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資源的概念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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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資源的概念

漁業資源的概念范文1

1.1全球共同利益原則

漁業資源是人類從海洋獲得的最主要的水產品,占人類捕撈的水產品的90%,也是海洋最主要的生物資源,與海洋生態環境甚至整個地球生態系統都有緊密聯系。對于漁業資源的國際法關注也早就突破了單純海洋法的范圍,國際環境法的視角的強化更強調對海洋漁業資源的養護。為實現漁業資源的可持續發展,人類活動應恪守義務約束;且活動關注的中心也應從人類利益轉向人類與生物共享的全球利益??梢灶A見的將來,對漁業資源的國際法規制必定是更多地吸收國際環境法的先進理念并通過具體的制度予以落實,這也意味著漁業資源國際法規制終將歸位于全球利益原則和義務重心。

1.2極限理論

漁業資源枯竭的現狀說明漁業資源的總存量是有限的,漁業資源的再生和自我更新能力也是有極限邊界的;人類的過度捕撈活動一旦超越了這一邊界就會產生漁業資源衰竭的問題。二十世紀80至90年代聯合國對公?!按笮瓦h洋流網捕魚”作業的系列決議就是漁業資源“極限”問題的實證。海洋資源分配所體現的基本精神義務,它為人們占有、開發海洋資源的行動設置限制,它要求各國占有、開發海洋資源的行動服從全球海洋資源持續利用的總體安排。作為最主要的海洋生物資源,要以有限的漁業資源滿足人類不斷增長的需求自然也應服從這種以義務為重心的分配,而這種分配的義務重心則不僅要求漁業資源法律制度以限制人類行為為主,更重要的是為各項制度安排明確的義務主體并建立完整的責任體系。因此,對海洋漁業資源的國際法規制最終仍應落實和以推進國際合作國家責任為方向發展。全球共同利益原則和極限理論說明:一切作為人類共同財產的資源,其一定是將義務置于權利之上的,即將義務作為重心。且這種義務本身也是為了實現義務承擔者的長遠利益。國際海洋漁業資源法律制度正應以“全球共同利益原則”和義務重心的基本思想為指導原則,任何可能背離這兩點基本法理的嘗試都是危險的。實際上,國際漁業資源法律制度的發展已經表明其義務重心,《公約》和后公約時代的各項制度都通過義務主體的安排,對漁業活動予以了越來越具體的限制,且越來越強調通過國際合作履行義務。

2專屬經濟區內漁業資源管理

2.1專屬經濟區的概念

所有的沿海國都享有一種領海權利,即沿海國有權把沿海捕魚權完全保留給本國國民,禁止或限制其他國家的國民在其管轄海域內從事捕魚活動,這種權利被稱為漁業管轄權。二十世紀40年代起,以拉丁美洲沿海國家為首,提出了一種新的主張,在沿海二百海里海洋區域內建立經濟專屬區。自此,很多海洋國家開始紛紛效仿,專屬經濟區的概念也就被提到各種海洋大會議題。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專屬經濟區是領海以外并鄰接領海的一個實行特定法律制度的區域,該區域的最大寬度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起不應超過200海里。

2.2專屬經濟區的權利和義務

之所以要制定專屬經濟區內漁業資源相關法律,其目的就是明確海洋漁業資源管理的主體,并規范沿海國在享受海洋權益的同時,承擔該海域的養護任務。沿海國享有是權利主要包括:①自行決定該海域內海洋生物的可捕量,分為不同時期對海洋生物的可捕量控制,個別國家對海洋生物的可捕量控制,個別船只對海洋生物的可捕量控制;②限定其他國家對該海域的可捕量,因享有專屬經濟區的沿海國有促進該海域內生物資源得到適度利用的義務,因此,在這個前提下,他們可以限定其他國家對該海域生物資源的利用;③其他國家的國民在共享海洋資源的同時,必須遵守沿海國的相關法律法規,這也是確保沿海國能確實有效的保護海洋資源可持續利用的前提。而沿海國同時也要承擔防止該海域內漁業資源的過度開發,并承擔養護的義務。

3公海漁業資源管理

3.1公海漁業資源管理的歷程

格勞修斯在1609年的時候曾發表了《海洋自由論》,自此,一種“公海捕魚自由”的觀點逐漸被大家追捧。而隨著沿海國對海洋漁業資源的捍衛以及海上霸權的爭奪,以及后來《公約》的形成,開始對“公海捕魚自由”進行限制,許多國家紛紛加入了該《公約》,公海捕魚的限制逐漸被廣大沿海國所接收。根據《公約》的規定,所有的締約國均有義務要求本國國民或自行,或與其他國家合作采取養護公海生物資源的必要措施。事實證明,不管是漁業資源的有效開發利用,還是漁業資源的養護與管理都離不開國際間的合作。同時,國際間的合作也是彌補海域劃界所導致的管轄權爭議,銜接各海域漁業制度的有效方式。除了《公約》對各個國家規定的義務外,《促進公海漁船遵守國際養護與管理措施的協定》也規定了公海漁業信息的交流與合作制度,這在很大程度便利了國家間在公海信息的廣泛交流。《遵守協定》強調船旗國之間應互相交流有關漁船的資料,以協助彼此查明懸掛其旗幟、從事有損國際保護和管理措施的違法漁船。另外,《遵守協定》還設定了締約國間通過糧農組織開展的合作。

3.220世紀90年代早期開始出現的船舶改掛旗幟現象,成為對漁業管理措施最具破壞力的因素之一,引起了全球的關注。

所謂的船舶改掛旗幟,是指船舶撤銷其在一個國家的注冊后又在另一個國家重新注冊,其通常是為了達到降低運行成本和優惠的繳稅條件等經濟目的,從而規避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規則的約束。漁船改掛船旗規避管理措施的行為,不僅嚴重危及了區域性漁業組織的管理主體地位,還直接影響了國際社會和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所采取的養護和管理漁業資源措施的效果。針對公海漁船改掛船旗,一系列國際法律文件都試圖以強化船旗國義務為問題解決的突破口。

4洄游魚類種群資源管理

針對洄游魚類種群,國際法首先突出對此類魚類種群的特殊關注,在進一步分類的基礎上,就不同特點的洄游魚類予以不(文秘站:)同的制度規制,并特別強調國際合作,突出區域性漁業組織的主體地位,此外,針對洄游魚類嚴峻的生存狀態,引入預警原則。預警原則的基本概念最早出現于1992年6月通過的《里約宣言》,“為了保護環境,各國應根據資金的能力廣泛適用預警方法。如果存在嚴重不可逆轉的損害,缺少完全的科學確定性的危險不應當作為拖延采取代價昂貴的措施防止環境損害的借口。”《公約》主要強調國際合作義務,以期各國間通過協商或通過國際組織實現漁業養護與管理的協調與配合。但是實踐中各國立場沖突使得存在對《公約》條款解讀的不一致,同時沿海國管轄權的明顯擴張意圖共同導致對這兩種魚類保護的不力。鑒于國際法沒有高于國家的統一的執行機構,洄游魚類種群漁業資源的國際法規制的執行主體仍要落實到各國。國際海洋漁業資源制度的執行一方面需要國家的對執行規定的遵守;另一方面,也需要國家就規定執行應具備的相應能力。但是,國家的執行意愿與執行能力往往難以平衡。

漁業資源的概念范文2

我國遠洋漁業已經走過30個年頭,通過漁業生產、海區調查等方式積累了大量的遠洋漁業數據??梢灶A見的是,隨著時間的推移以及科學技術(如RS、GIS等技術)在遠洋漁業方面的應用,遠洋漁業數據必將具有海量特征。如何高效管理這些海量的遠洋漁業數據是本研究要解決的關鍵。文章通過對遠洋漁業中3種經濟魚(金槍魚、竹莢魚、魷魚)的生產、調查、地理等相關方面數據的分析,基于SQLServer2000設計了遠洋漁業調查數據庫,基于Geodatebase設計了遠洋漁業空間數據庫。通過數據庫的形式,實現了遠洋漁業海量數據的高效管理。同時,針對所建立的遠洋漁業數據庫的空間數據建立了G樹索引,為高效查詢相關空間數據提供了支持。

關鍵詞:

遠洋漁業;數據庫設計;空間索引;漁業管理

遠洋漁業作為海洋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已經涉及國家的海洋權益、經濟利益、食物供應安全等方面,我國對遠洋漁業給予了高度的重視。同時,海洋漁業管理是海洋管理的重要內容,做好漁業管理,對海洋漁業資源開發與管理起到重要的積極作用。

自1985年來,我國海洋工作者在進行遠洋捕撈的同時,對多數海區進行了大規模的調查,積累了大量的遠洋漁業數據。他們對這些數據進行分析處理,獨立開發建設了很多數據庫。畢健等[1]利用來自于舟山、上海、煙臺、大連、寧波等17個漁業公司(或單位)提供的1994-1995年漁獲量統計資料建立了西北太平洋魷魚釣數據庫,利用Foxpro數據庫系統準確快速處理魷魚釣漁獲量數據,利用經濟領域中的預測方法來預測產量、可投入船數、平均日產量等,指導漁業生產與管理。李小恕等[2]利用1997-2001年對海洋生物資源與生物棲息環境調查數據,建立了海洋生物資源與生物棲息環境數據庫,該數據庫在海洋漁業資源與環境的研究、評價中得到廣泛應用。袁騏等[3]利用中國水產科學院黃海、東海和南海水產研究所1999-2002年多個航次的調查數據,設計了海洋漁業生態環境監測數據庫系統,針對海洋漁業生態環境監測特殊需要,增加了污染物質生物體殘留量子數據庫以及多種水質、底質和生物污染程度綜合評估模型,為海洋漁業生態環境質量評價和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提供相關數據和信息。陳衛忠等[4]在系統收集東海區歷年海洋捕撈產量、捕撈努力量統計資料、主要經濟魚類生物學參數以及漁業資源研究文獻報告等資料基礎上,對數據資料進行整理和補充,建立了漁業資源研究數據庫。張寒野[5]在對海洋生物資料調查信息分析與整理的基礎上,將涉及的數據分為屬性數據和空間數據兩種,分別建立了海洋生物資源數據庫和矢量圖層;最終利用這些數據庫建立了海洋生物資源信息管理系統,通過該系統用來準確評估海洋漁業資源現狀。

總體上,目前這些與漁業相關的數據庫存在以下不足:①數據沒有統一規范的格式,導致處理數據時費時費力,增加了操作失誤和人為誤差[6];②數據庫中數據的豐富度、完整度不夠[7],很少將資源、環境、空間、人文、科技等相關信息關聯起來,涵蓋的信息量不足,導致數據庫水平不高;③數據庫相對孤立、分散,大多針對單一用戶提供單一產品,應用面較窄,共享性差[8],數據庫之間難以實現互聯互接,信息閉塞、推廣難度大[9];④數據庫比較小型化,沒能形成綜合的大型數據庫,給遠洋漁業數據的科學規范管理帶來巨大挑戰。依據現有的數據庫且結合上海海洋大學海洋漁業遙感GIS技術實驗室的數據,兼顧當前RS以及GIS技術獲得資料,擬對遠洋漁業數據庫進行設計開發,設計一個規范、全面、實用性強的遠洋漁業數據庫。并利用該數據庫對這些多源異構的海量遠洋漁業信息進行管理,以便為海洋漁業科研奠定更好的基礎,為海洋漁業生產提供多面服務,為漁業資源合理利用提供科學指導,為海洋資源管理做出科學決策。

1遠洋漁業數據庫設計

在前人的基礎上,對遠洋漁業涉及生產、環境、資源、地理、船舶等數據進行了分析和梳理,將涉及的數據分為調查數據和基礎數據兩種形式,分別設計了遠洋漁業調查數據庫和基礎數據庫(即空間數據庫)。遠洋漁業調查數據庫在SQLServer2000的環境下,根據需求創建的調查信息數據庫。該數據庫本著信息規范、系統性能穩定、數據安全、信息完整、系統可擴展等原則,創建了包括魷魚、金槍魚、竹莢魚生產信息和生產調查生物學數據信息專題,以及生產調查環境信息專題等的11個數據庫表以及若干字典表。遠洋漁業地理空間數據庫在ArcGIS的環境下,基于Geodatabase根據實際漁業調查或者生產中涉及的數據創建的空間數據庫。該數據庫包括經緯網、FAO漁區、海區、捕撈點等具有特定地理意義的數據。這些包含地理信息的空間數據大多以矢量數據格式存在,通常采用“圖層”來對它們進行組織和管理,各個圖層分別存儲不同專題的空間信息。在本數據庫中,包含捕撈點、觀測點、航線、漁區、海區、洲等6個含有基礎空間數據的圖層。

1.1遠洋漁業數據庫需求分析遠洋漁業數據庫的數據信息包含調查數據和空間基礎數據,隨著今后調查和漁業生產活動的執行,積累的數據會不斷增長。該數據庫的調查數據包括與調查相關的數據,如調查時間、調查經緯度、網次、溫度、深度、鹽度、漁獲物量以及漁獲物生物學方面的數據;基礎空間數據主要指海洋功能區劃信息這類代表特定地理意義的數據,包括經緯線、漁區、海區、海陸邊界、觀測點、作業地點等。這些數據在數據庫中以圖層的形式出現,同時調查數據中涉及空間的數據(如經度、緯度)均屬于空間數據。該數據庫中的調查數據(是指基本上與空間位置沒有直接關系的數據)存放于SQLServer數據庫中。

1.2遠洋漁業調查數據庫建立

1.2.1遠洋漁業調查數據庫概念結構設計概念結構設計是將分析得到的用戶需求抽象為概念模型的過程。即在需求分析基礎上,設計出能夠滿足用戶需求的各種實體以及它們之間的相互關系概念設計模型。概念模型是對信息世界建模,能夠方便、準確地表示信息世界中的常用概念[10]。概念結構設計能真實、充分地反映現實世界及其事物與事物之間的聯系,易于理解和更改,以及易于向關系、網狀、層次等其他數據模型轉換。在遠洋漁業數據庫中,每艘船舶會在不同的漁區從事不同的作業,這些作業包括對不同經濟魚種進行生產以及生產時的環境調查等。在生產的過程中,對捕獲物進行統計和測定。不同的捕獲種類有著不同的生物學特征,并且不同的經濟魚種在生產過程中有著不同的生產方式。所以,在本數據庫中涉及對象有:金槍魚、魷魚、竹莢魚生產信息,環境調查信息,生物種類,生物學信息,海區信息,船舶信息等。用E-R圖表示它們之間的關系如圖1所示。

1.2.2遠洋漁業調查數據庫邏輯結構設計E-R模型是用戶的模型,它獨立于任何一種數據模型。因此,需要將用E-R圖表示的概念模型轉換為某個具體的數據庫管理系統所支持的數據模型,然后建立用戶需要的數據庫。根據數據庫概念結構設計階段得到的遠洋漁業地理屬性數據庫E-R模型,我們可以設計以下遠洋漁業調查數據庫邏輯結構模型,其中實體標志碼用*標出(下同)。(1)魷魚生產信息,包括:日期*,漁業公司*,經度,緯度,作業漁船數,漁獲量,作業類型,備注。(2)魷魚生產調查生物學信息,包括:日期*,船名*,漁業公司,船舶呼號,經度,緯度,胴長,體重,性別,性成熟度,攝食等級,胃含物,備注。(3)金槍魚生產信息,包括:作業日期*,船名*,船舶狀態,投繩船速,投鉤起點時間,投鉤起點經度,投鉤起點緯度,投鉤終點時間,投鉤終點經度,投鉤終點緯度,起鉤起點時間,起鉤起點經度,起鉤起點緯度,起鉤終點時間,起鉤終點經度,起鉤終點緯度,兩浮子間釣鉤數量,投鉤數量,投繩長度,支繩長度,兩支繩間主繩長度,投放主繩長度,魚種,漁獲尾數,加工重量,兼補海龜狀況,備注。(4)金槍魚生產調查生物學信息,包括:日期*,船名*,漁業公司,船舶呼號,經度,緯度,胴長,體重,性別,性成熟度,攝食等級,胃含物,備注。(5)金槍魚生物學統計信息,包括:日期*,船名*,漁業公司,船舶呼號,經度,緯度,漁獲種類,平均體長,平均體重,備注。(6)竹莢魚生產信息,包括:日期*,船名*,網次*,漁業公司,船舶呼號,放網時間,放網緯度,放網經度,起網時間,起網經度,起網緯度,產量,CPUE,拖速,拖向,網位深度,網口高度,網型,手綱,沉力,浮力,水平擴張,曳繩長度,魚群下緣,魚群上緣,魚群水深,魚群高度,魚群影像,網位儀水深,備注。(7)竹莢魚生產調查生物學信息,包括:日期*,船名*,漁業公司,船舶呼號,經度,緯度,叉長,體重,純體重,體寬,體高,體周,性別,性成熟度,攝食等級,胃含物,備注。(8)海況氣象,包括:日期*,船名*,時間*,漁業公司,船舶呼號,經度,緯度,天氣,氣溫,氣壓,流速,流向,風速,風向,能見度,浪高,浪向,干球溫度,濕球溫度,總云量,低云量,備注。(9)溫鹽深觀測,包括:日期*,船名*,時間*,漁業公司,船舶呼號,經度,緯度,深度,溫度,壓力,密度,鹽度,葉綠素-a,溶解氧,備注。(10)海流觀測,包括:日期*,船名*,時間*,漁業公司,船舶呼號,經度,緯度,水深,速度x,速度y,速度z,溫度,速度,方向,備注。(11)船舶檔案,包括:船名*,船舶呼號*,所屬公司,船籍港,船籍國,船型,作業許可證,全長,功率,總登記噸位,巡航能力,造船時間,冷凍能力,倉容量,作業方式,船舶照片,備注。(12)漁區:包括:漁區ID*,漁區名稱。(13)海區:海區ID*,海區中文名稱,漁區英文名稱。

1.2.3遠洋漁業地理數據庫物理結構設計數據庫在實際的物理設備上的存儲結構和存取方法稱為數據庫的物理結構,與給定的硬件環境和DBMS軟件產品有關。本數據庫是在WindowsXP的操作系統下,磁盤320G的環境中,利用SQLServer2000建立。

1.3遠洋漁業空間數據庫設計本數據庫是基于Geodatebase建立。在Geo-datebase中,要素類是具有相同的屬性集、相同的行為和規則的空間對象的集合。所有的數據都在同一數據庫中存儲并中心化管理,實現地理數據的統一存儲管理。同時,還可以實現無縫、無分塊的海量要素的存儲[11]。根據空間數據的特征,對空間對象建立的邏輯結構如下:航線信息,包括:要素ID*,形狀,要素類型,航行航次,航行船名,開始航行時間,終止航行時間,航行海區。海區信息,包括:要素ID*,要素類型,陸地中文名,陸地英文名。漁區信息,包括:要素ID*,形狀,要素類型,漁區號,漁區所屬海區,面積。洲信息,包括:要素ID*,形狀,要素類型,洲中文名,洲英文名,面積。影像信息,包括:影像名稱,影像ID*,存儲路徑,文件格式,空間分辨率,影像格式,拍攝時間,左上角經度,左上角緯度,右下角經度,右下角緯度。根據空間數據的邏輯結構,建立空間數據庫的物理結構如表1至表3所示。針對不同的圖層,在方便管理和儲存的前提下,利用Geodatebase建立了遠洋漁業空間數據庫。在該數據庫中,要素類型共分為3種:點狀、線狀和面狀,共有7個圖層。捕撈點、觀測點屬點特征圖層;航線屬線特征圖層;漁區、海區、經緯線、洲等屬于面特征圖層。在Geodatebase中的個人數據庫中,利用ArcGISCatalog工具,將鹽度、溫度和葉綠素的影像存儲在該數據庫中。

2遠洋漁業數據庫索引的建立

漁業調查數據庫中涉及大量的空間調查數據,這些數據是具有點實體特征,并且均與時間有關。實際應用中,經常需要對這些漁業數據進行空間和時間的查詢訪問。為了快速而又準確的查找到所需目標,作者根據遠洋漁業數據庫中的調查時間數據建立了順序索引,對空間數據庫建立了G樹索引。由于調查數據都會有時間的字段記錄,因此可以針對時間建立順序索引。順序索引建立的方法有B-樹、B+-樹索引等。這樣,要查找某一時間的調查數據,按照順序檢索或者折半檢索,就可以快速定位滿足條件的數據。G樹格網索引將海區作為第一層次,漁區作為第二層次,點狀實體、線狀實體、多邊形實體等作為第三層次。在檢索過程中,先對數據進行過濾:先檢索第一層次,找到目標實體所在的區;將此層次中目標實體所在的海區的格網投影到第二層次的格網中,找出目標實體所在的漁區;再將第二層次中目標實體所在的漁區格網投影到第三層次中,然后在第三層次中進行精確查找,直到精確查找出該目標實體。

3結論

本研究以現有的遠洋漁業生產數據、調查數據以及地理數據為基礎,在詳盡分析了遠洋漁業中金槍魚、竹莢魚和魷魚等數據資料之后,依據分析結果進行了遠洋漁業數據庫的設計與探究。本數據庫分為兩部分,利用SQLServer2000建立了遠洋漁業屬性數據庫,利用ArcGIS建立了遠洋漁業空間數據庫,使得基礎數據與空間數據得以連接在一起。另外,還對遠洋漁業空間數據庫的索引進行了研究并針對該數據庫建立了G樹索引,提高了空間數據查詢的效率。遠洋漁業數據庫的建立,為海洋漁業科研奠定更好的基礎,為海洋漁業生產提供多面服務,為漁業資源合理利用提供科學指導,為海洋資源管理做出科學決策。該遠洋漁業數據庫設計目前僅考慮金槍魚、竹莢魚、魷魚3種經濟魚,下階段的工作是把其他經濟魚種也考慮進來,同時在該數據庫的基礎上開發遠洋漁業數據庫系統,實現遠洋漁業有關的分析和統計等功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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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資源的概念范文3

一、關于海洋油污中長期損失賠償的司法原則目前海事審判實踐中,關于油污損害賠償范圍的爭議主要集中于油污損害的中長期損失的請求是否應予以支持。早在廣東湛江1997年“海成”輪油污損害賠償糾紛案的審理過程中就出現分歧,一審采納專家意見,認為中長期損失不屬于《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規定的賠償范圍,駁回了原告對中長期損失的請求。二審認為,上述公約沒有表明對中長期損失是否賠償的態度,油污以及清除油污造成的二次污染破壞了海洋原先的生態環境,從而造成漁業資源種類、數量及組成的改變,導致漁業資源長期逐漸衰退,這種影響在海洋環境中可持續數年甚至十幾年,即漏油影響漁業生態環境和漁業資源的時間是較長的。該損失是持續的,屬于《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所規定的滅失和損害。因此應按照恢復原狀所需費用來折價賠償,即賠償的金額應大體相當于使受損水域恢復到原來的生態狀況所需的費用,因此,該中長期損失應予賠償。在以后的油污損害賠償糾紛案 中,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也繼續對中長期損失的請求予以支持。

主張中長期損失不應列入油污損害賠償范圍的主要理由有:(1)中長期損失數額巨大,一般為資源損失,索賠的權利主體為國家。而近期損失及其他直接損失數額小,索賠主體多為單位或個人,這類損失的賠償直接關系到有關單位和個人的生產與生活,涉及面廣,社會影響大。如果允許對中長期損失賠償,數額巨大的中長期損失將與數額較小的近期損失一起平等參與油污責任限制基金的分配,結果眾多的近期損失的索賠主體只能得到很少的補償,從而導致事實上不公平;(2)中長期損失多是將來的預計損失,而不是現時的、客觀的、已發生的損失;(3)特別是目前油污損害賠償糾紛案中當事人或有關部門對中長期損失的調查預測方法、手段不科學,調查結果不準確,中長期損失索賠的事實依據不足。

筆者認為,在目前法律沒有作限制性規定的情況下,原則上中長期損失作為油污損失的一種形態,法院應當判決責任人予以賠償。理由是:(1)完全賠償是民事賠償的基本原則,《民法通則》、《環境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我國加入的《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均沒有特別限制污染造成中長期損失的賠償。我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只是規定,污染責任人“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將“油污損害賠償”限定為“由于船舶逸出或排放油類后,在運油船舶本身以外因污染而產生的滅失或損害,并包括預防措施的費用以及由于采取預防措施而造成的進一步滅失或損害?!痹摱x并沒有排除中長期損失賠償之意,中長期損失與近期損失相比,不能說是直接與間接之分,而是損失表現的時間長短。(2)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列舉的承擔民事責任的十種形式中,適用于環境污染的有五種,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這里不論及其他責任形式,只談恢復原狀。恢復原狀是指將損害的財產或權利基本上回復到被侵害前的狀態。環境被污染后恢復原狀是必要的,是可能的,符合民事責任制度的宗旨。由于環境污染具有潛在性與漸進性,有的污染損害短時間內不可能立即發現,或不能短時間內立即恢復,一般來講,油污污染的中長期損害是客觀存在的,污染責任人有義務將受污染的環境恢復到污染前的狀態,包括補償并消除中長期損害。如果法院判令污染責任人恢復受污染環境的原狀(主要是治理中長期損害),一方面,如果責任人不具體履行恢復原狀的義務,法院難以具體強制責任人履行,但法院可責令責任人支付治理費用,補償損失;另一方面,責任人往往不愿曠日持久地治理受污環境的中長期損害,受害人又多傾向于直接索賠經濟損失。

我國的環境污染防治法律、法規中沒有規定恢復原狀這一責任形式。因此,從恢復環境的角度出發,只要中長期損失存在,責任人就應當賠償中長期損失。(3)至于說如果將中長期損失納入索賠范圍,則眾多的近期損失索賠主體將只能得到很少的補償,由此推斷出中長期損失不應列入索賠范圍的結論,這似乎既不符合法律,又不符合邏輯。無論是中長期損失,還是近期損失,無論是數額大的損失,還是數額小的損失,作為損失存在的形態,均應當得到賠償。我們不能為了使某些損失得到更多的受償,而去限制或甚至否定其他可能更大損失的索賠,否則我們將陷于一種離奇的心理狀態,同樣是損失,“相煎何太急”?在現代法制“由契約到身份”的運動中,為了對某些群體或權利予以特別保護以達到社會的實質正義,法律可以規定某些權利優先受償,或限制對方權利,少有以剝奪同類權利予以平衡的現象。從政策導向上考慮,如果需要對眾多的小額近期損失索賠給予特別保護,在立法上或司法解釋中可以對中長期損失的索賠在數額上作適當的限制,而一概否定是不合適的。但目前沒有出臺限制性規定前,在審判實務中,對中長期損失的索賠應予以支持。(4)中長期損失多是將來的預期損失,而不是現時的、已發生的損失,這也不能成為不支持中長期損失索賠的理由。如果索賠的損失是可合理預見必將發生的損害,也應當屬于損害賠償的范圍。這在法律與司法實踐中有眾多的實例,如對傷殘者日后定期更換假肢的賠償等,未必要待必將發生的損失實際發生后才能給予賠償。作為國際上建設性的意見,1994年《國際海事委員會油污損害指南》第十一條規定:“環境損害的賠償(除利潤損失外),應限于已實際或行將采取恢復原狀的合理措施的費用。在對根據理論模式計算出來的損害作出抽象定量的基礎上所提出的索賠,不予賠償。”(5)中長期損失的調查報告不準確屬于事實問題、個案問題,不應上升成為法律上一概不支持中長期損失請求的理由。基于調查報告不準確與基于法律上的否定態度而駁回中長期損失的請求,分屬于事實依據不足與沒有法律依據兩類不同性質的原因,不能混淆。當然我們可以綜合環保部門的各種意見探討調查、預測中長期損失的科學方法,從而正確確定調查報告的采信標準。

綜上,筆者認為,

在目前法律沒有明確限制性規定的情況下,在審判實務中,支持中長期損失的請求從我國現行法律的文意及內在的邏輯看是順理成章的,而不支持中長期損失的請求卻顯得理據不足。理論上不贊成支持中長期損失的立場在沒有被法律或司法解釋吸納前,支持中長期損失請求的司法立場應繼續堅持。至于中長期損失的調查報告不準確問題,當務之急是研究預測中長期損失的科學方法,確定中長期損失的采信標準。 二、關于船東強化反證油污中長期損失的建議在油污事故發生后,海事局作為海上交通安全主管部門首先赴現場進行船舶溢油事故調查,勘查油污事故現場,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組織清污,出具海事調查報告,分析事故原因。而海洋與漁業局作為漁業資源的主管部門,委托或者指派海洋與漁業資源環境檢測中心(以下簡稱監測中心)赴油污現場對漁業資源損失進行調查取證。而事后這兩個部門對油污損害程度描述時常存在較大差異。海事局稱:由于積極組織清污,油污得到了控制,污染不大。而海洋與漁業局稱:經檢測,污染面積大,漁業資源受到嚴重破壞。前者的工作人員指責后者夸大了損失;后者的工作人員指責前者夸大清污效果,孰是孰非,莫衷一是,這也給油污損害賠償糾紛的各方當事人埋下了一個爭議的伏筆。

監測中心一般對漁業資源損失進行如下調查:1、污染源調查;2、地理環境調查(污染區域及面積);3、海況調查;4、水質監測,在調查海域設置若干采樣站,根據國家《海洋監測規范》、《漁業水質標準》采集海水樣品,測定海水石油類濃度,確定海水石油濃度超標(《漁業水質標準》的限定值)區域面積(如超標10倍、20倍以上水域面積);5、漁業資源損失調查,在調查海域設置若干調查站,用監測船現場拖網調查游泳生物資源,對比近年來該區域漁業資源監測數據,分析調查水域漁業資源的變化情況,計算污染水域平均每小時漁獲率下降幅度,考慮游泳生物的回避效應,估算溢油事故造成游泳生物資源的損失率;經統一計量單位計算得出污染前的游泳生物資源的密度;以受污染面積 X 游泳生物資源損失率 X 污染前游泳生物密度,得出游泳生物損失量。以當地水產品的平均價格 X 游泳生物損失量,得出游泳生物直接經濟損失。目前一般采用專家評估法計算漁業資源損失,根據農業部《水域污染事故漁業損失計算方法規定》,天然漁業資源(中長期漁業資源損失)經濟損失額的計算,不應低于直接經濟損失中水產品損失額的3倍。據此,監測中心一般以預計污染水域漁業資源恢復原正常水平至少需 3年以上時間,并按照農業部的上述規定,以直接經濟損失的3倍計算得出污染水域天然漁業資源經濟中長期損失的數額。

海洋與漁業局代表國家向肇事船東提起漁業資源損失的索賠,首先委托監測中心調查取證,掌握了大量的一手資料(直接證據),并按照農業部《水域污染事故漁業損失計算方法規定》中的計算辦法計算出漁業資源損失,作出漁業資源損失的監測報告。而船東一般只是在訴訟中對監測報告提出種種異議,特別是對于監測中心按照農業部的上述規定以直接經濟損失的3倍計算污染水域天然漁業資源中長期經濟損失的數額,船東一直持有異議和疑慮,但并不能提出有力的反證,在舉證上處于消極、被動、防御的狀態。而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則,如果海洋與漁業局提供監測中心的監測報告,該監測中心具有鑒定資質,其監測方法又符合法規的規定,由此作出的鑒定結論應具備證據效力。而船東僅對鑒定結論提出異議,卻不能提供相應的反證予以支持,就不能鑒定結論。監測報告中關于漁業資源損失的鑒定結論就應作為確定漁業資源中長期損失的依據。

船東收集證據上遲緩與消極,導致其在訴訟中處于不利地位,往往叫苦連天,甚至懷疑法院裁判的公正性,卻不懷疑自己的舉證能力。油污損害賠償的雙方當事人在訴訟中的信息不對稱,舉證能力失衡,法院依法裁判固然符合法律公平,但可能存在事實上的不公平,留下不和諧的社會隱患。為此,筆者建議:船東方面應建立健全油污事故調查預案,提高反應能力,在油污事故發生后,應立即組織清污,回收污油,減少入海油量,并委托鑒定機構計算實際回收的純油量,核實船舶當航次開始時的載油量、航次中的油耗、船舶發生溢油事故經封艙堵漏之后的剩余油量,從而準確計算實際入海油量,作為日后訴訟的一個有力反證。同時,應注意委托有資質的機構,最好申請法院證據保全,由法院委托有資質的監測機構,監測污染水域面積、污染水質、漁業資源損失率,并對污染水域的水質及漁業資源恢復狀況跟蹤監測1-3年。法院可考慮先中止審理該類案件,待跟蹤監測完畢后,結合各方的監測數據,認定漁業資源直接損失及中長期損失。如果跟蹤監測表明漁業資源短期內已恢復到原來的狀況,或損失幅度不大,則天然漁業資源中長期損失的計算就應相應調整。只有通過跟蹤監測,農業部規定的上述計算方法才能在實踐中得到進一步的驗證,切實消除船東的疑慮。

目前幾乎沒有船東能采取上述措施積極收集反證,而面對數千萬元甚至更高的漁業資源損失索賠,抱怨多而作為少。因此,船東舉證監測中心關于漁業資源損失鑒定的案例很少。船東只有在船舶發生溢油事故后迅速反應,及時全面收集證據,積極準備反證,由“防御”轉為“反攻”,才能改變其在舉證上的弱勢地位。只有賠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在訴訟中均充分舉證和對抗,法院居中認定的事實才能接近客觀事實,實現法律真實與客觀真實、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三、關于研究制定油污損害賠償范圍與標準的設想。

海洋油污具有社會性、利益性、復雜性、間接性、長期性等特點,可能造成一系列的損害,包括:清污費用、采取預防措施的費用、調查費用等油污應急防治費用;漁船、漁具等海上及沿岸設施受污染的清洗修復更新費用;海水水產養殖損失;漁民因不能正常捕魚而遭受的漁業捕撈損失;海濱旅游、飲食服務業營業損失;其他用海的工業生產損失;漁業資源的短期、中長期損失;其他生態損失。生態環境具有很強的公共物品的特性,生態環境的所有權代表是國家,但國家并沒有對生態環境進行資產化管理。生態環境的價值是一種生態服務,而生態服務的價值難以貨幣化,且絕大多數生態服務的價值并未進入市場,而是免費提供的。生態的功能是綜合的,生態無價,漁業資源中長期損失也難以準確量化。但是,任何難以量化,乃至無價的權益進入民事賠償領域,最終須依據一定的標準予以量化定價。對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貨幣化確定是認定損害賠償數額的關鍵,其困難重重,我們又不能回避,必須著力解決,出路就在于制度創新和各部門協力。

由于油污損害賠償除小部分物質損害外,大部分屬純經濟損失。純經濟損失賠償無論在世界各國的法律規定中,還是我國國內法中,均是一個正在歷經變革的難題,共識與分歧并存。我們進行制度創新解決這一難題(重點是針對漁業資源中長期損失等純經濟損失范圍與數額的

認定),需要在正確解釋法律一般條款和補充法律漏洞的基礎上,進行比較法分析和類型化研究,尋求一種順應時代要求和滿足社會現實的合理方案。 (一)對法律一般條款的解釋法律的一般條款具有很強的包容性和開放性,以高度的抽象涵蓋各種法律問題。對于新出現的法律問題,缺乏明確具體的可操作性規范時,只能借助于對一般條款的解釋。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關于一般侵權的規定使用了“財產”一詞,第一百二十四條關于環境污染侵權無過錯責任的規定使用了“損害”一詞;我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險并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和個人賠償損失。”《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九十條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并賠償損失;……”。上述法條使用的“財產”、“損害”、“損失”等寬泛的概念,從字面上看應當包括油污中長期損失等純經濟損失;從社會經濟的發展看,也應當作這種解釋(見下述比較法分析和類型化研究),只是《環境保護法》使用了“直接”一詞,從損失發生的因果關系上對損害賠償的范圍進行了限定 .直接性至多只能作為控制污染損害賠償范圍的標準,而不是一概否定純經濟損失賠償的理由。

我國加入的《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第1條第6項對“污染損害”下定義為:是指由于船舶溢出或排放油類(不論這種溢出或排放發生在何處),在運油船本身以外因污染而產生的滅失或損害,并包括采取預防措施的費用以及由于采取預防措施而造成的進一步滅失或損害。我們首先應明確,該定義條款是對公約所調整的“污染損害”的限定,而不是對油污責任人損害賠償責任的限定。如果油污受害人遭受了除公約定義的“污染損害”外,還遭受了其他污染損失,受害人仍有可能依據其他法律向責任人索賠,公約的定義并無排除其他損失索賠的功能。而且公約在定義中同樣使用了“滅失”、“損害”一般性術語。對這些語義的解釋,仍應由法官依據國內法的一般觀念進行解釋。按照上述分析,公約定義的“污染損害”也是一個寬泛的術語,應解釋其包括漁業中長期損失等純經濟損失。至于英國等其他國家以及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組織不支持油污中長期損失的做法,其中肯定有法律與事實上的種種原因,我們在沒有查明原因前,不能僅參照其處理結果而盲目跟風,國外的一些實踐至多僅作為我們解釋公約的參考,不含有我們必然采納的邏輯。

(二)比較法分析油污損害同電纜毀損、航道阻塞船舶受困案件、不實陳述、產品責任、第三人侵害債權、侵犯知識產權等案例類型一樣均是純經濟損失的典型案例。純經濟損失索賠的法律保護是侵權行為法上最困難的課題,在損失范圍上具有不確定性,而且還有各種利益衡量。隨著世界經濟交往的頻繁和眾多國家市場化程度的提高,純經濟損失糾紛將經常大量發生,各國在兼顧自己法律傳統的同時,努力在法律理念和法律技術上演進,試圖妥善處理好日益增多的純經濟損失糾紛,以適應日新月異的社會。在對各國法律進行比較分析時,還在整個純經濟損失的范疇中進行案例類型比較,有助于更好地了解各國規范純經濟損失賠償的立場和方法,我們也許能從中找到我國解決海洋油污損害賠償糾紛的因應之道。

純經濟損失是被害人所直接遭受的經濟上的不利益或金錢上的損失,它并非是因被害人的人身或有形財產遭受損害而間接引起的,或者說,它并非是被害人所享有的人身權或物權遭到侵犯而間接引起的。純經濟損失是英美法上的常見概念,英國早期判例確立了原告索賠因第三人財產受損而遭受的純經濟損失不予支持的排除性規則;但英國法官Lord Atkin在1932年發生的Donoghue v. Stevenson 一案中提出了著名的“鄰人原則” ,允許原告向違反注意義務的人提出純經濟損失索賠,弱化了排除性規則的適用;以后隨著純經濟損失案例增多,英國法官在處理上存在反復和不確定性,總體上仍然采取消極限制的態度。美國也存在因過失引起的純經濟損失不能獲得賠償的排除性規則,但又表現出開明的態度,傾向采用“鄰人原則”,由此衍生出許多因過失引起的純經濟損失索賠的案例,并在立法上開始對某類純經濟損失賠償進行規定,如1990年8月頒布了有關在可航水域或鄰近海岸傾倒油污的責任的聯邦法規,規定責任人要負責賠償清污費用和其他一切損失,尤其是,利潤損失或因不動產、動產、或自然資源的損害、破壞或喪失而造成的謀生能力的削弱均可獲得賠償。在該油污責任下,受污染海域鄰近的旅館、餐廳所受純經濟損失等都可獲得賠償。該油污責任有最高限額,根據溢油船舶噸位最高可達一千萬美元,聯邦基金也可提供部分額外補償。

法國法使用了寬泛的損害概念,即使因過失所引起的純經濟損失亦可得到賠償,但受到“直接性”標準的限制。德國法院通過解釋《德國民法典》第823條第一款關于一般侵權行為規定的“其他權利”,將純經濟損失納入“其它權利”的范圍予以保護,但同樣通過法律技術進行合理控制。德國水法第二十二條允許賠償純經濟損失,如清理油污的費用,但原告限于直接受到油污影響的人,如海灘附近的旅館的店主。間接受到損害的人,如游客、遠離海灘的旅店主、市政府等則不能獲得賠償 .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兩大法系的主要國家均傾向在合理控制的條件下保護純經濟損失,美國和德國還專門通過成文法保護包括純經濟損失在內的各類油污損害。我國應順應這一趨勢,適當保護油污損害在內的各類純經濟損失,原則上應支持漁業資源中長期損失及其他純經濟損失的索賠,但以“直接性”標準合理控制當事人的賠償范圍和數額 .(三)類型化研究 — 制定賠償范圍和標準不同類型的案件所發生的背景不同,所引起的利益衡量和政策考量因素也不同。將大量發生的相類似的判例進行分類歸納,找出處理該類型案件的一般方法,有助于提高法律適用的穩定性和可預見性。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已陸續出臺了關于證券市場虛假陳述、期貨交易、人身傷亡、船舶碰撞等各類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有效地指導各級法院公正高效審理各類型案件。從總體上看,根據我國立法宜粗不宜細的傳統,對于經研究可歸類的損害賠償類型,無論在現在《民法通則》下,還是在將來的“民法典”下,有關賠償的規定基本有三個層次:第一層次為民法中統攝所有侵權行為的一般條款(如《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層次為某類侵權的特別規定(如《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四條關于環境污染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特別規定以及《環境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我國加入的《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的特別法規定);第三層次為關于貫徹上述法律的原則性規定的實施細則,一般為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司法解釋將詳細規定計算損害賠償的具體標準、參考因素、計算方法等。

漁業資源的概念范文4

一、回歸模型的初始設定

海洋捕撈產量的波動是綜合因素影響的結果,其中包括自然因素和人為因素。文章假定漁業資源量是外生給定的,主要考察捕撈努力量(即主要檢驗漁船數量、漁船馬力數以及專業捕撈勞動力)對漁獲量的影響,稍后再加入制度虛擬變量進行分析。首先將模型設定為:Yi=a1+a2X1i+a3X2i+a4X3i+ui其中,Y代表海洋捕撈量,X1代表海洋捕撈漁船馬力數,X2代表海洋捕撈轉業勞動力數,X3代表海洋捕撈船數。文章數據來源為各年《中國海洋年鑒》和《中國漁業年鑒》,選取了1989~2006年17年間相關變量數據進行回歸擬合,應用Eviews6計量軟件進行實際操作,得到回歸結果見表1。由回歸結果可以看出,捕撈轉業勞動力數(LDL)和捕撈船數(cs)均未通過置信度5%檢驗,但R2和修正R2都較高,可知存在較嚴重的共線性問題。由此進行輔助回歸,即將每個X變量對其余X做回歸?;貧w的R2結果見表2。將結果進行懷特異方差檢驗通過,所得結果表明接受原假設,即樣本不存在異方差。將結果進行LM在p=1、2、3等時均不能拒絕原假設,即殘差項不存在序列相關。從而證明最后的回歸結果具有說服力,代數表達式為:由此代數式可知,海洋捕撈專業勞動力每上升1單位,捕撈量就上升15.6個單位,馬力數每上升1個單位,捕撈量上升0.8個單位??梢?,勞動力的增加對于捕撈量的的增加影響很大。

二、加入制度虛擬變量后的回歸模型

(一)模型穩定性檢驗

對模型的穩定性進行檢驗,首先采用遞歸殘差發進行檢驗,見圖1。

(二)虛擬變量的引入

由于2000年、2001年模型參數都存在不穩定性,因此,引入虛擬變量D1,2000年以前賦值0,2000年為1,2001年以后為2。加入虛擬變量的回歸結果見表4。由圖1所示,在2000、2001年兩年間方程的參數的標準差超過了臨界區域,因此是不穩定的。通過鄒志莊斷點檢驗2000、2001兩年結果表明方程在這兩年間具有不穩定性。從而加強了遞歸殘差檢驗的結論。代數表達式為:BLL=-10711203.2004+1.31385269897MLS+8.29952328351LDL-1105153.33186D1加入虛擬變量后的模型修正后的R2增大,且F統計量也大幅度增加,說明加入虛擬變量的回歸模型更好的擬合了數據。

三、模型解釋

(一)常規變量解釋

由以上模型可以看出海洋捕撈量與海洋捕撈努力量存在較大依存關系。這種關系用生產函數表示為:q=hfx。其中,q表示漁獲量,h為可捕系數,x表示資源量,f表示捕撈努力量(它是一個復合概念,包括投入捕撈作業的漁船數及漁船功率、航海次數、捕撈時間及船員的素質等)。本文假定漁業資源量是外生給定的,主要考察捕撈努力量(即主要檢驗漁船數量、漁船功率以及專業捕撈勞動力)對漁獲量的影響。對捕撈努力量替代變量的選取,本文選擇了三個有代表性的且數據容易量化的變量———漁船數、漁船馬力數、捕撈勞動力數,但三者存在較大共線性問題,經過比較分析將漁船數剔除,留下漁船馬力數與捕撈勞動力數作為兩個自變量進行回歸,回歸結果表明海洋捕撈量與漁船馬力數、捕撈勞動力數存在明顯的依存關系,回歸結果中的R2為0.970466,也佐證了這一結論。

(二)虛擬變量解釋

對模型進行穩定性檢驗看出,不同年份模型參數存在著較大的不穩定性,由圖4可知,2000、2001兩年超過了臨界值,其余各年份雖沒有超過臨界值但波動性較明顯。因此針對超出臨界值的2000、2001兩年引入虛擬變量進行回歸,回歸結果通過了遞歸殘差檢驗,證明模型穩定性問題得到解決。下面即對模型的不穩定原因展開分析。

1.“雙控”制度

農業部從“八五”(1987年)開始對全國海洋捕撈漁船船數和功率實行總量控制。通過壓減捕撈漁船船數和功率數,達到初步控制我國海洋捕撈強度盲目增長和資源的過度利用,逐步實現海洋捕撈強度與海洋漁業資源可捕量相適應的目的。與此同時,“雙控”制度也和海洋捕撈“零增長”和“負增長”政策相配合,進一步加大了對海洋捕撈強度的控制力度。

2.休漁制度

休漁制度是根據漁業資源的繁殖、生長、發育規律和開發利用狀況,劃定一定范圍的禁捕區(保護區、休漁區),規定一定的禁捕期(休漁期),在禁漁區內禁止某些漁具漁法的使用或者全面禁漁的一系列措施和規章制度的總稱,屬于投入控制制度。針對近海漁業資源的不斷衰退,我國自1995年起在東海和黃海實行伏季休漁制度,并在1999年把我國的伏季休漁制度推廣到其他海域。

3.“零增長”制度

我國于1999年提出捕撈量“零增長”,2000年新修訂的《漁業法》正式提出了在我國實行海洋漁業捕撈限額制度。捕撈限額制度也是一種投入控制制度,通常是在一定的區間、一定的區域對特定的漁業生物資源品種設定可允許捕撈量的最大值,是將漁業的結果———產量(捕撈量)作為直接管理對象,根據相關捕撈對象的資源稟賦狀況,通過綜合性的資源評價,確定總允許捕撈量,如果捕撈量超過了一定的標準,漁業生產就會被控制。

4.“入世”

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雖然并不是針對海洋漁業發展的制度變化,但是它對我國海洋漁業發展的影響卻引起了很多漁業專家的注意。在進出口方面,2002年1月,我國的活魚(不包括鰻魚、觀賞魚和魚苗)和鮮、冷大馬哈魚的進口稅率分別降到了10.5%和10%;在要素投入方面,以前礙于我國市場準入限制的外資會利用我國加入WTO后實行的普惠制與全面降低關稅為漁業發達國家介入這一領域提供的有利契機,積極加入到我國的漁船和相關產品的生產、制造技術和管理中來??傊胧缹ξ覈Q蟛稉茦I的影響既有積極作用也有消極作用,不能一概而論。

漁業資源的概念范文5

關鍵詞:海洋人類學;漁業社區;海洋社會

中圖分類號:C912.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0438-0460(2014)01-0026-09

海洋文明是人類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人類對于海洋的探索和開發亙古久遠。作為與大陸文明相對應的一種文明類型,海洋文明是人類在漫長的發展歷程中,通過各種實踐活動,與海洋緊密互動而形成的。因為海洋環境存在差異性,世界各地的不同族群對于海洋的開發、利用和適應也不盡相同,由此也就形成了多樣性的海洋文化。作為一門尊重和倡導文化多樣性的學科,人類學對于海洋族群與海洋社會文化的關注和研究由來已久,并最終發展出海洋人類學(Maritime Anthropolo-gy)這一獨立分支學科。可以說,作為一門兼跨人類學與海洋學的重要分支學科,海洋人類學在推動人們對于海洋的認識、開發和利用等方面具有重要意義和價值,尤其是對于當下中國的海洋發展戰略更是不可或缺。本文擬從追述人類學的海洋研究人手,介紹海洋人類學的概念發展,界定海洋人類學的研究范疇,并對這一重要分支學科的學科意義略加闡釋,從而為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海洋人類學學科提供借鑒。

一、海洋人類學的由來及概念界定

所謂海洋人類學(Maritime Ant}1ropology),就是運用人類學的理論、視角和方法對海洋類型社會的人群行為及文化進行分析和研究的學科,它主要探討包括漁業社區的人口、家庭、風俗、、生計方式、組織規范、技術工具、藝術以及海洋適應、海洋移民和海洋污染與海洋生態保護、漁業資源管理、全球化對于地域漁業社區發展、海洋資源共享、海洋利用協作的影響等一系列重要問題。這一分支學科的產生與人類學發展息息相關。西方人類學界很早就關注到海洋和漁業社會,在人類學這門學科誕生之初,英國劍橋大學的哈登(A.c.Haddon)教授就曾組織開展了著名的托雷斯海峽(Torres Strait)調查,對海岸帶土著人的體質、心理、語言、、藝術和工藝等方面進行初步研究,并出版了六卷本的《劍橋托雷斯海峽人類學探險報告》。此外,由馬林諾夫斯基(BronislawMalinowski)、拉德克利夫?布朗(Alfred Radcliffe-Brown)及瑪格麗特?米德(Margaret Mead)所撰寫的人類學經典名著《西太平洋上的航海者》《安達曼島人》《薩摩亞人的成年》,也是專門針對海島土著部族的人類學研究。應當指出的是,上述早期人類學經典以海島土著作為研究對象,與西方早期海外殖民統治格局是密切相關的,更多的是一種無心插柳之作,其探究重點是“土著”而非“海洋”。人類學真正意義上以漁村、漁業為主題開展的一項重要調查研究,是由被譽為英國社會人類學之父的雷蒙德?弗斯(Raymond Firth)所完成的。1939-1940年間,弗斯與其妻子在萊弗爾梅(Leverhulme)獎學金的資助之下,前往馬來半島東海岸調查和研究當地的海洋漁業,并寫成了《馬來漁民的小農經濟》(Malay Fishermen:Their Peasant Economy)一書。該書于1946年出版,書中包含了大量關于當地漁業經濟的細節描述,如漁獲量、商品價格和市場組織、漁民收入、資本投入及借貸等;除此之外,作者也對影響當地漁業經濟的社會文化因素――如不同人群之間的關系、等進行了深度分析。該書的重要意義在于突破了以往人類學主要集中針對農耕社會和采集狩獵社會進行調查和研究的局限,以一種全新的視角來認識海洋及漁業社會文化。可以說,弗斯的《馬來漁民的小農經濟》是第一本從人類學視角專門針對一個漁業社會及其經濟關系所完成的海洋民族志。自弗斯之后,人類學關于海洋漁業社區的研究日漸增多。伴隨著大量相關論著得以出版,海洋人類學的概念也日趨明晰。從現有資料可見,20世紀50年代早期,西方學術界已開始正式提出“海洋人類學”這一名稱,其最初定義主要是用來指涉那些生活在海上和海岸帶人群的民俗文化和物質文化。而隨著人類學日漸介入海洋社會研究,其研究內容也漸趨豐富,海洋人類學的概念也從最初集中關注海洋民俗文化,發展為有關海洋社會文化類型的整體性研究。從20世紀60年代末開始,海洋人類學這一概念及其相關研究成果逐漸為學術界所熟悉和認可,其研究也在20世紀70年代達到了一個,而海洋人類學作為人類學與海洋學共有的一個分支學科也就應運而生,其標志性成果主要是1977年美國人類學家史密斯(M,Estellie Smith)所編著的《海上人家:一項海洋人類學研究》一書。

在海洋人類學的發展過程中,漁業社區與海洋社會是兩個爭議較多的核心概念。從西方已有的海洋人類學研究成果來看,其所考察的對象基本集中在以漁業經濟為主要生計的漁業社區和群體。究其原因,可能是這類漁業社區和群體呈現出比較明顯的文化特殊性,如社會結構、生活方式、人際關系、技術工具以及思想觀念等。然而,在既有的研究中,有關什么樣的社區才屬于漁業社區,漁業社區應該具有哪些特征,以及漁業社區可以在多大程度上脫離漁業而存在等一系列問題,卻一直都頗有爭論。概而言之,這些爭論大體上可以分為兩個派別:一派主要是從社區的文化或文化建構(culturally constructed)的角度來考慮,如Marian Binkley、Gerald Sider和Anthony Davis等人主要是從女性在生產生活中的角色,以及家庭關系的復雜性和親屬關系在漁業生產中的重要性來定義漁業社區;而Steve Jacob和Michael Jepson等人則認為,既然是漁業社區,那么漁業在人們心目中和認識觀上必須處于十分重要的位置;Richard Apostle等人在對加拿大和挪威的漁業考察之后則發現,漁業是一個“文化的容器”(cultural containers),它容納了很多特別的技術、組織形式、制度、知識和身份認同等內容。另一派則是從地理位置等方面來定義漁業社區,如Bonnie H.Mc-Cay認為可以依據地理學上所說的距離海岸線的遠近來定義漁業社區;Patricia M.Clay和JohnJ.Poggie Jr.等人則強調漁業社區應該是享有共同的海岸聚落,同時又在同一片海域作業的存在各種聯系的人群共同體,這一定義特別強調人們的生產生活在地域上的聯系。雖然以上定義強調的內容各有側重,但我們應該清楚地認識到漁民有別于其他群體的一個主要特點是其突出的流動性,漁民在陸岸可能是共同生活在一個漁業聚落,但是在海上作業時,卻通常是隨波逐流,分散行動的;另外,隨著現代漁業的發展,船主與船員之間關系也發生了較大改變,船主已不再經常雇傭自己的親屬當船員,所以說從文化建構以及地理位置等單一層面來判斷和定義漁業社區顯然是存在不足的。

與西方學術界不同,目前國內從事海洋人文社會科學研究的學者多強調使用“海洋社會”作為海洋人文社會科學研究的范圍,但是對于何為“海洋社會”,不同學者之間同樣也存在較多分歧,大體上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海洋社會,指在直接或間接的各種海洋活動中,人與海洋之間、人與人之間形成的各種關系的組合,包括海洋社會群體、海洋區域社會、海洋國家等不同層次的社會組織及其結構系統。”第二種觀點認為,“海洋社會是人類緣于海洋、依托海洋而形成的特殊群體,這一群體以其獨特的涉海行為、生活方式形成了一個具有特殊結構的地域共同體?!钡谌N觀點則認為,“海洋社會是人類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基于海洋、海岸帶、島礁形成的區域性人群共同體。海洋社會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其中包括人海關系和人海互動、涉海生產和生活實踐中的人際關系和人際互動。以這種關系和互動為基礎形成的包括經濟結構、政治結構和思想文化結構在內的有機整體,就是海洋社會?!闭且驗橐庾R到一門學科在誕生之初總是會遇到概念界定等問題,著名海洋史學者楊國楨教授很早就提出了要加強海洋人文社會科學之間的概念磨合,他認為概念磨合是任何學科創立之初都會存在的問題,概念磨合是一個交叉、滲透和融合的研究過程,它不僅不會貶低多樣性和多角度的研究,相反還會刺激更高層次的多樣性研究。

其實,對于“漁業社區”和“海洋社會”等概念的界定固然重要,但同時我們也應該意識到任何概念都并非固定不變。自20世紀以來,整個世界進入到了一個快速發展的時代,海洋社會也同樣經歷了一個急劇變遷的過程。隨著海洋漁業資源的急劇減少,如今沿海地區采用傳統的出海捕魚方式來經營生計的漁民越來越少,相當多數的漁民轉而從事海產養殖;與此同時,一些相關產業也因為沿海地區所具有的便利交通優勢,紛紛將企業和工廠轉移到沿海漁村,由此吸納了大量漁村勞動力,導致從事傳統捕撈業者越來越少,漁村人員外流嚴重,出現巨大變化;此外,全球經濟一體化和移民流動等因素也使得傳統漁業社區與外界之間的聯系越來越緊密。諸如此類的問題都在逐漸影響和改變著人們對于傳統漁業社區和海洋社會的理解。但不可否認的是,即使所從事的職業發生了變化,漁村呈現較大變遷,生長于海洋社會的人群,其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始終都滲透著海洋的因子和色彩。從研究的角度來看,海洋社會的這些變遷也恰好正是海洋人類學的研究范疇之一。由此觀之,我們對于漁業社區和海洋社會的研究不必過度拘泥于概念的嚴格區分,只要我們立足于從多維視角來思考、把握、分析和研究其文化內涵,不同學科和學者對于漁業社區和海洋社會相關概念的理解就必然會愈加透徹和清晰。

二、海洋人類學的研究范疇與方法

目前關于海洋人文社會科學的相關研究,由于切入學科性質的不同,其研究對象也有所區別,例如海洋史學主要研究歷史上的海洋活動,尤其是海洋貿易、海洋移民、海疆治理等,海洋民俗學主要關注各種與海洋有關的習俗、神話、傳說、故事和民間信仰等,海洋考古學則側重對于史前海洋文化、海洋民族的起源與分布以及歷史上的海洋沉船等器物的考古發掘之類問題的探究。近期興起的海洋社會學則注重考查社會條件變量與海洋開發利用之間的互動關系。而海洋人類學的研究范疇,從西方已有的研究成果來看,主要是針對以漁業經濟為主要生計的社區和人群的探索,如著名的海洋人類學家James R.McGoodwin、John J.Poggie Jr.、Richard B.Pollnac和Rob van Ginkel等人的一系列論著,幾乎都是從海洋民族志視角考察漁業社區問題。以研究海洋漁業著稱的人類學家艾奇遜(James M.Acheson)曾經將海洋人類學的主要研究范疇歸納為三個方面,即現代漁業(modernfisheries)、船上生活(shipboard life)和史前海洋適應(prehistoric marine adaptations),但這一歸納顯然還是比較狹窄的,并未能涵蓋海洋人類學的豐富研究內涵。從海洋人類學兼具理論發展和實踐應用的獨特學科特點出發,同時結合對西方已有的海洋人類學研究成果分析,我們認為海洋人類學的研究范疇至少應該包含以下三個方面:一是漁業社區的整體性研究。漁業社區是海洋和漁業文化保存和傳承的重要載體,我們不僅可以從中看到作為整體經濟體系重要組成部分的漁業經濟,而且還可以窺探具有多樣性文化特征的漁民生活。具體來說,漁業社區研究應該包括社區的社會結構、組織制度、文化規范、生產方式、技術工具、經濟模式、行為方式、家庭結構、親屬關系、心理性格、、音樂藝術以及船員的水上生活和漁業社區的變遷等諸多方面。二是有關海洋生態保護、漁業資源管理和海洋政策制定等內容的應用性研究。眾所周知,隨著人類開發海洋的強度日漸加大,海洋漁業資源面臨枯竭,海洋生態岌岌可危。此外,海岸帶的過度開發、污染加重以及政府政策與漁業社區文化之間矛盾頻生,這些都是海洋人類學必須直面的問題,因為海洋人類學研究的最終目的就是推動人類與海洋之間的和諧共存。這一點,從西方海洋人類學的發展歷程也可以看出,自20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學者們的關注焦點已開始從海洋文化轉移到海洋生態保護、海洋公共財產資源管理、海洋使用權和海洋政策等具有很強應用對策性的問題探究上。三是海洋社會文化其他問題的研究,包括海港文化、海島旅游、海洋移民、史前海洋適應以及沿海不同人群和文化之間的交流、互動等。當然,海洋人類學在對上述問題開展研究的同時,也不排除對于其他學科研究成果的借鑒和吸收,包括海洋自然科學。

在實際研究過程中,一些研究者可能會疑慮上述海洋人類學研究范疇中的學科重疊問題。這里包含兩個方面:其一,海洋人類學與人類學其他分支學科的重疊。在海洋人類學的學科發展過程中,海洋人類學與經濟人類學、應用人類學等分支學科之間經常會出現研究對象重疊、研究區域相近等問題。對此,我們認為不同分支學科之間存在研究重疊屬于正常現象,尤其是對于人類學這樣一門“學科之中的學科”來說更是如此。其實,人類學的不同分支學科之間的差異只是關注點和研究內容上的不同,其研究視角皆是社會文化視域內的深度觀照。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海洋人類學與經濟人類學、應用人類學互有交叉也是理所當然的,因為對于海洋社會的研究,既可以是針對漁民的經濟行為和生計模式,也可以是關于海洋生態的保護和漁業資源的管理,同時還可以是海上或涉海人群的文化模式和等等。但此處需要強調的是,與人類學對于農耕及采集狩獵等社會的研究不同,海洋人類學注重“以海洋為本位”來思考和研究海洋社會的社會結構、行為模式和文化規范等。其二,海洋人類學與其他人文社會學科的交叉重疊。如同樣對海洋污染和海洋生態開展研究的海洋社會學,以及對海洋社會和人群的民俗、信仰開展研究的海洋民俗學等。其實,從某種意義上說,海洋人類學與上述海洋社會學、海洋民俗學在一些研究范疇上確實存在交叉重疊,然而,我們也應該看到二者之間在視角、方法方面并非完全一致。首先,從研究視角上來看,海洋人類學注重從海洋主體性來思考和研究海洋社會文化。眾所周知,在傳統學術研究中,相當長時期內存在著西方與東方、現代與原始、先進與落后,以及中心與邊緣、華夏與蠻夷這樣一種二元對立的視角和思維。以人類學對于華南社會和東南亞華人社會的研究為例,學者們基本都是站在一種“從中心看周邊”的視角來開展研究,將這些非中原漢人社會的族群和文化視為邊緣,從而忽視了這些社會的獨立性和他們對于文化進行再建構的能力。又如在關于環中國海海洋族群的研究中,以往很多歷史學者、考古學者和民族學家的研究都是“在以漢文史籍為依托、王朝史學為主體的傳統史學框架中,從中原看四方、陸地看海洋、華夏看島夷”,從而使歷代海洋族群的社會歷史和價值不能得到真實的再現。因此,如欲將海洋人類學研究與傳統的人類學和其他學科對于海洋的研究區別開來,就必須要轉換視角,強調一種海洋主體性即以“海洋的思維”作為開展研究的主導思想,突出海洋社會這一文化類型的獨特性。其次,從研究方法上來說,田野調查方法,尤其是參與觀察法是人類學研究的基石和學科優勢所在。自馬林諾夫斯基開創科學民族志的研究方法以來,長時間(通常為一年)地參與到被調查對象的社會生活中,與被調查對象建立和保持良好關系,通過田野筆記等各種方式來記錄和獲取資料就一直被奉為人類學家開展調查研究的圭臬。人類學的這種長時間的參與觀察式的田野調查方法具有兩個優勢:一是為期一年左右的田野調查可以讓研究者觀察到被調查社區和人群的一份完整的生產和生活圖景;二是參與式的觀察可以讓研究者同時擁有一種主位和客位的雙重研究視角,進而獲得更多真實、有效的第一手資料。人類學的研究方法以定性研究為主,但也不排除定量研究,具體到海洋人類學的調查研究中,兩者可以很好地結合在一起,前述雷蒙德?弗斯的研究就是一個典型的代表。在弗斯的研究發表之前,很多學者批評人類學家對于傳統非西方社會的經濟研究缺乏定量的數據支撐,因而不具有科學性。然而,弗斯的著作《馬來漁民的小農經濟》一經發表,就對很多關于人類學研究方法和科學性的質疑及批評給予了有力的回擊。在這本書中,除了大量描述性的文字之外,弗斯還使用了很多統計性的數據,包括漁民的漁獲量、出海時間以及漁市中的資本、利息、利潤、工資等,從而很好地向讀者展示了他在實際調查中對于定性和定量兩種方法的有效運用,此外,弗斯在全書的附錄部分還增添了許多其在調查過程中所搜集到的有關船只、技術、資本、魚產量等的統計數據和圖表。像弗斯這樣精細的海洋民族志,只能依靠人類學的深度參與觀察才能完成。所以說,在海洋社會研究方面,無論是從研究視角亦或是從研究方法而言,海洋人類學都有著不同于其他學科的優勢。

海洋文明是與農耕文明、游牧文明并存的三大人類文明形態之一,它是人類與海洋長久互動和實踐的結果,也是人類歷史和文化的一種存在和表現形式。弗斯在《人文類型》一書中,曾深入探討了歷史和地理因素對于一個民族生活的重要影響作用,并指出了文化作為自然環境的產物,是如何在不同社會中解決各種問題的。由此出發,我們可以將海洋文明定義為一種海洋人文類型。那些生活于島嶼、海岸帶、沿海村落等海洋社會的人群,“走洋如適市”,海洋對于他們來說無疑是主要的生存空間。但是,相對于陸地而言,大海是一個危險的異域環境,生活在海洋上的人群經常要面對各種不確定性的因素,必須借助于很多外在的自然和社會條件如天氣、風向、潮汐、設備、技術等,才能夠在海上作業,否則任何氣候狀況變化或操作失誤都可能招致生命危險。也正是因為長期生活在海洋這樣一個特殊的自然和社會環境中,所以海洋族群逐漸形成了一種獨特的社會文化類型,在物質、制度、精神等層面上都產生了與其他兩個文明類型有所不同的內容。對于海洋族群來說,海洋作為一個“自然家園”已經滲透到他們生活的各個方面,甚至成為了他們生命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三、海洋人類學的研究意義

作為一門新興的分支學科,海洋人類學的誕生雖然只有短短的幾十年時間,但是其研究卻吸引了包括自然科學在內的眾多學科研究者以及政府部門的關注,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因為人類學對于海洋及海洋社會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和學術價值。

海洋人類學的誕生緣于對現實的關懷。據統計,目前全世界大約有一半以上的人口居住在海岸線以內60千米的地方,由海岸帶、海域、島嶼組合而成的海洋社會系統是人類社會區域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世界上經濟發展較好的地區也大多分布在沿海一帶。在中國,海洋同樣已成為人們賴以生存和發展的主要空間,甚至是推動國家經濟發展的一個主要動力,這一點從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沿海一帶的經濟發展和海洋進出口貿易的不斷增加可以看出。進入2l世紀,世界各國對于海洋的開發、利用達到了一個空前的高度,包括遠洋運輸業的發展、海洋漁業資源的捕撈、海底能源的勘探與開采以及海洋和島嶼旅游業的開發等,海洋已成為了全世界關注的焦點。然而,與此同時,由于缺乏對海洋及海洋社會的深度認識,一段時期內,人們陷入了一種盲目和過度開發利用海洋的境地,進而使海洋生態變得脆弱不堪。此外,又因為長期以來世界各國對于領海、公海等概念缺乏一個明確界定和共識,所以在海洋開發、利用過程中,相鄰各國之間經常會出現諸如爭奪海域捕撈權、漁民越境跨國捕魚、海洋污染和海洋資源管理混亂等問題。正是鑒于上述問題的存在,1982年,世界各國在牙買加召開的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上一致通過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并于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但是,從現實來看,《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頒布對于海洋發展和海洋保護并沒有產生太大的實質效應,相反,由于領海和專屬經濟區的明確劃分,使得一些沿海國家對于海洋的開發呈現出紛雜多樣的局面。其實,海洋問題的出現,反映的并不僅僅是國與國之間有關海洋利益的爭奪,從更深層次來看,它透視出的是人類如何與海洋和諧共處的問題。作為一門研究人與文化多樣性的學科,人類學開展對于海洋及海洋社會的研究不僅是學科發展的必然,而且也具有非常重大的現實意義。從西方學者開展的海洋人類學研究來看,其研究內容涵蓋漁民之間的協作、漁業資源的管理、海岸帶的管護、海洋生態的保護、沿海灘涂的開發、海島旅游業的發展、海洋政策的制定、漁業社區的變遷和港口文化的建設等諸多方面,這些研究不僅為人們重新認識海洋和處理人海之間的關系提供了新視角,同時也為國家開發海洋、保護海洋和制定海洋政策提供了可供參考的依據。例如在美國,漁業保護管理局(MSA)在定義“漁業社區”的概念以及制定漁業政策的時候就充分參考了人類學家的研究和意見,美國的國家海洋局顧問委員會中也總是固定會有幾名人類學家參與其中。又如在挪威,國家在發展海洋旅游業以及石油公司在勘探海底石油和建造海上鉆井平臺之前,通常都會先雇請一個包括人類學家在內的研究團隊對相關海域的海洋生態、漁業資源、社區文化和開發之后可能會造成的相關影響進行調研和評估。此外,在加拿大、英國、冰島、荷蘭、日本等海洋國家,政府部門對于海洋人類學家的研究同樣也十分重視,并適時將他們的相關研究成果吸納到了本國海洋政策的制定中。

在對于海洋的傳統認識中,人們一直抱有一種以陸地為本位的視角,將海洋看做是陸地的附屬、邊緣和終結,海洋對于人類生存和發展的積極意義,也僅在于海洋是溝通各大洲文明的大通道,使瀕海的各民族成為鄰居。然而,海洋對于人類文明發展的意義遠非如此。海洋人類學的研究就是要試圖改變人們對于海洋的這種傳統認識觀,從而以一種嶄新的視角來看待海洋和處理與海洋之間的關系,以及重新認識海洋社會及其文化的獨特性。要達到這一目標,其關鍵點就是要樹立海洋主體性思維,充分認識到海洋社會是與陸地社會相對應的一種獨特的人文類型。正是由于文化和環境的不同,那些長期以來靠海為生的海洋族群在認識和處理與海洋之間關系時也就會表現出與其他社會的族群不同的一面,而這種差異性正是海洋人類學所要研究的主要內容之一,同時正確認識到這種差異性也是有效處理當前海洋危機和人海矛盾的關鍵。擺脫來自陸地視野下的傳統海洋認識和海洋研究,回歸到以海洋為本位的學術視野下來認識和研究海洋,是海洋人類學研究可以作出的一大貢獻。除此之外,海洋人類學在定性與定量有機結合的研究方法上的創新也引起了研究者的廣泛關注和興趣。在傳統的人類學研究著作中,主觀描述常常占據了重要的位置,數據統計和分析則顯得不足,而這種所謂缺乏科學性的調查、研究的寫作方式,正是造成20世紀80年代以《寫文化》為代表的對于人類學寫作模式展開批評的原因之一。而在海洋人類學的研究著作中,定性與定量常常有機地結合在一起。大量有關漁業經濟、船只、設備、資本、收入、價格等數據的定量統計和分析被廣泛使用,甚至經濟學模型等研究工具也不鮮見。更為重要的是,海洋人類學家通過長時間的參與觀察,不僅可以從漁業社區獲得上述真實有效的定量統計數據,而且也可對海洋族群的日常行為、儀式過程和生活方式等加以細致“深描”,從而為今人了解海洋提供深度的民族志資料。因此,從學術層面來說,海洋人類學的研究和發展同樣具有重要的學術價值和意義。

四、結語

毋庸置疑,21世紀是海洋的世紀。進入21世紀以來,人類對于海洋的依賴越來越明顯,海洋開發和利用也愈加立體、多樣和全面,然而,就在人類大力開發海洋的同時,海洋生態環境日趨惡化,漁業資源急劇減少,人海之間的矛盾也表現得越來越突出。此外,海洋爭端的增加也使海洋成為全世界關注的焦點,海洋發展已成為一個具有重大的理論和現實意義的問題。

緣于對海洋與人類發展的現實關懷,海洋人類學作為人類學的一門分支學科,于20世紀70年代在美國得以正式誕生,并在此后得到了較好發展和應用。在研究和分析方法層面,海洋人類學有著一種不同于其他學科的對于海洋社會文化的整體性理解。其研究強調一種海洋主體性的視角,突出海洋社會自身環境(自然環境與社會環境)的特殊性,尤其認為海洋社會作為一種獨特的社會文化類型,有其不同于陸地社會的運作邏輯和文化規范。而獲得這些對于海洋及海洋社會的環境和文化獨特性的了解和認識,不僅是人類良性開發和利用海洋的前提,也是處理與海洋之間關系的基礎。所以說,海洋人類學作為人類學與海洋學的一個重要交叉研究領域,它在推動和改變人們對于海洋的認識、開發和利用等方面影響深遠。

漁業資源的概念范文6

【關鍵詞】漁業法律體系;中國;日本;比較;啟示

中圖分類號:D9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3)08-006-02

一、前言

對于近現代漁業法律體系的建設而言,我國的起步要晚于日本。日本在1949年即頒布了《漁業法》,而我國在1955年開始進行漁業法律體系建設的時候,國務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于渤海、黃海、及東海機輪拖網漁業禁漁區的命令》,也只是針對當時國營機輪拖網漁業和群眾帆船漁業的糾紛,設置了機輪拖網漁業的禁漁區,此時還并沒有一套正式的法律來規范漁業的經營和發展。直到1986年,我國才正式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該法的確立標志著我國漁業法律體系的建設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當然基于一些歷史的原因,我國漁業法律體系建設起步晚是情有可原的。由于和日本國情不同,加之歷史、社會以及各方面的原因,造成了我國現行漁業法律法規的不完善。文章試圖通過比較我國與日本法律法規方面的異同,來得到一些有益于我國漁業法律體系建設和漁業經濟發展的啟示。

二、宏觀上的比較

據我國2003年統計,我國現行的漁業法律體系中,專門法律只有一部即《漁業法》,其它涉及漁業的相關法律14部,其余為漁業行政法規、規章、地方法規、規章??傮w上,我國的法律數量少,單行法律少,缺乏與法律相關的具體實施細則,涉及的領域窄。許多法律面臨著在具體實施的時候沒有相應的實施細則作為補充,這讓法律效力和執行力大打折扣;由于將重點放在養殖、捕撈以及漁業資源的增殖與保護上,通過我國法律體系可以明顯看出對于漁業發展過程中的環境保護問題的相關法律起步晚,數量少,因此造成了在保護漁業環境和維護漁業生產經營者利益上的矛盾較為嚴重;對于漁業金融、保險以及水產業振興等領域,我國并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來做約束和調整。

日本的農業法律體系建設有100多年的歷史,約有130多部法律,其中涉及漁業的基本法律有14部,相關法律9部0,單行法律多而完備。對于每一部法律都有相應的具體實施細則作為補充,保證了法律的執行效力;涉及的領域廣泛,諸如水產資源的開發保護、沿岸漁場的開發與振興、漁業生產組合、漁業災害賠償、漁船損害賠償、漁業金融、漁業保險等,各個領域都有單行法律作為基本法來約束不同方面的行為,使得每一種特定的漁業活動都有法可依,保證了漁業行業穩定有序公平的發展,保護了漁業生產經營者的利益。

三、關于立法

日本漁業立法程序清晰,權責明確。作為三權分立制的資本主義國家,原則上雖然是由國會來制定關于國民權利義務的法律,但現在委任立法越來越多,即法律規定一般性的原則,而實質性的內容則交由行政立法。政府在提出法律議案前,要先召開審議會進行反復的研討,審議會研討后提出法律草案交由主管部門審批,最終通過才可以提交國會審議。由于日本漁業法律體系的歷史比我國久遠,該體系內容完備而豐富,可調整范圍十分廣泛。

我國由于立法技術上的不足,上位法與下位法、同位法之間有時會產生沖突,這讓法律在執行的時候陷入了尷尬的局面;部分法規與規章居然和現行漁業法律相抵觸,亟待重新修訂或廢除;法律用語不夠嚴謹科學,法條不夠細致縝密,缺乏相應的實施細則;調整范圍過窄,主要集中在養殖與捕撈,過于關注經濟上的發展導致對于其他方面的忽視諸如漁業金融、保險、環境保護等;在漁藥、漁醫、漁具等漁業相關產業方面的法律法規更是少之又少;我國于2000年和2004年對于漁業法實施了修訂,但并未修訂相關的《漁業法實施細則》。導致該法在具體實施的時候與基本法脫節,執法效力受到嚴重影響。

四、關于立法精神

關于日本國土面積狹小,內陸的河流、湖泊很少,內海較多,因此主要的漁業發展都是在周邊海岸上實施。所以日本的《漁業法》基本適用于國內的漁業生產活動;而我國地大物博,內陸河流、湖泊眾多,海岸線綿長,海洋漁業和內陸漁業的情況極不相同,在捕撈作業、加工、管理、運輸、面向市場和發展戰略方面都有很大的區別。如果僅靠一部《漁業法》來規范,勢必有不妥當、不完善的地方。在海洋漁業、遠洋漁業上的法律建設的薄弱甚至空白,說明立法主體對海洋漁業發展戰略思維的欠缺或不夠重視,這也是當前亟待解決的一個問題。

五、關于漁業權

我國實行自然資源國家所有制,漁業自然資源、漁業水域為國家和集體所有?!稘O業法》中的養殖證制度和捕撈許可制度正是基于此項國情而建立的。2007年之前,我國并未明確確定一種基于物上的權利,即“漁業權”。直到2007年頒布了《物權法》,才明確確定了“漁業權”,這讓我國漁業法律體系開始進入一個新的時代。雖然如此,在關于漁業權方面,還是存在不少的問題。第一,在《物權法》中,關于“漁業權”只有一句“依法取得的使用水域、灘涂從事養殖和捕撈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的原則性表述,法條不夠明晰具體,漁業生產經營者的利益還是不能得到行之有效的保護;第二,我國的養殖證制度和捕撈許可證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如未明確規定對全民所有的養殖水域、灘涂實行有償使用制度、使用權人享有的權利和應當履行的義務,以及養殖證的有效期限等;未對發放捕撈許可證應當具備的條件做出全面的統一規定;第三,漁業資源的權屬關系不夠清楚,在《漁業法》中,沒有明確“全民所有的水域、灘涂”的具體范圍,導致關于漁業水域歸屬的糾紛和觸犯法律的行為等。

日本在1949年實施《漁業法》時,就明確規定了漁業權的概念,將其視為物權,且對于漁業權的主體、有效年限、出租、轉讓、抵押、補償等各個方面都做出了詳細明確的法條規范。如漁業權的主體限于漁業經營者并有法定的優先順序;漁業權的存續期限根據漁業權的不同分為5年和10年等。關于漁業權清晰、明確的法條規定,使得該法權責明確,有效地保障了漁業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六、關于漁業權的具體法條規定

日本漁業法規定,漁業權和入漁權的取得是要經過都道府縣的批準的,而都道府縣在接到申請時,必須參考海區漁業調整委員會的意見。而海區漁業調整委員會則要根據漁業權或者入漁權是否妨礙漁業調整以及其他公益事業、申請者是否遵守相關的勞動法令等方面的情況給出參考意見。也就是說,在日本授予漁業權及入漁權,政府是必須參考專業人士的意見的。這對于漁業的科學發展、保護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都是有利的。

而我國漁業法規定,水面、灘涂的使用權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通過行政劃撥的方式取得,可以通過競標的方式夠得使用權。漁業捕撈權則一般向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主管部門根據漁船馬力指標決定是否發放捕撈許可證。也就是說,我國法律中對于“漁業權”的授予并未提到關于參考專業人士意見的條款,只是簡單的通過行政劃拔、競標等方式授予,也并不考察申請者或者競標者的關于妨礙漁業調整、遵循相關勞動法令的情況。這種簡單的方式有可能受到很多因素的影響,容易滋生腐敗,并不能做到完全的公開公正公平,也并未考慮對于環境是否友好,發展是否科學,容易走上非可持續發展的道路,對于漁業長期良性的發展是存在一定的隱患的。

七、關于對違法者的處罰力度

對于違法者的處罰力度,日本要比我國嚴重很多。處罰力度輕且執法不力也是導致我國知法犯法、觸犯漁業相關法律事件屢禁不止的一大原因。

日本漁業法中規定,對出租漁業權或者拒絕、妨礙、逃避漁業執法人員的檢查、不回答質問、或作虛偽陳述等行為之一的,可以處以6個月以內徒刑或30萬日元(現約合人民幣2萬元)以內的罰款;對于使用違禁魚法(爆炸、投毒)進行捕魚作業的,以及對違反漁業權規定、違反漁業許可或者指定漁業許可的限制或條件經營漁業的,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0萬日元(先約合人民幣13萬元)以下的罰款。

而我國漁業法規定,對于買賣、出租或者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捕撈許可證的,沒收非法所得,吊銷捕撈許可證,可以處以罰款;對拒絕、阻礙漁政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可以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對于使用違禁魚法(爆炸、投毒、電力捕魚、敲鼓作業)作業的,處以沒收非法所得,罰款并可以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對違反捕撈許可證規定的,沒收漁獲物和非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

通過以上法律條文的對比,可以看出:日本漁業法中,對于各種違反漁業法的行為,法度較嚴,基本都要直接追究刑事責任;漁業生產經營者忌憚這樣較為嚴苛的法律,則不敢輕易觸犯,因此漁業生產活動秩序較我國更好,違法事件較少。我國漁業法中,只對于妨礙公務和使用違禁魚法捕魚的情節較為嚴重者才追究刑事責任,且并無詳細說明何為情節較為嚴重者,界限模糊;并沒有對于虛假陳述方面的法條陳述;并無關于罰款的具體數字陳述。這些不夠完善的地方,給部分漁業生產經營者帶來僥幸心理;加之執法不力,我國觸犯漁業相關法律法規事件屢禁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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