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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解決途徑和流程范文1
【關鍵詞】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調解機制
一、引言:醫療糾紛層出不窮,醫患關系日益緊張
“看病貴,看病難”是近年來中國老百性一直面臨的一個問題,而由此而衍生出來的醫患矛盾也隨著社會的發展不但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反而愈演愈烈。2013年10月25日,浙江溫嶺市第一人民醫院3名醫生被一名男子用刀捅傷,其中耳鼻咽喉科主任醫師王云杰因搶救無效死亡,另外2人經搶救脫險。至此,中國的醫患矛盾已經上升到了危害醫務人員的人身安全的層面上。而6天后,10月31日晚,海南醫學院附屬醫院ICU重癥監護病房被一病人家屬打砸,醫院一名保安被打傷。該事件雖未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然而卻提醒我們,“醫鬧”離我們并不遠。從2013年1月1日到8月15日,海南省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共受理醫療糾紛案件312起,其中(“醫鬧”)達22起。在全國范圍內,僅今年10月17日至27日短短10天內,全國發生6起患方傷醫案件,多位醫護人員重傷或死亡。這些冰冷數據的背后,折射出醫患關系的持續緊張與惡化,仿佛一個結,纏繞在醫生與患者心頭。
造成這樣的后果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醫務人員醫德素養差,在診療過程中,醫務人員對病員不負責任,態度生硬,缺乏同情心,看病時精力不集中,如果病人有病而醫生沒有及時發現,或將重癥看成輕病,或危重病人的情況事先沒有向家屬說清楚等,一旦病人發生了死亡或留下嚴重的后遺癥,家屬自然會指控醫生不負責任。另一方面,由于醫療是門技術活,患者和醫生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的現象。主要表現在:第一,對于知識壁壘很高的醫療行業來說,患者畢竟是“門外漢”,對于自己所患病的病情、病情的嚴重程度以及該如何準確的治療所知甚少,甚至無法預測,而對于醫生為自己開具的藥方、提出的治療意見是否符合自己實際的病情也缺乏必要的了解;第二,患者對所接受的治療服務的價格也缺乏了解,雖然有實時的信息滾動,但都是一些平時的常見用藥,而對醫生所開具的具有高利潤的藥方無從知曉。由此,對醫療機構產生的不信任感也會逐漸加強。同時,醫學實踐非常復雜,部分醫療事件確實是意外事件,但由于患者不了解情況,一旦出事最先想到的就是醫生的失誤。若真要鬧事,醫生也只能是“有理說不清”了,小的誤會和糾紛很可能演變成“醫鬧”等大型事件。在這種情況下,一個中立的第三方調解員就顯得尤為重要。
二、引入第三方調解機制,解開醫療糾紛“死結”
我國于2002年9月1日頒布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規定:醫療事故處理有三條途徑:一是醫患雙方共同協商解決;二是衛生行政機關調解解決;三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然而由于醫患之間缺乏信任,雙方往往很難心平氣和達成一致意見,糾紛很難化解;由于衛生行政部門與醫院之間的隸屬關系,難脫“父子之嫌”,患者難以信服;通過司法途徑解決醫療糾紛的成本和周期過大過長,患者不堪訴累也極易加劇矛盾。目前,全國各地也都在積極研究醫療糾紛的處理辦法,探討和嘗試“第三方調解”模式,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2005年北京市政府要求所屬的醫療機構全部投保醫療責任保險;2006年上海成立了我國第一家專門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2006年天津成立了仲裁委員會醫療糾紛調解中心;2008年寧波市通過立法的形式成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和醫療糾紛理賠處理中心為核心的“第三方”;2009年深圳市成立深圳市醫療糾紛調解委員;2010年頒布的《關于公立醫院改革試點的指導意見》中明確指出:建立醫患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積極發展醫療意外傷害保險和醫療責任保險,完善醫療糾紛調處機制,嚴厲打擊“醫鬧”行為。2011年3月7日,衛生部部長陳竺參加兩會時表示,兩年內,衛生部將把醫患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推向全國。
然而,全國各地以人民調解委員會為基礎的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構,卻在試點過程中,遇到了各式各樣、不同程度的困難,其中最主要的,就是“人”和“錢”的問題。一方面,在醫療糾紛的調解中,需要涉及醫療管理、醫學專業、法律知識、醫療責任保險等相關專業人員。調解工作需要由調解員來完成,但如果調解員不具備醫學專業知識,就難以做好調解;可如果把調解工作全部交給醫療衛生系統的人員,又難以保證其中立性。同時這方面的人才的缺乏也成為了第三方調解機構發展的瓶頸。另一方面,第三方調解機構又陷入了資金不足的窘境。部分地區醫療糾紛的第三方調解需要與醫療責任保險相配合,由醫療責任保險公司承擔醫療糾紛賠償、減小醫院成本,才能使第三方調解發揮最大的功效。由于擔心醫療糾紛過多、賠償數額較大,保險公司不肯承保;醫院也因為保費過高而不愿意投保。而且,有些醫院認為,即使投了保,患者還是會到醫院來鬧,并不能真正為醫院減少麻煩,所以醫院的參保積極性普遍不高。而另一部分地區由于實行免費調解,政府沒有確定的財政支持,所以經費短缺,日常的辦公經費也無法得到有效的保障,運行艱難。事實上,今年來,越來越多的醫療糾紛都通過第三方的調解得到了較好的解決,因而不難看出,第三方調解機制在中國有發展前景,只是還需要對其進行完善,使其揚長避短,更加公正、有效地解決醫療糾紛。
三、完善配套機制,促進第三方調解發展
我國部分地區探索實踐的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模式,在機制上具有人民調解制度的優點和特征;同時,針對醫療糾紛的專業性特點和糾紛成因的復雜性,完善了相關的調解制度,比如專家參與調解制度、免收調解服務費制度等,機制上不僅秉承了現行法規定自行和解、行政調解以及訴訟三種模式的優點,而且彌補了醫療糾紛三種法定解決模式的缺點。鑒于“第三方”調解解決醫療糾紛所表現出的優越性,在醫療糾紛的解決模式中,有必要從法律上確立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制度,通過完善相關機制,使調解這一被譽為“東方之花”的制度在醫療糾紛中再次發揮其應有的社會功能。
(一)建立調解“專家庫”,培育專業的醫療糾紛“調解人”
針對醫療糾紛的專業性特點,調解“第三方”應具備醫學與法學專業知識,突出專業性、權威性和公信力,以保障調解機構的糾紛解決能力及效果。而同時具備醫學和法學知識背景的專業人才目前仍然很少。而建立涉及醫學各個專業的專職調解隊伍,其涉及的成本問題較高。因此,組建專業的醫療糾紛“調解人”應結合我國實際情況,采用專兼職結合的模式。專職人員可以是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專職調解員,兼職人員可以通過整合現有的資源予以保證。我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部門(醫學會)已經有比較成熟的經驗以及健全的專家隊伍,司法行政部門也建立了比較健全的從事法律援助的執業律師隊伍。為保證醫療糾紛調解人員的專業性,可以將兩大系統的專家隊伍提供給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共享。同時有針對性的增加藥學專家、醫政管理專家等,進一步充實調解專家庫。醫學專家庫按照專業予以劃分,以便組建調解隊伍時方便患方抽取。
(二)建立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與其他解決途徑的銜接機制
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制度只是醫療糾紛諸多解決機制中的一種,為了充分發揮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的優勢,同時消除其他糾紛解決途徑的弊端,應當建立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途徑與其他途徑的銜接機制。明確自行和解、第三方調解以及訴訟等糾紛解決途徑的糾紛受理范圍,建立互動型調解制度,即適合自行和解的,引導當事人自行和解;和解過程中出現調解應受理的問題,可以轉交“第三方”進行調解;法院在受理案件時,突出調解優先原則,委托“第三方”對當事人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或不適合調解,可以依據國家權力進行審理判決。當事主體理性對待糾紛的處理以及“第三方”的調解,才能保證調解工作有序進行。當出現過激行為等非理時,可以建立調解中止制度或暫停制度,申請國家權力機關予以協調,待當事人冷靜后再繼續和解與調解。
(三)建立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穩定的籌資渠道
穩定的籌資渠道是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構開展調解工作的重要保障。為解決第三方調解機構普遍存在的資金不足的問題,可以由當地政府財政部門統一統籌經費,把經費納入當地財政預算,并確保每年足額撥付。專業性醫療糾紛調解組織可以建立由“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由政府設立專項資金,通過定期考核,對調解組織的工作成效進行評估,根據考評結果支付經常性經費。各地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探索建立醫療責任保險與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的有效銜接機制和相互制約機制,通過提取一部分醫療責任保險費用作為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構的運行經費。
(四)政府應完善醫療糾紛處置相關法律法規,維護患者和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
通過立法明確規定,醫療糾紛發生后患者進行醫療糾紛權利救濟的途徑,減少患者權利救濟的程序限制,使患者能夠通過最方便的途徑在最短的時間解決醫療糾紛,保護患者的合法權益。目前醫療糾紛發生后,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財產和生命安全時常會受到較大的威脅,應該通過立法明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糾紛中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使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具有安全的執業環境,切實保護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同時,國家應出臺相關法律或者制定《人民調解法》司法解釋,明確各類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構的設立原則、法律地位、受案范圍、調解人員的任職標準和條件、調解當事人在醫療糾紛調解中享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義務、調解的標準流程、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
四、結語
醫療糾紛的有效處理不僅僅涉及醫療機構和衛生行政部門,而是需要包括衛生、公安、財政、勞動保障、民政、司法、等多個部門和單位共同參與醫療糾紛的解決。從當前的形勢來看,第三方調解機制確實在調解醫療糾紛方面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如果相應的配套機制不能完善,再好的機制最終也會因為缺乏良好的社會土壤而難以生存。醫療糾紛問題的出現,是多方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一方面,醫生要恪盡職守、嚴守醫德,減少工作失職產生的醫療糾紛;要培養醫務人員良好的服務意識,為患者提供溫馨的服務,使醫院這個痛苦集聚的地方不再那么冰冷。另一方面,患者和家屬也要多理解醫生這一職業的所面臨的壓力,醫生不能包治百病,患者要以合理的心態對待自己的疾病。醫生和患者之間應該建立一種相互信任、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的關系,這樣醫療糾紛也就自然而然會減少,社會也會更加和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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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糾紛的成因
醫療糾紛中的侵權損害糾紛無法合理解決,一方面破壞了社會的安定團結,阻礙了共享理念的發展。另一方面也影響了我國醫療衛生事業的快速發展。換言之,在面對我國醫療糾紛日益增加,醫療糾紛性質呈現多樣化和復雜化等問題的時候,現有的醫療糾紛的相關問題需要得到進一步迅速有效的解決。而我國醫療糾紛保障制度的不完善,矛盾調處能力的不足,都影響著我國醫療糾紛問題的解決。論其成因,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醫方因素。1.醫院管理缺陷。醫療質量管理制度的不完善或達不到完整落實,主要表現為醫護人員有時不能夠嚴格執行醫療護理常規、不及時記錄醫療文書或對醫療文書進行任意涂改,行為流程不夠清晰規范,或不重視醫療質量控制等。2.醫療保障體制不健全。目前,我國醫療保障制度相對其他國家較為落后,2002年9月頒布實施的《醫療事故管理條例》在社會發展過快的今天,顯然不能完全滿足當今社會對于醫療糾紛事故的需要。其次,醫院在醫療過程中的支出和運行費用主要靠醫療服務收費解決。商業化、市場化傾向過于明顯,導致患者承擔的醫療費用較高,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等現象在此過程中以不同程度存在著,致使社會公民對醫療衛生行業滿意度呈下降趨勢、對醫生的信任程度也大幅降低。3.少數醫務人員責任感缺失。有的醫療機構中部分醫務人員在服務過程中的工作態度過于懶散,對就診患者缺乏耐心、懶于解釋病情或病情交代不清,甚至違反醫院規章制度和常規操作流程,錯誤實施醫療行為或擅離職守、延誤搶救等。極少數醫務人員技術水平不高且臨床經驗不足、技術操作不熟練卻又過于自信,導致患者對治療過程不滿等不良影響。4.醫療衛生服務質量不高。主要體現在各級醫療機構的醫護人員服務水平參差不齊。尤其對于剛進入社會,社會經驗尤為不足的大學生來說,心態不夠沉穩,容易與患者或其家屬產生沖突,引起一些不必要的醫療糾紛。有些醫務人員因缺乏與患者溝通的能力和技巧,常常忽視了患者對于病情的知情權和隱私權等患者合法擁有的權利,并因此引發一些不必要的糾紛。
(二)患方因素。1.醫療期待過高?;颊咭蛉狈︶t學常識,常常對醫療效果期望過高,甚至直接把醫生當成救命稻草,將治愈的全部希望寄托在醫院身上,從而忽視了我國醫療技術水平的局限性以及醫療行為的高風險性。2.信任度偏低。醫療服務行業的市場化使其趨利性被進一步放大,導致一部分患者對醫療機構的信任度明顯降低,加之近年來人們維權意識的增強,患者有時會要求參與到整個醫療診治過程中,了解其中的每一個細節,甚至要求將整個治療過程錄制下來,使醫務人員始終在高度緊張的情緒下實施醫療行為,這樣也極易發生醫患沖突。3.其他目的。有些患者會對醫生提出一些不合情理的要求;患者或其家屬在治療過程中存在的焦慮,緊張等情緒因素都是引起醫療糾紛的潛在原因。此外,尚不能排除所謂職業醫鬧的故意行為。
(三)其他因素。1.人們法制觀念較為薄弱?,F行醫療糾紛不能得到恰當的解決,在各類醫患糾紛解決中經常存在著一鬧則靈的情況,有時執法機關在干預、協助處理醫療糾紛過程中法制意識不強,不能對患者或醫療結構達到強有力的震懾效果,基于維護社會穩定等固有觀念的限制,對醫患糾紛事件的處理瞻前顧后,不能及時對過錯方進行處罰或警告。因此有關法律在這個時候就不能得到完整的體現。此時,推動共享發展就顯得尤為重要。2.資訊網絡等媒體誤導。新聞工作者對于醫療糾紛事件的報道,一般都是為了博得各大新聞的頭條版面而不能對有關醫療糾紛事件的真實情況進行準確并客觀地把握。經常會為了追求新聞效應,對具體醫療糾紛事件進行缺乏客觀評價的報道,且加入自己的主觀判斷,對大眾造成一定程度的誤導,更加激發了醫患雙方矛盾的產生,引起醫療糾紛。
二、國外醫療糾紛解決方式的借鑒
世界上主要的國家和地區,例如美國、德國、墨西哥等的新近趨向是通過非訴訟糾紛解決方法ADR(AlternativeDispute Resolution) 模式來解決日漸增多的各種醫療糾紛。美國的醫療侵權糾紛訴訟在歷史上一共歷經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從1920年開始,司法實踐中有明確的規定,在醫療糾紛過程中要由醫院來承擔整個案件中的具體舉證責任,要求醫院對于其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第二階段則是從1960年開始,這個時代的患者的自我保護意識漸漸開始覺醒,維權意識日漸增強。醫療糾紛案件發生后常常會要求醫院增加賠償金額,具體數額則是根據患者機體損害程度、對未來職業和生活的影響等情況而定。第三階段是從1980年起,這個時候正處于保險業快速發展的時期。美國醫師協會便和各保險公司合作,想要通過這種方式來減少侵權訴訟發生的數量,并規定了賠償金的封頂限額。
德國自1970年起,德國醫療糾紛訴訟案件的數量迅速增加。緊接著,德國各地的醫師協會便設立了處理醫療糾紛案件的訴訟外處理程序停所和鑒定委員會。目前德國醫療糾紛案件的訴訟外處理機構包含4個調停所和5個鑒定委員會。調停所的主要功能在于是在裁判外處理醫務人員的損害賠償責任,鑒定委員會的作用則是對醫生的整個治療過程是否存在過錯進行鑒定。而在啟動程序上則是由醫患雙方主要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調停所進行介入審查并且采用相關證明文件,告知鑒定事項等。
仲裁作為ADR的一種解決機制,是指當事人合意將爭議或者糾紛提交第三人居中作出裁決,彼此承擔由此而確定的責任并自覺履行,使糾紛得以解決的一種方式。世界各國在解決醫療糾紛案件的各種ADR方式里,仲裁以其獨立性、快捷性、專業性以及一裁終局性,倍受世界主要國家的青睞。各國的實踐經驗表明,當前社會中,仲裁已經逐漸成為解決各國醫療糾紛案件最重要的非訴解決機制之一。反觀我國,雖然許多學者在其撰寫的文章中論證了在我國通過仲裁方式解決醫療糾紛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三、我國現階段醫療糾紛解決機制及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的醫療糾紛有三種機制:協商解決,訴訟解決和行政調解。針對我國現階段的醫療發展狀況而言,該三種機制各有利弊,下面逐一介紹:
(一)協商調解。該種方法確實有諸多優點。對于醫院來說,有利于保護其聲譽,避免在社會上產生不良影響。但有利必有弊。我國協商調解的弊端在于該解決方式沒有完全考慮到患者及其家屬對醫療知識的理解程度。大多數國民,對于醫療后果都缺乏精準的判斷,且患方在調解時一般都處于情緒激動的狀態,在溝通過程中有可能會對醫務人員做出過激行為,干擾到醫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危害到醫務人員的人身安全,使醫院迫于無奈答應患者不合理的請求。因此患方和醫方之間也很難進行有效的溝通,達成一致的解決意見。我國協商調解并沒有強制執行力,因此對醫療糾紛的解決造成了很大的阻礙。
(二)訴訟解決。訴訟作為美國、德國的重要解決機制之一,也是我國維護國民利益的最后一道強有力的防線,許多患者都會優先選擇以訴訟的方式解決醫療糾紛,期望法律會帶給他們合理并令人滿意的訴訟判決。但是,從司法實踐的角度上看,真正能作出讓患者和醫方都滿意的訴訟判決少之又少。一方面,大部分法官很難根據患者的實際情況和醫院提供的證據進行精準的事實判斷。另一方面則是我國訴訟一般采取兩審終審制度,訴訟時間較長,費用較高,不利于高效率地解決患者的醫療糾紛問題。
(三)行政調解。美國和德國也有相類似的解決機制。相對于我國來說,行政調解中的行政機關一般是衛生行政部門。但由于我國目前有兒子出事找爹理論的特殊關系,一般而言衛生行政部門很可能會和院方站在一條戰線上,這樣患者的利益就不能得到合理有效的維護,因此就會違反我國公權力的行使是為了保護國民私權利不受侵害的理念。因此行政調解中行政機關的中立性在糾紛解決過程中一直備受質疑。故很少有患者會選擇行政調解來作為解決醫療糾紛的途徑,令行政調解的設立如同虛設。
四、建立醫療糾紛法律制度的對策建議
目前我國在建立醫療糾紛解決機制時,何種方式能夠高效地解決糾紛,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我們分析了美國、德國等西方國家,大部分是建立仲裁制度,對仲裁制度筆者是持肯定的態度,雖然在我國學者中也有不同的看法,但筆者看來,建立糾紛仲裁有其獨特的優越性。
(一)對糾紛仲裁制度建立的不同意見。醫療糾紛仲裁機制的設立,學界中存在著兩種不同的看法: 第一種意見認為,因我國醫療衛生機構是靠政府實行相應補貼并嚴格限制其服務價格的非營利性組織機構,并不是通常含義上的利益經營者,因此醫患關系應由我國行政法調整。故醫療糾紛不能通過仲裁方式進行解決。不過學界中大部分學者并不贊同這樣的說法,他們覺得醫患雙方之間產生的糾紛是平等民事主體即醫生和患者之間在醫療過程中產生的,包括醫療服務合同糾紛及侵權損害賠償糾紛,這兩類糾紛均屬于當事人可自由處分的具有財產性的事項。從我國仲裁法的規定來看,糾紛是否有可仲裁性應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一是所提交仲裁的醫療糾紛必須是民事經濟糾紛;二是醫患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應該平等;三是需仲裁的事項為當事人有權利處分的民事實體權利。因此,醫療糾紛完全可以通過仲裁方式予以解決。
(二)仲裁解決糾紛的優越性。根據德國、墨西哥等國家的經驗,醫療糾紛的仲裁制度在這方面有著明顯的優勢:首先,仲裁解決機制比協商調解更具有權威性;比訴訟更具有快捷性、專業性和高效性;比行政調解更具有可靠性、公正性。其次,醫療糾紛仲裁機制可以與其他解決機制一起,共同形成多元化解決機制,形成集和解、調解、訴訟及仲裁等多位一體的解決格局,滿足不同患者的需求,通過更高效的方式保護患者及醫方的利益。
(三)從財產性角度建立仲裁制度的可行性。對于為何可以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醫療糾紛,我們要對醫療糾紛本身的性質進行分析。首先,醫療糾紛主要包含了醫療人身侵權糾紛與醫療侵權損害賠償糾紛兩種不同的類型。因醫療人身侵權糾紛案件損害的是患者的健康權和生命權,與患者人身具有密切聯系,因此不能被納入仲裁解決的范圍之內。但因為醫療行為侵害了患者的健康權與生命權的同時會發生一系列醫療損害賠償問題,而醫療損害賠償糾紛因其具有財產性的內容,故將其納入仲裁解決的范圍內是被認可的。
(四)醫患雙方地位的平等性。對于醫患雙方主體地位是否平等,學界看法存在著分歧。部分學者認為,醫療關系中雙方主體地位并不平等。在服務對象的選擇上,醫院總是處于一個被動的位置;而另一種觀點表示,醫療機構服務的收費無論是直接來自患者還是由國家財政撥付均不影響醫患之間存在平等交換關系的判斷。筆者認為,誠然醫患雙方在社會地位上不平等,但在法律地位方面,其平等性與否取決于雙方之間是否存在平等交換的法律關系?;颊呷绻麑τ卺t院的醫療服務不滿意,可以對醫生的治療方案予以否決,或者選擇更換其他醫院,醫生與患者之間形成的是服務與被服務的法律關系,因而二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我國《仲裁法》規定的仲裁范圍是平等主體之間可自由處分的財產性權益糾紛,因此可以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醫療糾紛產生的問題。
(五)對醫療糾紛設立的仲裁程序的建議。在醫療糾紛案件發生后,醫患雙方在自行協商不成的情形下,如果雙方能自愿將產生的爭議以書面形式提交醫療糾紛仲裁委員會處理,則可按照下列仲裁程序進行:1.當事人申請。提出仲裁申請的一方當事人應當在醫療糾紛發生之日起規定的時間內向醫療糾紛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2.案件受理。醫療糾紛仲裁委員會應當在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決定。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及時通知被訴方,并組成仲裁庭。3.案件審理。仲裁庭在處理醫療糾紛案件時應當先進行協商調解,在合法自愿的原則下促使雙方達成和解協議。仲裁庭及時作出裁決。4.仲裁的執行。仲裁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對當事人具有強制執行力。當敗訴方在不主動履行仲裁裁決的情形下,勝訴方可以請求法院對敗訴方強制執行。通過法院的強制執行程序能夠體現仲裁裁決的權威性。且在保證實現當事人權利的同時,也能夠保證醫療糾紛仲裁制度的順利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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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醫療技術不斷提高及醫療事業高速發展的同時,人們的維權意識及法制觀念也在不斷增強,導致醫療糾紛事件層出不窮。醫療糾紛是指醫患雙方由于對診療護理過程中發生的不良醫療后果及其原因認識不一致,患者要求追究責任或(和)給予民事賠償,而向衛生行政部門提請行政處理或向法院提起侵權訴訟而發生的糾紛。醫療司法鑒定的主要目的在于通過公平公正、科學合理的鑒定,來確認醫療單位在進行醫治以及護理行為的過程中是否存在醫療差錯并造成醫療事故,從而為最終的裁判提供一份客觀公正的鑒定報告,來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利,盡快解決醫療糾紛。醫療糾紛鑒定作為法醫工作內容的一部分,要求法醫具備扎實的醫學知識基礎及熟悉相應的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隨著醫患關系日漸緊張,加強醫療糾紛鑒定能力的培養是當前法醫學本科教育的重中之重。
一、法醫在醫療糾紛鑒定中的重要作用
法醫參與醫療事故鑒定工作由來已久,早在20世紀50到60年代,醫療事故由檢查機關管轄,鑒定工作由法醫負責。大約在20世紀90年代初、中期,法院開始委托法醫鑒定醫療糾紛,法醫重新參與醫療糾紛至今。當前醫療糾紛司法鑒定的基本流程為:醫患雙方委托―法醫審閱文案資料―召開聽證會―專科醫生會診―鑒定報告書寫等。在該過程中,作為醫療糾紛鑒定的主體,法醫的鑒定地位指的是:首先,法醫是醫療事故鑒定小組的核心組成成員,通過使用自身權威的醫療鑒定知識對醫療鑒定做出權威性的指導;其次,法醫充分熟悉相應的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并從法律的角度看待醫療糾紛中出現的分歧以此做出評判,為醫療責任判定及醫療賠償提供客觀的標準;最后,法醫是具備豐富醫療知識和醫療護理經驗的專業醫師,法醫通過突破傳統的醫療護理思維,謹慎分析診療過程及護理過程中出現的偏差。
二、當前教育模式下的法醫學畢業生應對醫療糾紛案件能力不足
現階段法醫學五年制本科生的培養方案多為:一、二、三年級學習基礎醫學課程,四年級學習臨床醫學課程,并進行3個月的臨床實習;五年級開始學習法醫學專業課程,然后進入公安機關實習,實習時間一般為4~6個月,在校學習理論課程期間,學生課業繁多,平時較少時間進行實踐活動。法醫學專業課程包括了法醫學的主要分支學科,但醫療事故或醫療糾紛鑒定僅在《臨床法醫學》和《法醫學》教材中有一節或一章的課程教授,并且內容設置簡單,未詳細解說醫療糾紛鑒定內容、要求等,使得學生較難學習到正確、全面、系統的醫療糾紛鑒定基本知識,同時大多數專業實習并沒有涉及醫療糾紛鑒定實習內容,以致學生對醫療糾紛知之甚少,難以在畢業后較快地熟悉并處理醫療糾紛鑒定工作。
同時作為一門為法律服務的學科,法醫學專業學生應該對法學知識有一定的了解,但是當前多數學校法醫學課程設置僅僅將法律概論作為一門選修課,僅部分高校注重法學與法醫學的結合教學,然而這并不能滿足法制建設的需求,以至于培養出的學生在解決需要法律知識的專業難題時顯得力不從心、捉襟見肘。特別是對于與衛生法律法規息息相關的醫療糾紛鑒定工作而言,法律知識的缺乏將導致鑒定結果的準確性、公正性和科學性出現偏差。法醫在履行出席庭審現場、解說鑒定報告細節等義務時,法醫法學知識的支撐有利于其提供具備法律效力的證詞,發表個人意見,行使表決權。
當前具備醫療糾紛法醫鑒定資質的高素質法醫人才缺口仍然較大,必須對當前法醫學專業本科教育模式從教學管理、教學方法、課程設置、實習內容等方面進行改革,創建創新型專業人才教育模式,培養滿足社會需求的、高技能的法醫學專業人才。
三、較強法醫學本科教育模式改革,培養具備醫療糾紛鑒定能力法醫學畢業生
(一)改革現行課程設置,增加法學教育及醫療糾紛鑒定內容
開設《法醫法學》、《法學理論》必修課,加強學生法律意識,特別是衛生法規等。同時學生可選修法學專業課程,參與考試,取得法醫學與法學雙學位。開設《醫療糾紛與醫療事故》選修課,教學內容包含:目前我國醫療糾紛和醫療損害的發生現狀、發生的原因、法律處理途徑、鑒定原理等較為全面的內容。
(二)改革培養方式,注重理論與實踐并重
1.法醫學本科生雙向導師制模式。學生分別由理論導師與實踐導師共同指導,理論導師為法醫學系專業教授或副教授,主要負責理論專業知識、學術理論的培養;專業導師為鑒定中心具有豐富經驗的資深法醫工作者,負責學生所學理論知識在實踐中的應用等相關實踐能力的培養。學生在學習臨床基礎課程時利用課余時間進入鑒定中心見習、實習,初步了解醫療糾紛鑒定工作;之后在理論導師的指導下,在學習法醫學專業課程時開始參與案件鑒定工作,著重培養法醫實踐工作能力。
2.注重理論與實踐相結合。(1)實行PBL教學方法?;趩栴}的學習(problem-based learning,PBL)作為一種在國內外受到廣泛重視并廣為流行的教學模式,它以問題為基礎、教師為引導、學生為中心。老師可在備課中設置問題,并在授課時讓學生互動討論,利用學生的發散思維,引導學生主動學習。例如,在醫療糾紛原因分析教學中,可以提出問題讓學生思考:是否存在過錯,過錯與醫療損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關系,以及過錯參與度。參與聽證會前,讓學生了解案件過程,思考患方將提出哪些訴求、訴求理由和合理性,以及醫方將如何回答患者所提問題等;在學生參與聽證會、聽取醫患雙方意見并記錄后要求學生討論醫患雙方陳述詞并進行合理性與真實性分析。在文案資料審閱過程中,學生帶著問題去查閱資料,如病歷的真實性,診療措施的合理性等。PBL教學能充分激起學生學習的興趣,利用這種問題互動式的教學模式可以提高學生思考、分析并解決問題的能力,同時也可促進教師不斷學習專業新知識,提高教師的綜合素質,從而提高法醫學教學質量。(2)增加實踐及實習機會。醫療鑒定是指法醫對造成醫療糾紛的原因進行分析和鑒定,從而為醫療責任判定和醫療賠償提供公正而科學的參考。這就決定了法醫要具備扎實的理論基礎及全面思考問題的能力。學生在未學習法醫學專業課程時即進入鑒定中心見習,熟悉鑒定工作流程及內容;學習了專業課程后,在老師協助下全程參與鑒定,如案件審核、參加聽證會、報告書書寫等。例如涉及到死亡、需要進行尸體檢驗的醫療糾紛,組織學生參與尸體解剖、病理切片觀察等,了解死亡原因,在后續進行醫療糾紛鑒定工作時,參加醫患雙方聽證會,聽取雙方意見;并嘗試審閱文案資料,書寫鑒定報告。這樣既能讓理論指導實踐,又能逆向利用實際案例鞏固課本知識。因此,僅增加醫療事故與醫療糾紛理論教學是遠遠不夠的,法醫學作為一門實踐性極強的應用學科,其重點教學還是在于實踐應用。實踐教學是法醫學教學過程中至關重要的一個環節,是學生掌握基本技能、鍛煉動手能力、培養創新能力的一個有效途徑。目前法醫系本科生實習基地大多數為公安局,學生接觸到的刑事案件較多,要熟悉掌握醫療糾紛鑒定工作還是要進入司法鑒定中心實習。因此學生在學習醫療糾紛理論課程時利用課余時間在鑒定中心見習,理論課程結束之后開始實習,全程參與鑒定,鞏固已學知識,培養獨立思考、分析、處理案件的能力,提高專業技能。
醫療糾紛解決途徑和流程范文4
醫療糾紛是指因醫療因素導致的醫患之間的紛爭和矛盾沖突。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人們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的法制觀念、法律意識及自我保護意識不斷增強,患者及其家屬對醫療質量的需求也越來越高,醫療糾紛也日漸增多,如何減少和妥善處理醫療糾紛以及怎樣預防醫療糾紛的發生,已成為眾多管理者深入探討的重要課題。下面淺議醫療糾紛增多的原因及其防范措施。
一、醫療糾紛增多的原因
1.醫療體制存在弊端 醫改以來,由于政府部門過多地把醫療衛生工作推向市場,公共醫療衛生機構的公益性質淡化,社會保障投入不足,公立醫療機構運行機制不合理,人員經費、運行經費和發展基金基本上依靠服務收費,加重了患者負擔,再加上醫療資源分配不均,社區、農村、基層衛生水平低下,群眾看病難、看病貴的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使公眾對醫療行業總體滿意度下降,信任度降低導致醫患關系緊張,產生糾紛。
2.醫療機構管理滯后 在眾多的醫療糾紛中,多可發現醫院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和漏洞。醫療機構缺乏有效的質量保證體系,沒有嚴謹的質量管理方案,對各項制度的執行監控不力,使醫療過程出現薄弱環節,放松了對醫務人員醫德醫風等精神文明教育,醫務人員缺乏依法行醫的意識,影響了醫院服務質量,產生糾紛。
3.醫患溝通不力 在整個醫療過程中,醫患之間在信息掌握方面不平等,患者對自己的疾病有知情權,而醫護人員有時未履行告知義務或未及時履行告知義務,抑或告知患者后,由于患者醫療知識欠缺,未能完全理解和接受,加之醫務人員長期以主導者自居,而患者是被動的,即醫生“說了算”,疏于與病人溝通,解釋問題簡化、專業化,醫療信息傳達不完整,一旦出現患者病情突變、死亡、殘疾等事情,患者及家屬即會歸咎于醫院,產生糾紛。
4.醫療技術水平有限 醫療水平無法滿足患者的主觀需求,醫療工作具有專業性、特殊性、高風險性以及人體的差異性。醫療領域存在著許多未知領域,等待著醫務人員去探索、發現,醫療理論技術的提高也必然存在著一個逐漸摸索和積累經驗的過程。隨著醫療糾紛的增多,必然會打擊醫務人員的積極性和熱情,新技術、新方法的研究和推廣也必然會受到影響。因此,一旦發生意外時,往往患者不能接受,發生糾紛。
5.服務不到位 少數醫務人員素質差,責任心和服務意識淡薄,放松自律和職業道德要求,忽視患者的合法權益,缺乏應有的人文關懷,患者因病到醫院治療,在身心兩方面都希望能得到醫務人員的關心、幫助。一份在中國5省市部分醫院分別對患者和醫務人員進行的隨機調查顯示,患者對醫務人員服務態度表示滿意或非常滿意為僅44.76%[1],可以看出,大部分的患者在就醫時對醫務人員的服務態度不太滿意,這樣無形中加大了醫療風險,降低了醫療質量,給患者身心帶來了傷害,醫療糾紛也就在所難免。
6.患者及家屬對醫生治療效果的期望值過高 患者及家屬對醫生治療效果的期望值過高,缺乏科學的認識,患者期盼有病求醫,只能治愈,把醫生當“神仙”,只能“妙手回春”不能有半點差錯,一旦病情發生難以預見的后果,或者發生不可避免的并發癥,或治療效果不理想甚至不正視現實有限的醫療技術,不能承認客觀和看待病情轉變的原因,一旦治療達不到他們所期望的效果,理智失控,引發糾紛。
7.維權意識增強 隨著人們法制觀念和維權意識的增強,以及醫學的發展和醫療衛生知識的普及,患者對生命健康質量的重視也遠超過以往,對醫療質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醫療機構提供方便快捷的各項服務、精良的硬件設施,良好的修養環境、舒適的住宿條件、貼心的看護等,如果達不到要求,就有可能引發糾紛。
8.法律法規不健全 近年來,雖然有《執業醫師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執業護士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相繼出臺,這些法律法規對于規范醫療行業起著極大地推動作用,也在相當的程度上維護了患者的利益,但更多地強調醫務人員在醫療過程中應負的責任,司法部門在審理醫療糾紛案件時采取“舉證責任倒置”原則,這有失公平。到目前為止,還沒有一個法律是針對整個醫療系統的,所以,發生糾紛時,沒有如何采取的法律依據,在醫患雙方產生矛盾時,也沒有一個統一完備的法律標準,致使很多糾紛的判決結果差異很大,可信度不高,所以許多人在發生醫患矛盾時,不是通過正常的法律途徑解決,而是以自己的方式自行解決甚至動用暴力手段,嚴重影響醫療秩序。
9.醫療行為的過失 由于醫療行為的過失,造成患者的傷殘、死亡或財產損失等引起患者及其親屬的憤恨和不滿,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公布實施后,越來越多的患者把自己看成是醫療服務的消費者,以為自己付費后就要享受最優質的醫療護理服務,患者更加注重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當醫療機構出現醫療過失行為而導致患者傷殘、死亡或財產損失時,患者及家屬就會認為自己的權益受侵犯,從而引發糾紛。
10.社會輿論的不當導向 時下醫療糾紛時常成為新聞熱點,不可否認,媒體作為輿論監督的工具,對社會進步有極大的推動作用。由于醫學的專業性很強,認為患者到醫院就應該完全治愈,不尊重醫學的客觀性,對醫院工作性質和工作流程不甚了解,出于同情弱者,有些報道難免有失偏差,加深社會公眾對醫療行業的不理解、不信任、不滿意,引發糾紛。
二、防范措施
1.完善醫療保障體系,健全醫療機構管理 醫療衛生事業是帶有公益性、福利性特點的事業,政府應承擔主導職能,加大政府對醫療事業的財政投入,扭轉目前醫療衛生機構存在的趨利現象,這樣也可以避免為了經濟效益而增加患者的負擔,解決看病難、看病貴問題。新形勢下醫院也應更新觀念,以病人為中心,以質量為核心,制定嚴格的質量管理體系,嚴格監管各項制度的落實及環節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及服務質量,取得患者的信任。
2.加強溝通,建立相互信任的醫患關系 溝通是化解矛盾的重要手段,良好的溝通有利于糾紛的解決。在醫患溝通中,除醫生要耐心聽取患者的敘述和設身處地去體會患者的痛苦、煩惱和怨恨外,還要尊重醫學診治信息的溝通,其實質是把治療過程中每個階段的目的、進行中可能發生的意外、對疾病治療方案選擇以及要求患者如何配合等,充分向患者告知,由患者做出自主選擇,所以在新世紀的醫患關系中,醫生更大程度上是教育者、引導者和健康顧問,對患者提出的問題,耐心解釋,及時溝通,就會得到患者的信任,才能減少糾紛的發生。
3.不斷提高醫療技術水平 提高醫療技術水平是防范醫療糾紛重要的一點。醫院應采取多種途徑加強醫務人員醫學知識的鞏固和更新,每年根據專業發展情況外派技術骨干去上級醫院進修學習,回來后鼓勵開展新技術、新業務,并鼓勵醫務人員參加各種培訓及學術講座,加強醫學繼續教育學分考核等,不斷提高業務知識。另外,加大改善醫療環境和設備力度,及時更新配套先進設備,為診療工作提供保障,以便順應患者越來越高的就醫要求。
4.加強醫德醫風教育 加強對醫務人員的醫德醫風教育,自覺抵制拜金主義侵犯,牢固樹立“以患者為中心”的服務理念、服務意識,醫務人員要戒除“以醫為尊”的思想觀念,強化以人為本教育,了解病人需求,體現對患者的人文關懷,對患者多一點同情、多一些耐心、多一份真誠,要讓患者感到溫馨、安全。醫務人員要充滿同情心、愛心,還要有更高的責任心,把患者對醫務人員“生命相托”的信任貫穿到醫療活動的每個環節,杜絕醫療過失,使患者放心、滿意。
5.正確引導患者對醫療水平期望值過高 讓患者對疾病有一個正確的心態,生老病死是自然規律,不管現代醫學如何發達,醫院或醫生對疾病都沒有百分之百的把握,患者只有在一個理性的認識基礎上,才有助于應對此后可能發生的風險,而且要尊重醫務人員,消除將醫務人員“神化”,進了醫院就進了保險箱等思想,醫務人員工作非常辛苦,勞動強度大,患者及家屬應理解醫務人員的工作,很好地配合,才能取得很好的治療效果。
6.完善法律法規,加強醫務人員的維權意識 近年來,我國雖然相繼出臺了一系列處理醫療事故、糾紛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相關的司法解釋,但相對零散,無法滿足醫療糾紛法律訴訟的需求。要使醫患雙方在發生爭議、糾紛的時候,通過正常的途徑解決,應盡快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特別是制定一個針對醫療糾紛的法律,規定醫患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發生醫療事故時應如何賠償等問題。法律保護醫患雙方的權利,患者受到醫療損害時,可以依法要求賠償,同時醫院和醫生的權利也應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對醫務人員進行侮辱、使用武力手段對醫務人員造成人身傷害的行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另外,應加強對醫務人員進行法律法規的培訓,了解醫療糾紛案件處理的有關程序和要求,增強醫務人員的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以便在發生糾紛時能夠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良好的應對。
7.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正面宣傳作用 衛生工作接受社會的輿論監督是必要的,要發揮新聞媒體的正面效應,新聞媒體應站在客觀、公正的立場上,對醫療糾紛的來龍去脈,對正反雙方都要做實事求是的報道,而不應誤導消費者,讓事態更嚴重。除此之外,醫院方面應轉變觀念,主動與新聞媒體合作,介紹真實的情況,爭取媒體正面報道,改善醫患矛盾。
8.建立醫療責任保險和醫療損害賠償基金制度 醫療責任保險制度是由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向商業保險機構購買醫療責任保險,在發生保險范圍內的醫療損害時,依法由保險公司賠償的制度[2]。醫療行業是一個高風險的行業,醫療事故不可能完全避免,醫療責任保險制度可實現醫療損害賠償社會分擔,減少醫療機構運行風險和成本,保障醫療機構的正常運行,保障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減輕醫務人員負擔,解決后顧之憂,對患者賠償更有保障,一旦發生醫療事故時,可保證患者獲得合法賠償利益。
總之,造成醫療糾紛的原因很多,但重點在于防范。如何構建和諧社會中一種新型的醫患關系,需要全社會共同參與,努力把我國醫療衛生事業推向前進。
參考文獻
醫療糾紛解決途徑和流程范文5
關鍵詞 預警 干預 防范 醫療糾紛 作用
防范和減少醫療糾紛,盡可能避免醫療事故的發生是各級醫療機構一個永恒的主題。近年來,由于人民群眾法制和自我維權意識的增強,如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失誤或過失、醫患溝通信息不暢、或由于醫療技術及醫務人員工作責任心等問題,以及醫學科學本身的復雜性、多變性及不可預知性等方面原因,當醫方醫療活動達不到患方所希望的結果,就容易使患者對醫方醫療活動產生質疑,引發醫療糾紛。我院從2010年開展醫療危機預警和干預管理后,醫療糾紛明顯減少,為醫院又好又快,更好更快發展營造了良好的工作環境。
醫療糾紛原因分析
醫療糾紛發生的主要原因有5種:醫療技術原因、醫務人員工作責任心、醫患溝通、醫療服務收費及其他。2007~2009年發生醫療糾紛19例:醫療技術原因糾紛5例,醫患溝通和醫務人員工作責任心糾紛6例,醫療服務收費糾紛6例,其他原因2例。2011年1~12月發生醫療糾紛6起。技術原因1例,醫患溝通和醫務人員工作責任心2起,醫療服務收費3例。醫療糾紛發生率較采用危機預警和干預管理前明顯下降。
醫療糾紛的預警管理
醫療糾紛高危人群的介定:凡是危、急、重癥患者,術前患者,術后患者和經規范檢查治療療效欠佳患者及既往有醫療糾紛史的患者均為醫患矛盾高危人群,是醫療糾紛重點防范的群體,對上述群體應加強信息的采集。
醫療糾紛等級的評估:醫療糾紛共分為黃色預警、橙色預警、紅色預警三個等級。在醫患矛盾的初始階段,由所在科室主任和護士長對發生的糾紛迅速進行風險評估,初步確定醫療糾紛預警等級,啟動應急預案,化解醫患矛盾。黃色預警:醫方在醫療過程中不存在錯誤和過失,醫患矛盾程度較輕,有演變成醫療糾紛的可能,若演變成醫療糾紛預計造成的后果輕微,經科室內調解問題即可解決,醫患矛盾的原因主要是患者及家屬對醫方的工作不滿意不理解,認為醫方工作不積極、主動,對患者健康的恢復造成了影響。橙色預警,醫方在醫療護理過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患者及家屬的不滿情緒明顯,演變成醫療糾紛的可能性大,一旦演變成醫療糾紛則較難處理,經科室內調解矛盾有得到解決的可能,但也有演變成醫療糾紛的可能性,若演變成醫療糾紛可能造成一定的不良后果。列為橙色預警的主要情形有:患者在較短時間內的正常死亡;患者病情短期內出現較大變化;醫療費用較高的病危、重大手術患者、療效欠佳患者的重大搶救;開展新技術、新業務后出現的并發癥、后遺癥等。紅色預警,醫患矛盾嚴重,雙方互不信任,極有可能演變成嚴重的醫療糾紛,醫患矛盾雖然經科室盡力調解矛盾也難以解決,醫方在醫療活動中存在明顯的失誤和缺陷,若演變成醫療糾紛將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紅色預警的主要情形有:醫方在醫療活動中存在明顯的缺陷或過失,導致患者死亡,殘廢,功能障礙,嚴重并發癥,引起患者或家屬極度不滿。
醫療糾紛預警處置:通過對醫療糾紛進行等級評估,根據評估結果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將醫患矛盾和醫療糾紛化解到最小程度,最大限度的維護醫院利益和工作秩序,積極爭取解決醫療糾紛的主動權。黃色預警處置:收集到醫患矛盾的信息后,科室人員立即向科室主任或護士長匯報,科室負責人在接到報告后,立即調查了解詳細情況,對醫患矛盾和醫療糾紛原因進行分析,找出癥結所在,并及時開會通報相關情況,提出改進工作要求,滿足患方服務需要,同時科室負責人主動加強醫患溝通,爭取患方對醫方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化解醫患矛盾,使醫患雙方達成諒解。如科室處理不當,醫患矛盾加深,則預警級別上調為橙色。橙色預警:出現橙色預警情形時科室人員立即報告科主任、護士長,科室負責人在積極化解醫患矛盾的同時,應在6小時內上報醫務科護理部,醫務科護理部在接到情況匯報后立即參與矛盾的處置,化解醫患矛盾,防止醫患矛盾升級為醫療糾紛,并及時將處理情況上報院辦,如醫患矛盾不能調解消除,則預警級到上調為紅色預警。紅色預警,紅色預警情形一旦發生,科室負責人應立即上報醫務科護理部,醫務科護理部在積極處理醫療糾紛的同時,及時上報院領導,在院領導的參與指導下,努力化解醫患矛盾,積極爭取處理醫療糾紛的主動權。
危機干預管理機制在防范醫療糾紛的作用
在醫療活動中由于醫療行為具有極強的隨機性、人體具有的個體差異性和醫術具有不完整性的特點以及患者維權和自我保護意識的增強,醫療機構在醫療過程中發生醫患矛盾在所難免。事實證明只要提高危機管理意識,建立健全危機干預機制,加強危機風險管理,采取強有力的干預措施防范醫患矛盾,就能有效化解和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為醫療工作的正常開展和醫院的快速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
醫療糾紛解決途徑和流程范文6
關鍵詞:醫療糾紛;醫學生;法學教育
時有發生的醫療糾紛給即將走上醫療崗位的醫學生帶來了許多不利影響。因此,要加強醫學生防范醫療糾紛的意識和能力,就必須從醫學生法律教育抓起。作為醫學生對醫療糾紛的認識究竟到什么程度、需要怎樣的與之相應的教學方式,目前國內還沒有公認的模式。因此,引入循證醫學思想,通過問卷調查得到醫學生對醫療糾紛認知情況的客觀結果,并以此為依據來制定相應的教學措施應該是比較符合實際的。
一、醫療糾紛現狀及原因分析
隨著醫療體制改革的深化和公民法律意識的增強,公民自身和家人健康的期望與醫學科學之間越來越多地存在各種矛盾,這就使醫療糾紛在醫療機構及社會生活中大量出現,醫療糾紛成為公眾生活中關注的熱點。正確處理醫療糾紛是一個非常嚴肅的法律問題,它既關系到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和身體權,又關系到醫療機構的生存與發展以及臨床醫學的進步,同時也關系到社會的和諧穩定。
對大量醫療糾紛發生原因進行分析后發現,其本質還是醫務工作人員法律意識不強,法律知識欠缺,造成醫生沒有恰當履行診療義務、說明告知義務、醫院的安全保護義務,或沒能及時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合法權利等而引起的相關糾紛。因此,增強醫務人員的法律素養,明確自身的權利和義務,合理合法履行救死扶傷的職責顯得尤為重要。
二、調查問卷及結果分析
本次問卷調查采取整群抽樣法,抽取河南中醫學院2009級在校醫學生為研究對象。問卷調查包括六部分內容:第一部分為學生基本情況統計,第二部分為對待醫療法律的認識,第三部分為執業醫師法知識的考核,第四部分為醫生權利和義務知識的考核,第五部分為醫療糾紛處理知識的考核,第六部分為對醫療法律知識教學的意見。
1.對醫療法律認識的統計
這部分包括學生對醫療糾紛發生原因的認識、對醫學與法律之間聯系的認識以及對獲取相關法律知識途徑的認識等。對醫療糾紛發生原因的認識,認為患者抵觸情緒強烈的占33.5%,認為患者法律意識增強的占34.7%,認為醫務人員業務不熟練的占18.1%,認為醫生缺乏相應法律知識的占13.7%。這表明,學生將醫療糾紛的發生更多地歸于患者,而對自身原因的認識并不深刻。對希望從哪些途徑了解相關法律知識,認為電視和網絡的占35.6%,認為報刊的占22%,認為參加普法活動的占42.4%。這表明,很多學生愿意通過參加普法活動了解相關法律知識。
2.醫療法律相關知識的統計
這部分包括對執業醫師法、醫生的權利和義務、醫療糾紛處理等知識的考核。從問卷調查的結果來看,醫學生的整體法律基礎薄弱,對相關法律知識掌握不夠,但經過法律培訓的學生相對其他學生有更大的優勢。
3.對醫療法律教學意見的統計
這部分包括學生對醫學相關法律課程及培訓方式的意見。對開設醫療糾紛課程的必要性調查結果表明,絕大多數醫學生希望學校開設與醫療糾紛相關的課程。調查結果顯示,贊同開設必修課的占18.5%、選修課的占32.8%、講座的占32.2%,其他的占16.5%。這表明,醫學生希望以更加靈活開放的形式學習相關法律知識。對開設醫療糾紛課程教學形式的意見調查結果顯示,41.8%的學生要求采用“以案例為基礎、以問題為中心”的教學模式,29.8%的學生希望用多媒體展示真實處理醫療糾紛的場景,26.6%的學生希望參與案例分析,其他的占1.8%。這表明,大多數醫學生希望學校實行“以案例為基礎,以問題為中心”的模式開展教學。
通過調查我們得知,醫學生對醫療糾紛了解程度普遍偏低,這對他們未來走上工作崗位極為不利。因此,學校有必要開設相關課程,使醫學生對醫療糾紛有更深層次的認識,提高醫學生防范醫療糾紛的能力。但作為醫學生,面對醫學專業五年制繁重的課程和臨床實習的要求,將法學教育作為一門專業課無疑加重了其課業負擔。那么,學校以什么樣的形式開展醫學相關法律知識的教學,既能夠滿足學生從醫的需要,又不影響本專業的學習是非常重要的。
三、醫學法律知識培訓方式探討
以調查結果為依據,筆者認為可以采取以下七種方式開展醫學生法律知識的培訓。
一是自學法規。從調查結果可以看出,醫學生法律基礎薄弱,對醫學相關法律知識更是知之甚少,如果直接開展講座、案例討論等活動就無法達到較好的學習效果。因此,在學習之初,首先要向學生發放相關的法律法規材料,并配以法條釋義,鼓勵學生利用課余時間自學,對法學的框架、門類、基本概念等理論知識有初步的了解,匯總疑點、難點,在案例沙龍中由指導老師統一解答。
二是通過飛信發送法律常識。為進一步擴大法律知識普及的范圍,我們利用飛信這一現代化的通訊方式,將瑣碎的、與生活息息相關的法律常識以每天一條飛信的形式發送給學生。學生閱讀一條短信即獲得一個法律常識,最大限度地減少普法教育的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
三是專家講座。通過自學法規和發送法律常識,學生已經具備一定的法律知識,對法學框架有了初步認識,但相對零散不成體系。此時,由法學專業教師、法官、臨床醫生結合醫療糾紛實踐,以講座的形式分析本質和精髓,從理論上進一步歸納升華,就能夠結合法學理論和社會現狀為學生提供系統的醫療法律知識。
四是案例沙龍。醫學生缺乏法律學習的環境和氛圍,為加強學生對法律知識的溝通和交流,可定期組織案例沙龍活動。提前選擇合適的醫療糾紛案例下發,由學生自己通過翻閱書籍、查詢法律條文得出糾紛處理的結論。在沙龍中展開探討,闡述對醫療糾紛的認識,涉及的相關法律知識及法律條文選擇應用。最后由指導教師進行總結分析,給出實踐中的通行做法。案例沙龍活動能很好地調動起學生主動學習的積極性,使學生學會運用法律思維分析問題、解決問題,并在分析案例的同時對實踐中容易出現糾紛的環節有所了解,在未來的工作中能夠更加警醒,有效避免糾紛的發生。
五是視頻觀摩。法律知識的學習是比較枯燥的,對課業已經非常繁重的醫學專業學生而言無疑又增加了一項負擔。適當播放法律方面的視頻,如《今日說法》醫療糾紛案例等,可使學生在相對放松的狀態下學習,同時對法庭場景再現、醫療法律在實踐中的應用有了更深的體會,潛移默化中讓每一個學生學習法學知識。
六是模擬法庭。在學生掌握了較多的醫學與法律相關知識后,可自行舉辦模擬法庭。由指導教師挑選具有典型性的醫療糾紛案例,學生根據案例提示的基本情況討論相關醫學、法學知識點,查找相關法律法規,制作對應的證據。根據司法實踐設計安排審判長、原告與被告、雙方律師等角色,布置審判庭,真實還原庭審全程,演繹完整的法庭審判。在籌備及表演的過程中,學生對整個司法訴訟的流程、法律法規在司法實踐中的應用都有了更加深刻、直觀的感受。
七是法院參觀。為使學生對醫療糾紛的司法實踐有更直觀的了解,可利用法院公開審理案件的機會,組織學生聽審醫療糾紛案例,讓學生真正從思想上重視法律法規的學習,時常以法律警醒自己在工作中合法行使權利,認真履行義務,以避免醫療糾紛的發生。
綜上所述,醫學生法律知識的學習對提高醫療服務質量,構建和諧醫患關系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系。怎樣在不影響專業學習的基礎上完善醫學生法律教育體系,以提高醫學生法律意識,增強法律素養,明晰自身的權利和義務,合理合法履行救死扶傷的職責成為值得我們關注的問題。以上方法是對醫學生法律知識培訓工作的初探,怎樣有效地開展活動,并使之持續、延伸,成為能夠借鑒推廣的教育模式,最終獲得更好的效果,值得我們深入研究和探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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