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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辦法范文1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和報告制度。各煤礦企業應當根據《特別規定》的要求,對本企業生產過程中存在的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定期組織排查。隱患排查報告應包括產生重大隱患的原因、現狀、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結果等內容。重要情況應當隨時報告。隱患排查情況要形成書面報告,由各礦主管礦長簽字后,于每季度第一周報送某某監察分局。
某某監察分局對逾期未排查和報告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將按《特別規定》第九條的規定對責任煤礦和煤礦企業負責人實施行政處罰。
二、加強安全生產現場管理和隱患治理,確保安全生產。煤礦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存在《特別規定》所列舉的十五項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行為之一的,必須立即停止生產,排除隱患。
某某監察分局對存在十五項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行為之一并仍然進行生產的煤礦,將按《特別規定》第十條的規定對責任煤礦和煤礦企業負責人實施行政處罰。
三、落實煤礦企業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責任,加大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和培訓力度。各煤礦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本單位職工的培訓和持證情況進行全面排查,未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經教育和培訓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下井作業。
某某監察分局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將把煤礦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持證上崗情況作為一項重要內容監察,一旦發現煤礦企業未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將按《特別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對責任煤礦實施行政處罰。
四、認真執行煤礦企業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輪流帶班下井制度。各煤礦企業要在認真執行江蘇煤礦安全監察局下發的《江蘇省煤炭企業領導干部深入井下管理規定》(蘇煤安[*]45號)的基礎上,結合自身實際進一步細化企業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輪流帶班下井制度,確保煤礦每個班次至少有一名負責人員或生產經營管理人員在現場帶班作業。各煤礦企業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在煤礦正常工作期間,除完成月度下井總數外,還要根據《特別規定》的要求,保證每周至少下井一次。否則,某某監察分局將按《特別規定》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對責任煤礦實施行政處罰。
煤礦采煤、掘進、通風、維修、井下機電和運輸區隊負責人一律實行帶班作業。礦副總工程師以上行政人員和技術管理人員在規定的每月下井次數中安排1至2次的帶班作業。
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辦法范文2
***年國務院決定煤礦安全監察體制實行垂直管理,這對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促進我國煤礦安全生產形勢的好轉,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實際運行中煤礦安全監察、監管的部分職責尚需進一步明確,協調機制和自身體系建設有待完善。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2號),為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按照權責一致和充分發揮各方面積極性的原則,對現行煤礦安全監察體制進行完善。經國務院批準,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明確煤礦安全監察、監管職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結合實際情況,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行使國家煤礦安全監察職能,主要職責是:對煤礦安全實施重點監察、專項監察和定期監察,對煤礦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作出現場處理或實施行政處罰;對地方煤礦安全監管工作進行檢查指導;負責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和礦長安全資格、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發證工作;負責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組織煤礦事故的調查處理。
地方煤礦安全監管機構的主要職責是:對本地區煤礦安全進行日常性的監督檢查,對煤礦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作出現場處理或實施行政處罰;監督煤礦企業事故隱患的整改并組織復查;依法組織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井;負責組織煤礦安全專項整治;參與煤礦事故調查處理;對煤礦職工培訓進行監督檢查。根據上述職責,省級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對地方煤礦安全監管機構及其職責做出具體規定。
二、建立健全煤礦安全監察、監管協調工作機制。設在地方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要加強聯系、密切配合、協調行動,建立工作通報和信息交流制度,及時通報行政執法情況及有關資料,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在頒發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等工作中聽取地方相關部門的意見;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及時協商解決煤礦安全監察、監管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完善聯合執法機制,杜絕重復執法和“一事兩罰”,努力提高執法效率。具體辦法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商當地有關部門研究制定。
三、加強對地方煤礦安全監管工作的檢查指導。為保證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協助地方搞好煤礦安全監管工作,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對地方煤礦安全監管工作進行檢查指導,主要內容是:貫徹落實煤礦安全法律法規、標準情況;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礦井情況;煤礦安全監督檢查執法情況;煤礦安全專項整治、事故隱患整改及復查情況;煤礦事故責任人的責任追究落實情況。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根據檢查的情況,向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完善煤礦安全監察體系,建立監察執法責任追究制度。調整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布局,在監察任務繁重的地區適當增設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在湖北、廣東、廣西、青海、福建5省(自治區)增設煤礦安全監察局。將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更名為區域性監察分局。
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辦法范文3
第一條為了制裁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規范安全生產行政處罰工作,依照行政處罰法、安全生產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規程的違法行為(以下統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辦法。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照本辦法和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辦法,對煤礦、煤礦安全生產中介機構等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或者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統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行政處罰應當與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對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給予的行政處罰,依法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和聽證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因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申請國家賠償。
第二章行政處罰的種類、管轄
第五條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責令改正、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四)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開采的煤炭產品、采掘設備;
(五)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止建設、責令停止施工;
(六)暫扣或者吊銷有關許可證,暫?;蛘叱蜂N有關執業資格、崗位證書;
(七)關閉;
(八)拘留;
(九)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將前款的責令改正、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規定為現場處理措施的除外。
第六條縣級以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按照本章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行使管轄權。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管轄。中央企業及其所屬企業、有關人員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管轄。
暫扣、吊銷有關許可證和暫停、撤銷有關執業資格、崗位證書的行政處罰,由發證機關決定。其中,暫扣有關許可證和暫停有關執業資格、崗位證書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給予關閉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
給予拘留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建議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決定。
第七條兩個以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因行政處罰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指定管轄。
第八條對報告或者舉報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受理;發現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
受移送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指定管轄。
第九條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但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管轄。
第十條上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可以直接查處下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管轄的案件,也可以將自己管轄的案件交由下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管轄。
下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可以將重大、疑難案件報請上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管轄。
第十一條上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有權對下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違法或者不適當的行政處罰予以糾正或者撤銷。
第十二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委托符合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設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受委托的單位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名義實施行政處罰。
委托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監督檢查受委托的單位實施行政處罰,并對其實施行政處罰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章行政處罰的程序
第十三條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必須出示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制作的有效行政執法證件。其中對煤礦進行安全監察,必須出示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統一制作的煤礦安全監察員證。
第十四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在監督檢查時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采取現場處理措施:
(一)能夠立即排除的,應當責令立即排除;
(二)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并責令暫時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隱患。
隱患排除后,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責令暫時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期限一般不超過6個月;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五條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在用設施、設備、器材,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在15日內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處理決定:
(一)能夠修理、更換的,責令予以修理、更換;不能修理、更換的,不準使用;
(二)依法采取其他行政強制措施或者現場處理措施;
(三)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四)經核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設備、設施、器材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解除查封或者扣押。
實施查封、扣押,應當當場下達查封、扣押決定書和被查封、扣押的財物清單。在交通不便地區,或者不及時查封、扣押可能影響案件查處,或者存在事故隱患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可以先行實施查封、扣押,并在48小時內補辦查封、扣押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被責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進行隱患排除治理的,應當在規定限期內完成。因不可抗力無法在規定限期內完成的,應當在進行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時,于限期屆滿前10日內提出書面延期申請,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書面答復是否準予延期。
生產經營單位提出復查申請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屆滿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自申請或者限期屆滿之日起10日內進行復查,填寫復查意見書,由被復查單位和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復查人員簽名后存檔。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七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填寫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并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進行陳述、申辯,或者依法提出聽證要求,逾期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第十八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采納。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不得因當事人陳述或者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十九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應當符合法定程序,制作行政執法文書。
第一節簡易程序
第二十條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罰款、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以1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二十一條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并當場交付當事人。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應當及時報告,并在5日內報所屬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備案。
第二節一般程序
第二十二條除依照簡易程序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應當予以立案,填寫立案審批表,并全面、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對確需立即查處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可以先行調查取證,并在5日內補辦立案手續。
第二十三條對已經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審批人指定兩名或者兩名以上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進行調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辦案件的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回避:
(一)本人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人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的。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的回避,由派出其進行調查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的負責人決定。進行調查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責人的回避,由該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回避決定作出之前,承辦案件的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不得擅自停止對案件的調查。
第二十四條進行案件調查時,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名。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的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拒絕、阻撓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記載時間、地點、詢問和檢查情況,并由被詢問人、被檢查單位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被詢問人、被檢查單位要求補正的,應當允許。被詢問人或者被檢查單位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筆錄上注明原因并簽名。
第二十五條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收集、調取與案件有關的原始憑證作為證據。調取原始憑證確有困難的,可以復制,復制件應當注明“經核對與原件無異”的字樣和原始憑證存放的單位及其處所,并由出具證據的人員簽名或者單位蓋章。
第二十六條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7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一)違法事實成立依法應當沒收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予以沒收;依法應當扣留或者封存的,予以扣留或者封存;
(二)違法事實不成立,或者依法不應當予以沒收、扣留、封存的,解除登記保存。
第二十七條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對與案件有關的物品、場所進行勘驗檢查時,應當通知當事人到場,制作勘驗筆錄,并由當事人核對無誤后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到場的,可以邀請在場的其他人員作證,并在勘驗筆錄中注明;也可以采用錄音、錄像等方式記錄有關物品、場所的情況后,再進行勘驗檢查。
第二十八條案件調查終結后,負責承辦案件的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填寫案件處理呈批表,連同有關證據材料一并報本部門負責人審批。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責人應當及時對案件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對嚴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給予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止建設、責令停止施工、吊銷有關許可證、撤銷有關執業資格或者崗位證書、3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開采的煤炭產品或者采掘設備價值3萬元以上的行政處罰的,應當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的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十九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或者住址;
(二)違法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的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的印章。
第三十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在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達人:
(一)送達必須有送達回執,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注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
(二)送達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個人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執的備注欄內注明與受送達人的關系;
(三)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
(四)受送達人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簽收并注明受當事人委托的情況;
(五)直接送達確有困難的,可以掛號郵寄送達,也可以委托當地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代為送達,代為送達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收到文書后,必須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
(六)當事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的代表或者有關人員到場,注明情況,在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執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將文書留在當事人的收發部門或者住所,即視為送達;
(七)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注明原因和經過。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送達其他行政處罰執法文書,按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行政處罰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0日內辦理完畢;由于客觀原因不能完成的,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責人同意,可以延長,但不得超過90日;特殊情況需進一步延長的,應當經上一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批準,可延長至180日。
第三節聽證程序
第三十二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作出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吊銷有關許可證、撤銷有關執業資格、崗位證書或者較大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組織聽證,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聽證費用。
前款所稱較大數額罰款,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或者人民政府規定的數額;沒有規定數額的,其數額對個人罰款為1萬元以上,對生產經營單位罰款為3萬元以上。
第三十三條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照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告知后3日內以書面方式提出。
第三十四條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后,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在舉行聽證會的7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當事人應當按期參加聽證。當事人有正當理由要求延期的,經組織聽證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期1次;當事人未按期參加聽證,并且未事先說明理由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第三十五條聽證參加人由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及其委托人、書記員組成。
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應當由組織聽證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責人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擔任。
當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人參加聽證,并提交委托書。
第三十六條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第三十七條當事人在聽證中的權利和義務:
(一)有權對案件涉及的事實、適用法律及有關情況進行陳述和申辯;
(二)有權對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的證據質證并提出新的證據;
(三)如實回答主持人的提問;
(四)遵守聽證會場紀律,服從聽證主持人指揮。
第三十八條聽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書記員宣布聽證會場紀律、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聽證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實聽證參加人名單,宣布聽證開始;
(二)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出示證據,說明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的內容及法律依據;
(三)當事人或者其委托人對案件的事實、證據、適用的法律等進行陳述和申辯,提交新的證據材料;
(四)聽證主持人就案件的有關問題向當事人、案件調查人員、證人詢問;
(五)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或者其委托人相互辯論;
(六)當事人或者其委托人作最后陳述;
(七)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聽證筆錄應當當場交當事人核對無誤后簽名或者蓋章。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中止聽證:
(一)需要重新調查取證的;
(二)需要通知新證人到場作證的;
(三)因不可抗力無法繼續進行聽證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聽證:
(一)當事人撤回聽證要求的;
(二)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參加聽證的;
(三)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已經變更,不適用聽證程序的。
第四十一條聽證結束后,聽證主持人應當依據聽證情況,填寫聽證會報告書,提出處理意見并附聽證筆錄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責人審查。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第四章行政處罰的適用
第四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包括實際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證下列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并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一)未按規定繳存和使用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
(二)未按規定足額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的;
(三)國家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所必須的資金投入。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的;
(二)違章指揮從業人員或者強令從業人員違章、冒險作業的;
(三)發現從業人員違章作業不加制止的;
(四)超過核定的生產能力、強度或者定員進行生產的;
(五)對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設施、設備、器材,擅自啟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隱瞞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其他安全問題的;
(七)對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八)拒絕、阻礙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監督檢查的;
(九)拒絕、阻礙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聘請的專家進行現場檢查的;
(十)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的安全監管監察指令的。
第四十五條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企業、建筑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并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未按規定簽訂救護協議的;
(二)未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的。
第四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該協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在協議中減輕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對從業人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在協議中免除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對從業人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提請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予以關閉;人民政府決定關閉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許可證。
第四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并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接受轉讓的單位和個人未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接受轉讓的單位和個人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但沒有造成人員死亡的,處30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接受轉讓的單位和個人發生人員死亡生產安全事故的,處4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生產經營單位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是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弄虛作假,騙取或者勾結、串通行政審批工作人員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書及其他批準文件的,撤銷許可及批準文件,并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生產經營單位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是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對有關人員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前款規定違法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未依法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書變更手續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關人員處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未取得相應資格、資質證書的機構及其有關人員從事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機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是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有關人員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觸犯不同的法律規定,有兩個以上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適用不同的法律規定,分別裁量,合并處罰。
第五十三條對同一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的同一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五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一)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的,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一年內因同一違法行為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三)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違法行為呈持續狀態的;
(四)拒絕、阻礙或者以暴力威脅行政執法人員的。
第五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實施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應予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第五章行政處罰的執行和備案
第五十六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同時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停止、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所稱的違法所得,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生產、加工產品的,以生產、加工產品的銷售收入作為違法所得;
(二)銷售商品的,以銷售收入作為違法所得;
(三)提供安全生產中介、租賃等服務的,以服務收入或者報酬作為違法所得;
(四)銷售收入無法計算的,按當地同類同等規模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平均銷售收入計算;
(五)服務收入、報酬無法計算的,按照當地同行業同種服務的平均收入或者報酬計算。
第五十八條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設施、設備、器材拍賣所得價款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九條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2日內,交至所屬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在2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第六十條除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物品外,需要將查封、扣押的設施、設備、器材拍賣抵繳罰款的,依照法律或者國家有關規定處理。銷毀物品,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沒有規定的,經縣級以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責人批準,由兩名以上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監督銷毀,并制作銷毀記錄。處理物品,應當制作清單。
第六十一條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款項和沒收非法開采的煤炭產品、采掘設備,必須按照有關規定上繳,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第六十二條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以2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生產的煤炭產品或者采掘設備價值2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施工、停產停業整頓、撤銷有關資格、崗位證書或者吊銷有關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的,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六十三條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分局處以5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生產的煤炭產品或者采掘設備價值5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施工、停產停業整頓、撤銷有關資格、崗位證書或者吊銷有關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的,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備案。
第六十四條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處以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生產的煤炭產品或者采掘設備價值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施工、停產停業整頓、撤銷有關資格、崗位證書或者吊銷有關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的,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或者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備案。
對上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交辦案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決定行政處罰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上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備案。
第六十五條行政處罰執行完畢后,案件材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立卷歸檔。
案卷立案歸檔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增加、抽取、涂改和銷毀案卷材料。未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責人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借閱案卷。
第六章附則
第六十六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所用的行政處罰文書式樣,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統一制定。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所用的行政處罰文書式樣,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統一制定。
第六十七條本辦法所稱的生產經營單位,是指合法和非法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的基本單元,包括企業法人、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的合伙組織、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等生產經營主體。
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辦法范文4
一、構建主體路線,有效實施“三項監察”
黑龍江有各類礦井1 100多處,可謂點多面廣戰線長,布局分散,地質條件復雜,瓦斯、水患、火災和沖擊地壓等災害嚴重,煤炭安全開采的難度相對較大,重大特大事故時有發生。面對現實,我們黑龍江煤監局一班人認真搞剖析,查原因,找對策,通過不斷的探索實踐,煤礦安全監察“點、線、面”相結合的工作格局日臻完善。重點監察,專項監察,定期監察是有機的整體,不可偏離和或缺。1.重點監察突出在“點”。在確定監察區域內重點監察對象的基礎上,實施重點監察。重突出“一通三防”和防治水方面的重大隱患,集中精力,嚴加整治;二是根據礦井重大安全隱患確定重點監察對象做到有的放矢,切中務實;三是采取監察監管聯合執法、不同監察機構異地交叉監察,這樣有利于加大執法力度。2.專項監察重點在“線”。專項監察針對的是區域內各煤礦在一定時期某個專業系統中帶有普遍性的、共性的問題,通過專項監察來推動其得到整體的改進和提高。近年來,我局對煤礦瓦斯治理、防滅火、“三項”崗位人員持證上崗,煤安標志,煤礦年度采掘方案,設備檢測檢驗,三大圖紙、作業規程和安全制度,職業危害防治等系統專項監察。由省局相關職能處室牽頭,分局配合的形式開展。這樣既可以發揮職能處室的長處,同時也利于執法信息的統計分析。分局可以在內部打破科室界限設立采掘、一通三防、防治水和機電等專業監察組開展相關的專項監察、事故調查處理和技術咨詢等工作。3.定期監察重點在“面”。定期監察是在重點監察和專項監察的基礎上,對煤礦安全實施階段性的現場監察。其目的旨在掌握監察轄區內煤礦安全狀況的整體動態、反饋煤礦安全法律法規實施的社會效果和執行情況,從整體上推動煤礦安全生產相關政策的落實和基層基礎工作的進一步改進,防止煤礦安全事故的發生。因此,定期監察應因時制宜、因地制宜地側重對重點監察礦井以外的煤礦進行全面、綜合的監察,且全年至少要覆蓋50%以上。
二、拓展監察思路,監察執法效能顯著提高
煤礦安全監察在我國是一項全新的事業,沒有現成的路可走,只能在實踐中探索,及時總結經驗、修正失誤。由于這支隊伍大部分來自煤礦企業和煤炭行管部門,習慣于按安全檢查的方式進行工作,按照國家賦予我們的職責和確定的人員,往往掛一漏萬,與地方監管、行管混為一談,起不到國家監察的作用。為改變這一狀況,首先,我們確定了“查大系統、治大隱患、防大事故的指導原則,抓住國有重點煤礦和災害嚴重地區這兩個重點;集中解決防治瓦斯事故和治理水害、火災這三個突出矛盾,兼顧防治煤塵、運輸、機電、頂板事故這四個系統環節,在按計劃注重監察數量的同時,著重提高監察執法的質量。其次,工作上提出“嚴標準、依程序、重細節、求閉合”四句話、十二個字工作法則?!皣罉藴省?就是要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嚴密實施行政處罰,嚴格執行工作標準、監察標準、執法標準,依法監察,依法行政,依法使用自由裁量權,依標準辦事,不走樣,不動搖;嚴肅執行監察執法計劃,不隨意更改,不隨意增刪?!爸丶毠潯?就是要堅持科學態度,堅持有備而行,制定好監察預案,對監察時間、對象、內容進行細化、分解和對接,避免“工作不到位”的情況。做到監察有計劃、有準備、有步驟、有重點,按預案認真檢查,切中要害,消除隱患,推動煤礦安全執法實現“精細化”監察?!耙莱绦颉?就是堅持按法定程序辦事,不越格,不漏項;推行表格化監察,規范工作程序和執法行為,克服監察顧此失彼的弊病?!扒箝]合”,就是要講究監察質量,數量和時間服從質量。有效完成執法計劃兌現率、重點礦井覆蓋率、違法違規查處率、隱患問題整改率、煤礦事故結案率,務求監察閉合。再次,提出了“五五”工作標準。對監察執法提出“站位高、措施全、動作快、原則強、處置準”5個標準,積極推進監察執法實現“五化”。即:監察工作系統化、監察程序規范化、監察內容標準化、監察方法多元化、監察手段數字化。將“五率”,即:執法計劃的兌現率,監察礦井的覆蓋率,違法違規的查處率,隱患問題的整改率,煤礦事故的結案率,作為衡量和考核監察執法工作的基本依據。通過規范工作程序和執法行為,建立行政處罰到位考核制度,依法使用自由裁量權,推進執法監察向嚴細、嚴密、嚴格的方向邁進,實現“執法零投訴、零復議、零訴訟”,樹立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良好形象。最后,整合行政執法資源,構建齊抓共管的機制。黑龍江省涉及煤礦安全的行政執法部門有國土、工商、公安、安全監管、煤炭行業管理、發改委、國資委等,把這些分散的資源整合起來,就能形成強大的合力,促進煤礦安全狀況的穩定好轉。煤監局作為國家監察理應通過對地方安全部門的檢查指導,推進這項工作的開展。我們注重發揮地方安監部門“安委辦”的協調作用,支持、配合、督促他們完善“四個機制”,形成煤礦安全齊抓共管的合力。一是完善工作通報機制,使溝通渠道暢通,在事關煤礦安全的大事上形成共識。二是完善聯席會議機制。分析研究煤礦安全監察監管及煤礦安全生產情況,協調解決煤礦安全監察監管工作中的問題,制定加強煤礦安全監管監察的辦法和措施,研究解決煤礦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三是完善聯合執法機制。側重于煤礦重大安全隱患的整改復查,事故發生后安全防范措施和責任追究的落實,煤礦瓦斯治理和整頓關閉進展情況等方面重大隱患和問題的解決。四是完善信息機制。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及時煤礦安全重大隱患、嚴重違法生產行為、煤礦整頓關閉、落實安全生產控制指標、證照吊銷、重大事故及責任追究等信息。通過完善“四個機制”,解決行動不統一,步調不一致,各行其政,多頭執法的弊端。
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辦法范文5
關鍵詞:監察效能;安全監察;煤礦安全
引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煤礦安全監察體制的意見》([2004]79號)精神,目前我國實行“國家監察、地方監管、企業負責”的煤礦安全生產格局。作為承擔“國家監察”職責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自成立15年以來,在國家局、省局、分局三級機構的共同努力下,通過持續的煤礦安全整治活動,督促關閉和淘汰了大批不符合安全基本條件和產能落后的煤礦企業,規范了煤礦的安全生產秩序,有力推進了煤礦安全生產的不斷發展。隨著社會經濟、煤炭產業的發展,煤礦安全監察工作也面臨新的挑戰和問題。如何在新的條件下抓住問題的關鍵,提高煤礦安全監察效能,是需要認真研究、深入思考的嚴肅問題。
1煤礦安全監察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1.1自身定位不準與地方監管職能重疊
2004年國家進一步明確了“國家監察、地方監管、企業負責”的煤礦安全生產格局,賦予了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行使“國家監察”的職責。但在實際的監察工作中,基層煤監機構仍把工作重點放在檢查煤礦企業現場安全隱患上,很少對企業健全安全機構、完善安全制度以及落實人員崗位責任等安全基礎工作進行監察。同時,弱化了對地方政府及監管部門工作效果的監督檢查,工作重心偏下,監察效能低下,具體表現在“三偏重三輕視”。偏重檢查,輕視監察:日常監察工作還沒有擺脫“安全員”的影子,到礦就下井,多數以去某面、某頭為主,未考慮各生產系統的完整性。對企業安全管理資料檢查不規范,不深入,著重放在了有無上。忽視企業安全機構、管理制度、人員培訓等基礎工作的執行情況的檢查。在督促企業夯實安全管理根基,建立安全長效機制方面仍很薄弱,未起到治本的效果。偏重提意見和建議,輕視工作效果的督查:監督檢查地方政府煤礦安全監管工作是煤監機構的重要職責之一。多年來煤監機構采取的多為座談會的方式,內容僅限于制度建立、會議記錄、監管計劃、安全規劃等書面資料的檢查;檢查結果也多以加強安全監管的意見書和建議書形式進行通報,在檢查的高度、深度、強度等方面還做的不夠;和地方政府之間的工作仍建立在溝通協調上,未起到監督落實的作用,沒有引起地方監管部門的高度重視,監督檢查工作效果不明顯。偏重計劃完成,輕視重大隱患的跟蹤督辦:目前煤監機構通過規范監察,已全面實施按監察計劃開展監察。按照全年對轄區煤礦實施全覆蓋監察的要求,年初制定全年每個月的監察計劃,經由上級批準,中途如有變化,需要提前請示上級批準,否則必須按計劃完成。在監察人員有限的情況下,除去行政許可、事故調查、上級臨時安排的工作等,完成監察計劃成了每月的頭等事項,留給跟蹤督辦重大隱患的時間很少,影響了重大安全問題的及時處理。在完成監察計劃和重大事項處理上沒有安排好輕、重、緩、急。
1.2行政許可軟化,準入標準過于寬松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行使“煤礦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核查”、“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和延期”等行政許可行為。但在實際工作中,因各種原因,很多煤礦帶著問題闖過一關又一關。一方面因地方政府追求經濟指標,鼓勵新建煤礦抓緊建設,盡早投產,催生了一批未批先建的非法項目;煤礦企業人為降低災害等級,逃避監管,以減少投入;一些中介機構混淆概念,替煤礦企業出主意、想辦法,應付安全監察。另一方面煤監隊伍受監察力量、專業知識不足的限制,行政許可過程沒有做到穩妥、精細、使一些潛在的問題溜了過去,同時行政許可制度和環節設計上還存在問題,過度依賴監察人員而忽視了專家組的作用。
1.3監察隊伍各種能力有待加強
創新能力是一個集體向前發展的助推器,擔當力是一個單位克服艱難困苦屹立不敗的自信源泉,凝聚力是一個團隊攻堅克難的強大力量。經過多年鍛煉和成長,煤監隊伍已經成熟。但受當前煤礦安全生產事故對監察人員追責趨于常態,“盡職免責”難以實現,在煤礦安全監察隊伍中造成不小的震動。部分監察人員產生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個人自掃門前雪”、“不求有功但求無過”的思想,嚴重損害了隊伍的創新力、擔當力、凝聚力。致使隊伍不主動開展工作,得過且過;不主動出主意想辦法,滿足于按部就班;不主動參加業務學習,提高自己,滿足于過得去。
2解決問題的對策及建議
針對當前煤礦安全監察工作存在的問題,按照安全管理體系的要求,提出以下建議和對策。
2.1轉變思路解放監察力量提高監察層級
從繁重的監察計劃中解脫出來,從現場安全檢查的瑣碎事務中抽出身來,把力量集中到抓重點、抓大事、抓基礎、抓落實上。通過抓大放小,減少與監管部門業務上的交集,重點集中到督促地方政府及監管部門履行監管主體責任上,充分發揮地方政府人員多、手段多、信息多的特點,從而進一步加強對企業的監管,有效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提高監管監察效能,樹立煤監機構的國家監察權威。監督檢查地方監管工作沒有起到預期效果的原因:①煤礦安全監察實行國家垂直管理,安全監管實行地方分塊管理,兩者沒有隸屬關系,煤監機構對地方監管部門的檢查指導沒有約束力;②煤監機構人員有限,轄區線長點廣,監察任務繁重,檢查指導工作從形式到內容都較膚淺,更無暇顧及地方監管部門對檢查指導意見的落實情況。強化對地方政府及監管部門監督檢查:①要通過制度建設強化對地方政府及監管部門檢查制約力度,形成有效的制約機制,督促地方政府及監管部門落實監管主體責任,才能使國家監察回歸本位;②監察機構應主動通過“三項監察”形式,以對煤礦抽查的方式,通過監察結果來反映地方行業監管狀態和企業安全管理狀態,適時向當地政府和上級監管部門提出安全監察意見和建議,并對監察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行政處罰。把現場安全管理的細節、小隱患的監督檢查和隱患治理交給企業和地方監管部門,凸現煤監機構行使國家監察的層級;③在監督檢查地方監管工作中,要把重點放在其監管工作的落實上,著重檢查其監管實績;④將煤監機構監督檢查結果與地方政府考核其監管部門年度工作適當掛鉤,對監管部門形成約束,推動監管部門對加強安全監管意見書及建議書的落實工作。削減監察計劃,把監察的力量集中在解決重點難點問題上:建議通過礦井安全評估,對安全條件較好,安全放心的礦井適當延長監察周期,從而消減監察計劃,減少監察頻次,多留出時間和精力監察轄區的重點煤礦和解決煤礦重點問題,盯死看牢,不解決問題決不罷休。同時擠出時間加強監察員的業務培訓,提高監察隊伍的整體能力。突出重點、難點監察,落實“查大系統、除大隱患、防大事故”:煤監機構應在日常監察中改變以往“眉毛胡子一把抓”的監察方式,突出監察可能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環節和各生產系統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方面要把監察重點放在高瓦斯礦井的抽采系統、水害嚴重礦井的防治水措施、礦井各生產系統的可靠性、重大隱患的整改等方面。另一方面要加強煤礦安全機構健全、制度健全、人員配備、人員培訓、對監管監察指令及其內部安全管理制度落實等方面。確保監察有效,提升監察效能。
2.2嚴格行政許可把好煤礦準入關
建議根據審查需求聘請安全技術業務專家,增強審查力量。同時完善行政許可環節設計及制度建設并嚴格落實。并在審查環節中重視專家組審查意見,減小對監察人員審查依賴。在具體許可中,要明確分工,對照規范標準,嚴格把關。進一步落實“誰驗收、誰簽字、誰負責”,實行“問題倒查”追責制度,發現把關不嚴的情況,嚴肅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2.3強化煤礦安全監察隊伍建設
建設高素質的監察執法隊伍,是保障和促進煤礦安全發展的客觀要求,也是提高煤礦安全監察效能的必然要求。在隊伍建設方面,要突出樹立愛崗敬業的思想、提升隊伍的綜合業務能力。要建立完善業務培訓、業務考核、誡勉談話、爭先評優等制度,完善執法隊伍綜合能力評價體系,同時提高相應待遇確保隊伍穩定。在當前新的形式下,只有不斷提升業務能力,才能保障煤礦按監察的有效有序運行,才能更好的保障煤礦安全生產。
3結語
煤礦安全監察工作面對新挑戰,應轉變思路,積極開創新局面。監察工作要準確定位國家監察和地方監管的職能,明確各自的權責;認真厲行行政許可,嚴格準入標準;強化監察隊伍建設,創新監察工作,提高煤礦安全監察行政執法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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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辦法范文6
一、安全技術培訓調查的背景和的現狀
煤礦安全技術培訓是一項嚴肅、認真的安全基礎工作,搞好職工的安全技術培訓,努力提高煤礦職工隊伍的安全素質,是實現煤礦安全生產的根本,也是維護職工人身安全的基本保證。強化煤礦安全技術培訓,是煤礦安全工作的重要任務,是“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的具體體現。《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規定:“煤礦企業應當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不得上崗作業?!薄睹旱V安全監察條例》也對煤礦企業提出了強制性開展安全技術培訓工作的嚴格要求。對在新體制下加強煤礦安全技術培訓、提高安全培訓質量提出了新課題。這充分說明了煤礦安全技術培訓工作由于行業的特殊性,比其它行業顯得更為重要。 據查閱資料統計,1981-1999年,全國煤礦職工死亡人數114878人,百萬噸煤死亡率為5.94。而同期美國煤礦死亡人數僅為1261人,特別最近三年煤礦死亡人數每年均控制在40人以下,1994年以后百萬噸煤礦死亡率一直保持在0.05以下。我國安全生產形勢如此嚴峻,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個主要原因是人員安全意識差、能力較低,構建和完善安全生產培訓體系,加強各類人員的安全生產培訓是當前安全生產工作的主要任務之一。
二、存在問題
從大量事故調查資料分析結果看,80%以上的事故都是“三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造成的。國外工業發達國家的經驗充分說明,強化安全生產培訓,提高人員安全素質是減少事故最有效的手段之一。但是,長期以來,很多企業并沒有真正意識到這個問題,或者認識不深,理解片面,對安全技術培訓工作抱著敷衍了事和走過場的態度,沒有給予充分重視。
三、規劃措施
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煤礦機械化、自動化水平在不斷提高,國家的法律法規都在不斷健全和完善。為跟上時代的步伐,就必須杜絕“一勞永逸”的學習態度,樹立不斷培訓和努力學習的思想。為使安全培訓教育取得預期效果,必須注重培訓內容和形式的統一,同時考慮到煤礦行業的特點針對以上存在的問題,根據培訓對象的不同因人而宜、因地制宜,制訂不同的培訓規劃措施如下:
1、 安全培訓內容 (1)法律法規教育。主要有法律基礎知識,如《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處罰法》、《行政監察法》、《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煤炭法》和《勞動法》等。 (2)煤礦安全基礎知識。包括井下各種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性質和危害及防治辦法;采、掘、機、運、通各個環節中的工作常識、要領及安全注意事項,如采掘工作面的安全技術、爆破安全技術、“一通三防”安全技術、礦井提升運輸安全技術、礦井電氣安全技術、井下現場救護常識等。 (3)煤礦安全技術法規。主要包括《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規程執行說明》、《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煤礦“一通三防”責任制和各種《操作規程》及《作業規程》等。 (4)煤礦事故分析和處理。主要是案例教育,包括煤礦各種事故產生的原因、特征、發生發展過程、分析技術方法的理論和防治對策等方面。 (5)計算機、互聯網通信等方面的信息技術。 在具體培訓中,可根據培訓對象不同安排選用不同的內容。
2 、培訓形式 (1)入礦培訓。對象為新招收的工人,一般是脫產培訓,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時間為2個月。但在實際中很多礦并未嚴格按照規定進行培訓,內容簡化,時間僅有一個星期左右,使得進礦的新工人剛一參加工作在安全方面的素質就先天不足,從而為以后的違章埋下隱患。 (2)現場培訓。對象包括經過理論培訓的新工人和對工藝、設備等不熟悉的所有各種工作人員,時間可能只有幾分鐘,也可能長達數月之久。內容包括手工操作過程、工藝設備流程、工作原理和使用維護方法等。 (3)脫產集中培訓。對象為在煤炭企業工作的各類人員,根據工作崗位和性質,可制定不同的培訓內容和培訓周期。對特殊工種和各級安全監察管理人員,必須按規定進行上崗資格培訓和定期安全培訓,對其他工作人員也應進行定期安全培訓。 (4)在職培訓。對象為在煤炭企業工作,沒有時間或不需要進行脫產培訓的各類人員,如班前、班后安全培訓,利用會議間隙培訓,利用有關圖書資料自學等。
3、安全技術培訓措施
(1)對安全培訓設備與教學管理要兩手抓,不能一手硬一手軟。有些單位要么只重視更新培訓設備和教室的裝修,多媒體教室、實驗室、計算機房等一應俱全,但對培訓具體計劃和落實執行情況疏于管理,人員培訓缺少明確目標;要么只注意落實計劃和任務數,但由于設備陳舊,缺乏必要的教學手段,教室或專職教師不足,安全培訓流于形式,培訓的質量和效果難以保證。
(2)加強監督管理,防止安全培訓變成走過場。為不違反《煤礦安全規程》等有關規定,許多單位也對 有關人員進行定期的安全培訓,但培訓模式和培訓內容比較單一,缺乏針對性,且只要參加學習就能通過考試,拿到合格證,難以收到應有的效果。而且,由于生產比較緊張,全員培訓經常得不到落實,生產能手、技術骨干和單位正職等人員需要參加培訓時經常因為人手緊和工作繁忙無法參加,為了完成“任務”,只好指派他人參加。最后培訓部門和接受培訓單位的培訓任務指標雖然完成了,雙方皆大歡喜,但并未達到全員培訓的目的。
(3)增加安全培訓投入。如在安全培訓資金安排上,美國煤礦提取比例為0.02美元/t;文化程度方面,美國礦工高中以上占77%,其中大專以上占15%。相比之下,我國煤礦職工素質低,企業在安全培訓方面的投入也較低。為提高本單位職工素質,增強安全意識,減少各種事故的發生,就必須加大安全培訓資金投入,才能從根本上改變安全的被動局面。
(4)加強和改進師資建設和教學方法。長期以來,作為安全培訓機構的專職教師往往沒有實踐經驗,專業技術課主要靠聘請生產技術人員來講授。雖然他們都具有一定的理論知識和較為豐富的實踐經驗,對各種規章制度比較熟悉,但受時間和精力限制,難以保證培訓內容的系統性。表現在教學上,對培訓的具體方法研究較少,講授時具體技術法規講的多,理論和案例講的少,而案例教學是培訓中具有針對性能夠提高培訓質量的關鍵一環,只有抽象,沒有具體,講授效果往往不盡人意,使安全培訓質量大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