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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的責任范文1
【關鍵詞】社會責任;信息披露;食品安全
近幾年來,食品安全已經成為社會各界熱議的焦點,食品安全直接影響著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關系到我國的社會穩定和經濟的發展。人們恐慌之余,也試圖尋找導致這些惡性事件的起因,最終企業社會責任缺失被認為是重要的原因。要想強化企業的社會責任,不僅僅是依靠企業自律能夠完成的,最有效的辦法,就是推進企業的相關信息披露,只有企業的相關信息透明化,才能讓其利益相關者信任企業,讓企業的行為受到制約,讓企業權衡自身利益與社會效益之間的比重時,傾向社會效益的實現。
1.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概述
1.1 企業社會責任含義和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內容
社會責任是指個體或組織對于社會公眾應當承擔的責任,即:個體或組織的經營和管理模式應以促進社會發展為己任,在實現個體或組織本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時,還應承擔實現個體或組織以外共同利益的社會義務。企業作為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最為活躍的社會主體,也應該在獲取更多經濟效益之余,兼顧其他社會群體利益的保護。
我國對企業的社會責任的關注是從近二十幾年才開始,上世紀八十年代末期,《有關企業面向政府上報環境基本情況的規定》要求“企業必須定期向政府部門披露企業環境維護與保護情況”?!兑幎ā返念C布開啟了我國對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這一課題的研究,此后,社會各界就一邊借鑒西方的成功經驗,一邊探索適合中國國情的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體制。
對企業所披露社會責任的內容,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社會責任指引》認為企業社會責任信息包括以下方面:國家與社會、自然環境與資源、股東、債權人與供應商、職工、客戶與消費者、社區等,這種劃分符合我國社會經濟發展實際情況,可以按此標準來分析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情況。
1.2 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意義
1.2.1 經濟全球化的要求
一些發達國家的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體制已經較為完善,為了增強我國企業在國際上的商業地位,促進貿易全球化的進程,必須與世界標準看齊,企業在實現利潤最大化的基礎上,應多加考慮社會責任的承擔,只有把公眾的利益放在重要的地位,才能使企業在激烈的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
1.2.2 獲取公眾信任的主要途徑
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受到社會各界的支持,獲取利益相關者的信任是企業獲取支持的第一步。企業只有及時、準確的披露相關社會責任信息,讓利益相關者信任企業,推動企業的可持續發展,以此樹立企業的社會地位。
1.2.3 構建穩定社會的要求
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內容多是有關社會資源利用、人力資源保障、自然環境保護、產品與服務安全等的信息,每一環節出現問題都會造成社會的不安定,其中關系食品安全的社會責任信息尤其備受關注。因此,企業必須做到履行社會責任并及時對外披露,消除企業與公眾之間的隔閡。
1.3 我國食品安全現狀及相關信息披露規范
隨著近幾年“速生雞”、“三聚氰胺”、“毒膠囊”等惡性事件的頻頻發生,食品安全狀況堪憂,一些惡性事件不斷挑戰著我們的底線,涉及的范圍越來越大,對每一個社會公眾的傷害也是史無前例的。人們不禁反思我國對食品安全的監管和企業自身的社會責任意識,社會信用缺失也是導致食品安全問題的重要因素。
我國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相關的法律、法規不是很完善,在各類規范性文件中,最有代表性的文件有以下2部:
2008年5月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指引》提到,上市公司可以視自身經營狀況決定所披露的社會責任信息的內容。
2009年12月中國社會科學院的《中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編制指南》將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主體范圍擴大到所有企業,首次全面闡述了我國企業所應履行的社會責任。
由于相關法規中涉及食品安全的內容不夠具體,也沒有強制要求企業進行披露,企業在關于食品安全的社會責任信息披露中仍然避重就輕,沒有受到應有的約束,從而引發相應的食品安全問題。
2.有關食品安全信息披露中存在的問題
一系列食品安全問題的發生暴露出中國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中的問題:
2.1 政府層面
2.1.1 企業社會責任相關法律制度不健全
我國企業社會責任相關的具體內容主要分散在《公司法》,《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等諸多法律法規之中,而從目前的制度規定來看,證監會、證交所、國資委和財政部在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上所作的規定,只要求企業披露相關信息,但對于計量標準、披露形式、披露的具體內容、信息審驗等并未進行強制性規定。
2.1.2 政府管理工作多頭牽動,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監控不足
我國長期以來對食品實行多部門聯合監管,一方面形成了各監管機構間職能范圍交叉重復的現象。另一方面還可能因監管機構間的協調溝通而出現“監管真空”使不法分子有機可乘。而且政府對企業管理以事后處理為重點,缺乏事前預警。
2.1.3 物質基礎薄弱,制約了社會責任信息的采集能力
我國食品安全管理缺乏專門的權威的檢驗機構,關鍵檢測技術和設備落后,檢測能力和范圍有限。缺乏接受消費者信息反饋和投訴的專職機構和信息反饋機制,不利于管理工作的改進。
2.2 企業層面
企業的社會責任意識淡薄
傳統會計目標的局限導致了企業自身的社會責任意識淡薄。企業只追求最大的經濟利潤,而無視企業應承擔的社會責任。
2.2.1 企業披露社會責任信息質量低
企業披露的社會責任信息內容不充分,大多只是披露其已經履行的社會責任,基本都是對社會所作的貢獻,而給社會帶來的損失卻基本未提,涉及食品安全的內容更加無從談起。
2.2.2 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標準不統一
企業的社會責任信息披露不規范,主要以定性披露為主,缺少數據量化信息致使報告使用者不能充分了解企業在這一領域的缺點與不足。
2.3 社會層面
2.3.1 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尚無獨立第三方審驗
目前我國還沒有強制要求企業披露社會責任信息,也沒有對社會責任報告進行審驗。這些未經任何審驗的社會責任報告缺乏一定的可信度和公眾認可度,而且也使得企業有機會夸大事實情況,影響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質量和效果。
2.3.2 消費者對食品安全信息反應缺乏理性,阻礙了企業的信息供給
我國消費者食品安全常識匱乏和安全意識缺失,對負面信息反應缺乏理性,反應過于強烈。在許多重大食品安全問題的披露上,我國政府既要考慮經濟政治的影響,也要考慮公眾的承受能力,這種兩難境地使其態度往往落后于媒體的披露,結果造成公眾的恐慌和質疑,公眾對權威信息需求的呼聲也越來越高。
3.企業食品安全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對策
3.1 政府層面
健全企業社會責任相關法律制度。政府應因地制宜地充分發揮引導作用,倡導企業積極履責并披露相關社會責任信息,制定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準則以逐步規范披露方式,并最終通過立法使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形成統一的法律規范。
3.1.1 加強政府監管
政府是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監管的主導力量。首先,必須賦予監管者獨立而充分的監管權利,構建權威而強有力的監督管理機構。其次,規定監管者明確而嚴格的法律責任,以便保證監管權力的正確行使和監管義務的及時履行。
3.1.2 加強信息披露的物質基礎建設,提高信息采集能力
應推行食品安全信息可追溯制度,對食品生產、流通、消費、服務等過程全程監管,在此基礎上實現對經營責任和社會責任的追溯。實施食品可追溯制度,一是要將可追溯作為一項制度確立下來,細化不同食品追溯內容和范圍;二是加強追溯技術的開發應用,如二維碼標識、計算機視覺技術等。
3.2 企業層面
3.2.1 企業應深化對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認識
企業應充分意識到披露社會責任信息的必要性和緊迫性,增強社會責任意識,培養企業和企業會計人員的自愿披露習慣。應將社會責任理念納入企業的文化體系,嘗試在董事會下設置專門的社會責任管理職能部門,在企業內部建立覆蓋各經營單位、各職能部門的社會責任管理組織網絡。企業應將社會責任作為其生產經營活動的必要組成部分,在生產經營的各個環節履行其社會責任??梢詫⑿畔⑴豆ぷ髑耙?,推動現有的以事后總結為主的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模式向事中跟進乃至事前規劃的模式發展。
3.2.2 企業應進一步提升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質量
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內容應該與利益相關者的要求和期望密切相關,披露的內容也要完整可靠。利益相關者的需求是企業披露社會責任信息的最根本動因。因此,要完善中國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就要注重企業與各方利益相關者的溝通,使相關信息的披露真實反映其訴求,并以利益相關者的關注為標準區分信息披露中的詳略主次,從而使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更具針對性和有效性。
3.2.3 統一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標準
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應該具有規范性的特征,披露范圍、披露重點等都應該有明確規范。建立和健全社會責任考核的指標體系,使企業自身縱向可比和不同企業間橫向可比得以實現,相關數據和指標還應該具有可驗證性,從而使企業能夠接受利益相關者的監督。編制獨立的社會責任報告,集中反映企業的社會責任的履行情況。如果可以確認和進行數據計量,用定量的數據來反映,而對于一些無法進行會計計量的,但又是至關重要的社會責任項目,可以用文字表述的方法進行披露。
3.3 社會層面
3.3.1 第三方審驗介入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管理體制
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需要客觀第三方的獨立審驗作為其可靠性的重要保障。第三方審驗工作的重點應放在其真實性、正確性與客觀性的驗證上,確保社會責任信息的真實可信,從而滿足各利益相關者對社會責任信息的需要。為保證審驗的質量,從事審驗工作的人員不僅要具備財務會計和審計知識與技能,還必須具備社會責任政策法規、社會學和社會福利經濟學,生產經營與社會責任關系等諸多方面的知識和技能。例如,北京大學可持續發展與社會責任報告研究中心從事為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提供相關的驗證服務工作。今后應大力推進獨立的第三方審驗。
3.3.2 加強消費者教育,提高消費者素質
開展消費者關于安全食品常識、安全消費觀念、安全消費技術、安全消費習慣等方面的教育,強化對消費者行為的引導,使消費者成為清醒、明白的消費者,提高消費技能,能在市場上做出明智的選擇。培養消費者對自己權利和所承擔責任、義務的認識,提高消費者的素質,增強自我保護的意識。
參考文獻
[1]余梅芳.論食品企業推行社會責任會計的必要性和相關措施[J].中國鄉鎮企業會計,2012,6:117-119.
食品安全的責任范文2
關鍵詞:食品安全;食品企業;社會責任
中圖分類號:F416?8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09)11-0022-03
0引言
食品是人類賴以生存的基本物質,是人們生活中最基本的必需品。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食品工業蓬勃發展,許多食品的產量已位居世界前列。但食品安全問題也隨之產生--安徽阜陽"毒奶粉"事件、"蘇丹紅一號"事件、雀巢奶粉碘超標風波直至2008年的9月爆發的三鹿事件。這些涉及人們日常生活的食品頻頻發生安全問題,凸顯了我國食品企業社會責任的缺失。因此,建立有效的食品監管體系的同時,提高食品企業的社會責任意識,防止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發生,保障人們的身體健康,顯得尤為迫切和重要。
1食品企業社會責任的內涵
社會責任的概念起源于美國,最早在1924年由謝爾頓提出。1953年霍華德?R?鮑思出版了《企業家的社會責任》一書,使企業社會責任正式走進人們的視野。1979年美國佐治亞大學教授提出了社會責任分類思想,他認為企業社會責任乃社會寄希望于企業履行之義務;社會不僅要求企業實現其經濟上的使命,而且期望其能夠尊法度、重倫理、行公益,因此完整的企業社會責任,就是企業的經濟責任、法律責任、倫理責任和自慈善責任之和。[1]
盡管學術界對企業社會責任概念的理解和表述不僅相同,卻普遍認同廣義的企業社會責任理念:企業社會責任就是企業“要對各種類型的利益相關者負責,并且企業的生存依賴于企業與這些利益相關者之間的相互作用。”其中的利益相關者是指那些影響企業經營或受企業經營活動影響的個人或團體,包括:企業的雇員、消費者、供應商、政府、社區等。依照這種觀點來解讀食品企業社會責任,它的概念內涵主要應體現在兩個層面上:一是食品企業自己為構建各個利益主體之間的和諧氛圍所要求承擔的責任;二是食品企業在外部要主動承擔起與社會各利益相關者尤其是消費者之間的和諧義務。[2] 而食品安全是食品企業責任的最低控制線,是密切消費者關系的先決條件,是食品企業社會責任的首要特征。
2食品安全作為食品企業首要社會責任的現實意義
2.1 食品安全已成為衡量食品企業重要指標之一
食品安全事件的頻頻發生,使人們對食品產生了前所未有的擔憂。食品安全問題不僅嚴重損害了我國消費者的身體健康,而且還嚴重影響了廣大消費者的食品消費心理,導致對食品安全相當程度的不信任。2004年《中國青年報》社會調查中心完成的一項有關食品質量安全的調查顯示,消費者對任何一類食品安全性的信任度均低于50%,82%的公眾擔心食品安全問題,27%的人認為,他們在日常生活中“經常會遇到”食品安全問題。顯然,食品安全已成為人們普遍關注的問題,成為衡量食品企業的重要指標之一。
2.2 食品的特殊性質決定了保證食品安全是食品企業社會責任的重要體現
食品是人們生命安全的初級保障。它不僅會影響我們的生活質量,還有可能影響我們的生命和健康。根據我國衛生部網站的數據顯示,2000年~2006年我國重大食品中毒事件數量、中毒人數和死亡人數一直居高不下,且呈逐年上升趨勢。具體見表1。
“民以食為天”,食品安全與否關系著人們的身心健康。但由于食品具有后驗性,即消費者只能在劣質食品導致消費者身體不適或食源性疾病發生時才可能對食品質量做出一定程度的判別,所以食品企業對保證食品安全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3食品企業社會責任缺失的原因
近年來,國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層出不窮,每年被媒體披露出來的食品安全事件至少上千起。頻頻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折射出我國食品企業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社會責任嚴重缺失,究其原因,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3.1 食品企業經營理念落后
傳統的經營理念認為企業生存發展的唯一使命和動力是獲取利潤,企業唯一的社會責任就是對股東負責。在日趨激烈的市場競爭環境中,企業經營者進一步強化了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動機,過分重視自身的經濟利益。一些食品企業為了獲取暫時的高額利潤,不顧消費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在原料使用中以次充好,或在食物中使用有害添加劑,從而引發了企業的食品安全危機,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
現代的經營理念認為企業本質上是利益相關者締結的一組合約,它有股東投入的物質資產,也有職工投入的人力資產以及債權形成的資產,此外還有政府支持等。按照誰貢獻誰受益的原則,這些產權主體都有權參與企業創造價值的分配。[3] 因此,企業在創造利潤、對股東利益負責的同時,必須要承擔對員工、社會和環境相應的責任。企業社會責任缺失普遍存在的原因就在于現代經營理念并沒有滲透到企業的運營中去,導致企業只注重眼前利益,忽視長遠利益。
3.2 食品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能力薄弱
現代企業社會責任包括四個層面:一是經濟責任,即創造利潤,為股東創造價值;二是法律責任,即企業要遵紀守法,在法律框架下履行向社會提供優質產品的責任;三是倫理責任,需要企業“憑良心”做產品;四是慈善責任,是企業自行決定參與社會活動的義務,是社會責任最高境界??梢娊洕熑问腔A,如果企業維持其生存都很困難,更不用談去履行社會責任了。據資料表明,我國現有100多萬食品生產加工單位,其中約70%是10人以下的家庭小作坊。2002年,質檢總局對我國米、面、油、醬油、醋五類產品生產加工企業調查顯示,60 085家企業中,80%以上為10人以下小作坊,技術水平較低。[4] 這些小企業、小作坊加工設備落后,從業人員素質低,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維持生存已屬不易,承擔社會責任顯得力不從心。
HACCP體系 被認為是目前最先進有效的控制食品安全體系。但對于小企業來講,采納食品安全控制體系也很難,障礙有二:一是采納HACCP需要支付高額成本(包括建設符合要求的設備及廠房、人員培訓費用、生產和檢驗技術標準高面臨的費用等),企業難以承擔;二是標準化生產對于技術條件的要求高,小企業也無法達到。
3.3 制度建設不完善,制度執行不到位是導致社會責任缺失的外在因素
制度建設不完善表現在食品企業社會責任缺乏系統的法律約束和保障。目前我國有關企業社會責任的規定散見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中,沒有專門的法律對企業的社會責任作出系統規定。[5] 近年來頻頻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表明食品企業應該承擔的強制性社會責任沒有得到有效規范和切實履行。
制度執行不到位,也對食品企業社會責任缺失產生嚴重影響。由于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沒有認真履行自己監管職責,有些地方政府出于稅收收入需要,對食品企業生產不合格產品等違背社會責任行為“監而不管”或瞞而不報,從而導致企業應該履行的強制性社會責任沒有真正得到貫徹落實。執法不嚴,不僅影響了法律的尊嚴和權威,還助長了企業逃避、對抗法律的僥幸心理,使企業的社會責任意識更難以培育和強化。
4以食品安全為核心推進食品企業社會責任建設
4.1 樹立正確的經營理念,增強食品安全責任觀念
企業的經營理念如同一個人的價值觀,是指引企業發展方向和具體行為的明燈。能否樹立正確的經營理念是企業能否履行社會責任的前提。在當前,針對食品企業所存在的社會責任缺失的現象,企業在經營價值觀上要解決的重要問題之一,就是把企業社會責任作為企業文化建設的重要內容,作為企業核心價值觀重塑的關鍵問題。
對食品企業而言,安全責任觀念與企業成功與否有不可分割的聯系,它不僅反映企業經營者的道德水準,更重要的是企業社會責任能夠促進企業的自身的長遠發展。因此,食品企業要樹立以人為本的觀念,把保障消費者的健康和安全作為食品企業的基本職責。提升食品企業社會責任首要的是培育和強化企業的社會責任意識。企業社會責任意識實質上就是企業管理層和企業全體員工的行為、素質的綜合體現,這就表明,食品企業員工的"食品安全"意識與社會責任素質直接關系到食品企業社會責任水準的高低,因此把社會責任作為文化建設的重要內容,樹立良好的社會責任風氣是企業社會責任全面實現與提升的關鍵環節。
4.2 推進食品企業GMP認證
全面實行質量安全體系是一項巨大的系統工程,既需要資本通入,又需要技術投入,這對于小規模生產者和經營者來講是比較難的,而采用推廣良好作業規范(GMP)等安全控制體系則可能比較容易一些。GMP(Good Manufacture Practice)是一套適用于制藥、食品等行業的強制性標準,要求企業從原料、人員、設施設備、生產過程、包裝運輸、質量控制等方面按國家有關法規達到衛生質量要求,形成一套可操作的作業規范幫助企業改善企業衛生環境,及時發現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加以改善。當前,加快推進GMP認證,應做好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充分認識GMP認證的作用與目的。推選食品企業GMP認證的基本精神及目標主要是降低食品制造過程中人為的錯誤,防止食品在制造過程中遭受污染或變質,建立健全企業產品質量保證體系和提高食品的品質與衛生安全,保障消費者與生產者的權益,強化食品企業自主管理體制,促進食品工業的健康發展。
第二,進一步完善和豐富GMP的內容體系,要在遵循國際共同的GMP核心原則和基本特征前提下,結合中國實際,建立較為完善的有中國特色的的GMP認證標準體系;要充分借鑒發達國家GMP標準的優點,重視初級生產活動中食物源對食品安全潛在影響的檢測和控制;細化《良好操作規范》及其認證要求,增強食品企業對GMP認證的自覺性。
第三,賦予有中國特色的GMP認證標準適當的法律地位,并建立與之相適應的法律法規,保證GMP標準有一個良好的實施環境和推廣平臺,使標準實施過程始終處于法治規范范圍之中,并得以持續健康發展。
4.3 完善制度建設,加強政府監督管理力度,加大社會的監督力量
健全的制度,是加強食品企業社會責任的基本前提。各級政府要轉變職能,重新確立政府職能部門在食品安全監管中的責任,建立食品質量安全的有效監督機制;要建立一整套合理的食品企業社會責任評估系統和獎懲制度,用制度來引導企業轉變觀念,并從經濟、社會、環境三個方面對企業進行評價,將企業社會責任作為一個制度化、規范化的管理體系來運行,使企業社會責任具體內容以法律形式得到系統明確的規范。另一方面,加大網絡、電視、報刊等輿論媒介和消費者協會等社會團體監督,形成多層次、多渠道的評估、監督體系,通過表彰積極承擔社會責任的民營企業,批評無視社會責任的企業,起到約束、監督和懲罰或激勵的作用,從而形成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良好社會氛圍,引導企業朝著積極承擔社會責任的方向發展。
食品安全的責任范文3
關鍵詞:食品安全 社會責任 食品企業
0 引言
食品安全是消費者在選購時主要考慮的因素,也是食品企業發展最根本的基石。食品安全關系到政府和食品行業聲譽、食品企業的生存、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更關系到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然而不少國內食品企業摒棄了應有的社會責任,為了追求利益屢屢犯險,不斷制假販假,甚至不惜以消費者的生命做賭注,使得食品行業出現了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機。中國食品企業想要重獲消費者信任和獲得長遠發展,唯一的途徑就是提高食品質量、建立起企業食品安全的信譽。
1 食品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
企業社會責任是指企業在創造利潤、對股東承擔法律責任的同時,還要承擔對員工、消費者、社區和環境的責任。企業的社會責任要求企業必須超越把利潤作為唯一目標的傳統理念,強調要在生產過程中對人的價值的關注[1],強調對消費者、對環境、對社會的貢獻。從目前食品行業出現的信任危機角度來講,食品企業的社會責任,就是企業在創造財富的同時,要承擔維護好、實現好和發展好利益相關者的利益的責任,其中最重要的是保證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問題。食品企業社會責任的底線是食品的安全,也就是說,保證食品安全是食品企業社會責任的本質特征,是社會責任的核心[2]。
2 中國食品企業社會責任缺失原因
中國食品企業社會責任缺失,屢屢出現食品安全問題的根本原因無外乎這樣幾點:
2.1 把利潤作為唯一經營目標
很多食品企業把利潤最大化作為自己唯一的經營目標,只注重眼前利益而忽視長久發展。再加上來自國外食品企業的激烈競爭和原材料價格的持續上漲對企業利潤的擠占效應,很多食品企業為了保住自己的利潤,為了能夠降低成本,不惜削減產品質量水平,甚至危害消費者健康。
2.2 道德文化建設缺失
企業道德文化建設在中國起步較晚,企業自身對社會責任的認識和實踐比較薄弱,侵害勞動者、消費者、債權人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普遍存在。很多食品企業責任人甚至連道德文化和社會責任是什么都不知道。
2.3 法律法規不完善
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雖然不少,但存在立法過于分散、缺乏可操作性等問題,因此法律法規體系還是不夠完善,尤其是企業社會責任方面的立法。從總體上講,中國企業社會責任立法已經初步確認,但是企業的社會責任法律法規體系還存在著很多不足[3],難以在規范市場經營方面發揮應有作用。
2.4 監管力度不夠
一方面,國內不少監管機構在對食品企業的質量安全管理上睜一只眼閉一只眼,一些執法流于形式,造成監管“真空”。一些管理部門職能交叉重復,造成了誰都可以管,但最后誰都不管的局面。另一方面,犯罪成本太低,而作假的收益又太高,也是中國食品企業屢爆惡性事故的原因之一。如果食品企業出事,一般是監管部門罰一點款了事,難以對這些企業形成足夠的威懾。
3 國外食品安全建設的啟示
3.1 企業食品安全和道德意識強
很多國外食品企業早就意識到企業道德和社會責任對于自身發展的重要性,它們把食品質量與安全作為企業社會責任建設的首要任務,以過硬的質量贏得了國內外的信賴,成就了一流的品牌和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3.2 食品監管形成立體網絡
在國外,已經有非常多的國家建立起全方位的食品監管網絡了。比如,美國的食品安全監管機制,按照聯邦、州和地區分為3個層面監管。三級監管機構大多聘請相關領域的專家,采取進駐飼養場、食品生產企業等方式:從原料采集、生產、流通、銷售和售后等各個環節進行全方位監管,從而構成覆蓋全國的立體監管網絡[4]。
3.3 懲罰力度強
除了直接賠償外,不少發達國家都有懲罰性賠償相關法律,讓消費者通過法律,把不良企業罰到傾家蕩產。其目的主要是對其他企業進行威懾與警示。比如2010年底德國一家養雞場發現飼料遭致癌物質二噁英污染,事發后,不但德國檢察機關提起刑事訴訟,同時該飼料企業還要承擔受損農場提出的高達數千萬歐元的民事賠償。
3.4 誠信體系的約束力
不少發達國家是靠一個無形的誠信體系來進行運作的,一旦食品企業的誠信受到質疑或者有污點,其誠信得分會嚴重下降,后果極為嚴重,其中最直接的后果就是銀行以后基本上就不會再貸款給這些誠信出問題的企業了。
3.5 有較完善的法律體系
發達國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發展比國內早很多,因此一般都有比較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美國良好的食品安全狀況很大程度上也歸功于其完善的食品安全法。例如:《食品添加劑修正案》、《嬰幼兒食品配方法》、《色素添加劑修正案》、《藥物濫用控制修正案》、《肉類檢查法》、《聯邦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等等。每年還有一系列的舉措推動食品法律的制度創新。
4 中國食品企業加強社會責任建設的建議
4.1 樹立正確的經營理念,增強食品安全責任觀念
食品企業作為一個社會單元,不可能離開社會、獨立于社會之外而生存,因此,必須要樹立正確的經營理念,增強食品安全責任觀念,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考慮消費者的利益。食品企業的生存發展也要隨著社會的進步而前進,利益與利潤并重,義利并行,從關心企業自身利益到顧客利益的方向上來才行,這樣才會更道德,更有價值意義,才會走得更遠。
4.2 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和召回機制,使危害最小化
食品企業應該建立從原材料進廠到成品出廠的全程質量監控,對原輔材料的供應、食品加工、流通等每一個環節進行分析控制,建立質量信息的可追溯機制。另一方面,食品企業應該建立相回機制,能從市場和消費者手中及時收回問題食品,從而制止已流入市場的問題食品對廣大消費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損害擴大化。
4.3 完善監督機制,加大懲罰力度
建立健全政府各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機制,明確職責分工。加強各監管機構內部建設,健全激勵約束機制,提高監管執法人員素質,以提高監管效率,加強監管力度[5]。同時也應該充分發揮行業協會、新聞媒體、社會公眾等的監督作用,形成多元化監督網絡,提高監督效能。值得注意的是,在監管力度方面尤其要加大懲罰性賠償力度,提高犯罪成本,只有在嚴厲懲罰性賠償制度下,食品安全才能真正落到實處。
4.4 完善法律體系,保障消費者利益
中國食品安全相關法律起步較晚,安全標準層次還比較低,但是為了更有效地防控食品安全犯罪,有必要建立以食品安全基本法為龍頭,其他具體法律相配合的多種層次的立體框架的食品安全法律體系。只有完善相關法律體系,才能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才能促進食品行業的健康發展。
5 結論
食品安全與消費者健康和社會安定息息相關,食品企業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時,還應該要保證消費者的根本利益,承擔起相應的社會責任,只有這樣才能在激烈競爭中站穩住腳,才能夠獲得更長遠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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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的責任范文4
關鍵詞:食品安全;食品企業;社會責任
中圖分類號:F27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2)32-0029-02
食品是人類生存不可或缺的基本物質,是保證人們身體健康和營養供給的必需品。然而,我國作為一個飲食大國,近幾年來食品安全問題卻頻頻出現,嚴重危害了我國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公眾對食品企業的信任度一再降低,更加凸顯了我們食品企業社會責任的嚴重缺失。而食品的特殊性決定了食品安全是食品企業社會責任最核心也是最基本的體現。企業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企業作為社會公民應當承擔起對消費者的社會責任,應在保證食品安全的前提下謀求企業自身發展。
一、食品企業社會責任的內涵
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簡稱CSR)是指企業在創造利潤、對股東承擔法律責任的同時,還要承擔對員工、消費者、社區和環境的責任。企業的社會責任要求企業必須超越把利潤作為唯一目標的傳統理念,強調要在生產過程中對人的價值的關注,強調對消費者、對環境、對社會的貢獻。
1979年,Carroll提出了社會責任分類思想,認為企業社會責任乃社會寄希望于企業履行之義務;社會不僅要求企業實現其經濟上的使命,而且期望其能夠尊法度、重倫理、行公益。因此,完整的企業社會責任,即企業的經濟責任、法律責任、倫理責任和自由慈善責任之和。
二、我國食品企業社會責任缺失的原因分析
近年來,國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層出不窮,每年被披露出來的食品安全事件至少上千起。食品安全問題頻頻出現,凸顯了我國食品企業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社會責任嚴重缺失,其原因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食品企業缺乏社會責任意識
傳統的看法認為,企業作為一個盈利性組織,其唯一目標就是賺取利潤,獲得經濟利益的最大化,這樣的目標本是無可厚非的,但是如果僅僅以利潤最大化為最終目標,很容易使企業只重視眼前利益而忽視長遠利益,產生急功近利的短視行為,如在生產過程中以次充好、偷工減料,以犧牲消費者利益為代價換得短期的超額利潤。因此,如何在追求經濟利益的同時實現企業的社會價值成為熱點。實現企業社會價值最大化,就必須將消費者的利益置于重要地位,遵守商業道德,承擔起應盡的社會責任。
(二)消費者缺乏食品安全常識,維權成本高
首先,消費者缺乏購買安全食品的常識。中國眾多的消費者由于收入水平不高,沒有足夠的消費能力,加上缺乏相應的常識,所以在購買食品時安全意識淡薄,往往制圖便宜,不顧及食品的質量、衛生問題。
其次,消費者在自身權利受侵犯時,只有少數會努力爭取自身權利,大多數消費者往往忍氣吞聲,不去做有力抗爭,不知道用法律維護自身權利。原因是維權成本太高,大部分食品的價格都不高,而投訴成本遠遠大于消費者獲得的賠償,這讓很多消費者放棄了維權。對消費者而言,如果索賠的成本高于索賠所獲得的賠償,那么從理性的角度看,很多消費者會放棄維權與索賠。
(三)相關法律制度建設不完善,政府部門監管執行力不夠
制度建設不完善表現在食品企業社會責任缺乏系統的法律約束和保障。目前,我國有關企業社會責任的規定散見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中,沒有專門的法律對企業的社會責任作出系統規定。與此同時,我國的市場體系尚不健全,市場準入制度、競爭體制和市場交易秩序也不規范。在這種情況下,公眾監督、行業協會以及整個市場機制的作用都是有限的。
三、保障食品安全,促進食品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措施
對于企業來說,在尋求自身利益的同時也要考慮到消費者的利益和充當正確的社會角色,即要在利益和道德之間尋找一個恰當的平衡點。這就需要我國的食品企業逐步承擔起以食品安全為核心的社會責任,而對于食品企業的社會責任的承擔需要企業、政府和消費者三者的共同參與和監督。
(一) 企業方面
作為食品企業,充分承擔起社會責任,以食品安全為導向嚴于律己,尋求利潤與道德的平衡點,才是其長久發展之計。食品作為一種特殊產品,直接關系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證食品安全是食品企業社會責任的最重要的體現,也是衡量食品企業是否負責任的第一標準。
1.樹立正確的經營理念
企業的經營理念如同一個人的價值觀,是指引企業發展方向和具體行為的明燈。能否樹立正確的經營理念是企業能否履行社會責任的前提。社會是企業的生長環境和利潤來源,在企業利用社會提供的經營環境和市場條件謀求利潤時,不能忘記自身所肩負的企業責任和社會責任,尤其在企業壯大之后更有責任、有義務反哺、回報社會。
2.增強企業的社會責任意識
社會責任意識與企業成功與否有密不可分的聯系,對食品企業更是如此。它在反映企業經營者道德水準的同時能夠促進企業自身的可持續發展。因此,食品企業要樹立“以人為本”觀念,把保障消費者的健康和安全作為企業的基本職責。加強食品企業社會責任建設要培育和強化企業的社會責任意識。企業社會責任意識本質上是企業管理層和全體員工的行為、素質的綜合體現,直接關系到食品企業社會責任水準的高低。因此,培育和強化企業的社會責任意識、樹立良好的社會責任風氣是企業社會責任全面實現與提升的關鍵環節。
(二) 政府方面
要加強政府的監管與服務,各級政府要轉變職能,重新確立政府職能部門在食品安全監管中的責任,建立食品質量安全的有效監管機制,構建食品安全預警體系和食品安全追溯體系。
1.構建食品安全預警體系
建立食品安全預警數據庫是一項龐大的系統工程,涉及食品種類多、范圍廣,各類數據信息繁雜,是一項長期的、難度很大的綜合性工作。面對當前我國的食品安全數據庫的建設現狀,需要在原有零散的數據庫建設的基礎上,合理的進行調整并協調各級數據庫的層次結構,才能建立全面、系統的食品安全預警數據庫,減緩食品安全隱患,為食品安全狀況評價和預警決策服務。參考歐美等發達國家風險分析原則,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風險評估模型和方法。為評價我國食品安全性,并為風險評估提供有效的數據,需要建立食品安全監測點進行主動監測,獲得我國食品安全狀況動態規律,建立我國主要食品中重要危害物監測基本數據庫,對食品供應鏈從生產、加工、包裝、儲運到銷售過程進行全程監控和溯源。
2.構建食品安全追溯體系
食品安全追溯體系是一種旨在加強食品安全信息傳遞、控制食源性疾病危害、保障消費者利益的食品安全信息管理體系。食品安全追溯體系主要通過對食品供應鏈的全過程的各節點進行有效標識,實現對食品原料、加工、包裝、儲藏、運輸、銷售等環節的全程質量控制和跟蹤溯源,一旦發現有危害健康的問題,可根據生產和銷售全過程中各環節所記載的信息追蹤流向,以便采取食品召回或撤銷上市等應急措施。
為促進食品企業承擔以食品安全為核心的社會責任,實施從農田到餐桌的全程管理,增強消費者的食品安全消費信心,我國要構建起完善的食品安全追溯體系,還存在一些問題,是一個長期逐步實現的過程。
3.加強食品安全監管技術支持,加大食品安全懲罰力度
在食品安全標準體系中,要以食品質量標準和衛生安全標準為核心,完善國家食品質量安全檢測檢驗體系,提升檢測能力,以期建成覆蓋全國的食品質量安全監測網。加快建立獨立、權威、公正的食品安全實驗室,提高食品污染檢測水平,為食品安全監管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撐。同時,加強快速檢驗設備的配置,使大范圍、短時間的食品安全檢測成為可能。
一些地方和部門監管缺失,對違法行為打擊不力,也使得食品領域違法犯罪行為得不到有效遏制,致使有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有機可乘并鋌而走險,肆意制售不安全食品并流向市場。要加大對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及其責任人的責任追究力度,對監管執法人員的違法行為要加大懲處力度。
(三) 消費者方面
消費者是食品安全問題的承受者,應該加強食品安全意識,參與食品企業的社會責任監督工作。消費者是市場的主體,食品的直接受益者,他們在食品安全中應該發揮基礎作用。重點加強消費者的食品安全教育,增強消費者對問題食品的識別和防范能力,增強利用食品安全信息的能力,樹立安全至上的觀念,讓消費者接受 “食品不是絕對安全”的理念,糾正不良購買行為,選購有安全標識的食品。我國消費者群體目前還不太成熟,總是習慣于接受保護而不是主動保護,不善于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利益,我們要加強法律常識教育,增強消費者的法律意識,提高自覺運用法律方式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鼓勵消費者參與到監督食品安全的活動中來,充分發揮他們的監管作用。
對于我國的食品安全問題,主要還是應該促進食品企業承擔以食品質量安全為核心的社會責任,作為一個盈利性組織,也要考慮國內環境和其須承擔的社會角色,在利益和道德之間尋求一個最佳的平衡點。當然,這需要企業、政府和消費者三方共同努力和參與,逐步建立起完善的食品安全預警體系和追溯體系,才能夠保證人們在今后的生活中享受到安全、無公害的食品,才能夠保證我國安全食品的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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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的責任范文5
一、明確我國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制度的主觀構成要件
1、何為“明知”
我國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制度在違法行為人的主觀意識上的規定尚不完善,現實當中關于食品安全領域出現的食品問題層出不窮,如果我們想要實現“懲戒”的作用,就需要對生產者和銷售者這兩者主觀要件的考察實行更加嚴格的標準,以真正實現威懾作用,更好把控行業秩序,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妒称钒踩ā返?48所規定的“明知”一詞并非嚴格意義上描述主觀狀態的詞語,它到底代表確定知道、推定知道還是應當知道?對此并無確切定論。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中規定的“明知”應當如何定義?從法律的語境上來說,“明知’有兩層深意:“知道”和“應當知道”。明確、明白的知道是“知道”;在不知道別人是否知道的情況下,通過一系列合理的依據和根據來猜測別人應該已經知道了。
各類司法解釋當中,對于“明知”一詞的解釋通常只包括“知道”和“應當知道”這兩種形式。我認為,我國《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的“明知”應當包括“知道或應當知道”,這是為了減少消費者所承擔的舉證責任負擔、填補違法商家逃脫責任的漏洞。有些銷售者雖然否認其“明知”,但是從客觀的誠信原則或者交易習慣上能夠推定銷售者“應當知道”的則可以推定為其“明知”。綜上所述,銷售者的“明知?應包括“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這兩層涵義。所謂“知道”,是在銷售者明確知道自己出售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情況之下,仍從事該食品的經銷活動的。這種情況下銷售者主觀心態是故意。所謂的“應當知道”,是銷售者即使并不知道自己所出售的食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這對銷售者而言是應該知道的并且是有能力了解的,這種情況下銷售者的主觀心態是過失。如果銷售者不知道也不能夠知道自己所出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則屬于“不能知”,就沒有過錯。
3、生產者是否應當明知
對于《食品安全法》第148條明確了食品經營者在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時的主觀要件是“明知”,而對于食品生產者而言,這一主觀責任要件卻未明確規定。筆者認為,《食品安全法》第4章關于食品生產經營的章節部分明確地規定了食品生產者所需要承擔的責任與義務,可以認定為食品生產者對就食品生產環節而言的這些義務應當是明知的。因而就生產者所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之行為,就可以認定為故意,急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所以,在承擔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責任的時候,對銷售者應當要求其“明知”,而生產者則不要求其“明知”。
3、故意與過失的鑒定
對于食品生產者、經營者,其主觀狀態的故意與過失應當如何進行鑒定?在司法實踐當中,行為人的客觀行為和行為人的心理狀態都是判斷與評價故意與過失的對象。筆者認為,在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制度當中,食品生產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銷售者明確知道自己出售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仍然繼續銷售的,他們的主觀狀態均屬于故意。而銷售者應該知道或者有能力知道其所銷售的該種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但其不知道仍繼續銷售的,他的主觀狀態屬于過失。在懲罰性賠償責任當中,只有食品銷售者可能存在著過失,而食品生產者的主觀形態只存在故意。
二、合理化配置舉證責任
在我國的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責任,現階段仍是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但根據前文的分析,基于食品行業的特殊性,讓消費者來承擔食品安全案件中的舉證責任是一個很難進行的程序。不論是對于生產者或是銷售者他們的違法行為,消費者與生俱來的消費滯后性及其消費后食品所產生的安全問題引發的事件本身也具有滯后性,這都使得他們在食品安全事件爆發后其實都已經脫離了舉證的范圍,而在之后的訴訟當中,消費者在回過頭去找那些經過了很長時間的證據再去進行舉證,這其實是很難達到的。特別是在有些食品安全的事件當中,依據法律的相關規定,案件受害人需要自己去證明其受到的損害是因被害人的食品有安全問題所造成的,兩者之間是存在著必然的因果關系的。受害人如果沒有辦法進行舉證時,就得自己承擔敗訴的風險。在食品安全案件當中,受害者一般應當承擔的舉證責任的范圍有:第一,侵權行為人的主觀構成要件。侵權行為人主觀上在行為實施過程當中是基于主觀的故意或者過失的惡劣程度的考量;第二,客觀構成要件。侵權行為人實施了侵權行為,且違法行為的發生是事實,并造成了既定的損害結果;第三,因果關系。前兩者的發生存在著必然的因果關系。在食品安全領域范圍之內,因為考慮到原告的舉證的特殊性,所以應該更靈活的去衡量關于舉證責任應當如何承擔。建議從實際情況出發,在法律中規定采用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則,以更好的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遏制生產者和是銷售者的違法行為。
1、規定由食品銷售者對其不“明知’'進行舉證
根據第148條第2款,《食品安全法》中規定,對食品生產者的懲罰性質的賠償責任的承擔是不依其主觀過錯為要件,但食品銷售者的主觀意識上的“明知”是其承擔懲罰性質的賠償的要件。根據第2條第1款的“最高人民法院的證據民事訴訟”的規定,消費者必須證明作為食品的賣家,明知食物不符合安全標準仍然銷售,然而《食品安全法》還沒有對“明知”有明確的規定,所以在收集證據方面能力,消費者顯然沒有賣家更具優勢。因此,食品的賣家應該要舉證證明其不“明知”,如果C據不能或證據沒有說服力,我們就可以假設其在主觀上是“明知”的,且食品銷售者應支付給消費者一定的懲罰性賠償金。
食品安全的責任范文6
[關鍵詞]食品安全;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制度構建
食品安全問題儼然成為近年來一個急需解決的社會問題?,F行的《食品安全法》僅僅對食品安全相關問題進行了事后處理,然而,只有進行有效的事前防范,才能夠大大減少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率,維護社會的穩定和諧發展。本文對構建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制度有如下建議:
一、建議在《食品安全法》中明確規定實行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制度
現行的《食品安全法》對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安全監管等方面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雖然也規定了食品安全責任主體的法律責任,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大多數食品生產經營者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沒有擔責能力,導致民事責任承擔不能,無法保障受害人的權益。因此,構建我國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制度必須首先對食品安全基本法,即《食品安全法》進行必要修訂,明確規定實行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制度。
二、建議國務院制定專門的《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條例》
為了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促進食品行業安全,建議國務院根據《食品安全法》《保險法》,制定《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條例》。借鑒《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行政法規的形式促使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制度予以實施,真正發揮作用。
(一)總則
1.基本原則第一,強制性原則。由于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具有強制性的特點,因此要求符合規定的投保人根據法律規定強制投保,具有承保能力的承保主體根據法律規定強制承保,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二,賠償優先原則。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對受害者進行及時、有效的賠償是制度設計的主要目的,因此必須優先對受害者進行賠償,維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將損害減小至最低。第三,社會效益原則。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首先要求能夠幫助食品生產經營者轉移企業責任,分散經營風險,維持穩定發展。其次要求能夠對受害者進行及時、有效的賠償,保障受害者權益。最后要求能夠減輕政府的財政負擔,平衡各方權益,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發展。2.運營模式現存的運營模式有兩種,一種是商業化運營模式,主要是保險公司根據市場規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這種模式使得保險公司為了追求利潤最大化,降低投保保費,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因為資金儲備不足而賠付不能,違背了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制度設立的初衷。另一種是非商業化運營模式,主要是政府主導,保險公司起了一個人的作用,非盈利,由政府承擔風險。由于保險公司要追求利潤最大化,而這種模式會降低承保主體的積極性,降低對此保險業務的資金投入,導致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業務無法大規模的開展,無法實現其應有的作用。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將商業化運作模式與非商業化運作模式相結合,設計出一種“政府監管與商業化運作并存”的模式。政府在其中起監管作用的同時,給予承保主體一定的經營自由,比如允許承保主體在政府規定的保險費率最高限額內,根據市場規律制定保險費率等。
(二)投保
1.主體第一,承保主體。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的承保主體主要是保險公司。首先,參照“交強險”的規定,將保險公司的范圍劃定為中資保險公司。因為外資保險公司、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在保險事故發生后,外資具有撤資逃避責任的可能性,從而引發更嚴重的食品安全危機。相比較而言,中資保險公司在承擔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賠償責任方面更具有穩定性,能夠最大可能保障受害者要求賠付的權益。其次,考慮能夠承保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的保險公司的規模。由于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造成的結果往往波及范圍廣、受害者人數眾多、賠償數額巨大。因此,能夠承保的保險公司必須具有資金雄厚、賠付能力強、技術成熟、經驗豐富等特點。綜上所述,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的承保主體是規模大、資金充足的中資保險公司。第二,投保主體。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的投保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食品行業生產經營者的經營成本,因此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對投保主體是有一定的要求,并不是食品行業全部的生產經營者都需要強制投保。對于規模小、利潤少、分布廣的個體經營戶、小攤小販經營戶等,要求其投保不具有現實性。同時,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在發生大型食品安全事故導致賠付不能的情形時更具有存在價值。根據食品行業的特點,要求食品行業生產經營者具有投保能力,因此,投保主體主要指的是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具有投保能力,同時容易引發大型食品安全事故,具有潛在危險性。我國《食品安全法》中也有相應規定:國家鼓勵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參加食品安全責任保險。2.客體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的客體,即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所指向的對象。我國食品行業種類豐富、規模龐大、主體復雜。因此必須對食品行業進行劃分,明確規定食品行業必須進行投保的領域。首先,根據食品行業的特點以及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大小,對食用農產品行業、保健品行業、嬰幼兒配方食品行業、零食行業、餐飲行業進行強制投保。其次,由于學校等一些單位,存在著用餐人員密集、用餐數量大、用餐集中、用餐人員特殊等特點,一旦食品生產經營者沒有盡到注意義務,很容易發生范圍大、影響大、受害者集中的食品安全事故。因此,對這些特殊單位也應該進行強制投保,避免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3.權利義務第一,承保主體的權利義務。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合同內容,及時簽單,及時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為相對人的商業秘密進行保密。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情形,有權拒絕賠付,有權對保險標的進行檢查,有權在投保人違約時增加保險費。第二,投保主體的權利義務。投保人有權了解合同內容,有權要求對商業信息保密,投保人要如實告知重要事項,保證所提供材料真實有效,按時足額繳納保費,危險增加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事故發生后及時通知保險人,必要限度內的避免損失擴大。4.費率厘定保險費率指的是應繳納保險費與保險金額的比例。參照我國交強險的費率厘定方式。在制定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費率時考慮兩個問題,一個是設定統一的基礎保險費率,另一個是設定合理的費率浮動。由于我國食品行業種類豐富,有著地區差異性等特點,設定統一的基礎保險費率,即投保人投保的最低保險費率,有利于我國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的有利實施。同時,由于我國食品行業企業規模各異、數量龐大、種類繁多,因此,應該建立浮動費率,根據企業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綜合考慮投保企業的食品生產守法歷史記錄和日常管理狀況,結合投保企業的經營范圍、生產食品的特點、食品生產者的技術水平和質量管理等各方面情況,進行有層次的費率設定。5.保險期限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的保險期間定為一年,規定在一些情形下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
(三)賠償
1.補償性賠償原則補償性賠償,是指以實際損害的發生為補償的前提,且以實際的損害為賠償范圍的賠償。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在被保險人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時,承擔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此種責任起到補償性的作用,不應具有懲罰的性質。如果擴大賠償的范圍,一方面會導致保險費率的增加,加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負擔,降低投保者的參保積極性。另一方面可能會引發道德問題,例如一些消費者為了獲取保險賠償,采取欺詐、擴大事故損失等方式來騙取高額的保險金。因此補償性賠償原則,既能夠保障受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使其受到的損害得到合理的彌補,又能保證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的正常開展。2.賠付范圍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的賠付主要以實際損害為前提,因此包括以下費用。第一,醫療費用。包括醫藥費、診療費、必要合理的后續治療費等。第二,致殘費用。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等。第三,死亡費用。包括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另外,對于精神損害賠償金是否納入的問題,由于精神損害認定困難,程序復雜,同時導致保險費率提高,加重了投保主體的負擔。因此精神損害賠償金不應該納入賠付范圍之中。3.賠付免除事由食品安全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食品安全事故的,保險公司在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4.賠付方式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制度應該規定第三人的直接請求權。我國《保險法》中規定,第三人直接對保險人進行請求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一種是被保險人責任已經確定,第三人在被保險人怠于向保險人請求時才能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受害者只能先請求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行使支付賠償金請求權,由于受害者與被保險人的地位懸殊,被保險人拖延請求或者請求不及時,容易造成受害者治療延誤,造成嚴重后果,侵害受害者的合法權益。因此,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應該規定第三人直接請求權。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受害者能夠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保障受害人及時獲得救助和賠償,有效減少維權成本。5.救助基金國家設立食品安全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參照交強險有關救助基金的規定,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救助基金的來源包括:(1)按照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的保險費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資金。(2)對未按照規定投保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罰款。(3)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依法向食品安全事故責任人追償的資金。(4)救助基金孳息。(5)其他資金。
(四)罰則
1.承保主體罰則未經保監會批準,非法從事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業務的,由保監會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保監會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保險公司未經保監會批準從事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業務的,由保監會責令改正,責令退還收取的保險費,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保險公司違法條例相關規定,由保監會責令改正,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2.投保主體罰則符合投保條件的食品生產者、經營者未按照規定投保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暫扣許可證,通知食品生產者、經營者依照規定投保,并處罰款。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保險標志,或者使用其他食品生產者、經營者的保險標志,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予以收繳,責令停產停業,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