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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生態環境的法律范文1
關鍵詞:城鄉一體化農村生態環境政府主導公眾參與
伴隨農村經濟社會的發展與進步,農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也在加劇。無論是面源污染、點源污染,還是生態環境破壞,都已成為影響農村經濟持續發展、制約城鄉一體化進程的嚴重障礙。
城鄉一體化進程對于生態環境保護的新要求
城鄉一體化是我國現代化和城市化發展的一個新階段,包含城鄉生態環境保護的一體化:第一,城鄉環境保護重視程度一體化,即在觀念上樹立城市與農村環保同等重要的理念,努力實現城市和農村環?!皟墒肿?,兩手都要硬”。第二,城鄉環境保護管理體制一體化,即管理體制的設計一體化(針對城市和農村的不同特點完善相應的環境管理體制)和保障體系一體化(對城市和農村的環保投入實現均等)。第三,城鄉環境保護法制建設一體化,即城市和農村環保工作同樣有法可依。服務于城鄉環境保護法制建設的平等化,必須根據農村環保的特點,制定專門的農村環?;痉?,修訂與完善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體系。
農村生態環境保護中的政府主導作用
政府的職能和資源占有優勢決定了其在生態環境保護中的主導作用,這個作用不應局限于城市,更應當向農村延伸。
政府作為與農村環境保護的差距。第一,政府對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的短視?,F存的政績考核體制是以經濟發展為重心的,缺乏對環境保護尤其是農村環保的戰略性、長期性考慮。同時,政府將環保資金過多投向工業和城市,農村環保幾乎享受不到環保專項資金的保障和先進環保技術的支持。第二,現行法律制度輕視農村生態環保。雖然現行法律提出了農村環保問題,但是缺乏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規定,一些重要的農村環保領域還存在空白。第三,農村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體制不科學。現行環境保護體制過分強調政府在環境保護中的主導地位,忽視了公眾的參與,特別不利于公眾環境意識的培養。
消除差距,加強政府農村環境保護法律職責。第一,創制與完善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政策法律體系。結合農村生態環保的實際情況,在完善排污許可證制度、排污收費制度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基礎上,加快建立農村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農村生態環境綜合治理考核制度和農村環境應急處置機制等。第二,建立健全農村環境保護管理制度。政府要重視科學規劃在農村環保中的重要作用,合理安排鄉鎮企業的布局,控制污染物排放。設立專門負責農村環保的管理部門,明確職責,提高管理效率。第三,加大農村環境保護資金投入,運用經濟手段改善農村生態環境。堅持“污染者付費、開發者保護、受益者負擔”的原則,采取國家、集體、個人、外資多元投資的方式,保證穩定有效的環保資金投入。積極引入市場機制,特別是要鼓勵個人出資參與農村環境建設,探索建立生態環境效益補償機制。第四,加強農村環境監測與監管。建立農村環境監管平臺和監測體系,完善環境信息制度,嚴格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加大環境監督執法力度,提高污染事故鑒定和處置能力。第五,加強農村環境保護教育,培育公眾環保意識。針對文化素質較低和環保意識較差的廣大農村居民,政府應“自上而下”發揮引導、教育職責,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農村環境知識宣傳和培訓。
農村環境保護中的公眾參與
環境問題的社會性、復雜性需要廣泛的公眾參與和社會合作,在可持續發展模式的指導下,公眾參與已成為各國環境保護的公共基調。①我國農村生態環境的改善,同樣也需要各類團體和社會公眾的積極參與。
公眾參與農村環境保護尚存障礙。一是公眾參與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的意識欠缺。農村居民隨意丟棄生活垃圾的現象很普遍,垃圾的分類處理更是無從談起。在農業生產領域,隨意使用化肥、農藥造成水體、土壤污染的現象也大量存在。更有甚者為了眼前經濟利益,盲目建設污染企業,使得農村生態環境遭受嚴重污染破壞。二是公眾的環境知情權缺失。我國現行法律缺乏環境知情權的規定,政府的環境狀況公報內容單一,指標種類較少,特定地區的環境整體狀況和變動趨勢難以客觀反映出來;且因一些環境狀況指標技術性過強,不便于公眾理解,達不到應有效果。三是公眾參與農村環境保護的救濟渠道不暢。我國法律規定有環境行政處理和環境訴訟兩種基本的環境糾紛解決機制,但由于現行環境訴訟制度對于人資格規定過嚴、對證據的科學性要求過高、公益訴訟機制尚未健全、法律援助不到位,導致農民因成本高昂而難以通過訴訟維護自身的環境權利。
開辟多方途徑,方便公眾參與農村環境保護。一要參與農村環境立法。廣泛征求公眾意見,根據公眾關注的程度和理解程度,創造條件,使公眾參與制定完善防治飲用水污染,土壤污染,畜禽、水產養殖污染,鄉鎮企業污染,農藥化肥污染,保護自然資源和發展生態農業等方面的法律法規。二要參與農村環境執法。加強農民的參與和監督力度,糾正、限制執法中的不當行為,減少的發生;同時,充分發揮農村基層組織的作用,利用村民自治的有利因素,建立一套自我管理、自我監督和約束的農村環保機制,提升廣大農民對環保執法的支持力度。三要參與農村環境普法。加強普法工作,提高農民的環境法律意識,使農民自覺地參與環境決策、維護其環境權利。通過多種形式的環境法制宣傳,強化農村干部和村民的集體榮譽感,積極參與農村生態環境建設。
農村環保:政府主導與公眾參與的有效對接
從目前我國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的實際來看,環境問題的解決必須依靠政府與廣大民眾的傾力合作。②公眾參與并非公眾對抗政府的機制,而是優化政府運行的機制。環境保護領域的公眾參與機制所反映的理念正是充分吸收公眾的智慧和力量,使環境保護得到真正的實現。③
政府主導與公眾參與實現對接的可行性。農村環境保護是一項系統工程,僅僅依托“政府管制型”的行政管理機制難以滿足需要,引入以公眾參與為助力的“互動型”環保新機制已是形勢所需。第一,政府主導對于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引導、保障功能。一方面,政府引導公眾樹立正確的環保觀念,使公眾的環保意識不斷提高,最終在全社會形成統一的環境整體利益保護觀念。另一方面,政府為公眾參與環境保護提供制度保障。政府必須發揮主導作用,履行其公共利益代表人的職責,開辟多種渠道為公眾參與環境決策提供制度保障,為公眾環境利益受到侵害時提供救濟保障。第二,公眾參與對于政府主導環境保護的補充、監督功能。公眾參與環境保護不僅有助于克服政府職能的局限性,也對政府履行環保職能具有監督作用。
政府主導與公眾參與有效對接的制度構建。實現政府主導與公眾參與的有效對接需要相關法律制度的保障。第一,建立農村環境污染源頭控制制度。政府把環境指標量化作為鄉鎮企業設立審查及項目引入審批的重要指標,采用稅收等一些財政手段引導企業,建立綠色生產、營銷體系;通過科學規劃村鎮布局、居住和生活排污公共設施建設、防災減災等提高農村生態環境質量;依法推進農村土地集約利用,引進節約型的先進種植、養殖和灌溉技術,鼓勵農業廢棄物綜合利用,支持發展生態農業。第二,建立公眾參與環境保護保障制度。一是建立環境信息公開制度,定期有關環境監測信息和科技標準;二是建立公眾參與環境決策制度;三是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第三,建立建全環境保護社會監督制度。一是建立專群結合的環境保護監管網絡制度。各級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全方位、多層次進行宣傳發動,實行專門機關和群眾路線相結合,建立起“專群結合、點面結合”,全面覆蓋農村的環境保護監管網絡。二是建立政府環境保護績效評價和責任追究制度。完善監督機制,積極組織和引導公眾充分發揮環保議事權,同時將政府環保職能的落實從某種程度上通過環境績效顯示出來,把環境績效納入每一級政府的政績考核體系之中。第四,建立環境保護社會教育機制。針對農村居民的實際情況,一是將環保教育納入農村中小學學校教育,把環保知識寫入教材,培養中小學生的環境意識和環境責任感。二是各級政府加大力度,定期組織有針對性的農村綠色生態教育,將環保法律宣傳,農藥、化肥和企業排污的破壞性、危害性宣傳以及環保型農業技術知識普及作為教育培訓的主要內容,增強農民的環境意識。三是利用各種媒介進行宣傳,引導農民樹立“綠色消費觀”,節約資源,通過轉變消費模式,間接引導生產模式的轉變。
注釋:
①李摯萍:《環境法的新發展——管制與民主之互動》,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第15頁。
保護生態環境的法律范文2
關鍵詞 新疆 草原 生態環境
作者簡介:李君,新疆農業大學管理學院,講師。
一、新疆草原生態環境保護的必要性
(一)是經濟發展的內在要求
新疆地處祖國的西北部,擁有廣闊的草原,草原面積5800萬公頃,占全國草原面積的25%左右,其中可利用草原面積占全國可利用草原面積的23%,名列全國第二,是我國的五大牧場之一。草原經濟是新疆經濟發展的重要來源之一。畜牧業的發展主要依靠草原生態系統的支持,只有保護好新疆草原生態系統,才能發揮畜牧業帶來的利潤。
(二)是生態文明建設的必然要求
我國在十七大時提出建立社會主義生態文明,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建立包括生態文明在內五位一體的社會主義文明,同時新疆在八屆七次常委擴大會議上也再次明確提出新疆的發展離不開生態環境的改善。草原作為新疆生態環境中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草原生態環境的好壞直接影響到新疆生態文明的建設。
(三)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由之路
草原是廣大牧民賴以生存的基礎,無論是退耕還草還是牧民定居制度,其出發點都在于改善草原生態環境,給農牧民創造更多的財富與機會。生態旅游的開發,畜牧業的發展都能為草原農牧民帶來相應的收益。農牧民可以在從事傳統產業的同時獲得收益,同時也會將這種收益回饋社會與自然,形成和諧發展的局面。
二、新疆草原生態環境保護的現有制度與挑戰
(一)新疆草原生態環境保護的現有制度
目前我國關于草原生態環境治理方面頒布并修訂了《草原法》,配合法律的執行,國務院頒布《國務院加強草原保護與建設的若干意見》,這兩個法律文件的出臺標志著我國草原保護工作進入法制化的軌道。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在國家立法的基礎上,從自身實際出發,先后制定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辦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草原管理暫行條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草畜平衡管理規定》等地方性法規。同時,新疆在其他法律規范中也對草原的生態環境保護作出了相關規定。例如在對草原的利用中,建立相應的審批制度與備案制度等。
(二)新疆草原生態環境保護面臨的挑戰
目前我國的補償機制仍未有完整的立法出現,《生態補償條例》遲遲未能出臺,造成草原補償機制中存在補償標準普遍偏低,資金來源渠道和補償方式單一,資金支付和管理辦法不完善。新疆目前也沒有對草原生態補償的相關立法出臺,主要依靠國家的相關規定執行完成,但這對于農牧民而言補償的基礎性政策制度缺位。對于草原產權的界定仍未有定論,沒有清晰的產權界定,生態補償的建立則面臨重重困難。生態補償標準體系、生態服務價值評估核算體系、生態環境監測評估體系建設滯后,缺乏統一、權威的指標體系和測算方法但是建立生態補償制度是一項艱巨而復雜的系統工程。相對于經濟發展的需求,生態補償制度滯后明顯。
2.執法方面。目前新疆在草原生態環境保護的執法過程中同樣存在問題,主要體現在執法者與牧民之間的矛盾,執法人員素質低下且缺乏執法人員以及執法監督不利等問題。
農牧民目前最大的訴求是擺脫貧困,追求經濟利益,但由于牧區的資源相對單一,草原是經濟發展的主要支撐。為發展經濟,地方可能會引進低技術但污染高的行業,例如現今的礦藏開采與建設工程成為帶動草原經濟發展的主要力量。這種情況下,執法者的執法非常困難,對非法開采、破壞草原的行為往往視而不見,任其發展。
(一)立法完善
首先,應當對生態保護機制進行制度建設。目前新疆實施的草原生態補償機制是在國家補償政策與資金支持下開展的,缺乏相應的配套措施與監管體制。目前,針對草場被破壞、牧民增收難等現象,應當明確界定草原生態補償的主體,補償的對象、方式、標準等,確定“誰破壞誰補償,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明確補償的資金來源,做到只要有破壞就要有相應補償的局面。同時,對于補償的監管機制不健全也是補償難以為繼的一個原因,目前的監管主要是本部門上級對下級的監督與評估,沒有統一的監管模式,也未引入第三方監管。本文認為,涉及補償資金的監管,應當形成統一的監管規范,并引入第三方監管,建立相應的監管制度,定期審計,定期公開。
其次,完善草原產權制度,加強草原法與相關法律的協調性。根據我國《草原法》,草原上的資源屬于國有資源,即國家所有,法律界定了草原的所有權屬,但針對草原的使用權則沒有明確界定,使得草場、草地的利用處于一種無序使用的狀態。界定草場、草地的使用權,可以激發牧民對草原生態環境建設的積極性,同時也可以進一步維護現有的草原生態環境。在確定草場、草地的使用權時,應當有所區分,相對較好的草場、草地,由牧民承包后負責草場、草地的建設和保護,并應當在承包合同中明確目標;對于較差的草場、草地,可以先由國家建設,然后由牧民承包建設,或者由國家和牧民共同建設,在承包合同中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這樣,完善草原的使用權制度,使得牧民能夠獲益的同時又能保護草原的生態環境。
《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規定農村土地包括草原,因此草原的承包也被歸入《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范疇之中,未能考慮草原與耕地的區別,不利于草原生態環境的保護。新疆2011年出臺了《草原法》的配套措施,但對于草原的承包問題則涉及較少,應當充分考慮草場與耕地的區別,將草原的承包單獨列出,可以發揮民族區域自治權對法律作出變更處理。
(二)執法完善
完整的立法是前提與基礎,執法工作才是將法律落到實處的關鍵地點,要對新疆草原生態環境保護就必須抓住執法工作,將法律的執行作為首要任務完成。
首先應當建立專業的草原生態環境保護的執法隊伍。專業的執法隊伍的建立對破壞草原生態環境的行為進行嚴厲打擊有重要作用,可以防止草原的退化、沙化現象,預防草原生態環境污染行為。
保護生態環境的法律范文3
關鍵詞:貴州;生態環境;對策建議
1、研究背景
貴州省地處我國兩大水系長江和珠江的上游,在兩江生態建設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其生環境的好壞將直接影響周邊省區和兩江中下游人民的安危及社會經濟的健康可持續發展。由于貴州是一個典型的喀斯特地區,喀斯特地貌分布較廣(占73%)、生態環境十分脆弱的山區省份(山地占83%)。貴州的自然地理環境、人文景觀、社會經濟背景明顯有別于其它地區。因此,結合貴州特點和實際,開展有特色的生態環境建設及林業可持續發展研究有著重大的現實意義。
2、生態環境問題現狀
由于貴州喀斯特地貌占全省面積的比重高達73%,且地形破碎、山高坡陡、成土速度慢、土層薄,土被多不連續、地表滲漏強、臨時性水分虧缺嚴重、現實生產力低、生態環境穩定性差、敏感性強、環境容量小、土地人口承載力低,極易產生水土流失形成石漠化、抗災承災能力弱、植被遭受破壞難于恢復等這一系列不利于生態環境改善和農業持續發展的脆弱性特征,使其成為世界上生態最脆弱的地區之一。
由于人口膨脹,人地矛盾突出,森林過度采伐,毀林毀草,陡坡墾植等,使貴州省的生態環境總體上并不樂觀,出現了一系列生態環境問題。
2.1森林生態系統遭受嚴重破壞
解放初期,貴州許多地區的森林覆蓋率都達到了30%,但到80年代中期迅速下降到平均12%左右,個別區域下降到不足5%。近幾年通過封山育林、人工造林和退耕還林,森林覆蓋率雖有所提高,但仍明顯偏低。而且在現有林中,普遍存在林種、樹種、年齡及水平和垂直結構不合理的現象,加之林分質量差,從而大大降低了森林生態系統的生態及經濟效益,使森林的生態防護功能明顯減弱。同時,也造成其它植被系統的破壞和草場的嚴重退化[1]。
2.2水土流失嚴重,石漠化加劇
全有資源表明,貴州省水土流失面積已達7.67萬km2,占全省土地總面積的43.5%,僅烏江流域貴州部分,水土流失面積已達5.03萬km2,占區內面積的75%,比80年代初增加23%,平均侵蝕量為2900t?km-2?a-1,最高者達13500~17500t?km-2?a-1,年均總侵蝕量達1.96億t,約相當于8?7萬hm2耕地10cm的耕作表層土壤被流失,每年至少有1.1億t泥沙直接流失。赤水河流域泥沙含量達1.261kg/m3,坡耕地侵蝕模數達8000t?km-2?a-1。強烈的水土流失導致土壤退化、土層瘠薄、泥石流頻繁發生,泥沙毀壞農田,淤積河道和水庫,進而造成喀斯特山地石漠化。全省石漠化面積已從1975年的0.88萬km2,發展到1980年的1.34萬km2,目前達2.2萬km2,而且每年仍以933km2的速度遞增,大面積石漠化地區出現了喪失人類生存的無土、無植被、無水的生態環境[2]。
2.3旱澇災害和地質災害頻發
由于喀斯特地表滲漏,土層保水能力差,抗旱能力一般僅5~7d,形成一種特有的喀斯特干旱,加劇了氣象災害的發生,給喀斯特丘陵地區的農業開發和生態恢復帶來了極大的因難,干旱災害成了制約農林牧業發展和提高生產力的最主要的自然因素??λ固赝莸嘏潘到y特殊和水土流失,常引起泥沙堵塞洼地落水洞,致使洼地澇災頻繁發生。由于特殊的地質環境和人為的不合理干擾,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在貴州經常發生。
3、建設好貴州生態環境應采取的對策
3.1加強生態環境保護教育和宣傳的力度,增強公眾的生態環境意識
大力宣傳《環境保護法》、《森林資源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除了對有關管理人員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教育外,應著重對公眾開展環境教育,不斷增強公眾的法制意識和環境保護意識,形成全社會自覺保護生態環境的輿論氛圍,使每個公民都認識到生態環境保護需要全社會共同參與。此外,逐步在貴州中小學有計劃地增設和開展一些生態環境保護課程和宣傳教育活動,使中小學生知道保護生態環境就是保護自己,從小養成良好保護生態環境的習慣,增強保護生態環境的意識。
3.2生態保護與建設并舉
生態治理必須體現保護與開發建設并重的思想,因地制宜,宜林則林,宜草則草。對可通過保護措施而自然恢復的區域,應以保護為主,村莊、公路、鐵路沿線等需要采取防護措施的地方則應加大綠化保護力度。
3.3繼續做好退耕還林工作
退耕還林在貴州省已開展了好幾年,目前已取得了較大成效,但是新時期,退耕還林要把生態建設放在第一位。搞好退耕還林,就是要把退下來的耕地利用好,農民感到退耕還林后的經濟效益不比退耕前的差,才能使農民愿意退耕還林,達到穩定退耕還林的效果。因此,要正確處理好農、林、牧的關系。首先,要有以林為主的思想意識。綜合治理應定位在生態功能的發揮上。林業是生態環境建設的主體,是農民脫貧致富奔小康的基礎。大力發展林業,是實現貴州經濟可持續發展“三大戰略目標”的有效途徑。治水之本在于治山,治山之道在于興林,山青才能水秀,林茂才能糧豐,糧豐才能致富。根據貴州各地土地條件、市場需求和農民需要,在退耕還林的過程中,合理安排林種,因地制宜地發展生態林與經濟林,使植樹造林成為有經濟效益的產業。
3.4大力推廣推行清潔生產和清潔能源,綜合開發利用自然資源
一是限期治理污染嚴重的企業;二是新建、擴建和改建項目要盡量采用能耗低、物耗小,排污量少的生產工藝;三是大力發展小水電、沼氣、太陽能等能源,解決農民的燃料問題,減輕農民對生態環境的破壞;四是提高“三廢”的綜合利用水平,實現“三廢”的資源化,促進循環經濟的發展。
3.5依法保護生態環境
法律是保護生態環境的依據與保障,依法保護生態環境是做好生態保護工作的根本途徑。應把生態環境保護納入法制化管理軌道,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依法打擊各種亂砍濫伐林木的違法犯罪行為。此外,還應杜絕亂修路、亂開礦等直接或間接破壞森林植被的行為。同時還要依法懲處破壞生態環境的其它不法行為,使生態保護工作贏得公眾的有力支持,最終達到保護好生態環境的目的。
保護生態環境的法律范文4
關鍵詞:國際旅游島;生態環境保護;立法;完善建議
中圖分類號:D915.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4)10-0116-02
一、國際旅游島與環境保護
我國旅游綜合實力居世界第五,但是與世界公認的旅游強國相比有明顯的差距,這種差距的核心是旅游產業的國際化水平低和旅游業的開放水平低。此時,建設我國的國際旅游島成為發展我國經濟、提升國際地位和國際形象一個重要的途徑。海南省作為我國唯一一個熱帶省份,有著得天獨厚的優勢:獨特的熱帶海島風貌、海洋生態景觀以及豐富的油氣資源、海洋漁業資源,優越的地理位置使這里的空氣、水體等環境質量一直處于全國一流水平。海南省如此巨大的資本和優勢使其成為當仁不讓的國際旅游島建設目標。但建設國際旅游島只有這些先天性的優勢是遠遠不夠的。在近幾年的經濟發展中,由于忽略了環境的保護,海南島的生態環境受到了一些人為破壞,自然資源受到掠奪,出現如:森林面積銳減,生物多樣性慘遭破壞、西部土地荒漠化嚴峻、污染情況突出、生態服務功能不斷下降等等的環境問題,而現有的環境保護法律不足以應對建設國際旅游島所面臨的問題,建設一個世界水平的國際旅游島需要更有針對性的生態旅游環境保護立法來保障。根據國際旅游島的含義和標準,海南省不僅需要擁有國際標準的服務體系,更需要加強自身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來保證國際旅游島成為拉動經濟增長、擴大我國在國際的影響力的關鍵。因此,完善建設國際旅游島過程中的旅游環境保護立法問題便成為最重要的一筆。
二、海南省旅游環境保護法制現狀分析
(一)旅游環境保護專門性立法缺失
從數量上來說,有關旅游生態保護的立法達到了一定標準,從海南建省至今,有關機關共制定的有關生態環境保護的法規8件,其中??谑械胤椒ㄒ?件,與生態環境保護相關的法規6件。海南省的生態保護立法具有與其他地方不相上下的普遍性,海南本身生態系統脆弱,加之國際旅游島是一個新起的建設項目,因此在專門針對海南省國際旅游島建設的有關旅游環境保護的立法稍顯不足,沒有專門性法律規范來針對國際旅游島發展中出現的破壞旅游生態環境的現象,總體來說達不到建設國際旅游島應有的標準。且有關環境保護立法僅著重正面的保護性立法,而忽略了禁止性立法和引導性規范,在防治以及懲治破壞生態環境方面的立法很少,行政管理的強制手段單純,對環境破壞的責任承擔方面略顯單薄,因此并不能起到很好的防治和懲罰作用。
(二)缺少因地制宜
海南省要建設國際旅游島必須針對旅游生態環境來完善相關法律規范,但是現存的規范多是具有最普遍性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缺少對旅游環境現有狀況的針對性。首先,隨著海南工業的崛起,缺少相關的法律法規來規范工業發展中對環境的保護問題,使海南工業在自身發展的情況下對環境的破壞減小到最弱,與生態環境協調發展;其次,海南是一個農業資源豐富的大省,應該利用起這個先天資源開發熱帶觀光休閑農業來為建設國際旅游島增加海南特色旅游項目,因此需要有關法律來規范;最后,隨著經濟發展和人們觀念的革新,旅游業發展興盛,越來越多的人選擇來到海南島旅游,但海南島旅游資源仍在開發中,導致旅客流量大與景區合理容量的矛盾,從而對旅游生態環境造成了一定破壞,對此并沒有相關環保法律來規范。
(三)可操作性弱
由于著重正面的保護性立法,而忽略了禁止性立法和引導性規范,通常對于輕微的違法行為運用罰款的方式,而罰款的數目不高,難以達到法律的威懾作用,加之部分民眾環保意識以及守法意識薄弱,對于此種情況權衡得失后,在利益的驅使下,更容易導致以身試法,同時居民低弱的生態意識反過來容易影響旅游者的生態意識而導致景區內不文明破壞環境的情況出現。因此,應該加強禁止性立法,保護性與禁止性立法雙管齊下。另一方面,有關破壞旅游環境的責任問題沒有得到很好的重視,對各種環境違法問題查處不嚴格,對于《國務院關于推進海南國際旅游島建設發展的若干意見》中第二部分所重點倡導的嚴格實行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完善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制和問責制沒有貫徹落實。因此對于有關旅游環境保護的管理制度的執法不到位,立法體系可操作性弱,旅游生態環境遭到破壞的情況亟須有完善的法律法規進行全面規范。
三、完善的具體建議
(一)因地制宜完善立法
總體來說,應繼續實施貫徹《海南省生態建設規劃綱要》,突出海南生態旅游,確立可持續發展的立法理念,強調建設國際旅游島需以旅游資源的可持續性、循環開發利用為前提,使其發展必須遵循循環經濟發展的要求,以提高資源利用效率為核心,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同時制定配套的政策、相關標準和評價體系,在科學有效地使用旅游資源的同時改善自然環境和人文環境,保持生態旅游的可持續性。具體上,其重點發展海南熱帶農業觀光休閑旅游、度假休閑游,同時發展海洋生態游、熱帶雨林游、動植物觀賞等生態型旅游,劃定特定的區域為環境保護區域,即“采取嚴格的環境保護措施并引進世界先進的環境治理技術和機制,治理各種污染,采用嚴格、科學、有效的環境保護標準進行工農業生產和從事經濟運行、城市環境的特定區域?!睘榇酥贫ㄏ鄳纳鷳B旅游法規來規范,如《海南生態旅游去保護條例》、《生態旅游景區服務條例》等等,另一方面,根據海南獨特的人文習慣,可以通過對生態環境有輔助作用的其他方面規范,如對海南本地居民住宅區的設計規劃應如何合乎生態型發展,形成生態示范區、對海南的學校教育開設生態教育輔助課程,使本地居民樹立保護生態環境的觀念等等。
(二)重點突出、全面規劃
環境保護規劃應完善且全面,做到多方位協調規劃,既考慮到環境效益,還要考慮到經濟效益、社會效益以便獲得最佳的綜合效益。生態旅游的目的不僅是促進消費,還要提升民眾的環境保護意識,從而更好地落實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法規。因此,海南省應針對旅游環境完善生態保護立法。
首先,不僅要制定正面的鼓勵性質以及引導性的法律法規,例如鼓勵各地依據自身優勢發展特色旅游項目,吸引多層次的游客,鼓勵發展熱帶觀光休閑農業、可持續發展的工業產業、品質優良的服務業,鼓勵投資“三廢”治理等,以引導性經濟刺激的手段鼓勵環保產業等等;還要完善禁止性、懲罰性的法律法規,對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明文禁止,做到事前防范,對于政府失職行為、旅游機構和游客破壞旅游環境的違法行為制定明確的權責制度,嚴格懲罰,責任明確,做到事后懲罰,雙管齊下,全面規范。
其次,注重政府對環境的監督管理行為,使政府起到監督和引導的作用,對各種破壞環境的行為做出規定、指正,具體規劃各種行為,如通過補償補貼鼓勵環保產業的發展、引導公民參與環境保護;擴充相關機構行政職能,落實旅游發展委員會統領地位,統一指導各個機構發揮環境保護作用等等。正確引導游客的旅游環境保護觀念,重視公眾參與,注意對旅游保護區當地居民的教育工作,加強財政支持,使人們成為保護區的主要信息來源和自然資源保護的主力軍。
(三)加強執法與監督
執法是旅游法律保障的關鍵,決定了旅游法規是否能切實發揮作用。執法不僅要依法,還要有針對性和準確性,即依據海南建設國際旅游島中的自身情況,形成一套結構合理的運作機制,健全執法機構,充實人員,清理不具有執法主體資格的執法部門和執法隊伍,凈化執法環境;重新審定行業公安、企業公安執法權限;執法公開透明,將各單位執法的范圍、辦事程序、法律依據、收費標準和投訴報警途徑于網上、報紙等形式公開,曉之于民,以更好地促進公正公平。
除此之外,更要加大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和管理力度,監督管理體系應該是由政府和民眾相結合的。從政府方面,首先要運用法律手段來規范調整建設國際旅游島過程中有關環境保護的行為,建立健全旅游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其次要切實重視生態環境狀況的考核,將考核標準作為黨政領導政績的重要指標,使黨政人員從思想上真正重視起生態環境保護,充分調動其積極性;最后完善行政管理部分的處理方式,改善單一落后的處罰方式,除罰款外,可以實施各種行政處罰手段,如責令改正、吊銷營業執照、拘留、訴訟等等,加大對破壞生態環境行為的懲處力度,完善責任制度,落實《國務院關于推進海南國際旅游島建設發展的若干意見》,嚴格實行生態環境保護制度以及更加嚴格的生態環保標準,完善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制和問責制,把生態環境保護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體系。在民眾方面,總體來說要建立健全全民參與制度,保證民眾充分參與建設國際旅游島中環境保護所帶來的切身利益,以促進其積極持久且自覺地維護生態環境資源。首先要重視思想教育,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制宣傳,完善法律教育機制,樹立起民眾對保護生態環境的責任感,全民身體力行地投入到環境保護中去;其次,考慮建設推廣旅游股份合作制,并給予立法保障,使民眾成為旅游開發經營的股東,優勢旅游經營的勞動者,激發其保護生態環境資源的自覺性,達到旅游可持續發展的目標;再次,注重政府與民眾監督的互動,例如建立全省性質的生態環境保護協會,包容結合社會上一些松散的力量,集眾人之力擴大影響,不僅成為保護生態環境的一個權威機構,更能成為溝通政府與民眾之間最有效的橋梁,自上而下對生態環境進行全面有效的監督與管理;最后,為保障群眾監督全面落實,應從各個方面為民眾實施監督權提供實際有效的途徑,如開通舉報電話、設立專門信箱、建立網上舉報,讓群眾的監督無處不在,同時為了提高群眾監督的積極性,應對有突出貢獻的人給予實際的物質獎勵。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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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生態環境的法律范文5
出土古簡所記載人與自然的關系
人類誕生于自然界,必定和自然界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從人類誕生的那一天起,人類就開始探索其和自然界的關系。經過長期的探索,至先秦時期,思想家對人與自然關系的探索取得了極大的成就,對此,傳世文獻記載豐富,令人嘆服。而已經出土的諸多古簡上,也有很多相關記載,這些記載與傳世文獻的記載相互印證,使我國古代在天人關系探索上所取得的成就更具說服力。而彌足珍貴的是古簡上所載部分內容則是傳世文獻未見記載,使其更具研究價值。1.首先體現在古人已經懂得了解自然規律之重要性《戰國楚竹書》曰:“知天之道,知地之利,思民不疾?!盵13]意思是明白了自然之道,懂得了土地的便利,人民就不會困惑?!豆瓿啞分邢嚓P記載更是十分豐富?!墩Z叢一》曰:“智(知)天所為,智(知)人所為,然句(后)智(知)道”[14],意思是只有了解了自然的運行規律,知道了人類該做些什么,才算是知“道”了,這個“道”就是人類和自然相處的法則。古人認為,自然法則是客觀存在的,人類的活動要以此為基礎;《語叢三》:“天型(刑)成,人與勿(物)斯理?!盵15]天的法則形成了,人與物的關系就能理順。正因為這樣,人類在和自然相處的時候,必須遵循自然規律;同書《尊德義》篇指出:“禹之行水,水之道也?!闭f的是大禹治水之所以能夠成功,就在于他遵循了水的本性,按照水的特性采取了相應的策略,最終取得了成功。同理,“句(后)稷之埶(藝)地也,地之道也”[16]。說后稷種地也是懂得土地的特性,按照土地的具體情況種植相應的莊稼,于是成為擅長稼穡并主管種地的官員。2.其次是對自然界各構成要素的相互關系有著清醒的認識經過長期的探索和研究,古人對于自然界中各種物質的相互關系有了更加清楚的認識?!豆瓿喰a?語叢四》記載:“利木陰者,不折亓(其)枝,利亓(其)渚者,不賽(塞)亓(其)溪?!狈从沉斯湃藢涫a與樹枝、流水與源頭關系的認識。《戰國楚竹書》則有一段詳細的論述:“幣帛于山川,毋乃不可。夫山,石以為膚,木以為民,女(如)天不雨,石將焦,木將死,亓(其)欲雨或甚于我。夫川,水以為膚,魚以為民,女(如)天不雨,水將沽(涸),魚將死,亓(其)欲雨或甚于我?!盵17]在這里,古人不僅對山與石木、川澤與水魚彼此的依附關系進行了描述,而且對雨水之于石木、魚的重要性更是做了客觀的論斷,如果沒有了水,石頭將變焦,樹木將會枯死,魚也會渴死。更為難得的是,在這里將人的需求與自然物的需求做了對比,認為自然比人類更需要水。能有這樣的認識,充分說明古人對自然的重要性有著成熟的認識,只有這些物質存在了,人類才能有所依賴,才能生活、生產,否則,人類將會無所依賴,正所謂“皮之不存,毛將焉附”。這種成熟的生態理念,對于我們今天而言,依舊具有重要的啟迪意義。3.再次是對人類自身能動性及人與自然關系的認識隨著社會生產力的提高,人類征服自然的能力也不斷加強,使人類對自身的能動性有了進一步的認識,這體現在西周以來天道觀的不斷深化和升華?!渡袝?周書?泰誓》曰:“惟天地,萬物之母;惟人,萬物之靈?!边@段話既反映了周人關于自然對人類重要性的認識,也反映出人類對自身能動性的覺悟。在這樣的社會背景下,人類終于開始懷疑長期以來自己俯首稱臣的上天,認識到自身的作用,逐漸從上天的束縛下解脫出來。《左傳?桓公六年》所載虞國大夫季梁的言語很有代表性:“夫民,神之主也。是以圣王先成民而后致力于神?!边@種觀念較之前代是一個巨大的進步。如果沒有人類對上天依附的分離,人也就無從認識自己,更不可能探討自身和天的關系。春秋末年,天道和人道的各自存在終于被思想家認識到?!蹲髠?昭公十八年》鄭國執政子產所說:“天道遠,人道邇?!本褪且粋€大膽的看法?!疤斓馈?、“人道”第一次作為兩個對應的概念出現,反映出人的地位較之前代大大提高。上述文獻的記載,使我們看到當時人們開始能夠擺脫上天的控制,按照人道來行事,這對于人們進一步解放思想,深入探討天人關系,無疑具有重要的意義。而同一時期的出土古簡,更是不乏這樣的記載,以《郭店楚簡》為例:其《語叢一》篇明確指出:“夫(天)生百勿(物),人為貴”[18]。指出了人類在自然界中的崇高地位,這是我們首先要認識到的,跟其他自然界的生物相比,人類因為有思想而最為尊貴,也只有人類能認識并正確處理其和自然界的關系,正如《窮達以時》篇所言:“察天人之分,而智(知)所行矣”[19]。只有認識到人類自身的能動性,才能擺脫對上天的盲目服從,才能客觀地認識自然界,才能合理地利用自然資源,在利用自然資源的同時對其加以保護。
出土古簡所蘊含的生態禁忌
早期社會存在諸多的禁忌,使原始人對許多動植物都懷有敬畏、崇拜的心理,不敢輕易地傷害它們,因此生態環境在不自覺中得到了保護。隨著人與自然界關系的日益密切和對這種關系的清醒認識,禁忌進一步擴大并發揮更加重要的作用,而且成為大家公認的社會準則。在這種社會準則的要求下,人們捕殺動物、砍伐植物的行為都不再是隨意的,而是要受到許多嚴格的限制,違反者將會受到懲罰。在出土古簡中,這樣的記載比比皆是,現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討論。1.動植物禁忌由于禁忌的存在,古人對宰殺動物以及植樹、伐樹的時間作了詳細的規定,《睡虎地秦簡》曰:“戌午不可殺牛”[20]。對宰殺牲畜的時間加以限制,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對牲畜的隨意宰殺?!毒诺瓿啞穭t提出了田獵的季節:“申、梄(酉)、戌、亥、子、丑、寅、卯、辰、巳、午、未,是胃(謂)外昜(陽)日……以田獵,獲?!盵21]意思是在這些時間里去田獵,才能有所收獲。對植物樹木的禁忌更多,《九店楚簡》說:“午不可以樹”[22]。意思是午時不可以種樹,因為午時屬火,此時種樹,日后必被焚?!端⒌厍睾啞防镆灿小拔床豢梢凿?木長,澍者死”[23]的記載,也是說未時種樹會招致災禍。如此一來,人們在植樹造林的時候便會在適宜其生長的季節,反而更好地保證了其存活。對種樹的季節都有規定,對伐樹的禁忌就更多了?!端⒌厍睾啞酚涊d:“毋以木(未)斬大木,必有大英(殃)。”[24]意思是限制在未時砍伐大樹,如果有人違背,就會有大災難。《天水放馬灘秦簡》也有同樣的記載:“戊巳不可伐大桑,中災,長女死亡。”[25]“未癸亥酉申寅,五月中,不可出山谷,以材木及伐空?!盵26]。這些禁忌,在當時的社會毫無疑問是具有相當影響力的,正是出于對可能發生的災禍的恐懼,使人們不敢隨意植樹伐樹,確保了植物的存活及生長。2.工程營建禁忌對古人而言,土木營建等都是很大的工程,如果不在合適的季節進行,勢必影響農業生產的正常進行和人類日常生活的秩序,所以很多文獻如《左傳》每每記載那些違背季節時令進行的工程,總是說其“不時也”,表達了對這種行為的批判。而出土古簡對此記載也很多且更為具體,并指出了“不時”營建的嚴重后果?!端⒌厍睾啞氛f:“五月六月不可興土攻,十一月十二月不可興土攻,必或死。”[27]指出在這幾個月不能進行大的土木工程,違者必死。而《天水放馬灘秦簡》也有同樣的記載:“己酉不可為室,兇,不死必亡?!薄叭晒锊豢蔀槭也痪?其人逃亡”[28]。說的都是同樣的建造房子的禁忌,如果不在合適的月份建造房子,勢必會帶來家破人亡的慘劇。類似這樣的禁忌,在出土古簡上十分常見,《睡虎地秦簡》與《天水放馬灘秦簡》中的《日書》記載非常之多,可見當時的禁忌頗多。在這么多禁忌的約束下,古人肯定會無意中具備生態環境保護意識,在不自覺中保護了生態環境。
保護生態環境的法律范文6
關鍵詞:環境犯罪;刑法;問題完善
生態環境是人類社會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必要保障,然而當前人類對生態環境的不斷破壞已經給社會的正常生產生活帶來了嚴重的威脅。進一步完善環境犯罪相關刑法,既能充分發揮刑法在懲治違法犯罪行為方面的教育、震懾、懲治作用,又有利于幫助人們樹立環保意識、規范環境保護行為。然而當前我國相關的環境刑法還不完善,其作用發揮的還不夠徹底。因此,研究如何進一步完善我國環境犯罪的相關刑具有重要意義。
一、完善我國環境犯罪刑法的重要性
隨著人類社會的不斷進步和發展,生態環境問題越來越成為人們不可回避的重要課題。由于人類前期的對生態環境的不斷索取和破壞,導致當前霧霾、全球變暖等環境問題嚴重威脅著人類賴以生存的家園,使得很多國家紛紛走上了通過立法來打擊環境犯罪的路子。因此,完善我國環境犯罪刑法是保護我國當前生態環境的必然選擇。我國改革開放以來,工業化程度的不斷提高也帶來了日益突出的環境問題。為了促進我國社會經濟的長期穩定可持續發展,我們必須采取及時有效的措施來改善當前生態環境。近年來,國家提出了一些環保策略,對改善生態環境有所幫助但效果有限,導致我國的生態環境仍然在不斷惡化,環境污染問題正逐步由城市向農村擴展,污染程度也在不斷加大。研究表明,生態環境破壞給我國的經濟帶來了嚴重的損失,水土流失、酸雨等環境問題的不斷加劇給人們的正常生產生活也帶來了越來越嚴重的影響。在這樣的時代背景下,要想有效的保護生態環境,控制環境犯罪行為,離不開環境犯罪刑法的不斷完善。特別是針對當前我國現行環境保護環境相關法律中存在的系列問題,進一步促進我國相關刑法的完善已經迫在眉睫。
二、當前我國環境犯罪刑法中存在的問題
(一)保護客體、保護范圍不明確
在對我國當前環境犯罪相關法律調查和研究的基礎上,發現當前我國法律中對環境犯罪的客體的界定十分不明確,有時甚至存在無法確定環境犯罪客體的現象。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離不開傳統的立法模式,由于當前我國相關環境犯罪的刑法立法仍然采取傳統的立法模式,而環境犯罪又具有一定的獨特性,最終導致環境犯罪客體界定模糊的問題。此外,我國環境犯罪的保護范圍也不明確,我國當前的環境犯罪刑法雖然對常規的環境違法行為做了相應的規定,然而卻對水土流失、噪音污染、非建筑引發污染等新的環境問題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導致在處理一些環境犯罪行為過中出現無法可依、無章可循的問題。
(二)歸責不科學
當前我國的環境犯罪刑法對環境犯罪的歸責方面存在不科學、不合理的現象,并缺乏有效的追責機制。雖然我國社會各界對環境犯罪行為都普遍持有一種批判的態度,然而對環境犯罪的懲治方面仍然存在低限度處罰的問題,甚至對于一些環境破壞行為就采取警告、行政處罰、經濟制裁等措施一了了之,而沒有嚴格的明確責任。這些現都,不利于保護我國當前的生態環境,反而為一些個人和企業進一步破壞生態環境帶來了可乘之機,必然會導致我國的環境問題和環境犯罪行為的不斷加劇。
(三)對環境危險犯規定不足
一般而言,對環境造成的實際危害結果是當前我國現行環境犯罪法律來界定環境犯罪行為的必要條件,然而由于環境犯罪具有持續時間長、行為持久性等特點,必然導致以此來懲治環境破壞行為不但根本無法起到預防和懲治環境犯罪的刑法立法目的,而且還會對人類的生產生活及賴以生存的環境造成不可扭轉的影響。當前,我國這種事后處理的環境犯罪刑法模式使得刑法預防和懲治環境犯罪方面的作用無法充分發揮。因此,進一步完善環境犯罪刑法對環境犯罪危險犯方面的規定,明確環境犯罪的范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四)立法不完善、可操作性差
在充分調查和研究當前我國現行環境犯罪刑法的基礎上,發現當前我國現行的環境犯罪刑法將環境犯罪行為和妨害社會管理秩序行為同等對待處理,這根本無法滿足打擊和懲治環境犯罪的實際需求。從本質上而言,環境犯罪行為和妨害社會管理秩序行為之間存在著較大的差異,環境犯罪對社會帶來的影響在某種意義上而言要比妨害社會管理秩序對社會帶來的影響更大、更深遠。因此,當前我國現行環境犯罪刑法中這一規定根本無法體現對環境犯罪的懲治決心和重要威懾力,導致對環境犯罪的處理可操作性差。此外,當前我國環境犯罪刑法對一些環境犯罪行為的相關罪狀存在描述迷糊、界定不明確等一些紕漏和問題。
三、完善我國環境犯罪刑法的相關思路
(一)進一步明確界定保護客體及保護范圍
為了進一步改善我國當前環境犯罪刑法中存在保護客體、保護范圍界定模糊的現象,完善我國環境犯罪刑法首先要明確界定犯罪客體和保護對象,才能充分發揮我國環境犯罪刑法在保護當前生態環境方面的重要職能和有效作用。其次,完善我國環境犯罪刑法還要進一步擴大對環境保護的范圍,特別是針對隨著社會發展而不斷出現的新的破壞環境的問題。環境犯罪刑法只有,不斷的從保護生態環境的層面尋找新的突破口,才能夠真正的發揮保護生態環境的目的和有效性。
(二)明確環境犯罪的相關責任
當前我國社會存在環境問題不斷突出,一些個人和企業環境破壞行為和環境犯罪屢教不改,部分社會個人和群體對生態環境保護意識淡薄。這些現象的存在與環境犯罪刑法打擊力度不夠、歸責不明確之間存在直接的關系,導致我國環境犯罪刑法根本無法充分的起到預防和懲治環境犯罪的作用。因此,我國環境犯罪刑法必須進一步明確對環境犯罪的相關責任,加大對環境犯罪的打擊和處罰力度,只有這樣才能夠真正的起到預防和懲治環境犯罪行為的效果。
(三)增設危險犯的規定
危險犯,即“以行為實施的危害行為造成法律規定的發生某種危險結果的危險狀態作為既遂標志的犯罪?!碑斍埃覈F行環境犯罪刑法中沒有對危險犯的相關規定,而增設對危險犯的規定可以有效地預防以破壞結果來規定犯罪而帶來得對環境破壞不可扭轉的損失。在我國環境犯罪刑法中增設危險犯的規定,能充分發揮刑法對環境犯罪的預防作用,可以在環境破壞最終結果發生前采取有效的措施對環境破壞行為進行遏制,以達到達到懲治環境犯罪的目的。
(四)設置獨立立法體例
通過對當前我國環境犯罪刑法中存在問題的分析,發現當前我國并沒有對環境犯罪設置獨立的犯罪類型,而將環境犯罪與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混為一體,這必將會影響環境犯罪刑法對環境犯罪的打擊和懲治力度。因此,我國必須采取對環境犯罪獨立立法的相關措施,基于環境犯罪的本質及特點出發,通過獨立立法來加大環境犯罪刑法的威懾力和法律效力,以充分發揮其在保護生態環境方面的重要作用。總而言之,環境犯罪刑法是保護生態環境的有效途徑,針對當前我國現行環境犯罪刑法中存在的系列問題,我們必須不斷的完善環境犯罪刑法才能夠應對隨著社會不斷發展而出現的環境問題,才能真正的起到提高人們環保意識,打擊、懲治環境犯罪行為的重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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