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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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范文1

關鍵詞:供水市場價格管理供水行業價格彈性

1.城市供水市場價格的概念

1.1城市供水市場價格

市場價格是市場供求雙方相互作用共同決定的,是直接對商品消費起作用的價格,是商品最后賣給消費者時要消費者支付的全部費用。通常市場價格就是對消費者的名義價格,包括全部價內稅在內。城市供水市場價格是在政府管理下形成的價格,是對自來水消費直接起作用的價格,是自來水最后出售給用水者時要用水者支付的全部費用。

多年來中國自來水市場價格不合理,嚴重低于價值。這一方面造成水資源的大量浪費,另一方面又使供水企業缺乏發展動力,城市供水發展遠遠不能滿足經濟增長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對水的需求。因此,有必要對城市供水市場價格進行系統的研究,為政府制定合理的城市供水市場價格提供依據。

城市供水市場價格是對水的消費者的價格,直接承受市場需求對它的作用,它是自來生產的價值補償要求和用水者有效需求的銜接者,是自來水價值的最后實現者。因此,城市供水價格一方面要能夠對水的生產價值進行補償,另一方面還要調節對水資源的需求,使水資源得到合理有效的利用。

1.2城市供水市場價格和生產價格

城市供水生產價格是對供水企業起作用的價格,是指供水企業因售水而取得的可用來補償成本和作為企業利潤的各種實際價格收入。它不包括售水名義價格中的價內稅,但包括供水企業因供水而取得的各種價格補貼收益。

對生產者的價格=對生產者的名義價格–價內稅+價外補貼等附加收益

價內稅是指計入商品市場價格,隨商品出售消費者支付的國家稅金,如我國現行的消費稅,它不構成生產者的實際價格收入,不能計入生產價格中去。

城市供水市場價格的制定是以生產價格為基礎的,生產價格在某種程度上決定了市場價格。而市場價格制定的合理,又會促進資源的合理利用,調動供水企業的積極性,這些又都會在生產價格上有所反映。

城市供水市場價格與生產價格又相互區別:(1)城市供水市場價格與生產價格的調節對象不同。生產價格的調節對象是供水企業,而市場價格的調節對象是各種用水消費者。(2)城市供水市場價格比生產價格包含的內容更豐富。生產價格不外乎是供水企業的完全生產成本和盈利,而市場價格還包括稅收,引入了政府的調節因素。(3)城市供水市場價格的形式比生產價格多樣化。根據我國財務制度的核算方法,生產價格對供水來說只有一個,而自來水市場價格則根據市場的需求呈現出各種各樣的差價和比價,如水質差價、季節差價、工業和商業用戶的比價等。

1.3城市供水市場價格和理論價格

理論價格是指根據政府宏觀價格管理的需要,按照一定的經濟理論,在特定經濟技術結構基礎上求得的計算價格體系。城市供水理論價格則是政府為了宏觀上對水資源的合理使用進行管理,結合一定的經濟理論和和計算方法而測算出的價格。水資源的理論價格應反映水資源在整個經濟生活中所起的作用,同時又能反映所消費的水資源對生態系統的影響。

城市供水市場價格和理論價格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首先,自來水的市場價格應以理論價格為基礎。自來水的理論價格更接近于它的價值,而價格以價值為基礎是價值規律的本質要求。其次,供水市場價格會影響它的理論價格。自來水的市場價格直接影響著水的消費,表現在水資源在存量上的變動,這又是制定供水理論價格的依據。

供水市場價格與理論價格又是相互區別的,表現在:

(1)作用不同。市場價格是對自來水的消費進行直接調節,使水資源得到更充分地利用。供水理論價格是政府制定水價政策的理論依據,只有這樣的水價政策才能使有限的水資源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因此,兩者一個是在微觀領域起調節作用,另一個是在宏觀領域起調節作用。

(2)反映的內容不同。市場價格反映了供水的生產價格和水資源的供求關系。理論價格則是為實現水資源的合理配置而提出的一種計劃價格,它能夠反映一些在財務上不能準確表示的社會效益,如環境保護、健康損失等。理論價格能比生產價格更好地反映水資源的機會成本。

(3)形式不同。市場價格根據市場的供求狀況有多種變化,操作靈活。理論價格則是基于對水資源的充分利用而計算出的價格,其形式相對單一。

水資源理論價格是一種理想化的模型,而水資源的市場價格則是現實的價格。出于現實種種條件的限制,水資源的市場價格不能與它的理論價格完全符合。我們所能做的是使水資源的市場價格不斷地與其理論價格相接近,以理論價格作為市場價格合理與否的標準。

1.4城市供水市場價格、生產價格和理論價格的關系

城市供水市場價格和生產價格都是現實中存在的價格,都是微觀價格,而水資源的理論價格則是一種理想化的價格,在現實中不存在,它是一種宏觀意義上的價格。水的生產價格和理論價格都是水市場價格的基礎,而水市場價格是對兩者的現實反映。它們的關系如圖1.1所示。

因此,我們在制定供水市場價格時要以水的理論價格和生產價格為基礎,遵循價值規律,使水的市場價格既有利于保護水資源,又能保證社會的承受力,在水資源發揮最大效益的前提下實現水廠的可持續發展。

2.城市供水市場價格體系

城市供水價格的差價體系,也就是因季節、地理位置、水質、用水量等的差別而形成的各種形式的差價,這種差價會對水資源的供求平衡起到有效的調節作用。

2.1季節差價

中國大部分地區降水受季風影響,在不同的季節有很大的變化,每年有60%的降水量集中在夏秋三四個月內,且多以暴雨形式出現。要充分合理利用水資源,除了要有相當多的蓄容水庫,對天然水量進行調蓄,以豐補欠外,還必須通過水價這個經濟杠桿進行調配。豐水季節地表水和地下水供應充裕,自來水加工成本低;枯水季節地表水和地下水供不應求,自來水成本相對較高。這就客觀上要求在豐枯季節對自來水實行不同的價格,豐水季節水價下調,枯水季節水價上浮。由于地區降水量的差異,這種豐枯價格的差異應因地而異。各地應以本地區年平均降水量為標準,當降水量低于平均降水量一定百分比時,水價相應上調一定百分比;當降水量高于平均標準一定百分比時,水價相應下調一定百分比。

季節差價的另一種含義是實行用水高峰期加價。天氣炎熱,用水量劇增,在供水企業全部生產能力中有1/4~1/5只有在負荷高峰期才被使用,其他時間則基本閑置。按照“用戶負擔費用”的經濟原則,負擔峰荷的這部分供水能力在全年中的費用(主要是折舊等固定成本)應集中在高峰用水期由用戶分攤。具體計算方法可將該地區各水廠總供水能力的1/4~1/5的費用提出,按高峰期的用水量分攤。由于各地氣候的差異,用水高峰期的具體時間應由各地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豐枯差價=(本季降水量-標準降水量)×a%

a––––各地規定的豐枯降水加價比例系數

注:高峰期加價只有在高峰期才有,其他時間為零。豐枯差價可正可負,正代表加價,負代表降價。

2.2地區差價

在同一供水網絡之間,雖然不同水源的制水、配水成本不同,但由于水源已連成一體,可以認為不同用戶使用的水源均是無差別的,即同一供水系統內不同位置的用戶不應有地區差價。我們所討論的地區差價主要涉及不同城市或同一城市內相對獨立的供水系統之間的差價。

中國水資源地區(空間)分布不均衡,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形成強大反差。由表2.1可以看出,在人口、國內生產總值、耕地面積分別占21.14%、9.75%、20.20%的西南地區,水資源占有量卻高達全國總量的25.60%。全國只有中南地區上述四項指標基本協調。水資源分布的極不平衡,需要通過經濟手段在地區之間進行水量調配,促進水資源的節約,緩解中國水資源分布不平衡的狀況。建立自來水地區差價將有利于各地區靈活地調節水資源的開發和利用,有利于各地自來水建設事業的發展。

2.3質量差價

(1)因供水水質差別形成的差價。國家頒布的供水水質標準,是供水企業供水水質的最低標準。但有的工業企業因其生產工藝的特殊性而對水質有特殊要求,這要根據具體情況適當提高供水價格。

(2)因供水水壓形成的差價。自來水供應應保證一定的水壓。在水壓不能保證的情況下,用戶自行安裝加壓裝置,加大了用戶成本,這種差別應在差價中得到體現。水壓能夠保證的單位應支付較高的水價,水壓保證率低的單位則有權要求較低的水價。計算差價時,應首先確定一個水壓保證率基數。當水壓達到保證率基數時按原價收取水費,當水壓低于保證率基數時,應少收取水費的一定百分比。

質量差價=水質差價+水壓差價

2.4用水量差價

中國水資源緊缺,同時又存在水資源的極大浪費,這與我國長期以來自來水價格偏低直接相關。為促進水資源的節約,提高水資源的利用效率,對工業用水和居民用水均應實行計劃管理,超用加價,浪費罰款。水費在許多企業的成本費用及居民收入中所占比例很低,即使把水價調整到經濟上合理的水平,也很難引起他們對節水的重視。在這種情況下,實行用水量差價即超計劃用水加價,是唯一能使用戶警覺的懲罰性限制方法。

用水量差價的基本思路用下圖表示:先確定一個用水的基準量級,用水在基準量級以下按基準價格收取水費,用水量超過基準量級則根據超過的數量分成不同等級,不同等級對應不同的價格。當用水量超過某個等級時,不僅要加收水費,還要進行罰款或罰金,以懲罰浪費水資源的行為。

(1)工業用水量差價

由于行業特點和企業規模不同,各用水單位耗水量情況也不盡相同,對不同的用水單位應制定不同的用水定額。因統一制定用水定額,用水量小的單位即使不節約用水,其用水量總是小于用水定額;而對規模大、耗水量大的單位無論怎樣節約用水,其用水量還會超過用水定額,這樣就起不到利用用水量差價來促進節約用水的作用。用水定額應先由用戶提出申請,由上級主管部門根據用戶的實際情況考慮是否批準用戶的申請,批準后的用水定額即是該用戶應執行的用水量標準。若一年中某用戶每月的用水量都小于用水定額,則給予一定的獎勵;若有累計六個月的用水量超過了用水定額,則給予一定的懲罰。根據用水量差價模式圖,計算用水量差價公式如下:

1.3居民用水量差價公式用水量居民用水價居民用水量差價

Q<=Q*A.Q0

Q>Q*A.Q*+2A(Q-Q*)A(Q-Q*)

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范文2

當前城市水價問題集中在幾個方面:一是各地水價改革進程快慢不一、總體緩慢。二是水資源費征收的范圍小、標準低。三是城市供水價格調整還沒有到位,價格總水平較低。四是水價結構不盡合理,各種用水價格的差價較小。不同用水行業、不同用水量的消費群體的用水差價還不突出,價格差異對節約用水和限制高耗水產業的調節作用還沒有充分發揮出來。五是污水處理費的開征時間較短,標準較低。六是水費的實收率低,征收和管理中還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七是水務企業的經營管理體制改革緩慢,特別是城市供水行業引入市場機制的改革滯后。

二、深化城市水價改革的對策思考

(一)提高各地對水價改革工作的重視程度和宣傳力度

要充分認識水價改革與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關系,充分認識水價改革與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正確政績觀的關系,充分認識水價改革與建設節水型社會的關系,充分認識水價改革與公用事業體制改革的關系等重要問題。

(二)明確當前水價改革的重點任務

1.建立綜合水價改革的目標調控機制。水價改革要明確階段性的總體目標。要按照國家有關水價改革精神,加大城市供水價格改革步伐,制定切實可行的調價計劃,逐步將供水價格調整到位,充分發揮價格杠桿的調節作用,促進節約用水。各地區應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到2010年各地綜合水價總水平控制目標及制定分階段分項目調節實施計劃的目標調控機制。

2.全面推進各項水價改革,優先推動水資源費和污水處理費的調整。

(1)適度提高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水資源費標準,拉大地表水與地下水的水資源費的比價。大幅度提高城市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自備井的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城市供水公共管網覆蓋范圍內取用地下水的,自備取水的水資源費標準要按照高于自來水價格的原則來確定。

(2)逐步調整水利工程供水價格。到十一五末期,對非農業用水價格調整到補償供水成本的水平,條件較好的地區可實現補償成本并合理盈利。結合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合理計價,促進水利工程的發展,逐步實行計量收費。

(3)盡快將城市供水價格調整到位。要積極創造條件,按區域供水行業平均供水成本制定供水價格;明確城市供水價格中的利潤按凈資產利潤率核定,并規定利潤率水平;進一步規范城市供水價格的分類;取消二次加壓供水費用,實行城市供水終端水價制,十一五期間基本實現一戶一表、抄表到戶;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階梯式計量水價、非居民用水超計劃超定額累進加價的改革;制定措施促進一戶一表的改造,可以建立水表改造專項資金。

(4)進一步理順各類水價的比價關系,加快推進階梯式水價。對群眾基本生活影響不大、用水量多的特種行業用水要大幅度提高價格,拉開與其他各類水價的差價。對綠化、消防、環衛等公共用水要實行計量計價,同時明確落實公共用水的政府責任。有條件的地方,積極推行峰谷水價,在水資源緊張和夏季用水高峰時期,執行不同的水價體系。建立鼓勵使用再生水替代自然水源和自來水的價格機制,促進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設施建設。

(5)全面開征水資源費,嚴格執行污水處理有關政策法規,繼續加大對各市污水處理費的開征力度。在“十一五”期間,所有城市都要開征污水處理費。明確現階段污水處理收費標準,逐步調整到保本微利的水平;加大污水處理費的征管力度,加強對污水處理費資金征收、使用的管理和監督。

(6)制定污水處理和中水回用的價格扶持政策。加快污水處理廠建設步伐,大力推廣中水回用。沒有建設污水處理廠的城市要抓緊規劃,做好前期準備工作,盡早開工建設,完成國家和省確定的污水處理目標。對使用中水的用戶在政策和價格上要給予扶持。城市居住小區達到一定建筑規模、居住人口和用水量的,應積極采用居住小區中水回用技術,用于沖廁、保潔、洗車、綠化用水等。

3.加強對供水企業的成本監測和成本約束,進一步完善水價形成機制。

建立供水成本及相關資料的定期報告制度,對影響成本的重點指標進行嚴格控制。供水企業每年向物價和水務主管部門上報影響水價變動的主要因素,經政府委托的中介機構審查后作為下一次水價調整的依據。將城市供水成本監審作為調整水價的必備制度。實行供水企業成本預審制度。物價部門通過對供水企業成本定期進行全方位稽核審查,實現價格調控的“關口前移”。嚴格區分企業的主營業務成本與非主營業務成本。

4.建立供水行業的定額標準和指導信息。組織編制全國的供水行業人員標準和物質消耗定額,定期公布不同區域供水行業的各項費用標準的指導值;推動供水企業標準成本模型的建立,引入標桿成本管理,建立和完善供水企業的成本參照系。

5.完善城市供水價格管理,提高征收管理水平。合理配置水價調整的管理權限,做好水價調整后水費的使用監管。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城市供水中涉及用戶的帶有壟斷性質的營業的管理。已開征污水處理費的城市要嚴格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征收污水處理費,并按規定做到足額征收,專項用于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行。

6.加快引入市場機制促進城市供水和污水處理產業發展。鼓勵各類經濟組織參與污水處理廠的投資、建設和運營,逐步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投融資及運營管理體制,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運營主體企業化,運營管理市場化,形成開放式、競爭性的建設運營格局,加快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的步伐。打破壟斷,強化競爭機制。

(三)制定科學合理的調價方式積極穩妥推進水價改革

1.確定合理的水價調整周期。價格調整的幅度要考慮百姓的承受能力和相關改革的推進程度,避免引起社會震蕩和不滿情緒。要注意充分把握好改革的力度與社會可承受能力的關系,確定科學合理的水價調整周期。

2.落實完善水價聽證制度。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規定,召開由社會各界人士參加的價格調整聽證會,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同時通過新聞媒體加強對改革情況的宣傳和引導,以爭取廣大群眾的理解和支持。使相關利益者了解水價構成、計價方式、不同水資源間的比價和差價,以及水價調整的原因等。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做好水價調整的信息溝通,增強群眾的監督。

3.建立主要成本價格聯動機制。對自來水運營成本構成中需外購的物質(如原水費和電費),其價格波動對自來水運營成本的影響很大,在今后的水價中可采取聯動政策,即水價隨原水價格、電價調整而進行相應波動。有條件的城市,可以推行枯水期水價政策。

4.在水價調整時要充分制定落實對低收入群體的扶持政策措施。在水價調整過程中,要研究落實弱勢群體的安全用水政策。水價調整要與完善社會保障制度、財政補貼機制相銜接,實行優惠價格政策等措施保障低收入群體的實際生活水平不過多地受價格改革的影響。(四)加快制定落實水價改革的配套措施

1.運用價格政策促進“一表一戶、水表出戶”改造工作。當前,要促進科學計價方式的改革,有計量且計量準確,按用水戶的實際用水量繳費。在調整或制定城市供水價格時,不僅要考慮供水價格的調整,同時要將用水計量設施的安裝、更新、改造,實現抄表收費到戶的比例,推行階梯式水價的可能等作為價格改革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統籌考慮。

2.科學制定各類用水定額和非居民用水計劃。為促進城市供水計價方式的改革,國家有關部門應制定統一的各類用水定額。要嚴格用水定額管理,實施超計劃、超定額累進加價收費制度。對高檔洗浴、洗車、純凈水生產等特殊行業的用水價格提高收費標準,限制用水,促進節約用水;對水資源消耗量大的工業項目,要通過拉開差價促進高耗水產業結構調整。為此,要抓緊制定供水企業的行業定額、各類用水定額。

3.改進計價方式和征收方式,提高征收效率。加快兩部制、階梯式計量水價制度改革,切實推進抄表到戶工作;科學制定工業等行業用水定額和非居民用水計劃,落實超計劃超定額用水加價制度。加大征收和使用管理的力度,引入多種水費一家代征、銀行委托收款、IC卡式智能水表等有效征收手段,提高收繳率,確保水資源費、污水處理費切實用于水資源的節約、保護、治污和合理開發。

4.制定落實相關優惠政策。

5.切實降低產銷差率。地方政府要按照建設部、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建城〔2003〕118號文件《關于加快城市供水管網改造的意見》的精神要求,加大對供水企業超期服役管網的更新改造投入力度,或者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申請國家投資,切實降低管網漏失率,促進城市節約用水。加大水表的安裝、更新力度,逐步取消大鍋水。加大水費收繳力度,杜絕人情水。應逐步減少園林、綠化、消防等減免水費的范圍和比例,做到應收盡收。

6.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改革水務行政管理體制。要積極研究和進一步推進城市供水行業的體制改革。解決公共事業國有企業改革的許多關鍵問題,要靠政府,特別是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快政府部門的職能轉變,改革現行管理體制,徹底實現政企分開,進一步加快和推進城市供水企業的改革。

7.加快城市供水企業經營體制改革。供水企業和污水處理企業轉換企業經營機制,真正建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營機制,以建立現代產權制度為突破口,促進供水單位加強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8.加強水價管理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水。

(五)加強對各地水價改革工作的督促檢查

1.加強城市供水價格成本約束和監督管理。要加強對城市供水的成本核算問題進行研究,建立統一有效的城市供水價格成本約束機制。建立成本定期監審制度。進一步規范水價決策機制,嚴格成本審核制度,約束成本不合理上漲,真正做到科學定價、合理、公開、公正,使社會能夠理解和支持價格改革。

2.加強對供水企業的服務監管。水價調整的目的不是增加收入,而是促進節約用水。水價調整對服務質量提出更高要求,要進一步加強對供水企業的改制和管理,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提高服務才能提高用水戶的滿意程度,增強社會對水價改革的認可程度。

3.做好水費收取資金的監管。加強收費的監督和檢查,嚴防截留和挪用。

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范文3

一、全面節水,努力建立節水型社會

(一)始終把節約用水放在首位。我省水資源短缺與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矛盾長期存在,在抓好南水北調工程,積極拓寬水資源渠道的同時,必須強化全社會的節水意識,形成濃厚的節水氛圍。要通過調整用水結構,強制推行先進的節水技術,做到合理用水、科學用水、自覺節水,最大限度地保護和使用好有限的水資源。要盡快研究制定節約用水管理辦法,明確水資源節約的工作目標、重點和措施。

(二)以調整農業結構為根本措施,建設節水型高效農業,抓好農業節水。調整種植結構,推廣抗(耐)旱、高產、優質農作物品種,減少水稻等高耗水農作物種植面積。在適宜地區推廣飼草種植,發展草食畜禽養殖。大力推廣工程措施、管理措施、農藝措施和生物措施相結合的節水高效農業綜合配套技術,實現由工程節水向綜合節水轉變,由傳統農業用水方式向現代農業科學高效用水方式轉變。逐步實行用水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相結合的制度,制定、落實農業節水獎勵政策,廣泛推廣各類節水灌溉技術,引導農民發展節水灌溉。抓好旱作農業工程建設,重點抓好旱作基本農田和集雨補灌工程,推廣地膜覆蓋、保護性耕作技術、節水精播技術、設施菜水肥一體化等綜合配套技術,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發展集約化節水型養殖技術,推廣養殖廢水處理及重復利用技術。各級政府要撥付專項資金用于農業節水灌溉設施建設和旱作農業工程建設,逐步加大投入力度。到*年,全省農業節水灌溉面積達到4000萬畝,旱作基本農田面積達到1900萬畝,在保障農業生產持續發展的前提下,實現農業用水的零增長。

(三)以推進定額用水為重點,抓好工業節水。電力、鋼鐵、石油石化、紡織、造紙、啤酒、酒精七個高耗水行業要嚴格執行取水定額國家標準,對超定額取水的,實行超額累進、階梯式水價(水資源費),促進企業不斷降低單位產品取水量。在年取水100萬噸以上的高耗水企業中開展水平衡測試工作,挖掘節水潛力。結合產業結構調整,降低工業水耗。限制和壓縮高耗水行業發展規模,把節約用水納入行業發展規劃。新建、改建、擴建工業項目建設要做到“三同時,四到位”。對工藝技術達不到省定取水定額的項目,項目主管部門不得批準建設,水資源管理部門不得批準取水許可。到2010年,力爭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達到78.5%,入統工業企業萬元工業增加值取水量降至125立方米以下。

(四)以改進和完善供水設施為重點,抓好城鎮居民生活、機關事業及商業服務業等節水。加大城市供水管網改造力度,多種渠道籌集資金,加快使用年限超過50年、舊城區嚴重老化及漏失嚴重的城市供水管網改造步伐,優化城市管網布局,確保*年底前全面完成城市供水管網改造任務,大部分設區城市供水管網漏失率達到國家標準。改進和完善城市居民供水計量設施。對現有居民住宅供水計量設施全部實行戶表外移改造,所需資金由地方財政、供水企業和用戶共同承擔,也可在水價調整中專列城市供水計量設施改造資金,專項用于城市居民供水計量設施改造。對新建居民住宅要嚴格按照“供水計量設施戶外設置”的要求進行建設,凡不符合要求的,城市供水企業不予供水。到2010年,普遍實行一戶一表、抄表到戶、計量收費。大力推行節水型用水器具。通過價格杠桿調節、財政投入等多種方式,促進現有非節水型用水器具改造。對新建居民生活、機關事業及商業服務業等用水強制推廣使用節水型用水器具,凡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

(五)以點帶面,抓好節水型社會試點工作。今年全面啟動省級節水型社會試點建設,突出抓好水權分配、定額制定、結構調整、計量監測和制度建設。通過用水制度改革,建立與用水權指標控制相適應的水資源管理體制。大力開展節水型城市、節水型社區和節水型企業創建活動。在現有國家級和省級試點的基礎上,爭取每個市確定1到2個市級節水型社會試點,以點帶面,推動節水型社會開展。各級政府要建立專項資金,保障節水型社會建設。

二、優化資源配置,合理開發利用水資源

(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對水資源實施統一規劃、統一管理和調度、統一取水許可、統一征收水資源費,實現各類水資源管理一體化。

(七)統籌調控水資源。各地要按照“一保生活、二保工業和高效農業、三保生態環境”的原則,科學調度地表水、地下水、外來水及再生水、微咸水、海水等各類水源,實時滿足生活、生產、生態用水需求。制定政策措施,積極開發利用城市污水、微咸水、海水等非傳統水資源。沿海地區工業要發展海水淡化和海水冷卻技術。到2010年,達到年利用非傳統水資源30億立方米。

(八)貫徹水資源論證制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重大建設項目的布局,應與當地水資源條件相適應,并進行科學論證。認真組織實施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的水資源論證工作,調整不合理產業結構、產品結構和布局,切實做到以水定產業、以水定規模、以水定發展,確保用水安全,以水資源可持續利用支撐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九)鼓勵生產和使用再生水。對再生水生產用電實行優惠電價,不執行峰谷電價政策,免征水資源費和城市公用事業附加,研究制定鼓勵生產和使用再生水的財稅政策,降低再生水生產和使用成本。強制缺水地區和工業、洗車、市政設施及城市綠化等行業使用再生水。

(十)嚴格限制自備井水的開采使用。在地下水超采區內,嚴格控制開采地下水,不得擴大取水量。在深層地下水嚴重超采區域內,因生活用水確需取水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取水許可,除此之外一律不再審批開鑿新的自備井。對于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飲用水自備井、公共供水能夠滿足用水需求其他用戶的自備井,要于2005年底前全部關停;對于公共供水不能滿足用水需求的自備井,要實行總量控制、定額管理、限量開采、強化監控,并隨著公共供水條件的改善,適時關停。

(十一)積極引入省外水。進一步理順建管體制和運行機制,抓好南水北調工程項目建設管理。南水北調工程實現供水后,綜合采取行政和經濟手段,優先使用外調水、充分利用地表水、大力推廣再生水、嚴格限制開采地下水,實現水資源優化配置。

(十二)加快水利基礎設施建設。各級政府要在本級預算內基建投資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支持水利基礎設施建設,并逐年加大投入力度。嚴格執行省政府頒發的《河北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冀政〔1997〕48號),繼續加大水利建設基金的征收力度,并保證用于水利基礎設施建設。大力倡導和鼓勵社會化辦水利,堅持走多元化、多渠道、多層次籌集水利建設資金的道路,積極探索社會化水利融資渠道,努力擴大民營資本投資范圍,從項目審批、資金安排、技術力量等方面給予全面的支持,積極吸引社會資金投入。

(十三)改革水利工程管理模式。水利工程供水單位要落實《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冀政辦〔2003〕32號),建立多樣化的水利工程管理模式,逐步實行社會化和市場化,通過招標等市場方式,委托符合條件的單位管理水利工程,盡快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運行機制。

(十四)深化城市供水、排水和污水處理企業運行機制改革。城市供水和污水處理單位,按照省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業改革的意見》(冀政〔2004〕33號)要求,加快事業轉企業、企業改制工作,按照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實現政企分開,逐步引入特許經營制度,通過創新機制促使供水單位加強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三、加大污水處理力度,改善水環境

(十五)污水處理及再生利用是緩解城市水資源短缺的重要措施。要實現由單一的污水處理達標排放向污水綜合利用轉變,統籌考慮城市水源保護、備用水源工程、城市節水、污水處理及再生利用設施的建設,擴大再生水的使用范圍。

(十六)加快城市排水管網建設。要按照“先排水管網、后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原則,加快城市排水管網建設。在新城區建設時,必須分別建設雨水管網和污水管網,推行雨污分流排水體系。對現有城區,要在城市道路建設和改造的同時,對城市排水管網進行雨、污分流改造和完善,提高污水收水率。

(十七)加快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要建立地方政府投入、市場化運作、國家補助等多渠道籌資相結合的投入機制,加快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和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到2010年底,全省城市污水處理率平均達到60%(其中大城市達到80%以上、中等城市達到60%、縣城達到50%),再生水利用率達到20%。

(十八)積極推進城鎮居民生活、機關事業及商業服務業等再生水設施建設。建筑面積在3萬平方米以上的居民住宅小區及新建大型文化、教育、賓館、飯店設施,都必須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沒有再生水利用設施的在用大型公建工程,也要完善再生水配套設施。

(十九)加快水資源保護工程建設。依法加強入河排污口的監督管理,開展登記和建檔工作,建立論證制度、登記制度和監督檢查制度。開展重點區域的水環境恢復治理規劃,加強水土流失的預防、監督,加大小流域治理力度,提高水系的自我修復能力。

(二十)加強飲用水源地的保護。禁止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內設置入河排污口,嚴禁在飲用水源地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擴建與供水和保護水源無關的項目,禁止一切非法捕撈和旅游活動,取締網箱養魚,修復生態環境。

(二十一)加快水環境保護污染監測體系建設。在所有城鎮集中污水處理廠、設區城市地表水飲用水源地以及環境敏感河流跨省、市界重點斷面安裝水質自動監測系統。對水污染負荷占全省80%的重點排污企業,安裝排水水質自動監測設施,通過加強企業排污監測,提高對排污企業的環境監管效能,嚴控企業超標排污行為。

(二十二)實行水環境監測結果公布制度。在全省實施重點流域水質、飲用水源地水質公開制度,通過電視、廣播、報刊、網絡等多種媒體,水功能區水質通報、飲用水源地水質通報,讓群眾及時了解水體環境質量變化情況,拓寬人民群眾參與環境保護的渠道。

(二十三)優先提高城市污水處理費標準。已立項建設污水處理設施、沒有開征污水處理費的縣(市)要盡快開征;已開征污水處理費的城市(含縣城),在調整供水價格時,要優先將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調整到保本微利水平。*年底前,各市、縣(市)污水處理費平均標準提高到每立方米0.8元以上。要加大污水處理費征收管理力度,為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提供資金支持。

四、深化水價改革,建立科學的水價體系

(二十四)價格杠桿是促進節約用水、保護水資源的重要調節手段,要繼續加大水價改革力度。水價改革的基本目標是,建立充分體現我省水資源緊缺狀況,以節水和合理配置水資源、提高用水效率、促進水資源可持續利用為核心的水價機制。

(二十五)理順水資源費和城市供水價格比價關系。通過提高水資源費標準,調整各類水源的比價關系,使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利用自備井取用地下水的成本高于取用城市供水的成本,使城市供水企業取用地下水的制水成本高于取用地表水的制水成本。自備井水資源費標準的調整,要與城市供水價格調整同步進行,保持協調一致,到*年底,其水平不得低于城市工商企業供水價格(扣除污水處理費)。

(二十六)逐步提高城市供水和水利工程供水價格。城市供水價格不僅要包括供水合理成本和利潤,還要包括居民戶表改造費用,居住區供水管網改造及其接收費用。調整的近、中期目標是:2005年全省居民生活用水價格水平平均每立方米達到3元左右(含污水處理費、水資源費,下同),2010年每立方米達到4.5元左右。行政事業、工業企業、商業企業、賓館餐飲服務、特種行業用水價格,原則上按照與居民生活用水1∶1.5∶1.5∶2∶3∶15的差價安排。水利工程供水價格調整的近、中期目標是:2005年工業及自來水廠用水每立方米提高0.05—0.10元,2010年供水價格每立方米達到0.80元左右。

(二十七)推進農業用水價格改革。要在繼續改革農業供水管理體制、改造農業灌溉設施特別是末級渠系的基礎上,以農業用水計量收費為方向,推行面向農民的終端水價制度,逐步提高農業用水價格。將農業用水各環節水價納入政府價格管理范圍,加強監督檢查,杜絕農業用水亂收費等現象,努力減輕農民實際水費負擔。

(二十八)合理確定非傳統水源的供水價格。再生水價格以補償成本和合理收益為原則,結合水質、用途等情況,按城市供水價格的一定比例確定。要根據非傳統水源的開發利用進展情況,及時制定合理的供水價格。

(二十九)積極推行“階梯式水價(水資源費)”。電力、鋼鐵、石油石化、紡織、造紙、啤酒、酒精七個高耗水行業,從*年起實施“定額用水”和“階梯式水價(水資源費)”。同時,逐步擴大試點范圍,到2010年城市供水普遍實施“定額用水”和“階梯式水價(水資源費)”。階梯式水價(水資源費)分三級,級差為1∶2∶10。居民生活用水第一級水量,按人均月用水(下同)3立方米確定,第

二、三級水量分別為5立方米和5立方米以上;工業及其他用水的第一級水量,按《河北省用水定額(試行)》(冀水資〔2002〕3號)確定,第

二、三級水量分別為超出基本水量10%(含10%)和10%以上的水量。

(三十)強化供水成本監審工作,建立定價成本約束機制。研究制定供水成本監審辦法,建立健全成本約束機制,有效控制供水企業成本不合理上漲,提高水價制定的科學性、合理性和透明度。

五、加強水資源費征收、管理和使用

(三十一)征收水資源費是優化配置水資源、促進節約用水的重要措施。要進一步理順水資源費管理體制,完善征管和使用辦法,加大征收力度。

(三十二)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收水資源費。理順水資源管理體制,抓緊制定全省統一的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逐步建立起水資源費統一征收、集中管理、依法使用、有效監督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水資源費主要用于水資源管理、節約、保護等工作和南水北調工程建設,不準挪作他用。

(三十三)加大水資源費征收力度。要繼續擴大水資源費征收范圍,農村也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規定,選擇適當時機開征農業用水水資源費。對中央直屬電廠,恢復征收水資源費。加強取水的科學計量工作,全面推動水資源遠程監控系統建設和智能水表等科技含量高的計量設施安裝工作,全面提高水資源管理水平,實現水資源計量、收費和管理科學化、現代化、規范化,做到足額征收,足額上解。對無計量設施的取水單位,按取水設施的最大實際取水能力計收水費。

六、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切實做好相關工作

(三十四)各級領導要切實負起責任。水價改革和節約用水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實施難度大,加強領導是關鍵。各級政府要進一步提高認識,把推進水價改革和節約用水工作作為政府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確保責任到位、政策到位。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城市市長要對水價改革、節約用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負總責。各地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緊密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精心設計水價改革方案,認真組織實施,及時解決改革中遇到的新情況和新問題,確保水價改革順利進行。要完善節約用水的各項政策措施,狠抓貫徹落實,全面提高用水效率。

(三十五)充分考慮用水戶的實際經濟承受能力,確保水價改革積極穩妥地進行。對特困戶和特困企業要制定優惠政策,切實做好水費的減免工作,確保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用水。在推進整個價格改革中,要優先考慮水價改革,防止集中出臺調價項目,保證水價改革政策的順利實施。在提高城市供水價格前,要嚴格履行程序,召開價格聽證會,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

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范文4

同時,水價的制定還受到社會、經濟、環境、政策等因素的影響,本文從制定水價的原則、具體程序、影響因素以及管理措施等方面進行分析。

Abstract: In China, the price of water to government pricing were to adopt a uniform policy, hierarchical management style. The price of water is within the scope of government regulation, is closely related to the price of water to develop the standard and price management system. Factors affect the price of water to develop a lot of different areas have different standards. In addition, the degree of investment in water supply project, operation, maintenance, management fees and engineering repair transformation costs also belong to the normal cost of the water supply.

The formulation of the price of water also affected by social, economic, environmental, policy and other factors, from the principle of making the price of water, the specific procedures, influencing factors, and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analysis.

關鍵詞:供水工程;水價;原則;管理

Keywords: water supply project; price of water; principle; management

中圖分類號: TK284.7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一、制定水價的基本原則

對于不同類型的供水工程,制定水價的基本原則:

(一)價值規律原則,水價的制定必須受到市場經濟規律的制約。

(二)供求規律原則,價格與供求相互影響,即價格大小影響供求,供求影響市場價格。所以水價的制定與調節必須和供需相互協調,并起到促進節約用水的作用。

(三)補償成本原則,供水成本是制定水價的基礎,也是水價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維持供水企業簡單生產循環的需要。

(四)合理利潤原則。制定水價要考慮投資利潤的回收,要逐步建立“以水養水”的良性運行的價格機制,促進合理利潤的創收。

(五)用戶公平負擔原則,供水具有基礎性和壟斷性,根據國家的經濟政策以及用水戶的承受能力,對各類用水戶制定不同程度的水價,促進社會公平。

(六)及時調整價格原則。政府對水價的宏觀調控要根據市場變化及時進行,以便于調整市場的供求關系平衡,維護社會穩定和諧。

(七)提高水資源配置效率原則,利用水價的杠桿作用,優化水資源配置,進一步改善水資源開發利用率低、污染浪費嚴重的現狀。

二、影響水價的主要因素

自然因素

自然因素對水價的影響主要體現在水資源費等方面,水資源稀缺程度影響水資源價值的變化,同一空間內不同時間的水資源稀缺性變動以及一定時間段內水資源稀缺程度、不同的區域間水資源調配,水資源價值始終隨著水資源稀缺程度的增大而增大。水資源供需缺口越大,水資源越緊張,水價就越高。當然,水資源數量、人口的增長、收入、國民經濟發展速度等同樣會影響到水價的變化。

社會因素

水作為一種特殊的商品,要求在水資源分配時要充分考慮水價的社會性,即水價對整個社會的影響程度及社會對水價的承受力。制定合理供水價格的社會需求將變得與經濟需求同等重要,是制定水價時必須考慮的重要因素。從這個角度講,水價體系無法完全遵循市場經濟規律辦事,而要取決于政府在政治、經濟、法律、社會各方面綜合考慮后制定的有關政策。一個國家的政治經濟體制將對整個國家的經濟開發與建設起到直接影響自然資源的管理與開發、相關政策法規的制定、相關管理制度的建立等涉及經濟建設的方方面面,也將直接影響水資源管理體制與水價構成體系。

經濟因素

水資源具有不可缺少的生活資料和生產資料雙重性質,價格與其使用者的經濟承受能力密切相關,同時,受到市場經濟規律的制約,水價格的制定與調整在一定的經濟形勢下會有不同表現。

工程因素

工程因素對水價的影響具體體現為供水價格,供水工程的建設投資、維護管理費以及供水工程的更新改造等費用共同構成了供水的成本。同時水價受供水類型、取水方式等因素的影響,同時,新建工程的水價會高于已有工程的水價,外流域調水工程水價會高于當地取水工程的水價,城市生活用水水價會高于農業用水工程的水價等方方面面。

三、制定水價的依據以及調整水價的原則、構架

(一)制定水價的法律依據

1.1985年國務院頒布《水利工程收費核訂、計收和管理辦法》,作為核訂水價的法律依據,2003年7月發改委與水利部聯合頒布了《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同樣為今后制定水價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據。

2.《水利產業政策》明確規定了新建水利工程以及原有水利工程供水價格制定辦法,是水價改革的又一重要法律依據。

3.《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是水價改革法律效力最高的法律。明確規定政府是制定水價的主體,實行對水價的宏觀調控,此外還明確了定價的依據、強調價格應適時調整并實行聽證會制度等。

(二)水價政策調整主要遵循的原則和構架

根據供水工程管理運行中在價格政策方面實際存在的問題,水價調整主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要求體現流域水的富有性和稀缺性,發揮水價在解決流域性水資源供求矛盾中的作用。

2.適應和協調水利工程產業化的新形勢,促進培育和形成新的水利企業。

3.要符合國家相關產業政策和水資源法律法規的要求,為公益事業的發展和居民水資源環境的改善創造條件。

4.要利于全流域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和保護,實現水資源可持續利用的機制。

5.要有利于國有水利固定資產的有效保值與增值,促進現有供水工程的現代化建設水平。

6.要控制在用水單位和個人的承受能力范圍內。

由于水的價格政策調整涉及到不同水利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必須根據水的用途、供水方式和質量,逐步建立多軌價格調整體系,完善水價政策調整框架。首先,調整和完善水資源使用收費制度,建立水資源增值收費制度,逐步形成流域水資源保護性價格的政策體系。其次,調整和完善工程供水價格政策,改變工程供水系統的供水收費政策和價格,逐步形成以工程運行成本為基礎的成本價格體系。根據供水區域內的經濟發展水平、用水單位和個人的實際經濟承受能力,分別制定體現供水小區差別和供水時段差別的、基于成本價格體系的收費標準和超額用水累進或累退收費標準。此外,調整和完善城鎮管網凈化供水價格政策,改變工程供水區域內各個城市自來水收費不合理的價格政策,逐步建立有助于控制供水需求增長過快的低利潤、可浮動價格體系。在此基礎上,再根據各個不同城市供水系統的供水條件、居民生活水平和企事業單位整體經營狀況,制定出各個城市和用水單位、個人的收費標準和浮動方式。

四、促進供水工程水價的科學管理,完善制定水價程序

(一)明確水價調整的總體要求。當前,水價調整的總體要求,一方面要以建立有利于促進節約用水、合理配置水資源和提高用水效率為核心的水價形成機制為目標,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發展利用。其次要統籌社會經濟發展和供水、污水處理行業健康發展的需要,重點緩解污水處理費偏低的問題。充分考慮社會經濟承受能力,合理把握水價調整的力度和時機,防止集中出臺調價項目。(二)嚴格履行水價調整程序。一是加大成本監審力度。要加強對城市供水定價成本的監審,完善成本約束機制,促使供水企業加強內部管理和強化自我約束,切實加大水費收繳力度,嚴格控制人員的不合理增長,著力降低管網漏損,抑制不合理的成本支出。二是依法履行聽證制度。水價調整方案的制定和出臺,要充分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加強與聽證參加人及社會各界的溝通,提高水價決策的透明度。

(三)完善水價計價方式,理順水價結構。積極推行階梯式水價政策,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用水加價制度。具備條件的地區,要盡快落實居民生活用水階梯式水價制度,合理確定不同級別的水量基數及其比價關系,減少水價調整對低收入家庭的影響,提高居民節水的意識。

(四)做好對低收入家庭的保障工作,加強宣傳解釋。為避免調價對低收入家庭產生較大負面影響,所以調整水價時要充分考慮低收入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要充分認識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的重要性,將宣傳解釋工作貫穿于水價調整的全過程。全面闡述水價調整的必要性,正確引導社會輿論,為推進水價改革創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參考文獻:

[1]倪紅珍,王浩,汪黨獻等. 產品貿易對區域水資源的影響分析. 自然

資源學報, 2005,(7) : 0582~ 589.

[2]王英.北京市居民收入和水價對城市用水需求影響分析.價格理論與實踐, 2003,(1) : 49~ 50.

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范文5

近日,中國水務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王文珂表示,“水價應提高到30-40元一噸,我堅決支持水價上漲?!?/p>

一石激起千層浪,這一席話旋即引發公眾對水價的關注,盡管事后王文珂回應“提價說”源于中國水質不容樂觀的現狀,呼吁公眾和社會增強節水意識,并表示水價不會漲。

水價真的不會漲嗎?清華大學水業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傅濤在接受時代周報采訪時認為,“實際上水價一直在漲,它不像油價由發改委統一定,水價是各個城市、各個地方分別調價。全國600多個城市,幾乎每周都有調控水價的聽證會?!?/p>

4月22日,北京市明確,作為水價組成之一的污水處理費標準和再生水價格將逐步提高。

廈門大學能源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強在接受時代周報采訪時認為,“成本的不透明,是水價不能為公眾所接受的主要原因,自來水公司應該打破壟斷,讓水價在市場化與公益化的博弈中找到一個平衡點,同時也不能忽視政府應盡的責任?!?/p>

價改核心在透明

事實上,早在今年1月,國家發改委等部門就下發通知,確定了“十二五”末各地區水資源費最低征收標準。水利部官網的測算顯示,水資源費標準調整到目標后,總體平均上調36%左右。

根據《水資源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水資源費將專項用于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資源的合理開發。水資源費上調后,自來水水價會否跟著“水漲船高”?

“水價上漲趨勢漸顯,漲勢不可避免,但是上漲幅度應該在百姓所能接受的范圍內,百姓并不是無理反對,在漲價的同時,政府應該給出合理的解釋消除群眾的質疑?!敝型额檰柇h保行業研究員侯宇軒告訴時代周報。

據了解,水價構成的沿革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城市水業成本體系逐步完善的過程。在城市化初期,水價的內容僅限于城市從自然中取水、凈化、輸送和排放的成本與收益,也就是傳統意義上的城市供水價格。

當城市污水的排放對自然的影響超出了自然水體的自凈能力,水價中加入了污水處理和環境補償的費用,也就是傳統意義上的城市污水處理費和排污費。

當城市就近水源不能滿足城市發展的總量需求,遠距離調水甚至跨流域調水的成本進入水價,形成 “水利工程供水價格”。

當水資源總量稀缺,不能滿足“以需定供”的水資源配給方式,水資源開始有價,并且以成本形式進入水價,形成“水資源費”。

2004年初,國務院以文件形式明確了城市水價的四元結構組成,即水資源費、水利工程供水價格、城市供水價格以及污水處理費四部分。水價構成大體是三個方面:源水成本、運營成本、稅費成本,其中源水成本占20%、運營成本占70%、稅費成本占30%。

“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提高,對終端水價肯定有影響?!备禎f。

傅濤分析,在很多供水企業處于保本微利的狀態下,如果水資源費上調而水價不調,自來水公司的管網改造和水廠凈化力度可能降低,水質就難以保障。

近年來,有關自來水水質的討論越來越多,自來水的安全問題也受到關注。據了解,之所以很多人對漲水價有抵觸情緒,是因為一面是漲價帶來的民生負擔,一面是自來水公司年年喊虧。

林伯強認為,消費者對于水價上漲有很強烈的抵觸情緒,其重要原因是供水成本的不透明,消費者要了解水費收上去做什么了,以及對自來水公司服務水平(水質等)和成本約束機制的不滿。

“價改的關鍵在于透明和公平,要形成透明的定價機制、透明的企業成本和公平有效的補貼政策?!绷植畯娬f。

聽證會已迷失方向

自來水屬于公共服務領域,誰來定價?

在我國,水價調整主要通過聽證會的形式,但近年來,這種讓公眾參與定價的方式卻飽受詬病—各地水價調整聽證會頻頻舉行,但往往聽證會后,價格即告上漲,因此聽證會也被戲稱為“漲價會”。

在一些聽證會中,更是頻頻出現一些“聽證帝”,讓外界懷疑聽證會根本無法反映老百姓的真正心聲,而只是走過場。

作為水業專家,傅濤一直呼吁公開是公共服務的基礎,“我們所有的制度基礎都需要公開數據,我們同行都不知道最后的服務數據,你讓老百姓怎么監管。讓參加聽證會的人在幾天之內或者一天之內要對審計報表、成本監審全部了解,是不現實的,沒看懂怎么投票?誰也沒有看明白就發表意見,甚至自來水公司買通了一部分人參加,聽證會象征意義大于實際意義,甚至成了一個撒氣的地方?!?/p>

“調整水價要為保證老百姓健康安全著想,所以,應該更廣泛地讓群眾參與,沒有公開為基礎,靠聽證會不會有實質性的作用?!庇袠I內人士告訴時代周報。

傅濤認為,聽證會有多大作用,取決于政府的態度,“如果政府做得好,就會通過這個平臺吸納民意,對方案做適當修改。目前的水價聽證會已經基本迷失方向,以水價調整為例,必須首先明確物價局、水務局、供水企業、用戶等多方主體的角色定位、權利以及責任范疇?!?/p>

傅濤表示,把水價的成本透明給老百姓,不一定是全部細節,但至少是一些關鍵性的服務和成本指標,“應該按上市公司一樣對待,自來水公司要自己的相應統計數據和基本的經營數據,這個數據是老百姓以聽證方式進行參與的基本手段,也應該是調價的基礎。很多供水企業抱怨虧損,但很少有企業愿意公布其成本構成,在成本不透明和不合理的情況下,單純調整水價,將縱容供水企業管理不善和人員超標?!?/p>

深圳樣本

目前,我國水價的定價模式采用的是成本加成法,即成本加上一部分利潤的計算方法。

這種定價方式是在保證企業能夠收回全部投資的前提下,通過控制企業成本和制訂企業投資回報率的合理空間,使企業得到有限但公正的報酬。目前的情況是自來水公司只能微利運營,甚至虧損運營。

“物價都在漲,自來水公司的材料成本、輸配成本也隨之上漲,其次是水污染日益嚴重,凈化水源的成本也節節高升。此外,自來水公司承擔著很多公共責任,比如自來水公司每年都要幫助公眾廣場灌水,這些錢國家一般是不會出的,最后這些錢都要攤到水價上去?!焙钣钴幏治觥?/p>

“自來水這樣的公共服務事業,缺少政府的支持是不行的?!鼻笆鰳I內人士說,“問題恰恰是出在了政府不支持、百姓不買單的尷尬位置上?!?/p>

1998年中國的《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的,確定了我國城市供水價格由供水成本、費用、稅金和利潤構成,明確了企業平均凈資產利潤率為8%-10%。這一規定奠定了中國成本加成的供水水價原則和基礎,既為供水企業留以一定合理利潤的空間,又為政府監管的實施留有余地。

“但問題就出現在這里,隨著供水成本的增加,自來水公司的利潤并不理想,水價與成本的倒掛甚至導致虧損。與此同時,水價如果不上漲就會導致惡性循環,最終會影響水質,以致影響老百姓的健康。”傅濤如是說。

如何扭轉自來水公司虧損的局面?一些地方政府選擇了BOT模式(建設—經營—轉讓),即由政府授予某企業在一定年限內的特許經營權,企業在運營過程中回收成本、賺取利潤,最后在年限到期之后,企業需要將基礎設施移交給政府,并通過再次參與競標的方式進入新的BOT周期。

“引入BOT模式有兩個好處,首先,政府可以利用社會資本完成基礎設施的建設更新,這不僅節約開支,還通過競標獲得一定的財政收入,從而扭虧為盈;其次,在運營過程中,由于市場機制的引入,原先公共部門服務效率低下的問題有望得到改善。”傅濤說。

2002年,深圳決定在基礎設施領域進行產權主體多元化改革,深圳水務集團成為排頭兵,最終形成國有控股55%、首創威水投資有限公司持股40%、法國威立雅水務投資公司持股5%的格局。

改制后,每個月在深圳當地的報紙上,還可以看到深圳水務集團公布的水質信息,做到了信息公開,老百姓有了知情權。

如今,深圳水務集團已承擔深圳90%以上的供水及污水處理業務,成為國內首個實現供排水一體化改革和運營的水務企業,并在服務水平、運營效率和技術實力等方面均處于全國領先地位。

“深圳的樣本值得向全國推廣,讓民營企業進入供水行業,打破了供水的自然壟斷,引入競爭機制,有利于自來水公司的良性發展?!绷植畯娊榻B。

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范文6

本文在對目前城y居民用水漲價的爭論進行剖析的基礎上,提出確定合理水價機制的必要性。對民用水價格從價格構成、形成機制、以及政府職責三個角度探討了水價機制的完善。

【關鍵詞】

水價;水價機制。

從2008年底開始,全國多個城市先后加入了自來水漲價的大軍,還有多個城市正在醞釀著自來水漲價的方案。事實上,從上世紀80年代開始,全國各城市的水價一直不斷攀升,居民頗多埋怨的同時,供水企業卻依舊虧損,水資源浪費依舊非常嚴重、水污染依舊沒有得到有效治理。顯然,簡單的“漲價”與否并不是水價改革爭論的主要焦點,公眾真正呼喚的是合理的水價機制。

一、價格構成的探討。

2004年4月,國務院36號文件《關于推進水價改革促進節約用水保護水資源的通知》明確提出水價應當包含4個主要因素:

供水價格、水資源費、水利工程供水價格和污水處理費。對于水價的構成,目前的爭論在于四個組成部分是否都該由居民負擔?或者居民應該承擔何種比例?筆者認為,供水價格和水利工程供水價格體現的是自來水產品的商品性,作為產品的使用者,居民理應負擔費用,這是沒有爭議的。水資源費體現的是水資源的稀缺性,為提高居民的節水意識,居民要為消費的水資源買單,也是合理的。不過,簡單的按照同一地區統一標準收取,這樣不但不利于節水,對居民來說也是不公平的,因為多用水者并沒有付出更多的水資源費。目前不少專家建議將水資源費改為水資源稅。這種辦法將有利于通過價格杠桿促進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合理利用,不過前提是合理的稅率設計。污水處理費方面,居民作為排污主體,與污水處理單位之間形成了生產者和消費者的交易關系,居民應該為其享受的服務付費。但是,污水處理服務同時是一種特殊的產品。一方面居民并不直接消費這種商品,居民所交的費用并不與其消費量直接相關;另一方面,它具有顯著的“非排他性”,還屬于政府公共職能范圍,這意味著政府并不能撤銷對污水處理資金的投入,而單純依靠使用者付費。污水處理費被納入到居民的水價之中,以緩解政府的財政壓力的做法是可以理解的,但問題在于,由于對地方政府監督的缺乏,究竟財政缺口是多少?居民分擔了多少?都是不明確的,另外,類似水資源費,目前采用統一的污水處理費,并沒有體現居民排污量的差別,因而并不能起到促進居民減排的目的,也有悖消費的公平。這些都是引發居民“水費是筆糊涂賬”抱怨的原因。因此,筆者認為,由居民分擔污水處理費是合理的,但在現有的技術手段并不能有效地計量居民的排污量的情況下,在政府未能確定合理的分擔原則的情況下,暫時由政府負擔居民的污水處理費應是更合適的。

二、形成機制的探討。

1998年建設部《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規定,供水價格的確定要根據供水的全成本進行核算。但水務企業的商品特性決定其所需的生產要素均來源于市場,如果取得經營收入的水價卻受到政府的管制,而不能在市場的自由博弈中自主調節,其結果將是為追求利潤而降低服務質量。因此,單純依靠行政手段的成本和利潤約束,并不是提高水務行業效率的有效手段。因為價格機制的調節作用沒有真正發揮出來,行政定價的方式造成了供水價格調整滯后和不到位,對供水企業的發展形成制約。因此,必須通過引入市場競爭機制,激勵水務企業遵循市場供求規律,降低成本,獲取合理利潤。而隨著市場機制作用的發揮,會使得價格處于一定的合理范圍內。當然,自來水產品不僅具有商品性還具有公共品性,這也決定了它不是普通的商品,并不能絕對地按照市場機制的供需確定價格,在自發的市場價格機制運作之外,還需要對其以宏觀的民生視角加以考量。政府需要對水業成本、價格進行監管,但它不能替代市場定價機制。

在水價構成的四部分中,供水價格、水利工程供水價格以及污水處理費均可以市場定價為主要手段,而水資源費的確定則不適宜市場定價機制。因為水資源費類是政府用以調節水資源總量供需的手段。因此,水資源費應由政府定價。不過,水資源費的高低取決于水資源總體稀缺程度,而并不與成本直接相連,這為水資源費的合理定價帶來了困難。

三、政府職責的探討。

1、水價成本監管。對公眾來說,它可以接受水務企業為追求合理利潤而上調水價,但需要明確的是,眼下的水價到底低于市場價格多少?水務企業的真實成本到底如何?是否真如其所說的虧損嚴重?公眾真正擔心的是企業為了牟取暴利,大肆暗箱操作,將老百姓作為犧牲品。這就需要政府對水價成本進行有效的監管。不過,目前政府監管的依據主要靠供水企業提供的成本資料。但信息不對稱的存在,使得政府難以對供水企業的成本進行約束,政府對供水價格的管制取決于政府和企業間的討價還價。對于這一問題,目前國際通行的,適用于自然壟斷行業的成本管理方式是績效平臺,它是通過比較統計數據向企業施加壓力促進其提高效率,避免以成本為計價基礎維持較高成本定價的缺陷。

2、公共服務職責。對于水價的頻頻上漲,有公眾認為是水務行業市場化造成的。

甚至有人認為,各城市要求提高水價的原因是迫于外資水務公司的壓力,自來水價格的調控在一定程度上并不完全掌握在政府的手中。種種聲音表示了公眾對水務行業市場化改革的質疑,認為是政府對公共責任的推脫。這種認識是有失偏頗的。市場化改革就是要引入多元投資運營主體,轉變經營機制,降低成本,保障水質,改善服務,其最終目的是有利于供水行業的健康發展。市場化改革并不意味著政府對公共責任的推卸,因為政府的角色只是由直接的生產者轉變為行業的監督者,政府作為公共服務提供者的職責并沒有改變。合理的水價機制并不能替代政府的公共財政投入。盡管居民理應為消費的水產品付費,但政府作為公共服務的提供者,依然有義務向水務行業注入資金,而不是單純依靠消費者付費。在管網改造、二次供水和抄表到戶中,政府都要加大公益性投入,緩解水價壓力,體現政府公共服務的責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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