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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法律條款范文1
關鍵詞:商務英語專業;國際商法課程;多模態教學多模態
在商務英語課堂教學中是一種新的模式,以渠道多樣化、教學方式多樣化的方式積極調動學生的多種感官,提升學習積極性、認知能力和應用能力。本文以多模態理論為指導,首先闡述多模態教學模式在商務英語專業國際商法課程中的應用意義,其次探究在商務英語專業國際商法課程中多模態教學的具體應用,以期教育工作者調整課堂教學模式,以生動真實的教學情境將抽象的商法法規具體化,增強學生的實踐能力。
1多模態教學模式在商務英語專業國際商法課程中的應用意義
國際商法是調整國際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的調整對象是各國上市組織在跨國經營中所形成的國際商事關系。目前國際商法已經成為商務英語專業的一門重點課程,在訓練學習者語言技能的同時,著重培養學生的法律知識及應用技巧,為從事對外貿易工作者在簽訂經濟合同、解決商務爭議方面打下堅實的基礎。國際商法主要包括知識產權法、法、國際貨物買賣法、商事組織法、合同法、產品責任法、票據法、國際貨運保險法等國際商事法律知識。由于國際商法課程專業性強、涉及種類眾多,學生對買賣合同、商事活動及相關商務法規接觸較少,學習者往往容易對該課程產生畏懼感及抵觸感。當前國際商法教學課程現狀主要表現為教師以單向輸出的教學方式向學生講述基本的法律概念,通過黑板講解語言知識而使教學處于被動而沉悶的狀態,師生互動較少,教學內容注重課本概念及法律條款,輕視案例教學及實踐應用,學生處于被動的知識灌輸狀態,枯燥乏味的基本法條及無從下手的法律應用方式往往使學生失去學習興趣,導致其在從事商務活動時應用能力薄弱。傳統的課堂教學方式對教材文本以外的“非語言要素”如圖像、聲音、視頻等很少涉及。
1996年,新倫敦組合首次提出將多模態應用于語言教學的理念。主張通過多媒體網絡平臺,運用多種符號模態(如口語、書面語、圖片、圖表、身體語、音樂、視頻等)來調動學生聽覺和視覺等多種感官協同運作參與語言學習。多模態是聲音、文字、圖像、多媒體設備、教師和學生的有機結合體,每一種不同的模態都代表著不同的符號資源,對意義的構建都起著重要的作用。多模態理論包含人類通過感官與外部環境的互動方式,教學資源不應僅僅局限于傳統的備課,網絡環境為當今教學提供了新的信息呈現方式,不僅可以資源共享,教學手段也逐漸多樣化,教師可以通過PPT、Flash等課件調動學生的多種感官,激發學生的學習熱情,使學生身處一個完整、真實的國際商務活動情境中,憑借學習者主動探索、親身體驗,協同運作參與國際商法課程的學習,完成對國際商事法律知識的建構過程。目前多模態模式已經逐漸被應用于教學領域,但將多模態應用于商務英語專業國際商法課程教學的研究成果尚不多見。鑒于此,本文在國內外有關多模態教學研究的基礎上,提出商務英語專業國際商法的課程多模態模式教學研究設計,以期以豐富的教學形式、鮮活的教學案例情境提升學生參與式學習的積極性,彌補傳統灌輸式教學法的不足,提升學習者在外事工作中的商務法規應用能力。
2商務英語專業國際商法課程中多模態教學的具體應用
以下從教學資源、教學模式及教學應用的維度,探究多模態教學模式在商務英語專業國際商法課程中的實施。建立立體式多模態的教材為了使學習者能夠完全投入英語環境中,培養目的語言思維方式及使用習慣,提升語言技能,掌握專業的商務法律詞匯,對有一定學科基礎的學習者可采用英文原版教材,如RayAugust所著的InternationalBusinessLaw。然而使用原版的英文教材也具有一定的弊端,因為國際商法課程所涉及的分支眾多,教學內容龐雜且缺少對中國法律的介紹,學習者容易無法參透教材。我國國內學者李浚帆、梁雁將我國的法律條文與英文原版書籍進行結合,著作了一本具有中國本土化特色并忠于英文原著的國際商法教材《新編國際商法英語教程》。此教材全面包含國際商法導論、產品責任法、合同法、法、知識產權法等內容,各章節的法律概念理論知識都附有相關的應用案例予以說明,幫助學習者更加深刻地理解所學法律條款的應用情景。教材是教育工作的中心和關鍵,狹義范圍的教材即指教科書,而廣義上的教材包括有利于學習者增長知識或發展技能的各種形式的材料,如音像教材、網絡版教材等。
多模態模式下的國際商法課程倡導教師充分利用各種網絡資源,使用圖片、聲音、視頻等模態激發學習者感官,將豐富的背景知識、多樣化的學習資料與教材內容相結合,提升學習者的興趣,拓寬學生的學習視野,提升自主學習能力。進行情境化多模態的教學模式在國際商法課程中教師可以結合教學內容,創建情境化多模態的教學模式。通過創設典型場景,使學生的情感活動與課堂認知學習內容相結合,減少學習者對抽象法律條款的抵觸感,提升學習興趣,激發學習情感,使學生主動參與課堂學習,成為課堂的主角,切身感受商務洽談中國際商法的應用情境,體驗法律知識應用的樂趣。根據教學內容及教學目標的不同,多模態教學模式倡導情境多樣化,如為使學生更加深刻地了解世界貿易組織的概念,教師可以通過播放教育短片的形式向學生講解。在講解合同法、國際商事法等相關內容時,教師可為學生提供相關的課題研究范圍,組織學生進行角色扮演。如將學生分成買賣雙方兩組,模擬雙方建立合資公司、洽談產品銷售的過程。學生可自行分配角色,擔任不同貿易方的業務經理、法律顧問等角色,選擇扮演外貿詢盤、還盤、建立合資合作、簽訂貿易合同、跟單、發運等不同的外貿環節情境。要求學生在角色扮演中應用課堂所學的合同法、國際貨物買賣法、法、票據法、國際貨物運輸法等,使抽象的法律條款靈活應用于不同的商務洽談環節中,體驗中國與國外法律條款、商務習慣的不同及國際通用商務法規的相關應用方式。情境化多模態的教學模式對教師的素質也提出更高的要求,教師不僅需要具有良好的語言及商法專業素質,也需要具備實際的外貿從業背景。在學生的角色扮演活動中,對商務情境發展提出合理化建議,并對相關的法律應用進行具體的指導。情境化多模態的教學模式特點體現為形式多樣、應用靈活。
在實際教學中,教師需要根據學習者的特點,靈活調整方式,綜合提升學生的學習興趣及主動學習的能力。實施多模態的案例教學法商務英語專業國際商法課程具有很強的應用性,此特點為多模態案例教學法的實施提供了空間。案例教學法包含兩個方面:一為案例本身,二為對案例的討論。一個成功的國際商法案例教學應結合教學目標,難度適宜,使學習者愿意參與案例的討論,教師應為案例討論提供全面的計劃并能夠處理相關的法律拓展問題。在案例分析討論過程中,學習者需要充分理解相關法規的概念,對案例問題進行思考并提出相應的解決方案。國際商法教材以文字方式向學習者呈現案例介紹。傳統的教學法中,教師通過黑板、粉筆,利用口頭講述向學習者講述案例,學習者往往無法獲得全面的信息,進而產生枯燥的抵觸情緒。多模態案例教學利用投影儀、計算機等媒介,創造輕松的教學環境,利用豐富的電子資源如PPT、視頻、圖像等方式,生動靈活地為學生提供真實的案例情境,增強法律應用的直觀性,提升學習者對國際商法的學科認識及法律體系應用的感知能力,使學生樂于思考。多模態案例教學法的具體實施過程中,教師可以選擇真實的商務談判案例、商務報紙、網絡咨詢教學案例等,根據教學載體的特性、教學知識點、教學內容的不同,選擇適當的媒體,充分調動學習者的多種感官。
多模態的案例教學法,不僅能夠為課堂教學提供正能量,提高學習者的專業詞匯運用能力,也為學生提供了法律知識分析應用的平臺,提升學生的感知能力和實際應用能力。建立案例庫建立國際商法案例庫可以將理論知識與實際應用方式進行有效銜接,教師可結合教學內容,根據國際商法學科所涉及的法、合同法等不同維度,對應整合典型的國際商務法律應用案例,將不同模態的案例資源上傳至網絡平臺,增加學習者獲取實際商務法規案例的途徑,豐富課外學習資源及學習形式,提升國際商務案例處理的經驗,使學習者在實際的外事工作中更加靈活地應用商法條款。教師也可鼓勵學生積極分享與國際商法學習有關的案例知識,以小組形式探討案例分析,提升學習主動性。
3總結
基于多模態模式的商務英語專業國際商法課程教學,結合多媒體資源,通過聲音、文字、圖像、視頻等多種符號模態將抽象龐雜的國際商法知識具體化,通過建立多模態教材、進行情境化多模態教學、實施多模態案例教學法、建立國際商法案例庫的方式,可以改變傳統教學封閉的狀態,提升學生的學習興趣、拓寬學習視野、營造積極主動的學習氛圍,為學習者展現生動真實的商務法律應用情境,提升學習者對國際商法的理論分析能力及實際應用能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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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法律條款范文2
關鍵字 報業 數字化 版權
中圖分類號G216 文獻標示碼A
近期,美國百年老報《基督教科學箴言報》宣布將從今年4月起終止目前的每日印刷版,轉而在網絡上進行每天新聞的更新。雖然該案例的出現有其內部經濟因素的制約,但是不可否認,報業數字化已經成為了全球報紙發展的大趨勢。
一、日益凸顯的版權問題
1 報業的數字化進程
所謂報業數字化,即報紙作為傳統媒體與新興互聯網媒體的結合,由過去的紙媒營銷借助信息化工具逐步轉向數字化營銷。報業的數字化轉型不僅是在采編、印刷以及發行等層面的數字化改造,更是突破了傳統的紙質媒介,使新聞內容在整個網絡環境中得以共享,從而產生全新意義上的數字報刊。
目前,幾乎所有的紙質報刊都擁有自己的新聞網站。有些僅僅是將母體報紙原封不動地照搬到網絡上。方便在線用戶瀏覽。而另一些則更為充分地利用了互聯網這一平臺,有效地實現了報網互動。除此之外,類似于手機報、網絡電視等數字媒介也緊隨其后,迅速成長。
2 版權保護勢在必行
雖然各種形式的數字報刊繁榮發展,但是絕大多數的媒介公司卻僅僅把“數字化”當作是對傳統報刊的一種點綴或補充,缺乏整體的戰略規劃。對于很多媒介公司來說,進行數字化轉型只是一種被動的順應潮流的變革,而數字報刊也只是作為傳統報刊的附屬品或是輔助宣傳工具得以存在。由于缺少對整個競爭環境的洞察,新聞資源被貿然地搬上了數字平臺,這一舉措換來的并不是新聞網站本身的蓬勃發展,而是其他商業網站的高歌猛進。
應當說,新聞網站和商業網站幾乎同時起步,但是兩者的境遇卻大相徑庭,這其中自然有其自身運營模式的限制。商業網站從一開始就是按市場化、企業化運作的。而新聞網站則大多靠回報或是政府支助,存在著先天的體制惰性。除了這點差別之外,我們還應該看到,商業網站之所以紅火,歸根到底依靠的還是海量的新聞內容,“內容為王”是各數字媒體制勝的關鍵法寶。而縱覽目前的局面,絕大多數的商業網站都是通過大量轉載傳統媒體數字版的消息得以維生,他們幾乎是零成本地占用傳統媒介的新聞資源,并且依靠自身的市場化運作和商業化包裝一舉戰勝名不見經傳的純新聞網站,統領天下。雖然有些知名的商業網站也會象征性地支付轉載費用,但這僅僅是冰山的一個小角,更有成千上萬的商業網站免費地蠶食著傳統報業的新聞資源。而對于傳統報業來講,在他們還沒有能力完全保護自己版權的情況下便紛紛將新聞內容公布于數字平臺之上,實際上也是毀掉了自己立足的根基。
二、《數碼版權千禧法案》與《版權指令》對中國版權保護的借鑒意義
1 西方在版權保護方面的經驗:法律與技術互動
毫無疑問,新興數字傳播技術的發展使得版權侵害行為日益滋長。如何順利地解決這一問題無論是對全球各領域的數字化運作還是對報刊數字化的轉型都有著舉足輕重的意義。
針對這樣的局面,國際組織和政府都采取了立法行為進行約束。其中,最重要的立法項目有《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協定》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音響制品協定》,它們為《數碼版權千禧法案》和歐共體的《版權指令》建立了一個框架??v觀這些法案,最為核心的一種觀念即是法律和技術之間的相互影響。在西方有一種主流觀點,認為只有技術手段才能最終解決由技術所引發的侵權行為。所謂技術手段通常是指允許信息提供者以數字形式控制對他們作品的存取。它們可以僅僅被用作收集合成數字作品信息的手段,也可以用作限制或阻礙信息存取的手段。這些技術手段包括加密、亂序、作品內容轉換的其他方式、或復制控制機制。也就是說,我們可以通過某些特殊而具體的技術手段對數碼作品形成保護,使其不會因為一些常規的技術操作而完全被占用。這種措施可以說是從源頭上制止了侵權行為發生的可能性。從這點上講,技術保護手段比任何法律都能更有效地控制對具有版權作品的獲取。但是技術同樣也有相反的一面,存在一些借技術以規避這些保護的方法。新技術的產生以及被破解就如同一場永遠沒有盡頭的博弈,在意圖侵占作品和保護作品的雙方形成對抗。在這種情況下,法律的出現就能夠防止這種現象大面積的發生。諸如《數碼版權千禧法案》或是版權指令,都試圖通過認定規避行為屬于非法而重新強化技術保護措施的應用。而這正是法律能起到作用的地方。
2 “他山之石”對中國在版權保護方面的借鑒意義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介紹西方的成功經驗,主要還是想讓中國在數字化進程中吸取國外在版權保護方面的經驗。就目前的中國來看,雖然報業數字化正在如火如荼地進行著,但是其中所暴露出的一些問題卻無人問津。在版權保護方面,無論是法律還是技術上都沒有達到西方的水平,亦沒有獲得足夠的重視。
(1)盡快完備適合當下形勢的法律條款
縱觀中國現行的法律,雖然對于著作和版權的保護有一定的涉及,但是其內容往往不夠完備、界定不夠清晰、有些甚至已經跟不上目前的發展形勢,因此,這些法律條款不能從根本上杜絕或是打擊盜版和侵權行為的發生。
《著作權法》可以說是目前中國在版權問題上最權威的一部法律,但是該法案的頒布實施早于互聯網在中國的盛行?;ヂ摼W的崛起為大眾傳播開拓了新的空間,但也改變了原有的媒介環境。如果說原來各個媒體之間在現有《著作權法》環境下相互轉載新聞并沒有引發多少糾紛和問題,相當程度上是因為他們都處在內容生產者的平等地位上,但現在網絡媒體純粹作為內容的消費者而不是內容的生產者卻參與大眾傳播,實際上是“信息懶漢”的不勞而獲行為。也可以說,《著作權法》的適用性隨著網絡的出現而受到了削減。
在這種情況下,國家和媒體之間都紛紛出臺各種暫行條例和媒介公約,希望通過這些規定規范網絡版權非法占用的行為。最主要的一些條例包括2000年11月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和信息產業部頒布的《互聯網站從事登載新聞業務管理暫行規定》,2001年4月國內23家網絡媒體通過第一屆“中國網絡媒體論壇”簽訂的《中國新聞界網絡媒體公約》以及在2002年的第二屆論壇上112家網站所通過的《保護網絡作品權利信息公約》。這些公約都是根據《暫行條例》這一部門規章而確立的,其宗旨基本是呼吁全社會尊重網上的信息產權和知識產權,堅決反對和抵制任何相關侵權行為。對于侵權行為,公約單位將共同行動,聯合抵制。但從其性質上來看,它們仍然只是簽字單位之間的一個內部協議。該內部協議不具有法律的普遍的約束力,其中的條款只能約束各方當事人,而不能約束協議以外的主體。因此,在信息技術日益發展的今天,十分有必要從立法的角度明確闡釋或進一步修正版權法中的一些不適應當前形勢的條款,從而更好地保護勞動者們的知識產權和新聞作品的版權。
2 重視技術保護手段的運用
目前,雖然幾乎每個新聞網站都有禁止轉載的警告,但各種商業網站卻依然我行我素地占用著傳統媒體的新聞資源。那么,為什么傳統新聞媒體擁有自己的新聞網站卻還要被其他網站無償地占用新聞資源呢?關于這點,除了缺乏有力的法律武器之外,還因為沒有可靠的在線版權保護技術。因此,即使你不同意將你的網上新聞提供給別人,也無法限制別人利用各種網絡技術使用你的新聞。在這點上,西方的經驗便給了我們很好的借鑒。技術上的問題還要依靠更強大的技術手段得以解決,一方面進行反復制技術的研究,另一方通過法律制止更進一步的技術規避行為,兩者相互影響、相互促進的做法正是我國當前應該學習和借鑒的地方。
網絡法律條款范文3
關鍵詞:“避風港”規則;網絡服務提供者;適用法律
2014年3月7日,北京中青文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青文”)訴百度文庫侵權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百度文庫敗訴,由此迎來自2010年7月以來同類侵權訴訟的47連敗。作為備受侵權爭議的網絡服務商,三年多來,百度在著作權保護方面不乏動作,一定程度上也得到了公眾和法庭的認可,但令人困惑的是,著作權侵權在網絡平臺上始終沒能得到有效控制。在百度涉及的侵權糾紛中,“避風港”規則的適用一直是學界和司法實踐中爭議的焦點。我國法律究竟如何體現“避風港”規則?我國“避風港”相關條款的規定是否在侵權定性、責任認定、免責事由等方面為司法提供了完整、合理的依據?如果沒有,其調整的方向在何處?對于這些問題的思考和回答能夠幫助我們認識我國“避風港”規則使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改進的空間,從而規范和促進網絡版權保護。
一、“避風港”規則在我國法律中的體現
我國法律沒有明確提出“避風港”這一概念,而是對這一國際上解決網絡糾紛普遍采用的原則進行了借鑒。
針對網絡服務商著作權侵權糾紛,我國《網絡信息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了不承擔賠償責任的五項條件,分別是:(一)明確標示該信息存儲空間是為服務對象所提供,并公開網絡服務商的名稱、聯系人、網絡地址;(二)未改變服務對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三)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的理由應當知道服務對象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侵權;(四)未從服務對象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中直接獲得經濟利益;(五)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后,根據本條例規定刪除權利人認為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同時,第二十三條規定,網絡服務商為服務對象提供搜索或者鏈接服務,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后,根據本條例規定斷開與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鏈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明知或者應知所鏈接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侵權的,應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此外,《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網絡服務商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承擔連帶責任;網絡服務商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也要承擔連帶責任。
這些規定明確了判斷網絡服務商是否承擔責任的核心條件,即網絡服務商是否知道侵權,在知道侵權后是否采取必要措施,這與國際上普遍采用的“避風港”規則所包含的“通知+移除”程序具有極為接近的司法意義,因此也成為中國的“避風港”規則。筆者不認同在我國上述法律規定與“避風港”規則之間完全劃等號,并且認為上述條款作為“避風港”規則在司法實踐中使用存在誤讀。
二、對于“避風港”相關條款的誤讀
1.我國“避風港”規則相關條款是免責條款還是歸責條款?
“避風港”規則最早出現在美國司法實踐中,作為網絡服務商著作權侵權的免責事由。美國《數字千年版權法》第512條規定,網絡服務商在知道侵權后及時采取移除等必要措施即可免于承擔侵權責任。也就是說,在判斷網絡服務商已構成侵權的基礎上,要通過查看“避風港”條款來判斷其是否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如果具備“避風港”規定的免責事由則不需要承擔責任,反之按照法律規定承擔責任。該法案第501條規定了網絡服務商侵權的構成要件。即第501條為“歸責”條款,第512條為“免責”條款。而我國法律對于網絡服務商著作權侵權要件并沒有作出明確規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只是一個籠統的判斷,并沒有對侵權行為做出描述。如果認為我國法律中的相關條款是“避風港”免責事由,那么我們無法在其他法律條文中找到免責事由所針對的歸責條款。既然無法歸責,何來免責事由?事實上,我國法律中被認為是“避風港”的規定,并不是免責事由,而是歸責條款。理由如下:
首先,從法律性質看,我國“避風港”相關條款具有歸責屬性而無免責屬性。網絡侵權在我國民法上屬于一般侵權,應該按照一般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即過錯責任原則來確定侵權責任,根據這一原則,行為人只對其過錯行為造成的損害負責任,若行為人主觀上無過錯,即使其行為造成損害,也不負責。確定網絡著作權侵權中的網絡服務商是否侵權,要看網絡服務商是否存在過錯。根據我國所謂“避風港”相關法律規定,網絡服務商知道網站內容有侵權而不采取必要措施,其行為上便存在過錯,即可認定其侵權,反之不構成侵權。由此可見,此類條款實具歸責屬性。
其次,從法律使用看,我國“避風港”相關條款的使用不同于免責事由條款的使用。免責事由的使用,僅需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定條件,符合便可免責,法庭無需再借助免責事由來判斷行為是否構成侵權。而我國司法實踐中,“避風港”相關條款恰恰是首先用來判斷網絡服務是否構成侵權,然后按行為的性質決定是否承擔責任、承擔何種責任,這實為歸責條款的使用步驟。
因此,我們可以認為,我國“避風港”相關條款并非侵權免責事由,而在司法實踐中對其歸責屬性的忽視使法庭無法直接對網絡服務商的侵權行為進行認定,無形中增加了司法成本。
2.“應知”的標準設定是否合理?
在使用“避風港”相關條款進行責任認定時,網絡服務商是否知道侵權是判斷其是否有過錯的關鍵。在我國“避風港”相關條款中,涉及“知道”這一概念的表述有“知道”“明知”“應當知道”三種。其中“知道”和“明知”均為對主觀狀態的一種描述,可以作為判斷是否存在過錯的依據。而“應當知道”表示一種客觀情況,是依據事實對網絡服務提供者認知情況所作出的推斷。目前在司法實踐中,判斷是否“應當知道”通常要從權利人的合格通知和網絡服務商的“合理注意”義務等方面進行審查。這兩方面目前都存在不合理因素。
首先,網絡服務商收到了權利人的合格通知,就意味著他應當知道侵權內容的存在,如不及時采取必要措施就產生了過錯,需要負責。如果權利人的通知不是合格通知,那么網絡服務商就沒有采取必要措施的義務?!缎畔⒕W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規定權利人的合格通知應以書面形式發出,內容應當包括權利人的姓名(名稱)、聯系方式和地址;要求刪除或者斷開鏈接的侵權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名稱和網絡地址;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明材料。其中關于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明材料,法律沒有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而依據法理,初步證明材料已經是能夠說明問題的材料,能夠使舉證責任轉移到對方來提出反駁證據,這要求權利人在發出通知書前就要準備分量與訴訟程度相當的證據材料。這一方面增加了權利人維權的工作量和成本,另一方面也給網絡服務商出了難題,因為法律規定網絡服務商充當雙方溝通的平臺,在接到權利人的合格通知書后發給侵權人,并接受侵權人針對權利人通知的“反通知”,根據雙方通知要求及時采取必要措施?,F行法律對于合格通知的規定要求網絡服務商承擔分析、判斷通知合格與否的義務,這對于技術提供商而言既有難度也不合理。
其次,“應當知道”包含了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合理注意”義務。也就是說,即便沒有得到權利人明確的通知,網絡服務商也有義務對一些顯而易見的侵權內容掌握有關信息給予合理注意。例如,在2014年3月7日宣判的中青文訴百度文庫案中,法庭就認為,百度文庫顯示了侵權文檔的閱讀總量,被列入熱門文檔,但是百度沒有盡到合理注意的義務,也沒有建立起足夠有效的著作權保護機制,對于涉案侵權行為具有應知的過錯,判定其行為構成幫助侵權。事實上,網絡平臺上的點擊量、閱讀量等指標通常是網絡服務平臺自動生成的,如果以此來推斷網絡運營商也知道侵權內容,是有違技術中立原則的。因此,法庭據此要求網絡服務商有合理注意義務,在沒有明確依據的條件下,可以認為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也可以說是心證。這在法律與技術發展存在差距的現實下,是司法的有益嘗試和創新。
3.“直接獲利”的意義何在?
我國“避風港”相關條款規定未從服務對象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中直接獲得經濟利益為網絡服務商不必承擔賠償責任的條件之一,這實際上是以傳統的版權侵權的特點來概括網絡侵權。事實上,網絡平臺的盈利方式與傳統出版媒介有著極大區別,這決定了網絡服務商著作權財產權侵權與傳統媒介侵權有所不同。
網絡媒介如何盈利?通常,用戶上網首先是漫無目的地隨意點擊,接著被某些內容吸引,再為獲得專業性、個人化的服務而注冊會員,成為忠實客戶直至為此付費,這個過程中,用戶花費大量時間和精力不斷點擊、瀏覽特定網頁,而作為網站,獲得高點擊率就有廣告收入,即便放棄該獲利渠道,憑借用戶停留在該網站的時長,網站也可以獲取網絡服務接入費用。而對于商業網站來說,更大的收益是無形資產,如客戶資料所顯示的客戶需求、網站知名度等能夠給網站帶來難以估量的盈利。目前網絡服務商基本都是以提供免費上載、下載服務的形式存在的,但這并非意味著網絡服務商不獲利,而是其不以出售或者出租等直接獲利的方式借助侵權內容來獲利。因為這不是基于互聯網特性而普遍采用的獲利方式。換句話說,網絡服務平臺存在“獲利”,但不存在傳統的“直接獲利”的概念――點擊率帶來廣告價值、網站知名度帶來品牌升值都是極為典型的網絡媒體的獲利形式,除非合法的公益性質網站,依法許可使用或者合理使用,我們可以排除其盈利性質,一般的商業網站,不論其是否提供免費的上傳、下載服務,只要用戶的關注指向是內容,都應該被認為是獲利的。
因此,針對我國“避風港”相關條款的規定,幾乎毫無懸念的,網絡服務商都滿足不直接獲利這一條件。經濟利益的獲取與否、數額大小與侵權性質認定以及賠償責任認定都有著重要的關系,如果不能以互聯網環境下的網絡平臺盈利特點為考察獲利情況的出發點,就有可能造成司法的疏漏或者不公。在實踐中,網絡服務商著作權侵權案件會出現贏了官司依然賠錢的情況,這就有可能是法律的賠償機制存在問題,導致法庭賠償金額不足以補償權利人因被侵權而造成的損失。因此,如何作出合理的賠償,首先還是要解決如何看待網絡服務商獲利方式的問題。
三、重建“避風港”的建議
1.認識“避風港”的合作導向,建立權利人的數據庫
“避風港”規則目前是世界各國解決網絡侵權相關案件時普遍使用的判斷依據,其適用性也是國內外研究者都在關注的一個論題。有學者指出,“避風港”法則在美國立法的出發點是強調合作,其主要功能之一是網絡世界中隱蔽侵權人的發現機制,具有正向激勵網站與版權人相互合作的作用?!氨茱L港”規則支持版權人發現侵權行為,再由網站加以制止屏蔽。在具體的操作中,網絡服務商應該在得到權利人的通知或者在應當知道侵權內容存在后,采取必要措施,然后與權利人協商,通過建立版權內容信息庫等方式來保護著作權。這樣的合作應該成為網絡服務商常規化的工作流程,以此不斷加強網站著作權保護的力度,從而減少紛爭。
2.法律需要清晰“歸責”與“免責”的界定
我國“避風港”規則的建立是一個不斷摸索和完善的過程,立法的調整對于推動司法進步關系重大。目前首先應該解決的是清晰界定網絡服務商侵權的性質認定,只有明確了網絡服務商的侵權行為,“避風港”所規定的例外的行為才有被特別對待的價值,“避風港”才能成為合法、安全的“港灣”。
3.合理注意義務應有所明確,事前審查并非
對于“避風港”條款中“應當知道”的注意義務,隨著網絡服務技術和運營模式的成熟,法律也應當作出相應的更清晰的界定?!凹t旗”不應該是一面面目模糊的紅色旗幟,需要用具體的、便于實操的法律來使它起到警示作用。隨著技術手段的不斷更新進步,網絡服務的合理注意義務不應當將事前審查完全排除在外,在諸如關鍵詞過濾等技術能夠做到一定程度的選擇的情況下,可以接受愿意合作的著作權人的版權作品備案并建立過濾關鍵詞,以更加積極的態度對著作權進行保護,防范自身所面臨的法律風險。
4.法律條款的調整與修改勢在必行
現有“避風港”相關條款中,已經明顯表現出滯后或者增加司法成本的規定,應當借助《著作權法》修訂的機會,及時作出調整,以適應技術的發展和司法實踐的需要。合格通知中要求權利人提供給網絡服務商的初步證明材料應簡化,以節約權利人的維權成本,同時也維護網絡侵權中的技術中立原則?!氨茱L港”相關條款中關于直接獲取經濟利益的規定,應根據網絡媒介的特性和運營特點做出創造性的修改,使法律的規定符合實際情況。特別重要的是,網絡服務商著作權侵權糾紛幾乎都涉及著作權人財產權的侵權賠償,關于獲利的規定,應該不僅僅是作為侵權認定的條件,更應該與賠償的金額聯系起來,系統解決目前此類糾紛中侵權認定困難、贏了官司依然賠錢等諸多問題。
5.尋找實際著作權侵權人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網絡服務商著作權侵權承擔連帶責任?!盀槭裁匆幎ㄟB帶責任?實際上是從保護權利人利益出發,給權利人選擇被告提供這樣的機會。因為實際的侵權人往往難以查找,所以在實踐中基本都是向網站索賠。權利人很難把直接侵權責任人找出來,而且當事人也更愿意選擇網絡公司而不是個人用戶賠償?!蹦敲?,網絡服務商如果承擔了侵權責任,是否可以再去找實際用戶追究責任呢?互聯網的匿名制給網絡帶來活力,也給實際侵權人的確定帶來困難。但不論如何,匿名制并不是侵權行為發生的根本原因。目前,網絡平臺可以在保護用戶信息不被非法獲取的情況下,對于有侵權行為的用戶采取鎖定賬戶等措施。隨著網絡技術的進步和維權手段的發展,對于網絡侵權及其行為人,會有更加規范、合理的方法來應對和處理。網絡服務商著作權侵權糾紛的解決之道也將在不斷摸索的司法實踐中得到優化。
(蘆世玲,中國傳媒大學編輯出版專業博士生)
注釋:
① 錢飛鳴.“避風港”能否化解網絡侵權[N].深圳商報,2012-10-08.
② 王勝明等.《侵權責任法》實施疑難問題專家學者縱橫談[J].法律適 用,2012(01).
參考文獻:
[1]張麗波,馬海群,周麗霞.避風港原則適用性研究及立法建議[J]. 圖書情 報知識.2013(01) .
[2]楊明.《侵權責任法》第36條釋義及其展開[J].華東政法大學學報, 2010(03).
[3]江濤.法律實踐中網絡著作權保護與規制問題研究[J].中國出版, 2012(07).
[4]馮曉青.網絡環境下私人復制著作權問題研究[J].法律科學,2012(03).
網絡法律條款范文4
對連鎖加盟十分感興趣的趙先生有一天在網上搜索相關信息時發現了一個網絡特許經營的廣告:“有很多朋友覺得網絡的東西很虛幻,不切實際,可你沒有進一步了解又怎么知道是否真實呢?想僅僅投資幾百元就能掙到幾百萬元,你看了會覺得更不切實際,那我想說的是你還不了解幾何倍增的原理和能力。你不相信也沒關系,如果愿意你也可做進一步了解,至少了解不會讓你損失什么吧!如想了解就與我聯系!”
在加了網上留下的聯系人QQ后,網絡那頭的人又說了:“參與網上連鎖經營,可以以小博大。投資680元,只要跟著團隊指引的方向一步一步走好,比你打工強得多,這不是夢想,也不是傳說,僅僅投資680元就能賺到你想賺到的財富……”盡管趙先生看到這段話后心存疑慮,但還是抱著試試看的心情繼續與對方接觸,得知這是一家生化技術公司,稱其擁有從動物肝、肺、腸中提取肝素鈉、軟骨素的專利技術,只需680元就可加盟,年利潤可達20萬元。致富心切的趙先生雖然還不是很相信對方,但抱著試試看的心態,他還是先交了680元加盟費。對方很快寄來了一堆資料,后又催促他再匯3000元的進貨費,趙先生留了個心眼,暫時沒有匯。沒想到3周后,趙先生發現該聯系人的QQ頭像再也沒有亮過,電話也始終打不通,騙取加盟費后就人間蒸發了。
分析:
隨著近年來電子商務的爆炸式增長,通過網絡進行特許連鎖加盟的新模式也應運而生,
但這種模式從理論上說已不屬于國際連鎖企業管理協會所認可的連鎖加盟的正規形式(至少要有實體店鋪),可以說是打著連鎖加盟頭銜的全新的銷售模式。因為傳統連鎖加盟模式所談到的許多概念和模式無法在網絡上使用,比如網絡上不存在連鎖門店選擇標準的問題。而網絡連鎖加盟所適用的法律條款也和一般的電子商務不同,目前國家還沒有針對這一經營模式的相關法律規定,存在極大的法律風險。
從目前中國實際情況來看,這種模式存在很大的詐騙空間。比如聲稱只需很少的投資金額(如幾百元),經過團隊運作,就能在短期內實現財富的百倍增長。比如聲稱即使身無分文,只要對此感興趣,就能加盟;再比如聲稱即使自己不加盟,能介紹親戚朋友加盟一樣能獲得收入。這種所謂“網絡特許經營模式”漏洞百出,完全經不起理性推敲,往往是一種變相傳銷。投資者最好遠離這類連鎖加盟陷阱,一旦受騙,由于對對方信息掌握十分有限,往往也很難討回損失。
網絡法律條款范文5
一、商家權益損害的主要表現
1.遭遇不正當競爭
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利用非法或不道德的手段,與其他經營者競爭的行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第五條,就指出經營者不得利用不正當的市場手段,損害競爭對手。同時還列舉出了11種不正當競爭行為,除了四種限制競爭之外,其余七種都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分別為:低價傾銷、市場混淆、虛假宣傳、商業毀謗等。在現實生活中,低價傾銷、市場混淆、虛假宣傳是最常見的三種不正當競爭行為。通常低價傾銷是指經營者以低于產品成本價格來銷售商品,以達到排擠競爭對手的目的。這種行為常常會引發惡性地價格競爭,對中小企業打擊最大。而市場混淆主要是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姓名、與知名品牌相混淆以及假冒質量標志,來引起消費者的誤解,造成被侵權方的經濟損失。比如2016年3月上海工商局就查處了17件“迪士尼”商標侵權案件,主要是假冒侵權。虛假宣傳是經營者對商品的性能和質量夸大其詞,引起他人的誤解,損害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利益。
2.與商場的合同糾紛
現在,許多商家的生意經營都是依托商場店鋪,所以商家與商場之間是租賃合同關系。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常常會因為各種原因發生合同糾紛,損害商家利益。例如云南昆明的一件商鋪租賃合同糾紛案例,案例中原告張某在報紙上看到被告“昆某之春”服裝商城的招商廣告,經協商遂與被告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了一份商鋪租賃合同,租期一共三年。但原告張某在經營不滿一年之后,被告向所有租戶發出書面通知要求解除合同,于是整個市場關閉,原告被迫關門停業,導致血本無歸。這則案例就是商場單方面毀約,造成商戶經濟損失。一般情況下,商戶作為受害方,應該積極訴諸法律,請違約方支付違約金,減少自身的損失。
3.對商家不利的法律條款
在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賦予消費者“反悔權”無疑是最大的亮點。該條款提高了消費者的法律地位,增強了其對市場的信息,對拉動消費有著極大地促進作用。但是,我們在看到“反悔權”進步之處時,也不得不這項制度的另一面,那就是“反悔權”在某種意義上來說,增加了商家的經營成本,擾亂了市場交易秩序。出臺該條款的初衷,主要是考慮到網絡消費的特殊性,所以賦予消費者七天無理由退貨的權利。但是,賦予消費者權利的同時,并沒有進行相應的權利限制,于是問題出現了。如果某些不良的消費者權利濫用,進行無限制的退貨,那么必然會損害到商家的合法利益。
二、經濟法下商場管理與商家的權益保護
1.商場管理應該遵循經濟法三大原則
為了保證商家的合法權益,商場應該遵循經濟法的三大原則。一是營造平衡和諧的社會經濟環境原則。商場管理者有責任對商場內部進行有組織、有計劃地管理活動,維持商場地正常運行,給商家營造一個安全、有序的經營環境;二是合理分配經濟資源原則。商場管理宏觀上,要依照經濟規律和市場規律來從事管理活動;微觀上積極實現與商家的經濟資源和信息共享,對貨物儲備、貨物清倉等購銷業務提供規律參考。三是保障社會總體經濟可持續發展原則。這項原則的核心思想在于可持續發展,商場和商家是相輔相成的關系,所以要想二者之間的經濟利益保持平衡,就必須考慮整個商場的經濟發展狀況。
2.嚴厲抵制不正當競爭行為
誠信一直都是為商之本,所以每個商家都應該秉承這一原則,自己做到誠信經營,并抵制不正當競爭行為。特別是低價傾銷、市場混淆、虛假宣傳這三種情況,商家應該做出及時的應對。比如針對競爭對手低價傾銷,商家首先考慮的不應該是和對手一起降價,而是應該將自己的產品做成特色,提升產品競爭力。對于市場混淆,最主要的是要商家加強法律意識,要對侵權說“不”。而針對虛假宣傳,商家要勇于監督舉報,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3.以產品為核心應對制度漏洞
產品質量是商家生存之本,并且古語有云:“真金不怕火煉”面對制度漏洞,商家的應對策略應該是完善自身,提升產品質量。只有給市場和消費者提供優質的產品,才能得到市場和顧客的肯定,建立起良好的信譽和口碑。
網絡法律條款范文6
關鍵詞:網購;消費者;權益保護
隨著網絡的迅猛發展,電子商務行業也隨之飛速發展,網購憑借其不收地域限制、快捷、價廉等特點,為許多消費者所接受并對傳統購物方式構成了極大威脅。與此同時,網購消費者的權益保護問題卻成為了一個棘手問題。電子商務的電子化、數字化、虛擬化等特性,使得網購有著與傳統購物更大的不確定性和風險性,故導致網購消費者的安全權、公平交易權等權益收到威脅。我國現行的對于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主要依據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自1994年頒布以來,經2013年修訂,添加了一些關于網購的內容,但總體來說,要營造一個健康規范的網購環境,還需進一步完善我國的網購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的立法。
一、網絡購物消費者權利保護存在的問題
(一)安全權
在網絡環境下消費者的安全權應包括兩層含義,一是所購商品的安全性,二是交易過程的安全性。消費者所購商品的安全性由于網購的具體情況往往給消費者造成兩方面的損害,一當面由于商品本身質量問題給予消費者的人身健康帶來的威脅,另一方面由于野蠻快遞等行為而導致消費者的財產損失。交易過程的不安全則多體現在個人資料信息的泄露,這又涉及個人隱私權的內容,同時也體現在財產性信息的泄露而導致消費者財產遭受重大損失。
(二)知情權
在網購的方式下,消費者無法直觀地接觸商品,無法親自觸摸到商品的質地,體驗商品的功能,經營者通過圖片以及相應的合格證書、產品表示、公司資質等證件表明商品的相關屬性,但在此方面卻并沒有對經營者提出強制性的規定和規范,對商品需要作出何種程度的描述,描述的方式以及虛假宣傳因承擔的法律責任等均無規定。雖然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條對消費者的知情權有相應的描述即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但這種概念似的規定,過于寬泛,缺乏可操作性,很難真正發揮保護消費者權益的作用。
(三)公平交易權
網購中,消費者公平交易權被侵害主要體現在格式條款的限制與售后權益難以實現兩個方面。例如現實中,消費者通過網購平臺購物需注冊為該網站會員,在注冊過程中就會出現“我接受”與“我不接受”的對話框,要完成交易,消費者只能選擇接受,無協商余地,經營者更無法做到《合同法》中要求的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一方對對方應履行的提醒義務。在售后服務方面也同樣存在例如消費者先簽收后驗貨等習慣,而導致在驗貨后發現商品質量問題,與商家間的交涉或是開具證明材料等,增加維權
成本。
(四)求償權
在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民法通則》《合同法》《產品質量法》等法律中軍隊消費者的求償權進行了規定,但在操作中卻有著這樣那樣的問題。網購的開放性和虛擬性,導致市場監管難度的增加,消費者在收到侵害后常無法得知經營者的真實信息,在訴訟過程中也由于經營者身處異地,訴訟成本高且舉證困難,求償權往往無法實現。
(五)批評監督權
在網購平臺中,批評監督權主要在各網站交易平臺的信用評價體系中有所體現,通常是買方收到貨物后會根據商品的質量、服務態度、物流水平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然后實踐中卻存在熟人間的虛假評價,自己給予自己評價,更有“刷單”“刷人氣”等評價服務,“網托”成為新的職業。反觀網絡交易平臺上經營者的對手,常出現無故的差評記錄,出現了“職業差評師”等新新職業。諸如“網托刷客”蓋惑消費者,“職業差評師”騷擾經營者等事件的發生,長此以往,勢必擾亂網購環境,阻礙電子商務的發展。
二、完善網購消費者權利立法
(一)消費者權利的強化
梁慧星先生曾言:“傳統民法上的權利與消費者權利在性質上是不同的,因為消費者權利的目的在于對消費者的弱勢地位予以補救,所以它是以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的不平等關系為基礎的?!盵2]所以對于消費者權利的強化是追求實質上的平等。
1.強化網絡購物隱私權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9條明確規定,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但缺乏可操作性,必須盡快完善網購隱私權方面的立法。一是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確收集信息的目的與方式,并向消費者承諾只在闡明范圍內使用信息。二是消費者享有知曉經營者所掌握的個人信息,并核對其準確性。三是消費者可以自主決定經營者對于下一步信息使用權利和范圍,明確表示同意或是拒絕。四是經營者在消費者表示拒絕時仍向外披露個人信息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以上四個方面都應通過法律條款確定下來。
2.強化網絡購物后悔權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訂第9條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賦予網購消費者反悔權。對于通過非固定場所銷售購買的商品,如電視直銷、郵售等,消費者可以在收到商品后30日內無理由退回商品,但是,不能影響商品的二次銷售。[1]反悔制度的引入可以更好的平衡經營者與消費者間的權益,但也應對權利的行使設定邊界,一方面該權利應是在特定期限內行使的,是消費者單向的權利,且雙方當事人間不可約定解除,另一方面在一些不適合退回的商品可采用列舉法加上兜底條款的形式指出,例如電腦軟件、彩票等。
(二)明確經營者的義務
1.經營者信息披露
通過立法的方式規定網絡經營者在線披露相關信息。包含經營者的身份信息,例如相關的經營場所、證件號、經營范圍等;商品或服務的信息,例如商品或服務的生產者、產地、原料、價格、適用說明等;交易條件,主要是在網購促銷活動時,明確相關的售后信息、促銷具體規則等。這也同時要求經營者在信息披露時應做到及時、全面、詳實的要求。
2.經營者出具單據
單據是購物中最好的維權證據,而現實中卻是網購發票一票難求,為此,立法必須規定經營者必須向消費者出具相關憑證和單據,
3.消費者信息保護
法律應明確經營者在申明其收集消費者信息的目的并承諾安全保管,不得擅自公開、出售等。同時也應明確網購管理者對于經營者在持有信息一定時限后的銷毀權。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