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的辦理過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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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辦理過程范文1

    990多萬元,受援農民工人數達2萬人;咨詢代書近5萬人次。法律援助工作切實維護了廣大農民工的合法權益,職能作用得到進一步發揮。

    為進一步做好****年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中的法律援助工作,省司法廳已經將為農民工工資拖欠提供法律援助工作列為****年全省司法行政工作重點之一,決定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一、加大普法宣傳力度,提高農民工法律素質,擴大法律援助制度在廣大農民工中的影響力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法律援助機構要進一步加強對廣大農民工進行法律知識和法律援助制度宣傳工作,把法律援助制度作為普法依法治理的一項重要內容進行宣傳落實,擴大法律援助制度的社會影響力,使廣大農民在進城務工前就對有關法律知識和法律援助制度有一定的了解和認識。通過廣泛深入的宣傳工作,使廣大農民工學會運用法律援助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避免出現一些過激的不良行為,從而維護社會安定團結。

    二、建立農民工工資拖欠法律援助工作長效機制,切實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法律援助機構要緊緊圍繞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這一重點工作,探索建立長效的工作機制,為農民工及時獲得法律援助創造條件、提供有力保障。

    一要進一步完善和健全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法律援助服務網絡。盛市、縣(市、區)三級法律援助機構要加強同省內外法律援助機構的協作聯系,交流經驗、互通信息、密切配合;推動法律援助鄉鎮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建設,在鄉鎮或重點廠礦企業內部設立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完善法律援助服務網絡。

    二要落實便民利民措施,簡化工作程序。各地在實施對農民工工資拖欠法律援助時要采取和落實以下有關措施:1、實行首問負責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度,責任落實到人,對農民工有問必答;2、公示農民工法律援助范圍、條件及申請、獲得法律援助工作流程等制度,讓農民工走進援助機構便對法律援助有關內容一目了然;3、公布法律援助咨詢電話,有條件的地方還要開通網上、電臺服務,使農民工隨時隨地都能獲得法律援助相關信息;4、公布監督電話,設立法律援助專職人員工作監督欄,建立規范的投訴處理程序和行之有效的處理手段,監督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辦理過程;5、降低法律援助門檻,盡可能放寬經濟貧困條件,對拖欠工資時間長、數額大、人數多的案件不需審查申請人的經濟條件,為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開辟綠色通道;6、對群體性的農民工工資拖欠援助事項要集中辦理。

    三要建立起法律援助機構同相關部門的協作配合機制。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認真貫徹落實****年9月司法部聯合勞動部等九部委制定的《關于貫徹落實〈法律援助條例〉切實解決困難群眾打官司難問題的意見》,加強同勞動、建設、法院等部門之間的協調和配合,明確相關部門在農民工工資拖欠法律援助工作中的義務和責任,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和協調溝通機制及反饋機制,做好法律援助同司法救助的銜接,共同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提高農民工工資拖欠案件的辦理效率。

    四要健全完善辦案質量監控機制,提高法律援助辦案質量。做好農民工工資拖欠法律援助工作的關鍵是提高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質量,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法律援助機構要加強對法律援助專職工作者、社會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三類法律援助實施主體的監督管理,建立重大農民工工資拖欠疑難案件集體討論制度、上報制度、投訴處理等在內的辦案質量監控機制,促使農民工工資拖欠法律援助案件辦理規范化和法制化。

    三、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法律援助機構要為解決農民工工資法律援助工作做好組織保障

    (一)提高認識,精心部署。各級司法行政機關特別是領導同志要進一步提高對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的認識,認真研究部署,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做好農民工工資拖欠法律援助工作。

    (二)探索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法律援助維權新途徑,整合法律援助資源。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探索法律援助資源配置的新路子,省轄市法律援助機構可以統一受理本轄區范圍內的農民工工資拖欠案件,根據各轄區專職隊伍情況、律師資源情況及案情,統一指派或自辦。要廣泛利用社團組織、法學院校的資源優勢和潛力,建立法律援助志愿者隊伍,開發社會人力資源,解決律師數量少、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多的地區法律援助資源不足的難題。

    (三)切實做好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法律援助經費保障工作。針對目前部分市、縣(市、區)法律援助經費空白或預算數量很少的情況,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積極爭取各地財政支持,推動法律援助經費及早列入財政預算;法律援助經費不足問題暫時不能解決的地方,要保證經費優先運用到農民工工資拖欠法律援助事項上,確保農民工工資拖欠法律援助工作的順利開展。

    (四)建立信息通報制度。各地要將農民工工資拖欠法律援助工作的有關信息及時上報省司法廳,必要時通報當地有關部門;同時要建立重大案件上報制度,對影響較大、涉及人數較多的農民工討要工資案件及時上報至省司法廳。

    法律援助作為維護社會貧弱群體合法權益得以實現的社會公益事業,在清欠工作中擔負著重要責任。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認清形勢,服務大局,充分發揮法律援助職能作用,積極為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提供法律援助,為我省的改革、發展和穩定做出應有的貢獻!

法律援助的辦理過程范文2

一、法律援助辦案補貼的性質

筆者認為,法律援助辦案補貼的性質應由法律援助的性質決定。法律援助最初由宗教團體或慈善機構等基于道義或者良心為窮人提供法律幫助,再到律師自發地根據職業道德要求加入其中,最后由國家責任取代了個人責任。因此,法律援助發展史其實就是國家責任回歸史。通過法律援助,為公民提供訴諸法律、尋求救濟并獲得公正審判機會,被視為國家職能重要內容之一。由國家為弱勢群體提供免費法律幫助,這是現代法律援助制度一項標志性特征。許多國家通過立法明確獲得法律援助是公民一項法定權利,這也被《世界人權宣言》等聯合國有關文件所認可。因此,法律援質就是政府責任,這是包括民主制度確立、經濟水平提高、社會思潮影響與法律制度完善等多方面因素所決定的?!斗稍鷹l例》第3條明確規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作為政府,承擔法律援助責任主要體現在設置法律援助機構、提供法律援助經費支持和監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上。具體到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在我國主要集中在兩類群體上:一類是公職人員,包括法律援助機構人員和具有公職身份的律師、公證員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等,其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是應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另一類是非公職人員,主要是不具公職身份的社會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其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是應法律援助機構代表國家實施政府購買服務。法律服務是專業人員利用專門知識為當事人等提供的一種技能。作為非公職的法律服務人員,其提供法律服務是以預期獲得報酬為前提;而公民獲得法律服務,就如同獲得實物商品,也理應支付相應對價。這類法律服務應該遵循的是有償原則。而作為公職人員,承擔法律援助是職務行為,其提供法律服務就不應該遵循有償原則。因此,作為為法律援助承辦人員提供報酬的法律援助辦案補貼,其性質應根據提供人員的身份來決定,作為公職人員的辦案補貼,是法律援助人員的辦案費用支出補貼,只包括付出成本,不含智力服務費用;作為非公職人員的辦案補貼,是政府付給法律服務人員的服務薪酬,包括辦案費用支出和智力服務費用。認為法律援助辦案補貼不應包含智力服務費用的理由是:《法律援助條例》規定,法律援助辦案補貼的標準參考法律援助機構辦理各類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但是該規定并不排除智力服務費用。因此,對于非公職法律服務人員來說,其承辦法律援助案件是基于與政府之間的法律服務合同,應遵循等價有償的市場原則。既然市場法律服務包含了智力服務費用,其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補貼也應包含智力服務費用。同時筆者認為,法律援助不應該是律師的義務。理由是:一是社會律師是平等參與市場競爭的主體,核心是等價有償。社會律師不屬于財政供養人員,他們是以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而獲取報酬,從而獲得自身的生存和發展。因此,作為民事主體,其行為具有一個本質特征——對價性,即以自己的勞動或服務在市場中進行等價交換,以換取勞動報酬③。就此而言,國家要求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履行法律援助義務是不適合的,超出了其作為市場主體應承擔的義務范疇。另外一種觀點認為,由律師承擔法律援助義務,是國家在目前人力、物力、財力等稀缺的情況下采取的一種權宜之舉,充分考慮到律師可以利用法律專業知識和技能為弱勢群體提供法律服務,具有相對優勢④。目前,我國財力、物力和人力已今非昔比,已經具備了對法律援助義務重新合理分配的條件。二是責任義務不可轉移性。任何一個主體都不能任意轉移其應承擔的社會責任和義務。社會律師承擔法律援助義務,并非完全出自其自愿,因此出現律師法律援助積極性不高和法律援助案件質量不高的現象。三是以職業特性或職業倫理作為律師承擔法律援助的義務比較牽強。雖然律師的社會公共責任是律師安身立命的根本之一,不能放棄對社會公共責任的追求,但是不能以公共責任這一職業倫理而要求律師承擔過多社會責任,就像醫生沒有為窮人免費提供醫療的義務,教師沒有為貧困學生免費提供教育的義務。

二、法律援助辦案補貼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在司法實踐中,法律援助辦案補貼在制定標準、制定主體及發放方面均存在一些問題。

(一)辦案補貼標準整體偏低。從全國來看,2013年平均辦案補貼為479元/案⑤。筆者認為,原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一是認為法律援助是律師義務。有些地方法律援助管理人員認為,既然《法律援助條例》明確規定法律援助是律師義務,因此,律師承辦法律援助案件應該是無償的,法律援助機構無須支付任何費用。在司法實踐中,應當承擔法律援助責任的主體——國家,很大程度上只是扮演一個管理者、監督者的角色。結果導致一些承擔法律援助的律師或律師事務所敷衍了事。一些律師事務所委派執業年限較短、資歷較淺的律師從事刑事法律援助。他們在經驗、能力方面的欠缺決定了援助的質量不高。另一方面,即使律師愿意承擔法律援助義務,費用的嚴重不足也制約了律師的辦案質量。二是辦案補貼僅僅是辦案成本的補助。認為只須對案件承辦人員因為辦理案件所支付費用的補償,不包含承辦人員為之所付出的勞務和智力服務費用。即使是也僅僅考慮成本,按照最低標準計算。目前的律師管理體制,社會律師成為市場化競爭主體,不僅國家沒有為其支付任何工資和補貼,而且在執業中要向國家繳納稅收,同時,還要自行承擔各項費用。有些律師為了將自己“損失”最小化,只能盡量減少援助工作的步驟和時間,其結果只能是犧牲了援助案件的質量與效果。另外,還要承擔與其收益完全不對等的風險,導致一些律師不愿意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營利合法化的具體規范起源于天職的“職業”義務觀⑥。社會律師從事刑事法律援助需要時間、精力、物質、專業等成本的大量付出,沒有基本對價的回報,僅僅靠道德和責任的支撐,法律援助事業很難獲得長足發展。三是法律援助經費不足。從全國來看,2013年法律援助經費才16億⑦,人均不足1.3元。因此,法律援助經費仍然存在較大缺口。

(二)辦案補貼制定不規范。一是制定主體不規范。按照《法律援助條例》的規定,法律援助辦案補貼由各省司法廳和財政廳聯合制定。但在實際操作中,有的是由地市或者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制定辦案補貼標準,甚至有的由法律援助機構自行制定補貼標準。而有些司法行政部門由于經費緊張,就盡可能壓低辦案補貼標準。二是制定程序不規范?!斗稍鷹l例》要求結合當地經濟水平,參考法律援助機構辦理法律援助成本確定補貼標準。但很多地方在制定辦案補貼標準時,并沒有認真核算當地法律援助機構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成本,僅僅是參考其他財力相當地區的補貼標準,或者在往年的基礎上適當提高。造成法律援助辦案補貼標準與辦案成本嚴重背離。三是調整不及時。有些地方的法律援助辦案補貼標準從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以來就沒有調整過,因為地方財政核撥的法律援助經費也從來沒有調整過。

(三)辦案補貼支付不規范。一是發放不及時。辦案補貼不能及時足額發放已是公認的問題。根據司法部《法律援助辦案規程》的要求,承辦人員在結案時,法律援助機構應支付辦案補貼,但是實踐中,經常存在拖欠辦案補貼的現象。有的是因為經費緊張,等到財政經費到位后統一發放;也有的是法律援助管理人員圖方便,一定時間才統一發一次辦案補貼。二是法律援助機構人員不能領取補貼。工資改革以后,對發放津補貼進行了嚴格的限制,人事、審計部門認為法律援助辦案補貼也屬于津補貼,因此法律援助機構對公職承辦人員發放辦案補貼被認定為違規發放,輕則退款,重則黨紀、政紀處分。因此,公職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所產生的費用只能用票據報銷,但有部分費用無法獲取票據,如通訊費、餐費等,造成他們倒貼成本辦理案件。以致法律援助機構人員不愿辦理法律援助案件,而是將案件指派給社會律師或者基層法律服務人員辦理。由于律師資源主要集中在大城市,縣域律師較為匱乏,大量的法律援助案件只能由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承辦,導致法律援助案件質量不盡如人意。三是辦案補貼政策簡單僵化。目前采取低標準包干補貼的現象非常普遍,且常常不能及時兌現,四是發放審核標準缺失。辦案補貼的發放是基于法律援助案件承辦人提供了符合標準的法律服務。但由于目前沒有一個可操作性的法律援助服務標準,審核人員要認定一項法律服務是否符合標準難度較大。結果只能是承辦人員按規定提交了案件卷宗,法律援助機構就必須支付辦案補貼。這也是造成部分法律援助案件質量不高的重要原因。

三、完善法律援助辦案補貼制度的對策

針對以上問題,建議從以下幾方面完善法律援助辦案補貼制度。

(一)確定法律援助國家責任。一是加快《法律援助法》立法進程。在《法律援助法》中明確法律援助的國家責任,采用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按照等價有償、公平競爭的原則,通過公開招標,吸引鼓勵社會律師積極參與到法律援助活動。以法律援助機構辦理同類法律援助案件的成本為依據,結合當地經濟狀況,適當確定律師智力服務費用,科學合理制定法律援助辦案補貼標準。二是完善法律援助經費保障制度。政府財政撥款是法律援助經費的主要來源,中央要明文各地建立起法律援助經費最低保障機制,即規定省、設區市、縣(市、區)三級法律援助機構經費保障標準,并形成自然增長制度,逐年提高法律援助保障水平。建立嚴格的監督機制,要求??顚S?,并建立有效的監督和審計機制。同時,積極鼓勵社會捐贈,建立和完善社會捐贈法律援助經費補充渠道。將社團組織、行業協會的法律援助經費納入統一的法律援助經費體系,由政府法律援助機構統一支配,將分散的法律援助經費統一起來。允許和鼓勵設區市設立法律援助專項基金,鼓勵企業為法律援助基金捐款,并對捐款企業給予稅收優惠,拓寬社會捐資來源。

(二)完善公職法律援助律師制度。在現有法律援助機構人員的基礎上,建立一支素質高、業務精、戰斗力強的公職法律援助律師隊伍。一是明確公職法律援助律師職責。應包括:承擔法律咨詢;法律援助事項的審核;收集、反饋法律援助工作中的情況,針對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承辦法律援助案件。二是提高公職法律援助律師待遇,提高公職法律援助律師隊伍素質,從而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質量,增強法律援助服務能力。對于訴訟中的權利與義務,公職法律援助律師應當與一般律師相同。鑒于公職法律援助律師是國家工職人員,其行使的權利與承擔的義務應當具有自己的獨特性。三是明確公職法律援助律師辦案補貼。應當明確公職法律援助律師能夠領取辦案補貼,但由于公職法律援助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屬于職務行為,因此,辦案補貼只能是辦案支出成本的補償。考慮到有些成本很難用票據報銷,可以沿用之前采用的辦案成本包干制,由管理機關按照當地辦理法律援助的平均成本,確定辦案補貼標準。

(三)完善法律援助辦案補貼制定程序。一是規范制定主體?!斗稍鷹l例》明確規定,法律援助辦案補貼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核定。也就是說地市和縣級財政部門、司法行政部門和法律援助機構是無權制定法律援助辦案補貼標準的。由省級司法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聯合制定標準,有助于提高標準的權威性和科學性,有利于標準的執行。二是建立科學的成本調查制度?!斗稍鷹l例》明確規定,法律援助辦案補貼標準要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參考法律援助機構辦理各類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因此,在制定法律援助辦案補貼標準時,應該掌握不同地區的法律援助機構辦理各類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為了確保數據的科學性和真實性,應當建立法律援助辦案成本調查制度,由辦案補貼制定機關定期委托統計調查機構進行統計,在此基礎上,科學制定法律援助辦案補貼標準。同時制定不同區域標準。由于辦案補貼標準由省司法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聯合制定,往往同一省域,經濟發展水平和辦案成本也是千差萬別,因此,應當科學劃分區域標準。三是定期調整?!斗稍鷹l例》明確規定,法律援助辦案補貼標準可以根據需要調整。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辦案成本都是在不斷變化的,應定期對法律援助辦案補貼標準進行科學的調整,使其不斷適應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和辦案成本,以保持辦案補貼標準的科學性。

(四)加強法律援助質量控制。法律援助案件質量是法律援助制度成敗的關鍵,是法律援助制度的生命線。因此,建立完善的質量監控體系,加強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監督應是當前法律援助工作的重中之重。一要加強監管。完善法律援助質量標準體系、加強日常監督和開展集中質量檢查。二要強化監督。設立法律援助監督員,邀請部分受援人、社會團體、社會律師、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作為志愿者,對法律援助開展情況進行監督,提出建設性意見建議,對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過程進行監督。三要建立獎懲機制。建立投訴查處制度,法律援助機構對投訴進行認真查處,對查證屬實的,依照《法律援助條例》及相關規定進行懲處。建立案件質量獎懲體系,讓優秀案件承辦人員得到褒獎,對于不稱職的律師進行相應的懲處。四要建立民事賠償制度。從民法的角度來說,辯護律師的不稱職行為是一種失職行為。對于因這種失職行為造成的損害,被告有權主張民事損害賠償⑧。一方面是對受援人的損失進行彌補,另一方面也是對律師的一個懲戒,有助于督促辯護律師在參與法律援助活動中盡職盡責。

法律援助的辦理過程范文3

兒時夢里的俠義情

面對奉獻社會多于善待自己的人,人們習慣問“為什么”。于是筆者向佟麗華拋出了第一個問題:為什么放棄待遇優厚的商務律師職業,登上了公益律師這條“穩賠不賺”的船?

佟麗華喜歡用“簡單來說”開始自己的回答,但他的回答顯然不是那么簡單。

他說,那是因為向往古時的俠義之情。在中學期間,佟麗華讀過很多的武俠小說,像許多青年人一樣,他向往那種匡扶正義、除惡揚善的俠義精神,那種精神讓他熱血沸騰。

自小生活在農村,來北京上大學是他第一次走進大城市,佟麗華深刻地體會了人在弱勢情況下“幫助”的可貴。大學的教育更讓他明白,我們生活在法治社會,法律替代刀劍實現著“匡扶正義”的作用,保護弱者,保障尊嚴。

從1998年初創辦以個人名字命名的“佟律師法律熱線”開始,到他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將公益法律援助做成自己的事業,佟麗華的公益法律援助逐漸囊括了未成年人、農民工、農村法律事務和刑事案件(主要是農民工刑事案件)這四個領域。農民工與未成年人的權益保護成為佟麗華心中的牽掛。

對于未成年人,佟麗華謹守一個樸素的道理,“孩子是祖國的未來和希望”。但他考慮的更加現實,“孩子在很小的時候受到傷害時,得有人站出來幫助他,法律就應該發揮這樣的作用”,否則他怎么可能對社會充滿信心和希望?

從除惡揚善的綠林英雄到理性思維的職業律師,佟麗華始終沒有缺失的就是那股“俠義之氣”。他說,“有時候想想,小時候看很多俠義的故事,歷史上最大的俠客可能也沒有我們今天幫助的人數多”。

“為什么”是一種開始,“堅持什么”才是人生的過程,“靠什么堅持”則是人們想挖掘的深度。筆者以采訪者的口吻詢問著,佟麗華則以律師慣常的邏輯思維回答著,“一方面……另一方面……”這樣的關聯詞一次又一次地出現在他的回答中,“我認為我是一個有強烈社會責任感的人,我從不回避這件事情,有時候夜里做夢都在想工作。一方面,我們看到了太多人需要幫助,另一方面我們也感受到自己的幫助給人們帶來的改變”。

佟麗華說:“我們每天做那么多事情,幾十萬人從我們的幫助中受益,我們改變了很多孩子的成長軌跡,給很多家庭帶去快樂,這就是我們的價值?!?/p>

為了公益法律援助事業,佟麗華不僅失掉了待遇優厚的工作,在創業初期更賣掉了自己170多平方米的房子。在佟麗華看來,“不是特別富裕,但干著自己熱愛的事業”就可以了。

“俠之大者,為國為民”,沒有執劍天涯,憑著法律的盾牌,佟麗華也如愿實現了自己的俠義豪情。

帶著“鐐銬”行走的十幾年

公益是人類共同的事業,區別在于更多的人只能把公益放在自己的業余生活,而有人卻把公益當成畢生的事業來做。圈子外的人能夠想象做公益會遇到的困難,但永遠無法理解這些困難的深度。

佟麗華說:“我想讓社會各界了解辦理一起復雜案件的歷程,讓法學院師生真切地感受到法律是如何被應用的。”他曾寫過一本名為《為了正義——致誠公益十年》的書,從294頁到324頁,整整三十頁,卻只講完了一個案件的辦理過程。除去時間和精力的耗費,公益法律援助的經費問題更是棘手的問題。

佟麗華希望無論是在兒童領域還是農民工領域,都能培養更多專業、專職的律師,但人才的培養是復雜的工程,“我們給農民工、未成年人提供的幫助是免費的,但是律師也要生活,他們也有家。單位的運轉同樣需要經費”。作為這項事業的帶頭人,資金問題成為了佟麗華的最大壓力之一。

他坦率地說:“在當前這樣一個時代,發牢騷的人多,空談的人多,我們要動員更多的人去干實事?!彼M懈嗟穆蓭熡脴I余時間幫助農民工和未成年人,“對于我們來說,我們考慮的不是個案的問題,而是要推進中國公益法律事業發展的問題。即怎樣從制度層面讓更多的困難群體在權利受到傷害時,得到他人的幫助”。

十幾年的公益法律援助,在有據可查的公益法律服務當中,直接獲益于佟麗華和他的團隊法律援助的農民工和未成年人“應該超過四十萬”。他推動成立了被國內外公認的全球最大的未成年人保護志愿律師網絡,“比如說,縣里發生案件,就近我們有志愿律師,如果希望我們幫助,我們就聯系他們過去提供幫助,總的來說,我們是動員更多的律師來關注孩子的成長,發動縣里的律師去關注農村的孩子”。所謂的“志愿律師”,就是讓更多的律師愿意在業余時間去幫助那些需要法律援助的孩子們。

筆者問到:在援助的這些人中,您印象最深刻的是哪一次?佟麗華說:“坦率地說,這樣的事情太多了?!彼岬搅藬啾鄣耐?,提到了帶著很少錢來到城市的農民工。對于佟麗華來說,無論哪一次的法律援助,都是一種心靈的震撼。

做公益不是沒有疲倦,佟麗華說:“我們總在面對案件,我們也經常心力交瘁。”但他依然說,“我是一個務實的理想主義者,不會去觀望,也不會停下來彷徨”。

援助的不僅僅是一個人

公益從來不是一個人能完成的事業,公益法律援助也不僅僅是某個人的案件,而是關乎法律改革的問題。

佟麗華說:“作為法律工作者,我認為我們所做的公益與一般的公益還是有區別的。我們非常重視實證研究及推動法律改革?!?/p>

法律援助的辦理過程范文4

1.切實發揮人民調解職能作用,深入推進矛盾糾紛化解。要以廣泛開展“筑牢人民調解防線,助推平安九龍坡建設”主題實踐活動為載體,以實施人民調解“四項工程”為抓手,促進全區人民調解工作的新發展。實施網絡工程,切實構筑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人民調解組織體系,抓好村(居)調委會網絡組織向下延伸,在村(居)民小組全面建立調解小組。村(居)調委會規范化達標率要達到60%以上。繼續推進200人以上規模企業調委會建設,繼續推進物業、醫患調委會建設,鞏固強化聯合人民調解委員會。實施人才工程,切實提高人民調解員排查化解矛盾糾紛的能力和水平。各級調解組織要廣泛吸納具有一定文化知識和政策法律水平、熱心人民調解工作的社會成員擔任人民調解員,不斷調整、充實、壯大人民調解員隊伍。力爭在每個村(居)配備一名專職人民調解員,努力打造一支以專職人民調解員為骨干,兼職人民調解員為主體,人民調解志愿者為補充的人民調解員隊伍。采取分級培訓的形式,加大人民調解員培訓力度。開展“十佳人民調解委員會”、“十佳人民調解員”和“優秀調解組織”、“優秀調解員”的評選工作。積極創造條件、搭建平臺,培養、鍛煉、塑造一批經驗豐富、業務精通、能打硬仗的優秀人民調解員。實施協同工程,切實鞏固和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調解四位一體的大調解工作機制。實施攻堅工程,切實發揮人民調解為黨政分憂、為群眾解難的職能優勢。下半年,要利用3個多月的時間,在全區范圍內開展一場“人民調解百日攻堅戰”。實現“應調盡調”目標。

2.進一步提升司法所規范化程度,力爭打造一批標兵司法所。大力加強司法所組織建設,努力使司法局與司法所形成上下協調、運轉有序的工作機制和管理機制。加強司法所干部隊伍建設,對司法所工作人員缺額的,要公開招錄補足。加強司法所業務建設,組織司法助理員開展兩次以上集中業務培訓和交流學習,確保司法助理員業務素質有較大提高。加強司法所所務管理,做到所內紀律嚴明、分工明確、責任落實。建立完善對司法所的年度綜合目標考核制度。加強司法所基礎設施建設。

4.全面加強社區矯正工作。設立專職社區矯正工作管理科,加強對全區社區矯正工作的管理指導。完善強化社區矯正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全面推廣社區矯正工作13589重慶模式(即執行一個辦法、建立三項機制、實施五個一管理措施、突出八個方面主題教育、實現九化工作目標)。確保社區矯正對象重新犯罪率控制在0.5%以內。

二、規范優化法律服務工作,提高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水平

5.強化對法律服務機構的管理與服務工作。利用機構改革契機,從法制科分離出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職能,設立法律服務工作管理科,建立規范、合理的法律服務監督管理機制。在法律服務工作者中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確保法律服務工作始終堅持“三個至上”(黨的事業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憲法法律至上),切實做到“四個在心中”(黨在心中、人民在心中、法在心中、正義在心中),實現法律服務工作的法律效果、社會效果與政治效果的有機統一。

6.加強律師工作。進一步推進法律服務統籌城鄉發展實踐活動,加強律師事務所與對接服務的鎮街(園區)的聯系,努力實現“雙贏”。指導律師參與區領導接待和法制宣傳,為全區經濟社會發展重大項目提供法律服務意見。鞏固發展律師聯誼機制,增進律師間的友誼,促進律師間的交流與學習,提升九龍坡律師隊伍新形象,努力打造九龍坡品牌律師事務所。

7.拓展公證領域,提升公證質量。積極拓展公證業務覆蓋面,增大公證服務量。強化公證質量監管與考核,堅持規范標準,完善錯證責任追究制。

法律援助的辦理過程范文5

一、強化基層基礎工作,增強服務改革發展的能力

1.切實發揮人民調解職能作用,深入推進矛盾糾紛化解。要以廣泛開展“筑牢人民調解防線,助推平安九龍坡建設”主題實踐活動為載體,以實施人民調解“四項工程”為抓手,促進全區人民調解工作的新發展。實施網絡工程,切實構筑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人民調解組織體系,抓好村(居)調委會網絡組織向下延伸,在村(居)民小組全面建立調解小組。村(居)調委會規范化達標率要達到60%以上。繼續推進200人以上規模企業調委會建設,繼續推進物業、醫患調委會建設,鞏固強化聯合人民調解委員會。實施人才工程,切實提高人民調解員排查化解矛盾糾紛的能力和水平。各級調解組織要廣泛吸納具有一定文化知識和政策法律水平、熱心人民調解工作的社會成員擔任人民調解員,不斷調整、充實、壯大人民調解員隊伍。力爭在每個村(居)配備一名專職人民調解員,努力打造一支以專職人民調解員為骨干,兼職人民調解員為主體,人民調解志愿者為補充的人民調解員隊伍。采取分級培訓的形式,加大人民調解員培訓力度。開展“十佳人民調解委員會”、“十佳人民調解員”和“優秀調解組織”、“優秀調解員”的評選工作。積極創造條件、搭建平臺,培養、鍛煉、塑造一批經驗豐富、業務精通、能打硬仗的優秀人民調解員。實施協同工程,切實鞏固和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調解四位一體的大調解工作機制。實施攻堅工程,切實發揮人民調解為黨政分憂、為群眾解難的職能優勢。下半年,要利用3個多月的時間,在全區范圍內開展一場“人民調解百日攻堅戰”。實現“應調盡調”目標。

2.進一步提升司法所規范化程度,力爭打造一批標兵司法所。大力加強司法所組織建設,努力使司法局與司法所形成上下協調、運轉有序的工作機制和管理機制。加強司法所干部隊伍建設,對司法所工作人員缺額的,要公開招錄補足。加強司法所業務建設,組織司法助理員開展兩次以上集中業務培訓和交流學習,確保司法助理員業務素質有較大提高。加強司法所所務管理,做到所內紀律嚴明、分工明確、責任落實。建立完善對司法所的年度綜合目標考核制度。加強司法所基礎設施建設。

3.全面加強和改進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不斷推進刑釋解教人員的社會管理創新。健全完善安置幫教工作聯動機制,主動會同公安、人力社保、民政、工商等行政部門,積極探索建立適應新形勢需要的安置幫教工作聯動機制,共同幫助解決刑釋解教人員的就業、就學、生活等實際困難,促進他們順利融入社會。重點探索建立刑釋解教人員中的“危安犯”、沒有改造好的“危頑犯”、“三無人員”、涉黑涉毒涉邪等重點人員的“無縫對接”機制,確保重點對象100%及時銜接、有效管理。鞏固和擴大安置幫教基地建設,在扶持若干過渡性安置幫教基地的同時,再選擇1-2個資源良好,接納刑釋解教人員規模較大,基礎條件過硬的單位,作為安置幫教示范基地。要確保刑釋解教人員幫教率達到98%以上,安置率達80%以上,年度重新犯罪率控制在3%以內。

4.全面加強社區矯正工作。設立專職社區矯正工作管理科,加強對全區社區矯正工作的管理指導。完善強化社區矯正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全面推廣社區矯正工作13589重慶模式(即執行一個辦法、建立三項機制、實施五個一管理措施、突出八個方面主題教育、實現九化工作目標)。確保社區矯正對象重新犯罪率控制在0.5%以內。

二、規范優化法律服務工作,提高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水平

5.強化對法律服務機構的管理與服務工作。利用機構改革契機,從法制科分離出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職能,設立法律服務工作管理科,建立規范、合理的法律服務監督管理機制。在法律服務工作者中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確保法律服務工作始終堅持“三個至上”(黨的事業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憲法法律至上),切實做到“四個在心中”(黨在心中、人民在心中、法在心中、正義在心中),實現法律服務工作的法律效果、社會效果與政治效果的有機統一。

6.加強律師工作。進一步推進法律服務統籌城鄉發展實踐活動,加強律師事務所與對接服務的鎮街(園區)的聯系,努力實現“雙贏”。指導律師參與區領導接待和法制宣傳,為全區經濟社會發展重大項目提供法律服務意見。鞏固發展律師聯誼機制,增進律師間的友誼,促進律師間的交流與學習,提升九龍坡律師隊伍新形象,努力打造九龍坡品牌律師事務所。

法律援助的辦理過程范文6

金秀瑤族自治縣的石牌是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政治法律制度,具有“民族習慣法”的屬性,是長期以來受到瑤族遵循的制度。目前在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下,金秀瑤族自治縣基層司法組織積極幫助協調管理約束當地居民的法制建設,同時因地制宜,通過了解瑤族的法制歷史情況,結合石牌制特點以及各種石牌類型對當地居民的不同作用、影響,深入基層利用傳統的石牌制度或由司法人員參與調解等方式解決各種糾紛。在調解等司法程序中,善于總結石牌制度與正式法律文本的運用規律和方法,使得司法過程更好地借鑒融入傳統石牌的處理方式,有利于司法工作在金秀瑤族自治縣的全面展開。

[關鍵詞]

習慣法;石牌制度;司法調解

一、金秀縣的司法基層組織的建立

近年來,金秀瑤族自治縣司法局以加快司法行政隊伍建設、組織建設、義務建設和基礎設施建設為重點,充分發揮司法行政作用,為深化平安金秀,構建和諧社會做出積極貢獻。首先,結合當地公序良俗展開司法工作?;鶎铀痉ńM織如縣司法局、地方司法所在題解過程中善于利用當地村民傳統的調解方式,如瑤族石牌制度等其他民俗研究,掌握民族習慣和民族心理,運用石牌制度等民風民俗及其在民眾當中的影響,調解鄰里糾紛、家庭糾紛等民間糾紛。此外,基層司法組織也在當地群眾中積極培養調解員,不僅要求調解員具備一定的法律規范知識,而且也要了解石牌制度等民風民俗,為更好調解矛盾糾紛做出貢獻。第二,加強縣鄉鎮的橫向聯系。金秀在縣、鄉鎮、村居社區三級建立調解委員會,配備專職調解員,縣級矛盾調處中心一個,鄉鎮矛盾調處分中心十個,村社區調委會八十一個,形成了縣、鄉鎮、社區三級調解體系。同時與縣法院、公安等部門聯系,加強聯合調解,調解執行率不斷提高。第四,對調解員采取激勵機制。為了提高基層調解員的工作積極性,司法局采取以案定補政策,四年來,補貼到辦案調解的經費超過五十萬元。第三,在法制宣傳方面形成全方位、多渠道、多形式的格局,開展法制工作教育,金秀縣的法制宣傳取得明顯成效。一是抓活動,造聲勢,擴大法制宣傳的影響。利用不同主題的法制紀念日、宣傳周、宣傳月,通過法制講座、送法下鄉、圖片展覽、法律咨詢,文藝晚會等多種形式推進法律的宣傳工作。二是抓載體,搭平臺,夯實法制宣傳的基礎。為加強指導,交流經驗,推廣典型,金秀縣先后搭建起上工作平臺,即開設了瑤都政法之窗的電視專欄,建立了普法聯絡員隊伍,創辦了普法簡報。三是抓聯動,求協同,行成法制宣傳的合力。近兩年,金秀縣開展了覆蓋機關、農村、企業、學校的思想道德法制教育活動,即思想道德法制教育活動為一個活動,法制和思想道德兩個內容,機關單位干部職工、學校和社會三個層面為載體的思想道德法制教育活動,推動了普法、依法治理,向社會各領域各個行業各方延伸。四是抓媒體,建陣地,拓寬法制宣傳的渠道。與媒體聯合定期不定期開展各種法制宣傳教育活動,在公路沿線、縣城街道、廣場等公共場所放置法制宣傳欄和戶外公益廣告;各村委充分利用圖書室完善法律圖書角建設,拓展了法制教育平臺。第四,金秀司法基層組織著力打造優質的三個法律平臺,提供法律服務。一是構建法律援助服務平臺,法律援助網絡全覆蓋。形成一個中心,十個法律援助工作站,八十一個村居法律援助工作室,兩百五十個法律援助工作點的法律援助網絡,聘請了三百余名法律援助聯絡員,實現了一縣一中心,一鄉一站,一村一室,一屯一點,一點一員的工作格局。同時加強橫向聯系,在縣民政局、殘聯、共青團、婦聯以及監獄等設立了十多個維權工作站,不斷拓寬法律援助領域,四年來共承辦法律援助案件1704件,解答法律咨詢八百多人次,涉及金額九千多萬元,為受援人挽回或避免損失兩千多萬元。二是搭建法律顧問規章平臺,法律服務促進經濟建設。法律服務工作者義務為多家企事業單位擔任法律顧問,無償為人口較為集中,矛盾糾紛較為頻發的村居委擔任法律顧問,四年來,法律工作者各類法律案件120件,法律文書522件,解答法律咨詢三百多人次,為縣鄉村積極提供法律意見47條,促進項目建設順利開展;同時廣大律師和服務工作者積極參與工作,單獨或配合人民調解委調處糾紛三百件,避免和挽回經濟損失六百萬元。三是強化公證服務平臺,主動服務群眾。公證部門主動為困難群眾上門公證,全面提高公證服務水平。四年來,共辦理各類公證587件,涉及金額萬余元,無私證、人情證、錯假證出現。

此外,基層司法在矯正和幫教上有三個強化。一是強化信息化建設,提高矯正和幫教信息化水平。對矯正對象配備定位手機,由單純的人對人監管轉變為人對人以及手機定位相結合的監管方式,有效提高了監管安全水平。二是強化規范化管理,依法矯正。社區矯正機構與法院、檢察院、公安、監獄等部門加強銜接配合,有效防止在交接環節發生脫管漏管現象,積極展開社區矯正執法檢查,規范社區矯正執法行為。2014年全縣對可能被判緩刑、監外執行的對象進行社會調查評估共八起,全部被法院檢察院采納,截至2014年底,全縣接受矯正人數407人,解除矯正204人,無脫管漏管人員。三是強化引導,幫教工作凸顯人性化理念。從人文關懷出發,構建四支隊伍,即政法、人事勞動、民政、扶貧,共同支持安置幫教工作,多渠道安置刑事解教人員,有效抑制刑事解教人員再次犯罪,四年來共接受刑事安置人員240人,幫教安置率達百分之百。

二、基層司法的主要工作方式之流動調解

人民調解維護社會穩定。人民調解是維護社會穩定的第一道防線,自基層司法工作展開以來,金秀縣致力于司法調解工作,在調解方法、調解技巧、調解模式、激勵機制四個方面實現突破。隨著以調解結案的案件不斷增加,調解成功率也不斷提高,社會公眾安全感也有所提升。在調解方法上的突破主要體現在建立了流動調解室。流動調解室是基于金秀廣大民眾居住在大瑤山之中,居住分散且山中交通不便,對于土地、山林糾紛也更加需要實際考察,村民有時也無法親自到達司法所接受調解的實際情況考慮,司法局打破傳統的調解模式,使用警車警力等深入村民家中、田間地頭建立起流動調解室,主動幫助村民排查化解矛盾糾紛。流動調解室中的調解干警既是流動調解員又是法制宣傳員,調解員在調解成功的同時,以案示法,把調解案件作為普法范例講解給其他村民,使得受眾群體不斷擴大。在調研活動中了解到關于由流動調解而解決的山林糾紛案件。膠廠村和稥橋村的對六鹿沖的林權糾紛始于20世紀80年代,由于兩村林木廣闊,當時的村民對相鄰的交界林地各持己見,九十年代后隨著耕作管護區擴大,雙方在相接的林地上多次發生爭議和沖突,但雙方都沒有足夠證據證明林地的歸屬,爭議的林地面積已經逐漸擴大。2012年政府將這片林地劃入公益林并按規定發放公益林補助款,兩方村民就公益林補助款產生爭議;后兩村群眾因植樹造林,發展林業經濟發生爭執導致矛盾激化,兩村群眾積極要求鄉政府解決糾紛。金秀縣司法局聯合調處辦、六巷鄉人民政府等組成調解組深入兩村調查取證,收集相關證據,調解組到現場勘驗勾圖。在調解過程中,調解員運用“背對背”調解方式,分別與雙方到場人員進行單獨談話并對相關法律法規政策作解釋,為了最大限度地平衡兩村利益,并就插花地如何確權提出三個方案:一是由林地所有權一方給予插花地林主適當經濟補償,插花地歸林地所有權一方;二是雙方各自調整經濟林、用材林進行交換;三是雙方保持永久性插花。經過耐心疏導,雙方村民代表對插花地的爭議選擇了第三套方案,村民代表也明確了各自林地權屬,達成了和解協議:一是林地權屬以正沖為界,雙方各據一邊;二是雙方群眾原在對方山界內種下的經濟林、用材林保持永久性插花;三對于公益林補助款的分配,人工造林的誰種誰管誰受益,其余按協議劃分確定的權屬進行發放。流動調解室的設立擴大了調解的形式,流動調解室把調解過程搬到當事人的家門口,搬到爭議現場,使當事人能夠直觀地感覺到糾紛的焦點。流動調解室對金秀瑤族地區有很大的作用。首先是以案釋法。在調解案件的同時,宣傳了法律法規,起到調解一案宣傳一片的作用。二是現場調解與室內調解相結合,擴大了調解模式。三是全體相關村民都能參與到感受到案件的受理過程,公平公正公開。

三、石牌制度與民族習慣法對司法基層工作的借鑒意義

基層司法組織如縣司法局、地方司法所在題解過程中利用當地村民傳統的調解方式,如瑤族石牌制度等其他民俗研究,掌握民族習慣和民族心理,運用石牌制度等民風民俗及其在民眾當中的影響,調解鄰里糾紛、家庭糾紛等民間糾紛。此外,基層司法組織也在當地群眾中積極培養調解員,不僅要求調解員具備一定的法律規范知識,而且也要了解石牌制度等民風民俗。更好地調解矛盾糾紛。石牌制度對司法基層工作的有較大的借鑒意義。主要從石牌制度的歷史、特點、在瑤族人民心中的信仰作用以及案件實際解決上面有所體現。石牌制度有兩個顯著的特點:一是外因促成的封建政治制度的影響;二是本民族世代因襲下來的原始公社制度的某些特征。石牌的權力很大,在參加石牌的居民中,一旦發生糾紛,石牌頭人則以石牌條律對肇事者進行處罰。石牌能給違背法規者以嚴厲的懲罰,它在瑤族之中的影響極深,瑤族群眾平時都小心翼翼地按石牌條規辦事。因此在司法調解過程中利用石牌制度長期在瑤族群眾的約束性,依照石牌習慣進行,簡化煩瑣的司法程序。

此外,民族習慣法在司法實踐中也有借鑒意義。民族習慣法的司法實踐主要體現在訴前調解階段,法院立案前,法官邀請地方族老、寨老或瑤老對糾紛進行調解,或通過石牌頭人調解,以達到和解的效果。調研中發現,在效果上一般對年齡大的人有較好的效果,對八十年代以后的族人無很強的約束力。無法調解或調解不成而進入訴訟程序的,不適用習慣法,而應嚴格按照我國現行法律處理。這也是體現了石牌制度等其他民族習慣法的運用在現階段主要是和解、調解的司法程序的第一階段,起到節約司法資源的作用,且石牌制度以及民族習慣法都是長期以來適應瑤族人民而制定,對和解調解過程的成功具有很大的推動效果。盡管地方族老、寨老或瑤老對糾紛進行調解的方式方法在司法調解過程中起到不可忽視的作用,但它們在法院中無明文規定或體系化規定,一般只能參照地方的村規民約、石牌條文等民間習慣。因此,為了更好地發揮習慣法、石牌制等在司法調解的作用,金秀縣人民法院形成了民族特色的調解機制,如民族法官、雙語法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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