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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賠償方法范文1
關鍵詞:醫療糾紛 原因 防范
[key word ] Medical drspute CausePrevontion
中圖分類號:R47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729-2190(2007)11-0021-04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社會醫療保障制度和醫院改革的不斷深入,醫院也面臨著醫療糾紛逐年上升,處理難度越來越大,要求醫院給予經濟賠償等越來越多的特點,成為困擾醫院管理者和醫護人員的難題之一。因此,正確認識當前醫療糾紛的特點,分析糾紛發生的原因,采取積極的預防措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 醫療糾紛增多的原因
1.1 醫院方面的原因:
1.1.1醫療技術水平相對受限
醫院醫療技術水平的高低直接關系到疾病診治的結果。隨著社會生活的復雜,引發疾病的原因越來越多,越來越復雜,造成的疑難雜癥相對也越來越多,尤其是精神因素,相對于疾病的復雜化,在有些疾病的診斷和治療上,顯得醫療技術水平相對有限,在下級醫院尤為嚴重。
1.1.2醫德醫風方面
醫務人員的職業道德直接關系到醫院及醫務人員在市民中的印象,以及市民對醫療行業的態度。部分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不遵守醫德規范,出現收紅包、禮品,向病人索、拿、卡、要,開坐車藥、回扣藥、大處方,或者醫務人員服務態度不端正,溝通方法不正確,缺少服務意識,當就診病人對醫療效果不滿意時,即轉化為醫療糾紛。
1.1.3違反醫療規章制度和技術操作規程
醫療規章制度和技術操作規程是醫療行業的前輩們在不斷實踐中總結的經驗,并而通過現代科學證明的規范行為,是醫務人員從事醫療活動必須遵守的章程。認真執行醫療規章制度和技術操作規程,可以保證醫療、護理質量,防止醫療差錯、事故及醫療糾紛的發生。但有少數醫務人員不認真執行醫療規章制度,無視操作規程,導致發生治療、護理中的差錯事故及醫療糾紛。如,手術中未按常規操作,而損傷重要組織,護理過程中未嚴格執行“三查”“七對”而發錯藥,打錯針等。另有一些醫院規章制度不健全,造成在執行醫療活動時無章可循、無章可遵,導致醫療管理過程中,漏洞屢出,引發醫療糾紛。如輸血前家屬未簽字,危重病人的病情交代,家屬簽字制度等。
1.1.4術前談話交代不詳
術前談話非常重要。醫務人員在手術前必須與最重要的家屬進行詳細談話,包括手術方式、預后、術中可能出現的情況、麻醉意外、術后并發癥等。如果交代不詳,患者家屬對病情變化沒有思想準備如手術做的不盡人意,或發生手術中、術后死亡時,則引發醫療糾紛。
1.1.5對危重病人或特殊病人服務不周,危重病人及特殊體質的病人,他們或因病情重、變化快,或因難以想象有某種變化,而出現不好的結果。所以,如果醫務人員對危重病人隨時有發生呼吸、心跳停止的可能,既未向患者、家屬講明,又未能從服務和監護上使用新設備,或出現并發癥,當意外發生時,則引起了醫療糾紛。對特殊體質的病人,住院期間提出這樣那樣的要求,醫務人員沒有予以滿足,而療效不滿意時同樣導致醫療糾紛。
1.1.6醫務人員業務素質低
醫務人員應有敏銳的觀察力、判斷力,敏捷的思維能力,只有這樣,他們才能應付變化莫測的病魔,最大限度的為病人治好病及挽救生命。但個別醫務人員因為業務素質低,當病人病情急劇變化時,醫務人員采用的救治措施不當時則引發醫療糾紛。
1.1.7超越職能的服務:
俗話說“量體裁衣”,醫院工作的業務范圍也是如此。不能超過自己的職責范圍及技術能力水平。但個別醫院、個別科室、個別醫務人員為追求經濟效益或部門利益,超越職責范圍和技術能力,忽視技術水平和設備條件及專業范圍,出現不該收的病人收,不能做的檢查湊合做,不能施的手術施,該轉科的不轉科,該轉院不轉院,盲目施治導致不良后果的同時引發了大量的醫療糾紛。
1.2 患方的原因
1.2.1法律觀念增強
隨著人類文明的進步,人們的文化科學水平普遍提高,尤其是學法普法的深入開展,使法制建設不斷完善。人們都有了法制觀念,懂得怎么用法律維護自身權益。當他們的權益受到侵害時,就會毫不猶豫的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人們中“依法維權”的意識普遍增強。
1.2.2患者費用意識的增強
未實行醫療制度改革之前,有工作的職工都是享受公費醫療,有些單位還出現一人享受,全家受益的現象。隨著醫療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醫、患、保三者經濟關系的確定,過去那種醫療吃大鍋飯的現象被徹底打破,使患者的經濟意識增強。
1.2.3謀求經濟賠償
個別患者由于不加強自己的法律知識的學習及法制修養,受社會上一些不良因素的影響,出現患方單純以醫療為借口,謀求經濟賠償的成分增多。
1.2.4無理取鬧
由于我們國家對關于維護醫院正常秩序的法律法規不健全,使相關法律、法規滯后,導致“鬧而優則錢”的現象,使無理取鬧的案例增多。
1.2.5醫療制度改革的負面影響
我國醫療制度的改革起步較晚,時間不長,有很多規章制度不完善,致使本來對醫療制度改革不平衡心理認識的人,當他們遇到醫保范圍中確實不合理的現象時,則將怨氣撒在醫院,造成醫療糾紛。
1.3 社會方面的因素
1.3.1對醫療服務行業不滿情緒增大
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醫療和藥品都逐步走向市場化,加上近年來高科技醫療行業的發展,新的檢查手段、方法、設備、藥物不斷增加,加上個別醫務人員缺乏職業道德修養,造成社會上對醫院看病有怨氣,對醫療費用因迅速增長的技術特殊懷著不理解,發生糾紛時缺乏公證處理的心理。
1.3.2媒體對醫療糾紛帶有傾向性的報道
近年來受多種因素的影響,某些新聞媒體對醫院的好人好事、典型事跡、技術攻關等報道較少,相反對醫療糾紛進行炒作,在報道時只報道醫院存在的問題的方面,對病人家屬無理取鬧幾乎未作報道,這在一定程度上助長那些無理取鬧及謀求經濟賠償的人對醫療糾紛的增多起了一定的作用。
1.3.3高額經濟賠償的判決
由于《醫療事故處理》的滯后性和法律效率低下,使得人民法院在審理醫療糾紛侵權案件中適用法律方面具有一定的彈性,而大多數判決照顧了患者,尤其是采用尚無標準可循的精神損失賠償,還由于處理醫療事故的法律法規不健全以及高額賠償的判決,使得醫療糾紛訴于法院的案件日益增多。
2 目前醫療糾紛的特點
2.1 醫療糾紛增長快
現全國各大小醫院均有醫療糾紛增長快的趨勢,我院2000年醫療糾紛是1990年的6倍。據某省鑒定委員會統計,1997年接待醫療糾紛例數是1994年的5.6倍,2000年是1994年的8.7倍。
2.2 醫療事故引發糾紛的比例增大
引發醫療糾紛的原因很多。如醫務人員的服務態度不好、溝通技巧不高、出現了疏忽、差錯、事故等,在發生的醫療糾紛案中,發現醫療事故所占比例有所增加。
2.3 要求經濟賠償更明顯,在醫療糾紛的解決過程中,患者及家屬要求醫院做出的決定有,(1)向病人家屬賠禮道歉;(2)處理醫務人員;(3)給予經濟賠償等。近年來,患者及家屬最終要向提出經濟上賠償的要求更為突出和明顯。據統計,(1)、要求經濟賠償者占發生醫療糾紛案例的90%以上;(2)、要求經濟賠償不僅發生在醫療事故案例中,一些患者和家屬對正常醫療工作也橫加挑剔和指責,無理要求經濟賠償。
2.4 醫療糾紛處理難度增大
近年來,由于引發醫療糾紛的因素復雜,以及醫療糾紛處理涉及因素更為復雜,所以處理醫療糾紛的難度也相應增大。
2.5 經法律部門處理的醫療糾紛增多
醫療糾紛處理方式有多種,如當事人私自處理、科室領導的處理、單位處理、衛生行政部門的處理、法律部門處理等。近年來,由于人們的法律意識增強以及謀求經濟賠償和高兀經濟賠償的判決諸多因素的影響在醫療糾紛發生后,當患者或家屬與醫院或衛生行政部門處理意見不一致時,即訴訟法律,甚至未經與醫院協商或衛生行政部門處理即向法院。
2.6 植入性醫療器材導致醫療糾紛增多
由于醫學科學的發展,植入性醫療活動日趨增多。隨著植入性醫療器材的廣泛使用,導致糾紛發生的概率也明顯增多。這時醫療糾紛不象一般糾紛那樣明了,處理較為復雜,甚至醫患雙方、廠方、銷售方等數方各執一詞,最后導致訴訟。
2.7 兒童、青壯年引起的醫療糾紛增多
以前醫療糾紛較少,我院醫務科統計,1991年發生醫療糾紛中,兒童、青壯年、老年患者引發的糾紛中比例為2:1:2,2000年的比例則為7:4:1。出現這種情況,一方面受西方國家觀念影響,愛幼重于尊勞,另一方面,由于我國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每對夫婦只生一個孩子,導致人們產生把子女看的高于一切的畸形心理。我院兒科去年5例患兒均為正常死亡。結果,家屬糾集親朋好友到醫院鬧事,損壞財物,毆打醫務人員,造成全院“兒科死人即發糾紛”的局面。
2.8 醫療糾紛社會波及面增大
現在許多患者和家屬為了取得更高的經濟賠償,將醫療糾紛向社會擴大,企圖利用社會力量給醫院增加壓力。有的甚至陳尸要挾。毆打醫務人員,損壞醫院財物;有的動員多種力量、各種關系向醫院施壓;有的力圖通過新聞媒體制造有利于自己的輿論;有的反復到各級主管部門、政府告狀,提出一些過分要求。
3 醫療糾紛的防范措施
3.1 提高對醫療糾紛重要性的認識
醫療糾紛不但給醫院造成嚴重的影響和危害,同樣也給患者帶來重大的精神創傷和許多不良的影響。醫療糾紛處理不好,就有可能使矛盾激化,使醫患雙方、衛生主管部門等長期陷入處理過程中,損害衛生系統形象,影響社會安定。因此,醫院管理者和醫務人員對醫療糾紛的重要性應有高度認識,把醫療糾紛的防范與處理工作列入重要的議事日程,加強領導,定期研究。
3.2 加強業務建設,提高職業技術水平
醫院的業務建設包括兩大方面:一是硬件建設,二是軟件建設。硬件建設既醫院的住院條件、設備、環境等,軟件建設即醫院技術項目建設,醫院管理者應以整體出發,加強醫院的業務建設,不斷提高技術水平。一方面不斷加強醫院住房的改造更新、設備更新,提高診斷水平。如我院今年引進螺旋CT、核磁共振、彩色B超等,大大提高了診斷水平。另一方面扶持重點技術項目的建設,使醫院能夠解決高、難、尖的技術問題。如我院今年把器官移植與介入診斷治療作為重點技術項目,提高了疾病的診斷與治療水平。
3.3 加強醫德醫風建設
首先,醫院要通過多種形式加強醫院職工的職業道德建設和醫德醫風建設,要廣泛開展“以病人為中心、優質服務”活動,強化廣大醫務人員的服務意識,改善服務態度,把以病人為中心體現在醫療服務的各個環節上。其次,醫院管理者必須認識到醫療衛生事業是造福人類的事業,在履行職責時,不僅對本系統、本單位負責,更應該對廣大人民群眾的健康負責,不得以維護醫務人員的名譽為由,損害患者的合法權利。再次,對違反醫德醫風的人或事必須認真查處,做到“違者必究”。
3.4 教育醫務人員增強民事法律意識
醫院管理者及醫務人員必須加強法律知識學習,樹立市場經濟體制下平等、等價,有償的民事法律觀,增強侵權損害賠償意識,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從而提高預防差錯、事故的警覺性和責任感。同時要樹立防范糾紛和應訴意識,提高醫療文書的書寫和管理。
3.5 建立健全規章制度
醫院應根據醫療市場的千變萬化,逐步建立和健全規章制度,使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做到有章可循,有規可遵,以防止差錯、事故、糾紛的發生。如,急診、首診負責制,首問負責制,值班、交接班制度,三級醫生查房制度,搶救制度,會診制度,查對制度,病人家屬簽字制度等。
3.6 加強醫療安全督察
醫療安全好壞對維護醫院形象至關重要,所以醫院管理者應把醫院安全生產列為重要的議題,加強醫療安全督察。第一,經常組織醫務人員學習醫療差錯管理制度,定期進行醫療差錯事故的討論及預防差錯事故的討論,第二,加強對環節質量及終末質量檢查,尤其在中、晚、夜班及節假日要重點督察。第三,醫院要成立醫療安全管理委員會,建立以條條為主的醫療安全督察組,重點部門要重點督察。
3.7 提高醫務人員的業務素質
醫務人員業務素質的高低與醫院的醫療質量有著密切的關系,所以盡可能提高醫務人員的業務素質,增強醫院的品味愈發重要,醫院管理者應從多種途徑來提高醫務人員的業務素質。第一,加強在職職工的業務學習,考核。其途徑有,利用醫院的人力,物力,進行醫務人員講課,或辦學習班,鼓勵醫務人員利用業余時間自學,參加自學考試,選派醫務人員外出學習進修,請有名望的專家學者來院講課等。第二,保證醫院人員的業務素質,醫院管理者應把好人情關,權錢利益關,對進院工作人員規定條件、嚴格考試、考核,第三,實行干部能上能下,人員能進能出的人事管理體制。使一些管理不善的干部能自動讓賢,以及醫務人員通過培訓還不能勝任工作的淘汰出院。
3.8 加強輸血管理
輸血是現代醫學中一項重要的治療措施?!吨腥A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血液管理條例》、《血液管理辦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對控制經血液途徑傳播疾病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實踐中經醫療供血機構初檢、復檢、合格的血液輸入后,仍有肝炎、愛滋病等疾病傳染的可能,所以加強輸血管理日趨重要。第一,進一步做好采血過程中的系列檢查,嚴把血液質量關。第二,對受血者必須進行甲、乙、丙肝、愛滋病等7項檢查,尤其是愛滋病的初篩的實驗由為重要。第三,必須把輸血所發生的不良反映詳細介紹給患者及家屬,同意后其簽字方可輸血。第四,對受血者輸血后追蹤檢查發現問題及早治療。
3.9 做好術前談話及記錄
外科手術大多數是成功的,但仍有部分手術術后發生并發癥。其中還有較嚴重的并發癥,甚至有個別患者術后死亡。手術的成功,除充分做好手術前各項準備,術中操作認真仔細,術后嚴密觀察病情,及時處理并發癥外,做好術前與患者家屬的談話及簽字,是重要的措施之一。術前談話和簽字制度是爭取病人及家屬對手術的 理解支持、配合的重要內容,也是預防醫療糾紛不可缺少的醫療程序。第一,談話內容包括手術目的,手術方式、麻醉方式及意外、術中出血,主要實施手術人員以及該人員的手術水平,成功例數,手術的結果,并發癥的發生。第二,與家屬談話的人員必須是主刀者,不應是助手談話。并且對談話內容應做好詳細記錄。第三,家屬知情選擇并簽字同意。
3.10 做好危重病人的病情交待記錄
危重病人有病情危、變化快等特點,所以醫務人員在接待病人診斷后,立即下發病危通知書,并且把疾病的嚴重程度,主要治療方法及用藥詳細向家屬,并且要向主要家屬交代,作好記錄,請家屬理解并簽字,特別值得注意的是,不能為挽留病人在談論病情時避重究輕。
3.11 做好病理標本的檢查管理
病理工作在醫療工作中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病理診斷至今仍是所有診斷方法中最具有權威性的“金標準”,做好病理標本檢查管理需注意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手術醫生準確切手術標本送檢,二是詳細填寫病檢申請單,三是手術后及時送檢,四是堅持查對制度、標本不發生差錯。五是病理醫生與臨床醫生及時溝通,密切配合。六是統一檢驗程序及方法。七是及時、準確報告。八是病理切片需要兩級醫生檢驗才能報告。
3.12 尊重患者的權利
患者的權利是患者患病期間具有的權利和必須保障的利益。其具體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平等的醫療權、疾病認知權、知情同意權、保護隱私權、免除一定社會責任權、訴訟權、求償權。作為醫務工作者對患者的10項權利必須有清楚的認識。醫務人員應尊重患者的權利,明確自身為維護者所承擔的責任和義務,提高自身的醫德修養,真正體現以患者生命與健康為中心,為患者提供優質高效的人道主義服務,避免有意無意的侵權行為,減少醫療糾紛。
3.13 成立醫學與法學相結合的處理糾紛的接待應訴組織
醫院應培養具有醫學與法學相結合的專門人才,面對現實成立專職機構組織,積累經驗,提高接待應訴水平。
3.14 掌握醫療上訪接待的技巧
由于當前醫療糾紛呈現日益增多,索賠高,處理周期長,處理更棘手等特點。所以運用好醫療上訪的接待技巧已成為順利解決醫療糾紛的關鍵。本人認為接待時要注意:1、控制接待進程以把握階段技巧,首先應輕松導入,以熱情的言行感化上訪者,使之對接待者產生信任感,然后深入主題、正面溝通,使上訪者認為接待者不是敷衍了事,盡量尋求維護雙方利益的方法,再適機收場。2、運用行為語言以把握情態技巧,接待者在接待時應情真意切,神態自然,手勢恰當。3、有理有利有節的把握方式技巧,做到卑亢結合、虛實結合。4、合理組織語言為把握言語技巧,接待者在語言組織上要循序漸進,因地制宜,語中要害。
3.15 加大對醫療糾紛責任人的處理力度
發生醫療糾紛事故,單位內部要堅持“四不放過”原則,既問題沒有查清不放過,定性不準不放過,當事人和有關責任人沒有接受教訓不放過,改進措施不落實不放過。要堅持糾正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或拿錢“私了”不認真查處,不嚴格管理的錯誤傾向。
3.16 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主導作用
醫院公關部要搞好與新聞媒體的關系,充分利用新聞媒體宣傳醫院,對于一些無理取鬧,損害醫院及醫務人員利益的人或事,擾亂醫療秩序的事要曝光,改變以前那種對醫院具有傾向性炒作報道的局面。
3.17 加快醫療安全立法工作
通過立法,保證醫患雙方合法權益,打擊那些無理取鬧,單純醫療為借口及謀求經濟賠償的不法分子,維護社會穩定和各級衛生行政部門依法行政,醫療機構依法行醫。
3.18 進行醫療風險保險
保險公司盡快出臺醫療風險保險,這樣醫患雙方對于一些風險性較大的手術等可以投保,借此可以獲得保險賠償,從而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或減輕醫療糾紛的處理難度。
參考文獻
[1] 曹海光.臨床病理工作易引起醫療糾紛的環節及對策[J].《中華醫院管理雜志》.第17卷第5期
[2] 楊雨欣等.談醫療上訪接待的技巧[J].《中華醫院管理雜志》.第17卷第5期
[3] 劉志剛.患者的權利與醫療糾紛[J].《中華醫院管理雜志》.第16卷第3期
醫療糾紛賠償方法范文2
筆者認為,目前對于醫療糾紛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誤區:
一、關于醫患關系的法律屬性
醫患雙方在提供和接受醫療服務的過程中到底是一種什么性質的法律關系?這個問題在理論上一直存在爭論。以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梁慧星為代表的民法學家從醫患雙方的地位、權利、義務出發進行分析,認為醫患關系應該是民事法律關系[1]。而眾多衛生法學界人士對于醫患關系的法律性質提出不同的觀點,認為“在醫患關系中,由于患者對于醫學知識的缺乏,治療方案完全由醫生單方面制定和實施,患者僅僅是處于被動接受的地位…”,因而“完全不符合民法的平等。自愿原則?!?。因此,雙方的法律地位并不平等,醫患關系不是民事法律關系,醫患關系不應受民法調整,而應由《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為代表的衛生法來調整[2]。甚至有的司法工作人員也認為“醫事法律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有本質的不同,應當按特殊的衛生部門法來調整”[3]
醫患關系的法律屬性直接決定了醫療糾紛的歸責和賠償原則,也決定了醫療糾紛的處理模式,因此,對于醫事法律而言,醫患關系的法律屬性是一個重大的原則問題。
醫患關系中,醫患雙方就醫學知識的掌握而言肯定是不平等的,但是否知識和技術上的不平等就必然帶來法律地位上的不平等呢?答案自然是否定的。可以說在民事法律關系中,當事人在知識和技術上的不對等性乃是一種常態,但是不能因此而認為當事人在法律地位上是不平等的。如果當事人一方利用自己在知識和技術上的優越地位而主張其在法律地位上的優越性,是法律所不容許的。正是由于醫生掌握了醫療技術,構成了患者給付金錢購買醫療服務的基礎,雙方在此過程中,醫務人員掌握了醫療技術,為患者提供醫療服務,患者給付一定的金錢購買這種服務,雙方是一種典型的醫療服務合同關系。雖然在治療過程中,患者相對處于被動接受的地位,但并不能因此而否認雙方法律地位的平等性。醫生在制定和實施醫療方案時,一般情況下要向患者進行說明,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操作常規,并且須對患者盡到謹慎合理的注意義務,醫生的行為并不是隨心所欲的,必須為患者的利益盡到最大的善,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于手術、特殊檢查和特殊治療時,尚需征得患者或家屬的簽字同意方可實施。在目前醫療體制改革的形勢下,很多醫院推出了患者選醫生的制度,患者在醫院、醫生和醫療方案的選擇方面享有越來越多的自。
在我國,醫事法律關系仍未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其法律關系分屬不同的部門法來調整,如衛生行政法律關系歸屬行政法調整,醫患關系由于主體之間法律地位的平等性,難以納入行政法的體系。從上述分析可知,醫患雙方在醫療服務合同的訂立、履行和終止上,完全體現了民法的平等和自愿原則,符合民事法律關系的基本特征,因此應該納入到民法的調整體系。在國外,醫患關系基本都是歸屬民法調整,有的國家從保護患者的利益考慮,在法律上進一步明確患者的消費者地位,如在美國,患者作為消費者早已成為現實。
二、關于醫療事故鑒定的法律效力
醫療事故鑒定的法律效力問題,歷來是一個影響醫療糾紛訴訟的關鍵問題。目前仍有相當多的人認為醫療事故鑒定結論是處理醫療糾紛的唯一依據,認為“醫療行為經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后認為確實構成了醫療事故的,才可以要求賠償”。[3]這個觀點在衛生界有相當的代表性。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按其法律屬性而言,是醫療技術事故鑒定委員會對醫療部門在醫療行為中是否存在重大過失的一種結論,是醫療行政部門對醫療單位進行行政處罰的主要依據,但并不是法院審理醫療糾紛案件的唯一依據。這一點,最高人民法院付院長李國光在《突破民事審判新難點》講話中對此作過專門闡述:“是否構成醫療事故,不是認定醫療過失損害賠償責任的必要條件”,“醫療事故鑒定結論只是人民法院審查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是否作為確定醫療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依據,應當經過法庭質證”。[4]
之所以有人認為醫療事故鑒定結論是處理醫療糾紛的唯一依據,其根本原因乃是將醫療侵權簡單等同于醫療事故,認為如果醫療糾紛未被鑒定為醫療事故,則同樣不構成醫療侵權,完全混淆兩者的界限,實際上兩者在法律上存在重大區別。
按照1987年6月月9日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規定,醫療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過程中,由于醫務人員的責任和技術上的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殘廢、組織器官的損傷、功能的障礙等嚴重不良后果的行為。按其發生的原因,又可區分為醫療責任事故和醫療技術事故。按該“辦法”第六章的規定,醫療事故的等級按其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相應地分為三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病員死亡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病員嚴重殘廢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病員殘廢或者功能障礙的。
從上述辦法的規定不難看出,構成醫療事故的,必須是醫務人員在客觀上造成患者死亡、殘廢或功能障礙(一般而言是永久性的障礙)的嚴重侵權后果,同時在主觀上存在重大過失方可能構成,否則屬于醫療差錯或醫療意外,不屬于醫療事故的范圍。因此,只有構成嚴重的醫療侵權時才可能構成醫療事故,而一般性的侵權行為被排除在“辦法”之外。
國務院之所以僅僅將嚴重的醫療侵權行為定義為醫療事故,主要是因為醫療事故鑒定的目的所決定的。醫療事故鑒定系衛生行政部門認定和處理醫療事故的依據,構成醫療事故的,醫療行政部門依法要對醫療部門及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包括醫院的降級,直接責任人的降職、記過、開除等。構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因此醫療事故鑒定主要是醫務人員承擔行政責任乃至刑事責任的法律依據,不構成醫療事故,則醫務人員免除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因此,從性質上而言,“辦法”屬于行政法的范疇,至于除醫療事故以外的醫療差錯和一般侵權行為,因其不涉及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因此不在“辦法”調整之內。
醫療侵權行為從性質上而言屬于民事侵權行為的一種,按照民事侵權行為的概念:“不法侵害他人非合同權利或者受法律保護的利益,因而行為人須就所生損害負擔責任的行為”。[5]醫療侵權行為,是指醫務人員在治療、護理過程中侵害了患者的非合同權利或者受法律所保護的利益的不法行為,不僅包括醫療事故,還包括因診療、護理過失使患者病情加重,受到死亡、殘廢、功能障礙以外的一般損傷及痛苦的醫療差錯,以及既不屬于醫療事故和醫療差錯的一般侵權行為。因此,醫療侵權的內涵和外延均大于醫療事故,兩者是包容與被包容的關系。
也許有人會有疑問,醫療糾紛既然不是醫療事故和醫療差錯,怎么可能構成醫療侵權呢?這是因為患者權益的范圍相當廣泛,不僅包括生命權和健康權,而且還包括財產權、知情權、隱私權等一系列權益,而《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并未將后者涵蓋在內,所以醫療侵權的范圍是也是相當廣泛的。只要是醫務人員侵犯了患者受法律保護的權利或利益,造成損害后果的,在具備主觀過錯和因果關系時,便可能構成醫療侵權。例如,精神病醫院在對精神患者進行電休克治療前,按衛生部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一第規定,應在術前向患者家屬進行解釋,征得其家屬簽字同意后才可實施。如果醫院未征求患者家屬同意,擅自對患者施行電休克治療,患者因并發癥而造成死亡。盡管醫院在診療、護理中并無其他過失,電休克的操作完全符合醫療常規,患者出現并發癥時搶救措施正確及時,但因為醫院未在治療前對患者家屬說明并征得其簽字同意,侵犯了患者及其家屬對于病癥的知情權,同時造成了患者死亡的損害后果,因此構成了醫療侵權,應對患者家屬承擔賠償責任。再比如某性病患者到某醫院就診,診治醫生未注意遵守保密義務,擅自將患者的病情向外界散播,侵犯了患者的隱私權?;蛘哚t務人員在診療護理過程中由于過失造成患者治療費用增加,或治療時間的延長,造成患者精神痛苦和財產損失的,就可能要承擔精神損害賠償和財產賠償責任。上述例子中,醫療單位的行為按照“辦法”的規定均沒有構成醫療事故,但按照民法有關侵權的法律規定,都構成了醫療侵權,應對患者及其家屬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醫療侵權和醫療事故在法律上完全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兩者各有不同的構成要件,一起醫療糾紛未被鑒定為醫療事故,不等于不屬于醫療侵權,醫療侵權的構成應該完全按照民事侵權的要件來比照,只要是具備侵權的要件,即使不是醫療事故,醫療單位同樣須承擔賠償責任。因此,醫療事故鑒定結論不是醫療糾紛訴訟中的唯一證據。
三、關于目前醫療糾紛現狀的幾點思考
醫事法律的研究在我國起步較晚,在認識上存在一些誤區和爭論是必然的,但值得我們警惕的是上述兩個誤區對有些人而言并非完全是認識上的錯誤,而是為了維護醫療單位的不正當的部門利益。
部分衛生界人士之所以堅持醫患關系不屬于民法調整,主要是因為民法關于侵權的賠償范圍和數額都遠遠高于《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夺t療事故處理辦法》沒有對醫療事故的補償標準做出規定,各地制訂的補償標準從1000元到8000元不等,但總體上維持在3000元到4000元左右。例如按照《江蘇省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補償標準僅為3000元。而如果按照民事侵權的賠償標準,醫院須賠償患者及其家屬的所有直接、間接財產損失以及精神損失費,賠償數額動輒上萬元甚至數十萬元。醫患關系若不歸屬民事法律關系,則醫療糾紛自然就可免受民法調整,醫療部門就可以大大降低開支了。
由于我國醫療事故鑒定體制上的缺陷,醫療技術事故鑒定委員會的成員都是由當地醫院的醫生組成,這樣就不可避免地使他們在進行技術鑒定時產生偏袒心理,相當一部分原本屬于醫療事故甚至是一級醫療事故的醫療糾紛被鑒定為醫療差錯或醫療意外(按照《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這兩種情況均屬于醫療部門的免責事項),如果確立醫療事故鑒定結論在醫療糾紛中的唯一證據性,則不構成醫療事故自然就不構成醫療侵權,從而使得患者及其家屬在隨后的索賠中處于極為不利的地位,醫療部門同樣可以降低賠償的數額了。
以上兩種錯誤觀點,從短期上看,醫院似乎可以降低賠付數額,而將更多精力投入到醫療服務的改善和提高上,但從長遠來看,并不利于醫療事業的發展和我國法制社會的建設。
1、不利于規范醫院的服務。雖然我國對于醫院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特別是在去年在全國各地開展患者選醫生的活動,旨在提高醫院的服務質量,但是這還是不能從根本上解決目前醫院存在的醫務人員的服務質量低下問題。要從根本上解決這個問題,只有理順醫患關系的法律屬性,提高患者在醫療服務中的自,健全醫療侵權的賠償制度,真正做到權利和義務的統一,使那些不負責任的醫院和醫務人員承擔起相應的賠償責任,只有這樣,才能提高他們的責任心。否則,對于醫療侵權行為沒有有效的制裁機制,難以徹底改變目前醫療部門的服務問題。
2、對國家的法制建設和醫院的正常工作造成負面影響。由于醫療技術事故鑒定程序上的暗箱操作,很多患者在出現醫療糾紛后不申請做醫療事故鑒定,直接到法院要求賠償,法院處理此類訴訟頗感困難。由于醫學知識的專業性很強,法官對于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失以及行為與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難以做出判斷,一些法院不得不求助于司法鑒定。一些患者由于對醫療技術事故鑒定委員會的不信任和對法院訴訟在時間和金錢上的恐懼,往往采取自力救濟的方式,出現醫療糾紛后,患者家屬就糾集一批親戚、朋友到醫院大鬧,對醫務人員進行人身威脅或人身攻擊,擾亂醫院的正常工作,直到醫院拿出錢來么私了才就罷,有些醫院每年用于私了的錢已經遠遠大于正常醫療賠償的數目。
眾所周知,醫療行為是一項高風險性的工作,由于醫學上仍有很多未知領域,以及患者本身存在相當大的個體差異性,實際上相當一部分患者的死亡、殘廢和功能障礙并非是由于醫務人員的過失所導致,而是由于無法預料和避免的并發癥所致,完全屬于醫療意外的范圍,醫院無需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在目前醫療賠償的現有體制下,患者家屬出現醫療糾紛不再由有關部門按照法律程序和規定處理,醫院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不是由于自身的醫療侵權,而是由患者家屬人數的多少和吵鬧的程度所決定,這不能不說是目前醫療糾紛處理的悲哀,也是與那些維護醫院的部門利益的人的初衷相背離的。
我國的國情決定了不可能象西方國家那樣動輒賠償數十萬元,過高的賠償數額無疑將制約我國醫療事業的發展,最終會損害患者的利益。但是象目前各地所規定的那樣,醫療事故的補償標準最高不超過8000元,根本不足以彌補患者及其家屬的實際損失,在法律上是顯失公平的。
上述法律誤區,是靠犧牲法律的公正和患者的合法權益來達到減少醫院負擔的目的,這樣最終是得不償失的,也是與我國建設法制國家的目標格格不入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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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賠償方法范文3
關鍵詞:醫療糾紛 第三方調解 醫患矛盾
據衛生部統計數據顯示,目前,全國每年發生的醫療糾紛逾百萬起,平均每年每家醫療機構醫療糾紛的數量在40起左右,近三年來,部分醫療機構醫療糾紛增長速度超過100。這表明,一方面我國已進入醫療糾紛高發期;另一方面,傳統的協商、行政調解、訴訟等醫療糾紛處理方式已不能適應當前醫療糾紛的處理。國內醫學、法學等領域的專家學者都在積極探索一種新型的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處理模式,以期能有效地預防和解決醫療糾紛。
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指“第三人依據糾紛事實和社會規范(風俗、慣例、道德、法律規范等),在糾紛主體之間溝通信息、擺事實明道理,促成糾紛主體相互諒解、相互妥協、達成解決糾紛的合意”。此種調解方式具有靈活、簡捷、經濟、公平等優勢,美、德、日等發達國家在此種調解機制上已積累了豐富的理論和實踐經驗。我國的一些地區也在積極探索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并且形成了自己的模式。但是,因為此種機制在我國還是新興事物,沒有經驗可以借鑒,在實踐運行中還存在一些不足和缺陷。本文通過分析我國典型的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處模式,總結我國此種模式存在的問題,就如何完善我國的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提出自己的思考,以期能達到拋磚引玉的效果。
1.我國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處模式
1.1專業組織調處模式
專業組織調處模式是通過具有一定公信力的相關行業協會,如醫師協會、律師協會、保險協會等組成醫療糾紛調解中心,接受衛生行政部門、醫療機構和醫療責任險承保公司委托來處置和化解醫療糾紛,此種模式以北京為代表,吉林、蕪湖、銅陵等地成立的醫療糾紛調解中心是專業組織調處模式的推行。
專業組織調處模式的特點:一是具有權威性,其組成人員決定了它比其他調解模式更具權威性;調解程序簡便、調解成本低;二是中立性不夠,因其委托主體及專業組織構成,導致其調解結果的公正性受到懷疑;三是執行效率不高。
1.2人民調解組織調處模式
人民調解組織調處模式是依托人民調解委員會或成立專門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作為第三方調解、處理醫療糾紛的模式,其主管部門為地方司法廳(局),衛生、律協等部門給予一定技術支持。醫患發生糾紛后,雙方可向調委會提出調解申請,調委會受理后,先由醫學專家和律師進行醫學技術評估和法律服務,然后由調委會進行調解。此種模式以上海、山西等地為代表。
人民調解組織調處模式的特點:不收取費用;自愿委托;調解組織經費困難。經費來源各地不統一,大部分自籌經費,步履維艱。
1.3仲裁委員會調處模式
仲裁委員會調處模式是由仲委會設立醫療糾紛調解中心,作為其下設的一個分支機構,中心委聘醫學、法學等專門知識人才從事調解工作,這些調解人員與仲裁機構沒有隸屬關系,發生糾紛后,醫患雙方在自愿基礎上達成糾紛處理協議,提交仲裁委調解中心調解,中心受理后,由當事人選擇或者委托調解中心主任指定的調解員依法進行調解。此種模式以天津模式為代表。
仲裁委員會調處模式的特點:首先調解員調解積極性不高。調解員都是兼職,與仲裁機構沒有隸屬關系,往往覺得寄人籬下,工作積極性不高,難以達到理想的調解效果;其次實行“一裁終局制”。仲裁調解書一經當事人簽收或者裁決書一經做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訟,也不能上訴。
1.4政府主導的綜合調處模式
政府主導的綜合調處模式是指由政府以行政法規、規章等形式頒布文件,詳細規定糾紛的預防與處置方法,形成以政府為主導,公安、司法、衛生、保險等有關各方積極配合的糾紛解決模式,其內容囊括推行醫療責任險、成立醫療糾紛調處機構、實行醫師責任追究制、綜合治理人員參與醫療安全管理等方面,此種模式以寧波模式為代表。
政府主導的綜合調處模式的特點:程序嚴格、公信力強、有法可依。
1.5協會綜合調處模式
協會綜合調處模式以專業協會為依托,由司法、衛生、法院、仲裁、消協、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等單位為常務理事,分別設立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醫療爭議仲裁庭、醫療事故爭議行政調解辦公室窗口、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受理窗口、醫事法庭、司法鑒定中心等專門科室綜合處理醫療糾紛的模式,此種模式以山東濟寧為代表。
協會綜合調處模式的特點:便利、效率高、綜合利用各方資源。
1.6營利性中介機構調處模式
營利性中介機構調處模式是以公司制方式出現的,專門從事醫療糾紛訴前調解與研究,通過提供專業醫療糾紛調解服務收取一定費用的專業營利性中介機構。
營利性中介機構調處模式的特點:首先,過于商業化。此模式先繳費、后服務的運營模式過于商業化,難以為患者所接受;其次,信譽較低。營利性中介機構由于其營利性的特點難以取信于醫患雙方。
2.我國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處模式存在的問題
通過分析、總結我國現有的幾種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處模式,可以發現我國各地的調處模式都有自身的特點,雖然在各地的糾紛解決中發揮了一定作用,但由于其剛剛起步,還處于探索階段,同樣存在著諸多的不足和缺陷。在此,筆者對其進行總結如下:
2.1中立性不夠
中立性是第三方調解機構的立足之本,只有調解機構保持中立性才能取得醫患雙方的信任,才能真正實現調解的公平、公正。然而,我國一些調處模式在人員構成和制度設計上存在不足,導致其很難真正實現中立性。專業組織調處模式因其單獨接受某一主體委托或者其專業組織自身特點致使其存在中立性不夠的可疑之處。
2.2運營經費及賠償來源沒有保障
任何一個機構只有先生存,而后才能發展。目前,一些調處模式中,調解機構的經費來源沒有保障,靠自籌經費來運營,步履維艱,十分困難。與運營經費面臨同樣問題的是賠償資金來源問題,在糾紛責任分清后,面對高額的賠償,如何一方面能讓患方得到及時賠償,另一方面又不挫傷醫療機構的醫療積極性、體現其社會公益性,這就成為制約第三方調解機制發展的瓶頸問題。人民調解組織調處模式面臨運營經費沒有保障的問題,大部分調處模式存在賠償來源沒有保障的問題。
2.3權威性與公益性不夠突出
第三方調解的目的就是為了解決醫療糾紛,平息醫患雙方對立的情緒,化解他們之間的矛盾,最終在事實清楚、權責明確的基礎上平衡雙方的利益沖突,而權威性是調解工作順利進行的重要保障。另一方面,調解工作是一項公益性工作,它解決的是社會問題,是在為政府解憂、為百姓服務,政府應該在調解工作中發揮主導作用,體現調解工作的公益性?,F存的調處模式中調解程序規定不統一、調解效率低、調解協議執行難以及先付費后服務等問題都是第三方調解權威性和公益性不夠突出的表現。
3.完善我國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的思考
目前,國內各個地區都在探索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并且創建了許多模式,但是這些模式存在著中立性不夠、運營經費及賠償來源沒有保障、權威性與公益性不夠突出等問題,我們通過前面對發達國家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處模式的分析,可以看出他們的醫療法治理論研究和實踐都早于中國,因此,借鑒他們處理醫療糾紛的有益經驗,對于縮短我國與發達國家的差距,妥善有效地解決醫療糾紛,具有十分積極的意義。筆者在此想就如何完善我國的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提出自己的思考,以期達到拋磚引玉的效果。
3.1從制度設計上保證第三方調解機制的中立性
第三方調解機制的探索就是想通過真正中立醫患雙方的第三方作為調節者來客觀、公平、公正的處理糾紛,這就要求我們的設計者在對第三方調解機制的制度設計、機構定位、人員構成等問題上來保證其中立性。美國模式中行政機構不參與調解的做法值得借鑒。我們在調解模式的探索上應該保證調解獨立于行政、調解獨立與媒體、調解員獨立于調解機構,除此之外,筆者認為可以通過法律法規規定調解回避制度、調解公開制度,多方面保證第三方調解機制的中立性。
3.2加強政府投入、完善醫療責任保險制度
政府應加強對第三方調解機制的政策支持,積極探索合理的財政投入方式,加大對全民醫療保障的投入,保障第三方調解機制的正常運營經費。同時,政府還應不斷改革和完善我國的醫療責任保險制度,建立醫療責任保險和非醫療過錯造成的醫療損害的社會救濟機制或保險保障機制,一方面,通過醫療責任保險合理的分散醫療風險,形成風險社會共擔機制;另一方面,確保賠償資金的來源,使患者的損失能最大限度地得到及時賠償。日本模式中醫責險的制度可以借鑒。
3.3通過立法樹立第三方調解機制的權威性、體現其公益性
醫療糾紛賠償方法范文4
目前醫療糾紛“社會關注度變高,醫患直接沖突頻度變高,索賠金額變高”的現象,主要原因在于現有的解決機制落后于形勢發展。減少醫療糾紛,醫生首先應自律。更重要的是建立醫療糾紛第三方調節機制,建立良好的醫患溝通渠道,最大限度地維護各方面利益,保障醫療工作的正常開展。
關鍵詞:
醫療糾紛;調處機制;醫患關系近年來,我國醫療衛生體制改革不斷深化,醫療衛生事業迅猛發展,公民健康保障水平得到大幅提升。但是,各地醫療糾紛事件卻時有發生,并有愈演愈烈的趨勢,對我國醫療事業發展和社會的和諧穩定產生了不利影響。
1醫療糾紛的產生原因及社會危害
1.1醫療糾紛定義
醫療糾紛是指在醫療活動中,醫患雙方及雙方相關人員對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對患者的診療行為所致后果存有不同看法,引起爭議并訴諸法定程序解決的事件。簡言之,醫療糾紛是患者及其家屬就醫療機構對患者進行診治的醫療過程或結果不能接受,由此產生的糾紛。
1.2醫療糾紛產生主要原因
1.2.1醫療機構醫療技術水平有限
現代醫學還存在許多不足,很多疾病的發病機制沒有搞清,缺乏早期的預防、診斷手段,使患者確診過晚或診斷不清;醫務人員掌握醫學知識也有限,特別是由于人類個體差異的特殊性,醫療行為潛存著難以事先預測和防范的醫療損害風險,醫療過程中難免會出現某些意外。這些問題產生的醫療事故難以界定責任,容易產生醫療糾紛。
1.2.2現有社會醫療保障機制不健全
目前,由于政府對公共衛生事業投入不足、醫療衛生資源配置不合理、醫療保險制度和醫療風險分擔制度不健全等種種原因,造成醫院“以藥養醫”、“以檢查養醫”等現象。同時,高漲的醫療費用與人民收入水平的矛盾使得相當一部分人把這種矛頭指向了醫務人員,加重了醫患之間的矛盾。
1.3現階段醫療糾紛的主要特點及發展動向
1.3.1醫療糾紛數量逐年增加
近幾年,我省各地醫療糾紛數量明顯增加,雖然每次都從不同渠道妥善解決,但醫療糾紛高發已嚴重影響了各地醫療機構的正常秩序和發展,對社會和諧穩定也造成了負面效應。
1.3.2索賠普遍,數額巨大
目前幾乎所有的醫療糾紛都伴隨著經濟賠償,而媒體對醫療糾紛的宣傳在一定程度上也提升了患者的索賠期望,導致索賠數額越來越大。
1.3.3沖突增加,影響擴大
在醫療糾紛中為了爭取經濟利益,許多患者及家屬抱著“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的心理,破壞醫院設施甚至攻擊有關醫務、管理工作人員,嚴重干擾了醫院正常工作秩序,帶來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尤其近年來出現的“職業醫鬧”,專門尋找醫患糾紛,幫助患方將事態擴大,尋求經濟回報。
2現行醫療糾紛調處機制運行情況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目前的醫療糾紛處理有以下三種途徑:一是醫患雙方協商解決;二是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調解;三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這三種方式使醫療糾紛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緩解,但從整體來看,效果并不十分理想,不能完全解決在醫療糾紛中存在的各種復雜矛盾。協商調解是這些醫療糾紛調解的主要方式,但是該調解方式存在著許多不足:首先,醫患雙方信息不對稱,患方對醫方不信任和盲目地索要賠償或補償數額,容易造成矛盾激化,導致擾亂醫院正常工作的醫鬧或者其他惡性;其次,由于醫患雙方法律知識欠缺,和解協議往往存在較多法律漏洞,為協商解決爭議后再起爭端埋下隱患;再次,患者找醫院協商,醫院為避免醫療賠償,可能會對病歷、病程記錄在內的各種就診記錄進行修改,再提訟患者難以收集相關證據。
3創新和完善醫療糾紛調解機制,營造和諧的醫患關系
3.1政府主導推動,著力構建第三方調解機制
建議由政府牽頭,衛生、、司法、民政等部門共同參與,組建“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在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以外的地方獨立辦公,并接受司法部門的業務指導,增強醫療糾紛處置的公平性、專業性、規范性。委員會人員采取自愿報名、單位推選和社會招聘等辦法挑選具有一定醫學、法律知識和社會公信力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律師、法官、警察、消協、媒體工作者、社區優秀調解員、衛生行政人員等多方面人員擔任調解員,以保障調解的公信力。
3.2與醫責險相結合,維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
要完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和醫療責任保險相結合的醫責險機制,積極推動各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加入醫責險范圍。在糾紛調解過程中,人民調解委員會以第三方身份對醫患雙方進行調查、評估和調解,劃分責任和出具報告,對符合理賠的案件,由承保的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規定進行理賠,既能降低醫護人員的風險,又能讓患方更快拿到賠償,保證醫院和患者的合法權益,讓醫院從醫療糾紛中解脫出來,使醫療糾紛解決走上理性的法律途徑,實現醫療執業的風險轉移。
3.3強化醫療監管,不斷提高醫療服務水平
醫療糾紛賠償方法范文5
【中圖分類號】d919.4;r05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7—9297(20__)03—0166—02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其配套法規實施以來,在醫
療事故的分級和賠償方面,由于有了明確的可操作性規
定,所以眾多醫療糾紛得以順利解決。但是,仍然有一
些案件,由于醫患雙方各持己見,使糾紛久拖不決,其爭
議的焦點主要是責任程度的認定。醫療事故賠償的計
算方法是:(所有賠償項目之和)乘以(賠償比例)=應
賠償數額,在這個賠償公式中“賠償比例”是責任程度的
代名詞,即,責任程度的高低基本等同于賠償比例的高
低。
但是在《條例》及其配套法規中,只有責任程度的原
則性規定,而無具體的量化標準,原因是責任程度受多
方面因素的影響,而且受案件技術問題的影響。因此法
規處理此問題的原則是“讓雙方信任的公正的有關醫學
學科的專家定奪”。由于責任程度受多方面因素的影
響,如:疾病的難易程度、常規的種類、醫療行為對后果
的影響等,又由于鑒定委員會專家成員可能對某個或幾
個因素更重視,因此,經常出現不同鑒定委員會對同一
案件(或相似案件)做出不同鑒定結論的現象。究其原
因,是在對責任程度進行鑒定時,沒有可依據的、操作性
強的量化標準。基于此,經過一段時間的思考和查閱有
關資料,作者研究、設計了一套開放的量化性責任程度
評定分析體系。
評價體系設計
一
、理論基礎和有關概念
醫院的責任程度與主觀因素和客觀因素有關。
(一)主觀因素(技術過失程度)
由于醫療行業是高技術、高風險行業,而且醫護人
員的基本心理狀態是善意地治病救人,因此,應當認定
醫護人員的過錯是技術過失,其惡性程度極低,對于發
生的雙方都不愿意看到的風險結果,應當由醫患雙方共
同承擔。醫院的責任程度與技術過失程度有關,技術過
失程度主要與以下因素有關:醫院的規模、等級,醫護人
員的職稱等級,醫療常規等級,患者的癥狀病情等;即,
在發生相同的風險結果情況下,推定:大規模醫院的技
術過失為大、高職稱人員的技術過失為大、違反基本醫
療常規的技術過失為大、患者容易被診治的技術過失為
大。
(二)客觀因素
由于患者的損害后果往往是病情和醫療行為共同
作用的結果,因此在多數情況下,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
有部分因果關系(包括:大部分、同等、小部分)。兩個極
端情況為:醫院的診療行為與損害后果有全部因果關
系、醫院的診療行為與損害后果無因果關系。所謂醫院
有大部分因果關系,是指損害后果之發生,主要依賴于
醫療行為,患者疾病為輔助的必要條件;反之為小部分
因果關系;兩者難分伯仲者為同等責任,醫院的誤診誤
治行為(不作為行為),由于放任疾病發展,視為同等因
果關系。
我們認為,目前所說“賠償”,不如“風險承擔”更能
真正體現醫患糾紛的法律本質;“舉證責任倒置”,是法
律對醫院進行“有技術過失”推定,即,即使醫院不存在
過失,也很可能“賠償”,從這個意義上看,“風險承擔”比
“賠償”更具有法律價值。
二、因果關系(y)評價體系的量化和計算方法
(一)主觀因素參與關系(z)
中間值的原則:中等醫院的中級大夫,違反高等醫
藥院校統編教材(中等常規),對不典型常見病發生診治
過失,技術過失為50%左右。
(1)醫院級別及對應的因果關系系數(a)
級別 基層 一乙 一甲 二乙 二甲 三乙 三甲
系數% ~30 40 50 60 70 80 90
(2)人員職稱及對應的因果關系系數(b)
(3)醫療常規等級及因果關系系數(c)
法律與醫學雜志20__年第ll卷(第3期)
(4)癥狀病情及因果關系系數(d)
解釋:將來根據衛生統計數據確定以上具體的系數值
(5)免責條款見《條例》;符合免責條款的:z=0或
k =0
(6)主觀因果關系公式:z=(abcd)
(二)客觀因素關系及系數(k)
(1)病理生理過程因果關系(f)
治療措施對癥基本對癥 延遲對癥不對癥輕微反癥反癥
系數0~ ~20 ~40 ~60 ~80 ~100
(3)客觀因果關系公式:k=(fg)
(三)責任程度公式
y=(zk)
三、體系的開放性
由于責任程度(風險承擔)受多因素影響,因此,只
要是可以相對分級量化的因素,都可以將其歸入主觀方
面或客觀方面進行計算;同時,如果某一因素在某案件
中無意義,也可以將該因素去除;這就是本評價體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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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性。
討 論
本評價體系所考慮的影響因素應當為常見、主要影
響因素,如果加入的次要因素太多,就會影響評價的公
正性;本評價體系中某個因素關系系數的非公正性畸重
畸輕,會在計算過程中得到相對抵消,因此,不同委員會
對案件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會有大的出入;本評價體系可
引導醫療行為和鑒定行為向善意發展,并減少個案醫療
糾紛處理的持續時間;本評價體系的完善尚有賴于流行
病學、醫院統計學、循證醫學、醫療法學等學科的發展,
和有志者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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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賠償方法范文6
讓我們先看一個實例:1999年2月23日吳某因一起交通事故導致“右胸鎖關節脫位”而入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并于同月27日施行右胸鎖關節切開復位 “克氏針”內固定術,在其體內植入兩根“克氏針”。同年3月10日原告出院,其主治醫師張某在出院醫囑中載明:1/2 一1年后再次手術取內固定。后原告一直在家休養,直到2000年11月15日,因近一個月身體有些異常而去醫院檢查并準備取內固定,經攝X片示:原固定在右胸鎖關節處的二根“克氏針”,有一根已斷裂,斷裂的“克氏針”已游離至心臟邊緣,因這支斷針隨時有可能刺破原告心臟,醫生囑原告在斷針取出之前必須平躺在床上絕不得移動,以避免斷針刺破心臟,故原告不得不躺在病床經過三天三夜的術前檢查。2000年11月17日在全身麻醉下行開胸術,于心尖部將斷針取出,經法醫鑒定:心包內異物取出,已構成九級傷殘。吳某認為醫院作為“克氏針”的銷售者應保證其質量,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應承擔全部過錯責任;醫院認為吳某未在醫囑規定的時間內取內固定,影響及時檢查和治療,造成后果由其自身負責,雙方各執一詞。本案是典型的因患者使用醫用產品受到損害引發的醫療糾紛案,如何認定醫患雙方在醫療糾紛中的過錯責任是審理醫用缺陷產品致人損害類案件的焦點也是難點。有人士認為,在醫療過程中,使用各種藥品、器械,一旦因質量不合格造成患者損害的,應屬非醫療糾紛,不應按醫療事故、醫療糾紛處理,而應當視為因產品質量不合格致人損害的特殊侵權。筆者不贊同此觀點,在診療、護理過程中,患者因使用醫方提供的醫用產品質量導致損害,雙方引發糾紛的,只要是患者向醫方提出的,無論是否構成醫療事故,均應按照醫療糾紛案件對待。下面分析一下醫用缺陷產品的相關法律內容:
一、侵權醫用產品的定性及法律特征
我國《產品質量法》中對產品的定義概括為:以銷售為目的的,通過工業加工、手工制作等生產方式所獲得的具有特定性能的實物狀態的物質產品。其應具備兩個條件,即經過加工、制作和用于銷售。醫用產品是由特定部門按照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加工、制作,為醫療衛生保健服務的物質產品。該產品要經歷一個被加工、制作的過程,且生產廠家生產的目的在于通過醫院等醫療機構有償的銷售給患者以獲取利潤,所以醫用產品屬于《產品質量法》中所提到的“產品”范疇。產品質量不合格致人損害,屬于一種特殊的侵權損害,也稱之為產品責任之債。構成產品責任的要件之一是生產或銷售的產品存在缺陷,故對產品缺陷定義應實行嚴格控制,這直接關系到權利能否實現。該法第34條對缺陷作了明確規定,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的叫缺陷。學理上和司法實務將產品缺陷分為四種,即產品設計上的缺陷、產品制造上的缺陷、產品警示上缺陷和科學上尚不能發現的缺陷??茖W上尚不能發現的缺陷常作為責任者進行抗辯事由之一。醫用產品直接用于人們的生活,關系人體健康,不適當使用極有可能造成人損直至死亡的后果,因存在上述的缺陷之一導致侵權,應受產品責任制約,應納入《產品質量法》調整范疇。醫用缺陷產品的法律特征符合產品侵權責任特征,即為:(一)該責任發生在商品流通領域,醫用產品出廠經過銷售者將所有權轉移給單位或個人;(二)該產品缺陷造成的是使用者人身傷害或產品缺陷以外的財產損害;(三)該產品責任是物致人損害的特殊侵權責任,即醫用缺陷產品致人損害時,與該產品有關聯的人即制造者、銷售者對造成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四)產品侵權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即無論產品的制造者和銷售者是否有過錯,均應區別不同情況承擔相應責任。我國《民法通則》有關條款作了無過錯規定?!懂a品質量法》第29條、30條針對生產者、銷售者作了不同規定,除生產者的法定免責條件外,生產者侵權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對銷售者侵權以承擔過錯責任為主,無過錯責任為有條件的例外。故筆者認為侵權醫用產品是指存在缺陷并能對人的生命、健康產生損害的醫用產品,對其致人損害應適用產品責任的相關規定。如該醫用產品在醫療過程中致人損害,應看是否構成醫療事故,或用《民法通則》中的過錯責任來劃分醫患雙方的過錯責任。
二、醫用缺陷產品與損害后果因果關系的確定
在產品責任中,正確認定產品缺陷與損害后果之間因果關系有其特殊性。因果關系是產品責任構成要件之一,是歸責的前提和基礎,產品責任產生損害原因是產品的缺陷,但產品缺陷的存在并非必然導致損害事實,它往往借助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行為發生,因行為具有不特定性,可能導致的后果也是不確定的。作為因醫用缺陷產品引起的醫療糾紛,對損害后果一般是顯而易見的,醫患雙方多無爭議,糾紛爭端的焦點往往在于不良后果產生的原因。由于使用的產品設計、制造過程十分復雜,產品受害人很難證明受到損害與產品缺陷之間存在相互關系,故在確定產品責任因果關系上往往得使用“因果關系推定論”才能實現。故為保護產品受害人權益,只要產品受害人能夠證明其所受損害是產品缺陷在事實上的結果,或者只要產品存在缺陷,并在事實上發生了該缺陷可能導致的損害均可適用因果關系推定,均可推定二者之間存在因果的必然聯系。
在因果關系推定中,還必須輔之以“因果關系舉證責任轉移”方法,即“舉證責任倒置法”,醫用產品致人損害的機理非常復雜,非專業人士難以完全搞清楚,且醫用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相對受害者而言,在醫學知識及證明手段上明顯優勢于受害者,產品受害人只要能合理推定因果關系存在,即不再承擔其他舉證責任,而由生產者、銷售者就證明自己無過錯免于承擔責任進行舉證。如前案作為患者吳某只要證明其自身無過錯,身體因“克氏針”斷裂造成傷殘即可;作為醫方縣醫院因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其要證明診療護理過程無過失,醫護人員已盡醫療服務的告知義務,對違法事實與損害后果不具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颊邊悄吃诮邮苤委煏r,不能直接看到醫用產品的質量檢測合格證明和說明書,也不具備識別醫用缺陷產品的知識和能力,所以縣醫院作為醫用產品的銷售者,應在糾紛發生時舉證證明自己已盡了注意義務。如果醫院未能提供使用“克氏針”的合格證明以及質量檢測合格報告,說明其未有盡到注意義務;如果也未能通過鑒定與患者使用同廠、同規格型號的克氏針為合格產品,則說明其為吳某使用的“克氏針”不排除存在缺陷可能,其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故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符合公平、正義原則,也與我國民事證據制度規定精神相一致。
三、醫患雙方關系的法律定位
醫療糾紛是醫患雙方產生的權益爭議,其性質由醫患關系的法律性質所決定。醫患關系是醫療機構與病員及其親屬之間因診療護理行為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屬于一種民事法律關系,醫院為患者提供的醫學技術專業活動構成了醫療服務,其本質是一種技術服務。根據其法律特征,醫患關系應屬一種雙務的、有償的醫療服務合同,首先它具有一般合同的特征,其一,醫患雙方地位平等,患者對醫療單位具有選擇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干預,雖然有少數享受公費,醫療患者受到一定限制,但從醫療職業角度而言,雙方不存在行政上隸屬關系,其二,醫患關系意思表示的一致性?;颊哌x擇醫療機構,以先行掛號的行為作出希望醫院同意其治療的意思表示,相當于要約;醫療機構接納患者并同意為其治療,相當于承諾。其三,權利義務對等性。醫方有向患者收取醫療費的權利,也有依職業道德及自身技術力量給病員診斷、施療、護理的義務;患者有要求醫院按一般操作規程給予治療的權利和給付醫療費的義務。另一方面該類合同又有其自身獨特性。由于醫療機構是特殊服務機構,患者到醫院求醫,做什么檢查,用什么藥,由醫生決定,帶有一定的強制性,其作用的客體是病員的生命健康權,是一種人身權利,在醫療過程中因病體的差異、醫療過程的可變性、復雜性,使得醫療行為又具有風險性和探索性,且在醫患雙方關系中,患方是弱勢群體,對于合同條款只有整體接受或拒絕的權利,使得合同自由受限。盡管有人質疑醫療單位不能“自愿”選擇病人,造成患者有選擇醫療單位的權利,醫療單位沒有選患者的權利,形成權利方面不平等,及醫療法律關系中雙方參加人也不是完全平等,也沒有完全遵循“等價有償”原則,并存在上述所談的獨特性,該醫療服務法律關系不能視為合同或契約關系。筆者認為醫患關系應是一種特殊的服務者與消費者的關系,是一種提供服務和接受服務的合同關系,符合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雖然某些方面表現出與合同特征不一致的一面,應視為是其作為醫療服務的特殊行業性質所決定,是其例外的表現。
四、醫患雙方的過錯及責任歸屬
醫患關系是合同關系的法律定位決定了醫療責任是一種民事責任。民事責任作為一種法律責任是法律關系主體違反義務應承擔的終極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在審理醫療糾紛案件時,對于是否承擔醫療損害賠償責任,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按照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構成要件,嚴格審查有無侵權事實、損害后果、侵權事實與損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關系以及侵權人是否存在主觀過錯,以此來判斷侵權人是否應當承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就醫用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糾紛案中,要正確判定醫患雙方的過錯責任,筆者認為應從以下方面考慮:
一、醫方提供給患者使用的醫用產品有無缺陷,是判定醫方有無過錯的一個重要方面。根據醫療糾紛的“舉證責任倒置”原則,醫方對造成損害的產品是否存在缺陷負有舉證義務。其做為醫用產品的銷售者應提供為患者使用的產品質量合格的相關證據,如產品合格證、質量說明書、產品無質量缺陷的鑒定書等。如無證據證明產品質量合格,不能排除有設計和制造缺陷的可能,其要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
二、醫方有無盡到客觀上的注意義務?此為判定醫方有無過錯的另一個重要方面。試舉例:患者享有知情權,保障患者的知情權是法治社會的標志之一, 既然知情權是一項權利,就存在相應的義務。在醫療行為之前,醫療機構對患者應有告知權,對患者有履行說明的義務。通常病人在接受醫療服務時,不能直接看到醫用產品的標志和說明書,也不具備識別醫用缺陷產品的知識和能力,在這種情況下,醫用產品的質量說明義務由生產廠家轉移給醫方(工作人員),即醫務人員給病人提供醫療服務前,應當盡說明義務,違反此義務應視為醫方存在過錯 .同樣作為患方應密切配合醫務人員的診治,如在診療護理過程中有不配合現象,常見的有:拒絕醫師正確建議;主動建議并堅持使用某產品;未嚴格遵守醫生的醫囑等引發損害。
一旦發生不良后果,則可減少甚至免除醫方責任。如前案所提,吳某未在醫囑規定的時限內來取內固定,影響及時檢查和治療,作為患者存在過錯,應自行承擔一部分損失。作為醫方未能提供“克氏針”質量無任何缺陷的證據,作為銷售者的醫方應承擔主要過錯責任。故綜上所述,對于醫用缺陷產品致人損害賠償中,筆者認為對醫用缺陷產品的質量實行嚴格責任,明確產品質量與損害之間的因果必然聯系,分清生產者、銷售者等人對該產品有無過錯。由此引發的醫療糾紛賠償,構成醫療事故的,按《醫療事故條例》處理,不構成醫療事故,或未經事故鑒定的醫療糾紛案,如醫患雙方確實存有過失、過錯的,可適用《民法通則》關于過錯責任的認定,在分清過錯基礎上負賠償義務。
五、醫用缺陷產品致損的法律適用
如何立法斷案,是解決當前醫療糾紛的關鍵所在。人民法院在處理各類原因引起的醫療糾紛案件時,既要注意協調沖突,緩解矛盾,又要嚴格正確適用法律。因實際操作中依據不同、定性不一,處理各異,醫患雙方均不滿意,如何正確適用法律解決爭議是法官們頭疼的事。理順有關法律關系和現有的適用于醫療糾紛的法律,有助于消除醫療糾紛處理過程中司法活動存在的混亂現象。筆者認為,在實務中,人民法院把醫療糾紛賠償案件都作為侵權案處理。我國《民法通則》以過錯責任為普遍責任,該法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醫療糾紛的實質是醫療中病員和醫務人員的民事權利、責任的爭議,是看診療過程中是否有過錯,并是否因診療過錯給病員的生命健康權造成危害后果,以此來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因此,醫療糾紛完全適用《民法通則》的過錯后果責任原則。只要醫院存在過錯致人損害,依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患者都有權對醫院的侵權行為造成的后果訴請賠償。因醫用產品致人損害中牽涉“產品”,根據我國《產品質量法》中對于因產品存在缺陷致人損害,其生產者、銷售者應承擔責任的規定,受害人可依據此規定向產品的生產者或銷售者主張權利。
現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是處理醫療事故案件的主要依據,根據醫療活動中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將醫療事故分為四級。筆者認為,作為銷售者的醫療機構提供給患者不合格產品致人損害,無論是否進行醫療事故鑒定,醫院過錯責任難推,構成醫療事故,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處理,如不構成醫療事故或未經事故鑒定,但醫患雙方存在過失、過錯責任的,患者也可按《民法通則》獲得賠償。如該醫用產品質量確存有缺陷,可由醫方在賠償后依法向生產廠家追償,這屬另一法律關系。如前案吳某因使用醫方銷售“克氏針”致損害,醫患雙方均未進行事故鑒定,但作為銷售者的醫方過錯是非常明顯的,吳某損失可直接按《民法通則》過錯責任予以賠償。通過上述對醫用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相關法律的研究,明確醫患雙方的法律關系是一種提供服務和接受服務的合同關系,患者是廣義上的特殊消費者,醫方是廣義上的特殊經營者,是一種特殊的消費行為和特殊的服務合同,法院審理醫患糾紛時可以參用《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加以調整。梁慧星教授也提到:法院裁判醫療損害賠償案件,可以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
患者屬于法律上的消費者,在計算損害賠償金額時也可適用《消法》關于人身傷害、致人死亡的損害賠償的規定。綜上筆者認為,在處理醫用缺陷產品致損的醫療糾紛案件時,首先由醫方就是否存在過錯責任舉證,對是否構成醫療事故進行舉證,如構成醫療事故,要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如不需經過鑒定,或沒有鑒定,可根據《民法通則》中的過錯責任,《產品質量法》的產品責任,確定損害與醫用產品是否存在因果關系而確定過錯,賠償患者。根據患者視為消費者這一觀念,當患者在醫院求醫時,因使用的產品存在缺陷,使合法權益受到侵犯,在一定范圍內進行投訴、控告的,也可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解決糾紛。但鑒于《消法》未規定民事責任的基本原則,如過失等問題,故該類醫療糾紛案不能僅適用《消法》。同時用《民事訴訟法》的舉證時限、訴訟時效、證據規則等加以約束,對訴訟中提供的大量事實證據,運用法律綜合分析,正確評定醫患雙方過錯責任,還受害人一個公道,給侵權人一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