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養老保險計算方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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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養老保險計算方法范文1

推出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企業勢必向職工提出要求,要求他們至少在本企業要有較長的連續工齡,以此作為享受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資格條件。因此,有必要在全國范圍內對企業補充養老保險進行統一的規定和協調處理。因為若企業自行規定,則一定具有將享受條件的連續工齡規定較長的傾向。從而不利于勞動力的合理流動。補充養老保險的計算方法問題。就西方國家來看,大多采取養老保險金系數法。就是企業規定退休金系數,然后乘上每個職工退休前的工資,再乘上其企業連續工齡,便可算出每個退休者應約的補充退休金。第三,我國社會養老保險金的基金運用和保值增值問題,直接關系到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金的實際購買力,同時也直接影響到國家的財政負擔能力。但是,我國近年來的通脹率也一直處于高水平。因此,如何實現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問題成為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我國現行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只限于投資運用于國債及金融債券上,資金運用范圍狹窄,投資工具欠缺。加上我國金融改革深化不足,股票市場、地產市場極不完善,即使允許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投入這些市場,也由于投資風險過大很難實現保值增值之目的。特別是在我國社會養老保險投資沒有納入法制化軌道,則更可能違背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運用的初衷。

加快失業社會保險改革步伐

建立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是深化企業體制改革,建設市場經濟體制的迫切需要。是改革我國勞動管理體制,建立充滿活力的勞動就業制度的必要條件。同時,也是形成整個社會安定團結局面的條件。但是,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卻遠不能適應市場經濟建設的需要,主要表現在:1.缺乏一部行之有效的《失業保險法》。在一定意義上講,市場經濟也是法制經濟,要求有一套完整的法律措施,來維護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轉,這也包括失業保險制度必須走向法制化。2.失業保險覆蓋范圍狹小,資金來源單一?,F行的失業保險主要針對國有企業,享受對象只限于七種人。其他職工,尤其是企業富余人員離開企業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在資金來源方面,僅把企業作為保險基金的征收對象,沒有貫徹國家、企業、個人三方合理負擔原則,在保險基金的提取比例上也偏低,保險收繳與失業保險金的計算也不夠科學合理。從而難以實現保障基本生活需要的目的。3.保障水平低。按現行規定,失業保險金按當地社會救濟標準的120一150%給付,而這只相當于職工標準工資的60—70%。因此其絕對額相應較少,只相當于職工平均收入的25%,一旦失業,職工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就陷入一句“空話”之中。4.現行制度存在保障與風險不對稱。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僅針對城鎮國有企業職工,且范圍僅限于固定工和合同工,近年來有所擴大,但仍存在小城鎮60%以上的失業者在失業保險的“安全網”之外。出現了“有保無險,有險無?!钡母窬?。5.構建和深化失業保險制度改革,應堅持:(1)強制性原則。這是失業社會保險與一般商業保險的重大區別,也就是立法強制,應加快失業保險制度的立法步驟。(2)社會性原則。這是失業保險的基礎。(3)堅持公平與效率,效率優先原則。對我國國情,應強調效率,以此保證失業保險制度對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

補充養老保險計算方法范文2

理想的退休養老金分配,應該是政府基本養老金(也就是我們的社保繳納后到退休時拿到的錢)、企業年金和包括養老保險在內的個人養老投資各占三分之一。本文,我們就將基礎養老金做一個深度的剖析,看一看你退休后拿到的養老金水平在哪個水平上。

2013年中國職工養老儲備總指數

中國職工養老儲備總指數 60.6

外商投資企業養老儲備指數 62.9

國企養老儲備指數 60.8

民營企業養老儲備指數 59.4

中國養老保障存在“瘸腿”現象,相對于基本養老保險而言,二、三支柱沒能承擔起補充養老應有的責任。數據顯示,95.7%的受訪者參加第一支柱基本養老保險;而作為主要形式的第二支柱企業年金,僅有3 8 . 9%的受訪者參加(本次調查為大中城市,且沒有包括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相當于縮小調研群體,實際企業年金職工參加率更低);另外,在第三支柱方面,職工主要通過自發行為購買個人商業養老保險、銀行儲蓄和投資不動產等形式進行養老儲備,其中,45.9%的受訪者購買了具有一定養老功能的個人商業保險。

以科員工資為例,如果你24歲參加工作,60歲退休,職務沒有任何晉升,那在你退休的那一年,根據36年工齡,退休時工資為3300元左右。按照上表,能拿到的退休工資為每月2500元左右。

軌道二:公司職員

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人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實際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滿15年以上的,按月計發基本養老金。根據最新的養老金計算辦法,職工退休時的養老金由兩部分組成:

(以下公式變個顏色以便區分)

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50歲為195個月、55歲為170個月、60歲為139個月)

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個人的平均繳費指數)÷2×繳費年限×1%個人賬戶存儲額度為每月員工繳納的養老金部分乘以一共繳納的年限,具體數額根據單位所制定的繳納檔次有所不同。北京最低基數是2089元(北京市2 013年社保最低基數)*8%=167.12元。如果繳納了15年,那在15年后,個人賬戶存儲額為30096元。

從上述公式中可以看到,在繳費年限相同的情況下,基礎養老金的高低取決于個人的平均繳費指數。個人的平均繳費指數就是自己實際的繳費基數與社會平均工資之比的歷年平均值,低限為0.6,高限為3。因此在養老金的兩項計算中,無論何種情況,繳費基數越高,繳費的年限越長,養老金就會越高。

根據上述公式,假定職工在6 0歲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4000元。累計繳費年限為15年時:

個人平均繳費基數為0 . 6 時,基礎養老金=(4 0 0 0 元+ 4 0 0 0 元×0 . 6)÷2×15×1%=480元

個人平均繳費基數為1 . 0 時,基礎養老金=(4 0 0 0 元+ 4 0 0 0 元×1 . 0)÷2×15×1%=600元

個人平均繳費基數為3 . 0 時,基礎養老金=(4 0 0 0 元+ 4 0 0 0 元×3 . 0)÷2×15×1%=1200元

累計繳費年限為40年時:

個人平均繳費基數為0 . 6 時,基礎養老金=(4 0 0 0 元+ 4 0 0 0 元×0 . 6)÷2×40×1%=1280元

個人平均繳費基數為1 . 0 時,基礎養老金=(4 0 0 0 元+ 4 0 0 0 元×1 . 0)÷2×40×1%=1600元

個人平均繳費基數為3 . 0 時,基礎養老金=(4 0 0 0 元+ 4 0 0 0 元×3 . 0)÷2×40×1%=3200元

軌道三:農民及農民工

補充養老保險計算方法范文3

第一條  為保障城鎮企業從業人員退休后的生活,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達用于本市城鎮國有企業、縣以上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等各類單一或混合型經濟所有制企業的從業人員以及這些企業的離退休人員。

第三條  從業人員養老保險實行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

第四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由國家、企業、個人共同負擔,養老保險待遇與繳納養老保險費掛鉤,統一管理,強制執行。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實行自愿與強制相結合的原則。經濟效益較好的企業應當為從業人員建立補充養老保險,其它企業可以視情為從業人員建立補充保險。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應當與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掛鉤。

第五條  從業人員養老保險待遇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與個人在職期間的貢獻相聯系。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挪用養老保險基金。

第七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和各項養老保險待遇,均不計征稅費。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發生困難時,財政予以支持。

第二章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征繳

第八條  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上一年度該企業從業人員月人均工資收入(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口徑,下同)與上一月的從業人員人數之積為基數,按照25%的比例繳納。無法確定月人均工資收入的單位,以上一年度全市社會平均工資收入計算。

企業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與上列標準不一致的,應當按照青島市勞動局要求,逐步向上列標準過渡。

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企業管理費中列支。

第九條  從業人員個人繳費比例暫定為本人月平均工資收入的8%,以后隨著經濟發展和工資水平的提高,再作適當調整。

在本規定實施的當年,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為基數,按照3%的比例繳納。從第二年起,每年提高一個百分點(困難企業的從業人員可每兩年提高一個百分點),直到8%的比例為止。

從業人員計算繳費的月平均工資收入不得低于當年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月平均工資收入高于全市社會平均工資收入300%的,按300%計算;對無法確定月平均工資收入的從業人員,以上年度全市社會平均工資收入計算。

第十條  企業應當按照社會保險機構規定的時間到所在區(市)社會保險機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或者由社會保險機構開具專用委托收款單委托銀行收款。從業人員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企業和從業人員本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轉入社會保險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儲存,??顚S谩?/p>

第十一條  企業破產、撤銷、解散時,必須按規定清償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并一次性向社會保險機構繳清退離休人員所需費用。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得減免;確無能力繳納的企業,在規定的繳費期間,可以辦理申請緩繳手續。

第三章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

第十三條  社會保險機構依照國家技術監督局的社會保障號碼(GB─11643─89),為從業人員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和《職工養老保險手冊》。

第十四條  記入從業人員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包括:

(一)從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中按上一年度全市社會平均工資收入9%記入的部分;

(二)從業人員本人繳納的部分;

在個人繳費達不到8%之前,其差額部分從單位繳費中補足。

第十五條  記入從業人員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用于支付本人退休后的養老金,不得提前支取。

第十六條  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共濟金?;攫B老保險共濟金為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扣除記入個人帳戶部分后的余額。

基本養老保險共濟金主要用于個人帳戶儲存額按規定的養老金標準支付完畢后,繼續支付養老金以及為人口老齡化高峰期儲備資金。

第十七條  從業人員個人帳戶的儲存額,按銀行同期居民定期存款利率計息。

第十八條  《職工養老保險手冊》記錄從業人員在本規定實施前的連續工齡和本規定實施后記入個人帳戶的儲存額,作為從業人員退休時計發基本養老金的依據。

第十九條  《職工養老保險手冊》由企業保存,從業人員變動工作單位時,隨同轉移;從業人員失業期間,由本人保存;從業人員退休時,由社會保險機構保存。

第四章  享受養老保險的條件

第二十條  本規定實施前參加工作連續工齡(含繳費年限,下同)滿5年或本規定實施后參加工作繳費年限滿10年,并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退休,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一)男性從業人員年滿60周歲;女性從業人員,從事行政和技術管理工作的年滿55周歲,直接從事生產服務工作的年滿50周歲;

(二)因病或非因工致殘的從業人員,男性年滿50周歲,女性年滿45周歲,由社會保險機構指定醫院證明,并經縣級以上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第二十一條  符合青島市失業保險有關規定的失業人員,失業期間達到正常退休年齡的,或者距正常退休年齡5年以內、連續工齡或繳費年限符合前條規定的,應當辦理退休,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  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的退休年齡,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三條  符合本規定條件的從業人員,自辦理退休手續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直至死亡。

第二十四條  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帳戶儲存額、工作年限、繳費年限等因素確定:

(一)本規定實施后參加工作的,退休時以個人帳戶的儲存額,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為:

月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1/120(二)本規定實施前參加工作,1996年底以前(即個人繳費不滿3年)退休的,按照社會性養老金和繳費性養老金兩項之和計發基本養老金:

1. 社會性養老金以從業人員退休時上一年度月社會平均工資收入為基數,工齡滿15年以上的,按25%計發;滿10年不滿15年的,按20%計發;滿5年不滿10年的,按15%計發。

2. 繳費性養老金以從業人員在職時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實際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從業人員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

按本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低于原規定計發標準的差額部分可以補齊。

(三)本規定實施前參加工作,1997年1月1日以后(即個人繳費滿3年)退休的,按兩部分計發:其在本規定實施后的基本養老金按本條(一)計算,其在本規定實施前的基本養老金按本條(二)計算。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工齡滿一年不滿5年的從業人員,達到退休年齡時,每滿一年,一次性發給從業人員3個月的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本規定實施后參加工作、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從業人員,達到退休年齡時,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發給本人。

第二十六條  根據生活價格指數和居民生活費水平,由青島市勞動局規定基本養老金的最低標準,適時調整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七條  從業人員退休后易地安置的,由原企業按照上一年度社會平均工資收入4個月的標準一次性發給安家補助費;其中,對到農村易地安置的,按6個月的標準發給。

第二十八條  從業人員退休后易地安置的,本人及其供養直系親屬前往居住地點途中所需車船費、旅館費、行李搬運費和伙食補助費,由原企業參照財政部門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從業人員在職或退休后死亡的,基本養老金個人帳戶的余額在扣除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救濟金后,屬個人繳費部分,按《繼承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個人帳戶余額不足以支付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救濟金的,在職人員由企業支付,退休人員由社會保險機構從共濟金中支付。

第六章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第三十條  凡上一年度工資利潤達到或超過全市平均水平的企業,必須為本企業從業人員建立補充養老保險;工資利潤率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企業,自愿決定是否為本企業從業人員建立補充養老保險。

第三十一條  建立補充養老保險的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主決定繳納補充養老保險費的比例,但補充養老保險費總額不得超過本企業上一年度從業人員工資總額的15%。

補充養老保險所需費用從企業公益金中提取。

國有、集體企業為從業人員建立補充養老保險的方案,應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并報社會保險機構審查備案。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執行情況,應當每年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查,并向全體從業人員公布。

第三十二條  企業可把建立補充養老保險與搞活內部分配結合起來,對表現好、工作年限長、貢獻大的從業人員多補;對表現差的少補、不補或停補;對違反勞動紀律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可以扣銷企業為其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

第三十三條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應當與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掛鉤,即企業為個人建立補充養老保險的,個人必須繳納儲蓄性養老保險費;個人不繳納儲蓄性養老保險費的,企業不予建立補充養老保險。

企業繳納補充養老保險費與個人繳納儲蓄性養老保險費的比例:

(一)企業從業人員平均工資收入低于全市社會平均工資的,按1∶0.1;

(二)企業從業人員平均工資收入高于全市社會平均工資50%以內的,按1∶0.2或1∶0.3;

(三)企業從業人員平均工資收入超出全市社會平均工資50%的,按1∶0.4或1∶0.5.

第三十四條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由社會保險機構統一經辦,按規定全部記入從業人員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和《職工養老保險手冊》,按銀行同期居民定期存款利率計息。

第三十五條  從業人員在本市變換工作單位或中斷工作的,記入個人帳戶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金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金予以轉移或保留。

從業人員違反勞動合同擅自離職的,屬企業在合同期內為其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金部分,連同利息退還企業;屬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金部分,連同利息予以保留或轉移。

第三十六條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金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金在從業人員退休前不得支取。從業人員達到退休條件后,憑《退休證》和《職工養老保險手冊》到社會保險機構辦理有關手續,由社會保險機構將本金連同利息,按照本人的要求一次或分次發給從業人員本人。從業人員在職或退休后死亡,個人帳戶內企業補充養老保險金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金的余額,按《繼承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管理和服務

第三十七條  青島市勞動局是全市城鎮企業從業人員養老保險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第三十八條  青島市社會保險事業辦公室,在青島市勞動局領導下,具體負責全市城鎮企業從業人員養老保險的管理工作和經辦養老保險的具體業務工作。

各區(市)社會保險事業辦公室在青島市社會保險事業辦公室指導下工作,負責經辦本區域內養老保險的具體業務工作。

第三十九條  街道、鄉鎮社會保險事業管理所,為區(市)社會保險事業辦公室的派出機構,其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負責對本區域內的退休人員登記,按月發放養老金;

(三)為退休人員提供社會保險咨詢服務,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其意見和要求,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

(四)勞動部門和上級社會保險事業辦公室辦交辦的其他工作。

街道、鄉鎮社會保險事業管理所,根據本區域管理工作情況,可設專職或聘請兼職工作人員。

第四十條  青島市社會保險事業辦公室從當年征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總額中提取2%的管理服務費。

管理服務費不計征稅費。

第四十一條  各級社會保險事業辦公室有權對企業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情況進行核查,企業應當如實提供從業人員人數、名單、工資發放情況、檔案等有關資料。

第四十二條  社會保險事業辦公室對從業人員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每年結算一次,定期通知從業人員本人。

從業人員和退休人員有權核查本人的各項養老保險費繳納和養老金領取情況,企業和社會保險事業辦公室應當提供方便。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企業拒繳、拖欠或少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社會保險機構應當用公告或其他書面形式發出繳費通知書;單位必須在公告或通知送達之日起10日內按照要求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利息。逾期仍未如數繳納的,按日加收欠繳額2‰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第四十四條  從業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虛報、冒領養老金的,根據情節輕重,由社會保險機構給予批評教育,追還虛報、冒領的養老金,可并處非法所得額2倍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社會保險機構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六條  政府及有關部門、社會保險機構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改正,交對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將基本養老保險費轉入基金專戶的;

(二)挪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

(三)擅自提高管理服務費比例的;

(四)不按規定減、免或增加企業和從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

(五)不按規定減發或增發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

(六)違反基本養老基金保值、增值有關規定,造成基金損失的。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從業人員的養老保險,按照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八條  本市以前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青島高科技工業園、石老人國家旅游度假區內企業從業人員的養老保險,暫按青島市人民政府批準的方案和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青島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規定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關于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說明

一、月平均繳費工資的計算方法

本規定所稱“指數化的月平均繳費工資”是從業人員歷年繳費工資占當年青島市平均工資比重的平均值,與退休上一年青島市月平均工資的乘積。計算公式為:

S=(X1 +X2 ×C1 /C2 +X3 ×C1 /C3 +…+XN ×C1 /CN )/12×N

S=C1 /12×N×(X1 /C1 +X2 /C2 +X3 /C3 +…+XN /CN )

式中:

S: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X1 、X2 、XN :從業人員退休前一年、二年……的平均繳費工資;

C1 、C2 、CN :從業人員退休前一年、二年……青島市平均工資;

N:單位和從業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

二、基本養老金計發公式

1. 本規定實施后參加工作的,月基本養老金的計發公式:

W=KP

式中:W:月基本養老金

K:系數,為1/120

P: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

2. 本規定實施前參加工作,1996年前退休的,月基本養老金的計發公式:

W=A×Q1 +S×Q2

式中:A:上一年社會月平均工資;

Q1 :系數(1)。工齡15年及其以上的25%,滿10年不滿15年的為20%;滿5年不滿10年的為15%;

Q2 :系數(2)。繳費年限乘1.0%。

3. 本規定實施前參加工作,1997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從業人員,月基本養老金計發公式:

W=KP+(A×Q1 +S×Q2 )×〔(M-N)/M〕

補充養老保險計算方法范文4

新的計發辦法中養老金的計算包括四部分:(1)基礎養老金=(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個人指數化平均工資)÷2×全部繳費年限;(2)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3)過渡性養老金=指數化月平均工資×賬戶前視同繳費月數1.3%;(4)過渡性調節金=120+工齡(不得大于150);其中1998年9月30日后參加工作的養老金只包括前兩項。

(1)新計發辦法較原辦法中基礎養老金中,工齡每多一年,基礎養老金則提高1%。并將指數化月繳費工資與社會平均工資相加除2,一方面體現出個人繳費指數高的職工基礎性養老金高,另體現出了職工繳費時間越長,所得養老金也越多。較原先基礎養老金=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20%的簡單計算方法有了較大的改進,也體現出繳費水平高、時間長的養老金待遇就高的理念,提高企業和職工的繳費積極性。

(2)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按照不同退休年齡規定了不同的計發月數,較過去的固定的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有了很大的進步,根據職工退休時距平均壽命的多少來決定個人賬戶計發的月數,更加的科學合理。

2中國是一個人口眾多的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水平較低,城鄉二元結構明顯,存在一定比例的貧困人口

中國政府組織的養老保障,確保大多數人的養老保險待遇得到保證。這是社會穩定的需要,也是社會發展的重要目標。在新的養老金計發辦法運行情況。新的計發辦法到目前為止已經運行近4年,隨著時間的推移,通過新辦法計發退休費也顯現出了一些問題。

(1)按照現行的繳費比例進行繳費,如果是1998年9月30日后參加工作的,預計退休時的月養老金只有平均工資基數的一辦強,也就是說預計養老金替代率至多達到0.6。不能滿足企業的養老金需求和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消費需求,易降低企業和職工的繳費積極性。社會養老保險的替代率(養老保險替代率指退休金價值占某一時期內員工收入的比例,從某職工的退休金替代率可知道其退休后的生活大概可以維持在什么水平。)原因是他們推行最低公共養老金水平。中國的社保養老替代率基本達到60%左右,當然,這是針對社會平均工資而言的,對于低收入者,也就是月收入兩千多元的人比較有利。而社保養老基金不能滿足養老需求,是對于中高收入者而言,月入1萬元,替代率就只能在20%以下。根據我國仍然屬于發展中國家,過高的替代率會使參保人、企業、國家不堪重負,但是處于社會互濟的考慮,對低收入階層提供較高的替代率有利益他們保證退休以后的生活,而中高收入階層收入渠道較低收入階層要多,包括儲蓄、基金、股票、房產租金等等,但是如果高低收入階層的替代率差距太大,無疑打擊了中高收入階層繳費的積極性,不利于養老保險基金的長期安全有效運行。

(2)對于那些有固定工齡的職工,過渡性養老金的計算公式中,賬戶前視同繳費的工齡在換算養老金時的參考依據存在不合理之處。

①視同繳費工齡換算養老金時的依據為賬戶后繳費的水平,即現在工作單位效益的好壞,決定著職工過去固定工齡的養老金換算水平。繳費水平高的,建賬戶前工齡也隨之升值。這對于那些單位過去效益好,而現在效益下降,工資待遇低的職工就存有不合理性。

②另外,如果有較長視同工齡的職工所在企業經濟效益下降,原來職工工資水平高,后來繳費工資降低了,還會出現工連續繳費時間越長,養老金計發待遇越低的情況,存在不合理性。如一名有10年視同工齡的職工,在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后繳費水平一直較高,后來繳費水平下降了,出現了越是繼續繳費,退休后養老金越是下降的問題。

3通過對養老金計發辦法的研究,養老金計發辦法需要繼續改革

首先要改進養老金計發辦法,更加充分兼顧效率和公平。既能保證廣大職工的基本退休養老待遇,又能使單位效益好,工資待遇水平高的職工在退休時計算養老金能合理體現出可以被接受的待遇增加額。雖然現行的企業年金制度是對現行養老金計發辦法的補充,但是現在企業年金系統設計的過于復雜,這將直接影響企業年金的持續發展,四個角色的信托模式(在法人受托模式中,企業年金的管理機構有四個角色,分別是受托人、托管人、賬戶管理人和投資管理人)將使很多企業在建立年金時出現困難。無法使企業年金制度的得到廣泛的推廣。

4通過對現行養老金計發辦法利弊分析,國家應該采取更多的措施

(1)完善養老保險制度,實行更加靈活的分配方式,實行多層次保障。第一層次將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中的社會統籌基金部分獨立出來,使其成為一個由中央政府直接管理的公共養老保險計劃。第二層次將現行養老保險制度中的個人賬戶部分獨立出來,使其成為由政府監管、強制性的、規定繳費額的養老保險計劃,即繳費性養老保險計劃。第三層次自愿的個人養老基金即個人投保,以及企業開辦的職業年金計劃。由于這一層次計劃屬于微觀主體的自愿行為,稱其為補充養老保險計劃。通過完善三個層次的養老保險分配方式,達到將再分配功能、儲蓄功能與保險功能有機地結合在一個共同養老保險制度之中的目的。

(2)鑒于實行新制度后,與“老人”相比,“中人”和“新人”的養老金替代率將逐年降低。在這種情況下,只有根據工資增長率、物價指數等參數對養老金替代率進行適度調整,才能避免老年人口由于養老金替代率的下降而墮入貧困。因此,對養老金替代率適度水平及其調整機制進行研究與探討無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建議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可浮動的養老保險替代率,保證各個收入階層的養老保險替代水平,兼顧效率與公平。

(3)大力宣傳和推廣企業年金,并簡化、放寬企業建立企業年金的渠道,使企業效益好,有繳費能力的企業職工,能夠更加方便、簡單的操作,通過建立企業年金,提高對廣大企業職工的保障,總體提高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替代率,特別是使中高收入職工養老保險替代率低的現狀得到有效的解決。促進養老保險多方位分層次發展。

(4)對職工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前的固定工齡,按照一定的標準進行統一換算,不再按照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后繳費水平衡量其在建立個人賬戶前工齡的價值。

中國的養老保險制度從建立的發展至今,取得了很大進步,但隨著老齡化社會的到來和經濟社會的高速發展,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還有很多的路要走,在摸索前行的同時,我們應建立更加多元化的社會保障理念,通過使用采用現代化精算技術,保證制度建立的科學性與合理性,從而能夠在能力范圍內,保證養老保險替代率達到較為合理的水平,從而提高消費,拉動內需,促進國民經濟發展,形成社會保障與國民經濟發展穩步向前發展的目標。

補充養老保險計算方法范文5

一、企業年金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相關規定

《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規定: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個人按照國家或?。ㄗ灾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準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敦斦俊叶悇湛偩株P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財稅[2005]94號):為職工個人購買商業性補充養老保險等,在辦理投保手續時應作為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因各種原因退保,個人未取得實際收入的,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予以退回。

二、企業年金涉及個人所得稅的繳納規定

企業為職工個人購買商業性補充養老保險等,在辦理投保手續時應作為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的具體納稅時間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單位為員工支付有關保險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18號)規定:對企業為員工支付各項免稅之外的保險金,應當在企業向保險公司繳付(即該保險落到被保險人的保險賬戶)時并入員工當期的工資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企業負責代扣代繳。

三、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政策變化例解

其一,企業年金個稅扣除方法變化,個人稅負降低。

原來規定:國稅函[2009]694號在計算企業年金的企業繳費部分(以下簡稱企業繳費)應納個人所得稅時,未考慮個人當月正常工資薪金收入低于費用扣除標準情形,企業繳費部分均應視為個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收入,不扣除任何費用,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當期應納個人所得稅款。

新規定:自2011年1月30日《企業年金公告》之日起,對月工資收入低于費用扣除標準的職工實行了減稅照顧,即,當月個人工資薪金所得與計入個人年金賬戶的企業繳費之和未超過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但加上計入個人年金賬戶的企業繳費后超過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其超過部分按照《通知》第二條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例1]某集團公司建立了企業年金制度,2010年員工甲某、乙某是剛入職的畢業生10月工薪甲收入為1800元,企業繳費年金為700元;乙某工薪收入為1500元,企業繳費年金為400元。按照國稅函[2009]694號第二條:企業年金的企業繳費計入個人賬戶的部分(以下簡稱企業繳費)是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在計入個人賬戶時,應視為個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不與正常工資、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費用,即:員工甲某1800元的工薪部分低于2000元的個稅扣除標準予以免稅,而700元的企業繳費部分不扣除任何費用則需按照10%的稅率繳稅=700×10%-25=45元。乙某1500元的工薪部分低于2000元的個稅扣除標準予以免稅,而400元的企業繳費部分不扣除任何費用則需按照5%的稅率繳稅=400×5%=20元。

假若2011年2月員工薪金甲收入為1800元,企業繳費年金為700元;乙某工薪收入為1500元,企業繳費年金為400元。雖然工資薪金及繳納年金不變,但按照新的《企業年金公告》規定:甲員工需計稅部分為工薪和年金之和1800+700=2500元中超出2000元的500元部分,稅基降低了200元,同時稅率由10%降低到5%的檔次,即500×5%=25元,兩者相差45-25=20元。乙某工薪和年金之和1500+400=1900元,按照《企業年金公告》規定,當月個人工資薪金所得與計入個人年金賬戶的企業繳費之和未超過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相比2010年10月少納稅20-0=20元。新的《企業年金公告》為低收入者起到了減稅的作用。

其二,職工月平均工資額的計算方法更為合理。

原規定:國稅函[2009]694號,對企業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繳納企業繳費的,在計稅時不得還原至所屬月份,均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不扣除任何費用,按照適用稅率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現規定:《企業年金公告》9號,職工月平均工資額=當年企業為每一職工據以計算繳納年金費用的工資合計數÷企業實際繳納年金費用的月份數。也就是說,如果職工在年度中間入職或者企業在年度中間實行年金計劃,則當年職工的月平均工資應為實行年金計劃后的月平均工資。如,某企業7月份起為職工繳納年金,則該職工月平均工資額為7月份至12月份的企業繳納年金的基數之和(不包括未計提企業年金的獎金、津補貼等)除以6個月,來確定他的月平均工資,再找適用稅率來計算年金應納個稅額。而不是此前的無論是否滿12個月均按全年計算平均工資。

其三,明確以前年度企業繳費部分未扣繳稅款的補稅規定。

將以前年度未扣繳稅款的企業繳費累計額按所屬納稅年度分別計算每一職工應補繳稅款,在此基礎上匯總計算企業應扣繳稅款合計數。企業應補扣繳稅額=∑各納稅年度企業應補扣繳稅額。各納稅年度企業應補扣繳稅額=∑納稅年度內每一職工應補繳稅款。職工個人應補繳稅款的計算公式:納稅年度內每一職工應補繳稅款=當年企業未扣繳稅款的企業繳費合計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公式計算結果如小于0,適用稅率調整為5%,據此計算應補繳稅款。

[例2]某公司實行企業年金制度,2010年公司按月120元為職工丙某繳存企業年金12個月累計為1440元;丙某2010年1月~12月取得全年工資收入為96000元,工資薪金部分應繳個人所得稅,公司已按規定代扣代繳,但公司為其繳存的企業年金部分均未扣稅,如何補繳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

根據《企業年金公告》9號規定,補繳以往年度企業年金企業繳費部分未扣稅的計算,首先要應按照補繳年度每一職工月平均工資額減去費用扣除標準后的差額確定職工個人適用稅率。丙某去年計提企業年金的月平均工資是8000元,減除2000元后每月(96000÷12-2000)=6000元,適用稅率為20%,速算扣除數為375元;當年年金企業繳費部分合計2400元,應納個人所得稅=1440×20%-375=-87元,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年金公告》9號明確,應納稅額如果小于0,則應適用稅率5%,而不是20%,應納個人所得稅為1440×5%=72元。為此,《企業年金公告》9號解決了當月工資收入高,年金企業繳費低,應補繳稅額可能為負數的問題。

補充養老保險計算方法范文6

一、個人賬產調整政策

我國從1997年開始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由原來的現收現付模式向部分積累模式轉換。當前的養老保險繳費政策為:單位“按職工工資總額”繳納20%,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繳納8%,單位所繳的20%中的3%和個人所繳的8%劃人“個人賬戶”,其余的劃入“社會統籌”。即對每個職工來說,其工資的17%劃人了社會統籌基金,11%劃入了個人賬戶。

根據我國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應獲得的養老金包括幾個部分:基礎養老金月標準為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地(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本人個人賬戶儲存額分攤到剩余壽命上(現行制度下為10年),即除以120;在1997年以前參加工作的職工,還會獲得過渡性養老金。

前不久頒布的《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對我國的養老保險政策進行了調整。對于繳費政策來說,單位繳費的20%將全部劃到社會統籌部分,而個人繳納的繳費工資的8%將完全計入個人賬戶,同時,職工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同時個人賬戶的給付年限改為按平均預期壽命和退休年齡之差來計算。由于我國人口壽命的延長,給付年限將由10年改為更長的時間。根據中國人民大學人口研究所的研究報告,我國60歲老年人口的平均余壽已從上世紀80年代的17年增加到目前的18.36年。

二、個人賬產問題分析

現行制度下我國的社會養老保險有兩塊缺口:一塊是1997年養老保險改革前退休的老職工,即“老人”,他們沒有個人賬戶,他們的養老金直接從社會統籌里撥補。由于現在統籌基金的積累額常常不足以支付基本養老金,不足部分由管理部門挪用個人賬戶基金進行補充,因此產生了大額的個人賬戶空賬問題。據統計,我國個人賬戶的空賬已達8000億元,而且有日益擴大的趨勢。

第二塊缺口是由于目前的個人賬戶養老金給付年限按“平均壽命70歲”減去“退休年齡60歲”來計算,如果退休職工壽命不足70歲,個人賬戶的剩余額由子女繼承,而如果支取者的壽命超過70歲,個人賬戶就已經為0了,這部分的個人賬戶養老金又得從社會統籌基金撥補。在這種制度下,個人賬戶基金存在天然的缺口,而且目前很多地區的平均壽命都超過70歲,而男性的退休年齡普遍低于60歲,女性的退休年齡也達不到政策規定的55歲,在這些因素的作用下,個人賬戶的償付能力不足,從而使統籌基金承擔了巨大的支付壓力。

從調整的措施可以看出,這次調整希望解決以上兩個問題:首先,針對空賬問題,個人賬戶繳費調整到工資的8%,個人賬戶規??s小后,多出的3%繳費填補基本養老金的部分缺口,個人賬戶將不再空賬運行。如果這次調整能夠切實的執行,個人賬戶的空賬問題會得到控制和緩解。在新的制度中,雖然降低了個人賬戶在繳費中的份額,但做實的個人賬戶可以用于投資,將有效地提高個人賬戶回報率,個人賬戶的積累額不是用較低的記賬利率計算出的賬面數字,而是通過投資得到較高的回報,因此可以很大程度上增加個人賬戶的積累額,從而提高退休職工的退休收入。

第二,針對個人賬戶的天然缺口問題,這次延長個人賬戶給付年限的措施會在較大程度上緩解原來的狀況,但由于依然存在實際壽命高于平均壽命的退休職工,單個人的賬戶缺口規模雖然顯著地下降了,但是退休人口的增加仍使得個人賬戶支付總累積額缺口逐漸增加。如果繼續堅持這種給付制度,個人賬戶養老基金肯定不能實現自我的平衡,必須依靠統籌基金或國家的財政支持才能維持下去,否則個人賬戶就會出現巨大的資金缺口而崩潰。同時,將支付年限延長,比如延長到職工平均余壽,那么個人賬戶中用于退休職工養老金的部分會降低,而更多的份額由其子女繼承了,這顯然違背了社會養老保險的出發點和根本目的,等于一種強制儲蓄,缺乏互濟性,沒有再分配的功能。

本文將用精算的方法來定量分析以上提到的個人賬戶改革問題,分析改革前后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替代率水平變化,探討個人賬戶的計發方法及計發系數確定。

三、調整前后個人賬產的變化情況

1、計發方式比較

這次養老保險的調整將給個人賬戶養老金帶來較大的變動。由于個人賬戶是繳費確定型養老保險,本文主要關注個人賬戶的替代率和養老保險總替代率。所謂養老金替代率,就是退休初年養老金與退休前一年社會平均工資的比例。

由于每個自然人的情況千差萬別,要對不同制度下的情況進行分析與比較,就需要通過精算假設確定一個“標準人”,用他的情況代表某一地區退休職工的平均水平。本文選定一個“標準的”養老保險參保職工,來分析調整前后的個人賬戶變化情況。所謂具有“標準”,是基于以下假定:該職工的所有情況均與社會平均狀況相同,具體說來,其工資就等于社會平均工資,而參加養老保險的年齡u與退休年齡r也等于社會平均水平。

除此之外,本文還假定:社會平均工資的年增長率恒定,用g來表示;而個人賬戶記賬利率用i來表示。

首先來看在現行制度下的情況,當個人賬戶繳納的金額為職工工資的11%時,個人賬戶在退休時的積累額(TV)r為:

來生產力發展很快,處于經濟快速增長時期,社會平均工資增長率在6.7%至7.3%之間,因此本文選擇g:7%為十年內的社會平均工資增長率;根據專家預測未來我國將進入宏觀經濟的溫和增長期,工資增長會漸趨平緩,因此十年之后的工資增長率假定為g:5%。(2)養老金記賬利率根據不同地區的政策有所不同,但一般都以銀行一年期存款利率為參照。因此本文假設養老金記賬利率為2%。(3)制度調整后的給付年限為平均壽命與退休年齡的差額,即平均余壽,根據統計年鑒的數據,我國60歲退休職工的平均余壽取近似值18年。(4)職工的平均工資水平以廣州市為例,廣州市的平均工資2585元/月,即31020元/年。(5)假設該職工的繳費年限為30年。基于以上假設,計算舊制度和調整后的新制度下的個人賬戶替代率k2,將其對比得到:

從表1可見,調整前后的個人賬戶養老金替代率分別為22.3%和9.0%,調整前的基本養老金替代率為20%,根據調整后的計發辦法,繳費30年的職工可以獲得30%的基本養老金替代率,因此調整前后的總替代率分別為42.3%和39.0%,即一個職工從現在開始繳費,30年后退休的養老金相當于退休前收入的42.3%和39.0%,調整后的退休金水平比原來下降了3.3%,總替代率變化不大。

然而,并不能斷言在調整之后,職工未來養老金水平會低于調整之前。因為以上的計算建立在2%的記賬利率下,這是調整之前的制度。這次調整的一個重要舉措是做實個人賬戶,如果個人賬戶能夠做實,就可以利用個人賬戶的積累額進行投資,而不再用2%這個相當低的水平進行累加。如果真實的投資回報率高于2%的記賬利率,職工最終得到的養老保險替代率就會高于上文測算的39.0%。在下文中會討論不同投資回報率水平下養老金替代率的變化情況,是對新舊制度對比的延伸與完善。

從表1可以看出,無論對于調整前的舊制度,還是調整后的新制度,未來30年的養老金替代率都遠遠小于管理部門的目標替代率58.5%。隨著中國人口的老齡化,養老金支付壓力會逐漸增大,因此有必要采取措施,在不提高繳費水平的前提下提高養老金替代率水平。

2、個人賬戶天然缺口的比較

上文主要比較了新舊制度下養老保險替代率的情況,但這僅能反映退休職工退休金水平的變化,如果要對個人賬戶基金運行的情況進行更全面的分析,就有必要比較新舊制度下天然缺口的大小。如果天然缺口較大,無疑意味著個人賬戶基金的失衡會較為嚴重;相反,較小的天然缺口說明個人賬戶基金運行的穩健性會更強。

基于上文同樣的原因,本文通過測算一個“標準人”的天然缺口的期望值來比較兩種制度下天然缺口的變化情況。所謂期望值是指考慮死亡因素后個人賬戶積累額未能給付的養老金在退休時刻的現值。天然缺口的期望值的計算方法為:

首先計算個人賬戶的平衡時間,所謂個人賬戶平衡時間就是職工個人賬戶的積累額恰好全部用于發放養老金的時間,這里要考慮在職工退休后個人賬戶的利息增長情況。假設個人賬戶的平衡時間為,職工退休后職工每年的個人賬戶養老金為,則未來年內個人賬戶養老金在該職工退休時的總現值(TPV)為:

為簡化計算,我們對平衡時間T取相近的整數。當得到平衡時間之后,超過平衡時間部分的養老金總期望值E(BTV)就是天然缺口的期望值,其計算公式為:

如表中所示,在新制度下平衡時間顯著地延長了,同時天然缺口由人均近20萬元下降到不到3.5萬元,可見與舊制度相比,新制度下個人賬戶基金運行的穩健性得到了很大程度的加強,基金失衡的情況明顯地緩解了,但天然缺口仍然存在。

四、個人賬產幾種給付方式的比較分析

根據上文的分析,無論調整前后,未來30年后的養老金總替代率都與目標替代率存在較大差距,而且即使將給付年限延長到18年,依然無法消除個人賬戶的天然缺口,必須改變個人賬戶的給付方式,才能使個人賬戶實現收支平衡,達到穩健的運行。

要同時實現保障退休職工生活水平的基本目標和個人賬戶的均衡運行,一種很好的方法是以生存年金的方式支付個人賬戶養老金。

保險學中的年金,就是每年支付的固定現金流。如果保險金的給付是取決于被保險人的生存,就稱之為生存年金,反之則為確定年金。在生存年金支付方式下,只要職工依然生存,每年可以得到固定的年金支付;一旦職工死亡,這種支付就停止了,不存在個人賬戶余額的繼承。在縝密的精算分析的基礎上,可以很好地達到個人賬戶的收支平衡。

假設職工退休后每年的個人賬戶生存年金為

由于個人賬戶屬于繳費決定型養老保險,具有基金貶值風險大、對工資增長率和利率敏感的特點,在不同的投資回報率水平下,未來個人賬戶支付額將有較大變化,因此需要在不同投資回報率下比較新制度和生存年金制度下個人賬戶的替代率水平。

以男性為例,如果假定該職工的繳費年限為30年,繳費為工資的8%,假定前十年的工資增長率為7%,之后為5%;退休年齡為60歲,利用城鎮職工生命表(89―90年),分別測算新制度(傳統計發方式)和生存年金制度在2%、3%、4%和5%的投資回報率下的替代率:

表3反映了兩個問題。首先,新制度下的替代率隨著投資回報率的增加有明顯的上升,如果平均的投資回報率可以達到5%的水平,總替代率43.55%(13.55%+基本養老金替代率30%=43.55%)就可以超過調整前的42.3%,這就回答了上文提出的調整前后替代率水平是否下降的問題。

反映出的第二個問題就是,在同樣的8%的繳費水平下,生存年金制度的個人賬戶替代率明顯高于新制度下的水平,而且兩者之間的差距隨著投資回報率的升高而迅速提高。當投資回報率達到5%的水平時,前者幾乎是后者的兩倍,此時養老保險總替代率為55.07%,幾乎可以達到58.5%的目標替代率。可見,如果利用個人賬戶進行有效的投資,則使用生存年金的給付制度,將在很大程度上緩解養老金支付壓力,提高退休職工的生活水平。因此,相比現有的給付制度,生存年金制度是一種更好的給付辦法。

要對調整前的舊制度,調整后的新制度,以及生存年金制度進行進一步的比較,本文使用計發系數這個指標。所謂計發系數,就是個人賬戶在職工退休時的積累額名義上支付未來養老金的時間,這里不考慮退休后個人賬戶的利息積累。在傳統計發辦法下,計發系數=給付年限×12。因此,在舊制度下,個人賬戶的積累額分為十年派發,計發系數就是120(月);而在新制度下,假設個人賬戶的給付年限為18年,則計發系數為216(月);如果采用生存年金制度,計發系數將為個人賬戶的積累額與每月支付的個人賬戶養老金的除數。如果用n來表示計發系數,個人賬戶生存年金為P,

則:

這里的生存年金P是每年獲得的總額,因此要除以12來得到每月的支付數額。令投資回報率等于2%的記賬利率,在統一的水平下計算個人賬戶生存年金計發系數,并與新舊制度對比可以得到:

可見個人賬戶生存年金的計發系數為142(月),介于新舊制度之間,也就是說,在生存年金給付方式下,個人賬戶的計發系數可以保持較低水平,即可達到收支平衡。此時,仍能保證較高的個人賬戶退休金水平。

從計發系數方面進行比較,舊制度過低的計發系數缺乏合理性,意味著個人賬戶的積累額維持支付的時間很短;新制度的計發系數明顯高于舊制度和生存年金制度,表示支付可以維持較長時間,但由于個人賬戶繼承制的存在,而制度本身依然存在債務缺口;個人賬戶生存年金制度則可以消除收支缺口,彌補了計發制度本身的漏洞,而且在計發系數方面比舊制度有明顯的改善。從這個方面也可以看出,個人生存年金制度依然是一種較好的選擇。

五、總結

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對個人賬戶的調整有利于解決空賬問題,做實個人賬戶,對個人賬戶資金進行投資,以實現保值增值。但是,對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方式的改變卻使養老金替代率水平有所下降,仍然存在著收支缺口。這個問題的根源,在于現有的計發方式設計不夠科學合理,沒有體現出賬戶資金用于保障退休職工基本生活的原則,也缺乏互濟性及再分配的功能。要解決這個問題,就必須改變計發方式,采用保險中常用的生存年金方式,以實際壽命低于平均壽命的職工的個人賬戶余額,來補償實際壽命高于平均壽命的職工的個人賬戶缺口,以達到個人賬戶基金的平衡,同時,這種措施體現了互補互助的原則,提高了退休金水平,能夠較好地實現養老保險保障退休職工基本生活水平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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