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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文物的辦法范文1
北京市地下文物保護管理辦法全文第一條 為了加強地下文物的保護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地下文物屬于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地下文物的義務。
本市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地下文物保護工作。
第三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地下文物保護工作。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地下文物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規劃、國土、建設、水務、交通、財政、公安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地下文物保護工作。
第四條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進行地下文物保護宣傳,營造保護地下文物的良好氛圍。
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開展對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及其相關人員的地下文物保護教育和宣傳工作。
第五條 市和區、縣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在地下文物保護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條 本市依法劃定地下文物埋藏區。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史料、普查資料等對地下文物埋藏區之外可能埋藏文物的地區劃定重點監測區域。符合條件的,應當依法納入地下文物埋藏區進行管理。
第七條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文獻研究結果,實際考古調查、勘探情況建立本市地下文物埋藏情況數據庫,標明地下文物埋藏區、重點監測區域等內容,并對實際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的結果進行記錄。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調整地下文物埋藏情況數據庫,并與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實現共享。
第八條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組織開展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工作,積極探索有效方式,鼓勵有資質的考古發掘單位參與本市配合基本建設的考古調查、勘探工作。具體辦法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對于已經做過考古調查、勘探的,進行建設工程時,不再重復進行考古調查、勘探。
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建設工程,應當進行考古調查、勘探:
(一)位于地下文物埋藏區;
(二)舊城之內建設項目總用地面積一萬平方米以上;
(三)舊城之外建設項目總用地面積二萬平方米以上;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十條 本辦法第九條規定之外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可以在施工前報請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考古調查、勘探,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建設單位的報請后,應當予以及時安排。
未做考古調查、勘探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制定地下文物保護預案,位于重點監測區域內的建設工程的地下文物保護預案應當報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備案的具體辦法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 對于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土地儲備開發項目,承擔土地儲備任務的單位(以下簡稱土儲單位)應當按照本市規定報請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考古發掘單位進行考古調查、勘探。
考古調查、勘探工作完成后,考古發掘單位應當出具是否具備入市交易條件的意見,相關意見作為土地入市交易的依據之一。
第十二條 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在向建設單位提出規劃條件或者核發選址意見書時,應當書面提示建設單位在施工前按照本辦法規定報請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考古調查、勘探,或者制定文物保護預案報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并告知文物行政管理部門。
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書面提示的情況同時告知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專業建設工程的監管部門。
第十三條 對于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建設工程,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專業建設工程的監管部門在建設工程施工前,應當書面提示建設單位報請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考古調查、勘探,并告知文物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四條 對于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報請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考古發掘單位進行考古調查、勘探,并督促施工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對考古調查、勘探事項進行安排,相關安排應當與施工部署、施工總進度計劃相銜接。
第十五條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接到土儲單位或者建設單位申請后,在施工現場具備考古調查、勘探條件下,應當按照規定組織考古調查、勘探工作。考古調查、勘探工作結束后,考古發掘單位應當將相關意見書面通知土儲單位和建設單位。
考古調查、勘探工作時限按照每一萬平方米七個工作日計算,除雨雪、冰凍等特殊情況外,最長不得超過兩個月。
第十六條 考古調查、勘探中發現文物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土儲單位或者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相關考古發掘單位確定文物保護方案,采取保護措施。
在考古發掘中,發現具有重大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遺址、古墓葬,需要實施原址保護的,應當實施原址保護。實施原址保護的,由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其他部門研究調整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或者另行選址。
第十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采取地下文物保護措施或者配合政府進行地下文物保護的,政府對其損失予以合理補償,具體辦法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規劃、市財政等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地下文物的,應當立即采取有效保護措施并通知文物行政管理部門。
監理單位在監理過程中,發現施工單位未依法保護地下文物繼續施工的,應當及時制止并通知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接到通知后,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組織考古發掘單位到達現場。
第十九條 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地下文物保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配合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工作。
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地下文物埋藏區和重點監測區域的日常巡查,并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建設工程及重點監測區域內的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地下文物保護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進行其他生產生活活動時發現地下文物的,應當立即對地下文物實施有效保護并通知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接到通知后,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到達現場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在組織實施本村的建設規劃,興修水利、道路等基礎設施以及指導村民進行自建住宅、挖渠、掘井等活動時,應當注重對地下文物的保護;發現地下文物的,應當采取有效保護措施并及時通知文物行政管理部門。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破壞地下文物的,應當立即向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舉報。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市和區、縣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對舉報屬實,為查處破壞地下文物行為提供線索或者證據的舉報人給予獎勵。具體辦法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單位未將位于重點監測區域內的建設工程的地下文物保護預案報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處一萬元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建設單位未在施工前報請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考古發掘單位進行考古調查、勘探的,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安排考古調查、勘探事項的,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發現地下文物不采取保護措施,不通知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監理單位未通知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違反本辦法受到行政處罰的信息,應當依法記入本市企業信用信息系統。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進行考古調查、勘探,未采取保護措施,造成文物損毀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負有地下文物保護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文物保護的現狀文物資源調查積極推進。自20xx年以來,經過全國近5萬名普查人員的艱辛工作,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圓滿完成,共調查登記各類不可移動文物766722處。一大批具有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工業遺產、鄉土建筑、20世紀遺產、文化線路、文化景觀等新型文化遺產在普查中得到充分重視。全國長城資源調野工作全部完成,初步建成長城資源信息系統。
重大文物搶救保護和考古工程取得突破。西藏布達拉宮、羅布林卡、薩迦寺三大重點文物保護主體修繕工程竣工,并啟動西藏xx重點文物保護工程。開展山西南部早期建筑、涉臺文物、雞鳴驛城、承德避暑山莊和外八廟等重點文物維修保護工程。災后文物搶救保護有序開展。文物保護被納入國家《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條例》。積極開展藏羌民族文化遺產的保護。建設茂縣羌族博物館新館、北川羌族民俗博物館。世界文化遺產都江堰古建筑群災后搶救保護工程竣工。
考古和大遺址保護扎實推進。三峽文物保護工程規劃內項目已基本完成并通過驗收。南水北調工程文物保護第一、二批控制性項目順利實施。以西安片區、洛陽片區和長城、絲綢之路、大運河等兩片三線為代表的大遺址保護格局初步確立。良渚、大明宮、隋唐洛陽城等考古遺址公園初步建成。
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卓有成效。安陽殷墟、開平碉樓與村落、福建土樓、山西五臺山、河南登封天地之中歷史建筑群、西湖文化景觀等先后被列入《世界遺產名錄》。截至目前,我國共有世界遺產41項,其中世界文化遺產29項,世界文化與自然混合遺產4項,世界自然遺產8項。絲綢之路跨國聯合申遺有序推進,大運河保護和申遺工作全面啟動。
博物館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日趨完善。中國國家博物館、首都博物館、中國文字博物館、中國婦女兒童博物館、中國科技館、山東省博物館等新建、擴建項目竣工開放。在博物館數量和類型持續增長的同時,博物館質量也有顯著提升,現有國家一級博物館83座,二級博物館171座、三級博物館288座。
免費開放取得重大突破。目前,全國免費開放博物館紀念館總數達到1804個。除基本陳列外,全國博物館每年舉辦展覽超過10000個。20xx至20xx年,接待觀眾共17億人次。免費開放加快了博物館融入社會的步伐,博物館的文化輻射力和社會關注度得到空前提高,公共文化服務能力和社會效益得到進一步增強。
國家投入珍貴文物征集經費,征集商代子龍鼎等重要文物1萬余件。成功開展多次影響較大的文物追索行動,追回流失境外中國文物3千余件。
保護文物的辦法范文2
[關鍵詞]新時期;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工作
不可移動文物是人類過去生活的象征,是人類活動的物質表現,是溝通人類與歷史的橋梁。上海市閔行區境現有147處登記不可移動文物,其中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1處、上海市文物保護單位4處,閔行區文物保護單位34處。這些不可移動文物承載著千百年來這塊土地的歷史記憶,是一代又一代鄉人的精神家園,它不僅是記憶城市足跡的珍貴遺存,是城市文脈不可或缺的重要歷史資源,是值得我們倍加珍惜和開發利用的,更是我們在城市化進程中尋求心靈棲息和詩意存在的文化鄉愁。為了確保區域優秀歷史文化資源得到很好地保護與傳承,并以此激發區域居民自豪感和自信息,助力今天的城市發展,閔行區近年來在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工作方面做了一些有益嘗試,收效明顯。
一、加強機制體制建設,確保文物管理工作高效有序
1.簽署文物安全目標責任書,層層明確文物安全責任
閔行區的147處不可移動文物分散在本區9個鎮、街道的各個行政村、居委及相關單位,為加強區域文物安全管理,明確各級政府、各類組織的文物安全責任,及時、準確掌握每一處文物的安全動態,完善文物安全制度,切實保護好閔行區優秀的歷史文化遺產,根據“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2012年,閔行區人民政府、區文廣局、文物分布點所在地鎮政府、街道街道辦事處及相應文化體育發展中心,四方共同簽署了《上海市閔行區文物安全目標責任書》?!段奈锇踩繕素熑螘访鞔_了相關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為本轄區文物安全負總責。要求相關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充分認識文物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樹立安全意識、責任意識,把文物安全作為文物工作的首要任務,認真落實文物安全責任制,確保本轄區文物安全工作萬無一失。
在簽署目標責任書的同時,制定《閔行區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管理辦法》。《管理辦法》明確了區域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的范圍、保護內容;明確了區文廣局在區域不可移動文物保護中應起到業務培訓、督查抽查和考核獎勵的作用;明確了相關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為所轄區域不可移動文物的安全負總責,負責落實所轄區域文物保護工作經費,負責組建本轄區文物工作信息員、文物安全巡查員隊伍,負責所轄區域不可移動文物的巡查、信息匯總及上報工作,按照文物保護法及相關規定,負責所轄區域不可移動文物保護過程中存在問題的整改?!豆芾磙k法》同時明確了文物工作信息員、文物安全巡查員的職責、巡查周期及信息上報周期等。
在區級層面簽署《文物安全目標責任書》,制定《管理辦法》的同時,區文廣局一方面爭取到一定的文物保護工作獎勵經費,另一方面,指導相應的鎮、街道,與文物所在地的村委、居委簽署了《文物安全目標責任書》,這樣,閔行區將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的安全責任明確到最前沿。
安全責任書的簽署、獎勵經費的到位,促進了閔行區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工作的有序、規范化管理。
2.建立文物安全聯席會議制度,明確職能部門保護職責
區域文物安全工作不僅是文物行政部門、各級政府、組織的職責,也是區內各行政職能部門的共同責任,為進一步加大區域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工作的力度,建立文物安全監管長效機制,強化部門間協調配合,避免部門之間因協同不夠造成損傷文物事件的發生,經閔行區人民政府批準,在區級層面,建立了由區文廣局、區規土局、區房管局、區公安分局等12家單位(部門)為成員單位的《閔行區文物安全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堵撓瘯h制度》的主要職責是統籌全區文物安全工作;研究制定打擊文物犯罪、遏制文物行政違法行為、加強文物安全措施;指導、督促、檢查文物安全政策措施的落實;協調解決文物安全工作的重大問題,促進部門協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辦理市、區兩級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堵撓瘯h制度》明確了區文廣局為牽頭單位,區人民政府分管文化工作的副區長為組長,各成員單位負責人為聯席會議成員;明確了法律賦予的各成員單位保障文物安全的法定職責;明確了區文廣局可以根據文物安全的實際需要,組織由全體成員、部分成員并且邀請成員單位以外的其他部門參加的多種形式的聯席會議,確保文物安全。
在區級層面建立靈活能動的文物安全信息溝通與協調工作的長效機制,是閔行區在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工作機制體制建設的又一舉措。這一舉措,明顯增強了職能部門的文物安全、文物保護和部門配合意識,形成了工程前、工程中始終與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保持良好溝通的工作局面。
二、制定文物保護經費管理辦法,形成獎勵性工作機制
為切實落實《上海市閔行區文物安全目標責任書》及《閔行區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管理辦法》的各項要求,充分發揮區文廣局在區域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工作中督查抽查和考核獎勵的作用,使文物保護工作獎勵經費確實起到獎勵先進、激勵后進的作用,促進全區的文物保護工作形成激勵性工作機制,2013年,區文廣局與區財政局聯合制定《閔行區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經費暫行管理辦法》?!段奈锉Wo經費暫行管理辦法》將基層長效性機制體制建設;是否具有一支穩定的文物工作信息員、文物安全巡查員隊伍;是否能夠按照《閔行區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管理辦法》的要求及時準確上報文物動態信息;文物突發事件上報的及時性;基層文物保護工作紙質檔案管理的完整性;文物隱患整改的及時性等列為考核量化指標,同時對于文物保護經費的實施主體、發放辦法等也進行了詳細說明。
三、舉辦“兩員”隊伍培訓,提高從業者的文物安全保護意識
為了加強閔行區區域文物保護工作的規范化管理,提高文物工作信息員、文物安全巡查員(簡稱“兩員”)依法保護文物的法律意識和工作能力,使組建起來的“兩員”隊伍明確自己的工作職責、工作內容、工作要求,能夠按照《文物安全目標責任書》的相關規定,準確完成各階段的任務,切實做好區域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工作,自“兩員”隊伍組建以來,閔行區每年定期舉辦“兩員”培訓,內容包括“兩員”職責解讀;《閔行區文物巡查信息表》、《閔行區文物巡查信息匯總表》填寫方法的輔導;《閔行區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經費暫行管理辦法》的詳釋;《上海市文物保護條例》學習輔導;為了進一步提高“兩員”對于新時期文物保護工作重要性、急迫性的認識,閔行區在自行組織“兩員”培訓的同時,還邀請上海市文保專家對“兩員”進行了有針對性的培訓,提高從業者文物安全保護意識。
四、采取多種宣傳途徑,提高區域居民文物保護的整體意識
為提高區域居民保護文物的整體意識,在閔行區域內形成文物保護全民參與的氛圍,2013年起,閔行區一方面結合工作實際,把需要廣大居民了解、知曉的有關文物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制作成《博物館法規文件選編》宣傳冊,利用本區13個街鎮大型廣場群眾文化活動平臺向廣大居民發放,普及并提高居民文物保護的法律意識;另一方面,為增強區域居民對區域歷史、區域歷史文化的認知,激發居民自覺保護文物的意識,邀請上海市考古專家,先后在閔行區春申文化廣場、部分街鎮文體中心、學校開展文物保護與文化傳承方面的專題講座。
五、挖掘文物包涵的歷史故事,使人們在閱讀故事中形成保護文物的自覺
閔行區的147處不可移動文物,每一處文物都有其產生的時代背景,承載著珍貴的歷史信息,包涵著一段獨有的歷史故事。147個珍貴的歷史信息,147段獨有的歷史故事,形成了獨具閔行特色的歷史文化符號。為了使這些文化符號發揮其涵養歷史、激發民眾,使人們在閱讀故事中形成保護文物的自覺,閔行區首批從全國重點文物單位、上海市文物保護單位、閔行區文物保護單位入手,對每一處文物保護單位隱含的歷史故事進行了挖掘整理,出版“《閔行往事》――上海閔行文物保護單位故事集”圖書,講述每一處文物保護單位包涵的歷史故事。該書將以13個街鎮文體中心為平臺,免費向區域居民發放。
保護與傳承優秀的歷史文化資源與提高區域綜合實力一脈相承。近年來,閔行區的如何保護好區域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工作方面,做了一些嘗試,有了一些成效,但是,保護傳承好這些優秀的歷史資源,使其真正發揮文化匯聚、精神凝聚的作用是一項潤物細無聲的系統工作,需要不斷地努力與探索。相信,隨著全社會對保護歷史文化資源的重視、全民保護意識的提高,不可移動文物這一特殊形式的歷史文化資源在新的歷史時期,會得到更好地保護。
保護文物的辦法范文3
上世紀80年代末開始,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委員會非常關注絲綢之路沿線文化遺產的價值認定,并于上世紀90年代初組織了三次大規模的絲綢之路文化遺產考察活動。進入21世紀,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中心加快了絲綢之路研究、考察的步伐。2003~2004年,又組織兩個專家考察團,分別對中國段絲綢之路進行申遺調研,并形成了考察報告,為近年實質性推進中國和中亞國家聯合申報絲綢之路工作奠定了基礎。
2006年8月,國家文物局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中心在新疆吐魯番召開絲綢之路跨國聯合申報世界文化遺產國際協商會議,簽署了《絲綢之路跨國申報世界遺產吐魯番初步行動計劃》,標志著絲綢之路跨國(中國、哈薩克斯坦、烏茲別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吉爾吉斯斯坦、土庫曼斯坦)聯合申遺工作正式啟動。
絲綢之路申遺工作啟動以來,甘肅省政府非常重視這項工作,時任省長徐守盛在2007年政府工作報告中做了安排部署,強調要“加強文化遺產保護和開發,開展第三次文物普查,做好絲綢之路整體申報世界文化遺產和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 ,并將之列入甘肅省2007年重點工作。
由此,甘肅省絲綢之路申遺工作拉開序幕。
2007年
1月,省文物局召開絲綢之路申報世界文化遺產工作協調會議。
8月,國家文物局委派中國世界文化遺產委員會專家對絲綢之路甘肅段申報世界文化遺產備選點進行實地考察,麥積山石窟、炳靈寺石窟、水簾洞石窟群、榆林窟、馬蹄寺石窟群、鎖陽城遺址、駱駝城遺址、懸泉置遺址、玉門關遺址、果園―新城墓群、張掖大佛寺11處遺產點被列入申遺預備名單。
9月,省政府成立甘肅省絲綢之路申報世界文化遺產領導小組,副省長咸輝任組長。
10月,省絲綢之路申報世界文化遺產領導小組召開第一次全體會議,審議了絲綢之路甘肅段申遺工作總體方案。
12月,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做好絲綢之路甘肅段申報世界文化遺產的通知》(甘政辦發〔2007〕168號)。由國家文物局主辦、省文物局承辦的絲綢之路申報世界文化遺產工作協調會議在蘭州召開。
2008年
3月,省絲綢之路申報世界文化遺產領導小組召開協調會,聽取相關市州和文博單位工作匯報,研究部署下一階段工作。
4月,副省長咸輝在全省文物工作電視電話會議上就做好絲綢之路申遺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絲綢之路甘肅段11處申遺備選點申報文本正式上報國家文物局。
10月,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麥積山石窟保護管理辦法》、《炳靈寺石窟保護管理辦法》和《榆林窟保護管理辦法》。
11 月,嘉峪關市人民政府印發《嘉峪關市新城魏晉墓群保護管理辦法》。
12月,省絲綢之路申報世界文化遺產領導小組召開第二次擴大會議。張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張掖大佛寺保護管理辦法》、《馬蹄寺石窟群保護管理辦法》和《駱駝城遺址保護管理辦法》。
2009年
2月,副省長咸輝在全省文化局長會議上要求加大絲綢之路申遺工作力度,突出抓好文物本體保護維修、基礎設施建設、環境整治等工作,確保申遺工作按計劃有序推進。酒泉市人民政府印發《果園墓群保護管理辦法》、《鎖陽城遺址保護管理辦法》、《玉門關遺址保護管理辦法》和《懸泉置遺址保護管理辦法》。
4月,張掖市人民政府第 29 次常務會議研究部署絲綢之路申遺工作。
8月,高臺縣人民政府召開駱駝城遺址申遺工作推進會議。
11 月,國家文物局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中心在西安召開絲綢之路系列申遺協調委員會第一次會議。
2010年
4 月,文化遺產地麥積山石窟保護建設項目獲得國家發改委批準立項。
11月,國家文物局和省政府在蘭州簽署《關于合作加強甘肅文化遺產工作框架協議》,雙方提出重點合作加強絲綢之路甘肅段重要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推動絲綢之路申遺。
2011年
7 月,炳靈寺石窟第 171 窟大佛維修工程開工。
12月,國家文物局在新疆烏魯木齊召開絲綢之路跨國系列申遺協商會,確定由中國、哈薩克斯坦和吉爾吉斯斯坦三國以“絲綢之路:起始段和天山廊道的路網”名稱先期申報世界文化遺產。
2012年
2月,國家文物局在北京召開絲綢之路申遺工作推進會,初步確定了絲綢之路申遺首批名單,甘肅省麥積山石窟、炳靈寺石窟、鎖陽城遺址、懸泉置遺址、玉門關遺址、張掖大佛寺六處入選。
3 月,省文物局召開絲綢之路申報世界文化遺產工作推進會議,傳達國家文物局相關會議精神,分析各申遺備選點存在的主要問題,安排部署下一階段工作。省基礎地理信息中心、甘肅星宇測繪科技有限公司啟動實施各申遺備選點測繪工作。
8月,省委常委、副省長咸輝在全省文物工作會議上要求全力推進絲綢之路申遺工作,切實加強我省各申遺備選點的文物本體保護、基礎設施建設和環境整治等工作。
10月,國家文物局對甘肅省六處申遺備選點進行實地考察。
2013年
1月,國家文物局公布我國22處首批絲綢之路申遺名單,甘肅省麥積山石窟、炳靈寺石窟、鎖陽城遺址、懸泉置遺址、玉門關遺址入選。省政府辦公廳公布《麥積山石窟管理規劃》和《炳靈寺石窟管理規劃》,酒泉市人民政府公布《鎖陽城遺址管理規劃》、《玉門關遺址管理規劃》和《懸泉置遺址管理規劃》。
3月,國家文物局與河南、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六省區政府在北京簽署《關于保護絲綢之路遺產的聯合協定》。省絲綢之路申報世界文化遺產領導小組在蘭州召開第三次擴大會議。
5月,國家文物局副局長童明康對甘肅省申遺備選點進行實地考察并就申遺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副省長張廣智帶隊專題調研麥積山石窟、鎖陽城遺址、懸泉置遺址和玉門關遺址申遺工作。
2014年
1月,“絲綢之路:起始段和天山廊道的路網”申報文本正式提交聯合國教科文組織。
保護文物的辦法范文4
第一條為加強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根據《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結合文物保護工程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從事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和其它具有文物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筑、壁畫等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的單位資質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是指為文物保護工程而進行的調查、研究、測繪、制定保護方案、工程設計及技術經濟分析,編制保護規劃,并提供勘察成果資料、設計文件或規劃文本的活動。
第四條凡從事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的單位,必須按照本辦法申請并取得《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方可承擔相應等級和業務范圍的文物保護工程。
第五條國家文物局負責審定、頒發《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和資質年檢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負責資質初審和日常管理工作。
資質申報、審定工作每三年一次;年檢每年一次。
二、資質等級與標準
第六條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分為綜合資質和專項資質。專項資質適用于保護規劃以及壁畫、石質文物等有特殊專業技術要求的保護工程。
綜合資質等級分為甲、乙、丙三級和暫定級。專項資質不分級。
第七條甲級資質標準:
一、經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企、事業單位,從事文物保護勘察設計業務十年以上,獨立承擔過不少于十項、工程等級為一級,或者不少于十五項、工程等級為二級及以上的文物保護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其工程已經竣工,質量合格。
二、法定代表人與技術人員均有較強的文物保護意識,單位總體水平在國內同行業領先,有較高的社會信譽,參加過或有能力參加文物保護工程的規范、規程、標準、定額的編制工作。
三、單位中專職固定且取得國家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職業資格證書的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20人,其中有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技術骨干不少于8人應聘并固定在該單位的離退休技術人員不超過20%。
四、有健全的技術、管理制度和全面質量管理體系。
五、具有與其資質相適應的專業技術裝備。
六、注冊資金不少于100萬元。
第八條乙級資質標準:
一、經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企、事業單位,從事文物保護勘察設計業務五年以上,獨立承擔過不少于五項、工程等級為二級,或者不少于十項、工程等級為三級及以上的文物保護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且工程已經竣工,質量合格。
二、法定代表人與技術人員均有較強的文物保護意識,單位總體水平在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同行業領先,有較高的社會信譽。
三、單位中專職固定且取得國家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職業資格證書的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15人,其中有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技術骨干不少于6人應聘并固定在該單位的離退休技術人員不超過20%。
四、有較健全的技術、管理制度和全面質量管理體系。
五、具有與其資質相適應的專業技術裝備。
六、注冊資金不少于70萬元。
第九條丙級資質標準:
一、經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企、事業單位,獨立承擔過不少于五項、工程等級為三級,或者不少于十項、工程等級為四級及以上的文物保護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其工程已經竣工,質量合格。
二、法定代表人及主要技術人員有正確的文物保護意識,所完成項目得到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認可。
三、單位中專職固定且取得國家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職業資格證書的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10人,其中有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技術骨干不少于3人應聘并固定在該單位的離退休工程技術人員不超過20%。
四、有較健全的技術、經營、質量、檔案、財務管理制度。
五、具有與其資質相適應的專業技術裝備。
六、注冊資金不少于50萬元。
第十條暫定級資質標準:資質條件不低于丙級。
第十一條取得保護規劃以及壁畫、石質文物保護等有特殊專業技術要求的勘察設計資質,除應具備上述相應的資質條件以外,還應具有掌握相關特殊技術的專業人員和必要裝備。
第十二條申請國家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必須具有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從事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三年以上,并經培訓、考核合格。
三、資質申請和審批
第十三條申請《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的單位,須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初審、匯總后,報國家文物局審批。
第十四條申請《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申請表;
二、主管機關頒發的企、事業單位證書或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技術人員簡歷、職業資格證書、職稱證書、學歷證書、身份證復印件;
四、技術骨干的職稱證書、職業資格證書、學歷證書、身份證復印件;
五、完成的具有代表性文物保護工程的勘察設計合同及驗收評估資料;
六、審批機關認為必須的其他相關證件、資料。
第十五條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取得正式資質并從事勘察設計滿三年后,可提出升級申請。
申請資質升級,除提供本辦法第十四條所列資料外,還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原資質證書正、副本;
二、原資質等級歷年財務決算年報表。
第十六條新設立的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符合資質等級條件的可認定為暫定級,有效期三年。年檢合格,可申請正式資質。
四、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根據自身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承擔相應級別的勘察設計項目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分級見附表:
甲級可承擔所有級別文物保護工程的勘察設計項目。
乙級可承擔工程等級為二級及以下的勘察設計項目。
丙級可承擔工程等級為三級及以下的勘察設計項目。
暫定級可承擔工程等級為四級的勘察設計項目。
第十八條《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是從事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的技術資格憑證,只限本單位使用,不得轉讓,不得為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圖章、圖簽,不得超出資質證書核定的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承攬業務。
第十九條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年檢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在規定時間內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提交《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年檢表》、《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交驗相關資料;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初檢匯總后報國家文物局;國家文物局做出資質年檢結論。
第二十條年檢結論分為合格、不合格兩種:
一、單位資質條件符合勘察設計資質等級標準,且在過去一年內未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年檢合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檢不合格:
1、因勘察設計質量問題對文物造成安全隱患或損害的;
2、達不到資質等級標準的;
3、有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二十一條連續三年年檢合格,且符合相應等級標準,可申請晉升資質等級。資質年檢不合格降低資質等級。降級的勘察設計單位,經過一年以上的整改,可以重新申請原資質等級。
第二十二條《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遺失的,應于30日內在公眾媒體上聲明作廢,并申請補發證書。
第二十三條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分立、合并或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后的30日內,到原文物保護工程資質審批部門辦理相應的變更、注銷手續。
第二十四條因資質升級等原因領取新的《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的,應將原資質證書交回注銷。
第二十五條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撤銷、破產、倒閉,應在三十日內將原資質證書交回、辦理注銷手續。
第二十六條在規定時間內沒有參加資質年檢或逾期不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資質證書自行失效。
五、罰則
第二十七條涂改或者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以及勘察設計質量低劣或因勘察設計原因對文物造成安全隱患或損害的,除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外,吊銷資質證書。
第二十八條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業務范圍承攬業務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第二十九條轉讓、出借或變相轉讓、出借《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為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圖章、圖簽的,由資質審批部門給予通報批評,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六、附則
保護文物的辦法范文5
第二條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實施文物保護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文物,是指歷代遺留下來的在古文化發展史上有價值的不可移動的物體。
第四條文物保護工作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和實行屬地管理、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市、縣(市)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文物保護的主管部門(以下稱“文物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文物和新發現文物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工商、建設、規劃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文物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文物保護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市、縣(市)區文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我市的具體情況會同規劃主管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文物保護規劃,報本級政府批準后,將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七條政府支持和鼓勵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自愿對文物開展保護活動。文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文物保護志愿者適時進行培訓。
第八條文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不同文物的保護需要,制定文物保護單位和未核定文物保護單位文物的具體保護措施,并公告施行。
縣(市)區文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轄區內文物保護單位和尚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檔案,并報市文物保護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市、縣(市)區文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選擇確定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根據其價值,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提請本級人民政
府報請上一級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
第十條文物保護單位所有人、使用人和居住于文物保護單位內的住戶,應當與文物保護主管部門簽訂保護管理使用責任書,在文物保護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下,負責文物保護工作。
第十一條文物保護單位的使用人負責所使用文物建筑物和附屬文物的安全、保養和維修工作。進行修繕、保養時,設計施工方案和修繕計劃應當按照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報相應級別文物保護主管部門審批。不得對文物隨意拆毀、改建,添建或者遷移。
第十二條對社會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有文物保護單位的參觀、游覽場所和宗教團體使用的文物保護單位,其使用管理單位應當負責文物的安全,不得破壞性使用。非宗教團體管理的寺觀等文物保護單位內,禁止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動。
第十三條在文物保護范圍內已有的非文物建筑物、構筑物,對文物的安全或者文物周圍環境風貌有影響的,應當按照文物保護規劃進行改造,或者限期治理搬遷。國有文物,由建筑物和構筑物的使用單位負責;非國有文物,由所有人負責。
第十四條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進行文物資料或者音像制品拍攝、拓制的,應當向文物保護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與文物保護單位的管理單位簽訂協議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文物保護費等有關費用。
第十五條在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內和尚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點本體建筑周圍5米之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擅自移動、涂污、刻劃、損毀文物和文物保護單位標志文物保護設施;
(二)實施與保護文物無關的建設工程;
(三)開礦、開荒、建窯、取土、挖掘、鑿井挖渠、耕作放牧、喪葬、爆破等活動;
(四)存放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蝕性物品和其他有害文物安全的物品;
(五)在設有禁止吸煙標志的區域內吸煙、野炊;
(六)其他有損文物或者危及文物安全的行為。
第十六條因特別需要而必須對文物保護單位、尚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進行遷移、拆除的,應當向市文物保護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拆遷單位應當將文物保護單位和尚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狀況進行詳細記錄、測繪、登記、拍照、攝像,并將資料交文物保護主管部門保存。文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建設主管部門對移建工程實施監督并組織驗收。
拆除有文物價值的物料,應當交文物保護主管部門保存,用于文物建筑維修或者展覽。屬于國有建筑物的材料,應當無條件移交;屬于非國有建筑的物料,應當作價移交。
第十七條在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內興修建筑物和構筑物的,其設計方案應當先經同級文物保護主管部門同意,其地點、形式、高度、體量、結構、裝飾、色調應當與文物保護單位及其周圍環境風貌相協調。
第十八條經文物保護主管部門予以登記并公布和尚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毀壞。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必須遵守國家保護文物的規定,不得改變其原貌;確需維修、改建、變賣或改作其他用途的,應當經文物保護主管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九條文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文物有計劃進行勘查,根據確認的地下文物分布情況和城市中具有典型意義的地段,會同規劃主管部門劃定地下文物保護區,地下文物保護區報經市政府批準后納入城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并向社會公布。文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監控檔案,并根據需要責成專門機構或者專人負責管理。
遼陽縣、燈塔市文物保護主管部門公布的地下可能埋藏文物的重點保護區和一般保護區應當報市文物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文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文物保護的實際需要,對經考古勘察并認定確需保護的文物及其附屬物的區域,及時提出修改、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的建議,報請同級政府修改、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
第二十一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房屋拆遷、危房改造或者基本建設等生產活動中,發現尚未登記公布的文物建筑物及其附屬物,必須立即停止施工,保護現場,并報告文物保護主管部門。文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于接到報告后12小時內到達現場,并在24小時內提出處理意見。
遇有重要發現的,文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報告上一級文物保護主管部門處理。
第二十二條凡需進行文物考古調查、勘探和發掘工作的,由文物保護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其所需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非經文物保護主管部門批準,不得在考古工作區域內施工或者作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阻撓考古發掘單位進行考古調查和勘探。
第二十四條本行政區域內地上、地下遺存的一切文物,除國家另有規定的以外,均屬國家所有。
新發現的一切出土文物,必須及時如數上交當地文物保護主管部門收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損壞、哄搶、私分、隱匿、出售或者據為己有。
文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實際儲運、撿選、保管等費用合理作價,對持有人予以補償。
第二十五條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依法追繳和沒收的文物及其復制品、拓印件,連同有關資料,無償移交給當地文物保護主管部門指定的單位收藏。
保護文物的辦法范文6
關鍵詞:文物保護工程 檔案管理
1.文物保護工程檔案管理的現狀
1.1文物保護工程檔案不同于現代建設工程檔案,工程實施的目的是保護歷史遺產,保護原有歷史痕跡使其延年益壽,因此文物管理部門對工程設計方案的報批與審批程序、工程招標程序、施工驗收合格標準、竣工專家驗收程序等主要內容都與現代建設工程都有較大不同,在這期間形成的檔案很難和建設工程檔案達到統一。
1.2文物工程施工過程中檔案資料形成及收集問題
由于施工單位對文物保護工程資料管理重視不夠,施工期間有關單位只重視實體的施工過程,就忽略了資料的收集與整理。修復過程的重要歷史信息收集不夠及時,而造成在過程中該收集的資料沒有收集到,給工程留下遺憾。還有的在整個施工過程中沒有文物方面的檔案專業人員,使文物工程檔案完全按現代建設工程檔案進行管理。
2.文物保護工程檔案的重要性
建立完備、規范和統一的文物保護工程檔案,是文物保護工程的工作內容之一,也是文物管理部門和建設管理部門的共同要求,文物保護工程產生于文物保護工程的全過程,需要本著“對歷史負責,為后人著想”的態度,將修繕項目的過程真實地記錄并保存下來,為日后查考及其文物保護利用工作,提供翔實可靠的記錄。文物管理部門對工程設計方案的報批與審批程序、工程招標程序、施工驗收合格標準、竣工專家驗收程序等主要內容都與現代建設工程有較大不同,這使得文物保護工程與現代建筑工程或一般的房屋維修工程有著本質的差別。因此,文物保護工程檔案在內容、收集整理和歸檔管理等方面都有特殊性。
3.文物保護工程檔案的歸檔內容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工程實踐經驗,歸納出文物保護工程檔案的主要內容為:立項申報文件、勘察設計文件、施工技術設計文件、施工技術文件和竣工資料5個方面。
3.1立項申報資料。包括業主單位及上級主管部門名稱、擬立項名稱和地點、文物保護單位級別和時代、保護范圍與建設控制地帶、公布與執行情況、保護工程必要性與實施可行性的技術文件、錄像或照片等形象資料,經費估算與來源、工作計劃、擬聘請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稱及資信情況,以及上級主管部門批復的文件等。
3.2勘察設計文件。包括反映文物建筑歷史狀況,固有特征和損害情況的勘察報告、實測圖、照片;保護方案、設計圖及相關技術文件;工程設計概算、材料試驗報告書、環境污染情況報告書、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資料及勘探報告。
3.3施工設計文件。包括施工設計圖、設計說明書、施工圖預算、相關材料試驗報告及檢測鑒定結果。
3.4施工技術文件。包括施工方案、施工人員進場前接受文物保護相關知識培訓的記錄、施工記錄和施工統計文件、施工過程中收集的有關文物資料、質量自檢報告、隱蔽工程辦法驗收記錄。
3.5竣工資料。包括工程總結報告、竣工報告、竣工圖紙、財務決算書。按照《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的規定,重要工程應當在驗收后三年內發表技術報告,因此,在文物建設修繕過程中還應注意收集技術報告,編寫相關檔案資料。
4.文物保護工程檔案管理的建議
文物保護工程檔案的建立與管理,是一項具有長遠意義的基礎性工作,必須緊密聯系實際,合理有效地管理好文物保護工程檔案,充分發揮工程檔案應有的作用,為文物建筑的保護、利用和管理服務。根據本人多年來的實踐,建議從以下方面加強對文物保護工程檔案的管理。
4.1完善管理制度建設。首先建立文物保護工程檔案驗收制度?;鶎游奈锕芾聿块T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編制文物保護工程檔案驗收管理制度,使該行業檔案驗收程序化、制度化,從制度上確保文物保護工程檔案管理質量。其次建立文物工程檔案移交制度。文物管理部門應制定文物修復工程檔案移交管理制度,規定業主單位組織施工、監理、設計等單位對工程檔案進行驗收移交管理,規定業主單位留存檔案資料內容、套數、時間;規定移交手續辦理程序;規定移交有關各方責任;規定當地文物管理部門接受的資料內容、套數、時間以及質量要求等內容。
4.2做好相關的協調工作。文物保護工程涉及建設單位、文物和建設部門以及考古、規劃、設計、施工、監理等多個部門或單位,僅靠一個部門或單位來完成文物保護工程的建檔工作是遠遠不夠的,需要各相關部門和參與單位的支持和配合,這就需要做好各相關部門和單位的協調工作。
4.3提高人員綜合素質。檔案工作者在收集、整理、鑒定、提供利用等過程中是通過文字及語言與人進行溝通的,要使利用者明白想表達的意思,就應掌握相當的文史知識、較好的語言表達能力及一定的寫作水平,既要熟悉檔案工作的相關法律法規和工作技能,又要了解文物保護工程的相關技術和文物知識,這些都要求管理人員應具有較強的事業責任心和較高的專業管理技能水平。要做到檔案的科學管理和有效利用,因而也要求文物管理部門應長遠規劃,建立培訓制度,對從業人員進行文物專業知識和檔案管理知識培訓,同時還應保持檔案人員的相對穩定,不斷提高文物保護工程檔案管理水平。
綜上所述,各地文管所要重視文物檔案工作。在管好文物、用好文物、完善檔案、提高文物檔案質量上下好功夫、下足功夫,把文物檔案的建立與完善作為一項經常性業務開展,使文物檔案在文物研究、陳列展覽、社會宣傳等方面的作用得以有效發揮。努力做好文物檔案的管理工作,不僅是文博事業發展的需要,也是我國文博事業與國際接軌、全世界文化共享的需要。
參考文獻:
[1]中國建設監理協會編寫組.建設工程信息管理[M].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