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的基本條件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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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基本條件范文1

一、我國法律援助實施模式的現狀及不足

( 一) 我國法律援助實施模式的現狀

法律援助的實施模式即法律援助服務的提供方式,國外法律援助實施模式主要有私人律師模式、公職律師模式和混合模式( 私人律師和公職律師混合提供法律援助) 。有學者認為,我國法律援助的實施模式是在形式上借鑒國外法律援助的混合模式,選擇既能體現法律援助的國家責任、又最經濟有效的專職法律援助律師與社會律師相結合的特殊混合模式。

目前,我國法律法規關于法律援助實施模式的規定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法律援助條例》第21條規定的: 法律援助機構可以指派律師事務所安排律師或者安排本機構的工作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 也可以根據其他社會組織的要求,安排其所屬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二是《刑事訴訟法》第34 條確立的指定辯護人制度,即由法院為特定被告人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擔任辯護人。三是《法律援助條例》第8 條規定的: 國家支持和鼓勵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等社會組織利用自身資源為經濟困難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同時,《律師法》第42 條也明確規定了提供法律援助服務是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義務。因此,有學者指出,我國法律援助服務模式的多元化特征已十分明顯。

筆者以寧波市為例,在調研中發現,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員主要負責法律援助的咨詢、申請、審查、案件承辦過程的監督以及結案后的歸檔等工作,幾乎不承辦法律援助案件。法院需要為特定被告人指定辯護律師的,需要向法律援助中心發函,再由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社會律師來承辦案件。社會組織比如婦聯、殘聯等多是對非訴案件進行調解,其內設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只是代為受理法律援助申請,仍需要轉交給法律援助中心審查以指派社會律師承辦案件。結合其他省市法律援助模式的現有資料和以上分析可知,我國法律援助的實施模式在理論上具有多元化的特征,實踐中則主要是由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社會律師或本機構工作人員承辦案件的模式。

( 二) 我國法律援助實施模式的不足

實踐表明,在法律援助制度建立初期,政府起著主要的推動作用,法律援助實施模式中的指派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是符合當時國情。然而,隨著國際法律援助理念的革新和我國民主法治建設進程的加快,法律援助現行模式已不再是制度的最優選擇。

1. 法律援助案件質量不能完全保證。由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經費只是部分辦案補貼。盡管大多數律師基于職業道德和法律義務對法律援助案件勤勉盡責,但其作為市場主體,行政指派無疑會導致律師及機構工作人員積極性不高,甚至出現不調查取證、不會見被告人等現象。同時,法律援助機構的行政化思維導致有些地方的質量監控措施形同虛設,對于政府而言,它熱衷于設立法律援助機構,卻并不是積極提供法律援助服務; 更熱衷于法律援助服務有與無,而不是需要多少,提供的辦案質量多高。

2. 法律援助服務資源不能有效利用。法律援助服務經費在我國本身并不充裕,地方財政劃撥方面也存在一系列官僚作風問題。在實踐中,多數社會公眾不信任法律援助,許多法律援助機構的工作者比較清閑,法律援助服務資源并沒得到有效利用。法律援助實質上是國家通過制度化的形式,對法律服務資源進行分配,以保障貧弱殘疾者不因經濟能力、生理缺陷所限而平等地獲得法律幫助的制度。而我國法律援助的實施模式在法律服務資源的再分配中相對來說是缺乏效率的,資源的浪費比制度的虛置更為可怕。

3. 法律援助服務的提供忽視了市場和社會的力量。法律援助服務的供需失衡,除了我國法律援助資金緊張、偏遠貧困地區法律援助人員缺乏等原因之外,正如有學者所言,我國現有的相關制度設計和運作中所反映出來的問題恰恰就是對市場力量認識得不夠充分?;谡O立法律援助機構的行政性質和管理權限,一是其行政管理制度與市場難以接洽,二是社會組織既沒有決定和指派的權力,又沒有法律援助服務資源,不得不將責任再推給了政府。法律援助作為一項社會公共服務工程,應當需要更多的市場和社會力量投入才能滿足貧弱者權益保護的需求和實現法律援助的社會化發展。

二、法律援助實施市場化運作模式的基礎分析

( 一) 法律援助的國家責任

西方國家的法律援助發展經歷了由個人慈善行為到國家責任階段,進而成為福利國家社會體系的一部分。其起源于15 世紀的英格蘭,最初是個人道義和慈善行為。資產階級革命后,受保障公民訴訟權利的理論影響,國家責任隨之產生。二戰以后,隨著社會本位思想的發展,法律援助不僅被視為一種權利,而且被視為國家福利的組成部分。法律援助的國家責任說明了提供無償的法律援助是國家的義務,享受法律援助也是符合條件的社會貧弱者的法定權利。法律援助制度的國家責任在一定程度上標志著社會的文明程度和法治國家的完善,我國2003 年頒布的《法律援助條例》明確規定了法律援助是政府責任。

( 二) 法律援助實施過程中的主體關系

在我國,法律援助實施的過程中牽涉到三方主體,分別是政府、受援人和法律援助服務的提供者( 即法律援助工作者、律師或者社會組織) 。其實質與如今多數公共服務領域的政府購買服務制度相契合。三者關系可以看做是一個過程中的兩個階段。一是政府向符合條件的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階段。法律援助服務在此是一個公共資源。所謂公共資源是指在使用上沒有排他性,但在消費中有競爭性,一個人使用了公共資源就減少了其他人對它的享用。在這個階段,法律援助服務本身沒有排他性,即是由政府來提供,社會大眾中符合條件者都可以免費來使用。二是政府出資獲得法律援助工作者或者社會律師的法律服務階段。政府提供法律援助是責任,但其本身并不擅于技術性較強的法律服務提供,實踐操作中是通過出資獲得法律援助工作者或者社會律師的法律服務,再由該第三方主體提供給受援人。假設有一個案件需要援助,那么也就只需要一個法律援助者或者律師來承辦,此時法律服務作為提供者的私有物品就具有了競爭性,也具備了形成市場的基本條件。

( 三) 法律援助實施市場化運作模式的提出

由以上分析可知,現代法律援助以國家責任為基礎,為法律援助提供經費支持是政府的義務,而法律援助服務的提供者和消費者都是私人主體。既然法律援助服務本質上具備商品的屬性,那么在第二階段就可以形成一個買方市場,即政府出資購買法律援助服務。以市場作為配置資源的最佳方式,法律援助的提供者之間自然會產生競爭,競爭帶來的是兼具較低價格與優質服務的勝出者,再由政府與勝出者簽訂法律援助服務協議,最后將法律援助服務提供給受援者,如此即是法律援助實施的市場化運作。

三、法律援助實施市場化運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一) 法律服務商品屬性的利益動機

有學者指出,按照政府提供公共產品的理論來構建法律援助制度必然缺乏法律援助內在的激勵機制。我國現行的由政府指派和定價的法律援助實施模式限制了法律服務作為商品的利益動機。即使法律援助是以司法行政部門新設法律援助機構來管理和執行,依然不能改變其行政化屬性。法律服務既然是商品,就應當由市場來定價和配置。政府的購買和市場的定價,無疑會激起提供者的利益動機。從法律援助未來發展趨勢來講,最大限度社會化是其必然出路,其中制度設計的市場化是一個重要的改革方向。將法律援助實施進行市場化運作,既可以優化法律援助資源的配置,又可以克服法律援助行政化的影響; 既可以提高法律援助服務提供者的積極性,又可以緩和法律援助與經費不足的矛盾。

( 二) 國外法律援助實施的實踐經驗

英國的法律援助近幾年在危機中不斷改革,改革的方向是以市場化為基礎的法律援助運作方式。例如,英國在2007 年引入了民事統一合同制度,規定提供民事法律援助服務需要通過招投標活動與法律服務委員會訂立合同。時隔一年,又在刑事法律援助服務領域引入了刑事統一合同制度。與此同時,法律服務委員會將進一步構建法律援助服務市場機制,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在法律援助服務工作中的自我約束、激勵和淘汰作用。美國的法律援助提供模式包括專職律師模式、合同律師模式和私人律師模式。合同辯護律師項目有兩種基本類型: 一種是固定價格合同,另一種是個案定價合同。從國外的實踐經驗可以看出,政府引入合同制購買法律援助服務,由律師事務所通過競標的形式和法律援助中心簽訂協議,并通過規定簽約律師條件和法律援助中心監督其辦案質量,提高了法律援助的質量和效率。

( 三) 我國法律援助實施市場化運作的社會背景

首先,在社會主義法治進程不斷推進的當下,通過法律援助保障社會貧弱者盡可能通過公正法律程序實現自己的合法權益具有深遠意義,其不僅是保障弱勢群訴權的實現,更是保障基本人權的制度體現。其次,政府購買服務制度在我國的試點和發展,已逐漸凸顯出其市場效益優勢。2015 年1 月4 日由財政部、民政部、國家工商總局聯合對外公布了《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 暫行) 》,并于2015 年1月1 日起施行。如此,將政府購買服務進一步納入法律規范領域,對于提高公共服務供給的質量和效率,實現公共服務均等化,推進我國社會管理改革創新具有重要作用。再次,與其他國家相比,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確立較晚,先天不足需要后天補足,各地法律援助機構在鼓勵和促進法律援助發展方面發揮著積極作用,并不斷探索在現有資源下的機制創新。最后,國家在十一五規劃中將法律援助列入規范和發展商業服務業條目之中,其意圖明顯地是欲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十二五規劃中提出改革基本公共服務提供方式,引入競爭機制,擴大購買服務,實現提供主體和提供方式的多元化。十八屆三中全會進一步指出社會改革創新的主要內容之一就是加大政府購買服務。

四、法律援助實施的市場化運作設計

( 一) 法律援助市場化運作的經濟法律關系定位

法律援助的市場化運作隸屬于政府購買服務制度,其自身制度特點與經濟法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之間具有天然的契合度。法律援助的市場化運作,實質即政府購買法律服務,由法律服務者提供給受援人。其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即是政府、法律服務提供者和受援人。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分為三個方面: 一是政府與法律服務提供者之間具有基于經濟合同的權( 力) 利義務關系,具體包括政府對法律服務提供者作為管理主體的經濟職權和職責。相應地,法律服務提供者對政府具有談判協商抗辯的權利,并有對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務的義務。二是受援人具有對法律服務提供者的服務質量進行監督的權利。三是受援者有對政府行政權力的監督權和法律服務的反饋救濟權。

( 二) 法律援助機構作為公共管理機構的性質和職能轉變

政府是法律援助的責任主體,實現法律援助服務提供的市場化運作,既需要政府參與,也須糾正目前政府行政化過多的傾向。因此,法律援助機構應脫離政府職能部門,改革其行政機構屬性,使其作為相對獨立的第三方事業單位,參照英國法律援助委員會屬于非政府部門的公共管理機構的設置,依法行使政府對法律援助的經濟職權,負責對法律援助服務市場化運作的各環節進行基本的管理和質量監督。對符合條件的法律援助者進行資格審查,確定其法律受援權,負責援助過程中發生的撤銷援助、辦案過程中的監督以及結案后案件的審查和歸檔等工作,同時負責辦理非訴訟類法律援助案件和日常的法律援助咨詢等。

( 三) 實行競標方式和定量分配簽訂經濟合同

借鑒國外法律援助市場化的模式,仿效我國政府采購制度,依據我國《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 暫行)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招投標法》等,使法律援助的市場化運作以競爭性招標的方式與律師事務所或法律社團組織簽訂經濟合同的模式來進行。首先,由法律援助機構根據地域差別對本地的法律援助案件進行統計,估算近年來平均每年的案件數量和經費數額,估算社會律師基本可以接受的一年內案件的總價格。其次,以年為單位進行定量分配,將未來一年的不特定案件打包和標價,公開面向當地社會律師以競爭性招標的方式選擇律師事務所或法律社團組織。另外,各地可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將不特定案件劃分為刑事、民事和行政類別分別進行打包等靈活的方式招標。最后,法律援助機構通過審查競標勝出者的資格和條件,確保法律援助案件的承辦質量,再與其簽經濟合同。經濟合同的內容包括法律援助服務質量標準和簽約律師的權利義務等。對于資金供應者來說,合同方式最主要的吸引力在于能夠通過限定合同總額來準確計劃來年的花費。以市場來配置資源,采用競標程序和固定價格可使簽約律師積極追求訴訟費用的最小化,降低法律援助的總費用。

( 四) 法律援助機構的監督和質量控制

法律援助服務質量是法律援助事業的生命。各個國家在質量控制方面采取了多種措施。其中,英國法律援助服務的契約化模式改革,雖然精簡了法律援助的律師,但其目的主要在于保證服務質量,而非通過市場競爭來壓低價格。與此相較,美國的法律援助在刑事辯護領域進行了契約化改革卻造成了服務質量的下降。在歐洲國家,PPI 模式( 即市場化運作模式) 有益于法律援助同時,也產生了諸如市場上公平的競爭環境、合同簽訂過程的合規性、PPI 相關法律問題等。因此,我國實行法律援助的市場化運作仍需要完備的質量監控措施。首先,制定《法律援助法》,并在其中明確規定法律援助市場化運作的主體、正當程序、法律服務標準、質量監控機制等,使其納入法律規制。其次,法律援助機構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審查和評估競標者的資格,保證合格者才能簽訂協議并保證合同簽訂程序公正合法。再次,在法律援助案件承辦過程中,法律援助機構應采取分派監督員、定期聽取報告以及錯案糾正等措施來充分發揮其監督職能。最后,在協議期滿后,對簽約律所和律師進行整體評估,以決定是否續約和將個人律師評估納入律師年度考核等方法來保證法律援助案件的質量。

( 五) 我國法律援助實施市場化運作的制度配合

美國法律援助服務公司曾作過一個研究,結論是沒有任何一個單一的最好的提供法律援助服務的模式。澳大利亞的全國法律援助委員會在1989 年審查并回顧了法律援助的現狀后,致力于鼓勵廣泛的法律援助方式,包括社區援助、社會福利、政府資助的私人組織、法官、社會組織等??梢?,法律援助提供模式多元化是大勢所趨。同時,由于我國經濟區域發展不平衡,從我國法律援助的需求狀況、資源狀況和經費等方面考察,單一進行法律援助的市場化運作不可行也不符合我國實際國情。因此,我國法律援助的實施模式應當以市場化運作為主,以多元化提供方式為輔,包括法律援助機構提供法律咨詢等非訴訟法律援助、積極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以自身資源提供法律援助等。法律援助機構應將這些多元化方式共同納入管理和監督體制以便發揮各自的作用且相互配合。

法律援助的基本條件范文2

論文關鍵詞 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精神病人 強制醫療

一、引言

為正確理解和適用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結合審判工作實際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刑訴解釋》”),并于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59次會議通過。其中用了二十個法律條文(第五百二十四條到第五百四十三條)圍繞強制醫療程序的適用條件、法院管轄、審查內容、審理方式及程序、普通案件向強制醫療案件轉化程序、二審程序以及救濟方式、解除程序和法律監督等多個方面針對《刑訴法》中關于強制醫療程序的五個條文(第二百八十四條到二百八十九條)進行了細化,具有較強的實際操作性,力求將法律規定落實到司法實踐中去,確保相關案件審理的公平公正。

二、對《刑訴解釋》中強制醫療程序條文的評析

《刑訴解釋》第五百二十四條是對強制醫療程序適用條件的規定,明確界定適用強制醫療程序的精神病人必須滿足三個條件:一是行為事實條件,即行為人必須是實施了暴力行為,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后果,在《刑訴解釋》中尤其明確了這種暴力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必須是已經達到了刑事犯罪的程度;二是責任能力條件,即行為人經法定程序鑒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三是社會危險性條件,即有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凡是符合上述條件的精神病人,不論家屬是否愿意、有無能力履行監護職責,都應當強制入院治療?!斑@也是出于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維護社會穩定的考慮?!?/p>

《刑訴解釋》第五百二十五條是關于法院地域管轄問題所作的規定。明確了強制醫療程序案件的管轄法院遵循“以被申請人實施暴力行為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為主、以被申請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為輔”的原則。一般而言,由實施暴力行為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有利于及時收集證據、查明案情,便利訴訟參與人就近參加訴訟,安撫被害人家屬的情緒。而可以由被申請人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體現了我國刑事訴訟法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和從實際出發的精神。

《刑訴解釋》第五百二十六條是關于人民法院審查人民檢察院提出的強制醫療申請的具體內容的規定。主要包括管轄、被申請人的行為事實、被申請人刑事責任能力和被申請人法定人及其他事項等五大方面的內容。該條為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強制醫療案件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刑訴解釋》第五百二十七條是對人民法院審查完畢后處理案件的程序性規定。針對上述三種審查內容,該條分別規定了三種審查結果。第一,管轄有錯誤的,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第二,材料不全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三日內補送;第三,前一條所規定的四大實質性審查內容均準確無誤的,應當受理。

《刑訴解釋》第五百二十八條是關于訴訟方面的規定。本條規定對精神病人法律援助制度的設置是一大亮點。一般而言,精神病人屬于社會的弱勢群體,在審判中處于弱勢地位,有關精神病人強制醫療案件也屬于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一類特殊案件,因而需要訴訟人的介入,對于沒有委托訴訟人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以其專業的法學知識為精神病人提供法律服務,維護其訴訟權利。

《刑訴解釋》第五百二十九條到第五百三十五條是關于強制醫療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針對刑訴法中簡短的五個條文,秉承最高法院嚴格依法解釋的司法解釋原則,具體到強制醫療程序中,體現在:首先,刑訴法只規定了該類案件的審理形式而未規定審理方式,因而《刑訴解釋》明確了對此類案件應當開庭審理,只有被申請人、被告人的法定人請求不開庭審理,并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可以不開庭。“通過開庭審理,不僅能夠有效保障被強制醫療人的申辯權,增加庭審的對抗性,而且還可以充分貫徹落實言辭原則、直接審理原則等基本原則?!逼浯?,《刑訴法》只規定了強制醫療程序的審判組織的形式是合議庭,而對于審理程序并沒有進行規定。因此《刑訴解釋》對于強制醫療程序的一審程序、決定形式、與普通案件的轉化程序和二審程序等都進行了詳細的規定。最后,表現在執行程序上,《刑訴法》并未規定該類案件的執行程序,《刑訴解釋》對其進行了細化,明確了此類案件的執行主體是公安機關。這些規定的細化對今后法院審理強制醫療案件、公安執行此類案件都有指導作用和參照價值。

《刑訴解釋》第五百三十六條到第五百三十九條規定了被決定強制醫療人的救濟措施,救濟方式主要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這里需要強調的是,人民法院對強制醫療作出裁決的方式是決定,它不同于判決、裁定,主要區別在于是否涉及上訴、抗訴?!叭嗣穹ㄔ河嘘P對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的決定一旦做出,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上訴,人民檢察院也不得提起抗訴?!钡菫榱朔乐狗ㄔ翰脹Q可能發生錯誤,刑事訴訟法賦予了當事人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的權利。

《刑訴解釋》第五百四十條到第五百四十二條規定了強制醫療案件的解除程序。為了防止無限期的限制當事人的人身自由,保障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權益,刑事訴訟法規定了由強制醫療機構報人民法院批準解除、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申請解除這兩種解除程序。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在強制醫療執行過程中,除了強制醫療機構自行進行診斷評估以外,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也可以要求對治療情況進行評估。如果經過精神病學專家或者有關專業機構的診斷評估,認為符合解除的標準,即不具有人身危險性和不需要繼續進行治療,人民法院應當解除對被強制醫療的人的強制醫療。不論哪一種解除申請,決定主體都是人民法院。對于由強制醫療機構提出解除意見的,人民法院應當要求其提供診斷評估報告,而對于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申請解除的,申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取,必要時,人民法院可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刑訴解釋》第五百四十三條是關于人民檢察院對強制醫療程序實行監督的規定。根據刑訴法第二百八十九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強制醫療的決定和執行進行監督。該條文明確了人民檢察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的時間期限是二十日。

三、域外立法例的功能性比較

法國著名法學家勒內·達維德指出:“比較法有助于更好地認識并改進本國法?!薄安恢麌烧?,對本國法律也一無所知。”因而有必要對域外立法例進行考察。

(一)英國刑事強制醫療程序

根據《1991年刑事程序法》的規定,對實施犯罪行為又不適于的人,法院可以作出定期或無時限的強制醫療處分?!叭绻桓嫒吮话l現適于被,或者沒有提出是否適于被問題,被告人在審判時可以提出精神錯亂辯護。成功的辯護通常以被告人獲得送交特別醫院強制醫療命令為結果。”根據《精神健康法》的規定,強制醫療的先決條件為:(1)法院必須是因一項可監禁犯罪正在處理罪犯;(2)必須有兩名醫生(其中一名為經批準的)證明罪犯正在罹患適合還押醫院候審的精神疾病之一,對于那些較輕的病狀還必須證明只有治療能夠減輕或防止其惡化;(3)法院必須確信已經做好了安排,使罪犯能夠被指定醫院所接受;(4)法院在全面考察了犯罪特點、犯罪人身世及所有對其可能適用的方式后,認為入院令是最適合的處理辦法。精神障礙者如果不服強制醫療決定,可提起上訴?!熬裾系K者有權獲得免費的律師幫助,亦可從獨立的醫療專業機構獲得精神病鑒定意見?!?/p>

(二)德國刑事強制醫療程序

德國《刑法》第63條的規定,“犯罪時無責任能力或限制責任能力,法院考慮犯罪行為的危害性和行為人的精神狀態后,如認為該人還可能違法犯罪而危害公共安全的,可命令將其收容于精神病院?!笨梢?,安置于精神病院有利于保護公眾免受持續危險的患有精神疾病的行為人的侵害,同時給后者提供治療其疾病的可能。德國刑法上收容的實體要件為:(1)有違法行為;(2)責任能力之不具備或減輕;(3)行為人未來危險性之預測(嚴重違法行為之被期待)。

四、對我國強制醫療程序的啟示

通過對英國和德國刑事強制醫療程序立法例的考察,可以看出該程序具有以下共性:首先,在適用對象上,刑事強制醫療程序一般適用于在特定期間因患精神疾病導致刑事責任能力或訴訟行為能力欠缺的精神病障礙者;其次,在適用條件方面,刑事強制醫療程序的適用至少具備兩個基本條件:一是要求被強制醫療者因為精神疾病而被免罪或減輕處罰;二是被強制醫療者具有人身危險性,有危害自己或危害他人之虞,而強制醫療被認為是最適合的辦法;最后,在權利救濟方面,一般均設置了上訴、抗告等司法救濟程序,尤其注重辯護權的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刑訴解釋》是在《刑訴法》的基礎上,吸收借鑒了域外部分成功的經驗,再結合我國的具體國情的基礎上制定出來的,對我國審判工作具有較強的指導作用和規范意義,為司法審判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法律援助的基本條件范文3

農民工問題是當前比較突出的問題,引起政府和社會的廣泛關注。為了實踐勞動經濟學的有關知識,我們小組對武漢市的部分建筑工地的農民工進行了調查,結合勞動法所講的知識作出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幾點建議。

一 目前建筑業農民工的處境

先看有關資料:目前,我國建筑業農民工隊伍約4000萬人,占全國農民工總數的30%以上,占建筑業一線人員的90%以上。主要來自我國建筑業大省和一些經濟不發達地區,年齡一般在18~50歲之間,其中30歲左右的年輕人占60%以上;具有初中以下文化程度者約占60%以上。由于他們文化素質低、組織程度差,缺少自我保護意識,其合法權益非常容易受到侵害。

上面的材料說明了全國范圍內的建筑業農民工的狀況。房地產建筑業的過熱對城市來說是高樓和高不可及的房價,但對廣大的農民工來說,是就業機會,是他們進入城市的最主要的方式。近幾年拖欠農民工工資事件的不斷曝光,農民工問題逐漸凸現出來。農民工權益受侵害,另一方面農民工成為城市不安定的罪魁禍首。不僅如此,在城市里農民工到處受歧視。城市人根本不正眼瞧農民工,他們被認為是素質低,骯臟和罪惡的群體,比如在公交車上看見農民工就捂住鼻子,這讓農民工很受不了,農民工不能真正的融入到城市的環境中。

二 武漢市建筑業農民工的狀況

在武漢市農民工的狀況究竟如何呢?為此我們就學校附近興建的夢湖水岸,清芷園等幾個建筑工地進行了調查。

1.關于農民工生產生活條件

我們交談的時候農民工在休息,不過可以看到他們的安全帽等安全防護工具。至于生活方面則比較的隨便,附近就有餐館,可以自己出去。建筑單位也沒過多干預,一切交給工頭,他們就住在臨時的工棚,有自己的炊具??粗r民工的笑臉會讓你相信如果沒有攀比,也就不會有那么多對生活的不滿。但是有一點讓我們感到不太滿意的是他們的衛生條件,沒有衛生間,有時在附近的公廁,有時就用方便袋解決。這樣的條件很容易造成流行病的傳播,這也是造成好多城市人瞧不起農民工的重要原因,不注意個人衛生。這是需要建筑單位和政府解決的事情,我們不應該把罪都推到民工身上。

2.關于農民工職業培訓方面

我們走進工地的時候,夢湖水岸的前期工程以近完成,開始的裝修。不遠處的樓盤也正在建設中。前期工程做的很漂亮,也很宏偉,我們數一下最高的都20多層。很難相信就是眼下這些受歧視的農民工用汗水和水泥灌注的。但同時我們也感到了深深的憂慮,這樣的建筑又質量保證嗎?這些農民工進行過必要的培訓沒有?一個年長點的農民工告訴我們,一切都按照指揮在進行,不會出現任何問題。他們出賣體力換來的是不理解和責任,這是不公平的,這本身不是農民工的錯,他們付出的和應盡的責任明顯不成比例。所以農民工的培訓對于越發進步的建筑業非常有必要。

3.關于勞動合同簽訂情況

勞動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必須依法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眲趧雍贤且幏队霉?、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的基本條件。但是據我們的了解,一個建筑單位群體都是從一個村里一起出來的,一起跟工頭。這是很多最后出現問題不好解決的主要原因,許多工資被工頭攜走,但是有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沒有法律依據。另外工資的分發,工傷賠償等也要求勞動合同。

4.關于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

勞動法對社保有強制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但在中國的很多不正規的企業這點做的不夠好。當我們問起社會保險這方面的時候,有人搖頭,有的直接跟我們說,出來做活也不是干很久,不如現在多拿點錢。社會保險在農民工眼中始終是虛幻的東西。但這就為一些工傷事故,醫療保險問題的解決造成難題了,沒有保險,建筑公司和工頭都有話說。結果倒霉的還是農民工自己。

5.關于農民工工資

其實我們調查的農民工的工資還是有保障的,工錢是和工頭一起給的,大家都是工頭介紹一起來的,看來都很放心。并且每天工資50~60不等,每個月的收入和大部分剛畢業的大學生差不多。被調查的農民工沒抱怨工資,這點和之前的料想又出入,至于談到有沒有拖欠工資的時候,農民工都搖頭,好像現在這個問題很敏感。我們提到農村免稅這項政策,問他們有沒有想過回到農村,有個民工說,還沒想那么多,目前的工資還算可以,沒想很遠。

三 對于農民工問題的幾點建議

農民工問題是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這個特定歷史時期的特殊產物。如何正視和處理好這一問題是一件十分復雜和困難的過程,解決這一難題從根本上講,要提高國家的經濟水平。具體來說,現階段要處理好農民工問題,就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1.從農民工本身來看,關鍵在于提高自身素質。

(1)提高自己的業務素質,通過各種職業培訓提高自己的競爭力,也能更好的保障工作效率。

(2) 提高維權意識,學法懂法,最終來維護自己的權利。共2頁,當前第1頁1

(3) 提高文化素質,了解一些基本的常識也有利于安全工作,學一些文化知識才能更好的適應城市生活,改變別人對農民工的偏見。

(4)“五個珍愛”是針對當前農民工而提出的一個新名詞,所以農民工要從珍愛生命,珍愛崗位,珍愛時間,珍愛權利,珍愛團結做起,建立一個和諧社會才不是夢。

2.從政府方面來看,最主要的是完善和改進相關的法律政策。

首先,擴展就業崗位。發展國家的基礎建設,大力吸納就業人員,同時加快發展中小城鎮的建設,逐步解除城鄉兩立的戶籍制度。結合當前的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緩沖大城市的就業壓力。

其次,為農民工維權提供法律保障。一方面保護農民工,維護其正當權利;另一方面對侵害農民工合法權利的行為予以懲罰。可以對《勞動法》進行適當調整,增加有關農民工的內容。

再次,健全勞動力市場。整治非法建筑用工市場,以及黑中介,以便農民工通過合法程序與建筑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要徹底鏟除“包工頭”這一中間環節,規范勞動力市場。

最后,提高農民工的政治地位。可以通過多種方式,比如推選農民工人大代表等,既可講出農民工的心聲,又能使農民工逐步融入社會,也有利于當前的和諧社會建設。

3.從整個社會層次來看,以下各方面應加強。

(1)法律援助機構。大部分農民工面對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或者選擇沉默,這是社會的悲哀;或者選擇暴力手段,這是法律的悲哀。一個完全的法制社會,法律不僅僅是一部分的工具。因此,社會上應該存在一些專門為農民工服務的法律援助機構,為農民工提供免費咨詢,投訴和進行法律知識的宣傳教育。

(2)媒體。媒體應關注弱勢群體,關注農民工。再社會主義社會,不應該有職業歧視,人人都是社會的主人。媒體對農民工的關注一方面是媒體本身的社會責任和義務,另一方面也讓這部分農民工得到更好的生存。

(3)建筑公司。要主動和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主動為農民工繳納社會保險,積極指引農民工接受社會保險的的重要性。免費提供農民工的職前培訓,也保障了建筑公司的質量。為民工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保障民工的勞動安全。改善農民工的生活條件,特別是衛生條件也減少了事故發生的概率。

(4)工會組織。這一點尤為重要。建立專門的農民工工會,由能代表農民工利益的農民工本身組建,也可進行適當的組織領導,成立能夠真正維護農民工權利的非官方工會組織。通過工會組織切實保障和維護廣大農民工合法權益,保持農民工隊伍的穩定和整體素質的提高。

農民工問題要隨著經濟的發展慢慢解決,對于我們大學生要體察到國家目前面臨的問題,體恤農民工。通過調查了解了許多農民工問題靠現行的勞動法,不能找到根據。勞動法還有許多需要改正的地方。另外結合勞動經濟學的相關內容,了解勞務市場的基本情況也有助于我們畢業之后的就業,不至于太盲目而受別人誤導。

法律援助的基本條件范文4

一、農村勞動力的構成現狀

(一)農村勞動力資源總量

根據抽樣調查,2003年內蒙古農村牧區轉移勞動力占農村牧區總人口的73%,占勞動力總數的138%,約為100萬人。外出就業勞動力中,16-18歲的占898%,50歲以上的占125%,19-22歲勞動力所占的比重最大,為3441%。

(二)農村勞動力文化素質狀況

內蒙古農村勞動力中,不識字或識字很少的占05%,小學文化程度占1571%,初中文化程度占6708%,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占1671%。

(三)農村勞動力從業構成狀況

從內蒙古農村勞動力從業構成看:一產業就業勞動力占9118%,其中農業就業勞動力占7967%;二產業就業勞動力占291%;三產業就業勞動力占591%。

二、勞動力構成與轉移存在的問題

(一)農村牧區勞動力從業結構不盡合理,就業比例偏低

農牧業作為傳統產業,吸收了大量的勞動力,2003年內蒙古農村從業勞動力中,第一產業從業勞動力占912%,而二、三產業勞動生產率相對較高的產業僅占882%,將這些勞動力緊緊圈在土地上,使得農業生產率不能提高,嚴重地制約了農民收入的增長。

(二)農村勞動力轉移因文化程度低,就業渠道相對窄

在外出的勞動力中,經過專業技術培訓的很少,每百名勞動力中,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的僅為224個。農村勞動力科技文化素質偏低,缺乏對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了解,缺乏對市場經濟規律的了解,缺乏從事非農產業的職業技能,使得農村牧區外出就業勞動力競爭力越來越弱,就業空間也越來越小。分析表明,農村勞動力素質高低以及是否受過專業培訓,決定了勞動力能否就業和就業層次的高低。據調查,內蒙古外出打工勞動力主要在制造業、建筑業、餐飲業、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就業,均是一些工作技術要求低的行業,多數人從事的工作環境差,勞動報酬低。

同時,農村勞動力文化素質的低下,還可能導致思想保守、觀念落后,怕冒風險,缺乏投資意識和創業精神,將自己捆死在土地上,把耕作土地看作是惟一的生存之道,不愿意或不敢去從事第二、三產業,這也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一些農村剩余勞動力的轉移。

(三)城鄉分割的社會管理體制,從根本上限制了農村勞動力跨區域流動和就業規模的迅速擴大

城鄉分割的社會管理體制的基本點是二元戶籍管理制度。目前我國的戶籍制度雖然也不能完全阻止農村勞動力進入城市,但卻將城市勞動力分割成本地勞動力和外來勞動力兩大類型。他們中的絕大多數始終未能被城市真正接納,而是在這一過程中演變成為一個特殊的城市“邊緣人”群體。即所謂“外來妹”、“打工仔”。外來工無法獲得真實的城市市民身份,不能和城市職工同工同酬,不能享受城市市民的各種福利待遇,這種“邊緣人”身份使他們游離于城鄉之間,影響著平等就業,形成了就業成本較高、就業質量較低,就業收益不多的現象。

(四)外出就業盲目性大

由于受條件的限制,農村牧區勞動力得不到及時、準確的就業信息,或者根本不關注就業信息甚至不會使用就業信息,道聽途說,認為到城市務工可以掙大錢,就盲目進城,結果自己的素質和技能遠遠不能適應城市招聘崗位的需要而長期找不到工作,浪費了大量的精力和財力。調查顯示,由政府組織的外出和由親屬介紹的外出就業成功率較高,而自發的外出就業成功率低且工作、收入等沒有保障。

(五)小城鎮建設總體水平不高,城市化嚴重滯后,吸納農村勞動力的功能較弱

農村的現代化,從本質上說就是農村城市化,即農村人口向城市轉移、農業生產向“工廠化”轉變、農民的生活方式向城市居民生活方式轉換的過程。城市化是現代文明的標志,是生產力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趨勢。改革開放以來,內蒙古農村小城鎮建設取得了長足發展,但總體還不高,與東部、中部及全國仍然存在較大差距。由于公共設施不足、鄉鎮企業集中度低、經濟總規模偏小、產業結構不合理等因素使得小城鎮發展較慢,對農民的吸引力不高。

三、內蒙古農村牧區勞動力轉移的對策建議

(一)實施農業、農村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拓展農業就業空間

內蒙古農村剩余勞動力問題十分突出,農村勞動力轉移不可能一蹴而就,在今后相當長的時間內,大部分剩余勞動力還只能在農牧業上就業。要使這部分勞動力資源得到合理利用,就必須大力拓展農牧業就業空間。把優化農產品質量、優化農村經濟結構、優化農業區域布局作為戰略性調整重點,利用高新技術發展農產品,大力發展畜牧業、林業和水產業,實施農業基礎設施、生態建設、種子、動植物保護工程,建設優質農產品基地和現代農業科技示范區。通過新技術的推廣和運用,工廠化種植、養殖、優質高產新品種、新型模式化栽培(養殖)等新模式,使有限的土地容納更多的勞動力就業。

(二)加大教育和培訓力度、提高農牧民自身素質,增強農村勞動力就業適應能力

1加強職業和技能培訓,滿足當前經濟發展對就業崗位的要求。首先要作好專業技能培訓。各地務必根據市場對勞動力的需求,有針對性地開展培訓,按行業、工種、崗位等不同要求,對外出就業的農村牧區勞動力進行基本技能和技術操作規程的培訓,做到與崗位需要緊密聯系。同時鼓勵各類培訓機構主動與勞務市場和用工單位簽訂合同,定向培訓。其次要搞好政策,法律法規知識培訓,增強他們預防和處理不測事件的能力。邀請人才市場的專家,為外出務工人員進行相關內容的培訓。第三要多渠道、多形式開展農村勞動力就業培訓。要充分利用現有各類學校、培訓場所、設備、師資等資源,搞好農村牧區勞動力就業培訓工作,為農牧民進入非農行業創造條件。

2全面重視和大力開展職業技術教育和成人教育,迅速提高農村牧區現實勞動力素質。貫徹“實際、實用、實效”的原則,緊密圍繞當地農牧業現狀來開展實用技術培訓,將免費培訓和有償培訓結合起來,使有限的農村牧區教育投入能取得較高的經濟和社會效益,真正達到培訓一批、見效一批的實際效果。

3長遠方面考慮,要繼續抓好農村牧區的基礎教育,這是提高未來農村牧區勞動力素質的基礎。建議各級政府通過增加教育投資、建立農村教育發展基金、擴大籌資渠道、實施“希望工程”、拓展辦學形式等途徑,使農村基礎教育有一個大的發展。

(三)加強農村牧區剩余勞動力管理,為農村牧區勞動力轉移提供優質、全面的服務

要建立農村牧區勞動力外出就業檔案,對農村地區勞務輸出人員進行跟蹤服務和管理。掌握農村牧區勞動力資源構成、分布與就業狀況,按市場化、企業化的要求,規范勞務輸出行為。

大力發展多種形式的勞動就業中介組織,建立健全就業服務體系,逐步完善包括就業信息、咨詢、職業介紹、培訓在內的社會化就業體系。

加強國際勞務合作,政府組織農村牧區勞動力走出國門就業。

(四)進一步發展鄉鎮企業和民營企業

內蒙古鄉鎮和民營企業起步晚,水平低,發展速度緩慢,應大力發展,盡可能多地吸收農村勞動力。政府要加強對企業的支持力度,進一步落實和完善有關企業發展的優惠政策,同時要加強鄉鎮和民營企業對用工的管理,引導企業建立健全管理服務機構,著手解決就業指導、技能培訓、醫療和養老保險等關乎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問題,以吸納更多的農村牧區剩余勞動力的就業。

(五)大力發展第三產業,擴大吸收勞動力的就業容量

各級政府應優先發展以商業流通為主的專業批發市場,同時完善資本、技術、勞動以及企業產權交易等生產要素市場,逐步建立起體系完備、功能齊全、布局合理的市場結構。此外,把交通運輸、郵電通訊、金融保險、信息服務、技術服務作為農村牧區第三產業的發展重點,旅游基礎較好的地區應大力發展觀光農牧業,城市郊區應充分發揮其有利的區位優勢,大力發展周末度假、旅游休閑等,以促進城郊餐飲、住宿等行業的發展,增加就業容量。

(六)建立城鄉統一的勞動力市場,探索城鄉統籌就業新路子,消除農村勞動力轉移與就業的體制

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在配置勞動力資源方面的基礎作用,規范和完善勞動力供求信息收集與、勞動力市場中介組織、勞動力就業服務體系、勞動就業法律法規體系和就業制度等,建立和完善城鄉統一的勞動力市場,積極探索城鄉統籌就業的新路子。

1大力發展多種形式的勞動就業中介組織。逐步建立和完善包括就業信息、咨詢、職業介紹、培訓在內的社會化就業服務體系,幫助勞動力對轉移成本、收益、風險做出正確的判斷。要大力發展連接勞動力供求雙方的職業介紹機構,加快勞動力信息網絡建設。

2完善和規范政府管理。要建立一整套促進農村剩余勞動力跨地區流動的市場組織體系以及調控和保障就業者權益的法規和制度體系,規范市場主體行為,使企業和勞動者雙方的合法權益都得到保障。在就業制度上不斷完善就業準入制度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建立“企業自主用人,勞動者自由擇業”、城鄉勞動力權力平等,就業機會均等的市場化就業制度。

3加大戶籍制度改革的力度,逐步消除城鄉戶籍管理分割狀況,逐步放開城鄉戶口遷移限制,真正做到城鄉居民在發展機會面前地位平等,獲得統一的社會身份。

4實行農村土地流轉制度的創新,改革現行農村集體財產補償制度。在自愿的基礎上,通過轉包、轉讓、聯合服務等辦法,允許土地經營權依法有償轉讓,允許自愿放棄土地經營權而完全交回集體。集體再發包,也可以把土地使用權、經營權同種田能手合作,并取得合理補償。要改革社區集體財產管理和利益分配辦法。采取股份制形式,讓農民將其所屬的集體資產份額或有償轉讓,或繼續入股投資,使之放心地流動和轉移。

(七)逐步建立農村勞動就業保障制度,積極探索對輸出人員特別是境外輸出人員的信貸支持和保險保障新路子

1加快地方立法進程,把民工的合法權益納入法律保護軌道。對民工的權利、責任和義務進行法律規范和界定,保障合法,取締非法,打擊違法。建立和健全法律援助制度,引導、支持各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為受到不公正待遇的民工提供無償法律援助。

2切實解決進城農民和異地轉移民工的子女入學入托。大力提倡借讀制,允許民工憑暫住證送子女就近入學入托。在民工聚居區舉辦專門學校,充分發揮退休教師的余熱,為民工子女上學提供基本條件。

法律援助的基本條件范文5

[關鍵詞]法學教育 現狀 發展趨勢

[作者簡介]廖旺榮(1975- ),男,廣西桂林人,桂林航天工業學院,副教授,碩士,研究方向為法學理論。(廣西 桂林 541004)

[中圖分類號]G6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3985(2013)23-0111-02

中國法學教育有著60多年的歷史,積累了成功的經驗,但也面臨著沉重的壓力和嚴峻的挑戰。當前,法學院系應培養什么樣的人才,法科學生如何就業等一系列問題引起了學者和社會的廣泛關注。

一、當前法學教育的現狀分析

1.盲目擴張與質量下降并存。在我國,受利益驅動,法學專業成為最熱門的專業之一,幾乎每所院校都在爭取設立法學院系或法學專業。除專門的政法院校和綜合性大學設置法學院系外,師范院校、外語院校、財經院校也基本開設了法學專業,就連農業、林業、石油、化工等理工科院校,甚至藝體、醫學類院校也紛紛開設法學專業。2010年,全國設立法學本科專業的普通高等學校已達620所,在校法學本科生將近30萬人。據統計,廣東省39所本科院校,除5所醫學院校和3所藝體院校因學校性質不宜開設法學專業外,其余31所院校就有28所獨立設置法學院系或開設法學專業;廣西22所本科院校,除4所醫學院校和1所藝術院校因學校性質不宜開設法學專業之外,其余17所院校就有13所院校設置法學院系或開設法學專業,且在2005年之后設立法學院系的多達7所。不少院校一塊法學牌子高高掛起,二三個教授便申辦法學專業的情形并不鮮見,但無論是辦學的軟件條件還是硬件條件都存在不足,很多法學院系的師資力量比較薄弱,學科知識結構也不盡合理。據調查,廣州市某大學法學院30余名教師中,來自歷史、政治、科學社會主義、哲學、外語、中文等學科的教師竟然占據了半壁江山,在僅有的法學科班出身的教師中,本系畢業留校者又占據了一半以上。廣西13所開設法學專業的院系,正高職稱法學教授在4人以下的就有6所,即使在發達的廣東地區,部分法學院系也僅有2~3名教授。實際上,相當多的院校并不具備設置法學專業的基本條件,師資專業性不強,課程設置不合理,培養目標不明確,軟硬件設施缺乏,在盲目擴張的同時,教育質量呈下滑趨勢。

2.大眾化教育與精英化需求的矛盾。中國法學教育已進入所謂的“大眾化教育”或“通識化教育”時代,法學教育更像是普法教育,學生掌握的只是法學的基本知識,他們畢業后往往很難勝任專業性較強的工作。盲目擴招導致畢業人數激增,法科學生就業難問題日益突出。從2002年開始,法學本科畢業生就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危機,在全國214個學科專業中,法學專業就業率當年排在187位,2005年則成了“老末”。由第三方調查公司麥可思主編的中國大學生就業藍皮書發出了2011年大學專業預警,昔日熱門的法學、計算機等專業就業被亮紅燈,成為“紅牌專業”。10年前,一個法律專業的大學生畢業后基本上都有機會進入國家司法機關,即便不能到司法機關工作而從事與其專業相關的工作也不會很難,而今考上公務員或進入司法機關成了大多數學生的奢望。筆者對廣西某大學法學院2008~2010屆大學本科畢業生就業去向進行初步統計,85%以上的畢業生是到企業或相關部門從事非法學專業工作,真正考上公務員從事公檢法等相關行業的則是鳳毛麟角。目前,我國高端及合格的應用型法律人才“短缺”與中低端法律人才“過?!辈⒋娆F象比較嚴重。著名法學家朱蘇力認為,法學教育的最基本挑戰就是畢業生和學術成果能否滿足我國社會發展的需要。就畢業生而言,我國法學院的產品還不能滿足社會的急迫需求,同時表現為產品的緊缺和過剩。緊缺的是兩端,過剩的是中間產品。我國人才緊缺榜上涉外法律高端人才赫然在列,許多高校、企業、律師事務所和司法行政部門對名牌大學的法學碩士、法學博士仍求賢若渴,有的許以重金,開出各種優惠待遇引進高端人才,但是高端型人才難見蹤影。

3.理論教學與法律實務的脫節。我國傳統的法學教育以課堂講授為主,過于強調理論基礎,很少考慮學生實際運用能力和社會現實需求,法學在某種意義上成為一種坐而論道的玄學。目前,法學院系基本都設置了14門核心基礎課程,理論闡述精辟絕倫,而諸如律師實務、法庭調解、法庭辯護、法律咨詢等實踐性教學卻很薄弱,教學計劃中雖規定了學生的實習期,但大多公檢法司等部門及律師事務所因本身業務壓力緣故,對學生實習缺乏熱情,疏于指導,而學校法律診所等硬件設施缺乏,法科學生的法律實務操作面臨著較多的現實困境,實習制度失去了它應有的作用。調查發現,法科學生就業并不容易,這與他們的法律實務能力不無關系,大多數法學院學生畢業后往往面臨著求職無門的困惑和尷尬。書本上、課堂上的理論知識不足以解決復雜多變的社會問題,困在純書齋世界里單純進行法學研究、法條分析或文論寫作的所謂法學人才,當他們走向社會和市場時,所學的知識就顯得蒼白無力。法學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教師不僅要給學生提供“利箭”,更要為學生提供“良弓”,教會學生如何運用法律知識解決實際問題。

4.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的矛盾。法學教育是法律職業的基礎,法律職業影響著法學教育的發展。縱觀世界各國法學教育的發展,在法律職業與法學教育的互動關系中,法律職業對法律教育總是發揮著決定性的作用。但是,我國的法學教育與司法實踐卻長期脫節,嚴重制約和阻礙了法學教育的發展。大眾化的通識教育,使學生只具備基本的法律知識,難以應對復雜多變的社會需求。據調查了解,兩廣地區不少基層法院及縣級以下地區的法律從業人員,有些只接受了兩至三年學制的高職教育,或者參加函授、遠程教育等業余形式的法律學習,不但法學理論知識淺薄,法律信仰、法律精神缺乏,而且法律專業技能也不高,他們常常把法律工作當成誰都能干好的普通職業。即便是通過國家司法考試進入公檢法等領域工作的人員,由于缺乏法律職業的系統培訓,解決現實問題的法律技能仍不高。法律職業與醫師、會計師等職業一樣,都需要在大學通識教育的基礎上進行專門化的職業訓練。目前,法學本科教育培養的仍是具備法律專業基礎知識的通才,法學碩士和法學博士教育培養的則是具有明顯學術導向的“學院式”人才,而當前的法律碩士教育無論是從課程設置還是從教學方式上,更多的仍是采用與法學碩士、博士教育相同的做法。截至2009年,全國雖已有115所院校招收法律碩士,但與中國實用型法律人才需求相比,其數量還很有限。不少開設法律碩士專業的院校,其師資力量和硬件設備都比較薄弱,在專業技能培養中還是重視理論灌輸,缺乏法律職業訓練,學生實習流于形式。

二、中國法學教育的發展趨勢

1.改革培養目標,實現通識教育向通識與專才教育的轉變。法學界對法學教育的培養目標通常有三種觀點:一是精英說,二是職業教育說,三是通識說。當前普通共識是“復合型、應用型”的高素質法律人才培養目標,法學教育不僅要培養具有扎實的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的學生,而且還應該使學生具有較全面的科學文化知識和較強的社會適應能力。在法制發達和成熟的美國,一個好的法律工作者必然是熟悉法律知識并通曉與該類案件有關的其他學科和行業知識的“復合型”人才。當前我國不僅在立法、司法、法律服務及法律監督等領域需要大批高素質法律人才,而且在國家政治生活、經濟生活和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也需要大量既精通法律,又具備其他專業知識和能力的高層次復合型人才,實現通識教育與專才教育的有機結合,培養適應和諧社會需要的復合型法律人才,是我國法學教育改革的發展方向。

2.改革教學內容和方法,創設人才培養新模式。傳統“填鴨式”的法律教學,手段單一,形式呆板,內容枯燥,阻礙法律人獨立品格的形成和法律職業技能的提高。很多法律專業學生走上社會后不會寫法律文書,不了解司法程序和法律救濟途徑,不懂得如何防范和規避法律風險,遇到稍有難度的法律問題就無從下手,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非常欠缺。解決人才培養質量問題,要從培養復合型人才目標出發,在教學內容和方式上進行改革,以專業基礎扎實、文化知識面廣、社會實踐能力強、思想素質高為標準,合理進行課程設置,并借鑒西方法學教育的案例教學、診所教學、模擬法庭教學的合理成分和成功經驗,綜合運用討論式、啟發引導式等多種教學方法,改變以教師、課堂和書本為中心的模式,實現由純理論講授為主向討論與案例分析并重,由教師單純講授為主向師生互動為主,由課本教材為主向前沿成果和法律實務結合的“三轉變”跨越。

3.改革學制體系,控制招生規模。美國采用的是本科后法律教育模式,要求學生在進法學院之前必須有一個非法律的第一學位,然后才可以攻讀法律本科。歐洲模式采用復合型的課程進行法律教育,法律系的課程以法律專業為主,同時也包括了大量人文學科課程。我國的法學教育可以定位在通識化教育基礎上開展法律職業教育,在提高法學教育門檻,統一規定起點為本科教育的同時,需要適當壓縮法學本科招生規模,并逐步將法學教育重心向研究生階段轉移。當前,我國的法學本科教育普遍采用四年制,在這么短的時間內要掌握14門核心課程內容,完成實習和畢業論文,確實比較緊張。筆者建議對招生方式進行適當改革,取消原來直接在普通高考學生中招生的方式,而從已接受過一年以上通識教育的各專業學生中招生,把法學類本科改成五年制,給學生掌握核心課程內容,完成畢業論文設計、實習實踐,籌備司法考試提供充分的時間保障。

4.加強法律實務培訓,注重學生實踐技能的培養。實踐教學是法學教育和法律執業的重要環節。加強實踐教學,提高學生實踐技能,必須將傳統分析型教學與法律實務型教學相結合,不僅要使學生“像律師那樣思考”,而且要“像律師那樣執業”。暨南大學法學院非常注重學生的實習實訓,他們常常把學生推薦到法院、檢察院、律師事務所進行實習,同時還介紹他們去政府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從事相關的法務活動或非法務社會活動,以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廣西師范大學法學院常常與律師協會、法官協會、檢察官協會等社會團體合作,共同組織學生定期或不定期到社區宣傳法律知識,進行法律援助,同時還與公安、檢察、法院等部門聯合創辦教學實踐基地,聘請有經驗的法律人士來校傳經送寶,從而搭建起法學教育與社會聯系的橋梁,實現理論學習與社會實踐的無障礙對接。筆者認為,加強學生法律實務培訓,可以移植西方法學教育成功的經驗,充分發揮案例式、討論式教學法在培養學生法律操作技能上的作用,選擇訓練規程式的課程,對學生語言表達、公文寫作、法條分析、臨場應變等能力進行重點訓練,引導學生進入法律角色,運用法律知識解決實際問題。

[參考文獻]

法律援助的基本條件范文6

近年來,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現象愈演愈烈,成為擾亂建筑市場秩序的頑癥之一。拖欠工程款和拖欠農民工工資是兩個緊密關聯的問題,既是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需要,也是維護廣大農民工合法權益的需要。

拖欠工程款與拖欠農民工工資,形式上有一定聯系,許多施工企業均將業主未及時支付工程款作為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理由,但從經濟法律制度的角度研究,這兩者并不構成必然的因果關系,前者更不能構成后者的免責緣由。拖欠工程款與拖欠農民工工資,是不同主體間的法律關系。拖欠工程款是建設單位(業主)與施工單位之間的經濟關系,是施工企業的債權;拖欠農民工工資是施工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經濟關系,是施工企業的債務。這兩個關系所產生的經濟社會影響也是不同的。

拖欠工程款對市場秩序造成了嚴重的不良影響。在建設工程實施的資金鏈中,施工企業只是其中的一環。工程款不到位,施工企業只有三個途徑維持施工的進行:一是通過銀行的流動資金借貸,二是拖欠其他企業的材料、設備款及勞務報酬,三是用自有資金墊付。由于施工企業的資本積累水平低,因拖欠工程款而形成的工程資金流主要是通過前兩種途徑實現的。巨額的工程款拖欠,推動了固定資產投資規模的進一步膨脹。據初步統計,20xx年底全國建設工程累計拖欠工程款約4000億元,從業主支付的角度,這個數額意味著完成的固定資產投資中業主的資金缺口,相當于當年全國固定資產投資總額的7.25%。拖欠工程款是固定資產投資膨脹的一個重要實現方式。20xx年與20xx年相比,金融機構對建筑業的短期貸款凈增31%,銀行流動資金的借貸,使銀行短期信貸資金凝滯在建設工程上,擴大了信貸規模,增加了金融風險。拖欠其他企業的材料、設備款,產生相關產業效率低下的連鎖反應。

工程款的拖欠,使施工企業支付勞務報酬的能力減弱,是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一個重要經濟原因。但最根本的是,市場信用機制退化。盡管由于建筑市場施工能力遠大于建設量的需求,而使施工企業與業主的市場關系上處于劣勢,但相對于勞務企業和農民工,施工企業處于市場強勢地位,以債務來抵消債權對經營活動的壓力,或者盡量擴大債務,成了施工企業慣常的做法。即便并不存在拖欠工程款,或者拖欠工程款并未嚴重到入不敷出、無法支付勞務報酬,拖欠工資仍然大量發生。當市場以“盡可能欠錢”為心照不宣的游戲規則時,市場秩序就被完全破壞了。而在權益受損的各個市場行為主體中,在建設工程資金流程中處于末梢的農民工,已經不可能轉嫁損害了。從這個角度上講,拖欠農民工工資,不僅僅是一個債權問題,而且是一個人權問題,它侵害了農民工通過勞動獲取報酬、維持生計的基本權力。

解決建設工程領域的拖欠工程款和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重在制度建設。

建立工程支付保證制度

拖欠工程款與墊資施工是一對孿生物。盡管幾年來有關部門三令五申不得墊資施工,但情況并無好轉。業主與施工單位的經濟關系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基礎上的。為了擴大市場占有份額,施工單位以自己的資金作承包工程的優勢條件,在國外也是常見的現象。這一行政措施的失效,也從另一個側面反映了建立市場自我調節機制的重要性。

工程擔保是發達國家比較成熟的經濟法律制度。在建設工程的承發包關系中,承包商有義務按照合同約定如期提供符合質量要求的竣工的建筑物,業主有義務按照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工程款。作為承包商履約保證的反向制約,對業主的約束是通過工程款支付保證來實現的。如果業主不按合同約定如期支付工程款,保證人則承擔代為支付的責任。第三方在做出工程款支付保證擔保時,必然地要審查被保證人的實際支付能力,并且是在不受市場供求關系干擾的情況下獨立地做出決定。工程款支付保證制度是以市場的方法解決拖欠工程款的合適途徑。

工程款支付保證制度的意義,不僅僅在于保證工程款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商支付,而且能有效地制約資金不到位的建設項目倉促上馬。據有關資料反映,拖欠的工程款有相當大的比重是政府財政投資的項目,其根源是政府既是業主又是市場管理者的錯誤定位。實施工程款支付保證制度,作為業主的政府就置身于市場規范的制約機制之中,成為平等的市場主體履行合同,行政權力不能再對政府的直接經濟利益產生影響。

工程款支付保證制度的實施,一方面依賴于專門化的保證擔保機構的發育,另一方面依賴于銀行等金融機構金融產品的拓展。我國當前專門化的工程保證擔保機構甚少,在積極培育的同時,應著力推動銀行等金融機構開展工程保證擔保業務。

建立建筑物留置制度

在施工的建筑物的財產權是業主的,即使業主未支付一分工程款,物化的資金全由承包商承擔,財產權仍然是業主的,承包商無權處置。物權與債權的矛盾 陷入了難以調和的境況。

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做出司法解釋,認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但試行近兩年來,尚無優先受償權實現的案例。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司法程序復雜的原因,根本的原因是物權優于債權的一般法律準則。

留置權的設定是解決物權與債權的矛盾、解決拖欠工程款問題的有效途徑。我國《擔保法》關于留置的規定只適用于動產?!稉7ā返诎耸l規定“本法所稱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債權要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钡诎耸臈l規定“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法律規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適用前款規定?!彪S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債務關系越來越復雜,將留置權適當地擴大適用于不動產,是有必要的。在一些發達國家,留置權可以成立于不動產。這需要以法律的形式來進一步規范。按照《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的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財產作為抵押物。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睋耍晟葡嚓P的法律,對于正在施工,尚未形成物權最終保有形式的建筑物,在特定條件下賦予承包商對涉及工程款債權糾紛的建筑物的留置權,不失為解決拖欠工程款問題的一個辦法。

規范勞動合同關系

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產生,除了道德上的原因,勞動關系不規范是重要的原因。

一般情況下,承包商并不直接與農民工發生雇傭關系,而是與勞務分包企業簽訂分包合同,勞務分包企業與農民工發生雇傭關系?,F實情況是,大部分勞務分包企業的勞動關系極不規范,未按法律規定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問題的產生與分包商法律意識淡薄有關,也與勞務分包企業的運行方式有關。勞務分包企業往往處于經營不穩定的狀態,視工程量確定雇傭勞動力,相當多的雇工采取臨時招募的方式,勞動管理處于失去監督的狀態。

一方面要強化政府對勞動合同的管理,規范勞務分包企業的雇工行為。大量農村富余勞動力從農村走出來,主要集中在工程建設領域,規范施工勞務分包企業的用工制度,通過勞動合同的方式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是當務之急。另一方面,勞務分包企業的作業地點往往是移動的,完全依靠政府的管理有時候鞭長莫及,建立工程總承包商的責任制度也十分重要。承包商應當有責任對分包企業的實際能力進行考核,不確定的勞動力數量表現了分包企業不確定的分包能力;承包商應當將分包企業合法的雇工關系作為選擇分包企業的基本條件,從而形成對分包商用工規范化的直接制約。

完善工資支付制度

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另一因素是勞務費用和工資支付制度的缺陷?,F行的通常做法是承包商先向分包商支付一部分基本生活費用,然后按工程進度和工程款支付進度向分包商支付勞務費用。在勞務費用支付制度缺陷下,分包商向工人支付工資的方式,也是先支付一部分基本生活費用,然后視勞務費用到位情況支付一部分工資,留一部分在工程結算后或實際的雇傭關系解除時支付。這種支付方式,客觀上也容易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現象經常發生。

但是,承包商債權未得到償還并不能構成對他人不履行債務的條件。事實上,工程的勞務費用一般不到工程款的10%,即使工程款未及時支付,承包商也應當有能力支付勞務費用。勞務費用的支付應當去除依據工程款支付進度這一前置條件,而按照完成的工程量按月支付,以保證勞動力報酬的獲得與勞動力的付出是相適應的。同時,分包商應當嚴格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向工人按月支付工資。這種勞務費用和工資的支付方式,盡管不能根絕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現象,故意不支付仍然可能發生,但可以避免拖欠額的累積,減少對農民收入的影響,并使農民工可以在尚未遭受嚴重損害前及時尋求法律援助。

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

拖欠工程款和拖欠農民工工資,其行為實質均是違反合同的約定。即使分包企業與農民工未簽訂勞動書面合同,其雇傭關系實際上也以口頭合同的形式而成立。

在建設工程的合同關系上,拖欠工程款和拖欠農民工工資都是事實的違約行為。對違約行為,傳統的合同責任都是補償性的賠償責任,在確定具體賠償數額時以利益受損人的實際損失為限,目標是平復受損人的直接利益,并不考慮違約方加害他人的主動性和過錯程度,更不考慮受損人由此導致的連帶利益損失。有關部門制定的《工程施工承發包合同示范文本》也只規定發包人違反合同約定延期支付工程款的,需比照銀行同期貸款利息支付違約金額的利息。這在客觀上也培養了債務人的“賭徒”心理,充其量也不過是補足應該支付的金額外加少量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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