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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的繳費方式范文1
(一)基本情況
1、參與問卷調查居民基本情況。參與問卷調查的男女人數比例相差不大,而接受問卷的人群中,婚姻狀況的分化較為明顯,其中已婚占比86%,未婚占比14%。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對此類問卷感興趣的人多為已婚人群,未婚人群參與問卷的積極性較低。
2、了解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方式。調查顯示,通過當地政府宣傳了解到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分別在對未領取養老金人群問卷調查中和在對已領取養老金人群調查中占比40%、64%,都是在了解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方式中占比最高的??芍?,山東省金鄉縣對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宣傳工作很是重視,達到了較好的宣傳效果。
(二)調查結果分析
1、山東省金鄉縣城鎮居民養老收支現狀
(1)城鎮居民收入水平。據調查資料顯示:2014年山東省金鄉縣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048元。本次調查數據也顯示,月收入在1,000~2,000元之間占比最高為38%,其次是2,000~3,000元和1,000元以下,分別占比24%、20%,月收入在3,000元以上者只有18%。由此可知,山東省金鄉縣作為傳統的農業大縣,著名的大蒜之鄉,主要經濟來源還是農業領域,所以經濟發展水平不高,居民收入水平偏低。
(2)城鎮居民每月滿足基本生活需求所需養老金情況。在對已經領取養老金人群進行調查中發現,34%被調查者反映每月滿足基本生活需求需要養老金401~600元,其次是每月需要養老金201~400元和101~200元之間的各占比26%、22%。需要養老金600元以上者只占10%。這是由于山東省金鄉縣屬于北方縣域城鎮,經濟發展水平不高,物價也比較低,所以老人每月滿足基本生活需求所需養老金水平主要在401~600元之間。
2、金鄉縣城鎮居民養老保險運行狀況
(1)參保情況。統計數據顯示,2014年末山東省金鄉縣人口數為65萬。而至2014年12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全縣已有38.3萬人參保,約占總人口數的58.92%。在對沒有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主要原因調查中,52%的被調查者表示主要原因是想等年齡大些再參加,有29%的被調查者是由于費用太高,繳不起費,還有19%的被調查者是覺得養老金太少,作用不大,所以沒有參保。根據以上調查可知,大多數尚未參保者還是打算將來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只是考慮到現在還年輕,想等到年齡大一些再參保。
(2)繳費情況。調查顯示,大多數居民選擇的每年繳費標準在100~300元之間,這部分人群占比38%,其次是選擇301~500元的繳費標準,占比21%。根據官方數據顯示,截至2014年12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人均繳費達到了315元。另外,對選擇居民養老保險投保檔次主要考慮的因素調查中,41%的被調查者表示主要考慮自身經濟情況,31%的被調查者表示主要考慮政府補貼標準,其次有28%的被調查者表示主要考慮將來養老金數額。由此可見,雖然政府建立了多繳多得的繳費補助政策,但是并沒有達到很好的激勵作用,大多數居民在考慮自身經濟情況下,仍是選擇了較低的繳費標準。
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中的主要問題
通過對山東省金鄉縣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現狀的調查研究發現,我國“城居?!敝贫鹊膶嵤┦钩擎偡菑臉I居民的養老問題得到了解決,使他們享受到了改革發展的成果,體現了社會主義的公平正義,維護了社會的和諧和穩定,但同時在制度實施的過程中也出現了許多問題需要我們予以重視并解決。
(一)缺乏激勵機制,居民繳費水平低。
由于城鎮居民養老保險釆取自愿參保的方式,所以通過制度激勵來引導居民參保就顯得尤為重要。但是根據調查顯示,在山東省金鄉縣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激勵政策的力度不夠,沒有充分起到鼓勵居民參加養老保險的作用。
1、在制度設計時應注意鼓勵和引導不同年齡段的參保對象。按《金鄉縣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方案》規定,年滿60周歲,繳費滿15年即可領取基礎養老金。對連續繳費年限滿16年不滿20年、滿20年不滿25年、滿25年及以上(不包括補繳年限)的參保人員,到60周歲領取養老金時,每人每月分別增發基礎養老金20元、30元、40元。通過問卷調查以及個案訪談我們了解到,由于這一補助水平太低,對中青年居民吸引力不強。而且大部分年輕人并沒有過早養老的意識,認為有閑置資金可以做理財投資,收益會更高于繳納養老保險金。只要到了59周歲一次性補繳,即可得到一筆可觀的收益。另外,貨幣具有時間價值,同樣的錢,晚年再補繳明顯比每年按時繳費獲得微薄的政府對連續繳費的居民的補貼更“劃算”。
2、地方政府補貼較少,并未達到相應的激勵作用。已知縣財政對參保人繳費給予適當補貼,補貼標準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繳費即補。參保人員選擇500~1,500元5個繳費檔次的,每提高一個繳費檔次增加不低于3元的繳費補貼;選擇1,500元以上繳費檔次的,按照1,500元繳費檔次給予繳費補貼。但是調查顯示,居民普遍認為這些微薄的補貼會因物價上漲、利率調整等影響而削弱了保障力度,使得參保者選擇高檔繳費的動力不足,普遍選擇財政補貼比率高的低檔繳費。所以,政府補貼并不能達到激勵居民選擇高繳費標準的目的,正如問卷調查顯示,被調查者選擇100~500元繳費標準的占比59%。
(二)養老金水平偏低,保障作用弱。
問卷調查顯示,64%的已經領取養老金者反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主要存在的問題是養老金待遇低。另外,52%的未領取養老金者表示擔心物價上漲,養老金貶值。根據山東省金鄉縣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養老金測算辦法,一位參保人按照300元的年繳費標準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年限15年,他每月領取的養老金待遇為(按照現時銀行1年期利率3.25%計算,每年結算一次):75+(15×300+15×30+1183.05)÷139=119.12元。如果是按1,000元的年繳費標準計算,可得每月可領取養老金215.82元。而問卷調查顯示,60%的居民滿足基本生活需求所需養老金為201~600元之間,只有22%的在101~200元之間。也就是說至少繳費標準在1,000元以上即每月領取215.82元以上的養老金才能滿足大多數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但是根據官方數據顯示,截至2014年12月,山東省金鄉縣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人均繳費達到了315元。問卷調查也顯示,大多數居民在考慮自身經濟情況下,選擇每年繳費標準為100~300元之間,這部分人群占比38%,選擇301~500元的繳費標準的占比21%,選擇501~1000元繳費標準的僅占17%。所以大多數居民每月能領取的養老金金額是119.12元左右。而且在個案訪談中,居民普遍反映隨著物價不斷上漲,再加上老年人有可能出現重大疾病等狀況,這些養老金是遠遠不夠滿足基本生活需求的。
(三)險種之間的銜接不配套。
目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問題已經基本解決,但是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之間的銜接還存在一些問題。一是重復參保現象難以避免。造成這種現象的主要原因,主要是不同制度的實施強度以及參保繳費的具體規定都有所不同;二是跨省轉移接續不便利。通過個案訪談了解到,目前山東省金鄉縣每年有大量外出務工人員,且多為跨省務工,每年也有很多人從外省轉回社保。由于我國各省市目前社會養老保險政策不統一,保障水平不一致,當在外務工并在當地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返鄉辦理省外養老保險轉移時,只能轉移個人賬戶金額,不能轉移統籌基金,從而影響了其待遇的發放水平。
三、完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對策
(一)完善參保激勵機制,提升繳費檔次。
統計資料顯示,截至2014年12月,山東省金鄉縣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人均繳費達到了315元。在我們的問卷調查中也顯示,有59%的被調查者選擇了100~500元的繳費檔次。由此可知,山東省金鄉縣城鎮居民普遍傾向于選擇較低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檔次。對于低繳費檔次的存在,從短期看,可能會減少政府財政的補貼支出,減輕政府財政的負擔,但是從長遠看,城鄉居民繳費水平過低,則其年老后領取的養老保險金額同樣較低,較低的養老金若不能保障其基本的養老需求,仍然會影響到社會的穩定,需要政府財政進行埋單支付。所以,一方面要通過政府輿論宣傳等方式,讓居民深入了解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重要性,鼓勵有條件的城鎮居民選擇較高的繳費檔次、多繳費,以便參保人年老后領取的養老金能保障其基本的養老需求;另一方面可加大對“多繳多補”“、長繳多補”政策的實施,目前山東省金鄉縣已經實施了這兩種政策,但是根據調查顯示,大多數居民反映補貼太少,不能起到實質性的幫補作用。因此,這樣的補助力度還應該加大,鼓勵城鄉居民選擇較高的繳費檔次,多繳費,從而實現參保人年老后領取的養老金能基本滿足其基本養老需求。
(二)加強對養老基金的監管,提高支付水平。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資金來源是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核心,而養老基金的保值增值則是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健康、有序、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條件。一是基金資金來源方面,山東省金鄉縣可以在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與其他社會保障良好銜接以后,引導社會資金、商業資金注入到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基金中,讓個人賬戶基金組成多元化,從而更好地參與市場運行,應該在保證基金收入在通貨膨脹率以上的情況下,最大化基金的實際收益率;二是基金監督方面,可以以法律監督與社會監督的形式從養老保險基金的繳納—資金進入個人賬戶—資金操作運營—養老基金發放等各方面多環節的進行監督管理,從而保證基金的正常運行;三是在養老保險資金的管理方面,可以有規劃、多層次的管理,一方面以社會招標的方式競選基金管理公司,讓基金公司幫忙管理一部分的養老資金,一部分資金交由專業的投資公司操作,進而保證基金增值;另一方面政府可以發行與城鎮居民養老基金相關的債券,供地方養老保險購買,也可以將一部分資金投資穩健的股票。以多個方式將養老資金分流,通過多種渠道保證了城鎮居民養老保險金的保值增值。
(三)做好與其他制度的銜接。
養老保險的繳費方式范文2
關鍵詞:農業民辦高校;養老保險;對策研究
1我國農業民辦高校養老保險制度實施現狀
本文對我國農業民辦高校的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現狀做以下幾方面的闡述,具體包括繳費來源、繳費方式、參保意識三方面。
1.1繳費來源
現階段公辦院校在不斷的發展,其辦學條件也在不斷提高,教師的待遇也有了極大地改變,這對農業民辦高校造成了巨大的壓力。農業民辦高校受到學員等因素的影響,辦學難度不斷加大,很多農業民辦高校已經出現巨大資金缺口。
1.2繳費方式
教職工的社會保險問題是另一不穩定的因素。目前,部分省市的許多農業民辦高校根據企業職工的費基,費率為教師繳納養老保險,使得其在退休后拿到的退休金相比較公辦教師少了許多,產生“同工不同酬”的現象,致使農業民辦高校很難吸引到高精尖的專業人才,對農業民辦高校師資力量的建設不利,更不利于農業民辦高??蒲械确矫娴倪M步,阻礙了農業民辦高校更好的發展。
1.3參保意識
并且,現在農業民辦高校為其教職員工繳納的項目也不盡相同。一些農業民辦高校只為其教職員工交養老、醫療、失業、工商、生育保險,另一些農業民辦高校會選擇必須要交的險種進行繳納,更有甚者根本并不為教師交任何保險,只有少數的高校會為教師多繳納住房公積金,而這些少數的高校之中還按照企、事業單位兩種不同的標準來繳納社會保障金。
2農業民辦高校和公立院校養老保險制度差異比較
我國農業民辦高校采用的是企業養老保險制度,它是經過長期實踐,并趨于成熟的養老保障體系。公立高校和農業民辦高校養老保險制度的差異可以從四個方面進行比較,分別是經費來源不同、參保范圍和對象不同、待遇的計發方式不同、退休待遇不同。
2.1繳費來源的差異
公辦高校的養老保險屬于國家保障的模式,其資金來自于國家稅收,實際支付的退休金由各級財政按比例承擔。雖然說這樣的養老保險體系穩定、安全、教職員工無需操心,但是這種方式加重了政府財政的負擔,隨著養老保險改革的不斷深入,政府的財政壓力將會越來越重。公立院校與農業民辦高校的差異在于,公立院校有國家的扶持,而農業民辦高校的資金不到位,許多農業民辦高校根本無力繳納養老保險。
2.2繳費方式的差異
我國公立院校的養老保險制度采用的是建國初期制定的統包型的養老保險制度,也就是國家保障,對其進行包攬,個人無需承擔相應的責任,國家和公辦高校統一為正式錄用的員工繳納養老保險,而且公立院校的教師組成相對簡單,因此公立院校的繳費方式也相對簡單。公辦高校和農業民辦高校的差異在于:公辦高校實行國家統包形的養老保障體系,繳納的社會保障金與教職員工的類別無關,而且教職員工的組成也相對簡單,因此公辦高校養老保險的繳費方式相對統一;農業民辦高校采用的是國家、組織和個人共同承擔繳費義務,按照一定的比例繳納養老保險的養老保障體系,而且農業民辦高校教職員工的組成包括許多類,對每一類教職員工繳納的標準都不盡相同,因此和公辦高校相比,會出現繳費方式方面的差異。
2.3養老保險計算的差異
公辦高校是根據工作人員進行計算,只要按時,按標準繳納養老保險,就可以獲得養老保險的各種權利,享受繳納養老保險的益處,與其實際繳費金額,繳費時長并無關聯。具體計發辦法是:基本工資和工齡工資按照正常計算,所處職位的待遇和所處級別的津貼根據相關比例發放。其中,工齡滿20年的,相關比例為75%,并且每增加1年,比例相應增加1%,工齡滿35年的,相關比例為95%。公辦高校和農業民辦高校的差異在于:公辦高校的養老保險金與其教職員工的工作年限等因素有關,而農業民辦高校的養老保險金更多的與繳費比率有關。過高的繳費率只會成為農業民辦高校的負擔,只會一點點消磨農業民辦高校繳納養老保險的積極性。這更加重了農業民辦高校的財政負擔,而且農業民辦高校繳納的養老保險的比例特別大,很多農業民辦高校根本無能為力。目前國家的養老保險需繳納的費率較高,使大部分農業民辦高校都望塵莫及,無力繳納。
2.4高校的參保意識差異
公辦高校退休金與工作年限相關,與繳費多少并無關聯,退休金構成包括基本工資、工齡工資、職務和級別工資的一定比例共同組成。公辦院校教職員工的工齡不斷的增長,再加上計發比例遠高于農業民辦高校的計發比例,因此公辦高校教職員工的退休待遇遠高于農業民辦高校的。而且公辦高校的教職員工會享受國家其他的一系列的津補貼,甚至還有單位自行發放的獎勵,因此退休金額特別豐厚。公辦高校和農業民辦高校的差異在于:公立院校全員參保,而許多農業民辦高校的領導只注重眼前的利益,認為為高校教職員工繳納養老保險是在浪費錢財,沒有想過現在繳納養老保險,以后教職員工退休后會得到很好的保障,自身的財政壓力會減緩不少。他們只看重短時間內的得失,沒有想到對未來發展的作用。致使公立院校、農業民辦高校在參保意識方面存在一定差異。
3對我國農業民辦高校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提升策略
本文從四個方面對農業民辦高校的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提出提升的策略,分別是改革農業民辦高校的財務管理制度、將公平與績效結合起來、建立合理的養老保險繳費機制、廣泛深入宣傳養老保險制度,增強各農業民辦高校、教師參保的意識。
3.1改革農業民辦高校的財務管理制度
3.1.1注重預算的控制,嚴格把關收支情況。財務管理中最重要的一環是預算的控制,有效的預算機制可以減少農業民辦高校一大筆不應該花費的基金,對農業民辦高校財務的管理有重要的作用。農業民辦高校應當參照公辦高校的預算機制的例子,完善自身的預算方案。3.1.2采用多種方式籌集資金。公立院校依靠國家對其進行資助來維持,還通過收取學生學費來籌備資金,農業民辦高??梢詮膰耀@取一定項目經費,或者少數補貼。因此農業民辦高校更應該廣泛的、從多種途徑來來籌集所需要的資金,來解決自身資金嚴重不足的問題。3.1.3增加科研收入,研發新產品。科研的收入包括科研所得經費與科研成果轉讓收入的總稱,它是支撐農業民辦高??茖W研究,增強農業民辦高??蒲心芰Φ闹匾獌热?。農業民辦高校應當多與科研院、多與企業聯系,研發出當下需要的新產品,并且注重理論與實際的相互轉化,這樣不僅解決了社會需求,還提高了農業民辦高校的知名度,最主要的是為農業民辦高校自身爭取到了一筆可觀的收入,減緩農業民辦高校的財政壓力。
3.2將公平與績效結合起來
農業民辦高校應該制定合適的制度,使退休人員的收入公平合理,不會因為是高職稱,高資歷的老員工,退休的福利待遇就多出好多。而效率則是指通過對制度進行合理的設計,調動包括聘任制教職員工在內的不同等級的教職員工的工作積極性,體現出不同群體間福利待遇的巨大差距。既要注重公平也要注重效率,不能由于特別重視公平卻降低農業民辦高校教師繳納養老保險的積極性,也不可以使不同群體之間的待遇差距太懸殊。農業民辦高校應當將公平與效率有機的結合起來,進一步健全養老保險制度。
3.3建立恰當的養老保險繳費體系
現行養老保險制度將繳費機制設計得不合理,例如較高的繳費率已經達到了農業民辦高校所能承受的最大限度,這加重了農業民辦高校和各位教師的負擔,使逃繳、欠繳現象日益嚴重。如果農業民辦高校的養老金保險制度實行個人賬戶管理的政策,根據教師的工資水平、高校的收益情況,對不同農業民辦高校養老保險的社會繳費率設置不同的繳費檔位,由教師自己選擇繳費檔次。這樣既可以提高教職員工參加養老保險的熱情,又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上減少國家的財政負擔,健全農業民辦高校的養老保險制度,使其能夠持續正常的發展。
3.4廣泛持續宣揚養老保障體系,提高參保者的參保意識
各農業民辦高校的教職工都是知識分子,他們對事物有自己的認識,想要讓他們認同并參與其中,就一定要擴大宣傳的力度,提高其參保意識,讓他們盡快加入到養老保險繳納的大軍中來。要多通過宣傳單、橫幅標語、印發普及養老保險知識的資料等方式,讓廣大農業民辦高校的教職工了解養老保險,接納養老保險。政府還要進一步提高宣傳的力度,讓全民參與進來,消除他們之前的擔憂,讓大家積極參加養老保險繳納的大軍中來。
結束語
養老保險是和每個人的利益都息息相關的,而創建一個新的、行之有效的農業民辦高校教師養老保險制度,不但可以減緩國家的財政負擔,更可以保證高校競爭的公平公正。隨著國家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地不斷深入,農業民辦高校不同階層的教職員工、教育管理者等開始意識到,養老保險十分有好處,也十分重要,不斷有農業民辦高校開始為其教職員工繳納養老保險,廣大教職員工也參與進來,形成了一個全民積極繳納養老保險的新氣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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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的繳費方式范文3
我國養老保險逃費問題日趨嚴重,保費收繳率1992年為95.7%,1993年為92.4%,1994年為90.5%,1996年為87.0%,1997年為80.0%,年均下降近3%;1998年企業累計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318億元,1999年達到388億元,到2000年6月已達414億元(注:田松青:《養老保險的博弈困境及對策》,《長白學刊》2002年第2期。)。大量的逃費行為使得基金收入遠低于基金給付需求,養老社會保險承擔著巨大財務風險,制度面臨困境。目前國內對養老保險問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長期動態財務平衡、養老基金投資及轉軌成本、空賬問題的解決等方面,目的在于實現長期動態財務平衡。而對養老保險逃費問題的研究十分匱乏。
逃費問題使養老保險統籌賬戶收不抵支、個人賬戶成為“空賬”和繳費率上升,導致個人賬戶資金無法實現保值增值,加重了養老保險承擔的轉軌成本債務和制度營運風險。因此,逃費是養老保險管理中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制約轉軌成本、空賬及基金投資等問題的重要因素,直接關系到養老保險長期動態財務平衡目標的實現。鑒于此,本文在吸收借鑒國內外相關成果基礎上,分析了養老保險逃費發生的方式、原因,尋求解決養老保險逃費的對策。
二、養老社會保險逃費方式
我國政策規定,養老保險費的征繳單位有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以及私營企業等,這些企業的長期合同職工和按新勞動合同法招收的職工,都享有養老社會
保險權益。企業職工的養老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共同承擔,而且企業為職工代繳的部分多于職工繳納的比例。因此,有些公司為了逃避責任,采取各種方式逃費:
1.增加臨時工、減少合同工或頻繁使用短期合同工,減少養老保險人員數量。外商投資企業員工流動性大,人員數目不固定,有時很難核定納入養老保險的在職職工數,此種現象尤為明顯。
2.不給職工繳費,或想方設法少繳費,或借故延遲繳費。
3.變相減少工資總額,降低保費提取標準。政策規定養老保險費應以企業在職職工的工資總額為基準計算提取,工資總額包括基本工資、各種津貼、經常性獎金和其他工資。有些企業只以職工的基本工資來計提,或者把工資性開支化整為零,然后只以部分工資計算繳納;或者巧立名目,使部分工資性報酬脫離工資總額范圍;有的企業轉移部分工資開支渠道,明目張膽逃避計提。
4.違規截留應繳保費。企業以效益不好或資金緊張為由,把已計提應繳的養老保險費截留下來挪作他用,長期拖欠。有些企業不僅截留了企業應繳部分,還截留了為職工代扣代繳的部分。
5.減少職工,規避養老社會保險計劃。養老保險制度規定,如果公司雇用的人員少于一定數量,可以不加入養老社會保險計劃,因此,小公司的所有者傾向招聘少量的員工,不承擔或少承擔養老社會保險義務,然后通過延長職工工作時間彌補勞動力的不足。
養老社會保險的逃費行為造成以下不良后果:導致繳費者和不繳費者之間在有效費率上的不平等,以及相同職工間收入分配上的不平等;降低了養老保險通過社會收入再分配來保障社會公平的功能;它導致養老社會保險繳費率不斷提高,并高于實際應有的費率;逃費和久費行為扭曲了勞動市場的運行規律,增加了福利成本;企業和職工為了躲避繳費向地下經濟和非正規部門轉移,降低了經濟增長,同時減少了課稅基礎,這種畸形勞動市場的發展又會助長逃費行為。此外,隱瞞收入或少報收入逃避繳費使得真實工資的繳費基數過低。
三、養老社會
保險逃費發生的原因
我國現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混合制度,社會統籌賬戶由企業按職工工資比例的12%繳納,個人賬戶由職工個人按工資比例的8%繳納,二者共同構成企業職工的基本社會養老金。國家是養老保險制度的制定者和管理者,并承擔著制度風險。
在這種制度下,公司和職工都面臨著逃費的激勵。
(一)企業面臨的制度約束及逃費激勵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規定,企業有責任和義務為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費,且企業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從營業費外列支。因此,養老保險繳費的多少直接影響到企業雇主的利潤,雇主有逃費的激勵。而一旦逃費被社會勞動部門發覺,就會遭受懲罰,因此,企業逃費面臨較大的懲罰成本。在風險和激勵的雙重約束下,仍有大量企業選擇逃費,原因主要有下面幾個方面:
1.制度設計欠公平。目前我國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分為三塊,即國家機關統籌、國家部委下的行業統籌和企業統籌。國有、集體企業效益差,退休職工多,養老負擔重,且面臨巨額的轉軌成本和隱性債務;而三資企業和個體企業等職工年齡結構偏低,沒有養老負擔,效益好,工資高。把二者放在一起實行社會統籌,而把國家機關公務員、國家部委行業單獨列出,實際上是讓三資企業、個體企業和國有、集體企業共同承擔養老保險制度轉軌而帶來的風險。這種制度模式無論對于國有集體企業,還是三資、個體企業都是不公平的,也與養老保險的本質功能相違背。這也是逃費現象大多發生在三資企業和個體企業的一個重要原因。
2.繳費率高。目前我國企業養老保險繳費率高達24%.據有關部門對OECD24個國家養老保險繳費率的統計,只有丹麥(24.55%)、意大利(29.64%)、荷蘭(25.78%)、西班牙(28.30%)
和葡萄牙(34.75%)五個國家高于我國,而它們的繳費率包括養老、傷殘和死亡三項合計(孫祁祥,2001)。過高的繳費率,大大加重了企業的運營成本,使得企業難以維持。
3.國有、集體企業效益差,養老負擔沉重,負擔不起繳費義務。由于歷史的原因,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的退休工人較多,養老負擔重;經濟體制改革以后,由于技術落后、管理水平低等原因,很多國有、集體
企業效益下降,處于半停產、停產,甚至破產狀態,它們無力繳費。
4.企業故意逃費,規避義務。有些企業經濟效益很好,雇主逃費主要是為了謀取私利,再加上政府管理部門與企業間的信息不對稱,逃費的企業沒有得到應有的懲罰,更助長了逃費的機會主義行為。
(二)企業職工面臨的制度約束和逃費激勵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規定,職工繳費由企業從工資中直接扣除代繳。因此,職工個人逃費必須與雇主合謀。職工個人逃費不受制度約束,只會增加養老風險。
1.企業職工的養老金收益小于繳費成本,職工與企業都有逃費的意愿。由于個人工資越高,企業為職工繳的保險費越高。因此,只要企業給職工的養老金補貼超過社會統籌賬戶養老金,雙方就能達成合謀逃費。
2.企業從職工工資中扣除了養老保險費,沒有繳納或挪作他用,職工不知情。
3.企業不給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費,職工害怕失去工作,不敢向社會保險管理部門反映。
此外,社會養老保險的逃費行為與管理機構的約束松懈有很大的關系。
四、減少養老社會保險逃費的對策
(一)改善養老社會保險制度設計模式
1.降低養老社會保險繳費率。在養老社會保險遵繳率較低的國家,繳費率通常是很高的,較高的繳費率給收入很低的職工或有意加入保障計劃的職工設置了一個障礙。因此,降低根據工資總額設定的養老保險費率,就很有可能提高遵繳率。繳費率是否太高可以根據它給勞動力供應和職工儲蓄決策造成的扭曲程度來判斷,而職工的繳費對其未來收益的影響可作為扭曲程度的判斷依據(Burkhauser&Turner,1985)。
2.相關繳費項目結合。逃費的激勵可能來自于其他繳費項目,如職工可能由于當前對醫療保險的需求高于養老保險而逃費,因此把這兩種繳費聯系起
來可能有助于減少逃費。
3.提供政府津貼。政府給低收入階層和弱勢群體提供繳費資助可以鼓勵更多的人加入養老保險,降低逃費率,同時可以減輕國家的養老負擔和財政壓力。
4.提高覆蓋率。雖然在試圖覆蓋所有勞動部門的發展中國家,養老保險逃費率都非常高,但國家可對企業加入國家養老保險計劃限定一個最小規模,要求最小規模以上的企業其雇主和職工加入計劃。并配合其他條件,如職工工作量少于一個最小工作時間限額或每年收入低于某一最小限額,可以不加入計劃。
(二)改進養老社會保險的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率
養老保險費用的管理可按順序依次分析,如養老保險法規政策的制定和頒布,費用繳納者的確認,費用的精算評價,費用控制和審計,費用的收取等。逃費問題可能出自上述管理鏈條中的任何一個薄弱環節。費用征繳過程中的管理對策可概括為:提高效率,降低遵繳成本,改變強制和處罰方式。
1.提高管理效率:(1)建立有效的管理機制去識別逃費和強制繳費。實行有效報告管理,要求企業繳費時同時報告繳費的職工名單,并要求雇主每年一次向職工匯報從其工資扣除并繳納的養老社會保險繳費總額。(2)改變收費方式。強制繳費在地方水平上一般是低效率的,在全國基礎上的組織收費更能達到規模經濟。一般情況下,集中統一收取養老保險費和其他稅收更能提高資源的利用效率,提高遵繳率。因此,可通過設立獨立的收繳和執行機構,使之執行專業化管理職能。同時應使養老保險機構與稅收機構工作分離,否則很難相信政府不會挪用養老社會保險基金。(3)利用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完整保存繳費記錄,實現個人繳費和納稅信息共享,可降低逃費率。
2.正確的引導。不能只把注意力集中在征繳逃費或懲罰逃費行為,對遵繳行為進行正確激勵也很重要有效。(1)政府發揮榜樣作用。公眾對國家提供最后財政擔保的社會保險期望值和信任度都較高,如果政府公務員在養老社會保險計劃中能夠發揮帶頭作用,積極繳納保費,養老社會
保險財政和遵繳努力的可信度就會得到提高。我國政府和行政事業機構的養老社會保險計劃同其他單位是分離的,這種制度分割顯然有失公平性,更不利于政府發揮示范作用。社會保險的根本目的是實現勞動收入的再分配,提高整個社會福利,如果政府內部實行獨立核算的養老社會保險計劃,無異于降低了政府內部社保計劃的風險而提高了外部計劃的風險,公眾的期望和信任就會大打折扣。(2)適時減免懲罰或保費。允許資金周轉困難或財政困難的企業暫時拖欠部分養老保險費用有助于它們未來更自覺的繳費,在特定時期減免欠費可以重新吸納逃費者加入計劃并利于其以后自覺繳費,擴大養老社會保險覆蓋面。
但同時必須使逃費者認識到,如果仍繼續逃費,未來會面臨更嚴厲的處罰風險,逃費的機會成本將遠遠超過期望收益。減免逃費一般被用來鼓勵人們加入新的制度,但如果實行定期減免方式效果就會截然相反,因為對未來減免的預期降低了預期拒繳成本。(3)法規和政策表達要清楚、簡潔,易于理解,政府和雇主、職工間的信息傳達應通暢。(4)社保機構人員必須清楚了解養老保險法規和政策,能為雇主和職工提供準確、可行的建議。(5)降低收費成本。對不同規模公司的繳費頻率分別要求,小公司可要求按季度繳費,大公司按月繳;對繳費積極性不同的企業也可區別對待,積極性和主動性高的企業要求按季度繳費,經常拖欠費用的可要求按月繳納,這樣可以降低執行成本。
3.強行征費和懲罰。一般講,逃避繳費意味著違反了國家法律法規或政策,政府必須考慮強制執行的成本及應當采取的懲罰措施。(1)強行征費。由于資源有限,強行征費應以大公司為目標,對于逃費的小公司雇主,也必須要他們意識到面臨較高的懲罰成本。強行征費要有審計計劃或程序,檢查要不定期進行,要利用不同政府部門的信息資源對收入記錄進行反復核對,以檢查是否有欺詐行為。(2)懲治腐敗。養老金是退休職工的活命錢,對養老保險費用管理官員的誠實和廉政程度實施監督很有必要??梢钥紤]的措施有提高保費管理官員的薪水或定期輪換其負責的工作區域。(3)懲罰力度適中。養老社會保險逃費屬于違法行為,應當采取懲罰措施進行制裁,但懲罰又不能太高。懲罰額度需要根據通貨膨脹或市場利率進行指數調整。為了加強征繳能力,養老保險收費部門應具有以下權力:有權要求雇主提供工資報酬記錄,檢查公司銀行賬戶,獲取公司欠款的第三方的支付,擁有公司財產(所有權)的留置權。
最后,在高通貨膨脹率、高失業率或滯漲的宏觀經濟環境中,很多公司面臨財政困難,這時國有企業、私營企業及其他所有制企業都有逃費的激
勵。在這種形式下,公司財政困難成為逃費的主要原因,暫時降低養老社會保險繳費率并減少基金項目或收益率使養老社會保險能夠在一個較低水平下正常運行,不失為一個有效的緊急措施,但最終方案是解決宏觀經濟問題。
總之,解決養老社會保險中的逃費問題,確保養老社會保險的充足財政支持,為退休人員提供充足的養老金,有助于養老社會保險制度的健康發展,從而有助于穩定社會和發展經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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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的繳費方式范文4
[關鍵詞]農村養老保險社會保障制度
一、影響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開展的因素
上個世紀九十年代實行的“老”農保存在諸多問題,使得部分農民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參保積極性有一定負面影響,持觀望態度。由于城鄉之間、區域之間經濟發展還有著較大的差別,不同地方農民人均年純收入差距較大較難測算。許多地方對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堅持“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其中“集體補助”幾乎不可能。
二、完善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對策
1、強化政府責任,明確基本保障
按照構建“以人為本、和諧社會”的理念,政府有承擔保障公民基本生活和福利需求的積極義務。為公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是現代政府的一個基本職責。另一方面,作為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的本質優越性也明確要求社會主義國家政府必須承擔起公民基本福利的責任。黨的十六大提出建設公共服務型政府的要求,十七大提出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目標,因此,在未來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中,政府應該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在政策引導、制度建設、資金籌集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當前情況下,政府要在基本養老、基本醫療、最低生活保障、社會救助的制度建設中承擔主要責任。
2、統籌城鄉發展,建立城鄉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障體系
城鄉二元結構的形成有其特定的歷史原因,但是它的存在已經嚴重影響了城鄉社會政治經濟的均衡發展,損害了社會公正的價值理念。城鄉分割的社會保障模式也使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水平存在巨大差距。這種狀況在工業化的起步階段出現固然有客觀的原因,但隨著時間的推移,不能使廣大農民享受現代社會養老保障,已日漸顯得不合理與不公平,這與社會保障制度演變的趨勢也是背道而馳的。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應當將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城鄉統籌作為“統籌城鄉發展”的重要內容,打破社會保障體系城鄉分割的固有格局,實現社會保障制度的城鄉銜接。
3、明確各級財政職責,強化政府主導意識
2008年,我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3.31倍。為了改變這種現狀,在財政狀況允許的情況下,政府應加大對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投入,改變目前政府財政在農村社會養老扶持不作為的現狀。為此,應明確各級財政職責,形成良性有序的投入機制。
4、建立多層次全覆蓋的農村養老保障制度
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貫徹廣覆蓋、?;?、多層次、可持續,加快健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維護廣大農村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條件,使其老有所養,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的必然要求。為確保農村居民社會養老保障順利推進,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必須同我國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同農村實際情況相適應,同農民的承受能力相適應。根據不同地區的發展水平,不同人群的農村養老方式,不同區域農村養老保障水平的現狀,來進行分類設計和分步實施。同時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要與其他養老保障措施相配套,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不能完全脫離家庭養老、土地保障和其他保障措施的實際情況,要使之形成一個有機整體, 共同達到保障老年生活的目的。首先要做到基本社會養老保障制度設計的統一。目前,農村養老保險的實質是個人強制性儲蓄,缺乏社會統籌的互助共濟性質。農村養老保險應實行個人帳戶和社會統籌帳戶相結合的模式,在繳費標準的計算方法、給付辦法等具體的細節設計上要做到盡可能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相互銜接。其次,要做到有序差別。在制度設計上實現統一,并不意味著繳費標準及待遇給付標準的統一。由于現有的城鄉差距較大,在繳費和給付方法上可以實現基本的統一,但在具體的繳費和待遇給付標準設計方面必須跟據地區、城鄉生活水平差異以及個人繳費能力的實際而有所不同。此外,在籌資方式上可以呈現出多樣性。根據各地的經濟發展現實狀況以及政府財力狀況,在籌資主體和方式上可以有所不同,但必須確保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例如:
(1)被征地農民實施“農民個人繳費+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集體補助+政府土地出讓金”的資金籌集方式;
(2)計劃生育對象(獨生子女戶、二女絕育戶)實施“計劃生育對象個人繳費+計劃生育獎勵資金”的資金籌集方式;
(3)農民工和小城鎮農轉非居民實施“農民個人繳費+單位(企業)繳費+政府補貼”的資金籌集方式;
(4)村居干部實施“干部個人繳費+政府財政補貼”的資金籌集方式;
(5)城郊地區和富裕地方采用“農民個人+地方財政+社區集體經濟組織”的籌集方式;
(6)務農農民采用“農民個人+縣、市、省或中央財政”的籌集方式;
(7)貧困地區困難人群養老保險應以非繳費為主,直接由國家財政為農民建立基本養老保險。
農村低保保障人群根本無能力履行“個人繳費”義務。為了體現“廣覆蓋、?;尽钡脑瓌t,建議直接由國家財政為農村低保保障人群建立基本養老保險。
5、妥善解決與其他社保政策的接續轉移問題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推進,農村居民的流動性日益頻繁,農民選擇參加城鎮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轉換到新農保、返鄉農民工參加新農保等勢所難免。因此,新農保制度與其他社保政策之間必須可以相互接續轉移。一是要預留制度接口,制定與其他社保政策轉換的詳細辦法。在省級范圍內制定統一、規范和切實可行的操作流程,規范轉換、接續的操作辦法,解決不同社保政策間、不同地區間的基金結算問題。二是改進養老保險金的計發辦法,將農村居民在各個不同時期形成的養老保障權益予以歸集。在參保人員達到可以領取養老金的年齡時,對養老保險權益進行分段累積計算,并在養老金待遇中予以體現。三是加快信息化建設,整合各類信息資源,建立五險合一的資源共享數據庫,實施統一的管理。
6、加強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的宣傳工作,堅持自愿參保的原則,不要用“參保率”作為考核基層工作的指標
養老保險的繳費方式范文5
論文摘要:養老保津在整個社會保陣地位中越來越重要,在我國養老社會保險逃費問題十分嚴重。本丈通過對逃費情況的分析,報出了改善養老社會保險制度設計模式,轉變雇主、職工和政府態度,改進養老社會保險的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率,以及促進經濟增長等減少逃費的對策。
一、提出問題
我國養老保險逃費間題日趨嚴重,保費收繳率1992年為95.7% ,1993年為92.4% ,1994年為90.5% ,1996年為87.0% ,1997年為80.0%,年均下降近3%;1998年企業累計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318億元,1999年達到388億元,到2000年6月已達414億元。大量的逃費行為使得基金收人遠低于基金給付需求,養老社會保險承擔著巨大財務風險,制度面臨困境。目前國內對養老保險問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長期動態財務平衡、養老基金投資及轉軌成本、空賬問題的解決等方面,目的在于實現長期動態財務平衡。而對養老保險逃費問題的研究十分匱乏。
逃費問題使養老保險統籌賬戶收不抵支、個人賬戶成為“空賬”和繳費率上升,導致個人賬戶資金無法實現保值增值,加重了養老保險承擔的轉軌成本債務和制度營運風險。因此,逃費是養老保險管理中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制約轉軌成本、空賬及基金投資等問題的重要因素,直接關系到養老保險長期動態財務平衡目標的實現。鑒于此,本文在吸收借鑒國內外相關成果基礎上,分析了養老保險逃費發生的方式、原因,尋求解決養老保險逃費的對策。
二、養老社會保險逃費方式
我國政策規定,養老保險費的征繳單位有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以及私營企業等,這些企業的長期合同職工和按新勞動合同法招收的職工,都享有養老社會保險權益。企業職工的養老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共同承擔,而且企業為職工代繳的部分多于職工繳納的比例。因此,有些公司為了逃避責任,采取各種方式逃費:
增加臨時工、減少合同工或頻繁使用短期合同工,減少養老保險人員數量。不給職工繳費,或想方設法少繳費,或借故延遲繳費。變相減少工資總額,降低保費提取標準。違規截留應繳保費。減少職工,規避養老社會保險計劃。
養老社會保險的逃費行為造成以下不良后果:導致繳費者和不繳費者之間在有效費率上的不平等,以及相同職工間收人分配上的不平等;降低了養老保險通過社會收人再分配來保障社會公平的功能;它導致養老社會保險繳費率不斷提高,并高于實際應有的費率;逃費和欠費行為扭曲了勞動市場的運行規律,增加了福利成本;企業和職工為了躲避繳費向地下經濟和非正規部門轉移,降低了經濟增長,同時減少了課稅基礎,這種畸形勞動市場的發展又會助長逃費行為。此外,隱瞞收人或少報收人逃避繳費使得真實工資的繳費基數過低。
三、養老社會保險逃費發生的原因
我國現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混合制度,社會統籌賬戶由企業按職工工資比例的12%激納,個人賬戶由職工個人按工資比例的8%繳納,二者共同構成企業職工的基本社會養老金。國家是養老保險制度的制定者和管理者,并承擔著制度風險。在這種制度下,公司和職工都面臨著逃費的激勵。
(一)企業面臨的制度約束及逃費激勵。國養老保險制度規定,企業有責任和義務為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費,且企業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從營業費外列支。因此,養老保險繳費的多少直接影響到企業雇主的利潤,雇主有逃費的激勵。而一且逃費被社會勞動部門發覺,就會遭受懲罰,因此,企業逃費面臨較大的懲罰成本。在風險和激勵的雙重約束下,仍有大量企業選擇逃費,原因主要有下面幾個方面:
制度設計欠公平;繳費率高;國有、集體企業效益差,養老負擔沉重,負擔不起繳費義務;企業故意逃費,規避義務。
(二)企業職工面臨的制度約束和逃費激勵。我國養老保險制度規定,職工繳費由企業從工資中直接扣除代繳。因此,職工個人逃費必須與雇主合謀。職工個人逃費不受制度約束,只會增加養老風險。 1、企業職工的養老金收益小于繳費成本,職工與企業都有逃費的意愿。
2、企業從職工工資中扣除了養老保險費,沒有繳納或娜作他用,職工不知情。
3、企業不給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費,職工害怕失去工作,不敢向社會保險管理部門反映。
此外,社會養老保險的逃費行為與管理機構的約束松懈有很大的關系。
四、減少養老社會保險逃費的對策
1、改善養老社會保險制度設計模式。降低養老社會保險欺費率。在養老社會保險遵繳率較低的國家,繳費率通常是很高的,較高的繳費率給收人很低的職工或有意加人保障計劃的職工設置了一個障礙。因此,降低根據工資總額設定的養老保險費率,就很有可能提高遵繳率。繳費率是否太高可以根據它給勞動力供應和職工儲蓄決策造成的扭曲程度來判斷,而職工的繳費對其未來收益的影響可作為扭曲程度的判斷依據(Burkhauser&Turner,1985)。逃費的激勵可能來自于其他繳費項目,如職工可能由于當前對醫療保險的需求高于養老保險而逃費,因此把這兩種繳費聯系起來可能有助于減少逃費。政府給低收人階層和弱勢群體提供繳費資助可以鼓勵更多的人加入養老保險,降低逃費率,同時可以減輕國家的養老負擔和財政壓力。雖然在試圖覆蓋所有勞動部門的發展中國家,養老保險逃費率都非常高,但國家可對企業加人國家養老保險計劃限定一個最小規模,要求最小規模以上的企業其雇主和職工加人計劃。并配合其他條件,如職工工作量少于一個最小工作時間限額或每年收人低于某一最小限額,可以不加人計劃。
2、改進養老社會保險的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率。建立有效的管理機制去識別逃費和強制繳費。實行有效報告管理,要求企業繳費時同時報告繳費的職工名單,并要求雇主每年一次向職工匯報從其工資扣除并繳納的養老社會保險繳費總額。強制繳費在地方水平上一般是低效率的,在全國基礎上的組織收費更能達到規模經濟。一般情況下,集中統一收取養老保險費和其他稅收更能提高資源的利用效率,提高遵繳率。因此,可通過設立獨立的收繳和執行機構,使之執行專業化管理職能。同時應使養老保險機構與稅收機構工作分離,否則很難相信政府不會挪用養老社會保險基金。利用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完整保存繳費記錄,實現個人繳費和納稅信息共享,可降低逃費率。
3、正確的引導,強行征費和懲罰。不能只把注意力集中在征繳逃費或懲罰逃費行為,對遵繳行為進行正確激勵也很重要有效。政府發揮榜樣作用,公眾對國家提供最后財政擔保的社會保險期望值和信任度都較高,如果政府公務員在養老社會保險計劃中能夠發揮帶頭作用,積極繳納保費,養老社會保險財政和遵繳努力的可信度就會得到提高。對不同規模公司的繳費頻率分別要求,小公司可要求按季度繳費,大公司按月繳;對繳費積極性不同的企業也可區別對待,積極性和主動性高的企業要求按季度繳費,經常拖欠費用的可要求按月繳納,這樣可以降低執行成本。
一般講,逃避繳費意味著違反了國家法律法規或政策,政府必須考慮強制執行的成本及應當采取的懲罰措施。懲罰額度需要根據通貨膨脹或市場利率進行指數調整。為了加強征繳能力,養老保險收費部門應具有以下權力:有權要求雇主提供工資報酬記錄,檢查公司銀行賬戶,獲取公司欠款的第三方的支付,擁有公司財產(所有權)的留置權。
養老保險的繳費方式范文6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被政府統一征收農民承包土地(含草原、草場。下同)合法權益。留有村集體機動用地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蓮拇寮w預留機動用地(包括新開墾土地)中給予調劑,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調劑后原有土地面積沒有減少的暫不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
第三條縣級以上政府統一負責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各級勞動保障、國土資源、財政、農牧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條征收土地時年滿16周歲(含16周歲)以上、征收土地占現有承包土地20%(不含20%)以上的被征地農民應當參加養老保險。轉為城鎮戶口。實行統賬結合的養老保險模式;征收土地20%—80%的視為部分失地農民,其中征收土地80%(不含80%)以上的視為完全失地農民(情況特殊的市州可以按照最低人均占有土地量確定)剩余土地交回村集體。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完全個人賬戶模式,與今后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相銜接。
第五條征收土地80%以上。剩余土地能夠保障基本生活的可自愿選擇參加部分失地農民養老保險。
第六條被征地農民(包括完全失地和部分失地)參加養老保險的費用由個人和政府共同承擔。采取在征收土地時一次性躉繳的辦法繳清。其中個人承擔40%。屬土地出讓方式的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解決;屬行政劃撥方式的由所在市州、縣市區財政承擔。承擔比例由各市州政府確定。各市州可根據實際情況,從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中抵繳。政府承擔60%。適當提高個人繳費和政府補助標準。
第七條完全失地農民。最低繳費標準以各市州上年度在崗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政府補助全部記入統籌基金。參保時男超過60周歲、女超過55周歲的每增加1歲個人少繳應繳費總額的十五分之一。男滿75周歲、女滿70周歲以上的個人不繳費。按20%的繳費比例乘以15年計算應繳費總額。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賬戶。
第八條部分失地農民。最低繳費標準以所在市州上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為基數。征收土地占現有承包土地2080%的每10%劃分一個繳費檔次,根據征地數量和對其生活影響程度劃分若干檔次確定繳費總額。原則上。按照38倍確定繳費總額。個人繳費和政府補助資金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參保時超過60周歲的每增加1歲,個人少繳應繳費總額的十五分之一,75周歲以上個人不繳費。
第九條完全失地農民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繳費后。辦理參保登記手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按月計發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組成。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管理。其中參保繳費時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以上人員。參保繳費時未達到待遇享受年齡的本人可自愿選擇繼續按照城鎮靈活就業人員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續繳。達待遇享受年齡時按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按月計發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連續計算。
第十條部分失地農民按本辦法分檔繳費后。辦理參保登記手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其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養老保險待遇。60周歲以下人員,納入今后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體系。參保時年滿60周歲以上人員。個人賬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管理,所繳資金存入財政專戶。已開展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可按照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繼續參保繳費,個人賬戶連續記錄,達待遇享受年齡時按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計發養老金。
第十一條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后。領取待遇前或之后死亡。一次性領取。無法定繼承人或無指定受益人的個人賬戶中的儲存額或余額并入統籌基金或調劑金。其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儲存額或余額中的個人實際繳費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由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憑有效證件。
第十二條征地時。由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對被征地農民征地項目、涉及人數、補償標準、征地面積、費用籌集方式等進行征前告知、聽證。勞動保障部門負責社會保障費用審核。農牧部門負責征地時農民家庭承包土地面積界定、核實工作。
第十三條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由所在村(居)民委員會負責向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填報被征地數量、涉及人數等情況。公示時間不得少于7天。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對其審核后報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并在本村(社區)范圍內張榜公示。由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會同同級國土資源部門確定完全失地或部分失地,進行分類管理。
第十四條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據完全失地或部分失地農民的繳費標準。確定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應繳費額。由國土資源部門將被征地農民的個人繳費劃入財政專戶。財政專戶管理機構負責向國土資源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據收款憑證。政府承擔部分由財政部門依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數據,并通知國土資源和財政部門。國土資源和財政部門預先留足養老保險費用。負責將資金劃入財政專戶,并將劃入憑證交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十五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據財政部門提供的繳費憑證為參保人員建立個人賬戶。單獨核算。單獨管理。個人賬戶儲存額利息在國家統一規定前,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按完全失地和部分失地分別管理。完全失地的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辦法管理;部分失地的個人賬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單獨建賬。所繳資金存入專設的財政專戶。暫按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幣存款利率計息。個人賬戶建立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發給參保人員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手冊,手冊準確記錄參保人員基本信息和繳費情況,作為參保人員繳費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