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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藥企業融資方式范文1
(一)行業發展迅速
我國政策一直對醫藥行業進行大力支持,這種政策支持引致醫藥行業在過去十多年的發展中一直保持強勁的增長勢頭,產業結構不斷優化,行業整體實力不斷提高。有數據顯示,我國醫藥行業自2000年到2010年十年時間內醫藥工業總產值平均增幅高達22%,比國民生產總值增幅的兩倍還要大[1]。
(二)監督管理制度越發完善
隨著國家對醫藥行業重視程度的不斷提高,醫藥行業的監督和管理也不斷加強,監管制度不斷完善。從產品數量到產品質量,從產品結構到成品治理,有關機構的審批力度審批制度和審批程序都十分嚴格,實現了醫藥行業在產品信息方面的透明化、審批程序的法律化和監督方面的專業化。
(三)醫藥外貿額發展迅速
自從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我國的醫藥外貿額穩中有升,特別是最近幾年,醫藥外貿額增長迅速。我國的外匯收入中,醫藥行業創收占比不斷提高,即便在2008至2010年經濟危機的蕭條時期,我國醫藥行業外貿額依舊保持同比增幅繼續提高的態勢。
(四)外企進軍我國,加大行業競爭性
我國是人口大國,人口老齡化的加快催生了“銀發經濟”,“銀發經濟”主要利好醫藥行業,因為未來人們對藥品和醫藥器械的需求很大。很多國外的商人嗅到了這塊可口的蛋糕而進軍我國,以合資的方式在我國成立醫藥相關企業,加大了行業競爭性。
二、我國醫藥企業的融資現狀分析
(一)我國醫藥企業融資的特點
1.對資金需求大。醫藥行業最主要的是在研究和開發階段,這個階段也是資金需求量最大的時候,先投入資金進行研究開發,后通過銷售回收資金,這種高成本的研究開發使得醫藥行業對資金需求大。
2.高風險與高收益性。研究開發新藥前期需要巨額投資,但研究成果在臨床試驗階段風險極高,新品成功率幾乎為千分之一。但風險與收益同在,企業一旦推出新藥,那么新藥將會在市場上形成壟斷效果,企業也很可能成為對應同類藥品的龍頭,獲取高額收益。
(二)我國醫藥企業的融資現狀分析
1.我國醫藥企業普遍存在資金缺口。我國醫藥企業的規模和國外醫藥企業的規模相差巨大。這種現象的主要原因就是我國醫藥企業普遍存在資金缺口,沒有足夠的資金去研究開發新藥,導致企業不能突破規模瓶頸。有數據顯示:81%的企業認為一年內的流動資金只能部分或不能滿足需要,60.5%的企業沒有1~5年的中長期貸款,即使能獲得,僅有1.6%能滿足需要,52.7%部分滿足需要,31.3%不能滿足需要[2]。
2.我國醫藥企業制度不完善,普遍面臨融資難現狀。企業融資一般按照內部融資、權益融資和債務融資的順序進行融資,上市公司可以通過在股票市場上進行權益融資。但大多數企業在制度方面不完善,各項指標無法滿足上市條件,特別是醫藥企業的監督管理機制不完善,所以多數醫藥企業主要依靠銀行貸款,前文介紹了醫藥行業的特點是高風險和高收益相伴的行業,而銀行是典型的“錦上添花”但不會“雪中送炭”的作風,為了規避貸款難收的風險,銀行對醫藥企業的貸款審批十分嚴格,對醫藥企業惜貸明顯。藥企因為制度不夠完善無法在資本市場融資,又無法從銀行融得資金,導致陷入融資難的現狀。
3.我國醫藥企業融資渠道相對匱乏。企業融資一般按照內部融資、權益融資和債務融資的順序進行融資。有數據顯示,在我國已經轉化的科技成果中,成果轉化的資金主要靠自籌的約占60.9%,國家科技計劃貸款占33.3%,風險投資僅占5.58%[3]??梢娢覈幤笕狈嘁嫒谫Y和一般的債權融資,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醫藥企業的權益融資渠道可以依靠新三板。
綜上所述,我國醫藥企業融資渠道有限,并且在企業常用的權益融資方面面臨發展瓶頸,一方面是因為權益融資需要完善的資本市場;另一方面是因為權益融資對融資企業的制度有所要求,而我國醫藥企業和資本市場顯然存在問題。總結起來,我國醫藥企業融資難的主要問題在于三方面,其一是資本市場不健全;其二是融資渠道有限;其三是醫藥企業方面的制度不完善。
三、完善我國醫藥企業融資的建議
(一)完善我國資本市場以提高融資效率
我國針對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推出了新三板,這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解決我國醫藥行業融資難的問題,但在以下兩方面還存在問題:
1.健全監督和管理制度。完善的監督管理機制需要有完善的法律法規做基礎。我國證券市場的法律法規尚不健全,許多企業在證券市場中利用法律的球,以謀求自身利益并規避政府機構的監督和管理。推動我國醫藥企業在證券市場的融資,必須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以及政府機構嚴格的監督管理。
2.對中介市場加以規范。我國證券市場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十分嚴重,散戶無法獲得上市醫藥企業的真實信息,所以,為了規避信息不對稱所帶來的投資風險,散戶們不愿意將資金投向醫藥企業。若想改變這種現狀,就必須通過對中介機構的規范,實現醫藥上市公司信息的透明化。同時還要加大對證券市場不法分子和違規操作人員的懲罰力度,以促進我國資本市場的有序發展。
(二)拓寬醫藥企業融資方式和改變融資渠道
1.加強國際合作以吸引外資。我國醫藥企業應該堅持“走出去”和“引進來”的方針,“走出去”是指我國醫藥企業通過各種可行的方式,獲取國外醫藥企業在新藥研究開發方面的經驗;“引進來”是指我國醫藥企業應加快與外國醫藥企業的合作,利用外國的資金和醫藥研發方面的技術優勢,并結合我國廉價勞動力和自然資源的優勢進行優勢互補,以此解決我國醫藥企業融資難的問題。
2.加強企業兼并和企業聯盟。醫藥行業屬于規模經濟的類型,所以在面臨重大問題的時候我國醫藥企業可以選擇通過兼并和采取企業聯盟的方式實現規模擴張和統一的高效管理,并且可以將兼并企業和被兼并企業之間的優勢疊加,企業之間通過相對優勢來獲得各自的好處,以使得企業在醫藥行業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生存下來。
(三)完善我國醫藥企業相關制度
1.完善醫藥企業法律制度。完善我國的醫藥企業法律制度需要以《憲法》、《公司法》作為基礎,及時根據我國醫藥企業的發展現狀、國內外經濟形勢和行業發展進行相應的修訂,應該加大在法律上對醫藥企業融資的政策支持力度,如補貼和利率優惠等。
2.完善醫藥企業監督管理制度。完善我國醫藥企業的監督管理制度需要醫藥企業具備完善的法律法規,在此基礎之上,應積極推進有利于醫藥企業融資的監管政策,對違規融資的企業法人和個人進行嚴厲的處理,通過完善的監管機制提高銀行與醫藥企業、股民與上市醫藥企業之間的信息透明度,以促進我國醫藥企業的債權融資和股權融資的發展。
參考文獻
[1]馮根福,吳林江,劉世彥.我國上市公司資本結構形成的影響因素分析[J].經濟學家,2000(5):59-66.
醫藥企業融資方式范文2
關鍵詞 醫藥 產業集群 產業鏈 企業合作 合作形態
中圖分類號:F425 文獻標識碼:C 文章編號:1006-1533(2013)07-0037-04
產業集群作為介于純市場與科層企業之間的一種組織模式,有其自身的競爭優勢,目前產業集群已經成為我國區域研究的熱點和各級政府在區域和產業發展中的新思維。近年來,隨著國家將生物醫藥產業確立為戰略性新興產業,我國出現了建設生物醫藥產業基地的熱潮,全國有80多個地區提出建設醫藥科技園(生物谷、藥谷),同時各地也紛紛出現醫藥企業的自發集聚。醫藥產業集群內,基于產業鏈層面的各要素通過互動降低成本并提高產業發展效率,從而提升集群可持續的發展優勢,這是醫藥產業集群式發展的重要原因,而集群內企業產業鏈上的合作是集群內部要素互動的重要一環,是提升集群競爭力的重要體現。
1 醫藥產業集群中企業合作方式
1.1 醫藥產業集群的內涵
邁克爾·波特在《國家競爭優勢》一書中第一次正式提出了產業集群的概念,根據他的定義,產業集群是一組在地理上靠近的互相聯系的公司和關聯的機構,它們同處或相關于一個特定的領域,由于具有共性和互補性而聯系在一起。參考現有學者對于醫藥產業集群的研究,醫藥產業集群可以理解為:醫藥產業集群是一批既自主獨立又相互關聯的醫藥企業及相關支撐機構在空間上集聚,為謀求自身的生存與發展而形成的既競爭又合作的一種聯盟體[1]。醫藥產業集群的高技術、高投入、高風險和強政府監管的特征(表1),促使醫藥產業集群內企業進行多方位的合作,從而可以很好地利用集群效應以取得競爭力。
1.2 醫藥產業集群中產業鏈視角的企業合作方式
從整個醫藥產業出發,集群內企業互動主要體現在研發合作、生產合作、流通合作和資金合作等環節。除了這4類主要的合作方式,集群的合作還包括醫藥企業進行廠房等基礎性建設合作;企業人員的教育與培訓合作等其他合作形式。這些合作與一般集群內的企業合作共性較大,故不做深入分析,本文主要對前述4種主要合作方式進行闡述。
1)研發合作。醫藥產業集群中研發合作形式主要有醫藥企業之間、醫藥企業與高等院校以及醫藥企業與科研院所等組織,進行聯合研發和技術創新。研發合作能夠集聚各種創新資源,發揮創新主體的資源優勢,可以快速提升整個行業的技術水平。美國9大生物醫藥集群都以高水平研發機構的集聚為其集群基礎。
2)生產合作。醫藥企業之間的生產合作是在進行專業化分工基礎上,通過委托生產,借助被委托生產企業的規模優勢,從而降低了原料和藥品的生產成本。在我國現階段的醫藥產業集群布局中,污染較大的原料藥企業往往并不被集群納入,集群內的生產企業通過抱團向原料藥企業談判,降低原料成本,同時也通過摒棄高污染的原料藥企業完成了醫藥產業集群內的產業結構調整與升級。
3)流通合作。醫藥產業集群中企業的流通合作模式主要有建立區域品牌模式和渠道共享模式。建立區域品牌是指多個具有關聯性的品牌組成品牌聯盟,相互配合從而促進各自品牌價值的提高。渠道共享模式對集群內的中小型醫藥企業具有積極的意義,可以通過建立深層次和多方位的合作網絡,提高集群內企業之間的資源銷售效率和優化配置,從而提高集群的競爭優勢[2]。如泰州中國醫藥城內的10多家藥品流通企業,共用園區建立的華為藥品流通平臺,流通企業的藥品委托華為平臺儲存、配送,大大節省了流通企業的儲運及基礎設施成本。
4)資金合作。由于醫藥產業集群內中小型醫藥企業數量多,而且醫藥行業的門檻高、風險大,所以近年來資金合作在目前的醫藥產業集群內的企業活動中顯得很活躍,有數據表明,2009年在我國醫藥行業的風險投資方面,共發生投融資事件45起,其中風險投資主要集中在生物醫藥產業[3]。而生物醫藥產業集群因為風險資金的注入,也產生了很強的競爭優勢。吳曉雋等對美國生物醫藥產業集群的研究也指出,舊金山能成為和波士頓齊名的美國生物醫藥產業集群的領導者,關鍵就是依賴集聚于該地區的活躍的風險投資公司[4]。
2 產業集群中基于產業鏈層面的企業合作特點
2.1 研發合作的特點
第一,醫藥產業集群內企業之間以及企業與科研院所和高校之間的研發合作行為對于集群的發展具有促進作用,主要表現在研發合作可以增強集群內產業共性技術的供給,使研發企業或科研院所和高校突破技術領域的瓶頸,從而增強集群和醫藥企業的競爭力。第二,在研發合作活動中,個體的效用函數取決于個體行動和他人行動選擇的共同結果,這導致合作體中的成員會存在“搭便車”的動機[5]。
2.2 生產合作的特點
集群中的中小企業可以依賴自身生產靈活和轉產容易的優勢,隨著專業化分工的進程在不斷深化,可以與大型的醫藥企業開展生產合作。通過這種方式,中小型醫藥企業可以在市場的激烈競爭中有自己的一席之地,并且可以成為推動集群發展的主要力量。而目前我國醫藥產業集群中專業化分工不合理,存在產業鏈同化現象,不能很好地利用協同合作效應,產生惡性的價格競爭,降低醫藥產業集群的競爭力。
2.3 流通合作的特點
集群中醫藥企業之間進行流通合作,第一,共享渠道可以降低流通成本,同時管理成本也得到降低,企業獲得競爭優勢;第二,共享渠道模式中,醫藥企業之間可以共用倉儲設施,共用倉儲帶來的對倉儲數量和質量的要求,會促進倉儲技術的發展。集群中的醫藥企業可以通過建立區域品牌模式,在集群內部形成網絡效應,可以分攤品牌推銷的費用,節省成本,企業還可以聯合推出各自的品牌,避免了單兵作戰的資金壁壘。而依托于企業集聚的現代物流配送中心建設以及倉儲設施共用等方面的合作還需要集群規劃者和管理者的協調與干預,以及藥監等政府部門的支持。
2.4 資金合作的特點
目前,我國醫藥產業集群內的資金合作活動很活躍,而且形式多樣。集群內的企業為了科研成果的轉化,需要大量的資金,風險投資的特性又決定了生物醫藥產業是其投資的寵兒,雙方通過資金合作,可以取得各自的利益。而我國生物醫藥產業集群處在起步階段,需要大量的資金注入,所以目前集群內的資金合作活動非常活躍。資金合作的形式多樣表現在企業之間可以通過等股權或不等股權合資成立新實體;企業之間也可以不成立新實體,而是通過參股的形式進行資金合作。醫藥制造業是一種高新技術產業,產權交替頻繁的出現在企業發展的不同階段,在每個發展階段的風險程度是完全不同的,在不同的階段需要不同的融資方式,只有這樣才能促進企業的發展。
醫藥產業集群中企業合作方式及特點總結于表2。
3 醫藥產業集群中企業合作存在的問題
醫藥產業集群內的各類形態的企業合作互動對集群整體競爭力的提升起到了非常關鍵的作用,但我國醫藥產業集群還處于發展階段,集群中企業合作仍然存在著很多問題。
3.1 產學研結合松散,研發中介組織缺乏
我國醫藥產業集群中普遍存在創新能力不足,企業對創新的認識不夠的問題。就目前來看,我國集群內的產學研結合松散,停留于表面,形式化、短期化和層次低的問題比較嚴重。再者,集群中的企業在創新活動中存在“搭便車”的行為,國內學者呼吁要在集群內建立共性技術的服務組織,但是在集群內雖然有像CRO等研發中介組織的存在,但卻數量缺乏,所影響到的企業也很少。
3.2 集群內企業分工不合理,存在產業鏈同化現象
我國的醫藥企業發展還比較落后,大企業偏少,中小企業居多,技術和管理水平普遍不高。大、中、小企業之間基本沒有建立起經濟學家所說的上下游的產業鏈條關系,企業的專業化分工與協作網絡沒有形成。集群內生產仿制藥企業的數量眾多,這會導致醫藥企業的產品同化,失去市場競爭力。
3.3 流通的集群優勢得不到充分發揮
在藥品流通環節,我國現階段的醫藥產業集群尚沒有充分發揮集聚的優勢,集群內集中生產的藥品仍然通過集群內外較為松散的流通企業配送出去,依托于醫藥產業集群建設現代物流中心的案例并不多見,集群優勢在流通環節上并沒有得到充分挖掘。
3.4 集群內醫藥企業融資渠道單一,存在資金短缺問題
目前,我國生物醫藥產業集群還處在起步階段,資金需求量非常大,醫藥企業的短期資金缺口大,流動資金相對缺乏;我國醫藥企業的融資渠道單一,資料顯示,在我國已經轉化的科技成果中,成果轉化的資金主要靠自籌的約占60.9%,國家科技計劃貸款占33.3%,風險投資僅占5.58%[6]。
4 對促進醫藥產業集群中企業合作的建議
4.1 加強產學研結合,注重公共創新平臺建設
集群應積極鼓勵科研組織和高校入駐園區,將醫藥科研組織和醫藥類院校中的研發中心與公司相對剝離出來,吸引政府、高校以及風險投資等,成立有獨立產權的高新醫藥企業,從而帶動集群的創新能力,帶動集群發展[7]。目前,我國醫藥集群內中小型企業偏多,不熱衷于研發活動,往往采取“搭便車”的行為,這對于有自主創新的醫藥企業和進行研發合作的企業會帶來威脅,所以集群要根據自身的定位建設公共創新平臺,以推動產學研的順利進行。此外,政府在制定研發政策時,要能夠積極引導中小型醫藥企業進行研發,還要保證研發成果突出企業的經濟利益。
4.2 加強宏觀統籌,促進已有的醫藥產業集群升級
國家應制定中長期的醫藥產業集群發展戰略,對醫藥產業集群的布局進行宏觀規劃,避免低水平重復建設,減少惡性競爭;地方進行醫藥產業集群建設時,要突出區域特色,因地制宜,發揮地方資源優勢,建設合理的醫藥產業集群的發展規劃;在集群內部,要考慮醫藥企業之間的關聯關系,選擇合適的企業入駐,整合結構完整的產業鏈,促進集群發展。發展醫藥產業集群,要優先引導和扶持那些已有的醫藥產業集群,讓其實現創新升級,以獲得持續的競爭優勢。
4.3 加強渠道管理,發揮集中優勢構建現代物流中心
集群的規劃和管理者(或專門的第三方組織流通企業協會等)應當利用集群生產集中的優勢,積極依托醫藥產業集群發展現代藥品物流配送中心,集群藥品的規模配送出集群外也有利于集群品牌效應的提升。而正如前文所述,大型的現代藥品物流中心不僅能夠帶動藥品生產企業的生產效率與銷售覆蓋,也能促進集群內小型藥品流通企業的快速成長,這也符合國家醫藥產業的長期發展規劃。當然,這一目標的實現需要集群內生產企業、流通企業、政府部門及監管部分的通力合作。
4.4 拓寬融資渠道,積極引進風險投資
我國醫藥企業可以通過積極參加國際合作與交流,通過在科研、流通、生產等領域與國外企業合作,充分利用國際交流平臺,不斷引入外資。國內還可以發展債券市場,對集群內實力較強的醫藥企業進行扶持,讓其可以進行負債經營?,F在風險投資公司傾向于給醫藥融資企業提供資金,還可以給集群內的企業提供企業管理咨詢和市場策劃等方面的支持,給企業提供很好的發展空間,并且風險投資可以促進醫藥企業研發成功實現產業化的轉化。集群要積極引進風險投資基金和風險投資公司,支持集群內醫藥企業進入國內外金融機構和股票市場進行融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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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藥企業融資方式范文3
關鍵詞:稅收政策高科技企業研發融資效率稅收優惠政策
一、稅收政策在高科技企業研發融資(R&D)效率中的作用分析
(一)高科技企業研發融資存在困難 技術創新作為我國高科技企業創建競爭優勢、持續發展的必由之路,主要依托于企業的研究與開發的投入,但目前我國的現狀是企業的R&D投入嚴重不足。據統計,2001年我國的R&D支出為1520億元人民幣,占GDP的1.3%,而近十年,日、美、德、法國家的這一比例一直保持在2.25%以上。在西方發達國家,企業研發費用一般占銷售收入的3%左右,我國企業不到0.3%(柯象中,2005)。造成我國高科技企業R&D投入嚴重不足的原因主要有:高科技企業R&D項目自身技術上的不確定、風險大、成功率低;高科技企業的信用風險過高,缺乏良好的信譽;金融企業的謹慎原則?;诖?,高科技企業融資的難度要比傳統企業大。由于缺乏足夠的資金支持,導致高科技企業失敗率高,眾多企業難以做大做強。融資困難已成為制約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主要“瓶頸”。
(二)稅收政策在高科技企業研發融資效率提高中的作用 首先,稅收政策有利于降低投資R&D活動的企業整體的融資成本。降低投資R&D活動的企業整體融資成本是稅收政策對研發融資產生的最直接的效果。根據我們對廣東省27家具有專門研發機構的大、中、小型企業的調查表明:高科技小型企業負債較少,或幾乎沒有,但大、中型企業都有負債,負債比率在50%以上的企業達52%。這表明盡管研發項目本身的資金來源是以“內源融資”為主,但投資研發活動的企業是有負債的,合理的稅收政策可促使投資R&D活動的企業在非研發領域得到更多的資金來源,獲得“節稅效應”,降低企業整體的融資成本,從而抽出更多的資金投資R&D活動。其次,稅收優惠政策有利于企業利用自有資金進行R&D活動融資。稅收優惠政策是政府為了加快企業發展,促進資源優化配置和調整產業結構而制定的,實際上是政府以部分稅收收入用以減輕企業稅負調控的重要手段。稅收優惠的主要方式有降低稅率、稅額減免與返還等,企業只要達到稅法規定的相應條件,就可以獲取稅收優惠,節省納稅開支,從而增加企業自有的可支配的現金流,降低了對外融資的需求。因此,稅收優惠政策就相當于無償地給企業留下了的資金,增加了企業R&D活動的資金來源。再次,稅收政策有利于企業拓寬融資渠道。影響融資的一個重要因素是融資渠道。當一個企業發展到一定階段時,不限于單一的融資方式,它需要多種渠道來進行籌資以降低財務風險和融資成本滿足對資金的需求。另外,投資者或金融機構等投資方由于考慮到投資風險和投資成本可能過高,而不愿意向一些高風險、高投入的企業(如高科技企業)投入資金。從而使得高風險企業只能通過自籌資金和政府資助融資。而利用稅收政策卻可以從降低投資方的投資成本著手,使其加大對高風險企業的投入。如果國家制定了促進風險投資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這些稅收政策將會減輕風險投資企業的稅負,降低其投資成本和風險,從而提高了風險資本向高風險企業投入資金的積極性,使高風險企業可以通過風險投資企業利用民間閑散的資本。
二、現行稅收政策對高科技企業研發融資效率影響分析
(一)現行稅收政策對高科技企業融資的促進作用 為促進高科技企業的發展,我國政府對高科技企業融資實行稅收減免及其他優惠政策,為高科技企業解決融資困難問題提供了便利條件。其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首先,在增值稅方面高科技企業研發享有多項的稅收優惠政策,從而減輕了企業研發融資負擔。如現行稅收政策規定,自2001年到2010年底,對銷售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和集成電路,其實際稅負超過3%的實行即征即退,所退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和擴大再生產。該政策對高科技企業尤其是對處于創業初期和正在成長期的高科技企業,利用內部融資進行研發非常重要。因為,處于創業初期和正在成長期的高科技企業,發展尚未成熟,盈利水平不高,技術風險和市場風險仍然較大,難以通過金融機構和證券市場獲取外部融資。增值稅的返還無疑于使企業免費獲得了融資,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企業對研發融資的需求。其次,在所得稅方面,高科技企業同樣享受到更多減免稅優惠政策的支持,使企業的融資壓力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減輕。按照現行稅法的規定,高科技企業可以享受提高研究開發費用扣除比例、機器設備購置的加速折舊、提高高科技企業計稅工資的扣除標準、所得稅減免和虧損抵補、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的盈利企業享有150%免抵稅優惠等不同方式的稅收優惠,這些優惠政策不同程度地降低了企業的稅負,同時使企業融資成本因稅負的降低而有所降低。最后,在營業稅方面。技術轉讓的免稅優惠促進了高科技企業通過轉讓其無形資產來為其研發項目籌集資金。主要是由于營業稅對于技術轉讓的稅收減免,降低了技術轉讓的費用,從而增加了轉讓方的收益,使其有更多的資金用回到新技術的研發,為高科技型中小企業依靠自身力量籌措R&D資金提供有效的扶助。
(二)現行稅收政策存在不適應高科技企業融資主要表現在:(1)稅收優惠政策的范圍較狹窄。稅收優惠僅限于部分企業享有,如軟件業的稅收優惠就較多,而其他同樣有融資需求的風險很高的生物醫藥及醫藥企業卻沒有獲得稅收優惠。稅收優惠的區域性太強,一般所得稅的稅收優惠只限于高科技企業開發區享有,不利于“稅負公平”原則和部分產業融資的稅收支持。(2)稅收政策支持未考慮企業發展和R&D活動的特點。首先,對內資高科技企業自投產年度起免征所得稅兩年的規定,由于一般高科技企業發展初期都是虧損的,這就致使企業沒有享受到該項稅收優惠。其次,R&D活動的資金投入很大,再加上較高的融資成本,在現行的稅法規定研發費用只能據實列支的情況下,企業在進行R&D活動期間是很難盈利的,就導致許多高科技企業因未能盈利而不能享受“允許盈利企業的研究開發費用按比例扣除”的稅收優惠,不能起到減輕企業進行R&D活動負擔的作用。(3)稅收政策限制了部分企業利用政策性資金融資。稅法規定企業除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不計人損益外,其他取得國家財政性補貼和其他補貼收入,應一律并人實際收到該補貼收入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這顯然限制了部分企業利用政策性資金融資。(4)稅收政策限制了企業向非金融機構融資。國有投資公司、民營企業、上市公司等非金融機構因其對投資謹慎性的要求弱于金融機構,成了高科技企業融資的一個可行的渠道。但是,由于高科技企業R&D活動風險比較高,這就使得作為貸款方非金融機構要求的融資利率比上規模的資金融資利率要高(陳海聲,2003)。但現行稅法的規定卻高于金融機構同期同類借款利息的部分不能在稅前扣除,這就增加了高科技企業向非金融機構融資的成本,抑制了高科技企業利用該渠道籌資的積極性。(5)生產型增值稅增加了企業的融資負
擔。高科技企業具有知識密集、技術密集等特點,也有一定的固定資產投入。但生產型增值稅使企業采購先進設備的進項稅得不到抵扣,實際上加重了企業融資的成本。由于高科技企業科研投入的增量大,“無形資產”、“特許權使用費”、“技術開發費”中直接材料的投入、損耗占了相當的比重,而按照增值稅法的規定,這部分的稅額不能抵扣,在一定程度上也加重了企業融資成本。(6)固定資產可加速折舊范圍的限定不利于高科技企業的R&D融資。折舊是企業內源融資的重要組成部分,但現階段加速折舊的適用范圍較窄,而且針對性不強。沒有覆蓋到整個的高科技產業,只限于對在國民經濟中具有重要地位的、技術進步快的生產企業,軟件業等高科技企業并不能享受到加速折舊的稅收優惠。(7)所得稅上的相關費用據實抵扣的適用范圍窄。最明顯的體現是工資費用的限額扣除。按現行稅法規定,在高科技企業中只有軟件業才允許據實列支,其他高科技行業就只能扣除規定的口徑,超過口徑的部分交納所得稅,這與發展中的高科技產業的不相符合,因為許多高科技企業人員的工資都在較高的水平,特別是研發人員的工資,一般維持在科技活動的20%以上(國家統計局等,《中國高技術產業統計年鑒》,2003年),比儀器設備的投入還要高。不能據實列支相關費用會加重企業所得稅稅收負擔,不利于高科技企業加大R&D投入。(8)知識產權轉讓的稅收優惠政策,不利于企業利用知識產權轉讓獲取發展資金。目前,稅法是在營業稅方面對于知識產權轉讓有了免稅的規定,但在所得稅方面免稅優惠則存在一定的限制條件,即只對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的技術成果轉讓暫免所得稅,而其他企事業單位的轉讓收入,超過部分卻要依法繳納所得稅。(9)風險投資企業的稅收政策支持力度不大。主要表現在:一方面,對風險投資企業的立法(重視)力度不夠。到目前為止包括1999年國務院《轉發科技部門關于建立風險投資機制的若干意見》在內的各項法律法規均未明確給予風險投資機構或風險投資者以任何的稅收優惠政策。另一方面,風險投資企業對高科技企業的投資往往是股權投資。但在現行股權投資的稅務處理上,也只有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才享有定期的減免稅優惠。這不但阻礙了國內風險投資企業的發展,也限制了部分風險資本向高科技企業投資的積極性。(10)稅收政策對國內民間資本投資于高科技企業缺乏引導性和吸引力,阻礙了國內民間資本的發展和高科技企業的融資。隨著中國國民經濟的騰飛,社會上已出現了大量“閑置”的資金,若稅收政策不能很好地引導國內企業利用這些資金投資于高科技企業,將是一個極大的浪費,不利于高新技術產業的健康成長。
三、制定適合高科技型企業R&D融資稅收政策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