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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法律援助申請流程范文1
一、我區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管理現狀
我區法律援助中心于成立,正式核定全額事業編制人員2人。法律援助辦案義務主要由區司法局行政編制調節的法律援助律師、社會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承擔。
目前,我區法律援助中心尚沒有制定法律援助案件標準和案件質量評估辦法。沒有設立專門的援助案件質量評估機構。但是,區司法局成立了法規股,安排了法規專干,法規股將法律援助的案件質量納入了指導、檢查、監督范圍,并且受理和處理法律援助案件質量投訴。在履行管理職能時,區法律援助中心通過審查受理指派流程、檢查案卷材料、回訪辦案單位、要求當事人填寫質量監督卡、公布投訴電話等方式來保證辦案質量。依據益陽市司法局6月制定的《關于律師辦理重大復雜敏感案件的若干意見》,我們將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界定為人數多、事關群體利益、涉及政府部門或企事業單位以及因歷史、政策等因素形成的積案需要以訴訟或非訴訟途徑解決的案件。為保證此類案件的質量,我們制定了《重大疑難復雜案件辦理制度》,明確了辦理重大復雜疑難案件各項原則性要求,如向上級政法部門報告備案,事先調查了解案情,召集資深集體研討,通過調解前置努力做好工作,如何協調配合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等。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承擔《律師法》規定的法律援助案件錯案賠償責任。律師協會對于如何保證法律援助質量沒有明確的獎懲規定。由于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屬于中介機構從業人員,辦案補貼、獎懲金額對他們沒有深層次的觸動,績效評估和綜合工作考核對他沒有實質影響,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年度考核主要指數量的完成,對質量的好壞沒有要求,因此歷年來采取的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與辦案補貼、評優獎勵掛鉤等措施,收效都不明顯。因法律援助案件數量日益增長,法律援助專項經費如杯水車薪,我區法律援助經費預算中沒有安排質量評估專家補貼或監督員補貼等專項經費。
我區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估及監管措施的弊端主要表現在:一是上級對口部門的考核只重“量”的增加,忽視“質”的提升;二是辦理援助案件主要依托中介機構人員,管理職能對非專職法律援助律師沒有根本的約束力;三是法律援助經費不足,甚至無法保證辦案成本,影響了辦案人員的積極性;四是沒有建立完整、統一的案件質量評估體系、沒有制定科學的、操作性強的評估辦法。
二、案件質量評估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一、缺少統一的評估操作體系。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沒有制定全國統一的案件質量評估指導性意見。省、市法律援助中心沒有制定省、市案件質量評估的統一的標準。區、縣法律援助中心沒有制定具體的評查辦法。
二、沒有專門的質量監督評估機構或者專業評估員。起湖南省政法系統推出的執法檔案考評對法律援助案件質量沒有針對性,市、區進行執法質量檢查沒有將法律援助案件納入考評范圍。從開始,我區司法局成立的法規股將法律援助案件并入司法系統案件質量考評,但市司法局法規管理沒有作相應要求。區法律援助中心負有管理和服務雙重職能,履行案件質量把關職能時,既充當“運動員”,又充當“裁判員”。
三、缺乏對質量監評結果的有效控制。法律援助案件的質量考評對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沒有實質影響。獎懲機制直接關系法官、檢察官的評先評優、晉升晉級,而中介機構人員以追求經濟價值為從業主要目的,從本來就不多的辦案補貼中扣發部分作為獎懲對他們沒有吸引力。目前,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管理僅僅作為一項業務工作來進行管理。要實行有效的控制,必須理順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管理與事務所自律管理、行業協會管理、司法行政管理的關系,必須與法律服務有關的管理機制有效地結合起來,依托司法行政、法律服務行業協會強化控制力度和效果。
三、對建立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估體系的幾點建議
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估系統的建立要保證整個體系的設計、指標取舍具有科學性,要保證評估系統所用數據的科學性,要保證評估工作逐步開展、穩步發展,不斷總結,不斷完善。評估體系在全國范圍內形成一個統一的整體,由上級法律援助機構負責,指導下級法律援助機構的評估工作。同時整合各級司法行政、律師、法律服務行業協會的管理資源。各級法律援助機構按照統一的目標任務和評估標準,制定上下統一、科學具體的可行性方案。
(一)、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任務。
制定《關于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估體系的指導性意見》??梢愿鶕k理法律援助案件的需要,將評估指標體系劃分為流程公正、辦案效率、辦案效果三個二級指標。流程公正由受理申請率、復審批準率、不予受審復議率、維持不予受理決定率、違法收費率、拒絕指派率等內容構成;辦案效率指標由法定期限內受理率、特殊情況先予受理率、年人均結案數等內容構成;辦案效果指標由受援人上訴率、受援人申訴率、受援人率、訴前調解率、訴中調解率等內容構成。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可根據實際增加或者減少三級指標內容,也可以根據案件的類別,將評估指標體系劃分為刑事援助案件、民事援助案件、行政援助案件、非訴訟援助案件四個二級指標。刑事援助案件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率、申請率、申請受理率、會見次數、受援人拒絕辯護率、新證據調查、法院采用新證據、辯護意見采納、受援人滿意度、受援人上訴率、抗訴率、未成年人案件主動提前介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幫助教育效果、法律文書質量等內容構成。民事援助案件由法律援助工作站初審與援助中心復審程序公正、審請受理指派程序公正、特殊情況先予受理、不予受理決定復議率、復議維持率、農民工等特殊群體免予審查經濟困難程度、調查證據采信率、意見采納、案件勝訴率、訴前調解率、訴中調解率、案件(履行)執行到位率、受援人上訴率、受援人申請再審率、受援人滿意度、案件卷宗質量(包括法律文書質量)、接受異地協作等內容構成。
行政訴訟由案情研究、決定受理率、受行政干預因素拒絕受理率、拒絕受理復議率、復議維持率、附帶行政賠償調解率、維持行政行為率、判決撤銷、部分撤銷行政行為率、受援人上訴率、申請再審率、獲得國家賠償率等內容構成。非訴訟案件由咨詢接待臺帳、接待筆錄、一次性告知書、首問負責制、代書審查、訴前調解、人民調解、非訴案件卷宗統一標準、受援人滿意度、調解案件履行率、重新率等內容構成。咨詢和代書均應納入評估范疇,提供咨詢意見、代書訴狀設定訴訟請求等非訴業務決定受援人對合法權益的取舍。咨詢和代書的評估質量應當通過咨詢臺帳、首問負責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律師值班制度、接待筆錄、非訴案件檔案評比、非訴風險告知制度等內容來評估服務質量。
評估實行信息化管理,評估指標的數據采集、整理、傳輸和指數編制由計算機自動完成和實時更新,避免和減少人為因素對評估的干擾。評估計算機管理軟件由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統一開發。應評估目的多元化的要求,采用模塊化的指標設計方法,除對辦案質量進行綜合評估外,通過評估指標、評估指數的轉換和組合,實現對案件辦理各環節、各類別的評估,以及對援助工作者個人辦案質量的評估。建立和完善與法律援助工作發展和管理需要相適應的統計制度.統一統計指標的名稱、統計口徑、統計時間、計算方法和計量單位。
(二)、省市兩級法律援助機構的任務。
建立案件質量考評機制。制定全省、全市《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估辦法》和《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目標考核標準》。
成立專門的案件質量評估機構、安排專業人員。因各級法律援助機構既承擔管理職能又承擔服務職能,案件質量評估機構應該獨立于法律援助機構,也可以與司法行政其他管理系統進行整合,依托省市兩級行業協會和司法行政單位現有的監督管理機構進行質量評估,擴大監管職能,如法規處、法規科等機構,完全可以將法律援助案件納入統一管理、考核、評估。
有效控制辦案質量,整合司法行政和法律行業協會的資源進行管理。法律援助機構與司法行政部門、律師協會、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會聯合制定各省、市《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細則》、《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細則》,將法律援助辦案質量明確為年度考核內容,法律援助案件服務質量決定執業人員年度考核、人員異動、職稱評定、評先評優;將案件質量納入司法行政、法律行業對從業人員的獎勵處罰范圍;建立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法律援助律師年度考核執業終身檔案,將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考評納入檔案管理內容。
(三)、區縣法律援助機構的任務
成立案件質量自評專門小組,由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各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主任三類人員組成,負責對所有案件全程跟蹤,全程監測。
辦理法律援助申請流程范文2
2.法律援助民生工作特色突出。普遍建立了崗位目標責任制,工作人員做到崗位職責具體、分工明確,自覺履行管理職責。進一步完善了區、鄉鎮(街道)、村(社區)的法律援助服務網絡,充分調動各律師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和法律援助志愿者的辦案積極性。充分發揮信息化的牽引作用,實現法律援助系統內部網上申請、指派、辦理、結案、監督、評估和辦案補貼申領全流程管理,切實提高辦案效率和質量。
3.民生工程經費使用管理規范科學。2021年區財政投入了43.3萬元已到賬。區法援中心采取用事業經費先行墊付的方式在支撐運轉,把辦案補貼與辦案質量掛鉤,根據辦案質量支付案件補貼。對承辦人員認真負責、辦案效果好的,及時按標準支付補貼;對敷衍馬虎、辦案效果差,案卷內材料不齊或制作不符合要求、歸檔不及時的,限期整改到位,待補齊相關材料后再發放辦案補貼,必要時可降低補貼標準。對拒絕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將向市律師協會反映,建議暫緩考核。中心嚴格按照要求,對待每個領取補貼的案件,進行嚴格認真的審查、審批制度,領取案件補貼的辦案人員,在經過中心從卷宗到網上登記審查合格并歸檔后,由中心主任審核,符合要求的予以發放補貼經費,不符合規定的一律不予發放辦案補貼經費。
4.案件辦理情況:辦案數量、刑事案件完成情況。截止至2020年6月17日止,
5.加強法律援助質量監督管理的具體措施及取得的成效。中心不斷加強和規范了法律援助案件在紙質登記審批和內網登記審批制度,各類法律援助案件從登記到結案整個辦案過程以及各類工作報表在內網的登記、發送、審查、審批工作,通過這項工作使上級領導和相關部門能及時了解我區法律援助工作各個階段的開展情況和取得的成績以及現階段還存在的困難,借以擴大法律援助工作的影響力,使更多的人了解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支持法律援助工作,甚至能自愿的加入到法律援助工作的行列中來。全面落實法援案件指派審查審批制度、重大疑難案件討論制度、法律援助經費管理制度、法律援助案件檔案管理制度等,做到從法律援助的接待、受理、審批、指派到案件的辦理、歸檔、發放補貼等各個環節都按規辦理。從事前、事中、事后三個方面進行案件全過程監控。事前監督要求對案件實施“四統一”,同時在決定給予法律援助的同時要告知受援人所享有的權利義務。事中監督主要體現在對辦案過程的跟蹤檢查上,即對辦案過程進行全程跟蹤,對其工作進度、工作質量和承辦結果進行同步跟蹤,對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組織旁聽。事后監督主要是審查案卷,看辦案人員的辦案是否認真,卷宗材料是否齊全規范,回訪受援人,向有關單位征詢意見。大大的提高了案件質量,使受援人群得到了優良的法律服務。
其他具有特色的工作以及推進措施
在近期疫情防控、城市拆遷、事務中,法援中心積極響應政府號召,戰斗在第一線,派員參加24個小時疫情值守的同時,保障正常法律援助各項工作任務的開展,及時處理因受疫情影響而引發的矛盾糾紛調處加大調處、引導、安撫力度,有效避免可能發生的群體性上訪事件。加強培訓力度,提高信息化應用水平,針對律師所和基層司法所人員對法律援助綜合管理信息系統不熟的情況,區局和中心對辦案人員進行了系統的培訓,中心指定了中心專職人員分包負責各律師所和司法所的和法律援助綜合管理信息系統登記使用和協助工作,使每個案件登記到結案,均符合流程的要求。中心還切實加強中心律師的政治,業務和職業道德的培訓,全面提高執業律師的綜合素質;中心執業律師整體綜合素質的提高是中心今后工作的一個重點。
下半年工作計劃
1、根據區的實際情況,就新形勢下充分發揮法律援助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中的職能作用進行細致規劃;爭取各級黨委、政府對法律援助的進一步支持,提高社會各界對法律援助在經濟社會發展中重要地位的認識。
2、以鞏固“法律援助便民服務”主題活動成果為基礎,推動在更廣泛的領域服務困難群眾
3、繼續推動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按照上級要求進一步放寬經濟困難標準、擴大補充事項范圍,將更多的困難群眾納入法律援助覆蓋范圍。
4、總結各地法律援助便民服務經驗。學習各地的好經驗好做法,鞏固和擴大好的經驗成果,努力提高我區的法律援助便民服務工作水平。
5、注重從源頭上做好維護困難群眾權益的工作。加強輿情分析工作,提高輿情分析工作的時效性和成果質量,發揮中心律師、社會律師和法律工作者矛盾化解的實際作用。健全完善重大事項報告制度、集體研究討論制度和突發性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妥善處理等重大緊急事件。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介入案件機制,加強法律援助工作與工作的有效銜接,運用法律援助依法參與處理化解涉法涉訴問題。
6、借助司法行政資源開展法律援助宣傳。堅持將法律援助宣傳工作融入法治宣傳、法律服務和人民調解工作過程中,注重在開展法制宣傳、提供法律服務、開展人民調解工作中宣傳法律援助,以司法行政系統資源推進法律援助宣傳工作創新,發揮職能優勢,形成系統合力,進一步提高法律援助公眾知曉率和社會影響力。
7、建立健全經費保障機制。積極爭取財政部門加大對法律援助經費投入力度。繼續推動政府將法律援助經費全部納入地方財政預算,并隨當地經濟發展、財政收入的增加和困難群眾法律援助需求的增長保持動態增長。充分利用法律援助基金會的資金優勢,多渠道籌集法律援助資金。
辦理法律援助申請流程范文3
一、推動大調解工作,提升矛盾糾紛的化解能力
我局開展的大調解工作充分發揮了社會矛盾糾紛預防化解“第一道防線”的作用,切實有效的化解了一大批社會矛盾糾紛。與此同時,我局也不斷創新大調解工作模式,率先開展了勞動爭議人民調解工作、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試點工作以及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工作。
1、切實有效的化解了一大批社會矛盾糾紛。我區開展大調解工作以來,區街兩級調處中心共接待矛盾糾紛3499起,受理各類矛盾糾紛共3288起,直接調處1291起,分流到相關部門和調委會共1997起,勸阻群體性上訪512起12031人次,開展矛盾糾紛排查1560次,沒有因調解不當或不及時而導致民轉刑案件和重大。各級人民調委會共受理糾紛總數4509起,調處4500起,調處成功4320起,調處率99%,成功率96%,勸阻群體性糾紛434起12578人次,防止民轉刑案件13起。大量因征地拆遷、企業改制、勞資關系等引發的矛盾糾紛被化解在萌芽狀態,有效防止了各類矛盾糾紛的升級、激化。成功化解了一批情況復雜、牽扯利益關系眾多、社會影響重大的糾紛,如龍潭街道正龍金箔廠群體性勞資關系糾紛、靖安大唐電廠樁基工程保護性施工、邁皋橋街道梁桂英涉法涉訴類糾紛、XX街道老上訪戶郭平待遇問題、八卦洲造船廠民工工資拖欠糾紛等,充分發揮了社會矛盾糾紛預防化解“第一道防線”的作用,獲得了領導的肯定和百姓的信任。
2、適時開展勞動爭議人民調解工作。我區勞動密集、外向型企業比較多,受金融危機和《勞動合同法》實施的雙重影響,隨之而來的是勞動爭議數量多、類型復雜、調解難度大的難題。針對這一情況,我局于今年4月份,在全市率先于區街兩級成立勞動爭議人民調解委員會。截止目前,區街兩級人民調解組織共走訪排查區域企業和社區215家,組織矛盾糾紛排查168次,及時排查出矛盾糾紛96件,直接調處78件,調解成功73件,調處成功率94%,防止24次985人次,及時、有效地處理各類勞動糾紛,充分發揮基層調解組織解決勞動爭議“第一道防線”的保障作用,發揮出司法行政“保民生、保增長、保穩定”的職能優勢。
3、率先進行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試點工作。面對日趨增多的交通事故帶來的矛盾糾紛,我局和交管局七大隊在市司法局和市交管局的指導下,經過反復磋商,于5月中旬,在全市率先建立人民調解與交通事故賠償處理協調聯動、相互銜接、信息互通、共同化解矛盾的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由區人民調解委員會在交警七大隊派駐成立XX區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室,配備專職人民調解員2名,輔助工作人員2名。在事故雙方當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礎上,按照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則,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進行公開調解。對調解成功的糾紛,出具人民調解協議書,并督促當事人履行。同時,為交通事故當事人提供法律咨詢和法律援助,在調解交通事故民事賠償糾紛案件過程中組織開展交通安全法制宣傳教育活動。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運行以來,取得了很好的實效。截止10月份,共受理糾紛169件,已調解成功147件,簽訂調解協議數147件,在調糾紛14件,進入訴訟程序8起,涉及金額總數達到165萬元,其中死亡事故4件,賠償金額達一萬元以上的糾紛24件。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二、以“應援盡援”為己任,提升法律援助的服務能力
我局繼續加強經濟適用房社區法律援助工作,用統一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加大對經濟適用房社區法律援助服務站的建設和規范力度。
1、加強經濟適用房社區法律援助工作
打造五福家園社區、青田雅居社區、堯林新居社區、攝山新城社區、白水纖城社區、江畔人家社區、燕華花園社區七家法律援助工作站示范點,工作站的辦公設備和人員基本配備到位,達到“四個一”標準,加強社區法律援助服務的廣度和深度。法律援助案件辦理數量明顯提高,困難群眾得到了更多實惠。目前,我局在經濟適用房社區辦理法律援助案件27件,其中低保戶5件,老年人5件,婦女4件。法律援助咨詢接待數量明顯提高,困難群眾運用法律手段維權的能力和愿望不斷增強。10月15日至11月15日,我局在全區開展“保穩定促和諧法律援助進萬戶”主題宣傳月系列活動。
2、推進規范化建設及工作站點建設工作
辦理法律援助申請流程范文4
關鍵詞:大學生;法律援助;問題;路徑
一、大學生參與法律援助概述
國務院在2003年頒布了《法律援助條例》,沿用至今,主要是為了規范政府法律援助行為,其中第八條規定:“國家支持和鼓勵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等社會組織利用自身資源為經濟困難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痹诜稍┬杳芫o張的背景下,國家同樣鼓勵諸如高校法律援助機構等社會組織的誕生,來分擔法律援助案件,減輕法律援助壓力。那么,法律援助受到如此關注,究竟它該如何界定?當代大學生主要以何種方式參與法律援助?下面展開論述。
(一)法律援助相關概念
法律援助,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援助人員,為經濟困難或者人民法院指定辯護案件的當事人免費提供的法律服務,是政府出資購買服務惠及困難群眾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法律始終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對于處在社會弱勢地位的群體,如老年人、婦女、農民等,則更加需要法律的保護?;趯ι鐣跽叩臋嗬U希稍鷻C構應運而生。作為社會弱者扶助體系的重要部分,這些機構為受援者免費提供法律服務,包括法律咨詢、訴訟等,這極大地促進了社會法律援助事業發展與社會司法公正。
(二)大學生參與法律援助的形式
由于大學生處在法律知識吸收和法律思維形成階段,尚缺乏獨立案件的資格以及從全局把握案件的經驗,他們進行的法律援助服務大多只停留在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法律宣傳等相對簡單的形式上。
1.法律咨詢
法律咨詢是指法律援助人員就已提出的有關法律詢問作出解釋和說明,或者提供法律方面的解決建議或意見的一種法律援助形式。一般來說,大學生到法律援助機構參加法律服務,最容易適應這種形式。大學生需要做的往往是耐心有禮地向受援人員解釋法律知識,說明法律流程,協助主案律師登記筆錄等。涉及到需要提供專業具體的法律意見時,大學生一般需請教專業人士,不可擅自給出答復,一切均要以受援當事人的利益為重。
2.代擬法律文書
許多受援人員由于涉身各類糾紛再加上自身法律文化知識缺乏,不得已需求法律援助機構的幫助。受過一定法律教育的大學生,正好可以幫助受援人員擬定各式法律文書,方便受援人員參加訴訟。同時,這也給大學生提供了一個鍛煉文書寫作和梳理案件能力的機會。類似地,大學生常常協助受援申請人填寫申請表、提醒申請人準備相關材料等。
3.法律宣傳
為了進一步提高法律援助知曉率、關注度和影響力,法律援助機構通常會采用多種形式加強法律援助宣傳力度,比如,開展法律援助宣傳進社區、進鄉村、進學?;顒印l放宣傳單和聯系卡、懸掛宣傳標語等。大學生參與其中,增加實踐經歷。
二、大學生參與法律援助面臨的問題
大學生參與法律援助,主要是借助高校法律援助機構這一平臺實現的。1992年,我國最早的法律援助機構
武漢大學“社會弱者權利保護中心”成立,至今已有上百所高校陸續加強與社會資源的合作,紛紛成立高校法律援助組織。盡管形勢樂觀,但在大學生參與時仍存在眾多不可小覷的問題。
(一)缺乏統一規范的制度保障
國家雖然鼓勵政府法律援助機構以外的社會法律援助組織的發展,但對于高校法律援助機構而言,其身份界定是相對模糊的?!斗稍鷹l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法律援助機構可以指派律師事務所律師或者安排本機構的工作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根據其他社會組織的要求,安排其所屬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這使高校法律援助機構陷入一個尷尬的局面
僅僅歸屬到“其他社會組織”,卻缺乏進一步的制度管理和規范。因而高校法律援助機構的運作模式仍舊比較局限,獨立自主性不強。
(二)人才缺失以及流失問題突出
法律援助需要高素質、專業性強的法律人士。集聚眾多高素質法律人的高校足以為法律援助輸送專業化人才。然而,時間精力相對充沛的大一、大二學生,往往因為掌握的法律專業知識不夠全面、法律體系較為單一而在法律援助上略顯吃力,僅僅只能依靠邊學邊用的方法解決問題。而基本掌握法學主干知識并且對法律援助流程比較熟悉的大三、大四學生,由于已經開始準備國家司法考試、研究生考試,或者參加就業實習,不得不中途退出法律援助服務,導致法律援助人才流失。
(三)缺乏教師的專業指導
大學生參與法律援助的目的除了援助弱勢群體,另一個重要方面在于培養學生的法學應用能力。通過調研,不難發現有些機構并非真正擁有足夠的師資對學生進行指導,有的甚至完全交由學生管理。專業指導的缺位,使學生在法律援助過程中碰到問題時,無法及時尋求教師幫助,不利于提高解決問題的效率,會使學生錯失很多進步的機會。
(四)機構組織經費不足
經費不足是高校法律援助機構發展的一大障礙。法律援助經費是指法律援助機構承辦法律援助事項,開展法律援助工作所需的必要費用,主要用于支付差旅、文印、交通、通訊、調查取證及法律援助機構的辦公費用和必要的援助人員補助等。缺乏充足的經費支持,大學生參與法律援助的活動便很難開展,也會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大學生的壓力。除了國內少數幾所高校法律援助機構有幸獲得美國福特基金的支持外,其余大部分都只能依靠政府和學校的少量撥款來維持工作。為了高校法律援助能夠持續進行,解決相應的經費問題十分緊要。
三、大學生參與法律援助路徑探析
針對高校法律援助存在的問題,筆者提出構建“大學生法律援助基地”的設想,力求使高校法律援助的公益性目的得到更好地實現,將應用型人才培養落到實處。具體運作模式如下:
(一)“大學生法律援助基地”基本概況
大學生法律援助基地是高校與地方法律援助機構合作建立的協同育人平臺。旨在綜合學校與社會兩大資源,發揮高校與法律援助機構各自的優勢,協同創新,以本科教學為依托,以基地為平臺,縱向聯通職業導向教育、實驗教學和案例教學,貫徹“一縱三橫”的理念,提高大學生參與法律援助的深度與廣度。
(二)“大學生法律援助基地”運作形式
高校以實踐教學的方式與法律援助機構協同合作,掛牌成立實踐基地,在學校設立工作點,作為大學生參與法律援助學習和實踐平臺?;乇小耙曰貫槠脚_,以課程為依托”的原則,聘請具有律師執業資格的教師在實踐前為學生提供法律援助培訓,在實踐中針對個案為學生進行同步指導,在實踐后開展案例研討會,全程指導,促進法學實踐與法學課堂的緊密結合。
1.“走出去”實踐
相比其他高校只是單純地建立實踐實習基地,或者只是簡單地開設法律診所課程不同,大學生法律援助基地是高校與政府法律援助機構的聯通。法律援助機構為基地學生提供實踐機會,建立學生值班制度,學生通過“走出”課堂,融入基地參與法律援助,輔助法律援助律師。學生在基地參與法律援助服務,具體的服務形式可以有以下幾種:
(1)接待到訪者,開展法律咨詢,做相應的記錄整理
(2)代擬法律文書,協助辦案律師整理案件
(3)維持現場秩序,耐心安撫情緒焦躁的當事人
(41跟隨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外出開展法律援助宣傳活動
2.“引進來”教學
為了使參與法律援助的學生獲得實質意義上的鍛煉,基地在專業人才培養方面采用“引進來”教學模式。一是在學生參與法律援助之前,由法學院具備法律援助資格和經驗的教師對學生進行適當的培訓,學生掌握了基本法律援助知識以后,對待這項工作則更有信心、更具熱情;二是邀請法律援助機構富有經驗的律師、工作人員走進課堂,給全體同學進行實務講解、經驗分析及對值班同學的表現給予綜合性點評,讓學生在親身體驗法律援助案件的同時,接受來自經驗人士的專業指導,使職業導向教學、案例教學、實驗教學緊密結合。
3.統一規范管理
大學生法律援助基地對參與的學生進行統一管理,為學生購買保險,實行信息登記和考勤管理,完善值班制度,保障高校法律援助基地的持續穩定運行,解決學生只能利用假期或周末零散時間參與法律援助的缺乏統一指導、案件跟進不連貫的問題。
在該構想中,學生以“法律輔助人”的身份參與法律援助,在律師提供法律援助服務過程中,通過一系列諸如記錄談話內容、代擬法律文書等工作,學習專業法律人的法律思維方式以及實際辦案經驗,逐步提高專業素養和實務能力,培養強烈的社會責任感。
辦理法律援助申請流程范文5
(一)嚴格執行各項制度,確保各項工作有序進行
1、嚴格遵循有法可依,按要求修改了相關制度。根據司法部的《現行有效司法行政規章目錄》,修改了《行政執法依據》和《行政執法職權分解》,繼續完善了縣的《行政許可工作流程》、《執法監督檢查工作規定》、《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行政公開工作規定》等。
2、嚴格實行目標管理考核責任制。3月,在我縣召開的司法行政工作會議上簽訂了專項目標管理考核責任狀,進一步細化了今年工作的各項內容和項目。同時,嚴格制訂了全年的法制工作規劃和執法質量考評實施方案,并下發到17個鄉鎮、2個律師事務所、2個法律服務所、公證處、法援中心和司法鑒定所。全年我局各職能股室在開展行政執法工作中,嚴格遵守執法程序、執法紀律,確保合法的執法行為和主體。做到了持證上崗、亮證執法、手續齊全、依法行使行政職能,并認真落實了省委政法委“六個嚴禁”的規定。
3、嚴格審核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公證處年度考核、注冊的相關資料,并對其進行初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辦法》、《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公證機構執業管理辦法》、《公證員考核任職工作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嚴格審核各所考核、注冊的相關材料,確保各所執業資格的合法性。
4、及時報道數據,綜合信息情況統計。年來,我局法制工作嚴格按照上級要求,綜合各類信息材料,其中,向社會公示了7個法律服務機構和4個職能項目,解答各類法律服務咨詢60余個,關于本職工作方面的月小結、季總結、半年總結及時進行了匯總,并及時報送了市局法規科。
(二)全面進行檢查,確保法律服務市場的規范化
月初,我局開展了對全縣各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法律援助中心、公證處的規范化管理、執行法律、法規的情況檢查,本次檢查以各所制度管理、公示工作、民主管理、財務管理、案卷檔案管理、人員管理等為內容,結合各所簽訂的目標管理考核方案完成情況,現將情況總結如下:
通過檢查,各所在制度管理、公示工作、民主管理等方面都符合相關規定。但仍存在一些問題:
1、財務管理方面:一些法律服務機構沒有明確的收入、支出明細,且依法納稅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2、案卷、檔案管理方面:一些法律服務機構無從業人員專用檔案柜;案卷材料不規范,不能及時裝訂、歸檔;
3、中心工作方面:沒有抓好信息綜合和法律調研工作,未能及時向市局報送相關信息材料。
4、人員管理方面:一些法律服務機構全所人員管理欠規范等。
各所執業人員存在的問題:
1、法律服務機構的負責人沒有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及政策履行好各自職責,未能將各項制度全面地執行。
2、相關制度落實不到位,個別負責人不重視,如收案登記不規范,案卷整理工作相當不重視。
3、未能督促各所法律服務執業人員及時上報相關信息材料。
4、法律服務執業人員不服從法律服務機構管理,不愿意配合局中心工作。
5、個別法律服務人員未完成規定數量的法援案件,并在處理法援案件中不能立足維護社會的穩定,保護當事人的權益這個根本出發點。
針對以上問題,我局積極督促各所及相關人員做好了整改工作,并要求各所及時上報總結和個人的整改總結材料,縣局按照法律、法規和執法程序組織工作人員嚴格地、不定期的對各所進行檢查,發現未及時進行整改到位的,或發現故意不接受管理的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服務個人,依法進行了處理,并將其作為年度考核注冊的重要依據,視情況將對各所和其個人進行了通報批評。
(三)抓服務、促發展,完善管理機制
1、進一步推進律師工作規范發展。通過年初的執法檢查,發現了相關問題,我局及時召開動員大會,有計劃、有步驟地在全縣律師隊伍中開展為期半年的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專項教育活動。通過學習教育,全體律師提高了職業道德水準、增強了執業紀律、提高了整體素質。積極引導律師主動介入經濟建設主戰場,當好政府和企業法律顧問,積極為重大工程項目、企業依法經營管理、招商引資提供法律服務。積極引導律師積極維護社會和諧穩定,鼓勵律師與涉法涉訴,努力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平正義。年,我縣兩家律師所共擔任政府、企業法律顧問10家,各類訴訟案件82件,其中民事案件56件,刑事案件24件,行政訴訟案件2件,非訴訟案件25件,提供法律援助6件。法律文書25余份,解答法律咨詢200多人次。參加公益事業和社會活動100余次。
2、進一步推進公證工作改革發展。全力加大公證質量評查力度。積極引導公證處圍繞縣委、政府城鎮改造、政府采購、重點工程建設等中心工作開展公證法律服務工作。半年來辦理各類公證事項279件,接待群眾來信來訪300多人次。
3、進一步推進法律援助工作拓展延伸。圍繞我縣法律援助案件集中在農民工工資問題、未成年人犯罪、交通事故賠償糾紛等方面案件的實際,簡化法律援助申請、受理和審批程序,建立健全經濟困難證明操作規程,建立與相關部門工作協作機制,方便了困難群眾及時獲得法律援助,進一步提高了工作質量和辦案質量。同時,完善了法律援助辦案補貼發放制度,確保辦案經費足額按時發放,做到“一案一補”,有效提高了辦案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半年來共辦理各類法律援助案件129件,其中刑事案件48件,民事案件81件,接待來訪、來電200余人次。
辦理法律援助申請流程范文6
摘要:根據調查,實習學生對學校管理義務期待較高。學校在處理事故時,存在法律不健全導致不公平、舉證困難、缺少實習協議責任主體不明等困境。為促進實習傷害事故的妥善解決,學校應盡力履行加強實習全程安全意識教育、調解糾紛、訴訟援助等管理義務。
關鍵詞 :高職院校;實習;傷害事故;管理義務
作者簡介:李保民,男,濟寧職業技術學院講師,法學碩士,主要研究方向為法學理論。
中圖分類號:G717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4-7747(2015)20-0047-03
頂崗實習是高職院?!肮W結合”人才培養模式的必然要求,保障學生實習期間的合法權益,是高職院校學生管理的重要方面。為了避免或減少實習生傷害事故的發生,學校對學生實習期間的人身、財產安全超前重視,但不管如何謹慎防范,實習生傷害事故在實習過程中卻愈發頻繁。因此,實習學生權益保護和事故處理日漸成為高職院校教育管理工作關注的重點。在學生傷害事故發生以后,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責任主體的情況下,如何在學校及實習單位能夠接受的前提下,確定各方主體的責任比例,依法賠償實習單位或受傷害的實習生,是當前實習各方面臨的難題。實習生在事故處理中是弱勢個體,大都不具備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合理確定高職院校的管理義務并勤勉履行該義務,就成為處理事故的核心。
一、實習生對實習傷害及學校管理義務的認識
為了全面摸查實習學生對傷害事故和對學校義務的認識,筆者專門針對濟寧職業技術學院2011級120名學生展開專項調查。在調查中,專門針對實習生的人身傷害,不包括實習企業拖欠、克扣學生實習報酬;加班但無加班費;實習內容與所學專業不符等侵害學生權益的行為。調查主要包含以下五個方面的內容。
(一)實習傷害事故比例
與部分調查高達31%的傷害比例相比,學校的比例相對較低,只有8%。導致傷害的類型也具有多樣性,其中,儀器設備導致的傷害占多數,上下班途中遭遇車禍的2起,在工作崗位被人打傷1起。
(二)解決爭議的方式選擇
在發生傷害事故后,超過60%的學生會選擇向學校匯報,尋求幫助;直接向實習單位索賠的比例近30%;對一些小的傷害,學生一般選擇忍氣吞聲,自認倒霉;進入到訴訟程序的只有1起。數據顯示,學生還是比較信賴、依賴學校。也說明了學生維權能力不足,不能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還是傾向于選擇有事找單位和學校的傳統做法。
(三)關于大學生實習制度、法律法規或實習相關注意事項的了解
濟寧職業技術學院超過60%的學生在實習前對實習相關法規和制度有所了解,但仍有1/3的學生表示不了解。從學生了解相關法規制度的途徑看,學校宣傳、網絡、同學交流列前三位。調查表明,學校在學生實習前,對學生做相關法律法規的宣講很有必要。
(四)關于實習協議的簽訂
在實習前與單位簽訂實習協議的比例較低,不足1/3。一般學校聯系實習單位時,會統一與實習單位簽訂實習協議;自己通過各種途徑找到實習單位的,絕大多數都沒有實習協議。主要是自己沒有提出要簽協議,單位也沒有要求。這說明當前大學生實習制度化、法治化建設遠遠不足。對實習協議的內容,超過一半的學生表示不了解,在簽協議時沒有仔細閱讀實習協議,只關注到實習報酬等事項;對實習協議中約定的傷害事故處理條款是否合理合法,如“出現安全事故,由學生本人負責”表示不清楚的占到60%以上,學生對傷害事故的賠償責任主體認識模糊。
(五)學生對所屬學校職責義務的認識
有70%的學生認為,學校有義務提供實習單位、崗位信息;有40%的學生認為,學校應進行實習前培訓,宣傳學習相關法規制度;有80%以上的學生認為,學校應該安排實習指導教師,但又普遍認為指導教師發揮的作用不大,在實習單位見不到指導教師的身影,只是偶爾電話或其他方式指導一下。實習學生受到傷害時,實習單位拒絕賠償或只部分賠償的情況下,學生普遍認為,學校應該負有一定責任。選擇學校應該進行賠償有92名學生,占總人數的77%。即使不認為學校應該承擔賠償責任的學生,也認為學校應積極介入解決爭議,學校有義務保護校外實習生的合法權益。
二、高職院校在實習生事故處理中的困境
(一)法律不健全導致不公平
目前,國家層面尚無學生實習方面的專門法規,實習學生不具有勞動者的身份,學生實習傷害事故一般按照侵權來處理,適用的法律是侵權責任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司法解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無法適用于實習學生。
立法的缺失導致實習學生基本權益得不到維護,有違公平的價值取向。在大多數情況下,頂崗實習學生進入單位后,與普通勞動者并無差異。以筆者任教的學前教育專業為例,學生進入幼教機構,大部分獨自承擔教學任務,承擔的教學管理任務和全職教師基本一致,幼教機構事實上是把他們當做全職教師使用,而不是作為實習生對待。即使他們之間不構成勞動關系,也應屬于臨時雇傭關系。據了解,很多實習單位招收實習學生的目的并不是為學生提供實習場所,盡一份社會責任,而是為了獲取廉價勞動力或儲備人才。實習學生不能享有勞動者的待遇,以招工形式同時進入單位、無工作經驗、形同實習的農民工卻可能享有勞動法的保護。實習學生作為特殊勞動者,與普通勞動者相比是弱勢群體,本應賦予高于勞動者的法律保護,立法的不足卻使他們處于更為不利的境地,與法治社會建設的基本原則相悖。實習生的身份不應成為他們權利的羈絆,而是應該賦予更高層次的保護。在無系統立法的現實境況下,政府和有關部門應有所作為,在某個方面尋求突破,如推動將實習學生責任保險上升為強制保險或納入工傷保護的范圍,給予實習生特殊保護等。正如張新寶教授在分析工傷保險制度的發展時指出,工傷保險制度建立的初衷就是為了彌補原有侵權損害賠償制度的不足,原有侵權損害賠償制度的缺陷就是工傷保險制度產生的根本原因。[1]
(二)舉證困難導致維權難
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適用的是過錯責任原則,依據舉證責任分配規則,學生必須有證據證明實習單位、學校有過錯,才能獲得法院的支持。作為初入社會的年輕人,絕大多數學生沒有證據意識,特別是在身體受到傷害時,忙于去醫院治療,更無暇顧及證據問題。事后出現糾紛,需要舉證時,由于時間及人為的原因,導致舉證不能,不利于學生損害賠償權利的行使。學校由于遠離事故現場,也很難保全證據,在幫助學生與實習單位交涉時往往處于不利地位。探索學生傷害事故試行過錯推定原則,或推行舉證責任倒置等措施,以加強對實習生的保護。
(三)缺少實習協議責任主體不明
《職業學校學生頂崗實習管理規定(試行)》(征求意見稿)規定:學生到實習單位頂崗實習前,學校、實習單位、學生應簽訂三方頂崗實習協議。該規定并未實際施行,實習協議是否簽訂并沒有法律強制。實踐中,簽訂實習協議的比例較低、或事故處理條款不明確。學校為了維護與實習單位的關系,一般會按照實習單位的要求辦理,不會把實習責任明確寫明,人為的把責任條款模糊化;實習單位一方一般會提供格式合同,盡量規避自身責任;學生由于地位、經驗的不足,合同意識不強。各方原因導致實習協議簽訂率低。即使簽訂了實習協議,對責任條款也往往刻意回避,以免引起雙方的不愉快。其結果就是責任主體不明,出現事故時,實習單位和學校相互推諉,都想置身事外。單憑高職院校和實習單位任何一方,實習協議都難以達成。因此,政府部門應針對實習學生這一龐大、準勞動者群體,主持制定由學校、企業、學生三方共同遵守的實習學生勞動協議書,并將簽訂協議作為一項必須履行的義務加以規定。[3]
三、高職院校在實習生事故處理中的管理義務
(一)加強實習全程安全意識教育義務
調查顯示,學生獲得實習法律法規的首要途徑仍是學校的培訓與宣講。高職院校應設立專門的實習管理機構,制定各種與實習相關的安全保障規范及其過程管理規章制度,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障學生的實習安全。
實習學生安全教育的內容必須全面,具體應包含以下三個方面:(1)安全生產常識。在上崗實習前確保他們熟悉工作操作流程,重點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對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是高職院校必須的責任;(2)事故經驗總結。經過多年頂崗實習的實踐,各高職院校多數都發生了或多或少的安全事故,也積累總結了有效處理和避免事故的經驗。用這些常見的安全事故案例教育學生,更能起到警示作用,提高實習學生安全素質和自我保護能力,減少事故發生;(3)事故處理法規。一旦發生傷害事故,指導受傷學生知道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利,學會用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權益,理性處理事故。除了要及時救助受傷學生,防止事故傷害擴大外,尤其要提醒學生的是要樹立證據意識。由于關鍵證據滅失、責任人當時承認事后反悔等原因,導致學生無法維權的案例很多。在客觀條件允許的情況下,要引導學生采用錄音、錄像、保留物證等形式保全證據。即使案件不進入訴訟程序,也能在案件處理過程中處于有利地位。
安全教育要貫徹全程。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實習指導教師應跟蹤學生實習的全過程。對發現的可能危及實習學生人身安全的行為及其他情況,及時與實習單位商定合理預防措施,最大可能的減少學生實習事故,由于實習學生比較分散,很多學生自主聯系實習單位,指導教師全程實地跟蹤是不可能的?,F代信息技術的發展,為遠程做好學生安全工作提供了條件。可以通過微信微博和QQ群等形式,進行日常管理。與學生保持密切的聯絡,及時溝通,了解學生的情況,解答學生的疑難,并解決實習期間出現的問題??梢宰寣W生上傳實習圖片,從中發現他們實習環境和不安全因素,提出預防建議。同時,也可以通過這種形式,不定期安全預防常識和現實發生的案例,隨時進行安全意識教育,使安全教育全程化。
上述安全意識教育是否得到落實,是避免學生在實習過程中的人身傷害事故,判斷學校責任的重要依據。依據法律和實習生傷害事故判例,學校盡到安全教育義務的,即使學生發生了事故高職院校也可部分免責。
(二)調解糾紛的義務
學生在實習單位發生傷害事故,大都會選擇向學校匯報,尋求幫助。作為實習單位而言,直接與學生家長接觸時,由于部分家長的不理性等原因,容易引發爭執,不利于糾紛的解決。他們希望學校介入,居中調解。學校一般認為,自己的學生發生事故,學校有義務協調處理。而且學校與實習單位聯系較多,彼此熟悉,具備調解的有利條件。調查顯示,大多數實習事故,是在學校的主持下調解解決的。調解具有成本低廉、更能體現各方的意思自治、易于執行等特點,是三方都能接受的矛盾解決途徑。
當前,學校調解糾紛的體制機制尚未建立,具體運作過程還存在困難。(1)缺少專門的機構和人員。所調查的十幾所高職院校無一所建立專門機構,具體負責調解糾紛的都是學生所在系部。系部從事學生管理工作的領導和輔導員,多數沒有受過專門的調解技能訓練,其專業背景各異,不熟悉相關法律法規,普遍對處理類似事件感到為難。建議學校成立專門的管理頂崗實習的工作機構,設置具有法律背景的人員專任負責處理實習傷害事故,為高效解決事故提供條件;(2)學校往往是事故當事人。近60%的學認為,發生傷害事故,在實習企業不賠的情況下,學校應當承擔部分賠償責任。實習企業往往也認為,學校在教育、管理過程中存在問題,要求學校共同承擔責任。學校很難置身事外,不能以完全中立的第三人身份進行調解,這給調解成功帶來很大的障礙。因此,學校自參與調解前,首先要清楚的就是,學校在事故中是否有責任。在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時,就要勇于擔當,明確表示會依法承擔責任,這是順利調解的前提。不能因為怕被主張責任,就不介入,逃避調解義務。
(三)訴訟援助義務
法律援助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保障社會弱勢群體合法權益的社會公益事業。在學生遭遇身體傷害后,近一半的同學沒有得到合理賠償;近1/3的同學選擇自認倒霉。在其他途徑無法解決糾紛時,近10%的學生選擇法院訴訟。在校學生尤其是農村學生沒有收入來源,自身無力聘請專業律師;沒有訴訟經驗,舉證能力不足;都制約了學生勝訴率,訴訟也是無奈之舉。在不符合申請法律援助條件時,學校進行必要的訴訟援助很有必要。建議高職院校成立法律事務部,引進培育專門處理學生傷害事故的專業人員,為處于弱勢的受傷害學生提供訴訟援助,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促進頂崗實習的良性發展。
參考文獻:
[1]佘衛明,喻潔.論實習生責任事故的承擔[J].時代法學,2011(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