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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的途徑范文1
關鍵詞:公立醫院;醫療糾紛;處理路徑;有效模式
近十年來,隨著現代人群生活質量的不斷提高,對醫療環境的要求也有了明顯上升,所以我國醫療糾紛的發生率也在逐年上升。醫療糾紛是指一種基于醫療關系而產生的醫患間爭執,而醫患關系是由于健康需求的不同,從而出現的一種特定的社會關系。但由于醫患之間對于專業知識的認知差異較大,所以多數情況下,患者對醫院的信任感往往較低,導致目前醫患關系較為緊張。所以在本次研究中,探討完善公立醫院醫療糾紛的處理路徑的有效模式,取得了一定效果,現報道如下。
1 一般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選擇2015 年4 月至2016 年4 月我市某醫院所發生的醫院醫療糾紛數據作為對比,在2016 年4 月至2017 年4 月間進行有效醫療糾紛管理路徑。在兩組時間段內,均選擇200 例就診患者進行醫療糾紛調查,所有患者對本次研究均知情,且簽署知情同意書,所有患者均具有正常認知功能,能夠理解本次研究內容。
1.2 方法
首先來說,應當對醫務人員進行加強業務培訓,提高醫務人員的醫患糾紛解決能力。在進行培訓時,應當對醫療糾紛調解團隊和醫療人員,開展人文精神以及倫理學的培訓,這樣能夠引入同理新概念,使醫務人員能夠站在患者的角度為患者進行考慮,了解患者心中所想。同時還需要在醫院中開展定期的專業培訓,加強調解員的調解能力,培養相應的服務理念,以應對各種醫療糾紛。
同時醫院還應當為患者和醫務人員搭建相應的溝通平臺。由于患者往往對醫學知識較為缺乏,所以導致醫患雙方的溝通較差,基于這種情況,醫院應當通過各種方式搭建醫患之間的溝通平臺,使醫務人員能夠告知患者相應的醫學知識以及醫療糾紛處理過程,使患者也能夠了解到醫務人員的困難和責任心,通過雙方了解的方式來緩和醫患關系,從而減少醫患糾紛的發生率。
建立完善且有效的醫患糾紛解決渠道。就目前來說,醫患糾紛的主要解決途徑為民事訴訟或醫患雙方協商而達成,但這兩種解決途徑均有一定的弊端。所以如何加強合作,對醫患糾紛進行高效解決,是目前醫患糾紛的重要難題。醫院應當通過借助多方平臺的方式,在發生醫療糾紛時,對其進行科學合理的評估,使醫療糾紛能夠及時得到解決。
1.3 評價標準
記錄實驗過程中發生醫療糾紛的總次數,并在發生醫療糾紛時,全程記錄醫療糾紛的時間,記錄其解決的平均時長。
1.4 統計學方法
所有患者的臨床基礎資料均用統計學軟件SPSS17.0 或是SPSS19.0 處理,其中總有效率與不良反應發生情況等計數資料用率(%)的形式表達,數據采取卡方檢驗,計量資料用(均數±標準差)的形式表示,并采取t檢驗,若p
2 結果
實驗結果顯示,采用有效醫療糾紛管理路徑后,醫療糾紛的發生狀況為12 (6.00%),顯著低于采用有效醫療糾紛管理路徑前42 (21.00%);并且在開展有效醫療糾紛管理路徑前的醫療糾紛平均解決時長為(76.4 ±8.1 )d,而在開展管理后的平均解決時長為(39.8 ±11.6 )。各數據組間差異具有統計學意義(P<0.05 )。
3 討論
想要徹底的解決醫療糾紛,發生在目前臨床上還難以完全實現。所以在進行各級醫療機構的管理時,應當通過搭建醫患認知平臺,強化患者對醫學的認知力,從患者的角度,使患者能夠理解醫務人員的工作方式和責任心。另一方面也需要引入同理心理念,使醫務人員對患者的思考方式和生活水平進行了解,加強醫務人員的人文和倫理基礎培訓工作。在發生醫療糾紛時,也需要根據各個醫療糾紛的不同特點,采用個性化的處理途徑,在最短的時間內給予雙方明確的解決意見;如難以達成一致,也應當采用最合理的途徑對醫療糾紛進行徹底解決。
綜上所述,對公立醫院采用有效醫療糾紛處理路徑,能夠有效降低公立醫院醫療糾紛的發生率,同時也能夠縮短醫療糾紛化解時間,為構建和諧的醫療關系,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值得推廣使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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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胡晨. 縣域二級醫院醫療糾紛處理困境及治理路徑研究[D].華東師范大學,2017.
醫療糾紛的途徑范文2
摘要:目的通過對某三級醫院醫療糾紛發生的特點及原因進行分析,提出防范和解決醫療糾紛的措施。方法采用回顧性分析法,收集天津市第三中心醫院2012年1月-2016年12月間發生的59起醫療糾紛案例,分析其發生特點及原因。結果醫療糾紛發生的主要原因為患者對診療效果不滿意,誤診、漏診,溝通不當以及患者過度維權等因素。結論通過深化醫療體制改革,不斷完善法制建設,加強醫院醫療質量管理,提升醫療技術水平,加強醫患溝通,同時建立以第三方調解為主體,法律訟訴和醫患雙方協商為補充的醫療糾紛處理機制,是降低醫療糾紛發生,妥善處理醫療糾紛,合理、合法維護醫患雙方權益的有效途徑。
關鍵詞:醫療糾紛;防范;處理
近年來,我國醫患關系緊張的情況日趨凸顯,據相關文獻報導2014年全國醫療糾紛發生約11.5萬起[1],這一現象已經成為影響醫學科學發展、維護群眾健康權益和構建和諧社會關系的一大障礙。如何加強醫院管理,提升醫療服務質量和醫療技術水平,預防醫療糾紛的發生,妥善化解醫患矛盾,構建和諧醫患關系,是亟待解決的難題,也是全社會關注的焦點。
1資料與方法
1.1一般資料
資料來源于天津市第三中心醫院2012年1月-2016年12月所發生的醫療糾紛,共59起。其中男性33例(55.9%),女性26例(44.1%);門診10例(16.9%),住院49例(83.1%);手術7例(11.9%),非手術52例(88.1%)。
1.2方法
對所涉及的醫療糾紛案例,對患者年齡、糾紛發生的年份、導致醫療糾紛的因素以及糾紛所采取的解決途徑等因素,通過Excel進行統計、分類和匯總[2]。
2結果
2.1年齡分布
59例醫療糾紛中患者年齡<20歲3例(5.1%),20~40歲12例(20.3%),41~60歲21例(35.6%),61~80歲19例(32.2%),>80歲4例(6.8%)。
2.2醫療糾紛發生時間
2012年8例(13.6%),2013年9例(15.3%),2014年16例(27.1%),2015年14例(23.7%),2016年12例(20.3%)。
2.3醫療糾紛原因分布
醫療糾紛發生的原因主要是對診療效果不滿意(40.7%),誤診、漏診(13.6%),溝通不當(10.2%),患者因素(8.5%)等。
2.4醫療糾紛解決方式
雙方協商解決14例(23.7%),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調解35例(59.3%),民事訴訟10例(17.0%)。
3討論
3.1醫療糾紛的患者年齡分布統計結果顯示,發生醫療糾紛的患者在21~40歲和41~60歲這2個年齡段比較常見。分析其原因主要為,青壯年患者是社會和家庭的中堅力量,承擔著較為沉重的社會壓力、工作負荷和家庭責任,身體長期處于亞健康狀態但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其發病特點往往是突然而且危重,一旦疾病的預后與家屬的預期不一致,患者家屬很難接受,情緒激動,容易引發醫療糾紛。而老年患者身體機能減退,病情相對復雜,合并基礎疾病較多,一旦病情惡化進展迅速,預后較差,并發癥、致殘率和病死率較高。而且住院期間的檢查、治療以及用藥等醫療行為較多,容易在工作環節上出現疏漏,引發醫療糾紛[3]。
3.2醫療糾紛發生的年份分布
2014年醫療糾紛的數量增加,2015-2016年醫療糾紛發生情況趨于穩定。從客觀因素分析,自2014年開始醫院在管理模式和績效激勵機制等方面進行了改革,醫療服務數量明顯增加,醫護人員的工作負荷加大,發生醫療糾紛的幾率增加。2015年開始趨于穩定,說明醫院此后加強醫療質量管理,規范診療,改善服務等工作取得一定的效果。
3.3醫療糾紛的原因分布
診療效果不滿意,誤診、漏診,溝通不當,作為引發醫療糾紛發生的主要原因[4]。反映出醫院醫療質量管理、醫療技術水平以及醫療服務質量等方面還存在一定的問題。其中部分醫療糾紛并非其中一種原因產生,而是兩種或者多種因素造成的。
3.4醫療糾紛解決途徑分布
根據數據統計,醫療糾紛通過第三方調解的比例為59.3%,醫患雙方協商解決的方式為第二位,法律訴訟的比例最少。2009年1月天津市在全國率先頒布了《天津市醫療糾紛處置辦法》,成立了“天津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全市公立醫院推行醫療責任保險[5]?;颊咴V求超過1萬元,醫院無權與患者協商解決,患者可以選擇第三方調解或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對于第三方調解的解決方式,得到了醫患雙方的認可,因此大部分醫療糾紛選擇此方式進行調解,反映出我市醫療糾紛解決逐漸規范化、法制化。
4醫療糾紛產生的原因分析
2015年的《中國醫師執業狀況白皮書》顯示,超三成醫師每周工作超60h以上,超半數醫師受到過身體或語言上的傷害,64.48%的醫師不希望自己的子女繼續從醫[6]。醫生對工作壓力、工作環境和氛圍、社會輿論導向普遍感到失望,年輕醫務人員流失嚴重,醫學院校的優質生源比例下降。醫療糾紛成為阻礙構建和諧醫患關系的最重要的因素。分析醫療糾紛的產生原因主要為醫方因素、患者因素以及社會環境等三方面因素。
4.1醫方因素
4.1.1醫院質量與安全管理不到位
醫療質量與安全管理是醫院發展的基石,是保證醫療質量和患者安全的重要基礎,是有效預防和降低醫療糾紛發生的重要手段。然而在一段時期內醫療服務被推向市場化,醫院公益性角色缺失,在逐利性的驅使下,醫院放松對質量和安全的監管。隨著一批批新技術、新項目的開展,醫院規模不斷擴張,而醫院缺失的是賴以生存的質量和安全,必然引發醫療問題的出現。
4.1.2醫務人員醫療技術水平和能力欠缺
由于醫院在人才培養和繼續教育等方面的忽視,醫務人員缺乏主動學習的意識和習慣,特別是處于臨床一線的中低級醫務人員的醫療技術水平不能滿足臨床工作的需要和患者的需求,導致醫療質量下降、醫療差錯和事故的出現。
4.1.3人文關懷的欠缺
隨著醫學模式的轉變,患者心理需求成為醫學模式的重要組成部分。而部分醫務人員在診療過程中,出現責任心不足、缺乏溝通技巧、缺乏心理疏導等現象。醫患之間缺乏交流,沒有建立相互信任的醫患關系,一旦患者病情發生變化或出現意外時,患者及家屬往往不理解,會使緊張的醫患關系雪上加霜,導致醫療糾紛的發生。
4.1.4醫院缺乏危機意識
在醫療糾紛的處理上,醫院缺乏危機意識,造成醫療糾紛的升級。在醫療糾紛的發生初期,由于醫院缺乏危機意識以及規范的處理流程,如對患者醫療事件信息的不透明,對于提供病歷資料的不及時,以及處理問題的簡單化,往往會激化矛盾,使醫療糾紛升級。
4.2患方因素
4.2.1對醫療結果的期望值較高
由于醫學是一門經驗性科學,具有特殊性和專業性,造成患者對疾病的認知不足,對醫療結果的期望值較高,一旦出現不良結果,往往不會考慮在醫療過程中醫務人員的付出,對結果提出質疑,引發醫療糾紛。
4.2.2過度維權
民眾的法制觀念越來越強,患者的維權意識逐漸提高,但由于其對醫學知識認知水平的限制以及對于法律法規理解的片面性,容易產生過度維權現象。對屬于正常并發癥或在醫療過程中存在的瑕疵,主觀認為是醫療事故,將問題復雜化甚至采取極端的維權手段,激化了醫患矛盾,使醫患關系更加緊張[7]。
4.3社會因素
4.3.1制度因素
由于在一段時期內對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上缺乏總體規劃和明確的定位,醫療衛生行業被逐漸推向市場化,各級醫療機構為了生存和發展,必須通過提高服務數量,開展新技術,增加收入來滿足自身發展的需求。在逐利思維的推動下,醫療機構的公益性缺失,引發了“看病難、看病貴”的社會現象,加深了醫患矛盾。
4.3.2社會輿論影響
隨著信息化的不斷發展,各種媒介為群眾提供了大量的信息,但是由于部分媒體追逐熱點效應,在沒有調查核實的情況下不客觀的報道,加深了醫患雙方的不信任,成為激化醫患矛盾的的催化劑。
5醫療糾紛的防范和處理
5.1協同推進醫療體制改革
目前,我國公立醫院改革已經進入深水區,應該重點加強“醫療、醫藥、醫保聯動改革”的聯動機制,明確對公立醫療機構的補償和投入機制。政府應該承擔起提供公共服務的職能,使醫院回歸公益性,真正承擔起醫療、教學、科研、預防等職能,為公眾提供優質、安全、便捷的醫療服務[8]。
5.2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
近年來國家先后出臺了《關于民事訴證據的若干規定》、《侵權責任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各項法律法規,其目的是規范醫療侵權訴訟的法律適用。但是由于部分法條內容的矛盾,以及法律釋義的不明確,在司法實踐中造成了一定的困惑。比如對于醫療侵權責任的認定,就存在著司法鑒定和醫療事故鑒定兩種途徑并存,而其鑒定結果存在較大的差異,對于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的維護起到重要的影響。因此對于醫療糾紛案件的相關法律規范和法律適用等需要進一步地完善和明確。同時要加強全社會的普法教育,通過提高公眾的法律意識,轉變公眾的醫學認知,合理依法維護自身的權利。
5.3正確引導媒體客觀公正的報道和社會輿論的理性關注
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公眾可以通過各種媒介獲取大量的信息。媒體的輿論引導在社會關系中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它既可以促進構建和諧醫患關系,弘揚正氣,同時又可以使本已緊張的醫患關系更加復雜。因此要發揮媒體的積極作用,強調媒體的社會責任,做到客觀、公正、全面、理性的報道[8]。
5.4加強醫院醫療質量管理,提高醫療質量,保證患者安全
5.4.1建立和完善醫院各項規章制度
醫院要建立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規范服務流程,提高醫療技術水平和服務質量。在醫療活動中嚴格落實各項核心制度、診療規范和指南,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經濟、便捷的醫療服務,這是預防醫療糾紛的前提和基礎[9]。
5.4.2加強對醫生的培訓和考核
醫院應該建立以醫療質量為核心的績效考核體系,強化質量和安全意識。加強對各級醫生的培訓,培訓內容應該包括法律法規、溝通技巧、醫德醫風、專業基礎理論和技能、醫學新進展等內容。制訂相應的考核制度,定期對培訓內容進行考核,將考核結果與醫務人員的績效等級、職稱、人才選拔等相掛鉤,提高醫務人員主動學習的意識。通過培訓與考核,提升醫務人員的醫療技術水平和主動服務的意識。
5.4.3建立合理醫患溝通制度,提高患者滿意度
良好的醫患溝通不僅能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增強患者對醫生的信任,而且還能疏導患者的心理問題,有利于病情的轉歸。醫院應完善合理的醫患溝通制度并加以培訓學習,增強醫務人員的溝通意識,提高溝通能力。在醫療活動中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權,對于患者的診斷治療過程、醫療方案、替代方案、醫療費用、可能出現的風險等內容,要及時進行告知,讓患者充分理解并做出決定。通過醫院網站、問卷調查等形式,搭建醫患交流平臺,提供暢通的溝通渠道加強醫患溝通。通過醫患雙方的交流與互動,提高患者對醫院服務的滿意度[10]。同時通過醫患交流,提高患者對醫療常識的了解,對疾病的診斷、治療和轉歸有一個理性的認識,降低診療期望值,有利于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11]。
5.4.4建立風險預警機制,規范醫療糾紛處理流程
在日常管理中運用科學的質量管理工具,主動發現醫療環節中存在的醫療風險因素,進行質量持續改進,降低醫療風險的發生率。對于出現的醫療糾紛,要制訂規范的工作流程,對于接待、溝通、病歷資料封存、患者權利告知等重要環節嚴格按照流程執行,使醫療糾紛的處理規范化。
5.5完善醫療糾紛的處理機制
目前醫療糾紛的解決方式主要為第三方調解、法律訴訟、醫患雙方協商。2009年我市成立了“天津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并在全市公立醫院推行醫療責任保險。通過7年多的實踐,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據統計我市50%左右的醫療糾紛案例通過“醫調委”調解解決。這種調解方式的優點是省時、省力、省錢,快速解決醫療糾紛。雖然在對糾紛結論的判定上存在一定的模糊,但是對于化解醫患矛盾,減輕醫患雙方的對立情緒,減少醫療惡性事件的發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因此建立一種以第三方調解為主體,法律訟訴和醫患雙方在一定范圍內自行協商為補充的醫療糾紛處理機制,是妥善處理醫療糾紛,合理、合法維護醫患雙方權益的有效途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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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的途徑范文3
論文關鍵詞 醫療糾紛 多元化 價值分析 解決機制
一、概述
(一)醫療糾紛案件之特點
醫療糾紛與其他民事糾紛一樣屬于平等主體間的人身財產關系,屬民法的調整范疇。較其他類型的糾紛,醫療糾紛具有以下主要特點:一是醫療糾紛的專業性較強,它不僅包含醫療科學而且涉及很多相關法律法規,這些都是醫療糾紛的復雜成因。二是雙方當事人的關系特殊,醫患雙方關系如果常常處于緊張或者利害沖突關系,就產生致防衛性醫療之虞,不利于醫療工作的進行。三是雙方當事人實力相差懸殊,從表層來看醫療機構屬于強勢一方,不僅有雄厚的資金,而且醫生掌握著更專業的知識;同時相關的病歷材料掌握在醫療機構手中,故雙方實力存在不平衡。
(二)我國醫療糾紛解決機制之現狀
近年來我國醫療糾紛大幅上升的現狀對于社會、患者及醫療機構都造成了很大的危害。醫學知識和法制觀念的普及促進了人們對自身權利維護的渴求,對糾紛解決的要求也不斷細致,醫療糾紛的解決機制已經引起全社會的關注。
醫療糾紛有其特殊性,當糾紛發生時患者一方往往會特別不理智,稍有不慎便會使事態升級,以致影響正常的醫療秩序。目前我國醫療糾紛的處理主要有以下幾種途徑:一是當事人和解;二是衛生行政部門調解;三是通過訴訟來解決。但是與當前醫療糾紛產生的復雜性和情況的多變性相比,這些方式還遠遠不能為正常的醫療秩序保駕護航。
(三)醫療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
醫療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是指由訴訟與非訴訟共同組成的醫療糾紛解決整體機制。在此機制中各方式或程序相互獨立,保有其自身之特定功能和運作方法;而在體系中相互協調、功能互補,以滿足社會的多元化需求。從理論角度應當綜合協調訟與非訟、公力與私力、法律與道德的相互關系。從實踐層面應當注重訴訟與非訴訟程序的相互協調解決機制的重構。
二、我國現行醫療糾紛解決機制存在的問題
(一)現行解決機制的匱乏
我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醫療糾紛的處理方式只規定了以上三種。這種規定凸顯出明顯的弊端:首先是解決方式比較單一,而且機制沒有創新性,主要體現在對仲裁機構、調解委員會及專業性調解組織解決糾紛的當時沒有規定。其次是對法院調解、訴訟沒有相應專業的程序性和規范性的規定?,F行的醫療糾紛解決機制的法律規定導致了醫療糾紛之多樣性與解決方式之單一性的矛盾。我國《侵權責任法》及《<民事訴訟法>解釋》也只是規定了醫療糾紛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分擔方式,無涉其他。更加凸顯了醫療糾紛妥善解決了迫切性。
(二)現行解決機制效率偏低
在醫患糾紛日益上升的背景下,醫療糾紛的訴訟解決機制顯現不堪負重之態。因醫療糾紛的專業性與特殊性,法院的判決也很難做到合理準確,舉證責任的倒置也降低了醫療訴訟的門檻,劇增的案件與法院的承載能力矛盾尖銳,同時也必然影響到程序的公正。再者,我國醫療糾紛的非訴訟解決機制被邊緣化。我國雖有重調解輕訴訟的傳統,但是由于醫療糾紛的特殊性,當事人特別是患者一方往往傾向于通過訴訟來解決糾紛。這種做法很多時候既浪費了司法資源又不利于多元化醫療糾紛解決機制的構建,只是非訴訟解決方式效果不明顯。另外一個問題是現行的醫療糾紛尚未形成有機整體,訴訟與非訴訟未能較好銜接互補,效率低下。
(三)現行機制的局限性分析
1.和解。即雙方協商。這是一種成本最低的解決方式,醫患雙方都應優先考慮。和解是建立在雙方對相關事實和權益的處置規則的認識趨同的基礎上。但目前在我國未能形成良好的這一基礎,致和解的成功率較低。而醫方對自身權利義務的充分理解,患者也未形成理性的就醫觀念,當事人就很難選擇選擇和解。
2.衛生行政部門調解。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出臺之前,絕大部分醫療糾紛的都是采用此種方式。衛生行政部門解決醫療糾紛基于其職權行為,費用較低。但是,目前社會對衛生行政部門公信力缺乏信心。而許多醫療機構又具有行政性質,所以公眾此種解決方式的公正性仍然存在較多的質疑。
3.訴訟。嚴格的訴訟程序的嚴格性、權威性與強制性使得訴訟在醫療糾紛的解決中始終占據主要地位。然而其不足也顯而易見:醫療糾紛的專業性難免造成醫療訴訟成本的加大、訴訟效率的降低;醫療鑒定中雙方的不信任甚至敵對,也不利于醫患關系的恢復,加劇矛盾的尖銳化。
三、國外醫療糾紛解決機制之分析借鑒
美國醫療糾紛主要通過非訴訟(ADR)模式解決。首先,鼓勵仲裁和調解。在仲裁方面,先從立法上推進ADR的發展。實務中,仲裁庭聘請專業的醫療和法律人士作為仲裁員,以幫助醫患雙方準確找到解決問題的辦法。在調解方面,成立國家醫療糾紛解決委員會,探索以調解方式解決醫療糾紛。其次,專業委員會評估。為預防醫療事故的發生,成立“醫療機構資格鑒定聯合委員會”,負責評估醫院的品質。其還要求醫院主動將醫療過失告知患者一方,以及雙方討論有害醫療過失。否則,醫院可能喪失合格資格。利用此方式從源頭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
在德國,首先由當事人對話協商,這是一種主流的方式;其次由調解和仲裁機構解決。調解和仲裁機構是醫療事故庭外解決的專門機構,若當事人協商不成,患者一方即可求助該機構。機構的辦公費用由保險公司承擔,患方幾乎不用支付費用,此方式避免了漫長的訴訟歷程甚至醫患關系的惡化。最后,訴訟解決。在前兩種方式都不能解決時,患方可對引發事故的醫生提起民事甚至刑事訴訟。但一般由原告對醫方過錯承擔舉證責任,除非被認定為重大醫療過失。
四、我國醫療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的價值與應堅持的原則
(一)價值分析
1.有利于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醫療糾紛如果處理不好不僅會影響醫療秩序而起還會影響到和諧社會建設的進程,應該注重主體之間矛盾的真正化解。建立和完善醫療糾紛的多元化解決機制可以最大限度的化解醫患矛盾,營造良好的醫療環境,更能促進和諧社會的建設。
2.有利于人民的醫療利益的維護。建立完善醫療糾紛多元化機制,患者和醫生的利益都能得到很好的維護。醫生進行醫療行為時沒有后顧之憂,可以全力對患者進行救助,而患者在糾紛發生后不再選擇“醫鬧”,從而醫生的人身等利益得到保障。通過多元化的方式,糾紛得以迅速有效的解決,雙方的工作生活也能快速回到正常軌道。
3.有利于法治理念的更新、促進法律發展。醫療糾紛固然可以通過剛性的判決解決,但是容易產生利益失衡,破壞社會和諧。醫療糾紛多元化的解決機制可以發揮更好的作用,它能夠對人們的法治理念產生潛移默化的影響,促使司法改革走上更實際更人性化的道路。作為法制的一部分,多元化的醫療糾紛解決機制以其專業性和社會性實現了法的空間與社會價值觀的交流,促使法律規范與社會規則的融合,從而促進法律的發展。
(二)應堅持的原則
1.堅持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原則。在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建設中,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原則是大前提。醫療糾紛的多元化解決機制的建立也一樣,不管是對國外經驗的借鑒還是對自身理念的完善,都應當遵循這一原則。只有以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為理論基礎和指導方向,才能確保醫療糾紛多暖和解決機制的正確性及有效性。
2.堅持以調解為中心的原則。調解制度在我國有雄厚的文化底蘊和制度土壤。調解作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一種,其最大特色就是克服法律自身缺陷,超越法之形式正義,實現實質正義,有利于糾紛的妥善解決及個體利益的保護。在構建和諧社會的大背景下,堅持以調解為中心的原則是醫療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的必然選擇。
3.堅持公平正義的原則。醫療糾紛的產生很多時候與權益的失衡戚戚相關,其多樣性和復雜性更加使社會公平問題日益凸顯。如果在解決此種糾紛的時候不能堅持公平正義的話,矛盾就更不可能得到化解。公平正義社會主義的核心價值,醫療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的建立需要以公平正義為原則,才能實現正義途徑的程序化和公開化。
五、構建醫療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之建議
(一)建立健全多重調解制度
1.設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人民調解是維護社會穩定的第一道防線。2011年實施的《人民調解法》設立了“司法確認”制度。調解協議經人民法院確認后即具有強制執行力。建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吸收醫療專家、法律專家作為調解委員。不僅能吸收人民調解的優勢,而且可以使醫療糾紛得到更專業的解決。
2.改革行政調解。我國衛生行政部門是醫療機構的主管部門,在處理醫療糾紛時具有高效專業的優勢,也可對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進行行政監督、行政處理,是非訴訟解決的重要方式。建議取消行政調解限于醫療事故的法律規定,并可規定醫療糾紛發生后,只要一方申請行政調解,衛生行政部門就應當受理,在糾紛處理時人員組成、程序等均應滿足公開、透明的要求,增強當事人的主導性,提高行政調解的公正性。
3.完善法院調解功能。廣義上的法院調解包括法院附設的調解和訴訟中調解。根據我國國情,可以考慮設立專門的醫療糾紛調解部門。這樣可以避免訟累、減輕法院的負擔,也可以高效地解決醫療糾紛。
(二)建立完善醫療糾紛仲裁與訴訟互補制度
仲裁以其所具有的優勢是醫療糾紛解決的一個很好途徑,但是據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只有合同及其他財產性權益糾紛才可以仲裁。鑒于此,建議把仲裁范圍放寬至醫療糾紛或者建立專門的醫療糾紛仲裁部門;聘請醫學專家和法律專家擔任仲裁員,從更專業的角度解決醫療糾紛。同時對于無法仲裁的情形應當及時提交審判庭,避免糾紛的拖延與惡化,以判決作為糾紛解決的最后一道屏障。加強仲裁庭與審判庭的互通,以仲裁的便捷性推進訴訟的效率,以訴訟的強制力強化仲裁的效果。
醫療糾紛的途徑范文4
一場醫療糾紛最終演變成一場,對于患者和醫院來說是“雙輸”局面――患者失去了生命,醫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受到影響。同時,此起事件背后凸顯了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的缺失。
長期以來,由于我國醫療資源緊缺,醫患之間信息不對稱,加上醫療機構具有很強的專業性,醫療糾紛發生后,醫患關系往往十分緊張,甚至出現了“職業醫鬧”等不正常現象。這不僅影響了我國醫療事業的健康發展,也影響了社會生活的安定、穩定。在目前緊張的醫患關系無法得到有效緩解的情況下,要破解醫療糾紛困局,單靠醫患雙方自發調節機制顯然不夠,這就迫切需要建立一個相對獨立的“第三方”來制衡目前緊張的醫患關系,維護雙方的利益。在“南平醫鬧”事件中,如果有類似的“第三方”介入調解,想必事態不會發展到如此嚴重的地步。
目前,我國的醫療糾紛處理有三條途徑,分別是醫患雙方自行協商、衛生行政機關調解和人民法院訴訟。然而,這三種途徑在實際操作中均遇到了種種困難。第一,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雖然程序簡單方便,但因醫院和患者雙方缺乏相互信任,很難達成一致意見,反而容易將矛盾進一步激化。第二,由于人們通常存在衛生行政部門與醫院有附屬關系的觀念,患者也因質疑衛生行政調解的公正性,故而不愿去衛生行政機關調解。第三,通過人民法院訴訟解決醫療糾紛雖被認為是最正規的解決方法,但始終存在著訴訟成本高、時間長等缺陷,醫療糾紛的審理時間多以年計算,醫療事故受害者的損失難以得到及時的救濟;而患者往往因病致貧,支付不起昂貴的醫療費,在時間上也等不起。這些現實情況共同導致許多患者及其家屬不愿通過司法途徑去解決醫療糾紛,而是選擇了“醫鬧”等非正常行為。
2006年,一項對深圳市10家公立醫院、6家民營醫院的問卷調查結果顯示,16家醫院都發生了不同程度的患者及家屬聚眾鬧事,甚至毆打、辱罵醫務人員的“醫鬧”事件。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能有一個既懂專業知識,又與醫療機構沒有多大關系,可使醫患雙方均能接受的“中立調解機構”從中調解,顯然不僅能讓醫院避免“醫鬧”之苦,也能及時維護患者的利益,是一種雙贏的選擇。
調解是我國法制建設中一項獨特的制度,具有“第三方”主持、調解方中立、案件處理快捷等優勢。醫療糾紛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發生的一類民事糾紛,屬于可以調解的范圍。在現有法律制度下,通過由保險公司、公安部門、司法機構、醫學會等部門聯合組成的“第三方”介入醫療糾紛的處理,無疑是目前非訴訟解決醫療糾紛的最好方式。由于“第三方”的社會地位中立,不在衛生行政部門領導之下,能有效打消患者的顧慮;同時,在醫患之間建立一個緩沖地帶,為雙方提供一個溝通、協商的平臺,為醫療糾紛中的弱方提供證據、法律方面的援助。從實踐來看,我國部分地方如浙江省已采取了這種“第三方”調解醫療糾紛的模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醫療糾紛的途徑范文5
目前醫療糾紛“社會關注度變高,醫患直接沖突頻度變高,索賠金額變高”的現象,主要原因在于現有的解決機制落后于形勢發展。減少醫療糾紛,醫生首先應自律。更重要的是建立醫療糾紛第三方調節機制,建立良好的醫患溝通渠道,最大限度地維護各方面利益,保障醫療工作的正常開展。
關鍵詞:
醫療糾紛;調處機制;醫患關系近年來,我國醫療衛生體制改革不斷深化,醫療衛生事業迅猛發展,公民健康保障水平得到大幅提升。但是,各地醫療糾紛事件卻時有發生,并有愈演愈烈的趨勢,對我國醫療事業發展和社會的和諧穩定產生了不利影響。
1醫療糾紛的產生原因及社會危害
1.1醫療糾紛定義
醫療糾紛是指在醫療活動中,醫患雙方及雙方相關人員對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對患者的診療行為所致后果存有不同看法,引起爭議并訴諸法定程序解決的事件。簡言之,醫療糾紛是患者及其家屬就醫療機構對患者進行診治的醫療過程或結果不能接受,由此產生的糾紛。
1.2醫療糾紛產生主要原因
1.2.1醫療機構醫療技術水平有限
現代醫學還存在許多不足,很多疾病的發病機制沒有搞清,缺乏早期的預防、診斷手段,使患者確診過晚或診斷不清;醫務人員掌握醫學知識也有限,特別是由于人類個體差異的特殊性,醫療行為潛存著難以事先預測和防范的醫療損害風險,醫療過程中難免會出現某些意外。這些問題產生的醫療事故難以界定責任,容易產生醫療糾紛。
1.2.2現有社會醫療保障機制不健全
目前,由于政府對公共衛生事業投入不足、醫療衛生資源配置不合理、醫療保險制度和醫療風險分擔制度不健全等種種原因,造成醫院“以藥養醫”、“以檢查養醫”等現象。同時,高漲的醫療費用與人民收入水平的矛盾使得相當一部分人把這種矛頭指向了醫務人員,加重了醫患之間的矛盾。
1.3現階段醫療糾紛的主要特點及發展動向
1.3.1醫療糾紛數量逐年增加
近幾年,我省各地醫療糾紛數量明顯增加,雖然每次都從不同渠道妥善解決,但醫療糾紛高發已嚴重影響了各地醫療機構的正常秩序和發展,對社會和諧穩定也造成了負面效應。
1.3.2索賠普遍,數額巨大
目前幾乎所有的醫療糾紛都伴隨著經濟賠償,而媒體對醫療糾紛的宣傳在一定程度上也提升了患者的索賠期望,導致索賠數額越來越大。
1.3.3沖突增加,影響擴大
在醫療糾紛中為了爭取經濟利益,許多患者及家屬抱著“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的心理,破壞醫院設施甚至攻擊有關醫務、管理工作人員,嚴重干擾了醫院正常工作秩序,帶來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尤其近年來出現的“職業醫鬧”,專門尋找醫患糾紛,幫助患方將事態擴大,尋求經濟回報。
2現行醫療糾紛調處機制運行情況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目前的醫療糾紛處理有以下三種途徑:一是醫患雙方協商解決;二是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調解;三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這三種方式使醫療糾紛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緩解,但從整體來看,效果并不十分理想,不能完全解決在醫療糾紛中存在的各種復雜矛盾。協商調解是這些醫療糾紛調解的主要方式,但是該調解方式存在著許多不足:首先,醫患雙方信息不對稱,患方對醫方不信任和盲目地索要賠償或補償數額,容易造成矛盾激化,導致擾亂醫院正常工作的醫鬧或者其他惡性;其次,由于醫患雙方法律知識欠缺,和解協議往往存在較多法律漏洞,為協商解決爭議后再起爭端埋下隱患;再次,患者找醫院協商,醫院為避免醫療賠償,可能會對病歷、病程記錄在內的各種就診記錄進行修改,再提訟患者難以收集相關證據。
3創新和完善醫療糾紛調解機制,營造和諧的醫患關系
3.1政府主導推動,著力構建第三方調解機制
建議由政府牽頭,衛生、、司法、民政等部門共同參與,組建“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在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以外的地方獨立辦公,并接受司法部門的業務指導,增強醫療糾紛處置的公平性、專業性、規范性。委員會人員采取自愿報名、單位推選和社會招聘等辦法挑選具有一定醫學、法律知識和社會公信力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律師、法官、警察、消協、媒體工作者、社區優秀調解員、衛生行政人員等多方面人員擔任調解員,以保障調解的公信力。
3.2與醫責險相結合,維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
要完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和醫療責任保險相結合的醫責險機制,積極推動各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加入醫責險范圍。在糾紛調解過程中,人民調解委員會以第三方身份對醫患雙方進行調查、評估和調解,劃分責任和出具報告,對符合理賠的案件,由承保的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規定進行理賠,既能降低醫護人員的風險,又能讓患方更快拿到賠償,保證醫院和患者的合法權益,讓醫院從醫療糾紛中解脫出來,使醫療糾紛解決走上理性的法律途徑,實現醫療執業的風險轉移。
3.3強化醫療監管,不斷提高醫療服務水平
醫療糾紛的途徑范文6
【關鍵詞】急診外科;醫療糾紛;原因分析
醫療糾紛是指基于醫療行為,在醫方(醫療機構)與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親屬)之間產生的因醫療過錯、違約而導致的醫療損害賠償及醫療合同違約等糾紛[1]。急診科作為醫療糾紛的“重災區”,院方更應該高度重視并通過醫療糾紛的教訓制定出相應的改善方法,以提高急診科的醫療服務與醫療質量,改善醫患關系。由此,本院實行了此次試驗,現總結如下:
1.一般資料與方法
1.1一般資料
本院急診外科2014年上半年的12例醫療糾紛的原因及教訓,其中患者男8例,女4例,年齡23歲~65歲。涉及醫療糾紛的外科醫師3名,其他科室輪轉醫師11名,主治醫生6名,住院醫師5名。
1.2方法
通過回顧2014年上半年12例醫療糾紛,并進行原因分析,制定出有效的解決方案。
2.結果
12例醫療糾紛中,其中7例通過法律途徑解決,5例由患者與醫院達成協議得到解決。
醫療糾紛中的患者有2例急性胃擴張,1例消化道穿孔,4例縱膈破裂并皮下氣腫,以上7例患者均有本院急診部門接受并進行了手術治療。在術后3天~7天之間,均出現不同臟器的功能衰竭或感染性休克導致死亡。死者家屬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最后法院以病歷上的入院時間書寫不規范判定院方承擔一定責任,給予死者家屬經濟補償;3例患者因意外小腿或足部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傷,故進行手術治療,因診斷有誤,導致患者常屈肌腱斷裂漏診,最終致患者死亡;2例患者因為其主治醫師過分依賴X線報告,沒有對患者的情況進行詳細的確診,致使沒有發現1例患者出現腰椎壓縮性骨折,1例患者出現掌骨骨折,從而出現誤診,導致病情延誤。
3.討論
3.1醫療糾紛的原因
(1)醫院方面的原因
目前我國急診外科多采用各專業醫師輪轉值班的模式,急診外科的行政管理缺少主要直接的負責人,加大了急診外科的管理難度[2]。而值班醫師因為;來自不同的科室,專業、工作經驗也各不相同,因此在確診急診患者時也沒有辦法得到規范,從而出現漏診、誤診的現象。如12例醫療糾紛中,1例腰椎壓縮性骨折和1例掌骨骨折患者的誤診本不應該出現,但由于當時的值班醫師過的依賴X線報告,并沒有對患者進行實際的身體檢查從而這2例醫療糾紛的出現。但有些醫師抱著寧枉勿縱的態度,在對患者進行基本的檢查后,讓所有的患者都接受CT檢查,從而引發患者的不滿。而醫院對于預防醫療糾紛的防范意識不強,沒有加強醫護人員的細節重視,沒有重視培訓醫護人員與患者的溝通技巧,為醫療糾紛埋下隱患。
(2)患者方面的原因
患者及其家屬對于疾病的發展規律并不了解,又對醫生抱有過高的期望,也是導致醫療糾紛的又一重要原因。如12例醫療糾紛中消化道穿孔后經手術治療無效死亡的患者是一位六十多歲的獨居老人,年輕時就患有嚴重的消化道疾病,一直靠藥物控制。病情出現發作惡化時,老人身邊并無人照看,直至第二日中午才被鄰居送來搶救,送到急診室時老人已經出現深度昏迷,錯過最佳搶救時間。
(3)社會環境的原因
我國的醫療投入始終跟不上國民醫療的需求,而醫院對急診外科的重視程度不夠也是導致醫療糾紛頻頻發生的重要原因。目前我國及醫院都沒有制定詳細的急診外科醫師的轉入與培訓制度或相關章程,導致許多輪班醫師都對急診外科的值班治療抱著應付了事的態度。而社會媒體對醫療糾紛的不實報道,社會不良風氣的影響,認為只要送了紅包自己的病情自然沒問題或者就是因為自己沒有送紅包,而認為醫生就不在乎患者的死活的想法。這些是導致醫療糾紛的原因。
3.2有效解決醫療糾紛的方案
(1)制定完善的急診科室管理制度
院方要完善實行急診科室的責任制,明確責任到個人的同時也要追究其相關科室的責任,以保證值班醫師以一個認真負責的態度面對急診科室的工作。急診科室要制定嚴格的患者檢查流程,杜絕醫師過于依賴檢查器械而忽視對患者身體的檢查的行為,盡量降低誤診或漏診的現象發生。完善重癥患者治療及特殊治療患者家屬的同意制度,在治療手術前明確告知患者家屬手術風險及相關的后遺癥、并發癥并讓患者簽署知情同意書。同意書一式兩份,有患者和醫院各保管一份。
(2)規范病例書寫格式
目前病歷已經成為醫療糾紛中的重要證據,因此所有醫師在書寫病歷時一定要嚴格規范自己的書寫格式,保持書面整潔、字跡清晰,嚴禁出現字跡潦草,難以辨認的情況。在醫療糾紛中醫療文件,尤其是關于患者的病情的評估文件與診療計劃都必須妥善保管。對于這類文件,醫院應實行一式兩份的書寫,患者和醫院各保留一份并妥善保管。
(3)提升急診科室的整體服務水平
提升急診科室的醫護人員對于治療細節的處理,提升醫護人員與患者溝通技巧,讓醫護人員能在最短的時間獲取患者的信任,提升患者的配合治療度。從減少患者排隊時間到患者掛號、收費、取藥等相關服務的時間,提升患者對急診科室服務的滿意也是有效降低醫療糾紛的方式。
急診科室的工作性質要求急診科室的醫護人員具備熟練專業技術,能在最短的時間內對患者進行診斷,并制定合理的治療方案。因此院方要加大急診科室的醫護人員的技術培訓,重視急診科室醫護人員工作經驗的積累與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提升,從而提升患者對急診科室救治質量的滿意度。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