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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測算范文1
關鍵詞:養老保險 支出水平 實證
一、陜西省社會養老保險的實施情況
我國目前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由于歷史原因,大致上分割為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三大類。鑒于三類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運行機制相差甚大,本文對陜西省社會養老保險支出水平的研究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為對象。陜西省城鎮職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始建于上個世紀80年代末,在實行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前,陜西省部分地市養老保險舉步維艱。1992年陜西省開始探索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初步實現了繳費辦法、統籌項目、基金籌集管理的全省統一。1998年陜西省頒發《陜西省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標志著陜西企業養老保險工作納入了法制法、制度化軌道,逐步形成了“六個統一”、“五子模式”為特色的省級統籌模式,使其保障作用不斷得到加強。截止2009年底,陜西省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總人數458.9萬人,其中在職人員327.9萬人,離退休人員131萬人;全年養老保險基金收入235.2億元,基金支出201.2億元,基金累計結余165.6億元;離退休人員的月人均養老金水平1279元;2010年底陜西省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總人數492萬人,離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1382元。
二、統計描述與實證研究
1.相關統計描述
我國現行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始于1997年,加之相關統計數據的可獲得性,本文以2000年為起點對相關變量進行統計描述。
(1)養老保險支出總額、平均養老金收入、社會平均工資
三項指標的統計描述(如表1)。
表1 2000-2009年陜西省養老保險支出總額、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保險金、城鎮職工平均工資
年份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養老保險支出額(億元)
50.5
50.6
64.8
68.5
75.8
83.2
105.8
134.5
170.8
201
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元/月)
506
483
551
609
556
708
771
896
1082
1200a
城鎮職工平均工資(元/月)
559
607
698
806
943
1220
1410
1770
2116
2524
資料來源:2001-2010年《中國勞動和社會保障年鑒》、《中國勞動統計年鑒》、《陜西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計算整理得出。
(2)老年撫養比、勞動生產要素分配率
老年撫養比即老年人口占總人口的比重。勞動生產要素分配率一般用工資收入總額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來計算??紤]到本文研究對象不包括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因此勞動生產要素分配率的計算以陜西省非農產業生產總值與職工工資總額為依據(如表2)。
表2 2000-2009年陜西省城市人口老年撫養比、勞動生產要素分配率(%)
年份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老年撫養比
10.2
11.49
15.78
15.20
11.83
12.21
14.18
16.64
13.44
14.36
要素分配率
16.6
17.0
16.9
16.0
14.8
14.3
13.6
14.3
14.1
13.9
資料來源:2001-2010年《中國人口和就業統計年鑒》、《陜西年鑒》、《陜西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整理計算得出。
2.實證分析
根據分析,養老保險平均替代率、適度水平分別從制度本身、國民經濟體系方面描述社會養老保險計劃的支出水平,并通過綜合分析,可評價這一計劃的績效。
(1)平均替代率
根據計算公式,以及表1數據,測算2000-2009年陜西省養老保險平均替代率,從2000-2009年,陜西省的社會養老保險平均替代率整體上逐年持續下降,2000年高達90.52%,2009年為47.75%,十年期間幾乎下降了一半,年平均下降5%。2004年、2005年的替代率分別為58.96%、58.03%,基本接近我國統帳結合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目標替代率,以此為分水嶺,2004年以前養老保險平均替代率高于制度的目標替代率,2005年開始養老保險平均替代率低于制度的目標替代率,并持續下降。應該說,2004年以前平均替代率逐年下降具有合理性,但平均替代率達到目標替代率之后仍然持續降低,顯然與制度的設計目標不符。
(2)適度水平
養老保險支出適度水平將養老保險支出放在整個國民經濟體系內來考察,相對于替代率,適度水平是測度養老保險支出水平的外在指標,但這一指標更能反映養老保險支出的本質特征和可持續性要求。根據計算公式,分別測算適度水平的上限水平與下限水平。
適度水平的上限水平由、、的上限水平確定。按照《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規定,我國的統帳結合的職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目標替代率為58.5%,因此有=0.585。根據穆懷忠教授的測算,老年撫養比的上限值約為30.5%,即=0.305。勞動生產要素分配率依據“柯布-道格拉斯生產函數”獲得。在C-D函數中,代表產出相對于勞動投入的彈性,因此有==0.75。由此,上0.1338。
根據公式及表2計算下。其中、為當期值,=0.585。如表4所示,2000-2009年十年期間,陜西省社會養老保險的支出水平高于適度水平的下限,但遠低于適度水平的上限。相對而言,實際的養老支出水平更接近于適度水平的下限,與下限水平的差距平均為1.27%。2000-2009年平均的實際支出水平為0.0247,這表明,陜西省社會養老保險支出是處于適度水平區間內的。但應該注意的是,2004年以來,其實際的適度水平是處在下降趨勢之中的。
表3 2000-2009年陜西省社會養老保險支出適度水平分布
年份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上
0.1338
0.0280
0.0252
0.0288
0.0265
0.0239
0.0212
0.0223
0.0234
0.0234
0.0246
下
0.0099
0.0114
0.0156
0.0142
0.0102
0.0102
0.0113
0.0139
0.0111
0.0117
根據以上對評估養老保險支出水平的指標測算,可作如下分析:
第一,2000-2009年期間,陜西省社會養老保險支出的平均替代率、適度水平指標都呈現出逐年下降的趨勢。這種下降趨勢的轉折點大體發生在2004-2006年期間,特別是2006年后平均替代率低于目標替代率,說明陜西省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自身的實際運行正在逐漸偏離預期目標,其養老保險支出水平偏低。
第二,陜西省養老保險支出的平均替代率在2006年后低于了統帳結合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目標替代率,2009年已經低于50%。這反映出2006年以來退休人員的收入水平與制度預期的目標水平之間的差距在逐年拉大,這必然會加劇退休人員的弱勢地位,也不利于收入適度公平的社會目標的實現。
第三,2000-2009年期間的適度水平曲線表明陜西省的養老保險支出水平是處在適度區間內的,養老保險的巨大支出,不至于對國民經濟的發展造成不利影響。另一方面,實際的養老保險支出水平更接近適度區間的下限水平,說明陜西省的養老保險支出水平具備一定的提升空間與可能。因此在養老保險基金允許的情況下,適當提高養老保險支出水平是必要的。
三、結論與政策建議
結合理論分析與實證研究,文章提出以下政策建議:
第一,提高財政支持度,加大政府對基本養老保險支出的財政投放資金,提高養老保險支出水平,一方面可以逐步提高平均的養老替代率;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能改善宏觀層面的分配不公格局。
第二,通過逐步提高勞動要素分配率,適度提高養老保險支出水平,既能保證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經濟上的可持續性,也有利于政治上、社會上的可持續性。
第三,根據社會、經濟、人口等宏觀因素的變化,不斷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包括制度的設計目標、基金的管理運營、養老金的支付等多個方面。
參考文獻
[1]袁志剛.中國養老保險體系選擇的經濟學分析[J].經濟研究,2001(5)
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測算范文2
為進一步擴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覆蓋范圍,切實解決鎮街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障問題,根據《*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市人民政府令第56號)和《*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市困難企業職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政發[2003]5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我市鎮街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問題提出如下意見,望遵照執行。
一、醫療保險參保范圍。鎮街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包括教育、衛生等)、社會團體及其職工,按照已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范圍全員參保。駐鎮街各部門已隨其市級主管部門參保的,不再重新辦理參保手續。
二、醫療保險繳費和待遇。各鎮街可以根據經濟狀況和財政承受能力,選擇不同的繳費標準參保,繳費標準與醫療保險待遇相對應。
1、按《*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的繳費標準參保。即以職工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單位繳納6%,個人繳納2%。醫療保險設置個人帳戶,職工享受住院統籌等待遇。
2、按《*市困難企業職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繳費標準參保。即職工個人不繳費,單位以職工工資總額的4%繳費。醫療保險不設個人帳戶,職工享受住院統籌等待遇。繳費工資基數按養老保險繳納基數確定。
3、不論選擇哪種繳費標準參保,都要同時參加大病醫療救助統籌。由職工個人(不分在職退休)按每人每月5元的標準繳費,享受大病醫療救助待遇。
4、鎮街機關、教育系統職工參保,單位繳費部分由鎮、街財政負擔。衛生等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單位繳費部分由誰負擔,由鎮街確定。個人應繳納部分由單位統一代扣代繳。
5、醫療保險費按月繳納,于每月十日前統一繳至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
三、醫療保險參保登記手續的辦理。各鎮街在摸清單位及人員情況的基礎上,將應參保單位及其職工與市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參保人員相核對,按核對無誤后的人員范圍由鎮街政府統一到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登記參保手續。
四、實施的時間。從2005年3月份起,各鎮街年底前全部參保。
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測算范文3
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在實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后到退休時實際繳費不足15年的單位繳費部分,在辦理新參保時,用人單位要按職工本人納入參保當年的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并補繳單位和個人繳費,費用從用人單位原經費渠道支付。
國家基礎養老金,建議按城鎮用人單位和“允許按單位標準自愿繳費人員”單位繳費年數的年平均繳費基數一定比例計發。應規定用人單位為職工個人實際繳費年數達到15年的,國家基礎養老金按職工個人年平均繳費基數20%計發,計發金額低于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20%的按20%計發;用人單位為職工個人實際繳費年數在15年以上的,國家基礎養老金按職工個人年平均繳費基數20%+增加年數%(建議繳費在15年以上的每滿1年加1%的計發比例)計發,但要規定計發的金額最高只能在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一定比例以內,例如,可限定在之前設計的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58%。國家基礎養老金計發采取這種方法,可使工資高的人多繳費,工資低的人少繳費;到職工退休時,工資高多繳費的人因國家基礎養老金有封頂,不見得會多拿退休待遇,低繳費的人因國家基礎養老金有托底,也不見得會少拿退休待遇,可以真正體現國家對貧富的調節功能。本人提到的以上有關一定比例,肯定要經過具體測算才能確定。比較之前有關專家提出的國家基礎養老金計發,所有參保人員都應當一樣、這種看似公平實為不公的辦法,上述的國家基礎養老金計發辦法,本人認為更具可行。主要是上述繳費和計發辦法簡單便捷,能夠更好地體現社保制度的共濟性,也便于在國家實行彈性退休制度后供參保者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選擇退休時間,便于接受社會監督。
所有參保人員(包括城鄉居民)個人賬戶的月繳費額應有限高規定,如規定個人賬戶的月繳費基數不得超過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避免在二次分配中出現群體間養老待遇差距進一步拉大的問題。參保人員在跨具體經辦或就業與非就業之間的流動時,只需要辦理個人賬戶轉移接續,統籌基金部分不需辦理轉移手續。
城鄉居民和無經濟能力按城鎮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統一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所有人員,其由國家單方支付的基礎養老保障金(不宜叫基礎養老金,因這部分費用完全由國家承擔)由國家按規定的統一標準支付,總體上不應當超過城鄉居民家庭人均月收入的40%比例或不超過相當于城鎮職工繳費15年計發基礎養老金的一定比例,且要高于目前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之前,法定退休年齡以上的城鄉老年人領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應當取消,以避免其重復領取養老保障待遇。城鄉居民參加工作轉變為單位職工且由單位按國家規定標準繳費年滿15年以上的(含政策允許有實際工齡的補繳或延退繳費),轉實行城鎮職工的養老保險政策。
建立與物價指數掛鉤的國家基礎養老金、基礎養老保障金調增機制。國家基礎養老金調增要實行普惠制,不能再與城鎮在職職工工資變動關聯,不再實行之前的各類特定人群(如企業干部,中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等)調待傾斜政策。之前已經實行養老待遇調待傾斜政策的人員和國家應當在政策上給予退休待遇照顧的人員,建議國家給予一次性貨幣補償。城鄉老年居民基礎養老保障金調增,由國家綜合考慮城鄉居民家庭人均月收入和物價指數變動情況確定調增金額,可與國家基礎養老金調增同步進行。所有城鎮職工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計發標準,國家應當完全依其逐年繳費的基數高低和繳費年數長短來決定,以切實體現繳費與待遇掛鉤原則。
在依法強制足額征收養老保險費的前提下,可適當降低參保單位繳費比例,降低的這部分費用可轉給單位作為年金,并通過出臺政策強制單位建立相關年金。相關年金的最低限,要規定按目前國家規定給予稅收優惠的工資總額5%以下的一個比例(如2%)作為建立年金的起步線。這樣既可減輕單位養老保險繳費負擔,又有利普遍建立相關年金制度。由于機關、事業單位的職業年金是為了確保相關人員在改革時按國家規定待遇不降低而實行的養老待遇補充辦法,理應強制實施。對逃避或少繳、欠繳養老保險費和冒領養老金的行為,建議授權養老保險費征收或經辦機構直接對繳費單位和有關人員予以經濟處罰直至依法,以避免出現因處罰程序繁瑣而影響征收機構或經辦機構執法積極性的問題。
取消現行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政策,嚴禁提前退休。國家要取消特殊工種,允許企業或單位自行設立的特殊工種人員待遇可由企業和單位給予一次性貨幣補償。確實因改革所需提前退休的,單位和個人均要按提前退休的年數一次性提前繳足養老保險費,從單位經費渠道開支,而不應將這類改革成本轉嫁給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測算范文4
一、實施范圍和對象
(一)縣城城市總體規劃用地范圍內(公路環線內以及經濟開發區)整體和零星征用土地產生戶人均耕地面積不足畝的被征地農民。
辦理參保時,應提供縣國土資源局出具的征地情況證明和村二委出具的被征地農民公示情況、土地承包合同等相關證明資料。
(二)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和實際,對城區被征地農民的參保規定如下:
1、被征地時未達到就業年齡(周歲)或在校學生,給予辦理農轉非手續,不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可直接一次性領取征地安置費,當其到達就業年齡或學習畢業后,即作為城鎮新生勞動力。
2、被征地時,周歲以上至周歲的人員必須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周歲至周歲、周歲以上的人員,可以自愿選擇是否參保。
3、根據省、市文件的要求,對參保時已經是勞動年齡段以上的人員及在勞動年齡段以內但一次性參保繳費后不再繼續繳費的人員,直接實行基本生活保障和基本生活補助,納入基本生活保障和基本生活補助管理范圍;對參保時是勞動年齡段以內,且一次性參保繳費后繼續按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標準繳費的人員,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管理范圍。
二、基金籌集和待遇標準
(一)城區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和基本生活補助基金的籌集。
1、參保對象均應參加基本生活保障并一次性繳納基本生活保障費。
年月至年月底參保人員的繳費標準為元。
村級集體和個人按全額繳納基本生活保障費確實有困難的,可暫降低繳費標準,享受相應的基本生活補助。繳費標準暫設三個檔次,分別為元、元、元。
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費按每人元統籌,是否參加由行政村自主決定。
以后繳費標準每二年調整一次,調整幅度要根據縣職工社會平均工資和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來確定,調整標準基本上按-元一個檔次上調,保障待遇標準相應上調。調整時間為調整當年的月日。
2、城區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費按照個人、集體雙方共同負擔的原則籌集。個人負擔部分根據各村集體資產狀況應在繳費總額的%以上。
3、政府每年從土地出讓金或財政預算中劃出萬元,建立國有資產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儲備基金。
(二)領取城區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金或基本生活補助金的條件和待遇標準。
1、領取基本生活保障金或基本生活補助金的條件:男年滿周歲,女年滿周歲且一次性繳費的城區被征地農民。
2、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員,符合領取待遇條件的,可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從次月起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或基本生活補助金待遇。
3、參保時已符合領取待遇條件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金或基本生活補助金待遇標準:一次性繳費為元的每月領取的基本生活保障金為226元;一次性繳費分別為元、元、元的每月領取的基本生活補助金分別為元、元、元。
4、參保以后到達年齡符合領取待遇條件的被征地農民,其享受的待遇標準,應在一次性繳費總數上加上利息部分,再計算待遇。利息按一年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結算。
三、基本生活保障金或基本生活補助金待遇調整
(一)所有納入基本生活保障管理范圍的村和參保對象,基本生活保障金調整按縣政府規定標準統一調整。月發放標準原則上每二年調整一次,調整標準為—元,調整時間為調整當年的月日。首次調整時間為年月日。
隨著以后社會經濟發展,對納入基本生活保障人員,如果其基本生活保障金低于縣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按略高于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標準享受,具體標準經測算后報經縣人民政府批準確定。
(二)對納入基本生活補助管理范圍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補助金同步進行調整,調整標準參照基本生活保障金調整標準按不同的繳費標準作相應調整。
四、基本生活保障(補助)與基本養老保險的政策銜接
已辦理“農轉非”手續、且未到達企業職工法定正常退休年齡的被征地人員,在辦理被征地人員基本生活保障(補助)參保手續后,可按城鎮職工或自由職業者身份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將原繳納的基本生活保障(補助)費折算成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對在辦理被征地人員基本生活保障(補助)參保手續前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將繳納的基本生活保障(補助)費折算成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一)原已經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愿按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的被征地農民,其一次性繳納的基本生活保障(補助)費可按下列折記繳費年限辦法自行選擇:
1、按統一制度標準折記。按一次性繳費當年的城鎮自由職業者標準年遞增%折記。年月至年月底期間一次性繳費為元的按元/月的可折記年個月,按元/月的可折記年個月(從年月起)。年月日以后一次性繳費的折記標準按其參保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標準折記;
2、按雙低標準折記。年月至年月底期間一次性繳費為元的按元/月的可折記年,其基本養老金按雙低標準享受。年月日以后一次性繳費的可按其參保時縣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雙低繳費標準折記,但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其繳費年限必須滿年。
(二)一次性繳費折記的繳費年限原則上由參保時往前計算。其中,對年滿周歲的人員,繳費年限往前算至周歲不足折記年限的,可以往后預繳并計算繳費年限。
在預繳期內就業的人員,可以繼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繳費,個人帳戶可重復記帳,但不計算繳費年限。
一次性繳費期滿后就業的應繼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繳費的,繳費年限可以同一次性繳費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從事個體經營或自由職業者,一次性繳費期滿后應繼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年限可以與一次性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城區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其個人帳戶的建立和管理,按國家統一制度規定執行。
(三)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按浙勞險〔〕號《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辦法》和勞社老〔〕號《關于印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低門檻準入低標準享受實施辦法的通知》文件規定的“新人”辦法計發,即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二部分組成。
1、按統一制度標準折記并繼續繳費的人員,其月基本養老金按下式計發:
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退休(中斷繳費)時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個人帳戶儲存額÷;
2、按雙低標準折記并繼續繳費的人員,按不同的標準繳費享受不同的養老金待遇。
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退休(中斷繳費)時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平均繳費指數+個人帳戶儲存額÷。
一次性繳費后若按統一制度繼續繳費滿年的,平均繳費指數可為。
五、相關政策處理
(一)參軍人員、“兩勞”人員按戶口所在村的繳費標準提取后,也一次性繳納到縣社會保險統籌辦公室代為保管,待其返回后,按有關規定辦理參保繳費手續。
(二)城區被征地農民參保后,在到達領取保障(補助)待遇年齡之前,戶口遷往縣外、出國定居、被錄用為機關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軍隊軍官或死亡的,其一次繳納的基本生活保障(補助)費的全部和利息一次性退給本人或法定繼承人。利息按一年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結算。
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城區被征地農民到外地就業的,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帳戶可以按國發〔〕號文件規定轉移。
(三)城區被征地農民領取保障待遇后死亡的,其領取的基本生活保障(補助)總額不足其土地征用時一次性繳納的基本生活保障(補助)費的,余額部分由法定繼承人或遺囑指定受益人繼承。
已經參加喪葬費、一次性撫恤費統籌的,按參保時繳納的喪葬費、一次性撫恤費統籌費發給。沒有參加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費統籌的不發給。
(四)被征地農民中原已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職工遺屬生活補助或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對象,享受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金后,其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不得重復享受。
(五)已按有關規定享受其他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被征地農民,按不重復享受和就高不就低的原則,由本人選擇享受其中的一種。
(六)已享受基本生活補助的人員以后個人有能力按縣政府規定的基本生活保障繳費標準補足費用,可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同標準繳費人員相同的待遇。
(七)未達到領取基本生活保障(補助)金年齡的被征地農民,以后要求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可以把一次性繳納的基本生活保障(補助)費折算成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折算標準以要求折算當年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標準折算。
六、完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體系
(一)城區被征地農民醫療保障
被征地農民可以參加農村合作醫療。被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管理范圍的城區被征地農民,在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期間,可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二)城區被征地農民就業安置
1、切實提高被征地農民的綜合素質,轉變就業觀念,多渠道收集企業用工信息、舉辦勞動力就業交流會,增加被征地農民的就業機會,促其向第二、三產業轉移。
2、加強城區被征地農民的職業技能培訓,凡有就業意向的人員,可向縣職業培訓中心和所在鄉鎮提出申請,可免費參加一次職業技能培訓。
(三)被征地農民未到達領取基本生活保障金年齡之前,生活困難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納入城鎮低保。
七、村級集體資產配套處置
(一)鎮各村應按龍鎮委〔〕號《鎮有關加強村級集體資產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規定,制定出本村村級集體資產配套處置辦法,明確村級集體資產出資比例或數額;明確土地征用時間不論先后,村級集體資產為被征地農民繳納基本生活保障費的一致性。村級集體資產薄弱的行政村,村級集體資產出資標準原則上不超過土地補償金的標準。其他鄉鎮可參照鎮的做法出臺指導性意見。
(二)同一個行政村的農民不論被征地時間先后,村級集體資產出資標準應執行同一標準。如果以后被征地的農民按以后的新標準繳費,差額部分應由個人出。個人出資有困難的,也可以降低標準繳費,享受同標準繳費人員同樣的保障待遇。
八、業務經辦和基金管理
(一)縣社會保險統籌辦公室要為每位參保的城區被征地農民建立個人檔案。做好這些人員的繳費記錄、養老保險關系接續、基本生活保障(補助)金、養老金調整等工作。檔案保管費、管理服務費按每人元標準列入征地成本。
(二)城區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財政專戶管理,單獨建帳,??顚S谩R⒔∪鸨O督管理和保值增值機制,勞動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要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確?;鸢踩\營并實現基金保值增值。
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測算范文5
關鍵詞:綜合社會保險;社會保險;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城鎮職工;農民工;社會平均工資;繳費基數;社會保障覆蓋率
中圖分類號:F840.2;F12771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48131(2013)05001108
一、引言
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各地外來務工人員的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迫在眉睫。實踐中,各地區因地制宜采取了改革措施,“上海模式”“深圳模式”“寧波模式”“成都模式”等相繼出現,但各個模式的弊端也日益凸顯,全國仍尚未形成一套統一的外來務工人員的社會保障體系。理論上,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以及城鄉統籌的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等,也成為廣大學者關注的熱點和難點。有關的研究主要可歸納為以下幾類:
一是研究城鄉統籌的公共服務均等化。田小寶等(2011)研究了成都統籌城鄉勞動保障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認為加快統籌城鄉勞動保障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迫在眉睫;王永奎等(2011)探究了我國勞動保障公共服務均等化發展策略,認為以成都為例的城鄉居民一體化模式對制度設計要求比較高,實施難度大,且仍然存在城鎮職工和城鄉居民兩個制度體系;馮俏彬等(2010)分析了我國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地區差異及財政影響,認為建立一個全國統籌、城鄉一致的養老保險制度勢在必行。
二是研究社會保險改革對財政負擔能力的影響。穆懷中等(2011)分析了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的財務負擔水平,認為在中央和地方財政負擔能力范圍之內,且逐年呈下降趨勢。
三是橫向對比現有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馮建波(2011)以寧波市為例探究了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的演變進程及改革建議,并對比了“成都模式”“上海模式”“深圳模式”“寧波模式”的特點。王博(2009)對我國農民工社會保險模式的便攜性進行了分析,認為以上海和成都為主的綜合保險模式在農民工流動方面缺乏與其他制度的銜接性。崔仕臣等(2008)對深圳、上海農民工社會保險情況進行了實地調研,認為在制度設計上應考慮農民工的城市化、流動性與社保待遇可攜帶性問題。
四是針對成都市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的研究。胡務(2006)探究了成都市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認為綜合保險參保范圍與待遇均有待提高。武玉寧(2006)對成都市農民工社會保險進行了研究,認為綜合保險存在一定的問題,僅為一種過渡性制度,而戶籍制度改革為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的改進帶來了福音。
張 韻:成都市綜合保險并軌社會保險的意義、問題與建議由上述研究可以看出,建立健全針對外來務工人員的社會保障制度是當前迫在眉睫的社會任務,各地區也根據自身勞動力來源的特點在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方面進行了改革和創新,但這些制度仍不盡完善,存在著低待遇、難轉移、高成本等問題。
作為“全國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2010年11月成都市政府出臺了《關于全域成都城鄉統一戶籍實現居民自由遷徙的意見》(成委發〔2010〕23號,以下簡稱《意見》),標志著成都市向實現城鄉公共服務均等化的目標又邁進了一大步。該《意見》指出,將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綜合社會保險(以下簡稱綜合保險)與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并軌,實現社會保險城鄉同等待遇。為完善城鄉統一的社會保險制度,成都市人民政府先后《成都市人民政府關于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綜合社會保險并軌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成府發〔2011〕5號)《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統一我市失業保險待遇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成辦發〔2011〕31號)《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綜合社會保險接續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成辦發〔2011〕32號),明確從2011年4月1日起開始實施綜合保險并軌、接續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相關政策,有效期5年。這一重大改革,將為我國各省市擴大社會保險覆蓋范圍、提高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待遇提供參考和借鑒。本文將以成都市農民工綜合保險并軌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為契機,結合當地實際,具體分析綜合保險并軌社保險這一改革的現實意義及其具體方案存在的問題,并提出可供參考的解決方案。
二、成都市綜合保險并軌社會保險的背景與意義
1.成都市綜合保險的發展與弊端
根據《成都市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綜合社會保險暫行辦法》(成府發〔2003〕7號)和《成都市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綜合社會保險補充規定》(成府發〔2006〕77號)有關規定,“綜合保險適用于成都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以及無單位的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包括工傷補償或意外傷害補償、住院醫療費報銷、老年補貼、醫療個人賬戶和女職工生育補貼五項待遇?!焙喍灾C合社會保險是一種捆綁式社會保險,僅一種保險就涵蓋了養老、醫療、工傷、生育等各項待遇。
綜合保險最主要的優勢在于低繳費、廣覆蓋。根據上述文件,綜合保險的繳費比例較低,其中用人單位承擔14.5%、個人僅承擔5.5%,相對于社會保險用人單位承擔28.72%、個人承擔11.0%的繳費比例,用人單位和個人的繳費承擔比例均僅相當于社會保險的二分之一。由最簡單的供需關系模型也可以得知,社保費用降低,必然使得參保人數增加,社會保險的覆蓋面擴大。根據成都市近年來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數據, 2004年至2010年社會保險和綜合保險參保人數的對比如表1所示。綜合保險的參保人數在2004年到2010年短短7年時間內,從13.7萬人大幅度提升至133.3萬人,而2010年城鎮職工參加社會保險的人數僅為240.4萬;社會保險職工參保人數每年上漲幅度維持在12%左右,而綜合保險參保人數每年增長率遠遠高出社會保險,可見綜合保險發展之迅速。
表1 社會保險與綜合保險參保人數對比
年份 職工參保 綜合保險
人數
/萬 同比上漲
/% 人數
/萬 同比上漲
/%
2004 121.5 ― 13.7 ―
2005 138.6 14.1 23.5 71.5
2006 153.7 10.9 33.9 44.3
2007 169.4 10.2 60.6 78.8
2008 188.9 11.5 84.7 39.7
2009 208.7 10.5 108.5 28.1
2010 240.4 15.2 133.3 22.9
數據來源:2005年至2011年成都市政府工作報告
雖然綜合保險擁有繳費低、覆蓋廣的優勢,但綜合保險的制度設計也存在重大的缺陷,比如缺乏流動性,養老待遇一次性領取,城鄉待遇不同,等等。不可否認的是,綜合保險只是一種過渡時期的過渡性產物,隨著城鄉統一戶籍制度的建立和“農民工”概念的逐漸淡化,為“農民工”量身定做的綜合保險也將成為歷史。綜合保險與社會保險的并軌,正標志著這個轉折性時刻的到來。
2.綜合保險并軌社會保險的意義
成都市綜合保險并軌社會保險的改革雖然不盡完善,但其借鑒意義和積極效應卻是不容社會忽視的。這一跨越式的改革,不但順應了“十二五”規劃中對民生工程的關注和改善,也在完善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改革道路上樹立了又一座里程碑。作為全國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成都市已基本實現戶籍制度的統一,為徹底打破城鄉二元體制奠定了基礎。綜合保險并軌社會保險是成都市政府打破城鄉二元體制的關鍵步驟,是縮短城鄉收入差距的重要改革,也是大力擴寬社會保險覆蓋范圍的有力措施。此次成都市綜合保險并軌社會保險改革實踐,必將為我國各地區擴大社會保險覆蓋范圍、提高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待遇提供有益的參考和借鑒。
(1)提高外來務工人員社保待遇,縮小城鄉差距
綜合保險并軌社會保險旨在縮小城鄉收入差距,消除城市戶籍附帶的不公平福利,使在城市就業的農民工享受與城鎮職工完全相同的社會保險待遇。綜合保險并軌社會保險后,在養老待遇方面,從原來一次性計發老年補貼到按月領取養老金,實質性解決了非城鎮戶籍職工“老有所養”的問題;在醫療報銷方面,以2009年為例,非城鎮職工醫療報銷限額從65 462元提升至與城鎮職工相同的109 088元。
目前全國各省市均在嘗試打破城鄉二元制度,要完成這一改革的首要任務就是縮小城鄉收入差距,而將社會福利與城鎮戶籍相剝離是一個行之有效的辦法,成都市城鄉社保待遇相同的做法也是值得其他地區參考借鑒的。
(2)實現社保關系轉移接續
綜合保險主要針對城鎮就業層次低、就業穩定性差的農民工設計,目前僅上海和成都兩地建立了農民工綜合保險制度,導致綜合保險不能實現跨區轉移接續,給農民工自由流動帶來了極大的阻礙。綜合保險并軌社會保險后,成都市農民工養老保險將納入省級統籌,更加適應社保關系轉移接續的需求。簡單來說,農民工在A地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流動到B地可續繳社保費用,繳費年限累計,仍能享受養老待遇、報銷醫療費用等,實現農民工社會保險的“便攜性”。
(3)提高資金運用效率,降低管理成本
綜合保險是獨立于城鎮職工社會保險以外的另一套社會保險系統,綜合保險基金的運用也獨立于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基金之外。由于農民工群體非常年輕,對于養老和醫療保險的需求較低,導致了綜合保險基金的利用率低,從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資源的浪費。而綜合保險并軌社會保險之后,社會保險群體整體的工傷和醫療費用需求穩定,保證了并軌后社會保險基金的利用率,提高了資金的運用效率。同時,社保部門為了規避綜合保險帶來的風險,將綜合保險分保給商業保險公司。但由于現階段綜合保險參保人數大、基金保值增值壓力小,再保險分擔風險的作用低,且再保險費用需從綜合保險基金中列支,加大了綜合保險基金的管理成本。而綜合保險并軌社會保險以后,社會保險管理成本并不會有大幅度的增加,相對于獨立運作的綜合保險體系,綜合保險并軌社會保險后降低了管理成本。
(4)簡化社會保險體系
成都市原社會保險制度體系過于復雜,包含有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綜合社會保險、機關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等。綜合保險并軌社會保險之后,簡化了整個社會保險體系,也更易于群眾理解,利于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宣傳工作,且提高了社會保險業務辦理的效率,降低了經辦人員工作量,還減少了計算機輔助系統的維護費用。
三、成都市綜合保險并軌社會保險存在的問題
綜合保險是一種捆綁式社會保險,旨在使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在人數多、收入低的條件下也能享受到相對公平的公共服務和社會福利。戶籍制度改革、實行公共服務均等化等政策措施旨在縮小城鄉收入差距,因此在制定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方面的政策時,應注意向農民工等弱勢群體傾斜。綜合保險并軌社會保險本是利于縮小城鄉差距的有效措施之一,但如果實施方式不當,有可能違背改革的初衷。根據《成都市人民政府關于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綜合社會保險并軌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綜合社會保險接續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等具體實施辦法,筆者發現,雖然在并軌期間用人單位和非城鎮戶籍職工有一段時間的緩沖期,但綜合保險費用低廉的優勢逐漸消失,這可能造成以下兩點問題。
1.費率提高導致參保人數下降
根據上述有關文件,我們可以對綜合保險、綜合保險并軌緩沖期以及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繳費比例進行比較,如表2和表3所示。
表2 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與并軌后的綜合保險費率對比
項 目 城鎮職工社會保險 綜合保險并軌
單位 個人 單位 個人
基本養老保險 20% 8% 12% 8%
基本醫療保險 6.5% 2% 2011年3.5%
2012年4.5%
2013年5.5%
2014年6.5% 2%
失業保險 2% 1% 2% 1%
生育保險 0.6% 0 0.6% 0
工傷保險 浮動費率
(0.6%、1.2%、2%) 0 浮動費率
(0.6%、1.2%、2%) 0
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 1% 0 1% 0
小計 30.7% 11% 19.7%~22.7% 11%
數據來源:成都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門戶網站http:∥/
表3 原綜合保險繳費
險種 單位 個人 小計
綜合保險 13% 5.5% 18.5%
失業保險 1.5% 0 1.5%
合 計 14.5% 5.5% 20%
數據來源:成都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門戶網站http:∥/
由表2、表3可以看出,綜合保險并軌社會保險后,不論是對個人還是對用人單外來說,繳費額度都有較大幅度提高:對于個人來說,繳費比例提高了1倍,從5.5%提高到11%,與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個人承擔的費用相同;對于用人單位來說,繳費比例也從14.5%提高到20%左右,大約為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用人單位承擔費用的三分之二。
(1)低收入群體的個人參保意愿降低
綜合保險并軌社會保險后,由于個人費率提高,可能導致農民工個人參保意愿降低。根據成都市人社局的相關規定,社會保險個人應繳納的費用計算方法為:
個人月繳費額=繳費基數×繳費比例
其中,繳費基數為職工本人上月工資,職工本人上月工資低于上一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平均工資60%計算繳費基數。根據表2、表3數據,個人繳費比例合計為11%。為簡化公式,各險種均采用成都市2010年社會平均工資來計算,即月均工資為2 543元。綜合保險并軌社會保險后,在職工上月工資低于平均工資60%的情況下,個人月繳費額最低為167.8元。而在綜合保險并軌社會保險前,個人月繳費額最低為83.9元。
顯而易見,綜合保險并軌社會保險后,個人月繳費額驟然增長一倍。此種收入分配方式不僅沒有縮小城鄉收入差距的作用,反而可能拉大收入分配差距,并可能導致部分農民工在綜合保險并軌社會保險后,不愿意繼續繳納社會保險,寧可選擇每月多出相應的可支配收入由于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的月收入普遍偏低,為簡化討論,若以2011年最低工資為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的月收入,即850元,扣除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其每月可支配收入為僅682.2元。。
(2)用人單位參保意愿降低
綜合保險并軌社會保險后,用人單位費率也會大大提高,成本增加。根據成都市綜合社會保險管理中心提供的數據,89.76%的用人單位選擇60%最低檔次的繳費基數繳費,且繳費基數檔次越高,參保比例越低。其原因在于以最低檔次的繳費基數繳費,用人單位的用工成本最小。又以表2和表3的對比數據可以看出,綜合保險并軌社會保險后,用人單位的繳費比例最少上升5個百分點,且繳費比例將逐年上升。假定一個用人單位在2011年至2016年之間的規模不發生變化,但其在社會保險方面的雇工成本卻有大幅增加。
同時,選擇綜合保險的用人單位絕大多數是民營企業,為避免上述成本增高的情況,企業可能采取裁員或者不再繼續為職工參保等消極措施,前者可能導致農民工失業率上升,后者不利于促進社會保障制度的全面覆蓋。
總之,不論是從個人還是用人單位方面來看,綜合保險并軌社會保險后,繳費金額增長幅度都過大,不僅可能使原來繳不起社保的低收入群體仍然承擔不了社保費用,甚至將部分本已購買綜合保險的農民工擠出社會保險覆蓋范圍;同時,企業成本增加也可能導致失業率上升,又使一部分本來享有相對公平的公共服務和社會福利的人群也被排除在現有社會保障體系之外。因此,綜合保險并軌社會保險后,可能使整個社會保障的覆蓋范圍反而縮小,與擴大社保覆蓋范圍的改革初衷不符合。
2.以社會平均工資為基準繳費有失公平
社會平均工資和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是省級政府統計部門根據省內各地、各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各工種的上年度實發工資計算出來的,社會平均工資的計算并未將非城鎮職工工資收入、下崗待業人員、靈活就業人員收入納入其中。而成都市2010年社會保險體系整體參保人數為373.7萬,其中綜合保險參保人數達133.3萬,綜合保險占全部保險人數比例超過三分之一,可見非城鎮職工勞動人口占全市勞動人口的權重之大。因此,對于非城鎮職工來說,目前測算出的社會平均工資相對其實際的平均工資偏高,把社會平均工資作為其社會保險的繳費基數也就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有失公平。
由于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的月收入普遍偏低,為簡化討論,以城鎮職工最低工資標準作為非城鎮職工工資收入,例如2011年成都市人民政府調整的最低工資數為每月850元。而成都市2010年全部單位職工平均工資(即原城鎮職工平均工資)為30 515元,即月平均工資大致為2 543元。最低工資收入僅占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33.4%。而各類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最低檔為社會平均工資的60%,工資收入低于社會平均工資60%的職工,繳費基數按社會平均工資的60%計算(見表4)。
表4 2011年各類工資收入對應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元
項 目
工資收入
低于社會
平均工資
的60% 工資收入
為社會平
均工資的
60%~300% 工資收入
高于社會
平均工資
的300%
基本養老保險 1 655.6 實際工資收入 8 278.0
基本醫療保險 1 525.8 實際工資收入 7 628.8
失業保險 1 525.8 實際工資收入 7 628.8
生育保險 1 525.8 實際工資收入 7 628.8
工傷保險 1 525.8 實際工資收入 7 628.8
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 1 525.8 實際工資收入 7 628.8
注: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涉及的“職工平均工資”,使用2010年四川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即33 112元;其余保險繳費基數涉及的“職工平均工資”,使用2010年成都市全部單位職工平均工資,即30 515元。
數據來源:成都統計信息網http:∥/
最低工資收入占社會平均工資比例不到40%,而繳費基數最低檔卻為60%,此種設置缺乏合理性及公平性。針對目前的情況,可以考慮將非城鎮職工工資收入納入社會平均工資的計算,并采用加權平均的方式計算社會平均工資;或按目前的方法計算社會平均工資,但應調低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為社會平均工資60%的最低限制。
四、綜合保險并軌社會保險的建議方案
綜合保險并軌社會保險,應堅持“費用低、覆蓋廣”的原則和優勢,否則一部分參保人員將被擠出社會保險覆蓋范圍,違背了這一制度設計的初衷。根據前文分析,成都市現行綜合保險并軌社會保險的繳費制度存在一定不合理性和不公平性。雖然成都市從2003年起大力提升農村公共服務質量,但不能忽視的是城鄉收入差距依然較大,據相關研究顯示,城鄉收入比大致為3∶1。即使在戶籍制度逐步放開后,農民工收入仍然處于較低水平。因此,綜合保險并軌社會保險,應針對農民工收入較低的現狀,將政策長時間地向低收入群體傾斜。基于上述考慮,并根據城鎮職工最低工資占社會平均工資的比重為33.4%,本文提出將最低繳費基數從社會平均工資的60%調整到40%的繳費方案。
1.方案設計
綜合保險并軌社會保險后,仍然按照現行的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繳費比例繳費,只是將最低繳費基數限制從社會平均工資的60%降低到40%,其余各項不發生變化,比如基本養老保險單位仍然承擔20%,個人仍然承擔8%。此種制度設計簡便易行,利于計算。
根據成都市綜合社會保險管理中心提供的數據,用人單位和非城鎮戶籍職工傾向于最低檔的繳費檔次,因此應著重關注綜合保險并軌社會保險后的最低繳費金額。本文將現行的繳費制度和繳費基數調整為社會平均工資的40%的繳費制度進行對比,如表5所示。
從表5可以看出,本文提出的繳費方案和現行的繳費制度相比,最突出的特點在于,個人最低繳費額度從6.6%下降到4.4%,而單位最低繳費額度兩者相差無幾。
以成都市2010年社會平均工資(即月均工資為2 543元)為標準來進行比較:按原綜合保險繳費制度,個人月繳費額最低為83.9元,企業月繳費額最低為221.2元;按本文提供方案,個人月繳費額最低為111.9元,企業月繳費額最低為312.3元;按現行綜合保險并軌社會保險繳費制度,個人月繳費額最低為167.8元,企業月繳費額最低為328.0元(將2011―2016年作簡單算術平均)。
表5 兩個繳費方案的對比
項 目 本文方案:調整社會保險基數 原方案:綜合保險并軌社會保險繳費制度
單位 個人 單位 個人
各險種繳費比例之和 30.70% 11% 19.7%~22.7% 11%
再乘以最低繳費基數40% 12.28% 4.4% ― ―
再乘以最低繳費基數60% ― ― 11.82%~13.62% 6.6%
數據來源:成都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門戶網站http:∥/,經本文整理后得出。
綜合比較上述三種繳費制度,采用本文提供的方案,個人和用人單位繳費金額分別比原綜合保險提高33.4%和41.2%,而采用現行的綜合保險并軌社會保險繳費方案,個人和用人單位繳費金額分別比原綜合保險提高100%和48.3%。可見,本文的方案設計傾向于非城鎮職工的社保繳費優惠,盡可能地在繼續發揮原綜合保險“費用低、覆蓋廣”優勢的同時,做到城鄉社會保險待遇相同,有效地避免了低收入群體被擠出社會保險覆蓋范圍之外。
2.方案的可行性分析
(1)計算簡便,易于理解和宣傳
現行的綜合保險并軌社會保險方案計算方式較為復雜,難以被參保人員理解,不利于政策的宣傳工作,并可能導致綜合保險并軌社會保險改革的民眾支持率較低。而本文提供的繳費方案計算方式簡便,僅調低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最低繳費基數,其余繳費比例均不發生變化,并能使綜合保險參保人員明顯地了解到政府對其的支持和優惠,從而繼續購買社會保險。同時,本文的方案也降低了設備的維護費用,不需每年全市統一調整繳費軟件的比例設置,減少了政府部門的管理成本。
(2)限制低繳費人員,防止財政負擔過重
需要指出的是,該繳費方案只應針對2011年3月31日前繳納綜合保險和從未參保的非城鎮戶籍人員。從上述分析中可以發現,大多數企業傾向于低繳費率,如果過多地降低繳費標準,必然會導致社保基金的減少,加大財政負擔,為今后社會保險的給付埋下隱患。因此40%繳費基數的優惠政策僅針對于原綜合保險參保人員,既減輕了低收入群體所承擔的社保費用負擔,并防止了中高收入群體同樣選擇40%繳費基數的逆向選擇,也不至于給當地財政帶來過大壓力,兼顧了二次收入分配的公平與效率。
(3)延長繳費期限,養老待遇趨同
采用本文方案,非城鎮戶籍職工繳費低,退休享受的待遇也相應偏低,這種對比在養老待遇方面體現得尤為明顯。若采用本文提供方案,以40%為最低檔繳費基數,只需將養老保險最低繳費年限由15年延長至18年,則養老保險待遇趨同。這里提出的延長最低繳費年限的做法雖然在實際操作中暫無先例,但卻不失為一種可供參考的合理方案,本文對這一大膽假設的驗證如下:
根據養老金計算基本辦法,“新人”的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其中:
基礎養老金月標準 =(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均工資+指數化月均繳費工資)÷2×N%
其中,N為繳費年限。
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
個人賬戶累積儲存額= 上年底止個人賬戶累積儲存額×(1+本年記賬利率)+個人賬戶本年記賬金額×(1+本年記賬利率×1.083×1/2)
為簡便計算,本出以下假設。
假設一:職工從25歲開始繳納養老保險,60歲退休;
假設二:年記賬利率為i=2.25%保持不變;
假設三:繳納養老保險時上年度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Y元,領取養老金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X元,且社會平均工資每年按(1+年記賬利率)遞增,即Y×(1+i)35=12X。
方案一,即現行綜合保險并軌社會保險方案,以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繳費15年,達到領取養老金的條件。當該職工年滿60歲退休時:
基礎養老金=(X+X×新辦法平均繳費指數0.6)÷2×累計繳費年限15×1%= 0.12X
第十五個繳費年年末個人賬戶養老金儲存額為:
積累到60歲退休時儲存額為:
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
11.76X÷139=0.084 6X
因此,根據公式:
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可得:
基本養老金=(0.12+0.084 6)X=0.204 6X
方案二,即本文提供方案,以平均工資的40%為繳費基數繳費18年,達到領取養老金的條件。同理可得:
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0.126+0.067 7)X=0.193 7X
以2010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2 759元為例,35年后社會平均工資為6 012元,則方案一中的養老金待遇為1 230元,方案二中的養老金待遇為1 165元,兩者待遇趨同。
可見,繳費基數維持在平均工資的40%的情況下,將最低繳費年限延長至18年,養老待遇與繳費基數為平均工資的60%且繳費年限為15年的養老待遇趨同。因此,本文提供的降低繳費基數、延長繳費年限方案具有一定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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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測算范文6
一、實施范圍和對象
(一)縣城城市總體規劃用地范圍內(公路環線內以及*經濟開發區)整體和零星征用土地產生戶人均耕地面積不足0.2畝的被征地農民。
辦理參保時,應提供縣國土資源局出具的征地情況證明和村二委出具的被征地農民公示情況、土地承包合同等相關證明資料。
(二)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和我縣實際,對城區被征地農民的參保規定如下:
1、被征地時未達到就業年齡(16周歲)或在校學生,給予辦理農轉非手續,不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可直接一次性領取征地安置費,當其到達就業年齡或學習畢業后,即作為城鎮新生勞動力。
2、被征地時,25周歲以上至75周歲的人員必須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16周歲至25周歲、75周歲以上的人員,可以自愿選擇是否參保。
3、根據省、市文件的要求,對參保時已經是勞動年齡段以上的人員及在勞動年齡段以內但一次性參保繳費后不再繼續繳費的人員,直接實行基本生活保障和基本生活補助,納入基本生活保障和基本生活補助管理范圍;對參保時是勞動年齡段以內,且一次性參保繳費后繼續按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標準繳費的人員,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管理范圍。
二、基金籌集和待遇標準
(一)城區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和基本生活補助基金的籌集。
1、參保對象均應參加基本生活保障并一次性繳納基本生活保障費。
20*年3月至20*年6月底參保人員的繳費標準為18994元。
村級集體和個人按全額繳納基本生活保障費確實有困難的,可暫降低繳費標準,享受相應的基本生活補助。繳費標準暫設三個檔次,分別為15550元、11767元、7985元。
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費按每人4*0元統籌,是否參加由行政村自主決定。
以后繳費標準每二年調整一次,調整幅度要根據縣職工社會平均工資和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來確定,調整標準基本上按3*0-5*0元一個檔次上調,保障待遇標準相應上調。調整時間為調整當年的7月1日。
2、城區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費按照個人、集體雙方共同負擔的原則籌集。個人負擔部分根據各村集體資產狀況應在繳費總額的20%以上。
3、政府每年從土地出讓金或財政預算中劃出4*萬元,建立國有資產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儲備基金。
(二)領取城區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金或基本生活補助金的條件和待遇標準。
1、領取基本生活保障金或基本生活補助金的條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且一次性繳費的城區被征地農民。
2、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員,符合領取待遇條件的,可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從次月起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或基本生活補助金待遇。
3、參保時已符合領取待遇條件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金或基本生活補助金待遇標準:一次性繳費為18994元的每月領取的基本生活保障金為226元;一次性繳費分別為15550元、11767元、7985元的每月領取的基本生活補助金分別為185元、140元、95元。
4、參保以后到達年齡符合領取待遇條件的被征地農民,其享受的待遇標準,應在一次性繳費總數上加上利息部分,再計算待遇。利息按一年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結算。
三、基本生活保障金或基本生活補助金待遇調整
(一)所有納入基本生活保障管理范圍的村和參保對象,基本生活保障金調整按縣政府規定標準統一調整。月發放標準原則上每二年調整一次,調整標準為10—15元,調整時間為調整當年的7月1日。首次調整時間為20*年7月1日。
隨著以后社會經濟發展,對納入基本生活保障人員,如果其基本生活保障金低于*縣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按略高于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標準享受,具體標準經測算后報經縣人民政府批準確定。
(二)對納入基本生活補助管理范圍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補助金同步進行調整,調整標準參照基本生活保障金調整標準按不同的繳費標準作相應調整。
四、基本生活保障(補助)與基本養老保險的政策銜接
已辦理“農轉非”手續、且未到達企業職工法定正常退休年齡的被征地人員,在辦理被征地人員基本生活保障(補助)參保手續后,可按城鎮職工或自由職業者身份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將原繳納的基本生活保障(補助)費折算成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對在辦理被征地人員基本生活保障(補助)參保手續前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將繳納的基本生活保障(補助)費折算成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一)原已經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愿按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的被征地農民,其一次性繳納的基本生活保障(補助)費可按下列折記繳費年限辦法自行選擇:
1、按統一制度標準折記。按一次性繳費當年的城鎮自由職業者標準年遞增5%折記。20*年3月至20*年6月底期間一次性繳費為18994元的按130元/月的可折記9年9個月,按176元/月的可折記7年7個月(從20*年7月起)。20*年7月1日以后一次性繳費的折記標準按其參保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標準折記;
2、按雙低標準折記。20*年3月至20*年6月底期間一次性繳費為18994元的按1*元/月的可折記15年,其基本養老金按雙低標準享受。20*年7月1日以后一次性繳費的可按其參保時縣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雙低繳費標準折記,但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其繳費年限必須滿15年。
(二)一次性繳費折記的繳費年限原則上由參保時往前計算。其中,對年滿16周歲的人員,繳費年限往前算至16周歲不足折記年限的,可以往后預繳并計算繳費年限。
在預繳期內就業的人員,可以繼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繳費,個人帳戶可重復記帳,但不計算繳費年限。
一次性繳費期滿后就業的應繼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繳費的,繳費年限可以同一次性繳費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從事個體經營或自由職業者,一次性繳費期滿后應繼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年限可以與一次性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城區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其個人帳戶的建立和管理,按國家統一制度規定執行。
(三)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按浙勞險〔1998〕43號《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辦法》和浙勞社老〔20*〕229號《關于印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低門檻準入低標準享受實施辦法的通知》文件規定的“新人”辦法計發,即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二部分組成。
1、按統一制度標準折記并繼續繳費的人員,其月基本養老金按下式計發:
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退休(中斷繳費)時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20%+個人帳戶儲存額÷120;
2、按雙低標準折記并繼續繳費的人員,按不同的標準繳費享受不同的養老金待遇。
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退休(中斷繳費)時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20%×平均繳費指數+個人帳戶儲存額÷120。
省社會平均工資×60%一次性繳費后的實際繳費工資
一次性繳費年限×──────────+Σ──────────────
省社會平均工資一次性繳費后的省社會平均工資
平均繳費指數=
總繳費年限
一次性繳費后的實際繳費工資
其中:≤1、平均繳費指數≤1
一次性繳費后的省社會平均工資
一次性繳費后若按統一制度繼續繳費滿15年的,平均繳費指數可為1。
五、相關政策處理
(一)參軍人員、“兩勞”人員按戶口所在村的繳費標準提取后,也一次性繳納到縣社會保險統籌辦公室代為保管,待其返回后,按有關規定辦理參保繳費手續。
(二)城區被征地農民參保后,在到達領取保障(補助)待遇年齡之前,戶口遷往縣外、出國定居、被錄用為機關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軍隊軍官或死亡的,其一次繳納的基本生活保障(補助)費的全部和利息一次性退給本人或法定繼承人。利息按一年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結算。
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城區被征地農民到外地就業的,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帳戶可以按國發〔*〕26號文件規定轉移。
(三)城區被征地農民領取保障待遇后死亡的,其領取的基本生活保障(補助)總額不足其土地征用時一次性繳納的基本生活保障(補助)費的,余額部分由法定繼承人或遺囑指定受益人繼承。
已經參加喪葬費、一次性撫恤費統籌的,按參保時繳納的喪葬費、一次性撫恤費統籌費發給。沒有參加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費統籌的不發給。
(四)被征地農民中原已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職工遺屬生活補助或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對象,享受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金后,其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不得重復享受。
(五)已按有關規定享受其他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被征地農民,按不重復享受和就高不就低的原則,由本人選擇享受其中的一種。
(六)已享受基本生活補助的人員以后個人有能力按縣政府規定的基本生活保障繳費標準補足費用,可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同標準繳費人員相同的待遇。
(七)未達到領取基本生活保障(補助)金年齡的被征地農民,以后要求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可以把一次性繳納的基本生活保障(補助)費折算成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折算標準以要求折算當年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標準折算。
六、完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體系
(一)城區被征地農民醫療保障
被征地農民可以參加農村合作醫療。被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管理范圍的城區被征地農民,在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期間,可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二)城區被征地農民就業安置
1、切實提高被征地農民的綜合素質,轉變就業觀念,多渠道收集企業用工信息、舉辦勞動力就業交流會,增加被征地農民的就業機會,促其向第二、三產業轉移。
2、加強城區被征地農民的職業技能培訓,凡有就業意向的人員,可向縣職業培訓中心和所在鄉鎮提出申請,可免費參加一次職業技能培訓。
(三)被征地農民未到達領取基本生活保障金年齡之前,生活困難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納入城鎮低保。
七、村級集體資產配套處置
(一)*鎮各村應按龍鎮委〔20*〕32號《*鎮有關加強村級集體資產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規定,制定出本村村級集體資產配套處置辦法,明確村級集體資產出資比例或數額;明確土地征用時間不論先后,村級集體資產為被征地農民繳納基本生活保障費的一致性。村級集體資產薄弱的行政村,村級集體資產出資標準原則上不超過土地補償金的標準。其他鄉鎮可參照*鎮的做法出臺指導性意見。
(二)同一個行政村的農民不論被征地時間先后,村級集體資產出資標準應執行同一標準。如果以后被征地的農民按以后的新標準繳費,差額部分應由個人出。個人出資有困難的,也可以降低標準繳費,享受同標準繳費人員同樣的保障待遇。
八、業務經辦和基金管理
(一)縣社會保險統籌辦公室要為每位參保的城區被征地農民建立個人檔案。做好這些人員的繳費記錄、養老保險關系接續、基本生活保障(補助)金、養老金調整等工作。檔案保管費、管理服務費按每人2*元標準列入征地成本。
(二)城區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財政專戶管理,單獨建帳,專款專用。要建立健全基金監督管理和保值增值機制,勞動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要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確?;鸢踩\營并實現基金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