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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運輸管理條例范文1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按照省交通廳和市交通局“交通工作管理年”工作目標的總體要求,全面貫徹落實交通部提出的做好“三個服務”的工作理念,清理整頓道路運輸市場秩序,規范經營行為,使道路運輸市場秩序、服務水平、安全形勢明顯改觀,運輸質量明顯提高,保障從業人員、合法經營業戶和廣大人民群眾的合法利益,推動我區道路運輸業實現又快又好發展。
二、組織領導
為加強對我區道路運輸市場清理整頓工作的組織領導,區政府成立道路運輸市場清理整頓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名單見附件),統一領導指揮本次清理整頓工作。
三、職責分工
道路運輸市場清理整頓工作在區政府統一領導下,由交通部門牽頭,交通、公安、廣電、行政執法部門人員組成聯合清理整頓工作小組,依法開展清理整頓工作。
交通局:負責摸清轄區內所有運輸企業的基本情況,對照《條例》和《規定》對其經營資格和經營范圍進行重新審核,清理超范圍經營行為;對違規車輛和駕駛員下發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做好道路運輸市場清理整頓工作的協調和服務工作,根據清理整頓工作中的實際情況,及時提出清理整頓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公安局:負責打擊非法營運黑惡勢力,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對干擾、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以及發生暴力抗法的行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廣電中心:負責本次道路運輸市場清理整頓工作的宣傳工作。
行政執法局:負責清理機動車維修企業占道經營,對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公共場地作業、隨意排放污水等違規行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四、整頓重點
(一)客、貨運輸市場方面
1、清理整頓旅客運輸經營資格。摸清我區所有客運企業的基本情況,主要包括客運企業的客運班線經營類別、車輛數、車輛檔次、座位數、經營線路的情況。對照《條例》和《規定》,對客運企業的經營資格和經營范圍進行重新審核。清理超范圍經營行為,對達不到班線經營類別標準的要進行整改或降低其客運班線經營類別。
2、清理整頓經營班線。摸清我區客運線路底數;摸清每條線路上投放的運力數量、檔次、座位數、經營期限、實載率;摸清長期占用線路資源,法定期限內沒有投入運力的沉淀線路數量、形成原因及所屬企業,通過摸清底數,形成班線調整、清理退市意見,建立線路動態管理制度。
3、清理整頓客運市場秩序。摸清我區長期不進站經營、擾亂客運市場秩序、兜圈拉客等違規經營車輛的底數及所屬企業;摸清未按許可線路經營的車輛及長期異地駐點經營車輛的底數及所屬企業;摸清無證經營的“黑車”和經營線路及不正當競爭的車霸行為。在摸清底數的基礎上,給予清理整頓和打擊。
4、對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業戶的經營資質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對于規模達不到要求的企業,車況達不到一級標準的車輛及沒有經過崗位培訓取得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一律不得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對接近規定使用年限的危運車輛,要提前通知企業,保證按時更新或報廢。
(二)機動車維修業方面
1、嚴把市場準入關。按照機動車維修企業開業技術標準,對新增業戶嚴把準入關,對不符合條件者堅決不予審批開業;從嚴控制企業升類;對經營條件不符合類別標準的企業,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達不到標準的降低企業資質。
2、取締占道經營和無證經營。維修(尤其是三類專項修理部)、洗車、涂漆、輪胎動平衡和修補、四輪定位檢測調整、供油系統維護、車輛裝璜等業戶應按照規定到區公路運輸管理所辦理經營許可證,不準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路或公共場地作業,不得污染和影響周圍環境。對無經營場地的業戶和無經營許可證的業戶要堅決取締。
3、嚴查越級修理。維修業戶要按核定范圍作業,嚴禁超越作業能力低類別承接高類別作業,一經發現,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4、取締或降類部分條件較差、技術力量薄弱、維修質量無保證,尤其是二級維護達不到預期目的的企業。
5、提高機動車維修企業人員素質,實行從業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從業人員經培訓合格后,頒發從業資格證書。對維修人員持證上崗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無證者依據有關規定處理。
(三)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市場方面
1、依照交通部《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號)對經營業戶的經營資質進行考評,積極引導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業戶向規?;⒁幏痘?、科學化邁進,不斷提高服務水平。
2、堅決打擊以各種名目非法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行為。主要包括不經許可擅自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培訓業戶超越核定范圍和規模經營培訓業務、未按學大綱進行培訓、聘請無準教證的人員從事駕駛員培訓教學、教練車不按規定參加年檢等行為。
五、實施步驟
此次清理整頓工作從年8月22日至年6月30日,分宣傳部署、組織實施、總結評比三個階段進行。
(一)宣傳發動階段(年8月22日至8月31日)
1、集中進行宣傳。充分利用電視、廣播等媒體,對清理整頓的指導思想、內容、方案、時間要求向社會和廣大業主、車主及旅客進行宣傳;在客運汽車站、旅客集散地、貨車集散地、主干線公路廣泛宣傳清理整頓的通告;印制宣傳材料發放到每一位營運駕駛員手中,使所有企業、車主、駕駛員明確了解此次清理整頓的內容;在長期形成的“黑車”經營、兜圈攬客場所和大型建筑工地張貼公告、宣傳車巡回宣傳、發放宣傳材料等方式進行廣泛宣傳。
2、召開我區客貨運輸企業、從業人員代表座談會,宣傳清理整頓內容和方法、步驟,與客運企業簽訂守法經營承諾書,要求客運企業與車主、駕駛員簽訂守法經營承諾書。同時要求企業、駕駛員向社會發出“遵章守法經營倡議書”,并將倡議書張貼在車站、經營車輛的顯著位置。
(二)具體實施階段(年9月1日至年5月31日)
1、對客運經營企業的清理整頓。通過企業自查、管理部門查驗檔案,深入企業、車站查驗班線車輛正常經營情況。對企業的經營范圍、車輛數、班線數、運力投放檔次、座位數進行認真清查,對企業和車輛安全生產工作進行認真督導。根據清查摸底情況,對照《條例》和《規定》,對其經營范圍進行重新審核。對超范圍經營的企業,責令改正,并依法予以處罰。
2、對客運班線的清理整頓。按照先區內、后區外,先市內、后市外的順序對我區的經營班線進行清理。一是對照管理部門許可檔案記錄,理清所有許可線路投放的運力數、檔次、座位數、經營期限;二是深入企業、車站對所許可線路上經營的車輛對照檔案記錄逐一核對;三是查驗每條線路的實載率和運行頻次;四是根據管理權限和清理結果,對于長期占用線路資源、法定期限內沒有投入運力經營的沉淀線路,研究拿出辦法,從而建立退出機制,并向社會公布。
3、組織對客運市場經營秩序的清理整頓。
(1)對長期不進站經營車輛的清理。清理整頓宣傳發動階段,企業要自覺對所屬車輛未進站經營進行整改。8月31日前,根據班線清理掌握的班車進站情況,對不進站經營車輛下發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
(2)對兜圈拉客或長期不按許可線路經營,異地駐點經營車輛的清理。對兜圈拉客不按批準的客運站點??炕蛘卟话匆幎ǖ木€路、公布的班次行駛的,責令整改,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管理條例》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3)對“黑車”經營進行依法打擊。
(4)加強汽車客(貨)運站(場)的管理。嚴格按照汽車客(貨)運站(場)管理規定,加強對車輛、站(場)設施、站(場)環境、工作程序、站務人員的管理,落實各項安全生產制度,配備安全設施、設備,重點解決臟、亂、差問題。
(三)檢查驗收、總結評比階段(年6月1日至6月30日)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認真總結道路運輸市場清理整頓的經驗,積極探索長效機制,防止非法營運活動出現反彈現象。在認真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對在道路運輸市場清理整頓工作中,取得顯著成效的單位和個人,將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道路運輸市場清理整頓工作中,走過場、問題多,企業、車主、旅客意見較大的單位和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同時責令其認真整改,對整改后仍不達標的單位,要對單位主要領導追究責任,給予嚴肅處理。
六、工作要求
(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在道路運輸市場清理整頓工作中,要密切配合,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積極參與道路運輸市場清理整頓工作。
(二)公安部門要抽調警力全力支持道路運輸市場清理整頓工作,要積極配合交通部門對從事營運“黑車”的查處工作。交通部門依據《條例》給予上限處罰,處罰不能執行,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對“黑車”進行強制執行。
(三)對于在清理整頓過程中,道路運輸管理人員參與阻撓市場整頓,為違法經營者通風報信,提供庇護的,一經查實,按照《條例》規定嚴肅處理。對違紀、政紀的,將按照規定,給予從嚴處理;對觸犯法律的,將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城市道路運輸管理條例范文2
一、整治方法、時間和人員安排
這次整治采用專責小組和各參加單位聯合大行動的辦法。整治時間:從7月下旬至8月上旬,持續半個月時間,專責整治小組擬集中安排兩個白天、兩個晚上的整治行動;各單位聯合大行動整治擬一個白天和一個夜間。專責小組人員安排:市執法局和**區執法局10人、市交警支隊和巡警支隊各10人、市交通局和**區交通局15人,**區公安分局6人,具體分2個整治小組。執勤車輛安排:市執法局和**區執法局汽車1臺、摩托車5臺;市交警支隊和巡警支隊汽車各2臺;市交通局和**區交通局汽車2臺、摩托車5臺,并負責拖車。
二、整治的執法依據和重點
這次聯合整治的執法主要以《佛山市實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暫行規定》、《中華民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道路運輸行政處罰規定》、《廣東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為依據。
重點是對在中心城區幾大主要出入口、過境路、火車站、汽車站、各大賓館和醫院、娛樂場所、主要街道的繁華路段等上路營運的無牌無證人力三輪車為重點打擊對象。
三、整治的組織與執法分工
整治行動由市城管委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市、區交通局是整治行動的執法主體并具體負責實施,市、區兩級行政執法局、市交警、巡警支隊、**區公安分局全力配合;市公安交警、巡警和**區公安分局負責現場人力三輪車的查扣,并對抗法者及時采取強制措施,依法嚴肅處理,確保執法安全和整治行動的順利進行;市、區兩級行政執法局要大力協助現場對人力三輪車的查扣工作。
這次聯合執法要改變以往以教育為主處罰不重,整治過后效果不明顯的被動局面,對查扣的非法營運人力三輪車一律作拖車處理,整治后集中銷毀,由市城管辦負責監督。
四、整治的具體安排
專責小組具體整治安排是:7月30日(星期五)、8月5日(星期四)為白天聯合執法,集中時間是上午10:00,地點市交通局交管總站;8月2日(星期一)、8月10日(星期二)為晚上聯合執法,集中時間是晚上8:00,在市交通局交管總站,進行分工布置,統一行動。執法人員工作餐和夜餐開支由城管委和市、區兩級交通局協商解決。
各單位聯合整治行動時間是:7月30日(星期五)上午10時至下午4時;8月2日(星期一)晚上8時至12時,整治的任務分工和具體路段由各單位布置,聯合整治行動所查扣的非法營運人力三輪車分別集中到下列5個臨時處理點。具體是:高基街路口、蓮花廣場福祿路口、祖廟汽車站路口、佛山賓館與建行路口和季華貨倉丁字型路口(或通知**區交通局派拖車到查扣現場),統一拖至**區交通局保管場集中銷毀。
五、幾點要求
1、各單位對這次專項整治行動要認真做好動員,周密部署,認真落實市領導的指示精神,特別是兩次聯合行動,要動員所有人員,積極參與,以打擊無牌無證人力三輪車上路行駛和非法營運為重點,發現一輛查扣一輛,絕不手軟和寬容,力爭幾網打盡。小陳老師工作室
2、各部門要密切配合,依法行政。專項整治人力三輪車是各部門不可推卸的共同責任,在物力和人力上要相互支持,在組織行動上要協調一致,在行動上要互相配合。
城市道路運輸管理條例范文3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道路交通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交通規劃與設施、車輛和駕駛人、道路通行、道路停車、綜合治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市道路交通管理應當堅持適應超大型城市特點,與城市規劃、建設相協調;堅持綠色交通理念,優先發展公共交通;堅持動態交通和靜態交通協調發展,合理配置道路資源;堅持依法管理,嚴格查處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堅持以人為本,為公眾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
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公安機關負責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道路與交通設施的規劃、建設、管理,以及交通綜合協調等工作。
規劃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財政、經濟信息化、司法行政、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環境保護、城管執法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五條本市加強道路交通文明建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以弘揚尊法守法,綠色、安全、文明出行等理念為重點,通過宣傳教育,不斷提高社會公眾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和交通文明素質。
第二章 交通規劃與設施
第六條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綜合交通發展規劃,組織編制道路交通專業規劃,納入相應的城鄉規劃。
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與道路交通相關專項規劃相銜接,并征求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市公安機關以及專家和公眾的意見,根據意見對規劃草案予以修改完善。
第七條市級系統層面的道路交通基礎設施專項規劃,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與市規劃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共同組織編制;市級項目層面的道路交通基礎設施專項規劃,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區級層面的道路交通基礎設施專項規劃,由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區規劃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并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與市規劃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在編制前款規定的道路交通基礎設施專項規劃時,應當征求市公安機關以及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第八條本市實施公共交通優先發展戰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公安機關,根據公共交通客運需求和道路通行情況,編制本市公交專用道專業規劃,構建適應超大型城市特點和符合優先發展公共交通戰略的公交專用道體系。
設置公交專用道,應當綜合道路功能定位、交通流量、客流需求等因素,并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調整。公交專用道上應當設置專用標志、標線,明示通行時間。
在公交專用道上設置的公交站點,可以利用信息化手段公布公交線路、車輛、班次到站時間等信息。
第九條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客流調查以及公共汽(電)車的線路普查,會同公安機關以及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制定公共汽(電)車線路的新辟、調整、終止計劃,優化公共汽(電)車客運線網,推進與軌道交通網絡以及其他交通方式的有效融合和銜接,提高公共交通系統的整體效率。
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科學、合理地設置公共汽(電)車具體的線路和站點,方便乘客候車、乘車,方便公共汽(電)車停靠,方便路面公共交通與軌道交通等交通方式的換乘。
第十條本市倡導慢行優先,改善慢行交通環境,保障慢行交通通行空間。完善非機動車和行人的過街通道,優化交叉路口設計;完善系統、連續的非機動車道網絡,優化非機動車標志、標線配置;加強軌道交通站點周邊非機動車道、步行通道的建設和管理。
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應當保障非機動車和行人安全通行。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行人混合通行且存在交通安全隱患的道路,應當設置隔離設施。
第十一條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公安機關等相關部門對根據國家和本市規定需要開展交通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依法組織開展交通影響評價。規劃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結合交通影響評價意見,對該項目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進行審核。
第十二條建設項目的交通設計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技術標準。建設項目的出入口與道路銜接的,規劃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對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進行審核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征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的意見。
第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建設單位應當編制道路交通組織方案,并經公安機關審核同意;其中交通標志、標線和可變車道、路口誘導屏的設計,應當經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
新建、改建、擴建的道路應當經公安機關和交通行政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占用或者損毀交通標志、標線等交通設施。
第十四條已經投入使用的道路,公安機關可以根據道路交通管理的需要,及時調整道路交通組織方案。公安機關負責交通信號燈的新增和調整;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交通標志、標線的新增和調整。
對于常發性擁堵區域和路段,市公安機關應當會同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以及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制定優化道路交通組織方案并推進實施。
第十五條城市快速路(含高架道路,下同)、隧道、橋梁等道路應當按照科學、安全、暢通的原則,設置限速標志、標線。
第十六條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科學、規范、合理地設置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和標線等交通設施,并依據職責分工,保持各項交通設施功能完好。對配時不合理的交通信號燈或者容易造成辨認錯誤的交通標志、標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進行科學合理的調整。
交通設施損毀、缺失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設施管理養護單位應當及時修復、更換,排除隱患。
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的樹木或者其他植物,設置的廣告牌、管線等,應當與交通設施保持必要的距離,不得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不得妨礙安全視距,不得影響通行。
第十七條設置橫跨道路的管道、橫幅等物體的,物體下沿距地面不得小于五點二米;在沿街建筑物上向人行道延伸物體的,物體下沿距地面不得小于二點五米,物體邊緣距車行道不得小于零點二米。
第十八條新建軌道交通站點、公共汽(電)車站點,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配套建設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車設施。
鼓勵區人民政府對其轄區內現有軌道交通站點、公共汽(電)車站點進行停車設施改造,滿足社會公眾綠色出行需求。
第三章 車輛和駕駛人
第十九條機動車和按照本市有關規定應當注冊登記的非機動車以及其他通行工具,應當經公安機關注冊登記,取得車輛號牌、行駛證或者行車執照等登記憑證后方可上道路行駛;自行車、殘疾人手搖輪椅車等非機動車實行自愿登記。
經注冊登記的車輛,發生登記事項變更、所有權轉移、用作抵押以及報廢、滅失等情況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抵押登記和注銷登記。
第二十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市交通發展規劃、道路通行條件、道路交通管理和環境保護的實際情況,采取相應的車輛登記限制措施,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本市對車輛號牌的發放實行總量調控。
機動車號牌額度年發放量、發放以及注冊登記辦法,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二條尚未注冊登記的機動車,因提取車輛、申請注冊登記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公安機關核發的臨時行駛車號牌。
公安機關根據前款規定核發臨時行駛車號牌,不得超過兩次;每張臨時行駛車號牌的有效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第二十三條本市對符合國家和本市標準要求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電動)輪椅車實行產品目錄管理制度。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和本市要求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電動)輪椅車。
在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電動)輪椅車的銷售場所,銷售者應當在顯著位置張貼本市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電動)輪椅車的產品目錄。
禁止拼裝、加裝、改裝的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非機動車號牌、行車執照,禁止使用其他非機動車的號牌、行車執照。
第二十四條向本市公安機關申領機動車駕駛證,應當持本市戶籍證明或者《上海市居住證》等在本市居住、居留的證明。
在道路上學習機動車駕駛技能,應當在教練員隨車指導下進行。禁止教練員酒后教練機動車。
第二十五條公安機關對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駕駛證累積記分制度。
禁止由他人替代記分,禁止替代他人記分,禁止介紹替代記分。
第二十六條現場發現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公安機關未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或者《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當事人應當在接到上述通知書、憑證之日起十五日內接受調查、處理。當事人逾期未接受調查、處理,違法事實清楚的,公安機關可以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二十七條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公安機關調查核實無誤后,應當及時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并通過郵寄等方式將處理通知送達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也可以通過手機短信等方式提醒有關當事人。駕駛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應當自處理通知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接受調查、處理;對違法行為無異議的,可以通過網絡或者電話等形式接受處理。駕駛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逾期未接受調查、處理,違法事實清楚的,公安機關可以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超限運輸等道路運輸違法行為,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調查核實無誤后,通過郵寄等方式將處理通知送達道路運輸企業。道路運輸企業應當自處理通知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到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接受調查、處理。道路運輸企業逾期未接受調查、處理,違法事實清楚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二十八條公安機關應當為單位和個人查詢道路交通違法、機動車駕駛證審驗、變更機動車登記信息等提供便利。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和駕駛人應當經常查詢車輛或者其本人交通安全記錄;登記的通訊地址、電話等聯系方式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公安機關備案。
第四章 通行管理
第二十九條下列車輛,可以上本市道路行駛:
(一)經注冊登記的機動車,但全掛車、三輪汽車、輕便三輪摩托車、普通正三輪摩托車以及外省市號牌低速貨車除外;
(二)按照本市有關規定注冊登記的非機動車;
(三)自行車、殘疾人手搖輪椅車;
(四)市人民政府允許上道路行駛的其他車輛。
外省市號牌拖拉機以及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車輛和其他通行工具,不得上道路行駛。
第三十條市公安機關根據必要、合理和有利交通暢通的原則,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以及行人采取均衡交通流量、分隔車輛通行時間、劃定限制通行區域和核發機動車通行憑證、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疏導等交通管理措施。
采取前款規定的交通管理措施,應當通過設置交通標志、標線或者通知、決定等方式明示。車輛駕駛人和行人應當遵守上述交通標志、標線指示和通知、決定規定。
第三十一條禁止貨運機動車在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客車專用道行駛。
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設置交通標志、標線等方式予以明示。
第三十二條城市快速路禁止拖拉機、非機動車、行人通行,并禁止下列機動車行駛:
(一)摩托車;
(二)輪式專用機械車;
(三)鉸接式客車;
(四)全掛拖斗車;
(五)拖掛施工機具的車輛;
(六)專項作業車;
(七)帶掛車的汽車;
(八)懸掛教練汽車號牌和試驗用臨時行駛車號牌的機動車;
(九)設計最高時速低于六十公里的機動車。
第三十三條公交專用道在規定時段內供公共汽(電)車專用行駛,其他車輛不得駛入,但下列車輛可以借用公交專用道行駛:
(一)執行緊急任務的特種車輛;
(二)實施清障施救作業的車輛;
(三)正在運載學生的符合《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的校車;
(四)正在載人的核定載客人數二十人以上的載客汽車;
(五)根據交通信號指示允許借用公交專用道的車輛。
雙休日和全體公民放假節日全天允許其他車輛駛入公交專用道。
第三十四條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同方向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未設置限速標志、標線的,在城市道路(城市快速路除外)上的最高行駛速度超過每小時六十公里,在公路(高速公路除外)上的最高行駛速度超過每小時八十公里;
(二)一次連續變換兩條車道;
(三)機動車駕駛人未使用安全帶;
(四)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超過座位數搭載乘客;
(五)安排未滿十二周歲未成年人乘坐副駕駛座位;
(六)駕駛家庭乘用車攜帶未滿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時,未配備或者未正確使用兒童安全座椅;
(七)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瀏覽電子設備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八)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三十五條駕駛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規定,不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或者未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二)通過設置有交通信號的路口,不按照交通信號的指示通行;
(三)逆向行駛;
(四)駕駛殘疾人機動(電動)輪椅車未隨身攜帶本市殘疾人證;
(五)駕駛殘疾人機動(電動)輪椅車載人或者駕駛其他非機動車違反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載人;
(六)非下肢殘疾的人駕駛殘疾人機動(電動)輪椅車;
(七)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倡導駕駛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電動)輪椅車上道路行駛時佩戴安全頭盔。
第三十六條行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人行道內行走,無人行道或者人行道有障礙物無法行走時,可以在距道路或者障礙物邊緣一米寬度內行走;
(二)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后通過;
(三)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
(四)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七條機動車乘坐人在配有安全帶的座位就座時,應當使用安全帶。
第三十八條車輛和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應當遵守下列讓行規定:
(一)同方向行駛的右轉彎機動車和左轉彎非機動車均被放行的,通過路口時左轉彎非機動車優先通行;
(二)相對方向行駛的左轉彎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均被放行的,通過路口時非機動車優先通行;
(三)車輛在有交通信號控制的路口遇放行信號時,先予放行的車輛和行人優先通行;
(四)車輛駛入、駛出、穿越道路時,在道路內正常行駛的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五)行人因無人行道或者人行道有障礙物借用非機動車道、機動車道時,行人優先通行;
(六)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讓行規定。
第三十九條本市外環線以內以及公安機關規定的其他區域為機動車禁鳴喇叭區域。
第四十條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道路交通情況的實時監測。發現道路交通擁堵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派員進行指揮疏導。
車輛在道路上發生故障、交通事故或者違反交通標志、標線指示,已經或者可能造成道路交通擁堵,駕駛人未及時自行移動車輛的,公安機關應當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
第四十一條本市實行機動車交通事故快速處置機制。對事實清楚、車輛可以移動的機動車物損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在固定證據后迅速撤離現場。撤離現場后,可以至交通事故保險理賠服務中心集中辦理交通事故處理、勘驗定損、保險理賠等業務。具體規定由市公安機關會同保險監督部門制定。
第四十二條交通事故死亡人員身份無法確定的,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可以要求保險公司和事故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并代為保管賠償款。
第五章 停車管理
第四十三條本市道路停車泊位的設置實行總量控制,并建立道路停車泊位動態調整機制。本市外環線以內一般不再新增全天性道路停車泊位,逐步減少現有全天性道路停車泊位。本市外環線以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設置時段性道路停車泊位:
(一)停車泊位與停車需求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區,其周邊道路具備夜間等時段性停車條件的;
(二)停車需求集中但現有停車資源無法滿足的中小學、幼兒園和醫院,其周邊道路條件允許的;
(三)夜間停車需求集中但現有停車資源無法滿足的商業街區,其周邊道路條件允許的;
(四)停車資源嚴重不足區域的人行道范圍內,條件允許且不影響行人正常行走的。
第四十四條公安機關應當根據本市道路停車泊位設置規劃,在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前提下,結合區域停車資源供求狀況、道路通行條件和承載能力,經征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意見后,確定道路停車泊位設置方案。
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道路停車泊位設置方案,劃設停車泊位標線,設置道路停車標志,公示停車收費標準和道路停車規則,并按規定落實監管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安裝地鎖、劃設標線等方式擅自設置道路停車泊位。
在道路上停放機動車,應當在道路停車泊位內停放。
第四十五條區人民政府應當指定專門管理部門設置非機動車道路停放點。
在道路上停放非機動車,應當使用非機動車道路停放點,不得在停放點以外區域停放。
第四十六條設置禁止停車標志、標線或者禁止長時停車標志、標線,應當根據道路條件和通行情況,遵循規范、科學、合理的原則。
時段性臨時停車需求突出的路段,可以設置禁止長時停車標志、標線并增設輔助交通標志,引導機動車在規定時段內有序臨時停車。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禁止停車或者禁止長時停車標志、標線的指示。
第四十七條機動車在未設置禁止停車或者禁止長時停車標志、標線的路段臨時停車,應當緊靠道路右側,機動車駕駛人不得離車,上下人員或者裝卸物品后立即駛離。
第四十八條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區域停車需求,加強公共停車場(庫)的建設和管理。
倡導道路沿線有條件的單位和住宅小區,建設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
第四十九條鼓勵醫院、學校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在滿足自身停車需求的情況下,向社會公眾開放其專用停車場(庫)。鼓勵住宅小區與周邊專用停車場(庫)對口協作,對停車泊位的利用實行錯時互補。
第五十條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道路停車泊位的信息共享機制,推進停車誘導信息化系統建設。
鼓勵利用移動終端應用軟件等多種媒介,方便社會公眾出行前查詢停車泊位信息和預訂車位,實現自動計費支付等功能。
第五十一條機動車違反約定且長期占用道路停車泊位的,道路停車泊位的管理者可以告知機動車所有人限期將機動車移出道路停車泊位。機動車所有人逾期未予移出的,道路停車泊位的管理者可以將機動車轉移至路外停車場地。
第六章 綜合治理
第五十二條本市建立道路交通綜合治理機制,以政府部門為主導,加強基層治理,落實單位交通安全責任,引導社會公眾積極參與,通過推廣使用先進技術、信用信息歸集和使用、廣泛開展宣傳教育等多種手段,推進道路交通協調發展。
第五十三條本市倡導出行優先選擇公共交通;倡導有條件的單位推行錯時上下班、居家辦公等措施;倡導依法采用新能源汽車分時租賃、公共自行車租賃等方式出行。
本市倡導先取得機動車號牌額度再購置車輛,倡導先取得停車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再購置車輛,合理調控機動車擁有和使用。
第五十四條區人民政府所屬的城市網格化管理機構網格監督員,在對工作責任網格進行巡查的過程中,發現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收集證據、上報信息,并對反饋的處置結果進行核查。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利用城市網格化管理平臺,加強對道路交通相關管理事項的組織協調和指導監督。
第五十五條公安機關在完成車輛登記和駕駛證核發等相關行政程序時,應當對車輛所有人、機動車駕駛人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教育。
公安機關、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發還被暫扣的機動車駕駛證等證件,或者解除扣留車輛的行政強制措施時,應當對違法行為人進行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運輸法律、法規的教育。
第五十六條本市推廣運用大數據、物聯網等先進科技手段,創新交通管理工作模式,提升交通管理工作水平。
公安機關、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充分運用先進的智能化手段,利用互聯網、移動終端應用軟件、交通誘導顯示屏等多種媒介,及時實時路況、交通擁堵指數,為社會公眾提供信息引導服務。公安機關可以利用直升機、無人機等開展空中巡查,配合地面交通疏導和管控。
第五十七條本市實行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記錄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率掛鉤制度,對保險周期內有多次或者嚴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記錄的,應當提高其保險費率。
鼓勵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電動)輪椅車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
第五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關信息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
(一)實施嚴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依法被處以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等行政處罰的;
(二)由他人替代記分、替代他人記分或者介紹替代記分的;
(三)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四)一年內有五次以上道路交通違法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
第五十九條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加強對所屬車輛和駕駛人的交通安全管理,并履行下列義務:
(一)組織制定本單位的交通安全制度,落實交通安全責任制目標,開展職工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二)定期進行車輛安全檢查,及時排除車輛故障,保障車輛安全性能,制止不符合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車輛上道路行駛;
(三)建立對所屬車輛駕駛人的交通安全教育學習制度,督促車輛駕駛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以及相關規定;專業運輸單位和機動車較多的非專業運輸單位,每月應當對所屬駕駛人開展不少于一次的交通安全教育;
(四)專業運輸單位和車輛較多的非專業運輸單位應當配備交通安全專職人員,并加強車輛營運安全管理和營運場所秩序管理;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交通安全管理義務。
客運車輛、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和專門為工程建設服務的車輛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安裝、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行駛記錄儀、車載衛星定位終端或者轉向可視系統,并接入相關政府部門的動態監控系統。
運輸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車輛應當按照核定的路線、時間運輸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公安機關應當對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所屬車輛和駕駛人交通安全管理加強指導和宣傳。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專業運輸單位安全運輸加強監督管理。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市公安機關應當建立信息交換機制,共享營運車輛、營運駕駛員及其交通安全違法、事故責任承擔情況等信息。
第六十條利用互聯網、軟件工具等提供召車信息的服務商,應當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提供客運服務駕駛人和車輛的信息。
第六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實施下列道路交通管理事項前,應當公告相關方案,聽取與管理事項相關公眾的意見:
(一)公交專用道的設置與調整;
(二)單行道的設置與調整;
(三)公共汽(電)車線路的設置與調整;
(四)道路停車泊位的設置與調整;
(五)禁止停車或者禁止長時停車標志、標線的設置與調整。
公安機關、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研究公眾意見,對單位和個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應當在決策時予以采納;對反映集中的意見不予采納的,應當予以回應。
第六十二條新聞出版、文廣影視、教育等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眾團體應當做好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學校應當開展交通安全專題教育活動,將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課程教育的內容。
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在開展培訓過程中,應當加強對教練員、學員的交通安全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開展交通安全和尊法守法的宣傳報道。
第六十三條鼓勵社會公眾有組織地參與道路交通志愿服務,協助公安民警維護交通秩序和宣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鼓勵醫院、學校配合公安機關疏導周邊道路交通擁堵,勸阻周邊道路交通違法行為。
社會公眾發現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可以向公安機關舉報。公安機關對社會公眾提供的視聽資料等證據材料進行調查核實后,可以對違法車輛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行政處罰,能夠確定駕駛人的,對駕駛人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第六十四條交通事故當事人可以通過行政調解、人民調解、司法調解等多種方式,解決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
人民調解委員會、人民法院可以在公安機關事故處理場所設置調解點;保險同業公會可以組織保險公司進駐公安機關事故處理場所,及時提供保險理賠服務。
第七章 執法監督
第六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等應當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加強對執法人員的管理、教育和培訓、考核,提高執法人員的素質和道路交通管理水平。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執法人員,對其依法履行職務的行為予以配合。
第六十六條公安機關、交通行政管理等部門及其執法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法定職權和執法程序。
公安機關、交通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推行執法標準和指引,根據道路交通執法統一的要求,為執法人員提供健全、完備、可操作的執法指引。
第六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等應當公開辦事制度和辦事程序,依托互聯網平臺和移動終端,推行預約、一站式等便民措施。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公安機關建立道路交通通行狀況實時監測機制,交通信息,引導交通出行。
第六十八條公安機關、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與負有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職責的其他部門應當緊密配合,提高工作協同性,并建立排堵保暢、信息通報、聯合執法、案件移送等協作機制。
城管執法部門在執法過程中發現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應當將相關信息通知公安機關或者交通行政管理部門。
第六十九條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不得以罰款數額作為行政機關績效考核指標。
第七十條公安機關、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等應當加強執法指導和監督,實施執法質量考評、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度,并接受社會和公眾的監督,防止和糾正道路交通執法中的違法或者不當行為。
公安機關、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等應當公布舉報電話,受理群眾的舉報和投訴并及時調查處理,反饋查處結果。
第七十一條警務輔助人員在公安民警的指導和監督下,協助開展疏導交通、勸阻、糾正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采集交通違法信息、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等工作;所取得的證據,經調查核實后可以作為公安機關作出行政處罰的依據。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警務輔助人員的管理、培訓、考核??己瞬缓细竦?,不得上崗。
警務輔助人員履行職責時,應當統一著裝、攜帶證件、佩戴統一的標識。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擅自設置交通標志、標線等交通設施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城管執法部門以及公安機關依據各自職責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并責令立即恢復原狀,拒不恢復的代為恢復,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未遵守橫跨道路的管道、橫幅設置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非機動車未按規定注冊登記的,由公安機關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其他通行工具未按規定注冊登記的,由公安機關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銷售未納入產品目錄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電動)輪椅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使用偽造、變造的非機動車號牌、行車執照或者使用其他非機動車的號牌、行車執照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教練員酒后教練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并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情節嚴重的,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由他人替代記分的,由公安機關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替代他人記分的,由公安機關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介紹替代記分的,由公安機關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替代他人記分或者介紹替代記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條例有關機動車通行管理規定的下列行為,由公安機關依據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三十二條規定,未遵守以通知、決定等方式明示的交通管理措施,未遵守城市快速路限行規定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四)項規定,駕駛機動車一次連續變換兩條車道,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超過座位數搭載乘客的,處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在配有安全帶的座位就座時未使用安全帶的,對機動車乘坐人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駕駛機動車未遵守交通標志、標線指示的,依據違反交通標志、標線的規定處罰;
(五)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現場發現機動車違法臨時停車的,公安機關可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并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指定的地點停放;
(六)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機動車違法臨時停車的,公安機關設置的警示牌、電子標識等給予的警告或者推送的即時信息視為警告、令其立即駛離,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公共汽(電)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超過座位數搭載乘客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對車輛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駕駛殘疾人機動(電動)輪椅車未隨身攜帶本市殘疾人證,在道路上停放非機動車未使用非機動車道路停放點的,由公安機關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駕駛殘疾人機動(電動)輪椅車載人或者駕駛其他非機動車違反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載人的,由公安機關處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駕駛非機動車從事客運活動的,按照有關規定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擅自設置道路停車泊位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并責令立即恢復原狀,拒不恢復的代為恢復,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造成道路損壞的,違法行為人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七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未履行交通安全管理義務的,由公安機關或者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必要時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特大交通事故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交通安全專職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三款規定,運輸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車輛未按照核定的路線、時間運輸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責令改正,對駕駛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對車輛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提供召車信息的服務商未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提供客運服務駕駛人和車輛信息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九條執行職務的公安民警發現機動車在本市有道路交通違法行為逾期未接受處理記錄累積達到五起以上的,可以先予扣留機動車行駛證,并通知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駕駛人及時接受處理,處理完畢后,發還機動車行駛證。
第八十條機動車一年內在本市有下列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記錄累積達到十起后再發生交通違法行為的,公安機關依據法律規定給予有關證照的處罰:
(一)在未設置禁止停車或者禁止長時停車標志、標線的路段違反停放、臨時停車規定;
(二)違反規定駛入公交專用道;
(三)在高速公路路肩上行駛;
(四)在本市外環線以內以及公安機關規定的其他區域和路段鳴喇叭。
第八十一條執行職務的公安民警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予扣留車輛或者通行工具,并通知當事人及時接受處理: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規定注冊登記的非機動車以及其他通行工具上道路行駛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拼裝、加裝、改裝的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使用偽造、變造的非機動車號牌、行車執照或者使用其他非機動車的號牌、行車執照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未遵守以交通標志、標線或者通知、決定等方式明示的交通管理措施,采取其他措施無法避免危害發生或者無法控制危險擴大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非下肢殘疾的人駕駛殘疾人機動(電動)輪椅車的;
(五)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扣留車輛或者通行工具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接受處理后,應當立即發還車輛或者通行工具,但未按規定注冊登記的非機動車以及其他通行工具,其領取人應當采取托運措施。
對拼裝、加裝、改裝的非機動車,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恢復原狀;對偽造、變造的非機動車號牌、行車執照或者使用其他非機動車的號牌、行車執照,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
當事人逾期未接受處理,并經公告三個月仍未接受處理的,由公安機關將拼裝、加裝、改裝的非機動車送交有資質的企業拆解,將其他車輛和通行工具依法處理。
城市道路運輸管理條例范文4
人身安全責任書(一)
為確保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使學生高高興興上學,平平安安回家,作為家長應積極配合學校做好子女安全教育工作,真正擔負起監護責任。我校地處村村通公路旁,車流量大,對學生上下學造成較大安全隱患。學校和家長應共同教育學生遵守交通安全法規,增強孩子
交通安全意識、自我保護意識。做到責任到位,確保學生人身安全。特與家長簽訂如下交通安全責任書:
一、學校方面:
1、加強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引導學生遵守交通規則,不乘坐非法營運及不符合要求的車輛;
2、教育、督促學生放學后按時回家。不準在公路及兩旁玩耍、游戲、騎車、滑滑板等。
二、家長方面:
1、家長要認真學習交通安全法規,教育孩子自覺遵守交通安全法規,上下學途中不得嬉戲打鬧,過馬路時要注意交通規則,注意來往車輛,要靠右行走。
2、家長要教育學生不乘坐超速超載車、拼裝車、報廢車、無牌無證車、三輪車、個人機動車、低速載貨汽車和拖拉機等存在安全隱患的車輛,提高學生交通安全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有效防止交通事故的發生。
3、家長不得使用或租用拼裝車、報廢車、無牌無證車、三輪車、個人機動車、低速載貨汽車和拖拉機等存在安全隱患的黑車來接送學生;不得一車接送多名學生或順車接送他人孩子,以免造成事故給你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4、雨雪天和暴雨天家長要安全接送學生上下學;如當天確實因天氣惡劣,家長可叫學生不到校上學,但應及時電話告之班主任,并做好請假手續。
5、家長要教育學生按時上下學后按時回家。不得在公路及兩旁逗留、玩耍、嬉戲、追逐。
6、家長不要讓未滿12歲的子女在道路上騎自行車;不讓未滿16歲的孩子駕駛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更不允許孩子駕駛摩托車或其它機動車上路。
7、本責任書一式二份,家長認真填寫有關事項后留學校統一存檔保存。
學生:
學生家長:
家長聯系電話:
學校(章)
校長(簽字):
學生家長(簽字、手印)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人身安全責任書(二)
為確保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使學生高高興興上學,平平安安回家,學生家長要積極配合學校做好子女安全教育工作,真正擔負起監護責任?,F就學生交通安全,制定學校與家長交通安全責任書。學生家長必須按以下要求做好工作,如違反責任自負。
1、家長要認真學習交通安全法規,教育孩子自覺遵守交通安全法規,上下學途中不得嬉戲打鬧,過馬路時要注意交通信號標志,注意來往車輛,要靠右行走。
2、家長要教育學生不乘坐超速超載車、拼裝車、報廢車、無牌無證車、三輪車、個人機動車、低速載貨汽車和拖拉機等存在安全隱患的車輛,提高學生交通安全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有效防止交通事故的發生。
3、家長要積極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部門舉報非法運營接送學生的車輛。
4、家長在學校門口接送學生時,務必嚴格遵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教育部門的管理規定,不要把自己駕駛的車輛停在學校門口或進入校園內,以免造成交通堵塞或引發交通事故。
5、家長要護送低年級學生和幼兒上學、下學并做好與學校的交接工作。為確保學生的人身安全,12周歲以下小學生不許騎自行車上下學,不許在上下學路上追逐打鬧。選擇其他交通工具出現的不安全事故由家長負責;
6、家長必須保證自家孩子所騎車輛性能完好。
7、本責任書一式兩份,學校家長各存一份。自簽訂之日起執行。
學校(章):
學生家長(簽字、手印):
學生簽字:
20**年**月**日
人身安全責任書(三)
中小學生是祖國的未來、民族的希望,是家庭的幸福!學生的安全是學校和家長共同擔負的職責,為了使學生能夠健康地成長,我們學校和各位學生家長共同攜起手來,關注學生生命、關愛學生生命,共同做好學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和監管工作,為此,學校和各位家長簽訂如下交通安全責任書:
一、家長要教育學生嚴格遵守交通規則,不在公路上追逐打鬧,橫過馬路或街道要小心,注意避讓車輛。
二、年齡在12歲以下的小學生上下學不準騎自行車,中學生上下學不準騎摩托車,家長要做好對學生的監管工作。
三、家長要監督學生堅決禁止乘坐農用車、載貨車、報廢車和無牌、無證、無保險的三無車輛。禁止乘坐有超員、超速或7座以下的小面包車輛。
四、家長要和學校密切配合,加強對學生交通安全的教育和乘坐車輛的監督,如家長發現學生乘坐不符合要求的車輛,要及時匯報交通運輸部門和教育部門,撥打交警大隊報警電話:
感謝各位家長對學校工作的支持和大力配合!
學校(蓋章)
班級:
家長簽名:
學生簽名:
20XX.8.24
人身安全責任書(四)
為加強對渣土車、混凝土攪拌車的安全生產管理,減少違法違規行為,維護道路交通、市容環境和運輸市場秩序,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施工單位(以下簡稱甲方)與 運輸單位(以下簡稱乙方),簽訂如下交通安全責任狀:
一、雙方共同責任
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自覺履行法律賦予的各項職責和義務,加強協作配合,共同做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二、甲方責任
1、積極履行管理職權,會同執法機關依法查處車輛的各類違法行為,確保處罰措施落實到位。
2、積極指導乙方單位加強車輛管理,督促乙方落實各項安全管理措施,遵守有關法律法規。
3、對乙方單位在車輛交通安全管理中好的經驗做法和典型事例給予積極宣傳。
三、乙方責任
1、切實加強所屬及使用的渣土車、混凝土攪拌車的管理工作,不使用無牌無證、假牌假證、拼裝改裝、無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車輛從事渣土、混凝土攪拌運輸,不偷逃、拒繳交通規費。嚴格執行勞動時間、勞動保護措施,保證駕駛人不疲勞駕駛、野蠻駕駛。加強保潔人員安全防護,保潔人員清潔路面時,須穿戴反光或發光背心,作業工具粘貼反光、發光膜。加強建筑工地管理,嚴格執行門前三包責任制,督促車主和駕駛人覆蓋雨布或減少裝載量,杜絕車輛駛離現場帶泥上路。
2、全面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認真執行車輛安檢制度,對所有出場、出門車輛進行外觀和安全技術檢查,保證不符合裝載規定和安全技術要求的車輛不出門、出場。加強日常監督、監管,定期開展所屬人員及車輛駕駛人員、路面保潔人員安全教育,并與所屬混凝土承運人簽訂安全管理責任狀。對因違反交通安全管理等法律法規受到執法機關處罰的,依據企業規章制度進行處理。
3、自覺接受政府管理部門的檢查、監督,對存在的安全隱患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對所屬和使用車輛及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行為突出或發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主動配合接受有關部門的調查、處理。
4、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證金制度,將車輛交通安全納入安全生產管理內容,由施工單位從運輸單位的工程款中扣出5萬元的道路交通安全保證金,以備發生道路交通安全責任事故時搶救傷者或處罰時使用。未發生道路交通安全責任事故的,待工程結束后,連同工程款一并退還。
四、處罰措施
1、對無牌無證、假牌假證、拼裝改裝、無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車輛和拖拉機等農業運輸機械從事渣土、建筑材料、混凝土攪拌運輸的進行嚴肅查處,對拼裝、改裝和達到報廢條件的車輛一律向上級舉報,對超期未審驗的車輛和改裝車輛責令停運、補辦相關手續;對超速行駛、野蠻行駛、超限裝載、違反信號標志以及不按規定時間、線路行駛等行為,從嚴查處。
2、乙方沒有履行上述責任,導致在施工現場累計發生1起以上(含1起)1次傷亡1人以上交通責任事故的,由甲方依法責令其限期整改,并扣除一定的風險保證金。乙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再次發生1次傷亡1人以上交通責任事故的,扣除全部安全保證金,并取消其在施工現場運輸作業資格,由行政部門依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追究其有關負責人責任。
本責任狀一式兩份,甲方、乙方各一份。
甲方: 乙方:
(施工單位章) (運輸單位章)
年 月 日
人身安全責任書(五)
尊敬的家長:
根據區教育局《關于全區中小學元旦放假的通知》,下里小學放假的時間為201X年1月1日(星期日)至1月3日(星期二),201X年1月4日(星期三)正式開學。201X年12月31日(星期六)補201X年1月3日(星期二)的課。元旦假期雖然短暫,但是各位家長必須把學生的安全工作放在首位,為了讓學生度過一個健康、愉快、文明、安全的假期,各位家長必須從以下幾個方面嚴格要求學生:
1、學生在無大人的帶領下不得私自去爬山或外出游玩,以防事故發生。嚴禁學生到水庫、河壩、池塘等地方滑冰玩耍。
2、家長要認真履行好自己的職責,保證學生在節日中不做任何違規違紀的事。
3、節日期間,嚴禁學生到馬路上騎自行車,追車,在馬路上玩耍追逐打鬧,以防發生交通事故。不得讓學生乘坐三無車輛及三輪摩托車。
4、學生不得到廠區、河壩等危險的地方去玩耍。
5、在節日期間家長要教育孩子防煤氣中毒,防觸電,防騙,防火,防溺水;不要隨意與陌生人交往,增強自我防護意識。
6、不要放松對傳染病的預防工作,做到講究衛生,如發現不適要及時診治。要注意學生的飲食衛生,預防食物中毒。
希望各位家長以身作則,為孩子做榜樣,主動配合學校做好孩子的教育工作。
家長簽字:__________學生簽字:__________班主任簽字:__________
城市道路運輸管理條例范文5
關鍵詞:城市公交,發展目標,戰略行動
中圖分類號:F291.1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 河南省城市公交發展現狀
1.1 河南省城市公交基本情況
截止2011年底,河南省省擁有公交企業108家,20918臺公交車輛。18個省轄市擁有公交企業23家,公交車輛15591臺,公交線路833條,線路網總長度12598.8公里,年運營里程92877.24萬/公里,年客運量21.27億/人次。
1.2 城市公交線網發展現狀
截止2011年,全省18個地市公交線路共計833條,平均線網密度為3.6km/k㎡,基本達到了《城市道路交通規劃設計規范》規定的市中心區公共交通線路網的密度應達到3-4km/km2的要求。
除了鄭州市初步形成了軌道交通、快速公交、常規公交的一體化公交網絡,其他各市基本上還是以普通的公交線路為主,快速公交、快線公交等高效的公交服務建設明顯滯后,特別是部分城市具備了建設快速公交的條件,但由于建設資金和交通管理理念等問題至今未能夠實施。
1.3 城市公交車輛進場率情況
鄭州市公交運營車輛進場率為68%、焦作市車輛進場率78.59%、洛陽市公交車輛進場率60%、三門峽市公交車輛進場率100%、南陽市公交車輛進場率約為52%、鶴壁市公交車輛進場率僅為50%;其他各地市公交運營車輛進場率不足50%,周口市公交車輛進場率不足50%、駐馬店市公交車輛進場率50%、安陽市運營車輛進場率不足40%、開封市公交車輛進場率不足30%、商丘市公交車輛進場率不足10%、新鄉市公交車輛進場率不足20%、信陽市公交車輛進場率17%。
1.4 河南省公交車輛發展情況
截止2011年,河南省18個地市共有公交運營車輛15591臺,全省平均萬人擁有公交車輛數僅9.9標臺萬人,其中為16標臺/萬人,其余城市在4-13標臺/萬人。與交通運輸部道路運輸司《城市公共交通“十二五”發展規劃綱要》(征詢意見稿)的要求還有很大的差距。
2 河南省城市公共交通發展目標
根據《河南省城鎮體系規劃(2009—2020)》和河南省18個地市的城市總體規劃,將河南省18個地市分為不同的規模等級。
(1)400萬以上人口城市
基本建成以城市軌道交通、BRT為骨干,地面常規公交為主體的公共交通服務體系,公共交通出行分擔率不低于40%;
萬人公共交通車輛擁有量不低于20標臺,環保型、智能型、舒適型的中、高檔車輛比重達80%,綠色環保型擁有量占車輛總數的40%;
主城區公交線網密度不小于5km/km2;
300m半徑覆蓋率達70%以上,公交站點500m半徑覆蓋率達95%以上;
建成區內任意兩點間公交出行時間不超過60分鐘;
滿足河南省政府《關于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實施意見》中規定公交車輛進場率應不低于90%的要求,建設與之規模要求相對應的公交首末站、停車場、保養場等公交場站;
建設高效率的地面公交與軌道交通換乘樞紐。
(2)300-400萬人口城市
基本建成以BRT為骨干,地面常規公交為主體的公共交通服務體系,公共交通出行分擔率不低于30%;
萬人公共交通車輛擁有量不低于15標臺,環保型、智能型、舒適型的中、高檔車輛比重達50%,綠色環保型擁有量占車輛總數的20%;
主城區公交線網密度不小于4km/km2;
300m半徑覆蓋率達70%以上,公交站點500m半徑覆蓋率達90%以上;
建成區內任意兩點間公交出行時間不超過50分鐘;
(3)100-200萬人口城市
基本建成以地面常規公交為主體、BRT為輔助的公共交通服務體系,公共交通出行分擔率不低于25%;
萬人公共交通車輛擁有量不低于12標臺,環保型、智能型、舒適型的中、高檔車輛比重達40%,綠色環保型擁有量占車輛總數的20%;
主城區公交線網密度不小于3km/km2;
300m半徑覆蓋率達70%以上,公交站點500m半徑覆蓋率達90%以上;
建成區內任意兩點間公交出行時間不超過40分鐘;
(4)100以下人口城市
基本建成以地面常規公交為主體的公共交通服務體系,公共交通出行分擔率不低于20%;
萬人公共交通車輛擁有量不低于10標臺,環保型、智能型、舒適型的中、高檔車輛比重達30%,綠色環保型擁有量占車輛總數的15%;
主城區公交線網密度不小于3km/km2;
300m半徑覆蓋率達70%以上,公交站點500m半徑覆蓋率達90%以上;
3 戰略行動
1、加強公交優先戰略實施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城市公交管理法規體系,完善優先發展城市公交的政策環境
首先,落實公交優先的組織協調機構。省轄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要積極推動地方政府落實城市公共交通優先發展的主體責任,成立相關組織領導機構,立足于城市經濟、社會和資源環境的可持續發展,建立健全并有效落實工作目標責任制,保證優先發展公共交通的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其次,加快研究出臺河南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條例等地方性法規,制定相應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對城市公共交通規劃、建設、運營、安全、應急和政策扶持等重大事項進行明確規定,將優先發展公共交通納入規范化、法制化軌道,為各地發放政府補貼、配置公交線路資源等提供重要依據。
最后,進一步加大公共財政支持力度,設立省級公交發展專項資金,扶持省轄市新增更新城市公交車輛、清潔能源車輛及公交場站建設等。
2、加強城市公交規劃編制與實施
積極推進以公共交通為導向的城市發展模式,推動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公共交通專項規劃等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并同步編制、修編和實施。2013年底前,省轄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要編制完成《城市公共交通專項規劃》,并嚴格按照公共交通專項規劃落實公交線路布局規劃、車輛發展和公交場地的落實與建設。
3、加快交通樞紐和靜態交通體系建設,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整體換乘水平
完善多層次的樞紐體系
建成一批大中型客運樞紐和與軌道交通、大型住宅區及和新城鎮配套的公交站點、出租汽車候客站。到2020年基本形成比較完善的公共交通樞紐網絡。
規劃和建設停車設施系統
加強公交停車場建設
4、優化公共交通結構布局,全面提升交通能級
中心城內形成主干線、區域線和駁運線三級網絡;
中心城外形成以新區樞紐站點為核心的放射狀線網格局;
實行區域差別發展政策。
研究實施BRT模式,成為大中城市地面公交的骨干部分。
參考文獻:
[1]河南省市政公用業協會公交分會、鄭州市公共交通總公司.新形勢下河南省城市公交管理及策略研究[R].鄭州:河南省市政公用業協會公交分會、鄭州市公共交通總公司,2012
[2]GB 50220-95 城市道路交通規劃設計規范
[3]河南省城市規劃設計研究總院有限公司.河南省城鎮體系規劃(2009-2020)[R].鄭州:河南省城市規劃設計研究總院有限公司,2009
城市道路運輸管理條例范文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組織有關部門對城市建設項目進行交通影響評價,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確定管理目標,制定實施方案。
第二章 車輛和駕駛人
第一節 機動車
第四條 機動車的登記,分為注冊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抵押登記和注銷登記。
第五條 初次申領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應當向機動車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申請機動車注冊登記,應當交驗機動車,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購車發票等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五)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注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不屬于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規定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的車型的,還應當提供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第六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該機動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一)改變機動車車身顏色的;
(二)更換發動機的;
(三)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
(四)因質量有問題,制造廠更換整車的;
(五)營運機動車改為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改為營運機動車的;
(六)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或者遷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區域的。
申請機動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憑證,屬于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情形之一的,還應當交驗機動車;屬于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情形之一的,還應當同時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三)機動車行駛證。
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區域內遷移、機動車所有人的姓名(單位名稱)或者聯系方式變更的,應當向登記該機動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七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應當及時辦理轉移登記。
申請機動車轉移登記,當事人應當向登記該機動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驗機動車,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當事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證明、憑證;
(三)機動車登記證書;
(四)機動車行駛證。
第八條 機動車所有人將機動車作為抵押物抵押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該機動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抵押登記。
第九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報廢期滿的2個月前通知機動車所有人辦理注銷登記。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報廢期滿前將機動車交售給機動車回收企業,由機動車回收企業將報廢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機動車所有人逾期不辦理注銷登記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公告該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作廢。
因機動車滅失申請注銷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本人身份證明,交回機動車登記證書。
第十條 辦理機動車登記的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憑證齊全、有效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當場辦理登記手續。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及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機動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機動車登記。
第十一條 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丟失或者損毀,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補發的,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和申請材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與機動車登記檔案核實后,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補發。
第十二條 稅務部門、保險機構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辦公場所集中辦理與機動車有關的稅費繳納、保險合同訂立等事項。
第十三條 機動車號牌應當懸掛在車前、車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及其掛車、拖拉機及其掛車的車身或者車廂后部應當噴涂放大的牌號,字樣應當端正并保持清晰。
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應當粘貼在機動車前窗右上角。
機動車噴涂、粘貼標識或者車身廣告的,不得影響安全駕駛。
第十四條 用于公路營運的載客汽車、重型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應當安裝、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行駛記錄儀。交通警察可以對機動車行駛速度、連續駕駛時間以及其他行駛狀態信息進行檢查。安裝行駛記錄儀可以分步實施,實施步驟由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定。
第十五條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由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實施。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對機動車進行檢驗,對檢驗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實行資格管理和計量認證管理,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設備進行檢定,對執行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規定。
第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一)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二)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四)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
(五)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
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第十七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時,機動車行駛證記載的登記內容與該機動車的有關情況不符,或者未按照規定提供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的,不予通過檢驗。
第十八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標志圖案的噴涂以及警報器、標志燈具的安裝、使用規定,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二節 機動車駕駛人
第十九條 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的人,可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機動車駕駛證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式樣并監制。
第二十條 學習機動車駕駛,應當先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合格后,再學習機動車駕駛技能。
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時間進行。在道路上學習機動車駕駛技能應當使用教練車,在教練員隨車指導下進行,與教學無關的人員不得乘坐教練車。學員在學習駕駛中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練員承擔責任。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人進行考試,對考試合格的,在5日內核發機動車駕駛證;對考試不合格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證的有效期為6年,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機動車駕駛人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后的12個月為實習期。在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的,應當在車身后部粘貼或者懸掛統一式樣的實習標志。
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不得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以及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駕駛的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除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以下簡稱記分)制度,記分周期為12個月。對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達到12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該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按照規定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學習并接受考試??荚嚭细竦?,記分予以清除,發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
應當給予記分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及其分值,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危害程度規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提供記分查詢方式供機動車駕駛人查詢。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未達到12分,所處罰款已經繳納的,記分予以清除;記分雖未達到12分,但尚有罰款未繳納的,記分轉入下一記分周期。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2次以上達到12分的,除按照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參加學習、接受考試外,還應當接受駕駛技能考試??荚嚭细竦?,記分予以清除,發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
接受駕駛技能考試的,按照本人機動車駕駛證載明的最高準駕車型考試。
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人記分達到12分,拒不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的學習,也不接受考試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其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
第二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機動車駕駛證的6年有效期內,每個記分周期均未達到12分的,換發10年有效期的機動車駕駛證;在機動車駕駛證的10年有效期內,每個記分周期均未達到12分的,換發長期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
換發機動車駕駛證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機動車駕駛證進行審驗。
第二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證丟失、損毀,機動車駕駛人申請補發的,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和申請材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與機動車駕駛證檔案核實后,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日內補發。
第二十八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機動車駕駛證丟失、損毀、超過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暫扣期間以及記分達到12分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第三章 道路通行條件
第二十九條 交通信號燈分為:機動車信號燈、非機動車信號燈、人行橫道信號燈、車道信號燈、方向指示信號燈、閃光警告信號燈、道路與鐵路平面交叉道口信號燈。
第三十條 交通標志分為:指示標志、警告標志、禁令標志、指路標志、旅游區標志、道路施工安全標志和輔助標志。
道路交通標線分為:指示標線、警告標線、禁止標線。
第三十一條 交通警察的指揮分為:手勢信號和使用器具的交通指揮信號。
第三十二條 道路交叉路口和行人橫過道路較為集中的路段應當設置人行橫道、過街天橋或者過街地下通道。
在盲人通行較為集中的路段,人行橫道信號燈應當設置聲響提示裝置。
第三十三條 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在城市道路上施劃停車泊位,并規定停車泊位的使用時間。
第三十四條 開辟或者調整公共汽車、長途汽車的行駛路線或者車站,應當符合交通規劃和安全、暢通的要求。
第三十五條 道路養護施工單位在道路上進行養護、維修時,應當按照規定設置規范的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道路養護施工作業車輛、機械應當安裝示警燈,噴涂明顯的標志圖案,作業時應當開啟示警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對未中斷交通的施工作業道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交通安全監督檢查。發生交通阻塞時,及時做好分流、疏導,維護交通秩序。
道路施工需要車輛繞行的,施工單位應當在繞行處設置標志;不能繞行的,應當修建臨時通道,保證車輛和行人通行。需要封閉道路中斷交通的,除緊急情況外,應當提前5日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六條 道路或者交通設施養護部門、管理部門應當在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等危險路段,按照國家標準設置警告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
第三十七條 道路交通標志、標線不規范,機動車駕駛人容易發生辨認錯誤的,交通標志、標線的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予以改善。
道路照明設施應當符合道路建設技術規范,保持照明功能完好。
第四章 道路通行規定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十八條 機動車信號燈和非機動車信號燈表示:
(一)綠燈亮時,準許車輛通行,但轉彎的車輛不得妨礙被放行的直行車輛、行人通行;
(二)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
(三)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
在未設置非機動車信號燈和人行橫道信號燈的路口,非機動車和行人應當按照機動車信號燈的表示通行。
紅燈亮時,右轉彎的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行人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
第三十九條 人行橫道信號燈表示:
(一)綠燈亮時,準許行人通過人行橫道;
(二)紅燈亮時,禁止行人進入人行橫道,但是已經進入人行橫道的,可以繼續通過或者在道路中心線處停留等候。
第四十條 車道信號燈表示:
(一)綠色箭頭燈亮時,準許本車道車輛按指示方向通行;
(二)紅色叉形燈或者箭頭燈亮時,禁止本車道車輛通行。
第四十一條 方向指示信號燈的箭頭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別表示左轉、直行、右轉。
第四十二條 閃光警告信號燈為持續閃爍的黃燈,提示車輛、行人通行時注意?望,確認安全后通過。
第四十三條 道路與鐵路平面交叉道口有兩個紅燈交替閃爍或者一個紅燈亮時,表示禁止車輛、行人通行;紅燈熄滅時,表示允許車輛、行人通行。
第二節 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四十四條 在道路同方向劃有2條以上機動車道的,左側為快速車道,右側為慢速車道。在快速車道行駛的機動車應當按照快速車道規定的速度行駛,未達到快速車道規定的行駛速度的,應當在慢速車道行駛。摩托車應當在最右側車道行駛。有交通標志標明行駛速度的,按照標明的行駛速度行駛。慢速車道內的機動車超越前車時,可以借用快速車道行駛。
在道路同方向劃有2條以上機動車道的,變更車道的機動車不得影響相關車道內行駛的機動車的正常行駛。
第四十五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速度。在沒有限速標志、標線的道路上,機動車不得超過下列最高行駛速度:
(一)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3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5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70公里。
第四十六條 機動車行駛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30公里,其中拖拉機、電瓶車、輪式專用機械車不得超過每小時15公里:
(一)進出非機動車道,通過鐵路道口、急彎路、窄路、窄橋時;
(二)掉頭、轉彎、下陡坡時;
(三)遇霧、雨、雪、沙塵、冰雹,能見度在50米以內時;
(四)在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時;
(五)牽引發生故障的機動車時。
第四十七條 機動車超車時,應當提前開啟左轉向燈、變換使用遠、近光燈或者鳴喇叭。在沒有道路中心線或者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前車遇后車發出超車信號時,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應當降低速度、靠右讓路。后車應當在確認有充足的安全距離后,從前車的左側超越,在與被超車輛拉開必要的安全距離后,開啟右轉向燈,駛回原車道。
第四十八條 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道路上,機動車遇相對方向來車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減速靠右行駛,并與其他車輛、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二)在有障礙的路段,無障礙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礙的一方已駛入障礙路段而無障礙的一方未駛入時,有障礙的一方先行;
(三)在狹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時,下坡的一方先行;
(四)在狹窄的山路,不靠山體的一方先行;
(五)夜間會車應當在距相對方向來車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燈,在窄路、窄橋與非機動車會車時應當使用近光燈。
第四十九條 機動車在有禁止掉頭或者禁止左轉彎標志、標線的地點以及在鐵路道口、人行橫道、橋梁、急彎、陡坡、隧道或者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不得掉頭。
機動車在沒有禁止掉頭或者沒有禁止左轉彎標志、標線的地點可以掉頭,但不得妨礙正常行駛的其他車輛和行人的通行。
第五十條 機動車倒車時,應當察明車后情況,確認安全后倒車。不得在鐵路道口、交叉路口、單行路、橋梁、急彎、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車。
第五十一條 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
(一)在劃有導向車道的路口,按所需行進方向駛入導向車道;
(二)準備進入環形路口的讓已在路口內的機動車先行;
(三)向左轉彎時,靠路口中心點左側轉彎。轉彎時開啟轉向燈,夜間行駛開啟近光燈;
(四)遇放行信號時,依次通過;
(五)遇停止信號時,依次停在停止線以外。沒有停止線的,停在路口以外;
(六)向右轉彎遇有同車道前車正在等候放行信號時,依次停車等候;
(七)在沒有方向指示信號燈的交叉路口,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先行。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機動車讓左轉彎車輛先行。
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除應當遵守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讓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沒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在進入路口前停車?望,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
(三)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先行;
(四)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的機動車讓左轉彎的車輛先行。
第五十三條 機動車遇有前方交叉路通阻塞時,應當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進入路口。
機動車在遇有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應當依次排隊,不得從前方車輛兩側穿插或者超越行駛,不得在人行橫道、網狀線區域內停車等候。
機動車在車道減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的,應當每車道一輛依次交替駛入車道減少后的路口、路段。
第五十四條 機動車載物不得超過機動車行駛證上核定的載質量,裝載長度、寬度不得超出車廂,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半掛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4米,載運集裝箱的車輛不得超過4.2米;
(二)其他載貨的機動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2.5米;
(三)摩托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1.5米,長度不得超出車身0.2米。兩輪摩托車載物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0.15米;三輪摩托車載物寬度不得超過車身。
載客汽車除車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內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載貨。載客汽車行李架載貨,從車頂起高度不得超過0.5米,從地面起高度不得超過4米。
第五十五條 機動車載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公路載客汽車不得超過核定的載客人數,但按照規定免票的兒童除外,在載客人數已滿的情況下,按照規定免票的兒童不得超過核定載客人數的10%;
(二)載貨汽車車廂不得載客。在城市道路上,貨運機動車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況下,車廂內可以附載臨時作業人員1人至5人;載物高度超過車廂欄板時,貨物上不得載人;
(三)摩托車后座不得乘坐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輕便摩托車不得載人。
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牽引掛車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拖拉機只允許牽引1輛掛車。掛車的燈光信號、制動、連接、安全防護等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二)小型載客汽車只允許牽引旅居掛車或者總質量700千克以下的掛車。掛車不得載人;
(三)載貨汽車所牽引掛車的載質量不得超過載貨汽車本身的載質量。
大型、中型載客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以及其他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
第五十七條 機動車應當按照下列規定使用轉向燈:
(一)向左轉彎、向左變更車道、準備超車、駛離停車地點或者掉頭時,應當提前開啟左轉向燈;
(二)向右轉彎、向右變更車道、超車完畢駛回原車道、靠路邊停車時,應當提前開啟右轉向燈。
第五十八條 機動車在夜間沒有路燈、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情況下行駛時,應當開啟前照燈、示廓燈和后位燈,但同方向行駛的后車與前車近距離行駛時,不得使用遠光燈。機動車霧天行駛應當開啟霧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
第五十九條 機動車在夜間通過急彎、坡路、拱橋、人行橫道或者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路口時,應當交替使用遠近光燈示意。
機動車駛近急彎、坡道頂端等影響安全視距的路段以及超車或者遇有緊急情況時,應當減速慢行,并鳴喇叭示意。
第六十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或者發生交通事故,妨礙交通又難以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在車后50米至100米處設置警告標志,夜間還應當同時開啟示廓燈和后位燈。
第六十一條 牽引故障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被牽引的機動車除駕駛人外不得載人,不得拖帶掛車;
(二)被牽引的機動車寬度不得大于牽引機動車的寬度;
(三)使用軟連接牽引裝置時,牽引車與被牽引車之間的距離應當大于4米小于10米;
(四)對制動失效的被牽引車,應當使用硬連接牽引裝置牽引;
(五)牽引車和被牽引車均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
汽車吊車和輪式專用機械車不得牽引車輛。摩托車不得牽引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
轉向或者照明、信號裝置失效的故障機動車,應當使用專用清障車拖曳。
第六十二條 駕駛機動車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車門、車廂沒有關好時行車;
(二)在機動車駕駛室的前后窗范圍內懸掛、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的物品;
(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四)下陡坡時熄火或者空擋滑行;
(五)向道路上拋撒物品;
(六)駕駛摩托車手離車把或者在車把上懸掛物品;
(七)連續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
(八)在禁止鳴喇叭的區域或者路段鳴喇叭。
第六十三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設有禁停標志、標線的路段,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設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車;
(二)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寬度不足4米的窄路、橋梁、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不得停車;
(三)公共汽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隊(站)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米以內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設施的以外,不得停車;
(四)車輛停穩前不得開車門和上下人員,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五)路邊停車應當緊靠道路右側,機動車駕駛人不得離車,上下人員或者裝卸物品后,立即駛離;
(六)城市公共汽車不得在站點以外的路段停車上下乘客。
第六十四條 機動車行經漫水路或者漫水橋時,應當停車察明水情,確認安全后,低速通過。
第六十五條 機動車載運超限物品行經鐵路道口的,應當按照當地鐵路部門指定的鐵路道口、時間通過。
機動車行經渡口,應當服從渡口管理人員指揮,按照指定地點依次待渡。機動車上下渡船時,應當低速慢行。
第六十六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在執行緊急任務遇交通受阻時,可以斷續使用警報器,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在禁止使用警報器的區域或者路段使用警報器;
(二)夜間在市區不得使用警報器;
(三)列隊行駛時,前車已經使用警報器的,后車不再使用警報器。
第六十七條 在單位院內、居民居住區內,機動車應當低速行駛,避讓行人;有限速標志的,按照限速標志行駛。
第三節 非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六十八條 非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
(一)轉彎的非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二)遇有前方路通阻塞時,不得進入路口;
(三)向左轉彎時,靠路口中心點的右側轉彎;
(四)遇有停止信號時,應當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線以外。沒有停止線的,停在路口以外;
(五)向右轉彎遇有同方向前車正在等候放行信號時,在本車道內能夠轉彎的,可以通行;不能轉彎的,依次等候。
第六十九條 非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除應當遵守第六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讓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沒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車?望,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
(三)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的非機動車讓左轉彎的車輛先行。
第七十條 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人行橫道、沒有行人過街設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過街設施的,在確認安全后直行通過。
因非機動車道被占用無法在本車道內行駛的非機動車,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鄰的機動車道行駛,并在駛過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駛回非機動車道。機動車遇此情況應當減速讓行。
第七十一條 非機動車載物,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1.5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0.15米,長度前端不得超出車輪,后端不得超出車身0.3米;
(二)三輪車、人力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2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身0.2米,長度不得超出車身1米;
(三)畜力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2.5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身0.2米,長度前端不得超出車轅,后端不得超出車身1米。
自行車載人的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第七十二條 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
(二)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
(三)不得醉酒駕駛;
(四)轉彎前應當減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車時不得妨礙被超越的車輛行駛;
(五)不得牽引、攀扶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不得雙手離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競駛;
(七)不得在道路上騎獨輪自行車或者2人以上騎行的自行車;
(八)非下肢殘疾的人不得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九)自行車、三輪車不得加裝動力裝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學習駕駛非機動車。
第七十三條 在道路上駕馭畜力車應當年滿16周歲,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醉酒駕馭;
(二)不得并行,駕馭人不得離開車輛;
(三)行經繁華路段、交叉路口、鐵路道口、人行橫道、急彎路、寬度不足4米的窄路或者窄橋、陡坡、隧道或者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不得超車。駕馭兩輪畜力車應當下車牽引牲畜;
(四)不得使用未經馴服的牲畜駕車,隨車幼畜須拴系;
(五)停放車輛應當拉緊車閘,拴系牲畜。
第四節 行人和乘車人通行規定
第七十四條 行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二)在車行道內坐臥、停留、嬉鬧;
(三)追車、拋物擊車等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
第七十五條 行人橫過機動車道,應當從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通過;沒有人行橫道的,應當觀察來往車輛的情況,確認安全后直行通過,不得在車輛臨近時突然加速橫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第七十六條 行人列隊在道路上通行,每橫列不得超過2人,但在已經實行交通管制的路段不受限制。
第七十七條 乘坐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在機動車道上攔乘機動車;
(二)在機動車道上不得從機動車左側上下車;
(三)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四)機動車行駛中,不得干擾駕駛,不得將身體任何部分伸出車外,不得跳車;
(五)乘坐兩輪摩托車應當正向騎坐。
第五節 高速公路的特別規定
第七十八條 高速公路應當標明車道的行駛速度,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里,最低車速不得低于每小時60公里。
高速公路上行駛的小型載客汽車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里,其他機動車不得超過每小時100公里,摩托車不得超過每小時80公里。
同方向有2條車道的,左側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100公里;同方向有3條以上車道的,最左側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110公里,中間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90公里。道路限速標志標明的車速與上述車道行駛車速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標志標明的車速行駛。
第七十九條 機動車從匝道駛入高速公路,應當開啟左轉向燈,在不妨礙已在高速公路內的機動車正常行駛的情況下駛入車道。
機動車駛離高速公路時,應當開啟右轉向燈,駛入減速車道,降低車速后駛離。
第八十條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車速超過每小時100公里時,應當與同車道前車保持100米以上的距離,車速低于每小時100公里時,與同車道前車距離可以適當縮短,但最小距離不得少于50米。
第八十一條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能見度小于200米時,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和前后位燈,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60公里,與同車道前車保持100米以上的距離;
(二)能見度小于100米時,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前后位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40公里,與同車道前車保持50米以上的距離;
(三)能見度小于50米時,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前后位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20公里,并從最近的出口盡快駛離高速公路。
遇有前款規定情形時,高速公路管理部門應當通過顯示屏等方式速度限制、保持車距等提示信息。
第八十二條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或者在車道內停車;
(二)在匝道、加速車道或者減速車道上超車;
(三)騎、軋車行道分界線或者在路肩上行駛;
(四)非緊急情況時在應急車道行駛或者停車;
(五)試車或者學習駕駛機動車。
第八十三條 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載貨汽車車廂不得載人。兩輪摩托車在高速公路行駛時不得載人。
第八十四條 機動車通過施工作業路段時,應當注意警示標志,減速行駛。
第八十五條 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參照本節的規定執行。
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指定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
第五章 交通事故處理
第八十六條 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未造成人身傷亡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在記錄交通事故的時間、地點、對方當事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機動車牌號、駕駛證號、保險憑證號、碰撞部位,并共同簽名后,撤離現場,自行協商損害賠償事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應當迅速報警。
第八十七條 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且基本事實及成因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應當迅速報警。
第八十八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電、通訊等設施損毀的,駕駛人應當報警等候處理,不得駛離。機動車可以移動的,應當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事故有關情況通知有關部門。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報警,應當及時趕赴現場,對未造成人身傷亡,事實清楚,并且機動車可以移動的,應當在記錄事故情況后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對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
對屬于前款規定情況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并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可以當場對損害賠償爭議進行調解。
對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需要勘驗、檢查現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勘查現場工作規范進行?,F場勘查完畢,應當組織清理現場,恢復交通。
第九十條 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保險公司支付搶救費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保險公司。
搶救受傷人員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墊付費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第九十二條 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第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第九十四條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第九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日。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后生效;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標準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第九十六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再受理調解申請。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期間,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調解終止。
第九十七條 車輛在道路以外發生交通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條例的規定處理。
車輛、行人與火車發生的交通事故以及在渡口發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執法監督
第九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公開辦事制度、辦事程序,建立警風警紀監督員制度,自覺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
第九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辦理機動車登記,發放號牌,對駕駛人考試、發證,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應當嚴格遵守有關規定,不得越權執法,不得延遲履行職責,不得擅自改變處罰的種類和幅度。
第一百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受理群眾舉報投訴,并及時調查核實,反饋查處結果。
第一百零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執法質量考核評議、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度,防止和糾正道路交通安全執法中的錯誤或者不當行為。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零三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機動車登記或者駕駛許可的,收繳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撤銷機動車登記或者機動車駕駛許可;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申請機動車登記或者機動車駕駛許可。
第一百零四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又無其他機動車駕駛人即時替代駕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除依法給予處罰外,可以將其駕駛的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有關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
(一)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駕駛證的;
(二)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
(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患有妨礙安全駕駛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仍繼續駕駛的;
(四)學習駕駛人員沒有教練人員隨車指導單獨駕駛的。
第一百零五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飲酒、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應當接受測試、檢驗。
第一百零六條 公路客運載客汽車超過核定乘員、載貨汽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扣留機動車后,駕駛人應當將超載的乘車人轉運、將超載的貨物卸載,費用由超載機動車的駕駛人或者所有人承擔。
第一百零七條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第九十八條的規定被扣留的機動車,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內沒有提供被扣留機動車的合法證明,沒有補辦相應手續,或者不前來接受處理,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并且經公告3個月仍不前來接受處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該機動車送交有資格的拍賣機構拍賣,所得價款上繳國庫;非法拼裝的機動車予以拆除;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予以報廢;機動車涉及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一百零八條 交通警察按照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行政處罰的,應當告知當事人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事實、處罰的理由和依據,并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被處罰人。
第一百零九條 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人處以罰款或者暫扣駕駛證處罰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決定;對處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決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非本轄區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沒有當場處罰的,可以由機動車登記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罰。
第一百一十條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的處罰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交通警察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加重其處罰。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百一十一條 本條例所稱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是指手扶拖拉機等最高設計行駛速度不超過每小時20公里的輪式拖拉機和最高設計行駛速度不超過每小時40公里、牽引掛車方可從事道路運輸的輪式拖拉機。
第一百一十二條 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拖拉機登記、安全技術檢驗以及拖拉機駕駛證發放的資料、數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拖拉機駕駛人作出暫扣、吊銷駕駛證處罰或者記分處理的,應當定期將處罰決定書和記分情況通報有關的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吊銷駕駛證的,還應當將駕駛證送交有關的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
第一百一十三條 境外機動車入境行駛,應當向入境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臨時通行號牌、行駛證。臨時通行號牌、行駛證應當根據行駛需要,載明有效日期和允許行駛的區域。
入境的境外機動車申請臨時通行號牌、行駛證以及境外人員申請機動車駕駛許可的條件、考試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