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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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

摘要:在農村,農民的法律意識比較淡薄,解決問題的方法過于偏激。而法律援助作為一項法律救濟手段,為保障農民合法權益提供了很大的幫助。為更好地推動農村經濟發展、調解農民之間的社會關系,我國的農村法律援助制度有待完善。文章針對農村法律援助制度的現狀進行調查并提出合理化建議。

關鍵詞:法律援助制度;農村;現狀;建議

一、農村法律援助制度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筆者為了了解農村法律援助制度的現狀,特地前往贛縣區法律援助中心,對吳主任(系司法局駐法援中心負責人)進行訪談,內容包括承辦法援案件的補貼、有無回訪機制等方面。同時筆者還針對性的發放調查問卷,包括對法援律師和農民群眾的兩類問卷(線上和線下),其中“律師”問卷回收42份,“農民群眾”問卷回收100份。下列數據與所述內容以該調查結果為準。

(一)立法層面

1.在現有農村法律援助制度中,缺乏系統化和具體性的規定

法律援助制度規定于《法律援助條例》等法律中,并都是從一個大的范圍去規定,而沒有對其進行細化,也沒有對農村法律援助制度進行系統化和具體性的闡述。事實上,城市法律援助制度與農村法律援助制度是不能一概而論的,農民群眾在知識、資金等方面處于弱勢,在理性對待和解決問題方面仍需努力,也正因為缺乏系統具體的農村法律援助制度,農民群眾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障。

2.在現有農村法律援助制度中,缺乏健全的機制保證案件質量

律師承辦法援案件整個過程下來,對其表現及行為的正當性合理性都沒有具體的認定標準,以至于監督和評估無從下手。在法律援助案件完結之后,對當事人的回訪都是對律師的表現是否滿意,對案件結果是否滿意之類的問題,而沒有對案件從承辦到結案的具體性了解,如律師是否有索求財物行為等。

(二)資源層面

1.法援實施主體的有限性同農民群

眾對法援服務需求的無限性相矛盾通過調查了解到,贛縣區法援中心共編制人員5名,其中專職法援律師1人,3人掛名,法援工作人員1名。而法援中心既有辦案任務和法律宣傳任務等,又要負責接待咨詢等工作,還要協調開展與公檢法等部門的工作,司法部工作聯系點有繁重的信息報送、案例選編等工作,事務繁雜,人力不足,導致效率低下。贛縣區2018年注冊律師66人,贛縣區法援中心受理案件累計554起,僅吳主任一年就辦了121件案子,工作量很大。

2.農村法律援助的經費嚴重不足

在調查結果中,有50%以上的人反映農村法律援助經費短缺。對律師訪談了解到,贛州市律師辦理一件民訴案補貼1000元,民事調解案每件補貼600元,刑事案件補貼(立案偵查起訴)每階段500元,這與社會律師辦理非法律援助案件所得相比顯得相形見絀。

(三)農民群眾層面

1.農民群眾對法律援助制度了解不足

在問卷調查結果顯示,6%的農民群眾對法援制度是很了解的,40%的表示了解不多,36%的表示并不是很了解,18%的根本不了解法律援助。

2.農民群眾獲得法律援助的難度較大

在我國許多農村尚未建立法律援助點,農民群眾為尋求法援服務要去縣里,這對交通不便的地方來講著實困難。另外還存在申請人的舉證問題,申請法律援助的人大部分是知識水平有欠缺的人,讓其提供經濟水平證明材料、申請援助書面材料等其他材料,未免強人所難。而且,申請人向殘聯等機構申請相關材料,機構的各種不配合導致申請人被駁回申請。

3.農民群眾對無償法律援助服務的質量持懷疑態度

在向農民群眾問到對法援服務的信心時,34%的人對其不抱太大希望,甚至有人完全不信任,并總結出:第一、免費的多半不是好的;第二、拿這點錢誰愿意給你好好辦事。4.農民群眾的法律意識和權利意識淡薄在現在的大多數農村中,當農民權益受到侵害時,除了沉默,就是暴力方式解決,表明法律途徑維權并不是農民群眾的首選方式。《法律援助條例》規定公民享有申請法援服務的權利,然而不申請的大有人在,這也表明農民群眾權利意識淡薄。

(四)其它層面

1.服務質量有待提高

本文對律師進行從業時間調查,有42.85%的律師從業時間在3年以下,有16.67%的在4~5年,有23.81%的在6~10年,16.67%的在10年以上,大部分的律師資歷尚淺,缺乏工作經驗。

2.律師對法援服務的積極性有待提高

本文對律師進行了其對提供法律援助服務的態度調查。其中有18%的律師非常愿意,有12%的律師有時間會主動承辦,有12%的律師只有指派下來的才做。

3.法援工作宣傳力度不夠

根據對吳主任的訪談,總結出兩個方面。(1)沒有重視法律援助宣傳工作,組織和落實存在漏洞。如法律援助宣傳工作中領導及政府單位對規范性和指示性文件的部署內容提及較少;分管機關對法律援助工作的實際效益和開展情況要求不高。(2)法律援助宣傳依托載體形式較少,影響宣傳覆蓋面。法援宣傳工作還停留在海報張貼、傳單發放等。在互聯網時代沒有很好的運用各種平臺,多渠道進行法律援助相關知識宣傳。

二、完善農村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議

(一)立法制度層面

1.建立系統性和具體性的農村法律援助制度規定

首先,對農村法律援助制度做出具體性規定。如增強對農民群眾的特殊關懷,使其滿足申請法律援助服務的條件;其次,將農村法律援助制度的實施與落實分配到各部門,使之具有問責性和可訴性。明確司法局建立法律援助點的義務,督促其加快農村法律援助點的建設進程;最后,針對農村法援實施主體建立獎懲機制,激勵其提供法律援助的同時督促其履行社會義務。從各方面完善農村法律援助制度,使其有章可循。

2.構建農村法律援助的質量監控體系

農村法律援助質量監控體系的構建需要各方面的努力。首先,政府要設立法律援助案件監督和回訪部門,專門負責收集農民群眾對律師承辦案件的反饋意見;其次,政府組織建立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估小組,負責對律師承辦法援案件的考核評價,以此對律師進行獎懲;最后,當事人積極向有關部門提供律師的不正當行為,但不能反饋虛假信息和惡意中傷律師。

3.農村問題的解決融入調解機制

在農村,鄰里鄉親都比較熟悉,即使出現了不和諧的問題,也不希望關系鬧僵,我們應該尊重“以和為貴”的傳統觀念。如司法局在村里選出負責調解的人,類似古代的“申明亭”。凡遇有農民群眾申請法律援助,其案情簡單,法援機構工作人員認為可以調解解決的,在取得當事人的同意下,啟動調解程序,貫徹“楓橋經驗”的基本內涵。

(二)人力資源層面

1.聚合農村人力資源協助農民群眾獲取法援服務

對大多數農民來說,他們都不知道法律援助。因此,我認為將基層工作人員納入到協助農民群眾獲取法律援助的隊伍中,具體負責以下工作:告知遇到法律問題的農民群眾,可以申請法律援助獲得救濟,或通過調解尋求救濟;幫助法援服務申請人提供舉證材料等相關材料,并撰寫法律援助申請書。這樣的話,農民群眾就可以避免在文化層面處于弱勢帶來的不利影響。

2.擴大法律援助實施主體范圍

針對農民群眾對法律需求無限性和法援實施主體的有限性問題,擴大法援實施主體很有必要。對農民群眾認為可以提供法援服務的人進行調查,結果顯示律師、法律工作者和司法人員占很大比重,學法和懂法的人也占一定比重。法援服務的提供者不應該局限于律師,倡導多元主體加入農村法援工作,可以有效解決實施主體的資源不足問題。

(三)資金和基礎設施層面

1.加快農村法律援助點的建設

在大多數的農村,都沒有法律援助點。對此,有必要加快法律援助點在農村的建設,完善農村法律援助制度的基礎設施。另外,在農村設立法律援助點,可以拉近法律援助和農民群眾的距離,方便農民群眾咨詢法律問題和申請法援服務。

2.多渠道聚合農村法律援助資金

在現階段的農村法律援助制度,資金短缺是阻礙其發展的重要因素??梢栽趪邑斦芸畹幕A上,向個人和社會募集資金。具體表現為成立專門的農村法律援助公益組織,向社會宣傳農村法律援助制度資金不足的現狀,呼吁社會愛心人士捐款,用收集到的資金成立農村法律援助基金會,用于農村法律援助的各項開支,彌補資金短缺。

(四)其它層面

1.改進宣傳方式和創新宣傳內容

在宣傳方式上與時俱進。在互聯網信息時代,可以邀請專業人員在電視上講解,也可以通過組織法律援助宣傳活動,并在現場答疑解惑,增強與農民群眾的溝通,增強農民群眾對法律援助認識的廣度和深度;在宣傳內容上貼合實際,開展送法下鄉工作。如法援中心增加“送法下鄉”等普法活動,耐心給群眾介紹法律援助以及當遇到糾紛時如何申請法律援助;以村為單位,召集村里的知識分子,經常給他們上法律援助相關知識的輔導課,并委托他們講給其他的村民,擴大法律援助制度的了解范圍。

2.律師要樹立正確價值觀,不斷提升自身綜合素質

法律援助制度作為一項司法救濟制度,其社會公益性較經濟性應該更為顯著。因此,律師要樹立正確的價值觀,正確理解農村法律援助制度。“能力越大,責任越大”并不是無稽之談,律師理應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為了讓農民群眾在農村法律援助制度中收獲“幸福感”,律師應該不斷提高自身的綜合素質,爭取最大限度的維護農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法律援助制度價值的實現。

三、結語

農村的社會關系極為復雜,在尊重農村“以和為貴”的傳統思想前提下,完善農村法律援助制度道阻且長。對于農村層出不窮的侵權問題,農村法律援助工作的落實尤為重要。農村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不僅需要具體性和系統化的立法、健全的各項機制和各部門工作的落實,也需要社會各界的積極參與。同時,不斷普及法律援助,培養農民群眾的法治思維,使其善于選擇法律手段維護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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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宏茂 劉欣怡 單位:江西理工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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