虛擬化世界里,用“比特”來加以傳輸和表現,就勢必會降低其獨特的藝術感染力,甚至還有可能使得原有的技擊特點、運動風格、格斗技巧、文化內涵變得面目全非。而且,通過電腦表現出來的畫面都是不完整的、片面的,雖然會有些文字性注解,但還是人們從整體上了解武術的特點,從而失去親身體驗武術的機會。
盡管在網絡傳播過程中會對中華武術的傳播與發展產生一些弊端,但從根本上看,網絡傳播是有利于武術傳播與發展的。一方面,網絡傳播可解利用自身信息資源傳播迅捷的優勢,通過互聯網把武術推廣到地球上的任何一個有網絡的角落,讓更多的人了解中華武術,解讀中國傳統文化的思想精髓;另一方面,我們又可借著網絡傳播多元化和表現形式獨立化的特點,把武術融入到網絡發展中,形成所謂的“武俠動漫”和“功夫網游”等武術副業,從而帶動一系列有關武術特色的產業的誕生和發展,使武術不再是刻薄古板的傳統技藝,而是順應時代變化的新思想,新文化,新藝術。在這一過程中,我們既要保持武術本身的滋味,又要開拓創新為武術的傳播與發展另辟新徑,其中的關鍵是要把握住時代的脈搏,并要牢記武術的內涵與宗旨,不被外來思想所蒙蔽和蠱惑,促成武術的傳播與發展的新飛躍。
6 結論
網絡傳播只是傳播武術的一種方式、一個平臺;但是我們不能只站在網絡傳播的角度去思考武術傳播之路,應該以展現中國精神為前提,以弘揚中華文化為根本,以構建和諧社會為核心,提倡文化自由思想,崇尚和平的民族精神,構建體育、文化交流的平臺,展現一種厚德載物的胸襟,提升中國文化的軟實力。我們在改造武術,大力傳播與發展武術的同時,應牢記武術的核心和根本,注重其本源,完善整個傳播機制。因而,中華武術可以在網絡傳播的帶動作用下不斷深化改革,吸收新信息、新技術、跟上時展的步伐,共同協調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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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傳播的介質范文5
>> 發行權在網絡環境中適用的思考 淺析網絡環境信息發行權適用 網絡環境下的著作權問題研究 網絡環境下著作權的合理使用 論網絡環境下的著作權保護 多方共議網絡環境下的著作權保護 淺析網絡環境下的隱私權保護 網絡環境下的著作權保護 網絡環境下的著作權問題 論網絡環境下的隱私權立法保護 試析網絡環境下隱私權的保護 網絡環境下著作權的保護 網絡環境下商標權的保護研究 網絡環境下著作權的法律保護 網絡環境下的名譽權侵權研究 關于網絡環境下商標權的保護 論網絡環境下廣播組織權的保護 網絡環境下的隱私權保護 論網絡環境下著作權的刑法保護 網絡環境下著作權的刑法保護 常見問題解答 當前所在位置:l, 2013年7月29日。。
轉讓復制件所有權是發行權區別于傳播類著作財產權的本質特征。傳播類的著作財產權,諸如表演權、展覽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都不涉及作品原件或復制件的所有權轉讓。著作權人自己行使這些權利時,主觀意圖是傳播作品內容。雖然受眾可以利用各種技術手段,比如照相機、攝影機、錄像機、錄音機或者本地電腦固定傳播的作品內容,生成復制件,然后反復欣賞,但這是受眾的自主行為,不是傳播行為的必要組成部分[10]244。 的確,我國《著作權法》第10條第12款規定:“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然而,這其中的“使公眾可以……獲得”,并不以公眾實際獲得為條件[4]134?!翱梢垣@得”對應到WCT第8條的英文原文是“access”,實際是指公眾有機會接觸和使用(包括瀏覽、欣賞、收聽等)作品。
發行亦可以通過網絡實現,那么,網絡發行與網絡傳播又有何種區別呢?網絡發行與網絡傳播都通過網絡向公眾提供作品,都可以無償,也都可以有償,兩者相當近似。然而,信息網絡傳播畢竟是一種“傳播”。誠如歐盟《信息社會著作權與相關權綠皮書續》所指出的,數字作品的網絡傳播不同于傳統有形作品的發行,它提供的不是作品的有形復制件,而是一種無形的服務,類似于無線電廣播、衛星廣播或有線傳播信號。作為網絡傳播的受眾,網絡用戶可以在選定的時間和地點接收網絡傳播的數字信號,欣賞作品內容,但未必可以固定作品內容并保存備份。倘若作品未加技術措施,網絡用戶得以私自保存作品備份,這也只是用戶自主的作品復制行為,不是網絡傳播行為的必要內容。但網絡發行是一種“發行”,核心是作品復制件所有權的轉讓。作為網絡發行的對象,消費者合法購買或受贈取得復制件的“所有權”,即可以合法保存作品復制件,并經出售人授權可反復而無限期地欣賞作品內容。簡單來說,網絡傳播行為沒有轉讓作品復制件的意思表示,而網絡發行行為必然有轉讓作品復制件的意思表示。
這正是歐盟法院裁判UsedSoft案的法理基礎。甲骨文公司和歐盟委員會主張,甲骨文公司經過網絡提供自己開發的軟件供下載,是通過網絡“向公眾提供”(make available to the public)的行為,不是“發行”行為,而是網絡傳播行為。這恰好是歐盟委員會2000年就《歐盟計算機程序保護指令實行情況報告》的觀點
European Commission, Report on the Implementation and Effects of Directive 91/250/EEC, COM(2000) 199 final, p.17. 。但歐盟法院則認為,只要有所有權轉讓,就是發行行為?!八袡噢D讓使簡單的傳播行為轉變為發行行為”
EU Court of Justice Case C128/11, para.5052.。歐盟法院判決認為,在用戶一次性支付軟件備份合理費用之后,甲骨文公司授權用戶從官網下載安裝軟件,并同時授權用戶永久使用權,盡管沒有作品有形載體的轉讓,但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已行使了發行權 EU Court of Justice Case C128/11, operative part.。
四、 網絡發行侵權行為與網絡傳播侵權行為的法律區分
從著作權人是否有轉讓原件或復制件的意思表示,我們可以清晰地區分著作權人是在行使發行權還是信息網絡傳播權。那么,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作品,其行為侵犯發行權還是信息網絡傳播權呢?不同的法律認定可能會產生迥然不同的法律后果。舉例來說,《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他人作品等,構成“復制發行”。所以,如果認定為發行行為,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217條,可構成犯罪;如果認定為信息網絡傳播行為,則不屬于犯罪行為。
為此,行為人的意思表示起決定性作用。如果行為人意圖轉讓復制件,讓用戶永久享有復制件,則構成發行;如果行為人主觀意圖是傳播作品,不希望用戶永久享有復制件,即便用戶自行采用技術手段固定復制作品內容,行為人的傳播行為也不應因此而轉變為發行行為。轉讓復制權所有權的行為相比傳播作品內容的行為,主觀惡意重,更適合進行刑罰制裁。
倘若侵權嫌疑人將作品置于網絡之上,供他人欣賞或下載,其意思表示如何確定呢?理論上來說,假如行為人的主觀意圖是轉讓作品復制件的所有權,復制件的轉讓對象必然是其意思表示的必要組成:行為人目的是銷售復制件,則支付相應價款的消費者是轉讓對象;行為人的目的是贈予,則符合贈予條件的特定對象是轉讓對象。如果無從確定復制件的轉讓對象,則行為人在法律上沒有轉讓復制件的意思表示,也就無所謂“發行”。為此,置于網絡上的作品,如果網絡用戶可以自由欣賞但不可下載,則只能構成網絡傳播。假設網絡用戶可以欣賞并無條件免費下載,由于行為人意思表示中沒有特定轉讓復制件的對象,這仍然屬于網絡傳播,下載行為是網絡用戶的自主行為,不應認為是行為人的行為。相反,如果網絡用戶需要支付費用才可以下載,依照其有權使用復制件的時間長短,可以認定為“出租”(如果時間期限短),或者“銷售”(如果可以永久使用)。如果有條件地允許無償下載,則應認定為“贈予”復制件。無論是“出租”、“銷售”還是“贈予”,網絡用戶都依據行為人針對性的意思表示而取得復制件的控制權,皆屬于廣義“發行行為”的范疇,如前述美國《版權法》第106條的規定。
不從行為人意思表示出發,容易混淆網絡發行侵權行為與網絡傳播侵權行為。例如,“華夏電影發行有限責任公司訴北京華網匯通技術服務有限公司等侵犯電影發行權糾紛案”中, 原告華夏電影發行公司對影片《終結者3》享有“影院獨家發行權”,而被告未經許可,通過開辦的網站有償許可公眾下載電影《終結者3》 參見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4)朝民初字第1151號。。鑒于只涉及無形載體之作品,有學者提出,正確區分網絡傳播與網絡發行后,可以認定本案只涉嫌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法院的下述判決準確無誤:“通過網絡擅自上載并傳播該影片的行為,并未落入其對該影片所享有的影院獨家發行權范疇”[4]117 。然而,法院事實上沒有否認“網絡發行”。法院只強調未落入“影院獨家發行權”范疇,而未否定其可以落入“獨家發行權”的范圍之內。就有償許可公眾下載而言,此種行為本質上要么屬于“銷售”,要么屬于“出租”:行為人的意思表示是有條件地轉讓復制件控制權,使公眾可以利用所得作品的復制件反復欣賞電影。行為人不是簡單地“傳播”作品內容,讓公眾可以在選定的時間和地點在線欣賞作品內容。倘若檢察機關介入,此種有償提供電影下載的行為應視為“為營利目的”的“復制發行”,根據上述司法解釋,可能構成《刑法》第217條侵犯著作權罪。
再例如,行為人將電影作品作為BT “種子”置于網絡之上供P2P軟件用戶下載,這種行為被我國學者認為屬于“網絡傳播”,不屬于“發行”;由此得出的結論是,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將之定為侵犯發行權的刑事犯罪,應該屬于錯誤適用法律[11]62。 這種觀點以載體形式為絕對標準,把問題過于簡單化。未經許可上載他人作品為“種子”的行為性質,應當取決于P2P軟件的功能。法律上,可以推定行為人明知P2P軟件的功能,據此認定行為人是否有轉讓作品復制件的意思表示。具體可分為三種情況:第一,如果P2P軟件不允許用戶在本地電腦保存電影作品,而只允許即時觀賞,如同瀏覽多媒體網頁一般,則行為人上載電影作為“種子”的行為純屬“網絡傳播”。第二,如果P2P軟件用戶不完成下載則無法觀賞電影,行為人的意思表示非常明確,向P2P軟件用戶免費贈予電影作品復制件,則上載“種子”的行為應當構成“發行”。而且,這種情況下行為人客觀上沒有傳播作品內容,用戶是通過行為人贈予的復制件而欣賞作品內容的。第三,如果借助流媒體技術,P2P軟件用戶可以一邊下載緩存,一邊觀賞電影,并最終保留電影作品復制件,則上載“種子”的行為具有雙重性質:既有網絡傳播行為,又有網絡發行行為。
五、 網絡發行行為與發行權用盡
“發行權用盡”又稱“首次授權銷售的權利限制”(first sale doctrine),是對版權的限制規則,1908年由美國聯邦最高院BobbsMerrill Co.v.Straus案創設
BobbsMerrill Co.v.Straus, 210 U.S. 339, 350(1908). , 后上升為制定法。現行美國《版權法》第109條a款規定:本法之下合法制作或經版權人許可制作的作品復制件的所有人,可以不經過版權人許可,銷售或以其他方式處分其所有的作品復制件 17 U.S.C.§109.?!稓W盟著作權協調指令》第4條第2款也有類似的規定 Directive 2001/29/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2 May 2001 on the Harmonization of Certain Aspects of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in the Information Society, Art.4(2).。盡管我國《著作權法》沒有明文規定,但是司法實踐同樣承認發行權用盡 參見上海山鈞實業有限公司等與上海吉量軟件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上訴案,上海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8)滬高民三(知)終字第26號判決書;江蘇里下河地區農業科學研究所訴寶應縣天補農資經營有限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8)蘇民三終字第0220號,載《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0年第2期(總第160期)。。
發行權用盡意味著二手出版物市場可以合法存在。網絡環境適用發行權用盡意味著二手數字出版物在線市場可以合法運行。當今,憑借計算機程序的技術控制,二手數字出版物的交易平臺可限定私人只買賣合法獲得的數字出版物,并確保買方取得數字作品的同時,賣方不再保有同一文件的任何備份,從而虛擬傳統出版物二手市場的核心特征。2011年10月,美國ReDigi公司就建立了世界上第一個在線二手音樂交易平臺,用戶可以借此買賣iTune二手數字音樂
美國紐約州南區地方法院2013年3月底判決,認為ReDigi的交易平臺侵犯版權人的復制權。參見Capitol Records, LLC v. ReDigi Inc., No.12 Civ.95(RJS) (S.D.N.Y. Mar. 30, 2013)。。
我國主流觀點不認可網絡環境適用發行權用盡原則,理由主要有三:首先,不應承認“網絡發行”,只認可“網絡傳播”,而信息網絡傳播權不適用權利用盡;其次,網絡傳輸數字作品的結果是使接受方獲得一份新的作品復制件,這必定侵犯復制權,從而無須討論數字環境的發行權用盡;最后,從政策角度考慮,數字出版物的品質沒有一手與二手的區別,在線二手數字出版物市場與一手數字出版物市場之間會發生直接而全面的競爭,將嚴重沖擊著作權人的經濟利益[4]121123。本質上,這些理由承襲美國20世紀90年代以來的觀點[12],盡管我國眾多學者的發行權概念來源于歐洲。鑒于發行權的本質特征和新技術條件,這些理由早已不可靠,當下應當重新審視它們。
第一,如前所述,網絡發行與網絡傳播是兩種不同性質的行為,前者受控于發行權,而后者受控于信息網絡傳播權。網絡傳播不能涵蓋網絡發行。現在,歐盟和美國都承認“網絡發行”,我國亦無充分理由不承認。為此,第一項理由已經難以成立。
第二,發行權用盡原則是對著作權的限制,線上二手數字出版物交易過程涉及的復制行為未必都應認定為侵犯復制權。在線二手交易過程中的復制行為是將作品固定到“無形載體”之上。我國《著作法》(修訂草案第二稿)第11條規定, 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錄制、翻拍以及數字化等方式將作品固定在“有形載體”上的權利 參見國家版權局《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二稿)(2012年7月)第11條, , 2013年7月29日。。而且,上述過程中的復制可因權利用盡而合法化。例如,UsedSoft案中,歐盟法院認為,由于網絡下載的軟件是銷售標的,著作權人的發行權已經用盡,其無權禁止合法購得者(第一用戶)轉售該軟件。只要轉售之后,第一用戶徹底刪除并不再使用已轉售的軟件,即不侵犯著作權,受到權利用盡原則的庇佑
EU Court of Justice Case C128/11, para.78. 。而且,經轉售取得軟件的用戶(第二用戶)也是“合法用戶”,其為使用所購軟件所進行的必要復制也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第二用戶支付價款而取得二手許可之后,從甲骨文網站下載所得軟件已然不是第一用戶下載的那一個原始復制件,而是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制作的新復制件。但是,由于著作權人的發行權已經用盡,第二用戶就是合法用戶,其下載安裝所購軟件就是為使用軟件的正當復制行為,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亦不應當侵犯其復制權 EU Court of Justice Case C128/11, para.81. 。簡而言之,歐盟法院認為,發行權用盡之后,轉售是合法行為。為履行轉售合同,通過網絡“交付”復制件給合法購買者,即便產生新復制件,也不侵犯復制權――這是合法轉售行為的組成部分。
第三,發行權用盡制度本來就是對著作權的限制,不是為了最大化著作權人的利益。在著作權人的私人利益之外,發行權用盡制度有其獨立的制度價值,不因網絡環境而減損。具體來說,這主要包括廣為接受的六大方面的價值:(1)通過允許二手市場合法存在,發行權用盡制度增進社會對版權作品的獲取機會;(2)對著作權人不愿再向公眾提供的作品,發行權用盡制度有利于保障公眾通過二手市場取得版權作品,促進社會文化資源的利用;(3)發行權用盡制度禁止著作權人干涉二手市場交易,有利于維護消費者隱私;(4)發行權用盡制度使消費者無須理會著作權人對作品復制件使用的各種限制條件,有利于提升市場效率和透明度,降低信息和交易成本;(5)發行權用盡制度有利于刺激“創新”,一手市場和二手市場相互競爭,可迫使著作權人提升作品復制件品質,改進其式樣,同時也激勵二手市場經營者采取新的商業模式;(6)發行權用盡制度有利于促進交易平臺之間的競爭, 使消費者不必依賴單一的交易平臺,從而防止形成壟斷[13]。無疑,著作權人經濟利益會因為來自二手數字作品市場的競爭而受損。然而,此種利益受損不應為法律所承認,誠如著作權法放任物理空間二手市場對著作權人經濟利益的損害一樣。
第四,網絡環境適用發行權用盡原則不會導致著作權侵權泛濫,抬高著作權人維權成本,而且著作權人仍可保有部分競爭優勢。首先,只有當復制件合法所有人轉售作品并且不再保有備份,他和買受人才可以享有發行權用盡的庇護。反對觀點常認為,著作權人很難監控轉售人是否保留備份。但問題是,作品載于有形介質(例如DVD光盤)適用發行權用盡,而著作權人同樣難以監控DVD光盤所有人是否另外保留備份。對于這一問題,誠如歐盟法院對UsedSoft案所指出的,著作權人可以對數字出版物采取技術措施保護,確保轉售不會增加作品復制件數,擴增使用人數
EU Court of Justice Case C128/11, para.78.。其次,著作權人可以轉售人侵犯發行權。相比于證明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而言,著作權人的舉證責任不會因此而加重,因為轉售人必須證明轉售行為符合發行權用盡的條件,才可以豁免于侵權責任。再者,著作權人可以采取有效措施維護自身利益。只有當著作權人許可轉讓復制件所有權,才構成發行并進而可適用發行權用盡。如果著作權人只是“許可”使用作品,則不適用發行權用盡。此外,由于發行權用盡只限于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行的復制件,著作權人可以通過不時發行作品的新版本,使之區別于既有版本,從而削弱二手數字出版物形成的市場壓力。
可見,以“有形載體”為由得出網絡環境不應適用發行權用盡原則,缺乏充分的制度基礎和理論基礎。在信息通信技術日益普及的今天,數字作品發行逐漸成為常態。否認發行權用盡可用于網絡環境,可能導致著作權保護不適當的加強,湮滅傳統著作權法達成的精細利益平衡。UsedSoft案中,歐盟法院甚至允許計算機軟件的線上二手市場合法存在。我們也不可繼續機械地否認數字作品在線二手市場的合法性。
發行權應當以作品原件或復制件所有權轉讓為核心特征,無論作品載體為無形還是有形。網絡發行有別于網絡傳播。網絡傳播限于作品內容,受眾只可在傳播期間享受作品內容;網絡發行必然包含轉讓作品復制件所有權的意思表示,受眾可以無期限地通過所擁有的復制件享受作品內容。作品復制件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網絡發行后,發行權理應用盡,除非國家基于特別政策考慮而以法律明文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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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傳播的介質范文6
1 期刊地位的比較
無論是《世界版權公約》、《伯爾尼公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還是各國著作權法都規定,著作權保護的對象是作品。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構成作品的實質性要件除了不是《著作權法》第四條第1款規定的“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之外,還必須具備《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所要求的“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紙質期刊由于符合上述條件,毫無疑問是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
從“獨創性”來講,一方面電子期刊同樣是根據一定的編輯思想與出版方針,經由總體設計、選題組稿、欄目安排、信息組合等創造性的編輯活動,產生出的信息和知識的有機綜合體。另一方面每一種電子期刊的版式設計是獨創的,體現了編輯特有的眼光和獨具匠心的安排,滲透著編輯的勞動和艱辛。就“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而言,電子期刊可以復制在WWW服務器和硬盤上,也可以復制在CD、CD-ROM和磁帶等載體上,還可以被打印在紙張上。我國法律對作品條件的規定比較寬泛,只要求作品“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并不強調作品的存在狀態,這樣在上傳輸的電子期刊,無論其是否已經被復制,都受到保護。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審理涉及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二條規定:“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各類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在網絡環境下無法歸于著作權法第三條列舉的作品范圍,但在文學、和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其他智力成果,人民法院應當予以保護?!倍恫疇柲峁s》和英美等國的著作權法規定,受到保護的作品不僅要具備復制性,還必須已經恒久或穩定地固定在了特定的介質上,這就使得在網絡傳播過程中只在計算機內存里形成了暫時性的復制,而未形成永久性復制的電子期刊被排除在著作權法力及的范圍以外。
紙質期刊在我國原《著作權法》中是一種編輯作品。為了同國際立法接軌,我國新《著作權法》第十四條規定:“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為匯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边@樣不僅更加突出了匯編作品的獨創性,而且擴大了匯編作品涵蓋的范圍。電子期刊只是數字化作品的一種,確定其是否同樣具有匯編作品的地位,關鍵是要明確“數字化作品”的歸屬,這正是國際著作權條約和各國著作權法沒有解決的問題。雖然《解釋》第二條規定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受到保護,但并未指出數字化前后作品類型的差異。在學術研究中對數字化作品的類型問題存在著“取消作品分類說”、“原作品類型說”、“新作品類型說”或“概括性作品說”的爭論,而在比照現行著作權法已經設置的作品類型對數字化作品進行歸類時,也有“視聽作品說”、“計算機程序說”、“匯編作品說”等不同意見。
在著作權法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似應把電子期刊、多媒體、網頁等數字化作品歸入《伯爾尼公約》第二條第1款“作品……,不論其表現形式或方式如何,……”和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條第9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的概括性規定之中。法律做出如此規定的目的,就在于這種開放性的作品體系具有較大的彈性,能適應新技術的,包容可能出現的新的作品類型,保持法律的相對穩定性??梢姡央娮悠诳瘯簳r歸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的法理依據是充分的,但這不能由一般性的規范性文件做出,必須由具有強制力的法律、行政法規特別規定。如果一定要把電子期刊歸入現行作品體系中已有的作品類型的話,那么“匯編作品”更加合適。1995年1月,加拿大信息高速公路咨詢委員會在“著作權與信息高速公路初稿”中指出電子著作可以歸類于匯編作品。從技術特點分析,電子期刊與電子數據庫更加相似,或者說就是電子數據庫的類型之一。按照1996年9月歐盟的《關于數據庫法律保護的指令》第一條第2款的規定,數據庫在法律地位上是匯編作品。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中建議,將編輯作品改為匯編作品,使數據庫涵蓋在匯編作品中。所以,電子期刊盡管在創作方式、傳播過程、利用特點等方面與紙質期刊存在區別,但仍然屬于匯編作品。
2 期刊出版發行方式的比較按照《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第五條的規定,期刊社把電子期刊登載在互聯網上或通過互聯網發送到用戶終端,供公眾瀏覽、閱讀、使用或者下載的行為屬于出版。所以,相對于紙質期刊的出版僅是對這種匯編作品的非數字式復制和發行而言,電子期刊的出版也并不限于對其通過光盤、磁盤等數字化復制發行,而是包括信息網絡傳播等其他向公眾提供作品的方式。電子期刊無論是通過光盤、磁盤等方式出版發行,還是通過互聯網出版發行,都要涉及“數字化權”問題,這是紙質期刊不曾遇到的,也是電子期刊編輯出版中必須解決的著作權問題。所謂數字化權(Digital right),又稱電子權(Electronic right),是指作者在電子媒體上使用或授權他人使用作品的權利。與電子期刊編輯出版關系最密切的數字化權主要是對傳統作品的數字化和對作品的網絡傳播兩種。
數字化既是技術問題,更是法律問題。數字化的實質是增加了作品的利用方式,而且可能是數字技術條件下利用作品的惟一方式。因此,按照著作權人的財產權與作品利用方式相對應的原理,在著作權人享有的專有權利中就必須包括數字化專有權。WCT第一條第4款、《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與錄音制品條約》(WPPT)第七、第十一和第十六條都確認數字化行為構成復制。盡管我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5款規定的復制方式中沒有“數字化”,但其立法模式為列舉式,而非窮盡式,應理解為包括了“數字化”。因為,1999年國家版權局的《關于制作數字化制品的著作權規定》第二條已經明確規定,將已有作品制成數字化制品,不論已有作品以何種形式表現和固定,都屬于《著作權法》所稱的復制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