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的審批程序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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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審批程序范文1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行政執法“公示”,是指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授予的職權,對所辦理的涉及管理對象切身利益的行政執法事項,通過一定方式將辦事依據、辦事制度、辦事程序和辦事結果向社會公開的制度。

第三條下列事項應當向社會或管理對象公示:

(一)律師管理工作

(1)律師事務所設立、注銷的依據、條件、初審程序;

(2)律師執業證頒發的依據、條件、初審程序;

(3)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證年檢注冊的依據、條件、初審程序;

(4)律師、律師事務所獎懲規定;

(5)律師工作收費依據及標準;

(6)對律師事務所和執業人員舉報、控告的途徑、方法和處理結果;

(7)依法須公示的其他事項。

(二)公證管理工作

(1)公證機構負責人推選條件、核準程序和上報結果;

(2)公證員、公證機構獎懲規定;

(3)公證工作收費依據及標準;

(4)對公證處和公證員舉報、控告的方法、途徑;

(5)依法須公示的其他事項。

(三)基層法律服務管理工作

(1)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考試、資格授予的依據、條件、初審程序;

(2)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發放的依據、條件、初審程序;

(3)基層法津服務所設立的依據、條件、審批程序;

(4)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年度注冊的依據、條件、初審程序;

(5)基層法律服務所年度檢查的依據、條件、審查程序;

(6)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基層法律服務所獎懲規定;

(7)基層法律服務收費依據及標準;

(8)對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舉報、控告的途徑、方法和處理結果;

(9)依法須公示的其他事項。

(四)法律援助工作

(1)法律援助的對象、條件、形式、程序;

(2)法律援助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3)法律援助受授人的權利和義務;

(4)對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舉報、控告的方法、途徑;

(5)依法須公示的其他事項。

(五)法制工作

(1)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2)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

(3)依法須公示的其它事項。

第四條對需要公示的事項,可采取下列方法公示:

(一)公告、通告;

(二)召開專門會議通報或以公文形式通知;

(三)由各類新聞媒體公開報道;

(四)在辦公區內將有關制度張榜上墻;

(五)設立公示欄;

(六)依法可采取的其他公示方法。

第五條一般公示的內容由分管負責人審核批準;重要的公示內容由主要負責人批準,或提交(局)長辦公會議決定;法制部門應將經批準公示的內容在15日內向社會或管理對象公示。

第六條對公示的事項,有關執法部門、單位應向社會、群眾做好咨詢解答工作。

法律援助的審批程序范文2

為深入貫徹落實《市司法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等文件精神,加強對《法律援助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力度,切實保障困難群眾享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護,為建設“法治”、“和諧”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根據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的規定以及省、市司法廳(局)有關法律援助工作部署,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做好我市年度法律援助工作有關事項提出如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指導思想

年,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導思想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服務黨委政府工作為中心、以化解矛盾糾紛為主線、以保障民生為重點,堅持矛盾化解、管理創新、公正廉潔的工作原則,充分發揮法律援助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維護經濟困難群眾合法權益、維護國家法制尊嚴的職能作用,深入調查研究、加強管理指導、優化工作程序、創新服務方式、整合法律援助資源、擴大法律援助范圍,不斷提升全市法律援助整體服務質量和水平,為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作出更大貢獻。

二、工作目標

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保證法律的公平正義,是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和《省法律援助條例》的具體體現。年全局上下要積極推進法律援助工作,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切實解決困難群眾打官司難的問題。要不斷創新思維,開拓進取,促進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又快又好發展。

一是對于符合受援條件的公民申請法律援助的,做到應援盡援,并根據我市實際,擴大法律援助范圍,降低法律援助門檻。要及時掌握分析群眾的熱點、難點問題,積極引導來電來訪群眾通過正常法律途徑反映解決問題,堅持正面宣傳,疏導分流,維護社會經濟穩定發展的大局。要通過加強必要的信息數據分析,積極建言獻策,為黨委、政府的科學決策提供服務,對于各級領導機關交辦的事關穩定大局的案件,做到及時依法辦理、及時上報辦理結果;

二是加強與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及鄉鎮法律援助工作站等的溝通聯絡,調動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等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積極性。認真組織全市律師、司法所工作人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公證員、司法鑒定人員為符合條件的法律援助對象免費提供刑事辯護,民事、行政訴訟、仲裁等,免費辦理公證和司法鑒定、法律咨詢及非訴訟調解等法律服務事項,強化責任意識,確保辦案質量,按要求圓滿完成各項法律援助工作任務;

三是密切與職能部門的聯系,突出專項法律援助。加強與婦聯、殘聯、人社、建設、工會等相關部門的溝通和協調,進一步擴大對弱勢群體的法律援助。同時,要進一步加強農村法律援助工作,對涉及農民的贍養撫養、追索醫療費、救濟金、社會保障待遇、農資種子等坑農害農案件,簡化手續,優先辦理;對其他涉農案件,也要降低門檻,積極受理,讓更多農村群眾得到法律援助。通過網格化法律援助工作機制的構建,帶動法律援助工作的整體推進;

四是努力建設以專職法律援助律師為骨干、以社會執業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為主力、以其他社會法律援助資源為補充的法律援助隊伍。加強綜合素質教育、法律專業知識和訴訟及非訴訟技能的學習,提高法律援助隊伍的整體法律素養。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層層落實責任,進一步完善法律援助規范化建設。一是要形成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相關工作專人負責,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的工作格局;二是要做好鄉鎮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規范化建設,并加大指導管理力度;三是要服務民生,堅持多辦案、辦好案,做到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申請100%受理,全面完成各項法律援助工作目標任務;四是要完善工作制度,規范工作程序,做到法律援助辦案程序合法、規范、便民、高效;五是要建立健全法律援助質量監督機制,強化對辦案過程的監督,切實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質量和效率,保持法律援助工作零投訴。

(二)加大宣傳力度,搞好信息調研,提高社會公眾特別是農村的法律援助知曉率,進一步擴大法律援助的社會影響力。一是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利用廣播、電視、專欄等各種形式,采取集中與分散相結合,下鄉鎮、走基層,進村入戶,通過積極參加各種法律咨詢活動和編印、發放法律援助宣傳資料等方式,廣泛宣傳法律援助,提高法律援助的公眾知曉率,擴大法律援助的社會影響,使更多的社會團體和有志之士關心支持法律援助事業;二是積極開展信息調研,及時總結工作經驗,認真分析研究法律援助社會需求、經濟困難審查、法律援助社會資源利用和法律援助服務質量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問題,探索法律援助的新形式、新途徑,做好法律援助典型案例的編報宣傳、及時報送法律援助動態信息,為上級決策和指導工作提供依據;三是及時向當地黨委政府和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匯報工作成效、存在的困難,爭取黨委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在人員、裝備、經費和政策上的支持,推動法律援助事業的不斷發展。

(三)加強法律援助網絡建設,拓展服務領域,突出重點服務對象,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一是加強對市法律援助中心和規范化法律援助工作站以及“12348”法律咨詢熱線等窗口的管理力度,方便公民就近申請法律援助,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實現“應援盡援,應援優援”;二是將農民工、零就業家庭、殘疾人、老年人、兒童等列為重點援助對象,針對其不同特點提供個性化、專業化的法律援助服務。積極為農民工和其它迫切需要得到法律幫助的困難群眾提供法律援助,開辟綠色維權通道,簡化受理審批程序,快速辦理;三是建立法律援助介入涉法涉訴工作機制、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依法妥善處理和化解群體性糾紛、突發性事件。對群體性案件、重大維穩案件降低援助受理條件,及時受理、承辦,并與相關部門建立聯動機制,使此類案件能夠及時、穩妥地得到解決。

(四)加強聯系協調,優化法律援助外部環境,實現大援助工作格局。一是與公檢法等部門協調,解決法律援助工作中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閱卷、出庭、法律文書交接、司法救助、檔案查詢、資料復印等問題;二是加強與財政、民政、國土、勞動社保、工商、建設、衛生、檔案等有關部門的聯系協調,為法律援助辦案人員查詢利用有關檔案資料提供方便,降低法律援助辦案成本;三是加強與市社會救助體系中其他部門的協調聯動,全面掌握全市困難群體人員情況,密切與他們的動態聯系,在需要時及時提供法律幫助;四是整合資源,以律師、公證、司法鑒定、基層法律工作者為骨干力量,成立法律援助專業服務團隊,同時充分調動工、青、婦、殘、老齡委等相關部門的積極性,共同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實現大援助工作格局。#p#分頁標題#e#

四、工作要求

(一)加大法律援助工作的監督、指導力度。為保證法律援助各項工作任務落實到位,各所、處、中心要最大限度地調動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和主動性,要做到目標到人、責任到人,要目標監督與個案監督相結合,確保法律援助工作質量。

法律援助的審批程序范文3

(三)堅持稅收服務為工作宗旨,納稅服務得到優化

區局以創新稅收管理服務為著力點,以納稅人滿意和行風根本好轉為落腳點,全員參與,全程服務,提升納稅服務質量,為納稅人提供一個公平,公正,高效,便捷的稅收環境.以辦稅服務廳規范建設為載體,各部門協同配合,努力營造環境優良,服務優質,經濟高效,公眾認同的稅務機關.

1,進一步提高辦稅效率,優化納稅服務.真正做到了一切從納稅人利益出發,急納稅人之所急,想納稅人之所想.針對納稅人的實際需求,有針對性地做好服務工作.在完善首問責任制,責任追究制等制度同時,制定實行了導稅員咨詢制度,辦稅服務廳值班主任巡查,領導值班解疑制度,及時解決納稅人在辦理涉稅事項中的問題,形成了組織到位,制度落實,職責明晰的納稅服務機制.

法律援助的審批程序范文4

一、洛陽市投資法治環境的現狀

近年來,隨著“環境優化年”、“作風轉變年”等一系列決策的施行,洛陽市的整體投資環境有所提升,各項法治調控機制的運作良好,市委、市政府圍繞“富民強市”的總體目標,在諸如社會治安、環境保護、鼓勵投資、金融安全、司法公正、創建服務型政府等方面進行了頗具成效的改革。立法調研、立法規劃有序開展,立法質量和數量逐年提高,推行開門立法,地方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學性不斷提升。洛陽市政府團結帶領全市人民,圍繞“福民強市”總體目標,堅持把穩增長、調結構、抓改革、惠民生、促和諧作為政府工作的主線,持續和提升“六加一”攻堅戰,確保全市經濟社會平穩較快發展,確保人民群眾生活水平明顯提高;公、檢、法機關通力配合,為洛陽市經濟、社會發展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洛陽市公安機關開展“破案會戰”專項行動,嚴厲打擊各類經濟犯罪,2011年,共偵破經濟犯罪案件2055起。檢察機關2011年共批準逮捕各類刑事犯罪嫌疑人4218人,提起公訴6067人。全市法院共受理各類案件37574件,審執結案36395件,結案率96.9%;將法律服務作為福民強市的重要內容,開展法律服務行業集中教育整頓;成立專項律師服務團,為政府決策提供服務;進一步擴大司法鑒定惠民范圍,著力健全法律援助網絡,實現了“城區半小時、鄉村一小時”法律援助服務圈。2011年,全年律師共案件9152起,公證機構辦理各類公證29186件,鑒定機構辦理各類鑒定6159件,法律援助機構辦理法律援助案件4049件,人民調解組織共調解矛盾糾紛36385起,調成34683起,調成率95.3%。在打造優良投資環境的各項措施的影響下,我市2011年完成地區生產總值2723億元,比上年增長12.8%。固定資產投資1855億元,增長27%。地方財政一般預算收入178.3億元,增長25.5%。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954億元,增長18%。外貿出口14.5億美元,增長38.1%。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純收入分別達到19756元和6532元,增長12%和15%左右。初步預計,今年洛陽市一季度GDP同比增長9%,高于全國0.9個百分點。但是,洛陽市在投資環境、投資法治環境建設中仍存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其一,產業轉型升級,產業結構調整的難題。數據顯示,洛陽市三產的比例不夠協調,三次產業結構的比例為7.5∶61.6∶30.9,重工業與輕工業的比例為86.5∶13.5。經濟活力指數指標方面略顯不足,消費力指數和創新指數兩項指標也排名一般。這表明,洛陽市民營經濟的活力沒有充分釋放,科研成果對經濟社會發展貢獻度有待提升,社會消費能力增長的潛力仍然巨大。其二,經濟發展與環境容量、降低能耗的矛盾十分突出。2008年,我市煤炭、石化、化工、建材、冶金、有色、電力等七大行業綜合能源消費量占規模以上工業能源消費量的95%,其工業增加值占規模以上工業增加值的73%,在這種經濟結構下,實現經濟快速增長和節能減排的目標之間矛盾突出。另一方面,城市環境整治工作力度仍有待加強。城市地表水水質有待提高,大氣污染治理成果需要進一步鞏固,建筑揚塵、道路揚塵、機動車尾氣污染問題還十分突出。[2]其三,旅游資源開發、利用、保護問題亟待解決。2011年,洛陽市旅游收入僅占整體GDP的12.7%,與國內同類城市相比仍存在差距。游客在洛陽旅游停留時間短,難以形成消費優勢。旅游資源的開發和利用資金投入不足,未形成多元化的融資渠道,旅游資源的開發和利用缺乏整體的規劃和科學的運作。地方文物保護的形勢十分嚴峻,盜掘古墓、盜竊文物的案件時有發生。其四,地方性法規、規章的制定速度與經濟社會發展對法律的需求之間存在差距。地方性立法的科學性、可操作性、民主性有待加強。政策性立法的數量不足,截至2012年,洛陽市現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規僅為44部,廢止地方性法規21部。許多鼓勵、引導投資的政策缺乏連續性和穩定性,不利于投資法治環境的優化和提升;政府行政效率仍存在提升的空間?,F有的簡化審批手續、開辟綠色通道、領辦制度等提高行政效率手段的適用范圍過窄,行政不作為、亂作為現象時有發生,行政性收費和行證許可事項名目繁多;法院審理案件數量逐年增多,法院系統經費投入不足,案件審判壓力劇增。困擾法院系統的訴訟遲延、濫用發回重審權、不按法律程序審理,量刑畸輕,執行難、執行亂問題嚴重;市場經濟發展所需要的服務于人流、物流、商流和信息流的許多中介性質的不成熟,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信息咨詢和各種業務機構的運作不夠規范,規模較小,業務結構單一、職業化、專業化水平較低,難以承擔和吸納高端業務,行業整體競爭力不足;城市土地使用審批的透明度有待提高,全市違法用地占新增建設用地達到6.07%。[3]經濟型犯罪、暴力型犯罪、職務犯罪數量較大,社會主體守法觀念、法權意識有待加強。2011年,偵破的經濟犯罪案件數量達到2055起。檢察機關2011年共批準逮捕各類刑事犯罪嫌疑人4218人,提起公訴6067人。其中,共批準逮捕殺人、、綁架等嚴重暴力犯罪286人,提起公訴328人;批準逮捕搶劫、搶奪、盜竊等多發財犯罪1464人,提起公訴1866人。全年共立案偵查職務犯罪192件282人,其中,貪污賄賂犯罪136件186人,瀆職侵權犯罪56件96人。[4]

二、推動投資法治環境優化和提升的建議

投資法治環境的優化和提升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建設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高效廉潔的政務環境,追求公平正義的司法環境,依法行政、安全高效的執法環境,快捷便民的法律服務環境,誠信至上的法治文化環境等。第一,地方立法部門應切實做好立法調研工作,推動政策性立法的開展,建立起公平、高效、公開、參與和既靈活又規范的政策性立法模式;給各種“非正式規范”如民間習慣、社團協議和私人合約等留出充分的空間,注意協調國家的“正式規范”與社會或民間的“非正式規范”的關系;肯定“政策立法”、“框架立法”等概念在應對快速變化和日趨復雜的社會狀況方面的積極意義,以此增強法律體系的“彈性”;修正國內自足的立場,在法律體系的建構中為國際法留出空間,處理好國際法和國內法的關系,明確國際法進入本國法律系統并加以有序整合的方式。有了這樣一種開放性的思路,我們才有可能建構一個真正健全的法律體系。[5]第二,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改進工作作風,提高辦事效率,提高服務質量。要讓權于社會,尊重公共自治,將一部分社會調控事務轉讓給各種自治組織和行業協會;要還權于市場,將社會資源配置的主任務,轉交給市場機制;簡化投資審批程序,減少審批內容,取消名目繁多的城市管理費,對保留的收費項目進行客觀的衡量;提高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把更多的行政資源投入促進社會發展和提供公共產品、公共服務,對有希望發展的中小型國有企業進行產權改革;清算破產沒有發展希望的國有企業,提高大型國有企業治理水平;保證融資渠道的暢通,為貸款方提供更多的法律法規保護;鼓勵更廣泛的信用報告制度;鼓勵本地銀行推廣使用國際上向中小企業借貸的最佳做法;增強政府決策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從根本上改進和完善政府的決策和執行機制,形成政府、社會、企業良性互動的局面。第三,司法機構應圍繞“三?!弊マk案,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維護社會公共秩序的安定和優良的投資環境。堅定不移地推行馬錫五審判方式,大力弘揚優良司法傳統;全力破解執行難題,集中開展清理執行積案活動,采取提級執行、指定執行、審計執行、懸賞執行、媒體曝光等多種方式解決執行難、執行亂的難題;全面推行裁判文書上網,促進司法公開、公正;反思錯案教訓,積極推進程序公正進程;注重拓寬司法救助范圍,高度關注民生,最大限度滿足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嚴格執法,克服地方保護主義,切實維護法律的權威。第四,堅持做大規模與提升層次并重,積極擴大服務業對外開放領域,引進優質資源,促進服務業擴張總量、優化結構、拓展領域、提升水平。要為服務業和現代服務業的發展提供良好的政策保障、組織保障和社會保障;加快建設現代服務業的理念、創新加快建設現代服務業的方法。要形成加快建設現代服務業的品牌,做強一批優質的服務企業。特別是在知識產權、重大投資融資、國際貿易、文化創意、旅游開發、服務外包、公司上市、現代物流、科技信息等服務領域建成一批專業服務企業,使其成為現代服務業發展的第一梯隊,并產生吸取市場資源、示范帶動作用以及積極的輻射功能,促進行業專業化發展;在管理上,應該注重行業自治和法治的雙重作用,重視現代服務業行業協會的作用和功能,充分運用法律手段保證行業的健康發展,防止行業之間的不正當競爭和違法行為;針對現代服務業高層次人才較為缺乏的現狀,要把滿足當下急需涉外高端人才與人才隊伍的專業化、國際化的長遠戰略結合起來。行業協會要積極與國外同類機構建立國際服務人才交流機制,拓寬服務業人才培養的渠道,有針對性地進行專項培訓,積極組織人員參與重大涉外或高端業務。要善于利用高校、現有培訓機構的資源,積極探索培訓機構設置、運行、經費保障、工作制度機制等問題。第五,著力營造公民自覺守法,維護法律尊嚴,黨委、政府、司法部門依法行政,恪守法律的良好法治氛圍。培育守法意識除需要社會公眾的積極參與之外,還需要政府大力推動,深入持久地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加快形成自覺學法守法用法的社會氛圍。法制宣傳教育是實現法治的前提和基礎,必須常抓不懈,務求實效。要明確法制宣傳教育的重點內容、重點問題和重點對象,有針對性地開展法制宣傳教育。要著眼于促進科學發展,圍繞調整經濟結構和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加強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推進改革開放和自主創新,促進社會發展和解決民生等問題,積極宣傳經濟社會發展方面的法律法規,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要著眼于維護和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大力宣傳基層民主自治、依法維權、依法等法律法規。深化送法進機關、進學校、進企業、進單位、進農村、進社區的“法律六進”主題活動,加強領導干部、公務員、青少年、企事業經營管理人員和廣大職工、農民和城鎮居民的法制宣傳教育。堅持和完善黨委(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集體學法、法制講座、法律知識考試考核等制度,增強領導干部和公務員學法用法的自覺性,切實提高各級機關依法決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能力和水平。[6]

本文作者:郭國堅張紅工作單位:河南科技大學

法律援助的審批程序范文5

【關鍵詞】司法救助和諧社會重構

引言

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定有序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要素,司法救助對構建社會主義法治社會,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安定有序,以及維護社會穩定和諧具有重要作用。黨的十六大把“社會更加和諧”作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之一提出,十六屆四中全會又把“提高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能力”作為黨執政能力的一個重要方面重申,十六屆五中全會再次把“加強和諧社會建設”作為“十一五”計劃的重要目標。黨的執政理念實現了由追求社會穩定到追求社會和諧的重大轉變,建設和諧社會已成為整個社會的共識。人民法院作為黨領導下的國家審判機關,其根本職責就是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保障經濟發展,促進社會和諧,實現公平正義,它既是和諧社會的建設力量,又是和諧社會的保障力量。200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提出了要“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彰顯司法人文關懷”。因此,在和諧社會目標下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刻不容緩,通過對現行司法救助制度缺陷的分析,探析尋求解決的措施,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一、正辯:司法救助制度與和諧社會

司法救助(AccesstoJustice)是世界各國目前普遍實行的一種司法救濟制度,也是社會民主和法制進步的表現。司法救助,又稱訴訟救助(AssistanceJudiciaye,Armenrecht),有的學者稱之為訴訟費用豁免制度(IntitutionofExemptionfromCosts),或用早先的術語來說叫“窮人規范”(PoorLaw,PoorPersonsRules)。(1)司法救助是隨著歐美市場經濟福利國家的出現而產生的,最早產生于英國。據考證,一種相當原始的獲得司法程序上的公正的權利可追溯到15世紀的英格蘭,蘇格蘭,還一度創立了窮人登記冊,在冊者若提訟,則可免費得到法律顧問和人幫助。(2)對于窮人、弱者的訴訟救助,始終是該制度的核心內容。經過多年的發展,歐美國家司法救助制度已形成了完備的法律制度體系,對救助對象、范圍、主體等作出具體規定,有力地保護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我國正在構建的和諧社會是一個民主法治、公正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是一個公平、穩定、利益協調的社會。但和諧社會并不是一個沒有矛盾與沖突的社會,而是一個能夠有效化解矛盾沖突的社會。人民法院就是法治社會中專門處理社會矛盾的機構,人民法院職能作用的發揮,對于建立和諧社會具有重要意義。我們當今的這個社會還是一個相對和諧的社會,還存在許多不和諧的現象和因素,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城鄉之間、地區之間、階層之間等不同方面的利益變動也進一步加劇,在社會生活的一些領域,不同程度地出現了貧富差距、城鄉差距、區域差異拉大,經濟社會發展不協調。據統計,我國仍有592個國家級貧困縣和5000余萬處于城鎮農村最低保障線以下的困難群眾。(3)對這些經濟困難群眾進行幫助,使他們不因經濟原因和認知能力而使其合法權益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障,就是我們現階段的一個重要任務,這是實現司法公正、保障人權的內在要求,也是建設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

司法救助是一項人道的、正義的陽光事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提出:“司法救助是社會主義救助制度的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承擔社會責任的一種重要方式。”(4)司法求助制度的建立解決了確實需要救助的涉訴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體現了司法為民宗旨,維護了司法權威,更重要的是,它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條件。

(一)體現司法為民:和諧社會的民本基石

目前,司法救助已成為我國公民實現公正和權益保障必要條件之一?!霸谀壳敖洕鐣l展仍不平衡,貧富差距仍在擴大的情況下,如果沒有對困難群眾特別的制度保護,法庭就容易變成訴訟技巧的競技場,強者和弱者在形式正義面前就很難獲得正義的平衡。”(5)現實中,一些弱勢群體,請不起律師、交不起的訴訟費,權利無法得到保護。即使打贏了官司,因為同時面對被執行人也是弱勢群體,執行難以到位,權益實現不了,同樣使他們的生產和生活陷入困難。例如一些涉及農民工工資、刑事附帶民事、交通肇事、人身傷害等雙方當事人都是特困群體的案件。這些案件的當事人即使不打官司,也需要政府照顧,打贏了官司,卻因為對方同樣是特困群體而得不到執行,權利無法實現,這不僅嚴重傷害了他們的感情,而且損害了司法甚至黨和政府在他們心目中的威信。實行司法救助,不僅僅是幫助弱勢群體打得起官司,而且要保證有理有據的弱勢群體打得贏官司,更重要的是要實現他們的權益。建立司法救助制度,有利于樹立人民法院司法為民、親民的良好形象,鞏固和諧社會以民為本的堅強基石。

(二)實現平等原則:和諧社會的內在要求

實行司法救助,是實現“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則的需要。在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公民具有政治、文化、社會、家庭等各種權利,國家權力機關雖制定了各種程序法和實體法予以保障,但要實現“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還需相關法律的完善和司法機制的保障。因為我國地區之間經濟發展不平衡,公民的經濟收入有差異,還存在一部分公民因經濟困難支付不起必要的法律費用、不能平等地實現自己的合法權益的情況下,這就需要國家和社會對這部分公民提供司法救助。司法救助制度對“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則的保障作用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第一,無論公民的條件是好還是差,都能夠平等地獲得司法救助,進入訴訟程序;第二,經濟確有困難的公民,不論其居住地、工作所在地有何不同,都能夠平等地獲得司法救助,進入訴訟程序。這兩個問題的解決,關系到國家法制的統一實施和公民民利的保障,確保了法律不受財產多少、社會地位高低的限制。司法救助制度是對實現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制度化的闡釋。它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在司法上的價值體現,為和諧社會的構建提供必不可少的法律保障,體現和諧社會的內在要求。

(三)有效化解矛盾:和諧社會的外在表現

實行司法救助,是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需要,對弱勢群體實現司法救助是得民心,順民意的事情,切實保護特困群體的利益,幫助實現他們的權益,就會減少不和諧因素。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弱勢群體的案件法院已無力執行又得不到救助而上訪,有時當事人采取各種辦法甚至極端手段尋求問題的解決,致使大量涉訴案件及不穩定因素發生,嚴重危害了社會的和諧穩定。對于一些弱勢群體的救助,有利于理順群眾情緒,化解社會矛盾,保持社會安定有序,推進和諧社會建設。

(四)維護公平正義:和諧社會的價值追求

司法救助制度是法制觀念不斷發展完善的結果。對于司法救助的理論依據主要有:第一,保護人權觀念的影響,消除因經濟能力或個人條件不平等而產生人權利實際不平等的現象;第二,保護公民訴訟權的需要;第三,對實有權利保障的需要。實現司法公平正義,需要參加訴訟的雙方當事人享有平等的訴訟權利,通過法院的司法救助,從客觀上使弱者能夠抗衡強者,使劣勢上升為均勢,實現公平、正義的裁判,司法救助還有助于加快人類社會邁向文明步伐,在勝訴的特困群眾由于權利無法得“兌現”時,由法院發放救助金,這不但體現了國家對公民的人身、財產負有保護的責任,也體現了司法的公信和權威。

二、反思:現行司法救助制度的缺陷

我國司法救助制度起步較晚,相關規定最先見于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訴訟中。例如,我國刑事訴訟法對盲、聾、啞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進一步完善了對指定辯護人的相關規定?!睹袷略V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收集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2003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23項司法為民措施中的相關規定:對涉訴群眾在民事、行政訴訟中的訴訟權利和義務以及申請執行等行為進行指導,使群眾正確適用法律保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法提供法律援助,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維護司法公正。

目前我國有關司法求助的比較全面和系統的規定是200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規定》,(該規定于2005年4月5日由于最高人民法院進行了修訂和完善,以下簡稱《規定》),《規定》第一次提出了司法救助這一概念,并將司法救助定義為:“人民法院對于當事人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訴訟,但經濟確有困難實行訴訟費用的緩交、減交、免交。”《規定》的頒布實施,標志著我國司法救助制度的確立。2006年12月19日國務院頒布并于2007年4月1日起實施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六章規定了司法救助的主體、條件等內容,其中對緩、減、免訴訟費用分別規定了具體的適用情形。2003年、2004年、2005年、2006年全國法院實施司法救助案件、人次和減、緩、免交訴訟費的金額依法為:228282件、10.57億元,263860件、10.9億元,266732人次、12.65億元,282581人次、12.11億元。(7)司法救助制度的設立,確實讓困難當事人獲得了司法救濟,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司法為民的理念,為構建和諧社會起了積極的推動作用。然而現行司法救助制度仍存在許多不足和缺陷,主要表現在:

(一)立法缺陷。到目前為上止,最高法院的《規定》、國務院的《辦法》構筑了我國司法救助制的原則和框架,是我國司法救助制度的重要法律根據,其它有關規定只散見在三大訴訟法與有關司法文件中。司法救助制度立法上所面臨的問題主要是立法層次不高,現有司法解釋和司法文件、行政法規過于粗糙,缺乏統一完整的立法,難以全面對司法救助制度進行規范。

(二)定義上的缺陷。最高法院《規定》將司法救助的概念定義不準確,僅僅將司法救助限定為訴訟費用的減、緩、免交,即司法活動中對弱勢者給予的司法負擔的豁免,沒有將為當事人提供訴訟上的便利、為困難者提供司法救濟界定進來。

(三)范圍上的缺陷。司法救助的范圍應涵界訴前、訴中、訴后的各個階段。按照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在訴前,人民法院有義務,有責任通過司法救助,切實解決經濟困難的當事人打不起官司;在訴中,人民法院有義務對處于弱勢的當事人提供必要的訴訟指導和釋明,指導他們充分行使訴訟權利,方便他們參與訴訟進程,提醒他們注意訴訟風險;在訴后,人民法院有義務對生活極度困難的申請執行人或刑事被害人進行經濟救助。而現階段,我們重視了訴前司法救助卻忽視了訴中、訴后司法救助。

(四)規則上的缺陷?!兑幎ā芳啊掇k法》對實施司法救助的程序作了一些原則性的規定,沒有具體操作細則,審批程序不透明,不利于當事人進行司法救助。

(五)資金困境。我國沒有設立專項的司法救助基金,我國現階段對訴訟費用管理上是貫徹“收支兩條線”,由于財政撥給法院的公有經費仍需訴訟費來彌補,司法救助與法院“自身的利益”之間常常存在直接沖突,兩者此消彼長,因法院自身的利益關系救助被怠于實施的情況在一些經濟欠發地區的法院經常發生。同樣,一些地方的法院依靠當地黨委、政府的支持啟動了執行救助和刑事被害人救助,但政府大多也只是撥付了一部分啟動資金,大部分需要法院自籌和社會捐助,司法救助常常面臨資金難籌的困境。

三、對策:重構司法救助制度。

存在權益的損害,就存在救濟的必要,存在權益上的弱勢者,就存在救濟的必要,因為“沒有救濟的權利就不是權利”(Arightwithoutisnotaright)。(8)司法救助制度的重構,應體現合法權益及時救濟、弱勢群體優先救助、公開、公正的原則,體現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本質要求,針對我國現行司法救助制度的缺陷,需要在立法上提升層次,在內涵上擴大范圍,在成本上體現國家責任,在適用上界定具體案件類型,在程序上重新設計。

(一)從司法救助規則制定的主體:提升立法層次

據有關資料表明,司法救助工作開展得比較好的國家,不僅在其國家憲法或憲法性文件中作出有關司法救助的原則性規定,而且都制定了有專門的司法求助法,如英國有《法律援助法案》,加拿大有《法律援助法》,韓國也有《法律援助法》,等等,司法救助(在歐美國家被稱為法律援助)的具體實施被納入了高規格的法律化、制度化的軌道。(8)在我國社會貧富分化加劇而導致客觀上出現不公,時代呼喚構建和諧社會的環境下,我們必須充分認識提高司法救助立法層次的重要性。由立法機關制定詳細完備的《司法救助法》,把司法救助工作提升到依法救助的高度,制定出符合現代司法理念的《司法救助法》,用法律規范、約束司法救助工作,使司法救助逐步走上法制化、科學化的發展軌道。

(二)從司法救助的內涵:擴大內容范圍

如此所述,司法救助的內涵不僅僅是訴訟費用緩、減、免交的代名詞。而法官在審理案件過程的釋明制度及司法為民措施的開展,則是訴中救助。近年來,各地法院探索建立的執行救助制度及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將司法救助從訴前、訴中延伸到訴后。一些地區在執行救助制度的試行上還取得了成功的經驗,例如,山東省三級法院在2006年開始設立執行救助制度,2006年共救助特困當事人1287人,救助金額達663.7萬元。(9)2007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了《關于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中提出要探索建立訴后司法救助制度,包括刑事被害人國家救助制度和執行求助基金制度。前者,是罪犯確無賠償能力,而犯罪行為給受害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導致其生活困難,應當以國家的名義給受害人一是救濟;后者,是被執行人無還款能力,而對生活極度困難或急需醫療救治的申請執行人進行救助。

結合以上分析,筆者認為應該給司法救助下這么一個定義:人民法院為了維護司法公正,確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則得以真正實現,以法律化、制度化的形式,對訴前、訴中、訴后陷入困境或者需要法律或經濟幫助以及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的經濟救助和法律幫助。這一定義和原來的定義相比在救助階段、求助對象、救助方式、救助內容上都進行了擴展,它將更好地滿足人民對司法的需要。

(三)從司法救助的成本:體現國家責任

在現代法治國家,當事人依法獲得司法保護乃是一項憲法權利,而保證經濟確有困難者亦能有機會平等地利用司法程序在本質上則是一種國家責任?;诖死恚F階段,司法救助所導致的成本耗費由法院自己承擔顯然是極為不妥的,畢竟法院作為審判機關并沒有扶貧濟困的專門義務。因此,在對法院的財政撥款中應有專門的司法救助經費,以體現國家責任,法院進一步完善財務管理制度做到??顚S茫愿玫乇Wo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體現社會的公平與正義。

(四)從司法救助的適用范圍:界定類型標準

我國訴前救助案件范圍,可嚴格執行最高法院的《規定》和國務院的《辦法》;對訴中救助案件的范圍,可涵蓋所有需要救助的弱勢群體的案件;對訴后司法救助的案件應嚴格審查,嚴格把關。目前對訴后司法救助無相關的法律規定,筆者認為對于刑事被害人的救助應參照《規定》中“經濟確有困難”這一標準。對于執行救助案件的范圍,筆者認為不宜過寬,應界定在如下案件:1、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案件;2、交通肇事或其它人身傷害賠償案件;3、追索勞動報酬案件。而且需具備兩個案件:一是執行不能,人民法院盡了一些執行措施,被執行人確無履行能力的;二是申請執行人經濟困難不能維持當地最低生活標準的。

(五)從司法救助的途經:厘清程序之設計

1、啟動審批程序。人民法院依照當事人的申請,由審理或者執行案件的審判組織或者執行組織進行審查合議,對于申請減交、緩交、免交訴訟費用、申請刑事救助金及執行救助金等救助事項的,需報請院長批準,并在七日內作出是否決定救助的決定;對于經審查決定予以司法救助的,應當制作《司法救助決定書》,書面告知當事人辦理相關手續,對于沒有獲得救助的,應當制作《不予司法救助決定書》,書面告知其不能救助的原因及理由,并告知其申請復議的權利。對其他救助內容的,則由審判人員或合議庭審查并口頭決定即可。

2、撤銷、復議程序。如果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有不當企圖或行為時,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撤銷司法救助的決定。對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未獲批準的,當事人可以在接到書面決定后五日內向作出決定的上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上級法院應在接到復議申請書五日內予以復議并書面答復。

3、建立相關罰則。(1)對于濫用訴權應取消司法救助,并予以相應罰款制裁;(2)對于明顯敗訴的在決定訴訟費用負擔時,可根據其申請司法救助中的不同行為給予訴訟費用補償或懲罰;(3)當事人騙取訴訟費用救助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補交訴訟費用,拒不補交的以妨害訴訟行為論處;(4)申請執行人或刑事被害人弄虛作假騙取救助金的,應依法追回,并以妨害訴訟行為論處。

結語

司法救助制度在我國的發展只短短的七年,在取得一定成就的同時,我們應看到也應該重視司法救助制度所面臨的困境。而且司法救助制度所面臨的困境是多方面的,解決其困境的方法也應該是多樣化的,本文中由于筆者學識有限所論述的觀點存在局限性也是必然的。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司法救助不僅要對弱者施以及時有效之救濟,而且還要主動出擊,積極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安定有序、公平正義的和諧社會,但就目前而言,構建和諧社會,司法救助任重而道遠。

注釋:

(1)李雙元、謝石松:《國際民事訴訟法概論》(修訂版),武漢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358頁。

(2)徐宏:《國際民事司法協助》,武漢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97頁。

(3)馬勇霞:《開展法律援助,共建和諧社會》,載《人民網》,2005年7月20日。

(4)肖揚:《用科學發展觀指導審判工作,大力促進和諧社會建設》,載《求是》,2007年第5期。

(5)同(4)。

(6)分別引自當年度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

(7)齊樹潔主編:《民事司法改革研究》,廈門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95頁。

(8)林鳳章:《我國法律援助的困境分析》,載《福建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2年第3期。

法律援助的審批程序范文6

一、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城市,繼續推進依法治市工作

(一)大力推進依法,切實加強人民調解工作,全力維護社會政治穩定。在黨委的統一領導下,建立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統籌協調,齊抓共管的依法工作大格局。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按照分級負責、歸口辦理、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依法受理群眾來信來訪,促進人民群眾依法、逐級、有序,同時,建立起律師和法律服務工作者參與依法的工作機制,自覺維護政治穩定和社會公共秩序。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第一道防線的作用,在調處一般民間糾紛的基礎上,積極預防和化解涉及各種主體不同,地域不同,多種性質的糾紛和矛盾,繼續完善不同調解組織之間的協作,與有關部門和社會組織協調配合,構筑“大調解”格局。

(二)適應入世需要,加快地方立法工作。全面做好地方性法規、規章的清理工作,修改和廢止我市與世貿規則不相適應的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逐步建立符合世貿組織規則的地方立法框架。實行公開立法和開門立法,積極推進立法工作的民主化、科學化。

(三)加速轉變政府職能,積極推進依法行政。探索實行重大決策公開制度,規范決策程序,建立科學的決策監督機制,防止決策失誤,提高政府依法決策、民主決策、科學決策的水平。繼續深化政務公開,增強行政執法行為的透明度。深化政府審批制度改革,依法界定審批權限,削減審批項目,減化審批程序,規范審批行為,提高行政效率。

(四)加強政法工作,確保公正司法。繼續深入開展“政法系統隊伍建設年”活動,堅持政治建警、業務強警和從嚴治警,提高政法隊伍的整體素質和司法水平。繼續深化審務公開、檢務公開、警務公開、獄務公開,以公開促進和保障司法公正。繼續在全市深入開展“嚴打”整治斗爭和市場經濟秩序的集中整治,堅持不懈地抓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為沈陽市的大發展、快發展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

(五)加強基層基礎工作,大力推進基層民主法制建設。加強社區民主法制建設,推進社區自治的規范化、制度化、有序化。以社區換屆為契機,擴大民主選舉的直選范圍,積極推進條件成熟的社區實行直接選舉社區委員會主任;不斷完善社區民主決策機制,規范社區的民主管理;強化社區的民主監督,積極推進以財務公開為重點的社務公開,建立社區內部的民主測評機制;探索建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由社區成員直接選舉的民主選舉新機制;加強村的民主法制建設,認真貫徹《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堅決落實中央關于減輕農民負擔的各項政策;全面推進“兩公開、一監督”,積極推進村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依法治校工作要進一步健全領導體制,規范學校內部的工作機制,依法維護教學秩序;依法治企工作要不斷完善現代企業制度,推進企業各種行為依法運行。

(六)建設和規范法律服務市場,更好地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深化公證、律師體制改革,完善管理機制。適應入世需要,公證業務要積極開拓高新科技、知識產權、國際貿易、房地產等新領域。律師服務業要實現規?;I化、外向化、品牌化,并積極加強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探索引進國外律師業在我市設立分支機構。加強法律服務市場監管,以市政府名義出臺有關規范法律服務市場監管的規章,清理非法服務機構,凈化法律服務市場。同時,大力加強各級政府的法律顧問工作,為全市各項重大決策當好參謀和助手。緊緊圍繞鐵西區整體改造,汽車、裝備制造、電子信息和醫藥化工等四大支柱產業建設,先進材料產業園、先進技術產業園、軟件產業園建設,農業莊園、農業科技園、農業開發園建設和民營企業發展壯大,提供高效、優質和規范的法律服務。

(七)全面深入開展“四五”普法工作,提高全民法律素質。加強領導干部的法制教育。認真落實《沈陽市領導干部學法用法暫行規定》,編發《沈陽市處以上領導干部學法目錄》,明確普法重點。市級領導班子法制講座每年不少于兩次;開辦局以上領導干部法律知識輪訓班;開辦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法律專業第二學歷課程;完善市人大任命的領導干部任前法律知識考試制度;適時建立非人大任命的市管干部任前法律知識考試制度;加強公務員的法制教育。制定全市公務員學法用法考試、考核辦法并認真組織實施;建立公務員法律知識考試合格證制度,統一頒發普法合格證。同時,要將公務員學法用法情況與公務員考核、評議等結合起來,作為公務員任職、晉級的必備條件;加強青少年的法制教育。研究制定《加強青少年學生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見》并貫徹實施,做到計劃、課時、教材、師資“四落實”。各區、縣(市)要在年內創建1-2個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以加強對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加強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法制教育。組織企業經營管理人員重點學習和掌握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法規知識、世貿規則、企業管理法律知識和有關勞動、社會保障、環保、資源、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提高依法經營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加強社會面的法制宣傳,要適應入世的需求,大力宣傳世貿規則等法律法規;要切實做好市、區縣(市)、鄉(鎮)三級人大換屆選舉期間法制宣傳教育,加大對憲法、選舉法和地方組織法的宣傳力度,確保換屆工作的圓滿完成;要圍繞黨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有針對性地開展法律宣傳工作。

二、提高教育改造質量,確保監院安全穩定

(一)建立實現安全防范的長效機制。以人為本,制定相應的監督、考核、獎懲辦法,完善安全穩定責任制;利用微機聯網、磁卡管理、監控監視等現代化技防手段,不斷增強防范打擊能力;與駐地公安、駐軍、鄉鎮、街道和有關單位建立起聯防網絡,進一步完備應急處置體系;積極參與“嚴打”斗爭,會同公、檢、法等部門,確立起監院內外深挖犯罪案件,打擊犯罪行為的各項程序;加強“”人員教育轉化,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工作流程。

(二)建立實現治本功能的教育機制。努力實現教育手段的科學性和教育方式的多樣性,文化教育要向高等教育延伸,技術教育要向社會需求型和科技型轉移;特別是在心理咨詢、心理測試、心理矯治等方面要形成科學、規范的運作程序;完善公正執法、文明執法,依法保障罪犯、勞教人員的人身權、知情權、休息權等基本權利的保障體系。

(三)建立實現現代化標準的保障機制。監院生產作為重要的改造手段,要逐步由院外向院內轉移,由從事勞務生產向從事固定生產轉移,大力發展固定生產項目,為提高改造質量創造條件;要科學調整監院布局,形成規模,合理配置警戒設施;理順投資體系,要在基礎設施、信息網絡、技術裝備、現代化辦公等方面加大投入,預計總投資額在8250萬元。

三、完善法律服務體系,提高法律服務水平

(一)實施“五化”戰略。1.實現規?;瑢嵤?510”規劃:通過政策扶持,市場調控,建立5家有100名以上執業律師的實力強、形象佳、有國際影響的律師事務所;5家有50名以上的執業律師的大所;10家有20名以上執業律師的的中型所。2.實現專業化,實施“520”規劃:積極引導律師機構和律師向專業化發展,建立5個以上以金融、證券、房地產、知識產權等為主的專業化分工明確綜合性律師事務所,建立20個具有專業特色的律師事務所。3.實現外向化,實施“322”規劃:引進國外知名律師事務所在我市設立30個分支機構和辦事處;引進國內知名律師事務所在我市設立20個分支機構和辦事處;我市律師事務所到國外、省外設立20個分支機構和辦事處。4.實現名牌化,實施“753”規劃:全力打造7個省內有名,5個國內有名,3個國際有名的品牌所,今年分別打造3家、2家和1家;培養出50名在省內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律師,20名在國內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律師,20名在國際上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律師。5.實現規范化,實施“111”規劃:建立起一個合理有效的行政管理體制,建立一個科學規范的行業管理體制,建立一個嚴格的內部自律體制。

(二)實施創新戰略。加快公證體制改革步伐,現有行政體制的公證處要盡快改為事業體制;建立起行政管理與行業管理相結合,以行業管理為主的新型管理體制;建立和完善科學規范的內部運行機制,強化法律服務機構的自律性管理;積極探索律師事務所與會計、審計等中介組織的聯合重組,嘗試構筑中介大平臺。

(三)實施“法制”戰略。制定地方性法規,加強法律服務市場的監管。要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盡快制定具有沈陽特色的地方性法規,明確市、區縣(市)兩級司法行政機關對法律服務市場的指導、規劃、監督、管理等項職能,規范法律服務市場,營造公平競爭、健康有序的市場環境;出臺政府規章,積極建立法律援助體系。依法確定法律援助的地位、服務方式和作用,積極解決經費財政保障問題;強化法律服務網站的軟、硬件建設,逐步將該站建設成為設施完備、管理先進、信息量豐富、傳遞快捷的國際性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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