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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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稅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

個稅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范文1

關鍵詞: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稅收優惠;政策建議

1.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基本內涵

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有些國家稱之為個人養老保險計劃,即當個人要購買補充保險時,在繳納的保險金中,有一部分是要從工資中預先列支,征收個人所得稅時,扣除的部分先不予進行計稅,待到保費的給付期時,領取保險的受益人再按照相應的比例補繳“遞延”的個人所得稅,此種保險是屬于典型的個人補充類型的養老保險。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實質上就是國家給予購買該養老保險產品的個人一個稅收優惠手段,其目的是通過一定程度的減免稅收來拉動人們對保險的需求,一定程度上減少空賬問題。

2.我國建立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2.1對政府財政收入的績效貢獻

由于征收個人所得稅時有一部分是先不計入稅里的,等到保費給付時才繳納,這會引發減少財政收入的錯覺,但其實并不是如此。因為這項公共政策的實施也涉及到保險公司的參與,保險公司因增加了新業務進而營業額也會增加,就會征收營業稅,相應地,營業所得稅也會增加。因此,我們可以預期,這項政策的實施可以間接地通過保險公司增加的稅款來彌補個稅的減少,所以,不能簡單地認為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會減少政府財政收入。

2.2對保險公司的績效貢獻

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會拓展保險行業的業務量。為什么呢?目前在我國的養老體系中,占主體的是國家基本養老和企業年金養老制度,個人商業養老保險占的比例很小。當此業務普及時,個人養老保險是很有效的補充,加之我國老齡人口基數很大,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勢必會得到公眾的歡迎,并會給保險公司帶來更多的業務,增加保險公司的績效。

2.3對個人的績效貢獻

2.3.1繳費少

由于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支付養老金的特點,再相比目前繳納養老金要交個稅,現在只要繳納養老金即可,所以在資金時間價值下,越往后繳納稅費越會對現在更有利,因為領取養老金時再納稅就相對少很多,使得養老金增多,生活更有保障。

2.3.2體現個人責任

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是對養老保險的補充,是個人自愿進行的保險,個人在投保時,自繳自用,責任明確。比現有基本養老金及企業年金大部分的繳費進入統籌,個人賬戶占少數,個人的責任不明確,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具有明顯優勢。

3.推出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所存在的問題

3.1繳費上限的確定

在實際操作中,收入不同,每月繳費的金額又會不同,存在較大的爭議,因為收入越高,扣除計稅的部分就越多,就會引起避稅的嫌疑。保費的上限一直是一個待定的話題。

3.2提前領取和惡意退保

由于稅延型養老保險是個人自愿進行投保的,具有非強制性的特點,所以避免不了在法定退休年齡之前不得提前領取個人賬戶資金或是退保。因為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是一種商業養老保險,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3.3重復投保

重復投保是商業保險中常見的問題。因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投保人會通過多種渠道向多家保險公司投保,重復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行為,所以應建立統一的管理系統和出臺,實現數據和出單系統的對接和稅務信息的共享,以確保投保信息的統一性和唯一性。

3.4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仍具有一定的市場風險

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試點有可能是以分紅險以及萬能險為主,并設有保底利率賬戶價值為交納的保費以及投資收益。若遇到資本市場波動較為劇烈的情況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也可能產生一定的風險,收益有可能會低于預期,對未來養老產生一定的影響。

4.推行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的政策建議

4.1明確稅收優惠政策,有效調節不同群體的養老水平

在制定具體稅收優惠政策時,首先,應針對低中高收入群體制定不同的優惠政策,對低收入人群允許稅前列支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的工資比率可稍高一些,對于高收入人群則應適當降低這一比率,一方面防止進一步拉大貧富差距,一方面將個稅收入損失控制在合理區間內。其次,應很據男性和女性的差異性,制定不同的優惠政策,由于女性死亡率低于男性,可考慮適當提高允許其稅前列支的工資比率。

4.2產品設計上應具有可行性

產品設計上除了符合個人養老年金業務產品設計要求外,產品性質應為純養老金產品,產品責任范圍應該包括養老保險,基本身故保險和意外身故保險。

4.3規定具體的繳費限額和繳費比例

目前上海市擬試點的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僅僅規定了具體的免稅額度,但是筆者認為應該具體規定繳費的比例限制,但是這個繳費比例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太高的話加重政府的財政負擔,太低的話,無法增加個人的購買熱情。

4.4政府財政的直接補貼

政府可以對這部分人實行財政的直接補貼,如果收入低于個稅起征點的人購買稅延型養老保險產品,個人保費繳費額度達到工資的一定比例或額度時政府進行直接的補貼。這樣就擴大了稅延型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

4.5養老金的領取

關于養老金何時領取的問題,為避免提前領取和惡意退保,必須規定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才能領取。超過規定的年齡沒有領取的,應該扣除相應的懲罰金。關于一次能領多少的問題,也應該取和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相同的領取方式,分期領取。如果退休人員一次性的全部領取完,可能造成之后的養老生活沒有保障,又會給國家的養老保險帶來負擔。

4.6制定未在職人員的投保政策

對于此類人員,在制定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政策時,可以設計一些其他的投保渠道讓這些人員也參保其中,比如可在社區投保,享受該類養老保險的稅收優惠福利,保證公平性。

5.結論

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是對養老保險的有效補充,對于提高我國退休職工的養老金是起著很重要的作用的。同時,也可以減少政府空賬的壓力,減輕國家在養老金支出上的負擔與壓力。在方案的制定與今后可能的實施過程中,首先可以在宣傳上加大力度,讓更多的公眾了解此政策的各個細節,提高公眾對于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的認知度。政府的監管與政策的調控也是關鍵,如果政策調整的及時,稅收優惠措施激勵功能將大大體現,職工的參保積極性無意也會相應的增加,從而提高參保的人群。(作者單位:遼寧大學經濟學院)

參考文獻:

[1] 王瑩.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基于稅收優惠的思考[J].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學報, 2010, (1).

[2] 許栩. 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方案設計公平性問題芻議[J].上海保險, 2011,(2).

[3] 楊燕綏,等. 中國延稅型養老儲蓄政策的路徑選擇[J]. 武漢金融,2012,(8) :8-11.

個稅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范文2

【關鍵詞】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建議

一、推行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的影響

(一)對于個人的影響

由于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是投保人在稅前列支保費,在領取保險金時再繳納個人所得稅。隨著物價水平和個人收入的不斷提高,我們個人所得稅的壓力與日俱增,通過稅前列支保費能在一定程度上減輕個人納稅負擔,改善生活質量。

為自身的養老風險提供保障,提高老年生活水平。國家給予購買養老保險產品個人的稅收優惠,是一種政策上的鼓勵,旨在鼓勵居民購買養老保險,提高自我保障能力。

(二)對于保險發展的影響

個稅的優惠大大提高投保積極性,促進了保險公司的保費收入。據測算,以月繳600元保費為例,上海每年至少因此增加34.56億元。延稅金額僅占2011年上海個稅的1%左右。推行稅收優惠養老保險對于保險公司及整個保險行業來說是新一輪的發展。

擴大我國養老保險的覆蓋面,對于完善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有重要意義。

(三)對于社會發展的影響

隨著人口老齡化加劇,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提高我國退休人員收入水平,保障他們退休后的生活質量和水平,促進經濟的發展與社會的和諧。

二、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推行過程中存在的阻礙

1.產品特征與目前的稅法體制相抵觸。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個人補充養老保險補助稅前扣除之內。以及其他多個個人所得稅征收的文件中都表示企業為員工支付各項免稅之外的保險金,應該按照“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2.收入的逆向再分配,加劇貧富差距。由于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使得收入高的人反而繳稅低,形成收入在城市與農村之間的逆向再分配。我國低收入者可能達不到減稅基礎,無從享受稅收優惠,而對于高收入者,這無疑又是有效的避稅工具,不能保證低收入者的基本養老保障,不利于經濟和社會的穩定發展。

3.減少政府稅收,沖擊稅收征管體系。對于老百姓來說,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意味著稅收優惠和養老補助,但對于財政部來說,稅收收入將會減少。除此之外,成功推行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是與完善高效的稅收征管能力密不可分的,如何強化我國稅務機關的征管能力,協調保險公司與政府的職責職能,也是非常重要的課題。

4.流動就業人員難以得到保障。由于我國企業年金主要集中在大型的國有企業,職工工資水平高,企業資金雄厚,因此擁有較高的基本養老保險金。而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是建立在企業年金的制度之上,因此流動工作人很難享受到個稅遞延的優惠,如何有效地為流動工作人員提供基本養老保障成為難題,而他們正是對該保險最為需求的人群。

三、對我國推行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的建議

1.財政收入對于低收入群體進行直接補貼

目前的個稅遞延型養老險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是對現階段職工個人所得稅一定比例或一定額度的免除,為考慮到低收入勞動者的利益問題,不僅未能消除我國貧富收入差距問題,還擴大了不同群體之間的養老保險差距,也就是把生活水平差距擴大到了老年時期的生活。

近些年來,我國財政收入處于不斷攀升的狀態,切增長速度較高,完全有能力支持個稅遞延政策的實施,用財政收入對低收入群體進行直接補貼,壓力也不會很大。

2.建立“中人”的補償優惠政策

社會基本養老險的“中人”是指在《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1997年)實施前參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參保人員。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政策對于在出臺前已經參加工作的這部分職工來說受惠程度太低。他們已經為國家的建設和發展做出了很多貢獻,而如果政府不出臺相關的“中人”補償優惠政策,那么這部分人的利益就會直接受損,不利于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通過借鑒社保和企業年金中補償“中人”的具體辦法,并結合對“個稅遞延”方案的情況,在建立對“中人”的補償優惠政策時,對于選擇“減免所得稅”政策的勞動者,采取在一定年限內,提高在稅前列支保費額度的方式較為合理,即提高他們的免稅額度;對于選擇“政府直接補貼”的勞動者,應在一定年限內,提高直接補貼額度。但具體的補貼額度和免稅額度仍需要做進一步的深入研究。

3.確定保費繳納方式、納稅方式

保費繳納涉及投保人、保險公司、稅務機關等多個主題,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主要依靠單位代扣代繳,因此投保人所在單位也成為參與主體之一。在目前的制度框架內,為保證延遲的個人所得稅收信息的完整性和準確性,建議由投保人所在單位統一代扣保費,在保險公司的幫助下收集整理投保人的基本信息、繳費信息和延稅信息等。

納稅方式有一次性納稅和分次納稅兩種方式,后者使得參保人獲得更多的應交稅款時間價值,但進隊分次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具有可行性,對于一次性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不利,公平性不足。因此,建議參保人進入領取期后,保險公司將相關信息報送主管稅務機關,有主管稅款機關計算遞延稅款總額,一次清全部稅款。

4.加強監督管理

為保障政府稅收收入的安全性和穩定性,防止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成為逃稅、漏稅的工具,稅務部門要對參與過程進行監督管理,主要包括參與許可、稅務信息核對與計算、征收延遲稅金等。為保障投保人選擇權、知情權方面年的權益以及養老基金安全性,保險監管部門要對銷售過程、產品類型、信息披露、養老基金的資金運用管理、償付能力等進行有效監管。

參考文獻:

[1]鄒鑫.關于我國推行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的探討[J].保險職業學院學報,2012.8.

[2]郭林林.人口老齡化背景下我國個稅遞延養老保險試點應注意的幾個問題[J].哈爾濱金融學院學報,2012.12.

個稅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范文3

2014年國務院《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被稱為保險業的新“國十條”。保險業“新國十條”中,著重強調構筑保險民生保障網,完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其中推動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的發展使得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成為解決養老問題的焦點。近些年來,國家在探索實施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養老保險的中并不順利,先后在天津、上海兩地的試點工作也因一些難點而陷入僵局。

在2008年,天津市濱海新區進行了國內首個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的試點工作。但是因為在試點過程中沒有對應的稅務法規支撐,以及個稅優惠比例過高等問題,使其試點工作最終被國家稅務總局叫停。而后,預計2015年在上海啟動的第二次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的試點工作也未在預計的時間表內開展工作。

我國著力推進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實質上想通過稅收遞延優惠的方式引導民眾自主安排個人養老問題,減輕現階段我國老齡化帶來的越來越加深的養老負擔和財政壓力。但現試點工作進行的不順利也暴露出了諸多制度上的問題尚未完全解決,因此,在制定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試點方案的同時不可避免的要對國外相應成熟的模式進行研究和分析,借鑒有關稅制法制經驗。

二、國外經驗

(一)美國個人儲蓄型養老計劃

美國私人養老計劃包括適合大型營利性企業的401k計劃、適用于小型私人企業的簡化雇員養老金計劃(SEPs)、服務個體戶或私營勞動者的稅收合格退休計劃(Keogh)、智齒個人獨立開展的個人退休計劃(IRAs)等多種養老金計劃,個人可以根據自身需要參加和調整,筆者在文章中主要討論IRAs計劃。IRAs是指為個人建立個人養老賬戶,通過稅收優惠的方式鼓勵個人參與個人儲蓄型養老計劃,為沒有參與企業養老計劃的自雇員或自營勞動者提供安排其養老保險的機會,但對于一些參與其他養老金計劃或者收入超過一定水平的人來說,其繳費沒有稅收優惠。為了體現不同群體的公平性,美國政府對年齡、結婚等條件進行了繳費方面的規定。50歲以上人群每年限額可比50歲以下人群多1000美元。對于婚姻狀況不同的人來說,美國政府也設計了不同的繳費模式,不以勞動人員數量而定,而以家庭為單位,只要可以滿足家庭成員的IRA費用即可,可使每個家庭能夠享受同等的優惠額度。IRA賬戶在養老金領取的方式上也有所規定:1、若在59.5歲前提取需繳納10%的罰款,但是若用在補償醫療費用、失去工作能力、繳納高等教育費用或第一次購房等特殊情況時可免除罰款2、若在70.5歲時必須領取IRA賬戶養老金,有最低領取要求。

(二)德國個人儲蓄年金稅收政策

德國的養老保險體系由法定養老保險、企業與行業共同舉辦的養老保險及個人儲蓄年金組成。德國在全國推行“里斯特”改革法案,投保人有兩種優惠方式選擇,一是直接獲得一定限額的免稅額度,另一是獲得政府的直接補貼。對于收入較高的人群來說,免稅方式相對更有利,但對于一些低收入者而言,免稅額度并不會對整體生活效益產生過多正效益,反而直接補貼則更劃算。通過投保人自由選擇自身最適合的優惠模式,減少了運作成本,可以最大程度發揮其在養老體系中的補充作用。

借鑒發達國家經驗,我國在試點及推廣的過程中應注意一些問題:

1.立法先行。關于稅收優惠政策的制定。由于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需要事先確定保障對象、優惠模式及投保賬戶等有關問題,并且如何和怎樣確定優惠額度是其中的難點和重點,不僅要考慮到稅收優惠對政府稅收收入的影響還要兼顧替代水平和福利累退效應。并且,我國采取分類稅制,且尚未建立個人收入信息平臺,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與現行分類所得稅制相抵觸,同時如養老金領取時設計的領取年齡、領取條件、投保人提前退?;蛱崆爸 ㈩I取期間死亡等情況,都需要在事先進行考量,保監會要與稅務部門協調統一稅收優惠額度,將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的稅收優惠政策明確列入我國稅法之中,同時保監會應盡快制定專門的法律法規,對繳費方式、保險資金的投資運用、資金監管、養老金領取方式作出規定,達到均衡最優點,落實在法律法規上。

2.區別對待不同參保人群,減少馬太效應。為了體現不同群體的公平性,美國政府對年齡、結婚等條件進行了繳費方面的規定。50歲以上人群每年限額可比50歲以下人群多1000美元。對于婚姻狀況不同的人來說,美國政府也設計了不同的繳費模式,不以勞動人員數量而定,而以家庭為單位,只要可以滿足家庭成員的IRA費用即可,可使每個家庭能夠享受同等的優惠額度。在美國IRA模式的基礎上,德國在全國推行“里斯特”改革法案,投保人有兩種優惠方式選擇,一是直接獲得一定限額的免稅額度,另一是獲得政府的直接補貼。對于收入較高的人群來說,免稅方式相對更有利,但對于一些低收入者而言,由于生活開銷已占用收入較大部分,免稅額度并不會對整體生活效益產生過多正效益,反而直接補貼則更劃算。最大程度發揮其在養老體系中的補充作用。

我國試點工作中可借鑒美國的IRA個人賬戶,設立總的稅收優惠額度,將企業年金計劃和個人養老保險計劃進行整體考慮,而不是以個人總收入的百分比進行考量,避免高收入人群強者恒強,稅收優惠力度過大高于低收入人群,違背公平性初衷。

而對于收入尚未達到個人所得稅起征點的人群而言,他們反而是老年更急迫需要保障的人群,稅收優惠對于尚未達到個稅起征點的他們來說并無任何作用,無法享受到優惠福利。所以政府可以對這部分人群進行一部分直接補貼,鼓勵其參與個人商業養老保險計劃,同時也要甄別真正的低收入人群,可由相關單位對其進行收入證明,避免道德風險。

3.設立靈活便攜的個人賬戶。美國的401k計劃能取得巨大成功的原因之一在于其計劃賬戶具有便攜性。傳統的待遇確定型計劃使得雇員只有長期為雇主工作才可獲得退休金保障,這無疑不利于生產力的流動和分配,而401k計劃賬戶使得個人繳費和雇主繳費部分都屬于雇員個人,不受工作變更或工作時間的影響,跳槽的員工可以將其原賬戶轉移到新的401k計劃中去,也可轉入IRAs賬戶中,更可保留在原公司的401k計劃賬戶中停止繳費等待退休后領取養老金。放寬資金轉移限制是設立該險種的重要前提。

個稅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范文4

新個稅法在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增加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六項專項附加扣除,不過,重疾險不可以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只有購買符合國家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支出可以免個人所得稅。

另外,只有稅優識別碼才是稅務機關為納稅人辦理個稅抵扣優惠的主要憑證,投保稅優健康險需注意。

(來源:文章屋網 )

個稅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范文5

社會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和個人商業養老保險是社會養老保險體系的三大支柱,但在我國企業年金和個人商業養老保險的發展程度極低,并已引發了許多養老問題。本文在介紹我國養老體系三大支柱發展背景的基礎上,在保險意識、產品創新、保險服務體系、保險資金運用、政策支持等方面提出加快發展個人商業養老保險的對策。

【關鍵詞】

個人商業養老保險 社會養老保險體系 個人稅延型養老保險

自保監會主席項俊波在“2012陸家嘴論壇”上指出“下一步保監會將在上海率先推行個人稅延型的保險制度試點”以來,社會各界對個人稅延型養老保險的討論日趨激烈?!皞€稅遞延型養老保險”是指允許投保人在個人所得稅前列支保費,等到將來領取保險金時再繳納個人所得稅,實質上是政府為鼓勵個人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產品而給予的稅收優惠,旨在加快發展個人商業養老保險,完善我國養老保險體系。

一、我國養老保險體系三大支柱發展情況介紹

自上世紀90年代養老保險體系進行改革以來,我國借鑒國外建設養老保險體系的經驗,已經初步形成了養老保險體系的三大支柱:以政府為主導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及職工自愿建立的企業年金以及個人商業養老保險。個人商業養老保險的保障,是在前兩個支柱的基礎上,滿足社會比較富裕的人們對更為舒適生活的高層次社會需要,屬于高端的社會保障。

總體而言,限于我國國情,“三支柱”的多層次養老保障體系在我國仍有許多需要改進的地方。一是現有的養老保險體系不能滿足日益增加的養老需求,我國已經進入加速老齡化、人口紅利不斷降低的階段,老年人口的撫養比在2011年末已經上升到122.23%,養老金赤字在過去五年中以約25%的年均復合增長率攀升,社會養老保險體系面臨著日漸沉重的壓力。 二是養老保險體系的三大支柱發展極不平衡,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擠壓了第二、三支柱的發展,截至2010年底,社會基本養老保險金占養老保險金總資產的89.5%,企業年金占10.5%,個人商業養老保險占比更是幾乎接近于零。三是養老保險體系的發展深度不足,2011年社會保障資金累計結余31118億元,同年國內生產總值為471564億元,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僅為6.6%,遠低于西方發達國家。

對以政府為主導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而言,雖然取得了很大的進展,但也存在著不小的問題。覆蓋面仍需擴大,公平性不足。如果不計2010年1954億元的中央財政補貼,基本養老保險金當期收不抵支的省份共有15個,缺口高達679億元。

對企業年金以及個人商業養老保險而言,發展程度低,沒有發揮出應有的作用。截至2010年底,企業年金和個人商業養老保險資產總額占養老保險金總資產比重不到11%,而同期經合組織34個國家養老金總資產構成中,第二、三支柱合計占比高達80%左右。因此,第二、三支柱,特別是個人商業養老保險,在完善我國養老保險體系中應大有作為。

二、加快發展個人商業養老保險的對策分析

一是加大個人商業養老保險的宣傳力度,培育養老保險意識,激發商業養老保險的有效需求。積極的養老保險意識是商業養老保險存在和發展的基礎。一方面要積極引導人們擺脫過去一切依賴政府和單位的計劃經濟時代觀念,也必須避免自生自滅的小農思想。另一方面,要讓人們認識到商業養老保險對于個人的重要性,培育保險“我為人人,人人為我”的社會互助思想。具體地說,政府、保險公司都應加大商業養老保險宣傳,通過舉辦大型的社會宣傳活動,讓已經開始領取個人商業養老保險金的人們,向社會公眾介紹自身投保經驗及受益情況,提升人們對個人商業養老保險的認識水平,將巨大的養老保險潛在需求轉化為現實需求。

二是加快產品創新,優化產品結構,個人商業養老保險險種設計必須以人們的實際需求為導向,實現市場細化。在個人商業養老保險產品創新方面,保險公司應在已有的分紅險、萬能險基礎上,充分考慮銀行利率、通脹指數等因素,發揮保險精算在風險評估、管理和預測上的強項,開發出以保障為核心的多品種商業養老保險產品,包括根據保險資金投資收益、物價水平而調整的變額養老年金、保額遞增型養老年金等等,以達到優化產品結構、滿足人們需求的目的。在市場細化方面,保險公司應根據不同地區不同人們對養老保障的需求,因需置宜,出臺側重點不同的產品,切忌保險產品一刀切。

三是完善保險服務體系,走專業化道路,切實維護投保方的利益。首先,保險公司應切實增強工作人員特別是一線銷售員工的服務意識,創新服務方法和手段,重視客戶反饋信息,同時結合居委會等基層組織,利用銀行、郵局等廣覆蓋的宣傳優勢,加大商業養老保險知識的普及力度。其次,保險公司應強化內部控制機制,規范管理,簡化保險索賠程序,努力提高投保方的體驗評價,讓商業保險“積德保障職能”深入民心。最后,堅持走專業化道路,培訓體系建設不僅要提高員工的業務能力,更要突出道德水平和綜合素質在新的時代背景下對提高保險服務水平的重要性。

四是是綜合運用個人商業養老保險資金,實現商業養老保險資金投資回報穩步增長,吸引更多的人們投保。根據中國保監會統計數據,保險投資年化收益率僅為3.6%。保險公司應充分發揮商業養老保險資金規模巨大和投資長期的獨特優勢,在保持資產負債匹配的基礎上,逐步加強保險資金風險管理水平,實現銀行存款、債券、投資基金、股票、基礎設施建設、境外投資和房地產等多樣化的投資組合,成為資本市場上機構投資者中的一支穩定力量,實現商業養老保險資金保值增值。

五是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推動個人商業養老保險稅收優惠政策的出臺。個人稅延型養老保險制度擬在上海進行試點,說明我國政府、保監會已充分認識到稅收優惠政策對鼓勵人們參與個人商業養老保險的積極推動作用。但由于商業養老保險稅收優惠政策關系重大,我國政府應繼續加強包括保監會、國稅總局在內的多部委的協同合作,協調各方利益,盡快落實2008年國務院提出發展個人稅延型養老保險的配套政策和措施。同時,保監會應積極貫徹國務院文件精神,明確保險公司在發展壯大第三支柱中的權利與義務,鼓勵各保險公司結合各地實際情況推出以需求導向的差異化的商業養老保險產品,簡化商業養老保險險種的審批程序,支持獨立經營、專業化的養老保險機構產生和發展,為加快發展個人商業養老保險、完善我國社會養老保障體系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參考文獻:

個稅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范文6

一、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財政補貼政策建議

福建省在收入分配改革中需要繼續加大財政補貼在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中所起的作用?;诟=ㄊ∝斦a貼在社會養老保險中存在的問題,如規模不足、結構不盡合理、責任劃分不夠明晰等,同時結合其他省的有益經驗,本文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增加養老保險基金收入

福建養老保險基金收入增長不快、結余不多的主要原因還在于當前的養老保險基金收入體制不健全導致的。首先,征收體制不順。用下達給任務給稅費征收部門的做法,導致部分社會保險費征收部門在完成年度任務或者略微超過一點任務時,就停止征收社會保險費,導致該收的沒收上來,應收的沒有收足。其次,激勵機制不足。福建省實行陽光工資后,機關工作人員按照級別和職級來領取相應的工資,盡管還有年度考核約束,但是依然無法消除干多干少都一樣,干與不干都一樣的現象。最后,政策執行不到位。根據福建省人大養老保險條例規定,審計部門每年均要對企業開展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的審計,但根據這些年的實踐看,審計企業少,審計社保機構多。鑒于以上情況,從財政的角度來看,建議用以下方法擴大養老金收入源:一是加大對征繳工作的激勵力度。針對部分地區養老保險費上收較多地區,可以考慮采取將超收的養老保險費拿出一部分用于當地養老金待遇調整,提高當地養老金水平。這樣就有利于激勵當地政府繳費熱情。二是加大對征收部門的激勵力度。由于機關工作人員實行陽光工資后,工作人員個人不得領取工資之外的收入,如超收獎金等,建議按照一定的超收比例提取后,給予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作為辦公經費補貼,這樣也能刺激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的征收積極性。三是加大對社會保險費征繳的舉報獎勵力度。建議組建養老保險費稽核隊伍,配備必要的人員編制和經費,加強對社會保險費的監督,既要做到對企業繳費情況的稽核,也要對社會保險費征繳部門進行稽核,這樣才能保證應收盡收,應繳盡繳。四是加大審計部門對養老保險費征收的查處力度。建議審計部門每年選取部分大中型企業開展社會保險費審計,尤其是歷年來都未被審計過的企業,要開展全面審計,確保繳費標準和繳費要求符合規定。五是運用財政補貼和貼息貸款支持低收入群體繳費,擴大參保覆蓋面。在對“4050”群體進行繳費補貼的基礎上,建議對特困家庭、無力參?;虻褪杖肴后w開展貸款繳納養老保險費工作,政府對貸款繳納養老保險費進行補貼或者貼息貸款,社保機構與繳費人和銀行之間簽署貸款和還款協議,繳費人達到退休年齡時由退休金抵充貸款。這樣有利于拉動居民參保積極性和可持續性,不至于短期內缺乏資金而斷保、未保,增加養老保險基金收入。

(二)調整財政支出結構,縮小與全國的退休待遇差距

福建養老金水平與全國的差距比較明顯,目前位列全國中等偏下位置,而且福建省繳費基數也位列全國末位,這與福建省經濟發展水平在全國第12位的地位不協調。在現有情況下,福建省如何貫徹落實原勞動保障部與福建省政府簽訂的支持海峽建設協議,提高福建省退休待遇水平,是擺在我們面前艱巨的任務。建議在福建省財政收入超過2000億元的良好勢頭下,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增加財政對養老金水平的支持力度,提高每年待遇調整幅度,力爭趕上或者超過全國水平。此外,建議在在社會統籌基金上收中央前,將養老保險基金結余用于提高養老金水平。國家“十二五”規劃明確要求“十二五”期末前實現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在實現全國統籌后,中央是否要將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收歸中央,目前還不得知,但從實現全國統籌后,基金調撥發放的統一性來說,收歸中央管理是遲早的事情。因此,福建應該在社會統籌基金上收中央前,將養老保險基金結余多些用于提高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水平,爭取將福建養老金待遇提高到全國中上水平,同時拉近與機關事業單位差距和全國水平的差距。據測算,至2011年9月底福建省全省級統籌養老保險基金累計滾存結余約為74.62億元,預計至2011年底累計滾存結余為78.2億元。如果按2011年底省級統籌離退休人數約為82.7萬人,按每年4.5%的速度增長,2012年至2015年離退休人數約為86.4萬人、90.31萬人、94.4萬人、98.6萬人。如果按2011年底省級統籌月人均養老金為1375元預計,按每年12%的調待水平測算,2012年至2015年平均調待水平分別為165元、185元、207元和232元,2012年至2015年用于待遇調整的資金約為62.7億元(按發放4年預計)、57.5億元(按發放3年預計)、44.9億元(按發放2年預計)和26.3億元(按發放1年預計),按以上4年預計共用于待遇調整支出約為191億元。如果在不考慮省級統籌征繳收入逐年增長的情況下,如果每年按月人均養老金增長12%的幅度調待,預計共需資金總量為191億元。與2011年底預計養老保險基金滾存結余78.2億元相抵,基金缺口預計為112.8億元,但如果考慮省級統籌征繳收入逐年增長(四年加總增長率總達到44%)的情況,到“十二五”末期,就能達到以上調整待遇目標。

(三)加強養老基金預算管理,明確責任

如果基金結余不用于提高退休人員待遇,應將現有社?;鹭斦艋鸾Y余,按照先易后難,逐步用于做實個人賬戶。據測算,如果按至2011年9月底省級統籌養老保險基金滾存結余約為78.2億元,至2011年底個人賬戶記賬余額預計為327.5億元,如果結余基金全部用于做實個人賬戶的話,個人賬戶空賬余額仍為249.3億元,做實的個人賬戶規模約占總賬戶的24%。對福建將來做實個人賬戶奠定了堅實的基礎。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要調動各級政府參與管理的積極性,按不同項目社會保險基金的重要性及影響的大小,將各項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分散于縣(市)、地(市)、?。ㄊ校?、中央四級管理。這樣既有利于增強各級政府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的責任,也有利于分散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風險,提高各級基金的管理水平。按照上述分工,將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納入各級財政預算管理,??顚S?,結余資金主要購買國債和納入中央政府統一規定的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投資渠道,不得隨意挪用。

二、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稅收優惠政策建議

事實上,單純依賴財政的直接投入來完善我國基本養老保險是舉步維艱的。商業性養老保險計劃(包括職業年金和個人年金)作為一種補充,需要政府通過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促進其發展壯大。西方最普遍的稅惠方式是允許商業性年金所繳納保險費從所得稅稅前列支,同時允許其基金投資收入延遲納稅,至年金給付時征稅。這種做法類似于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表面上看,實施稅收優惠會使政府減少一部分眼前的稅收收入,給政府帶來即期的財政壓力,但是國家的財政損失部分就是職工本來養老金增加的部分,這部分財政損失是國家財政對社會成員的隱性轉移支付,并最終轉化為職工退休福利的增加。從社會角度看,未來巨大的養老金壓力將使財政出現巨大赤字,企業年金計劃有利于應付人口老齡化沖擊,減輕國家遠期財政壓力。

我國稅法中針對企業年金的法規至今尚屬空白,唯一的稅收優惠政策是國務院發〔2000〕42號文件,“企業繳費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可從成本中列支”。2003年,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其中第五條第一款規定,企業為全體雇員按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或標準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企業年金)、補充醫療保險可以在稅前扣除。不過,在少數地區,地方政府則作出了相對靈活的規定。如福建省規定,補充養老保險(企業年金)費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5%的部分可以列入成本。建議稅務部門盡快對企業年金繳費、積累、給付三個環節的稅收政策予以明確。

(一)繳費階段。企業所得稅:按照國家規定,企業提取不超過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4%的資金實行企業年金,享受稅前列支的稅收優惠政策,超出部分從稅后凈利潤中列支。稅務部門年終匯算清繳時,按政策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繳納的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按照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工資、薪金所得適用5%~45%九級超額累進稅率,個人繳納的企業年金,同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和住房公積金一樣,稅前扣除(全部或定額),工資余額再按九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納稅,職工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領取企業年金時全額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納稅。

(二)累積階段。企業年金基金按照國家規定投資運營,劃入個人賬戶的投資收益可以按個人所得稅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稅率20%)征稅。個人賬戶存款利息則比照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利息免稅。目前,國外通行的是前兩個階段免稅,后一個階段征稅,實現既不重復征稅,又促進企業年金的建立和資金積累的目的。同時,對于年金資本市場中保險、商業銀行、信托機構、證券公司、資產管理公司等金融機構提取的管理費收入,按5%稅率征收營業稅以及企業所得稅、城建稅等相關稅種,其投資國債等的利息收入應予全部免稅。在企業年金形成一定規模以前,給予經營者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以保障企業年金進入資本市場更安全、穩定和盡可能高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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